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05 16:32:50

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

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篇(1)

    (一)投资规模。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大多数还是以中小型项目为主。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2011年4月发表的《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现状及意向调查报告(2008—2010)》显示,2010年度被调查的已对外投资的企业中,约有2/3的企业现有投资规模小于500万美元,投资额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仅占8%,这说明中国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的规模总体来说比较小,只有为数很少的企业进行较大规模的海外投资。

    从近三年的调查数据来看,受访企业的对外投资规模呈现逐渐增大的趋势。2008年、2009年、2010年度的调查中,对外投资额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占的比重分别为6%、1%、8%。2009年由于受到全球次贷危机的影响,所以海外投资规模有所下降,而2010年为历年来最高。2010年对外投资额低于100万美元的企业占的比重为32%,同时低于2008年的41%和2009年的61%。总体来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规模依旧较小,因此对外投资空间很大,所以对外投资的总体发展趋势呈上升态势。

    (二)投资方式。中国企业采用最多的海外投资方式是直接投资建厂,有51%左右的企业采取了这种投资方式。其次采取的方式是拓展或升级现有设施,超过34%的企业采取了这一方式进行投资。兼并与收购作为跨国公司国际化经营的一种重要手段,目前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时使用得较少,通过并购方式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只有15%,并购还没有成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主流选择。但是相较于2008年只有8%的企业采用并购方式进行海外投资已经有了较快的增长。根据商务部披露的数据,2010年中国以并购方式实现的直接投资238亿美元,占中国对外投资总额的40.3%。这说明,采取并购方式的海外投资项目数量虽然不多,但涉及的投资金额较大。

    2010年在全球范围内的重大跨国并购项目中,不时有中国企业的身影闪现,如吉利收购沃尔沃、中石化收购Repsol公司巴西子公司、中海油与Bridas Energy Holdings合资公司收购Pan American Energy公司股权等,无论是交易金额还是受关注程度,都足以成为年度最重要的并购交易。《华尔街日报》评选出的2010年全球十大跨国并购案中,中国企业的并购占据四席,兼并和收购将在中国海外投资方式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三)投资目的地。在中国海外投资刚起步的阶段,因为地缘优势、人缘优势以及与中国在经济结构方面有较强的互补性,使得相邻国家和地区以及海外华侨聚集的国家和地区成为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集中区域。到目前为止,中国海外投资业务已扩展到177个国家和地区。近年来,已经逐步从发达国家向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扩展,投向非洲、拉丁美洲、东欧、俄罗斯及亚洲国家的比例不断增加,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多元化发展趋势日益显着。

    从2010年数据来看,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亚洲、欧洲、北美,有46%的企业在亚洲投资,23%的企业在欧洲投资,27%的企业在北美投资。亚洲依然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最青睐的地区,并且这个现状预计在未来也将会继续保持下去。对欧洲、特别是欧盟的投资主要是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给欧洲带来巨大打击的影响,使得中国企业对于投资欧洲国家产生极大兴趣。在对外投资的企业中,非洲也已经成为吸引中国投资的热点地区。投资非洲的企业比例达到22%,比2009年有大幅度的提高,非洲的对外投资市场并未饱和,对非洲的投资流量将会持续增加。只有少数的企业选择到拉丁美洲和大洋洲投资。

    (四)投资行业分布。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领域十分广泛,第一、二、三产业中各个行业几乎都有,其中,投资最多的是制造业,其次为批发零售业、农林牧渔业、建筑业等,投资于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住宿餐饮和软件业的企业较少。这表明制造业是海外投资的重点行业,在制造业中,中国企业投资最多的行业是机械行业,其次是纺织业。相比较而言,大规模的投资比较集中在资源开发领域,中小型投资基本集中在加工行业。总的来说,这些投资特点反映出了中国在出口市场中的比较优势。[1

    二、海外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作用

    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不断加深,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也在迅速增加。海外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海外直接投资便于国外先进的技术、高效率的管理手段绕开原有的一些障碍流入我国,特别是在兼并、收购形式进行的海外直接投资中,这种效应更加明显,这样的技术流动有利于提高国内的技术、管理水平,带动国内劳动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

    通过兼并、收购的方式通常能够掌握或部分掌握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国外企业为了继续生存一般会留下一部分重要的、可供我国企业学习的技术;另一方面兼并、收购的方式中,为了新企业的尽快过渡以及进一步的发展,会留下一些原本国外企业的员工,这便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管理模式与国外管理模式相互学习、相互融合。形成这种机制之后,先进的技术、新的管理模式在一个企业内形成,可以相对容易地绕过壁垒通过企业内部流入国内,在国内竞争中被国内市场所消化,从而带动国内企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升,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增长。

    第二,中国海外直接投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自身资源的不足,优化了我国资源配置,对经济增长起到了促进作用。我国自然资源虽然丰富,但一方面资源开发供给量不足,另一方面一些资源的开发难度大,很多重要的资源仍然供不应求,国家每年需花费大量外汇从国外进口钢材、铝、铁矿砂以及某些稀有金属。2009年,我国进口钢材达1763万吨,总金额194.8亿美元,进口铝材58万吨,总金额26亿美元,进口铁矿砂6.3亿吨,总金额达501.4亿美元。资源短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增长。

    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面,海外投资至少起到了两方面的作用:首先,海外直接投资便于中国开发、利用国外资源,减少资源性产品进口贸易中受国际市场价格冲击的影响,建立相对稳定的资源供应渠道,从而突破我国经济建设上的资源瓶颈,保证经济的稳定增长;其次,海外直接投资在保障我国能源安全、获得国际资源定价权上起到一定作用。

    第三,海外直接投资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通过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巩固、扩大和开拓海外市场,我国部分产品、服务的出口随之扩大,从而使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增长。对外直接投资产生了引致的出口需求和进口转移,扩大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规模,对优化我国贸易结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企业在海外的直接投资对我国海外贸易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通过海外直接投资,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在国外进行生产、销售,减少了出口贸易货物运输的时间以及运输的成本。其次,海外直接投资使企业在内部化的过程中带动了国内提供的原材料、机械设备和技术的出口。最后,海外直接投资进一步促进了我国服务的出口,以我国在海外建立的机构为媒介,国内的各项服务能够更容易面向国外的消费者;而输往海外的机械设备需要维修、管理,带动了这方面的服务贸易。

    第四,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在就业和劳动生产率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之前的分析中可以得出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带来了技术水平的进步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而它们的发展又与劳动者的就业和生产力的提升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我国进行海外直接投资,在促进国内原材料、机械设备等出口的同时,带动了国内劳动者的就业。由于企业投资国外后降低了获取海外资源的成本,生产能力进一步扩大,对原材料的需求也加大,国内生产者面对的是更大的海外市场,从而扩大产量,促使企业使用更多劳动力,促进国内就业。另一方面,海外投资企业获得先进的技术、掌握更有效的管理手段之后,通过内部消化的过程,其成果流入国内,从而提升了国内劳动生产率,使就业不但在量上有所提高,更在质上得到改善。2]

    三、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五大特征

    (一)金融、石油、航空、电力海外投资最积极。从行业分布看,家电、IT、船运、石油、航空、电信、建筑、机械、地产九个行业的企业均有显着对外股权投资,而零售、钢铁、食品三个行业有显着海外投资企业不到行业内入选企业总数的一半。其中,海外资产存量最高的行业依次为金融、石油、航空、电力,均超过100亿元。这四个行业中的企业平均海外投资也是最高的,均超过40亿元。其中金融行业各企业的海外资产存量累计达到1601.7亿元,行业内企业平均海外资产存量114.4亿元,两项指标在各行业中均排名第一。这些行业均具备行政垄断的特点,行业内企业体量巨大,基本控制了国内市场,是海外投资的“国家队”。相比之下,零售、钢铁、食品三个行业国内市场集中度较低,也不存在强制性准入门槛,国内市场竞争激烈,牵制企业向海外扩张的能力。零售、食品行业受地域、文化限制较多,外资对国内市场渗透的程度也较高,这些都有可能成为国际化的限制因素。

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篇(2)

(一)制度模式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在整个投资保险制度的框架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它不仅直接决定着合格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和代位求偿权实现的渠道,而且也间接影响着承保主体、承保险别等制度的规定。在模式选择问题上,不仅要综合考虑投资母国的国情、经济实力、国际政治地位,而且要考虑对外投资的目的,以更好地实现鼓励和发展本国海外投资事业的宗旨。

目前,国际上海外投资保险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以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代表的双边投资保证模式(亦称“美国模式”),这种模式以本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适用国内法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以日本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代表的单边投资保证模式(亦称“日本模式”),这种模式只要根据国内法的规定就可以适用本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德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代表的混合模式(亦称“德国模式”),该模式是上述两种模式的结合,即在与本国订有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适用双边投资保证模式,与本国没有签订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则适用单边投资保证模式。

具体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问题,我们认为我国应该建立以双边保证制度为主、单边保证制度为辅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即德国式的混合模式。理由如下:首先通过两者的比较,我认为双边保证制度较为合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协定结合起来运作,可以依据协定中规定的代位权条款,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理赔后便可依法向被投资国索赔。这种制度安排巧妙的将投资者与被投资国的关系转化为投资者母国与被投资国之间的国家关系,并将其提升到国际法保护的高度,也使代位权的行使有了国际法的依据,解决了保险机构作为企业法人追诉国家而存在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而单边保证制度以外交保护权为行使依据,容易引起争端,并且在实施上比较困难,尤其是何为“用尽”当地救济,标准难以确定,甚至还受卡沃尔主义的限制。然而也不应以双边协定为法定投资条件。因为虽然我国已经和接近80个国家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具备了以协定为前提实施保证的基础。但是据统计,截止1999年初,我国海外投资已经遍布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这表明中国海外直接投资进入加快发展的阶段。所以在国内法应该留有一定的余地,以支持向这些没有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索赔,扩大投资保证的范围。

(二)保险人

保险人即保险机构,指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承保者。在保险机构的设置上各国采用了不同的类型。1.从性质来看,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可分为三种类型:政府公司型、政府机构型、政府机构和国营公司联合型。美国的OPIC(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是典型的政府公司型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即通商产业省贸易局,则属于政府机构型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即信托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两家国营公司,从性质上看属于第三种类型。2.从海外投资保险的审批机构和具体保险业务的经营机构是否分离来看,又可分为单一制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和分离制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美国和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其保险业务的审批权和具体业务的经营权均由同一机构行使,属于单一制的类型。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则不然,其保险业务的审批权和具体业务的经营权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属于分离制的类型。

一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与一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类型紧密相关。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两种类型。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投资者母国与投资者签订海外投资保险合同不以其与东道国签订有海外投资保险合同为前提,保险制度不与保护协订挂钩。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投资者只有到与本国签定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去投资才能向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投保。两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各有利弊。就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而言,其优点主要表现在:1.能够加强本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的法律效力。2.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很容易地避开赔偿标准问题上的争议。当然,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有其缺点与不足,其缺点主要表现在:1.由于其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间接地限制了投资者的投资范围。2.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需要政府对外积极地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政府的工作量。就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而言,其优点主要在于其本国投资者的投资范围是不受限制的。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代位求偿要采取外交保护的方式,因此它将受到当地救济原则与国籍连续原则等的限制,并且过多地利用外交保护权也将引起发展中国家的反感,不易于纠纷的解决。

