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逻辑关系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27 16:06:44

语文逻辑关系

语文逻辑关系篇(1)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2)03-0014-07

收稿日期:2011-09-08

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意义研究的认知转向”(TJZX80-020)阶段性成果;南开大学亚洲研究中心资助项目“意义研究的方法论探索”(AS1106)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左立(1957-),男,河北任丘人,南开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

程仲棠先生在《无“是”即无逻辑:语言主义的逻辑迷误——答王左立先生》(以下简称“程文”)一文中,对拙文《也谈无“是”即无逻辑》提出了批评。程先生的观点是,中国古代没有产生三段论是由于语言以外的原因,与古汉语中有没有系词“是”无关。其理由是,三段论的逻辑本体是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逻辑本体是唯一的;语言是逻辑的载体,不同的语言可以表现相同的逻辑本体。程先生认为,无“是”即无三段论的主张把逻辑载体当做了逻辑本体,是语言主义的迷误。笔者不同意程先生的观点,下文将对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做进一步地澄清,并对程先生的批评做简要的回答。程仲棠先生从事学术研究态度认真、治学严谨,是令人尊敬的前辈学者。我与程先生在学术观点上的分歧不会影Ⅱ向我对程先生的敬重。

一、问题的澄清

我的主张是,由无“是”的古汉语无法产生类似于西方传统词项逻辑的理论,而不是,无“是”是古汉语无法表述西方传统词项逻辑理论的原因。程先生对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似乎并不清楚。程文说,“用无‘是’的语言包括无‘是’的古汉语能否建立三段论?这不单是一个中国语言中的问题,而且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因为不少民族的语言,特别是非西方民族的语言没有或不用系词‘是’。这就牵涉到一个非同小可的问题:三段论究竟是西方独有的逻辑,还是可以为人类共享的逻辑?”程先生所提的问题似有不妥。只有当“用无‘是’的语言无法表述西方的传统词项逻辑理论”这个命题成立时,程先生提的问题才能成为问题。然而,这个命题却不是我的主张。只要一种语言能够表述三段论,使用这种语言的人就能使用三段论。别人发明了飞机,我拿过来用,这有什么不可以?我会开飞机,并不意味着我能发明飞机。我不会开飞机,也不意味着飞机不具有全人类性。所以,在讨论由无“是”的古汉语是否能够产生类似于西方传统词项逻辑的理论时,根本牵涉不到三段论是否可以为人类共享这个“非同小可”的问题。从程先生所提的问题可以看出,他没有在这两个不同的命题之间做出区分。其实,程先生并非看不出这是两个不同的命题,只不过他认为这两个命题是等值的。

基于这样的原因,程先生看不出,为什么他给出的论据不能构成对我的论点的反驳。程先生指出,亚里士多德曾经用不含“是”的句式表达直言命题,严复曾经把直言命题翻译成不含“是”的文言文。程先生以此作为“是”在三段论中是可有可无的证据。实际上,程先生的证据只能证明,三段论可以用不含“是”的语言表述,但却不能证明,三段论可以产生于没有“是”的语言。笔者曾经指出:“由‘是’对于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不是必需的不能推出,‘是’对于发明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不是必需的”。程先生对此颇为不解。他问道:“何以‘不能推出’?何以非逻辑所必需的‘是’成了发明逻辑的必需品?王先生没有吐露半句玄机。”笔者以为,二者之间的“推不出”关系是明显的。既然程先生看不出来,我在这里不妨吐露一下“玄机”。

一种语言能说什么决不意味着使用这种语言的民族就一定能发明什么。如果前者能够推出后者的话,那么,世界上没有什么是中国人发明不了的,因为没有什么是我们不能说的;中国人也完全没有必要为自己的四大发明感到骄傲了,因为这些东西别人也都能说。表述三段论是说,创建三段论是做。程先生指责我陷入了“语言主义的迷误”,但他没想到的是,他比我迷误得还要厉害,以至于他看不出来,由能说推不出能做。传统词项逻辑产生于对带有系词的自然语言的抽象。它可以用不含“是”的语言形式表示,但这不能推出它可以由不含“是”的语言产生。就如同三段论可以用公式表示,但我们不能由此推断,发明三段论可以不用自然语言。

程先生要反驳我的观点可以用两种方法:第一,举出一个其语言中没有系词的民族发明了类似于三段论的逻辑理论的例子。第二,说明为什么用没有系词的语言也可以发明三段论的原因。反复强调亚里士多德、严复用不含“是”的句式表达直言命题,这没有用,起不到证明自己观点的作用。

程仲棠先生强调亚里士多德曾经用不含“是”的句式表示直言命题,但对亚里士多德曾经用含“是”的句式表示直言命题却不置一词。亚里士多德对于三段论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前分析篇》中,而对命题形式及命题之间关系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解释篇》中。在《前分析篇》中,亚里士多德用“属于”作连结词来表示a,e,i,o四种命题,即a:P属于每一个S;e:P不属于任何S;i:P属于某些S;o:P不属于某些S。而在《解释篇》中,他用“是”作为连结词来表示a,e,i,o四种命题,其表述方式与传统词项逻辑的表述方式基本一致,即a:每一个S是P;e:没有S是P;i:有S是P;o:有s不是P。研究亚里士多德的专家们一致认为,《解释篇》的写作时间应该在《前分析篇》之前。从学理上分析,也应如此。亚里士多德应该以他关于命题的研究为基础来建立三段论理论。“P属于S”这样的表述方式在古希腊语中很少见。关于为什么亚里士多德要采用这样的句式表达直言命题,亚里士多德的研究者们曾经给出过不同的解释。不管亚里士多德是出于何种考虑,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亚里士多德用“是”作为连结词在先,用“属于”作为连结词在后。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前分析篇》中给出的命题形式是由《解释篇》中的命题形式改造而来的,即无“是”的形式是由有“是”的形式而来。这恰恰说明了,“是”在亚里士多德创建他的逻辑学说的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关于类逻辑

程先生认为,三段论是类逻辑。程先生的论证策略是,三段论是类逻辑,因而三段论的逻辑本体是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逻辑本体是唯一的、普遍的,所以使用不同的语言,不管其有没有系词,都能够建立三段论。程先生把“三段论是类逻辑”看做他整个论证中的重要环节,故此在论证“三段论是类逻辑”时下了不少工夫。其实,程先生大可不必如此。即使三段论不是类逻辑,但只要能证明三段论的逻辑本体是唯一的、普遍的,他的论证就可以进行下去。程先生做了一些不必要的论证,因而也犯了一些不必要的错误。

程先生认为:“传统词项逻辑不是关于‘是’的理论,而是关于类的理论……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才是传统词项逻辑的研究对象。”笔者认为,如果把直言命题的主项和谓项解释成类的话,I命题和。命题不能表现主项和谓项之间的基本关系,因而使用I命题和O命题的三段论式Darii和Eerio就不能表现类的基本关系和规律。程先生对我的看法进行了批驳。程文指出:“王先生关于I命题和O命题及三段论式Darii和Eerio(第1格A I I和EI O)的断言是错误的,错误出于对现代逻辑的无知……直言命题在描述类之间的关系时有两种方式:(1)只表示一种基本关系,E命题就是如此,它只表示全异关系;(2)表示由几种基本关系组成的并类,A、I、O就是如此。并类是类的一种运算,在类演算中有三种最基本的运算,就是并、交、补。王先生断言I命题和O命题‘不能表示类之间的确定关系’,就等于断言并类‘不能表示类之间的确定关系’,这与类演算相悖。不错,当I、O为真时,类之间的关系有几种可能的情形,这正是并类的逻辑特征,不能与‘歧义’混为一谈。”不知程先生根据什么断定我“对现代逻辑无知”?也许,在程先生看来,一个不把塔尔斯基的看法当回事,而对“空头逻辑学家”推崇备至的人是不会懂得现代逻辑的。我可能不比程先生更懂现代逻辑,但我还看得出来程先生论证中的不当之处。概念的外延之间有五种可能的关系,如果把S和P解释成类的话,当SIP成立时,S和P可以具有除全异关系之外的四种基本关系中的任何一种关系。人们可以发明一个符号,比如说“#”,表示两个集合具有四种关系中的某一种关系。设A、B为二集合,R1、R2、R3、R4为四种不同的关系,可以用“A#B”表示"AR1B或AR2B或AR3B或AR4B”。由“A#B”成立不能推出A与B具有哪一种基本关系。如果把关系解释为有序对的集合,#=R1UR2UR3UR4用程先生的话说,“#”是几种基本关系的并类,请问,基本关系的并还是基本关系吗?如果这样的关系也能称为基本关系的话,那么类之间还有什么关系不是基本关系?如果它不是基本关系,Darii又是如何表现基本关系的规律的?

程先生认为,传统词项逻辑理论根据词项外延之间的关系研究推理,所以传统词项逻辑的研究对象是类之间的关系,传统词项逻辑是类逻辑。据此,他批评我说:“他一再说‘传统逻辑中的换位推理、三段论推理都是根据句子中主、谓项外延之间的关系进行的’,‘传统词项逻辑理论根据词项外延之间的关系研究推理’。这次说得不错,但与他的断言‘传统词项逻辑的研究对象不是类之间的关系’构成矛盾”。我们可以把程先生的论证方式概括为:理论A根据B研究C,理论A的研究对象是B,则理论A是关于B的理论;如果有人认为理论A根据B研究C,但不承认理论A的研究对象是B,那么他就陷入了自相矛盾。这是一种奇怪的论证方式。按照这样的方式,如果有人认为物理学根据数学原理研究物理量之间的关系,那么他就必须承认物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数学原理,否则他就是自相矛盾。如果有人认为经济学根据统计学原理研究市场,那么,他就必须承认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统计学原理,否则他就是自相矛盾。以这样的方式证明三段论是类逻辑能让人信服吗?

对于“类的逻辑”一词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以类之间的关系为依据研究有效推理的理论;另一种是,以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为了区别这两种不同的解释,我们不妨称后者为“类的理论”。程先生认为,三段论是类的理论,这是笔者不能同意的。

程先生列举了塔尔斯基、希尔伯脱、布尔和文恩等人对三段论的评价或解释,并作为“三段论是类的理论”的佐证。其实,程先生所引的塔尔斯基的话并没有说三段论的研究对象是类之间的基本规律及其关系。我可以按程先生指责我的方式说程先生没拿塔尔斯基的看法当回事。欧拉和文恩用两个圆的相互位置表示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用这样的方法可以直观地看出,传统词项逻辑所给出的三段论式都是有效的。他们这样做是用类之间的关系研究三段论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三段论的研究对象是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

现代的逻辑史学家以现代逻辑为工具,对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做出了一些不同的解释。他们采用不同的方式,或者使用量词和个体词,或者不用;或者把三段论构造成公理系统,或者构造成自然推演系统。现代逻辑史家们根据类之间的关系研究三段论,因此,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的现代解释基本上都是类的逻辑,但却不是程先生所说的“类的理论”(包括类演算的解释)。因为,他们关心的是他们构造的系统能否很好地刻画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而不是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现代的逻辑史家们不仅要求他们的系统能够推出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而且还希望他们的解释能够忠实于亚氏的理论,即在证明方法上与亚里士多德的证明方法保持一致。然而,这方面的工作始终不能尽如人意。现代逻辑使用的是人工语言,而亚里士多德使用的是自然语言,这种语言上的差异很可能和亚里士多德三段论与其现代解释之间的差异不无关系。逻辑载体与逻辑本体之间的关系很可能比程先生想象得要更加复杂。

三、关于逻辑本体

我和程先生的根本分歧不在于三段论是否类的理论,而在于对“逻辑本体”的不同理解。对“逻辑本体”看法的不同直接导致了我与程先生对“是”与逻辑之间关系看法的不同。我认为程先生对逻辑本体的看法是形而上学的,程先生则认为我误解或曲解了他的观点。究竟笔者是否误解,并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给了程先生?下文将根据程先生的文本对我的看法做出说明。

程仲棠先生为了不使读者产生误解,特别对“逻辑本体”做出了说明。程文认为:“鉴于‘本体’一词在哲学上充满歧义,有必要进一步明确‘逻辑本体’的概念。在本文中,‘逻辑本体’是与‘逻辑载体’(指语言)相对而言的,指的就是‘逻辑本身’。追问‘什么是逻辑本体’,就等于追问‘逻辑是什么’,或‘逻辑研究什么’,所以,‘逻辑本体’、‘逻辑本身’与‘逻辑的研究对象’,实质上是同一概念。”原来,程先生说的“逻辑本体”是逻辑本身,也是逻辑的研究对象。逻辑的研究对象是逻辑本身?这是什么样的逻辑?什么逻辑以其自身为研究对象?笔者愚钝,难以从程先生这“进一步”的说明中了解“逻辑本体”的真谛。也许,程先生是想说,逻辑本体是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即使如此,笔者仍然不知道程先生的“逻辑本体”是什么。“x本体是X本身,是x学的研究对象”,有谁能从这样的叙述中得知“x本体”是什么?既然从这样的说明中找不到答案,笔者只好从程先生关于逻辑本体的其他叙述中寻找理解逻辑本体的线索了。

