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医药行业研究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16 17:28:53

医疗医药行业研究

医疗医药行业研究篇(1)

1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新药开发中的优势[3-5]

1.1 与临床紧密结合,有深厚的临床基础

中药新药研发中最大的风险是在前期完成了大量的基础研究,却在临床阶段中发现疗效不佳或者出现安全性问题而导致整个研究失败,不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有时还会损害患者健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具有和临床应用紧密结合的特点,因此在新药开发方面有独特的优势。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有的来自名老中医的临床验方,通过多年的临床使用,反复摸索,进而形成协定处方,通过临床的反复辨证论治进行总结归纳后形成的制剂;有些处方来自民间秘方、验方,在临床中不断地改进而来。这些制剂都是长期临床实践总结的医学经验和知识的具体运用,体现了中医治疗疾病的扶正祛邪、http://标本兼治等整体观、系统论和辨证施治的原则,并经过多年反复临床验证,在安全性和有效性上有一定的应用基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发研制新药,将可缩短研究周期,避免或少走弯路,为开发着实有效、安全的中药新药提供一条特有的途径。

1.2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上市药品有益的补充

①功效上的补充:有些医疗机构制剂可用于治疗白癜风、重症肌无力、癫痫等一些少见病、慢性病或者没有特效药的疾病。②应用上的补充:有些医疗机构制剂对疾病不同阶段用药进行了细分,如按骨折的病程对制剂进行了细分,可分为骨折初期、中期、后期使用的制剂;有的制剂对剂型进行了改进,比如将治疗烧伤用的搽剂改为喷雾剂,从而减少使用时对伤口的刺激;在医疗机构制剂中还有一些方便临床应用的特殊剂型,比如熏蒸类药物、穴位用药物等。③治疗症候上的补充:如治疗心血管病的药物分为气虚血瘀型、肝肾阴虚型的、脾虚气弱型、痰阻瘀湿型等。

1.3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多样、资源丰富

中医药的特点决定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的多样性。全国各个省市地区大部分中医院都保留一定比例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这些制剂构成了各个医院特色治疗的一部分。据不完全统计,江苏、广东、浙江等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超过2 000种,在治疗作用和范围上涵盖了上百种适应证,在剂型上,涵盖了目前药典收载的所有中药剂型。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还充分体现了地方的用药特色。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多来自于民间验方,通常会使用一些资源丰富的地方特色药材,比如广东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常常用广东土牛膝、三角草、蛇鳞草等多种地方特色药材。

1.4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应用,推动中药(民族药)的发展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用药经验对研究地方药材的药理、药效等有很大帮助,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药、民族药的发展,比如六味五灵片、荆银颗粒、三九胃泰、正天丸、消渴丸、克痢痧、壮骨关节丸、小儿龙牡壮骨冲剂、复方丹参滴丸、参芪扶正注射液等均为医院制剂开发成新药的成功案例[6]。

2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开发成新药存在的困难

2.1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评价体系不规范

临床评价的不规范是阻碍医疗机构制剂向新药转化的最主要因素。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评价的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临床试验设计不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研发过程缺乏规范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无量化的数据进行科学评价其疗效。②对制剂的不良反应缺少规范的监测。③临床应用定位不明确,如肿瘤适应证药物,在临床中未能明确是辅助用药还是单用抗肿瘤药。④适应证过于宽泛,缺乏研究依据。⑤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比如,未与上市的治疗药物或者治疗方法进行对比,容易导致部分制剂虽然在临床上有一定口碑,但是通过规范的临床研究往往发现该制剂的疗效并不比市场有售的药品好。⑥制剂质量评价体系不完善。由于制剂在质量标准研究、制剂工艺研究方面要求比上市药品低,制剂质量的均一性、稳定性差也是影响临床评价的原因[7]。

2.2 医疗机构自身新药开发能力较低

目前,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转化为中药新药仍面临种种困难。①大部分医院缺乏开展新药研发的技术人员、经费等方面的支持,不具备承担新药开发的能力。②研发人员缺乏必备的研发新药的相关知识。体现在研发人员未能掌握新药研究各个环节的要求,自行、盲目开展研究,往往走弯路,事倍功半,即使个别品种成功获得新药证书,产品产业化的过程也是困难重重,甚至有些取得新药证书后就被冷藏。③医疗机构制剂基本处于非营利状态,严重阻碍了医院制剂转化为中药新药。

2.3 缺少良好的合作研发平台

目前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向新药转化过程中,合作各方思想未统一,医疗机构不愿意自行开发新药,药厂或者研究机构不了解医疗机构制剂情况,难以选择要开发的品种。因此,促进医院制剂向新药转化需要一个适当的研发平台,充分发挥药厂、院校、医疗机构、科研单位等部门在新药研发中的优势,共同开发,实现多赢。

2.4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医疗机构制剂多为名医、名家验方,一些医疗机构不注意自身制剂处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制剂处方在公开的杂志、书刊上刊登,导致失去知识产权;也有部分医院因为顾虑到知识产权问题,不愿意公开处方。以上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医疗机构制剂向新药的转化。

3 医院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的几点建议

3.1 规范临床研究,建立信息数据库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很多,但其中具有开发价值的只占少数。只有通过规范的临床应用和信息收集积累,获取大量的资料,才能判断制剂是否临床使用价值及市场价值。

规范临床研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①定位明确。临床应用定位方面,主要是明确是治疗用药还是辅助用药,是单独用药还是联合用药等使用原则问题;明确适应证方面,主要是要具体明确用于何种疾病或中医症候,或者是改善何种临床症状;机制研究方面,需对适应证的中医病因病机、治法治则、现代医学病理病机的认识、现有治疗方法的认识、诊断标准、疗效判定指标和标准、适应证预后和转归的认识、适应证的流行病学认识等方面有明确的认识。②严格按照新药研究要求设计临床试验。应严格遵循gcp规定的随机、对照、盲法、疗效量化判定等原则对其疗效进行再评价,与上市药品、现有的治疗方法进行比较。③建立完整的信息数据库。通过收集制剂的处方、工艺、质量标准、功能主治、临床使用情况、不良反应情况等信息,建立完善的数据库,通过这样的数据库,研究者可以筛选出有开发价值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6]。

