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09 17:31:43

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

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篇(1)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行分步实施原则,20xx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同年7月1日起又将试点范围由上海市扩大至北京、天津市等8个省(直辖市);

20xx年8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全国推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这样,此次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具体为 1+7。1指交通运输业,7指7类现代服务业,即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时间成熟时,还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力争xx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营改增最新政策: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将对个人二手房买卖造成什么影响?

根据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从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营改增将对个人二手房买卖造成什么影响?交易税费到底是会增加还是减少?营改增对于一线城市高涨的房价有抑制作用吗?

营改增是什么意思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简单说一个产品100元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卖出15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同样营改增就是对以前交营业税的项目比如提供的服务也采取增值部分纳税的原则计税。

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篇(2)

营业税是对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是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之一,也是我国地方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营业税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第三产业发展迅速,现行的营业税税制已难以满足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营业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营业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文化体育、建筑安装、娱乐业、社会服务等行业,而且不受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的限制,直接关系着城乡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因而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它的这一特征有利于国家广泛地筹集财政收入。

(二)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营业税一般按行业设计税目和税率。由于同一行业所经营的具体业务性质相近、盈利水平也大体相同,但不同行业间盈利水平却有很大差别,因此按行业的不同而设计税目、税率,有利于调整行业的盈利水平和促进行业内部以及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也有利于税制简化和便利征收管理。

(三)实行多环节、全额课税。

营业税对应税范围内的行业实行多环节、全额课税。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取得了营业收入,应以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有着重要意义。但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现行政策规定了某些行业和行为允许部分扣除,只对其余额进行缴税。

(四)计算简便、操作方便。

营业税以劳务收入为计算依据,实行比例税率,计征方法较为简便。只要用计税依据乘以规定的税率就可以计算出应纳税款。

二、营业税征税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

营业税的特点是全环节全额征税,在一个经济行为整个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只要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就在这个环节按照收入全额征收一道营业税,使得前环节取得的收入在后一环节重复课税。这种全环节全额重复征税的特点大大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由于营业税在设计时是按照全环节全额征税的原则设计的,虽然对部分行业采取差额征税政策,但仍不能解决部分行业税负过重问题。

(二)有偿发生应税行为的划分。

营业税是对有偿发生应税行为征收的税种,现行营业税规定,除了对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外,没有“视同有偿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因此,无偿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这与增值税多项视同销售的规定相比存在着先天不足。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偿是指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但是如何确定纳税人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是划分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个难题。

针对现行营业税制存在的一些问题,世界上有些国家走上以所得税代替营业税的道路,但所得税对投资和消费的消极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后来一些国家通过开征增值税的方式,解决了营业税固有的缺陷。

中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开征是一种过渡性的措施,下一步,我国营业税的发展趋势应当是逐步缩减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并最终用增值税彻底取代营业税。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

增值税是指以已经实现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为课税对象,以货物及应税劳务所实现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而开征的一种税。它具有公平税负、不重复征税;税基广阔、征收普遍性和连续性;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组织财政收入稳定、及时;在税收征管上互相制约、交叉审计,可有效避免发生偷税等特点。

我国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今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即以前对营业额征收的营业税,现在改为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

在我国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等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予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

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7.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今年开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

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全力推进经济建设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着力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将对此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营改增”是当前我国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中,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其中又以制造业为主。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其中又以服务业为主。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营改增”也是在国际金融刚刚走出危机的背景下,我国经济不可能总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基于实施结构性减税的意图,继而刺激经济发展而启动的。它与宏观调控紧密相连,与转变经济结构息息相关。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变化,“营改增”对于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意义更加日趋凸显。

“营改增”是基于调整经济结构的需要而提出并设计的。在我国的货物和服务两个流转领域,存在着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前者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后者主要适用于服务业。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轻。后者则有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重。为了推进服务业的发展进而调整产业结构,让增值税取代营业税,从而在整个商品和服务流转环节统一征收增值税,便成为一种大势所趋的选择。

作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的营业税就要被全部纳入增值税框架体系,由此会催生地方政府主体税种以及地方税制体系的重建要求。“营改增”之前,原来营业税收入归地方政府;增值税收入是75%归中央,25%归地方政府。“营改增”试点后,原来属于营业税的收入仍归地方,原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不变。但这只能是过渡时期的一个临时政策,随着“营改增”在全国的全面推进,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如何划定,应当不只是调整分成比例这么简单。

