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案例分析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12 16:03:01

税收管理案例分析

税收管理案例分析篇(1)

一、引言

案例教学(Case Method)是由美国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代尔(C.C.Langdell)于1870年首创,后经哈佛企管研究所所长郑汉姆(W.B.Doham)推广,并从美国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地,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一种成功教育方法。20世纪80年代,案例教学引入我国,但我国案例教学的效果并不尽人意。何志毅,孙梦(2005)对中国五所著名大学商学院的调研结果显示,70%以上的学生不满意案例教学效果,并将主要原因归结于案例质量、教师点评、学生准备和课堂组织四个方面。案例教学虽然是一种优秀的教学方法,但是能够科学掌握并运用到教学实践并非易事,需要教师不断地探索实践。近年来,许多教师结合教学实践,对如何实施案例教学进行了探索,但是探讨税收筹划案例教学的并不多见。笔者结合多年的税收筹划教学经验,对案例教学方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二、税收筹划课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税收筹划案例教学是在学生学习和掌握了一定的税法基础知识之后,通过剖析案例,让学生把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对“实践活动”的分析和认识,以提高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税收筹划课程的性质、授课时间、教学目标和教学效果等方面决定了该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是可行的。

(一)税收筹划课程性质适合案例教学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些调整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该课程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集税收管理、会计处理、财务管理等多学科知识于一身,实践性、应用性强,教学内容具有综合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由于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千差万别,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和税种适用条件的不同,因此,筹划方案具有不确定性。税收筹划依靠的是筹划者对税法的理解,靠的是筹划者的智慧,而不是靠非法的手段。课程的这一性质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教学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的讲授,还必须结合典型案例给学生以足够的启发,才能真正掌握税收筹划理论和实践的无穷魅力。

(二)税收筹划的授课时间适合案例教学

本科生是否适合案例教学在国内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反对者的观点认为,本科学生既无社会阅历和实践管理经验,又缺乏理论知识基础,案例教学对其难度太大,教学效果并不见得会好。但是,笔者认为,税收筹划课程采用案例教学对本科生来说是合适的。因为,税收筹划作为会计学专业的必修课,授课计划一般安排在大三下学期或大四上学期,这个时期的大学生已经系统地掌握了会计、财务管理、税法、投资、营销管理等会计学相关知识,具备开展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此外,这个阶段的大学生一般也有了近三年的大学社会实践,能够认识到学习这门专业必修课的重要性,并正在积极为日后的毕业实习和求职奠定知识储备。案例教学由于本身具有针对性、典型性、实践性和真实性,能够帮助学生在课堂中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三)税收筹划课程的教学目标需要案例教学

大学教学活动的目标应该围绕着人才市场的需求来进行,税收筹划的教学目标也要以社会需求为中心。税收筹划教学的目标不仅是让学生掌握有关税收知识,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课堂学习培养学生各种能力。学生只有掌握这些能力后才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基本知识和技术的掌握,可以在日常授课中得以实现,这是我国传统教学方法所重点强调的。显然,在各种能力的培养方面,我国传统教学方法对此关注不够。而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过程中,其各个环节的设计能够从不同角度锻炼学生的能力,从而使学生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比如,案例教学中案例分析的环节能够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案例讨论甚至辩论的环节能够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而最后案例报告的撰写环节可以训练学生的写作水平,培养其掌握规范的科学研究范式,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打基础。

(四)从教学实践效果上来看,案例教学是一种动态的开放式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较好地实现了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的结合,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有效手段。学生们普遍反映这一教学方法能够明显深化对知识的理解,提高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授课教师也感到,案例教学法的引入明显改善了课堂气氛,增强了师生互动,教学效果得到了显著改善。

三、案例教学在税收筹划教学中的实施策略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方法适合在税收筹划教学中应用。不过,教师在实施的过程中,在教学安排、案例选择、教学手段、教学组织、课后小结、考核机制上要注意相关的问题,从而真正达到提高学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教学目标。

(一)在教学安排上,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要统筹兼顾

在实践中,虽然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有着诸多好处,但完全以具体案例介绍具体筹划方法并非良策。因为企业面临的涉税业务千变万化,即便是厚厚的手册也不能囊括所有的案例,更何况税收政策在不停地改变,企业总要面对变化着的税收环境。因此,在本科教学阶段,案例教学作为一种辅助教学手段,尚不能取代其他教学方法的运用。本科教学阶段是以传授专业知识为教学目标的,而在理论知识普及和更新方面,传统教学法具有其独特的优势。案例教学是为教学目标服务的,其开展一定要在学生初步掌握了相关的理论基础上进行。由此可见,提倡案例教学并不意味着税收筹划课程应全部以案例教学为主。理论讲授和案例教学各有优势。理论讲授是案例教学的奠基和先导,为学生提供掌握税收筹划的逻辑框架和基本知识,案例教学是理论讲授的应用与延续,为学生灵活应用税收筹划理论,提高税收谋划技巧提供舞台。因此,两者应该结合起来,各自所占的课时以1:1为宜。

(二)在案例选择上,应注意案例的代表性、时效性和实战性

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应该少而精,并不是越多越好。这也就对税收筹划案例的选择提出了一些要求。

首先,所选择的案例应有代表性。就税收筹划来讲,很多内容都可以进行案例分析,但由于课时的限制,只能挑出一些重要的内容和学生乐于参与的知识点实施案例教学。因此,教师要根据课时的多少、学生专业和授课内容,有选择地挑出一些重要的知识点实施案例教学。其次,案例选择应注重时效性。突出“时效”,也就是与时俱进。由于我国税制建设很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很快,税收法律、法规处在不断完善当中。因此,选择的税收案例必须根据新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以免误导学生。最后,案例选择应讲究实战性。选择的案例应注意从现实生活中来,能直接应用到现实生活中去,具有较强的应用性。通过编制大量可操作的筹划案例,引导学生明确区分合理的税收筹划与偷逃税的界限,掌握税收筹划的基本要领和操作技巧。

(三)在教学手段上,灵活运用多媒体技术

税收筹划的案例,题目一般比较长,法律政策依据较多。如果教师能采用多媒体手段,不但使课堂教学的知识输出量增加,而且教学效率大大提高。另外,心理学实验证明,常人通过听觉接收的信息量为15%;通过视觉获得的知识能记住25%;而利用声光同步设备,把听觉和视觉结合起来,能记住的内容可达65%。因此灵活运用多媒体手段,通过呈现听觉和视觉材料,再经过分析讨论,更能提高案例教学的生动性和趣味性。

(四)在教学组织中,应注意教师与学生在案例教学中各自的定位

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目的是调动学生积极思考掌握技能,所以大多数案例的设计都是没有标准答案的。在案例教学组织过程中,教师的作用是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鼓励必要的争论和创新观点,同时避免学生的讨论偏离主题,扮演着帮助者和引导者的角色。不像是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是一位传授者和灌输者的角色。而学生在案例教学组织活动中被要求置身于具体理财环境,站在决策者的角度进行分析并进行决策。学生要对大量的信息、数据进行整理、计算,结合具体环境、相关政策进行比较、分析,形成自己的意见、观点,开展课堂讨论。通过讨论不断创新、修正和完善。最终形成学生各自不同的思想和结论的案例分析报告。因此一定要注意,案例教学,学生才是主角。明确这一角色定位对于组织好案例教学活动,实现案例教学方法的教学目标极为重要。

(五)在课后小结上,教师应注意对案例讨论进行概括和评价

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该对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并系统梳理课堂讨论情况,指出问题,肯定成绩,鼓励创新,使案例分析的效果得到升华。总结时,要避免给出绝对性观点或答案,因为税收筹划案例与现实经济活动一样,很少有绝对正确的所谓“标准答案”。案例讨论的最终评价包括案例本身的评价、对案例讨论结果的评价和对学生思维过程的评价。对案例本身的评价是让学生理解如何透过现象抓住问题的本质;对案例讨论结果的评价侧重于运用学习的理论知识去剖析实践中的问题,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对学生思维过程的评价有助于培养学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实践能力。教师应当注意的是对学生思维过程的评价要公正,以正面激励、肯定为主,对分析思路错误的学生注意尽量避免直接批评,以防影响大家参与的积极性。

(六)在考核机制上,建立一种新型的考评机制

案例教学法的效果除了取决于教师的准备情况和个人的知识、能力以外,还取决于学生的素质和参与程度。设计合理的考核体系,是提高学生能动性,确保案例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传统教学法下的考核体系,过多注重期末闭卷考试成绩,无益于诱导学生积极地参与案例学习和讨论。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注重平时、注重过程、注重个性的考评机制来调控学生的行为。新的考评机制应使学生高度重视每次的课堂讨论及案例分析报告,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书面表达能力,以适应本科教学中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笔者认为,对于富于实践性的税收筹划课,期末的笔试最多只适宜占总成绩的60%,而平时的考勤与案例讨论则占到另外的40%。

【参考文献】

税收管理案例分析篇(2)

一、OECD国家纳税评估选案系统的理论基础

纳税评估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进而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程度和信誉等级做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的综合性管理工作[1]。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已建立了类似的纳税评估体系和税收评估模型,有的国家称为评税或税务审计,纳税评估工作也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家税务局的核心工作。从理论上说,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不遵从行为或纳税人诚信水平的评判、测量,从而成为连接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载体。经过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避免稽查环节的随意性与盲目性,提高征管效率和税收管理水平。

