工程建设法规内容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10 14:57:49

工程建设法规内容

工程建设法规内容篇(1)

二、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的关系

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基础理论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笔者认为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是工程法学的研究对象。随着人类社会工程建设活动的日益发展,各国在立法上逐渐形成了比较发达的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工程建设法律事务,因此,对于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的学术研究活动也随之逐渐发展起来。如果没有形成比较发达的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以及大量的工程建设法律事务,工程法学也就失去了研究对象,而没有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不存在的。因此,可以说没有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存在和发展,就不会有工程建设法学形成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其次,工程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可以为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立法以及工程建设领域里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理论上的指导。对于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研究的开展和深入,有助于制定科学的工程建设领域的立法规划,不断提高工程建设领域的立法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领域的司法水平。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工程法律规范体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按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立法活动成果,而工程法学是人们从事法律学术研究的产物。一般来说,工程建设法学只具有学术指导意义而没有强制约束的效果;二是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工程建设活动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工程法学则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即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等;三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工程法学则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有待发展的新兴法学学科。

三、“工程经济法学”的课程定义

从人类社会工程建设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工程法学的定义及其体系结构,存在着广阔的研究空间,需要不断深入研究。在经济法部门视角之下,开展对于工程法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一直以来,国内学界大多将工程建设领域所涉及的法律和法规笼统地当作一个法律部门展开科研和教学,工程建设领域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等部门法内容未能形成有机统一的学科教研内容体系。相关课程和教材所使用的名称也各不相同,诸如“建设法规”、“建筑法规”、“建筑法”及“建设法”等,更突出的是,在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的各门法规教学课程之间,大都各自独立开展,内容重复、冲突及互不衔接的问题比较普遍。总的看来,各个教研单位大多局限于工程项目微观管理的范围之内,而较少有人从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视角下开展对于工程建设法律问题的研究。笔者曾经在《经济法视角下的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一文当中明确提出:工程建设活动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经济行为,直接对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安全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自古以来就受到各国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普遍通过多个法律部门对其进行调整。工程建设活动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对工程建设活动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研究,可以从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视角下进行。因此,笔者认为,从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视野下开展对于工程建设法律问题的研究,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按照国内经济法学界的一般理解,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干预、控制和管理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对于调整这一特定经济关系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完整体系即是经济法部门。对于工程建设活动而言,其本质属性应当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既包括了生产,也包括了消费、分配等),并且,这种经济活动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自然要受到国家的协调、干预、控制和管理。因此,在经济法这一部门法视角下,认识、研究乃至组织工程建设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规范的教学科研,有着充分必要的学理及实践基础。在经济法部门的研究视角下,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工程建设主体法、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和工程建设涉外管理法等多层次、多门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法整体。从这个角度而言,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构成了经济法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可以说,工程经济法构成了经济法部门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同时,工程经济法学也可以被认为是工程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正是基于这种理解,笔者主张将在经济法部门的研究视角下,对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等内容进行专门研究所形成的法律学科,定义为“工程经济法学”。

四、工程经济法学的课程内容体系

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即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一门工程法学课程的教学讲述对象,并且,这门课程教学内容的体系机构也必然决定于这一法律部门调整对象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体系结构。结合国内经济法学界的一般观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我国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主体法、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和工程建设涉外管理法等内容。其调整对象应当主要分别包括工程建设主体资质与资格管理、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程建设宏观调控、工程建设涉外管理等内容。当然有必要指出,随着工程经济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其调整对象的范围还存在着比较广阔的拓展空间。因此,从构建“工程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体系的需要出发,笔者认为,应当将该门课程教学内容的体系结构归纳为:工程经济法概论、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工程建设涉外管理制度。

(一)工程经济法概论的课程内容

工程经济法概论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经济法的定义及其调整对象、工程经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工程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和作用、工程经济法的体系结构等内容。

(二)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

这部分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即工程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在获取、变更、终止主体资质与资格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包括工程建设的企业单位主体和工程建设的专门从业人员主体两大类。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对于这两类行为主体的规制和调整,分别体现在工程建设资质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资格制度两个方面,前者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开发等资质管理制度,后者则包括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资格管理制度。

(三)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

这部分的课程内容包括了国家对于工程建设市场经营和竞争秩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工程建设发包承包管理制度、工程建设合同法律制度、工程建设领域里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律制度、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法律制度等。

(四)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

这部分的课程内容应当包括,国家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总体调节和控制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范,诸如工程统计法、工程规划与计划法、工程投资与金融法、工程价格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税法等内容。

工程建设法规内容篇(2)

面对新时期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新要求,高等职业院校承担起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需人才培养的历史重任。相应的,高职高专的人才培养目标已经由过去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调整为“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作为培养未来建筑业骨干力量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理类高职院校,也应培养适应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既懂得土木、建筑、工程管理专业知识又掌握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1]。在此背景下,对具有较强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及方法进行改革探索有着重要意义。

一、建设法规课程的特点

1.1 跨学科性、内容多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人们为了使得建设法规所涉及到的内容更加全面,就将各个学科中的相关内容应用到建设法规中。建设法规的内容主要包含工程建设项目程序法规、建筑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建设工程合同法、房地产法规和相关法规[2]。

1.2 知识的抽象性

《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到的教学内容,并不像其他的工程类教学内容那样比较直观,可以通过公式、图像或者实际案例来进行表达[3]。

1.3 课程政策性强,课时有限

《建设法规》课程内容政策性强,与国家经济发展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变化及更新密切相关,但一般高职院校的授课时限仅有40个学时左右。