日本的政府机构型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也是由日本所奉行的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决定的。因为,当承保的风险发生时,单边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将以外交保护的方式进行代位求偿,而外交保护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国家。因此,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也只能采取政府机构的类型而不可能是赋予独立法律人格的政府公司的类型。鉴于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种种弊端,因而我认为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选择上我国宜采用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且从我国的国情来看,至2005年底我国已与108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而且在世界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的背景下,可以预见我国对外签订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的数量还会大量增加。因此,建立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有优势的。而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通过商业化的运作使纠纷得到解决,尽量避免使用外交保护权招致发展中国家的反感。因此,在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类型的选择上,我国也宜采用政府公司型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

那么,我国到底应该设立单一制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还是应该设立分离制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呢?分离制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其审批权是由政府行使的,因此政府可以通过控制审批权来推行本国的对外政策和战略。但从长远来看这样做是不利的。首先,审批权和具体业务的经营权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可能引发权责的混乱,使纠纷复杂化,不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其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根本宗旨也是在于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如果国家通过控制审批权过多地对投资流向予以控制,以此来推行国家对外战略,就将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其宗旨相悖。因此,建立单一制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更为适宜。

(三)投保人

投保人即合格投资者,是指有权向本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申请海外投资保险的投资者。美国对合格投资者的确定采用“资本控制主义”的标准,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主体:1.美国公民,即具有美国国籍的人;2.美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指依美国联邦或属地法律设立的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并且要求美国人的投资占该公司、合伙、其他社团的投资总额的50%以上;3.外国的公司、合伙、社团,即依外国法设立,但其资产的95%以上为美国公民、公司、合伙或社团所有者。日本法律则采取“设立地主义”的标准,只承认日本人和日本法人为合格投资者。

可见,无论采用何种标准,一般都要求投资者与其本国有着实质性的联系。就我国而言,合格投资者应包括以下两类:1.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虽然我国目前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自然人并不多,但我们并不能仅仅因为其数量少就从主体资格上对其进行限制,并且承认自然人的合格投资者的主体地位也是与我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衔接的需要。2.企业,对于何种企业能够成为合格投资者,采用资本控制说予以确定较为合理。因为这样规定既可以保护代表我国利益的投资者又可以减少我国因保护非代表我国利益的投资者而支付的成本和费用。

与“合格投资者”相联系的是“合格投资”,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投资项目合格,二是投资形式合格。合格投资经审查后应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合格投资;另一类是一般性的合格投资。例如,符合我国中长期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目标的重点项目,对于开拓国际市场、引进先进技术或利用外国资源有特殊意义的投资项目,有利于返回国际高新尖技术产品的投资和对于出口创汇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等,可列入政策优惠项目范围。为鼓励我国海外私人投资的发展,对于私人投资符合基本条件者建议也可列入享受优惠政策范围。对投资项目所给予的最高保险金额一般可参照其他国家的规定,以总投资的80%~90%为宜,另有10%~20%投资额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具体额度可划为若干档次。凡属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可承担较低的投资额风险(10%),而一般类型的合格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额风险比例应相对较高(15%~20%)。

(四)保险对象

保险对象即合格投资,是指要求投保的海外投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投保。合格投资包括两方面,即合格的投资项目和合格的投资形式。 对于合格的投资项目的认定各国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标准:1.必须是新的投资,但一般也包括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其发展的投资;2.必须经过东道国政府的批准,东道国政府的批准程序可以起到预防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发生的作用,并且一旦投保的政治风险发生,也增大了投资者母国代位求偿的可能性;3.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投资者母国对于本国海外投资进行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一般都把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作为认定投资项目是否合格的标准之一;4.目前也有少数国家,例如瑞士,把有利于东道国经济的发展作为投资项目是否合格的标准。我国对于合格投资项目的认定除应具备前三项标准以外,还应把有利于东道国经济的发展作为认定投资项目是否合格的标准之一。这样既可以更有效地防止政治风险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因此而限制本国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因为投资行为本身就是互利双赢的活动,只要不是纯粹的投机行为或有伤风化的投资活动,一般海外投资活动对投资东道国的经济发展还是有促进作用的。

至于投资形式,各国一般没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我国未来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应鼓励灵活多样的投资形式。

(五)保险范围

从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一般只限于非商业风险,也称为政治风险,通常包括外汇险、征收险和战争险。

1.外汇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外汇管制措施禁止或限制投资者将其本金和收益兑换成本国货币并汇回本国的风险。一般包括禁兑险和转移险。另外,有学者主张歧视性汇率险也应属于外汇险的范围。歧视性汇率险是指因东道国采取因交易对象不同而选择不同汇率的汇率制度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我认为此问题应具体分析。投资东道国的歧视性汇率制度如果是在投资者投资之前即采用的,那么就不属于外汇险的范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对此种风险是可以预知的。但如果东道国的歧视性汇率制度是在投资者的投资过程中采取的,并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那么就应该属于外汇险的范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对其所遭受的损害是无法提前预知的,并且凭借其自身力量也是无法抵御的,只能被动地接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歧视性汇率险就应该属于外汇险的范围。

2.征收险,是指外国投资的企业及其资本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征用或没收,致使全部或一部分归于丧失。对于征收险的范围,发达国家主张既包括直接征收也包括间接征收。直接征收指直接剥夺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而间接征收一般指财产所有者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使用、占有和处置其所拥有的财产。虽然发达国家在征收的范围问题上基本保持一致意见,但在征收的具体范围上还是存在争议的。例如,美国把契约权也列为征收的对象;而日本则把本国海外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被强制转让也视为征用。因此,我国日后无论在对外签订双边海外投资保护协定的过程中,还是与本国投资者签订海外投资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都应当对征收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日后由于对征收范围的理解不同而导致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久拖不决。

3.战争险,是指由于战争、革命、内乱等所导致的投资财产的损失。至于战争险的具体承保范围,各国也有较大差异。例如,美国法只承保因战争险所遭受的有形资产的损失,且只包括直接损失;而日本法律则规定战争险的承保范围既包括有形资产的损失又包括无形资产的损失,但是否只限于直接损失并未作出规定。出现此种差别主要是因为美国奉行的是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其对本国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及向东道国进行代位求偿,要严格按照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及本国与投资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进行。因此,其国内法和本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都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我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该参照我国所签订的双边海外投资保护协定对战争险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六)保险期限

借鉴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实践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于投资保险的期间我国可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为10至15年,具体期限应根据投资的种类、性质、东道国及承保险别等的不同而确定。特别的,对于建设周期长、见效慢,但有长远的发展意义的重大项目在经保险机构批准后可延长至20年,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七)保险费及保险费率

我国保险费率的规定,应根据承保的行业、险别及范围等的不同,按投资的总资本额到位的情况,采取分期、按年增加资本额确定计算保险金的办法,规定合理的保险费率,直到全部资本额到位,才开始按总资本额作为基准金额收取年度保费。

(八)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般是根据风险发生后的损失额与赔偿率确定的,但以不超过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世界各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契约中一般约定保险人承担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90%的责任,被保险人自负损失的10%。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必须注意制定适当的赔偿率和科学的损失额计算方法。为鼓励我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并与国际接轨,我国可以要求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10%的损失额,但对向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的海外投资,由于其风险相对较大,且追偿手续也较麻烦,在这种情况下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可以适当偏高一些,但以最高不超过15%,具体比例由承保委员会确定。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国家为后盾,减少了海外投资者的风险,使海外投资更具有保证和安全,因而倍受资本输出国政府及海外投资者的青睐。随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不断开拓,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建立该法律制度时,要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基础,特别是要立足于我国海外投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借鉴和吸收发达资本输出国所实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所建立的国际投资保险制度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使我国拟建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接轨。

总之,我国建立海外投资险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我国海外投资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法律保障,维护海外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促进我国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高我国的国际经济地位。虽然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国情和海外投资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具体法律制度应具有中国特色,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总体性质应是基于上述目的而不能脱离它所具有的世界共性的。因此,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与一般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相同,即具有国家保证的官方性质和国际政治性质。明确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这种性质,不仅有利于我国海外保险法律制度与世界各国的同类法律制度以及我国参加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协调一致,充分预防东道国政治风险的发生,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投资,维护我国在东道国的经济利益,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直接保护我国在东道国的国有资产的投资。从现阶段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看,我国的主要海外投资者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国内企业,这些企业所投资的资本,全部或部分为国家所有。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其的保护是保护国家直接资产利益。基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我国应对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或参股企业的海外投资实行强制性保险。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议

我国加入WTO后,2004年对外贸易首次突破了1万亿美元大关,我国已经成为了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与进行海外投资大国,然而,与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篷勃发展的势头相比,目前国内有关海外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却极为落后,所以下文将从国内法制与国际法制等方面进行一些分析探讨。

(一)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现状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已经有条件地允许国内企业对外投资,随着国内各项改革的深化和综合竞争实力的稳步提高,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经济迅速增长,海外企业数量和对外投资平均增长率达到了世界平均水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在政府积极推动并实施的“走出去”战略下,2005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额连续攀升至122.6亿美元,截止2004年5月底,经商务部批准或备案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共计7720家,中方协议投资额121.96亿美元。其中,境外加工贸易企业523家,中方协议投资额13.66亿美元;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1012亿美元,合同额为1408亿美元。总之,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目的地已遍及全球167个国家之多,我国已经毫无争议地成为世界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来源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更是首屈一指。

(二)当前海外直接投资的立法情况

1.国内立法。在国内立法方面,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海外投资立法,有关海外投资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若干规定和条例之中,这些法规主要有: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于1985年制定的《关于在国外开放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89年颁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以及1990年颁布的实施细则,1992年外经贸部颁布《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国务院于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2年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1993年的《关于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入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1997年原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财政部了《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等。

2.国际法规。我国与有关国家订立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迄今为止,我国已同102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它主要涉及投资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征收及其补偿、利润的汇出、政府与投资者之间的争议等问题。我国与有关国家订立的对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它主要涉及境外直接投资主体的缔约国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在缔约另一方所得的营业利润、股息、利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得征税问题。我国签订的有关海外直接投资的公约,目前参加的主要有《多边投资担保公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等。

(三)我国海外投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立法层次低,形式散乱,缺乏系统性。现行有关海外直接投资的立法仅仅是国务院各部门内部规范性文件,很多没有上升到行政法规和法律的高度,目前共有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银行等部门权属零星制定了10多个涉及海外直接投资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出现海外企业受多重主管,审批程序繁琐,期限冗长的现象。各个参与海外企业设立、人员出境、资本运营的部门都从各自关心的重点出发,导致审批标准不一。因而,从长远角度来看,海外直接投资是推动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的主要手段,不尽快提升海外直接投资效力层次,就无法在法律上体现出海外直接投资重要意义。缺乏宏观管理体制。海外直接投资是一个微观决策行为,本应以市场为导向,但是,市场信息相对于经济个体而言总是不完全的,没有政府宏观指导就容易被市场失灵效应所左右。现在我国企业跨国经营或者一哄而上,分布的投资领域过于集中,或者缺乏国际竞争意识,坐失良机,当然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政府指引和扶持不够,欠缺调整市场导向的法律规范。另外,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海外投资管理实行是分级管理,多头审批。这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所面临的日益复杂的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也不利于充分发挥投资主体的主动性与创造性,现在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海外直接投资的管理部门,我国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都拥有对此的管理权,这就造成了宏观调控不力,审批手续繁琐,不利于对海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同时也不利于企业快捷地参与国际竞争。