有关纳税主体税收遵从的研究1979年起源于美国,此后英国、加拿大、西班牙等国家先后开始纳税遵从理论的研究。其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为两方面:

第一,针对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类型的研究。西方学者对纳税人依法照章纳税状况的评估和描述,通过“税收遵从”来体现,其理想状态是:按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要求报告相关的涉税信息;及时足额缴纳或代扣代缴税款。而偏离理想状态的行为均可称为税收不遵从。在税收实践中,税收不遵从是更为普遍的状态,也是税务管理产生的原因。根据对纳税人行为方式的研究,税收不遵从分为无知性不遵从(愿意自觉纳税,但不能准确理解税法和法规)、故意性不遵从(不愿意自觉纳税,主观存在减少自身税负动机)[2]。一般而言,税收遵从的研究对象为故意性不遵从,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的设计也基于此。但在实践中,特别是计算机自动化的选案系统,由于错报或漏报事实已经发生,因此很难在动机上严格区分两种性质的不遵从行为。一些国家采取合并无知性不遵从与故意性不遵从的原则作为税收审计选案的理论基础。

第二,针对税收遵从成本的研究。国外对税收遵从成本的实证研究表明[3][4],税收遵从成本不仅数额巨大,而且负担分布不均衡:一方面,低收入者比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税收遵从成本;另一方面,小型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负担重于大型企业。高税收遵从成本易引发纳税人的不满情绪,特别是小型企业和个体户,较高的遵从成本使他们感受到在税收上不公正的待遇,导致严重的偷税问题。这种行为具有较强的积累性,对形成自觉申报、诚信纳税的税收氛围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5]。因此,中小型企业 [①]在很多国家代表着税收不遵从的高风险群体,成为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进行风险评估的主要对象。

二、OECD国家几种代表性的纳税评估选案系统[6]

1、集中化/自动化方式——美国国内收入署(IRS)

美国税收审计选案系统主要以“判别函数工作量选择模型”(Discriminate Function Workload Selection Model)为基础,并通过DIF建立一个公平的全国性的长期评分方式,即“纳税人遵从测度程序”(Taxpayer Compliance Measurement Programme),来识别最有可能具有遵从风险的个人和资产较少企业的纳税申报。

IRS服务中心遵从风险系统运作框架,如图1:⑴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进入服务中心子处理程序;⑵进入程序的“提交分析模块”(Filing Analysis Module)。FAM会将提交的申报表分类、打分和筛选,以便进一步分析和归类。FAM根据9个指标:被动活动损失(passive activity loss)、自我雇佣税、可选择最低税、投资的利息费用、双重课税抵免、生活费或赡养费、教育扣除、儿童照顾扣除和慈善捐赠,设置标准,检查企业是否违例。一旦申报情况符合企业违例标准,即违例标准被“点燃”(fired),申报即被送入“提交事后分析模块”。⑶进入程序的“提交事后分析模块”(Post Filing Analysis Module)。根据FAM的评分,PFAM将进入模块的申报作适当分类。⑷违例标准没有被“点燃”,申报被IRS接受归档。⑸申报表被分为勤劳所得税收抵免 [②]预先退税(EITC Re-refund)、勤劳所得税收抵免事后退税(EITC Post-refund)、非勤劳所得税收抵免事后退税(Non-EITC Post-refund)三类。⑹⑺基于PFAM的分析,PFAM针对高风险或低风险申报表为工作人员分配合适的工作量。⑻具有非遵从风险的申报表进入“工作量分析模块”(Workload Analysis Module)。同时被检验和调查的申报表也被反馈到WAM。WAM将根据“服务中心测试工作计划”中每个地区的经验值水平、每个案例花费的时间和纳税人回应率等因素权衡分配工作人员和相应需要调查的纳税申报。⑼在适合的情况下,存在高风险的申报表也被转入其他模块,例如针对小企业或自我雇佣的情况。⑽以WAM的分析结果为基础,纳税申报进入“服务中心检查”程序。⑾非遵从风险高的申报表检查程序终止,IRS将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的诉讼。⑿在适当条件下,具有高风险的申报也可以进入选择性的处理程序,比如非强硬性警告等。⒀具有低风险的纳税申报进入选择性的处理程序。⒁所有处理结果反馈到“处理事后分析模块”(Post Treatment Analysis Module)。⒂PTAM的结果再提供给FAM,以便未来分类和选案使用。⒃对那些已被IRS接受并归档的申报而言,数据会由PFAM直接反馈给FAM,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2、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风险识别方式——英国国家税务局(UK Inland Revenue, UI)

UI的风险识别处理是一个集中化与分散化相结合的过程,由两个层面展开。首先,从中央层面:局部选择完全审计 [③]案例的比例在中央的指导下进行,余下的部分则为地方性选案。而且所有地方性选案由中央自动化风险评估系统予以支持,地方税务机构时可以使用全国性统一的风险标准和参数系统了解纳税人的概况。数据挖掘和聚类分析方法的应用,可以识别带有高风险特征的纳税申报表,其结果有利于明确需要实施完全审计的中央选案比例,以及协助地方RIAT进行地方性选案。其次,从地方层面:每个地方税务机构中都包括一个风险智能和分析小组(RIAT),其主要作用是对本地区所有纳税申报表实施风险评估,并识别哪些个案需要被审计,而审计的实施则由地方税务机构的其他小组完成。表1为2003--2004年UI完全审计大体的构成情况:

表1: 英国税务局2003—2004年完全审计选案情况

选案方式 中央/地方选案 完全审计的比例

随机审计 中央选案 10%

中央指导 针对存在高风险的交易部门或问题由中央负责,进行局部选案 35%

地方性选案 地方有选择审计 55%

3、国内增值税风险分析——奥地利联邦财政部(Austrian Federal Ministry of Finance)

奥地利的增值税风险分析系统是多量纲的选案系统,以客观的风险因素、基础数据的频繁更新、持久的风险评估处理程序为基础,只适合于中小或较大的业务量企业的风险评估。目前使用的客观风险因素指标有35个。例如提交申报表和支付税款有无规律性、申报表中的数据、填报数字与无规律性周期之间的比较、由于重大变化产生的风险、案例的历史和当前的状况以及其流动性问题、增值税申请退税的信息等。风险评分根据每个风险因素指标或其风险属性水平,分配到每个实际案例,并通过发生特定事件情况下更新风险分值的方式,针对特定纳税人不断地积累分值。风险分值在某一特定时点的总和可以体现案例的实际风险。例如以下特定事件:是否提交申报表、是否履行支付税款的义务、是否有税务审计结论、是否有年度评估的结果等。但是由于“积累风险评分”系统一般不能体现新企业存在的任何高风险,税务机构需要对特殊风险进行分类,人工选案也成为一种重要的辅助手段。

4、增值税退税中的风险评估——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UK Customs&Excise)

英国增值税制度允许在独立的纳税申报中,对购买的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予以退税,从而引发不足额缴纳税款的潜在风险。增值税退税中的风险评估依赖于“退税前可信性程序”,其任务是在退税前从众多退税申报中筛选出存在最高风险的申报表,核实是否应予退税。“可信性程序”具体分析步骤为:

首先,风险因素(变量)的识别阶段。包括交易分类、应纳税流转额的规模、应付税款净额、提交申报的平均延迟天数、申报表的类型(漏报或正在接受评估),以及债务历史等。这些风险变量一般不被加权。因为在申报表中,有些变量的信息可能缺失,所以各变量的权重没有区别。但从风险角度考虑,一些变量又显得尤为重要,例如是否有漏报的情况等。

第二,风险状况的评估阶段。对一个申报企业来说,如果一个或几个风险变量发生的频率值较高,说明存在税款流失的高风险,其风险分值就会比较高。通过统计分析可以得到每个企业一个或多个风险变量发生频率值的命中率、每个企业多个风险变量发生频率值的平均命中率,以及一旦风险发生每个命中率可能流失的税款金额。风险分值就是,所有命中率中的最大值与每个命中率可能流失税款金额的平均值的乘积。根据风险分值,纳税企业被排序为没有经过审计、低风险、中度风险、高风险、异常风险五个组,来决定审计人员的数量,以及向各地区税务机构分配不同风险水平的申报表。

5、分散化的风险识别处理——法国一般税高级理事会(French General Tax Directorate)

法国的风险识别处理过程不由中央管理,而是由地方性或专门的高级理事会负责,并通过3909表格完成当地税务机构对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工作,作为风险评估的基础。表格记录了地方税务机构掌握的有关纳税人的所有税收遵从信息,包括由此推定的潜在风险。

其次,OASIS和SYNFONIE风险分析软件,会对所有集中到专门的高级理事会的3909表格进行处理。首先,OASIS对3909表格中各种信息的作进一步细致分析。这些分析包括对企业增值税、公司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自我雇佣行为的研究和比较;计算一系列资产负债表及其他财务状况报表中不同行之间的比率;对同一纳税人以前年度(三年或四年)的纳税申报表,或有同样行为、同等流转额水平的不同纳税人之间,做局部性、地区性或全国性的比较和比率计算;以及对不同申报表中要素间进行交叉稽核。其次,SYNFONIE通过给每一份申报表划分风险等级来完成风险评估过程。每一个风险按1~5给予分值划分等级,分值越高的申报表,其风险越高。一般情况下,超过20分的申报表就可作为怀疑对象。