二、课程改革的内容和方法

2.1 及时更新教材内容,做到因材施教

基于《建设法规》课程的特点分析,我们在授课时应及时改进教学课程教材,把最新的建设法律法规应用到教学中;也可以把一些执业资格考试(如建造师)真题作为练习题,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同时,针对不同专业,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教学内容上应有所区别。例如,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侧重于建筑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和勘察设计法,工程造价专业侧重于招投标法和合同法,工程监理专业则侧重于施工质量、安全和工程监理法的学习等,在教学内容上做到因此施教。

2.2 教学方法多元化,提高教学效果

针对建设法规课程学时少、内容多的特点,既要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又要切实保证教学效果,必须将传统教学手段与现代教学手段有机整合[4]。现将《建设法规》课程部分授课内容可采用的教学方法总结如表2-1。

表2-1《建设法规》课程内容及授课方法表

注:讲授法是教师通过简明、生动的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发展学生智力的方法;小组讨论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围绕教材的中心问题,各抒己见,通过讨论或辩论活动,获得知识或巩固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角色扮演、模拟演示:让学生以老师的角色进行备课、授课及评论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通过全程案例教学,帮助学生了解建设项目的过程,让学生在分析案例过程中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从而激发学生的思维潜力及协作学习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2.3优化考核方式,提高学生自主能到性和实践性

课程考试形式建议采取书面考核和课堂成绩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书面考核成绩占40%,考核的形式可以以考卷或者论文的形式表现;课堂成绩占60%,具体包括学生的出勤率、在课堂上讨论时的参与程度和对案例分析的深入度等。这样不仅能够克服单纯卷面考试的弊端,又能够把学生参与课堂案例讨论和模拟演练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三、结语

本文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进行较系统的阐述,从岗位需求和学生的发展角度出发对教学方法尝试改革,以培养学生今后进行相关专业工作“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手段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黄洁丽.《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中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法制与经济,2012,12(333):123~124.

工程建设法规内容篇(3)

一、课程的地位与作用

《建筑法规》课程是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之一。课程以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职业岗位需求为技能培养目标,贯彻相关行业标准,以“双证结合”为导向,直接针对企业一线的技能需求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注册建造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而开设的一门课程。

本课程以《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建筑规章、规定、办法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建设项目的程序和管理、建设工程许可、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法律责任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从而达到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应用建筑法规的目的。

在课程建设中按照“满足生产一线需要、符合岗位需求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要求,基于一线工作需求的分析,设计仿真案例实训项目,构建行动导向的“教、学、做”一体的课程体系。

二、课程的设计理念

为了实现“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在制定专业课程教学计划和课程开发过程中,我们实行“一主线”(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两体系”(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双证书”(学历证书和岗位职业资格证书)、“三结合”(产学研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专业技术教育与人文素质教育结合)的办学方针。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实现与企业深度合作,产学研有机融合,提高行业认可度,把建筑工程法规的相关知识,在项目完成过程中让学生掌握吸收,岗位技能也在这种动手实干过程中形成。

三、课程的设计思路

1.开发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

按照课程设计的理念,我们以校企合作为基础,深入企业调研,与企业工程管理人员一起立足于职业能力分析来选择课程内容,共同开发基于工作过程的系统化的课程。

2.课程内容的组织、实施

进行教学做一体化的课程组织和实施,在实施情境教学过程中,成立由专任教师、企业工程师组成的专兼结合的教师团队,课程采用仿真模拟训练、现场教学,融教学做于一体,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真实环境中培养职业能力,学习专业知识。

3.建立课程考核、评价体系

建立与职业岗位能力培养相适应的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改变过去理论知识和技能分别独立考核、一次性期末考核的方式,采用结果与过程考核相结合,知识和技能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四、教学内容的选取与组织

1.内容选取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培养具有岗位职业能力,从事建筑工程生产一线技术与管理工作的高素质应用性人才。面向的职业岗位有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资料员等。

我们一方面围绕职业岗位的能力要求,另一方面以真实工程项目的法律任务为载体,形成与工作任务相匹配的九个教学内容(工程项目建设及执业资格管理、建筑工程报建及许可管理、建筑工程发承包管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各方法律责任鉴定),使教学内容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有机融合。课程的内容设计真实的反应了实际工程建筑法规的内容和工作过程,内容具有典型性且适合教学,使学生的学习更加具有职业性、针对性、实用性。

建筑法规课程在有效地培养学生学习能力的同时,注重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课中的建筑工程纠纷处理和建筑工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等),都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2.内容组织

本课程的教学队伍在教研活动中提出了基于建设项目管理全过程组织课程教学的指导思想,实现教学内容与建筑工程项目一致性,教学过程与项目实施过程一致性,在校学习与实际工作一致性。

首先,在教学过程中将建设项目管理全过程的主要管理环节及其所涉及的建筑许可、工程承发包、工程招投标、工程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等法律等相对较为独立的内容系统化、整体化、集成化。结合岗位工作内容,遵循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基本规律,以适度、够用,知识总量不变为原则,以真实工作任务及其工作过程为依据整合、序化教学内容,设计学习性工作任务,教、学、做结合,以工程实际中遇到的相应的建筑法律纠纷及案例为引导展开教学内容。

