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刘家昆,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政法系助教,辽宁阜新123000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10-0128-03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和属性
1.法律文化的概念
世界各国对法律文化概念的阐释存在较大的争议。美国学者弗里德曼认为,法律文化“指针对于法律体系的公共知识、态度和行为方式”。法律文化也可以是“与作为整体的文化有机相关的习俗本身”。埃尔曼则以“政治文化”概念推及“法律文化”概念,试图运用比较法律文化的功能和历史的方法对法律文化加以阐释。日本学者大多将法律文化视为观念形态的东西,经常用“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感觉”等词语对法律文化加以论述。
中外法学家把法律文化总体上划分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广义的法律文化是指物质法律文化和精神法律文化;狭义的法律文化仅指精神部分。本文在这里采用广义的概念,即“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
2.法律文化的属性
(1)法律文化具有独特的民族性与普适性。法律文化的民族性,是指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是该民族所特有的,有别于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一个民族在生产和生活等实践性活动中,将自己民族固有的观念和目的注入到实践性活动中,从而形成了特有的习俗、信仰、艺术、价值观念、道德、文化。法律文化就是在这一系列创造性活动中产生的,自然就带有本民族深深的烙印。法律文化的普适性,是指各民族的法律文化虽然不尽相同,但是由于产生法律文化的实践性活动有相似之处,所以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中就含有一部分各民族都认可的文化内容。
(2)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与历史性。法律文化的时代性,是指存在于某一个时代的法律文化具有该时代的鲜明特色,是当时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精神世界真实的反映。法律文化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其发展总是和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当旧的法律文化不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时,就会被新兴的法律文化所取代。法律文化的历史性,是指一国的法律文化是绵延千百年的民族传统文化在法这种社会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这种历史性奠定了法律文化世代传承的客观基础。时代性是历史性的基础,历史性是时代性的结果。
(3)法律文化具有相互的兼容性与排斥性。法律文化的兼容性,是指一种法律文化对其他法律文化的兼收并蓄。不同的国家在社会历史演变中产生了各具特色的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体现了民族的价值追求,蕴涵着民族法律调整的丰富经验和民族智慧。一种法律文化对于其他国家的文明成果可以借鉴,为自己所用。法律文化的排斥性,是指一种法律文化对其他法律文化的不认同,彼此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各民族彼此之间习俗、信仰、实践活动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不同,甚至矛盾和对立。在实践活动中产生的法律文化就相应地存在矛盾和冲突,这就表现为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不认同或相排斥。
二、法律文化的全球化是法律文化发展的一个普遍的历史现象
从古代到现代,法律文化的全球化活动就一直存在,下面以罗马法律文化的全球化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1.在古代。就存在法律文化全球化的历史现象
古代罗马法产生以后,它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较为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形成了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维护了统治阶级的统治;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也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完备和发达。它提出了很多重要原则,像“一事不再理”、“条约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等原则。罗马法以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和法权要求对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变革与法律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罗马法是人类法律文明演进历程中法治传统和法律理性主义的始作俑者。
2.在近代社会。法律文化全球化的趋势更加明显
罗马法律文化的广为传播,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现代世界的法律发展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文化发展到处都是以罗马法典为基础的。无论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还是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即便是普通法系领域,为了私法(特别是其中关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步与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多原则。
3.在现代社会。法律文化的全球化是一个基本的历史现象
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罗马法对现代法律(尤其是民法的发展)依旧产生重大的影响。在当今欧洲的法律统一化运动中,罗马法传统对于欧洲联盟成员统一它们的民商法律无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代中国的民法制度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罗马法传统的影响。
罗马法律文化的复兴及其全球化的进程表明:“以不同民族及其不同发展阶段都能够接受的常识为基础,建立一套法律体系是完全可能的。”
三、法律文化的全球化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规律之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人类交往、生产、生活国际化的趋势明显加速。在经济活动等各种交往中,大家需要遵守共同的活动准则。由于不同国家间的法律文化各异,造成了在交往过程中的困难和不便。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必然导致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减少彼此之间的对立和冲突。
法律文化发展的全球化有其深刻的历史必然性。首先,法律发展的国际化体现了人类社会对法律自身价值的普遍性认同与信仰。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生长于不同土壤之中的各国法律文化从其理念、制度和内核来说都有很大的不同,但是随着现代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原本有较大差异的各国法律的价值取向趋于一致。即从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革命性的转变。其次,法律发展的全球化进程的社会根源则来自于社会交往规则特别是现代化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共同的法权要求。现代世界主要国家先后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人类之间的交往空前加强了。经济的全球化逐渐改变了人类生产、生活的传统模式,进人到超越国家、民族范围的发展时代。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世界在信息方面连成了一体,加速世界共同意识的形成。生态、资源、反恐等
全球性问题更需要世界各国协调一致来共同解决。在这种世界性大趋势下,需要共同的规则来规制和调整。因此,法律文化全球化发展成为历史的必然。
四、法律文化的全球化与本土法律文化的历史传承
法律文化发展的全球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它经历了相近地区间法律文化趋同化到法律文化全球化的发展阶段。这一历史性发展趋势有其内在的原因,符合法律文化发展的规律。在法律文化的全球化发展进程中,中国法律文化该作出怎样的选择?如果单方面抗拒法律文化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明显是违背历史发展规律的,这种做法不可取。如果参与到法律文化的全球化过程中,那就有一个问题,我们是这个进程的参与者,还是仅仅是这一进程的被动接受者?如果是参与者,我们就应该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处理好法律文化的全球化与本土法律文化的历史传承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正如本文前述,法律文化的全球化已是自古有之了。前人在面对法律文化全球化的进程中,作出了各种探索和尝试,以求中国本土法律文化在这一进程中能得以完善和发展,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今天吸收和借鉴。
1.全盘西化的错误
有些学者主张,西方的法律文化是先进的法律文化,是现代人类文明的产物,对之应以全盘的吸收和借鉴。《晏子春秋・杂下之十》说过:“婴闻之: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各国法律文化产生和生存的地理、气候、文化、土壤等要素都有较大的不同,这就使得法律文化出现多样性的特点。“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好的物种只能生存在适合自己的环境下。把西方的法律文化全盘移植到中国,并不一定能起到预期的效果。盂德斯鸠曾说:“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的凑巧。”显然,主张把西方的法律文化全盘照搬到中国的做法是十分错误的。
中西方法律文化产生的土壤极其不同,法律文化差距非常大。首先,中西方法律文化追求的价值观不同。中国法律文化一直将“秩序”作为最高的法律价值。法的目的,就在于保障等级秩序不受侵犯。西方的法律价值体系则是由正义、权利两个部分组成。正义作为最高的法律价值,在古希腊便已存在。亚里士多德就说过:“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其次,中西方对诉讼的态度不同。在儒家经典的影响下和官府政策的引导下,中国百姓对于诉讼的态度是“耻讼”、“厌讼”、“惧讼”,“无讼观”深入百姓的骨髓。西方的诉讼观念是鼓励人们利用诉讼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人们是“好讼”的。清末修律时,主持者沈家本在移植西方法律时,对中西社会状况和法律文化的差异尽可能地进行了考究。他认为“考欧美之规制,款目繁多,于中国之情形未能尽合”(《大清光绪新法令》卷19),骤行西法必会引起社会震荡。所以我们在法律文化全球化的过程中,必须慎之又慎。西方法律文化可以是我们借鉴的对象,但绝不是我们发展的方向。