三、我国增值税纳税评估现状的基本分析

1、 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状况

从增值税分行业税负角度,2000~2004年,批发零售业实际征收收入占其增加值的比重平均为14.87%左右,工业 [④]实际征收增值税收入占其增加值的比重平均仅为10.85%左右 [⑤],而且目前我国主要从事批发零售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约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户数的80 %~90 %,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方法以4 %和 6 %的征收率征收,其实际税负要超过一般纳税人17 %的税率[7]。从税收遵从成本角度看,通过对纳税人及税务机构的调查,增值税纳税人填写申报表的时间相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花费时间最长,折合为货币成本的金额也最大。另外,从我国近年来偷逃税的大案要案上看,基本都是增值税案[8]。

2、 增值税纳税评估选案的基本方法

1998年国家税务局确定峰值分析法作为选案的基本方法,使用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销售毛利率、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和成本毛利率5个指标与正常峰值进行比较。正常峰值由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峰值分析法的优点是简单直观、易被使用者理解和掌握。但缺点也在于评判标准过于简单。由于峰值法的分析原理是衡量个体指标偏离行业平均值的程度,所以评估人员在实践中通常根据某一个或某几个指标出现异常值,判别申报的可靠性。如目前增值税的纳税评估一般仅限于零申报、销售变动率和税收负担率为零或很高三种情况,而其他分析指标的权重相对较小,因此误判的概率较大。另一方面,税收负担率、销售毛利率、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税收负担差异率幅度和销售利润率是人工选案的首要考虑对象,典型的峰值选案模式很容易被企业以各种手段伪装而失去意义。

综上所述,一方面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税收遵从度较低。由于批发零售业的实际税负高于工业部门,增值税评估对象只限于一般纳税人,以及增值税的遵从成本较高,使得增值税纳税人、特别是大量从事批发零售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具有较高的非遵从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纳税评估系统自身存在方法上的缺陷,评估指标单一,凭税务人员个人经验的选案方式仍占主导地位。不仅降低了选案准确率,也不利于控制税收管理成本。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完善以纳税人税收遵从风险判别为基础的计算机评估系统、加强对增值税纳税人(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日常监管。

四、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的经验总结与对完善我国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的启示

1、国外选案系统是以纳税人税收遵从风险测度为基础的,并应用判别分析法建立的纳税诚实申报判别模型是税务审计选案的一种比较成熟的解决方案。这得意于其在对纳税人税收遵从行为理论研究成果的积累。上述国家都将纳税人遵从风险的识别作为评税流程的第一步。一方面,可以使税务稽查工作量、税务人员根据不遵从风险的高低进行合理配置,优化有限资源,控制税务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根据一个或几个异常值来判断纳税企业存在疑点的误差,影响选案的准确率,使稽查更加有的放矢。

纳税诚实申报判别模型可以简单描述为:有2个总体Y1(不逃税类企业)和Y2(逃税类企业),其分布函数分别是F1 (x)和F2(x),均为n维分布函数,对给定一个新的纳税申报表x,判断x来自哪个总体。一般来说,维度高一些,即指标个数多一些,可以使分界线的分辨率更高一些。这样可以克服我国目前峰值法的不足,避免个别指标值异常对选案的误导。

2、国外税务审计选案比对标准多样化。上述国家都通过金融部门、或其他可以提供第三方信息的机构提交的纳税申报,来获取与企业相关的外部非数据信息,而且这种信息处于不断更新与完善中,其更新速度的频率基本为一个星期或一个月不等。其比对标准基本可以分为纵向的宏观与微观指标,横向的硬指标 [⑥]与软指标。相对软指标(定量指标)而言,硬指标具有“肯定性”,这类标准一般不需要测算,可以在税收法律法规中直接获得,将纳税人情况与其进行对比,从中发现疑点,通常是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软指标是度量“可能性”的指标,通过量化的数据与标准进行比对的异常情况由税务人员根据经验进行推断,所以存在误判的概率。而宏观经济指标则有助于对整体税收形势的掌握,为选案提供指导方向。

我国目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主要由税收负担类指标、资产管理能力类指标、企业盈利能力类指标、企业偿债能力类指标以及企业性质和信用状况类指标组成。其中定量指标占了绝大多数,而硬指标和宏观经济类指标比较缺乏。如在目前计算机选案指标体系中,可以加入税务登记情况类指标;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类指标;纳税申报情况类指标:税款缴纳情况类指标等。除此以外也可以增加一些更为深入的分析指标,如奥地利使用的一些客观风险因素指标:提交申报表和支付税款有无规律性、申报表中的数据、填报数字与无规律性周期之间的比较、由于重大变化产生的风险、案例的历史和当前的状况以及其流动性问题、增值税申请退税的信息等,从而使遵从风险的测度结果更为客观。

3、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普遍设计了学习与反馈机制,并建立绩效评估程序。这种机制用来记录税务机关负责评估的案例、部分法院判例,或者对纳税人非遵从行为的处理措施,作为历史信息保存在系统内部,为未来有争议的案例的处理提供指导依据和参考。学习与反馈机制对于一个选案系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一个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的系统。虽然美国的税收制度没有实行增值税,但其针对所得税,识别纳税人遵从风险的运作框架却值得借鉴。

4、国外税收审计选案方式基本有中央集中选案,如美国。有中央集中化和地方分散化相结合的方式,如英国。也有由一份特殊的电子表格为选案线索,由地方汇集到某个部门集中选案的方式,如法国。这些方式最主要的特点是,国家层面的数据库系统可以实现中央与地方,不同地理区域间的数据共享。

我国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纳税评估选案属中央税种税收管理范畴,由各地国税系统行使税收管理权。相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中,除了增值税特定分税种评估指标外,还会用到各税种通用的评估指标体系,如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及利润类评估指标。如果国、地税相互独立进行纳税评估选案工作,会造成数据信息的极大浪费。因此,建立数据信息共享的数据库是增值税纳税评估选案系统开发的基础,而且增值税风险分析与所得税风险分析的系统整合也是国际税收审计计算机选案系统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

[2]马国强, “正确认识与开展税务服务” [J],《涉外税务》, 2005(3),5-8

[3] B.Tran-Nam, C.Evans, M.Walpole and K. Ritchie,"Tax Compliance Costs :Research Methodology and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Australia," National Tax Journal, 53,2,229-52.

[4] J.Slemrod,"The Simplification Potential of Alternatives to Income Tax," Tax Note, 66,1331-8

[5]雷根强,沈峰, “简述税收遵从成本” [J],《税务研究》,2002(7),42-44

税收管理案例分析篇(3)

二、几种财政学教学方法

1.计量经济学分析方法在财政学发展历程中,计量经济学分析工具的发展直接推动了财政学实证研究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计算机硬件技术及计量经济学软件的开发及应用、相关数据库的建立直接推动了财政学实证研究的发展。未来在更加广泛的范围运用数理和计量工具是财政学研究的基础和重点。毫无疑问,把这一重要的方法介绍给学生是培养适应时代需求的高素质人才的必然需求。不过,计量经济学工具的采用有些必要的前提条件,即模型选择恰当、相关研究基础数据充分、样本的代表性好、结论有意义且可以推广。否则,就可能出现“伪回归”等后果,不仅浪费课堂教学时间,甚至会误导学生。这就要求必须要做好充分的前期教学设计、准备工作。本项目将研究计量分析方法在财政收入规模的影响因素、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税收的经济效应等问题上的应用。在财政收入规模分析中,研究目的是运用计量经济学方法来验证主要由经济因素影响财政收入规模的相关理论。课前,先组织学生收集我国相应年份的统计年鉴数据,并输入SPSS、EVIEWS等统计软件中。上课时,根据影响财政收入规模的因素,如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生产技术水平、分配政策与分配制度、价格水平等因素,在老师引导下建立回归模型。然后,由学生利用事先收集的数据对影响我国财政相对收入规模,即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因素做回归分析和假设检验。根据回归分析结果验证结论,即各项因素对财政收入规模的影响大小,从而为以后我国财政收入规模的调整提供政策建议。这样既可从经验分析的视角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类似的分析还可以应用于财政支出规模、税收的经济效应等内容上。

税收管理案例分析篇(4)

中图分类号:C41 文献标识码:A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当代大学教育的重要目标,而案例教学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和方法。税收筹划作为一门凸现现实应用性的新兴边缘学科,做好税收筹划课程案例教学的课堂设计,是提高税收筹划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一、在税收筹划课程课堂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机构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或个人涉税事项的预先安排,实现合理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一种自主理财行为。税收筹划课程是财政、税收、会计、财务管理等专业的重要实践课程之一,其所具备的以下特点决定了案例教学法在该课程中采用有其必然性。

(一)实践性强。税收筹划课程是指导纳税人如何在合法前提下降低自身税负的课程,与每一个企业、甚至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教学目的并不是停留在教会学生掌握书上的理论知识,而是侧重于活学活用,即能理论联系实际,分析生活中的案例,注重于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综合性高。税收筹划课程知识点多,内容丰富且繁杂,需要综合运用税收制度、财务会计、企业财务管理以及经济法等多门课程的知识。如果采用传统的讲授方式,枯燥地讲解,不但学生不能接受,浪费课上宝贵时间,而且也不利于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三)内容更新频繁。税收筹划课程的基础是现行税制。从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看,税收制度是高度动态变化的,案例教学有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最新税收制度,以及制度对企业与个人的影响。如果能够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将极大地提高课堂效率。

二、合理的课堂设计是案例教学顺利进行的保证

案例教学法是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的现场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和集体协作,进一步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同时培养正确的管理理念、工作作风、沟通能力和协作精神的教学方式。