五、教学设计

建筑法规课程的教学内容,打破传统的学科体系,围绕就业岗位,基于实际工程法规方面的内容和工作过程,以典型工作任务作为载体设计了九个模块的教学内容。建筑法规课程的教学模式设计力求做到理论与实践“零距离”,将教室、校内实训室、校外实习基地都融为一个“大课堂”,实现教学模式的创新。针对建筑法规课程涉及知识领域广的特点,设计了新的教学模式。

首先是制定“工学结合”的课程标准。课程组教师和企业的技术人员一起分析、讨论,制定了工学结合的课程标准,把课程教学和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其次,教学过程中采取了任务驱动的方式,就是以实际的工作任务为导向,学生通过“接受任务――发现问题――学习知识――解决问题――获得技能――完成任务――效果评价”的方式,获得与工作任务相一致的专业知识和专项技能。建筑法规课程设计就是典型的“任务驱动”的教学过程,我们给定一个拟建的工程项目的任务计划,让学生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征地过程到竣工验收结束,了解其施工工序中涉及到的所有建筑法规知识。学生接受任务后,通过思考研究、搜集资料,发现问题,完成任务,获得技能。

本课程在教学中把课堂教学搬到实际操作室,把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融为一体,通过教师的讲解、演示、巡回辅导等教学手段,让学生通过听、看、练等方法全面调动大脑的学习动机,使学生更快、更牢固地掌握所学知识。

工程建设法规内容篇(4)

一、建设法规课程的性质

随着我国建设行业的迅猛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大量规范和管理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高等院校建筑学专业、工程管理专业、土木工程专业等建筑类专业也都陆续将建设法规这门课程纳入学生在校期间的修读课程。

对建设法规课程性质的界定在实践中存在分歧。经过调查分析发现,各建筑院校对建设法规的课程定性不尽相同。有的高校将之定位为学生的专业考察课,属专业限选课,有的高校将之定位成专业基础课程,属专业必修课。

基于建设法规课程的实用性及重要性,本文认为高等院校建筑类专业应将建设法规课程定性为学生专业必修课。

二、建设法规课程的特点

(一)跨学科性。

建设法规涵盖了工程项建设全过程所有法律环节和内容的综合,其课程内容涉及到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建筑许可、工程的承发包、工程合同、工程监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各个领域,其所包含的知识信息量巨大。

(二)学科知识的抽象性。

建设法规课程作为工科类专业开设的一门“文科”课程,与建筑类学生以往所学知识中经常出现公式、数字、图片等较为直观的灵活应用型课程内容不同,建设法规课程中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等相对枯燥、抽象的教学内容。

三、目前建设法规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学科名称不够统一和规范。

前已述各高等院校建筑类专业均开设建设法规课程,然而这一课程的名称却各式各样,这一点从汗牛充栋的建设法规课程教材上五花八门的课程名称可见一斑,有《建筑法规》、《建设法规》、《土木工程法规》、《建筑与房地产法规》等名称,不胜枚举。考察其内容,却发现并非是分别针对建筑学或土木工程专业按照学科进行的内容编排,教材体系和篇章的编排大同小异,并无新意。

(二)课程不受重视。

近年来,迫于学生就业的严峻形势,高校教学过于注重培养学生的应用型能力而忽视学生各方面综合素质培养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反映在建筑类专业学生培养上,各高校普遍注重对学生技术、专业设计等技能训练,建设法规课程有助于提高学生今后从事建筑类行业的法律意识,培养专业法律素质、增强设计规范意识,同时对从业后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也具备一定的提醒和防范作用。然而各高校普遍存在《建设法规》课时较少,且开课学期较后等问题,体现出对该门课程的不重视。

(三)学生法律基础差,教学难度大。

建筑专业类学生学习建设法规课程,是一种跨专业和学科的学习。无法律基础知识的积累,直接进入建设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对工科类学生而言势必是一个挑战。加之内容抽象,学生很容易感觉枯燥无味,产生懒惰和厌学心理。

四、加强建设法规课程教学的建议

(一)分学科统一课程名称。

总体而言,建设法规的内容主要包含工程建设项目程序法规、建筑法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律、城乡规划法、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法规等。我在授课中发现,建设法规中包罗万象的法律法规知识并不全然适用于建筑学、工程管理、土木工程等专业,分学科地将建设法规的内容因材施教不仅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能提高授课效益。因建设法规原本就存在安排课时较少等问题,将与本学科相关的重点法规章节教授给学生,使学生基本掌握未来执业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或知晓查找和学习相关规章制度的方法、方向,远比囫囵吞枣,重点不分,一揽子地将全部内容灌输给学生效果要好许多。据此,建议建设法规教材可按专业分为《建设法律、法规》、《建筑法律、法规》、《土木工程法律、法规》①,教材的编排上根据专业的不同有所侧重和舍弃。

(二)将建设法规定位为必修课。

前已讨论建设法规对建筑类学生的重要性,那么提高对建设法规课程的认识需要做到:(1)将建设法规设为学生专业必修课;(2)课程安排上应考虑安排在学生大三期间,不应将课程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3)延长课程学时。

(三)运用好案例教学法及增加实践环节提升学生学习兴趣。

事实上,在建设法规授课过程中使用案例教学法是共识,然而,案例教学法也绝非简单地为在讲课过程中穿插几个案例,充分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关键在于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主动参与讨论,解决案例中发生的法律问题。同时,建议在授课过程中应安排教学实践环节,如组织学生到招投标现场熟悉招投标操作程序,熟悉招投标流程,并将实践环节作为考查学生成绩的环节之一。

注释:

