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规定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31 16:37:49

工商管理规定

工商管理规定篇(1)

1、办公室负责本局车辆的采购、处置、维修保养、驾驶员教育管理、车辆油料的采购和分配、车辆保险等项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配发给分局和机关有关部门使用的车辆,由配属部门负责人协助办公室进行管理。

3、配发给工商分局的车辆,局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度使用。调度使用时产生的燃油由办公室根据公里数配发。

二、车辆使用

1、局领导班子成员用车,实行主管领导相对固定,其他领导由办公室统筹安排,确保工作需要。

2、机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在本区范围内用车,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调度安排。

3、全局车辆因工作需要出车到本市以外地区,需提前一天填写《申请单》报主管局长批准,由办公室调度安排。产生的费用凭批准后的《申请单》报销。

4、节、假日因公确需用车,分局车辆须向办公室申报,由分管领导批准,机关车辆须向办公室申报,由协助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凡出楚州区用车一律需主管局长批准。

5、本局工作人员和离退休干部因特殊情况需要公车的,须报主管局长同意,办公室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调剂安排车辆。用车范围超出本区的,燃油费、过路费等费用一律个人自理。

三、车辆维修保养

1、全局车辆维修保养由局办公室具体组织,监察室负责监督,到政府采购定点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2、车辆出现故障,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核审后填写车辆维修项目审批单,送指定修理厂维修,在外地发生突发性故障,电话报局办公室,经同意后就地维修。维修保养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批准,送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

3、车辆进厂维修保养,该车驾驶员必须跟踪监督,维修保养完毕后,由办公室负责车辆技术保障人员进行审核鉴定,确保质量。

4、驾驶员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维修保养的维修保养费由驾驶员自己承担。驾驶员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处以1倍报修经费的罚款。

四、油料配给

分局车辆用油由办公室按局规定里程数核定每月用油量,统一采购配发加油卡,加油卡由分局长管理或指定专人管理。各单位要根据局定额从严从紧控制,节约的部门接转下一年度使用。

五、驾驶员管理

1、实行驾驶员相对稳定制度,局机关实行专职驾驶员,分局鼓励在职有驾驶证的年轻干部驾车,但人员也要稳定,一般限定在2人以内,有专职驾驶员的不得让非专职驾驶员驾驶。

2、驾驶员不得擅自将本局车辆转借给他人使用,不准借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违者经查实后,除承担所有费用外,正式人员调离驾驶岗位,临时人员一律辞退。

3、驾驶员不得擅自使用本局车辆为个人及亲友办事。违者经查实后,驾驶员除书面检讨外,同时扣发本人100元,一年中违规超过3次,扣发本人600元。

4、驾驶员应遵守派车制度,凡拒绝服从调遣或因其时间、责任观念不强,造成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延误的,发生1次扣发当事人50元,一年中累计发生3次,正式人员调离驾驶岗位,临时人员一律辞退。

工商管理规定篇(2)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和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服务,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和工程造价咨询。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依法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设立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甲级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乙级或者乙级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只提供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五)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实际成立年份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五)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本规定要求申请者提交的主要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所在国从事相应工程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注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变更合同、章程条款的,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工商管理规定篇(3)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定义

(一)公司的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不为公众所知悉,系指该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如:报纸、新闻、出版物等)由外界直接获取;

2、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系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3、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系指包括设置保密警示标识、制订保密条款、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实施。

(二)前款所述之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

1、公司管理、财务、人事等方面的系统设计、制度文本内容及方法;

2、公司公共关系的内容与方法;

3、公司客户名册;

4、公司经营计划与营销策略;

5、招投标的规划与标底;

6、客户资料;

四、本制度所称之载体系指载有公司商业秘密内容的:

(一)各种工作底稿、文本、电子磁盘及其他载体(含正本、副本、影印件、传真件、摘抄件);

(二)公司《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各类秘密文件、资料等。

五、保护原则

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遵循积极防范、层级管理、既确保商业秘密之安全性又便利于各项工作的原则。