3.2 创建良好的新药研发平台

医疗机构、科研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研发的不同阶段有各自的优势,可通过政府部门引导与协调,建立一个以科研机构为核心,以新药研发项目为纽带,以临床疗效为导向,以投资回报为目的的新药创新合作平台,有效地促进了研发各阶段的衔接与协调,提高研发质量与成功率,加快成果的产业化[8]。

3.3 注重知识产权及研究者利益的保护

由于部分医疗机构制剂在研究和应用过程中没有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部分制剂的详细处方被公开发表,被他人利用并在此研究基础上研制出新药,这些严重威胁到医疗机构的知识产权,并沉重打击医疗机构开发新制剂的信心,导致医疗机构即使有开发潜力的中药制剂也不愿意与制药企业合作开发。因此,明确医院、开发商、研发机构等权利关系,增强处方知识产权保密与保护意识,强化保密观念,切实做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促进医疗机构开发新药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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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小结

医疗医药行业研究篇(2)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中医医疗广告。

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二条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二十三条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第三十条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二)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医疗医药行业研究篇(3)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中医医疗广告。

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二条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二十三条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第三十条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二)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医疗医药行业研究篇(4)

一、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从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出发,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并举,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年,建设以二、三级中医医院为龙头,以综合(大型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为骨干,以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为基础的中医药服务网络,使中医药服务覆盖城乡、方便可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二、三级中医医院建设任务,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药技术人员;各级综合医院全部设立中医科、中药房;各区建设成为国家中医药工作先进区,80%的县(市)建设成为国家中医药工作先进县(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城市的目标。

二、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全中医药服务网络

(四)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资源,建设和发展好1所规范的区县(市)级中医医院。综合和大型专科医院的中医床位不低于医院床位总数的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中医特色诊疗设备不少于10种、中药饮片不少于300种、中医药服务项目不少于3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室)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相应中医诊疗设备,并至少有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够运用中西医两种治疗方法的医生,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均可提供中医药服务。

(五)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建设资金,加快改造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中医医院医疗服务条件及设施,提高服务能力。

(六)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社会和个人投资兴办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医医疗机构,具有相应资质和准入条件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可以开办个体中医诊所,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开办中医坐堂医诊所,并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重点专科建设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七)积极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的特色优势,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实施中医药健康指导,积极推广运用中医药。鼓励中医药康复事业发展,努力提升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养生保健、体质辨识、健康教育、慢性病干预及孕产妇、儿童和老年人医疗保健等服务的能力。

三、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八)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实施“名院、名科、名医”战略。建设好部级重点中医医院、重点中医专科医院、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和重点中药制剂室。在各级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大型专科医院重点建设一批有中医特色优势的中医“名院”“名科”。把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放在战略优先的地位,省、市级名中医要充分发挥技术带头作用,充分体现名中医服务效应。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医疗服务流程、质量评价等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因病施治、用药合理、服务优质、疗效确切。

(九)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十二五”期间,要开展对传统中医学术思想、技术专长、治疗经验的收集整理,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加强对珍贵古籍名录和中医名家传记的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各级医疗机构要抢救性地整理本院历代名老中医医案,研究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和诊疗经验。在中医药机构中设立名老中医药专家工作室和学术研究室,配备学术继承人,系统研究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整理研究传统中药制药技术和经验,形成技术规范。挖掘整理民间中医药经验和技术,特别是加强民间传统秘方验方的挖掘、保护和利用。做好中医药文物、古籍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十)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要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整合全市中医药科技资源,推进中医药科研基地建设。支持中医药科技创新,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等系统研究,推动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加强对中医药方剂的创新与研究,对承担国家和省、市中医药攻关课题的项目予以扶持和帮助,推动我市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评价等工作的大力开展。

四、加强中医药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水平的人才梯队

(十一)充分吸引大中专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中医药服务。有关部门要制定吸引中医药人才的优惠政策,鼓励高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优化基层卫生服务组织的人才结构。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社区和乡镇造就一批学得好、回得来、留得下、用得上的中医药人才。

(十二)抓好高层次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制定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造就新一代中医药领军人才和一大批中青年优秀中医。积极培养和确定名老中医继承人,开展中医药师承和继续教育工作。总结中医药师承教育经验,探索更加实用快捷的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妥善解决取得执业资格的师承人员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健全继续教育网络。鼓励西医学习中医,促进中西医学术交流。

(十三)加快基层中医药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加快农村和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措施与办法。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及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学习。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解决好基层中医药技术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待遇等问题。开展中医执业医师多地点执业试点,允许公立医院经验丰富、水平高、群众欢迎的临床中医药人员到社区、农村行医问药,推动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专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面向基层医生开展中医药基础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培养一批基层中医药实用型人才。

五、加强中药产业监管,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十四)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加强对我市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加强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建设,开展中药材的种植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污染控制、质量检测及标准化研究。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制定扶持政策,建设道地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生产基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质量监管工作,从源头上把好中药材质量关。

(十五)建设现代中药工业和商业体系。中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地方中成药、中药饮片的生产与加工。组织实施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药企业优势资源整合,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制造基地、物流基地,打造一批知名中药生产、流通企业。加大对中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品牌的扶持与保护力度。优化中药产品出口结构,提高中药出口产品附加值,扶持中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以中药生产企业GMP认证、中药流通企业GSP认证和中药饮片生产相关规定为准入条件,加强对中药饮片质量和流通环节的市场监管。

(十六)优化中药制剂的发展环境。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建设中药制剂室,研制和生产特色中药制剂。不具备中药制剂生产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和药品生产企业加工配制中药制剂。对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且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给予放宽报批条件。对将中药加工成细粉,用传统基质调配外用、鲜药榨汁和遵医师处方(1人1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中药制品,不纳入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范围。

六、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营造浓厚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中医医疗机构在发展建设中要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内涵,服务宗旨、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和内外环境要彰显中医药文化特色。加强中医药文化教育基地建设,开展经常性的中医药科普宣传及健康指导。加强中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打造中医药文化品牌,在道里区中医街开辟中医药文化长廊,建设我市标志性中医药文化宣传阵地。每个区、县(市)都要建立若干个中医药科普园地。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文化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开展的传统医药活动,进一步开展与外国政府和民间的中医药技术交流,扶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中医药生产企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拓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文化的对外宣传,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

八、制定优惠政策,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府在发展中医药工作中的责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地方政府卫生工作绩效考核目标。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的作用,研究落实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尊重、百姓满意的良好局面。