①法律广义上而言指包含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在内的所有规范性条文的总称,狭义上单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原有的《建设法规》课程名称本文认为不能涵盖内容繁多体系庞杂的建设法律、法规体系。故此将课程命名为《建设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工程建设法规内容篇(5)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2909(2015)05007504

2014年10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整理并公布了近两年各地本科就业率较低的专业,其中工程管理专业为河北省和安徽省本科就业率较低的专业[1]。作为省属地方高校,

南通大学于2001年开始招收工程管理本科生,主要培养面向建筑企业工程一线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当前

工程管理专业就业率降低,除了与当前中国经济增速放缓、房地产业不景气和开设该专业的高校众多等大背景有关之外,还与高校的人才培养体制有关。社会衡量高校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质量高低的重要尺度是毕业生的执业能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章程(2009年修订)中明确其评估的目的是使该专业毕业生符合未来国家规定的申请参加相关专业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考试的教育标准要求。因此,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尤其是核心课程的教学改革,应与执业资格制度挂钩,着力培养学生的执业能力。

建设法规是绝大多数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也是工程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文章以选取建设法规课程为研究对象,面向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从教学大纲的修订、教学内容的优化、教学方法的创新、考核评价的改革等方面开展教学研究,旨在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使学生具备

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建设法规、法律的主要内容,并学以致用。

一、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大纲的修订

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在其职业生涯中可能面临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等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而对南通大学历届毕业生的调研结果表明:大多数毕业生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管理和造价管理等工作,与其相关的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主要涉及关于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三类,因而文中的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具体指以上三类。

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根据其考试类型不同,其考试大纲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内容也稍有区别,但绝大数内容有交叉和相同之处,主要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详见表1。考试大纲是针对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的基本要求,是考试命题和复习备考的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则是指导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落实。为了使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与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接轨,有必要根据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大纲重新修订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大纲,既要避免相关课程内容之间的重复,

使教学活动达到本科学历教育的要求,又要培养学生的执业能力。工程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应覆盖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中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规相关考点,对于类同的考点所对应的知识点在教学要求和课时分配时要有所侧重,且应主要放在建设法规课程中讲授。与此同时,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大纲中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也应根据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予以全面改革。

二、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优化

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改革要着眼于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和执业能力的培养,及时更新、优化,减少与相关课程教学内容的重复,提高教学效率。

工程建设法规内容篇(6)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和各区规划分局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进行公示的,适用本办法。特定管理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设、国土、工商、城管等部门协助监督规划管理公示的实施。

市规划局成立公示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公示的事项、内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公示领导小组下设公示办公室,负责城市规划公示工作的具体审查、协调、检查和监督等工作。

公示领导小组、公示办公室的组成另行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由公示领导小组审查确定不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其余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对涉及规划布局重大调整或对社会公众和他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事项应予以公示。

第五条公示办公室设立公示投诉信箱,受理有关投诉,及时纠正公示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六条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公示(简称“受理公示”):

(一)申领或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

(二)申领或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

第七条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决定前公示(简称“批前公示”):

(一)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建设项目选址,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用地单位名称、用地项目名称、规模、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变更(市政工程除外),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变更前、后的用地单位名称、用地项目名称、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用地红线范围。

(三)涉及城市旧区拆迁的经营性开发项目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以及经批准已部分实施且已部分出售的涉及到规划重要布局调整或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经营性开发项目申请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规划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规划地块位置、申请调整或审批的要求、总平面规划图或模型。

(四)申领或调整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建筑工程以及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主要图纸(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图纸包括调整前、后的相关图纸)或模型。

(五)涉及调整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公建配套和主要图纸。

(六)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违法建设单位名称、违法建设位置、违法建设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法律依据、主要图纸。

第八条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决定后公示(简称“批后公示”):

(一)经批准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公示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项目名称、用地位置。

(二)经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示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性质、用地红线范围和规划强制性指标。

(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如下内容:批文文号、规划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规划地块位置、规划强制性指标、总平面规划图或模型。

(四)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主要图纸或模型。

(五)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公示如下内容:合格证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公建配套和主要图纸。

第九条公示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公示的项目和内容。

第三章公示方式和期限

第十条公示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网上公示:通过“规划在线”网站进行公示;

(二)现场公示: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显眼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

(三)其他公示:包括新闻媒体公示和展览公示,即通过新闻媒体及举办展览等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其中,展览公示分为业务综合大厅展览公示和规划展览馆公示及其它展览场所公示。

具体案件可以根据公示内容、目的的不同,选择上述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示。其中,受理公示仅需进行网上公示,批前公示应当进行现场公示。

第十一条公示期限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受理公示:应当自受理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批前公示:应当自要求进行批前公示的函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三)批后公示:应当自文、证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采用展览方式进行公示的,公示期不少于15日;采用网上方式公示的,公示期不少于30日;采用现场公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公示期应自该建设项目首期工程开工之日起至该工程全部建成后通过规划验收之日止,《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其他规划文证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采用其他方式公示的,公示期限由公示办公室确定。

有特殊要求的公示事项的公示期限由公示办公室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公示中断的,在不可抗力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公示期限。

第四章公示反馈意见收集整理

第十三条规划公示反馈意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收集:

(一)网上收集:通过电子意见反馈表等方式收集反馈意见;

(二)信函收集:通过信函方式收集反馈意见,由公示办公室负责收集。

工程建设法规内容篇(7)