对海外投资企业有效监管机制缺失。由于境外企业的审批与后续管理方面缺乏应有的监管机制,一些不法企业利用法律和经营管理制度上的缺漏,以各种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在境外不仅没有保值、增值反而大量流失。有些海外企业的经营者甚至利用东道国法律以自己名义用国有资产注册公司然后加入该国国籍,规避国内的国有资产监管。另外再加上许多国家法律都为私人财产提供周密的保护,因此我国也很难通过国际条约或者司法局协助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位。同国内投资相比,海外直接投资往往面临更大的政治风险,而且这类风险经常是由企业和个人所无法抗拒的因素所致,由专门的政治风险保险机构承担。这一制度源起于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为其他发达国家所效仿,而我国目前既没有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承揽此类业务的专门机构,而仅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一些投资和政治风险保险。因此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虽然近年有所突破,但风险却日益的高涨,尤其是入世6年以来同各国的投资贸易摩擦在不断增长。

(四)完善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立法的建议

1.尽快制定《海外直接投资法》。本法应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应明确肯定发展海外直接投资对我国开拓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实现内外双向良性循环的积极作用,当然它的内容应包括:我国对海外直接投资的原则;海外直接投资管理制度;海外直接投资主体范围和投资形式;海外投资的法律责任规定。我们还可以适时根据我们海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情况,及时制定海外投资基本法的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关的单行法规,以此还可形成一个以海外直接投资基本法为主体,各种单行法律和机关配套为辅的调整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体系。

2.成立专门的管理境外投资的机构。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现行的分级管理,多头审批体制,已严重阻碍了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进一步发展,现在成立统一的海外直接投资管理部门,加强对此的宏观调控已势在必行。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可由商务部牵头,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委共同派员组建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管理委员会,由其在宏观上对海外直接投资进行协调、规划,彻底扭转以前各个部门彼此之间缺乏协调、权责界限不清的局面,当然在对海外企业进行管理时,应以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为主来调控产业布局与投资结构,不应介入企业的微观经营。这样既可以防止市场过程中的随意性,又可以避免投资风险。

3.完善海外投资企业的监管机制。首先,应该健全海外投资企业的审批制度,严格规定海外投资企业的风险投资限额和投资资格的评估制度;其次,强化对海外企业的后续管理,加强税收、外汇、财务制度的监督;再次,对国有资产的海外投资项目,应采取投资责任主体制度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即“谁投资,谁负责”原则,必须将恶意欺诈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分子及时绳之以法,尽量挽回损失;最后,对民间投资主体的海外企业,也应纳入政府监管范围,接受政府部门的审批或备案,防止资产的境外流失。

4.建立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目前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已为发达国家所广泛采用,成为了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应充分借鉴其成功经验,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重点就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承保险别、合格东道国和代位权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来适应目前我国投资的需要,尤其是对合格东道国不应局限于发展中国家,完全可以覆盖到与我国有投资往来的发达国家。当然,对投保范围、投资本身的性质、保险金额、保险费等内容也应做出适合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特点的规定,使其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

争取签定更多的双边投资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我国在建立上述制度的同时,还须重视发挥双边投资保护机制的功能。我国政府应利用好外交功能转型的大好契机,积极推进同更多的国家或地区商谈并签订投资保护协定的工作,应尽可能为我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争取最优惠的待遇、最有利的保护条件和最有效的投资争议解决途径,同时增强落实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力度。另外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解除他们海外直接投资的顾虑,在今后签订的协定,还应包括下述条款:相互保证投资环境的条款,即缔约双方应在其国内立法中明确规定相互之间给予对方投资者的鼓励与保护措施,使投资者在东道国获得优良的投资环境;双方应明确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即对国外投资者的待遇标准适用无差别待遇原则,也可兼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条约双方相互之间明确规定保险的范围,并针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制定具体的规定,以达到预防的目的;关于代位权与补偿条款,应规定我国海外投资者可以自由使用补偿所得款项支付在东道国开支,从而增强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保证制度的效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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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梁开银.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J].上海保险,2005(9).

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篇(3)

关键词:外资结构 经济增长 相关性天津

我国外资结构的特征

(一)外资的产业分布

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的产业分布以制造业为主,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资增势良好。截止至2009年,第二产业在我国整体外商投资产业中,占绝对主体地位。外商投资的重点从20世纪80年代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转向90年代初资本密集型工业,近年来又转向技术密集型产业。第三产业吸收外资增势良好,但内部投资结构不平衡,表现为投资严重向房地产业倾斜,而直接服务于生产的交通、通讯、金融、保险、商业、信息服务等行业引进外资十分缓慢。

天津作为近年来吸引外资较多的城市之一,在坚持“支柱产业更强,高新技术更大,传统工业更精”的发展原则下,确立了电子信息、化工、汽车、冶金、生物和新能源六大支柱产业,以及电子信息产品、生物医药、新材料、海洋科技等高新技术产业为天津产业发展的重点,并以此为导向吸引了一大批技术资金密集型的外资项目。这些项目的建成不仅在天津工业发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也促进了天津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天津在产业结构调整中,除了通过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实现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外,还积极引导外资发展第三产业。2009年,全市服务业实现合同外资额近100亿美元,同比增长7%,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速2.6个百分点。服务业占全市合同外资额和实际直接利用外资的比重分别达72%和54.2%。

(二)外资的方式及来源

20世纪90年代中期前,跨国公司大多以合资方式进入我国。但随着我国外资政策的放开和跨国公司在华的经验累积,选择独资或合资控股形式的投资势头正在迅速发展,而新合资浪潮也大多以外方绝对控股为前提。我国外商投资的来源比较集中,近九成的外商实际投入资金来自中国香港、维尔京群岛、美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十个国家和地区,来自欧盟的外商直接投资也迅速增长。

在天津的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三种方式。2000-2009年,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每年基本都占到90%以上,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已经成为天津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但应注意到,外商独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的比重占到一半以上,并且呈上升趋势。

从天津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来源来看,来自香港地区的资金所占比重最大,其次是美国和日本在天津的外国直接投资中共占30%。

(三)外资的区域分布

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的区域分布仍以东部地区为主。以天津为例,天津市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滨海新区。2009年全年新批外资项目596个,合同外资额138.38亿美元,同比增长4.4%;实际利用外资90.2亿美元,同比增长22%。其中,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引擎作用明显,全区合同外资和实际直接利用外资分别为99.39亿美元和53.78亿美元,分别比2008年同期增长8.3%和22.2%,分别占全市合同外资和实际直接利用外资的72%和59.6%。

尽管滨海新区吸引了天津市绝大部分的外商直接投资,但也应看到,近几年其他各区都不同程度的加快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速度,大多数区县直接利用外资合同金额的年平均增长速度远远高于滨海新区的增长速度。

外资结构与经济增长相关性的实证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选取天津市的数据通过多元回归模型分别对外资的产业分布、外资方式与天津市经济增长的相关性进行研究。

(一)外资产业分布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分析

用时间序列数据建立天津经济增长与外资投资企业在天津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实际利用外资额之间的回归模型,以找出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各自利用外资的情况对天津经济增长影响的强弱。数据选用1990-2009年天津的有关统计数据。

回归的结果见方程式(1)。

lnGDPt=0.726+1.084*lnGDPt-1-0.026*lnFDI1t-0.174*lnFDI2t-1+0.133*lnFDI3t

(1)

(6.15) (23.16)

(-2.86) (-4.26)(4.85)

其中,t 和t-1分别表示本期和上一期;FDI是外国直接投资,lnGDP为天津国内生产总值的对数值;lnFDI1、lnFDI2和lnFDI3分别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在天津的实际利用外国直接投资额的对数值。

括号内数字分别为该系数的t统计值。在式(1)的回归结果中,R2=0.998,ADR2= 0.997。F检验的临界值为F0.05(4,9)=3.63,方程(1)的F值为1026.55654,通过F检验。t检验的临界值,t0.05/2,9=2.26,各解释变量均通过检验。

由此,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其一,在天津的经济增长中,分布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外国直接投资比在第一产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对天津的经济增长贡献大。

其二,在外资产业分布中,本期分布在第一产业的外国直接投资,上一期分布在第二产业的外国直接投资,以及本期分布在第三产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对天津经济增长的影响比较大,说明分布在第二产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对天津经济增长存在某些滞后影响。

(二)外资方式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分析

用时间序列数据建立天津经济增长与外资在天津投资企业方式之间的关系,以找出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这三种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对天津经济增长的影响。数据选用1990-2009年天津的有关统计数据。回归的结果见方程式(2)。

lnGDPt=0.918+0.964*lnGDPt-1-0.046*lnHZt-1-0.037*lnHZUt-0.024*lnHZUt-1 +0.05*lnDZt (2)

(8.93) (44.15)

(-2.79)(-4.30) (-3.29)

(5.29)

lnHZ、lnHZU和lnDZ分别为外国直接投资在天津以合资企业的方式、合作企业的方式和独资企业的方式实际利用外资额的对数值。

括号内数字分别为该系数的t统计值。在式(2)的回归结果中,R2=0.999,。F检验的临界值为F0.05(5,8)=3.69,方程(2)的F值为1597.249,通过F检验。t检验的临界值,t0.05/2,8=2.31,各解释变量均通过检验。

由此,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其一,在天津的经济增长中,外国直接投资在天津以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的三种方式实际利用外资额对天津经济增长的贡献基本相同,但独资企业贡献稍大些。

其二,在外资投资的三种方式中,合资方式以上一期的利用外资额影响天津本期经济增长,合作方式以本期和上一期的利用外资额影响天津本期经济增长,独资方式以本期利用外资额影响天津本期经济增长。这说明由于可能受到中国政府的政策影响,合资和合作方式比独资方式的灵活性稍差些,因此对天津经济产生的影响要在下一年度才能体现出来。

外资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利弊分析

上文运用计量经济学工具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结构与天津经济增长的相关性作了实证分析,从上面的模型可以看出,现有的外资结构对经济增长有利又有弊。

从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来看(式(1)),外国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从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行业结构来看,外国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外资大量流入并投向第二、第三产业是促进产业结构转变的重要因素。同时,与外国直接投资相伴而来的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及其传播扩散效应和示范效应,促进了利用外资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相对提高,也间接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转变。

从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来看(式(2)),外国直接投资越来越多地采取独资经营方式,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商也积极通过各种方式控制企业的股权。外商千方百计取得企业的控制权主要是因为:一方面,随着国内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环境正在形成之中,外商在华独资经营的环境明显改善,外商不再依赖中方投资者与其合作以求适应传统计划经济的许多特点;另一方面,为了保守其技术秘密以保持其更加持久的竞争优势,外商采取独资经营方式的更重要企图在于更大程度地控制投资所在地的产业和垄断市场。

政策建议

(一)改善投资软环境,提高引资水平

我国对自身“软环境”改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保持经济发展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建立和完善既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又符合自己具体情况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加快调整金融业的经营管理理念和发展战略,不断加强金融创新的步伐。

(二)完善投资产业政策,加速制造基地转化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分布在第二产业的外国直接投资比在第一产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贡献大。因此,在制造业吸引外资方面,应积极完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单个项目转向全方位的系统化投资,构建新型产业链和产业群,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使我国在跨国公司全球生产体系中的地位从低技术加工组装基地向较高技术含量的制造基地转化。