医疗医药行业研究篇(5)

长期以来,中医药和西医药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这是*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独特优势。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是*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国中医药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人才匮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中医药工作,开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

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发展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一)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室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积极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大公立中医医院的改造建设力度,有条件的县以上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研究制订中医诊疗常规、出入院标准、用药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培育、培养一批名院、名科、名医。推动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

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二)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推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加强引导和管理。

四、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一)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开展中医药古籍普查登记,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和珍贵古籍名录,加强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整理历代医家医案,研究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和诊疗经验,总结中医药学重大学术创新规律。依托现有中医药机构设立一批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系统研究其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整理研究传统中药制药技术和经验,形成技术规范。挖掘整理民间医药知识和技术,加以总结和利用。

(二)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整合中医药科技资源。推进中医药科研基地特别是国家和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支持中医药科技创新,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等系统研究,推动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加强重大疾病的联合攻关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推行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评审同行评议制度。

五、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事业需要,规划发展中医药院校教育。调整中医药高等教育结构和规模,坚持以中医药专业为主体,按照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施教,强化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和基本实践技能培养。选择部分高等中医药院校进行中医临床类本科生招生与培养改革试点。加强中医药职业教育,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国家支持建设一批中医药重点学科、专业和课程,重点建设一批中医临床教学基地。

(二)完善中医药师承和继续教育制度。总结中医药师承教育经验,制订师承教育标准和相关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落实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培养与专业学位授予相衔接的政策。妥善解决取得执业资格的师承人员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健全继续教育网络。

(三)加快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定向为农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措施。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探索中医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制订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造就新一代中医药领军人才和一大批中青年名中医。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开展面向基层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

(四)完善中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制订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评价标准,改进和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的中医药专业考试方法和标准。建立国家中医药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褒奖相结合的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

六、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一)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加强对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开展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建设。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快种质资源库建设,在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区建设保护区,建立一批繁育基地,加强珍稀濒危品种保护、繁育和替代品研究,促进资源恢复与增长。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道地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开展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合理调控、依法监管中药原材料出口。

(二)建设现代中药工业和商业体系。加强中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组织实施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药企业优势资源整合,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制造基地、物流基地,打造一批知名中药生产、流通企业。加大对中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优化中药产品出口结构,提高中药出口产品附加值,扶持中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三)加强中药管理。完善中药注册管理,充分体现中药特点,着力提高中药新药的质量和临床疗效。推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质量和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和配制中药制剂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

七、加快民族医药发展

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就医条件,满足民族医药服务需求。加强民族医药教育,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医药人员素质。完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加强民族医药继承和科研工作,支持重要民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和出版,开展民族医特色诊疗技术、单验方等整理研究,筛选推广一批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建设民族药研发基地,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发展。

八、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

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大对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力度,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创造良好传习条件。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开展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加强中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打造中医药文化品牌。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九、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开展的传统医药活动,进一步开展与外国政府间的中医药交流合作,扶持有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拓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在*国对外援助、政府合作项目中增加中医药项目。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文化对外宣传,促进国际传播。

十、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医疗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实施国家中医药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充分发挥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医疗医药行业研究篇(6)

中医药(民族医药)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中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中医药事业发展还面临不少问题,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中医药和西医药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这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独特优势。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我国中医药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人才匮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中医药工作,开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

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发展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一)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室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积极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大公立中医医院的改造建设力度,有条件的县以上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研究制订中医诊疗常规、出入院标准、用药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培育、培养一批名院、名科、名医。推动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

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二)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推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加强引导和管理。

四、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一)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开展中医药古籍普查登记,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和珍贵古籍名录,加强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整理历代医家医案,研究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和诊疗经验,总结中医药学重大学术创新规律。依托现有中医药机构设立一批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系统研究其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整理研究传统中药制药技术和经验,形成技术规范。挖掘整理民间医药知识和技术,加以总结和利用。

(二)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整合中医药科技资源。推进中医药科研基地特别是国家和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支持中医药科技创新,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等系统研究,推动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加强重大疾病的联合攻关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推行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评审同行评议制度。

五、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事业需要,规划发展中医药院校教育。调整中医药高等教育结构和规模,坚持以中医药专业为主体,按照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施教,强化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和基本实践技能培养。选择部分高等中医药院校进行中医临床类本科生招生与培养改革试点。加强中医药职业教育,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国家支持建设一批中医药重点学科、专业和课程,重点建设一批中医临床教学基地。

(二)完善中医药师承和继续教育制度。总结中医药师承教育经验,制订师承教育标准和相关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落实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培养与专业学位授予相衔接的政策。妥善解决取得执业资格的师承人员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健全继续教育网络。

(三)加快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定向为农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措施。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探索中医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制订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造就新一代中医药领军人才和一大批中青年名中医。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开展面向基层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

(四)完善中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制订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评价标准,改进和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的中医药专业考试方法和标准。建立国家中医药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褒奖相结合的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

六、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一)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加强对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开展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建设。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快种质资源库建设,在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区建设保护区,建立一批繁育基地,加强珍稀濒危品种保护、繁育和替代品研究,促进资源恢复与增长。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道地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开展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合理调控、依法监管中药原材料出口。

(二)建设现代中药工业和商业体系。加强中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组织实施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药企业优势资源整合,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制造基地、物流基地,打造一批知名中药生产、流通企业。加大对中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优化中药产品出口结构,提高中药出口产品附加值,扶持中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三)加强中药管理。完善中药注册管理,充分体现中药特点,着力提高中药新药的质量和临床疗效。推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质量和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和配制中药制剂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

七、加快民族医药发展

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就医条件,满足民族医药服务需求。加强民族医药教育,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医药人员素质。完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加强民族医药继承和科研工作,支持重要民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和出版,开展民族医特色诊疗技术、单验方等整理研究,筛选推广一批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建设民族药研发基地,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发展。

八、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

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大对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力度,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创造良好传习条件。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开展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加强中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打造中医药文化品牌。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九、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开展的传统医药活动,进一步开展与外国政府间的中医药交流合作,扶持有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拓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在我国对外援助、政府合作项目中增加中医药项目。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文化对外宣传,促进国际传播。

十、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医疗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实施国家中医药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充分发挥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三)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按照中西药并重原则,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鼓励使用中药。

(四)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进中医药立法进程,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完善中医药专利审查标准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制订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加强中药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将道地药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

