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金点子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11 17:18:38

税收征管金点子

税收征管金点子篇(1)

税收肩负着国家财政和调控经济等重要职能,涉及到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经济部门和经济环节。税务系统的信息能最全面、最及时、最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的状况及发展态势。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是适应网络时代税收的需要,是税务信息化的必然要求。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概述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除了商家和客户两大商务实体外,还有海关和工商等管理部门、认证中心、网络银行、网络运营商、配送企业等,共同组成电子商务的运作环境。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信息流、资金流相分离,致使现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研究呈现出以控制“信息流”和以控制“资金流”为主要倾向的两种思路[1]。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当前国内主要趋向于以控制“信息流”的税收征管模式,各种征收软件也是针对该模式开发的,但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交易主体的多国性、交易记录的无纸化和交易操作的快捷化等特征,使得信息流控制的税收征管存在较大的漏洞,而实施控制资金流的税收征管方案,通过控制交易双方的资金流动,有利于形成完全电子化的、与快捷的电子商务活动相适应的自动征税系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信息流思路所面临的难点问题,交易双方的资金通过网络银行,就可实现税款的自动扣缴入库,有利于切实提高征收效率,而且基本不损害交易者的隐私权,实施的阻力会很小,比较稳妥。

二、以资金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总体实施方案

随着税务信息化建设整合工作的开展,以及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带来的新的问题和国家税务总局所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以资金流控制税收征管模式实施主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税收行政的执法监督;二是强化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监控;三是巩固并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四是提高了决策依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的方法,把系统分成若干个彼此相对独立的功能模块,这些功能模块继续分解为若干个子模块的集合,持续分解到处理程序易于编写调试,便于分工合作,有利于维护和扩充。

(一)业务模型

以资金流控制税收征管模型要满足税务机关对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需求,对税务信息系统的总体体系结构进行设计要立足于全局,集合征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税收监控、纳税人服务等业务环节的一个互动的整体。系统实现要把电子商务的资金流作为纳税渠道,同时要把网络监控与电子商务交易相融合。其业务模型如图1所示:

图1:务模型

该业务模型以税务信息中心为技术依托,以税收业务处理系统和协同工作平台为基础,建立面向网上银行代扣税的管理体系。系统中主要业务表现有:(1)税款征收以网上银行为核心,简便、快捷、高效;(2)税收管理以网络交易监控为核心,通过对支付网关和网上银行资金的支付监控达到税源监控的目的;(3)税务稽查以规范执法为核心,以一级稽查为特征;(4)监督保障以“两权监督”为核心、全过程网络监控为特征。

(二)技术架构

系统实施技术上完全基于j2ee三层体系架构,业务上本着实现税务应用和数据大集中的目标,充分运用和发挥目前先进的三层体系架构和应用系统集成等先进的软件开发技术,支持构建集中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开拓税务综合分析和决策支持应用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系统依照软件开发对象模型和应用系统的五层逻辑架构设计。

三、税收征管方案实施

以资金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问题,二是原有信息系统存在的技术问题。

(一)系统实施方案

由于税务体系的网络结构特征,不论是国税还是地税系统,都是一种逐层分支的一个完整体系。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基本上把传统的交易移植到网上,即便是无形商品必然有资金流,因此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共同合作设置“网上税关”,包括建立网上电子银行。这样就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和支付网关监控电子商务的交易以及通过网上银行实现税务的代扣。

控制资金流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依托set支付体系,在支付环节由网上银行实现税收的代扣。系统体系结构由信息采集展现层、信息门户层、业务逻辑层、业务和数据整合层组成。

(二)系统功能模块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支付的,该系统通过采集支付中心和网上银行的支付信息和支付金额,形成前端信息采集库,然后由网上银行向电子税务监控中心申请扣税,也即由网上银行对交易资金的税收实行代扣等业务。主要模块功能如下:

1.税款征收:通过税务部门、国库、网上银行三方联网,由网上银行代扣,改进了税款缴交方式和入库方式,提供了税银联网实时缴款、批量预储扣税、由网上银行对电子商

务交易的支付行为申报缴款等税款缴交方式,在缩短税款入库时间的同时,减低人为干预和出错的可能,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通过处理日常税金征收、入库、退付等活动,以保证税收资金运动顺利进行。

2.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采用统一的清算业务、核算规则、数据口径,由系统根据具体的征管业务信息,自动生成电子凭证,进行各种税款划解、退付、比销、对帐、记账、核对、结算、编制报表等一系列税收会计统计操作,减少手工操作和人为干预的因素,对征收、入库过程进行全程、严密的监控和完整、真实的反映。

3.票证管理:从税收票证的设计开始,到征收开票、结报缴销、停用、损失及核销、移交、盘点、核算、销毁,还有相关的税收票证审核、检查、归档和税收票证违规处理,全部纳入系统管理,环环相扣,而且税收票证业务发生双方同时进行票证核算,保证了税收票证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4.税源监控:重点税源监控采用建立重点税源档案的方法,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计财部门,根据税收计划管理的要求,确定需要建档的重点税源大户名单及重点税源档案内容,建立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对重点税源大户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监控,及时掌握税源情况,进行税收计划预测、分析。

(三)系统特色

1.采用标准和开放的架构用面向对象技术实现:采用基于行业标准或得到广泛使用的事实上的行业标准的技术和架构,有利于降低技术风险和对特定供应商的依赖性;采用开放系统架构,有利于保持系统的向后兼容性、可集成性和可扩展性。基于面向对象技术的开发语言和应用框架,已经得到证明可以大大提高信息系统开发和建设的效率,提高架构的合理性和可扩展性。

2.采用分层的架构和组件技术:分层从逻辑上将模块划分成许多集合,而层间关系的形成要遵循一定的规则。通过分层,可以限制模块间的依赖关系,使系统以更松散的方式耦合,从而更易于建设、维护和进化。