这次“营改增”,可以说是增值税改革逐步进入收尾阶段的重要改革,增值税将逐步覆盖到生产和服务的全部环节,最终目的是彻底解决生产和流通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从目前“营改增”取得的成效看: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完善了税制,这是最基本的一条;推动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包括服务业的发展、制造业的升级,这是最关键的一条;有助于推动经济增长和百姓就业,这是最重要的一条。

“营改增”范围扩大后,更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的经营方式向现代化转变,简单的承包关系转为统一管理的方式,也会进一步减少企业的负担。

改革是最大的红利,制度创新是红利的源泉。全面推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有利于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和制造业的转型升级,进而推动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举措。

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篇(3)

国务院总理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改革试点方案,确保试点平稳有序推进。

本次从范围和行业两个方面扩大试点,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此外,试点范围的扩大或可打破此前“营改增”试点中遇到的一些局限。

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主任、首席经济学家祝宝良对记者表示:“中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稳增长和调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他认为,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有利于企业减轻负担,也可以让国家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营改增”机制。

2013年“营改增” 将减负1200亿

中国的“营改增”试点诞生于2012年1月,上海成为第一个试点城市。6个月后,时任国务院总理要求,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市。经过半年左右的试验,各试点地区的绝大多数企业都尝到了“营改增”的甜头。

以经济强省江苏为例,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5个月以来,江苏减税50.2亿元,试点纳税人的减税面达96.3%。其中,试点纳税人减税21.6亿元,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试点服务减税28.6亿元。

自开始试点以来,江苏已有16.7万户纳税人经确认纳入试点范围。改革实施5个月以来,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下降幅度达36.1%;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为3.0%,比缴纳营业税降低了一个百分点。

分行业来看,江苏的制造业减税幅度最大。据统计,试点5个月来,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增值税抵扣76.2亿元,批发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10个行业增值税抵扣额居前,增值税抵扣税额45.6亿元,占增值税抵扣总额的59.8%。这10个行业中,制造业占据6席,增值税抵扣额16.2亿元,占增值税抵扣总额的21.2%,减税最明显、受益最大。

在上海,一位从事物流辅助行业的老板告诉记者:“上海开始试点后,我们缴纳的增值税只要3%,而试点前缴纳的营业税则是5%。我们一年销售额还不到50万元,能减少税负我们很满意。”这位负责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50万销售额计算的话,试点前需缴纳营业税2.5万元,而改增值税则缴1.5万元,为企业节省了1万元的税负。

来自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超过100万户,试点地区共为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据测算,此次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突破行业、地区局限 延伸抵扣链条

“营改增”试点的不断扩大,不仅对企业带来减负利好,或还将推动试点地区破解各种局限。

最近上海市政府在对外介绍“营改增”成效的时候表示,2012年以来,上海成功实现了“1+6”试点行业(“1”即交通运输业;“6”即现代服务业的6个行业)从原营业税税制向增值税税制的顺利转换,将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到了试点行业所有的货物和劳务。截至2013年2月底,该市共有16.4万户企业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从试点至今,上海区域内合计减税约200亿元。

但是在试点过程中,一些行业、区域方面的局限性也表露无遗。

上海市副市长屠光绍对媒体表示,上海在试行“营改增”过程中,也发现了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改革试点的“行业局限”,成为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税负有所增加的主要原因。“1+6”行业的抵扣链条不完整,抵扣项目较少,使得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因此出现了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

二是改革试点的“地区局限”,成为部分交通运输业试点企业税负增加较多的重要因素。交通运输业企业大多具有跨省市经营的特点。实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试点企业购买外省市物流辅助服务等业务,因兄弟省市未纳入试点范围,其物流辅助服务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试点企业增值税的进项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较为明显。

而随着“营改增”试点今年8月1日在全国推广,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相关局限与问题或可得以解决。

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篇(4)

此次营改增试点项目扩展行业范围之后,尚未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主要行业包括建筑及房地产业、金融保险服务业以及娱乐业。根据国际经验,对这些行业推行增值税对政策制定者们而言将是一项艰巨的挑战。