医疗医药行业研究篇(7)

【中图分类号】R248.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6-0371-02

1中医临床医疗现状

多年来,我国中医临床医疗发展相对较为缓慢,很多中医特有的临床医疗技术没有得到最佳运用,丰富与发展。究其原因,我国中医医疗现状出现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科研方向与临床脱节。目前,许多中医临床医疗科研团队的科研都在实验室进行,科研立项专注于重症难症,而忽略了临床所见的普通病症的研究。所研究项目在临床医疗中应用不上,研究项目满足不了临床的需求,科研项目大多存在赶潮流与主观想象;科研投入经费不足。在临床的医疗中,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经过反复实验,但目前我国中医临床医疗经费难以满足实验所需。造成一部分实验停滞不前,很难出疗效;科研过程不够规范。同样在科研过程中,研究人员随意化,没有形成一个稳定并且系统的专业团队,现阶段中医临床研究团队缺乏专业基础知识结构,人员水平参差不齐,难以研究出成果;低水平科研重复。科研内容看似丰富,但可行性较差,许多科研内容出现严重重复;科研效率较低,科研配套落后。许多科研人员满足现状,难以超越自我,缺乏创新能力,很难与其他科研人员合作,导致科研效率降低,同时我国很多中医医疗机构科研人员不仅要利用专业知识进行医学研究,还要花费时间进行研究用品的采购,没有专人提供医疗实验用品。这就浪费了科研人员的时间与精力,他们要比较不同的产品,要用最低的价格购买更实用的产品,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导致科研效率降低。通过落后的科研配套使得科研人员难以接触专业前沿科研,实验配套用品的落后直接导致科研人员实践不了前沿技术。

2提升中医临床医疗效果的路径

2.1提高中医临床人员业务素养。要想真正提升中医的临床疗效,就必须要注重人才的培养,必须要切实把中医临床领域的专业人员整体业务素养提升上来。各个中医医院都必须要注意把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以及专业知识的再深造。这也是各级中医院必须重视的一部分。同时,在临床医师的常规培训工作中,也要侧重中医基本功以及临床基本业务技能。中医院各科室专家要定期对新医师进行培训以及重点帮扶。高级专家必须坚持临床治疗,把科研内容与临床实践相结合,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医院要在科室之间提供多交流,多沟通的学习机会,学术间交流是提高临床疗效的有效途径,有经验的医师将有效的经验介绍给其他医师,只有这样齐心协力,博取众家之长才能把中医临床医疗达到最佳效果,才能将中医临床医疗效果提升到新的水平与高度。要针对不同层次的专业人员临床工作时间以及治疗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年终定评,与职务晋级等方面有直接关系。

2.2不断拓展中医临床服务领域。中医医院是中药的主要传承基地,也是推动中医药发展的载体。中医医院要以中医药为特色突出自身优势,通过提升临床医疗效果,来推动中医药不断发展。通过调研以及群众需求,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并能按照不同病因及病种进行规划,专病专科,例如许多疾病都有专门科室,风湿科,中风科等等,如果再成立这些疾病的康复科室,更能发挥中医特长,展现以中医理疗、现代康复为一体的系统服务领域。这不仅改善了中医医院分类单一的现状,更能发挥中医多种类的治疗手段及方法。还要根据中医临床医疗服务特色,改善机构设置,扩大医疗服务的范围,不仅收治普通疾病,还要对疑难杂症进行科室设置,还可以拓展到生育、衰老等内容的医疗服务。真正做到用中医手段进行防未病,治未病,根据个人身体差异做出针对性调理方案,进行健康评估等服务项目。

2.3加大中医临床科研力度。临床科研力度是中医学发展的动力源泉,是保证中医临床医疗效果的基础。很多中医临床研究仍然停留在片面的实验室研究上,还没有形成一个专业的中医临床研究团队,还有些医生只愿意在实验室研究,不愿意接触患者,这样的科研结果缺乏临床基础是行不通的。必须要通过对中医临床常见病、疑难病等症状的临床研究,要在这些项目上组织优秀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科研,在中医理论的指导下发挥中药的优势与特长,紧密结合临床病症进行研究。并对重点的临床诊断、治疗以及疗效进行论证,加以总结,综合治疗方案,研制诊治设备,要取得原创性的中医临床医疗成果。定期邀请中医专家、学者进行中医临床科研思路以及方法上的指导,通过临床人员的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等方法,来提升各医院中医药临床科研的能力。在此过程中,既要遵循传统中医理论的内涵,又要根据临床特点吸取现代科研的优势,通过不断自我完善,使科研成果完成评估,鉴定,推广等工作,让科研成果快速应用到临床医疗上来,提升临床医疗效果,吸引患者就诊中医,以此扩大中医的临床市场。

2.4研制临床中药饮片。中医的科普宣传的重点要放在中医药的特色层面山给,中药饮片是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体现内容。中医药的疗效其优越性要体现在副作用较低,对身体伤害较小的特点上,并且针对不同患者其治疗针对性较强等等。中药的服用还需要做到科学用药,合理有效的用药。中药加工过程注意事项较多,要严格执行规范要求,并保证中药饮片的含量与质量。通过传统制剂方法,专人专管,防止伪劣产品合成中药饮片,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治疗,例如膏药、丸药、注射剂等等,既有利于投药,又方便了群众,更重要的是提升了中药的使用效率。同时,也要防止中成药的滥用药现象,目前,许多中成药侧重西化,用西医的治疗方式来服药,不分寒热、虚实,造成了中药西用的现象,这样持续用药可能出现毒副作用,间接损害了重要的声誉,误导了患者,增添病痛。中医药从业人员更要注重这一点,及时纠正中药饮片的服用方法,加强宣传力度。

2.5加强科学管理模式。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让中医的医疗水平不断提升,作为中医医疗机构必须要转变治疗理念,不断提升个人专业素养。这就要求管理机构不断提升管理水平,才能适应中医事业的飞速发展。要在中医医院中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责任落实到个人,才能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在中西医之间建立良好地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作用争取在科研项目上取长补短。对于中医从业人员要进行定期量化考核,制定规范的评定标准,建立完善的临床医疗效果评价系统,为中医医疗规范化奠定科学基础。