六、责任部门与人员

(一)由综合行政部负责公司商业秘密监督、管理事宜。

(二)公司全体员工负有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七、保护措施

(一)在《公司个人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员工在聘用期与解聘后规定期限内须承担规定的义务。

(二)公司根据需要,可要求专案和有关人员签订对特定事项的保密承诺书。

(三)行政部对电脑设定完整的文件目录和子目录系统,并根据需要设定管理密码,由专人控管;同时公司与密码控管人签定保密责任协议书。

(四)行政部对传真机、复印机统一管理,由专人使用,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管理流程。

(五)行政部建立严格的管理流程对公司发文进行管理。

(六)行政部负责根据《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对各类载体设置警示标识的工作。警示标识包括:密级标识、字样及“不得复印”、“不得携出”等特定字样。

八、泄密应急

(一)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有可能泄露时,均有义务报告主管部门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二)公司商业秘密已经泄露,发现人与当事人均有义务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即采取补救措施;

九、泄密责任追究

工商管理规定篇(4)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商业承兑汇票风险较大,《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各分行用于贴现的票据必须是银行承兑汇票,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用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现已办理商业票据贴现的分行,请立即将情况报告总行,并附管理办法。

二、对政府债券的贴现问题总行将另文明确,未经批准,各行一律不得办理政府债券的贴现业务。

三、银行承兑汇票卡片帐必须每月核打余额,并与“614”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余额核对一致。

对两个“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依照《票据法》和《商业汇票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三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2)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3)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和交易发票;(4)有可靠的资金来源;(5)不欠利息。

银行应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严格限定一笔交易合同只能申请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限制其转让,对不得转让的汇票要在票面加盖印章。要禁止承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管理。企业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有有效担保;对无有效担保或担保能力不足的企业,银行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对个别确属效益好、信誉好、资金实力强、与我行有密切业务关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一级分行批准,可凭信誉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确保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及时付款。承兑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的承兑金额、信誉等情况,与承兑申请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除有效担保外,应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承兑汇票逾期不能付款的处理办法;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分期存足承兑款项,保证金可以抵作部分承兑款项,防止发生银行垫支等内容。

承兑银行对到期的承兑汇票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对存在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要依法提出抗辩理由予以拒付。

第六条、严格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及承兑审批制度。实行逐级审批,承兑审批权为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承兑申请人开户行(指城市行办事处、县支行和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营业单位)应根据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审批内容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

根据法人授权规定,一级分行最高单笔审批限额为1000万元,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二级分行单笔最高审批限额和期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

第七条、总行对各分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实行总量控制,按年确定,适时调整,按季考核。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对单个企业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控制在该企业同期销售收入归行额的合理比例之内。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应在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的同时,对承兑申请人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承兑协议,执行扣款;(2)对尚未扣回的承兑款项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利息;(3)对垫支10天以上的承兑申请人,银行一年之内不得再次为其办理承兑业务。

第十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1.计划部门的职责是:(1)核定、下达和控制、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总量指标;(2)考核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执行情况;(3)按期反映辖内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情况。

2.信贷部门的职责是:(1)在核定的总量之内,对企业提出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按贷款审批程序、权限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手续;(2)办理担保手续;(3)与企业签订承兑协议;(4)考核单个企业、单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监督企业承兑保证金和承兑款项按时足额到位。

3.会计部门的职责是:(1)对汇票和协议记载内容的完整性、使用对象的合规性以及是否经有权人审批等进行审查;(2)办理承兑票据的会计处理手续;(3)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印章等。

4.为便于统计和监控,会计部门要及时、准确记入有关科目;计划、信贷部门要及时建立台帐,以便查对;统计部门应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累计承兑、垫支等事项及时、准确、如实地统计和上报。

5.稽核部门要定期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贴现管理,推进贴现业务发展,促进资产结构调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第三条、为保证信贷资产安全,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符合《票据法》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

经总行批准的分行可以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

第四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的持票人均可办理票据贴现。

第五条、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一日的票面利息(即贴现利息)后为贴现实付金额。

单笔贴现金额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第六条、贴现最长期限为6个月。

第七条、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贴现指标在总行下达贷款总规模时以其中数下达各行执行。贴现指标不足时,可在总行规模内调剂使用。

