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税收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06 16:29:32

餐饮业税收管理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1)

一、引言

“营改增”是指原来按照营业税征收的部分行业,现在改为按增值税征收。由于营业税具有重复征税的缺点,无益于分工合作与产业结构转型进级。实施“营改增”政策是为了减少重复纳税,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我国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的营改增”试点到现在,餐饮业仍未开始“营改增”。而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餐饮业作为我国第三产业(服务业)中的支柱产业之一,改征增值税是势在必行。

二、餐饮业实施“营改增”政策的目的

(一)降低税负水平

我国餐饮企业税负水平普遍较高,其中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卫生费、排污费等,占整体营业额的7%-10%。而且主要税目集中在营业税,规定服务业中以营业额的5%来缴营业税,其中推行特殊的是,自2012年1月1日开始,酒店业和餐饮业纳税人销售的食品为非现场消费的还应该交纳增值税,不交纳营业税。

(二)消除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是指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征收多种税或征税多次。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一般有两种流转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主要适用于制造业,而营业税主要适用于服务业,并且两税种在税收收入中占据很大的比例。由于增值税需要纳税人凭借自身向上下游企业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来计算应该纳税的增值额。因为餐饮业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向餐饮企业购进餐饮服务也就无法获得进项税额抵扣自身销项税。这样已经在餐饮业缴纳过营业税的餐饮服务又在下游企业缴纳了增值税,形成了这部分的二次征税。而餐饮业实施“营改增”之后将很大程度上消除以上的重复征税,对促进产业专业化的分工与协作和优化经济结构都有极大作用。

(三)解决征收权限难题

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现状,使得税收征管复杂化,征管权限划分存在冲突,降低了税制效率。增值税有国税系统负责征管,除了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等之外的营业税由地税系统负责征管,两税并存情况下容易产生征管方面的争议,产生税收管辖权方面的矛盾。

三、餐饮业“营改增”政策难点的研究

(一)餐饮业“营改增”后的征税对象与税目划分的难点

只有将征税对象去具体而细致分类才能确定其税目,再依据征税的税目来确立营改增制度下税率。实施“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下,划分餐饮业的增值税税目,要根据餐饮业的经营形式、经营性质、经营模式以及盈利的幅度和模式。我国餐饮业的经营模式主要分为独立经营模式、兼营模式、单位内部的餐饮服务机构(学校食堂、政府食堂)这三种模式,营改增制度的征税对象涵盖了以上三种任意一种。营改增制度下,餐饮业增值税税目的分类与餐饮业的经营性质、经营形式、经营模式以及盈利模式和盈利幅度息息相关。餐饮业的经营模式是多样化的,根据不同经营模式,其“营改增”的税制安排也各有差异,因此营改增改革制度的施行给餐饮业的税制设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特别是餐饮业“营改增”后的纳税人纳税难点与税目划分的困难。

(二)餐饮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的难点

餐饮业投入产出关系可以表现为:总产出等于总投入。而餐饮业的总产出计算方法可按照服务行业去使用销售收入法进行,表示为:总产出=销售收入+存货增加。再就是依照有关数据的统计,餐饮业的存货增加额与固定资本总额都是为零,由此可将总产出计算公式得出为:总产出=总投入=销售收入。营改增制度下,在餐饮业总投入中的营业盈余、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这四个方面都不存在进项税额,其发生进项税额的部份重点是在中间投入部分。所以,实施营改增以后餐饮业的税率选择以及税负变化可以根据上面的关系来确立。而其缴税额的计算方法有这下面几类:(1)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应缴营业税税额/应税收入=5%,其中(应税收入含税);(2)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应缴增值税税额/应税收入(含税)=(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应税收入(含税);(3)营改增税改的税负变化=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一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上述计算方式中(2)、(3)两种计算方式显示:餐饮业税负将上升。

四、餐饮业“营改增”政策完善的建议

(一)加强对餐饮业税源的监督与控制

对于餐饮业,其税源监督与控制存在一定的困难,税务机关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分区域或者分类型的管理方法。根据餐饮业不同的经营的复杂程度、税收额度、经营规模等采取有差异的管理,注重重点税源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协助复杂程度较高的税源纳税人或者重点税源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的整个流程的活动,例如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等。同时还可以实施奖励政策。对税收优惠或现金奖励鼓励和表扬活动,建立一个餐饮行业税收模式,鼓励全行业的积极税收,按实际纳税。再就是还应当强化对纳税制度和漏税、偷税等法律条例的宣传,定时地检查和评估重点单位的纳税状况。

(二)低税率路径选择

中国的餐饮业整体税负水平较高,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也应当适时改善餐饮业的税制安排,本文观点是建议餐饮业增值税税率进行了低税率路径选择。同时可以参照国际增值税征收经验,如香港、台湾地方的规小餐饮机构的纳税税率最低仅为百分之一。受餐饮业特殊的性质的影响,其投入中所含有的增值税税额有时不能够在税额计算当中全部抵扣,因此,内地餐饮业还是应当使用低税率的征税办法。在设置税率的时候,应尽量使用不同的税率,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进行设置。其具体税目设计与税率可以规定为:快餐服务业、冷饮及相近行业税率设置为百分之十三,正餐和其它同类服务行业税率设置为百分之十一;规模较小的餐饮业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征税率可设置为百分之三,同时还应当保持行业税负水平的下降趋势,积极提倡餐饮企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和税务计算制度。(作者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2)

一、 成都市餐饮业营业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餐饮业营业税额的核定征收,一般采取以票定额和成本费用定额。征收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账簿的设置混乱或不设账簿

税务局要求经营者要建立账簿,但是在目前存在于成都市的餐饮业企业中,由于财务人员的能力限制或者经营者的道德问题,会出现账簿不规范,凭证管理混乱的现象。更有甚者,为了偷逃税款,请一些专业的会计人员建立假账、虚账。经营者请人做帐,账上所反映的营业额只比税控收款机记录的营业额稍微多一点。还有一些小型餐饮业经营者,大部分是夫妻、兄弟姐妹等亲戚或朋友关系,不设置账簿,或因财务专业知识的限制,只设立建议流水账。餐饮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性质上有很大不同。餐饮业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如农贸产品等,很多都是从农贸市场采购而来,因而也就很难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正规营业税发票。多数情况下,餐饮业的经营者都会自制凭证来建账,记录自己的采购成本。因而在进行申报纳税时,其申报的支出额也就很难有很大程度的保证。同时,很多经营者也会在税控收款机上做手脚。成都市很多餐饮企业自行申报的营业额比税控收款机开出发票的金额多20%或30%。而在不法分子的人为操作下,税控收款机所反映的营业额是不可靠的。主要有三种方法:其一是私设A、B两套账,在成都市地税局的检查过程中,某啤酒城就是此类情况,该企业在A账的收入是开具了税务机关正规发票的营业收入,在B账中的收入则是未开发票的收入。这样在最终申报纳税的时候,就只需申报A账上的收入,而隐瞒B账的营业收入,从而造成偷税漏税[1]。其二是餐饮娱乐收入抵顶房屋、土地等租赁支出。一些餐饮娱乐企业往往不足额缴纳经营用房等房产税,而是利用餐饮娱乐收入抵顶房屋、土地、设备等租赁支出,不计入营业收入,不申报纳税[2]。其三是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机等设备。在成都地税局的偷税检查中发现,在部分安装了税控收款机的企业中,不是按照规定正常使用,而是顾客索要发票的营业收入在税控机中有记载,未索要发票的收入税控机中无记载,而且不计入账面,从而偷税。