(三)拓宽引资领域,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分布在第三产业的外国直接投资比在第一产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贡献大。因此,应积极引导外资投向商贸、物流、医疗、教育、旅游等现代服务业的重点领域。另外,天津市应紧紧抓住滨海新区新一轮开发开放和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有利契机,在滨海新区审慎推进金融、保险、证券等敏感领域的对外开放。

(四)拓展引资方式和渠道,推动经济发展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外商独资已经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并且呈上升趋势。但应注意的是,在世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条件下,跨国公司的并购已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因此应重视完善企业的并购环境,为并购式外资进入创造条件,扩大引资规模。

另外,在天津的外国直接投资,来自香港地区的资金比重最大,其次是美国和日本。基于此,天津应积极构建海外招商网络,加快在美国、日本和欧洲设立天津市招商海外工作站,拓展现有引资渠道,推动经济发展。

(五)天津应抓住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战略机遇,更科学地利用外资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一方面滨海新区已成为天津市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区域,另一方面,天津市大多数区县直接利用外资合同金额的年平均增长速度远远高于滨海新区的增长速度。因此,天津市在吸引外资时,应整合滨海新区资源,加强区域整体协调,充分发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龙头作用,引导外资将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项目向滨海新区集聚,将中小配套项目向区县及周边地区延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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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篇(4)

当今世界的经济趋势是经济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各国经济正日益通过海外投资取得相互联系,海外直接投资对一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着积极深远的促进作用。在发展中国家里,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规模最大。但是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在海外的投资收益并不容乐观,目前我国有关海外直接投资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为我国不断扩大的海外直接投资活动设置了重重阻碍。本文将着重分析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企业可能面临的政治风险及规避措施。

一、我国海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

(一)政治风险的定义

政治风险,亦称非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风险。产生政治风险的原因很多,可能是因为东道国国内政党之间的博弈,也可能是东道国受到了第三国或其他国外政治势力、国际组织的影响。这种风险不但涵盖了政府的国家行为也包括了国内个体的敌对或恐怖行为。

(二)政治风险的种类

政治风险是海外直接投资者所不能控制,并且可能会带来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可能表现为经营环境的恶化,如东道国国内爆发战争或者是政权发生更迭;也可能表现为无法收回投资,如东道国国内相关的土地、税收以及价格政策发生变化。一般而言,海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征收或国有化风险。征收是指东道国政府对来自其他国家的海外投资者实行的强制征用、没收、国有化或扣押行为。征收或国有化风险是海外直接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目前已成为我国海外直接投资活动中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这一风险对资本输出国、东道国、海外直接投资者三者关系影响十分重大。

2.汇兑限制风险,也称为转移风险,是指由于东道国发生的国际收支不平衡或是东道国政府以此为借口,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外国海外直接投资企业将其在东道国国内投资的本金、取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合法的收入转移到东道国以外的国家。

3.战争和内乱风险。是指东道国国内发生革命、战争或者政权更迭,致使海外直接投资者的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最终无法继续经营和收回投资,给海外直接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

4.政府违约风险。按照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定义,政府违约险是指由于东道国政府违反或者否认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或者协议,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二、发达国家海外直接投资的现状及风险防范机制

(一)美国海外直接投资的现状及风险防范机制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一,具有最完备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成为世界各国纷纷效仿的楷模。1969 年,美国修订《对外援助法》,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它是联邦行政部门中的一个独立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承担大部分国际开发署的对外投资活动业务,现已成为主管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证和保险的专门机构。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最广泛实行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国家。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二)日本海外直接投资的现状及风险防范机制

1956 年日本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按照《输出保险法》的规定,日本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原本保险以及利润保险两种。1970 年 5 月,日本政府为了扩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内容,将上述两种制度进行合并。日本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采取单边保险制度,即完全作为国内法所规定的制度,其适用不以日本与东道国订立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作为法定条件,日本自然人、法人在国外的投资,都可以申请保险。保险申请的审批由政府主管部门――通产省的企业局负责,而具体保险业务则由该局下设的长期输出科承办。

(三)德国海外直接投资的现状及风险防范体系

德国也是世界海外直接投资大国,其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始于 1949 年当时称为“输出保证制度”。在1959年,为了扩大发展中国家投资的市场需求,德国仿照美国投资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了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虽然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借鉴了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其二者不尽相同。应该说德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类型介于美国式与日本式海外保险制度之间,即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折中的模式。它不要求资本输入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作为法定条件,而且承保范围也比美国宽,其他方面则大致相同。

三、我国应对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策略

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篇(5)

一、对外直接投资理论本文由收集整理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对外直接投资是一国投资者在本国经济体之外的国家的企业经营中获得持久的利益的投资。据stephen hymer的垄断优势理论,作为外国直接投资的参与者,跨国公司应该具有其特有的、当地企业所缺乏的优势,如生产、产品、品牌、技术等优势。vernon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认为,一个新产品最初在美国推出,服务本地市场并出口国外,最后该产品的生产将迁往国外低成本的地方,并出口回美国。外国直接投资是产品生命周期的一个阶段,在产品生命周期的后期,公司进行外国直接投资在他国生产该产品。dunning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则提出了企业从事海外直接投资活动所应该具备的三个要素,即所有权特定优势、区位特定优势和内部化优势。所有权优势包括人力资源、技术、营销网络、管理能力等;区位优势是投资目的地国家的优势,包括当地特有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市场潜力以及法律和政治环境;内部化优势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外部市场存在交易和协调成本,企业应通过内部组织进行生产来替代外部市场。上述理论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跨国公司以及投资目的地所应具备的条件。

二、海尔海外投资案例介绍

世界白色家电第一品牌——海尔集团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了“三步走”的国际化发展战略。1999年海尔在美国的南卡州建立了生产厂,之后在美国和欧洲均实现了设计、制造、营销“三位一体”的本土化经营。目前,海尔在中国、亚洲、美洲、欧洲、澳洲拥有五个研发中心,在美国、欧洲、中东等地设立了21个工业园,在全球还有61个贸易公司、143,330个销售网点。

三、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目的

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主要与自然资源、市场、技术和管理技能、战略资本、金融资本和效率有关。

(一)寻求市场。通过外国直接投资建立海外子公司,以扩大国外市场。新兴发展中国家的巨大市场和潜在的消费者购买力吸引了跨国公司的投资,格力选择巴西作为第一个投资目的地的原因之一就是巴西巨大的市场。空调的销售具有季节性,巴西与中国的季节相反,因此巴西市场还能与国内市场的销量相互互补。

(二)品牌溢价、提高竞争力。海尔在美国设厂和研发中心将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品牌转变为“美国制造”,出自美国本土生产的产品更加得到美国消费者的认可,提高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同时也提升了海尔品牌在国际的影响力,有利于巩固中国国内市场及其他海外市场的开拓。

(三)资源寻求。获得其他国家成本低、储量丰富的自然资源,如矿产、金属、石油等是寻求资源类型投资的目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主要流入采矿、石油等自然资源部门。

(四)战略资本寻求。一些企业为了保护或加强企业现有的竞争优势、削弱竞争对手,于是进行战略资本型的对外直接投资。通常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发达国家收购公司以取得其技术、品牌和市场,由此解决了后来者劣势与技术差距等问题。联想收购ibm全球pc业务就是一个例子。

(五)克服政策壁垒。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有时会受到进口国的政策限制。为了克服美国政府关于产品材料环保标准、能耗指标及进口配额等政策限制,海尔选择直接在美国建厂生产。

四、投资目的国和投资方式

大多数的中国企业,如格力、华为、中兴等都选择发展中国家为第一个海外直接投资的目的地。在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之前先进入新兴国家的市场,这种做法能够帮助企业获得国际市场的经验。但海尔则实施了“先难后易”战略,即先对发达国家进行直接投资。该战略使海尔在欧美市场成为一个有力的市场竞争者,然后进一步在欠发达国家取得成功。

进入国外市场方式包括新建投资和兼并收购现有企业两种方式。海尔选择新建投资,在美国建立了自己的公司和生产基地来开展在当地的业务。另外一些中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是通过兼并和收购而实现的,例如联想收购ibm的pc部,通过使用ibm的专有技术和知名品牌进入西方发达国家市场。

五、竞争优势

(一)细分市场与客户需求。海尔自从1999年进入美国市场后,在美国相继建立了美国总公司、设计研发中心和工厂。美国的白色家电行业里有许多著名的制造商,如通用电气,惠而浦和美泰克。因此,海尔将目标瞄准在当时利润率较低、大型生产商无兴趣涉足的小冰箱市场。美国大学生对小型冰箱的需求较大,由于宿舍寝室较小,大型冰箱不适合,因此海尔将大学生作为目标市场,根据这一市场需求情况,设计了体积小、带活动折叠面台的小冰箱,将冰箱与电脑桌合二为一,在小冰箱市场取得了竞争优势。作为海尔小冰箱的主要客户群体,这些大学生在毕业后也就成为海尔品牌忠诚度较高的客户。

海尔在低端家电行业取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后,开始计划进军高端家电市场。美国高端家电市场的竞争很激烈,大型公司凭借强大的品牌主导了对开门冰箱市场。2006年,通用电器占有美国27%的市场份额;合并的惠而浦和美泰克公司占有30%~50%的市场份额。据估计,通用电器、惠而浦-美泰克、伊莱克斯占美国的冰箱市场的98%。另外,美国的大型家电市场是一个品牌敏感市场,由于冰箱是耐用的产品,消费者认为知名品牌能保证质量。然而,海尔只因小冰箱和空调而被人所知,缺乏高端市场的品牌知名度。

美国的对开门冰箱是世界上最大的市场,海尔发现当时传统的对开门冰箱销量下降,市场趋向于新设计的对开门冰箱。海尔推出了全新设计的卡萨帝法式对开门冰箱。传统的对开门冰箱是简单地由一个竖式隔断将冰箱左右隔成冷藏室与冷冻室,因此冷藏空间虽然很大但是十分狭长,大比萨必须对切后才能放得下。法式对开门冰箱上面是对开门设计的冷藏室,下面是两个大抽屉式的冷冻室。法式对开门冰箱的冷藏间十分大,直径70厘米的比萨不需分割便能放得下。在冷冻室的设计上,考虑到冷冻室日常使用频率偏低,法式对开门冰箱将冷冻室设计在冰箱下部,相较于简单地将冰箱隔为左右两半作为冷藏间与冷冻间的传统对开门冰箱来说,法式对开门冷冻室的设计减少了消费者使用时弯腰的频率;另一个优点就是冷冻室抽屉式的储藏空间便于冷冻肉类,如美国人喜爱的大火鸡能够整只完整地放入冷冻室。原来传统对开门冰箱冷冻室窄长的空间设计使得美国消费者不得不将大火鸡放到地下室的冷柜。海尔通过调研发现了对开门冰箱市场的新需求,于是结合欧美国家客户的生活习惯设计出了受市场欢迎的法式对开门冰箱,取得了竞争优势。

(二)战略定位。波特的一般性战略是关于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会进行的自我定位,通过定位,企业会采用一般性战略中的收益领导、成本领导和专一化战略。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生产的过程中,根据自身产品、消费者和市场的情况选择了不同类型的一般性战略。