中图分类号: R8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国家人防重点城市要编制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但目前我国还没完善的人防规划设计规范,其编制还处于摸索阶段,内容及深度也达不到实际操作要求。一些中小城市与大城市相比较,由于缺乏地铁和地下管沟,人防工程规模小,战略地位较低等情况,人防规划标准大城市相比应有所区别。笔者根据参加规划的项目及调研结果总结了中小城市人防专项规划宜包括的内容,在每项内容中建议了编制的深度要求,现就此谈点心得体会,以供同行参考。

1.规划编制背景

2005 年10 月第五次全国人防工作会议指出:走平战结合之路,积极推进人防工作由单一的战时防空向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两防一体化”双重职能转变。

2009年9月《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在第二条增加规定:“人民防空坚持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2010年2月华亭县城编制完成了《华亭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但在人防规划方面仅提出人防工程设置的标准,并未对人防规划在工程、专业队等内容做详细界定,远达不到指导人防实际工作的深度。

2. 华亭县城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路径

华亭县城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编制路线正确,框架合理。其编制路径具体如下:

2.1. 加大资料搜集和调研工作

调查研究和基础资料收集是制定规划的基础工作,调研的方法主要是到人防、规划、建设、交通、市政等部门收集各种文件、资料和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然后对调研所得的资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2.2 理清思路和制定严谨的计划

在调研工作结束后先分析总体规划,对确定人防工程发展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性意见,作为规划编制的指导原则;在《华亭县城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着手编制人防工程专项规划。

2.3 增加普通地下室的平战转换内容

为了增加规划的实效性,规划对华亭县城现有的普通地下室进行统计,并对具有一定防护潜力的普通地下室的平战转换制定了方法和措施,以使普通地下室在战前只需经过简单、必要的临战转换。

2.4 注意扩大规划研究范围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本次规划注意了对有关专题内容的研究,在研究基础上深化规划内容。规划结合国内外地下空间开发发展的范例来分析华亭县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形式和类型,使华亭县城在还没有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情况下也能确定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的规划原则、方法和内容。

3.《华亭县城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特点

3.1与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紧密结合

规划中深入研究城市总体规划、各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电力、燃气、消防等专项规划,力求与城市总体建设发展相一致,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

3.2. 与城市建设能力紧密结合

在规划中对各种人防工程来源结合城市开发建设的时序深入分析,分别预测和估算其投资实施的经济、技术问题,使预测结果更接近实际更准确可靠。

3.3.与城市广场公园等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

研究城市广场、绿地、停车场等专项规划,结合各级人防和市政建设部门的意见,规划筛选一部分有地下空间开发前景的城市广场绿地作为人防工程的建设选点,创造条件,建设一批单建式或兼顾式的人防工程。

4城市人防工程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要求探索

4.1规划背景及城市威胁环境分析

可将城市置于全国大系统中,根据打击价值最优原则,从敌方对人防城市目标系的火力分配中预测该城市受核武器打击的分配类型和当量,对城市进行实际核模拟投弹计算,得出核武器主要杀伤参数值及分布。

4.2城市和人民防空建设情况

市(县)域层面人民防空建设情况包括人防机构的设置情况、人才配备情况、人防工程控制体系搭建情况、人防工程建设情况;中心城区人民防空建设情况包括综合防护体系建设情况、人防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已建、在建、拟建工程);重点是收集人防工程资料(包括工程名称、位置、建设年代、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平时和战时功能)以及工程分布情况。

4.3城市总体防护与措施

确定城市总体防护方案、城市防灾工程建设体系和分区结构。包括:确定城市主要疏散道路的位置、控制要求及疏运方案。确定城市广场、绿地、水面的分布和控制要求。确定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和防护措施。确定城市人防警报器的布局和选点。确定城市供水、供电、供热、煤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防护措施。

4.4综合防护体系规划

综合防护体系包括统一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布局合理的防护工程体系、灵敏可靠的通信警报体系、精干过硬的专业队伍体系、保障得力的人口疏散体系、现代化的科研和人才培育体系等,这部分主要是介绍除防护工程体系外(工程体系是规划的重点,要独立成章来说明)的六大体系。

4.5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布局

五大工程的布局,首先根据五大工程的特点提出相应的规划布局原则,继而对五大工程进行具体布局,确定工程的等级、规模、数量。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空间相对好用,建设成本较低,规划相对容易实现;而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建设成本较高,空间相对不好用,由此许多城市出现了人防工程建设不配套的问题;从规划的可操作性来讲,笔者建议在人防工程专项规划阶段,如有城市控规支撑,应把三项工程落实至地块内。

4.6人防工程近期建设规划

这部分的内容包括近期建设的原则、城市近期建设概况、近期人防工程建设目标、近期人防工程建设策略、近期人防工程的布局、近期人防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这部分的重点是近期人防工程的规划布局。

4.7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规划

确定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与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的主要规划方案、项目和内容。确定规划期内人防工程建设与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布局。提出人防工程建设与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项目的实施措施。

4.8规划实施建议

可以从加强政府、军事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的领导、切实加大投入、加快相关规划的编制、加强人防管理部门自身建设、加强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宣传等方面提出实施建议。

5.结束语

在“两防一体化”大的政治背景下,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应适时调整规划思路,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尚未有完善的城市人防规划设计规范,规划无依据可寻,人防专项规划的编制还处于摸索阶段,这一领域可提升的空间还很大,发展前景是可观的,笔者励志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为这一领域略尽绵力。

参考文献

工程建设法规内容篇(8)