第九条、计划部门负责贴现计划的管理。各行计划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和调剂贴现计划并负责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

第十条、会计部门负责票据审查,按有关规定查询承兑银行后,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负责有关贴现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信贷部门根据会计部门查询确认后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照贷款管理办法审查申请贴现的票据,并负责办理票据贴现手续。

工商管理规定篇(5)

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雇工管理,根据市政府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工作,区、县劳动局主管本区、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项目的填写、变更以及核发《用工簿》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雇主雇工,必须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填写雇主登记表(表样附后),申领《用工簿》。

营业执照注明经济性质为家庭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私营企业中的合伙企业,其家庭经营成员和合伙人分别填写家庭经营成员登记表(表样附后)和合伙人登记表(表样附后)。

受雇职工持《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证明,填写受雇职工登记表(表样附后)。

第五条 雇主雇工前,雇佣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书,雇主按有关规定为受雇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受雇人员办理雇工登记,应当持有相应的求职证明:

(一)本市城镇待业人员持《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

(二)本市城镇社会闲散人员、退休人员和农村村民持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开据的求职证明;

(三)外省市人员持雇主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开据的求职证明(样式附后)。

第七条 受雇人员办理雇工登记后,其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做如下处理:

(一)本市城镇待业人员的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予以保存,待雇佣关系解除后发还本人;

(二)本市城镇社会闲散人员、退休人员和农村村民的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三)外省市人员的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返还本区、县劳动局注销。

第八条 区、县劳动局负责调剂本区、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受雇职工中,本市与外地劳动力的比重。优先推荐本市城镇待业青年和待业职工受雇,本市劳动力资源不能满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工需要,可为已在本市公安机关申领在京《暂住证》的外省市人员开据求职证明。对已经受雇,但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准备到其他企业(户)受雇的外省市人员,区、县劳动局不予开据求职证明。

第九条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受雇职工需要转户受雇的,要持受雇职工登记卡由原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办理迁入手续时,受雇职工不再向登记机关出示求职证明。受雇职工持受雇职工登记卡办理迁出、迁入手续的间歇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雇主申领《用工簿》以后增加或减少受雇职工,雇佣双方当事人持《用工簿》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一)增加受雇职工,雇主按本规定第五条,受雇职工按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或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雇工登记手续;

(二)减少受雇职工,雇佣双方当事人到登记机关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受雇职工除需要转户受雇的以外,其受雇职工登记卡由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用工簿》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主与受雇职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雇主登记卡、受雇职工登记卡以及家庭经营成员登记卡和合伙人登记卡。

《用工簿》登记事项变更时,雇佣双方当事人要及时到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缴销、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收缴《用工簿》。

全市每年统一核验《用工簿》(具体时间验簿前通知),雇主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验簿手续的,由登记机关收缴《用工簿》。

第十三条 《用工簿》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主保存,不得涂改、转借。如有遗失,要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失,经核实后可予补发。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凡有较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雇主都要做到亮簿用工。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雇工登记手续,按规定向雇主和受雇职工收取如下费用:

(一)区、县劳动局为外省市人员开据求职证明,向求职人员收取求职登记费3元;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每办理1人次雇工登记,向雇主收取雇工登记费3元;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向雇主收取《用工簿》塑料皮(每副)成本费2元;劳动合同书(每本)成本费1元;《用工簿》登记卡(每张)成本费0.50元。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办法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一:雇主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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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 性 | |婚姻| |文化| |

| | | | | | | | |

|名| | 别 | |状况| |程度| |

|-|---|---|---|--|------------|

|原| |户 口| |出生| |

|身| | | | | 年 月 日 |

|份| |类 别| |日期| |

|-----------------------------|

|常住户口所在地| |

|-------|---------------------|

| 现在京住址 | |

|-------|---------------------|

|经营场所所在地| |

|-------|---------------------|

|企业(户)名称| |

|-------|---------------------|

| 从事行业 | |经济性质| |

|-------|---------------------|

|申请雇工人数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 |

| 备 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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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家庭经营成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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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

