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范畴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18 17:06:45

公共管理范畴

公共管理范畴篇(1)

一、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意义

1、范畴的含义

“范畴”一词有两种用法:一是指类型、范围;一是指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后者是个哲学名词,中外哲学家们对此进行过系统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范畴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是各个知识领域中的基本概念。

每门成熟的学科都有自己特有的范畴。如哲学中的矛盾、现象和本质、必然和自由,经济学中的商品、价值、成本、利润;化学中的分解、化合;等等。可以说,范畴作为一门学科的细胞,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

2、经济法学应当形成自己特有的基本范畴

经济法是20世纪中外法制史上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它在理论上的表现就是经济法学。新兴的经济法学实践性强,应用而广,然而由于其产生的时间较短,理论上显得有些不足,这是不奇怪的。但这种状况不能充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没有创新就没有出路。笔者曾经提出,建立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应当具备两个条件,或者说需要设立两个支撑点:其一,经济法要形成自己一整套特定的概念和原理,以显示出它本身具有的独特性;其二,经济法的特定概念和原理,除了分别表现于数以十计的经济法律、数以百计的经济法规之外,更重要的是还应有一部基本经济法集中加以体现,使人们认识到经济法的确是一个整体。因为,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应是一系列特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组合,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只是几十部经济法律、几百个经济法规的总称。实现这项目标,有赖于完备的经济立法和高度的法学理论概括。

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即基本概念),正是创建科学的经济法的基础工作,属于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课题。迄今为止,中外法学上尚未完全突破这一难题。本文所作的工作,也只能算是初步探讨而已。

二、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途径

1、经济法学范畴群的构成

经济法学的范畴,首先应属于一般法学,其次属于部门法学,同时也兼具有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以及科学技术规范的某些属性。

经济法学的范畴,最基本的东西是什么?可否概括为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首先是发展权。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深刻揭示的:“发展才是硬道理。”“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注: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7页、375页。)其次是分配权。这里所用的“分配”一词应是广义的。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确定。”(注: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01页。 )西方学者最早提出的经济法概念也是作为分配法的同义语出现的。(注:“分配法或经济法”,见[法]摩莱里:《自然法典》,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7页。)再次是安全权。 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经济安全(既有动态的关系,又有静态的关系),充分显示了现代经济法的宗旨和任务。对于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有人强调权力,有人强调利益。我们认为,发展、公平、安全,既反映权力,又反映利益,是权力和利益的统一。围绕着发展、公平、安全,还会产生其他许多范畴,从而形成经济法学的范畴群。

经济法学的范畴,有些是对应的或对称的,如管理与协调、干预与参与、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市场准人与市场禁入、垄断与竞争等等;有些是单独使用的,如经营者、消费者、发展规划、定价权、经济监督等等。上述对应的或对称的范畴亦可单独使用,某些单独的也可对应使用。

经济法学的范畴,分别表现于经济法的对象、原则、主体、行为、责任等具体内容之中。

经济法学的范畴,一部分要从经济法的实在形态中提炼出来,另一部分可从其他学科领域借用过来,经济扬弃、磨合,形成一体。作为发展中的经济法学,不排除运用某些公法、私法混合的范畴。

2、构建经济法学范畴群必须注意的几个关系

(1)经济学的范畴对经济法学的影响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领域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经济与法的关系成为贯穿始终的主题。大量的经济学范畴,如计划、预算、价格、成本、企业、竞争等,必然被运用到经济法学中。有些概念和原理,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考察,也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去考察,例如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研究经济法问题,应当从经济到法律,再从法律到经济,而不是从法律到法律、从法学概念到法学概念。经济法是经济与法律的有机结合,不好说是几分经济、几分法律。近几十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的“法和经济学”(学科,课程,教科书),既是经济学界也是法学介发展较快的一个新领域。西方有识之士正确指出:“经济学科和法律学科分离,是与两者的内容不相协调的。不论是制定经济法,还是实施经济法,都应该有一些法学家小组和经济学家小组密切合作,共同为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的经济法出力。”(注: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1页。)

(2)行政管理学与经济法学的密切关系

行政管理学研究行政机关如何依法管理国家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中,对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就是依法(发展计划法、预算法、税法、金融法、审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对外贸易法等等)管理国民经济,由此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经济法学、行政管理学这两门学科共同使用的基本概念之一是:国家经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我们不妨简称之为经济管理职权,也有人认为可称之为经济权力、经济职权)。

如果说,经济法学从经济学中借用经济收益、交易成本一类基本范畴的话,那么它人行政管理学中则借用行政权力、公共管理一类基本范畴。

(3)法学一般范畴和民法学、 行政法学等相邻学科的若干范畴在经济法学中的应用

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法学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法学的基本范畴有:权利、义务、责任,等等。法学又分为许多具体学科,如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各门法学分支学科都会形成反映本学科特点的一些基本范畴,同时也可能交叉使用若干共同的范畴。不能认为,各门法学分支学科中的概念绝对不能相通。如果这样,那就无异于否认了法学一般范畴和原理对各门具体法学学科的指导性意义。这实际上涉及到法学资源如何共享的问题。

经济法学可以引用、参考民法、行政法等相邻学科的有关概念和原理,并对其中一些概念和原理赋予新的含义或解释,但不应简单照搬或机械套用。如有些场合可用“经营者”一词概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必将“企业法人”改为“经济法人”。又如可称“纳税人”为“义务主体”,而不必称为“受控主体”或“管理受体”。某些材料将“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具体内容简单套用到“经济法律关系”的阐述中,无法把真正的意思表达清楚。

(4)从经济法律、法规中提炼出反映经济法特点的法律术语

抽象的法律概念往往存在于实在的法律形态之中。既然经济法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这就决定了它必须取材于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什么能以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概括出一个整体意义上或实践意义上的经济法,关键在于它们在法律形态上具有一定的共性。检讨起来,这项理论提炼工作我们目前做得还很不够。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的法律部门、法学分支学科相比,经济法、经济法学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而我们的研究工作不必局限于现有的经济立法,还须有一定的前瞻性。比如,在世纪之交,可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安全、现代企业制度、知识经济等崭新的、敏感的社会经济问题,必将对经济法、经济法学发生深刻的影响。

三、经济法学若干基本范畴分析

1、关于经济法的对象

民法调整民事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经济法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特定”在哪里?就在于国家因素影响-管理和协调。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国民经济运行关系”或者“经济管理与经济协调关系”可否作为表现经济法对象的范畴?对这一事关经济法的基本格局的理论前提,尚需详加论证。

西方国家用“国家干预经济关系”来表述经济法的对象是贴切的,国家因素与市场经济、政府与私人资本、公法与私法,的确是一种外在的影响关系。在中国经济法律(如《价格法》)中,“干预”一词往往作狭义的理解。1993年11月4 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997年9月12 日中共十五大的报告再次指出:“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1992年7月23 日国务院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在第五章“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中明确规定:“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因此,把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和行为统称为“干预”,似乎不很确切。称“管理和协调”是否会更全面一些?若只说“协调”,似乎又觉得国家作用的分量提得不够。西方的经济法是从右边走过来的,放得太开了,不得不管;中国的经济法是从左边走过来的,管得太多了,不得不放。当代世界,没有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与之相适应,单靠纯粹的私法解决现实经济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新型的经济关系,加上综合的调整方法,造就了崭新的经济法。

2、关于经济法的原则

经济法的目的是谋求国民经济的发展(包含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即可持续发展),谋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平衡,谋求国家经济(包含金融)的安全。经济法就其价值取向而言,就是国民经济发展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法、国家经济安全法。为实现此种眼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的目标,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兼顾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暂时与长远的利益关系。因此,“发展权”、“可持续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经济安全”、“宏观调控”、“经济民主”。等等可否作为反映经济法原则的范畴?与传统民法相比,经济法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它的社会本位观、社会公共性。

关于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的现实状况,必须引起我们高度的注意。最近,江泽民同志在一次国际性会议上指出:“经济全球化趋势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给世界各国带来发展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风险,向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如何维护自己经济安全的新课题。”(注:见1998年11月19日《人民日报》第一版。)所以,“经济安全”应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以往有关经济法的著作中对此重视不够。

社会主义经济法与资本主义经济法相比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西德1967年出台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提供了一个对经济发展进行宏观控制的松散的法律框架”。(注:见张精华:《德国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5页。 )该法关于国民经济管理的目标、各方面经济利益的平衡、对付经济危机的措施等等规定,包含了发展、公平、安全三项指导思想,值得借鉴。

3、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规制下的国民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参加者,具体可包括:

(1)国民经济管理者。 国家管理经济直接出面的是各级政府及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还有负责审批计划,预算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投资者。政府、法人及其他组织, 公民个人均可依法投资于企业、公司,成为股东。《公司法》上称之为“投资主体”。

(3)经营者。主要组织形式为企业、公司、还有个人。企业、 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必须朝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努力。《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价格法》等将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统称之为“经营者”。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合一,也可以分开。

(4)用户、消费者。这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了这两个名称。

(5)劳动者。 这也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经济组织内部主体。

(6)其他主体。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介机构,行业性自律组织等。其中,有的可归入经营者之列,有的属于官方或半官方管理机构。

以上主体,大致可分为两大类: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活动主体。假如我们不是简单沿用民法学中的公民、法人、合伙和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等主体名称的话,那么,“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社会性团体(非政府经济管理组织)”、“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等可否作为表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呢?应该说,这几个概念反映的角色定位在经济实践中还是明确的。

4、关于经济权利义务

在一定经济体制下,上述主体分别参加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关系以及企业内部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由于主体参与不同的关系、居于不同的地位,其权利义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管理权,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职权、职能、职责、权力、权限等术语,它们都包含着权和责两个内容,成为一个整体。另一类是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权利、权益、经营自主权、义务、责任等术语,这类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往往是对应的。如是这样,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可否分别用“经济管理职权”(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市场活动主体)来表示?有人觉得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概念含糊不清,其实还是清楚的。经济法关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表述方法,既不等同于行政法,又不等同于民法。

曾经听到一种议论:经济法是管政府的,还是管企业的?我们认为,政府和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两大基本主体。经济法确立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有效实施经济行政管理;经济法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企业的经营权,同时也要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而使之避免滥用自主权。这里,我们试图把“控权说”和“平衡说”两种理论结合起来,实际生活正应如此-国家(政府)享有的是公权力,企业享有的是社会自治权力;既要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又要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考虑和处理社会经济发展问题一定要有一个整体观念,关键在于正确安排政府、企业以及作为中介的市场之间的关系。《1992年日本经济白皮书》中指出:“所谓的市场经济体制,它的概念很广泛,包含政治、社会体制及其整体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成员-企业、消费者、政府之间要有机地结合起来。企业和金融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商品市场的关系,特别是政府与企业、市场的关系令人瞩目。”(注:转引自左中海主编:《日本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前言”第5—6页。)这段话颇有启发意义。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探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关系的最佳定位,明确政府的经济权力是什么和政府应当做什么、企业的经济权利是什么和企业应当做什么,这是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5、关于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规制下各类主体的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按主体划分,有国家(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在国家(政府)行为中,有参与行为与管理行为;在国家(政府)管理行为中,有宏观调控行为与市场规制行为;在国家(政府)与企业之间,有管理监督行为与接受管理监督行为。以下作些具体分析:

(1)市场竞争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要求投资者、 经营者按照市场导向,以公开的方式、合法的手段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非法垄断、不正当竞争。政府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在这个领域,民法与经济法可以发生交叉,但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适度干预经济生活则已超出民法行为。国家因素影响经济关系是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之上的,这又是经济法与传统行政法的一个区别。故而经济法具有社会性与市场性双重要素。

(2)国家参与行为。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要参与国民经济生活,社会主义国家就更为突出。因为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导,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财富中占最大比重(尽管可能降低这种比重)。在中国,国有资产的运用分为三块:一是非经营性资产,如行政等公共开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二是经营性资产的大部分,用于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资源稀缺的或自然垄断经营产业、企业和重要的公用事业;三是经营性资产的小部分,用于一般商业性的投资、参股。国有资产的形成、运用和管理,国家(政府)作为投资者、服务者参与国民经济活动,体现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统一的特点,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均具有两重性:发挥经济性功能与政策性功能,适用民法与经济法。传统观点仅仅把国家参与看作是特殊的民事行为,那只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