(二)发票管理存在漏洞。

从成都市地税局受理的涉税案件来看,发票问题是涉税举报的主要问题,占受理总数的70%。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说,有些经营者不领发票,从而形成漏管户。从成都市温江区的数据资料来看,在2012年6月12日至8月8日,温江区地税局对管辖内的3350户个体工商户清理检查,查处漏征漏管户976户,失踪户329户,非正常户20户,正常缴纳税款的企业不及三分之二,并且领取发票的都是一些上了规模的企业,这些餐饮企业的共同特点是企业消费的多,不得不提供发票。多数小规模零散饮食业户从来不领取发票,一些业户还不知发票为何物,税务部门很难掌握他们的经营情况。以种种借口不给消费者发票。除此之外,经营者对于个人消费者采取不要发票可以“打折”或者赠送礼品,提供优惠的办法来促使消费者不索要发票;如果消费者坚持索要发票,经营者就采取“刚刚用完,明天就去领”等等借口拖延;还有餐馆购买已经用过的发票再度利用,以致出现一个酒楼使用多家饭店发票的“一店多票”现象;还有的连锁餐饮企业混用各店的发票,尽量使各店的用票量保持在与定额相差不多见的状态;也有的用收据或其它非法票据代替餐饮定额发票。使用假发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普通发票对设备技术水平要求较低,不法分子容易制造出以假乱真的发票。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在有奖发票刚推行的时候,消费者还有一定的新鲜感,抱着能够中点小奖的心态主动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可是天长日久,有奖发票的奖金低,中奖概率小,再加之中国的消费者没有外国的消费者那样具有强烈的纳税意识,禁不住经营者的小恩小惠,小礼物、折扣等既得利益与中奖几率很小的营业税发票相比,对于那些个人消费的消费者来说,他们认为发票并不能给自己带来一定的价值,自己也就默许了经营者的这种偷税漏税的行为。

二、 完善成都市餐饮业营业税征管的措施

(一)制度方面

1.餐饮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目前我国已经在先上海试点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在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但试点范围并不包括餐饮业用增值税和营业税。人为将商品的生产流通割裂开来,不利于专业分工的深化,同时会造成企业间税负的不公平。因此,应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包括餐饮业在内的服务业也纳入到其征税范围之中,使增值税真正能够对商品生产流通过程的每个环节的增值额课征,使增值税在大陆形成一个同商品生产流通相适应的完整的课征体系。同时也应该加快营改增的步伐,尽快将四川省列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内,从而惠及更多的企业和个人。

2.适当降低营业税税负。

现行餐饮业5%的营业税税率偏高,不符合餐饮行业的实际情况。餐饮业,通信业均属服务业,餐饮业的利润明显比通信业低,但是通信业要负担3%的营业税率,而餐饮业却要负担5%的税率。同时,目前零售商业(商场、商店)的刷卡费率只有0.5-1%,而餐饮业的刷卡费率却高达2%。从而给餐饮业经营者造成了很大的税收负担。

(二)征管方面

1.发票管理。

要充分发挥餐饮业有奖定额发票对税收征管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加强对有奖定额发票的管理。一是加强领、购、用、销等四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发票的源泉控管,加强对有奖定额发票领购数量的动态管理,在税负核定后,要加强日常监管。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开展巡查,及时掌握经营动态,分析税源变动情况,对连续三个月发票使用量超出定额的,要适时调整定额;对发票领用量明显不足的,要分析原因跟踪管理;二是加大对餐饮业有奖定额发票违章、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大发票违章、违法的成本,有效遏制利用发票进行大肆偷税漏税的猖獗势头。三是继续采取有奖发票等措施,倡导、鼓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积极索取发票的同时,增大布奖面,在经济利益上驱动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以利于税务部门不断扩大和提高利用发票对个体税收进行有效监控的范围和质量。

2.征收方式的转变。

灵活采用多种税制相结合的方法对餐饮业进行征税。在普遍实行核定征收的状况下,各地区可以根据类型、规模和效益情况对餐饮业的税负情况定期进行横向对比分析,以便随时对定税标准和征收模式进行灵活的调整,确保税收制度的合理性。如:对于小吃店等基本不需开发票的小型餐饮企业,由于其成本、费用大多使用白条、收据入账,无法确认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建议按纯益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一些大型餐饮企业,可采用建帐方式进行管理,针对饮食业户均需通过菜单与顾客结算这一特点,由地税部门印制好规范统一菜单及营业情况登记薄,月末对营业额汇总后向地税申报纳税。这样一来,餐饮企业的每一笔收入都记录在案,企业很难通过隐没票外收入的方式来达到少缴纳税金的目的。

3.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

由于定额发票不需要填制客户名称、开票时间等重要信息,使得定额发票具备了流通功能。一些纳税人将自己在外消费取得的发票作为自己经营用发票使用,一些纳税人向亲朋好友收集发票重复使用,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消费者以不索取发票为由要求纳税人对其消费打折,共同侵蚀税基,使发票“控税、管税”作用大打折扣。为此,应加快税款收款机推广步伐,鼓励纳税人安装税控收款机,按规定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降低纳税成本,减少发票在纳税人之间的流通,杜绝发票重复使用,减少发票配售机关的工作量,避免税务机关内部以纳税人名义代他人购买发票,杜绝腐败现象。同时还应该提高税控收款机的科技含量。要详细记录餐饮企业的营业收入。但目前的税控收款机的科技含量还不足够高,企业几乎不花费成本就可以将数据更改,国家推行该机器的目的没有达到。应将该机器的科技含量提高到使企业无法在该机器上做手脚的水平,从而真实反映餐饮企业的经营成果。

4.是应不断增强营业税征收者的业务技能。

应多进行集中学习,辅导讲座,岗位练兵,参观学习等方式的技能培训。而且应该优化税务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培训的投入力度,确保培训工作的真正开展,保证征税人员具有过硬的技术[3]。同时,应该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营业税收征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自查和评优制度,鼓励税务人员积极工作,努力进取。还应该加强税务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征税观念,坚守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坚决杜绝的寻租行为。

(三)树立消费者正确的纳税义务观念方面

在中国实行有奖发票其实是中国特色,除了中国,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发票是有奖发票。将严肃的纳税义务与带有商业性质的类似奖券的有奖发票结合起来,激励公民行使纳税义务,不得不说是一个非正常行为。这也正体现了我国还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的总体素质还不是很高,国家的主人翁意识还没有完全建立。应突出餐饮行业特点,注重宣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除了充分利用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进行宣传外,还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宣传栏、宣传画、宣传手册以及开展纳税知识咨询、以案说法、税收知识竞赛、税务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宣传。不仅要对纳税人进行纳税义务宣传、还要对广大群众及消费者进行协税、护税宣传,只有大家了解如何协税、护税,才能更好地支持和配合餐饮业税收工作。(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税收制度比较课题组.台湾税制[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2.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3)

一、餐饮业实施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我国最早实施营改增行业为交通运输业与部分服务业,并逐步开始在全国全行业的范围内推广这一税收改革制度。国家对营改增的大力支持为餐饮业实施营改增提供了有力支持和条件。目前营改增试点已经推行了两年多的时间,再进一步的扩大营改增范围的时机也已经成熟。但当前我国在餐饮业中推行营改增的效果还不是很理想,甚至很多餐饮企业并不赞同这种税收改革方式,也没有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严格区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销售额。但是在餐饮业中大力实施营改增所起到的作用和意义还是很大,我们必须要尽快在餐饮业中推行营改增。

首先,在餐饮业中积极推行营改增能够促使餐饮业的税制更加完善。在我国餐饮业的税收管理中一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逃税现象和一定的重复征税现象,这些现象都反映出我国目前在税收制度方面还不够完善合理。而实施营改增之后,将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促进税收制度更加完善。同时,营改增的实施还将促使原本残缺的增值税链条得到补充完善,使其更加完整。

其次,对于餐饮企业而言,实施营改增能够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的整体纳税金额,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同时,还有利于降低与餐饮业息息相关的其他工商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频率,减轻该工商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整个市场行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餐饮业实施营改增是未来税收体制健全的必然需要,能够促进税法的统一,实现公平税负,还能够极大的优化税收制度。并且在营改增的税收制度下,税务机构的工作量也会有所减轻,不但降低了税收征收成本,还可以极大的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二、餐饮业推行营改增的途径和建议