|-----------------------------|

|文化程度| |户口类别| |原身份| |

|-----------------------------|

|与雇主亲属关系|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常住户口所在地| |

|-------|---------------------|

| 现在京住址 | |

|-------|---------------------|

|经营场所所在地| |

|-------|---------------------|

|企业(户)名称| |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备 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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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合伙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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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

|-----------------------------|

|文化程度| |户口类别| |原身份| |

|-----------------------------|

|与雇主亲属关系|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常住户口所在地| |

|-------|---------------------|

| 现在京住址 | |

|-------|---------------------|

|经营场所所在地| |

|-------|---------------------|

|企业(户)名称| |

|-----------------------------|

|合伙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备 注 | |

| | |

------------------ -------------

附表四:受雇职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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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

|-----------------------------|

|文化程度| |户口类别| |原身份| |

|-----------------------------|

|与雇主亲属关系|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常住户口所在地| |

|-------|---------------------|

| 现在京住址 | |

|-------|---------------------|

| 受雇单位 | |

|-----------------------------|

|从事工种|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 |

| 备 | |

| | |

| 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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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存 根

编号:

--------------------------

现同意 同志,性别 ,年龄 ,来

自 省(市) 县(区) 乡(镇)到你

街道(乡、镇)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求职。此

证明7日内有效。

区(县)劳动局

《暂住证》号码: 年 月 日

求 职 证 明

编号:

现同意 同志,性别 ,年龄 ,来

自 省(市) 县(区) 乡(镇)到你

街道(乡、镇)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求职。此

工商管理规定篇(6)

二、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

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为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生活会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者,要写出书面材料,并委托有关同志在会上代读,会后由生活会主持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本人。

除上级组织派员参加生活会外,有关人员也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三、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所作的决定、决议情况。

(三)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廉政建设与监督和干部谈话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持原则和遵守党纪、政纪情况。

(五)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艰苦奋斗,改进领导作风情况。

(六)立党为公,廉洁自律,公仆意识,勤政为民情况。

(七)领导班子成员在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等方面的情况;

(八)领导班子成员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九)上级规定的其它关于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四、民主生活会遵循的原则

民主生活会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批评要敞开思想,实事求是,与人为善;自我批评要襟怀坦荡,畅所欲言,严于律己。

领导班子除参加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还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所属基层党支部的活动,过双重组织生活。

五、民主生活会的基本程序

(一)准备

1、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2、民主生活会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报告上级党组织;

3、确定有关学习内容,组织好会前的自学和会议的集中学习;

4、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5、党组或委托人事部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二)主持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主持人要严于解剖自己,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谈认识、亮思想、摆问题、查原因,使生活会达到预期效果。

工商管理规定篇(7)

1 紧贴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构建主动自觉与依法办事相统一的服务体系,通过规范服务树立工商部门形象

根据“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要求,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自身职能出发,贴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实际,尽心尽职尽责地提供服务,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天职,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做好服务的规范化显得尤为迫切。

首先要规范服务理念。要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健全法制、加强法治的大背景下来审视、判断和确立我们的服务理念,要在摒弃与行政机关职能不相一致的“商业化服务”、“差别化服务”、“个别化服务”等理念的基础上,做到:一是要牢固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于科学发展、服务于和谐社会的理念,强化大局观念、发展观念和服务观念,尽职尽责促和谐,尽心尽力服务科学发展。要把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务工作置于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大格局中去理性研究、科学规划和精密部署,从而体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鲜明价值取向。二是牢固树立依法服务的理念。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所有的行为包括为发展提供的服务行为都必须在法定的范围,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服务,搞好服务,规范服务。三是牢固树立公共服务的理念。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的是公共行政职能,因而向社会提供的是一种满足于大众需求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公共服务,并努力在公共服务过程中为社会提供人所共享、惠及民生的公共产品。