(3)国家管理行为。又可细分为:第一,宏观调控行为。 国家通过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价格总水平控制等,对民国经济实行宏观调控,求得总量平衡,促进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经济、金融安全。宏观调控主要是间接干预。如前所述,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调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突出特点和重要任务,传统民法、行政法未能涉及这一领域。

第二,市场管理行为,或称市场规制行为。市场准入、产品质量管理、市场物价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在这些方面政府要发挥很大的作用。市场管理主要是直接干预,但不能超越行政权力直接干预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市场准入(登记,发放许可证、执照、合格证等),像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活动即应属于市场禁入之列。应当注意,不要把各项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都看作是宏观调控。

经济法律、法规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是经济监督,如审计监督。它属于宏观管理还是微观管理呢,有时两个因素都有,但它往往既不同于宏观调控,又不同于直接管理。可以认为,经济监督属于经济管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经济法中常用“监督管理”一词,实际上管理者与监督者有时为同一主体,有时为不同主体。

(4)涉外经济行为。积极发展对外开放, 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之一。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趋势,随着国民待遇的逐步实施,国内经济活动与涉外经济活动的规则亦将逐渐走向统一;上述市场竞争、国家参与、国家管理三种基本行为,都会涉及到对外经济问题。然而,涉外经济关系总会带有某些特殊性,如利用外资、发展外贸、管理外汇等,不能完全套用国内经济关系的规则。因而,涉外经济活动仍可单列为一种行为。

公共管理范畴篇(2)

“范畴”一词有两种用法:一是指类型、范围;一是指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后者是个哲学名词,中外哲学家们对此进行过系统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范畴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是各个知识领域中的基本概念。

每门成熟的学科都有自己特有的范畴。如哲学中的矛盾、现象和本质、必然和自由,经济学中的商品、价值、成本、利润;化学中的分解、化合;等等。可以说,范畴作为一门学科的细胞,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

2、经济法学应当形成自己特有的基本范畴

经济法是20世纪中外法制史上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它在理论上的表现就是经济法学。新兴的经济法学实践性强,应用而广,然而由于其产生的时间较短,理论上显得有些不足,这是不奇怪的。但这种状况不能充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没有创新就没有出路。笔者曾经提出,建立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应当具备两个条件,或者说需要设立两个支撑点:其一,经济法要形成自己一整套特定的概念和原理,以显示出它本身具有的独特性;其二,经济法的特定概念和原理,除了分别表现于数以十计的经济法律、数以百计的经济法规之外,更重要的是还应有一部基本经济法集中加以体现,使人们认识到经济法的确是一个整体。因为,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应是一系列特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组合,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只是几十部经济法律、几百个经济法规的总称。实现这项目标,有赖于完备的经济立法和高度的法学理论概括。

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即基本概念),正是创建科学的经济法的基础工作,属于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课题。迄今为止,中外法学上尚未完全突破这一难题。本文所作的工作,也只能算是初步探讨而已。

二、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途径

1、经济法学范畴群的构成

经济法学的范畴,首先应属于一般法学,其次属于部门法学,同时也兼具有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以及科学技术规范的某些属性。

经济法学的范畴,最基本的东西是什么?可否概括为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首先是发展权。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深刻揭示的:“发展才是硬道理。”“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注: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7页、375页。)其次是分配权。这里所用的“分配”一词应是广义的。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确定。”(注: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01页。 )西方学者最早提出的经济法概念也是作为分配法的同义语出现的。(注:“分配法或经济法”,见[法]摩莱里:《自然法典》,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7页。)再次是安全权。 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经济安全(既有动态的关系,又有静态的关系),充分显示了现代经济法的宗旨和任务。对于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有人强调权力,有人强调利益。我们认为,发展、公平、安全,既反映权力,又反映利益,是权力和利益的统一。围绕着发展、公平、安全,还会产生其他许多范畴,从而形成经济法学的范畴群。

经济法学的范畴,有些是对应的或对称的,如管理与协调、干预与参与、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市场准人与市场禁入、垄断与竞争等等;有些是单独使用的,如经营者、消费者、发展规划、定价权、经济监督等等。上述对应的或对称的范畴亦可单独使用,某些单独的也可对应使用。

经济法学的范畴,分别表现于经济法的对象、原则、主体、行为、责任等具体内容之中。

经济法学的范畴,一部分要从经济法的实在形态中提炼出来,另一部分可从其他学科领域借用过来,经济扬弃、磨合,形成一体。作为发展中的经济法学,不排除运用某些公法、私法混合的范畴。

2、构建经济法学范畴群必须注意的几个关系

(1)经济学的范畴对经济法学的影响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领域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经济与法的关系成为贯穿始终的主题。大量的经济学范畴,如计划、预算、价格、成本、企业、竞争等,必然被运用到经济法学中。有些概念和原理,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考察,也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去考察,例如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研究经济法问题,应当从经济到法律,再从法律到经济,而不是从法律到法律、从法学概念到法学概念。经济法是经济与法律的有机结合,不好说是几分经济、几分法律。近几十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的“法和经济学”(学科,课程,教科书),既是经济学界也是法学介发展较快的一个新领域。西方有识之士正确指出:“经济学科和法律学科分离,是与两者的内容不相协调的。不论是制定经济法,还是实施经济法,都应该有一些法学家小组和经济学家小组密切合作,共同为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的经济法出力。”(注: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1页。)

(2)行政管理学与经济法学的密切关系

行政管理学研究行政机关如何依法管理国家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中,对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就是依法(发展计划法、预算法、税法、金融法、审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对外贸易法等等)管理国民经济,由此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经济法学、行政管理学这两门学科共同使用的基本概念之一是:国家经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我们不妨简称之为经济管理职权,也有人认为可称之为经济权力、经济职权)。

如果说,经济法学从经济学中借用经济收益、交易成本一类基本范畴的话,那么它人行政管理学中则借用行政权力、公共管理一类基本范畴。

(3)法学一般范畴和民法学、 行政法学等相邻学科的若干范畴在经济法学中的应用

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法学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法学的基本范畴有:权利、义务、责任,等等。法学又分为许多具体学科,如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各门法学分支学科都会形成反映本学科特点的一些基本范畴,同时也可能交叉使用若干共同的范畴。不能认为,各门法学分支学科中的概念绝对不能相通。如果这样,那就无异于否认了法学一般范畴和原理对各门具体法学学科的指导性意义。这实际上涉及到法学资源如何共享的问题。

经济法学可以引用、参考民法、行政法等相邻学科的有关概念和原理,并对其中一些概念和原理赋予新的含义或解释,但不应简单照搬或机械套用。如有些场合可用“经营者”一词概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必将“企业法人”改为“经济法人”。又如可称“纳税人”为“义务主体”,而不必称为“受控主体”或“管理受体”。某些材料将“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具体内容简单套用到“经济法律关系”的阐述中,无法把真正的意思表达清楚。

(4)从经济法律、法规中提炼出反映经济法特点的法律术语

抽象的法律概念往往存在于实在的法律形态之中。既然经济法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这就决定了它必须取材于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什么能以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概括出一个整体意义上或实践意义上的经济法,关键在于它们在法律形态上具有一定的共性。检讨起来,这项理论提炼工作我们目前做得还很不够。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的法律部门、法学分支学科相比,经济法、经济法学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而我们的研究工作不必局限于现有的经济立法,还须有一定的前瞻性。比如,在世纪之交,可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安全、现代企业制度、知识经济等崭新的、敏感的社会经济问题,必将对经济法、经济法学发生深刻的影响。

三、经济法学若干基本范畴分析

1、关于经济法的对象

民法调整民事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经济法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特定”在哪里?就在于国家因素影响-管理和协调。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国民经济运行关系”或者“经济管理与经济协调关系”可否作为表现经济法对象的范畴?对这一事关经济法的基本格局的理论前提,尚需详加论证。

西方国家用“国家干预经济关系”来表述经济法的对象是贴切的,国家因素与市场经济、政府与私人资本、公法与私法,的确是一种外在的影响关系。在中国经济法律(如《价格法》)中,“干预”一词往往作狭义的理解。1993年11月4 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997年9月12 日中共十五大的报告再次指出:“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1992年7月23 日国务院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在第五章“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中明确规定:“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因此,把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和行为统称为“干预”,似乎不很确切。称“管理和协调”是否会更全面一些?若只说“协调”,似乎又觉得国家作用的分量提得不够。西方的经济法是从右边走过来的,放得太开了,不得不管;中国的经济法是从左边走过来的,管得太多了,不得不放。当代世界,没有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与之相适应,单靠纯粹的私法解决现实经济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新型的经济关系,加上综合的调整方法,造就了崭新的经济法。

2、关于经济法的原则

经济法的目的是谋求国民经济的发展(包含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即可持续发展),谋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平衡,谋求国家经济(包含金融)的安全。经济法就其价值取向而言,就是国民经济发展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法、国家经济安全法。为实现此种眼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的目标,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兼顾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暂时与长远的利益关系。因此,“发展权”、“可持续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经济安全”、“宏观调控”、“经济民主”。等等可否作为反映经济法原则的范畴?与传统民法相比,经济法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它的社会本位观、社会公共性。

关于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的现实状况,必须引起我们高度的注意。最近,江泽民同志在一次国际性会议上指出:“经济全球化趋势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给世界各国带来发展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风险,向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如何维护自己经济安全的新课题。”(注:见1998年11月19日《人民日报》第一版。)所以,“经济安全”应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以往有关经济法的著作中对此重视不够。

社会主义经济法与资本主义经济法相比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西德1967年出台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提供了一个对经济发展进行宏观控制的松散的法律框架”。(注:见张精华:《德国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5页。 )该法关于国民经济管理的目标、各方面经济利益的平衡、对付经济危机的措施等等规定,包含了发展、公平、安全三项指导思想,值得借鉴。

3、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规制下的国民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参加者,具体可包括:

(1)国民经济管理者。 国家管理经济直接出面的是各级政府及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还有负责审批计划,预算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投资者。政府、法人及其他组织, 公民个人均可依法投资于企业、公司,成为股东。《公司法》上称之为“投资主体”。

(3)经营者。主要组织形式为企业、公司、还有个人。企业、 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必须朝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努力。《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价格法》等将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统称之为“经营者”。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合一,也可以分开。

(4)用户、消费者。这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了这两个名称。

(5)劳动者。 这也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经济组织内部主体。

(6)其他主体。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介机构,行业性自律组织等。其中,有的可归入经营者之列,有的属于官方或半官方管理机构。

以上主体,大致可分为两大类: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活动主体。假如我们不是简单沿用民法学中的公民、法人、合伙和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等主体名称的话,那么,“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社会性团体(非政府经济管理组织)”、“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等可否作为表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呢?应该说,这几个概念反映的角色定位在经济实践中还是明确的。

4、关于经济权利义务

在一定经济体制下,上述主体分别参加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关系以及企业内部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由于主体参与不同的关系、居于不同的地位,其权利义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管理权,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职权、职能、职责、权力、权限等术语,它们都包含着权和责两个内容,成为一个整体。另一类是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权利、权益、经营自主权、义务、责任等术语,这类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往往是对应的。如是这样,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可否分别用“经济管理职权”(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市场活动主体)来表示?有人觉得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概念含糊不清,其实还是清楚的。经济法关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表述方法,既不等同于行政法,又不等同于民法。