由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在餐饮业中推行营改增的意义是非常巨大的,对于国家税制、餐饮企业和征税机构而言都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同时也需要我们注意到,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分税财政管理体制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餐饮业的营改增。而应该循序渐进的逐步完成。在此笔者认为可以首先通过以下途径来逐步实现餐饮业营改增的推行:

首先,确定税率。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根据现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餐饮业作为服务业下的子税目,应和现行的部分服务业征收的税率相同,即为6%的税率。相较于原先5%的税率看似增长,实际上因其税基减免则会减免税款。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自2012年起,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就下调为了3%,无疑是给该行业减免税款带来了福音。

其次,确定计税方式。根据现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餐饮业原则上适用的是简易计税方式,即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适用小规模人的税额计算。这代表着这次试点中,对于餐饮业的计税方式还是和征收营业税时无异,被排除在了增值税抵扣制度的范围之外,无法真正意义上避免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仅是从5%下调到了3%,不过,这也对减轻赋税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

第三,税基的确定。对于餐饮业来说,由于其属于“生活类”,其在试点中适用的是简易计税方式,因此还是以全部销售额作为其税基。但是我们可以试想,在完善了增值税收法律制度后,若是将餐饮业中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也纳入一般计税方法,那么我们就可以将餐饮业中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税基也会变窄许多。比如对于非固定资产价值和固定资产价值,餐饮业就可以减去食材和房屋租赁设备购买等费用,使其税基大大缩小,达到减轻赋税的目的。

三、关于餐饮业推行营改增的建议

1.餐饮业实施“彻底”的营改增

目前餐饮业的营改增实施虽对减轻赋税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但整体上对于餐饮业来说,只能算是“不彻底”的营改增。在未来我们应该实施彻底的营改增,使其适用全部增值税法律制度。即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式,采取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方式,适用增值税抵扣制度,真正意义上避免重复征税,从而减轻赋税。

2.扩大一般规模纳税人的范围

对于餐饮业来说,这是建立在其已经完全适用现行增值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假设其现和其他行业一样,已完全适用增值税法律制度,那么要进一步避免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就要扩大一般规模纳税人的范围,使更多的商户可以享受到增值税抵扣制度,减轻其赋税。另一方面,这样也为那些现在不能归为一般纳税人的中小企业重新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其与其他大型企业一样,从而鼓励其发展,提高增值税抵扣制度本身运作的效率。

3.加快立法,加强税收征管制度,减少逃税现象

自从我国进入法治社会,对于法律制度在逐步完善和改进的过程中。而现如今,我们增值税和营业税也只有暂行条例,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狭义的“法律”。在时机成熟时我们应尽快制度《增值税法》,这不仅是餐饮业未来税收制度的改进方向,而是对于全部行业的调整。另外,现行税收征管上存在着很大的漏洞,逃税现象屡见不鲜,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征管力度,从根本上打击逃税,减少逃税现象的产生,为营改增的推行奠定良好基础。

四、结束语

总之,目前我国应扩大服务业中营改增的范围,将餐饮业纳入其中实施营改增,以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的税制体系,为餐饮业的税收管理提供更加合理的税收制度。基于当前我国在餐饮业中实施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还需要我们加大对餐饮业实施营改增的关注力度,积极采取相应对策来促进营改增在餐饮业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4)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4-0113-03

一、前言

2016年3月,国家颁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全行业开展“营改增”试点,且之前的所有有关“营改增”的政策除另有规定条款外均相应废止[ 1 ]。至此,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改为缴纳增值税。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细则,生活服务业包括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的餐饮服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4年度餐饮业的营业额为4 615.3亿元,比2013年增加了81.97亿元,2014年末餐饮业就业人数达234万人。餐饮业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消费、拉动内需和增加就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2 ]。我国一直以来对餐饮业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导致重复征税,增加了企业负担,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其征收增值税,与国际接轨的“营改增”税制对餐饮业而言是一次巨大变革。本文对餐饮业“营改增”后的优势进行分析,然后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角度估算对其财务的变化,并分析了“营改增”后灵活的采购和销售管理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最后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对餐饮业的长远发展具有实质意义。

二、“营改增”对餐饮企业的优势分析

(一)消除重复纳税,降低税负

餐饮企业将购进的材料加工成成品提供给顾客消费,从加工原始材料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角度看,这一业态与制造业极为相似。但是在“营改增”前,餐饮业购入直接材料时需要负担材料的增值税,提供服务时又要以包含材料增值税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因此存在较大的重复征税。实行“营改增”后,餐饮企业购进直接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消除重复纳税问题。同时,房地产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租赁的不动产也可以抵扣,餐饮业购买的房产和高昂的物业租金费都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减少缴纳流转税。我国餐饮业的营业税率为5%,实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中小型餐厅的税负将显著降低,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也同比例减少[ 3 ]。

(二)减少餐饮业涉税风险

目前大多数餐饮企业不仅提供现场消费服务,还提供外卖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的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因此,“营改增”前餐饮业提供现场消费应缴纳营业税而提供外卖服务应缴纳增值税。由于纳税人难以分清是否为现场消费,缴纳税款时随意性较大,增加了企业涉税风险[ 4 ]。“营改增”后,餐饮企业提供的服务统一缴纳增值税,避免了两种税的混淆情况,降低了企业涉税风险。

(三)优化管理和服务,提高竞争力

“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对餐饮企业是一场重大变革。餐饮企业会重新进行市场定位,调整自身组织结构,优化采购流程,妥善保管票据,加强财务核算,提升员工素质,以此适应增值税征管特点,减轻企业税负。因此,这一系列变革有利于餐饮企业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增强竞争力。

三、“营改增”对餐饮企业的财务影响

现假定餐饮企业只提供现场餐饮服务,其营业收入为S,营业成本及费用为C,成本费用中可抵扣比例为N,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5%,企业所得税率为25%。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影响

我国餐饮企业数量多,但大多数因规模偏小、会计核算不健全,为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影响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负明显下降。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算其应纳增值税额,征收率为3%,相比“营改增”前按5%缴纳营业税税率,下降了40%。同时,附加税缴税基数的下降同比例减少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另一方面是营业利润略有上升。虽然“营改增”后,营业收入的确认由含税价格S转为不含税价格S/(1+3%),其值略有下降,但是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同于营业税需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得到“营改增”前营业利润R前=S-C-S*5%*(1+12%),“营改增”后营业利润R后=S-C-S/(1+3%)*3%*12%,“营改增”后营业利润差额?驻R=R后-R前=2.34%S。因此,两者的综合作用使得营业利润略有增加。

(二)对一般纳税人的财务影响

1.对流转税的影响

在餐饮企业推行“营改增”政策前,企业提供餐饮服务产生的营业额,按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缴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采用不含增值税的营业收入计算,进项税额按营业成本中可抵扣费用计算。餐饮企业营业成本主要由人工成本、食材成本、物业租金成本和能源资源成本组成,其中人工成本不能抵扣,食材成本、物业租金成本和能源资源成本“营改增”后可以通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餐饮企业采购物资周期短,成本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多,这就使餐饮企业短期内收到税负明显减少的效果。“营改增”后餐饮企业应纳增值税额=S/(1+6%)*6%-C*N*17%=0.057S-0.17CN。餐饮企业“营改增”前营业收入的流转税负率为5%,若保持流转税负率不变,则应纳增值税额/营业收入=(0.057S-0.17CN)/S=0.057-0.17CN/S=5%,得出CN/S= 4.12%,即可抵扣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4.12%时,流转税负率与“营改增”前相同。当餐饮企业可抵扣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大于4.12%时,流转税负率小于5%,企业所缴流转税额减少。

2.对税负总额和净利润的影响

“营改增”后,增值税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这对企业税负总额和利润产生很大的影响。为方便分析,不考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等,而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净利润和税负总额:净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1-25%),税负总额=流转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25%。