税收筹划课程属于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税收筹划实践在经济生活中随处可见,但在远离税收筹划实践的高校课堂中,能将实践与相关理论很好结合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案例教学方式的采用、发展与完善。

案例教学在税收筹划教学活动中虽可发挥其注重税收筹划实践和提高学生分析具体涉税问题的能力,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案例教学的缺陷。由于案例教学是通过具体的有限的案例进行,而不是通过理论推导与演绎进行知识传授,所以学生往往会发生知识的“过度化概括”这一问题,而学生又不自知。所谓案例教学的“过度化概括”是指学生通过某一或某几个有吸引力的案例对概念或者原理做出概括,这种通过个别案例概括的知识在整体知识框架中不具有普适性和科学性,往往发生对知识的片面理解、狭窄概括,甚至错误认识。

在税收筹划教学实践中,由于案例教学固有的容易使学生发生“过度化概括”的缺陷,对税收筹划课堂教学的设计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通过合理设计课堂教学过程,将案例教学的优势和传统理论教学方法的优势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提高税收筹划教学的质量和改善教学效果。

三、税收筹划案例教学课堂设计具体实施

从税收筹划教学实践看,传统的理论讲解或许对于知识的概括有很好的效果,但是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不浓厚,感性认识也并不强,而利用税收筹划实践中长期积累下来的经典案例和各国的实践案例,会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而良好的教学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税收筹划案例教学课堂的合理设计。

(一)注重课前准备工作。案例教学的课前准备是课堂成功与否的关键。在案例教学活动中,教师发挥着领导案例讨论过程的作用。教师不仅要引导学生去思考、去争辩,进而从案例中获得某种经历和感悟,还要解决案例中的特定问题,引导学生探寻特定案例情景复杂性的过程及其背后隐含的各种因素和发展变化的多种可能性。所以,教师的课前准备工作就必须要细化。同时,案例教学课堂上,学生的活跃思维极有可能提出各种棘手的问题,因此无论多么细化的准备工作都不为过。

一般说,税收筹划案例教学的课前准备工作分教师和学生两部分。教师的准备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熟悉案例,找出案例中的关键性问题。2、判断所选案例是只存在一种分析方法还是存在其他的分析方法。如果只有一种分析方法,那么就可以依此方法组织教学;如果不只一种,就应该设计相应的方法帮助学生形成对案例的严密的逻辑分析方法。3、预先估计一下课堂上是否能够展开真正的讨论或者讨论中是否会出现一种观点占上风的现象。如果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不能展开讨论,就要从案例中的某些材料出发激发起学生的思维;如果出现一边倒的情况,就要想办法扭转,扮演起与学生观点相对立的角色。4、根据学生的知识背景,预设引导案例讨论的问题和课堂规划,激发学生参与讨论的热情。如果案例对学生来说过于复杂,就要设计较多的问题加以引导:如果不是太复杂,就要更多地督促学生进行多种多样的参与。5、根据上述准备,写出简单的组织教学的教案。这类教案与一般教案不同,主要反映的是教师打算如何组织教学,设计了哪些问题来引导学生讨论等。

学生的准备工作是由学生在案例教学中扮演的角色所要求的。学生在案例教学中不仅要对案例提出个人的分析意见而且需要有充分的理由说服老师和同学,所以课前的思考与准备是非常重要的。在案例教学中学生不仅要提前阅读案例材料,而且要根据即将学习的税收筹划的理论和概念构建自己的案例分析思路,做好课堂讨论的准备。

(二)精化案例引入方式。案例的引入是案例教学中的关键环节。鉴于税收筹划的经典案例较多,所以在挑选有代表性的案例开拓了学生的思维之后,随着课堂教学内容的深入,更重要的是引入目前实践活动中的新设案例,必要的情况下,教师自己设计新的案例,以激发学生讨论的积极性。

税收筹划案例教学是通过向学生发放文

字材料、运用多媒体、投影仪等呈现案例;教师或学生用语言描述案例等方式展示案例。案例在引入时,教师应在教学中尽可能详尽地分析案例所处的经济环境,让学生尽快地进入案例情境之中,同时还要介绍本次案例讨论的具体要求,更重要的是需要将本案例的预设框架作简单的介绍,以免学生在案例讨论的环节上离题太远,以免案例讨论目标的迷失和讨论时间的失控。

案例教学的采用使得课堂教学缩短了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环境的差距,精心设计的案例特别有助于这一特点的发挥。所以,借助税收筹划理论的实践运用,教师在日常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中需要不断积累案例,对案例进行整理与规划,甚至对案例进行必要的修改,凸现每一个案例的特点,以便其更能反映某一知识点的运用,便于课堂教学的使用。

(三)优化课堂实施方法。提问是案例教学活动中组织和控制课堂教学的重要手段。好的提问能够把学生带入“问题情境”,有助于提高学生运用有价值的信息分析案例和进行创造性思维,也有助于教师不断调控教学程序进而实现案例教学的目标。

学生“进入”案例情境之中,教师应立即设疑问难,要求学生剖析解惑。教师的设疑不宜将所有的问题一次全盘抛出,而应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环环相扣,达到“循序渐进”的目的。否则学生难免产生厌烦情绪,失去“探究”的信心。教师设疑后,不能放任自流,主要有两个基本任务:一是巡回检查,了解学生自主探究的情况,进行个别指导,并对学生探究的进程等进行“微观调控”;二是指导学法,如指导学生选择分析问题的角度、理解知识的内在联系、学习相关的税收法规、系统地阐述问题,等等。这就为后一阶段的讨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税收筹划案例教学活动中的提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提问的内容应该对案例分析具有一定的启发性。问题的设计应该具有趣味性和预见性,要符合学生思维的特点。2、提问的结构应该具有关联性。案例教学的提问要尽可能集中在那些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点上,以利于突出重点、攻克难点;同时,组织一连串课堂提问,构成一个指向明确、思路清晰、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能够打开学生思路的“问题链”。3、提问的方式要多样化。通过直问、曲问、反问、激问、引问、追问等方式,将案例教学引向深入。

围绕案例的各种提问在税收筹划案例教学中的作用不仅表现为对课堂内容的组织上,而且在学生讨论发生过度发散的问题时,提问还可以发挥促使讨论回归主题、揭示各种困惑、链接相关理论的作用。

(四)强化案例讨论效果。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主体部分。从实践中看,案例教学这些功效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案例讨论的深入而展开,所以强化案例讨论在案例教学中举足轻重。课堂案例讨论分为两个阶段:

1、组织小组讨论――群体合作探究阶段。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获得了个人关于案例问题的见解后,教师应组织学生分组讨论。这一阶段应鼓励每个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认识和见解,主要目的在于挖掘群体的潜能,培养合作精神。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小组讨论的效益,小组的规模应以4~6人为最佳,成员轮流担任组长,组长负责协调关系、记录讨论内容。这一阶段的任务就是找出关键论点,相互之间的关系和问题;考虑备选的解决方案、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决定采取的措施。可以允许意见、见解有冲突、纷争,无须达成共识。在这一阶段,强调学生的合作精神,通过合作拓宽学生的思维广度、空间。

2、组织班级交流――自主学习互补阶段。班级交流是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全班所有学生积极参与的活动,是小组讨论的延续与深入,主要任务是解决小组讨论阶段遗留的有争议的问题。这一阶段学生可以进一步集思广益,取长补短。这一阶段教师要特别把握讨论应沿着预期的轨道运行,围绕税收筹划这一主题,把讨论引导到问题的解决上去。同时,应引导学生更多地思考不同税种之间的相互影响,防止出现不同税种此消彼长,降低税收筹划效果的情况。

在这两个阶段的讨论中,教师的任务主要是引导讨论的方向而不是内容本身。在案例教学中,老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教师,不要在案例讨论时插入“专家”的建议或事实。重要的是让学生们表达各种观点和想法。学生们可以凭借自己的看法、知识和经验来评价和分析案例。在讨论中要强调讨论语言的术语化、讨论形式的文明化和讨论方法的灵活化,有效地将案例分析融入讨论过程中,达到通过讨论加深理解程度、增强分析能力的目的。

(五)深化归纳或演绎一般知识和理论。案例教学的最后一个步骤是归纳或演绎理论知识的阶段,这使得案例教学回归到教学的基本层面上来了。在这个阶段教师进行总结评价,学生在教师的总结评价过程中得到认知结构的调整与完善、情感的升华、能力的提高。一是对案例本身所蕴涵的税收筹划规律或原理进行总结和归纳,提高学生分析、解决相关问题的经验与能力,并点明这一理论或知识点在税收筹划课程框架中的位置,对该理论要进行详实地阐述,在案例教学的基础上,用传统的合乎逻辑的演绎对一般知识做出抽象化概括,对案例教学起到“点睛”的作用;二是对学生在讨论阶段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对讨论中积极发言的同学给以肯定;对有独特见解的同学给予表扬;对学生在自主探究中暴露出来的典型思维(正确的或错误的)给予合理的评价。

四、税收筹划案例教学课堂设计要求

完善的课堂设计是取得满意教学效果的前提条件,为使税收筹划案例教学课堂设计尽善尽美,必须使整个课堂设计满足以下要求:

(一)案例教学法不能取代传统的课堂教学。案例教学的优势是明显的,但缺乏对概念、原理等概括化知识的批判性分析能力的培养;反过来讲,传统教学虽然有某些局限性,但传统教学连贯性强,对于税收筹划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的学习,具有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税收管理案例分析篇(5)