2.立足传统。面向未来
作为法律发展的重要方式,法律继承的研究尚未得到学界应有的重视。目前,对法律继承性质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必然性、必要性和可能性三个方面,对于不可避免性却鲜有论及,学界在探讨上述“三性”时,往往将决定法律继承不可避免性的因素也纳入其中,从而造成对法律继承不可避免性认识的模糊。本文试对法律继承的不可避免性与必然性、必要性、可能性进行概念上的辨正,以期加深对法律继承不可避免性的认识,从而强调在法律发展的道路上应充分注重本国历史传统,构建切合中国社会的法律制度,减少法律规避等法治建设的障碍。
一、法律继承的不可避免性与必然性辨正
要从法律继承必然性中剥离出不可避免性,就必须对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加以区分:其一,必然性要求一个严格的前提条件,不可避免性则是无条件的。必然性,事实上是指在某种条件成就之时而不可避免;其二,必然性可因行为而阻断,不可避免性则是无可阻断的。因为必然性要求一个严格的前提条件,那么对这个条件的改变就会导致必然性的阻断。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观点,即是必然性和偶然性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这样,就可以将法律继承的不可避免性从必然性中剥离。
目前对法律继承必然性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点:其一,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其二,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在演进和发展过程中的延续性和继承性;其三,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其四,法的发展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①
仔细分析可以看出,第一,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实则是在论述法律继承的不可避免性。因为社会生活的条件是一种历史延续,是无从改变的事实,不需要任何前提条件就能实现法律继承的必然;第二,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在演进和发展过程中的延续性和继承性,同样是在论述法律继承的不可避免性。法律具有能动性和相对独立性,是由其作为意识形态的性质决定的,无从改变,故而也不需任何条件就能实现法律继承的必然;第三,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还是在论述法律继承的不可避免性,同样是一个事实,不需任何条件即决定结果的必然。就其作为法律继承不可避免的原因来说,这一项与第一项重复了。因为,法律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虽然具有共同性,但是否必然得到继承?假设人类可以无靠既往历史的积累而重塑一个崭新的社会生活方式,那么历史上产生的文明成果就会因没有必要而可能得不到继承。所以法律继承之所以必要,根本原因仍在于人类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至于第四,法的发展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实则是指法律继承的可能性。必然性是无从验证的,一个既有结果的发生根本无法探讨其属必然或是偶然;而一个结果一经发生,便足以证明其可能性。
二、法律继承的不可避免性与必要性辨正
不可避免性和必要性的区分在于,前者指某种事实之下无需任何条件地成就某种结果;后者指成就一个结果所须特定条件的不可或缺。对法律继承必要性的系统论述,目前只见于石茂生和吴礼宁《论法律继承》一文,文中指出法律继承乃是“历史使命”,强调“法律继承对于实现法律现代化所具有的功能、对建设法治国家在法律资源上所能起到的可资借鉴与选择的作用”。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法律继承是法律现代化的要求。法律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本身是一种不断的进步,其目标就是使法律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法律继承通过对传统法律的扬弃,使更能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被接受,从而推动法律的进步;第二,法律移植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需要通过继承来弥补。中国的法律发展自始就过于重视移植,而法律移植有着明显的弊端:(1)法律所赖以存在的文化具有不可移植性;(2)法律移植过程中的失真;(3)西方法律自身有不足。这些弊端使得中国法律未能很好地与本土资源融合;第三,传统文化的顽固和传统习惯的影响。中国绝大多数法律传统在经历了一百余年现代制度的构建之后仍旧活着,它们默默地存在着,并且在社会变迁中起着决定的和主导的作用。在习惯势力仍很大的中国,应当充分重视习惯对法律的作用,也即习惯对法律继承提出的要求。
对以上三点加以分析可以看出,第一,法律继承是法律现代化的要求,实则是指,法律继承可以满足法律现代化的需要。法律现代化指向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切合,而法律继承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这种个指向。要说法律继承是法律发展的必要,则还需要一个前提,即没有其他的发展方式可以满足法律与社会现实切合的指向。而事实上,法律继承和法律创制同样可能具有这种功能。故法律继承可以满足法律现代化的需要,只是一种被法律现代化选择为一种方式的可能。此处实际是论法律继承的可能性;第二,法律移植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需要通过继承来弥补。同上,这是指法律继承可以克服法律移植的缺陷,只是一种可能。如果成为必要,仍然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克服这种缺陷。事实很显然,法律创制也是可能的。故此处所论仍是法律继承的可能性。第三,传统文化的顽固和传统习惯的影响,这一不争的事实无条件地导致法律继承的必然,实指法律继承的不可避免性。仔细分析仍可看出,传统文化的顽固和传统习惯的影响,其实是社会表象,基础仍在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这两个事实决定了文化和习惯不可能无靠历史而得以重塑。
三、法律继承的不可避免性与可能性辨正
前文论及,必要性是指实现某种结果而对特定条件的依赖,这个条件须具有排他性。一旦这个条件不具有排他性,则沦为被结果实现所选择的可能性。目前对法律继承可能性的系统论述,仍然仅见于石茂生和吴礼宁《论法律继承》一文,归结起来有有以下三点:
第一,人类社会的历史延续性及继承性。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只要那些延续下来的生活条件在现实社会中具有普遍意义,反映生活条件的既有规则,就会 被继承下来,并被纳入新的法律体系之中。任何法律的产生都离不开一定的文化背景和人文基础,文化和人文背景的传承,决定了法律继承;第二,传统法律自身的独特价值。法律传统中存在大量具有自身独特价值而为别种制度所没有的制度。如我国的典权制度,虽然在解放后随着民国民法典的废除而被废除,但在民间仍然存在并流行,解决了生活中的许多实际问题,如能对其进一步改造,可以发挥更大的功能;第三,法律继承比移植来得更为便利。继承下来的法律与百姓的心理习惯、生活习惯更能适应,更容易被接受,适用起来也更有效,可以避免由于大量适用舶来品而给群众带来的诸多不便,并可减少由此引起的混乱和法律规避。③
分析以上三点可看出,第一,人类社会的历史延续性及继承性,是多数学者用来论述法律继承必然性的因素。前文已经讨论指出,这项实则是论法律继承的不可避免性;第二,传统法律自身的独特价值,是其可能被法律发展所选择为一种方式的条件,这一特定条件使得法律继承具有可能性;第三,法律继承比移植来得更为便利,与第二项相同,也是法律继承可能被法律发展所选择为一种方式的条件,只是出于经济的考量使得法律继承被选择的可能性大有增加,仍是法律继承的可能性。
四、结论
通过前文对法律继承的不可避免性与必然性、必要性、可能性的辨正,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法律继承的必然性,实则多指法律继承的不可避免性
必然性指事物发展、变化中的不可避免和一定不移的趋势,跟“偶然性”相对。如前所述,根据马克思主义辩证的观点,在一定条件下,必然性和偶然性可以相互转化。但是不可避免性,则是无可改变的归宿。一件事物不可避免,可以用必然来指称,反之则不然。通论的四个必然性,实为两个不可避免性和一个可能性。
(二)法律继承无所谓必要性
根据前文对法律继承必要性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继承并无必要性可言,但这个看似荒诞的结论确是事实。因为,必要性是指实现某种结果而对特定条件的依赖,这个条件须具有排他性。法律发展的三种方式,本身就是相互弥补缺陷和不足的,任何一种发展方式在目标实现上都不具有排他性,即便出于经济考量而认为法律继承比法律移植、法律创制更具有优势,也并非意指其为必要,所以法律继承的必要性根本无从立论。
(三)法律继承具有可能性
法律继承之所以成为法律发展的主要方式,既有历史事实加以证明,自然具有可能性。更重要的是,相对于法律移植和法律发展来说,法律继承表现出明显的优势:(1)法律移植所具有的缺陷,可以依赖法律创制和法律继承加以弥补,而法律继承的技术难度大大低于法律创制,使得法律继承被选择的可能性增加;(2)在具有悠久历史传承的社会中,具有丰富的法治资源可供继承,如中国传统法律中仍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3)在具有传统生活方式的社会,规则被作为传统生活的组成部分得到传承,在没有国家法律认可的情况下,民间规则同样存在并具有相当的生命力,法律继承更容易被接受从而得到普遍的遵从。
(四)法律继承的不可避免性都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社会发展是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缓慢变革的过程,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行为规则也是一个缓慢的历史延续,每一个社会的规则不可能完全重新创制,也不可能强行一套崭新的规则,于是法律继承无可避免;(2)社会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意识形态是文化结构中的主体部分,属于思想的上层建筑,它同政治结构一起构成了社会上层建筑的整体。意识形态根源于社会存在,但它一经产生,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表现方式之一便是其发展具有历史继承性。这种继承性造成了意识形态发展的独特的历史,形成各具特色的民族传统。法律作为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决定法律继承不可避免。
既然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决定了法律继承的不可避免性,加之法律继承又有如此明显的优势,那么在推动法律发展的道路上,充分继承和吸收合理的传统资源,较之盲目移植和创制之后再进行有力却无效的普法运动,将是尤为明智的选择。
注释:
①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7-208页.