曾经听到一种议论:经济法是管政府的,还是管企业的?我们认为,政府和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两大基本主体。经济法确立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有效实施经济行政管理;经济法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企业的经营权,同时也要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而使之避免滥用自主权。这里,我们试图把“控权说”和“平衡说”两种理论结合起来,实际生活正应如此-国家(政府)享有的是公权力,企业享有的是社会自治权力;既要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又要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考虑和处理社会经济发展问题一定要有一个整体观念,关键在于正确安排政府、企业以及作为中介的市场之间的关系。《1992年日本经济白皮书》中指出:“所谓的市场经济体制,它的概念很广泛,包含政治、社会体制及其整体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成员-企业、消费者、政府之间要有机地结合起来。企业和金融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商品市场的关系,特别是政府与企业、市场的关系令人瞩目。”(注:转引自左中海主编:《日本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前言”第5—6页。)这段话颇有启发意义。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探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关系的最佳定位,明确政府的经济权力是什么和政府应当做什么、企业的经济权利是什么和企业应当做什么,这是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5、关于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规制下各类主体的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按主体划分,有国家(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在国家(政府)行为中,有参与行为与管理行为;在国家(政府)管理行为中,有宏观调控行为与市场规制行为;在国家(政府)与企业之间,有管理监督行为与接受管理监督行为。以下作些具体分析:

(1)市场竞争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要求投资者、 经营者按照市场导向,以公开的方式、合法的手段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非法垄断、不正当竞争。政府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在这个领域,民法与经济法可以发生交叉,但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适度干预经济生活则已超出民法行为。国家因素影响经济关系是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之上的,这又是经济法与传统行政法的一个区别。故而经济法具有社会性与市场性双重要素。

(2)国家参与行为。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要参与国民经济生活,社会主义国家就更为突出。因为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导,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财富中占最大比重(尽管可能降低这种比重)。在中国,国有资产的运用分为三块:一是非经营性资产,如行政等公共开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二是经营性资产的大部分,用于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资源稀缺的或自然垄断经营产业、企业和重要的公用事业;三是经营性资产的小部分,用于一般商业性的投资、参股。国有资产的形成、运用和管理,国家(政府)作为投资者、服务者参与国民经济活动,体现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统一的特点,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均具有两重性:发挥经济性功能与政策性功能,适用民法与经济法。传统观点仅仅把国家参与看作是特殊的民事行为,那只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

(3)国家管理行为。又可细分为:第一,宏观调控行为。 国家通过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价格总水平控制等,对民国经济实行宏观调控,求得总量平衡,促进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经济、金融安全。宏观调控主要是间接干预。如前所述,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调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突出特点和重要任务,传统民法、行政法未能涉及这一领域。

第二,市场管理行为,或称市场规制行为。市场准入、产品质量管理、市场物价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在这些方面政府要发挥很大的作用。市场管理主要是直接干预,但不能超越行政权力直接干预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市场准入(登记,发放许可证、执照、合格证等),像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活动即应属于市场禁入之列。应当注意,不要把各项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都看作是宏观调控。

经济法律、法规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是经济监督,如审计监督。它属于宏观管理还是微观管理呢,有时两个因素都有,但它往往既不同于宏观调控,又不同于直接管理。可以认为经济监督属于经济管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经济法中常用“监督管理”一词,实际上管理者与监督者有时为同一主体,有时为不同主体。

(4)涉外经济行为。积极发展对外开放, 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之一。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趋势,随着国民待遇的逐步实施,国内经济活动与涉外经济活动的规则亦将逐渐走向统一;上述市场竞争、国家参与、国家管理三种基本行为,都会涉及到对外经济问题。然而,涉外经济关系总会带有某些特殊性,如利用外资、发展外贸、管理外汇等,不能完全套用国内经济关系的规则。因而,涉外经济活动仍可单列为一种行为。

公共管理范畴篇(3)

[作者简介]肖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长办公室,广东 广州510006;吴大兵,重庆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重庆400020

[中图分类号]D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7―0025―03

一、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总体要求

一门学科范畴体系的构建,不可能以个人的主观随意性,想当然地去组织、拼合它的体系结构,必须从学科本质的特征出发,依托于一定的理论基础,遵循相应的组织原则,揭示学科构建的科学规律。那么,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依据所把握的总体要求又在哪里呢?

1.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方法论是我们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方法论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为我们正确认识事物、分析事物、洞悉事物的本质提供方法论的指导。要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我们不妨看看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吸收黑格尔的合理思想所提出的一些观点。(1)任何一门科学的思想体系,就是表述这门科学的全部内容的思想过程,这个过程必然是从抽象到具体。这是符合人的认识过程的。人认识一个对象时总是从抽象到具体,科学体系从抽象到具体的安排,最便于人对这个对象的了解。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也是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从表层到深层、从平面到立体、从现象到本质的过程。(2)一个科学体系的起点应该是这个体系最抽象的东西。如马克思认为商品是人类现代经济生活最抽象的东西,商品便成为他的政治经济学的起点。(3)推动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的内在动力是对立统一规律,每一个原理应符合矛盾运动的形式。

2.学界对政治学研究的丰硕成果是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基础。政治研究是一门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学问,古今中外人们始终如一地对政治学研究投入巨大的热情,政治学已成为现代社会科学体系中一门具有独立地位的重要科学。自1980年中国政治学恢复后,中国政治学界以及其他学科的学者对政治学的研究和发展做了卓有成效的实质性工作,对政治、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范畴体系等进行了具有开创性的探索,并在众多的研究领域形成共识,拓展了政治学研究的对象、范围和方向。因而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构建奠定了根基。

3.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是政治学范畴体系不断丰富完善的唯一途径。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任何一门学科都是开放的,不断发展丰富的,政治学也毫不例外,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也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而前进。它一方面会从政治学已有的内容中进行取舍,另一方面也会从广泛的社会实践中,从其他学科的成果中汲取有益成分来不断地丰富完善自己。因而,我们对政治学体系的构建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非固定的框架和模式。

4.对政治学的正确认识是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关键。要使中国政治学理论体系更加完善,政治学就必须走向科学,即要在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建立有特定研究对象的政治学理论体系,克服政治泛化和政治概念狭隘化的影响。政治学不能什么都研究,不能把什么社会现象都作为政治现象来研究。从研究对象看,对象是否明确是一门学科能否成立的首要前提。从内容上看,一门学科的对象,决定学科的内容。一门学科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象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其结构;二是对象的运动及其规律。从内容的逻辑安排看,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从客观到主观,这几乎成为任何学科构成体系的顺序,这种顺序符合认识的规律,符合认识的历史,也便于读者对一个思想体系的理解。那么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着眼点又在哪里呢?于此,笔者从对政治学的正确认识人手分析和论述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构建问题。

二、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切入点

正确认识政治和政治学是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切入点。政治是什么?这是一个古老而又新鲜的话题。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说自从国家(城邦)产生以来,人们就在苦苦地思索、不懈地探索,但仍达不成共识。因为政治学者由于各自的立场、观点、方法不同,几乎都有自己对政治的理解和表述。概言之,对政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政治是一种社会价值追求、一种规范性的道德;政治是一种超自然超社会力量的体现或外化;政治是对于权力的追求和运用;政治是一种管理活动。

在当代中国政治和政治研究的发展中,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一直占有主导地位,概括起来有如下特点:政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政治是更为基础的经济关系的集中体现;国家政权是政治的主体和根本问题;政治是一种有规律的社会现象。

综观以上分析,由于人们的观察点、立足点不同,使得对政治的理解和解释完全不一致。杰弗里・庞顿说过:我们最好不要将一种概念视为某种固有的客观东西。也就是说对政治的定义,我们无须也不可能用一个单一的模式、方式等框架结构将其固定(这在实质上也是没有必要的)。然而我们通过对政治诠释性的定义,透过其现象的描述、对本质的分析,我们仍不难发现他们对政治的理解有着如下的共识:(1)政治是在以国家存在为前提条件下的一种社会关系;(2)政治所探讨的是一种力量或者说是公共权力的表现、运作及其内在机制;等等。这就是说,在政治的范畴中公共权力是其核心和本质。由此,为我们进一步理解政治学研究的对象及其本质的内核找到了切入点。

政治学的定义显然也只能以政治定义为基准,不同的政治理解必然表现出对政治学的定义的差异。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来看,政治活动的核心就是国家政权。因此,国家政权是所有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是政治上层建筑的主体。也就是说,政治学应抓住政治中最本质、最主要、最根本的问题,即国家政权问题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其实结合上述分析,即我们在剖析各家关于政治概念的诠释时,已窥见到政治学包含着以下核心的要义:政治学是研究政治运作、发展、变化及其规律的科学。从本质上看,它所揭示的是在国家中对政治权力的探讨,也就是说对权力的研究是其核心范畴,伴随着权力运作方式、机制、模式等是其必然拓展的范畴系统。由此,我们在建构政治学范畴体系时,权力必然是其体系建构的核心,而其体系的构建是依此为中心依托的展开。

三、政治学范畴体系构建的结构模式

通过对政治、政治学的分析,我们明确了政治学所研究的核心范畴是政治权力,因此从政治权力的层面我们必然要追寻权力的本体、权力的主体、

权力的客体,这三者不仅处于政治学范畴体系的第二个层次,而且由此演绎构建起整个政治学范畴的体系框架。

1.从权力的本体来看,作为政治权力的本体所探讨的自然是政治权力自身的结构、要素及其内部机制。具体来讲可从两个层面来展开。从内部机制的层面看,这是一个处于基础的层面。它应该包括如下范畴:政治关系、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政治行为、政治发展及其规律等。(1)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的利益要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力量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它是人类社会政治的本质内容,其他一切政治现象都是政治关系的外化和具体形态表现。从本质上看它包括:利益与政治、政治权力、政治权利等。(2)政治制度是指政治行为方式在国家权力活动的表现形式。民主与专制是两种基本形式,目前集中表现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3)政治思想是指社会成员在政治活动中对政治的思考所形成的观念形态的对政治的认识和评价。它包括人们的政治观念形态、政治思想及其评判等。(4)政治文化是指一个国家中的阶级、团体和个人,在长期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下形成的某种特定的政治价值观念、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模式。它具体包括以下范畴:政治意识、政治信念、政治行为标准、政治价值评价、政治动机、政治情感、政治习俗、政治心理等。(5)政治行为是指政治活动运行的外在表现形式,其基本范畴有政治斗争、政治统治、政治管理和政治参与等。(6)政治发展及其规律所探讨的是以研究政治运行发展变化及其规律为目的的,尽管目前尚无共识的定义形式,但作为政治学所研究的基本范畴已成事实。

从其表现形式上看,这是其处于从属的地位层面。《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卷)》从较为宽泛的角度把政治学范畴概括为七个方面:政治学原理、本国政治、比较政治、国家政治、公共政策、公共行政、国际政治和政治学方法等。(1)政治学理论包括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中国和外国政治思想史、当代政治学理论和政治哲学、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和范畴、社会的意识形态体系等。(2)中国政治包括中国的政治史、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结构、政治制度、政府体制、党的领导和建设、干部与人事、地方政府、民族问题、统一战线问题、人民与政治家问题、中国的政治心理、政治参与过程、政治文化、政治发展等。(3)比较政治包括各国的政治制度的模式、政治形式,一些主要国家的政治制度史和现行政府体制、政党制度、政治过程、政治文化、精英人物和一些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发展、政治稳定、政治变迁及其各种模式以及地区研究和国家研究等。(4)公共政治包括公共政策理论、决策科学、政策分析、决策的模型研究及其福利政策、劳工政策、教育对象、科学政策、种族政策、都市政策、外交政策、军事政策的研究等。(5)公共行政包括行政管理、市政学、行政法学、文官制度、比较行政、组织和管理分析、组织理论和行为、人事行政等。(6)国际关系包括国际政治理论、国际关系、国际组织、国际政治格局、国际法、世界性和地区性战略研究、国际战略研究等。(7)政治学方法论包括政治学研究的根本方法、调查研究、定量分析、试验设计、个案研究以及政治系统分析、结构功能分析、政治行为分析、政治沟通分析、政治精英分析、政治团体分析、政治决策分析等。

公共管理范畴篇(4)

一、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总体要求

一门学科范畴体系的构建,不可能以个人的主观随意性,想当然地去组织、拼合它的体系结构,必须从学科本质的特征出发,依托于一定的理论基础,遵循相应的组织原则,揭示学科构建的科学规律。那么,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依据所把握的总体要求又在哪里呢?