由上可以看出,X前恒大于X后,即“营改增”后餐饮企业的利润下降了(0.0055S+0.0153CN)元,这是因为企业在“营改增”前所交的营业税抵减了一部分所得税,而“营改增”后营业收入下降且增值税不能抵减;当Y前=Y后时,CN/S=3.02%,即可抵扣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大于3.02%时税负总额会下降。

综上分析得出:一是在考虑营业收入不发生变动的情况下,“营改增”后餐饮企业的净利润会略有下降。但是“营改增”后,企业一般会对自己的价格作出相应调整,不会出现利润下降的情形。二是可抵扣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大于5%时流转税额和税负总额均会下降。5%的比例对大部分餐饮企业是能够达到的,然而现实中可抵扣税率还有13%、11%和6%,因此更高的成本费用可抵扣比例才能降低企业税负。

四、“营改增”对餐饮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政策后,由于不同的税收征管特点,餐饮企业从采购物资到提供饮食服务不仅需要考虑价格因素,还要从多方面进行比较,作出最有利于企业的选择。

(一)进货渠道的选择影响

餐饮企业为了少缴纳增值税,增大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是要减少向上游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使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也只能按3%税率抵扣。二是采购初级农产品要合理选择供应商。餐饮企业由于提供服务的特殊性,以农产品为主的原材料占成本总额比例较大,选择农产品供应商时应慎重考虑,不同农产品供应商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也大不相同。这是因为企业如果购买供货商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则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不是自产产品,购买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二者不同的计算方法造成了不同的进项税额。例如,某餐饮企业从农场购买自产的蔬菜,价格为10万元,企业可以根据农场开具的销售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为10*13%=1.3万元;而企业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同样的价格购买,可以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1+13%)*13%=1.15万元,比向农场购买少抵扣了约12%。所以,餐饮企业购进原材料时除了要比较价格高低,还需要考虑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影响。

(二)进货材料的选择影响

餐饮企业具备加工原材料的能力,购进食材除了可以购进初级农产品外还可以选择已经加工的产品,经过加工后的产品价格一般高于初级农产品,其适用税率为17%,增大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某餐厅既可以选择购买10万元的生牛肉,再花费4万元加工成熟牛肉,也可以选择直接购买15万元的熟牛肉。从表面上看,买生牛肉后自己加工要节省1万元,但是,前者的进项税额为10/(1+13%)*13%=1.15万元,后者的进项税额为15/(1+17%)*17%=2.18万元,比前者高1.03万元,超过了节省的成本1万元。因此,企业在购买材料时要综合考虑其价格和适用的可抵扣税率差异影响。

(三)提供服务形式的选择影响

餐饮企业同时提供现场和非现场消费,“营改增”后适用同一税种,但适用不同税率。前者适用的税率为6%,后者属于销售动产的范围,适用税率为17%。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餐饮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导致按17%税率缴纳,将严重增加税收负担。因此,餐饮企业有兼营行为的,一定要做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工作。

(四)招聘员工的选择影响

餐饮企业发展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管理和服务人才,人工成本比较大,在招聘人员时不仅要考虑人员的综合素质,还要结合税收扣减事项的规定,从最大程度上为企业减轻税负。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考虑相同业务能力上雇佣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

五、餐饮企业“营改增”后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筹划纳税人身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征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从表面上看,小规模纳税人承担的税负更低,但是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当取得较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超过两者税率差异带来的税负差额时,一般纳税人缴纳的税额反而更低[ 5 ]。例如,某企业拥有分公司A,试点前年应税销售额小于500万元,不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较多,按一般纳税人计缴的增值税额更低。这种情形下,总公司可以将利润率高的业务转移给A分公司,使其年销售额大于500万元,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享受可抵扣进项税优惠。

(二)增加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

餐饮企业为加大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与上游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醒各部门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即使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也要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同等水平上优先聘用符合增值税扣减事项的业务人员,比如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

(三)调整内部结构,降低成本

实行“营改增”后,餐饮企业可推进部分非核心业务外包,比如卫生保洁类、洗涤作业类、水电安装维修类和安保类。以上四类业务外包,企业不仅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还可以调剂劳动力,提高效率,最大化满负荷工作,降低成本。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扩大产业链,成立专业服务公司,承接上游专业服务。企业还可以提高智能化和机械化程度,代替使用人工,降低运营成本。

(四)提升员工素质,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增值税的管理比营业税复杂得多,对企业是一个新的挑战。餐饮企业需对财务人员进行增值税知识的培训,对增值税有关条例、细则以及“营改增”新规定和注意事项详细解读,并以本企业实务案例演示,方便财务人员对企业“营改增”后的进销存业务做好财务核算及发票管理工作。除了财务人员,其他部门人员也要了解相关知识,以便销售部门做好产品定价,采购部门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A].财税〔2016〕36号,2016.

[2] 李廷明,刘洋瑞.“营改增”对餐饮行业是利好还是利空:基于乡村基中国有限公司的分析[J].会计之友,2015(21):98-101.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5)

福建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编号:201612710017)研究成果

Abstract: “Camp to add” refers to all projects used to pay business tax to pay VAT, only to the product or service value of value-added tax, overcomes the drawback of business tax repetition, reduce the corporate tax burden. On May 1, 2016, food and beverage industry business tax measures to change the VAT in full swing in China. The policy of “camp to add” for catering enterprises, big good promote consumption.

Keywords:”Camp to add” , catering industry, tax burden

1 绪论

为了减轻税负,在2016年5月1日,国家全面实行“营改增”。本文选取石狮地区大中型、小型餐饮服务店为研究对象,调查各企业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前后的税负变化情况,分析所调查企业的财务数据,研究在“营改增”政策下石狮餐饮服务业的税负影响。通过前后对比,得出实施“营改增”政策给石狮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带来的困扰和问题,为石狮市餐饮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为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出合理的解决建议。

2 石狮市餐饮业“营改增”前税负状况

2.1 石狮市餐饮业行业分类

石狮市的餐饮企业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大型酒店、高档餐厅;二是大众便捷式餐饮店、单位内部的餐饮服务机构;三是分布于大街小巷的冷饮店、小型快餐店及流动摊贩;本次选取的调查范围是石狮市的60家大中型、小型餐饮企业,其中小型餐饮企业占比90%;而大中型餐饮企业占10%。

2.2 石狮市餐饮企业“营改增”前的税负情况

“营改增”前,石狮市所有的餐饮企业都按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其重复征税现象是一个重大弊端。

上图为对石狮市餐饮企业“营改增”前重复征税情况的调查反馈。在调查的所有餐饮企业中, 81.43% 的餐饮企业认为自身重复征税情况严重,15.45% 的餐饮企业认为自身重复征税情况一般,还有 3.12% 的餐饮企业表示不了解或不关心。由此可见,在“营改增”前石狮市餐饮企业重复征税的现象是较严重的。

据石狮市老湘亲餐厅的财务经理介绍,在“营改增”前,经营过程中需要购入原材料,支付租金和其他各种费用,在购入时支付了上一环节的增值税,虽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同时餐饮企业纳税人又要缴纳营业税,所以造成了重复征税。举个例子,假设企业买入价格为1000元的原材料,需缴纳170元的增值税,本月营业收入100000元,缴纳营业税5000元,企业就无法从营业税中抵扣掉购买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70元。以此类推,无疑大大地增加了餐饮企业的税收负担。

3 石狮市餐饮业“营改增”后税负状况

3.1 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餐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5%下降为3%;其计算公式是:税额=销售收入*税率,缴纳营业税时的销售收入是含税的,而增值税是不含税的,这给小规模纳税人带来了莫大的好处。