3.前后台业务的划分,便于管理和执法:从业务的纵向分布上,引进了在企业管理中广泛应用的先进理念,将业务按照前、后端处理方式进行划分。将业务作前后端划分,是为了方便电子商务税收征收。

4.通过网络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通过internet完成了税务信息公告、网上银行扣款、发票真伪查询、假发票举报、网上文书受理和文书批准情况查询、网上登记、网上递交财务报表所得税附表、email信息发送。

5.强大的权限管理模型:在本系统中,权限管理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应用的权限,另一个是可见数据域的权限。

功能权限通过功能树、角色、税务人员等各个对象来进行控制;功能权限除了控制菜单外,还控制到功能下面的某个小功能(如:不能做删除操作、只能做增加操作等)。

数据域的权限,通过行政机关、职能树、职能、税务人员这些对象来共同控制;在行政机关树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职能角度,切分成不同的上下级的职能子树,每个操作员都要定义自己所需职能的可见范围(也可通过角色控制);同时,每一个纳税人都隶属于一个管理机关,这个管理机关通过对应表,能够找到相应的各个职能机关;通过纳税人的职能机关和操作员的可见范围确定了数据域的范围。

系统通过支付网关向支付方全面扣缴税款,有利于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全面征缴,以减少税收流失,但是存在一些实施的困难,因此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和税务之间的连接以及电子商务税务征管如何与目前的电子报税对接成为该模式成功实施的关键。

【参考文献】

税收征管金点子篇(2)

 

税收肩负着国家财政和调控经济等重要职能,涉及到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经济部门和经济环节。税务系统的信息能最全面、最及时、最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的状况及发展态势。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是适应网络时代税收的需要,是税务信息化的必然要求。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概述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除了商家和客户两大商务实体外,还有海关和工商等管理部门、认证中心、网络银行、网络运营商、配送企业等,共同组成电子商务的运作环境。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信息流、资金流相分离,致使现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研究呈现出以控制“信息流”和以控制“资金流”为主要倾向的两种思路。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当前国内主要趋向于以控制“信息流”的税收征管模式,各种征收软件也是针对该模式开发的,但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交易主体的多国性、交易记录的无纸化和交易操作的快捷化等特征,使得信息流控制的税收征管存在较大的漏洞,而实施控制资金流的税收征管方案,通过控制交易双方的资金流动,有利于形成完全电子化的、与快捷的电子商务活动相适应的自动征税系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信息流思路所面临的难点问题,交易双方的资金通过网络银行,就可实现税款的自动扣缴入库,有利于切实提高征收效率,而且基本不损害交易者的隐私权,实施的阻力会很小,比较稳妥。

二、以资金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总体实施方案

随着税务信息化建设整合工作的开展,以及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带来的新的问题和国家税务总局所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以资金流控制税收征管模式实施主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税收行政的执法监督;二是强化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监控;三是巩固并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四是提高了决策依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的方法,把系统分成若干个彼此相对独立的功能模块,这些功能模块继续分解为若干个子模块的集合,持续分解到处理程序易于编写调试,便于分工合作,有利于维护和扩充。

(一)业务模型

以资金流控制税收征管模型要满足税务机关对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需求,对税务信息系统的总体体系结构进行设计要立足于全局,集合征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税收监控、纳税人服务等业务环节的一个互动的整体。系统实现要把电子商务的资金流作为纳税渠道,同时要把网络监控与电子商务交易相融合。其业务模型如图1所示:

 图1:务模型

该业务模型以税务信息中心为技术依托,以税收业务处理系统和协同工作平台为基础,建立面向网上银行代扣税的管理体系。系统中主要业务表现有:(1)税款征收以网上银行为核心,简便、快捷、高效;(2)税收管理以网络交易监控为核心,通过对支付网关和网上银行资金的支付监控达到税源监控的目的;(3)税务稽查以规范执法为核心,以一级稽查为特征;(4)监督保障以“两权监督”为核心、全过程网络监控为特征。

(二)技术架构

系统实施技术上完全基于J2EE三层体系架构,业务上本着实现税务应用和数据大集中的目标,充分运用和发挥目前先进的三层体系架构和应用系统集成等先进的软件开发技术,支持构建集中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开拓税务综合分析和决策支持应用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系统依照软件开发对象模型和应用系统的五层逻辑架构设计。

三、税收征管方案实施

以资金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问题,二是原有信息系统存在的技术问题。

(一)系统实施方案

由于税务体系的网络结构特征,不论是国税还是地税系统,都是一种逐层分支的一个完整体系。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基本上把传统的交易移植到网上,即便是无形商品必然有资金流,因此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共同合作设置“网上税关”,包括建立网上电子银行。这样就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和支付网关监控电子商务的交易以及通过网上银行实现税务的代扣。

控制资金流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依托SET支付体系,在支付环节由网上银行实现税收的代扣。系统体系结构由信息采集展现层、信息门户层、业务逻辑层、业务和数据整合层组成。

(二)系统功能模块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支付的,该系统通过采集支付中心和网上银行的支付信息和支付金额,形成前端信息采集库,然后由网上银行向电子税务监控中心申请扣税,也即由网上银行对交易资金的税收实行代扣等业务。主要模块功能如下:

1.税款征收:通过税务部门、国库、网上银行三方联网,由网上银行代扣,改进了税款缴交方式和入库方式,提供了税银联网实时缴款、批量预储扣税、由网上银行对电子商

务交易的支付行为申报缴款等税款缴交方式,在缩短税款入库时间的同时,减低人为干预和出错的可能,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通过处理日常税金征收、入库、退付等活动,以保证税收资金运动顺利进行。