海尔的小冰箱与法式对开门冰箱采用了不同的一般性战略。某一类型产品的市场中,由于客户经济状况、市场供给条件、生产企业等情况不同,会出现子市场。海尔的小冰箱就是采取了针对小冰箱这个子市场实行了专一化战略。由于实行广泛覆盖战略的大型国际家电生产商不能充分提供符合大学生该特定客户群体所需要的具有特别价值的产品(体积小、兼电脑桌功能),于是在该客户群体中造成了服务不充分。海尔正是发现通用电气、惠而浦等知名白色家电生产商忽略了大学生顾客群体对冰箱的体积及辅助功能的特殊需求,于是通过生产一种冰箱和电脑桌二合一的小冰箱获得了成功,获得先行者优势,并进入了美国白色家电市场。

另外,与小冰箱的专一化战略所不同的是,海尔的卡萨帝法式对开门冰箱则采取了收益优势战略,在欧美市场实施差异化战略,为消费者提供比竞争对手更多的创造价值。海尔的法式对开门冰箱对传统对开门冰箱的空间设计和使用方式进行了革命性的创新。为了克服传统对开门冰箱冷藏室与冷冻室左右竖式分列的空间设计不合理的局限,海尔提供了超大储存容积的对开门冰箱,满足了客户的需求。海尔的法式对开门冰箱技术先进、设计新颖、容积大;即使价格高,依然受消费者欢迎。它为客户提供了比竞争企业有更高消费者剩余的差异化产品,在高端冰箱市场中市场份额不断上升。

除了海尔,还有一些中国企业也采取了收益优势战略。例如,格力将自己定位为收益领导者,为客户提供低能耗、低噪音空调。在巴西,尽管产品的价格相对较高,格力仍以品质赢得了消费者的欢迎,尤其是高端客户;在东南亚的一些招标项目中,即使格力的价格较高,仍然赢过了日本产品。与此相反的是,一些中国企业,如格兰仕,则是采取成本优势战略从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

(三)技术与人力资源。在创造竞争优势上,除了创新和品牌声誉,企业要比竞争对手更快地、更有效地开发和引进新的产品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因此,技术研发和专业人才是企业有价值的资源、是企业创造和维持竞争优势的关键资源。

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篇(6)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4-0278-02

根据《人民日报》2005年1月20日的报道,2004年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的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非金融类累计海外直接投资达350亿美元,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营业额分别超过1000亿美元和300亿美元,业务遍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20多年来的发展实践已经证明,中国具备强大的参与世界经济发展的潜力和能力。但在对外开放的实践中,由于我国一直以引进外资为主,因此我国投资法中涉外的部分以调整外商来华投资为主,外资立法严重失衡,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这就无法为我国的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因此,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亟待建立并完善。

1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

所谓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特殊的非商业性的保险制度,具有浓厚的国际政治色彩和官方性质,是一种国家或政府保险政治风险的制度,与一般的民间保险是截然不同的。

第一,承保主体及对象。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主体是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其承保主体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具有官方性质,其承保的对象仅限于私人海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主要包括货币汇兑险(或称禁兑风险)、征用险和战乱风险。

第二,承保目的。其承保目的不在于营利,而在于保护海外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提升本国国际竞争力和地位。

第三,承保意义。与一般私人保险不同,其承保的主要意义不在于事后的补救而是在事前的预警和防范,尽可能使风险事故不发生。

第四,承保中的代位求偿权。针对海外私人投资的特殊性,政府之间在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时均对代位求偿权进行了规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因此成为本国保护私人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制度,也是国际投资保障的重要制度之一。

这种制度是美国于1948年在实施马歇尔计划过程中首创的,是投资者母国为了保护本国国民在国外的投资安全,依照本国国内法的规定,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实行的一种以事后弥补政治风险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制度。自从1948年美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也于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本地区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

2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立法原则

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始于80年代末期,此后逐渐发展壮大,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但总体而言,只能说尚处于初级阶段,与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相比,更是处于严重滞后状态。我国理论界对于中国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理论的探索远远落后于中国改革开放及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落后于中国日益融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客观经济发展态势,人们的思想观念也还不能适应中国开展海外直接投资的需要。

在鼓励和保护积极拓展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同时,如何从法律上对其加以保护,也是现实且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保险方面主要依赖有关主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条例,尚未有效的法律依据来规范海外投资的促进和管理。目前我国调整海外直接投资的法规主要包括:(一)国内法方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受国务院的委托于1985年2月制定的《关于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和具体管理方法(试行)》、外汇管理局于1989年3月和1990年6月分别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但这些法规只是从不同的角度针对海外直接投资的某一方面而言的,关于海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问题则没有涉及。(二)国际法方面:我国自1982年起已先后签订了60多个双边投资协议,并于1988年4月签署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但我国更多地承受了作为资本输入国的义务,其着眼点主要在于改善我国投资环境,更多地吸引外资流入我国,而不在于保护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同时,由于我国国内没有相应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这些双边协定相配合,使得协定中关于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保护的规定更多地限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实际效用。实践中,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对上述公约的利用也非常有限。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的原则,应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即在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时,必须坚持维护国家的经济,包括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对外国公司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的管理监督权,同时,贯彻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此外,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既定的国策,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的原则应该是:鼓励并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必须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对外投资必须维护市场秩序;必须维护投资者正当权益等。

3 建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体系有助于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立法,亦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因此,我国应根据已与他国签署的有关双边投资协定与多边投资条约的规定,借鉴美、日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按照我国国情建立相关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以加强对海外投资的优惠和鼓励措施。

借鉴美、日等国经验,我国也应结合自身国情建立海外直接投资保险法律体系。在建设这一体系过程中,我国需建立专门的中国境外投资保险公司来执行承保业务。该机构应当反映我国政府的对外投资政策,并依照《对外投资保险法》设立,由对《外投资保险法》明确其主要目的、权利义务。我国境外投资保险公司应当为国务院政策指导下的一个机构,其组织结构参照《公司法》和《保险法》成立,为股份制形式。在确立承保对象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当尽量扩大范围,不仅包括企业法人,还应当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其他非法人经济组织。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对境外投资担保的签发应当进行投保人资格、投资项目和东道国三个方面的审查。对于合格的投资者应当采用“资本控制论”的形式,如可规定,依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等经济组织,本国公司或合伙人须持有多数股权,才可取得承保资格等。对投资项目的确定,我国应要求除依照国内法律、规定外,还应由投资者获得东道国对该项目的批准。在争端解决上我国还应对《对外投资保险法》的解释与适用、合同的解释、索赔以及代位求偿等问题在立法上做严格规定,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为促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发展,我国政府还应当与更多的对外直接投资的东道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投资协议,以维护我国对外投资者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及投资安全、国有化补偿、资本撤出与利润汇回、解决争端等问题上的利益。

3.1 在国内法体系建设方面,应做到

(1)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海外投资保险法》应就国家对对外投资的态度、对外投资的主体及权利义务、投资国别产业选择原则、投资方式、组织结构、信贷、外汇管理、保险、海关、商检、信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进行法律规范和指导。同时结合我国海外投资的具体实践,从保险制度形式、承保机构、被保险人、保险对象、承保范围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2)进一步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国别、产业方向指导目录的制定工作。应依法选择与我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及签订双边或多边保护和促进投资协定的国家、与我国经济互补性较强的国家、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以及周边友好的国家,将其列入目录。投资产业的选择既要考虑我国产业结构、比较优势、国民经济需要,又要考虑东道国吸引外资的重点领域、市场特点和投资环境。2004年,商务部和外交部联合了第一期《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有了个很好的开端。以后还应将这项工作以法律形式制度化,以便更好地起到政府的指导和服务作用。

(3)制定颁布与对外投资保险法律规定配套的财税、外汇、信贷、海关、商检、统计、资产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法规。企业对外投资需要得到国家的支持和规范,国家应放宽信贷、外汇管理权限;国家建立对外投资基金,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资金支持;税收方面应给海外企业一定年限的税收减免,以扩充企业资本金;按国际惯例建立对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投保的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及其收益因东道国征收、战争、汇兑限制以及政府违法等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给与赔偿;简化审批对外投资企业人员出境手续,允许办理长期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允许企业自行决定办理工作所在地长期居留证等。

3.2 在国际法体系建设方面,应做到

(1)国家应抓紧同尚未签约国家和地区签订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司法协助协定、经济合作协定、贸易投资协定、社会保险协定等政府间协定。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和国际多边投资框架谈判,在推进贸易投资间自由化进程中维护我国利益,为我国企业对相关国家投资开辟通道。

(2)公布并宣传我国与其他国家已签订的双边或多边贸易保护和促进投资协定的内容,以方便国内企业了解掌握,在向这些国家投资时,利用协定内容维护自己的权益。

(3)整理公布海外投资的国际惯例,并对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如何适用国际惯例提出指导意见,供企业对外投资时查阅参考。

(4)运用国际投资冲突解决机制,维护我国投资者正当权益。政府应营造对外投资的良好法制环境,这是对外投资保险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引导理论界加强对我国对外投资保险法律体系建设的研究,多出成果;立法机关要增强对外投资保险立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立法进度,注意结合实际,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提高立法质量;有关行政机构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转变职能,转变做法,提高办事效率;司法机关也要深化改革,提高素质,公正司法。政府也应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对外投资法制建设的过程,应鼓励企业相关工作人员通过适当渠道和形式把对外投资保险法的立法及其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同国家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及法律理论界保持经常的沟通,提出意见或建议,推动我国对外投资保险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政府应引导全社会要像营造鼓励吸收外资环境一样,共同营造一个支持对外投资的法制环境。4 结语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势在必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国家为后盾,减少了海外投资者的风险,使海外投资更具有保证和安全。在建立该制度时,应该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特别是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在

此基础上,适当借鉴和吸收许多发达资本输出国所实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所建立的国际投资保险制度之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一般作法。这样就可以尽最大限度地使我国拟建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投资保险制度接轨,自建立伊始就能切实、有效地发挥鼓励和保护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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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篇(7)

一、浙江省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概况

《2008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在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者中,中央企业及单位仅占5.6%,各省市的投资者占了94.4%。其中,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福建、上海、黑龙江六省一市的境内投资者数量占总数的70.2%;浙江省的境内投资者数量最多,占22%;七成的私营企业投资者来自浙江、福建两省。从设立境外企业数量看,中央企业和单位占19.6%,浙江、广东、江苏、山东、北京、福建、上海、河南、黑龙江七省两市的境外企业数量占境外企业总数的六成,其中浙江省是中国拥有境外企业数量最多的省份。此外,根据浙江省外经贸厅课题组的《浙江境外投资创业现状的调查》,截至2003年底,浙江省经审批的境外投资企业(机构)1382家,位居全国首位;投资遍及世界107个国家和地区,投资总额6.09亿美元,其中我方投资额4.45亿美元,每年带动出口15亿美元。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的领域除一般性贸易投资外,投资项目涉及轻纺、机械、电子、化工、医药、建筑、专业市场等行业。浙江省民营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改革开放后到1999年之前,主要是通过在境外窗口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了解海外市场。1999年,浙江省提出了“两个推动”,即推动本省制造业等优势产业到境外投资,积极开展加工贸易;推动省内商品专业市场到境外设立分市场,开展跨国经营。此后,民营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受政府推动,开始加速发展。现阶段,浙江省民营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正处于全面推进时期,投资规模、企业数量、涉及行业领域、投资方式都在不断发展。