本次调查选取了石狮市54家小规模餐饮企业作为调查对象,根据调查,有92%的小规模纳税人表示“营改增”后税负有所减轻,都是由于税率的下降。石狮市经典牛排餐厅的负责人说:“国家实行的“营改增”政策给我们减轻了税收负担,我们8月的营业收入为243500元,交了7092元的增值税,这要是征收营业税,我们要交12175元,税负降低了41.75%。”此外,有8%的小规模纳税人表示“营改增”后税负基本不变,是由于他们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所以基本不需要缴税。由于石狮市小规模餐饮企业众多,政策的实施具有显著效果。

3.2 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后,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率由5%上升为6%;能否在“营改增”中受益τ诓鸵企业一般纳税人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进行税收筹划。下面我们将“营改增”前后的税负进行对比分析,设销售额为J,可抵扣的进项税额C,要使“营改增”前后税负相等,可令5%J=6%J/(1+6%)-C,则可以得出:C=7J/1060。当C>7J/1060时,餐饮企业的税负就减少了;当C

下表是我们所调查的较典型的餐饮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后税负比较的相关数据:(单位:元)

税负

纳税人

纳税人 美味餐厅 亦家酒店 佳惠酒店

2015年税负 375000 340000 285000

2016年税负 288905 345450 302641

本次调查选取了石狮市6家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作为调查对象,其中有2家表示“营改增”后税负有所减轻,如美味餐厅;有3家表示“营改增”后税负基本不变,如亦家酒店;有1家表示“营改增”后税负增加了,如佳惠酒店;

根据访谈我们了解到,2家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减轻是由于有店面装修、房租、水电和原材料都有取得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税负减少了。而其他4家一般纳税人税负基本不变或有所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是没有拿到大部分原材料采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石狮市多数餐饮企业原材料是向供应商采购的,而供应商就像是一个中转站,很多原材料都是通过几个中转站的多次周转才到企业手中。在这个过程中,基本上不存在有税票抵扣,并且供应商大部分不具备营业执照,所以便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算可以拿到原材料采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规模比较大的调味品、冻品等原材料),也存在着一种情况:由于餐饮行业原材料价格较透明化,如果想拿到供应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被供应商提高价格来弥补税费。即当企业购入的原材料价格较透明时,供应商要加收17%的税费,企业相应付出17%的税费,中间原材料基本没有增值,企业自身再交6%的税费,这个对企业来说是不划算的。导致他们会选择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是人力成本过高。据调查,石狮市餐饮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占总成本的35%以上,但这些支出都是不可抵扣的。而企业可抵扣的成本项目比重偏低,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又少,再加上水费、电费、维修费等可抵扣的金额不高,企业实际税负自然会增加。

“营改增”政策才刚出台,餐饮行业又比较特殊,会计核算也不是很明确,所以在税收管制上有一定的难度。比如说餐厅提供的酒水、饮料属于一种配套性的服务,严格来算的话它们是属于视同销售,也是要交17%的增值税;再比如堂食与外卖区分也不明显,根据规定,外卖应征收17%的增值税,但在实际缴税时却没有区分出来。所以很多会计处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4 石狮市餐饮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4.1 筛选供应商,形成完整抵扣链条

1.选择大型正规的供应商

餐饮企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可统一购买原材料,选取有实力、信誉良好、市场份额大的供应商。在与供应商洽谈业务时,可以与供应商签订长期合作的合约,不允许对方通过加价方式开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自己多支付税款。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网购,通过多方面对比产品、物资、设备等,选择性价比高、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商。

2.农产品收购发票

从商贸公司取得的原材料成本相对较高,所以石狮市餐饮企业可以更多地选择从农业生产者手中取得原材料以降低成本。但农业生产者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来讲,可以把农业生产者的档案提交到税务局备案。经税务局审核通过后,就可以由企业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便可以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

4.2 改善内部运作模式,扩大可抵扣范围

1.外包业务

石狮市大型饭店可以将设备维修、洗碗等业务外包,使服务业更趋向于专业化,降低人工成本,提高服务的专业性,发挥规模经济效益,对于一般纳税人还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带来的优惠。

2.设备更新,合同重订

“营改增”实施后,一般纳税人能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来抵扣。餐饮企业可以升级硬件设备,也可以购入洗碗机、扫地机器人、自助点菜机等机械化的设备。设备更新既可以降低人力成本,对于一般纳税人又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带来的优惠。

部分企业可以重新签订房租、物业、广告和装修等合同,保证企业能享受整个合同期的进项抵扣红利。

3.中央厨房

中央厨房运作模式是当代餐饮最先进的模式。其适用于高档酒店、餐厅等连锁餐饮服务业,可以大幅降低人力、进货、水电资源、设备等成本。“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通过中央厨房供货能够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改善了之前重复征税的缺点。

4.3 调整业务比例,增加营业收入

石狮市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宴席,餐饮企业可以利用“营改增”能减轻税负这个优势,加大对于大型业务的投资,开发新市场,扩大整体收益规模;石狮市的人们生活质量较高,他们更加注重绿色健康,餐饮企业可以自己种植蔬菜瓜果,让顾客自己采摘,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此外,“互联网+餐饮业”也是一种很好的扩大销路的模式。

4.4 加强相关人员培训,进行税收筹划

“营改增”对餐饮业税收的影响举足轻重,“营改增”政策使税制有了很大的变动,财务人员一要及时更新增值税的相关知识,完善增值税业务的会计核算过程。在核算复杂的进项税额时,还应登记备查账簿。二要常与税务局沟通,合理为企业减负。同时,相关业务人员也要学习必要的相关知识,比如向供应商索要发票,辨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方法等等。加强培训后,企业还要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

5 结论

总之,这次“营改增”的全面实施能够推动石狮餐饮业的整体发展,完善餐饮行业税制,避免重复征税。同时能够减轻绝大部分餐饮企业的税收,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虽然此政策实施时间不长,还有部分问题未完善解决,但是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一步步的措施调整下,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胡锭钰,曹无瑕.营改增”对餐饮业的税负影响―基于宁波市的调查[J].宁波大红鹰学院,2016(2):44-47.

[2]伍唯佳.酒店业“营改增”影响预测及政策建议[J].财会月刊,2014(04):18-19.

[3]朱迪.浅论餐饮业“营改增”税负变动[J].经济研究导刊,2016(25):52-53.

[4]李传红.“营改增”对旅游饭店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工会财会,2014(3).

[5]周银燕.餐饮业“营改增”的目的度量与对策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5(8).

[6]李良华.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4(19).

[7]藤晋.酒店餐饮服务业会计从入门到精通[M].北京市:化学工业出版社,2016:106-110

[8]代义国,王月芳.餐饮酒店企业会计与纳税技巧[M].北京市: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2-22

[9]白俊.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J].经界(学术版),2014(01).

[10]金飞龙. 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J]. 商场现代化, 2014(26): 183-184.

[11]Michael Keen, Ben Lockwood. The value added tax: Its causes and consequences[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2010,92(2):138-151.

[11]Florea Costache, Marius Herbei. Value Added Tax (Vat) -Financial Resource Of Consolidated Budget[J]. Annals of Computational Economics, 2013, 1(41): 60-63.