2.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采用统一的清算业务、核算规则、数据口径,由系统根据具体的征管业务信息,自动生成电子凭证,进行各种税款划解、退付、比销、对帐、记账、核对、结算、编制报表等一系列税收会计统计操作,减少手工操作和人为干预的因素,对征收、入库过程进行全程、严密的监控和完整、真实的反映。

3.票证管理:从税收票证的设计开始,到征收开票、结报缴销、停用、损失及核销、移交、盘点、核算、销毁,还有相关的税收票证审核、检查、归档和税收票证违规处理,全部纳入系统管理,环环相扣,而且税收票证业务发生双方同时进行票证核算,保证了税收票证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4.   税源监控:重点税源监控采用建立重点税源档案的方法,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计财部门,根据税收计划管理的要求,确定需要建档的重点税源大户名单及重点税源档案内容,建立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对重点税源大户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监控,及时掌握税源情况,进行税收计划预测、分析。

(三)系统特色

1.采用标准和开放的架构用面向对象技术实现:采用基于行业标准或得到广泛使用的事实上的行业标准的技术和架构,有利于降低技术风险和对特定供应商的依赖性;采用开放系统架构,有利于保持系统的向后兼容性、可集成性和可扩展性。基于面向对象技术的开发语言和应用框架,已经得到证明可以大大提高信息系统开发和建设的效率,提高架构的合理性和可扩展性。

2.采用分层的架构和组件技术:分层从逻辑上将模块划分成许多集合,而层间关系的形成要遵循一定的规则。通过分层,可以限制模块间的依赖关系,使系统以更松散的方式耦合,从而更易于建设、维护和进化。

3.前后台业务的划分,便于管理和执法:从业务的纵向分布上,引进了在企业管理中广泛应用的先进理念,将业务按照前、后端处理方式进行划分。将业务作前后端划分,是为了方便电子商务税收征收。

4.通过网络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通过Internet完成了税务信息公告、网上银行扣款、发票真伪查询、假发票举报、网上文书受理和文书批准情况查询、网上登记、网上递交财务报表所得税附表、Email信息发送。

5.强大的权限管理模型:在本系统中,权限管理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应用的权限,另一个是可见数据域的权限。

功能权限通过功能树、角色、税务人员等各个对象来进行控制;功能权限除了控制菜单外,还控制到功能下面的某个小功能(如:不能做删除操作、只能做增加操作等)。

税收征管金点子篇(3)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

一、前言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信息化社会,经济全球化和网络化己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信息技术革命和信息化建设正在使工业经济转变为信息经济和知识经济。在这一大环境下,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国际互联网在全球的普及,电子商务逐渐成为风靡全球、商贸领域最具活力和潜力的商业运作方式。相对于传统商务活动而言,这种新的商业运作方式无疑是一次巨大的变革。它推动了商业、贸易、营销、金融、消费等社会经济领域的创新,对全球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对人类迄今为止所形成的知识体系、法律体系、社会组织体系等也提出了全面的挑战。其中,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诸多不同于传统交易的特点,对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之上的税收法律及税收征管造成严重冲击,使得出现了许多法律空白,造成税收收入大量流失。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的立法现状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与发达国有较大差距,同时还存在着技术落后与研发应用不到位的问题。但是,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较大影响。因此,如何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是我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优越性很大,但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需创造一系列条件,其中很重要的一个软条件即为法制环境。电子商务有着与传统商务不尽一致的特殊的交易规则,启动电子商务需要新建法律、规章和政策的环境,以及必要的标准与规范。这既应从中国实际出发,又应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目前,我国已经完成部分电了商务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4月1日实施。这部法律为电子商务中信息流、金融流和物流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环境,对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将起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下的信息化法律”已正式诞生。

但是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制度尚未出台,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政府对电子商务征税比较谨慎和矛盾,倾向于“让电子商务自由发展”,只有当其必要性非常清楚时才采取准确的行动。前财政部长项怀诚2000年4月17日在企业高峰会上表示,不想放弃征税权,但是又想让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得更快一些。国家税务总局的负责人也表示,处于对税收中性原则和保护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的考虑,我国将不会对电子商务免税。这就表明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处理方向:短期政策—暂时免税,长期对策予以征税。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笔者认为,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应把握这样的思路:应在坚持电子商务可税性的前提下,在遵循税收征管法治、公平、效率原则基础上,结合电子商务交易的新特点,对现行税收征管法予以适当修订,设计一整套具有前瞻性、可行性、针对性、操作性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体与程序法律制度,以处理电子商务所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

1、坚持电子商务的可税性

长远角度来讲,我国应该而且必须对电子商务的可税性问题进行超前立法,其原因如下:根据实质课税原则,我们不应该僵化地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结合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判断该种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税收要素,以决定是否征税”。对于实质课税原则的概念,张守文教授在其所著的《税法原理》中指出:“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进行课税。”许志民在其所著的《税务法规大意》中指出:“所谓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在解释及适用税法时,所应根据者为经济事实,而非形式之法律主义。”

坚持电子商务的可税性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虽然目前就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并对它实施有效的管理这一问题没有形成一个完美的方案,但对于电子商务的可税性,大多数国家达成了一致的看法。

2、坚持税收征管法治、公平、效率原则

征管公平原则要求税务机关要不偏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纳税人;合理的考量征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在征管决定做出之前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等。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也应当遵循征管公平原则。具体来说,在税收征管上要平等地对待从事电子商务纳税人和从事传统贸易的纳税人,使其承担同等的税负;要针对电子商务所特有的特点,采取适当的征管方式,而不能不假思索的都套用己有的措施和方法。