程先生认为:“语言只是逻辑的载体,而非逻辑的本体(即逻辑本身),逻辑的本体是唯一的,逻辑的载体是多样的,逻辑的本体与载体的关系是一对多的关系,所以,不同的语言形式可以表述同一的逻辑本体。”显然,程先生的逻辑本体不会因为载体的变化而变化。一堆石头可以用货车承载,也可以用船承载,还可以用飞机承载。载体的不同不会影响它们所承载的是同一堆石头。程先生是否认为,逻辑本体与逻辑载体的关系和这堆石头与其载体之间的关系类似?石头是时空中的存在,而逻辑本体却不是。虽然程先生避而不谈逻辑本体的存在问题,但是他大概不会认为这“唯一”的逻辑本体是不存在的,否则逻辑载体将无所承载。这种“同一的”,可以为不同语言所承载的逻辑本体究竟是什么样的存在?程先生对三段论逻辑本体的看法可以回答这个问题。程先生认为,三段论的逻辑本体是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三段论的“每一个词项变项S、P、M都解释为一个任意的类,每一个类都可以代表任何一个特殊事物的类,例如,生物学中的类,物理学中的类,它们是一切特殊事物的类的最高抽象,这种抽象的类概括了一切特殊事物的类所共有的普遍属性,而舍弃了它们的全部特殊属性。可见,词项逻辑来源于客观事物的类及其规律”。三段论的类是对“一切特殊事物的类的最高抽象”。显然,这种抽象只能由人来做。既然程先生否认了逻辑本体存在于柏拉图世界或其他的神秘地方,那么,作为抽象结果的逻辑本体只能存在于人的思想之中。承认存在于思想中的抽象实体并不意味着程先生的观点是形而上学的。然而,程先生不仅认为传统词项逻辑的逻辑本体来源于客观事物的类及其规律,而且还认为它就是客观事物的类及其规律。程先生说:“显然,事物的类之间的关系及其规律,不是语言中的‘理法’,而是客观世界中的‘理法’,没有西方语言依旧有这种‘理法’,任何语言都可表示这种‘理法’。这种‘理法’就是传统词项逻辑的本体。”

从程先生关于逻辑本体的叙述中我们得知,逻辑本体:(1)是唯一的,独立于语言载体的;(2)存在于人的思想之中;(3)是客观世界的“理法”。程先生的逻辑本体是一种客观的思想,其客观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的内容是客观世界的“理法”;第二,它对于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使用不同语言的所有人都是相同的。其实,这两方面的客观性都值得怀疑。

逻辑本体既是思想中的存在,又是客观世界的“理法”,按照符合论的标准,这样的东西是绝对的真理。人们对于客观规律的认识与客观规律本身不是一回事。思想是如何成为绝对真理的?程先生对此应该做出一点认识论的说明。如果除了三段论之外的其他逻辑理论也有逻辑本体的话,程先生应该从认识论的角度为演绎逻辑提供一个辩护。

思想是个人的,逻辑本体是公共的。作为逻辑本体的思想是如何获得公共性的?且不说古希腊人与中国先秦时期的古人思想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程先生能保证两个孪生兄弟的思想是同一的吗?

三段论不仅放之四海而皆准,而且放之古今而皆准,这里的关键在于“放”。如果不“放”的话,会怎么样?说得具体一点,三段论的逻辑本体对于中国先秦时期的古人来说是否存在?如果不存在,程先生对张东荪把逻辑载体当做逻辑本体的批评就不能成立,因为对于中国古人来说根本就没有逻辑本体。如果存在,如何证明中国古人抽象出了与古希腊人相同的逻辑本体?相同的客观规律不能保证这一点。程先生似乎不认为中国古人抽象出了三段论的逻辑本体。“孟子的推理与命题逻辑的推理规则和词项逻辑的对当关系不谋而合,这并不意味着孟子发现了命题逻辑或词项逻辑的什么规律规则”。如果中国古人没有抽象出三段论的逻辑本体,那么,尽管是一种客观的思想,说它对于中国古人来说是存在的,这是毫无意义的。

程先生的逻辑本体不依赖于语言。程先生是否认为,语言只是思想的外壳,人们的思维可以不依赖于语言进行,他们在头脑中形成与语言无关的思想,说话只不过是用语言把这种思想表达出来?脑科学、心理语言学等学科的研究表明,语言不仅仅是思想的外壳,而且思维需要借助语言来进行。如果这样的结论是正确的,那么,就不能断言思想可以不依赖语言,不能断言中国古代没能产生类似于三段论的逻辑理论与语言载体无关。

这种既客观又独立于语言的逻辑本体难道不是形而上学的?程先生要想说明逻辑本体与形而上学无关,就应该对其客观性做出说明。指责对手望文生义,是后现代主义的迎合者,是空头逻辑学家的“粉丝”,这恐怕不够,程先生还需要给出一点论证。不给出论证,要想甩掉“形而上学”的帽子恐怕没那么容易。

现代逻辑早已放弃为思想立法的企图。逻辑学家们不再要求公理的自明性,他们可以采用直观上不成立的公式作为公理来构造逻辑系统。构造逻辑系统的原则是一致性。逻辑系统的有效性在于,系统中的定理在某种语义解释下是有效的,而这些语义解释只是一些数学模型,逻辑学家们不需要假定它们是客观世界的“理法”。对于现代逻辑来说,逻辑本体是一个不必要的假设。

四、关于语言规则

程仲棠先生认为:“无‘是’即无三段论,来源于语言主义的逻辑迷误,即把逻辑的载体当做逻辑的本体。”如果没有逻辑本体,语言也就算不上逻辑载体了。三段论规定的是语言的使用方式,没有逻辑本体作基础,三段论的客观性就失去了依托。所以,程先生认为,将三段论看成语言的规则会导致逻辑观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三段论的逻辑本体是客观世界的“理法”,这只是一种看法。我们也可以说,三段论反映了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无论是一种看法,还是一种认识都不能与客观规律本身画等号。我(或某名人,或大多数人)认为X是客观世界的“理法”,X就是客观世界的“理法”,这样的做法才是主观主义的。程先生大可不必为了三段论的客观性而给它找一个形而上学的逻辑本体作为基础。

程先生对语言规则的客观性提出了一些问题。程文认为:“除了后现代主义者,无人否认逻辑是科学的基础,如果逻辑只是‘语言的规则’,那么科学岂不也只是‘语言的规则’,而与语言之外的客观事物或人类的认识过程完全无关?如果逻辑的普遍性与下棋的规则相似,那么科学的普遍性岂不是也与下棋的规则相似?但是,不同的民族或文化就有不同的语言规则或下棋规则,如此推论下去,岂不是说不同的民族或文化就有不同的逻辑和不同的科学,而人类则没有共同的逻辑和科学?”对这些问题可做如下回答:

第一,逻辑是科学研究的工具。笔者孤陋寡闻,对后现代主义所知甚少,不知道哪位后现代主义者否认逻辑是科学的基础。我知道的是,亚里士多德有一本书叫《工具论》;培根有一本关于归纳的书叫《新工具》;现在的许多逻辑学教材都说,逻辑是认识自然和正确思维的工具。把逻辑看做工具一直都是人们的共识。工具是可以换的,当一种工具不合用时,我们可以对工具进行修改,必要时还可以换用其他的工具。当经典逻辑不合用时,人们可以对经典逻辑进行修改;在研究量子力学时,人们可以用与其他逻辑理论有很大差别的量子逻辑。科学的作用是解释和预测客观现象,我们可以将逻辑用作科学研究的工具,但却不必给科学预设一个基础。

第二,传统词项逻辑的语言规则不是随意制定的。逻辑与下棋有相似之处,但却不相同。其不同之处在于,下棋是娱乐的手段,而逻辑则是推理的工具。这样的不同也导致了逻辑规则与下棋规则的不同。人们在制定下棋规则的时候,除了公平、输赢等与下棋本身有关的因素外,不必考虑其他的因素,而人们在制定逻辑规则的时候考虑的则是,这些规则能否保证推理的有效性。逻辑规则的制定要受语言的制约,特别是传统词项逻辑的规则要受自然语言用法的制约。它们直接来源于自然语言的用法,是人们从推理的角度对自然语言的用法所做出的概括。自然语言的用法不是由哪个人规定的,而是人类长期实践的结果。我们不能因为传统词项逻辑规定的只是语言的用法而就断定其与语言之外的客观事物或人类的认识过程完全无关。

第三,传统词项逻辑的“理法”寓于语言的结构之中。逻辑学不像自然科学那样直接面对外部世界,外部世界的“理法”也不会直接呈现在人们面前。程先生所谓的“逻辑本体”,其实不过是对逻辑系统的语义解释。一个逻辑系统可以有不同的语义解释。例如,一个模态逻辑系统可以同时有代数语义学的解释和关系语义学的解释。程先生是否认为,一个逻辑系统可以有两个不同的逻辑本体呢?传统词项逻辑的有效性是由其规则保证的。从亚里士多德建立三段论到欧拉用类之间的关系对三段论做出解释,中间经过了两千多年的时间,这一事实说明,传统词项逻辑的“理法”寄托于语言的结构之中;即使对“逻辑本体”一无所知,仅凭三段论的规则,人们就可以做出正确的推理。欧拉、文恩不仅需要把词项解释成类,而且还需要分析传统词项逻辑的命题形式和推理规则才能得到三段论的语义解释。没有三段论,就没有三段论的语义解释;没有语言规则,人们就无从发现传统词项逻辑的“理法”。从这个意义上讲,逻辑的“理法”是随着语言的构造而生的。

第四,人类共同的逻辑不以逻辑本体为基础。逻辑之学起于西方,西方文明之外的其他古代文明都没有产生出仅仅依赖于语言形式的推理理论。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文明的广泛传播,逻辑学也为各个国家和民族的人们所接受,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类有共同的逻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逻辑要以形而上学的逻辑本体为基础。人们在接受一种逻辑理论时,除了接受这种理论的语言规则外,也接受了它的语义解释。人们之所以会接受一种逻辑理论,是因为他们认为这种理论是正确推理的工具。使用逻辑工具进行推理是人们的一种策略,是理性的选择。至于该理论的语义解释是不是客观世界的“理法”,这样的问题留给哲学家们去争论好了,逻辑学家可以不予考虑。这如同,物理学家假设电子、中子、质子存在,这样的假设可以使物理学家建立起更有解释力和预见性的理论,至于这些基本粒子是否真实地存在,这样的问题留给科学哲学家们去争论好了,物理学家可以不予考虑。我们可以用几何学的发展来说明为什么逻辑本体是不必要的假设。非欧几何出现之前,人们坚信欧几里得几何所刻画的空间就是现实空间。借用程先生的术语,现实空间的性质是几何本体。罗巴切夫斯基几何、黎曼几何出现后乏人问津,因为人们觉得这样的几何学所刻画的空间不是现实的空间。在经历了较长的时间以后,非欧几何才在数学领域确立了自己的地位。爱因斯坦在建立广义相对论时应用了黎曼几何,这才使得非欧几何的影响超出了数学界。非欧几何改变了人们对几何与现实空间关系的看法,几何学不必建基于几何本体之上。同样的道理,逻辑学也不必建基于逻辑本体之上。

五、关于古汉语的特点及其对逻辑研究的影响

用没有系词的文言文可以表述三段论,但是,中国古代先贤却没能建立类似于传统词项逻辑的推理理论。其原因是否与古汉语的特点有关?对于这个问题,笔者与程仲棠先生有不同的看法。程先生认为:“一个文化何以能够用某种语言表述或转述三段论,而不能用同一语言创作三段论,原因显然在语言之外。”程先生所说的语言之外的原因,是指中国古代文化具有注重政治、伦理的倾向。“在中国古代,何以逻辑萌芽不能发展为逻辑学?根本原因在于:与希腊文化的认知主义取向相反,在中国古代文化中,政治和伦理价值主宰一切,压倒一切,一切以‘内圣外王’为依归,使得价值中立的逻辑根本就没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笔者以为,古汉语的特点对中国古代的推理研究有重要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先秦时期,学术思想非常活跃,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政治、伦理问题固然是诸子百家争论的主要问题,但却不是全部问题。战国后期,许多与政治、伦理无关的问题也成了人们讨论的对象。例如,公孙龙的白马、坚白之论,惠施的“历物十事”,以及后期墨家关于语言、论辩的讨论都与政治伦理问题没有直接的关系。随着游说、养士之风的兴起,论辩技巧成了当时士人的晋身阶梯。虽然与古希腊的社会环境不同,但仅就论辩之成为风气而言,其与古希腊有相似之处。程先生所说的“逻辑萌芽”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中产生的。先秦诸子,特别是名家和后期墨家对许多与论辩有关的问题都做了较为深入的讨论。从学术环境来看,当时的中国并非没有产生逻辑理论的可能。程先生把中国古代没能产生形式逻辑理论的根本原因,归结为中国古代文化“使得价值中立的逻辑根本就没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其理由并不充分。

语文逻辑关系篇(2)

〔中图分类号〕B8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7)11-0023-07

古汉语中没有类似于“to be”的语词(“是”在先秦时不用作系词),所以中国古代没能产生与西方的传统词项逻辑理论相当的逻辑理论。这种观点被称为“无‘是’即无逻辑论”,由张东荪首先提出,为王路、张志伟等人所发展。程仲棠先生撰文《无“是”即无逻辑:形而上学的逻辑神话》[1](以下简称“程文”),对“无‘是’即无逻辑论”做出了批评。程先生的批评不乏真知灼见,然而,程先生在破斥一个形而上学神话的时候却诉说了另一个形而上学的神话。程先生认为,语言与“逻辑本体”的关系是多与一的关系,“是”在三段论中是可有可无的,所以中国古代没有产生亚里士多德式的传统词项理论与古汉语中没有“是”无关。笔者以为,程仲棠先生的观点欠妥。

一、“是”在三段论中并非可有可无

(一)关于“P属于S”和“P述说S”

在《前分析篇》中亚里士多德经常用“P属于S”和“P述说S”这样的句式来表达“S是P”。程文对亚氏这种表述方式的解释是,“亚氏之所以选择无‘是’的表达式,正是为了表明,他的三段论理论并非以‘是’或‘S是P’这样的语言形式作为研究对象,而是以‘S是P’、‘P属于S’和‘P表述S’这些不同的语言形式所表达的同一的逻辑关系作为研究对象。”[1] 程文用以否定“是”在三段论中重要作用的直接理由是“不同的语言形式所表达的同一的逻辑关系”,而不是亚氏的表述方式。但是,亚氏的这种表述方式显然是程文论证“是”在三段论中可有可无的一个重要根据。为此,要确定“是”字在三段论是否重要,应当首先分析一下句式“S属于P”和“S述说P”。