作者简介

赖雅莹(1995-),女,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财务管理与纳税筹划专业。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6)

我国自从实施营改增以来,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降低了间接税的比例,改变了我国税收快速增长的现实,而通过降低各个行业的税负水平,就可以促进不同行业的持续发展,最终通过各个行业的发展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提升,通过科学和健康的流转税制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营改增还改变了传统产业的模式,使其更适应全球经济的增长。营改增对每一个行业的影响都非常大。

一、“营改增”对餐饮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餐饮业纳税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以来,对企业的纳税影响非常大,对于企业的纳税,需要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不同或者销售额的不同来缴纳不同的税,例如对于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则对于缴纳增值税的计算,应该按照3%的征收率;而对于年新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则是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来计算。这对于企业来说提升其效益是很关键的。如果企业自身获得的利润更少,那么就可以少缴纳一些税。从整体上来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效下降,因此也不会给消费者增加负担。此外,营改增的实施还有效避免了餐饮业的重复征税。在以往的征税中,可能会对同一个征税人征多种税。餐饮业是消费性的服务业,我国对餐饮业征收的税种非常多。而餐饮业在提供服务和劳务时,也会消耗一些商品,例如饮料、食材和各种调料等,在营改增之前,这些商品在购买时,需要支付的资金税额不能抵扣,在进入餐饮业中,需要再次缴纳税,就形成了重复征税。而在营改增下,餐饮业购买的商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不会再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

(二)对餐饮业现金流的影响

营改增还对餐饮业的现金流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营改增之后,餐饮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发生了改变,如果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就可以使企业的现金流出有效减少,如果情况相反的话就会导致企业的现金流早呢更加。如果进项税越少,可以抵扣的部分就越少,实际需要缴纳的税额也会相应增加。总之,营改增影响了餐饮业的现金流情况。

(三)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营改增还会影响餐饮业的财务报表,在财务报表中,现金流是一种最关键的因素和部分,如果企业的现金流发生了改变,财务报表也会发生改变。在营改增之后,企业购买的各种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都要计算爱投资活动下,而营改增之后,就不需要将这些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计算在分项中。

(四)影响企业的发票管理

营改增之后还对餐饮业的发票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营改增之后,餐饮业需要开具的发票类型就发生了改变,存在着进项税和销项税,因此餐饮业对于发票的管理也要重新制定不一样的管理方法和要求。在缴纳增值税时,需要将小规模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区分开来,这对于小规模的餐饮服务业来说,可以有效减少一定的需要缴纳的税,可以减轻纳税饭的纳税负担,对于提升餐饮业的经济效益是非常关键的。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也存在着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相关的部门也要对不同发票做相应的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适用的发票只有一种,就是普通发票,对于发票也要正确使用,不然就会为餐饮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在营改增背景下,餐饮业的投资热情大大增强,因此在企业融资方面的需求在不断扩大,因此营改增对于提高企业的筹资也具有重大影响。

二、“营改增”下加强餐饮业财务管理的措施

在营改增下,餐饮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面临着巨大的改变,要想加强财务管理的措施和效果,就一定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企业一定要加强纳税的策划。无论是对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都要抓住新税改革的契机,结合餐饮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来充分挖掘更多的客户资源,并制定相关的最佳的税收策划方案。在营改增下,餐饮业需要改进企业的账务流程,结合营改增相关的要求和文件来改进,使其更符合当下的时代特征和要求。不仅要加强对税务处理流程的改善,同时还要正确计算税务筹划和申报纳税,以便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在营改增之后,企业要想获得持续健康的发展,还要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加强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控制。在发票的管理中,要注重财务的处理符合标准和规定,如果一旦发现漏洞和不合理的情况,一定要加强反思,并采取有效的方式应对,制定有效的策略。

三、结语

营改增对餐饮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其改变了餐饮业的纳税方式、现金流,对企业的发票管理和财务报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应对营改增的情形,顺应时代的潮流,充分利用有利的政策,制定对企业发展有利的发展战略和财务决策,才能真正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获得良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柳敏.\析"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情况及应对措施[J].经营管理者,2017(01):49.

[2]李芮.“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探究[J].财会学习,2016(19):168.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7)

中图分类号:F71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5-0052-02

一、引言

回顾餐饮业税收制度历史可以发现,自1994年起,餐饮行业就被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以营业额全额按照5%的税率全额增税。而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实际税负作为成本是由企业从其营业额中自行作为支出,因此,在本餐饮环节计税后的营业额,要在流转到下一环节在此全额征税,处于餐饮行业下游的各企业会随着流转环节的增多承受更大的税负;流转税的转嫁特性会将所有的税收负担转嫁给最终的购买方,无形之中也就提高了消费者购买餐饮商品所需支付的购买价格。对希望通过价格战来扩大市场份额的餐饮企业造成了不利影响。随着餐饮行业的利润降低,餐饮业各界人士对餐饮业税制改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与之相反,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额,可以做到流通环节的逐环节增税、逐环节扣税,因此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国务院总理于2016年4月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视察时强调,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降不升。而某些企业却声称“营改增”后税负升高因此需要增加收费。据发改委网站29日消息,为坚决遏制部分经营者以“营改增”为借口哄抬价格的势头,确保重大改革决策顺利实施,发改委组织力量开展执法检查,目前查实6家企业以“营改增”为借口,捏造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已于近日责成北京、上海、辽宁三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对6家企业各罚款200万元,共计1 200万元。

二、案例解读

对于此次“营改增”将给餐饮企业带来哪些变化,某报社记者采访的多家企业负责人均表示正在观望和学习中,还需要等新政实施一个月后再看税务报表。而著名餐饮企业海底捞方面则透露,经过多次测算,预测将至少提高3%个利润点,这也是此前眉州东坡作为北京市餐饮行业首例实施“营改增”企业时对外透露的数字。不过据媒体披露,不少餐饮企业声称“营改增”后税负升高而借机涨价。那么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根据下述两家餐饮企业,即位于长春市某大学城附近的“酱骨头家常菜”小饭馆,以及全国连锁的全聚德烤鸭店分别进行虚拟测算。

案例1:假设酱骨头家常菜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营业额20万元:

则营业税应纳税额=20×5%=1(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20/(1+3%)×3%=0.58(万元)

因此,实际税率为2.91%。

根据测算,“营改增”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率由5%降低至2.91%,该纳税人少纳税0.42万元。“营改增”之后,名义税率降低,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改增”一定会带来节税效应。

案例2:全聚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营业收入为500万元,每月接受文化创意服务(包装设计服务、广告宣传服务)15万元,购买适用13%税率的面粉、油、自来水等原材料50万元,购买适用17%税率的酒水、饮料等原材料和燃料25万元,且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首先,列出该一般纳税人每月可抵扣的项目(见下页图):

则:“营改增”前每月应交营业税=500×5%=25(万元)

“营改增”后每月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500/(1+6%)×6%=28.3(万元)

进项税额=50×13%+25×17%+15×6%=11.65(万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6.65(万元)

虽然该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后适用税率升高,但由于计算应纳税额是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在本案中应纳税额仍比“营改增”前的营业税税额有所降低。

三、问题分析

参考文献: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8)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1.054

“营改增”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至2012年,自试点开始便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我国财税改革的重要举措,其最终目的是减轻企业赋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餐饮业在营业税制下一直按销售全额乘以5%的税率缴税,且不考虑经营成本,对于进入薄利时代的餐饮业而言,显然税负偏高。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该行业都实行增值税政策,“营改增”与国际接轨,对餐饮业总体是利好消息,能够提供新的发展机遇。餐饮企业只有了解“营改增”政策,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的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才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税务,促进自身发展。

1餐饮业的“营改增”政策

根据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而兼营外卖服务则属于货物销售,通常适用17%的税率,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按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累计不含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达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执行6%的税率并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即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3%;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后,餐饮业可抵扣发票一般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农副产品销售发票以及海关完税凭证四类。抵扣税率按照原材料的种类分为13%和17%,其中当采购农业生产者个人(农户)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可向国税部门申请领取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收购过程中由企业自行开具作为抵扣凭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可直接按照票面金额乘以13%的税率计算进项;若购买非自产农产品,则计算方法有所不同,此时进项税额=买价/(1+13%)×13%,且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进行抵扣;如果农产品加工程度较高已不符合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以及采购其他非农产品材料,则适用17%的税率。

2“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

2.1有利于降低行业整体税负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负明显降低。税改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餐饮企业税率降为3%,同时计税基础为不含税销售额较营业全额有所下降,二者结合直接导致税额减少。例如,餐馆A月营业额为10万元,“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10×5%=0.5万元;“营改增”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1+3%)×3%=0.29万元,减税幅度高达42%。另外,对未达原免征营业税起征点的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但起征点计算有所变化,由按营业额计算的3万元变为按不含税销售收入计算的3万元,实际上提高了0.09万元。我国餐饮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比较高,因此“营改增”对于餐饮业而言实在是众望所归。