1.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方法论是我们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方法论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为我们正确认识事物、分析事物、洞悉事物的本质提供方法论的指导。要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我们不妨看看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吸收黑格尔的合理思想所提出的一些观点。(1)任何一门科学的思想体系,就是表述这门科学的全部内容的思想过程,这个过程必然是从抽象到具体。这是符合人的认识过程的。人认识一个对象时总是从抽象到具体,科学体系从抽象到具体的安排,最便于人对这个对象的了解。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也是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从表层到深层、从平面到立体、从现象到本质的过程。(2)一个科学体系的起点应该是这个体系最抽象的东西。如马克思认为商品是人类现代经济生活最抽象的东西,商品便成为他的政治经济学的起点。(3)推动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的内在动力是对立统一规律,每一个原理应符合矛盾运动的形式。

2.学界对政治学研究的丰硕成果是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基础。政治研究是一门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学问,古今中外人们始终如一地对政治学研究投入巨大的热情,政治学已成为现代社会科学体系中一门具有独立地位的重要科学。自1980年中国政治学恢复后,中国政治学界以及其他学科的学者对政治学的研究和发展做了卓有成效的实质性工作,对政治、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范畴体系等进行了具有开创性的探索,并在众多的研究领域形成共识,拓展了政治学研究的对象、范围和方向。因而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构建奠定了根基。

3.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是政治学范畴体系不断丰富完善的唯一途径。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任何一门学科都是开放的,不断发展丰富的,政治学也毫不例外,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也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而前进。它一方面会从政治学已有的内容中进行取舍,另一方面也会从广泛的社会实践中,从其他学科的成果中汲取有益成分来不断地丰富完善自己。因而,我们对政治学体系的构建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非固定的框架和模式。

4.对政治学的正确认识是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关键。要使中国政治学理论体系更加完善,政治学就必须走向科学,即要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建立有特定研究对象的政治学理论体系,克服政治泛化和政治概念狭隘化的影响。政治学不能什么都研究,不能把什么社会现象都作为政治现象来研究。从研究对象看,对象是否明确是一门学科能否成立的首要前提。从内容上看,一门学科的对象,决定学科的内容。一门学科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象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其结构;二是对象的运动及其规律。从内容的逻辑安排看,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从客观到主观,这几乎成为任何学科构成体系的顺序,这种顺序符合认识的规律,符合认识的历史,也便于读者对一个思想体系的理解。那么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着眼点又在哪里呢?于此,笔者从对政治学的正确认识人手分析和论述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构建问题。

二、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切入点

正确认识政治和政治学是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切入点。政治是什么?这是一个古老而又新鲜的话题。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说自从国家(城邦)产生以来,人们就在苦苦地思索、不懈地探索,但仍达不成共识。因为政治学者由于各自的立场、观点、方法不同,几乎都有自己对政治的理解和表述。概言之,对政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政治是一种社会价值追求、一种规范性的道德;政治是一种超自然超社会力量的体现或外化;政治是对于权力的追求和运用;政治是一种管理活动。

在当代中国政治和政治研究的发展中,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一直占有主导地位,概括起来有如下特点:政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政治是更为基础的经济关系的集中体现;国家政权是政治的主体和根本问题;政治是一种有规律的社会现象。

综观以上分析,由于人们的观察点、立足点不同,使得对政治的理解和解释完全不一致。杰弗里·庞顿说过:我们最好不要将一种概念视为某种固有的客观东西。也就是说对政治的定义,我们无须也不可能用一个单一的模式、方式等框架结构将其固定(这在实质上也是没有必要的)。然而我们通过对政治诠释性的定义,透过其现象的描述、对本质的分析,我们仍不难发现他们对政治的理解有着如下的共识:(1)政治是在以国家存在为前提条件下的一种社会关系;(2)政治所探讨的是一种力量或者说是公共权力的表现、运作及其内在机制;等等。这就是说,在政治的范畴中公共权力是其核心和本质。由此,为我们进一步理解政治学研究的对象及其本质的内核找到了切入点。

政治学的定义显然也只能以政治定义为基准,不同的政治理解必然表现出对政治学的定义的差异。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来看,政治活动的核心就是国家政权。因此,国家政权是所有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是政治上层建筑的主体。也就是说,政治学应抓住政治中最本质、最主要、最根本的问题,即国家政权问题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其实结合上述分析,即我们在剖析各家关于政治概念的诠释时,已窥见到政治学包含着以下核心的要义:政治学是研究政治运作、发展、变化及其规律的科学。从本质上看,它所揭示的是在国家中对政治权力的探讨,也就是说对权力的研究是其核心范畴,伴随着权力运作方式、机制、模式等是其必然拓展的范畴系统。由此,我们在建构政治学范畴体系时,权力必然是其体系建构的核心,而其体系的构建是依此为中心依托的展开。

三、政治学范畴体系构建的结构模式

通过对政治、政治学的分析,我们明确了政治学所研究的核心范畴是政治权力,因此从政治权力的层面我们必然要追寻权力的本体、权力的主体、权力的客体,这三者不仅处于政治学范畴体系的第二个层次,而且由此演绎构建起整个政治学范畴的体系框架。

1.从权力的本体来看,作为政治权力的本体所探讨的自然是政治权力自身的结构、要素及其内部机制。具体来讲可从两个层面来展开。从内部机制的层面看,这是一个处于基础的层面。它应该包括如下范畴:政治关系、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政治行为、政治发展及其规律等。(1)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的利益要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力量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它是人类社会政治的本质内容,其他一切政治现象都是政治关系的外化和具体形态表现。从本质上看它包括:利益与政治、政治权力、政治权利等。(2)政治制度是指政治行为方式在国家权力活动的表现形式。民主与专制是两种基本形式,目前集中表现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3)政治思想是指社会成员在政治活动中对政治的思考所形成的观念形态的对政治的认识和评价。它包括人们的政治观念形态、政治思想及其评判等。(4)政治文化是指一个国家中的阶级、团体和个人,在长期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下形成的某种特定的政治价值观念、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模式。它具体包括以下范畴:政治意识、政治信念、政治行为标准、政治价值评价、政治动机、政治情感、政治习俗、政治心理等。(5)政治行为是指政治活动运行的外在表现形式,其基本范畴有政治斗争、政治统治、政治管理和政治参与等。(6)政治发展及其规律所探讨的是以研究政治运行发展变化及其规律为目的的,尽管目前尚无共识的定义形式,但作为政治学所研究的基本范畴已成事实。

从其表现形式上看,这是其处于从属的地位层面。《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卷)》从较为宽泛的角度把政治学范畴概括为七个方面:政治学原理、本国政治、比较政治、国家政治、公共政策、公共行政、国际政治和政治学方法等。(1)政治学理论包括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中国和外国政治思想史、当代政治学理论和政治哲学、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和范畴、社会的意识形态体系等。(2)中国政治包括中国的政治史、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结构、政治制度、政府体制、党的领导和建设、干部与人事、地方政府、民族问题、统一战线问题、人民与政治家问题、中国的政治心理、政治参与过程、政治文化、政治发展等。(3)比较政治包括各国的政治制度的模式、政治形式,一些主要国家的政治制度史和现行政府体制、政党制度、政治过程、政治文化、精英人物和一些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发展、政治稳定、政治变迁及其各种模式以及地区研究和国家研究等。(4)公共政治包括公共政策理论、决策科学、政策分析、决策的模型研究及其福利政策、劳工政策、教育对象、科学政策、种族政策、都市政策、外交政策、军事政策的研究等。(5)公共行政包括行政管理、市政学、行政法学、文官制度、比较行政、组织和管理分析、组织理论和行为、人事行政等。(6)国际关系包括国际政治理论、国际关系、国际组织、国际政治格局、国际法、世界性和地区性战略研究、国际战略研究等。(7)政治学方法论包括政治学研究的根本方法、调查研究、定量分析、试验设计、个案研究以及政治系统分析、结构功能分析、政治行为分析、政治沟通分析、政治精英分析、政治团体分析、政治决策分析等。

公共管理范畴篇(5)

然而,这个贪腐蠹虫日常工作中给人是另一个印象。

“学有所得,学以致用,为海南农垦的改革发展贡献聪明才智!”2008年8月5日,时任海南农垦总局办公室主任的韩升筹在海南农垦第四期场处级中国浦东干部培训报告会上说。

2011年3月1日,时任海南省农垦总局发展计划处处长的韩升畴被授予“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

记者采访多个部门,了解到作为“双面官员”的韩升畴一面高倡“为海南农垦贡献聪明才智”,另一面却甘做干部蠢虫贪腐270万巨款的“双面人生”。

仕途风顺台上宣称为工作“奉献聪明才智”

1959年8月10日,韩升畴出生在海南省文昌市,在职研究生学历。自任职以来,仕途风顺,曾先后担任海南航权办秘书长、海南省农垦总局办公室主任、发展计划处处长、兼任统计局局长、商务处处长,逮捕前任海南省农垦总局审计局局长。

“他走入仕途以来相当顺利,日常生活中为人老实憨厚。”熟知韩升畴的同事这样评价他,直到案发后听说韩升畴因贪腐被抓出事了,大家都感到非常吃惊,这与他平时为人正派的所作所为很不相符。

据知情人透露,2008年4月至12月,海南农垦473名场处级领导干部在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参加培训。韩升畴当时担任海南省农垦总局的办公室主任,也在培训学员之列。他的结业时所做的报告《学有所得,学以致用》被《绿动天下一海南省农垦学员赴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培训文选》收录。

其中让人印象深刻的是,韩升筹在《学有所得,学以致用》的报告中说,大谈干部的廉洁和责任。其名言是“作为海南农垦一名企业管理者,我们不能贪图享乐,我们作为共产党人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肩负起改革海南农垦落后面貌的重担,为开创海南农垦改革发展新局面努力工作和贡献聪明才智。”

正是韩升畴高倡“为海南农垦贡献聪明才智”的一面在单位传递,他职务升迁也相当快,深得组织的信任,掌握了实权部门。

2011年3月,海南农垦贯彻实施“五五”(2006-2010年)普法规划中,涌现出一批工作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时,韩升畴被授予“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

权力寻租台下堕落为换取好处“贩卖权力”

韩升畴曾说,“我深知自己肩负着‘把企业做强做大,实现再创海南农垦新口煌’的艰巨责任和历史使命。”然而,在生活中他并不是时刻都记得这些责任与承诺。

经审理查明,韩升畴于2010年9月始任海南省农垦总局计划处处长,负责农垦总局项目建设的审查、批复、下达等工作。2011年至2012年初,韩升畴在审查各农场土地合作开发项目立项请示的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利,非法多次收受土地开发项目合作方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250万元、港币20万元。

2011年2月,三亚立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林立在海南省农场系统开发三个项目。为了使这三个项目能够得到省农场总局的批准,林立约时任海南省农垦总局计划处处长的韩升畴到一酒店包厢喝茶,离开时林立将一个内装10万元人民币、烟、黑龙江特产的袋子和一袋东北大米放到韩升畴的车上,韩升畴收下后开车离开。

2011年6月份,韩升畴与林立在海口一酒店五楼咖啡厅喝茶,喝完茶后林立将一个内装10万元人民币、一条中华香烟和一包东北蘑菇干的布袋子和一袋东北大米放到了韩升畴的车上,韩升畴收下后开车离开。

2011年下半年,林立分两次约韩升畴,将一个内装5万元与10万元人民币的袋子交给韩升畴,韩升畴收下后离开。

自此,尝到“甜头”的韩升畴一发不可收拾,大肆索贿受贿,完全忘却了自己“为海南农垦贡献聪明才智”的豪气与责任心。

在2011年上半年,海南盛赞投资有限公司老板周鑫峰,分两次向时任省农垦总局计划处处长的韩升畴行贿共计10万元人民币;韩升畴收受海南地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庄建川送给30万元人民币;收取海南华龙泰公司项目负责人鲍宁20万元港币;收取三亚丰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老板梁涛10万元。