综上所述,提升中医临床医疗效果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必须要加大力度完善科研平台,更新管理理念,培养出具有高水平中医理论知识,科研方法创新的研究型队伍,最终提升中医临床医疗效果。也让患者更好的接受中医治疗,也为中医临床医疗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霍清萍.临床路径模式应用于中医科病房管理初探[J].医院管理杂志.2006(05)

[2]龚标.英国的中医临床病种分类及分析[A].重庆市针灸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10

医疗医药行业研究篇(8)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51号)和《上海市打造世界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行动方案(2021-2023)》,进一步推进闵行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闵行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一、    闵行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闵行区聚焦智能医疗、精准医疗、国际医疗高端服务,通过规划布局、政策引导和环境建设,着力加强研发创新资源和产业发展资源集聚,促进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大力培育具有较高品牌度的优势产品,鼓励重点企业发展,全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为实现更高质量、更高效益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产业规模保持增长。闵行现有生物医药企业446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140家,相比三年前增长了96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9家,相比三年前增长了4家。规模以上商业和服务业企业53家。2020年112家规模以上企业营收312亿元,其中59家规上生物医药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为240亿元,相比三年前增长39亿元,年复合增长6.08%。规模以上商业21家和服务业企业32家,2020年营收72亿元。

创新能力稳步增强。近三年来闵行区生物医药产业的研发创新能力稳步增长,新增药品注册批件2件,新增药品临床批件24件,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批件7件,新增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14件,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21件,新增生物医药产业领域创新研发中心8家达23家,新增上市企业1家,现为2家。

特色园区初具形态。近年来,闵行北部新虹桥国际医学园区“1+2+10+X”医疗体系搭建完成,建设了1家共享医技中心、2家综合医院、10家专科医院以及X个特色门诊,集聚了信达生物、威高研究院等研发龙头,立足大虹桥、辐射长三角、定位国际化的智慧医疗“医、学、研、产、用”一体的高端医疗服务区初具形态。闵行南部智能医疗示范基地引入了中科新生命、英基生物等一批精准医疗相关企业快速成长,建设医疗机器人产业研究院,正在加快形成上海智慧创新医疗高地。闵行东部承载着思路迪、之江生物、美敦力等国内外领先的高端医疗器械研发生产企业,产值加速增长。

    闵行区生物医药产业已具备了坚实的发展基础,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面临挑战,存在着产业集聚度偏低、产业结构需要进一步调整、产业创新服务平台缺乏、产业政策和服务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等问题。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重要批示指示精神,面向全球生物经济蓬勃繁荣的大方向、大趋势,紧抓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的重大机遇,聚焦重点领域,规划重点任务,提升产业链发展水平,推进闵行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思路

按照上海南部科创中心建设总体部署,围绕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和市生物医药产业“1+5+X”特色园区规划,坚持“研发制造和高端服务”双轮驱动,按照“北服务、南研发、东转化”优化布局,规划闵行生物医药产业“4+3+X”园区格局,在深化现有莘庄工业区、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浦江园、紫竹高新区四大具有良好产业制造基础的基地布局基础上,重点以北部新虹桥国际医学园区、南部智能医疗示范基地和医疗机器人产业园、东部国际生命健康城三个片区为依托,以华理科技园梅陇基地等其他“X”个特色转化基地为补充,注重创新链整合与产业集群培育,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实现高端化、智能化、国际化发展,加快构建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制造和转化服务高地。

(三)主要目标

未来三年,将聚焦创新药物、高端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做强生物制药装备智造,培育医疗机器人、智慧医疗和国际医疗高端服务等特色产业,持续引育产业龙头,围绕产业链优化搭建CXO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到2023年,闵行将成为辐射长三角服务全中国链接全世界的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和生物医药产业与健康医疗、人工智能融合发展的创新示范基地。

经济总量目标。到2023年,实现产业经济营收总量达到500亿元,年均复合增长17%。其中生物医药商业和服务业营收200亿,新增128亿元;规上工业企业产值300亿元,新增60亿元,年均目标复合增长率7.8%。

各基地产值目标分解如下:

莘庄工业区(含向阳工业区)现有生物医药工业总产值62.3亿,年均目标复合增长率11%,到2023年增长22.9亿元,达到85.2亿元。

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生物医药工业总产值107.3亿元,年均目标复合增长率4.5%,到2023年增长15.1亿元,达到122.5亿元。

临港浦江园(含国际生命健康城)现有生物医药工业总产值31.9亿元,年均目标复合增长率14%,到2023年增长15.4亿元,达到47.4亿元。

紫竹高新区现有生物医药工业总产值5.6亿元,年均目标复合增长率8%,到2023年增长1.4亿元,达到7.0亿元。

其他街镇现有生物医药产业工业总产值32.7亿元,年均目标复合增长率5%,到2023年增长5.2亿元,达到37.8亿元。

智能医疗示范基地和医疗机器人产业园2023年产业营收规模超过15亿元。

新虹桥国际医学园区及华漕镇医健产业2023年营收规模超过50亿元。

企业发展目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超过69家,新增10家以上;新增上市企业3-4家。

三、重点领域

(一)生物制品。积极推动新型疫苗、多肽类生物药、抗体药物、生物合成等产品的开发,加快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疗法、基因治疗等相关技术研究和转化。大力推动新型酶工程生物制品、抗肿瘤等基因重组药物的产业化。

(二)化学药物。围绕肿瘤、心脑血管、糖尿病、肝炎等领域,组织开展针对新靶点、新机制的创新药物研制,积极推进抗肿瘤等创新药物的产业化。鼓励企业发展大品种产品,通过绿色生产工艺、新药物剂型的应用开发,进一步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加快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进一步提高区内企业生产药品的质量水平。

(三)医疗器械。鼓励发展创新型医疗器械,重点支持智能医疗机器人、微创介入与植入医疗器材、高效诊断试剂、个性化定制器械、可穿戴医疗检测和康复器械、高端内窥镜、全数字磁共振及核心部件等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推动生物医药产业与人工智能融合发展。结合应急疫情防控需要,支持高端影像设备、治疗设备和检测设备等疫情防控相关新产品开发。

(四)制药装备及原材料。大力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链关键制药装备及原材料的研发创新,如细胞培养基等生物制药工艺重要原材料、层析系统等重要制药设备、一次性反应袋等关键耗材、医药保健食品等重要原材料等。以自主开发为目标,加强产业链技术革新,实现卡脖子关键制药装备及原材料产业化技术突破。