税收征管效率原则是税收效率原则在税收征管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该原则要求在税收征管中一方面既要提高税收的征收率,做到应征尽征,增加税收总收入;一方面还要减少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因此,在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应尽量减少对现有税收征管制度的冲击,避免税收征管制度动荡对经济产生影响;第二,在制订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具体措施时,要充分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促进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从而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第三,要尽可能的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降低其负担,从而提高电子商务纳税人主动参与、支持配合的积极性。

3、设计一套与电子商务特点相适应的征管措施

(1)税款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款征收,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电子商务使用电子货币结算的特点,将税款征收环节设在网上银行结算阶段,将对电子商务税款的征收通过金融机构在支付过程中的代扣代缴来实现。因为,尽管电子商务采用的货币支付手段表现为电子划拨,但最终还是要通过金融机构来实现。所以,在确定了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及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后,就可以通过金融机构的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税款。具体来说,当发生电子商务交易业务时,由消费地(即网上交易结算地)支付款项的银行在承兑电子货币的时候负责代扣代缴税款。银行应严格按规定税率扣缴税款,并及时将企业设立的网上银行账户的交易情况、扣缴税款情况等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切实承担起配合税务部门征税的责任。税务部门可以给予银行一定比率的手续费,作为其代扣代缴税款的报酬。同时,为了协调区域间税收利益的分配,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在消费地已扣缴的税款作为纳税人预缴的税金,在申报纳税时结算清缴,多退少补。

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税收评估制度。目前,许多国家对那些由于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或由于经营活动的复杂性而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采用评估所得的征税方式。我国也应该在《税收征管法》中确立这种制度,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2)税收检查和税收征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如同电子商务税款征收离不开金融机构一样,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检查,也应当以支付体系为重点检查对象。因为,在电子商务中信息流和物资流都在网络中传递,具有隐蔽性和易修改性,监管比较困难,所以,加强对资金流的监管是对电子商务税收监管的最直接和有效的手段。另外,在税务机关的稽查方式上,应当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自动稽查系统口这种自动稽查系统,不仅要求所有提供商务活动的网络服务商必须在网络服务器上安装并运行,而且要求为电子商务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安装运行,以此实现对网上交易情况和相关信息的全面记录,并按纳税申报期自动按时将当期的记录发送到主管税务机关,以便核实备查。税务部门通过从自动稽查系统获得的信息,不仅可以全面监查纳税人是否据实申报,还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错征漏征等问题。

为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管理,应当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增加违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不但要规定纳税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要规定税务机关违反法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不仅要补充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网络信息而导致偷漏税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规定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对纳税人的网络信息和密码进行保密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税收征管金点子篇(4)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步推进,贸易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结算方式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步创新,由现金结算、银行卡结算,逐步推进到非货币结算与电子结算。结算方式的不同与企业经营的规模相关,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利润。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经济发展的新趋势,了解企业经营的新状况,运用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加强对企业的有效监控。

一、更新征管理念,维护公平效率

针对企业日趋复杂、花样翻新的结算手段,以及征纳信息不对称、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社会环境,传统的按部就班、就账论账的征管方式已经明显落伍。因此,税务部门必须树立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的税收征管理念,以促进税收遵从为出发点,调整征管职能,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信息管税,突出风险管理,推进综合治税。税务部门只有具备强有力的税收征管手段,才能破解不断涌现的税收难题。同时在应对不同结算手段对税收征管的挑战时,也要维护公平效率。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是税收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应当区别对待。对不同的结算手段在税收负担上要做到公平,比如网络交易纳税人也应当依法征税。另外,税收征管还要考虑效率原则,税收征管资源是有限的,不能将所有的征管力量平均分配,要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实现有的放矢的管理,讲求税收征管的行政效率。

二、规范现金交易,堵塞税收漏洞

游离于监控的现金交易导致纳税人经营体外循环,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流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一是限制现金交易行为。加强相关立法,由税务部门、金融部门联合制定现金交易办法,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流通,杜绝留存现金或汇票等“坐支”现象,对现金购货的进项税额抵扣予以限制,明确除允许使用现金支付的业务外,凡结算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购进业务,只能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否则一律不予抵扣税款。同时修订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涉税信息的提供、配合义务。二是控制企业资金流向。通过在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查询,获取企业的所有开户账号,并与其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卡、信用卡挂钩,加大对异常大额资金流的监控和账外经营的打击力度。三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将纳税人一切不良记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包括税收违法记录和欠税记录等,为其信用评级,作为企业及其个人办理银行贷款、享受税收优惠及社会福利待遇、财政补贴、出口退税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三、实施“三流”控管,还原真实交易

利用不同结算手段逃避税收义务的行为,都披着蒙蔽法眼监控的“合法外衣”。但再高明的逃税行为,都会留下蛛丝马迹。税务机关要通过有效的征管手段,揭开这层看似合法的神秘外衣,还原其真实交易行为,使其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当前,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对企业的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全面控管,结合第三方信息和上下游链条,深入细致地做好个案分析工作,根据不同企业的经营特点,有重点地核实企业的结算流、发票流、实物流、仓储流和运输流是否一致,检查财务存货帐与实际库存是否一致、各类明细账与原始凭证是否一致、购销业务金额与企业资金是否匹配,还要核实票据、白条、抵押物等,发现不一致的要内查外调及时掌握真实营销业务,顺藤摸瓜查出问题所在。