目前营改增试点在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以及广东实施。国务院的决定明确了营改增试点项目第一阶段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在实践层面,这一决定可能会对重庆、成都、青岛、昆明等城市产生更大影响,因为这些城市拥有可观的传统或新兴的服务产业,其信息技术产业、研发传统中心、国际贸易等产业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

从2012年1月1日上海开始试行增值税改革,到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增值税改革的期间,同一种服务在一些地区适用增值税而在另一些地区适用营业税,这一复杂性造成了一些困惑和不确定性。营改增试点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即将实现,使得原有试点地区服务提供商的一些竞争优势将随之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

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篇(5)

一、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理论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1、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实施“区别对待”,客观上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税基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而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其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2、将多数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必须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构建现代服务业大产业格局,在现有的基础上发展数量可观的现代服务企业集团,把现代服务业做大做强。

3、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必然选择。现已确定的这一改革在上海先行先试。这一减轻税负的改革,将促进一大批市场主体放开手脚,提升服务水准,有利于提升消费和改善民生,也有益于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生产方式。

4、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动力的现实选择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大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营业税在计算税额上与增值税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避免了重复征税。而营业税正好相反,是用营业收入直接与适用税率计算税额的。另外,增值税还可以抵扣上一环节的进项税,营业税则不能。所以,相比之下,营业税税负高,而增值税税负低。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已经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是不可阻挡的大趋势,而我们现在要关心的是国家在改革过程中的政策,它的影响广度和深度,以及它所带来的对策改变。

二、来自服务业的分析报告

1、税改前的税负状况

在原来的税制条件下,服务业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假设某服务性企业每月营业收入200万,一年的营业收入即2400万,则一年所要缴的营业税=2400x5%=120(万元),另外在营业税所产生的附加税费(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管理费1%)=120x(7%+3%+2%+1%)=120x13%=15.6(万元)。由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在税前可扣除,税前可扣除应纳税所得=120+15.6=135.6(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后企业的净营业收入=2400-135.6=2264.4(万元)。

2、税改后的税负情况

税改后,服务业按6%的税率改交增值税,且对客户不提价。也就是说,一年仍然让客户支付2400万元,增值税为价外税,需作价税分离,从营业税改交增值税后该企业一年的营业收入=2400/(1+6%)=2264.15(万元),先假定企业每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一年应缴纳的增值税=2264.15x6%=135.85(万元)。由于增值税不影响到损益,只有附加税费一块能在税前抵扣,即税前可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35.85x13%=17.66(万元),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后企业收入=2264.15-17.66=2246.49(万元)。企业一年多缴纳流转税及其附加=(135.85+17.66)-(120+15.6)=17.91(万元),名义流转税率增加税负1%,实际流转税率增加税负=(135.85-120)/2400=0.66%;一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264.4-2246.49)x25%=4.48(万元);综合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总体税负增加=17.91-4.48=13.43(万元),总体税负占营业收入比实际增长率=13.43/2400=0.56%。如此便验证了前述观点,服务业税改后实际的税负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增加0.66%,若进一步考虑附加税费及企业所得税,总体税负增加0.56%。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盈利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的税负还会再降低0.1%,而不是企业的税负增加1%。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效应分析

现代服务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也是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长期以来,我国现代服务业都征营业税,赋税相对较重,限制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优化了税制结构,对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有效降低现代服务业的税率

现代服务业在改革前缴纳营业税,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5%。营业税改增值税后,适用税率是6%,从名义税率上看税率是提高了,但实际税率却是降低了。当现代服务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时按简易办法征收,适用3%的征收率,这比原来的5%就降低了2个百分点。当现代服务业是一般纳税人时适用6%的税率,表面上比原来的5%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方法和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并且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减少了应纳增值税税额,所以对大多数服务业来讲,实际的税率还是比以前有所降低。

2、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

增值税在计算时是以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纳税额,而营业税一般是按照营业收入总额和适用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多数情况没有扣除项目。也就是说,只有增值税可以抵扣,营业税无法抵扣。上一环节交的税,再次计入基数再次征税,这样就导致了企业重复计税。“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征税。