“P属于S”和“P述说S”不能被概括为形式“S是P”的句子,或者说,并非所有的形如“S是P”的句子都能被“P属于S”和“P述说S”所描述。例如,“白马是马”不能被表述成“马属于白马”,也不能被表述成“马述说白马”。“P属于S”中的“属于”所表示的不是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而是某种属性和具有这种属性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所以,将形如“S是P”的句子换成“P属于S”和“P述说S”的形式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是,“P属于S”和“P述说S”中的“P”所表示的只能是抽象名词,是名词化的形容词,表示某种抽象的性质,或者说,我们只能以抽象名词代入“P属于S”和“P述说S”中的“P”。例如,句子“白马是白的”具有“S是P”的句式。要将它换成“P属于S”和“P述说S”的形式,我们不能直接将“白的”代入“P”,不能说“白的属于白马”和“白的述说白马”,而只能说“白色属于白马”和“白色述说白马”。“白的”和“白色”之间只有一字之差,但这一点点差别却清楚地表明,许多形如“S是P”的句子不能直接换成“P属于S”或“P述说S”的形式;要想对它们做这样的变换必须对句子中的语词进行处理,而处理语词所要用到的是对语言的理解,以及其他非逻辑的知识。虽然人们通常可以利用自己的背景知识毫不费力地完成这种变换,但是三段论,作为一种逻辑理论,不应包含各种非逻辑的知识。所以,尽管亚里士多德经常使用“P属于S”和“P述说S”这样的句式,我们也不能说“是”在三段论中可有可无。

为了说明“是”字的作用,我们来分析一个程文引用的《前分析篇》中的句子,“如果一切快乐都不是善,那么一切善的东西就都不是快乐。”[2] (P85) 这个句子是苗力田等人根据《洛布古典丛书》的古希腊语文本译成的。李匡武根据A.J. Jenkinson 的英译本将它译成“如果没有愉快是善,则没有善是愉快”。[3](P94) 相应的英文句子是,“if no pleasure is good, then no good will be pleasure”。笔者不懂古希腊语,也没有古希腊语的《前分析篇》文本,因而无从断定哪一种译法更加接近原文,这里只能根据传统的逻辑理论分析一下,哪一种译法更加合乎情理。苗的译句与李的译句使用了不同句式,但是句式的不同并不影响句子的逻辑结构。这里需要讨论的是两种译法中用词的不同。在苗的译句中,前件(上半句)中用了“善”字,而在后件(下半句)中用了“善的东西”。在李的译句中,前件和后件中都用了“善”字。究竟哪一种译法好呢?我们先看一下“快乐”和“善”的用法。这两个词既可以用作形容词,也可以用作名词。当用作名词时,它们既可以用作抽象名词,也可以用作普通名词。当用作抽象名词时,它们表示抽象的属性;“快乐”表示快乐的事物所共同具有的属性;“善”表示善的事物所共同具有的属性。这时候,我们不能说“一切快乐”、“一切善”,因为用“一切”、“所有”、“有些”这样的量词修饰抽象名词是没有意义的。当用作普通名词时,它们表示具有某种属性的事物;“快乐”表示快乐的事物;“善”表示善的事物。这时候,我们可以说“一切快乐”、“一切善”。当我们说“一切善”时,我们实际上是指一切善的东西。所以,苗的译句更能反映名词的不同用法。

传统逻辑中的换位推理、三段论推理都是根据句子中主、谓项外延之间的关系进行的。“是”和“不是”可以反映主、谓项外延之间的关系,但“属于”和“不属于”却不能直接反映主、谓项外延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用前边分析过的句子说明这一点。“如果一切快乐都不是善,那么一切善的东西就都不是快乐。”这是亚里士多德用来说明换位法的例子。把这个句子的前、后件都换成“P不属于S”的句式,得到的句子是“如果善不属于一切快乐,那么快乐不属于一切善的东西。”在这个句子中,前件中的“善”在后件中变成了“善的东西”;“快乐”在前件中是普通名词,而在后件中却成了抽象名词。若用字母表示句中的变项,则这个句子的形式是“如果P不属于一切S,那么S'不属于一切P'”。这显然不是标准的换位法。当然,这是一个有效的句子,它之所以有效是因为,我们可以根据常识确定,具有属性P的事物是P',具有属性S'的事物是S。亚里士多德之后,很少有人使用“P属于S”、“P述说S”的句式。其所以如此,不是因为句式“S是P”比“P属于S”、“P述说S”更符合人们的语言习惯,而是因为它更好地反映了句子主、谓项外延之间的关系。使用这样的句式,人们可以不用花费太多的精力,运用非逻辑的知识分析语词的用法,变换语词的形式。这对于引入变项和使用逻辑公式表现自然语言的句子都是非常重要的。

(二)“是”可否用其他语词替代

“是”在传统的词项理论中可以用其他的语词替代吗?我们先讨论两个与之相关的问题。

第一,“是”是否逻辑所必需?程文:“4个逻辑常项被定型为‘所有……是’,‘所有……不是’,‘有的……是’,‘有的……不是’,乃语言习惯使然,非逻辑所必需。”[1] 笔者同意程文的看法。“是”是否“逻辑所必需”的问题包括两个不同的方面:一个是,在应用逻辑时“是”是不是必需的;另一个是,在逻辑理论中“是”是不是必需的。自然语言是非常灵活的语言。人们可以用不同的语言形式表达同一个命题,可以用不含“是”的句子取代包含“是”的句子。在实际的推理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不含“是”的三段论推理。可见,在应用传统词项逻辑进行推理时,“是”不是必需的。形如“所有S是P”,“所有S不是P”,“有的S是P”,“有的S不是P”的句子可以表示成“SAP”,“SEP”,“SIP”,“SOP”。这4个表达式中都没有“是”。可见,在传统的词项逻辑理论中“是”也不是必需的。但是,由“是”对于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不是必需的不能推出,“是”对于发明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不是必需的,也不能推出,一种没有“是”的语言对于能否利用这种语言建立传统词项逻辑理论没有影响。

第二,应当如何讨论“是”与逻辑理论的关系?我们要讨论无“是”的语言能否产生某种逻辑理论,不能仅仅讨论“是”对于这种理论是否必需,还应当考虑这种理论所使用的语言。传统的词项逻辑理论研究的是自然语言的句子之间的推理,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中的量项和联项都是用自然语言中的语词表示的。人们可以用‘A’、‘E’、‘I’、‘O’表示量项和联项的不同组合,但是这4个字母不过是不同语词组合的缩写,是在量项和联项的不同组合确定之后才引入的。所以,要讨论“是”与传统词项逻辑的关系,我们必须回归到自然语言。

传统词项逻辑理论根据词项外延之间的关系研究推理。两个词项的外延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一个二元算子表示。如果自然语言中有这样的语词,它们可以起到二元算子的作用,可以表示出两个外延之间的不同关系,那么不仅“是”和“不是”对于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不是必需的,连诸如“所有的”和“有的”这样的语词也可以不要。但遗憾的是,在自然语言中找不到具有如此功能的语词。人们选择了“μ词项1ζ词项2”的句式,在μ的位置填入量项,在ξ的位置填项,用“所有的”、“有的”作为量项,用“是”、“不是”作为联项。用这样的方式人们可以把两个词项的外延之间的不同关系粗略地表示出来。“所有的”、“有的”和“是”、“不是”都是自然语言中的语词,但作为逻辑常项,① 它们的用法与其在日常语言中的用法不尽相同,可见用“所有的”、“有的”作量项,用“是”、“不是”作联项是一种创造。日常语言中常有不带量项和联项的直言陈述句,例如“人必有一死”。在句中加入量项和联项可以把它改造成“所有的人都是会死的”。“μ词项1ζ词项2”的句式是类似于数学公式的标准表达式。利用这样的表达式,人们不必通过语义分析,仅仅根据量项和联项的形式就能大致地确定两个词项外延之间的不同关系,这就是标准表达式的作用。在直言陈述句的标准表达式中,量项和联项都是不可缺少的。

“所有的”、“有的”和“是”、“不是”的各种组合并不是理想的二元算子,因为它们只能把两个词项外延之间的关系粗略地表示出来,而不能精确地表示出来。这里所谓的“粗略”是指不确定性。在4种不同的组合之中,除了“所有的……不是……”之外,其他的3种组合都是有歧义的。例如,当句子“所有的S是P”为真时,S的外延和P的外延可能是真包含于关系,也可能是全同关系。逻辑当然不喜欢带有歧义性的语词,但是,传统词项逻辑的研究对象不是类之间的关系(尽管程文根据塔尔斯基的看法将传统词项逻辑解释为“类的逻辑”),而是直言陈述句之间的有效推理。量项与联项不同组合的歧义性不影响对有效推理的研究。对于传统词项逻辑理论来说,这种歧义性不仅可以容忍,而且还有莫大的好处。那就是人们可以方便地以符合日常语言习惯的简洁方式表示直言陈述句的逻辑结构。

“是”和“不是”被用作联项,诚如程文所言,“乃语言习惯使然”。自然语言中绝大多数语词的用法都是习惯使然。传统词项逻辑理论研究的是自然语言所表述的句子之间的推理,用作量项和联项的语词都来自自然语言,而且其用法基本上符合自然语言的日常使用习惯。所以,在讨论什么语词可以用作联项时不能脱离自然语言的日常使用习惯。“是”和“不是”被用作联项的确是一种约定,但这种约定不是没有原因的。其原因是,“是”和“不是”能够以合乎语言使用习惯的方式起到联项的作用。“是”的用法虽然有歧义性,但在自然语言的词汇中,用它作为联项却是最好的选择。在汉语中,“为”、“乃”等词的某些用法与 “是”相近,如果大家都认可,约定“为”或“乃”作为联项也无不可。但是,因为它们不能以合乎现代汉语使用习惯的方式起到联项的作用,所以没有被人们选用。适于用作直言陈述句标准表达式联项的语词,在现代汉语中,非“是”莫属,舍其无它。

二、逻辑与语言

一种没有系词“是”(或“to be”等)的语言能不能产生类似于传统词项逻辑的理论?要回答这样的问题就不得不讨论一下语言与逻辑的关系。作为形式推演的工具,一个逻辑理论不必然与某个形而上学的观点相联系,但在讨论、评价逻辑理论时,人们经常地(或不得不)使自己的看法依托于某种形而上学的观点。

(一)“逻辑本体”与形而上学

为了反驳“语言决定逻辑”的论点,程文讨论了“逻辑本体”和“逻辑载体”的关系。程文:“语言只是逻辑的载体,而非逻辑的本体(即逻辑本身),逻辑的本体是唯一的,逻辑的载体是多样的,逻辑的本体与载体的关系是一对多的关系,所以,不同的语言形式可以表述同一的逻辑本体。”因为“逻辑本体”与其载体是一与多的关系,所以“‘是’或具有‘S是P’形式的表达式,只是词项逻辑的一种可能的载体,而非唯一的或必不可少的载体。”[1] 因为“是”对于表达词项逻辑不是必需的,所以它对三段论来说是可有可无的。“逻辑本体”的唯一性和“逻辑载体”的多样性是程文破斥“语言决定逻辑”的重要论据。

程文所说的“逻辑本体”是指“逻辑本身”,亦即“逻辑的研究对象”。程文:“传统词项逻辑‘实质上是类逻辑’,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就是其研究对象,也是其逻辑本体。”[1] 从字面上看,程文所说的“逻辑本体”与形而上学无关,但这不意味着程仲棠先生对逻辑本体的看法不依托于某种形而上学的观点。

世上本无类,只有一个一个的个别事物。是人把这些事物分成类的。类和类与类之间的关系都是抽象的实体。这些抽象实体不存在于时间、空间之中,它们是数学(或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如何看待这样的抽象实体,哲学上有许多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数学实在论(或逻辑实在论)和数学反实在论。数学实在论的一般特征是,坚持抽象实体的存在,坚持抽象实体的性质、关系等不依赖于人的信念、语言实践和概念图式等,例如,命题的真假不依赖于任何人的信念、语言实践和概念图式。数学实在论的代表是“柏拉图主义”。根据柏拉图的理论,“形式”(forms)是完美的存在,物理世界中的事物“分有”着抽象世界中的“形式”。柏拉图的理论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理论。

现代的数学实在论者不再使用“形式”、“分有”这样的神秘概念。例如,弗雷格将抽象实体和抽象实体之间的关系依托于“思想”。弗雷格的所谓“思想”是指思维的客观内容,与思维的主观活动无关,可以为许多人所共有。对于弗雷格来说,“思想”是客观的,它既不属于外部世界,也不属于内部世界,而是属于“第三范围”。弗雷格:“必须承认第三种范围。属于这种范围的东西在它们不能被感官感觉这一点上是与表象一致的,而在它们不需要它们属于其意识内容的承载者这一点上是与事物一致的。譬如,我们以毕达哥拉斯定理表达的思想就永远是真的,无论是否有某人认为它是真的,它都是真的。它不需要承载者,它绝非自它被发现以来才是真的,而是像一颗行星一样,在人们发现它以前,就已经处于其他行星的相互作用中。”[4] (P171) 弗雷格将思想客观化并将思想归入“第三种范围”的做法最终使他的数学思想落入了柏拉图主义的窠臼。

程仲棠先生说:“那么,逻辑与自然或客观世界之间有什么关系?就传统词项逻辑而论,如前所述,它实质上是类逻辑,……只要应用于事物的非空类,传统词项逻辑便‘放之四海而皆准’,这就表明没有任何一个逻辑规律或有效的推理形式是由某一个民族文化的需要决定的。”[5] 程仲棠先生对逻辑真理(或数学真理)的看法和弗雷格的观点很相似,他们都认为逻辑真理是客观的、普遍的。对于弗雷格来说,数学真理和逻辑真理是由客观现实决定的,它们独立于人的认识过程。如达米特所评论的那样,“关于弗氏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他总是谨慎地提防他自己说出真之条件与我们认识真值的方式有关。”[6] (P73) 而程仲棠先生则直截了当地说:“从认识论的角度看,逻辑命题所反映的是一定范围或论域内一切事物的最大限度的普遍属性,相对于论域,这种普遍属性就是‘必然的理’,是任何事物‘所不能逃的’。”[5] 我们需要分析一下程仲棠先生所说的“逻辑命题”。有两种逻辑命题:一种是某种逻辑学理论给出的逻辑命题,另一种是程仲棠先生所说的“反映一定范围内一切事物的最大限度的普遍属性的必然的理”的逻辑命题。程仲棠先生显然将这两种逻辑命题看作一回事了。这样做的根据是什么?如果一个哲学家告诉我们,某个逻辑理论中的“逻辑命题”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普遍的理,我们能相信他吗?不能。要想让我们相信这一点,哲学家还需要为逻辑理论做出认识论的辩护。然而,没有人能为演绎逻辑理论提供认识论的辩护。[7] 演绎逻辑所面临的认识论问题是逻辑实在论无法解决的难题。