② 石茂生,吴礼宁.论法律继承.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2-075-01
一、法律继承的概述
(一)法律继承的的内涵
对于法律继承的内涵学术界虽然各有不同的看法,但绝大多数都认可法律继承其实是“古为今用”的一种法律思想。法律继承的法理概念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也就是说将法律的本质及法律中优秀的内核和精神予以在新的法律中得以展现时期为社会新时期的发展继续发挥作用。
(二)中国法律继承的历史特点
1.中国法律继承以继承中华法律优秀文化和思想为主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主要有道家、儒家,法律文化发展思想,道家主张“无为而治”儒家主张“中庸之道,合乎于理”。后期又出现了法家、墨家等法律思想。但对中国法律发展和法律继承影响最深的当数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家法律思想一直以来作为中国的优秀法律思想得到传承和发展。而今天,法律的继承更多的是结合了中国古代各派法学家的优秀法律思想。
2.对于中国古代法律中的某些措施经过时代化调整使其在当今依旧发挥作用
对于“古为今用”的法律继承的例子我们今天依然可以看到。例如:在环境保护法中有关古代的一些法律经过今天的法律调整和发展使其在今天依旧发挥着重要作用。据载,大禹具有良好的生态保护意识,“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逸周书·大聚解》)。这个措施在今天的环保法发展中有相对应的关于渔业管理的规定,即休渔期管理规定。对于中国法律的继承在环境保护法中体现相对较多,主要表现在对自然的认识和保护中,主张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法律继承对当前中国法制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调整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
一个国家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进步要求与之发展相适应的法律,然而社会的发展有前后相继性,即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性,这样就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因此前后相继的法律继承有助于调整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而法律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也存在着不平衡因素,法律继承能够更加有效的调整两者间的平衡。是社会的发展与法律的发展相适应,从而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发展需要。
(二)有益于中国优秀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中国优秀法律文化的传承是中国法制发展的本质内容。也是中国法律不断完善不断前进的精神内核,是中国法制建设的灵魂和最重要基础。一个国家的法律发展不是单靠法律移植就能够完成的,而必须有本国自身的法律思想作指导。正是由于中国法律文化法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以及具有中国文化底蕴的法律继承和法制发展使得影响整个亚洲的中华法系得以建立。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优秀传统为中国法律的进步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将古代优秀的法律文化用于今天的法制建设中,既能够有效体现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要作用。又有利于中国当今法制建设具有本国法律思想和法律发展特色,从而能够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为中国社会发展服务。
(三)法的继承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继承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都是作为法制现代化发展的重要途径而存在的。而法律继承是一个国家不断吸收借鉴自身发展历史过程中优秀法律成果和法律思想,因此其发展具有独立性和前后相继性。法律继承作为法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途径有利于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也有利于对于外国法律移植后的融合和借鉴。
法律继承对中国法制建设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它不仅能够有效的避免社会发展中法律建设的不足,还能够适应发展的需要节约法律建设成本,提高法律适用效率。让法律发挥其自身最大作用。从而使得中国在法制发展过程中能够更加快捷有序的稳步前进,促进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健康发展,以使得法制建设更好的服务于社会需要。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2-0229-01
中国法制史在很大程度上承载了中国的传统文化,蕴含着几千年来中国人民的智慧和依法治世的成功经验,具有丰富的人文精神和厚重的文化积淀。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任务之一就是传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科学地总结历史经验。因此,正确地对待和发扬中国法制史中的传统文化,极其必要和重要。
一、中国法制史细节的教学――感知传统文化知识
中国法制史课程包括中国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内容,内容庞杂,知识点众多。其内容包括了我国历史上各代王朝不同类型的法律以及制度,其中也包括法律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宗教等之间的关系,更包括了法律的产生、特点、性质以及演变等。从我国几千年的发展史中可以看出,历代统治者在取得统治地位以后都会运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国家,实现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从而保证统治阶级的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历史也为人们留下了丰富的文化传统和可供后人借鉴的历史资料。
在讲授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有意识的去找寻法制史中的文化细节,并通过对传统文化内涵的挖掘和理解引导学生去探索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制史的各个章节事实上都是对我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一种浓缩和精华,其中蕴含了深厚的法律传统和文化,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教学拓展出精彩和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内涵,使学生在进行法律文化积淀的过程中也感知到中国传统文化的知识内涵及其丰富性。
二、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与发展规律的教学――感受传统文化魅力
从中国法制史的课程特点来看,教师只有在对法制史的发展线索有了透彻的了解和精心的备课才能更好的吸引和感染学生。在教学中,有关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的教学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掌握:(1)以一脉相承的各朝法律制度及其法典为线索。(2)以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概况、经济立法、司法制度、刑法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以及民法制度等为线索。然而,在教学中如果教师单纯的以各朝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典为线索进行讲授的话是相当枯燥乏味的,因此必须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进行细心的梳理,要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脍炙人口的法律典故讲解法律演变的源头和出处,在加强课堂有趣性的同时加深学生对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和了解。
法律典故既是形成我国现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我国法律的历史。不过,在这里我们应该明确的一点是传统文化主要是以文言文为载体的,所以通过课程的讲授,学生不仅能够领略到中国法制史的发展演变规律,体味到学习的乐趣和魅力,而且还能在教师将纯理论教学变为妙趣横生的趣味教学同时让学生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使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扎根于学生心中。
三、中国法制史法律传统教学――感悟传统文化精髓
有关我国法律传统的内容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不过大概的看法是一致的,主要有恭行天理、以人为本、执法原情、明德慎罚等传统。众所周知,我国古代一直是以儒家思想作为社会的整个价值判断标准的,所以中国法制史在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自己特色鲜明而又一脉相承的传统文化。不过,这些文化毕竟是在小农经济下形成的,必然带有明显的缺陷,因此在教学中需要教师有所取舍,让学生领悟真正优秀的中国文化传统。有关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法律传统主要有:(1)大一统与爱国主义的传统。(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传统。(3)“以人为本,明德慎刑”的传统。(4)家族本位与伦理法治的传统。(5)“恭行天理,执法原情”的传统。
四、中国法制史发展演变过程的教学――感触传统文化脉搏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演变是同人类历史发展演变的发展规律大致相同的,其产生、发展以及演变呈现的都是一种螺旋式上升的状态,并且是在曲折中发展前进的。中国法制的起源阶段是在先秦时期,在夏商西周的奴隶制时期,中国的法律主要是以习惯法为主的。奴隶制法的衰败是在春秋时期,此后开始向成文法转变。中国封建法制的形成是在战国、秦朝,确立时期是在汉朝,并且在汉朝开始引礼入法。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一个具有承前启后的时代,即是中国封建法制的过度演变时期,这时礼法得到进一步的结合,优秀法典层出不穷,律学也相当发达。我国古代法制的达到最高水平的时期是在隋唐,这时中国的传统法制已经成熟定型,中华法系也最终形成。不过,自从唐代以后,我国社会进入了大分裂的局面,此后中国法制也进入了一个发展演化的阶段,封建法制也由此走到了尽头。此后,从清末到新中国成立,中国法制几经转型,中间有失败也有成功,但也逐步构建了中国近代的法律体系,总之,中国的法制进步是不会停止不前的。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进行中国法制史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首先应该在深刻理解中国传统文化、探寻中华传统文化精华的基础上将传统文化渗透到法制史的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能够真正的体会到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促使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了解中华传统文化,在把握中国传统文化的脉搏中也更好的促进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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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来源披露制度主要适用于有关回族医药的创新和改造的产品专利。专利来源披露制度可分为轻度、中度和强度来源披露制度,如此分类主要是为了明晰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的条件及法律责任。可以说,专利来源披露制度是保护传统知识防御性措施中的重要举措,与惠益共享机制、事先知情同意机制等共同构成防御性保护的有力屏障。根据披露内容性质的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披露义务仅仅是一种鼓励,即政府鼓励申请人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有关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详情。(2)履行披露义务是专利审查中形式上的举措,仅仅带有自愿性,无特定法律后果。(3)披露义务是强制性的形式要件,要获得或维持专利权,就必须遵守这一要件。(4)披露义务是强制性实质要件,影响专利申请的实质有效性,即不披露专利来源,就不能获得专利。以上(1)、(2)不要求强制披露,(3) , (4)则要求强制披露。传统医药大国印度采取的是中度来源披露制度,作为强制披露的一种,其需要在专利申请时提供与专利相关的传统知识的详情,却不需要证实来源信息的真伪,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专利申请人的欺诈行为提供了可能性。为弥补这一不足,印度将传统医药知识专利申请具体分为如下两个步骤:一是申请,二是批准,即对基于本国传统知识所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提出的专利申请,需得到国家生物多样性局的批准。因此,虽然采用中度来源披露制度,印度的传统医药在某种程度上仍得到了较强的保护。具体到我国的立法,需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在披露要求的范围上,回族药品专利的专利申请人应披露两方面信息,即传统回族医药的来源和地理原产地(前提为申请人己知道)、从我国主管部门或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机构获得事先知情同意证书和与国家主管部门或其他的资源提供者缔结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协议。
第二,在披露要求的启动上,确立一种宽松意义的启动机制,尽可能扩展传统回族医药与请求保护发明之间的联系,将更广范围的与传统回族医药相关的科研发明纳入此种机制。这表示只要是申请保护的发明与传统回族医药有关或利用了这种资源,都能够启动披露要求。这种启动机制真实地反映了我国作为拥有丰富生物多样性国家的利益诉求,也能反映回族医药专属区的利益诉求。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生物技术研发上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这种启动机制主要是针对外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在当前并不会对我国传统回族医药的利用构成障碍,也基本不会增加我国专利申请人的负担。