四、推进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对策建议

1、结合企业实际,完善试点方案,改进相关措施

由于此次税制改革刚于试点地区进行,还有许多地方不完善,因此需要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完善试点方案,改进相关措施,减轻税负。比如,要与增值税转型协调进行,完善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减少改革的阻碍和行业间的政策摩擦;根据服务业最大的优势人力资本密集型的特点,慎重对待劳动力成本抵扣问题;为了避免对服务业投资行为的不利影响,及对经济活动造成人为的不利影响,改革试点工作持续时间不宜过长,而且应在改革初期就明确购进固定资产抵扣政策的实施时间;设计的方案应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重新界定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利益分配关系;妥善处理好服务出口免税和退税的问题。

2、有效推进试点进度,扩大试点范围

在清楚和明确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的理论依据、试点方案及其影响之后,要提出与自身企业相符的应对措施。一是有效推进试点进度。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可以为全国其他城市今后顺利进行税改工作积累诸多宝贵的经验,使得此次税制改革得以顺利进行。二是扩大试点范围。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而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需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化解税收征管中的矛盾,可以进一步充分发挥增值税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国服务行业的发展,调整产业发展结构。总之,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的国情,也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完善企业内部体制改革,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根据对试点方案的分析,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善企业内部体制改革,以适应此次税制改革,取得更好的经济利益收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结合相关行业应对税制改革的措施,制定相关规范,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以更好地立足于行业之中。

4、规范财务核算,提高企业经营效率

根据对于现代服务业相关企业税负变化分析,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规范财务核算,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促进企业自身经济发展,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我国优化经济结构,但是“营改增”在试点进程中还有许多地方需要改进,面临很多现实问题。研究和关注这一课题,对完善和推进我国的税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譬如美国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即是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使然,也得益于美国税制、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其注重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制定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主的商业振兴计划。建立风险投资基金鼓励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鼓励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发展。经过长期的演变,形成了目前的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题,销售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以及财产税为补充的税制体系。营改增以前,营业税与增值税、消费税相配合,构成我国流转税体系的主体。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进一步充分发挥增值税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化解税收征管中的矛盾、优化我国经济结构;可以促进我国服务行业的发展,调整产业发展结构。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的国情,还将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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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吴明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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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黄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J].商业会计,2012(10).

[9] 向小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若干问题探讨[J].财会研究,2012(9).

[10] 张小鹏:增值税扩围问题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2.

[11] 谭文凯:我国增值税扩围的经济效应分析[D].浙江财经学院,2012.

[12] 薛协亮:税制改革依然任重道远[J].政府法制,2011(22).

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篇(6)

国务院总理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改革试点方案,确保试点平稳有序推进。

本次从范围和行业两个方面扩大试点,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此外,试点范围的扩大或可打破此前“营改增”试点中遇到的一些局限。

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主任、首席经济学家祝宝良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中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稳增长和调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他认为,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有利于企业减轻负担,也可以让国家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营改增”机制。

2013年“营改增”

将减负1200亿

中国的“营改增”试点诞生于2012年1月,上海成为第一个试点城市。6个月后,时任国务院总理要求,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和深圳10个省市。经过半年左右的试验,各试点地区的绝大多数企业都尝到了“营改增”的甜头。

以经济强省江苏为例,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5个月以来,江苏减税50.2亿元,试点纳税人的减税面达96.3%。其中,试点纳税人减税21.6亿元,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试点服务减税28.6亿元。

开始试点以来,江苏已有16.7万户纳税人经确认纳入试点范围。改革实施5个月以来,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下降幅度达36.1%;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为3.0%,比缴纳营业税降低了一个百分点。

分行业看,江苏的制造业减税幅度最大。据统计,试点5个月来,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增值税抵扣76.2亿元,批发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10个行业增值税抵扣额居前,增值税抵扣税额45.6亿元,占增值税抵扣总额的59.8%。这10个行业中,制造业占据6席,增值税抵扣额16.2亿元,占增值税抵扣总额的21.2%,减税最明显、受益最大。

在上海,一位从事物流辅助行业的老板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上海开始试点后,我们缴纳的增值税只要3%,而试点前缴纳的营业税则是5%。我们一年销售额还不到50万元,能减少税负我们很满意。”这位负责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50万销售额计算的话,试点前需缴纳营业税2.5万元,而改增值税则缴1.5万元,为企业节省了1万元的税负。