其次要规范服务内容,当前,从社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看,我们在规范服务内容时应抓好“两个窗口”。一是市场准入窗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准入的“守门员”,以登记注册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准入是工商部门服务发展、服务社会的第一窗口,要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和不断修改完善的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登记注册流程,明确不同层级、不同人员之间拥有的审批权、职责和对违法违规登记的罚则,对受理、审批、发照以及营业执照的印制、领发、使用、保管、结报、缴销等各个环节作严密细致的规定,以最大可能地增加规范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随意性。二是消费维权窗口 消费维权是工商部门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最直接体现民生的窗口,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阵地,所以规范消费维权工作,让消费者有申斥投诉的渠道和途径,有解决问题的高效机制,给消费者以解决问题的希望,是工商部门树立民生意识、为民服务的有效体现,因此,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消费维权工作的处置程序、工作流群、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进一步畅通申投诉渠道,保证每一起中投诉都能得到快速接办、有效回复。

再次要规范服务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行为时,要按照已有的规定,本着便利、快捷、高效的原则,努力做到用心、细心、耐心地服务。当前,规范服务行为的重点应放在做好政务、局务公开的规范化上,让服务对象对所接受的服务内容、流程、要求一目了然,让服务的提供者对照后加强自律、接受监督、规范实施,从而在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取得良性互动,实现服务的“双赢”。

2 着眼维护市场秩序的大局,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管执法体系,通过规范执法确立工商部门的威信

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是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础职能,通过围绕基础职能的有效履行来做好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裁判员”,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和谐诚信的市场环境和健康安全的放心消费环境、这是我们履职的“主业”,因而也是我们规范化建设的“重头戏”。

首先要规范执法主体,由于执法主体不规范而产生的违法行政在工商系统时有发生。因此,要界定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权限和范围,合理分工,权责一致,法定职权逐级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明确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哪一级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哪一级是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还是行政执法的内设机构?明确怎样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必须以哪一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避免越权执法、越界执法等由于执法主体不明确所造成的监管执法不规范现象。

其次要规范执法程序。规范监管执法最核心的环节就是执法程序的规范,程序规范就是要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预先制定的轨迹运行。但由于法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对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执法中不完全按照程序办事,主观随意性、领导个人意志影响甚至左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行的现象时常发生,以致在监管执法中出现不少的违规违法现象,严重的甚至触犯刑律。如果把有章可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视作是静态的概念,那么“程序”就是对静态的实体规制的运行和操作,是动态的概念,而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按照严格公正的程序执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规范监管执法,就必须规范监管执法程序,既要不断完善和规范监管执法的原则、依据、立案与备案、调查与取证、复核与核审、决定与执行、告知与听证等作出详细的具体的规定,又要明确案件线索的处理、立案、案件核审、案件执行、案件催办督导、销案、案卷归档等工作流程,从而有效避免程序违法。

再次要规范执法行为。重点要防止利用执法权的“寻租”行为,杜绝权钱交易、。要把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放上突出位置。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限制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规范自由裁量执行的呼声越来越高。自由裁量权过大一直是经营者和社会各界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议论的焦点,由于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而产生的不规范执法行为时常发生,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规范监管执法,就必须强化对易出现问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这也是建设法治工商,提升工商形象的重要载体。

3 针对内部管理工作的特点,构建运转协调、廉洁

高效的管理体制,通过规范的管理促进工商事业的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营造团结、和谐、有序、开拓、创新的氛围,凝心聚力,就能为服务职能、监管执法职能的履行及全而到化提供坚实的基础和有力的支撑,也是一个单位有无战斗力、事业能否持续长久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规范内部管理、特别是规范人财物的管理,是促进工商事业发展,建设效能工商、廉洁工商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要规范干部人事管理,权力的运用、政策的执行和工作的开展,最终都要靠人来完成,权力运行得是否规范?工作开展得好与坏?关键还是取决于执行人的素质和水平的高低,因此,规范干部人事管理是规范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和基础,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就是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通过定标准、定程序进行有序工作、规范操作:一是规范“选人”的“人口”,把那些思想素质高、道德修养好、义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的同志选入工商队伍;二是规范“用人”的“楼梯口”,按照《党政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的人才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以有效带领十部职工不断开拓创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T商行政管理事业:三是规范“堵训人”的“瓶颈口”,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干部工作几年后必须脱产学、在职学、长短期培训提高,都要有规定和规范的操作,使干部的素质与时代的发展、工作的推进相通应;四是规范“淘汰人”的“出口”,做到能上能下、有出有进,渠道畅通。