2011年下半年,昌江红林农场红林翠峰林苑项目负责人许云林两次共送韩升畴60万元。三亚融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庄锡山送给韩升畴50万元。海南众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孔德星分三次共送给韩升畴30万元。乐东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尹权分两次送韩升畴10万元。

2012年2月左右,陵水牛岭古商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段丽娜为感谢韩升畴在省农垦总局审批其公司与岭门农场合作的“牛岭古商道度假区”项目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向韩升畴行贿15万元。

忐忑不安闻听东窗事发主动投案突击退贿

韩升畴曾自诩,我要成为企业创效益、谋发展的“实干家”,而不是在管理上只会纸上谈兵的“赵括马谡”。可是,他既没有成为“实干家”,也没有成为“赵括马谡”,而是成为了一个嘴上一套、行动又是一套的收受贿赂270万的“贪腐蠹虫”。

2012年5月,检察机关在侦查其他案件时发现该线索,韩升畴闻讯自知收受贿赂的事情已经败露,心生忐忑。

同年5月11日,韩升畴主动到海南省检察院反贪局投案,2012年5月15日海南省检察二分院决定对韩升畴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并决定对犯其刑事拘留。韩升畴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270万元,具有悔罪表现。2012年5月17日,由公安机关对其执行刑事拘留,2012年5月29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

“早知有今日,就不会这样一手盖公章、另一手拿钱了。自以为做的天衣无缝,终究还是躲不过法律的制裁。这种‘台上唱高调,台下收黑钱’的生活真累……”韩升畴在向承办检察官说悔恨地说。

2012年7月26日,韩升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向海南省二中院提起公诉。

公共管理范畴篇(6)

可见,战略对一个企业的重要性,战略决定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绩效,有时候甚至决定一个企业的成败,有效的战略可以帮助企业获得长期的竞争优势;可以给顾客不同的价值和效用;可以为顾客精心设计价值链,不仅运营效率高,而且顾客体验好,感知价值明显。

总之,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战略,更离不开有效的战略。

2、企业社会责任战略

环境是战略制定的基础,企业面临的环境可以分为市场环境和非市场环境,非市场环境是外在于与市场交易、但却与之相关的社会、政治、法律、舆论、文化等,能够为企业提供秩序的内外部环境因素,如果能充分利用非市场环境,那么企业就可以有效地运转,获得并保持长久的竞争优势,获得经济、社会绩效的统一[1][2]。面对不同的外部环境,企业采取的不同战略就相应的称之为市场战略和非市场战略。

非市场战略是企业在面对政府、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公益机构、公众等利益相关者所组成的外部环境时所采取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一系列战略。我们重点研究非市场战略中的社会责任战略。根据企业采取非市场战略的事项类型进行分类,分为政治战略、社会责任战略以及社会公众与媒体战略[3]。其中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包括3个层次:初级层次(对股东和员工负责);中级层次(对客户、政府、环境以及社区负责);高级层次(从事慈善捐助事业)[4]。

3、运用扎根理论分析浦发银行的社会责任战略

选择浦发银行,是因为早在2006年就了中国银行业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迄今已连续7年。多年来,该行坚持围绕国计民生、金融普惠、优质服务、金融创新四大领域积极践行社会责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断优化客户体验,关爱员工,努力回馈社会。

研究社会责任战略采用扎根理论,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是定性指标,主要是企业采取的具体行为,这些行为从不同层面表现在企业新闻报道、财务报表以及社会责任报告数据资料中,而扎根理论又正是一种定性研究工具,能够通过对资料的分析、比较提炼出有价值且根植于资料的结论,为建立一套理论解释而进行研究[5]。

运用扎根理论,笔者研究浦发银行的社会责任战略,最终形成概念模型。

3.1个案资料的开放性译码

开放性译码是指将搜集到的企业原始资料逐步进行概念化和范畴化,并对资料内容以及抽象出来的概念再综合的过程[6]。主要分为两个步骤:一是概念化,整理原始资料,从资料数据中发现概念、概念属性、维度,以概念将原始资料重新组合。二是范畴化,一些基本的概念编码可以根据其属性被归在一个更高抽象的概念之下,形成范畴[6]。

第一步,经过对浦发银行2010-2012年三年的社会责任报告资料进行逐句贴标签(定义现象)和初步概念化后,最终得到531个标签和255个初步概念。第二步,对第一步的初步概念进行归类、抽象,逐步提炼出概念;对已经得到的概念继续提炼、归类,逐步提炼出范畴,最后抽象出123个概念和68个范畴,于是概念和范畴逐渐替代了资料的内容。经过开放性译码的分析,将收集整理来的资料转化为利于比较研究的单位,以便能从繁多复杂的文字资料中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有利于进一步研究新问题新观点。

3.2个案资料的主轴译码

在开放性译码中,分解、提炼出来的范畴是独立的,没有深入探讨最终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以引入主轴译码。主轴译码是将各个独立的范畴加以总结联结,从而将被分解的资料重新整理[7]。

典范模型是扎根理论方法的一个重要分析工具,典范模型包括“因果条件现象脉络中介条件行动/互动策略结果”六个方面的要求[8],典范模型中被其他范畴进一步解释、说明的范畴就成为了主范畴,而条件、脉络、策略和结果等范畴,与“主范畴”有关而且帮助了解该范畴的,称为“副范畴”,因此,典范模型将范畴分为主范畴和副范畴,并构建起范畴间紧密的支撑关系。

在资料的开放性译码中,一共提炼了68个范畴,通过运用典范模型对范畴继续的归类和抽象,一共得出三个主范畴,分别是“AAA1责任管理”、“AAA2经济责任”、“AAA3社会环境责任”,而其余的范畴则是为了说明、解释这三个主范畴的副范畴,这些主范畴通过下面的典范模型而构成。典范模型以及范畴之间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主范畴“AAA1责任管理”的典范模型

因果条件 AA5保护投资者、AA7维护与评级公司关系、AA60审议高管绩效和福利薪酬 现象 AA4董事会高效决策

脉络 AA1社会责任战略化、AA2社会责任品牌化、AA3社会责任管理化 中介条件 AA9风险管理、AA10内部控制、AA49建立审计组织

行动策略 AA8信息披露、AA17信用评级稳定 结果 AA12社会责任机构、AA14公司治理获肯定、AA16国际排名前列

主范畴“AAA2经济责任”的典范模型

因果条件 AA13优质服务、AA15金融创新、AA19支持国计民生、AA24金融普惠 现象 AA18网点增加、AA27灾备建设、AA53人民币业务国际化

脉络 AA23村镇银行服务三农、AA33合规管理收费、AA55客户业务办理高效、AA63优化客户申诉处理 中介条件 AA29拓宽融资渠道、AA30完善金融运行体系、AA54客户忠诚度评价体系、AA62提升客户安全意识和知识、AA43防腐倡廉、AA44反洗钱

行动策略 AA20支持文化产业和载体、AA21支持地方经济、AA22支持中小发展、AA65帮助客户财富增值、AA66提供客户专家顾问团、AA67提供客户业务诊断 结果 AA25网点服务转型、AA26客户满意、AA48合规经营

主范畴“AAA3社会责任”的典范模型

因果条件 AA32发展员工、AA40捐赠工作机制化规范化、AA52支持政府项目、AA13优质服务、AA15金融创新、AA28建设空中银行 现象 AA6同行互相沟通学习、AA35全行志愿者活动、AA56员工互助友爱、AA45节约环保、AA46绿色金融、AA47环境友好、AA59绿色信贷

脉络 AA34拓宽捐赠渠道、AA57培养后备干部、AA58征信知识宣传 中介条件 AA31关怀员工、AA36保障监管善款、AA68银政合作

公共管理范畴篇(7)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7.06.08

中图分类号:D630;X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7)06-0034-04

Influence Factors of Atmospheric Governance Policies Based on Grounded Theory Research

MENG Fanrong, WANG Huan, CHEN Zitao

(School of Public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Xian Jiao Tong University, Xian 710049)

Abstract: Taking “The Haze Pollution Reduction Work Implementation Scheme” in X city in Northwest China as example, this paper conductes deep interviews to the Scheme implementers who are from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s of the city. Based on the grounded theory, researchers analyze the content of the Scheme implementing processand summarized the key influencing factors as well as its mechanism. The result indicates that the goal setting, organizational internal management and the external support have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ir control policy. Specifically, the clarity, difficulty, the decomposition and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goal set by the air control policy are the leading factors to result in normal and deviation implementing behaviors. Among this relationship, the internal management factors including the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managing structures, value orientation would affect the implementing strategy. While the external support such as the public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restriction and resources input would affect the implementing impetus. Both the implementing strategy and impetus perform a double helix promoting role on the goalbehavior relationship.

Key words:air pollution governance; goal setting; implementing impetus; implementing strategy; implementing behavior

秋冬l发的雾霾天气使治理大气污染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国家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到2015年的新环保法,制定了20多项环保法规,地方也出台了多达900多件的规章,共同组成了中国特色的环保政策法规体系。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环保执法刚性不足,政策法规形同虚设。面对紧锣密鼓出台的各项法案和尴尬的实施效果,如何执行落实才能使政策奏效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大气污染原因的复杂性决定了治理的高难度性,在此过程中,政策执行机制的有效发挥有着复杂的影响因素和实现机理,唯有发现其中的规律,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执行方案。为此,本文拟回答如下问题:中国大气治理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有哪些?产生影响的作用机制是什么?旨在为中国大气治理政策执行提供一个新的解释视角。

1文献述评

作为政策过程的关键环节和实现政策目标的唯一途径,政策执行的研究由来已久且成果丰硕,先后产生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综合模式。1990年代以来,政策执行主客体的行为分析成为重要的分析工具。综合相关研究可发现,政策执行者采取何种行为策略,受到权力结构[1]、职责归属[2]、问责机制[3]、繁文缛节[4]、执行者情感承诺等[5]因素的影响。

针对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国内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视角:一是政策执行阶段论视角,符合西方公共政策研究范式,运用较为广泛。二是组织理论视角,包括组织内部的组织特征、成员意向等和外部环境[6]。三是网络分析视角,加入了公民[7]、媒体[8]、政府间[9]等形成了网络[10]。虽然政策执行因素的研究受到广大学者关注,但定明捷[11]发现较少涉及环保领域。针对环境治理执行层面,已有学者发现财政联邦主义、政治锦标赛、压力体制、环境政策的“可度量性”较低等因素,造成了基层政府在环境政策执行中呈现出“合谋”“诉苦”“做作业”等异化行动逻辑[12,13]。

综上, 现有研究不足在于:①研究视角虽然逐渐丰富,但缺乏整体性理论框架;②以往研究将治理机制视为静态工具,未能足够重视组织作为开放系统与外部环境的互动特征;③缺少在中国情景下对大气污染治理前因后果的解释。研究方法上看,实证研究较少,而案例研究多呈碎片化、事例化的特征。因此需要运用多元的研究范式,将政策执行与外部环境的交互作用、参与主体的关系等不同因素都纳入研究框架中进行系统思考,才能达到对政策复杂性的完整把握。

2研究设计

扎根理论要求建构实质理论,强调从经验资料的反复比较中抽象出新的概念观点[14]。鉴于此,本文在西北X市运用结构化访谈的方式收集一手资料,运用扎根理论提炼影响因素并形成模型。X市位于我国西北地区,地势较低属平原地区,东部南部为高耸山脉。该市人口、建筑密度较高,全年风力较小,空气污染物不易扩散。秋冬两季雾霾频发,持续时间长、危害程度高,因此该市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

研究选取了X市基层一线环保工作人员共计30个访谈对象。从实际经验看,无论研究需求还是工作量,20~30的样本量都最为合适[15]。所有访谈对象均是正式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访谈提纲主要围绕着《治污减霾工作方案》的执行情况,访谈时间集中在2016年4月到5月,依据具体情况采取个人深度访谈和小组结构化访谈两种形式,收集了访谈信息,并整理成访谈纪要和备忘录。随机抽取三分之二做资料分析,对其进行分类概括,继而对初步整理的数据进行开放编码、主轴编码和选择编码,最终获得有关影响因素及关系模型[16]。剩下的三分之一留作理论饱和性检验。质性研究的效度不同于量化研究,用来评价研究结果与现状之间的相符程度[14]。为了保证编码效度,采取策略:整理纪要访谈稿约一万余字,由两组熟悉本领域、且掌握一定的质性研究方法的研究人员编码,对专业人士与部分受访对象反馈,检查修正信息。