来自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超过100万户,试点地区共为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据测算,此次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突破行业、地区局限

延伸抵扣链条

“营改增”试点的不断扩大,不仅对企业带来减负利好,或还将推动试点地区破解各种局限。

最近上海市政府在对外介绍“营改增”成效的时候表示,2012年以来,上海成功实现了“1+6”试点行业(“1”即交通运输业;“6”即现代服务业的6个行业)从原营业税税制向增值税税制的顺利转换,将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到了试点行业所有的货物和劳务。截至2013年2月底,该市共有16.4万户企业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从试点至今,上海区域内合计减税约200亿元。

但是在试点过程中,一些行业、区域方面的局限性也表露无遗。

上海市副市长屠光绍对媒体表示,上海在试行“营改增”过程中,也发现了比较突出的主要问题:一是改革试点的“行业局限”,成为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税负有所增加的主要原因。“1+6”行业的抵扣链条不完整,抵扣项目较少,使得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因此出现了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

二是改革试点的“地区局限”,成为部分交通运输业试点企业税负增加较多的重要因素。交通运输业企业大多具有跨省市经营的特点。实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试点企业购买外省市物流辅助服务等业务,因兄弟省市未纳入试点范围,其物流辅助服务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试点企业增值税的进项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较为明显。

而随着“营改增”试点今年8月1日在全国推广,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相关局限与问题或可得以解决。

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篇(7)

一、银行业混业经营概述

银行业的起源最早可追述至公元前2000年巴比伦寺庙保管金银、发放贷款和收取利息的活动。此后的数千年直到早期银行都是围绕存贷展开业务,商业银行的根本在于高资产负债率下存贷利差能够获取相当于实业利润率的资本利润率。与此同时,伴随着贸易的几何级增长,保险行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明又将世界带入了现代金融的全新时代。到了近代,在客户需要以及竞争的双重作用下,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与繁荣,原先相对独立开展三种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相互渗透,从而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实际上是金融企业的范围扩大了,部分替代了金融市场的范围,市场内部化了。但是上世纪三十年代大危机的深刻教训,直接促成了1933年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诞生,该法将银行业与证券业严格分离,以防止风险蔓延。此后部分国家效仿建立了分业经营制度。直到七八十年代,面临直接融资的强大竞争的商业银行纷纷利用金融创新寻找出路,监管部门也放松管制,允许业务交叉和跨行业联合,进而引发了金融业的并购浪潮。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使得美国银行业重新回归混业经营模式,以提高自身竞争力。分业经营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是忽视风险的结果,从历史看,混业经营是趋势。

二、基于范围经济理论银行混业风险和收益分析

范围经济将边际收益作为判断企业与市场的边界的重要依据,如果企业将产品链中的一个市场内部化能够产生正的边际收益,那么企业就有扩张或者合并的动力。在各类金融并购案中不难发现,成本节约和规模效益是横向与纵向并购的主要原因。虽然混合并购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市场竞争和企业策略被认为是混合并购的重要原因,究其根本也是出于降低进入成本克服壁垒和提高竞争力的考虑。

行业混业经营在目前看来的主要优势包括:自身全面的成本节约,比如营业网点、网络银行和电话银行的整合、人力资源的优化、统一的资金调度等;自身竞争力的加强,包括服务客户群的扩大,更加全面的产品线、市场份额的提高等;大幅降低行业进入成本,克服行业壁垒;规避监管,有利于金融创新。同时混业经营也存在风险,正是由于忽视风险才导致了分业经营,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必然使得混业经营不能长久。混业经营的风险主要包括:巨型金融集团所占市场份额使得其风险将可能迅速扩大至整个金融系统;高风险的证券业务产生的市场信心丧失可能传导至传统商业银行引发挤兑,进而造成金融体系崩溃;商业银行的存款资金将可能被投资于高风险的证券业务,一方面扩大信托风险,鼓励证券投机,形成泡沫;另一方面使得银行的资产风险大幅提高;跨行业、跨区域、跨时期的金融创新和业务经营活动很可能处于相互分割的外部监管范围之外,从而形成大量不受约束的高风险业务和区域,这一漏洞将会迅速被利用从而获取高额收益同时产生大量系统风险。以上种种在次贷危机中已初现端倪。