其次要规范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承担着为各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和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的重任,规范财务管理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内部管理的重要力方面,要在“收钱、管钱、用钱”三个环节上制订健全的规范,完善应有的监督,并辅之以严格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决算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重大经费事项报批制度,严格执行审计制度,严禁设立“小金库”等规定和措施,确保“资金安全”,把钱用在工作和事业发展的刀刃上。

再次要规范资产管理。资产是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通过积极、有效、规范地资产管理,杜绝漏洞,防止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资产管理,重点要规范对同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 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并严格责任追究;按权限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保管、处置实行报批;积极推行政府采购等好的做法,做到物品统一采购管理和统一使用。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招标、工程监理和廉政监督制度,实行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廉政监督部门各自的职责等,谨防“工程起来了,人倒下去了”的不良后果。

如果把规范服务、规范监管执法、规范内部管理视作工商行政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内容,那么以下四个方面就是工商行政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是用法律来规范。法律是人类行为规范的底线,是不可触犯的刚性规定。对行政管理部门来讲“法无授权即禁止”,即职权法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干部职工必须牢固确立职权法定意识,明确法律在授予你一定权力的同时,其实也限定了你行使行政权力的大小和范围。 行政职权只有在法律授权后,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才能为之,否则就不得为之。凡是法律授权给工商机关的职责就必须履行到位,有所作为,否则就不得作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正确、有效和规范作为,避免缺位、错位、越位,才能规范工商部门的服务与监管执法,真正做到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职能。

二是用制度来规范。制度以其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而越来越受到重视,它是人类行为规范的有效补充。法律是宏观粗线条的纲领性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制定许许多多相应的、具体的、实际的、操作性强的制度规章来完善、补充和实施。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开展好规范化建设,就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来切实规范服务、执法与内部管理,制定市场准入临督机制来规范“注册登记权”和市场准入服务体系,有效防范不规范登记;制定消费维权监督机制来规范消费维权服务连务体系,有效防范不规范维权:制定监管执法监督机制来规范监管执法执罚权和监管执法体系,有效防范不规范执法;制定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来规范选人用人权,有效防范不规范用人;制定好财物使用监督机制来规范财物使用,有效防范不规范使用财物;制定好工商干部行为准则,有效防范不规范行为等等。

三是用道德来规范。道德引导是人类行为规范的软件建设,也是第一要素。道德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道德之所以为道德,很重要的特征就是个体内在的自觉自律,讲究的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用道德的力量来规范和制约人的行为不同于用法律、制度来规范人,后者带有强制性,所规制的也都是一些特定的内容,范围较窄;而道德需要的是从内而外的认同,而不是从外而内的强制,道德引导的内容也更为广泛。“德防之于将然之前,而法禁之于已然之后”。“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内需个体改善,外靠机制导向(法律也是一种导向),大力倡导自律、自省、自励。事实上,社会如果离开道德的规范和引导,就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没有职业道德的支撑,就会不依法行政;工商干部如果没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就会行为失范。因此,开展工商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建设,离不开道德引导。工商部门在注重对照法律条文实施监管执法和按章办事的同时,注重运用道德来引导、来规范,将取得事半功倍、堵源截流之功效。

工商管理规定篇(8)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第十条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判定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述行为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比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题注】 1998年12月3日

【章名】 全文

工商管理规定篇(9)

会计基础工作是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以及会计、财务领域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背景下,众多企事业单位已经认知到会计工作优化管理的重要性。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对强化管理质量,提升经济效益,树立社会良好形象,稳定市场经济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现意义。目前,我国工商管理部门对此进行了系统化建设与改革,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对此进一步明确会计规范化重要性已成为其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会计规范化的相关概述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会计基础工作是我国会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经济管理体系中的核心内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则是在基于会计基础工作发展的基础上得以提出并执行的会计工作重要基础准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会计工作质量的提升,会计从业人员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商管理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工商管理部门最为我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工作部门,对我国经济市场秩序的稳定以及各企业发展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资金性质进行系统化、秩序化管理。而财务部门作为工商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会计工作模式的优化以及会计从业人员职能的高低对工商管理部门工作质量以及社会形象具有直接影响作用。因此,更新工作观念,严格遵循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执行工作应成为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工商管理部门工作重点,是社会发展下的必然需求。