程仲棠先生在讨论“逻辑本体”时,只说“逻辑本体”是“逻辑的研究对象”,而没有进一步讨论逻辑的研究对象是什么。这样的做法虽然避开了讨论抽象实体的存在问题,但是,程仲棠先生认为,“逻辑本体”可以独立于“逻辑载体”,“逻辑命题”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普遍的理。据此可以断定,程先生的逻辑观没有脱出逻辑实在论的窠臼。笔者认为,逻辑实在论是错误的形而上学理论。此处无法展开这个观点,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叶峰的观点。[8] 程仲棠先生认为,无“是”即无逻辑论是一个形而上学的神话。在破斥这个神话的时候,程先生不乏真知灼见,但遗憾的是,程先生却诉诸了另一个形而上学的神话。

(二)语言与“逻辑本体”

程仲棠先生认为,“逻辑本体”是唯一的,可以由不同的“逻辑载体”所承载。这样的“逻辑本体”有些神秘。程文:“传统词项逻辑‘实质上是类逻辑’,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就是其研究对象,也是其逻辑本体。”[1] 为了说明传统词项逻辑理论的“逻辑本体”,程先生举了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例如,全称肯定命题所表示的是全同关系与真包含于关系的并集,称为‘包含于关系’――这就是全称肯定命题的逻辑本体。”[1]“包含于关系”不是类之间的基本关系。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中的A、E、I、O四种命题形式,除了E之外,都不表示类之间的基本关系。所以,这个例子与前边传统词项逻辑理论的“逻辑本体”是“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的说法不一致。第二个例子,“又如,三段论Barbara式所反映的是包含关系的传递律,可表示为:如果M?哿P并且S?哿M,那么S?哿P(“?哿”读作“包含于”)这就是Barbara式的逻辑本体。”[1] 如果说三段论的Barbara式反映的是包含关系的传递律,那么三段论的Darii式和Eerio式反映的又是什么关系的什么律呢?I命题和O命题都是有歧义的,它们不能表示类之间的确定关系,所以Darii式和Eerio式不能反映类之间关系的规律。另外,“如果M?哿P并且S?哿M,那么S?哿P”是一个句子。按照程先生的说法,它应该是逻辑载体,而不是逻辑本体。从程先生的两个例子,我们看不出传统词项逻辑理论的逻辑本体是什么。程先生的“逻辑本体”不存在于外部世界,也不是思维的主观内容。它只能存在于柏拉图世界,或弗雷格的“第三范围”,或某个其他的神秘地方。程仲棠先生没有讨论逻辑本体的存在问题,但这个问题是回避不开的。在说明什么是逻辑本体的时候,它还是要显现出来。

如果说逻辑本体属于思想的范围,则其客观性(或曰主体间性)是无法保证的。思想与语言的关系既是一与多的关系,也是多与一的关系。相同的思想可以用不同的语言形式表达,不同的思想也可以用相同的语言形式表达。仅凭句子的形式,我们无法保证能够理解说话人想要表达的思想;即使我们真的理解了说话人想要表达的思想,也没有人能证明这一点。如果仅凭语言的形式就一定能把握说话人的思想,那么在翻译外文著作时,在解释古代文献时,就不会出现那么多的争议了。人们无法感觉到逻辑本体;人们感觉到的只是言语,只能通过言语来确定逻辑本体。但是,由于思想与语言之间的复杂关系,人们无法保证不同的人对于隐藏于言语背后的逻辑本体的把握是相同的。

“这是一条狗”和“This is a dog”这两个句子所表达的难道不是相同的思想吗?如果它们表达了相同的思想,则这相同的思想不就是这两个句子共同的逻辑本体吗?句子本身并不表示任何的思想,只有当人们用句子做事的时候(例如做出一个断言),它才表达思想。① 人们之所以认为这两个句子表达了相同的思想是因为人们用这两个句子可以做相同的事,或者说,这两个句子具有相同的用法。在进行言语交际时,人们关心的是思想的交流,但人们所能凭借的却只有语言形式和语言形式的用法。由于语言与思想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以及语言用法的灵活性,思想的交流并不总是成功的。所以,人们并非总是能够根据语言形式和语言形式的用法把握逻辑本体。演绎逻辑理论所能告诉人们的只是一套语言的用法。人们可以按照逻辑理论所规定的方式使用语言,至于人们是否按照逻辑学家或哲学家所意欲的方式(经常被认为是正确的方式)思考就不是逻辑理论所能管得了的事了。因为逻辑理论所规定的只是语言的使用方式,所以对于逻辑理论来说,逻辑本体的假设不仅是靠不住的,而且是不必要的。

如果没有客观的逻辑本体,为什么逻辑理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呢?逻辑理论的普遍性不在于逻辑本体,而在于规则。接受一种逻辑理论就是接受一种使用语言的规则。中国人在引进西方的传统词项逻辑理论时认为它的规则是正确的推理规则,并把它翻译成汉语的形式,用以规定汉语的使用方式。其他的民族也可以用这样的方式引进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传统词项逻辑理论的基本假设(如一个句子只有真、假两个语义值,在一个推理过程中语言形式的用法应该保持不变等)很容易被不同民族的人接受。所以传统词项逻辑理论很容易被认为是普遍的。逻辑的普遍性与下棋的普遍性有些相似。外国人在下中国象棋时要按照中国象棋的规则行棋。如果所有下中国象棋的人都按中国象棋的规则行棋,我们就可以说中国象棋的规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笔者不反对使用“逻辑本体”之类的语词。在讨论如何使用逻辑时,使用这样的语词很方便;但在讨论如何看待逻辑的时候,我们必须慎重。

三、为什么说没有“是”就没有逻辑

首先提出“无‘是’即无逻辑”观点的张东荪对逻辑的看法有许多不准确之处,如将逻辑泛化为思维方式,忽视了由斯多葛学派创立的传统命题逻辑理论等。程仲棠先生对张东荪的学术思想之中的错误做出了批评。程先生的批评大部分是中肯的。然而,张东荪只认为无“是”的语言不能产生亚里士多德式的词项逻辑理论,而没有说不能产生其他的逻辑理论。在这个意义上,笔者以为,张东荪的看法是正确的。

如前所述,“逻辑本体”是一个形而上学的假设。人们无法根据逻辑本体构造逻辑理论。在构造逻辑理论时,人们所能凭借的只有语言。所以,语言的结构对逻辑理论的产生有直接的影响,逻辑理论的形态也必然受到语言的约束。张东荪说,“可见逻辑上有许多问题总是因言语构造而生的;至于解决这个问题的理法亦是因问题的存在而发明的。一旦问题根本不起,所有的理法自必改观。”[9] (P389) 张东荪在上个世纪30年代的中国能有如此见地,十分难得。

人们建立传统逻辑理论的目的是规范思想,但所能做的却是规范语言的用法。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从日常语言的各种用法中整理出“标准的”语言形式,并在此基础上给出推理的规则。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中的“命题形式”就是从日常语言的用法中概括出来的。这些“命题形式”不是逻辑本体,而是标准的语言形式。离开了日常语言,人们无法得到传统词项逻辑的命题形式。张东荪看到了这一点,“逻辑甲的特性,就我所见,是在于整理言语。于此,逻辑与言语可以说是一而二,是二而一的。就其是一而言,逻辑虽是言语中所表现的普遍理法,然而这个理法必须宿于言语中。不但离了言语,便无处觅此理法,并且此理法在实际上是跟着言语的构造而生”。[9] (P388) 张东荪所说的“逻辑甲”是亚里士多德逻辑。张东荪没有对他所说的“理法”做出解释,但从他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张东荪非常重视逻辑理论对语言的依赖性。

如果某些命题形式不能从日常语言中概括出来,那么人们就无法创造出关于这些命题形式的逻辑理论。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中的命题形式由量项、主项、联项和谓项构成。联项由系词和系词的否定担任。先秦时期的古汉语中没有可以用作联项的系词。试问,从这样的语言中,人们怎能概括出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中的命题形式呢?没有这样的命题形式,人们又怎能建立传统词项逻辑理论呢?

程仲棠先生认为古汉语对中国古代没能产生逻辑理论没有决定性影响。他说:“中国没有逻辑学的根本原因如前所述 ,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不利于产生价值中立的学问,非关中国语言。中国语言的构造不如西方语言精密,尤其是古汉语句子成分省略太多,这对逻辑研究有一定影响,但没有决定性影响。”[5] 程先生的理由是,古汉语可以作为刻画逻辑本体的逻辑载体。程先生的理由很不充分。因为逻辑本体不是外部世界的存在,不能直接呈现在人们面前。逻辑本体不仅需要语言来表述,而且需要借助语言来发现。用张东荪的话说就是,“离了言语,便无处觅此理法”。用古汉语可以表现传统词项逻辑理论和用古汉语可以建立起传统词项逻辑理论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古汉语可以作为传统词项逻辑的载体只能说明中国古人可以有合乎传统词项逻辑的思维,不能证明中国古人可以借助古汉语建立起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分析一下程先生所举的例子。

程仲棠先生说:“严复就用无‘是’的文言表述了19个有效的三段论式,用4个无‘是’的表达式,即‘凡甲皆丙’、‘无甲为丙’、‘有甲为丙’和‘有甲非丙’,正确地表述了传统逻辑A、E、I、O 4种性质命题。”[5] 严复的译句不合传统词项逻辑理论的标准句式。如果用“凡”作为全称量项,用“有”这特称量项,用“为”作为肯定量项,用“非”作为否定量项,那么严复的译句可以处理成“凡甲为丙”,“凡甲非丙”,“有甲为丙”,“有甲非丙”。这些没有“是”的句子虽然可以算作是文言文(尽管有点蹩脚),但它们与先秦时期古汉语的用法不合。先秦时期,当人们要表达“甲是丙”的时候,不说“甲为丙也”,而说“甲者丙也”,或“甲,丙也”。“者”字是虚字,表示停顿,逗号也表示停顿,所以这两个句子实际上是一回事。如果“者……也”只表示“是”的意思,那么可以用它作为直言肯定命题的联项。但是,“者……也”还有其他的用法。张东荪曾经举出过一些例子,如“天者颠也”。[9] (P364)“颠”指人的头顶。显然我们不能说“天是人的头顶”。又如,“仁者人也”,“义者宜也”,“礼者履也”,“庠者养也”,“校者教也”,“政者正也”。这些句子中的“者……也”都不能用“是”替代。在先秦时期的古汉语中没有适于表示联项的语词,要想从这样的语言中概括出传统词项逻辑理论的命题形式是极为困难的,因而亚里士多德式的逻辑理论在古代中国也难于产生。

程仲棠先生认为,“在中国古代,何以逻辑萌芽不能发展为逻辑学?根本原因在于:与希腊文化的认知主义取向相反,在中国古代文化中,政治和伦理价值主宰一切,压倒一切,一切以‘内圣外王’为依归,使得价值中立的逻辑根本就没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5] 数学也是价值中立的。为什么数学在中国古代文化中就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呢?的确,中国古代的政治、伦理等文化因素不利于逻辑学的产生和发展。但是,中国古代没能出现成熟的逻辑学理论并非如程先生所言“非关中国语言”,古汉语的特点,特别是古汉语中没有与“to be”相当的语词,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参考文献]

[1]程仲棠. 无“是”即无逻辑:形而上学的逻辑神话[J]. 学术研究,2007,(3).

[2]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M]. 苗力田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3]工具论[M]. 亚里士多德逻辑论文集[M]. 李匡武译. 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4.

[4]王路. 弗雷格思想研究[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

[5]程仲棠. 评张东荪的文化主义逻辑观[J]. 中国哲学史,2006,(3).

[6]F.帕特陶特. 采访达米特(上)[J]. 张秀美译. 哲学译丛,1998,(2).