(五)技术合同与智慧医疗服务。吸引、培育和做大做强涵盖从药物靶点发现到生产应用的研发、设计与生产制造技术服务平台,发展CXO外包服务。推进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与产业融合,重点支持在医学影像、辅助诊疗、智能医护、精准医疗、远程医疗等领域的研发与应用,推动产业创新赋能增值。大力推动干细胞、CartT、基因治疗等新兴医疗技术服务的开展。

四、主要任务

(一) 优化规划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1、通过规划布局、政策引导和环境建设,以生物医药产业 “4+3+X”产业园区为载体,加强研发创新资源和产业发展资源集聚,建设智慧医疗创新试验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4”指的是莘庄工业区(含向阳园)、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浦江园、紫竹高新区四大具有良好产业制造基础的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提质增效为主;“3”指的是北部新虹桥研发创新中心,南部智能医疗创新示范基地及医疗机器人产业园,东部临港浦江生物医药承载区,建设生物医药产业特色园区;“X”指的是华理科技园梅陇基地等面向生物医药产业为主的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可根据需要动态扩展。

专栏1优化产业布局,建设特色片区

(1)北部新虹桥研发创新中心。以新虹桥国际医学园区为核心的相关区域,目标将打造面向长三角一体化的生物医药产业高端研发服务总部集聚区和国内外最新医疗服务及创新疗法先行试验区。(推进部门:区科委、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卫健委、区环保局、区规资局、华漕镇、南虹桥、新虹桥医学中心)

(2)南部智能医疗创新示范基地和医疗机器人产业园。将联动交大医疗机器人产业研究院、人工智能产业研究院和马桥人工智能试验区,重点打造健康医疗与智能产业紧密融合发展示范基地和高校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推进部门:区科委、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卫健委、南滨江及相关街镇)

(3)东部临港浦江生物医药承载区。以国际生命健康城为中心,新增2.15平方公里规划用地,以高端医疗器械的研发制造和高端生物药产业化为目标,与航天产业社区的生物医药制造产业承载区联片打造约3平方公里的“临港浦江生物医药承载区”。(推进部门:区科委、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卫健委、临港浦江园、莘庄工业区、浦江镇)

(4)华理科技园梅陇基地。由华东理工大学和闵行区合作共建,以分子诊断和基因治疗细分领域为主要研究方向,致力建设推动前沿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推进部门:区科委、区发改委、区经委、梅陇镇)

(5)智慧健康产业基地。由金效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用地77亩,建设18栋柔性化工业厂房,形成以智慧健康产业为核心,智能医疗、生物技术为主导产业的研发、办公、中试一体的智慧健康产业集聚中心。(推进部门:区科委、区发改委、区经委、马桥镇)

(二) 引育龙头企业,促进高效发展

2、聚焦龙头企业培育,加大重点产品支持力度,鼓励生物医药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收购并购、权益引入和转让等方式发展壮大,培育生物医药产业龙头企业。围绕核心产业重点瞄准国内外生物医药跨国巨头、国内细分领域优势企业,招大引强,着力招引一批重大产业项目。

专栏2围绕重点企业和产品,强化产业集聚

(1) 培育龙头企业。积极推动新药研发等创新研发成果的转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产业化项目的落地。支持创新型高成长企业依靠风险融资加速成长,推动生物医药行业内骨干企业,通过上市、市场化并购等方式,兼并收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培育行业龙头企业,打造闵行品牌。(推进部门:区经委、区科委、区投促中心、各街镇各园区)

(2) 引进重点项目。通过租金补贴、优先供地、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等扶持政策,吸引生物医药领域重点优质企业落户生物医药重点产业园区和基地。(推进部门:区投促中心、区经委、区科委、各街镇各园区)

(3) 支持重点产品。支持一批重点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实施大品种培育战略,加大对优势产品和重点产品的投入力度,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产品。积极支持新型诊断试剂、生物疫苗、治疗性药物和相关影像诊断产品、医用生物材料等创新产品走向国际化。

(推进部门: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

(三) 培育新兴业态,发展智慧医疗

3、围绕智慧医疗的发展应用,以培育发展医疗机器人产业为特色,重点发展人工智能、精准医疗、智慧医疗数字化高端产品及细胞免疫治疗、基因治疗等高端医疗技术。

专栏3围绕智慧医疗,培育新兴业态

(1) 发展医疗机器人特色产业。围绕交大医疗机器人研究院和产业园建设,开展面向微创手术、康复治疗、生活辅助等各类智慧医疗应用研究,推动我国医疗机器人技术转化和产业发展,集聚一批先进智能材料、手术机器人、康复与辅助机器人、影像导航介入、植入式器件及生物微电子、生物光学等医疗机器人上下游相关企业。(推进部门:区科委、南滨江公司、上海交大)

(2) 建设智慧医疗创新基地。启动建设国内首家面向医疗机器人产业且获得国家药监局认证的公共检测平台,深入开展人工智能共性技术研发,积极搭建医疗影像诊断特色应用数据中心,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场景的尽快应用,探索应用5G技术开展远程手术。(推进部门:南滨江公司、上海交大)

(3) 推动产业园区融合发展。推进医疗健康服务集聚区与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的融合,形成以医药研发和治疗检验等医疗服务为核心,产业链延伸、示范效应显现的“产、学、研、医、用”高度融合一体的研发医疗服务示范中心。(推进部门:区卫健委、区科委、新虹桥医学中心、临港浦江园、南滨江公司)

(4) 支持先进疗法技术研究。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与医院合作,紧跟国际前沿技术,开展干细胞、免疫治疗、基因治疗等先进疗法和先进技术的研究转化。(推进部门:区科委、区卫健委)

 

 

(四)完善创新平台,优化支撑体系

4、依托区内科创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强产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类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和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打造生物医药产业优质服务新生态。

 

专栏4提高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服务体系

(1) 完善产业技术服务平台。扶持专业服务型企业,围绕产业链功能薄弱环节,积极招引专业化CRO、CDMO、CMO等CXO配套服务企业,完善产业链。全力推广新生产模式应用,支持基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的产能建设与交易服务,积极对接区内创新资源,推进医疗器械注册人、合同研发生产等新模式发展。(推进单位:区科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园区)