三、银行混业经营发展前景

从分割的保险、银行和信托业务看,其风险水平依次增加,对金融系统的影响依次深刻。从并购和业务扩展的角度看,银行和保险业务的混业应当是风险较低也较容易实现的,原因是:商业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相对独立,且经营均较为成熟、平稳,风险可控程度高,业务替代性小。两行业整合时即使不进行大规模机构组织人员变动和业务改革也可以实现。由于金融创新不多,业务又相互独立,外部监管能够覆盖主要风险点。因此,商业银行业与保险业的混业经营风险可控。 转贴于

商业银行业与信托证券业的混业则不然。一旦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混业,将形成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条渠道由同一机构提供的格局。这一方面使得银行将能够以更低的价格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也造成风险的内部化,产生不利于金融系统的道德风险和系统风险,例如:银行可能倾向于与企业合谋利用发行证券而不是贷款筹集资金,从而获得存款和佣金的双重收益,企业也将刚性的银行债务变成了股权或公司债券,但投资者将失去存款保险转而承担投资风险。

从外部监管角度出发,现有的分业监管体系仍远远不能满足混业经营的监管要求。大量创新业务没有及时纳入监管,银行在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时不会考虑其可能带来的系统风险,而外部监管获取混业银行内部信息、防范“暗箱操作”也将更加困难。一旦某项业务的风险蔓延至整个金融体系,而监管体系事先对这种蔓延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陷于盲目,结果可能是灾难性的,次贷危机已证实了这种担心。

从以上粗浅的分析可以发现,基于范围经济理论,银行的混业经营确实可以有效的降低内部成本,扩大金融服务面,提高服务效率,但是若考虑风险因素,这种范围经济的实际收益是正还是负将存在变数。也就是说,能否安全有效的实现范围经济要看风险控制能力是否到位,银行混业的边界应当是风险控制能力与收益平衡点的连线。依据历史经验可以推断,这至少依赖于:1、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并与混业经营相适应;2、监管体系的调整并与混业经营相适应;3、有效实现风险隔离与控制的理论和经验。而从目前的现状看,这三点还不具备。虽然已经开始了有益的尝试,但是我们希望这种“摸着石头过河”式的尝试能够赶上现实的发展,世界不会重蹈“大危机”的覆辙。

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篇(8)

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以货物销售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征税对象的增值税制,对其他的劳务与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税收制度,从而形成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格局。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此次改革的不完善之处也随之逐渐地暴露出来。2009年增值税的全面转型,使我国的增值税类型正式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这一转型也意味着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之后遗留的两大问题中的第一个问题己经得到了妥善解决,而从目前来看我国解决另一问题的时机也已日趋成熟,因此,面对新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研究进一步改革增值税,扩大其征收范围,逐步将营业税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己是当务之急。

一、营改增对于推动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宏观调控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经过“营改增”这一税制改革,我国现行税收体制格局与“十二五”中关于税收体制改革的要求衔接起来,减少了所占收入份额较大的间接税。我国现行的税种多达十八种,要想减少税收,其选择途径万千,方法多种多样。且在各大税种中,占有收入份额较大的为营业税、消费税和增值税,这三者都称为主要间接税。“营改增”税制改革减少的主要是间接税而不是直接税。分析往年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在主要间接税当中增值税的所占份额最大,如果能将增值税作为实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对象,则对调整我国经济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样能够更好地均衡我国的税收收入体系,进而推动结构性减税的实行与深化。目前,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方案正是以增值税为主要研究对象,是我国实施范围最广、影响力度最大的结构性减税。

二、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互为补充。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的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而对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的运行造成了一系列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转型。

首先,从税制完善的角度来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要尽可能地广,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对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和大部分的第三产业课征的是营业税而非增值税,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其次,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第一,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重复征税,进而扭曲企业的生产和投资决策。第二,由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导致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的发展。

最后,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的一些困境,特别是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

三、营改增总体推行情况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2013年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四、改增试点现状

“营改增”试点是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的又一个标志性事件。上海市作为第一个试点,在过去的两年里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试点企业用足用好政策,加快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商业模式和发展方式,切实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同时,不断完善征管手段,优化纳税服务,持续跟踪试点情况,认真分析试点效应,确保了试点的平稳推进、有序运行。截至2012年底,上海市有15.9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5.6万户,占35.2%;小规模纳税人10.3万户,占64.8%。2012年共新增试点纳税人4.1万户,其中,鉴证咨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占比最高,分别为28.4%、27.6%和17.9%。上海市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均已顺利完成纳税申报。