语文逻辑关系篇(3)

中图分类号:H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245-01

口译认知过程的复杂性始终是口译研究关注的问题,良好的逻辑分析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源语,从而使得译语表达更为准确顺畅。文章主要说明口译中逻辑分析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在听辨、笔记和翻译阶段提高逻辑分析能力的方法,以供读者参考。

一、口译中逻辑分析的重要性

口译是将听到的或读到的一种语言(源语:source language)信息即兴地以另一种语言(目标语:target language)来表述。译员需要对源语进行听辨、理解、分析、记忆以及语言代码转换,然后用目标语表述,表述必须条理清楚、富有逻辑性。

(一)听辨与理解阶段中逻辑分析的体现

口译程序的关键第一步――听辨理解是一个即时又复杂的过程,包含听取源语、理解含义和逻辑分析。此理解程序的是一种在整体层次上对语义信息的逻辑分析和信息合成的过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明确逻辑关系。

(二)记忆过程中逻辑分析的体现

众所周知,记忆是口译的核心环节之一。对于译员来说,我们需要经过长期记忆的背景知识去理解源语信息,而短期记忆则能作为提示,帮助我们回忆和再表达。我们必须要对信息进行主动加工,分析段落和句子之间的关联,那么就能更深刻得理解发言人的意图和思路,并且还能适当得对后文进行大胆的预测。

(三)表达过程中逻辑分析的体现

尽管不同发言人的思路千差万别,,讲话内容会包罗万象,但是基本的逻辑点则大致相同或相似,比如:总分、顺列、平行、因果、转折、假设、对比、对照和概括。对这些逻辑关系必须要有足够的敏感性,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源语。

二、口译语篇逻辑思维分析

(一)叙述型

叙述型:此类话题语篇的展开一般是按照时间、地点、事件的发展顺序进行的,时序性是此类话题语篇的主要特点,叙述过程中穿插的描写或铺垫也往往是按照一定空间转换逻辑进行的。对于这样的原文,我们要紧紧抓住起时间顺序,地点转换顺序以及事情的先后发生顺序。理清原文的条理,关注前后文的逻辑关系。

(二)论证型

论证型的发言是我们口译员平时最为常见的也是接触得最多的,这一类的发言结构清晰,转折明确,逻辑严谨。因此,翻译文章时,我们要把其中的逻辑关系经过分析后快速地译出,使译文连贯,条理清楚。

(三)会话型

会话型:此类话题语篇多见于陪同翻译中,表现形式有寒暄、会谈、采访和闲聊。虽然会话型的发言往往比较随意,通常是“想到哪说道哪”,主题经常切换,而且由于不同文化背景的发言人的思路逻辑也会有所区别,但是在这样的会话中仍有规律可寻。译员在翻译时,需要抓住说话人的思路,寻找出其中的逻辑关系。

三、如何提高逻辑分析能力

(一)听辨理解阶段

在听辨理解阶段,我们可以采取就所听内容进行提问的方式建立逻辑关系。比如可以将注意力放在what、who、when、where、how和why等几个因素上。通过这种方式增强逻辑分析,努力跟上发言人的思路,从而对所听语篇有一个正确的理解。我们可以分析句子与句子,句子与段落,段落与段落之间分别是怎样的逻辑关系,调动非语言因素对所听到的内容进行分析、整理、补充及联想。

(二)笔记阶段

语文逻辑关系篇(4)

中图分类号:B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0-0065-02

认知逻辑是研究人的认知过程及其规律的逻辑系统,是认知科学发展中出现的一门新学科。所谓认知就是指从脑和神经系统产生心智的过程。认知科学就是研究心智和认知原理的科学,它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兴起的一门交叉性学科,涉及心理学、神经科学、计算机科学、哲学、语言学和人类学六大支撑学科。这些学科又产生出诸如控制论、神经心理学、神经语言学、心理哲学、语言哲学、认知人类学等许多新兴的分支学科。认知逻辑也是现代逻辑发展中出现的一个新领域。与传统逻辑大不相同的就是它关心人的存在,并将人的因素引入其理论中。从此意义上讲,认知逻辑也是一门人学。阐释认知逻辑中的人学蕴含,对于全面准确地理解现代逻辑和认知科学,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理论的把握――认知逻辑中所体现的人学蕴含

认知逻辑中人学思想的体现是从三个方面展示的。

第一,语言学基础上涉及人。

众所周知,思维模式是逻辑的主要研究对象,语言是其基础。因此可以说,逻辑是建立在某一特定语言基础上的关于思维模式的理论。语言有自然语言和形式语言之分,推理模式和方法也有归纳与演绎之别。逻辑系统的区分就是依据语言基础、推理方法与推理模式的不同来进行的。单从语言基础来看,传统逻辑的基础是自然语言;数理逻辑的基础是形式语言;现代逻辑其他系统的基础也是形式语言;现代逻辑中认知逻辑的基础则是回归的自然语言。所谓回归的自然语言就是指从自然语言出发,经过形式语言的发展,再回到自然语言的这样一种辩证运动过程以后所形成的自然语言。显而易见,这种经过肯定――否定――肯定的辩证运动过程的自然语言更加丰富,包含了人类语言的全部内容。自然语言的回归始于维特根斯坦,经由日常语言学派尤其是乔姆斯基、蒙太格、奥斯汀和塞尔等人的发展而日臻成熟。由此也形成了三个新兴的语言学研究领域即语用学、语形学和语义学。现代语言学家又把三领域的研究成果应用于人类认知研究,于是就产生认知语言学,亦即认知逻辑的基础。

认知语言学经历了以乔姆斯基为代表的唯理主义和以拉柯夫为代表的经验主义两个发展阶段。乔姆斯基是从生物学的视角来研究认知语言的,“认知系统的进化……一般的进程是由遗传决定的”[1]13,可分为“心理学”和“生理学”层面的研究。可以看出,乔姆斯基对语言的研究涉及了生物体,但其研究主要是理性主义的、形式化的。“转到对认知能力和认知结构的研究……是以不同的方式用严格的公式做出的”[1]16。而拉柯夫则强调认知语言学的经验论基础,这是源于其“体验哲学”的经验主义思想。拉柯夫在其著作《体验哲学――涉身的心智及其对西方思想的挑战》中把经验主义基础表达成:心智是涉身的、思维是无意识的、概念是隐喻的。由此可见,拉柯夫的理论考虑到了认知个体的差异。总之,认知语言学基础涉及了人,关注了语言的使用者。

第二,研究方法上关心人。

从理论体系上看,认知逻辑是由现代逻辑学和现代语言学共同支撑的。所以,在研究方法上,认知逻辑兼用了这两门科学的方法,这是其他逻辑研究所不具有的。现代语言学的方法有唯理主义和经验主义两种基本形式。唯理主义形式主要指乔姆斯基的语法学和蒙太格的语义学,经验主义形式主要是拉柯夫的认知语言学,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和塞尔的语用逻辑则是两种形式间的过渡。从乔姆斯基的语形学、蒙太格的语义学,到奥斯汀和塞尔的语用学,再到拉柯夫的认知语言学,现代语言学从完全形式化的方法发展到加入人的体验和反省因素,内涵是越来越丰富。现代逻辑方法的基础是唯理主义和形式主义。纵观西方逻辑发展史,不难看出,逻辑学家试图建立一种具有普适性的思维模式,欲使“逻辑”成为“思维立法者”,忽视了地域、语言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对人的思维模式的影响。直到1931年,哥德尔定理的发现才唤醒人们对诸如形式系统的限度、形式化方法的局限、人的认知范围和认知能力等问题进行重新思考。因此,在认知科学和现代逻辑的发展中拉柯夫所建立的体验哲学方法就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了。他考虑到了个体的差异、环境因素的不同对思维模式的影响。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不论是现代语言学方法还是现代逻辑的方法,对于认知逻辑来讲,都离不开经验,离不开对人的思考和对人的关心。

第三,学科体系上以人为中心。

认知逻辑是研究认知规律的逻辑理论,包括哲学逻辑、语言逻辑、心理逻辑、文化与进化的逻辑、人工智能的逻辑、神经网络方法和网格逻辑。这些不同的逻辑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探索人类的心智问题。

哲学逻辑主张放弃作为“思维立法者”的观念。推理的逻辑模式只是逻辑学家设想的,与实际发生情况未必吻合;逻辑只是思维的工具,而工具是人为的,且不只有一种。因此,没有一种绝对的逻辑标准。语言逻辑要求既关注逻辑与语言尤其是自然语言的联系,也关注逻辑在日常语言和日常生活中的使用,更要关注语言的使用者以及语境对语言含义的影响。因为逻辑模式不是抽象的、与人无关的模型,而是活生生的、供人使用的,服务于人的。

逻辑学与心理学交叉而产生的心理逻辑,则把人的心理活动看作是一种逻辑思维。因此,逻辑思维受心理、经验、情景等因素的影响。这可从认知的分类上得到解释。认知既包含感觉、知觉、表象、注意等感性认知形式,也包含概念、判断、推理等理性认知形式。其中感性认识形式是与身体相关的、无意识的。

文化与进化的逻辑主要研究不同文化背景对逻辑思维的影响。民族不同、语言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的人具有的认知模式也有所不同,这样,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语言的不同民族对相同的符号刺激会有不同的解释、对于具有隐喻性的概念和语句会得到不同的心理暗示。即是说,逻辑具有民族差异性。比如西方逻辑崇尚理性看重演绎原则,东方逻辑重视经验倾向归纳和类比方法。但是不同的逻辑体系均服从人类共同的认知原则。

神经网络方法和网格逻辑就是根据神经网络的原理发展了网格计算技术的逻辑理论。脑与神经科学的研究,发现神经元的联结方式是网络的,其运算方式是并行分布式的。人的大脑是最复杂和最先进的认知系统。由于个体的脑和神经系统的差异,他们的心智也就具有不同的特征,在认知模式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别。

可以看出,认知逻辑是将语言、逻辑与认知整合而成的一个体系,它是以人为中心的,从语言、心理、脑与神经、文化与进化等多方面介入对人的生理、心理、语言和文化进行研究的。

二、理论的思索――认知逻辑中人学思想的当代启示

立足于当代科学发展实际和中国现实情况,阐释认知逻辑中的人学思想,有助于人们对认知逻辑有更全面的认识和了解,也体现出新时期科学发展中对以人为本思想的贯彻,在当前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对执政党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如前所述,认知逻辑是逻辑学与认知科学交叉发展的新领域,它的语言基础、研究方法以及逻辑体系都涉及经验。因此,与其他逻辑相比,认知逻辑最大的特点就是对人的关心。其他逻辑之所以不关心人源于“逻辑为思维立法”的观念。逻辑学只有抽去人的因素,才具有普适性,适用于一切人。不论传统的三段论、假言推理还是一阶逻辑,都曾经被认为是普遍原则、是与时空无关的“永恒的宇宙真理”,适用于一切人。但著名的沃森试验已证明了逻辑推理是和与身体直接相关的心理状态相关的。由此可见,试图建立与人无关、从而适用于一切人的思维规律的逻辑学的想法和做法受到了极大挑战。经过上述分析可知,认知逻辑不再漠视人的存在,而是在其理论中引入了人的因素,把诸如感觉、知觉、表象等感觉经验的基本形式和作为思维起点的概念引进逻辑学的视野,做逻辑的分析。其建立的逻辑理论不是适用于一切人的。认知逻辑的建立使当代逻辑的发展适应了认知科学发展的需要。

语文逻辑关系篇(5)

一、经贸英语口译显性和隐性逻辑关系分析

释意理论认为口译所涉及的意义信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显性信息”,另一类为“隐性信息”(鲍刚,2011)。

1.经贸英语口译显性逻辑关系的分析

显性逻辑关系指的是语篇中存在的表示逻辑语义关系的连接词语,句与句之间关系明显,语义清晰(黄晓佳,2010)。在此可以称为逻辑连接词。通过这些词,译者可以迅速判断各个句子之间的相互关系。商务口译的特点锱铢必较,不可大意。

例1:第一,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困难加大,特别是由于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幅度大,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极有可能减少。第二,在我们的面前遇到一系列“两难”的问题。经济发展慢了不行,因为那样就业压力就会更大。但是快了也不行,因为那样会使得经济生活长期处于紧张阶段,难以为继。

First, we face considerable difficulties in increasing grain output and farmers’ income. In particular, because of the soaring prices for capital goods, the scale of fixed-asset investment may be decreased. Second, we are facing a series of dilemmas. A slow economic growth rate won’t do, because it would make it more difficult for us to create jobs. Yet, too fast a growth rate won’t do either, because if the economy is over-stretched for a long time, it’s an unsustainable situation.

本例第一部分总述宏观调控,再分述其原因;第二部分总述两难问题,再分述两难的两个方面。层次分明,逻辑清晰。译员能够通过依次使用first, because of, second, because, yet等逻辑连接词来体现这两个方面的逻辑结构。

二、经贸英语口译隐性逻辑关系的分析

在很多情况下,汉语分句之间没有任何关联词语,而是通过语序或内在的逻辑语义联结,这种暗含的逻辑关系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脱离语言外壳,理解源语内在意义,抓住隐蔽性逻辑关系,这样才能保证商务口译的质量,不会带来经济利益上的损失。

例2:我能够理解,跨国公司的财务和记账都是单独核算的。在中国出现了许多联合企业,(虽然)都是社会主义所有制,(但)联合企业内部各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I understand the branches of a multinational are independent in their financing and accounting. In China, we have a lot of associated enterprises. Though they are of socialist ownership, each unit within the associated enterprise is independent in finance and is responsible for its own financial gains or losses.

这段话存在潜在转折关系,即“虽然都是社会主义所有制,但…”。这个时候需要译员脱离语言外壳,精准地进行翻译。

三、训练经贸英语口译逻辑思维

在商务英语翻译过程中,逻辑关系不当往往会造成信息变化和流失,带来误解甚至是损失和失败。因此,译员要在商务口译的听解,笔记和产出三个阶段特殊注意。

1.理解阶段进行显性和隐性逻辑关系分析

在理解阶段,要仔细听文中是否出现了逻辑连接词。若出现逻辑关系连词,就可称其为显性逻辑关系,很容易区分出层次。常见的逻辑连接词及表示的逻辑关系在此不做赘述。

2.有意识安排笔记布局,形成清晰逻辑层次

口译笔记是译员在口译现场通过一定的职业化手段即席、迅速地通过整理源语思维路线来标定源语内容、关键词语和逻辑关系的“提示性”笔记(鲍刚,2011)。译员要有意识地安排笔记布局,形成清晰的逻辑层次。译员可将听到或理解到的逻辑连接词写在笔记的左边,文章层次用箭头、括号等划分。

3.逻辑关系准确还原,并做适当调整

语文逻辑关系篇(6)

一、引言

大学英语听力的重要性在《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已经得到体现。《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提出:“大学英语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特别是听、说能力。”另外,大学英语四六级改革后听力占35%凸显了听力的重要性。然而长期以来,大学英语听力教学却由于学生因素、教师因素和学校因素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教学实际成效不大。笔者在多年的实践教学中发现英语听力文本中考察逻辑关系识别、逻辑推理等相关知识较重,而大多数学生却在听力理解中没有逻辑意识,不具备相应的逻辑思维能力。笔者结合逻辑思维培养与英语教学研究的现状和对本院部分学生的问卷调查与分析阐释在大学英语听力教学中培养学生逻辑意识的重要性。

二、逻辑思维培养与英语教学研究的现状

语言和思维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语言作为交流的工具,离不开思维,人们一方面用外部言语表达,另一方面用内部言语进行思考。