(2) 聚力建设重大创新平台。依托上海交通大学医疗机器人产业研究院,建设国家医疗机器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发展医疗机器人前沿原创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聚焦创新技术研发、临床研究应用、产业转化与服务等平台建设,加速医疗机器人特色产业相关领域内企业成果转移转化。筹建生物药创新研究院,为生物药的研发服务和原始创新提供策源力。推进交大“转化医学研究设施”国家大科学装置区内共享,支撑现代医学创新重大研究。(推进单位:区科委、南滨江公司、上海交大)

(3) 筹建医学数据中心和共享平台。建设新虹桥国际医学园区医技共享信息平台,探索对社会办医机构的信息化管理服务和开放。(推进单位:新虹桥医学园区、区卫健委)

(4) 创设医疗器械创新服务站。构建全链条医疗器械产业服务体,提供医疗器械功能性、可靠性、合规性、易用性、批量性工程化服务,并通过建立一站式综合服务,提升医疗器械发展软环境。(推进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科委、南滨江公司)

五、保障措施

(一) 深化协调服务机制

完善生物医药产业领导小组日常联络和生物医药产业推进办公室工作机制,协调重点项目落地和重大项目推进,其中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卫健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投资促进中心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相关政策,各街镇、园区承担产业推进主体职责。

进一步加强市区联动,积极争取市级部门在闵行建设布局一批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创新资源,建设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区,承接市级生物医药产业重大项目的落地。

(二)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完善产业政策,加大企业引育和财政扶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开展重大产业技术攻关。支持龙头企业建设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推进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支持药械创新产品走向国际化,鼓励药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在本区开展委托生产。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本区生物医药企业申报上海市的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对市级财政予以支持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区财政给予匹配。

(三) 加强过程跟踪保障

加快土地“腾笼换鸟”,加速园区升级改造,落实产业发展空间。加强科技金融支持,推动区域环评,集聚创新人才,保障方案实施。开展对重点任务跟踪服务,提高方案实施效果。持续关注生物医药前沿动态,适时调整工作实施重点,开展科技情报搜集、交流咨询等工作,为方案实施提供智力支撑。

医疗医药行业研究篇(9)

中图分类号 F272.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2-0029-03

基金项目 本文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重点研究课题“中医药高等院校人才培养规模与行业需求数量的比较研究”[批准号:高学会(2006)28]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 王思民,江西中医学院教务处高教研究室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

俞颂华,江西中医学院教务处高教研究室科员,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高校管理;

刘志勇,江西中医学院教务处实习科副科长,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江西 南昌 330004)

中医药作为我国独具民族特色和发展优势的产业,是在国际经济大循环中最有可能取得国际市场竞争优势的产业,然而,在这个产业竟出现了“中国原产,韩国开花,日本结果,欧美收获”的局面,究其原因,中医药产业的人力资源是关键因素之一,因为企业的成败取决于经营企业人才的优劣。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中医药人力资源状况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振兴民族产业。

一、学科特点因素

(一)思维方式因素。思维方式决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门学科的存在与发展。中医学从它诞生的《内经》起,就浸润了浓厚的儒、道文化色彩,其整个理论体系充满了宏观(整体观)与思辨(辨证论治)特色,其理论的形成及其发展主要依靠中国传统的系统思维,这种思维方式和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息息相通、水乳相融。中医的传统思维方式影响了中医学科的发展:一是对人文和哲学科学先进的研究成果非常容易接纳和吸收,中医理论在其发展历程中,移植和吸收了各个时代的先进的人文和哲学科研成果内容,如阴阳、五行、气及阴阳学说等,都是从中国哲学中吸取而来的,中医学体现了医学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高度融合和统一;二是中医的思维方式影响了中医与现代自然科技文明的嫁接,而更注重于传统文化知识的培养与教育。中医的这种独特的思维方式给中医教育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其理论和自身的发展没有象西医那样随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而突飞猛进,不仅使中医走向现代化的步伐延缓了,而且对中医药人力资源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研究方法因素。按照民族、区域、社会、历史等原因形成的研究习惯来划分,方法论大体分为两大体系。其一是以综合为主要倾向的研究方法,即在整体上把握对象的方法。它多以哲学方法、系统方法以及最新出现的模糊集合、模糊识别方法等为基础。我国中医学的整体观和辨证论治就是运用这种宏观和综合的研究方法。其二是以分析为主要倾向的研究方法,即把整体分为若干部分来研究的还原性研究方法,多以物理学、化学、数学方法为基础。这就是西方西医所习惯采用的研究方法。中医学和西医学由于其思维方式与研究方法的差异,导致形成两个不同的生命科学理论体系。两者理论体系的截然不同又决定了两者基础课程教育的差异,进而形成不同的医学模式。西医学以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为基础课程,重点训练和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增加其对感性知识的获取能力,其医学研究方法是比较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而中医学以文学、历史、哲学为基础课程,侧重训练学生的思辩思维能力,培养其对理性知识的认知能力,其医学研究方法是具有中医特色的“时空-生物-心理-社会”的综合模式。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科学的日益发展,人类对世界的认识不断深入,单靠某一种方法进行科学研究,难以达到探寻科学真谛目的,因此科学在高度分化的同时又出现了高度综合的倾向,产生了以自觉综合为主要倾向的现代科学方法论。研究方法的改变势必导致两种医学模式在理论研究或者临床实践上的结合。这对中医药人力资源的形成和培养将产生重大变革的影响。

(三)教育模式因素。中医教育模式有两种:一是师承教育;二是学院教育。这两种教育模式均对中医药人才的培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师承教育是中医教育的最早模式,它是由中医学的人文思想和其经验医学的学术特性决定的,已经深深地融入到中医的学术体系中,“师带徒”已经成为中医传承的关键。虽然中医师承传统的带徒式的教育方式,为中医学的生存、传承、发展起到了主导性作用,但是传统师承方式由于少数人、小范围的限局性,无法适应现代这种大规模的、群体性的、敞开性学院教学的需求,不利于中医学主动融入到大教育、大卫生的体系中去,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长期发展下去,其传承的相对局限和单一性可能导致中医阵地的萎缩和市场的丢失。另外,传统的师承教育特点难以承担中医事业培养多元化和复合型人才的重任。

中医教育模式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医药人力资源的质量,产出的中医药卫生人力数量过多或过少、质量好与坏,不仅会影响中医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市场,也会影响到市场对中医药的认同感。因此,只有把师承教育和学院教育这两种模式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使中医药人力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也才能适应中医学科的市场竞争。