四、正视电子商务,避免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税收与企业的利润密切相关,如果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则会对实体经济造成影响。随着税收征管意识的逐步提高,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也提上日程。以阿里巴巴旗下淘宝网为例,其网店主要分为三种:一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卖家,二是已注册公司的个人网店,三是实体店的网上商铺。由于后两者与线下的实体公司别无二致,公众普遍对其纳税没有争议,并且这些网店也都在履行纳税义务,是否据实纳税是税务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但对个人卖家是否征税还存在争议,不能“一刀切”,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月销售额较低的店商应给予一定的扶持,以鼓励个人创业,但对已经发展成长起来、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人卖家,也要从公平角度考虑予以征税。在此对电子商务税收提出几点建议:一是要尽快对电子商务税收进行立法,明确有关征税条款,做到对网络交易行为监管有法可依。二是要建立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网上报税、税务稽查等制度措施,在政策和技术上予以保障。三是要依托网络平台进行代扣代缴,运用好电子商务营运平台对所有交易金额和相关交易数据都有记录的优势,买家在支付货款时,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出包含应纳税款的货款,并由电子商务运营商在交易成功后代扣代缴。

税收征管金点子篇(5)

电子商务税收与传统的商务形式的税收征管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营业活动覆盖全球;最小的企业也能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跨国零售业成为可能,这将导致对小额收入的更为复杂的税收管辖权冲突。(2)可远距离运营;因为跨国经营一个公司变得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公司并运作它成本很小。(3)交易双方匿名化;网络交易中双方可能根本无法获知对方的身份、所在地,保密技术也使税收当局无法获得情报。(4)产品数字化;数字化产品可经过网络传送,有形产品与无形资产间的界限变得模糊。(5)规则不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处理规则仍处于它的“婴儿期”,但肯定的是,其规则必须适应技术的快速发展并做出迅速的调整。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体制的挑战

横跨信息技术、通信技术、金融服务领域、生产者、消费者和各国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复杂的系统工程之一,以它为主体形成的电子商务冲击着包括税收法律在内的某些旧有规则,而新的规则又来不及制定,由此必然导致电子商务的征税盲点。严重地冲击了我国现行税制和税收的征管。

1、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产生的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将对税收原则造成冲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其次,电子商务给传统税收体制及税收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电子商务所带来的问题还不仅表现在是否应该对它征税的问题,更大的挑战是,如何监管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税收。如同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税收体系及其征管手段还不足以对电子商务进行成熟和有效的管理。主要是因为:

第一、传统的税收是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但电子商务是建立在“虚拟市场”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电子邮件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

第二、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固有存在形式,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税务机关在对某一课税对象征税时,会因为不知其适用何种税种而无从下手。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财产的使用都有严格区分,并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但在网上交易中,交易对象都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转化的。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递,税务机关一般都无法在产品或劳务被变换回之前确认其内容,因为其都为(0-1)数字代码信号,再加上出于安全考虑的加密技术,更令税务机关无法了解其核心内容,因而无法确认一项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同时,由于电于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提供的商品转换成了(0-1)代码信号形式提供,使所得性质划分变得困难。比如,原来通过购买书籍、报纸和VCD获得知识,信息和娱乐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来达到同样的目的。税务机关此时就比较难确定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所得的划分难,必然会引起税收征管上的纠纷。

第三、电子商务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方式造成冲击。

在网络这个独特的环境下,交易的方式采用无纸化,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交易实体是无形的,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接,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痕迹作为审计线索。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也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的账簿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这将使税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审计基础。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明显脱节。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方面法律责任上的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报、人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运作模式。其次,由于厂商和客户通过互相进行直接贸易,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使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因而税务机关更加难于开展征管。

第四,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的确定。由于因特网的跨地域性远非传统交易的有限,它可以在极其短暂的时间内深入到世界的每一个甚至多个地区,当一项交易发生时,应由哪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对它行使税收管辖权便难以确定。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尽快解决,必然会对销售方面的税收乃至消费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

2、偷漏税严重

由于网上交易容易偷漏税,从而造成从事网上交易的公司和非网上交易公司的税负不平衡。网上交易公司税负轻,而非网上交易公司税负重,这种情况势必会造成重税负的非网上交易公司积极上网交易,进入网络贸易的“避税区”,从而造成更大税收流失。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了虚拟的电子形式客观上为逃税、偷税提供了天然的方便外,又因为各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所以纳税人大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贸易,或将其作为交货地点,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造成许多公司在经营地微利或亏损生存,而在避税港的利润却居高不下。目前,一些国际避税港甚至在互联网上推出了“避税服务”。今后,跨国公司利用网上贸易操作利润、规避税收将更加难以防范。

3、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矛盾

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是电于商务课税的焦点问题。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除少数避税港)为维护自身利益,避免财源流失,都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管辖权,并对由此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予与减免。但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引起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争执。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Website来提供技术服务;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千里之外的心理咨询或医疗诊断服务等等。但是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所得在地域税收管辖权判定上,出于各自利益,会有很大争议。有些国家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于地域税收管辖权,赞成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然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面临着挑战。虽然居民身份通常以公司注册地标准判定,但许多国家还坚持以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判定居民身份。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税法都允许外国公民担任本国公司的董事,还允许董事会在居住国以外召开。诸如电视会议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一下情况成为可能:管理和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这使得居民税收管辖权形同虚设。

三、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思考

1、逐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涉及到一系列的相关技术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从目前来看,笔者认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的总的思路是:在对现有的税制进行适当的补充和修订及相应条款的扩张性解释来处理因电子商务而引发的税收问题的基础上,逐步使税收法律制度健全和完善。

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的重点应围绕当前电子商务运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而展开,解决诸如税收征管管辖问题、健全税制管理机构的功能、电子化单据的安全问题、防范偷漏税问题、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问题等。一方面,应借鉴发达国家关于电子商务税务法律制度的立法经验,遵循国际惯例与WTO规则接轨;另一方面,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应用新的科技手段,使电子商务税务法律制度体现出中国的特色。