一、房屋租赁服务方式的类型

1.1房屋租赁业务概念及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租赁业(包括房屋租赁业务),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合同法》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按约定承担租赁物的维修责任等主要责任。

1.2仓储业务概念及相关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口服务、港口码头服务、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等。而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有接验仓储物,给付仓单、妥善保管仓储物、返还仓储物,并承担保管期间仓储物灭失、毁坏等法律风险。

1.3物业管理业务概念及相关政策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房租,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案例引入

位于东阳市中心的某企业因市场行情的变化,做出战略的调整,将原有50000m2厂房打算对外出租,厂房的原造价为3000元/m2,按照30年的使用期限进行计提累计折旧。如何在出租的方式上进行改变而提高效益?最终提出了2个方案:

方案一:将厂房全部提供为房屋租赁服务类型的业务,并与承租方协商一致,按照每月租金15元/m2的价格出租,这样一年的出租收入=50000×15×12=9000000元

方案二:将厂房的30000 m2对外提供租赁服务,但与承租方协商,承接承租方20000 m2的仓储服务业务,本公司提供专门的人员和设备进行24小时全天候的管理和服务。出租的租金为每月租金12元/m2,提供仓储服务业务的收入为每月租金20.5元/m2。由于提供了专门的人员和设备进行仓储服务,这样每年就发生200000元的专项固定成本。按照这种模式进行该企业一年的收入=租赁服务收入+仓储服务收入=30000×12×12+20000×20.5×12=9240000元

三、案例对比分析,正确决策

(1)依据税收法律政策的规定,对上述2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做出正确的决策。

方案一:营业税=9000000×5%=450000元(出租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450000×7%=31500元(位于东阳市中心,即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450000×3%=13500元;房产税=9000000×12%=1080000元(从租计征,税率为12%);相关税费合计=450000+31500+13500+1080000=1575000元。

方案二:

营业税=4320000×5%=216000元(出租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增值税=4920000/(1+3%)×3%=143301元(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因其提供的应收服务年收入低于500万元,征收率为3%);城建税=(216000+143301)×7%=25151.07元(位于东阳市中心,即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216000+143301)×3%=10779.03元;房产税=从租部分(提供租赁服务业务部分)+从价部分(提供仓储业务部分)=4320000×12%+20000×3000×(1-30%)×1.2%=1022400元;相关税费合计=216000+143301+25151.07+10779.03+1022400=1417631.1元。

(2)对上述两个方案进行差额分析,分析如下:

方案一:

收入额=9000000元;成本费用=1575000元

方案二:

收入额=9240000元;成本费用=1417631.1+200000=1617631.1元

依据上述两个方案的税费计算结果,再通过差额分析:(不能简单的用哪一个方案的利润大就选择哪一个方案,因为他们的投入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应该采用差额比较法,通过追加的成本与产生的效益进行比较,得出结论。)

方案二比方案一收入增加2400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成本费用增加42631.1元

得出结论:方案二虽然比方案一成本增加,但收入也增加,而且收入增加额大于成本费用的增加额。所以方案二比方案一要好,最终应该选择方案二。

(3)对方案二进一步的思考

是否方案二为最优方案呢?该企业的税务顾问又提出了一种更优化的方案?(为方案三)。

因为该厂周边配套设施服务周全,运动器械和园林绿化尤为丰富,每天都有清洁工人为其打扫,但从来没有向承租方收取任何的物业管理费用。先提出将原来的房租租赁费每月租金12元/ m2分解为租金9元/m2和物业管理费3元/m2,这样不会增加承租方的任何成本费用,对出租方的收入也不产生任何的变化,但对出租方企业的税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成本费用发生变动),主要就是计征房产税方面发生了变化。分析如下:营业税=租赁服务部分+物业管理服务部分 =30000×9×12×5%+30000×3×12×5%=216000元;增值税=4920000/(1+3%)×3%=143301元;城建税=(216000+143301)×7%=25151.07元;教育费附加=(216000+143301)×3%=10779.03元;房产税=从租部分(提供租赁服务业务部分)+从价部分(提供仓储业务部分)=30000×9×12×12%+20000×3000×(1-30%)×1.2%=892800元;相关税费合计=216000+143301+25151.07+10779.03+892800=1288031.1元

综上所析,我们可以分析得出方案三比方案二还要好,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更加明显。

四、小结

通过对上述实际经济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要想做好税收筹划,会计人员必须要熟悉我国的财税政策,特别对新的财税政策的解读分析,而且要研究政策对本行业或者本企业的经济业务的影响。本文主要对房屋出租的服务方式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税收效应分析,指引企业在类似经济业务的情况下做出合理的决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

税收管理案例分析篇(6)

稽查、管理的相互配合和协调一致,是形成打击偷、逃、抗税,加强征收管理合力的关键,做为稽查部门要立足本职工作加强分析研究,树立全局观念,服务征管,加强税源税基管理。

1、积极促进征管基础精细化管理。要结合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的纳税人基础信息要及时反馈,以便税收管理员进一步核实后更新。在选案的分析过程和实施检查过程中必然会对纳税人进行较深入的全方位解剖,往往会掌握征管部门平常不易发现的一些深层次的潜在问题,及时与征管部门沟通;定期向征管部门通报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促进征管部门加强税源控管。及时反馈税务干部在征收管理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管理失当、执法过错行为,以便促使在“依法行政能力”方面的提高。

2、定期组织部门联席会议。定期召开由稽查、税源管理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大要案查处情况,提出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的改进建议和措施,立足反映突出问题、努力发掘潜在问题、及时暴露个性问题和重在归纳共性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稽查征管互动。并且用稽查建议书形式及时用书面形式向征管部门反馈各项检查的基本情况、典型案例、存在的税收管理问题、税收征管的改进建议和措施等多方面的稽查信息;以便征管部门充分利用稽查成果,及时调整有关工作思路,研究加强管理的措施,确保稽查、管理的协调一致,形成打击偷、逃、抗税的合力。

3、认真落实涉税案件公告制度。做好涉税案件公告公示工作,对涉税违法大案、要案,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产生震慑效果,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整顿税收秩序,最大限度地避免偷税、骗税、逃税的问题和税收环境的恶化,提高纳税人的税法自觉遵从度;同时进一步宣传稽查成果,树立地税稽查形象,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度。

4、多形式实施“阳光稽查”。加强与纳税人的交流与合作,融洽稽查和纳税人的关系,推行“查前告知”、“限期自查”,“公示稽查”,“约谈稽查”,督促纳税人依法主动纳税,促进纳税人自查自纠。实行稽查回访,查后上门回访听意见,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不定期分类召开纳税人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纳税人对稽查执法服务中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对被检查企业调帐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通报;处罚决定书上进行友情提示,提醒税收管理员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调帐,提高财务核算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营造良好和谐的纳税秩序。

5、召开行业税案分析会。选择群众关注及征管薄弱的行业实施专项检查,做到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开展调研型稽查,对一些特殊行业和重点企业,达到“解剖麻雀”、“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同时分析检查中发现的具有一定普遍性及规律性,涉税违法行为及征管问题、政策缺陷,及时反馈到相关的税政、征管等职能部门采取快速应对措施,力争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总结出规律性、典型性问题,提供给税源管理部门作为工作参考,增强稽查和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互动性。由点及面,对行业性问题进行分析,及时解决行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高整治效果,促进行业规范管理,标本兼治,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6、主动加强经济管理部门协作配合。利用税务稽查掌握的有关信息定期将稽查部门查处的有关案件向公安部门进行通报,以便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协调各方面力量对欠税户法定代表人进行跟踪,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按有关规定办理向公安部门移送手续,同时向监察机关备案,构建综合治理的态势。

二、坚持“以查促查”,提高稽查办案效率

稽查部门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模式要做到既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又要相互促进、相互配合,才能做好稽查工作,提高稽查效率。

1、拓宽选案新渠道,提高稽查选案的正确率。通过积极引导社会举报、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报送案源、稽查部门查中延伸、利用征管信息建立数据模型综合分析选取案源等多种形式来拓宽选案渠道,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企业、中型企业、较大税源户和经营规模大、税负率偏低、管理相对薄弱行业进行检查,稽查针对征管部门提出的力量较为薄弱、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的纳税人和行业,通过建立不同类别行业指标体系的选案模型,确定打击和整治的重点纳税户,保持对偷骗税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提高稽查选案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从根本上规范、强化税源管理。

2、探索检查新方法,提高检查人员的稽查技巧。定期组织大要案分析会,重点研究利用做假帐、两套账和账外经营等手段进行偷逃税以及制售假发票等案件的新手法、新动向,认真汇总、深入分析涉税违法行为手段、规律和特点,总结办案经验、技巧,形成科学的查处方法指导办案;不断探索涉税违法犯罪的规律、偷逃税案的特点,同时剖析我们征收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发现疏漏,举一反三,研讨新形势下的偷逃税新动向,对检查中暴露出带普遍性的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职业敏感性,通过快速应对机制,力争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研究发案的规律和作案手段,总结案件查处中的力量组织、办案策略、案情动态、政策处理等方面的稽查思路新方法和新突破,提高稽查工作水平。

3、开展稽查案例交流,建立稽查案件案例库。进一步规范取证标准、案卷送审要求、指导稽查的取证工作,保证每件案件都能查深查透,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办成铁案。加强案件复查复审力度,扩大案件复查、复审面,形成文字的稽查案例及新检查方式的案例,通过开展稽查案例交流评比活动,及时建立电子稽查案件案例库,并适时整理编写税务稽查案例供稽查人员参阅。