二、供需平衡因素

中医药人力资源供需平衡因素包括两组供需关系:一是中医药卫生服务的供方和社会对中医药的需求构成的供需关系。在这组供需关系中供方提供的医疗服务量(病床总量、门诊总量、病床使用率等)受社会需方(包括人口总量、城镇人口比例、老龄化和14岁儿童以下人口比例)等各种因素的制约,供方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数量取决于社会需求量的多少,如果过多或过少提供医疗服务,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或不能满足人们的医疗卫生的需求;二是中医药教育和中医药卫生服务供方,它们构成中医药人力资源的第二组供需关系。中医药教育机构是中医药卫生人力的生产者,中医药教育的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决定了中医药卫生人力的基本情况,中医药教育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中医药卫生人力质量的好坏,而中医药卫生人力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中医药卫生供方产出状况。中医药卫生服务供方对中医药人力的需求是中医药教育层次、规模、结构确立和优化的基本依据。因此,中医药教育和中医药卫生服务供方是辨证的相辅相成的关系。中医药教育产出的中医药卫生人力,应当满足和符合中医药卫生服务需方的要求,这样二者才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不至于造成人才的浪费和无谓的损失,才能符合人力市场规律。但是我国近几年中医药教育和中医药服务这组供需关系的实际情况却违背了人力市场的供需运转规律。从1999年到2004年,全国实际中医药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呈递减趋势,平均每年减少5729人,平均减幅为0.75%。而中医药每年各种层次教育培养的毕业生人数却在不断增加。这

种现象表明中医药高校培养的人才数量并未按照中医药卫生人力服务供方对中医药人力的需求相吻合,出现较大的偏差,不符合按照教育与人力市场需求的关系规律。

中医药卫生人力的产出和需求牵扯到中医药教育市场、中医药卫生人力市场和中医药卫生服务供给市场,如果这三个市场的衔接和运转过程不畅通,将会直接影响到中医药卫生服务供方提供中医药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数量,将会导致中医药人力资源的供需平衡,从而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三、社会经济因素

(一)影响中医药人力资源社会因素。中医药人力资源的规模、储量、结构是由中医药卫生服务供方的需求所决定的。而中医药卫生服务供方的提供的中医药人力数量却取决于社会对中医药的需求量。影响中医药人力资源的社会因素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人口因素、医疗观念因素和医疗保险制度。

1、人口因素:人口因素对中医药人力资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老年人口比例和少儿人口比例)、城镇人口比例。

(1)人口数量。人口数量是卫生服务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人口增长与卫生人力资源需求呈正比例关系,但人口数量的增长对中医药卫生服务的需求影响有多大呢?为了考察人口增长对中医药卫生服务需求的影响程度,我们把1999年――2004年人口增长情况与中医药人员数量的增长情况进行比较。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而造成对中医药人力需求的影响因素,我们分东、中、西三个地区对人口增长、中医药人员增长数量情况进行比较,排除2002年的人口增长统计数据非正常因素,结果显示:东部地区人口增长600万左右,中医药人数增长数为2人,中、西部地区人口增长300万人,但中医药人员数则为负增长。

(2)人口结构。人口年龄结构比例的变化也将直接影响卫生服务的需求,而人均年龄与人均医疗费用密切相关。根据《中国卫生服务调查研究――第三次国家服务调查分析报告》调查分析结果表明:65岁以上老年人群的住院率为80‰,14岁以下少儿人群的住院率为52‰,中青年组住院率为30‰;从门诊数量看,两周就诊率65岁以上组接近300‰,14岁以下组为430‰,中青年组平均为160‰-180‰。根据最新人口老龄化趋势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人口在未来15年里,老年人每年增加590万人,到2020年我国老龄化人口将达到2.5亿人,人口老龄化必将导致中医药卫生服务需求的增加。

(3)城镇人口比例。由于经济水平、文化程度、交通条件和医疗观念等因素的差异,城镇居民的卫生保健意识、卫生服务利用等高于农村居民。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城市(镇)化步伐也随着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口将成为城镇居民,根据预测,在21世纪的前10年里,我国城镇居民的比例将达到50%-60%,为目前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因此,中医药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必须考虑人口城镇化水平这一重要因素。

2、社会医疗观念。社会医疗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中医药的认同;二是对疾病的看法。虽然社会医疗观念属于文化认识范畴,但它对中医药卫生服务需求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年轻人为适应社会生存和发展所产生的心理压力不断加大,导致很多人群的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而西医对此疗效不理想,所以人们越来越重视饮食营养、食品安全、美容美体、整形护肤、健身、养生等中医药保健,老年人对中医药的认同感要较其他人群要高,社会医疗观念的变化会促进和带动了中医药卫生服务的需求。

3、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市场的宏观干预,是一种解决医疗卫生消费的制度,由于医疗保险制度是利用社会医疗保险的渠道组织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这将势必改变我国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和人们医疗消费的方式,我国目前医疗保障制度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家属半劳保医疗、其他各种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等,这些医疗保险制度不仅减轻人们对医疗的负担,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医药人力资源市场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随着国际上一些国家对中医药治疗疾病的认同,也在逐步把中医药治疗纳入政府和社会的医疗保险范围,这对中医药人力资源走向国际市场起着极大地推动作用。

(二)影响中医药人力资源经济因素。综合国内外多年来的卫生服务研究结果,经济因素对医药卫生人力资源的影响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水平与居民卫生服务需求不仅呈明显的正相关,而且还表现出一定的增量效应,人均GDP每增长1%,卫生服务消费则增加1.04%;二是在影响医疗服务的诸多因素中,居民收入水平在不同年龄,职业,性别,文化程度,婚姻及就业状况等组别中均是第一位影响因素;三是经济因素不仅影响卫生服务的需方,而且对卫生服务的供方也起着重要的影响。就卫生服务需方来讲,经济水平决定了居民的就医意愿,就医能力,就医地点等;就卫生服务供方来讲,经济水平决定了卫生服务的设备、卫生人力、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经济因素对中医药人力资源的影响宏观观测指标可以从人均GDP和卫生费用占GDP比例测得。

综上所述,影响中医药人力资源发展的市场因素既有市场供需平衡因素,也有社会经济因素,它们是互相制约、互相促进、互相影响的关系。

四、影响中医药人力资源区域差异因素

医疗医药行业研究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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