一、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黑白合同”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在建设工程招标的过程中,建设单位与中标方除了公开签订了一份合同外,同时签订了一份价款、工期、履行期限等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公开签订的合同称作“白合同”,需要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并且要在相关的政府机关进行登记备案。而私底下签订的合同则成为“黑合同”,只为双方当事人所知,且是实际履行的依据。实际上,“黑白合同”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形象表述。

签订用于备案的“白合同”由于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签订后又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其内容及形式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得到国家法律认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定的约束性;同时,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及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城市建设档案局等相关部门查询备案的“白合同”信息,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此外,“白合同”的备案虽不具有内容审查的实质性,但其对建设工程进行程序上的管理,系事后监督审查的行为,具有监督管理的特点。而相对于“黑合同”,系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规定及政府机关的管理,由于其内容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或者公平原则,又不必通过备案等监督审查程序,一般仅为双方当事人知晓,故具有隐蔽性。同时“黑合同”是不正当竞争的产物,施工方为了达到承包建设工程的目的往往会答应建设方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合同条款中常常会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承包施工、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等,极易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失衡,具有不公平性。

二、不同情形下“黑白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一)中标前签订的合同及其效力

建设工程项目庞杂,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投标前存在信息不对称等情况,致使建设工程的招标结果充满了不确定因素。在某些情况下,招标人为了控制招投标结果,尽量减少工程成本的投入,在招投标之前与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谈判,对合同的某些实质性条款进行谈判,并签订承诺书等“黑合同”;也有的招标人会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与原本较熟悉的承包人进行联系,提前确定承包人。招标人通过上述方式提前确定投标人后,便与之在招标前签订了用于实际履行的“黑合同”,同时,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行为,签订仅用于登记备案而不实际履行的“白合同”。有的建设单位为了方便,甚至直接跳过招投标的过程,直接与承包方签订“黑合同”,并编造了与之相对应的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

由于法律规定虚假招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建设方与施工方进行的整个招投标过程也是违法的,确定的中标结果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故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都不能引起任何法律效力。此时,“白合同”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合同法》认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是无效的。而“黑合同”也极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损害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是无效的。综上所述,对于《招标投标法》规定强制性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虚假招标,在中标前签订的“白合同”与“黑合同”都违反了法律强制性效力规定,都是无效的。

对于许多政府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强制一些本不需要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此类规定并不能否定或抵触上位法的规定,不具有任意改变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的权限。故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进行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其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需要通过招标的形式签订一份合同用于备案,更不涉及到是否用备案的合同进行结算的问题,当事人只要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如该合同未违反《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力。

(二)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及其效力

对于建筑工程项目而言,建设工程合同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分为对实质内容的变更与非实质内容的变更。《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此可知,当事人可在签订用于备案的合同后,另行签订合同对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合同仍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力,故非实质内容的变更不涉及“黑白合同”的问题。那么此时签订的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的合同是否无效呢?其实并不当然无效,《招标投标法》对于其后签订的这类合同只责令改正或者罚款,并没有具体明确其效力,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招标方与投标方在招标后签订用于备案的合同后,另行订立一份合同用于实际履行,其后订立的合同效力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在正式招投标签订备案的合同后,由于建筑市场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发包方和承包方会对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相关实质性事项进行协商调整,这种适应客观条件变更的合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系合同变更。对于变更后的合同,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是应该认定其有合法效力的。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根据这条规定,明确了变更合同首先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其次,在内容上不能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损害,否则变更无效。变更建设工程合同与签订“黑合同”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危害第三人利益、公共利益。除此之外,两者在签订的目的、手段、及造成及结果等各个方面均有实质性的差别。

1.主观上,“黑白合同”的订立,合同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大多都早有预谋,为了规避政府的监管,或者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以达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从而获取不法利益。而合法变更基本上是履行合同时发现原来签订的合同不符合客观情况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合同继续履行,不得不协商一致通过变更合同的方式适应新的情况,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2.时间上,作为实际履行的“黑合同”既可能签订在“白合同”签订之前,即虚假招标签订的“黑合同”,也可能发生在“白合同”签订之后,即签订了实质性内容变更且违法的合同。但合法的工程合同变更则是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的合同为前提。故建设合同的变更应在签订有效的合同之后。

3.结果上,签订“黑合同”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甚至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这时,合同可能是在双方地位不平等或者一方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极有可能损害其中一方或者非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且带有违法性。而合同的变更则是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地位平等的情况下签订的,这时签订的合同与实际情况相符,对双方当事人是公平的,且更有利于合同的实际履行。

二是经过正式招投标,签订用于备案的合同后,某一方利用自身处于优势地位而强迫处于弱势地位的另一方签订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平衡的合同。如在某些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施工方处于优势地位,在施工后期利用开发商工期紧不利因素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也有少数建设方与承包方会为获得不当利益,共同对质量等级进行降低,此时,“黑合同”的质量等级就会明显低于“白合同”的质量等级。此类合同对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触犯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造成第三人的利益及公共利益的损害,都是无效的。

《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由此可见,只有前后两份合同中的变更涉及到对实质条款的认定,才有可能要判断这种变更是属于合法的变更还是“黑白合同”。