二、浙江省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模式评析

(一)集群式对外直接投资

“块状经济”专指以制造业为主体,具有产业集群特征,富有浙江特色的区域经济形态。“块状经济”表现为以某一行业的骨干企业作为龙头,以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家庭工厂配套协作为基础,在某一区域内形成的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和现代化生产的企业群体。绍兴的轻纺、领带、袜业,宁波的服装、机电、塑料,嘉兴的皮革、建材,温州的皮鞋、低压电器,萧山的汽车配件和永康的小五金等,都是浙江省具有鲜明特色的“块状经济”。

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浙江省民营企业也通过实施“块状经济”,采取集群式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创造“走出去”的整体竞争优势。集群式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载体就是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兴建的海外工业园区,其中既包括浙江省民营企业投资的部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如华立集团与泰国安美德集团在泰国东部海岸创立的泰中罗勇工业园,康奈集团牵头建设的俄罗斯乌苏里斯克远东康吉工业园等;也包括民营企业自发到国外开办的工业园,如越美集团投资的越美(尼日利亚)纺织工业园等。

单个民营企业势单力孤,由于受到资金、技术、管理和人才等多方面的制约,仅仅依靠自身力量进行跨国经营难度很大。而采取集群式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可以实现专业化分工和相互协作;信息共享、基础设施和服务共用;增强对外谈判能力,节约采购成本;降低海外投资风险,避免恶性竞争。海外工业园区的建立,可为民营企业实现集群式对外直接投资搭建一个良好的信息提供与运营服务的平台。

(二)开展境外生产加工

浙江省的传统优势行业,如机械、轻工、纺织服装、建材冶金和电子等,普遍存在着生产能力过剩问题,同时面临着国内需求饱和,需求层次升级和出口产品贸易壁垒不断增加的双重困境。因此,浙江省的民营企业纷纷通过开展境外生产加工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为在国内已经处于饱和状态的产品寻找海外市场并转移过剩的生产能力,同时带动国内技术、设备、零部件和劳务的输出。例如,浙江省平湖茉织华实业集团投资250万美元在约旦创办织衣厂,1999年获得批准,当年就派出250名中方员工,并出口了220万美元的设备和材料。宁波海天机械公司已在土耳其、加拿大、墨西哥等多个国家设立了境外加工企业,已成为亚洲举足轻重的塑料机械生产商。

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建生产加工企业,可实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和原产地的多样化,减轻国内的资源和环境压力,转移本地传统优势产业的过剩产能,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面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开展境外生产加工,可以有效地规避贸易壁垒,缓解贸易摩擦,并且利用东道国提供的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此外,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还可以借助发达国家给予东道国的外贸优惠条件进入第三国市场。

(三)构建海外营销网络

浙江省的民营企业为实现“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空间,积极构建海外营销网络,形式包括海外销售办事处、贸易公司、连锁店、贸易中心等。其中,最具有浙江特色的就是在世界各地建立的商品专业市场和海外商城。而一些在国内已具有品牌优势的浙江省民营企业,也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外建立营销网络,推广自主品牌。例如,康奈集团从2001年开始,就在意大利、法国、美国、西班牙、葡萄牙、德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开设了康奈皮鞋专卖店(柜)。此外,通过实施海外并购,也可以获得外方企业已有的成熟销售网络。例如,万向集团曾经以代工方式,借助美国舍勒公司的销售渠道进入北美市场,后期万向集团通过并购经营陷入困境的舍勒公司,得以直接掌控舍勒公司的市场网络。另据报道,到2012年,浙江省要在境外建设50个省内优势行业的地区营销总部,重点扶持100家龙头企业建设营销网络,其功能主要是自主品牌推广、营销接单、售后服务和物流配送。

商品专业市场和海外商城已成为浙江省民营企业产品进军国际市场的桥头堡,降低了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成本和风险;通过构建海外销售网络,推广自主品牌,则可以占领价值链的高端环节;并购国外知名品牌及其销售网络,可以利用已有的成熟销售网络,迅速打开国际市场,改变民营企业以往从事贴牌业务的代加工地位,并获取定价权。地区营销总部虽然是由龙头企业承建的,但也能带动相关配套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走出去。

(四)设立境外研发机构

为积极利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技术、人才和资金等方面的诸多优势,浙江省的民营企业已经开始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2001年,华立集团为进入通信高端业务,动用巨资收购了飞利浦的CDMA研发机构,并且拥有了在美国、加拿大的CDMA的实验室和境外创新团队。尽管这一并购未能实现预期收益,但它却开创了我国民营企业从事境外研发的先河。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的浙江省民营企业主要还是少数行业龙头企业,如万向集团,康奈集团、奥康集团等,主要方式是并购海外企业或其技术部门,新建独立研发机构和设立合资境外研发机构等。

浙江省民营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的主要目的无疑在于获取技术、服务于市场需求,提升民营企业的国际竞争实力。此外,投资于海外研发机构,利用国外的技术和人才,还可以提升浙江省传统制造行业的创新能力。在传统制造业领域,浙江省的许多民营企业主要还是依靠成本优势,而发达国家的一些同类企业虽然经营陷入困境,却仍拥有完整的研发团队。通过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将海外技术资源与浙江省的制造能力相结合,能够有效地提升传统制造业领域民营企业的竞争优势。

(五)实施海外并购

随着企业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浙江省民营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也在逐步升级,一些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已经开始实施海外并购。万向集团收购纳斯达克上市公司UAI,不仅获得了被收购方的专利技术,提升了制造能力及产品档次,而且还获得了品牌和销售渠道。纳爱斯集团通过收购获得多家香港日化企业的知名品牌,为开拓国际市场打下了良好基础。浙江新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德国自动裁床设备制造企业Bullmdr和Topcut,一举跻身世界缝纫机中高端领域,并缩短了进入欧美市场的通道。

现阶段,民营企业存在的普遍问题是技术和管理水平落后、人才缺乏,研发水平低、没有知名品牌,单纯依靠低成本优势,而实施海外并购,是民营企业实现转型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海外并购,可以获取有效的人力资源和国际知名品牌,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民营企业的跨国经营能力。此外,实施海外并购还可以减少投资成本,借助现成的经营网络和社会关系,迅速打开国际市场,降低管理难度和经营风险。

三、几点启示

中国民营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难免会遇到诸多问题。虽然浙江省民营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比较早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同样遭受到了很多挫折与失败,有很多经验和教训值得汲取。从浙江省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过程来看,民营企业同样具备从事跨国经营的条件与能力,选择什么样的对外直接投资模式则应遵循以下一些主要原则:

第一,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民营企业虽然不具备跨国公司那样的垄断优势,但在资金、技术、管理和品牌等方面已具备了可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发挥的比较优势。例如,相对于欠发达国家来说,浙江省民营企业在传统制造业领域的比较优势较为明显,通过开展境外生产加工,就充分利用了民营企业的生产能力和适用技术。对于经过长期积累而形成的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凭借资金优势、过硬技术和知名品牌,实施海外并购和自主品牌推广,就在发挥比较优势的过程中,进一步增强了这些民营企业的竞争优势。

第二,集群式规模化发展。民营企业普遍规模较小、资金有限,承受对外直接投资风险的能力不强,而采取集群式的对外直接投资模式,则可以形成整体的竞争优势并降低风险。浙江省民营企业通过创办并依托海外工业园区,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就有效地增强了民营企业的跨国经营能力。通过建立境外商品专业市场和海外商城,则为浙江民营企业“抱团”走向国际市场搭建了平台,并加速了民营企业的国际化进程。

第三,循序渐进地逐步推进。为避免盲目性和降低风险,民营企业在开展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发展模式。浙江省民营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大多是从设立境外贸易窗口开始,先熟悉国际市场,再到开展境外生产加工、构建国际营销网络和设立境外研发机构等实体性投资,乃至实施海外并购。这种循序渐进的对外直接投资模式,有利于民营企业逐步积累跨国经营的经验,从而提高对外直接投资的成功率。

第四,注重培育国际竞争力。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仅仅依靠低成本优势,已经不能满足民营企业的长期发展需要,也与我国努力寻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现实相违背。因此,民营企业在开展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应注重培育国际竞争力。浙江省民营企业通过设立境外研发机构、构建国际营销网络和实施海外并购等方式,学习和获取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广自主品牌,就有效地促进了民营企业的转型和产业升级,并提升了民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总之,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经济环境中,民营企业必须权衡利弊得失,结合企业的自身特征和发展战略,细致分析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认真评估各种风险,积极而谨慎地选择对外直接投资模式,最终实现民营企业成功“走出去”。

参考文献:

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篇(8)

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就业的影响是围绕着对外直接投资对就业的替代效应和促进效应以及对就业规模、结构和区位分布的影响来进行的。

就业替论。贾塞认为,在母国资本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外投资将替代国内投资或国内消费,如果资金流出并没有出口增加或进口减少来匹配,就会产生对就业的负效应。贾塞之后,ruttenberg具体研究了二者的替代关系。

就业补充理论。该理论认为,当对外投资属于防御性投资的情况下,如企业投资于国外是为了开发国内得不到的资源或是由于关税壁垒妨碍其出口而导致对外横向投资时,对外投资将补充或促进国内投资或消费。这类投资往往能增加国外子公司对母国资本设备、中间产品或辅助产品的需求,而对国内就业产生正效应。

就业组合效果论。blomstrom比较了美国与瑞典的海外直接投资的差别,认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既有正的效果,又有负的效果。效果的大小取决于力量的对比与国际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等。lipesy利用回归分析与出口替代的方法分析了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的负效应被流向国内的直接投资的正效应所抵消。

就业结构优化论。该理论认为,由于管理职能集中于母公司,创造了许多母国非生产性就业机会。另外,国外子公司经营业务也会导致母国法律、公共关系服务和工程咨询等方面需求的增加。以上两个领域涉及到高度熟练的人员,因而对外投资有助于国内就业结构的优化。

公司战略论。海米尔1992年和1993年撰文认为公司战略可能以不同方式影响母国就业数量、质量及就业区位。采取独立子公司战略、简单一体化战略、深层次一体化战略的跨国公司对母国就业的影响是不同的。该理论认为,随着跨国公司一体化的增大,国际生产的劳动力市场状况变得更为复杂,跨国公司对就业数量、质量和就业区位在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配置就越具有主动性和灵活性,从而对外投资的母国就业效应就越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到目前为止,有关对外直接投资与母国就业效应还没有一般性结论,也没有正式的理论框架去分析这种效应。目前已采用的研究方法有如下几种:一是统计回归分析法。它利用对外直接投资与母国出口或投资的数据进行统计回归分析,间接地得出对外直接投资与母国就业的相关性的结论;二是商业案例分析法。通过对个别企业或人员的走访调查,由经验归纳总结出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就业的影响;三是概念分析法。从对外投资的不同类型,不同流向等各个角度分析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就业的不同层面的影响;四是长期分析法。采用跨度较长的区间,从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就业的动态影响的角度来分析;五是反证分析法。即假设对外直接投资没有发生时,国内就业将如何变化,通过与已发生的对外直接投资进行比较分析而得出结论。