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篇(9)

关键词:营业税制  征收范围  公平税负  税收管理

 

1营业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现行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1994年实行的以分税制为主导的税收管理体制,是在短缺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十年的实践表明,作为流转税主体税种之一的营业税,在平衡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过程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建没小康社会发展的需要,营业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加入wT0以后,我国第三产业发展迅速,现行的营业税税制各要素已难以满足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营业税制改革已是当务之急。地方税收入增长缓慢,影响了一些地方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从历年地方税占地方财政的比重和营业税占流转税的比熏演变看.地7b-分享的税收增量部分逐年下降,地方财政愈来愈困难。地方税的税种较多,但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意义并且长期稳定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应当继续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分税制实施后,国家比较注重中央税制的建设,忽略了地:税制的完善,严重影响了整个税收体系的完善和整体功能的发挥。从营业税运行的总体分析来看,地:税法规制定权、解释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及减免税权等高度集中于中央,削减了地方因地制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改革我国现行营业税制是确立和强化地方主体税种的需要,优化地方税制结构的内在要求,应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地方税收管理权限。

2现行营业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

2.1营业税税目的列举式规定.造成营业税征管困难和收入流失现行营业税条例对课税对象采用列举法,将应税项目逐一列出,列举出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但缺乏概括性条文规定。使得未列举的应纳税劳务和行为被排除在营业税的征管范围之外。例如公交线路营运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拍卖机动车号和道路冠名权,拍卖住宅电话、手机特殊号码的行为等等。

2.2从营业税计税依据看,部分行业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

例如对交通运输业税目巾不允许扣除票价中所含的保险费金额。房地产公司代收的天然气、暖气、集资费、维修费、基金等代收款项不允许扣除。

2.3营业税的税率设计不尽科学.多层次与简单化并存.导致税负不平衡

交通运输业与业、租赁业等服务业税率为5%。于是很多企业都有可能将适用税率较高的营业收入全部或部分转换为税率较低的收入。

服务业中包万象,HlJ使是同业之间也会因设备档次、收费标准差距较大,却都适用5%的税率,对暴利行为缺乏有力调控。

对娱乐业适用全国统一的20%的税率,实施效果不如以前幅度税率的效果好。如此规定。将影响巾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第三产业的发展。将音乐茶座列为娱乐业的征税范围也不合适,再加收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使其总体税负偏高。

2.4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比较笼统,不便于操作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是“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中的“凭据”,到底包括些什么,相关的税收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财务制度中均没有明确的解释。由于对凭据缺乏具有法律意义的解释,在实践过程中分歧很大。还有因为预收款以收入是否实现来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纳税人有很大的选择余地.为税款及时入库带来相当的难度。

2.5营业税有关税目的扣缴义务人、税目的解释及规定不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实际

例如。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这个规定范围太小,造成大量的私人建房、私房装修的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的流失。

2.6由于“费挤税”,造成了长时期的、多层次的、大范围的税收缺损

在实际征管巾,收费挤占税收的现象依然,重。对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应税(基金)项目,即经营性、服务业的收费(基金),征管难度很大,税收流失比较严重。

3完善我国营业税制的改革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现行的营业税应进行修订和完善。作为间接税的营业税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效率和公平,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体现行政执法效率,更要发挥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应将营业税的多环节全额征税逐步向增值税的差额征税靠拢,消除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的弊端。营业税的改革必须要和其他相关税种的改革配套进行,以保证整个税收体系的完善协凋。

3.1增加对税目概括性规定条款.并适当扩大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为了增加营业税对经济发展的前瞻性和适用性。应在营业说暂行条例巾增设一个概括性科目,即“其他应税劳务和经营行为”.这样,就可以把不断出现的新型劳务和经营行为及时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避免税法的滞后效应,既扩大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增加了财政收入,又保持了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同时。在实现增值税转型逐步扩大范围的同时.营业税在将一部分征税范围让渡给增值税后,营业税亦应在符合税制改革大政方针的前提下稳步扩在自己的征收范围。让分税制更科学可行合理。如将修理修配业、小型商业企业改征营业税,把一些与营业税性质相近的基金收费改征营业税。