在制度建设方面,印度的经验做法值得学习借鉴。2004年12月26日,印度最新专利法修正案对己有条款作了反映遗传资源、保护传统知识的修改和补充。在第8条中,对专利法第三章专利申请第10条专利申请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即在第10条第(4)款(c)项后增加(d)项,要求在申请书摘要中提供发明的技术信息。分项又提出,在涉及公众所无法获取生物材料的保藏要求,明确要求当在发明中使用生物材料时,在说明书中公开来源和原产地。另外,第18条对该法第五章专利授权异议第25条专利授权异议所作的修改,即第25条第(1)款规定了在专利局依照该法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并公告后四个月内,任何利益相关人都能够提出异议的条件。最新专利法修正案在原法条基础上又增加了与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相关的两项,其中一项内容涉及传统知识。其规定,如果该项发明可从印度或其他地方的当地或本土社区可获得的任何口头或其他知识推知,则任何利益相关人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异议。
二、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保护传统回族医药
(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回族医药保护之困境
1.传统回族医药传承人的认定出现困难。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都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传承人对传统回族医药的传承发展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对传统回族医药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关键。但若保护传承人,继而更好地保护传统回族医药,就必须首先合理认定传承人。然而我国在传统回族医药传承人的认定方面,有时会出现一定的困境。传统回族医药传承人在有些情况下是很容易确定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某项回族医药传承具有了一定的群体特征,传承人的认定就会出现一定的困境。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回族医药传承人的法定标准比较模糊,这导致在有些情况下,传承人的认定比较随意甚至不合理,从而会使传统回族医药的保护工作受到很大影响。
2.传统回族医药的传承渠道不畅和传承方式扭曲。在当代的市场经济浪潮冲击下,由于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而丧失了对人们的吸引力,尤其是对年轻人来说,现代化的生活方式无疑比之带有明显历史厚重感的传统生活方式要有吸引力的多。相形之下,当地政府也不会投入太多,因为没有巨大的经济利益,政府对传统回族医药的传承也不是很积极主动。因此,在当代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即便传承人被政府认定并予以保护,但传承渠道却不畅通,从而导致因没有传习人而人走艺亡。有些地方对传统回族医药只重视开发而忽视保护,他们为了经济利益,对传统回族医药进行了夸张的现代性改造与包装,使其失去了遗产传承的历史价值内核。
3.政府保护传统回族医药与民间自然传承的关系难以理顺。我国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都要求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积极行动,传统回族医药的传承也不例外。但在保护实践中,一方面,有些传统回族医药因丧失了自然传承的动力而处于濒临灭亡状态,进而无法获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帮助;另一方面,有些传统回族医药则出现了政府过度保护的情况,导致传统回族医药丧失其民间自主传承的特性,并改变了传统回族医药传承的本来面貌。
4.民众对传统回族医药保护意识淡薄。目前,虽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包括传统回族医药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广泛宣传,但从总体上讲,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笔者对宁夏本地高等院校本科生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大多数在校大学生对传统回族医药只是了解一些,对回族医药的保护方式几乎一无所知。而对普通社会民众的抽样调查结果则情况更糟,很多民众甚至没听说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名词。许多人甚至认为,回族医药就是中医药,两者没有任何区别。可以说,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淡薄,这对传统回族医药的保护和传承非常不利。
(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保护传统回族医药
1.明确传承人认定的法律标准。如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回族医药是一种无形财产,从J险质上来讲是一定人群的一种成果,也是一定文化圈内居民的生活方式。因此,必须通过明确传承人认定的法律标准来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进而更好地保护传统回族医药。在传承人确定过程中,应区别对待,对于某种个性化较强的回药制作工艺或技能,应通过制定一定的入选传承人条件和标准的法律文件来确定其传承人。对于群体性的传统回族医药,如果能够确定其代表人物,则可以确定在这一群体中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人物为回族医药传承人代表,但必须对该区域内所有相关人群进行相应的资金上的资助或群体性的权利维护。而对于一些很难确定传承人的传统回族医药,则可以不必确定传承人,或者通过开展一些定期的活动,来强化回族民众对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认同。
2.以法律手段确定回族医药传承人的权利义务。为了保证传承渠道的畅通和确定合理的传承方式,必须以法律手段明确回族医药传承人的权利义务。首先,对一些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而又濒临灭绝的传统回族医药的传承人和传习人予以法律保护。从目前来看,导致传承渠道不畅的主要原因是资金问题。由于有些回族医药无法给传承人带来经济利益,致使他们生活窘困,从而使该类回族医药丧失了对人们学习和传承的吸引力。所以,对该类回族医药必须以法律形式保障传承人和传习人的经济利益,政府部门应给予传承和传习的专项资金,以保证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并保证其享有相应的荣誉称号。在保证回族医药传承人和传习人权利的同时,同步规定其应尽的相应义务,即传承人必须保证回族医药传承的原滋原味,不得因经济利益或其他原因而使传统回族医药在传承过程中丧失其基本的价值内核,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确立政府干预与传统回族医药民间自然传承适度平衡的法律保护机制。传统回族医药的保护与传承,需要政府采取适当和理性的行为方式。这就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明确政府行为的原则和限度,以保证回族医药保护和传承过程中,政府干预与民间自然传承的适度平衡。其中,政府在回族医药保护中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对回族医药的保护和传承进行间接的引导或调解,而不是直接以行政手段对回族医药的具体传承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过程中,必须合理调适政府干预与回族医药民间自然传承的关系。
4.完善回族医药保护制度,增强对回族医药的法律保护意识。不论是按照现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还是按照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都无法完全解决这两个问题:第一,在有的回族医药所有权人己经不明,而该类回族医药被不当利用或开发的情况下,政府管理机关是否有权力(权利)提起诉讼?第二,不当利用或开发者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回族医药是回族活的历史的一部分,回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这就要求加强全民族保护回族医药的意识,包括领导层、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普通群众,对传统回族医药保护要给予高度关注。从国家层面来看,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传统回族医药保护的立法指导J恩想,根据国情和各类回族医药保护的特点,在己经制定出回族医药保护的法律法规基础上,逐步增强其可操作性,并保证各类法律法规的切实有效执行,同时加强对传统回族医药保护的宣传力度。从高校和科研机构角度讲,应加强对传统回族医药保护研究,医学类高校还应以适当方式开设回族医药遗产保护和传承课程,逐步承担起对传统回族医药培养传习人的责任。从普通民众角度讲,应认识到传统回族医药对回族乃至中华民族繁衍发展的重要意义,培养对传统回族医药的自豪感和保护传承传统回族医药的使命感。
(三)传统回族医药知识文献化及建立相关数据库
1.建立与回族医药相关的注册制度。印度许多传统知识是通过口头传述世代相传的。为了抑制生物盗版活动,防止各种形式的侵权,他们开始采用书面形式,推行生物多样性的民众注册。其中,安得拉邦(Andhra Pradesh)、喀拉拉邦(Kera-la)和恰蒂斯加尔邦( Chhattisgarh)己经开始了此项工作。到1998年,印度己建立了60个类似的登记机构。他们注册登记知识主要有三种,即关于自然事实的知识、有关物种、物种的用途及相关技能的知识以及传统生态知识。登记时,他们不需要区分是否是商业或产业秘密,但必须提供明确的、充分的权利人信息,以便权利人在他人使用该知识但未承认其所有权和知识价值并让其分享相应利益时提出请求。学习借鉴印度的经验做法,我国也应建立与之类似的有关传统回族医药的注册登记制度。
2.设立传统回族医药数字图书馆。印度对欧洲专利局以纳木树为基础的专利提出了异议,对美国专利局的姜黄专利提出了异议,均获得了成功。印度药品和疗法系统部(ISMH)和印度国家科学普及局(NISCOM)合作建立了传统知识数据图书馆(TKDL),包括传统疗法知识以及900多种瑜伽姿势。200多位调研者利用8年多时间搜集了23万多种传统药物,并建立了传统药物数据库,其中邓志新数据库有英文、日文、法文、德文以及西班牙文等多个版本。目前,印度政府己经授权联合国、美国专利局(USPTO)以及欧洲专利局专利审查员,使用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若有人向这些专利局提出与印度传统知识相关的专利申请时,他们就可以使用印度传统医药数字图书馆,以确保提出的专利申请没有侵犯印度己存在的传统知识。不过经过政府许可,印度公司以及国外公司也可以通过订立合同获得传统医药数字图书馆3 ~4年的使用权。可见,印度建立的传统医药数字图书馆是一个开放式的数据库。不过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领导者认为,其他国家专利局官员访问数据库时负有保密义务,即应该仅限于搜索和检查专利,不能披露信息给第三方,以防国外公司从数据库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或者改进其配方进而申请专利。
基于保护传统回族医药的现实需要,应加快设立传统回族医药数字图书馆。首先,建立传统回族医药知识保护名录及标志清单。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强调,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第二,启动传统回族医药抢救工程。鼓励各级政府、民间各方积极申报并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通过对回药、方剂、传统疗法等建立保护名录,为传统回族医药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提供依据。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己有大量传统医药知识载入书册,这为传统回族医药的数字化建设提供了示范。如《中国药材百科全书》包括了近5760种药方《中国药材》论述了近1000种药办《中药材新摘要》确认了6000多种药用植物《中草药彩色图解》提供了5000多种医药产品,《中草药彩图集》提供了350000多副中药材。但由于中医药体系庞大难以一一统计到位,很多药材名称并不规范且难于统计,使得这项基础性工作进展颇为艰难。回族医药由于年代久远,有许多己经难以统计。因此要完成这项浩大而艰巨的任务,不仅仅是宁夏自治区的事情,更需要中央有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调动可利用的科研团体和专业人士参与保护名录的建立。
3.成立传统回族医药知识管理委员会。传统回族医药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回族医药传统知识权利登记、回族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的建立以及相关标准制定等具体事宜。在传统回族医药知识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以区域划分为基础,成立地方性的传统回族医药管理机构,同时作为传统回族医药集体管理组织,必要时可代替传统回族医药传承人行使相应的收益和救济权利。
4.建立统一权威的传统回族医药知识数据库。中国目前己建立了数百个开放式的中医药数据库,主要由国家部门、科研院所及相关大专院校建成。如国家中医药文献检索中心建立的中医药期刊文献数据库,、中国中医药信息网、中国药学文摘数据库、中医药报刊文献数据库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十五信息技术重点应用性研究项目中国中药专利数据库及其检索系统( CTC MPD)于2001年8月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传统知识工作组的检索测试,收录了1985年至今公开的全部中国中药专利,收录的专利文献记录量己达19000余件,中药方剂近4万个,是目前世界上惟一进行深度加工标引的中国中药专利数据库。从印度姜黄案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建立一个权威统一且有文献记载的传统医药全球性数据库,将有利于各国专利局在对来源于传统医药的发明授予专利前,检索其是否己构成了现有技术。宁夏自治区也可以争取国家支持,建立传统回族医药知识数据库。
三、传统回族医药知识开发利用的产业化机制
1.传统回族医药蜜蜂数据库的建立。印度建立的传统知识蜜蜂数据库(the Honey Bee Data-base)是一个让发明者登记注册其发明的工具,它包括土著知识的归档、实验和推广,目前约有1万个包含与传统知识有关的发明者的姓名和住址在该数据库登记注册。该数据库的建立,使得人们既可以改良在该数据库登记注册的与传统知识有关的发明从而增加其价值,也可以与发明者和传统知识提供者进行利益分享。通过该数据库的传统知识蜜蜂通讯(the Honey Bee Newsletter) 这个传媒,在该数据库登记注册的发明被推广到75个国家以上。我国可以效仿这种做法,建立传统回族医药蜜蜂数据库。
沈宗汉的家族是上海有名的法律家族,一家三代都从事法律工作。沈宗汉是著名的民法、民事诉讼法专家,上世纪80年代曾参与国家首部《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沈宗汉的女婿叶勇伟受沈宗汉影响,49岁开始自学法律,当上了一名律师;沈宗汉的外孙叶沈翔大学一毕业就通过了司法考试,进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工作。