防范偷漏税问题应成为电子商务税务立法的首要问题。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消极纳税和偷选税款的行为都难以避免,利益驱动是所有非法行为的最终动力。由于电子商务极易让商家逃避税收,如何开展征税、监控、管辖等均有待法律的完善。随着网上交易的普及,以及期货、股票的上网买卖即将启动,目前中国网上交易因为没有开发票的程序,因此容易偷税漏税。其中又以具投机性的期货及股票买卖最严重。跨境交易的税收和关税问题:包括是否交税、税收管辖、防止双重收税、税款流失等问题。今后,跨国公司利用网上贸易操作利润、规避税收将更加难以防范。经营电子商务的公司也可以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等手段来逃避纳税义务。在未来的若干年内,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与反征管将在很大程度上是智力、技术、效率和速度的对抗。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打击和预防偷漏税的最佳良策:也是健全税务制度的必然选择。

对网上商品的特殊性问题,可以通过对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重新修订和解释使其明确化。由于许多电子产品或网上服务是对传统有形商品的替代,如果根据交易对象是有形还是无形来做出判断则忽略了数字化信息的实质内容。如网上音乐无论是在网上提供还是以光盘的形式出现,均应享受同样的税收待遇,因其实质是一样的,将其看作商品可能较为合理。对于特许使用权的问题,可以把握一个原则:如果消费者进行复制是为了内部使用,就将其划分为商品销售;如用于销售,则将其划为特许使用权转让。

在研究和制定关于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税收政策方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实际出发,考虑到电子商务目前在国内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以及与WTO基本法律规则的接轨等因素,妥善地处理好维护国家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税收权益、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扶植鼓励国内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关系。应该看到,由于国内信息产业和技术基础相对落后和薄弱,我国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将实际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继续坚持强调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该成为我们政策的基本的出发点,这也符合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1993年实施的《征管法》,算是税务部门执法依照的综合性最强、适应性最广的一部基本法律,但它越来越难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例如,如何处理电子税收登记、电子化申报、电子化征收、税收检查等问题,就很难从其中拽到法律根据。且在其他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同样也找不到依据。所以,针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速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立法已是刻不容缓的头等大事。

在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应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目前正在进行的研究拟订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的工作,在有关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的概念内涵解释,跨国电子商业交易所得的征税权分配问题上,坚持反映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地位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意愿,努力争取形成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权益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新规则。

2、以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为基点,全面启动电子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系统建设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非网络交易征税的电子征税管理系统;二是对网络交易的电子征税管理系统,前者是后者的基础。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但是我国的税务部门以现行税务法律制度为基点,在为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20世纪90年代,国家提出了具有跨世纪意义的国家经济信息化战略工程——“三金工程”,即“金关”:“金卡”和“金税”工程。其中金税工程是重中之重,它被朱镕基总理喻为“增值税的生命线”。金税工程的总目标概括起来就是。一个网络,四个系统。“一个网络是指建立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统一的计算机骨干网;四个系统,就是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以及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交叉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子系统,最终通过计算机网络和相关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和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这一工程的建立为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税收征管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电子税务减少了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纳税人坐在家中就能报税和缴纳税款,再也不用来回奔波了;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这标志着电子信息化工程又上了一个新台阶,表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正朝着现代化、高科技化的方向发展。

然而,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电子税收信息系统解决的只是税收征管的手段,并没有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本身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一成功的经验有待于我们作进一步的总结,即通过对电子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流程的研究,探索税务法律制度在电子商务中的适用性。

3、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

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国际税收问题,大都可以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予以解决。从广度来看,今后的税收协调不仅仅局限于关税所得税以及消除贸易壁垒和对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而且要求各国在税制总体上协调一致;从深度上看,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都需要紧密的配合,需要形成广泛的税收协定网来避免重复征税。电子商务的商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但是既然它的各要素、环节至少要落入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之内,最终实际上就是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问题。对于劳务的收入来源地问题,目前国际上仍没有提出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只能要求各国税务当局互换税收情报和相互协助征税,对于常设机构问题,应在各国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对常设机构的概念做出调整,并遵循一个原则:看该“常设机构”是否与利润实现直接相关。如果是,则应判为常设机构。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贸易税收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针对国际互联网贸易的税收政策和方案。

作为电子商务净输入大国的我国,在探求电子商务税收管辖的实现之道时,应以维护和扩大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为政策基点;具体而言,“应突破传统的以非居民在境内具有某种固定的或有形的物理存在,作为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前提的观念,寻求更能在网络数字信息时代条件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接因素,而不宜试图在传统的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内搜索电子商业交易存在的标记。”以促进跨国电子商务所得上税收权益的公平分配。同时,我国还应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加紧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策略研究,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制定新的信息时代国际税收规则的活动,促进国际社会公平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形成,避免落后和被动接受不合理的既定国际规则。

4、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

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把为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目前,电子商务中主要有两种网上支付方式:信用卡和电子现金。由于供货商和消费者在防止诈骗的某些机制中的利益增加,而且由于某方面需要涉及到银行,参与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另外这样的支付体系提供了确定流转额的线索。因此,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是很有希望的。

一是使用信用卡交易的税收征管办法。作为全世界公认的信用卡支付手段,用于进行全球电子商务结算是一种必然的选择。VISA和Master Card的“SET”协议将保证信用卡数据的安全性。消费者向供货商传送信用卡详细资料,供货商在规定有各自信用卡交付方式的合同下开具发票。供货商应缴流转税由签发信用卡的机构(规定为银行)直接转付给税务局。二是使用电子现金交易的税收征管办法。电子现金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现金货币,其发行形式包括存储性质的预付卡(电子钱包)和纯电子系统形式的用户号码数据文件等形式。电子现金的主要好处是可以提高效率,方便用户使用。在使用电子现金进行交易时,用户首先在网上银行开设一个账户,然后请求银行发放一定数量的电子现金。银行利用加密技术向用户账户上发放电子现金。用户在网上购买商品或劳务时,支付电子现金给供货商,供货商在受到电子现金后根据需要向银行兑换真实货币。在这种情况下,课征流转税的主要方法就可以是在银行发行或承兑电子现金之际进行扣缴税款。