而对于一般纳税人,税率由5%上升为6%,看似税负增加实则不然。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可抵扣发票降低税额。例如餐馆B月营业额为80万元,采购农产品等原材料10万元、非农产品原材料5万元,且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营改增”之前应缴纳营业税为4万元,而税改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0/(1+6%)×6%-10/(1+13%)×13%-5/(1+17%)×17%=2.65万元,税负降低33.75%。

2.2有利于增强企业经营管理

政策全面实施后,首先增加了发票管理的难度。营业税的开票要求并不高,通常只需开具一张服务业发票即可;而增值税要求企业不仅在取得收入时开具专用发票,发生的购货成本也要凭票抵扣。这就需要企业在发票管理工作中投入更多精力,一方面制定科学的规章制度合理规范本单位发票的开具流程,加强对发票的审核和管控;另一方面养成在采购过程中索要发票的意识,及时取得可抵扣发票并加强登记管理以免遗失或毁损,同时锻炼辨别发票真伪的能力降低不可抵扣风险。

其次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增值税下,餐饮企业的会计科目及财务报表均需调整,会计科目中增设“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用于反映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另外,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的计算需从“含税销售额”调整为“不含税销售额”。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变得更为复杂,也就要求企业更注重人才的管理和培训,使财务人员充分认识政策的内在要求,掌握增值税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处理原则、核算流程,建立健全账簿管理,同时结合行业特点改善现有财务制度,确保真正抓住“营改增”政策的机会。

3“营改增”后餐饮业的税务筹划方向

3.1培养税务筹划意识

为了更好的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企业需要先树立税务筹划意识并将其融入到财务管理及经营决策中,毕竟意识是行为的先导。具体而言,企业可以对“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进行全面宣传和培训,尤其是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知识普及;同时让全体员工认识到,“营改增”不仅与财务部门相关,而且需要全体员工的参与和协调。而作为企业领导不仅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树立依法纳税、合法筹划的意识,而且要积极关注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从组织、人员和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提供支持。

3.2优化进货渠道

“营改增”之前,餐饮业进货渠道繁杂,多为无法提供正规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税改后,企业需要对经营不正规、不能提供所需发票的供应商进行剥离,这对提高餐饮行业原材料质量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是减少向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他们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使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也只能按3%的税率进行抵扣;二是合理选择初级农产品供应商。购买自产农产品与非自产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的方法不同,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额差异;同时加工程度较高的农产品适用17%的税率增大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在采购r不能仅以价格为依据还应考虑抵扣税率的影响。例如餐馆C具备一定的原材料加工能力,既可以购买20万元的农产品并花6.5万元自行加工,也可以直接购买28万元的成品。虽然前者看似节约1.5万元,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1+13%)×13%=2.3万元,比购买成品28/(1+17%)×17%=4.07万元少抵扣1.77万元,总体多交0.27万元。

3.3区分经营项目

随着“互联网+”与餐饮业的结合,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专门的网络平台提供外卖服务。由于销售食品与餐饮服务适用不同的税率,如果不分开核算则按高税率计税,因此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完善内部制度,明确区分不同的经营项目,以免牵连堂食部分也按17%纳税。例如,餐馆D同时提供店内点餐与外卖打包服务,当月店内消费收入80万元,外卖销售额为50万元,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如果未能分别核算,则统一按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应纳增值税为130/(1+17%)×17%-6=12.89万元;当分别核算时,应纳的增值税为80/(1+6%)×6%+50/(1+17%)×17%-6=5.79万元;而税改之前应缴纳的营业税为6.5万元。可见,企业如果存在兼营行为而未区分经营项目的,可能比税改之前缴纳的税款更多,加重企业税负。

3.4转变业务模式

一些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在采购过程中取得正规的发票,从而限制了进项税额的抵扣。为解决这类问题,企业可以将采购部门剥离出去,单独成立为一个采购企业,并登记注册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税法规定这类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核定征收。由采购企业采购原材料销售给餐饮企业,并开具农副产品销售发票,餐饮企业取得发票便可申请抵扣。为减少税负,采购企业需控制销售额,保持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便可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餐饮企业也可以按13%的税率申请抵扣进行税额,企业整体税负降低。此外,企业也可将部分非核心业务例如水电安装维修、卫生保洁等外包,不仅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聘请员工的数量,降低企业成本。

3.5合理利用税收优惠

我国税制中有较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需合理利用。根据规定,餐饮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招人数予以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不影响经营业绩的情况下聘用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其次餐饮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安置一些残疾人在厨师和后勤岗位,而无论“营改增”之前还是之后,针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法均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在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安排部分此类人员就业。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9)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放创新为动力,以拉动内需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努力构建文化内涵丰富,品质高雅独特,业态布局合理,服务配套完善,荟萃各方美食,满足社会差异化需求,彰显地域特色的餐饮酒店业体系,使我市成为鄂西北、豫西南有较高影响力的“餐饮住宿首选城市”。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年,全市餐饮酒店业登记注册总数比“”期末增加30%以上。其中,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餐饮品牌企业达到10家,三星级以上的酒店达到3家。餐饮酒店业零售额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5%以上,使餐饮酒店业成为我市重要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发展重点

㈠做好产业发展规划。要在科学分析我市及周边城市餐饮消费群体、消费层次、消费需求变化,以及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布局、交通状况、市政配套设施、市场设置、停车场地、周边环境、环保排污、垃圾处理等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研究细化餐饮酒店业发展定位,制定完善餐饮酒店业发展规划。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商品房建设中,也要充分考虑餐饮酒店业发展的需要,配套相关基础设施,划出停车场地,预埋排污管道,留足广告位置。

㈡做大做强特色品牌。引导全社会尤其是餐饮酒店从业者强化餐饮品牌意识,争创全国、全省名牌,使餐饮品牌企业和品牌菜品成为餐饮酒店业发展的主导力量。大力引进市外知名品牌企业,壮大我市餐饮酒店业规模,促进餐饮酒店业态和布局结构调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10大餐饮企业、酒店评选活动,树立行业带头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组建大型餐饮和住宿企业集团,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加快规模扩张。

㈢改进经营管理方式。积极支持和引导餐饮酒店业按照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的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引进先进理念和经营模式,完善和推行餐饮服务质量规范,逐步推行国际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倡导标准化与个性化服务。加大对餐饮酒店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餐饮酒店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认真落实餐饮酒店业的就业准入制度,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考试制度,抓好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激励政策

凡在我市投资建设餐饮企业、酒店,除按照《市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政发[]3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市第三产业意见>的通知》(政发[]36号)、《市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政发[]37号)的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外,对投资建设三星级及以上酒店的,还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㈠税收。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契税、建筑安装税,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并按照星级酒店验收标准,奖励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其中,三星级酒店奖励30%;四星级酒店奖励50%;五星级酒店全部奖励返还。企业正式运营之日起,两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减半奖励给企业。企业正式运营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企业应缴的有关税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60号)执行。

㈡行政事业性规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定额包干。其中,三星级酒店30万元,四星级酒店20万元,五星级酒店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上述费用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按政策负责审核,发放收费明白卡,统一收取,协调分配。

㈢土地。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可在两年内分期缴纳。

㈣其他扶持政策。市政府设立扶持餐饮酒店业发展基金,资金来源从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解决。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餐饮酒店业开展各类评比活动、举办美食节、扶持重点餐饮企业和酒店等。基金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对在我市投资新建星级酒店的企业或个人实行奖励。其中,三星级奖励3万元,四星级奖励4万元,五星级奖励5万元。具体奖励办法为建成营业后奖励20%,获得星级资格后奖励80%。

五、保障措施

餐饮业税收管理篇(10)