在中国,像沈宗汉这样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家族一度很少,但是,经过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法治进程,类似的家庭也开始越来越多了。清代学者朱彝尊说:“大抵为学必有师承,而家学之濡染,为尤易成就。”随着法学家的地位提升,更多的法学家后人开始对学习法律持开放式态度,这也使得法律世家开始有了酝酿的环境。
法律的家族式传承出现断代
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能够将法律工作世代传承的家族其实并不多。以清末、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为例,沈家本虽然主持清末修律,学习西方和日本等国,起草了大量法典,但其往后两代,都没有从事这项工作。其长子、二子及其后代参加了革命;三子的后代去了英国留学学金融;四子后人学训诂学,师从章太炎,直到曾孙沈厚铎,才重新拾回法律,现在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战祸,是导致沈家本家族放弃法学、各奔前程的重要原因。古罗马政治家马库斯・西塞罗的名言“战时无法律”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得到了诠释:军阀混战的时代里,任何法律都可以朝令夕改,那时的法律人几无容身之所。南京国民政府曾两次想请沈家本担任司法总长,沈家本都回绝了,给出的原因就是该政府非常不稳定。
除了沈家本,民国时期的其他法学家家族境况也都相似。著名法学家、中华民国首任外交总长、司法院长及驻荷兰海牙国际法庭大法官王宠惠,其独子王大闳学的是建筑,后人移居台湾后,也没人再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王大闳跟法律的唯一关联,只在于他后来修建了东吴大学的教学楼和法学院的图书馆。
跨过混乱的清末、民国时期,再来看新中国成立后法律人的家族式传承,同样受到了历史条件的制约。
1967年,时任中央书记处书记的谢富治在公安部喊出的“砸烂公检法”的口号,将公检法等维护法律公正的机关定义为机关,是那个时代最具标志性的一个缩影。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曾回忆,从1957年他刚从苏联留学归来就被打成遣往北京西山劳动反省,到1978年结束、法学院校复校,整整22年的时光被无情浪费。那一代的法学精英,一方面受困于政治环境,无暇于家族内传承自己的法律修为;另一方面,也在受过这么一场惊吓之后,惊弓之鸟地认为法律不适合后代传家立业。
“法律在当时是被批判的对象,要在家族内传承,对于当时的法学家来说太难了。经过‘’的折腾,很多人甚至不愿意孩子从事文科研究,更不用提法律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新宇告诉记者。
“近代以来,内忧外患,中国法律的发展本身举步维艰,法律人多无从施展,甚至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老一辈的处境和遭遇,无法使下一代产生对法律的情感,甚至唯恐避之不及。”长期研究中国近现代法律人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陈夏红接受采访时也说。
凤毛麟角的法律人家族
《方圆》记者寻访了很多近代以来的法学家及其后人,也采集到一些各自家族内关于法律思想和学问传承的故事,有一些法律人家族令人尊敬,也有一些令人惋惜。
现居住在华东政法大学家属院内的法学家朱华荣,其家族就称得上是典型的法律人家族。朱华荣的祖父朱大镛,曾参与梁启超等人的“公车上书”,后留学日本学法律,回国后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批律师,并在成都创办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律师事务所“朱大镛律师事务所”。朱华荣的父亲朱显祯,也因袭了其父的衣钵,赴日留学,在当时最为著名的日本京都帝国大学读法律。回国后,朱显祯出任了十九路军的高官,后来又弃官当了律师。
如今已86岁高龄的朱华荣也是国内最为知名的法学家之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朱华荣参与了新中国刑法的奠基工作,“”结束后,在对“”的审判中,被指定为提供辩护,在刑法学、比较刑法学、法律思想史等方面研究成果突出。
而朱华荣的儿女也传承了家族的衣钵:儿子朱晓斌在上海开律所,主要从事房地产法律事务。女儿朱晓音从日本取得民商法学博士回国后,在一家跨国公司担任法律顾问。
“很有可能朱家第5代人还会继续当律师。”朱华荣的夫人说。
像朱华荣这样的家族,以法学为家学传承了4代甚至5代,在中国的历史上简直可以称得上凤毛麟角。许多法学家可能桃李满天下,膝下儿女却是另起炉灶。
后一种情况,从沈家本家族的传承中即可窥得一斑。沈家本作为近代法律史上的枢纽人物,先进的思想和行为,在时人看来就很激进,后来他遭人弹劾,家中境况即每况愈下。后来,四子沈承煌又染上烟瘾,直至家道中落。其他的儿子当然也无心再继承沈家本的事业了。等到新中国成立后,沈家的遗物更成了封建残留,沈家人差点因为沈家本遗留的那些书丢了性命。
当然,即使在万分困难的情况下,也有家族能够将法律思想和学问潜移默化地传承下去。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凌岩的父亲李浩培,是著名的法学家,在国际法领域有很高建树。凌岩回忆,后其自学法律,也得益于李浩培的指导。
1980年,凌岩参加北京政法学院(现在的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生考试。准备时,凌岩问父亲,过去的一年里发生了哪些涉及国际法的重大事件,李浩培回答,在伊朗发生的群众占领美国使馆、扣押美国外交官作为人质是值得注意的大事件。于是,凌岩对这个问题作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在北京政法学院的考试中,国际法的案例分析题正好就是这个问题。而李浩培平时总跟家人强调要守法,告诉女儿,如果犯法就逃不过法律的惩罚,成天就把“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挂在嘴边。巧的是,在凌岩考研究生时,语文考题中的一个成语题便是这个。
凌岩回忆,那年她同时考取了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和北京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为了多学些知识,她选择了读研究生,以弥补多年动乱造成的缺失以及给父亲留下的遗憾。
当代的他们如何看待法律的家族式传承
《方圆》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大部分法学家的后人,都在某种程度上认可并愿意子承父业从事法律行业,子女们对于父辈的法学成就持开放式的态度,并欢迎别人来进行评价。
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金井胡同的沈家本故居,是沈家本曾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沈厚铎与旧时代沟通的唯一媒介了。这里曾经是一个具有典型江南特色的院落,院子的南面有个硕大的藤萝,每年夏天,通过藤萝盘曲嶙峋的枝干,郁郁葱葱满是叶子的枝条垂了下来,环境宜人。西面则铺满青砖墙地面,4个大荷花缸放在架子上。北面就是枕碧楼,即沈家本的藏书阁。“在当时以平房为主的南城,站在枕碧楼上,面对一片低矮院落,可谓览尽人间烟火。”沈厚铎回忆。
1983年,已经大学毕业20年的沈厚铎最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从事法学研究,一直工作到退休。“去政法大学,源于自己内心的使命感。作为沈家本的后人,有一种义务是去将他的历史著作整理成书。”沈厚铎指出,沈家本给后世带来的重要影响,主要包含在其著作中,这些著作前没有人整理,后还是没有人整理,他不希望一个几乎改革了近代中国法律的修律大臣被遗忘。为此,30多年来,沈厚铎就干了这一件事,整理沈家本的著作。在沈厚铎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的努力下,目前国内有出版社已经出版了《沈厚铎藏沈家本手稿》、《沈家本全集》等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佟强,是著名法学家佟柔之子。在佟强看来,身为法学家的父亲,传达得更多的则是一种气质和精神。佟柔性格和蔼、谦逊,连佟强也从没有见过他为琐事冲别人发火,而佟柔也总是对佟强和颜悦色、以理服人。由于佟柔的随和,他们家一直门庭若市,来访者络绎不绝,还被戏称为“茶馆”。“随着法学的发展,他的观点可能会过时,但永远不会过时的是他高尚的学术品格、严谨的治学态度以及学无止境的精神境界。”佟强说。
法学家曾炳钧(曾被誉为北京政法学院4大教授之一)的女儿曾尔恕,继承其父的衣钵,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持续了30多年。曾炳钧当年在美国完成博士学业后,受托押运援华战机的运输舰,冒着战火而归国,继而开始在中国讲授法学,传道解惑。曾尔恕就是受到这样的影响而走上法学学术道路的。“培养一个合格的法学人才确实要有一个过程,古人云,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才须待七年期。”曾炳钧的论断放到现在仍然适用,即使是自己的儿女,也要不断熏陶、千锤百炼才能成为“接班人”。
“正因为有个好爹,所以要比别人更拼命。”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岳成之子,同样是律师的岳嫔饺衔,虽然家族中多人从事律师工作,但每个人在法律上的事业仍要靠自己拓展,法律家族式传承的意义更多的在于精神层面的传承,而非物质的传承。岳成家族三代从事法律工作的共10余人,大多数在本家的家族律所中当律师,即使如此,岳成也注重培养子女独当一面的能力,而不是舐犊始终。例如岳成的长子岳运生负责北京总所的工作,长女负责黑龙江分所,岳雪飞负责上海分所,岳嫔礁涸鹈拦纽约代表处。广州、上海等地的建所事宜,也都是子女们独自去开拓的。
法律家族式传承的兴衰之义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23-0204-01
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文化越来越趋向于相同的发展方向,对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就显得至关重要,维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尤为急迫。因此,我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传承和保护方面实行了相关举措,但是在具体的传承和保护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群众的传承保护意识不深等问题。本文研究分析的意义旨在加强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提高民族文化核心竞争力,让民族文化走向世界。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及价值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是在自然和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对各种技艺、表演形式、文化场所、文学作品、工艺作品等世代相传的非物质表现形式。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语言,如:口头传说和口头文学,表演等艺术形式,民族风俗习惯、节庆及礼仪,对自然界的知识探索实践,传统的手工艺五个部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一个民族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开拓、积累、升华和传承下来的不以实物形式表现出的财富和智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能够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核心力量。我国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将我国优良的社会传统、多异的社会习俗传承下来,能够加快全球化进程,使民族文化成为一种核心竞争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起到关键作用,也可以提高普通大众对民族文化的认识;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起到促进作用,因为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务就是培养“四有公民”即,有道德、有理想、有纪律、有文化,从而全面提高我国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第三,传承保护并发扬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也有一定的作用,人们可以通过合理的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发展一些相关的产业,像手工艺品的批量生产制造、民间戏剧歌舞的学习等,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的民族文化走向世界作出贡献。
二、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的问题
由于我国历史文化悠久、地大物博,使得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相当的多。随着“地球村”的发展,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方面的意识不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自身问题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定义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对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意义的深刻认识和学习,并掌握其核心文化精神或技能的人;另一种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某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负责人,主要是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一般都是在学术界比较具有权威的专家学者。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西方知识文化的追逐,对本族文化的淡化,使得大部分的民间工艺技能、艺术在慢慢流逝。对于一些学术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的要求相对较高,来自民间的传承人很容易将其内涵、精神、价值在传承过程中流失,因此,国家对于学术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面应该给予重视和支持,鼓励相关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传承和保护,引导民族文化走向世界。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不够