对于逻辑思维能力培养对英语教学的促进作用,外语教学者们做了探究,目前国内的研究主要是探讨逻辑思维能力在英语阅读、翻译和写作中的作用。如张孝军在其文中提到在大学英语教学过程中,思维差异问题要“融入”思维差异教学,采取不同方法,挖掘深层思维差异,特别是在阅读过程中,应深度挖掘英语逻辑思维,以期对大学生的英语阅读技能的培养有所帮助。郭剑虹则提到逻辑思维在翻译中的作用,他认为逻辑思维在翻译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词义的确定,句式的选择,以及篇章内在关系的判定都离不开逻辑思维。逻辑思维还对创造性的翻译结果进行检验和修正,抽象概括出明确的概念,选择正确恰当的判断,达到译文最优化。董晓民倡导大学英语听力教学与英语写作的整合应用。他认为大学生英语写作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词汇量匮乏、语言基础能力薄弱,尤其是文章重点不够突出,缺乏逻辑性和连贯性,听力教学应成为学生英语写作能力提高的一个较有效的切入点。

大多数外语教学者探讨了如何在英语阅读、翻译及写作教学中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而对于在听力教学中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的研究却较少。事实上,逻辑思维的运用在听力理解的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

三、对本院学生逻辑意识的问卷调查与分析

为了调查学生的大学英语听力学习情况和学生对听力中逻辑思维的了解,以及便于作者后期进行实证教学研究的可行性,笔者对自己所授课的长江大学文理学院2013级两个非英语专业本科班级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在大学英语听力教学中进行初期实施。问卷以单项选择题为主,也有少量多项选择题,设置问题围绕学生接触英语听力课程的时间,对英语的兴趣,对英语听力的兴趣,对听力中逻辑思维的了解及对提高英语听力的信心等进行。

针对学生对英语听力中逻辑思维的认识和了解设置了7个问题,其统计结果如下:

调查分析表明:大多数学生对英语听力还是感兴趣的,并且认为其很重要,但是对于英语听力理解中的逻辑关系不是很清楚,在听力中运用逻辑推理的频率也很低。虽然所有学生都认为在听力理解中需要运用逻辑思维,但是绝大多数学生却对在英语学习和英语听力中如何运用逻辑思维能力不了解。这一现状说明在大学英语听力教学中引导学生运用逻辑思维能力,培养学生的逻辑意识是很有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

四、在大学英语听力教学中培养学生逻辑意识的重要性

对于如何促进大学英语听力教学,研究者们做出了很多探索,贾赛桃提到了激发听力学习兴趣,树立良好心态;强化英语基础知识训练;适时进行听力技巧指导;强调听与写的结合;课内和课外结合。刘向红强调运用输入输出理论对大学英语听力教学改革的启示:(一)提高输入质量,实行英语听力分级教学。(二)增加输入数量:通过阅读增加文化输入;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促进学生自主学习。(三)重视输出活动,(视)听说结合、(视)听写结合。林玲建议变“听力教学”为“视听教学”或“视听说教学”,丰富课外作业。这些方法对于大学英语听力教学很有帮助,但是基于英语听力教学效果的不好,对提高英语听力教学的方法和策略研究应该继续不断地进行,并且从不同角度和方面尝试。

要提高学生的英语听力水平,我们就必须清楚听力理解的实质,听力理解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涉及各种因素,诸如语言、认知、文化、心理、社会认知等。1997年,G・Brown在对听力理解的性质总结中提出:“理解每一个单词在具体语境中的作用及与邻近单词的关联,理解一个句子中构成主语和谓语的那些词汇,并理解指代成分所指的人或物;根据语篇的局部语境所提供的知识和背景来理解语篇内容,并对语篇中所暗含的人际、空间、时间、因果、和意图关系作出正确的推理。”这些都说明了在听力理解过程中其实包涵运用逻辑思维的实质要求。

事实上,在大学英语听力素材中,不管是短对话、长对话、短文还是复合式听写,都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在听之前的选项预读中,具有一定的逻辑推理能力能更好地听懂内容,还可以让听力方式由被动盲目接受转变为主动有针对性地听。在听的过程中,更应该理解所听材料中的逻辑关系。在短对话的考查中有许多涉及句子逻辑关系的理解,特别是转折关系、因果关系。而在长对话中,能主动把握对话者交谈的逻辑思维是非常重要的。在短文听力中,清楚篇章的逻辑结构能全面整体地把握篇章的理解,这在复合式听写中尤为重要,根据上下文的逻辑关系,可以大致推测出空缺单词的含义。

五、结语

在大学英语听力教学中培养学生的逻辑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项研究不仅能探索培养学生逻辑意识的方法,有助于提高教师的大学英语听力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听力水平和逻辑思维能力,而且有助于将这一研究延伸到对“说,读,写,译”等课程的学生逻辑意识培养的研究中,全方位地促进大学英语教学,增强大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2]张孝军.逻辑思维与英语阅读技能培养[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5,06.

[3]郭剑虹.逻辑思维在翻译中的作用[J].沈阳大学学报,2004,06.

[4]董晓民.大学英语听力教学与英语写作的整合应用[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教育科学).2011,08.

[5]贾赛桃.大学英语听力教学的几点思考[J].科教文汇,2007,12.

语文逻辑关系篇(7)

一、逻辑的定义

在逻辑学家们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什么是逻辑”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历史上是众说纷纭。周礼全也曾经说:“逻辑的概念是发展的,一千年前,人们大概不会认为归纳逻辑是逻辑;一百年前,人们大概也不会认为递归论是逻辑。不要争论是不是逻辑,这要看如何定义“逻辑”。”在他的自然语言逻辑研究的代表作《逻辑-正确思维和有效交际的理论》中,认为逻辑是交际的工具,可以为更好的交际服务。这些话,都充分说明了周礼全的大逻辑观,认为关于逻辑的定义是随着时代得变化而不断丰富发展的。所谓大逻辑,就是广义的逻辑,从亚里士多德传承而来。在我国,周礼全一直倡导发扬亚里士多德的大逻辑传统。而众所周知,在形式逻辑发展成学科之后有两大发展趋势,其一就是数理逻辑,周礼全在模态逻辑研究方面也造诣极高,他于1986年出版了我国第一部模态逻辑方面的专著《模态逻辑引论》。代表我国逻辑研究的最新发展方向之一的逻辑学家鞠实儿提出的“广义论证”理论认为“逻辑”一词可用来谈论非西方文化中的那些与西方文化中逻辑不同的东西,而且不同的文化可以有不同的逻辑。这些研究思想都深受周礼全大逻辑观的影响。

二、自然语言逻辑研究论文联盟

国内公认,自然语言逻辑是周礼全倡导的研究方向。周礼全受罗素的影响很深,他在大学期间就把重心放在了逻辑实证主义上。他的自然语言逻辑思想萌芽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历时四十年,周礼全主持编写的他的代表作《逻辑-正确思维与有效交际的理论》,标志着他的自然语言逻辑思想的成熟。他吸收了皮尔斯、莫里斯等人的观点,经过深入的思考提出了意义的分层理论,语境,情感在推理中的作用以及成功的交际这四个研究问题。下面我们就对周礼全的四个研究重心做具体阐述。

1、意义分层理论。周礼全认为一个语言形式的意义,就是根据语形,语义和语用的规则和交际语境,语言的使用者应用这个语言形式所表达或传达的思想感情。据此定义,可以把语言的形式划分为抽象语句、语句、话语和交际语境中的话语。这四种语言形式的意义是相互联系的,较为简单的语言形式的意义作为有机成分被复杂的语言形式的意义所包含。四层次理论是周先生的一个创新,是语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发现。

2、语境问题。语境是周礼全自然语言逻辑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从意义研究中发展而来。他将语境分为四种:co,cs,ch,csh.这种划分是以与以往不同的新的角度为出发点的。co所包含的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说话者不一定知道的因素,cs表示说话者知道的语境知识,ch是指听话者知道的语境知识,csh则是听话者和说话者都知道的语境知识,这些与预设,隐涵,意义和推理等研究都关系十分密切。

3、推理过程中情感的作用。1996年9月,周礼全在同浙江逻辑工作者的座谈中提出“情感在推理中的作用”的研究课题。早在1978年,周礼全就提倡自然语言研究要带有感彩的语句,但是情感一直是逻辑研究中的,是心理学的范畴,评价语句仍然属于语句,但是情感却可以超越语句,在人们的日常生活推理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4、成功的交际。对于什么是交际,什么是成功的交际,他都做了明确的解释:“说话者应用语言把自己的思想感情传达给听话者,从而使听话者产生某种思想感情,这就是交际。”“说话者应用语言把自己的思想感情传达给听话者,从而使听话者产生了说话者希望他产生的思想感情,这就是成功的交际。”而且,周礼全还给出了语言交际图式具体说明了准确的传达,成功的传达,准确的理解,成功的理解这几个概念。

语文逻辑关系篇(8)

[中图分类号]B81-0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9)12-0028-06

“是”是否是逻辑学所必需的东西?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回答:“是”在亚里士多德逻辑中是必需的,而在其他的逻辑学理论中则可能不是必需的,例如在现代逻辑中,“是”其实已经被抛弃了。程仲棠先生会认为,上述的回答显然不够彻底,“是”在亚里士多德逻辑中也是可有可无的,他本质上要反对的论题乃是“无‘是’即无逻辑”。通过证明“是”在亚里士多德逻辑是可有可无的、在斯多葛逻辑和现代逻辑中则根本不出现,他向我们表明,“没有‘是’逻辑照样运行,”(以下简称《无“是”即无逻辑:形而上学的逻辑神话》为程文)。在论证中,他将“逻辑”与“逻辑学”这些概念混为一谈,尽管他曾有意识地将“逻辑本体”与“逻辑载体”区分开来,但实质上并不能帮助我们弄清逻辑与逻辑学之间的区别。当然,他的这种尝试本身是积极的。与此相反,王左立先生则对区分“逻辑本体”和“逻辑理论”持批判态度,他认为,“没有客观的逻辑本体”,“逻辑理论的普遍性不在于逻辑本体,而在于规则”(以下简称《也谈无“是”即无逻辑》为王文)。可见,他并没有发现程先生的观点的问题所在。不仅如此,他还抹杀了逻辑本体,认为它“是一个形而上学的假设”。因此也可以说,他因批判过度而忽视了逻辑与逻辑学之间的实质性联系。

一、逻辑与逻辑学

逻辑学不同于逻辑,从直觉的意义上说,其不同之处在于后者似乎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前者则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例如文字)得以呈现于我们面前的东西。在不强调“逻辑”一词的严格意义的前提下,我们也可以这样来表述它们的区别:各种各样逻辑理论、系统使用了不同语言、采取了不同角度来刻画客观的但又无法被经验的逻辑(思维)。人们在谈论那些理论和系统时习惯于称呼它们为“某某逻辑”但是当我们着意要考察逻辑与逻辑学的关系时,则必须明确它们之间的区别。其实,程文的讨论也涉及到了两种“逻辑”,其一乃是张东荪等人提出“无‘是’即无逻辑”观点时所意味的。“逻辑”,其二则是可为全人类所共同具有的“逻辑”。这两种“逻辑”实际上有所不同,是两个层次的东西。关于此点,王路先生指出,“逻辑有两个层面,一个是思维活动的层面,另一个是理论的层面。……逻辑没有民族性,而表述逻辑的语言具有民族性。”于是,就程文的引文而言,第一种“逻辑”显然是指“由语言表述出来的”具体的逻辑体系或逻辑理论,即逻辑学,而第二种“逻辑”则是“被语言所表述的”逻辑或逻辑思维。但问题是,程文在提出其所要反对的观点即“无‘是’即无逻辑”时,并没有明确指出其中的“逻辑”一词究竟是指逻辑还是逻辑学,更没有对二者加以严格的区别。

假设程文的引文准确无误,那么张东荪在论述其观点时,总是针对“形式逻辑”或“西方式的逻辑”。如“张东荪认为,形式逻辑是西方语言系统的产物,中国语言不合于其系统,自与此种逻辑有‘杆格不入’之处。”“(张东荪)最后作出结论说:‘此即所以中国没有西方式的逻辑的缘故了’”。显然,张东荪在这里所谈的“逻辑”乃是一种逻辑理论或逻辑学说,是逻辑学。而且程文也肯定了这一点,因为作者说:“我也认为:‘中国古代没有逻辑学,而只有逻辑理论的萌芽。’”“张东荪基于文化主义逻辑观而创立的无‘是’即无形式逻辑论,就为‘是’的逻辑神话奠定了基础。”而这里所谓的“形式逻辑”或“西方式的逻辑”准确地说是指亚里士多德逻辑,的确只产生于西方,即为使用包含to be语言的民族所创造,它当然不是某种可以为全人类共同具有的“逻辑”(这里的“具有”不是就使用而是就创造的意义而言)。但是从将“中国古代无逻辑学”说成“中国古代无逻辑”那一刻开始,程文就注定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按照‘核心’说,逻辑只属于语言中含有‘是’的民族,无‘是’的民族(多半是非西方民族)即无逻辑,不但没有逻辑学,而且没有逻辑思维,这样,逻辑具有全人类性质的论题岂不是完全落空?”如果受到民族自尊心的激发,我们也许会同意上述质疑,而且“无‘是’的民族没有逻辑思维”这样的观点也的确很荒谬。然而,这里却产生了一个严肃的问题:程文所质疑的不应该是“无‘是’即无形式逻辑”吗?程文的论点悄悄地发生了转变。无疑,这是由概念上的混淆所造成的。