有关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界定将直接关乎着“黑白合同”的认定。按照上述的认定方式,实质性内容除了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三方面外,还应包括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但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系特殊的领域,并非上述要约内容都对工程及当事人有重大影响。我认为只有工程价款、质量和工期这三个方面是实质性内容,对合同履行产生直接影响。工程价款是指发包方给付给承包方的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款项;工程质量是指合同约定的工程建成后所要具备的一定资质,以保证入住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所谓工程期限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完工并交付验收的时间。这三方面直接决定着工程是否能够进行,工程进行的进度及工程成果是否符合标准,且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当事人经过协商在上述三个方面以外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变更的行为,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但都不会涉及利益的重大调整,不对合同的性质产生影响。故只有工程价款、质量和工期这三个方面的变更涉及到变更后的合同是否被认定为“黑合同”。

三、如何规制“黑白合同”

工程建设法规内容篇(9)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黑合同定义

所谓的“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

二、本案中,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黑白合同签订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说道,黑白合同在签订时间上可以存在三种状态,一则是,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前签订。二则是,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后签订。三则是,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顺序的。笔者认为,本案中,黑白合同应算是意欲同时签订,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无效情形

目前,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均有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结合上述法律,笔者总结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无效情形有以下几种:

1.没有取得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质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根据《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部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而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国家计委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详细规定了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设计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工程建设设计项目如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否则所订立的合同则应为无效。

三、对客户发来黑白合同的研究,实际执行合同与备案合同是否一致

按照《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笔者认为,合同法作为一般法,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理应也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和约束。鉴于现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法四十六条的实质性内容做出解释,笔者认为,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应该也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

本案例中,对比实际执行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区别可以看出:

(1)双方相互提供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等事宜不同。

执行合同更加细化,甲方须提供4类文件资料,乙方须提供5类文件资料。而在备案合同中,明显简化,甲方提供2类文件资料,乙方仅须提供2类文件资料。

(2)设计费收费和支付方式不同。

备案合同中,设计费的估算方式明显比执行合同中的简易许多,且具体价款仍未明确。在支付时间上,备案合同与执行合同明显不同。

(3)违约责任明显约定不尽一致。

综上,笔者认为,实际执行合同明显是对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参考文献:

工程建设法规内容篇(10)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5-093-02

消防部队基本建设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本级和所属单位一定规模、一定金额以上的工程项目的管理行为及资金运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行为。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消防部队职能任务不断拓展,消防部队工程建设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基本建设审计工作事关部队战斗力的生成与提高,事关官兵切身利益,事关部队长远发展。做好基本建设审计工作就能够有效节约基建经费、发挥基建资金的最大效益,确保基建工程的质量。

做好基本建设审计工作重点应当抓好审计过程中四个重点环节工作,即做好工程初始审计、建设期间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竣工审计等审计工作。

一、工程初始审计

工程初始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程概预算、招投标等进行审查评价。工程初始审计主要是对建设项目立项情况、建设规模、投资、基建组织机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资金来源及支出情况、内控情况以及银行账户开设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为做好工程初始审计工作,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以下资料:国家、地方、部队制定的基建工程管理规定、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职责等制度(含基建财务相关内容);工程货物采购管理规定及相关事项资料;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审批文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土地证及规划用地、建设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资料;概预算及调整概预算等批准资料;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项目预算书;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评标文件等资料;中标(供货)单位的投标书及承诺的有关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供货)合同或协议。

(一)立项审批审计

立项审批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报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工程项目是否列入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工程概预算审计

工程概预算审计主要是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内容进行审查和评价。

1.投资估算审计。投资估算审计主要内容包括:编制依据、步骤是否符合要求;编制内容是否齐备;编制方法运用是否适当;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是否相符。

2.设计概算审计。设计概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概算编制的审查,文件资料的审查,方法运用的审查、造价及工程量计算的审查、有关资料设备费用及价格的审查。(1)概算编制的审计。主要审查内容包括有无初步设计项目一览表,有无初步设计图纸、文字说明及其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概算定额、指标,取费标准,材料、设备价格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当时、当地实际,定额使用、概算总额形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高套、混用或擅自提高取费标准等问题。(2)文件资料审计。主要审查:编制范围、内容是否与主管部门批准相一致,有无违背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说明是否明晰充分;有关资料是否与工程项目设计及项目一览表内容相一致,有无缺项、漏项问题;编制内容是否存在重复交叉、重复计算或漏算等问题。(3)方法运用的审计。主要审查:主要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主要单位工程是否采用计算主要工程量的方法编制;其他套用各项指标的概算,是否注明指标依据及其主要数据,必要的调整或换算是否符合实际,并附加必要的说明;采用市场价格编制的设备费是否注明价格来源,并符合实际情况。(4)造价及工程量计算的审计。主要审查:造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投资估算范围之内,造价之间的比例是否合理、得当;主要工程计算是否符合设计内容要求,主要材料、设备表有无漏项、重复或错算;单价是否正确套用定额分部、分项单价;其他补充项目列入与计算是否必要、合理。(5)有关资料设备费用及价格的审计。主要审查:应购置的材料设备是否与设计要求相符,在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方面有明显差异;费用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价格选取有无偏离市场信息比价和市场竞争规则,是否有“毛估价”或高估价问题。

3.施工图预算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编制依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编制内容是否完整,要素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完备;预算造价是否控制在设计概算范围之内;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有无漏算、错算或重复计算问题,计量单位、计算单价、项目数量是否与预算定额相符以及费率套用是否正确、适当。

(三)招投标审计

招投标审计主要是对招投标前期准备工作,招投标文件和标书制作,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进行审查和评价。招投标审计包括招投标前期准备工作审计、招投标文件和标书制作审计、开标、评标、定标审计。