「参考文献

[1] 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税收征管金点子篇(6)

一、引言

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则是税收征管的依据,从税务登记到交易涉税内容的确定,从税收凭证到涉税内容的分类,从纳税申报到税款征收,信息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而信息非对称性的存在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难题,这一点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体现得更为明显。电子商务纳税人作为理性经济人,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同时又在信息不对称中占据对自身涉税信息掌握更为全面的有利地位,不可避免地存在不诚信纳税的行为,以降低纳税成本,提升收益。加之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的隐蔽性和易修改性,通过隐匿、篡改涉税信息等方式逃避税款成为纳税人提高收益的“可行”选择。而税务机关则处于信息劣势,不能对该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导致纳税人纷纷效仿,严重妨碍税收征管工作。

C2C电子商务即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双方利用电子商务网站提供的在线交易平台实现交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8 851亿元,较2012年的13 205亿元同比增长42.8%。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8.04%,而该值在2012年仅为6.3%。据粗略测算,整个C2C网店,仅淘宝就有上千万家,C2C商家全年未缴税金额或达百亿元。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税务机关与电商纳税人形成的博弈,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我国电子商务的类型主要有B2B、B2C、C2C三种交易模式。B2B、B2C模式中的企业已明确要求进行工商登记,以传统模式为参照逐步实现征税,上海全国首例网店偷税案被告被判刑更是见证了以企业为营业主体的电商模式征税的可行性。而C2C模式商家多是小型、利润较低或者兼营电商的个体户,主要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使其信息更具有隐蔽性、虚拟系和不确定性,征税问题存在争议,征管方式也处于探索阶段。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10年出台的第49号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并没有强制性要求自然人商家必须进行工商登记,这使得税收征管更难以实现。

C2C模式中电子商务由直接网络交易和间接网络交易构成,直接网络交易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线上交易的同时仍然需要依靠邮政和物流进行运输。间接网络交易完全进行线上交易,如软件、书籍、音乐图像、信息服务等。经研究,目前我国C2C模式电子商务面临的税收征管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税收基本要素无法确定

税收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主体、纳税对象、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是税收征管的前提条件和参照依据。C2C电子商务整个交易流程在虚拟的网络交易市场中进行,税务信息具有多元性、可隐匿性、非真实性、易更改或更换的特征。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给了应纳税人改变税务信息的空间。间接网络交易加剧了交易对象界定的模糊性,其带来的连锁反应造成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征税对象、税务凭证,以及税收管辖权无法确定。可能造成漏征、误征、重复征收的问题,严重阻碍了税收征管的正常进行。

(二)税收征管流程面临挑战

税收征管流程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税务检查。C2C模式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流程每个环节都带来了挑战,且环环相扣。电商交易目前只要求采用实名制而未强制税务登记,导致税务登记的缺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追踪其涉税信息。电子商务交易没有传统交易中的纸质凭证,而是采用易修改数据的电子凭证,交易信息可信度不高。我国目前电子凭证合理性、规范性仍有待完善。另外,随着加密技术的提升,税务机关获取应纳税人准确的涉税信息难度很高。传统交易采取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查或者代扣代缴的纳税申报形式在C2C模式下同样不适用,没有真实的税务凭证,自行申报信息也不可靠,核查成本高且准确度不能保证。传统交易的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方式在C2C电子商务中同样因交易信息的隐匿性和非真实性、缺乏收入额和利润率参照物、征税对象规模庞大而分散、流动程度高等因素无法正常开展。另外,没有全面准确的税务凭证作为基础,税务检查无法实现。

(三)税收征管质量难以保证

网络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税收的监管难度加大,监管成本提升,对税收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进一步提高。C2C电商征税既要保证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又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需要立法、征收、监管、技术更新相互配合。传统征收方式难以满足C2C电商征税要求,需要改进相关制度,完善相关技术,如果宣传指导工作做得不好,会使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另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税收相关机构的配合程度同样会影响税收质量和效率。

三、信息不对称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影响

税收征管建立在信息基础上,对交易活动中涉税信息进行收集、监管、衡量、计算并开展征收。而税收征管中,信息不对称性无处不在,由此产生了包括以上问题在内的各种税收征管问题。

(一)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信息不对称的具体表现

1.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如前所述,C2C电商特殊的操作方式使纳税人自身信息和交易信息易隐匿,易修改,纳税人对自身信息的掌握程度明显高于税务机关。电子商务缺乏可靠的税务凭证使税务监管、征收和检查失去根基。同时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变交易信息使税收征管要素如纳税主体、纳税对象、纳税期限与地点、税收管辖模糊化,便于骗取税收优惠甚至偷税漏税。另一方面,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一般税收征管的调整,会带来新制度和措施的出台。此时,税务机关则处于信息优势,而纳税人处于信息劣势。税务机关对新税收制度和措施的宣传情况会影响纳税人掌握程度。反之。纳税人的掌握程度不仅会影响自身的负税成本,也会影响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开展。

2.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不对称。(1)税收机关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征管法》中要求金融机构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提供相关信息。而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处于为客户隐私保密等角度不提供完善信息,甚至和纳税人合作帮助其减少税负以谋取利益。C2C电子商务对金融机构的依赖程度极高,双方交易必须经过金融机构。因此,金融机构对纳税人交易信息的掌握程度远远超过税务机关,使税务机关处于信息劣势。金融机构的不配合会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严重阻碍。(2)税务机关与第三方交易平台信息不对称。C2C电子商务交易主要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因而第三方交易平台详细掌握了纳税人的交易信息,并具有限制纳税人更改信息的能力,与税务机关相比处于信息优势。然而第三方交易平台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处于偏向于纳税人的位置。一方面第三方交易平台自身也是纳税方,另一方面税收负担对电子商务纳税人带来的影响(如效益的降低、规模的缩小、交易量的下降)也会给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发展造成压力。所以第三方交易平台可能会选择帮助纳税人逃避税收或者和纳税人合作谋取私利。