对外直接投资的宏观就业效应分析

我们可以用“替代效应”和“刺激效应”之净额来衡量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就业的影响。替代效应是指因从事海外生产而使本土进行的生产活动减少而导致的就业机会的丧失。它包括海外子公司在国外市场销售本可以在国内生产而后出口的商品所导致的就业机会损失,也包括海外子公司将商品返销到母国所引起的母国工作机会的牺牲,现在还有人考虑海外子公司对第三国的出口会替代母国对第三国的出口从而使母国的就业进一步受到影响;刺激效应是指海外直接投资所导致的国内就业机会的增加。它包括:向海外子公司出口资本货物、中间产品及辅助产品的额外的就业机会,母公司向海外子公司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工作机会,跨国公司本土机构的人员需求所带来的就业机会,以及国内其它公司向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新的就业机会。显然,当替代效应大于刺激效应时,海外直接投资将导致投资国就业机会的减少;反之,则会导致就业机会的增加。

坎普贝尔(campbell)认为,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对投资国在就业数量、质量及区位方面均具有直接的积极和消极效应,以及间接的积极和消极效应(见表1)。

作者认为,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对母国的就业效应关键不在于就业数量的增减,而在于就业结构的改进以及相应的就业质量的提高。正如邓宁教授所说:“内引和外流直接投资对就业的最基本影响似乎都不在于就业数量,而在于就业的产业构成、技术组合及其生产力”。

发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国内就业的影响

随着中国正式加入wto,中国将面临更大的海外市场和机会,中国企业在“走出去”方面将会迈出更大的步伐。在目前国内存在闲置资金以及过剩劳动力的情况下,由于国内存在大量的居民储蓄,一方面国内某些产业的投资收益率已经很低,另一方面国内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发达,因此它们在国内转向投资存在一定的障碍。如果这些在国内的储蓄能有效地转化为对外直接投资,到海外寻求更高的投资收益率,那么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就不存在挤占或替代国内投资和消费的现象,短期内的刺激效应要大于替代效应。而且中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处于起步阶段,国际一体化程度不高,很多投资属于防御性投资。如中国在澳大利亚开铁矿是为了开发国内的生产资源,在东南亚国家投资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是为了绕过关税壁垒抢占市场份额等,这些投资往往能增加国外附属企业对国内资本设备、中间产品或辅助产品的需求,从而可以刺激国内的就业。而且这种国际生产转移活动所造成的劳动力成本的调整,有助于国内劳动力市场的均衡。一方面那些可以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或部门的工资率有下降的趋势,这部分产业工人的流动可以降低劳动力成本,从而为国内原来那些因劳动力成本高昂而面临萎缩的行业注入新的活力,从而促进了这些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的资本劳动替代弹性差异将对国内工资率的调整有影响。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产业的资本劳动替代弹性加大,海外生产将更多地采用资本密集型技术,而如果国内生产仍然将采用劳动密集型技术,从而既可以吸引和消化更多的剩余劳动力,使得国内就业上的调整成本可以通过转移和新增一部分劳动力就业的方式得到弥补,又可以使国内的劳动力市场在一个更高的水平上达到均衡。因此可以大体上判断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国内就业是有正效应的。

事实上,沿海一部分与国际市场较接近的企业已率先“走出去”,其生产已遍布全球大部分区域。这些企业的管理职能都集中在中国总部,为国内创造了许多非生产性的就业机会,如吸纳了大量的高科技人才从事科研开发活动,聘用了大量熟悉国际贸易业务的市场策划和营销人员,大量的具有国际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员等。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其子公司的国际经营业务会导致对中国法律、管理和工程咨询、国际金融等方面的需求,大大刺激了服务于这些领域的中介机构人员就业。据估计,沿海很大一批类似的中介机构在近年来的兴旺发达与这些“走出去”的企业的需求是密不可分的。因此,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可以创造或维持一部分母国就业,提高国内就业人员的熟练程度和技能水平,从而有助于国内就业结构的优化。

在就业区位上,中国就业人员在海外的配置并不均等,国内就业人员供给是过剩的,而国外就业人员的供给相对不足。因此适当的发展服务业以及部分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一方面可以新增国内部分产业人员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调整就业结构而转移一部分产业人员的需求,从而有助于缓解部分劳动就业的不均衡现象,改善国内的劳动力市场状况。

因此,总的来说,根据目前中国发展对外投资的特点和国内的宏观经济现状,中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的就业是利大于弊的。政府在推动对外投资的时候,应把吸纳劳动力就业和提高劳动力素质作为优先考虑的重点。

首先,国家要鼓励进行防御性投资的企业大胆的走向海外市场,充分地利用海外的生产性资源优势或抢占海外一部分市场。对其有利于国内就业的行为给予鼓励,对于出口到国外子公司的产品予以税收上的优惠。

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篇(9)

所谓集群式对外直接投资,是指在政府主动引导下,通过资金补贴、进出口银行政策性长期低息贷款的方式支持相关联的产业或者一条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鼓励这些企业在海外建立经贸合作区,以避免企业单打独斗,恶性竞争,形成规范的产业环境来吸引国内企业集体海外投资的一种投资方式。这种聚集,形成了一种介于纯市场与层级两种组织间的结构,可有效克服市场失灵和内部组织失灵。

集群式对外直接投资的特点:(1)通过中国有关政府部门跟东道国政府谈判、协商给中国的海外经贸合作区内的企业多的优惠条件和政策,降低园区内企业的进入成本和政治风险。(2)通过相关的经济政策和手段支持一条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或相关产业走出去,这样有利于园区内的企业分工协作,提高效率,产生规模经济效益,并且能避免企业单打独斗和恶性竞争。(3)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主要是“夕阳产业”或其它产业的“夕阳技术”。企业在对外投资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国内过剩产能转移、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等宏观经济目标。(4)集群式对外直接投资的目的地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这样既有利于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又能有利于东道国经济的发展,实现互利互惠。(5)集群式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是中小企业,但必须是相互关联的产业或者一条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群。

二、集群式对外直接投资产业选择基准

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和动机不同,遵循的规律方面存在差异,集群式对外直接投资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不同的区位来选择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或潜在比较优势来获取竞争优势,有利于投资国和东道国双方。依照这个思路,笔者以为应该遵循如下四个基准。

(一)选择与中国经贸关系密切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经贸关系是否密切在本文中主要是从吸收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存量大小方面来衡量,一方面,投资存量大,表明该国的市场需求比较大,国内供不应求,中国产品在该市场有竞争力,多年的积累形成了自己的营销网络,树立了自己的品牌。另一方面,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前都会去东道国考察、调研,了解该国的具体市场、经济、政策、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存量大说明了该国的市场环境适合中国企业的发展,有进一步投资的前景。另外,两国之间经贸关系密切也会促进两国政府直接的了解,增强信任,这有利于在当地建立经贸合作区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一个好的平台。

据2005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披露,截至2005年底,吸收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有哈萨克斯坦(2.45亿美元)、越南(2.29亿美元)、泰国(2.19亿美元)、巴基斯坦(1.89亿美元)、马来西亚(1.87亿美元)、阿尔及利亚(1.71亿美元)、赞比亚(1.60亿美元),分别排第13、14、15、16、17、18、19名。根据这条原则,集群式对外直接投资首先应该选择在这些发展中国家。

(二)产业内垂直贸易量基准

产业内贸易量指某一产业内部的各生产阶段、生产环节之间的商品交换规模,也即产业内部初级产品、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之间的交易额度。本文所讲的“产业内垂直贸易量”是指某产业对外直接投资所能形成的与母国相关生产环节的交易份额,交易份额越大表明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的产业结构推动作用越大。通常情况下,产业内各个生产阶段的关联度决定了产业内垂直贸易量,而产业内垂直贸易既有利于产业组合优势形成,也有利于产业优势的内部化。

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对一母国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最重要的是对母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技术发展的波及效应,即只有对外直接投资形成了产业内部和产业间联系高度化,对外直接投资对国内产业才具有宏观效用,才能推动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因为是海外投资,对母国的波及效应将主要由海外子公司与母公司所发生的贸易量这一指标来衡量,这里的贸易量主要是指产业内垂直贸易量。由于产业内的垂直贸易属于互补贸易范畴,在垂直条件下,国外企业和国内企业任何一方生产规模的扩大,都会使另一方的生产发生起积极的作用。显而易见,产业内垂直贸易量的实质在于充分发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国内相关产业成长的波及效应。

根据企业生产环节的区位分布不同,可将这种连锁关系分为前向连锁和后向连锁两种形式。无论是前向连锁还是后向连锁,均会对相关产业的中间产品的生产起到带动作用,由此不难看出连锁度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生产环节交易的频繁程度和额度。

据此,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应选择产业内贸易量大、国内连锁效应强、产品供应链长的产业,加强家用电器、摩托车、小型农机具的组装、金属制品、家用器械等加工组装型制造业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对扩大出口有较好的带动作用。

(三)与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同步基准

所谓与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同步,是指对外直接投资所形成的产业传导机制能促进母国产业结构高度化发展。产业结构升级一方面指通过淘汰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或者转移技术成熟产业能力过剩的行业到次发展中国家来,使第一、二、三产业的比例更加协调,另一方面指的是增加三大产业的技术含量和科技水平,增强竞争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产业相对优势基准是为了发挥产业的“现有优势”,而与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同步基准则力求培育产业的“潜在优势”。国际经验表明,对外直接投资能够通过比较优势转移“夕阳产业”或者有竞争优势产业的夕阳环节,来加快国内产业结构升级。

所以,生产能力过剩率超过40%的我国纺织、彩电、空调业,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投资,实现产业国际转换、重新获得发展优势,为国内产业升级腾出空间,延长国内比较劣势的产业寿命,赢得利润,为国内产业结构升级提供资金支持。

(四)产业组合区位比较优势基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所拥有的市场竞争

力取决于其具有的比较优势,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进行的产业选择也是由其比较优势决定的。关键是在产业选择的框架内经济优势的获得有其特殊性,它不同于单个投资者的经济优势,即不同于单个厂商的经济优势。产业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产业的各种优势往往分散在不同的企业,或者说产业经济优势是该产业内各厂商单个优势的集合,产业优势的实质是一种“组合优势”。产业经济优势的这一本质表明,产业组合优势是对外直接投资进行产业选择的重要因素。

企业组合虽能呈现产业的一定优势,但这种优势并非绝对优势。事实上,对外直接投资需要的不一定就是那种全球的绝对优势,而是需要相对特定区位的比较优势,即母国产业相对于东道国同类产业所具有的比较优势。这种产业在母国可以是边际产业,失去了竞争优势,但转移到东道国与当地的低廉的劳动力和丰富的特定资源结合,就可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比较优势产生在一定的投资区位中,它是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基本经济依据,也是投资国与受资国共同获益的经济根源。这种相对意义上的产业比较优势,使对外直接投资在特定区域内,双方共赢,从而使跨国投资成为可能。

因此,我国拥有成熟标准化技术的加工组装型制造业,如自行车、摩托车、金属制品等产业,由于早期的技术引进及其后续的技术创新,技术性能好,产品质量有保证,并且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技术阶梯度较小,易于为它们接受。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把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基准和对现实的启示用.