应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文学艺术、民俗、民间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之间的关系。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部,民俗中原始的部分,民间传统文化中的可持续发展部分,传统知识全部从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重要性及意义对于民族文化的发展方向具有指导作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够完善,执行力度不强等,使得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慢慢的流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界定需要逐步完善,需要加大对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察力度,对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程序予以明确化、简单化,以便借助国家的力量进行传承保护。同时,还可以通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全面认识,有利于提高民众的科学文化水平,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策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智慧的结晶和优秀传统文化精神的表现形式,其具有历史价值、精神价值、审美价值、文学价值和经济价值等。在世界竞争中,其处于核心竞争力的地位,因此,本文基于我国的传承和保护现状,提出几点相关策略以便更好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和保护。
(一)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提高传承人责任感
目前,我国本着国强则民强的原则,正处于注重改革开发,大力发展经济的时期,对传统文化的学习和宣传的力度不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传承和保护的不重视,使得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其的认识不够全面。在实际的传承过程中,不明确传承人的责任所在,随波逐流,荒废或是放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国家应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的普及,并提高其传承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传承人应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中的六大原则,即人本原则、可理解原则、整体原则、可持续原则、创新原则和发展原则。其中,整体原则是基础,可理解原则是根本。在整个过程中,应该整体把握这六大原则的具体使命,更好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和保护。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学习班
各地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开办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交流学习班,请一些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交流学习。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理解,明确传承人的历史责任感和民族自豪感。也可以组建一些民间艺术技能大比拼、戏剧舞蹈表演会等活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精神内涵、智慧结晶展现给更多的人民大众,让更多的人认识、了解并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
国家文化部门也可以定期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交流会,适当的借鉴国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的学习,提高我国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
(三)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
我国在2003年的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中,就明确的描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并确定了其在文化部门中主管部门的重要地位。2005年,《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颁发,其中明确的提出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目标和方针策略等,建立了一系列的相关规章制度等。2007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成为我国的立法项目。
由此可见,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不管是人民大众还是专家学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过程中,都需要吸取精华、摈弃糟粕,融入自己的创新元素,更好的将其传承下去,为民族文化走向世界做出贡献。
四、结论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西方文化的大势入侵,使得我国对于传统文化的学习和继承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更是迫在眉睫。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提出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提高传承人责任感、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学习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的传承保护措施,更好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和保护,来提高民族核心竞争力,让民族文化走向世界。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7-0316-02
一、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技艺法律保护的现状
传统知识和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是传统部族在历史过程中创造的知识、技术、诀窍的总和,一般具有经验性、整体性、与环境要素的兼容性、另类科学性及描述形式等特征,同时具有权利主体的群体性、权利客体的公开性、历史性以及经济利益未实现性等法律特征。
传统技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法是否可用来保护传统知识,学术界和司法界尚存争议。否定论认为,知识产权法不足以保护传统知识,知识产权概念与传统部族的实践和文化存在冲突和不相容。肯定论认为,知识产权法与传统知识和技艺保护没有冲突,可以知识产权法保框架护传统知识。从专利制度看,肯定论认为传统知识只要被创造或发明出来,就可以用专利法来保护,专利保护延伸到传统知识是最直接的保护办法;从商标和地理标志角度看,肯定论认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可以授予传统社区的代表,从而使传统知识和技艺获得保护。专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则存在立法位阶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足、统计指标体系不全、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具体依据和可操作的保护措施等现实状况。
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冲突
1.独创性认定。知识产权体系中,独创性与时间相关,时间推移,价值变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这个趋势恰好相反,传承过程中不断改进、完善,内涵逐渐丰富,总体价值呈现随时间增大的趋势。
2.权利主体。知识产权体系中,有明确具体的权利主体,即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某一民族或某个区域中不特定群体持续创造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较难确定具体权利主体。
3.权利性质。知识产权体系表现为私权救济。如果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采取私权救济的方式,则效果欠佳,若采用公权保障的方式,又会出现权利主体的利益受到侵害或保护不完全的状态。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困境,从法律文化认知的深层视角看,在于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在科学认知和权属规则上的不同。差别主要有:对知识的认知不同,现代文明秉持的普适知识的理念与东方文化背景下推崇的地方性知识和观念存在对立;对科技的认知的不同,现代科学所建立的依靠实验得出科学的论证和东方国家盛行的经验式、感受式的知识观念和技艺相冲突;财产属性和法律确认不同,现代财产观念和制度保护基于知识创新而形成的私权利,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维度上主要限于代代际以内,东方财产观则注重对历史沿袭的传统知识的传承和改进,认为传统知识是集体权利,具有社区共有和公共权属的特征,注重非遗保护的历史传承性质和超代际的永久时限保护[1]。
活态流变是非遗文化中传统知识和技艺的显著特征,目前非遗法律保护途径,主要是行政手为主的公权利保护方式和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主的私权利保护方式。同时应该看到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综合命题,涉及法律问题,对知识的认知和评价,对科学的分类和评价,以及对财产性质和主体在认识上的突破等。立法方面,完善非遗的地方性立法同时,需重视少数民族习惯法保护传统知识技艺方面的作用。
三、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技艺法律保护的建议
构建本土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主要基于三个层面的探索:一是理论层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从译介、移植、反思转向实质性的理论建设;二是学科层面,建构本土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体系;三是实践层面,将社会需求、政府决策、民众实践与理论研究整合,将遗产事业与遗产知识体系相统一。
商标权保护模式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由静态保护向文化效益的合理开发、利用模式转变,与其他民事权利保护相比较,其综合优势在于:有利于促进非遗开发和经济效益的实现,产生更直接的经济利益;基于非遗的活态文化特征,通过商标注册,可以保护非遗自身的活态性;可以有效解决非遗的保护期限问题,商标权保护模式下,不存在因非遗年代久远而无法申请注册的情况,且注册商标续展制度可以为非遗提供长期的有效保护。
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技艺中,可以大致分为已公开的内容和尚在保密状态的内容。二者的法律保护有所区别,构成商业秘密的传统技艺,很多通过口传身授的师徒制传承,保密措施有限。注重个体经验的总结和体验式的传授学习,具体传承的方式是家族祖传、师徒相传、自我学习和寺院式的教育。其中民族医药知识和技术的传承,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民间宗教对其传承影响较大,知识技艺和诊疗方法的保密状况比较复杂。受各民族文化传统影响,少数民族医药的传承更为注重亲疏关系的不同,许多秘方只传授给直系血亲,部族、家族和社区的极小范围口授身教式的传播方法,在民族地区现代化进程和现代传播方式的冲击下,面临的困境更多[2]。
传统知识和技艺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及何者是法律和经济意义上的真正权利人,一直是非遗保护的普遍性难题。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化进程中,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优异经验,同时应该看到,如果只停留在对非遗保护法律规范的形式移植上,并不能有效解决传统知识和技艺传承面临的困境,通过公权保护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行为做出规范,防止过度商业化,非遗保护的价值目标,在于保持这些知识和技艺的生活场。重视本土资源的挖掘与整合,进行分类分级数据库建设,在专利申请、审查时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查新,对于影响重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作为国家机密,受国家保密法的保护等。
传统知识与技艺在内的非遗文化开发,核心在于建立合理的利益共担机制。理想形态是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的双支撑模式。知识产权制度除了保护最新成果外,还应对智力源泉的保护和利用给予一定的空间。传承人是非遗文化中重要的活态载体,有其脆弱性和不确定性。需要建立和完善非遗传承项目档案和非物遗杰出传承人档案。档案载体的多样性特点对于非遗文化的保护具有特定价值和意义,使传统知识和技艺的表现更为直观、具体和全面,传承人与传统知识和技艺的发源地能够从商业开发中获得合理利益份额,也有利于保护和传承。
非遗产能否进行商业开发已不是问题,关键是如何开发,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发展特色旅游产业的过程中加强商业开发机制,发源地充分参与,提供法律咨询、技术咨询和公共信息平台,加强当地能力建设,提高发源地的传承、保存、保护、开发与创新能力;融入大区生态文化旅游圈,通过非商业性开发发挥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的综合社会效益;遵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用途和转让的限制,履行发源地和开发者的义务,尊重当地居民和传统社区的生存权利和文化权利等共商条件,最大限度保护发源地的利益,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自然人是非遗的载体,是非遗保护中重要因素。对非遗保护制度,落实到对相关主体的权利安排,关键是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以免出现权利的悬置、虚化和孤化。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传统知识和技艺因由来已久,源头无法溯及和求证,被归入不受保护的公有领域,或是归入现有技术体系。而利用传统知识和技艺产生的新成果,做适度改良和市场化运作,可以较易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保护价值的信息脱离其原始的载体和环境被复制的现象,在现代信息技术背景下,也容易做到 [3],对原住民族聚居地群体的传统知识资源和技艺造成非公平侵害,应该建立防御性、低门槛的全面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不同于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的取得,权利主体是传统知识和技艺所在地的社群、原住民以及传承人,权利主体往往是集体概念。主体可以通过法律注册取得权利,但未经注册或不能成功注册,并不影响主体的实际权利,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基本要件即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