餐饮企业财务管理的第一个目标是保证企?I资金的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第二个目标是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企业唯有发展才不会被淘汰;第三个目标是运用资金获取更多的利润,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股东财富最大化。餐饮企业的经营方式是生产、销售、服务一体化,现场生产,现场销售,现场服务,一手钱,一手货,不需要入库管理。投入产出快,资金周转快,营业周期短,现金流动性强,这就形成了餐饮企业财务管理的特有要求。

二、餐饮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货币资金管理不严

很多餐饮企业的出纳是股东的亲属,经常一个人保管办理业务需要的全部印章,比如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等银行印鉴,很容易挪用公款。为了节约人工费用,出纳兼任一部分会计工作,比如采购食材的登记工作,很容易造成串通舞弊的风险。付款申请审批制度不完善,付款申请表只需总经理、财务经理、经办人签名,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则不需要签名,这种内控体制不健全,不能很好地发挥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现金管理不严格,没有人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查看和盘点,可能存在白条抵冲现金和公款私用的问题。

(二)实物资产管理不严

固定资产没有归口管理部门,没有落实责任人,损坏丢失由企业承当。低值易耗品领用没有填写出库单,用完就买,成本费用分不清。财产清查流于形式,一个包厢的设备数量乘以包厢数量得出总的设备数量,一张餐桌的餐具乘以餐桌数量得出总的餐具数量;主料、配料的实盘数量一般与账面数量相同,很少发生盘盈盘亏。低值易耗品损坏没有及时告诉财务摊销,固定资产报废没有及时告诉财务清理。物品是否存在、是否完好,没有人监管。

(三)应收账款管理不严

一般情况下,餐厅的个人消费都是现金支付或刷卡,不存在赊账问题。但是,有些定点消费单位和旅游公司经常餐后签名,产生赊账问题。接待宴席的时候,也会产生相当大的欠款余额。为了建立社会关系网,为了扩大销售规模,增加收入,允许发生应收账款,这是正确的经营战略。但是,应收账款不能积累太多,它会增加企业资金的占用,影响资金的周转。有些餐饮企业意识不到这个问题,财务部门等待销售部门催款,销售部门认为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互相推诿,欠款客户和欠款余额越来越多。

(四)材料成本管理不严

首先是采购环节有问题,有些采购人员自我约束能力差,虚报数量和单价,造成材料成本偏高。有时议价处于劣势,只能高价购买。有时采购信息不灵通,远途购买增加运费。有时没有计划或乱计划,导致过量采购,浪费材料。材料保管环节也存在问题,保管不妥,变质腐烂,或者被盗,原材料采取实地盘存制的,这些损失都计入材料耗用总成本。餐制品加工环节有问题,厨艺不熟练,造成多投料或少投料。多投料浪费材料,加大成本;少投料导致客源减少,收入减少。成本考核环节有问题,没有人对实际成本与定额成本进行比较,奖惩制度不分明,成本控制没成效。

(五)投资管理不科学

不少餐饮老板在赚钱后继续扩大经营规模,要么接收别人转让的餐厅,要么租下昂贵的楼面进行装饰。投入前没有请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可行性分析,比如前期的资本化投入,后期的营运资金投入,客源的保证程度,投资回收期,最低投资报酬率等等,经营前就投入一大笔资金。如果厨师技艺不高,或者管理人员服务水平跟不上,客人寥寥无几,收入不够支付租金和工资,用不了多久就会被迫停业和转让,那就是血本无归了。

(六)筹资管理不科学

有些餐饮企业股东最初投入的现金在后续的经营中不够使用,他们不是通过银行借款补充临时资金需要,而是通过往来科目注入资金,比如其他应付款――某某股东在现金富余时转回去。企业虽然不产生利息费用,但是股东产生资本成本。他们忽略了利息的抵税作用,如果股东的资本成本大于税后利息,这种筹资方式是不可取的。有些餐饮企业的股东为了避税,分配股利时通过个人借款形式转走,比如其他应收款――某某客户,超过3年再做坏账处理。其实,超过1年的个人借款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利润分配方式是不可取的。

(七)税收管理跟不上税制转型

餐饮企业营改增后,对一般纳税人而言,要想方设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否则税负就会很重。但是,有些餐饮企业对抵扣发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有大米、面粉、干货、调料等从超市或副食门市购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肉、禽、蛋、水产、豆制品及各种蔬菜等,从农贸市场购买或者菜农送货上门,用白条清单充当发票,没有正规发票入账,更谈不上抵扣进项税额。餐饮企业的财务人员习惯于计提营业税,不适应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害怕接触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特别强调发生经济活动必须取得抵扣发票,导致企业多交税。

三、加强餐饮企业财务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出纳不得兼职会计工作,不得进行账务处理,不得登记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账目,不得保管会计资料。明确付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手续齐全才付款,严禁未经签名或盖章就支付。银行印鉴由两个人保管,财务经理保管财务专用章,出纳保管法人章,出纳写好支票找财务经理盖章。网上转账也由两个人操作,出纳录入付款单位和金额,财务主管复核通过才支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向银行询证存款余额,确保财产安全。

(二)加强实物资产管理

实行资产归口管理制度,各个包厢的固定资产由分管领班看管,大堂的固定资产由大堂经理看管,厨房的固定资产由大厨看管,确保物在,正常维修费用由企业承担。低值易耗品领用填写出库单,餐具摔坏由服务员和企业各承担一半。月底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财产清查,在清查?^程中,实物负责人进行清点,行政部门在场监督,并协助移位、过称等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登记。每个包厢、每张餐桌都清点,仓库、厨房都清点,保证不漏、不重盘。盘点结束时,参加人员都要签名,以明确经济责任。盘盈的及时补入账,盘亏的由盘点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复,损失金额大的,报董事会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加强应收账款管理

餐饮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时间有长有短,有的尚未超过收款期,有的则超过收款期。财务人员通过编制账龄分析表进行跟踪管理,对不同拖欠时间的应收账款采取不同的收账方法,制定经济可行的收账政策。比如,对过期不长的顾客,避免过多打扰;对过期稍长的顾客,可婉转地打电话催款;对过期较长的顾客,可上门交谈还款;对过期很长的顾客,可采取法律手段收回欠款。避免因拖欠时间过长而发生坏账,使企业承受损失。

(四)加强材料成本管理

在采购环节,做好采购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和提高采购人员的采购技能,对某些食品原料提出采购限价,按限价进行市场采购。做好采购预算,集中采购享受折扣价格。在餐制品制作环节,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现有产品的设计,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设备、工艺和材料,有效降低成本。原材料耗费是餐制品的主要成本,加强原材料的保鲜管理,防止变质腐烂,防止浪费材料,控制成本。实行投料定额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人人树立成本意识。

(五)加强投资管理

投资要立项,进行可行性分析。可行性估算包括投入估算和产出估算。投入估算主要估算建设期发生的建设投资和运营期发生的营运资金、各项税金。产出估算主要估算运营期发生的营业收入和结束期收回的固定资产余值、流动资金。产出大于投入,净现值大于零,确定该餐饮项目具有财务可行性。项目开展后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进度、时间、金额和方式投出资金。由于评估作弊导致项目超预算或决策失败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筹资管理

如果临时缺乏营运资金,可通过短期借款的方式解决;如果需要购置大型资产,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如果扩大规模,或投资新项目,可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解决。不要通过没有用途的其他应付款注入资金,任何资本都是有成本的。对于分配股利,不要通过其他应收款转出,要通过正常的轨道进行,履行纳税义务。即使税务机关没有稽查出超过1年的其他应收款,股权转让时也要交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净资产积累越多,总资产就越多,转让所得就有可能越多,缴纳个税也可能越多。

(七)加强税制转型管理

会计人员要积极地向采购人员宣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税作用,争取拿到更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更多的进项税额。餐饮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海关完税凭证。采购时,应尽可能选择取得抵扣发票的渠道,比如工厂、养殖场、超市、农副产品销售合作社。也可以向国税部门申请领取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向农户收购时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如果税务机关在大型菜市场设置办事处,为菜农代开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方便餐饮企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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