4、强化案件执行力度,巩固检查成果。进一步强化稽查案件执行力度。执行人员要提前介入重大案件查处过程中,对企业自查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实施执行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掌握其资金财产动态,及时采取相关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确保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不流失,并及时入库。

税收管理案例分析篇(7)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 房屋租赁市场也较活跃,国家对房产税的征管和稽查力度逐渐加大,房产税已成为企业税收的一项重要支出。因此,如何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税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根据房产税法的有关规定, 正确解读相关税务政策,拟从对自有房屋不同转让方式的角度,对房产税进行税收筹划,以对企业处理类似的业务,提供很好的使用参考价值。

二、房产税的主要特点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征税对象是房屋,征税范围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对建在农村的房屋不管是否用于经营,都不征税。另外根据房屋经营使用方式不同,房产税的征税方法有所不同,对于自用的房产,按房产的计税余值,税率1.2%,对于出租的房产,按租金收入征税,税率12%。这些特点为房产税提供了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

三、房产使用权转让筹划方式

房屋使用权转让筹划的主要方式有四种,一是直接租赁,即为直接签署租赁合同。二是转租,即将拟出租的房产先以较低的价格出租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下属公司,然后由该资产管理公司按市场价格出租房产。三是变出租为提供服务加出租,利用物业管理合同规避房产税,此方式采用提高物业服务的收费,降低房屋租赁的价格达到少交房产税的目的。四是变租赁经营为仓储经营,这是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保管服务。因按照税法规定,仓储保管收入只需缴纳营业税,这使得租赁收入变成了仓储保管的服务收入。

四、案例研究

根据上述四种筹划,现通过案例来研究,究竟哪种方式的筹划力度更大。案例如下:

A公司为B房地产集团母公司,在上海浦东新区拥有一处商业房产,购置账面原值500万元,房产建筑面积200平米,该项房产为A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摊销法,残值率5%,年限35年摊销,年折旧额13.57万。拟将此房产转让使用权,采用何种方式的税负较低。

上述案例中该房产转让使用权涉及的税种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上海市房产从价计征的减除比例为20%,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河道费附加分别是营业税的7%、3%、2%、1%,应交纳印花税是租金收入的0.1%,企业所得税为25%。

(一)筹划方案一:直接出租

1、涉税分析

房屋出租时,房产税从租计征税金,出租方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所得税。

2、综合税负计算

应缴房产税=租金收入*12%。

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费、印花税=租金收入*【5%* (1+7%+3%+2%+1%) +0.1%】=租金收入* 5.75%,

应缴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成本(即年折旧额)-各项税金)*25%=(租金收入-年折旧额-租金收入*17.75%)*25%=(租金收入*82.25%-年折旧额)*25%

故房屋直接出租综合税负=租金收入*(17.75% + 20.56%)-年折旧额 x25% =租金收入*38.31%-年折旧额 x25%

3、案例测算

如果年租金为50万。

租赁税金合计=租金收入*38.31%-年折旧额*25%

=50*38.31%-13.57*25%=15.77万

4、小结

此方案完全按照相关税法的要求缴纳了各项税费,无任何税务风险和筹划风险。

(二)筹划方案二:转租

1、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转租人不是产权所有人,不缴纳房产税。

2、涉税分析

利用转租进行租赁房产税筹划,就和烟酒生产企业通过成立销售公司筹划消费税的案例相似,将拟出租的房产先以较低的价格M出租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下属公司,然后由该资产管理公司统一按市场价格H出租房产。该方案出租方按照低价格M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所得税。下属公司(即转租方)按价格H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印花税,所得税。

由此看出,该方案多出一道营业税及附加M*5.75%,节省一道房产税(H-M)*12%,且只有当H>1.48M时,该筹划方案才可行。见下图。

图中H1=1.48M,节税空间为0,随着H越大,则其节税效果越明显。

3、案例测算

假设A公司将房产以每年20万元的租金价格出租给子公司B,B公司将房产对外再次出租,收取租金50万元。

利用方案一的综合税负计算公式,A公司应缴纳各项税金4.27万元。B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河道费、印花税(2分合同)=50万元×5.65%+70*0.1%=2.9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0-20-2.95)*25%=6.78万,B公司综合税负9.68万。

税收筹划后A公司与B公司税负合计13.95万元。

4、小结

此种方案,由于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企业,他们之间的出租行为是关联交易,肯定要受到税务机关的房屋出租最低租金计税价格的制约,若税务机关要进行调整租金价格,即M的值就会发生变化,这种方案就不一定会成功,这就为企业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但若出租人考虑将拟出租房屋翻新、装修改造后重新出租,则出租人可先将未改造的房屋先出租给资产管理公司,然后由资产管理公司对租入的房产进行装修改造后再转租,利用此方试避税是较为合理合法的,筹划风险很低,值得尝试。

(三)筹划方案三:变出租为提供服务加出租,利用物业管理合同规避房产税

1、涉税分析

出租人可以通过提高物业服务的收费,降低房屋租赁的价格达到少交房产税的目的。出租方仅需按租金缴纳房产税、印花税,按租金及物业费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可见因收取物业费,公司可规避房产税和印花税,且物业费所占比重越大,房产税及印花税交的越少。

2、案例测算

假设A公司租金收取25万,物业费收取25万。

A公司应缴纳各项税金如下:房产税:25*12%=3万,营业税金及附加:50*5.65%=2.83万,印花税25*0.1%=0.025万,所得税:(50-13.57-5.86)*25%=7.64万。

故筹划后A公司税负合计13.50万

3、小结

该方案需有一定前提条件,即出租方一般应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范围,且确实在出租房屋的同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理的利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来筹划房产税是合理的,但此方案也存在风险,税收风险在于税务机关可能规定最低租金计税标准。经营风险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是一般必需取得当地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价格也需要审批,出租方不按收费许可证收费,抬高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可能会受到物价部门的处罚。

(四)筹划方案四:变租赁经营为仓储经营、

1、 涉税分析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租赁业、仓储业均应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相同,均为5%,《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租赁业与仓储业的计税方法不同。租赁业适用从租计税,仓储业适用从价计税。故该方案税收变化在于因房产税的计税方法不同所带来的节税效应。

2、综合税负计算

仓储服务应交税金:

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费、印花税=仓储收入*【5%* (1+7%+3%+2%+1%) +0.1%】=仓储收入* 5.75%

应缴房产税=房产原值*(1-20%)* 1.2%=房产原值* 0.84%

应缴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各项税金)*25%

=仓储收入*23.56%-房产原值* 0.21%-年折旧额*25%

故仓储服务综合税负=仓储收入*29.31%+房产原值* 0.63%-年折旧额*25%

根据方案一中已算出的房屋出租综合税负,当仓储与租赁缴税相等时,得到平衡点即,租金 /房产原值=7%。所以当收入大于房屋原值的7%,采用仓储服务形式,反之则选择直接租赁形式。

3、案例测算

假设A公司将房产以每年50万元的仓储费对外出租,即租金 /房产原值=10%,计算出A公司应缴纳各项税金14.42万元,较直接租赁的税负低。

4、小结

在房产税从价计征的税负明显低于从租计征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变房屋出租为仓储保管合同,从而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但这种筹划的前提条件是承租人租赁房产的目的是用来堆放、储存物品,若不是这个目的,该筹划方案将不可行。另外从风险控制角度来看,出租人是不存在税收风险的,但却带来了经营风险,因为在仓储合同下出租人必须承担货物的保管责任,发生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选择此方案,承租人应考虑易保管且价值较低拟储存货物,如果仓储的货物价值量高,发生盗损的可能性较大,则该筹划方案风险大,并不可行。

五、结束语

通过对房屋四种不同的转让方式的测算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不管采取第二、第三、第四方案中的哪种方案,都比直接租赁即第一种方案的综合税负要低。但后三种方案都有它的局限性或税收风险,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以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并选择最优方案。同时我们应该时刻关注房产税政策变化,因地制宜的进行筹划,从而避免税收政策变动带来的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

[1]晨卉.房产税纳税筹划思路与策略[J].税收征纳,2013,(3),36.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147-149.