1.招投标前期准备工作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或物资采购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研论证,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关内部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有效发挥作用;招投标程序方法是否合法、有效;项目标段划分是否适当,是否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和客观实际,有无过细、过多划分标段或增加成本费用等问题;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有意规避招投标行为;是否存在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时间规定要求,导致可能发生串标的问题。

2.招投标文件和标书制作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招标人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内容与工程项目需求是否相符合;投标函额度和送达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投标文件是否规范、完整,法人代表签章是否齐全,有无存在将废标作为有效标的问题;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的,是否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要求填制。

3.开标、评标、定标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开标程序是否严格规范,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存在对某一投标人有利而对其他投标人不利的条款,评标成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比例构成,评标过程是否严格规范,有无简化、背离程序现象;定标是否按照评标标准和要求,并综合不确定因素加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是否进行标书答辩和理性评估,有无选择违反客观实际、明显偏离标底或有意识设置超现实低价恶性竞争中标的问题;检查中标价是否异常接近标底,是否有可能发生泄漏标底的情况;检查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悖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其他审计内容。工程项目资金保障情况。立项审批与资金保障是否同步安排,建设规模与投资计划是否相符合,资金到位是否达到60%的要求;管理控制措施建立情况。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以及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各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开工工作准备落实情况。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批准手续是否齐全。

二、建设期间审计

建设期间审计,主要是对工程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工程签证等内容进行审查和评价。为做好建设期间审计工作,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以下资料:合同及合同要件、投资计划、采购程序、货源、质量、采购管理及核算办法;行使签证权的责任人、责任权限、依据;涉及设计变更、结构调整、费用变化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或工期顺延等相关资料和变化的依据;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工程量、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工程量计算套用方式;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资金和材料到位情况;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记记录、施工进度月报表;工程建设规模和装修标准情况、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履职等情况;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及质量验收报告;施工(供货)单位报送的施工(供货)结算书;甲供材料设备的数量、单价清单及入库、出库资料。

(一)工程合同审计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是否完备,是否与初始审计内容相联系,是否符合审核确认的设计概预算要求;合同签订是否合法、有效。

(二)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计划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设计概算和招标文件要求;采购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货源渠道是否正规;采购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采购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货物验收、入库、保管、维护、领用、核算等手续是否完备,有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或损失浪费的问题。

(三)工程签证审计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行使签证权的责任人是否进行必要的授权;工程签证直接签写金额的原因是否恰当,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涉及设计变更、结构调整、费用变化或工期顺延等情况是否经建设方许可,重新办理签证;工程联系单是否统一格式、编号,是否以工程量套用综合单价(或定额)的方式为主、实际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计算为辅,是否存在重复签证或将不属于现场签证范围事项列入等问题。废料回收签证是否签明回收单位,并出具回收证明;签证单内容与设计图纸有关要求是否相符;工程量计算套用方式是否正确、适当;其他工程签证的问题。

(四)其他审计内容

主要包括: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资金保障和材料到位相关情况;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记记录、施工进度月报表及其相关情况;工程建设规模和装修标准执行情况;各项内部控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项目和现场负责人以及监理部门履职情况。

三、工程结算审计

工程结算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单位管理部门编制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为做好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合同约定按总价包干结算的工程,提交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的相关资料;合同约定按实结算的工程,提交按工程量定额计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经施工方核对的资料;合同约定按工程量清单结算的工程,提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清单核对情况;建设方代表和工程监理对代用材料、设备的认可证明;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定额)套用综合审计,提交定额套用资料、施工方编制的竣工结算综合单价及结算价格汇总资料;工程结算报告;基建会计凭证、账簿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决算报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资料;招标机构的有关资料;勘察、建筑或装饰设计单位的有关资料;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有关资料;其它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的考察报告、取费标准或认质认价资料及合同谈判过程、项目阶段性报告或结算审核报告及建设单位办公会议、党委会议研究基本建设工程的会议纪要、记录或其他资料等。

(一)对工程量计算核定进行综合审计

审计内容包括:合同约定按总价包干结算的工程,主要审核施工单位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合同约定按实结算的工程,主要审核是否按工程量定额计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并与施工方核对;合同约定按工程量清单结算的工程,主要审核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超出规定的误差调整幅度范围等非客观原因。

(二)对材料设备的结算价格进行综合审计

审计内容包括:材料设备是否与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相符;代用材料、设备是否经建设方代表和工程监理认可;结算价格是否真实、有效。

(三)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定额)套用进行综合审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按实结算或按工程量清单结算计算方式实施;审核定额套用是否合理;审核施工方编制的竣工结算综合单价与其投标文件所报的综合单价是否一致。

(四)对结算价格汇总情况进行综合审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约定据实结算的,审核各项取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合理、准确;按工程量清单结算的,审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以及总价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弄虚作假、高估冒算问题。

(五)其他内容的综合审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对现场签证进行综合审计;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标准结算的问题;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购置设备结算的问题;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垫支、拖欠等问题。

四、竣工决算审计

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对工程项目各项费用和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为做好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将编制的竣工决算表、竣工项目概况表;交付使用的资产明细表;资金结余和剩余设备、材料物资明细表。

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的竣工决算是否真实、有效,有无将未经批准立项审批和超计划、超规模工程列入竣工决算的问题;竣工决算有无存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提前或虚假编制竣工决算的问题;竣工项目概况表所列各项投资支出,其节约或超支原因是否合理;对交付使用的资产明细表要逐项核对,审查有无缺项、漏项或资产价值不实等问题;资金结余和剩余设备、材料物资是否真实准确归集和妥善处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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