对非遗保护措施的完善建议:一是利用民族地方立法权限的制度优势,推进传统知识和技艺保护的地方立法体系化,并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二是具体制度设计上,借鉴地方立法的有益经验并提高行政保护的效能;三是探索少数民族民间文化产业发展知识产权战略联盟等途径,加强区域间的非遗保护合作,促进地区民族团结。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4)28-0040-04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首届教学奉献奖奖励课题“地方高校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湘财教指〔2011〕9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谢水顺(1966―),男,湖南新田人,硕士,湖南科技学院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史学。
中国法制史是传统文化的载体,大学生在课堂里对传统文化的感知与传承主要依赖于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中国法制史虽是全国高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因中国法制史所涉及的内容时间跨度大,始于夏朝,止于1949年,上下几千年,其中生僻的古代法律专有名词较多,文言文多,典籍资料繁杂,内容难以理解,学生在学习时感觉存在较大的难度,故学生对此门课程学习兴趣不大。但是,作为传统文化载体的中国法制史,蕴含着中国几千年来依法治世的成功经验和中国人民无与伦比的法律智慧,凝聚着厚重的文化积淀和丰富的人文精神。在传统文化逐渐衰落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彰显传统文化的魅力。因为中国法制史的一个教学任务就是传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科学地总结历史经验。所以,正确地对待、学习、捍卫、传承和发扬中国法制史中的传统文化,极其必要和重要。
一、通过中国法制史细节的教学,使学生感知中国传统文化知识
中国法制史课程知识点多,内容庞杂,囊括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主要的发展变化过程。其内容就是中国历史上各朝各代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及其制度,包括法律的产生、发展、演变、性质、特点及其发展演变规律,以及法律与当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宗教等的关系。教师可以运用多种教学方法,通过以上细节的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各细节的知识点,有意识地培养他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历史观、世界观、国家观、法律观,也为他们学习理论法学和各部门法提供基础性知识,有利于加深学生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理解。因为我国现行的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制度都不会也不可能凭空产生,它与中国各朝各代的法律制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存在法的继承关系。我国现行法律的许多制度、理念、立法指导思想、原则、法律形式都与古代的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对于大学法学本科学生来说,学好中国法制史就能更好地理解、领会和贯彻现行法律,了解现代法律的渊源、优点与不足,以及如何发扬优点克服不足,以期促进现行法律的不断进步。
从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可以看出,我国历史上各代统治阶级在取得统治地位后,都会想方设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其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打击刑事犯罪,实现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以保证统治阶级的利益。它同时也为后人留下了极为丰富的可供后人借鉴的历史资料和文化传统。
教师在讲授中国法制史细节时,应该要有意识地去搜寻其中的文化细节,挖掘其传统文化的内涵,引导学生了解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这必然会转化为学生积累传统文化的快捷通道。众所周知,中国法制史各章各节的细节,均是中国古代近代现代法律制度的浓缩和精华,均蕴含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假如教师能匠心独运地教学,学生能用心地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便可拓展出精彩而深厚的文化内涵,并转化成学生的法律文化积淀,使学生感知中国传统文化知识。
二、通过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与发展规律的教学,使学生感受中国传统文化魅力
从中国法制史课程的特点来说,要想使学生深深地被感染,教师对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内容精心的备课和精彩的讲授就变得特别重要。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线索,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第一,我们可以以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立法概况、行政立法、刑法制度、民法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经济立法、司法制度为线索。其中,教师最应该讲清楚的是,每个线索是怎样在各个朝代之间产生、发展、演变和承前启后的。这又要求教师必须运用教学技巧,对枯燥的理论进行有目的的加工,使之成为学生喜闻乐见的、包含着许多故事和趣闻的内容。例如,我们在讲立法指导思想时,夏商周三代是怎样承前启后的呢?夏商两代都是神权法思想,都是“受命于天”“恭行天命”,而西周是“以德配天”。这个理论既枯燥乏味,其逻辑性也不强,学生对这个理论的学习往往很消极,故教师在这个问题上一定得花费一番心思,在教学技巧上下功夫。必须将“受命于天”“恭行天命”“以德配天”与民间传说故事“帝祖合一”“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帝祖分离”等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深入浅出、生动有趣的语言在轻松的课堂气氛中进行讲授,使枯燥的思想变成有趣的理论,使之受学生欢迎,易被学生吸收。
第二,也可以以一脉相承的各朝的法典及其法律制度为线索。中国古代是重刑轻民的,所以其法典主要是刑法典。中国古代的法典沿革清晰、一脉相承,从夏至清的各朝主要有禹刑、汤刑、九刑、吕刑、法经、秦律、汉律、魏律、北魏律、晋律、北周律、北齐律、大业律、开皇律、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它们分别反映了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国古代自始至终都以“五刑”指称刑罚体系。从原始社会末期到夏商西周三代,其刑罚体系是以肉刑为中心的“五刑”体系,秦朝时的肉刑更加残酷,西汉时开始进行刑罚改革,废除肉刑,向徒刑、流刑过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有了一定的进步,到隋唐时期形成以徒流为中心的“五刑”体系,这一直持续到清末。
教师以各朝的法典及其法律制度为线索进行讲述是非常枯燥乏味的,因为它们是以晦涩难懂的文言文表述的,但通过教师的细心梳理,精心加工,用心讲授,尤其是教师在讲述时,巧妙地把通俗易懂、脍炙人口的法律典故始终贯穿其中,讲解其源头出处和演变过程,使学生了解各典故的来龙去脉,加深学生对各朝法典及其法律制度的理解,这样也会使这部分内容的讲授妙趣横生,易被接受。一般来说,法律典故言简意赅,通俗易懂,使用频率高,蕴含的传统文化内容丰富。有些法律典故,历史性、趣味性都很强,如既往不咎、三令五申、死有余辜、一网打尽、明正典刑、先斩后奏等。有些法律典故,包括法律术语典故、司法典故、判例典故和刑罚典故,虽无中学知识基础,专业性很强、晦涩难懂、不易掌握,但却是法制史中的难点内容,是教师必须详细讲解的,这是法制史专业知识的基础。如獬豸、绳之以法、三尺法、治国三典、击鼓升堂、何武断剑、海瑞验尸、枭首、凌迟等。有些法治人物典故,人物形象刻画形象逼真、惟妙惟肖、栩栩如生。在这些人物形象身上,秉承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让学生对这些法治人物有个完整的把握,用历史的眼光去理解这些典故,这将有利于学生视野的拓展和文化的积累。如叔向论罪、子产立法救世、汉文帝废肉刑、汉武帝不以亲党诬法等。教师如果将这些法律典故融进课堂里,就将死理论讲活了,将枯燥的东西讲成了学生感兴趣的知识,学生也就不会再对中国法制史消极抵抗,而是积极地主动地接受了。
法律典故既是我国法律的历史,又是形成现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基础。当然,在这里,文言文就成了传统文化的主要载体。可以看出,通过教师对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的精彩的讲授,使学生领会中国法制史的发展演变规律,发现这门课程的魅力和兴趣,使这门课从一门枯燥无味的纯理论课变成了妙趣横生的受学生欢迎的趣味课,从而使学生感染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就会随之扎根于学生心中。
三、通过中国法制史中法律传统的教学,使学生感悟中国传统文化精髓
贯穿于中国法制史始终的中国法律传统是一个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成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1]关于我国究竟有哪些法律传统,学术界见仁见智,但基本看法一致,最有代表性是张晋藩的观点,他认为,中国的法律传统主要有以人为本、明德慎罚、恭行天理、执法原情等传统。[2]众所周知,中国古代一直是以儒家思想为主要价值判断准绳。相应地,中国古代社会在法律方面创造了自己一脉相承、特色鲜明的传统文化。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小农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必然存在一些先天性的缺陷,因此,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承,教师应该果敢地进行取舍和选择,真正使学生在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中,去感悟、汲取、秉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
(一)大一统与爱国主义传统
大一统指的就是中国古代王朝统治全国。如儒家创始人孔子认为帝王就应该拥有一统天下的权威,“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后来又有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礼记・大学》)的观念。爱国主义一直为古代中国人民所倡导、褒奖和推崇,主要体现在“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政治伦理思想中。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汲取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用传统文化去充实和丰富法制史教学内容是大学法制史教师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任务。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传统
这个传统的发展演变,从西周到隋唐,法律儒家化最后定型,为宋元明清各代所继承和发扬。它体现了中国古代对于道德教化的高度重视,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和重要表现。
在中国古代,做人、处事和治国都不能离开礼。礼与德关系紧密,礼是外在规范,德是内在义理,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儒家思想创始人孔子认为礼与法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调整着不同的社会关系,二者既有统一性,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又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互为补充、密不可分。汉儒又将此理论上升为治国之策,把儒家的亲属制度和法家的专制制度巧妙地结合在一起,标志着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它通过“春秋决狱”渗透到司法领域,后又通过“以礼入律”渗透到立法领域,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唐代,此传统达到顶峰。
(三)“恭行天理,执法原情”传统
天理国法相通,法顺人情无害。天理又体现为国法,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协调一致,作用互补。这是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的主要内容,都强调天道秩序对人类社会秩序的示范作用,表现了人们对“天命”的敬畏。这种倾听天命、敬畏自然,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视。
(四)“以人为本,明德慎刑”传统
它体现了治国理念上的民本要求。我国古代的民本思想起源于西周,西周统治者提出了“敬德保民”的民本思想,刑法适中,尽量做到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儒家继承发展了民本思想,孔子明确提出了“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孟子更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形成了“以民为本”的仁政思想体系。秦汉以后各朝各代都宣称以“重民爱民”为其重要的一个基本政治原则。当然,这对于处理现实社会问题、缓和和解决社会矛盾、凝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比较积极的作用。
(五)家族本位与伦理法治传统
在中国古代,宗法与政治达到了高度结合,导致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家法与国法共存的局面。这个传统比较全面地体现了中国的忠孝文化,它注重亲情,注重家族伦理。因为家庭是一个一脉相承的各个个体相加的整体,子女生命是既其父母生命的延续,也是个人生命的延续,所以就有了“骨肉之亲”“手足之情”之说。在古代传统法律制度中,就自然而然地就有了家族伦理的印记,这也是中国法律传统中一个最为鲜明的特征之一。
(六)“纵向比较,因时定制”传统
中国历代法典尽管内容上大同小异,但袭旧又有所创新,是在总结过去、立足现实、着眼未来的基础上,经过纵向比较而制定的,所立之法不但有轻重取向不同,并且更加贴近生活。从本质上说,它所倡导的就是“创新”,包括法制变革和其他社会变革。中国法制史中的管仲改革、吴起变法、商鞅变法、李悝变法、北魏孝文帝改革、周世宗改革、庆历新政、王安石变法、张居正改革和“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都不同程度地从不同方面反映了中华民族重视创新、锐意改革、与时俱进、解放思想的思想追求,这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精髓,这同我们今天的时代精神也是非常吻合的。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传统