税收管理案例分析篇(8)

国际税收是经济国际化背景下必然产生的经济学和法学领域。主要研究如何实现在跨国经济活动中的税收负担公平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让学生掌握最新的国际税收知识,具备处理国际税收复杂问题和从事立法工作的素质。国际税收课程是普通高等院校和成人教育文科类国际贸易、财政金融、工商管理、财务管理专业同学的必修课,也是其它专业的选修课程。该课程主要反映目前的国际税收基本规则和管理办法。教学内容多,理论性较强,有一定的教学难度,尤其非财税专业的学生,缺乏必要的税收专业基础知识,明显的给国际税收的教学带来一定的难度。

一、 教学改革措施的主要内容

⒈对教材内容作适当取舍

教材多偏重理论性。有必要对教材内容要做适当的取舍,重点讲授国家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课税及其免除、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教材涉及的其它内容如涉外税收制度等,不利用课堂教学时间授课,感兴趣的同学可以自学。

⒉适当进行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为教学内容提供了活生生的素材。通过国际税收案例分析,使课堂气氛变得活跃起来,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不重视是否得出正确答案,重视的是得出结论的思辩和推理过程。在国际税收案例教学中学生必须思考和分析,启发和引导学生,对案例涉及的“命题”进行思考、辩论和推理的过程。在国际税收案例分析中,围绕案例中的一些事实,教师会提出一连串的问题,强迫学生参与讨论,发表看法。在案例分析中,通过提问式的案例教学法,使学生不仅学到了相关理论和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会了面对纷繁复杂的情况如何去思考,如何做决策。让学生接触大量案例,教师提出建设性意见,才是符合案例教学的要求的。

⒊课堂教学需突出重点

国际税收课程涉及概念众多,由于学生缺乏必要的税收和法律基础知识,及时补充一些重要的税收和法律基础知识,对一些重要的概念要重点讲授。每章学习内容通过做练习,使学生熟练掌握学习内容,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税收和法律问题的能力。

4.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资源的作用

(1)充分发挥校园网在课程教学中的作用。在校园网上通过多种途径,提供多方面的资源。一方面方便学员上网学习和查找国际税收资料。另一方面老师在校内外,随时都可以注册进入该教学管理平台,公布或了解国际税收课程教学信息;引导学生查找国际税收参考书,提出或解答课程学习中的疑难问题;检查或测试自己的学习效果。(2)运用多媒体手段面授辅导。辅导课一律在专用多媒体教室进行,用多媒体手段备课、上课。在网上建有自己的课程主页,为学员自主学习提供各种资料。(3) 建立和利用对外贸易实习基地。鼓励学生参加国际税收业务实习,外聘有名望的大公司老总做兼职教授,建立对外贸易模拟实验室,聘用具备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做实习指导教师,有利于保证实习国际税收业务的效果,可以供学生在短期内得到较高的锻炼。

二、对国际税收的教学思考

课程教学特别强调教学方式的转变,特别强调学生自主探究精神、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形成。因此,课堂教学必须从封闭走向开放,其表现如下:

1.国际税收教学观念的开放性

经济全球化构成一股巨大的力量,它给传统的观念带来强大的冲击,使得国家不得不考虑把税收政策这样的核心权力逐步交出来进行国际协调。国际税收肩负着既要维护本国税收权益又要促进跨国投资经贸活动的双重职能。在国际税收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动态了解国际税收在维护本国税收权益又要促进跨国投资经贸活动的使命。这是一个动态生成的过程,因而是开放的。学生的学习过程也是一个开放的、创造生成性过程。学生在不断理解国际税收课程的过程中理解自己和理解社会,不断投人自己的生活积累和人生体验,在工作中维护国家的利益,为公司合理的税务筹划,减少国际重复课税。

2.国际税收教学内容的开放性

在改革开放中,税收协定的签署,为外国投资者打开了通向我国投资的税收之门。随后,不少发达国家的投资者也看好中国市场,不失时机地赶来投资。国际税收教学内容也是经验信息和即时信息的统一体。而今的国际税收课程标准不再把教科书当做金科玉律,而是作为与学生进行交往、对话的部分材料,教师是国际税收课程资源的开发者,可以根据当今的实际情况和来改变教科书的次序,可以充实教材,超越教材,把最新的国际税收知识介绍给学生。

3.国际税收教学过程的开放性

国际税收教学必须有教学大纲和教学方案,应该为课堂上的创造性教学提供一个教学思路。开放式国际税收教学不以完成预先设计的方案为主要任务,教师要以悦纳的态度和广阔的胸襟鼓励学生向教科书、向知识权威挑战。反对以教案为本位,其精神实质是要以开放取代封闭,这并不意味着教师可以不写教案,不备课,而是强调教学观念的转变和工作重心的转移。备课不仅要备教材,更要备“人”;教案要从以显性教案为主转向以隐性教案为主;要从以“教”为设计中心转向以“学”为设计中心。

4.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培养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和加入WTO,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济交往更加密切,我国有更多的企业进入了国际经济舞台。2006年底,我国已批准非金融类境外投资企业6849家,协议投资总额超过135.31亿美元,投资分布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涉及贸易、交通运输、旅游、劳务承包等诸多行业。与我国签署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已达到80个,国际税收协定在吸引外国投资者来我国投资的同时,还对保障到境外投资的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从当前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工商管理、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就业情况看, 具有国际税收知识和创新实践能力的学生就业前景非常好。从学校跟踪调查结果显示, 毕业生走向岗位后的强烈感受就是大学期间参加各种实践活动(包括国际税收实践活动)受益非浅,是培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毕业生走出校门后能否很快与岗位对接, 关键在于教学过程中是否对其实施了有效的创新能力培养和对最新的知识的了解掌握。国际税收教学过程中,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与其他的学科相配合,鼓励学生参加国际税收各种调查研究和对外贸易实践活动,以促使学生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更好地培养创新型人才。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施扬.《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实施措施浅见[J].中国科技信息,2006,8:34-35.

税收管理案例分析篇(9)

全省国际(涉外)税收工作会议于今天召开了。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总局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局对全省国税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总局对国际税收工作的安排和要求,总结工作,分析我省国际(涉外)税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明确工作目标,扎实推进我省国际(涉外)税收工作再上新水平。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2016年国际(涉外)税收工作回顾

2016年,各级国税机关完善机制,进一步加大了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力度,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涉外税收收入保持了持续增长,2006年度,我省共计入库涉外税收340.32亿元,同比增长94.36亿元,增幅为33.06% ;去年省内(不含青岛)共计入库涉外税收266.97亿元,同比增长74.6亿元,增幅为38.78%,其中企业所得税完成58.45亿元,增收19.4亿元,同比增长49.72%;涉外税收已占全省国税国内收入的19.8%以上。各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全省涉外企业所得税减免55.67亿元,较好地贯彻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促进了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工作有了长足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不断加强

各级国税机关继续推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的专业化税收管理机制,一体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国际税收管理机制进一步深化。各市局强化反避税、预提税、大型涉外企业的审计、纳税评估、国际税收协定执行等国际税务事项的直接管理职能,重视县级国际(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岗位)的设置以及涉外税收税源管理和监控工作。以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汇缴为基础,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一体化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我省这一做法得到了总局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也在全国进行了推广。

一是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有效展开。在纳税评估工作方面,完善制度,建立纳税评估长效机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工作职责,规范了工作流程,完善了考核制度。建立了三级纳税评估工作机制,省、市两级明确了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其中,省局的指标体系由33个指标组成,按照指标的重要性分为26个一类指标、7个二类指标,省局还利用汇缴数据,测算并了近百个行业的16个指标近三年及全省平均指标值,为各市筛选疑点纳税人提供参考;制定了35种评估分析方法,形成了30个行业的评估模板,5个环节模板,11行业29种产品的生产要素模板,突出利用了企业生产要素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分析,从而发现企业隐匿收入、虚增收入等问题;潍坊、烟台、淄博、德州等市,强化市县两级职能,健全行业指标体系,探索考核方法,不断提高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质量。据统计,去年全省共对5718户涉外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48亿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0.56亿元,查补税款1.67亿元。

二是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水平有了新的提高。按照“全面、完整、规范、准确、真实”的原则,各地强化各项汇缴措施,组织了全省汇算清缴业务培训,对《汇算清缴审核工具》进行了补充、完善,整理了2000年以来涉外企业的基本情况,编印了《全省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础数据分析手册》,形成了全省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为全省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依据。在汇缴中,各地强化了对亏损企业纳税申报的审核,有效降低了涉外企业亏损面。据统计,省内外资企业亏损户数减少了1084户,亏损面下降了17.84个百分点,是历年来涉外企业亏损面降幅最大的一年,比全国平均亏损面低11.47%,下降幅度比全国平均数高16.07个百分点(全国平均下降幅度为1.77%)。尤其是烟台市针对行业的特点,对不同企业采取评估、审计、反避税、检查核定等各项措施,使涉外企业亏损面降到13.84%,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三是对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的监控管理得到了加强。省、市、县局分级监控机制得到有效发挥,全三是对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的监控管理得到了加强。省、市、县局分级监控机制得到有效发挥,全省涉外企业中所得税的控制面已达83%。各地按照总局、省局要求,建立了涉外重点税源定期分析报告制度,认真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的月度、季度和年度收入的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及时掌握全省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变动情况,强化了税源分析预测。济宁、日照、临沂、泰安等市全面推行涉外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实行动态监控与分类管理,使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四是积极稳妥地开展了涉外税务审计工作。建立了国地税会议联席制度,信息反馈、案情通报、动态预告等联合税务审计工作长效机制已初步建立。涉外税务审计信息系统实现了与CTAISV2.0的对接,提高了涉外税务审计信息化应用水平。认真实施以案促审,对各市推荐上报的102份审计案例进行了审查、案例点评,编辑并下发了《涉外税务审计案例选编》,为各级国税部门学习涉外税务审计技术提供了参考。全省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稳步推进,去年共审计1488户,查补税款及滞纳罚款12,784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1,531万元,弥补亏损17,145万元,使48户企业提前进入获利年度。菏泽市国税局立足实际,针对外资企业户数相对较少、管理分散的状况,积极探索市局组织集中审计的工作思路,使本地审计工作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