3模型建构

31开放编码

开放编码要求研究者λ有的访谈资料进行仔细阅读和初步整理,不遗漏所有关键信息,且头脑中不能预设相关概念[17],最大可能接近原始数据,从中自然而然地提炼相关信息,形成若干概念和标识,最后对其命名。过程中,剔除个别前后明显矛盾和频次极少的初始概念(少于两次)[18],最终得到17个范畴,受篇幅限制节选部分内容见表2。

表2访谈资料的开放编码范畴化整理表(节选)

原始访谈语句(初始概念)范畴

省上领导的思路是收,但是剩下的活就要基层去弥补(基层承担任务、压力)制度压力

我们晚上12369一整夜,你正常接个电话,都是投诉要我派工作人员去处理(公众投诉)公众监督

当时X市说的是20周内燃煤锅炉要全部拆完,20周后要拆除燃硫和脱硝(清晰的目标)目标设置清晰度

这几年什么都没有了。比如说谁搞得好,奖励多少钱,现在就是求稳(求稳心态)

这活儿真不是人干的活儿!实际上做做环保,很难干,没啥干头(动机不强)公共服务动机

以环保局为主导成立的治污减霾办,统一牵头管理的还是治污减霾办,是环保局牵头(环保牵头横向协调)

我们可以转办,给相应的管辖部门,不整改就要扣他们相应的分(部门间协调联动)横向协调

我们就认为拿优良天数来作为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是不现实的,甚至可以这么讲有可能就是造成有些基层单位作假(数据造假)虚假执行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32主轴编码

主轴编码主要发现范畴间的联系,发展主范畴和副范畴,以表现各个部分的关联。过程中,概念间关系更为明确,为研究建构理论框架提供了基础。研究在此过程中得到4个主范畴内容见表3。

33选择编码

选择编码是更为聚焦的一个过程,以主轴编码中的主范畴为中心,再次编码,抛弃与议题无关的类属,发现核心范畴。通过“故事线”的方式描述行为事件和脉络框架,分析核心范畴与主范畴及其他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搭建出新的理论框架。本文在主范畴之间发现“目标―动机―策略―行为”的四维结构关系,如表4所示。

围绕“大气治理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制”这一核心范畴,形成了4个主范畴:目标设置、内部管理、外部支持和执行行为,并展开“目标驱动――螺旋推进――行为选择”的三阶段作用机制。第一阶段的目标驱动主要指目标设置是前导驱动因素,直接影响政策执行行为。第二阶段的螺旋推进主要指外部支持与内部管理的双因素共同作用,外部支持进一步通过监督压力和资源供给情况强化或削弱着执行者的执行动力,而执行者本身所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中的价值取向和管理机制进一步约束着执行策略,执行动力与策略在目标与行为的关系中起到双螺旋推动作用。第三阶段的行为选择主要指在上述目标、动力、策略的共同作用下,执行行为会出现正常和偏差等多种选择。整体理论模型框架如图1所示。

34理论饱和度检验

本文利用剩下的三分之一进行理论饱和度检验。结果证明,上述模型中概念范畴已经丰富,达到了饱和,没有发现除了上述四个主范畴之外的其他可能形成的关联,主范畴内部也没有新的、有价值、高频次的概念范畴。由此可认为,所建的模型在理论上是饱和的,达到了扎根的要求。

4结论

41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得到以下结论:目标设置、组织结构和执行压力对大气治理政策执行行为存在显著影响。其清晰度、难度和分解程度直接影响大气治理政策执行者的执行意愿,产生正常执行和偏差执行等执行行为。执行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和价值取向,加之外部环境的支持与压力会交替产生作用,形成对执行策略与执行动力的双螺旋推进作用,具体解释如下:

第一,目标设置是大气治理政策的驱动因素,直接影响了政策执行行为。目标设置对执行行为的影响在X市的具体表现为目标责任考核制的实践运用。X市在环保领域推行目标责任考核制以后,优良天数也得到了上升。实践中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受公共领域自身特征影响,很多指标难以量化,且线性思维过重。年年累积的目标任务造成了一味攀高、任务下压等多种负面后果,直接影响了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实践中需直面大气环境问题的真实现状,进行空气质量元解析抓住主要原因进行目标设置。大气环境问题深受当地地理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态影响,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法则,需要当地政府实地调研,科学分析实际环境容量和问题原因,对症下药提出科学合理的目标任务,并深入到基层执行层面了解可行性,为政策的有效执行奠定基础。

第二,外部支持不仅是大气治理政策执行的情境条件,同时直接影响着政策执行。政策执行压力同其他压力一致,通过“压力―认知―行为”路径对政策执行产生影响。不同主体的关注成为执行者的压力源,包括公众监督、体制压力和资源限制。外部支持与制定环节中的目标设置无关,但对目标设置与执行行为有着调节作用。当外部支持较小时,哪怕目标设置科学合理,执行者会选择“忽视”,投身于外界普遍P心的政策问题中,符合“经济人”假设。当外部支持较大时,哪怕目标设置不合理,执行者也要保证执行效果。

实践中要合理利用社会力量,发挥公民在政策执行中的作用。不仅延伸了环保管理的触角,缓解了当前环保部门人员不够的尴尬局面,同时形成一种多方参与的环保治理格局。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应持有开放的姿态,对社会力量进行合理引导,与其进行平等对话,为其提供合法合理的活动平台,实现双方的优势互补。

第三,内部管理是执行大气治理政策的物质载体和机构保障,通过对政策执行策略的选择影响着执行行为。由于中央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环保部门已体现出其超越其他同级部门的权力优势,政策执行中的协调能力得以加强,但同时也会因“相对独立”的垂直管理方式而失去当地政府的部分资源支持,明显影响政策执行的进程和执行策略。组织机构的管理机制是科层制形成的,而机构成员的价值取向是受自身特征影响,均与目标设置无关。当组织机构科学,即便目标设置不合理,执行者也能够凭借自身较高的公共服务动机,借助科学的管理机制努力完成目标,贯彻政策执行。当组织机构缺乏科学性,哪怕目标设置再高,只会反向导致公共服务动机持续下降,甚至“寄希望于抽调到市局部门”。

实践中要完善组织机构的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实现条块优势互补。在保证环保资源的情况下实施垂直管理,处理好与属地管理间的平衡。国家应明确环保部门在环境管理中的领导统筹地位,将细小杂偏的环境工作交予其他部门负责,使环保做到分散化和统一性相结合,同时促进横向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

42研究局限和未来研究方向

本文受时间和社会资源的影响,受访者有些集中,缺少来自其他部门、公民、媒体的资料,使样本的代表性有所下降,对于部分访谈内容缺乏一定的相互印证。且本文的模型是基于质性研究方法所得,其推广性仍需要后续更多样本的支持检验,仍需要开发相应的测量量表并通过大规模问卷来确定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下一阶段的研究中,将会对自变量、调节变量和因变量设计测量量表,通过数据分析共同刻画大气治理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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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范畴篇(8)

一、关于财政学的学科定位问题

过去财政学被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进行研究,直到目前为止,财政学专业也是经济学科下设的专业之一,这样的定位已不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事实上,财政学的内涵已经大大超出了纯经济学的范畴。

首先,财政既是一个经济范畴也是一个政治范畴。作为经济范畴,财政学主要研究政府的经济行为,是政府部门经济学。它研究社会资源如何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配置、政府如何提供公共产品以及提供哪些公共产品等问题;同时,它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主要运用效率准则衡量其经济行为。作为政治范畴,财政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其目的在于实现政府的职能,财政收支规模的大小及活动范围都与政府职能息息相关,随着政府职能的变化而变化,衡量其行为的主要准则是公平,不仅要达到经济公平,更要实现社会公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的职能也在不断的转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事无巨细的管理方式,使市场中的企业几乎丧失了自主经营的权利;政府职能侧重于经济目标,计划经济集中表现为审批经济、权力经济,政府职能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三位”并存的现象;中央和地方之间、不同政府部门之间职能存在重叠、交叉,与市场经济、wto所要求的服务观念格格不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主体将由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来承担,政府主要承担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共工程、调控宏观经济、公平收入分配、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职责。

财政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它通过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为实施国家职能提供财力保证,同时对市场的运行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弥补和克服市场失灵和缺陷。财政职能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题中应有之意,“公共财政”应“公共服务型政府”而生。政府职能转变与财政体制改革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必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变“经济建设型政府”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其中的重要方面就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配合。政府职能转变是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前提和条件,公共财政建立过程中的许多问题,诸如政资不分、乱收费、盲目追求“面子工程”和“政绩工程”、随意更改预算等就是“官本位”在财政中的具体体现,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首先要界定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转变政府职能。与此同时,政府职能的转变也需要公共财政体制的配合。

其次,财政学既属于经济学,又属于管理学。作为经济学,财政学揭示财政运行的基本规律及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研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手段——财政政策及其运用。作为管理学,财政学侧重于财政收支管理,具体包括税收管理、公债管理、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及其管理、国家预算收支管理、财政投资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等内容,其目的在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收支的经济效益。近年来的财政三大改革更强化了其管理性。

二、关于财政学的专业定位问题

既然财政学既属于经济学又属于管理学,财政既是经济范畴又是政治范畴,财政专业的专业领域也应相应拓宽,从单纯的只为政府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培养人才拓展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培养人才。专业培养方向既要考虑政府(政治)需要及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形势;也要考虑社会(经济)包括新兴的非赢利机构和组织的需要;还要考虑市场化的影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上述各类单位对人才的需求和要求,拓宽学生的就业渠道和领域。

三、关于云南财贸学院财政专业的特色问题

现代社会是开放的社会,也是强调特色和个性的时代。在中国改革开放进入了新阶段,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后的今天,云南仍然是一个比较落后的省份,云南财贸学院作为云南省重点财经院校,专业的设置和人才的培养也应有自己的特色。我认为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学习、研究发达国家的财税理论发展及体制变革,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财税体制,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体系;二是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契机,学习和研究东盟国家,尤其是与我国接壤各国的财税体制,争取在该领域的研究走在全国的前列;三是考虑云南边疆、多民族的省情,从云南财税实际出发研究问题。比如研究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云南省及省以下财税体制及转移支付问题、县乡财政困难及解决办法、民族自治地区财政问题、“烟财政”问题等,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

四、应重视财税法规和财政监督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也应重视财税法规建设及执法问题。近年来的财政审计结果表明,财政执法问题不容乐观,财政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时有发生,必须加强财政监督。财政监督一方面应从预算编制、审批工作入手,使国家预算收支及决策过程逐步公开、透明。国家预算是规范、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的唯一表现形式,目前我国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批只在小范围内进行,公布的往往只是总数、总预算、使用的大体方向,部门预算和收支的具体内容并不对外公开,很难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公开性”是国家预算的重要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的部分内容外,国家预算收支及决策过程应以一定的形式公诸于众,以增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将国家财政收支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要加强预算约束、严格预算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预算调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预算调整仍很频繁。要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作用,全面介入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及决算工作过程,按法定程序对预算执行与管理中的问题及时提出质询,强化依法理财。

五、关于财政专业主要课程的设置问题

考虑到以上几个方面,财政专业主要课程除《财政学》、《中国税制》、《政府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当代财政理论与政策》等原来设置的专业课外,因重视和加强《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分类支出管理》、《地方财政》、《财税制度比较分析》、《行政管理学》、《政治学》、《行政法》、《东盟国家财税制度研究》等课程。在教学中注意改进教学方法,多介绍相关案例和现实情况,避免纯理论的说教,坚持走实践——理论——实践的道路,让学生做到理论清晰、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实际工作也明了,缩短毕业后适应实际工作和社会的时间和心理落差。

参考文献:

公共管理范畴篇(9)

一、关于财政学的学科定位问题

过去财政学被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进行研究,直到目前为止,财政学专业也是经济学科下设的专业之一,这样的定位已不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事实上,财政学的内涵已经大大超出了纯经济学的范畴。

首先,财政既是一个经济范畴也是一个政治范畴。作为经济范畴,财政学主要研究政府的经济行为,是政府部门经济学。它研究社会资源如何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配置、政府如何提供公共产品以及提供哪些公共产品等问题;同时,它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主要运用效率准则衡量其经济行为。作为政治范畴,财政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其目的在于实现政府的职能,财政收支规模的大小及活动范围都与政府职能息息相关,随着政府职能的变化而变化,衡量其行为的主要准则是公平,不仅要达到经济公平,更要实现社会公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的职能也在不断的转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事无巨细的管理方式,使市场中的企业几乎丧失了自主经营的权利;政府职能侧重于经济目标,计划经济集中表现为审批经济、权力经济,政府职能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三位”并存的现象;中央和地方之间、不同政府部门之间职能存在重叠、交叉,与市场经济、wto所要求的服务观念格格不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主体将由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来承担,政府主要承担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共工程、调控宏观经济、公平收入分配、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职责。

财政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它通过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为实施国家职能提供财力保证,同时对市场的运行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弥补和克服市场失灵和缺陷。财政职能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题中应有之意,“公共财政”应“公共服务型政府”而生。政府职能转变与财政体制改革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必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变“经济建设型政府”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其中的重要方面就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配合。政府职能转变是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前提和条件,公共财政建立过程中的许多问题,诸如政资不分、乱收费、盲目追求“面子工程”和“政绩工程”、随意更改预算等就是“官本位”在财政中的具体体现,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首先要界定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转变政府职能。与此同时,政府职能的转变也需要公共财政体制的配合。

其次,财政学既属于经济学,又属于管理学。作为经济学,财政学揭示财政运行的基本规律及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研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手段——财政政策及其运用。作为管理学,财政学侧重于财政收支管理,具体包括税收管理、公债管理、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及其管理、国家预算收支管理、财政投资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等内容,其目的在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收支的经济效益。近年来的财政三大改革更强化了其管理性。

二、关于财政学的专业定位问题

既然财政学既属于经济学又属于管理学,财政既是经济范畴又是政治范畴,财政专业的专业领域也应相应拓宽,从单纯的只为政府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培养人才拓展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培养人才。专业培养方向既要考虑政府(政治)需要及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形势;也要考虑社会(经济)包括新兴的非赢利机构和组织的需要;还要考虑市场化的影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上述各类单位对人才的需求和要求,拓宽学生的就业渠道和领域。

三、关于云南财贸学院财政专业的特色问题

现代社会是开放的社会,也是强调特色和个性的时代。在中国改革开放进入了新阶段,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后的今天,云南仍然是一个比较落后的省份,云南财贸学院作为云南省重点财经院校,专业的设置和人才的培养也应有自己的特色。我认为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学习、研究发达国家的财税理论发展及体制变革,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财税体制,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体系;二是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契机,学习和研究东盟国家,尤其是与我国接壤各国的财税体制,争取在该领域的研究走在全国的前列;三是考虑云南边疆、多民族的省情,从云南财税实际出发研究问题。比如研究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云南省及省以下财税体制及转移支付问题、县乡财政困难及解决办法、民族自治地区财政问题、“烟财政”问题等,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

四、应重视财税法规和财政监督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也应重视财税法规建设及执法问题。近年来的财政审计结果表明,财政执法问题不容乐观,财政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时有发生,必须加强财政监督。财政监督一方面应从预算编制、审批工作入手,使国家预算收支及决策过程逐步公开、透明。国家预算是规范、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的唯一表现形式,目前我国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批只在小范围内进行,公布的往往只是总数、总预算、使用的大体方向,部门预算和收支的具体内容并不对外公开,很难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公开性”是国家预算的重要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的部分内容外,国家预算收支及决策过程应以一定的形式公诸于众,以增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将国家财政收支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要加强预算约束、严格预算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预算调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预算调整仍很频繁。要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作用,全面介入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及决算工作过程,按法定程序对预算执行与管理中的问题及时提出质询,强化依法理财。

五、关于财政专业主要课程的设置问题

考虑到以上几个方面,财政专业主要课程除《财政学》、《中国税制》、《政府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当代财政理论与政策》等原来设置的专业课外,因重视和加强《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分类支出管理》、《地方财政》、《财税制度比较分析》、《行政管理学》、《政治学》、《行政法》、《东盟国家财税制度研究》等课程。在教学中注意改进教学方法,多介绍相关案例和现实情况,避免纯理论的说教,坚持走实践——理论——实践的道路,让学生做到理论清晰、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实际工作也明了,缩短毕业后适应实际工作和社会的时间和心理落差。

参考文献:

公共管理范畴篇(10)

平衡论作为行政法的一种理论主张提出后,[1]一些学者一直在作完善这种理论的努力,力图使之有助于行政法理论的科学化并推动中国行政法制的进步。平衡论引起了行政法学界的关注,不少学者就平衡论作了一定的评价。这些理论上的探讨,有利于行政法的平衡理论进一步深化。由于平衡论尚不成熟,有些学者对这种理论,特别是对“平衡”及“平衡论”范畴不太了解,甚至有所误解。[2]故而,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这两个核心范畴作进一步的界定、解释和补充。

一、关于法学领域的“平衡”范畴

在不同领域,“平衡”有不同的涵义。一般而言,平衡是指矛盾双方在力量上相抵而保持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矛盾双方的力量是此消彼长的,绝对静止的状态不可能存在,也就是说,世界上没有绝对平衡的事物,平衡总是相对的。但是,不存在绝对平衡并不等于人们追求平衡并努力保持相对平衡是错误的。在一定意义上讲,平衡和平等、和谐、统一相一致,而后者正是人类追求的一般的价值目标。

平衡作为一个法学范畴,[3]较多地见于法理学和民商法学的论著。人们在阐述与法律的正义性和公平性有关的问题时,常常使用这个范畴。在美国学者赫克(Philipp Heck)的利益法学理论中,利益平衡便是他的学说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范畴。[4]六十年代,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提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论--利益衡量(平衡)论。[5]在较少涉及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私法领域,使用“平衡”范畴比较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因为私法所调整的是一种既平等又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较之“正义”、“公平”等范畴更为具体和形象。相比之下,在行政法领域“平衡”范畴的使用者要少一些。按照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来看,在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寻找某种平衡是难以想象的。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学者在他们的论著中涉及这个范畴。英国学者韦德(H·Wade)在分析英国行政和宪法的关系时指出:“全部行政法可以被认为是宪法的一个部门,它直接发源于法治和议会主权的宪法原则。行政法对于决定国家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的平衡作出很多贡献。”[6]韦德在解释行政法作用的同时,充分肯定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保持平衡的宪政意义。日本学者小林节在其新著《宪法特别讲义》中专设一章“利益衡量论”,用以论述当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在司法审查中应如何进行利益平衡及平衡的标准等问题。[7]还有一些学者,如我国台湾的史尚宽、日本的南博方等也曾论及这个范畴。[8]

“平衡”范畴从私法领域进入行政法领域,并不是一个范畴借用的问题。一方面,这标志着人们正逐步接纳行政法理论的一种新的观念:无限度地控制行政权力或过于强调管理者的权力都是失之偏颇而与现代法制相悖的。另一方面,这也反映了世界各国行政法在近几十年里发生的变革:消极行政的萎缩和积极行政的拓展;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逐步兴起;行政程序立法不断加强;立法、法律解释及适用中更多地考虑平衡因素;利益平衡逐步成为弥补制定法和判例法缺陷的重要方法等等。

“平衡”范畴被不同国家的不同学者用于不同的场合,其具体涵义是不相同的,公法的“平衡”范畴和私法的“平衡”范畴也不一致。基于“平衡”范畴的理论意义,十分有必要对行政法领域的“平衡”范畴加以界定和论证。

二、行政法的“平衡”范畴

笔者认为,对于行政法的“平衡”范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①平衡是对行政法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状态的一种概括。[9]运作良好的法律状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状态)对于一个谋求公正、和谐的社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正如亚里斯多德所说的,法应是使事物合乎正义的一个中道的权衡,[10]维持事物的平衡是法律的本质所在。平衡应是法律的最优化状态,也应是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②平衡同时是实现行政法最优化状态的一种方法。由于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不可能自然生成,这就需要人们能动的采用一定的方法去实现这种状态。平衡,包括利益平衡等便是实用而有益的行政法方法。

(一)作为状态的“平衡”范畴

平衡状态在私法中要比在行政法中理解起来方便得多。私法关系是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而且权利和义务等量、互为内容。”[11]平稳状态对于私法而言,显得简单而理所当然。行政法的平衡状态则要复杂得多,涉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对立统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公平配置、国家机关的职权与职责的对应、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与监督等等问题。行政法关系具有其他部门法律关系所没有的特点:(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不同性质利益的代表者。如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者,相对方则往往代表私人利益。(2)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主要表现为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源于公民权利又必然和公民权利相冲突,并受到公民权利的约束。[12](3)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不互为等量也不互为内容,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总具有非对等性。

基于行政法关系的这些特点,笔者认为,作为状态的“平衡”范畴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和相对方以各自拥有的权利与对方相抗衡的状态。由于平衡状态和行政领域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以及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有密切关联,为了便于分析,我们通过它们之间的比较来进一步阐述“平衡”范畴。

1.平衡状态与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

非对等性是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世界上任何一种行政法理论都不会去否定行政领域法律关系的这一特征。但目前学术界对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的认识差别较大。一般的看法是,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便是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只有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才存在不对等。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不同于私法的法律关系,它由多种法律关系构成,如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等。在实体行政关系中,法律承认行政权具有公定力,由行政机关优先实现一部分权利以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但我们不宜由此而简单地把全部行政关系归结为只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如在行政合同关系中,所谓的不对等关系就不是传统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仅仅为权利主体之间阶段性的权利义务的差别。行政程序是制约行政实体权力的重要机制。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一般设定行政机关的义务,由行政程序规范调整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方的一部分权利优先实现,而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权利同时受到一定限制的关系。这种阶段性的权利义务的差别也应是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不对等的。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被告和原告在举证责任、起诉权方面的权利义务便不对等。所以,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一般而言,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阶段性的权利义务的差别,即,一方优先实现权利或实现较多的权利,而同时另一方的权利受到限制

或只能实现较少的权利。行政领域不同性质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关系是倒置的,倒置的不对等关系的存在,体现了行政法的平衡精神,也使得行政法的平衡状态成为可能。

行政法上作为状态的平衡是一种兼容非对等性的动态平衡。其过程可以概括为:(1)(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和相对方拥有既相互依赖又相互抗衡的权利。(2)行政机关通过行使一定的实体权利的方式,使自身的一部分权利优先获得实现,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或限制相对方的一部分权利,以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形成双方之间阶段性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关系。(3)但在这种不对等关系出现的同时,相对方获得了实体上不对等关系出现之前所没有的权利:行政程序上的权利、行政诉讼上的权利等等。这些程序性的权利,通过国家有权机关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维持行政法的平衡状态。

因此,作为状态的平衡和非对等性之间并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不对等是行政法的阶段性权利义务状态,而平衡是行政法应有的整体的权利义务状态。平衡状态通过倒置的不对等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

关于平衡和非对等性的关系,有两点值得一提,一是行政法的平衡状态并非简单地由几种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不同性质的不对等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仅仅使行政法的平衡状态成为可能。我们不能不加分析地根据一些国家既有的倒置的不对等权利义务关系来断言,这些国家的行政法是平衡法。因为倒置的不对等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并不等于行政法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可以相互抗衡。要实现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需要其他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监督和制约。单有相对方的程序性权利是不足以抗衡行政权力的,因为相对方的程序性权利若不和国家权力相结合,往往无法得到保障和实现。可以说,没有监督和制约,也就没有平衡。二是在任何一种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中,一方的权利若受到过份限制,将破坏行政法的平衡状态。例如,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过份限制相对方的权利,有可能使相对方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权利补救。同样,过于繁琐的行政程序也有可能使行政机关事实上丧失实体权利。基于这种认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行政法强调弱化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改变传统的命令与服从的行政模式,并通过司法权力对相对方的权利予以提前保护,如司法审查有条件地停止执行行政决定等。[13]在行政程序的设置上,尽量避免过简或过繁的程序,而较多地采用混和程序,以谋求公正和效率的平衡。