3.2对计税依据进行调整。克服重复征税的现象

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篇(10)

二、基于范围经济理论银行混业风险和收益分析

范围经济将边际收益作为判断企业与市场的边界的重要依据,如果企业将产品链中的一个市场内部化能够产生正的边际收益,那么企业就有扩张或者合并的动力。在各类金融并购案中不难发现,成本节约和规模效益是横向与纵向并购的主要原因。虽然混合并购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市场竞争和企业策略被认为是混合并购的重要原因,究其根本也是出于降低进入成本克服壁垒和提高竞争力的考虑。

行业混业经营在目前看来的主要优势包括:自身全面的成本节约,比如营业网点、网络银行和电话银行的整合、人力资源的优化、统一的资金调度等;自身竞争力的加强,包括服务客户群的扩大,更加全面的产品线、市场份额的提高等;大幅降低行业进入成本,克服行业壁垒;规避监管,有利于金融创新。同时混业经营也存在风险,正是由于忽视风险才导致了分业经营,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必然使得混业经营不能长久。混业经营的风险主要包括:巨型金融集团所占市场份额使得其风险将可能迅速扩大至整个金融系统;高风险的证券业务产生的市场信心丧失可能传导至传统商业银行引发挤兑,进而造成金融体系崩溃;商业银行的存款资金将可能被投资于高风险的证券业务,一方面扩大信托风险,鼓励证券投机,形成泡沫;另一方面使得银行的资产风险大幅提高;跨行业、跨区域、跨时期的金融创新和业务经营活动很可能处于相互分割的外部监管范围之外,从而形成大量不受约束的高风险业务和区域,这一漏洞将会迅速被利用从而获取高额收益同时产生大量系统风险。以上种种在次贷危机中已初现端倪。

三、银行混业经营发展前景

从分割的保险、银行和信托业务看,其风险水平依次增加,对金融系统的影响依次深刻。从并购和业务扩展的角度看,银行和保险业务的混业应当是风险较低也较容易实现的,原因是:商业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相对独立,且经营均较为成熟、平稳,风险可控程度高,业务替代性小。两行业整合时即使不进行大规模机构组织人员变动和业务改革也可以实现。由于金融创新不多,业务又相互独立,外部监管能够覆盖主要风险点。因此,商业银行业与保险业的混业经营风险可控。

商业银行业与信托证券业的混业则不然。一旦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混业,将形成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条渠道由同一机构提供的格局。这一方面使得银行将能够以更低的价格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也造成风险的内部化,产生不利于金融系统的道德风险和系统风险,例如:银行可能倾向于与企业合谋利用发行证券而不是贷款筹集资金,从而获得存款和佣金的双重收益,企业也将刚性的银行债务变成了股权或公司债券,但投资者将失去存款保险转而承担投资风险。

从外部监管角度出发,现有的分业监管体系仍远远不能满足混业经营的监管要求。大量创新业务没有及时纳入监管,银行在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时不会考虑其可能带来的系统风险,而外部监管获取混业银行内部信息、防范“暗箱操作”也将更加困难。一旦某项业务的风险蔓延至整个金融体系,而监管体系事先对这种蔓延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陷于盲目,结果可能是灾难性的,次贷危机已证实了这种担心。

从以上粗浅的分析可以发现,基于范围经济理论,银行的混业经营确实可以有效的降低内部成本,扩大金融服务面,提高服务效率,但是若考虑风险因素,这种范围经济的实际收益是正还是负将存在变数。也就是说,能否安全有效的实现范围经济要看风险控制能力是否到位,银行混业的边界应当是风险控制能力与收益平衡点的连线。依据历史经验可以推断,这至少依赖于:1、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并与混业经营相适应;2、监管体系的调整并与混业经营相适应;3、有效实现风险隔离与控制的理论和经验。而从目前的现状看,这三点还不具备。虽然已经开始了有益的尝试,但是我们希望这种“摸着石头过河”式的尝试能够赶上现实的发展,世界不会重蹈“大危机”的覆辙。

参考文献:

[1]吕素香.金融业范围经济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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