(二)反避税工作进一步深入

2016年度,各市以反避税案件质量为中心,对提报的50余户避税嫌疑对象进行集中论证分析,提高了选案立案准确率。成立结案审议小组,逐户对拟结案企业的调整方案进行合议,提高了案件的调查质量。对调整后3年内经营效果违反经营常规的企业,及时采取评估约谈、反避税再调整等措施,防止了避税现象的反弹。强化了关联交易申报认定,逐户建立管理台账,升级维护了关联企业分级管理分类监控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开展预约定价工作,省局与威海市局着重把山东三星双边预约定价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该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济南市局以所得税季度申报及年度汇缴信息的增值处理为基础,通过“规范操作流程、理顺工作关系、突破固有思维、拓展信息渠道”,全面提升了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初步建立起运转协调的反避税工作机制,2005至2006年共对41户企业展开了反避税调查,其中初步确定有避税嫌疑的企业15户,审计结案6户,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1亿元,补缴入库所得税2610万元。枣庄市局在实现反避税零的突破后,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加强关联企业管理,夯实工作基础,取得不错的成效。

(三)认真做好税收协定执行和情报交换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加强国际税收协定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强化国际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理顺了工作关系;加强了预提所得税和外国公司承包工程作业等非居民纳税人的管理,对省内外商承包工程作业组织了检查,共征收预提所得税1.59亿元;扣缴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各种劳务扣缴的企业所得税为1063万元。按照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规定,对征免税项目做出准确判断,累计开具各类售付汇税务凭证2261份。青岛市局建章建制,健全工作机制,抓好税源监控,重视大项目税源监管,定期召开例会,组织自查和讲评,强化了承包工程等零散税收的管理。威海、滨州市局狠抓零散税收管理,实行了“三抓三促”的工作方法,预提税等涉外零散税收有了较大的增长。去年,各地努力做好情报交换工作,履行税收协定的权利和义务,发挥税收情报交换的作用。全年共上报涉及美、日、韩、加、澳五国自动情报702份,对9份外来情报进行了核查,并成功利用我省向韩国国税厅提出专项情报的反馈信息,促进了反避税案件的调查。

(四)按照省局统一部署,认真抓好宏观税负调查工作和长效机制建设

税收管理案例分析篇(10)

[案例描述]南宁市广隆工贸公司是一家具有50年历史的国有百货公司,随着企业改制、流通渠道的多元化,造成企业收缩经营、部分人员下岗失业,公司用于囤积货物的仓库基本处于闲置状态。2008年底,为盘活闲置资产,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广隆公司决定把位于城北郊的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土地使用税3.00元/平方米)、价值500万元的15栋仓库闲置的房产全部对外出租。由于这十几栋仓库地理位置处于该市港口与车站之间,可作为水陆交通转换的连接点,交通便利,出租广告一打出去,立即被某期货公司看中。经两家公司多次沟通后,广隆公司经营部草拟了一份租赁方案上交公司董事会,租赁方案规定:租期3年,年租金250万元。

[案例分析]由于这一租赁方案事关重大,广隆公司董事会组织召开了专题论证会,公司的决策团队、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均参加会议。某咨询公司的纳税筹划专业人员秋潮也被邀请到会。会上经过对方案经济技术及财税法规意义上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绝大多数专家认为方案是可行的。但是,秋潮从纳税筹划专业的角度上对方案进行纳税风险评估,认为租赁方案并非最佳方案,建议重新考虑租赁方式。如果采用出租方式的话,三年累计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共计191.25万元(当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其中,缴纳营业税37.5万元(250×5%×3),缴纳房产税90万元(250×12%×3),土地使用税60万元(4万平方米×3×5);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75万元(37.5×10%)。整个租赁业务的流转税税收负担高达25.5%,税负明显过重。如果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改出租经营方式为仓储经营方式,公司的税收负担将大大减轻,从而达到节税增收的效果。

[纳税筹划思路]纳税筹划的思路就是将仓库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增加服务内容,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24小时服务。通过两种不同的经营方式税收政策的差异寻求降低税负的途径。具体的操作过程是:(1)到工商局变更工商登记,在营业范围里增加“仓储业”项目;(2)变更税务登记,由原先单纯出租仓库变为提供仓储服务;③签订仓储合同。

[纳税筹划方案]仓库租赁方式改为仓储保管经营方式后,所提供的仓储服务的收入仍为250万元/年,期限不变,收入不变,而税收情况将会出现变化。采用仓储方式,同样是缴纳上述种类的税款,但税款总额只需缴纳101.25万元,流转税负税率为13.5%。造成两个方案税负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房产税的税收政策及计税依据的差别。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租赁业、仓储业均应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相同,均为5%,《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租赁业与仓储业的计税方法不同。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实行比例税率,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房产自用的,其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的1.2%计缴。即: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广西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标准为房产原值30%)。房产用于租赁的,其房产税依照租金收入的12%计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可见,房产税计税公式的差异,必然导致应纳税额的差异,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

本案例中在仓储租赁经营方式下的房产税计算情况如下:

应纳税额

=(500-500×30%)×1.2%×3

=12.6(万元)

仓储保管方案与仓库租赁方案比较,可以看出,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仓储经营方式的税负将比出租经营方式的税负降低77.4万元(房产税),这也意味着公司因改变经营方式将增收77.4万元。

秋潮进一步说明方案可行的理由:一是房屋租赁是指租赁双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方将房屋的使用权让渡给承租方,并收取租金的一种经营方式,而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并收取仓储费的一种经营方式。不同的经营方式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法规进行征税。广隆公司利用仓库代客贮货的行为应属于自用房产行为,是符合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中的有关从价计征规定的。二是变出租经营为仓储经营,不仅不影响客户的正常业务,而且为客户节省了部分费用,相信客户一定会乐于接受这种经营方式。三是虽然广隆公司将承担因保管而带来的各种服务费用,比如配备保管人员等,但是因节税而带来的收益还是远远大于因节税而带来的成本支出的。

广隆公司按秋潮的建议与期货公司进行了磋商,对方欣然接受该方案。此次纳税筹划活动既满足了税收法规的要求,又满足了客户的需要,同时又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筹划拓展方案]在租赁转化为仓储方案得到两家公司共同认可的基础上,秋潮又大胆地提出筹划新方案的建议。即将仓储业务从广隆公司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核算的物流公司,以争取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从而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秋潮设计了新的纳税筹划方案,新方案的操作要点是:广隆公司出闲置的房产即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价值500万元的15栋仓库,其控股子公司某公司和部分职工出资金,共同投资成立物流公司(与其控股的子公司成立物流公司,是为了避免实现的利润流出本企业),同时全部招用本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物流工作,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再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即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可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效益分析:为了便于分析,新公司的费用暂不考虑,广隆公司闲置的房产出资价500万元,物流公司保管合同金额为750万元,其他有关资料与前述相同。则相关测算数据如下:

企业享受3年税收优惠期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0;

房产税额

=(500-500×30%)×1.2%×3

=12.6(万元)

所得税为0,(广隆公司长期属于严重的亏损状态,故前面的方案均未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分析)

三年的纳税合计12.6(万元),比租赁转化为仓储方案少纳税101.25-12.6=88.65(万元)。

经过综合分析比较,单独设立物流公司,不仅可以节约税款,也能安排本企业部分下岗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同步实现目的,广隆公司最终选择了新设物流公司方案。

[案例延伸思考]纳税筹划是一种对税法和税收政策的综合性运用,是对税收政策作出的主动选择。不同的筹划方案涉及不同税种或不同税种的组合,这就要求企业相关人员或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不仅需要对各种税收政策及各税种进行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发现筹划空间,更重要的是还要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流程,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融会贯通,才能寻求到最佳的筹划方案。

案例二:“售后返租”形式纳税筹划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采用“售后返租”的形式进行促销颇令人瞩目。所谓“售后返租”,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给购房者时,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开发商承诺在购房后几年内,给予购房者固定租金,所购房屋由开发商统一经营。开发商一般会将已售出的房屋整体再租赁给另外的公司,进行商业经营。开发商收取租金后,再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给购房者。

笔者经过广泛调研及对照相关政策,认为商品房“售后返租”的形式进行促销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不容忽视:一是建设部于2001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中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虽然有些房地产商说,“售后返租”销售的是已竣工商品房,与客户签订的是《利润分配协议书》,没有违规。但是现在开发商售房是以期房买卖为主的,这就意味着这种售房方式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二是购房者收到开发商返还的租金与开发商收到的整体租赁单位的租金存在重复纳税的情况,即对以上两个环节的租金都要缴纳营业税。

那么有没有一种既不违反建设部令第88号的前提下,又能合理地减少企业的相关税金支出呢?笔者通过“售后返租”案例分析来探讨解决上述类问题的方法。

[案例描述]南宁市某房地产公司拟开发一栋商业大楼,按工程进度大约在2009年12月完工,公司经过广泛的市场调查与分析,准备采取售后返租的形式销售。开发商承诺,购房者买房后,自买房后5年内每年可以得到房款7%的租金。开发商再将所售出的大楼,统一租赁给某商业集团,进行商业经营。开发商每年付购房者的租金为650万元,开发商每年收到某商业集团付给的租金为700万元。

[案例分析]此项售后返租业务产生的税费(印花税略不计)为:开发商每年就收到的租金需缴纳营业税为35万元(70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为3.5万元,合计开发商收到的租金所产生的税金为38.50万元。而开发商付给购房者的租金650万元,也需要受托代扣代缴相应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或由购房者自行缴纳)。其中,每年缴纳营业税为32.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为3.25万元,缴纳的房产税为78万元(650×12%)。

从上面分析可看出,这种销售形式存在着重复纳税的情况,即开发商和购房者在收到租金时,都要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是属于租赁行为,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财税[2003]第0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对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房屋租金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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