2.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

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是相对于平衡状态而言的,指的是行政机关或相对方无法以各自所拥有的权利与对方抗衡的状态。在理论上,我们可以设想行政法的平衡状态的存在,但由于受一国宪法制度、法制状况、历史、哲学、文化背景的影响,更多的时候,行政法是在不平衡的状态下运作的。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在很多国家都存在过,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不平衡状态是相对方拥有较少的权利而承担较多的义务,无法和行政机关相抗衡。造成这种不平衡状态的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通常,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制度或虽已建立一定的制度但运作不佳。制定的欠缺,如没有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实施行政程序法等等,往往使相对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使行政法的权利义务状态出现不平衡。这种不平衡状态,在各国行政法发展的初期表现得比较突出。如果既有的法律制度运作不佳,未能对应当控制的行政权力加以控制,也会使得相对方应受保护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导致不平衡状况。如我国尽管已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并逐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但这项制度还存在“原告诉权得不到充分保障,行政审判难以完全独立”[14]等等问题,平衡的行政法状态对我们国家来说还是一个尚需努力的目标。

另一种不平衡状态是行政机关拥有较少的权利而承担较多的义务,无法和相对方相抗衡。这种状态在世界行政法史上较少出现。美国建国初期,由于宪法、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权力的范围和强度有很大的限制,中央政府的行政效率十分低下,对国家和社会来说,行政权的作用极其微弱。还有前南斯拉夫,过份强调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和公民的自主权,中央政府处于软弱无力状态,在内外压力下,政权瓦解了。这种不平衡状态在其他国家不是很多见,但其历史教训是宝贵的,很值得后人吸取。从世界范围看,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大量表现为相对方的权利过少或缺乏真实性,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而无法和行政机关相抗衡。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积极性不同或出现社会不稳定,就不足为怪了。行政法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平衡逐步走向平衡的历程,和各国的民主、法治进程紧密相联。

必须指出的是,不平衡的权利义务状态是行政法的一种整体状态,和平衡状态相对。“不平衡”的含义和阶段性的权利义务非对等性是不同的。“不对等”不一定导致“不平衡”。正确认识行政法的“平衡”范畴及其与“非对等性”、“不平衡”的关系,有利于我们加深对一国行政法状态的理解,把握行政法的本质。

(二)作为方法的“平衡”范畴

    “平衡”范畴除了用以表示行政法的状态外,同时也被用来建立一种新的行政法方法论,即以平衡的方法处理行政机关和相对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论。平衡方法可以用于行政法的立法、解释及适用的领域。

   1.立法领域的平衡方法

立法者可以通过综合的分析,公正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平衡配置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1)行政机关和相对方总体的权利义务对比情况;(2)特定领域的行政管理效率和相对方的参与程序;(3)行政程序的设置及其对行政机关实体权利的影响程序;(4)相对方受到权利侵犯的可能性和获得补救的途径;(5)行政权被违法行使或滥用的可能性和制约行政权的相应机制及程序,等等。立法中采用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对于实现行政法的平衡状态非常重要。若立法中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公正平衡的配置,一般而言,难以通过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达到平衡。但关键是如何把握公正平衡配置双方权利义务的“度”,这是一个有待实践进一步总结的问题。

2.法律解释及适用领域的平衡方法

   法律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适用法律过程中的解释。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方法论本质是相通的。人们在进行法律解释及适用时,往往采用历史背景分析、立法者原意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这些都是法律解释及适用的重要方法。有的学者提出,除此之外还应采用利益平衡的方法。利益平衡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及适用方法,这种方法论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利益衡量论”或“利益考量论”。利益平衡方法论的主要主张是,在解释及适用法律的时候,应充分考虑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不得偏袒其中一方。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通常体现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差别与冲突。法律解释过程中,若不考虑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很容易导致解释的主观片面性的。另外,法律事实总是在制定法和判例之后发生的,而且法律事实复杂多样、不可预测。将法律不作利益的衡量而直接适用于事实,要确保其公正和客观也是很困难的。因此,人们只有在事实和法律规定完全对号入座的情况下,才可能排除利益平衡方法。  在法律规定带有不确定性和非针对性或缺乏具体标准的情况下,人们是无法在既有的法律规定中寻找到解决行政问题的绝对正确的答案的。例如,关于公共福利和公民基本人权的关系,就无法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定普遍适用的结论,而只能通过利益之间的平

衡,选择其中一种相对客观、相对正确、符合一般价值观念的结论。日本学者佐藤功指出,“‘公共福利’之所以能够成为限制国民基本人权的理由,主要是因为我们认为:将限制基本人权时所能实现的利益及价值与不限制基本人权时所能维持的利益及价值加以衡量比较,前者的利益和价值更高一些而已。”[15]事实上,法律的解释者、执法者以及司法审查中的法官们都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了利益平衡的方法。因此,行政法关系中,何者的权利优先获得实现,往往是权利义务关系决定者利益估量和平衡的结果。

   由于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等等的差异,不同国家的利益平衡方法及标准各不相同。普遍的科学的利益平衡方法及标准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利益平衡是作为方法的“平衡”范畴的主要内容。但由于行政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仅仅表现为利益关系,除了运用利益平衡方法外,在解释、执行和适用法律时,还应考虑非利益因素之间的平衡,这一点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三、“平衡论”范畴及其主要观点

平衡论,即权利义务平衡论,亦称兼顾论,是关于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一种理论主张。“平衡论”范畴是行政法领域的范畴,不同于自然科学领域、哲学领域和私法领域的平衡理论。平衡论的基点是关于行政法本质的认识,即回答“行政法的本质是什么”这样的问题。平衡论最基本的主张是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应保持平衡。这种理论认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差别与冲突是现代社会最普遍的现象,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应当是统筹兼顾,不可只顾一头。反映在行政法上,其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整体上应该是平衡的。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并维护行政管理有效地实施,以达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视行政民主、权利补救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16]维护行政管理有效实施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保持矛盾的和谐和平衡并不等于不分主次。矛盾论既是兼顾论也是重点论,平衡论亦是如此。在不同的条件下,平衡论强调的重点是不一样的。但其目标始终是权利义务的平衡。就当前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而言,平衡论更强调对相对方权利的保护和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平衡论并非套用黑格尔的肯定(管理论)、否定(控权论)、否定之否定(平衡论)的三段式推导出来的,它是对行政法的历史和现实的论证结果。如果说平衡论符合事物发展的辨证过程,只能说这个理论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实践。实践是认识的源泉,也正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行政法理论观点。

1.关于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

平衡论认为行政权力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行政权一旦形成便同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行政法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违法行使;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利和相对方的权利应保持总体平衡。

2.关于管理论和控权论

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在不平衡的状态下发展起来的。各国行政法都不同程度地受到管理论或控权论的影响,由此形成的行政法模式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管理论以管理者为本位,以管理为使命,视法为管理工具,无视相对方的权利。它忽略对管理的监督,过于强调行政效率和行政特权,加深了行政领域官本位的特征,同民主与法治原则不相适应。[17]控权论过份强调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的作用,不重视行政效率、积极行政和维护公共利益,不符合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状况。[18]

3.关于行政法的概念及法律关系 一般的理论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只是行政关系,[19]不够全面。平衡论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方面: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者互相联系,共同构建统一、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平衡论认为行政法的概念应该表述为,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20]这一定义和我国传统的行政法定义相比较,除了补充了监督行政关系这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外,还强调了行政法的原则也是行政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比较深刻和全面地反映了行政领域内在的本质关系。

4.关于现代行政的依法行政原则 平衡论认为,现代行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另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依法行政原则对这两类行政的要求是不同的。前一类行政应受到严格的法律制约,可以说“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我们称之为消极行政。而对后一类行政,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积极作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我们称之为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积极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进一步拓展积极行政的范围、提高积极行政的质量,增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当然,积极行政也应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5.关于行政指导的性质和作用 平衡论认为,现代行政需要进一步发挥行政权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要采用更多更具强制性的手段进行管理。恰恰相反,在一些行政领域应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公民参与管理和行政管理社会化等措施,以协调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维持两者的平衡。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根据法律或法律原则作出的非强制性措施。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手段,广泛地运用于各个行政领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施政的中心,在现代行政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行政指导不但可以有效地为行政相对方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引导行政相对方作出正确选择,而且可以减少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立与冲突,激励行政相对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进公共利益。因此,如何正确界定行政指导行为的法律性质,具体分析行政指导引起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构建相应的法律机制推动行政指导的健康发展等,是行政法学的一项新课题。行政指导是民主与法制的产物,行政指导的制度化、规范化,必将促进国家经济管理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依法治国方针在行政领域的贯彻与执行。

6.关于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 平衡论认为行政程序法的重要性在于它具有行政实体法所没有的制约行政权力的作用。在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上,反对单纯的权利保障模式和单纯的效率模式,主张民主与效率的平衡。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受“重义务轻权利”传统的影响较大,过于强调效率不利于防止行政专制和权力滥用,应选择权利保障为主兼顾行政效率的模式。

7.关于行政法律责任 平衡论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主体因违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们不能因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将行政法律责任归结为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因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不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同时也规范相对方的行为。无论行政法主体的哪一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都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尽管双方的责任形式是不同的。对于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不但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还要保证法律责任和违法程度相当。对该追究的行政法律责任不追究,或法律责任和违法程序不相当,都将破坏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阻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因此,我们在研究行政机

关及公务员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相对方违法行为及其行政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机制和法律体系。

8.关于行政法学科体系及研究方法  平衡论认为传统的学科体系应该有所改进,我们不能只注重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的研究,也要重视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司法审查法的研究。但也不能照搬西方一些国家的理论模式,认为行政法就是司法审查法,偏废对行政权设置、行使和作用的研究。  平衡论提倡在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更多地采用平衡方法,加强研究,建立科学的适合我国行政法制建设需要的平衡方法论。提倡进一步深入研究行政法中的哲学问题。

[注释]

[1]罗豪才等:《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石--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2]《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发表了杨解君同志的《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的评析》一文,其中有些观点是对平衡论的误解,有些观点我们显然是不同意的,对此,我们将另写文章予以回答。

[3]英文中与平衡相对应的词是balance,有的学者也将balance译作衡量、考量或权衡。

    [4]赫克:《利益法学》,日文版,津田利沼译,庆应大学法学研究会,1985。

    [5]加藤一郎:《民法的论理与利益衡量》,日文版,有斐阁,1974。

    [6]H·韦德:《行政法》,1982年英文版,第9页。

    [7]小林节:《宪法特别讲义》,日文版,法学书院,1992。

[8]史尚宽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唯限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是不足的,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的一般公共利益的平衡也应考虑在内。参见史尚宽著:《债法总论》,1978年台北五刷,第319页。南博方认为,“民商法等私法以调整、分配个人利益为目的,行政法则有调整、分配公共利益(公益)和个人利益的作用。因此,在处理行政法上各种问题时,要求我们同时考虑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得对任何一方有所偏袒。学习行政法,平衡感显得尤其重要。”见南博方著《日本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9]尽管法律的状态主要体现为权利义务状态,但作为状态的“平衡”范畴不仅限于此,还涉及行政法的制度、结构、体系以及功能等内容。本文因篇幅所限,主要论述权利义务的平衡状态。

    [10]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69页。

    [1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6页。

    [12]童之伟:《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1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96-599页。

    [14]《纪念〈行政诉讼法〉实施五周年学术研讨会综述》,《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15]佐藤功:《日本国宪法概说》,日文版,学阳书房,1991年第四版,第148页。

    [16]罗豪才:《行政法之语义与意义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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