综上,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信息不对称成为税收征管基本要素无法确定、征管流程面临挑战、征管质量难以保证等一系列问题的根源所在。

(二)委托关系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委托关系指在设计不对称信息的交易中参与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掌握信息多、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掌握信息少、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为委托人。在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一方面,纳税人为人,税务机关为委托人。另一方面,税务工作人员为人,税务机关为委托人。而随着委托-关系会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两大主要问题。

1.逆向选择。逆向选择是指市场上占据信息优势的一方为利益最大化而做出对信息劣势方不利的选择而干预市场有效运行,导致市场低效率甚至无效率。C2C电子商务,交易通过虚拟网络进行,纳税人详细掌握自己的交易信息,且容易隐匿和更改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税务机关难以监察纳税人涉税信息,处于信息劣势。因此,不道德纳税人会采取隐匿、更改信息,或者灵活改变交易地点、方式的方法逃税,获取利益。而道德纳税人在该种风气和自身负税成本相对较高的影响下或加入逃税队伍或被市场驱逐,最终造成逆向选择。

2.道德风险。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与税务工作人员构成委托关系,税务工作人员作为税收工作直接操作方,对纳税人的税务信息掌握程度明显高于税务机关,即可能存在税务工作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做出放任或帮助纳税人逃税的非法举动。另一方面,对C2C电商征税必定要调整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改进税收征管技术,税务工作人员自身素质需要提高。而且电商征税的复杂性又加剧了税收成本和税收工作的难度及负担。税务工作人员是否会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可能造成道德风险。

四、解决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不对称的必要措施

如何解决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完善税收征管的关键,本文将从税收基本要素确定、税收征管流程优化以及税收征管质量提升三个方面对促进信息由不对称趋于对称提出建议。

(一)明确C2C税收基本要素

建立健全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明确规定其税收征管的基本要素。通过调研、试行等措施衡量各要素确定的条件,在保持一定灵活性的同时做出详细限制,使税收征管要素有据可依。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注册必须进行实际信息的登记,根据纳税人登记的信息(如姓名、营业常在地、营业范围等)确定纳税主体、纳税地点、纳税期限进行征税。参照传统商业对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区分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税对象。与物流公司合作,建立大型物流监管平台,其物流信息也可以作为征税对象试用条件的参考。

(二)优化C2C税收征管方式

1.落实C2C税务登记。对新加入的电子商务纳税人强制性要求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对原已存在的纳税人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进行税务信息补登。详细填写税务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实际资料,机构所在地、居住地或者经营经常发生地,经营范围,交易电子账号,交易使用银行卡信息等,以这些信息作为征税基本依据。纳税人不得随意更改,如有变动,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更改,并出示可靠证据,税务机关有权实行税务辅导。

2.建立C2C信息共享平台。由国家统筹,建立税收相关机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包括税务机关、工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物流平台等在内的机构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及时有效共享。降低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的隐匿性和易修改性。完善电子化税务征收系统,实现电商模式下,税收征管从登记到征收再到监管一体化操作,使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同步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实时了解自己的税务信息,并方便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

3.完善电子票据系统。通过电子发票关键信息,依据交易平台记录自动生成方法落实电子票据系统的建立。从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首推建设网络(电子)发票系统,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至今,电子票据作为税收凭证仍处于发展阶段。笔者认为在电子化税务系统和第三方交易平善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电子发票关键信息根据交易记录自动生成的方法解决电子发票信息修改的问题,提高其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电子发票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保留副本,可供税务机关核查。

4.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信息经济时代下,基于云计算的数据处理与应用模式的大数据给C2C税收征管带来了机遇,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利途径。综合利用税收信息,把各级税务部门生成的数据通过计算机网络完整、准确地传递到上级税务数据处理平台,进行存储、加工处理。同时,利用大数据加强税务机关与第三方交易平台及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有效监督和稽查。此外,充分挖掘涉税数据之间的深层关系,达到估算-预测-收集-整合-比对-监督-稽查整体化效果,使信息趋向对称。

5.加强公众监督。由于C2C电子商务主要交易形式是公众个人对个人,因此,加强公众的有效监督必不可少。2015年1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指出: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笔者认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此形式了解自己与商家交易活动中的涉税信息及承担税款情况,并获取电子票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未通过税务登记的商家(即无此类标识)不具有开具电子票据的资格,并且与该类商家进行的交易或不享有包括“7天无理由退货”等在内的消费法规的保护,通过消费者的力量敦促商家进行税务登记。

(三)提高C2C税收征管质量

1.组建专业队伍。建立单独的税务征管子机构,与传统商务征税区分开来,组建专业的复合型电商税务管理队伍,包括法律专业人员、信息技术专业人员、税务专业技术人员等。开展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培训,设立激励机制,提升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定期对税务征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2.完善奖惩措施。奖惩并举,前期以对诚信纳税的电商纳税人奖励为主,落实税收优惠。与第三方电子平台合作,对诚信纳税纳税人给予提升信誉、优质宣传方面的奖励。对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等相关平台也同样在初期给予实质性奖励。电子商务征管逐渐走上正轨后,加大惩罚力度,对偷税行为严厉打击。X

参考文献:

1.贾绍华,梁晓静.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2012,(3).

税收征管金点子篇(7)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税收征管金点子篇(8)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税收征管金点子篇(9)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税收征管金点子篇(10)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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