这种混淆在程文中还有多处体现。程文在开始处明明要反对的是“形而上学与逻辑学之间具有共同的核心”这个观点,即“从无‘是’即无本体论,推出无‘是’即无逻辑学。这是一个类比推理,依赖于一个哲学预设:形而上学(核心就是本体论)与逻辑学的根本性质是相同的。”但在接近结尾处得出的结论却是“逻辑和形而上学也不可能有共同的核心”。因为,逻辑“不受语言的支配。不会因语言的不同而异”,而形而上学则“没有全人类性,是依赖于西方语言的”。Ⅲ单独而言,两处的具体论述并没有什么问题。它们有着独立的意义。但在将它们纳入同一个论证的整体之中后,我们明显可以感觉到整个论证的问题所在:后者的“逻辑”与前者的“逻辑学”含义根本不同,而在程文那里最终还是被等同视之。尽管“逻辑和形而上学有共同的核心”这样的观点的确存有问题,因为正如程文所表明的那样,现代逻辑中是没有“是”的,但归根结底,程文所要反驳的应该始终是“王路先生的观点”才对。而事实上,王路先生也指出,“当我说逻辑以‘是’为核心的时候,我指的是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而不是指现代逻辑……当我说形而上学以‘是’为核心的时候,我指的首先是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程文似乎没有注意到这其中存在的差别,于是为了证明“是”不是“逻辑”所必需的东西,不得不求助于区别“逻辑本体”和“逻辑载体”这两个概念。当然这种尝试的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区别乃是在没有摆脱上述混淆的前提下进行的。程文认为,“‘逻辑本体’……指的就是‘逻辑本身’。追问‘什么是逻辑本体’,就是等于追问‘逻辑是什么’或‘逻辑研究什么’,所以,‘逻辑本体’、‘逻辑本身’与‘逻辑的研究对象’,实质上是同一概念”。对于“逻辑本身”,可有两种追问方式:(1)如将此处的“逻辑”理解为“具有全人类性的逻辑”,即“逻辑是什么”;(2)如将此处的“逻辑”理解为“由语言描述出来的逻辑”,即“逻辑学是什么”。但是,就“逻辑的研究对象”而言,这里的“逻辑”必定是指“逻辑学”,确切地说,是某种“逻辑学说”或“逻辑理论”。程文谈到,表示逻辑本体的语言形式可以不一样。同样的逻辑本体可以由于表达语言(即逻辑载体)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逻辑理论。那么这里的“逻辑本体”似乎就不能在“逻辑学”的意思上等同于“逻辑本身”,因为逻辑本体如果是逻辑载体所耍

表达的对象,那么就不能是各种各样的逻辑学说、理论。一个是所要表达的对象,一个是表达之后的结果,两者显然不同。不过,即便我们承认,程文这里所论述的“逻辑”是第二种理解意义上的“逻辑”,“逻辑学本身”即逻辑学所是的东西也不等同于“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因为,程文举例说,传统词项逻辑实质上是类逻辑,类之间的关系和规律就是其研究对象,即逻辑本体。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所谓逻辑本体,实际上是指逻辑学本体。当我们问“传统词项逻辑的逻辑本体是什么”时,按照程文的意思,也就是问“传统词项逻辑是什么”。而对此的回答则是“类之间的关系和规律”。这实际上也是“传统词项逻辑研究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但是我们怎么能说传统词项逻辑就是其所研究的对象即“类之间的关系和规律”呢?事实上,程文的意思应该是传统词项逻辑所表达的本体意义上的逻辑乃是“类之间的关系和规律”,尽管这种观点可能有问题,但这种表述是没有问题的。只不过程文没有说清楚这一点,之所以如此,还是因为其混淆了“逻辑”和“逻辑学”这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

此外,程文似乎有意于将某种逻辑理论(例如三段论)作为一个层次,而将以不同语言表述该逻辑理论形成的东西(例如亚里士多德表述的三段论和严复表述的三段论)作为另外一个层次。但问题在于,当其谈到“逻辑本体”和“逻辑载体”的区别时,逻辑理论则相当于逻辑载体;而当其谈到“传统词项逻辑”及其不同的表述方式时,似乎又将逻辑理论放到了逻辑本体的层次。诚然,我们可以将后者视为在逻辑学层次上的再次分层。然而这种理解并不能全面地展现程文的本意,其中之混淆可见一斑。纵观程文,其为了反驳“无‘是’即无形式逻辑(或西方式的逻辑)”(确切地说,这里的形式逻辑是指亚里士多德逻辑。如果其指的是包括现代逻辑在内的所有逻辑学说的话,那显然是一个假的陈述。因为即便这种观点的持有者自己也会承认,现代逻辑中没有“是”。而这样一来,程文也就至少失去了一半的意义)就将这个论题换为“无‘是’即无逻辑”

(显然将某种逻辑学说或理论与逻辑混淆了)。然后又将“逻辑”与“逻辑学”混为一谈,通过论证所有的逻辑学说或理论都可以没有“是”,进而说明其所要反驳的观点不成立,最终将该观点发挥为“无‘是’即没有逻辑学,没有逻辑,甚至也没有逻辑思维”,并对之一番痛斥。可以说,概念的混淆恰恰在程文的论证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逻辑与语言

如果说,从论点的转换来看,程文将逻辑视为逻辑学,这是一种混淆,那么在王文那里我们看到了另外一种混淆,即将逻辑学视为逻辑。

对于程文区分出逻辑本体和逻辑载体(尽管这种区分并不清楚),王左立先生给予了批判:“因为逻辑理论所规定的只是语言的使用方式,所以对于逻辑理论来说,逻辑本体的假设不仅是靠不住的,而且是不必要的”。可能由于程文对于“逻辑本体”概念并未做出清楚而准确的说明,所以在这里,王文使用了“逻辑本体的假设”一词。与程文中的混淆不同,王文取消了逻辑的独立意义,而将其归之于逻辑学,把逻辑所具有的普遍意义视作在逻辑学中做出规定的结果。这是另外一种逻辑与逻辑学之间的混淆,澄清这种混淆,必须确立这样的信念:逻辑有着区别于逻辑学的独立的本体意义。

于是,我们首先应该考虑这样一个疑问:逻辑本体即“逻辑’’是由假设产生的吗?王文的回答是肯定,这是混淆逻辑与逻辑学的直接原因。反驳由三个部分构成。(1)要说明王文据以取消逻辑独立意义的理由并不充分,即将逻辑视为本体性质的东西并不会造成巨大的危害。(2)指出取消逻辑的独立意义会导致王文的观点内部产生问题。(3)给予逻辑独立的本体意义以较为合理的解释,以便明确,在这种意义上逻辑与逻辑学之间差别是不可以消除的。于是,即便我们相信或坚定地认为,存在“逻辑,,这样的东西,这的确可以算得上是一种逻辑实在论,但这也并不意味着逻辑实在论就是错误的形而上学理论。王文在这里并没有给予太多的论证,而是认为叶峰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实际上,正如叶峰所说的,“数学实在论与科学实在论是不同的观点”。数学实在论与逻辑实在论同样也是不同的观点,因为前者的问题源于其承认无穷数学对象的存在,导致了认识论难题;后者主要强调的乃是逻辑真理的客观性,以及逻辑是一种发现而不是发明。因此即便数学实在论被证明为是一种“错误的形而上学理论”,这并不代表逻辑实在论也是如此,至少这并不为前者的“错误”所直接蕴含。

既然谈到“逻辑”这个东西是否客观存在的问题,那么难免会产生逻辑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对立。就承认逻辑的客观性而言,无疑就是一个实在论者;那么王文所持的无疑就是反实在论的立场,因为其否认了逻辑(本体)的客观性。如果再进一步追究的话,王文的观点应该非常类似于一种约定论,因为王文认为。“逻辑理论的普遍性不在于逻辑本体,而在于规则。接受一种逻辑理论就是接受一种使用语言的规则”:“人们无法根据逻辑本体构造逻辑理论。在构造逻辑理论时,人们所能凭借的只有语言。语言的结构对逻辑理论的产生有直接的影响,逻辑理论的形态也必然受到语言的约束”,而约定论则是反实在论的一种,其主张逻辑命题的必然性或普遍性“来自于我们使用我们自己语言的方式”。显然约定论也是遭到质疑和批判的,而其中恰恰有意思的质问正是:“如果逻辑真理只是由于我们随意选取的某些语义规则和约定为真,那么它们怎么可能普遍适用于一切科学领域,独立自存的世界为什么会服从我们中某些人的一时兴趣呢?”。如果王文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回答,即逻辑真理(或逻辑命题)具有普遍性,乃是因为承认(构造)这些逻辑命题的逻辑理论普遍地被人们所接受,人们遵守理论中的那些规则,因为它们被认为是正确的。然而,这里可能存在这样的循环论证:那些逻辑命题和规则为何被“普遍地”接受?显然因为它们是正确的或具有普遍性;为何它们是正确的或具有普遍性?乃是因为我们接受了(或承认了)它们。约定论难以摆脱追问,就像难以避免如此循环的回答一样。即便我们抛开约定论的问题,王文同样会面临这样的质疑:虽然一个逻辑理论在给出规则时依照的是语言的形式结构,那么语言的形式结构又是从何处而来呢?对语言的整理只是将这些形式结构发掘出来而已。如果它们也是构造的,那么尽管构造时可能很随意,但也得(或许是不自觉地)遵守起码的规则,即构造必须是逻辑的,因为逻辑将指明,哪些随意性的构造可能导致诸如循环论证或矛盾等不好的结果。否则,我们如何能从构造出来的东西中发现“正确的形式”呢?然而按照王文的观点,一切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不是在构造之后才会产生的吗?似乎逻辑有可能在构造行为发生之前就存在着,因为我们的一切行为及结果如果要具有合理性、正确性或普遍性就必须首先有一基本的判定原则,在一切关于合理性、正确性或普遍性的问题产生之前,首先应该问的则是是否合乎逻辑。在这里,王文的观点遇到了麻烦:逻辑的规则是通过构造而产生出来的,但是构造本身又必须遵守逻辑的规则,而构造要遵守正在构造的原则,这正如工匠用一个正在锻造的锤子来锻造这个锤子一样是不可能的。

但是如果承认“逻辑”这样的东西是实在的,那么麻烦似乎就可以消除了。然而,王文指出,如果逻辑是一种实体,那么我们就落人了“柏拉图主义的窠臼”。事实上,王文将弗雷格与柏拉图主义相提并论并不十分妥当,因为柏拉图认为我们感官所直觉的世界并不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世界,而是变动不居、虚幻的世界,是实在世界的表象或现象。但是弗雷格显然并没有这么做,他只是认为“思想是不能由感官感觉的东西”,而且“也不是表象”,所以它必须属于第三种范围,“属于这种范围的东西在它们不能被感官感觉这一点上是与表象一致的,而在它们不需要它们属于其意义的承载者这一点上是与事物一致的”。实际上逻辑并不是所谓的实体,它既不类似于实际存在的事物,又不是像飞马那样的虚构对象,也不像数学研究的抽象对象。因为实体要么被理解为“在最严格、最原始、最根本的意义上说,是既不述说一个主体,也不在一个主体之中”(此为第一实体),要么被理解为“作为属包含第一实体的东西”。显然逻辑既不是个体,也不是所谓的属,正像数学关系本身不是实体一样(尽管实在论者认为数是抽象个体),逻辑也不是实体。

正如有的哲学家所说,“逻辑充满世界”,但逻辑却不是物质世界中的任何感觉事物。对于所有的感觉事物,我们都能说出有意义的命题,因为这些命题表达了关于感觉事物的事实。“逻辑不是一种学说,而是世界的一个映像。逻辑是先验的。”这就意味着,逻辑不在世界之中。因此,逻辑应该是不可说的。我们无法像描述一座雕像那样直接用我们的语言对逻辑进行刻画。然而,我们显然可以通过分析那些体现逻辑的语言来了解逻辑。逻辑整个地体现在我们的语言之中,它不是显现于语言的内容上,而是展现在构成语言的结构上,而语言并非指一般意义上的言语,乃是命题的总体。就语言的具体内容而言,我们不能称其为逻辑的或非逻辑的,所以逻辑并不体现于单个的原子命题(如“亚里士多德是哲学家”)或命题变元(如“p”)上。当我们称一个东西是逻辑的,总是就其结构形式而言,而当我们说一个形式是逻辑的,实际上是说所有具有这种形式的命题都是真的。因此,逻辑不是体现在任意的命题形式之中,在“Fx”和“FxQx”这样的命题形式中我们依然看不到逻辑,只有在“FxFx”这样的命题形式中,逻辑才得以体现。于是可以说,逻辑体现在逻辑命题(重言式)的结构形式之中。这种结构形式在语言(不管是自然语言还是人工语言)从来都是表现为一种语言的结构形式,因而我们不能说这样的语言的形式结构就是逻辑,但逻辑乃是体现于此的。虽然我们无法明确。这是否是解释逻辑独立的本体意义的唯一理论,但上述观点至少给我们提供了另一个不同于王文的更为合理的思考方向。沿着这种方向,我们发现,逻辑不同于逻辑学的地方恰恰在于其具有本体性质,并非像逻辑学的系统或理论那样由假设或构造而成,而是具有独立意义的、客观的。面对王文抹杀逻辑本体(或本体性质的逻辑)从而产生在其理论内部无法消解的问题,承认一个客观实在的逻辑对于逻辑命题(真理)的普遍性而言的确是必需的。当然如果我们能够证明,这个客观实在的逻辑并不像王文所意味的那样是一个实体,因而它与所谓柏拉图主义没有关系,那么王文的反驳自然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三、合乎逻辑与“必然地得出”