三、规范和促进集群式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实行了广泛的优惠措施。首先是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来华投资的外商的税收优惠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和解释;而对于我国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用一些零星条款进行了规定。而且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只是因为避免对企业双重征税和企业在国外遇到某些风险时给予一定保护才涉及,鼓励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的相关措施也较少,为了配合国内产业政策来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措施几乎就没有。为了促使企业集群式对外直接投资的自主选择与国家产业政策趋于一致,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和措施,提出如下建议:

(一)商务部以一个省、市或行业内有影响力的企业为主进行招商管理,并和财政部协商对人选的企业进行直接的财政补贴。这是由集群式对外直接投资的特征和产业选择基准的要求所决定的。在招商前应先向企业公布所鼓励的集群式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产业和地区,为了达到规模经济和降低交易成本明确以一个地区或者大企业作为主要的招商对象。在入选的企业去海外直接投资,给予一个园区一定的财政补贴,具体数额根据经贸合作区内企业数量的多少而定。这样就能使企业的自主选择和产业政策相一致。

(二)实施优惠税率或税收减免优惠。目前我国对境外投资企业,在正式投产或开业5年之内,对中方从境外获得的应税利润一律免征所得税。但这不足以满足国家现阶段对产能过剩行业和“夕阳产业”转移到有比较优势的国家和地区来回避贸易壁垒和开拓市场的迫切要求,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在现行的免征5年所得税的基础之上,在随后的若干年内逐步下调免征比例,降低投资企业的税负来促进他们的投资和再投资,充分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促进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

(三)通过进出口银行给予海外投资信贷。为了鼓励投资者发展境外直接投资,政府应该对从事境外投资的企业在资金方面予以支持。一些发达国家设立了特别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对在境外投资建立的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以出资或贷款的方式加以支持。目前,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大约有一半国家通过各种类型的发展援助机构为本国企业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例如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都属于这类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可设立“中国海外投资基金”,一方面向境外投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降低企业海外投资的成本,另一方面,切实解决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资金短缺问题,但贷款额为境外项目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主要贷款对象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或者“夕阳产业”的境外投资,符合经济增长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

(四)通过协商,与这些目标国修订或者签订税收协定。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与外国签订税收协定时,更多的考虑如何有利于引进外资,这是由当时我国的国情决定的。例如,在已执行的我国与82个国家的税收协定中,只有19个国家与我国相互给予饶让,有22个国家单方面给予我国饶让。这主要是考虑到当时我国对外商来华投资已经给予了很多的优惠政策,为了让投资企业切实地享受到我国税收政策优惠,我国政府在签对外税收协定时坚持单方面要求外国政府给予来华投资企业以饶让抵免。但是除了少数国家以外,我国对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享受税收优惠时,却不给予税收饶让抵免。这种做法体现了当时我国是重资本输入轻资本输出的。在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走出去”战略指引下,我国的对外开放由初期的“引进来”为主转为“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这就要求在修订和签订税收协定时,应奉行居住国和来源国并重的原则,在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的同时也有利于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

海外直接投资的方式篇(10)

选题背景:这学期学得是国际投资学,主要是讲关于投资方面的知识,既然学得是投资,我觉得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模式分析这个题目和这门课程的联系最密切,同时,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模式分析也是国际投资学这门课程最后一节课上所讲的内容,对这节课的印象也较之其它题目来说比较深刻。

文献综述:对外投资理论的核心问题,就是解释外国投资发生的特点、原因、机制和后果.这些理论对于中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特点

1.投资规模.截止2004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累计近370亿美元。但与同期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相比,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的比例仅为1:0.0597,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1:1.55和世界的1:1.093的平均水平,与发展中国家1:0.206(注:本文的数字统计均来自綦建红。国际投资学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也有很大的差别,这些数字说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总体规模仍然很小。尽管我国对外投资的绝对规模仍然有限,但增长十分迅速,平均年增长率达到50%,大大超过了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最初的对外直接投资增长速度。

2.投资主体.就境内投资主体的所有制性质而言,我国境外投资正从单一的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向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对外直接投资转变。但大型国有企业在投资中仍占据主导地位。就境内投资主体的行业分布来看,从初期以国有外贸商业公司和工贸公司为主,转变为目前以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为主的结构。这些行业是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的主要行业,自然也成为中资公司海外投资的主要组成部分。

3.投资方式.从海外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看,我国海外非贸易性企业,采用合资方式的企业约占80%左右,独资的中国企业相应还相对较少。目前,虽然新建投资还占有相当比重,但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取跨国并购及股权置换等方式对外投资。在国外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已成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新亮点。

4.投资地域.一方面,中国对外投资从20世纪80年代集中于美欧日、中国的港澳等少数发达国家或地区,发展到周边国家和亚非拉等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格局。但是从另一方面,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存量分布看,高度集中在亚洲国家和地区,我国的港澳地区仍是投资的热点,但对亚洲的投资比重出现明显下降,而其他地区的投资有所上升。

5.投资行业.我国的投资领域不断拓宽,由初期的进出口贸易、航运和餐饮等少数领域拓展到加工制造、资源利用、工程承包、农业合作和研究开发等国家鼓励的领域。就我过对外投资的存量来看,集中分布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采矿业;制造业。从近期的发展态势看,采矿业、商务服务业和制造业是我国对外投资的热点行业.

二、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模式分析

1.建立海外营销投资模式,建立自己的国际营销渠道,有单一的国内市场走向全球性市场,如我国的三九集团.

2.境外加工贸易投资模式,直接在境外设厂,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如华源集团.

3.海外创立自主品牌投资模式,如海尔集团,由中国名牌成为世界名牌.

4.海外并购资产-品牌,通过并购国外知名品牌,借助其品牌影响力开拓当地市场的海外投资模式.例如我国的TCL.

5.海外品牌输出投资模式,指我国那些具有得天独厚的品牌优势企业,例如,北京同仁堂,品牌誉满海内外,商标已受到国际组织的保护.

6.国家战略主导投资模式,指我国一些大型能源企业开展海外投资主要是政府的推动,注重的是国家的宏观利益,例如,我国三大石油巨头即中石化、中石油和中海油,这是解决能源瓶颈的重要问题。

7.海外研发投资模式,指我国一些高科技企业而非传统的制造企业或资源开发企业通过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利用海外研发资源,使研发国际化具有居国际先进水平的知识产权,例如我国的华为集团。

截止2002年9月,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已达到6800多家,投资范围扩大到160个国家和地区,协议投资总额165亿美元。其中,中方企业投资91亿美元,主要是对我国港澳地区和美国。其次是东南亚地区,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的预测,到2005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将达到一年40亿美元。主要是在确保能源及家电行业的对外投资。就世界对外直接投资的流向而言,1999年全球FDI流出流量8000亿美元,其中6360亿美元流入发达国家,约占世界FDI总流量的75%,2080亿美元流入发展中国家,只占FDI总流量24%.国际直接投资趋向于流向经济规模大、增长速度快、产权明晰、金融管制松、企业运行状况良好、市场准入限制小的国家和地区。

由于中国主要的优势是劳动力资源,且政治稳定,工业基础较好,国家外汇储备充足,政策性限制逐渐减少。格兰仕、德隆等企业坚持国内生产、国外销售,充分发挥中国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的优势,通过国际间的商业运作,将过剩的劳动力转化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进而转化产业优势,提升国家的竞争优势。福耀和万向的选择除了利用劳动力优势外,更重要的原因就是部分国家的“反倾销”,及一些国家设置了较高的贸易壁垒,这种模式不但加大了国外市场开发力度,而且可以避免壁垒,不受反倾销法的限制,减少征税风险。而海尔的自建营销体系模式就是坚持“世界品牌战略”,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市场竞争力的焦点就是以品牌为核心的企业形象的竞争,含品牌知名度、品牌美誉度、国际化的形象及包装等,在经营自有国际品牌的同时,利润也随之而来。

中国的企业除了要了解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充分利用优势产品,如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加大对外直接投资的力度,建立国际化生产网络,还要规避各种风险,选择适当的时机,积极参与到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

三、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选择方向及原则

从目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向来看,企业投资的金额不大,范围却过于广泛,平均每个国家只有几千万美元的投资。与中国的总体经济发展规模不相称。特性是不同发展阶段的并存性、技术结构的多层次性、投资主体的多元性以及投资空间的全方位性,这就使得投资的区位选择获得了广阔的空间。随着海外投资规模的加大,投资主体将逐步由国有企业转变为私有企业主导的对外直接投资。(战略资源性和政策性投资除外)投资的风险控制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概率和风险损失,成为对外投资企业的首要课题。中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应遵循下列原则:避免盲目投资,选择投资有比较优势的国家和地区;选择产品导入型,市场发展潜力大的国家和地区;依据不同行业的性质和进入国家的政策导向,确定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其他条件相同时,采取由近及远的策略,优先考虑周边国家;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优势要素和核心竞争力及发展阶段,坚持一元化发展和横向发展,对多元化发展要慎重;出资方式尽量灵活,多筹集国际金融货币市场资金,选择理想的投资伙伴,采用合资企业的方式;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专利及商标的使用,维持自有的技术优势;实现经营管理当地化,真正融入被投资国的经济运行体系中。

鉴于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资产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国际投资经验少,我国政府虽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和保护政策,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是,还是存在诸如多头审批管理问题,管理政策导向不明,对外投资项目审批繁琐,缺乏有效的对外投资监管、制约体系,导致在一些热点市场上出现某些国内企业无序竞争,信息咨询服务欠缺,境外逃资增多等问题,到目前为至,中国还未明确跨国投资经营的整体战略、行业规划、产业倾斜政策、投资行业导向。直接投资的流入量和流出量呈现极不对称性,比例为1∶0.0597,而发达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国际比较状况为:1∶1.55,发展中国家平均是1∶0.206,导致我国宏观经济内外不均衡发展,使经济增长失去强大的拉动力。因此,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应以项目审批为主要手段的微观管理方式改为以管理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为主;由直接的管理逐步过渡到间接的监控、监测,最终形成以企业为投资主体,中介结构为服务导向,政府宏观监控的管理体系。

四、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防范

大力提升中国跨国直接投资主体的垄断优势。如技术垄断优势、产品差异优势、品牌及营销优势、产品成本和价格优势、管理优势、规模优势等。提高跨国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尤其是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升跨国企业人力资源的素质。调整优化对外投资的产业结构、市场结构、企业组织方式。拓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融资渠道。(国内、东道国、国际三种筹资渠道)。中国的经济增长,既要吸引大量的外国直接投资,又要扩大对外直接投资,这是经济国际化发展的需要,也是提升中国国际竞争力必要的战略举措。

五、企业对外投资的企业战略

1.巩固的国内市场是国际化战略的基础。中国的国内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对选择跨国经营的国内企业来说,如何巩固国内市场份额是个重要的问题。

2.制定明确科学的国际化发展战略。强调跨国经营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相协调,把国际化发展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结合,企业的每项投资和经营必须服从整体。

3.在海外投资项目选择上,要合理取舍产业链条,确定经营方向,从资源重组角度出发,以降低成本为基点,开拓海外市场或寻求海外资源和技术,将资源开发、技术开发、耗能高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转向境外相关地区。

4.着力完善跨国经营管理制度。跨国经营的战略管理和控制制度,是实现企业全球化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

5.加强成本管理和战略控制

6.高度警惕和防范跨国经营可能遭遇的各类风险,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

预案,通过快速反应机制,应对风险的发生并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7.企业对外投资离不开充沛的资金来源。

结论:中国对外投资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速,虽然总体规模尚小,但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地区分布逐步扩大,行业流向重点突出,经营层次逐步提高的良性发展格局。合理的战略安排能促进中国企业更有效率的进行对外投资,这包括对外投资产业、区域和方式的选择,政府的服务和促进措施能够为企业对外投资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

参考文献:

1.綦建红。国际投资学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2.车耳。投资西方[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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