它反映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法律文化所极力倡导的知足常乐、克已忍让、天下无讼与和谐稳定,可以说,这在相当程度上冲淡了以义务观念为主的中国古代人们的权利意识,不利于人们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的养成,但从劝导人们必须重视内心修养,在遇到与人冲突时尽量克制自己的欲望,尽量避免纠纷,息事宁人,如已有纠纷,要尽快了结,从而保持内心平静,防止不良情绪。“无讼”“息讼” 与“和谐”又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这在古代不但是各级官吏良好政绩的主要表现,也深深地影响了广大群众,这更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厚重积淀。
四、通过中国法制史曲折发展演变过程的教学,使学生感触中国传统文化脉搏
中国法制如同人类历史一样,其产生、发展、演变是呈螺旋式上升,在曲折中前进的。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制的起源阶段,其中,夏商西周的奴隶制时期,以习惯法为主。这是奴隶制社会法制的形成、发展、成熟与完备时期。到了春秋,奴隶制法制衰败、解体了,习惯法逐渐向成文法转变。战国、秦朝是封建法制的形成期,汉朝是封建法制的确立期,开始引礼入法。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封建法制的过渡演变时期,具有承前启后的时代特征,礼法进一步结合,优秀法典层出,律学十分发达。随唐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中国古代法制也达到最高水平,传统法制成熟定型,中华法系最终形成。自唐之后,中国社会又进入大分裂的局面,宋、元、明、清是中国法制的演化阶段,封建法制已经走到了它的尽头。从清末到新中国成立是中国法制的转型时期,这是从封建法向近现代西方法转变的发轫期,最有代表性的是清末修律。从清末改官制,建咨议局、资政院,颁《钦定宪法大纲》《重大信条十九条》,到修律馆、修民律刑律,从中华民国制定《临时约法》到近代新司法制度的实施,从北京政府的制宪到南京政府六法体系的完成,都以失败而告终。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广州、武汉及南京国民政府在政治风云突变、兵戈频仍的环境中,在清末与北洋政府立法、各种法律草案的基础上,仍然能初步构建起中国近代法律体系,虽然此间也有过诸如袁世凯借“尊孔”“复古”,倒行逆施,但中国法制的前进步伐是不会停止不前的。[3]
大学教师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在对中国传统文化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应积极努力地探寻中国传统文化之精华,使学生真正体会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从而促使他们积极地主动地掌握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感触、认清和把握中国传统文化的脉搏。
参考文献:
引言
中国体育文化遗产,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宝贵财富,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目前,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促进我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这些文化瑰宝一部分在传承中创新发展,重放异彩,而另一部分生存现状却不容乐观,传承青黄不接,濒临失传的危险。由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突出重点,做好体育文化遗传项目保护规划,加强管理,建立完备的传承机制,有效的依托各种途径进行,实现我国体育文化遗产的全方位多层次传承与发展,推进中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本文即结合我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保护体育文化遗产的具体措施,从而实现我国体育文化更好的传承与发展。
一、中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所面临的问题
1.中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中法律体制不健全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传统体育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传统体育在于现代体育的对接中明显处于劣势,现阶段,有不计其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加强我国体育文化遗产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然而,目前,我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中,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的法律体系,在体育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内容、形式、方法和措施上,也都没有具体、详尽的法律规定,致使我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盲目、混乱,多数情况下只能以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以及地方性法律制度作为参考,造成不同地区依据不同的法律制度实施不同的保护措施,极大的影响了中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协同、发展。
2.中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受经济因素的严重制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区经济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但是也存在着地区经济发展不平的现象,甚至有些地区落后现象严重,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地域差异,经济发展更是严重滞后。许多地区经济跟不上,财政收入少,势必造成对于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支持力度就有限,资金投入比严重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都极大地影响了我国部分地区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的实施和发展,使得我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形不成规模,严重制约了体育文化遗产保护顺利开展。
3.中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中忽视了学校教育的作用
中国体育文化遗产是一种历史文化,需要不断的传承和发展下去,为学校教育在这一传承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让更多的年轻人了解中国体育文化的发展历史,从而更好的保护和传承这些体育文化遗产。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靠政府或是民间组织,学校教育对于体育文化遗产保护问题重视程度不足,并没有将其引入校内体育课程教材中,直接影响了传统体育文化在学生中的普及。
4中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中群众参与度不高
我国体育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文化的重要标识,承载着各民族、各地区文化生命的密码,充分展现中华民族充沛的创造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价值和审美情趣,是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年来随着现代体育形式的多样化发展,传统体育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前景令人担忧,传统体育文化已经被人们逐渐被人们淡忘和遗失,甚至有些人都不了解什么是体育文化遗产,这势必会降低群众对于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热情和参与度。
二、中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措施
1.建立完善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我国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是多样的,但立法保护才是最根本、最有效的保护方式。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设计具体的体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和方法,规范我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中不同主体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明确破坏体育文化遗产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惩罚,能够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及时和稳定的保护。针对我国体育文化遗产法律制度的现状,目前,加强我国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就是应该加大力度推进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构建权威性、系统性、针对性的体育文化保护遗产的法律体系,提高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层次,建设全国性的、高层次性的体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同时,各地体育文化行政部门也应该根据国家的上位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推动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从而形成自上而下,体系健全、涵盖范围广泛的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从而形成对我国体育文化遗产更为有力的法律保护。
2.加快经济发展,为中国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持
构建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互动机制,将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经济发展规划,实现两者的共赢,是推动我国体育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有效措施。将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有效的结合起来,以经济的发展促进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给予经费、场地等物质条件的支持,以为我国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有力的经济保障;同时,将传统体育文化充分的与现代体育形式相融合,通过对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来推动经济的发展,再通过经济的发展所获得的收入来实现对体育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3.将中国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入学校教育
中国体育文化博大精深,若想获得更好的传承和发展,关键是将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入到学校教育中,将传统体育文化整理、编成文字教材、音像资料,从学校教育抓起,利用学校的教育优势,将体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学校教育中的一个专题,潜移默化的影响人们保护体育文化遗产的意识。将学校教育作为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平台,能够充分的展现体育文化遗产的文化、艺术魅力,营造有利于保护体育文化遗产的学校氛围,使学生更多的参与到体育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中去,并以此拉动社会对于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度,从而将我国体育文化遗产发扬光大。
4.实现群众的广泛参与,加强宣传力度
将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融入到群众社区文化中去,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实现群众的广泛参与。汇集体育文化专业人士,将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中的舞蹈、杂技、武术和太极拳等重新编排整理,丰富其内容和形式,融入现代体育因素,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实现体育文化遗产的更好传承。同时,加强对于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将体育文化遗产的发掘利用与开展丰富多彩的节庆文化、广场文化、社区文化等群众性体育文化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多渠道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影响力,内推外联营造良好氛围,让全所有的人知道我国体育文化遗产,从而推动我国体育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结语
中国体育文化遗产是我国体育历史发展的有效见证,是历史留给后人的礼物,是一个国家及民族体育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与精神象征,也是一个民族得以延续并满怀自信走向未来的根基与力量之源,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保护和传承好我国这些珍贵的体育文化遗产,对于推进我国体育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也能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具。(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刘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路径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