二、工商管理部门会计规范化必要性分析

自我国财政部门颁布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后,我国工商管理部门积极了推进并完善了会计规范化制定管理,并创新了会计工作管理模式,建立了J舨莆窆芾砥教ā5是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如,会计规章制度规范化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财务监督与管理工作作用发挥不明显;初期培训标准化不高,工作人员整体职能不高且人才易流失;缺乏可续合理的激励措施等。对此,工商管理部门应结合相关规定与社会需求,明确会计规范化必要性,用以促进会计工作的优化发展。

(一)有利于工作人员工商管理制度的强化

工商管理部门作为我国重要的行政部门,在进行经济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过程中,工作人员需对其行政管理制度具有全面的了解、掌握与遵循。基于此,工商管理部门会计规范化必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基于会计规范化促进会计工作人员对工商管理制度的学习、记忆与运用能力。例如,会计制度培训。在传统会计工作中,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多是零散、无序且杂乱的,工作人员在培培训过程中对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法律法规无法准确掌握与理解。而实行并加强会计制度的规范化培训,改变了传统培训体系缺失问题,实现了培训的规范化、系统化管理,有利于推动工作人员对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以及会计法律法规知识体系的构建,促进工作人员对会计制度的应用能力,对保障工商管理部门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提升工商管理部门会计工作人员工作热情

工商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会计工作是,加强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包括工作流程、各部门工作职责、员工绩效、奖惩制度等的规范化管理,可有效实实现工商管理部门工作公正、公平性、公开的发展,从而使得工商管理部门为单位员工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据研究表明,良好而有序的工作环境,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的改善以及员工工作能力的发挥,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是激发员工工作热情的先决条件。因此,加强工商管理部门会计规范化,有利于激发会计工作人员会计规范化管理的热情。

(三)有利于促进工商管理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

会计规范化不仅对会计工作制度、会计工作要求以及工作内容具有明确的要求与严格的规定,对会计管理人员的选聘、培训与晋升同样具有严格的要求,因此,基于会计工作规范化需求,加强工商管理部会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包括管理人员、管理内容、管理制度等),不仅有助于推进工商管理部门内部工作的优化与提升,也有利于促进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控、引导辅助与行政执法等作用的有效发挥,从而提升工商管理部门整体工作质量,促进工商管理部门良好社会形象的树立。

(四)有利于促进工商管理部门财务工作的创新

工商管理部门职责作用决定了工商管理部门在新形式下进行创新与改革发展。加之,工商管理部门财务管理中会计工作规范化的有效执行,对会计基础软件的需求得到进一步提升。在此发展背景下,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各下属机构要想加强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其管理模式与业务体系必须进行创新发展。而其与财务工作相关的新业务与新模式(包括网络财务一体化管理、社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等),则需要依据会计相关制度与法律法规进行创新与执行,并保证其管理与执行的科学性、系统化与规范化。

三、结论

总而言之,会计工作作为我国工商管理部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规范化管理与优化,对我国工商管理部门工作质量的提升以及社会形象的树立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因此,工商管理部门应提升自身对会计规范化的重视,明确会计规范化必要性问题,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积极组织开张工作,用以实现自身的优化发展。

参考文献:

工商管理规定篇(10)

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

(三)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四)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帮助。

第七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缴销、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时,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燃料以及货源,需要由国营批发单位供应的,供应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不得歧视。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

对擅自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从事正当经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机诈骗,走私贩私;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五)生产或者销售毒品、假商品、冒牌商品;

(六)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

(七)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帐簿和申报纳税,不得漏税、偷税、抗税。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请帮手、带学徒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所签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随意违反。

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其帮手、学徒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对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应当首先按照处理决定执行,然后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个人经营或者家庭经营营利性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以及各种技术培训等项业务的,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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