逻辑是实在的,而又不像实体那样。就像框架之于建筑的情况一样,能够被我们感觉到的就是墙与屋顶,而建筑的框架并不是某种物质性的东西。然而,我们却不能否认这个建筑是有框架的。如果不幸的话,一场大火将建筑毁掉,我们会发现,在原来的墙和屋顶成为断壁残垣的同时建筑的框架也不见了。或许有人会因此反对说,框架依附于物质性的墙和屋顶。然而,当我们考察的不是一个实在的建筑而是一张建筑框架图时,就会发现没有那些物质性的墙和屋顶,框架依然是实在的,尽管这时框架是通过线条表现出来的(事实上,线条表示的不是框架,而是墙与屋顶)。我们如果非要说框架依附于一定的物质,那么至少这种依附关系不同于门窗与墙之间的依附关系。因为,框架整个地是从那些建筑或建筑图中显现出来的,它与那些墙、屋顶以及线条一样是实实在在的。如果这一点还不能让人信服,那么原因可能就是,我们总是以为结构是我们能够通过感官觉察出来的。为了更为本质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承认无论是建筑还是建筑图都能够帮助我们“看到”框架,其中我们见到的墙、屋顶都确有其物,我们所见到的线条确有其代表物,可是框架既不是“其物”,又不代表“其物”。或许我们可以说其背后也有一个东西在支持着它,但不管怎么样,那个东西肯定不是什么心理构造出来的东西。因此,我们应该理解弗雷格的真知灼见,当一个东西不是心理的东西,那么就肯定是实在的,无论它是实在的物质还是实在的结构。逻辑的实在性也如此。然而,人们恐怕更倾向于认为,逻辑与建筑的框架不完全相同,而命题(或语言)的结构却与框架相似。这一点并不是关键,关键在于上述说明了,的确有第三种类型的实在,其既不同于具体事物的实在,又不同于心理产物的实在(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因而逻辑是实在的,其实在性是不可否认的。其实在性的确立,产生了这样两个有利的结果:(1)这再一次说明,逻辑学的理论或系统可能包含了主观构造的因素,这与逻辑不同;(2)与我们的常识不相一致的是,即便一个理论或系统通过“必然地得出”将逻辑刻画出来(即做到了合乎逻辑),也不能说其本身就是逻辑。显然,这是我们难以严格区分逻辑与逻辑学的病根所在。第一点在前面我们已经做出较为详细的讨论,下面将着重说明后一点。

语文逻辑关系篇(9)

【关键词】经典逻辑/非经典逻辑/演绎性/数学化/部门化/哲学逻辑classicallogic/non-classicallogic/deduction/mathematicalization/departmentalization/philosophicallogic

【正文】

哲学逻辑的崛起引发一系列理论问题。我们仅就其中几个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经典逻辑和非经典逻辑的界限

在这里经典逻辑是指标准的一阶谓词演算(CQC),它的语义学是模型论。随着非经典逻辑分支不断出现,使得我们对经典逻辑和非经逻辑的界限的认识逐步加深。就目前情况看,经典逻辑具有下述特征:二值性、外延性、存在性、单调性、陈述性和协调性。

传统的主流观点:每个命题(语句)或是真的或是假的。这条被称做克吕西波(Chrysippus)原则一直被大多数逻辑学家所恪守。20年代初卢卡西维茨(J.Lukasiwicz)建立三值逻辑系统,从而打破了二值性原则的一统天下,出现了多值逻辑、部分逻辑(偏逻辑)等一系列非二值型的逻辑。

经典逻辑是外延逻辑。外延性逻辑具有下述特点:第一,这种逻辑认为每个表达式(词项、语句)的外延就是它们的意义。每个个体词都指称解释域中的个体;而语句的外延是它们的真值。第二,每个复合表达式的值是由组成它的各部分表达式的值所决定,也就是说,复合表达式的意义是其各部分表达式意义的函项,第三,同一性替换规则和等值置换定理在外延关系推理中成立。也是在20年代初,刘易士(C.I.Lewis)在构造严格蕴涵系统时,引入初始模态概念“相容性”(或“可能性”),并进一步构建模态系统S1-S5。从而引发一系列非外延型的逻辑系统出现,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和认知逻辑等等出现。

从弗雷格始,经典逻辑系统的语义学中,总是假定一个非空的解释域,要求个体词项解释域是非空的。这就是说,经典逻辑对量词的解释中隐含着“存在假设”,在60年代被命名为“自由逻辑”的非存型的逻辑出现了。自由逻辑的重要任务就在于:(1)把经典逻辑中隐含的存在假设变明显;(2)区分开逻辑中的两种情况:一种与存在假设有关的推理,另一种与它无关。

在经典逻辑范围内,由已知事实的集合推出结论,永远不会被进一步推演所否定,即无论增加多少新信息作前提,也不会废除原来的结论。这就是说经典逻辑推理具有单调性。然而于70年代末,里特(R.Reiter)提出缺省(Default)推理系统,于是一系列非单调逻辑出现。

经典逻辑总是从真假角度研究命题间关系。因而只考察陈述句间关系的逻辑,像祈使句、疑问句、感叹句就被排斥在逻辑学直接研究之外。自50年代始,命令句逻辑、疑问句逻辑相继出现。于是,非陈述型的逻辑存在已成事实。

经典逻辑中有这样两条定理:(p∧q)(矛盾律)

和p∧pq(司各特律),前者表明:在一个系统内禁不协调的命题作为论题,后者说的是:由矛盾可推出一切命题。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系统是不协调的,那么一切命题都是它的定理。这样的系统是不足道的(trivial)。柯斯塔(M.C.A.daCosta)于1958年构造逻辑系统Cn(1〈n≤ω)。矛盾律和司各特律在该系统中不普遍有效,而其他最重要模式和推理规则得以保留。这就开创了非经典逻辑一个新方向弗协调逻辑。

综上所述非经典逻辑诸分支从不同方面突破经典逻辑某些原则。于是,我们可以以上面六种特征作为划分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的根据。凡是不具有上述六种性质之一的逻辑系统均属非经典逻辑范畴。

二、非单调性与演绎性

通常这样来刻画演绎:相对于语句集合Γ,对于任一语句S,满足下述条件的其最后语句为S的有穷序列是S由Γ演绎的:序列中每个语句或者是公理,或者是Г的元素,或者根据推理规则由前面的语句获得的。它的一个同义词是导出(derivation)。演绎是相对于系统的概念,说一个公式(或语句)是演绎的只是相对于一不定的公理和推理规则的具体系统而言的。演绎概念是证明概念的概括。一个证明是语句这样的有穷序列:它的每个语句或是公理或是根据推理规则由前面的语句得出的。在序列中最后一个语句是定理。

现在我们考察单调逻辑中演绎情况。令W是一阶逻辑公式的集合,D为缺省推理的可数集,cons(D)为D中缺省的后承的集合。我们来建立公式Φ的缺省证明概念:首先我们必须确定从WUcons(D[,0])。导出Φ这种性质的缺省集合D[,0]。为确保在D[,0]中缺省的适用性,我们须确定缺省集合D[,1],致使能从WUcons(D[,1])中得出在D[,0]中缺省的所有必须的预备条件。我们从这种方式操作直至某一空的D[,K]。这意谓着从W得出在D[,K-1]中的必须的预备条件。然后我们确定一个证明,只是我们不陷入矛盾,即是W必须跟包括在证明中的所有缺省后承的集合相一致。例如,给定缺省理论

T=({p},{δ[,1]=p:r/r,δ[,2]=r:ps/pS})

({δ[,2]}),{δ[,1]},Φ是S在T中的缺省证明。

形式地说,Φ在正规缺省理论T=(W,D)中的一个缺省证明是满足下述条件的D的子集合的有穷序列(D[,0],D[,1],…D[,K]):

(i)Φ从WUcons(D[,0])得出。

(ii)对于所有i〈K,从Wucona(D[,i+1])得出缺省的所有预备条件。

(iii)D[,K]=Φ。

(iV)WUcons(U[,i]D[,i])是一致的。

由上面可以看出缺省推理中的证明是与通常的演绎证明是不同的,前者比后者要宽广些。

附图

由此可见,缺省逻辑中的推出关系比经典逻辑中的要宽。因而相应扩大了“演绎性”概念的外延。于是可把演绎性分为:强演绎性和弱演绎性。后者是随着作为前提的信息逐步完善,而导出的结论逐步逼近真的结论。

三、逻辑的数学化和部门化。

正如有人所指出的那样,“逻辑学在智力图谱中占有战略地位,它联结着数学、语言学、哲学和计算机科学不同学科。”[2]作为构建各学科系统的元科学手段的逻辑与各门科学联系越来越密切。它在当展中,表现出两个重要特征:数学化和部门化。

逻辑学日益数学化,这表现为:(1)逻辑采取更多的数学方法,因而技术性程度越来越高。一些逻辑问题(如系统特征问题)的解决需要复杂的证明技术和数学技巧。(2)它更侧重于数学形式化的问题。其实数学化的本质是抽象化、理想

化和泛化(普遍化)。这对像逻辑这样的形式科学显然是非常重要的,近一个世纪逻辑迅速发展就证明了这一点。逻辑方法论的数学化在本世纪下半叶正在加速。这给予逻辑的一些重要结论以复杂的结构和深入的处理,使逻辑变得更精确更丰富。但是,由于逻辑中数学专门化已定型并且限定了它自己,所以逻辑需向其他领域扩张,拓宽其研究领域就势所必然。

逻辑向其他学科领域的延伸并吸收营养,于是出现了各种部门逻辑,如认知逻辑、道义逻辑、量子逻辑等等。我们把逻辑学这种延伸和部门逻辑出现称做逻辑部门化。

哲学逻辑就是逻辑部门化的产物,它是方面逻辑或部门逻辑。众所周知,经典逻辑演算的理论、方法和运算技术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它适用于一切领域、一切语言所表达的演绎推理形式。所以,它具有普遍性,是一般的逻辑。有人认为一阶演算完全性定理表明“采用现代数学方法和数学语言来刻画的全体‘演绎推理规律’恰好就是人们在思维中所用的演绎推理规律的全体,不多也不少!”[3]。表达一阶逻辑规律的公式是普通有效的,即是这些公式在任何一种解释中都是真的。而哲学逻辑各分支只是研究某一方面或领域的演绎推理规律,表达这些规律的公式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在某一领域是有效的,即是它们在具有某种条件解释下是真的。例如,模态公式(D)PP,(T)PP,(B)PP,(4)PP,(E)PP,分别在串行的、自反的、对称的、传递的、欧几里得的模型中有效。而动态逻辑的一些规律只适用于像计算程序那样的由一种状态过渡到另一种状态转换的动态关系。

部门逻辑另一种含义是为某一特定领域提供逻辑工具。例如,当人们找出描述一个微观物理系统在某一时刻的可观察属性的命题的一般形式。对其进行运算时,发现一些经典逻辑规律失效,如分配律对这里定义的合取、析取运算不成立。于是人们构造一种能够描述微观物理世界新的逻辑系统,这就是量子逻辑。

四、哲学逻辑划界问题

哲学逻辑形形并且难于表征。在现代逻辑文献中,“哲学逻辑”是个多义词。它的涵义主要的有三种:它的第一种涵义是指关于现代逻辑中一些重要概念和论题的理论研究。例如,对于名称(词项)、摹状词、量词、模态词、命题、分析性、真理、意义、指涉、命题态度、悖论、存在乃至索引等概念及与它们相关的论题的理论研究以及利用形式逻辑工具处理逻辑和语言的逻辑结构的哲学争论。它的第二种涵义是指非经典逻辑中一个学科群体,它包括模态逻辑、多值逻辑等等众多逻辑分支。它的第三种涵义是兼指上述两种涵义的“哲学逻辑”。

我们认为,第一种涵义上的“哲学逻辑”不是研究推理有效式意义上的逻辑,而是逻辑哲学。我们赞成在第二种涵义上使用“哲学逻辑”一词。于是可以给出下述定义:哲学逻辑是具有哲学旨趣或涉及哲学事业的非经典逻辑,在这里应对“哲学”做广义的理解。哲学逻辑不仅与传统哲学中的概念和论题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而且也涉及各门科学中具有方法论性质的问题和其他元科学问题。

在我们看来,“归纳”和“演绎”一样,是传统哲学所关注的重要哲学概念,而且也是现代一些哲学家所争议的问题之一。同时归纳逻辑方法的启发作用在认知过程中不可低估,归纳的一些方法和技术同样是一些学科的元科学因素,是发现真理构建学科系统不可少的。因此,它应属于哲学逻辑。《哲学逻辑杂志》亦把它列入哲学逻辑诸分支之首。

问题在于,归纳推理的复杂性,对它的形式刻画和找出能行程序遇到不易克服的困难,致使其成果与演绎推理所获得成果相比,显得不那么丰硕。然而,由于人工智能等技术上的需要,推动着更多的人研究归纳推理,总会有一天,归纳逻辑也像演绎逻辑那样用形式方法来处理。

【参考文献】

语文逻辑关系篇(10)

语言文字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也是民族文化的基本特征得到体现的主要形式和主要工具。应该说,语言和逻辑有着必然的、不可替代的联系。当前我国语言与逻辑在实际结合方面的总体状况应该说还是比较不错的。比如说有一首古诗中这样写到“欲寄君衣君不还,不寄君衣君又寒。寄与不寄间,妾身千万难!”在这首诗中就包含了逻辑中的二难推理的论证,而这首诗中所反映出来的逻辑与语言的关系可见一般。但其间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说错别字、标点误用、用词不当、概念不清等多种类型。

语言与逻辑思维是密切联系的。一方面,逻辑思维不可能离开语言这个形式外壳而独立存在:首先,逻辑思维只有是在语言产生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即人类祖先只有在语言出现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从客观向主观的质变;其次,逻辑思维的存在与发展也只有在语言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实现,逻辑思维活动中的概念、命题、推理等逻辑形式必须采用相应的语言形式才能在人脑中形成并固定下来;第三,语言是思维的直接表现,正如马克思所说“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这就说明了语言的误用、伪用导致了逻辑的混乱而这正是我们所要避免的。教授语言学的老师在课堂之上要做到传道、授业、解惑则更应注重自己语言的运用避免由此引起逻辑的混乱。另一方面,语言也不可能离开逻辑思维而独立存在:首先,语言表现为声音与符号的有机结合,即并不是任何声音或符号都可称之为语言。而必须是按一定逻辑联系排列组合成的可以使许多人理解并可以用来沟通的符号的外化。因此,没有逻辑也不可能存在所谓语言。可以说逻辑作为语言或思想最基本最简化的表现形式,是一切有思想的智能生物沟通的惟一思维形式,这就是为什么美俄等国科学家向宇宙散播人类文明信息时多选择以逻辑符号的形式;其次,语言的发展也与思维的发展密不可分,例如新语词的产生,都是在出现了新概念的基础上形成的。为了更好地搞清楚语言与逻辑的关系,近一二十年来,国内一些学者正力求发展起一门语言和逻辑学的交叉性学科——语言逻辑学,足见语言与逻辑的紧密关联性。下面我就来具体谈一下逻辑在诗歌教学中的应用。

上一篇: 房屋平面设计 下一篇: 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