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德育过程的基本规律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21 08:59:56

小学德育过程的基本规律

小学德育过程的基本规律篇(1)

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学校教育的层次性是指教育对象由于年龄、性别、生理、心理、社会地位、生活经历等的不同,对教育的内容、方法和传递的信息的接受能力、接受程度和范围等存在差别,要根据教育对象的差异进行分层教育。学校道德教育的层次性,要求在道德教育过程中应遵循层次性原则,要求教育工作从教育对象的特点出发,根据教育对象的思想状况,因材施教,因人利导。体现在教育目标的层次性、教育内容的层次性、教育方法的层次性等方面。其实质就是承认受教育者的差异性,根据不同层次的教育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既鼓励先进,又照顾多数,将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针对教育对象的不同情况展开道德教育。在学校道德教育过程中,必须承认个体在成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才能和品德的差异,并且按照这种差异给予区别对待,尽可能使每个人按不同的条件向前发展。

二、当前学校道德教育的现状

以当前学校道德教育的状况为主题,通过实地采访,电话访问,问卷调查等方式分别对当前各阶段学校的道德教育目标,内容及方式等方面的状况进行调查了解,通过对反馈数据的分析,将当前学校道德教育存在问题总结如下:首先,道德教育目标过于抽象或教育目标定位过高,高层次的道德要求与受教育者多层次的思想基础不太合拍,忽视教育对象的层次性,导致道德教育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其次,道德教育内容缺乏系统性、递进性,没有遵循人的成长规律和知识的增长规律,时常顺序颠倒或无规律可循;再者,教育方法上,教育方式单一,以硬性灌输为主,效果不明显。

具体来说,小学阶段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有:无道德教育目标,或目标明确;教育方式单调,以空洞说教为主;道德教育内容过分偏重政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效果不佳,如采用的品德课学习教材,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品德与社会》三分之二是偏政治教育内容。中学时期道德教育的问题:课本内容陈旧,脱离大众道德,批判扬弃不够,缺乏对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创新;重原则规范传授,忽视道德品质培养。大学阶段学校道德教育的情况:政治教育代替道德教育;重言传,轻身教;重政治思想的道德教育,轻视基本伦理道德教育;重道德观念的形成,轻视行为习惯的培养;道德实践方式单一,运动会或比赛为主。

综上所述,当前学校道德教育在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及教育方法的采用上都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忽视了教育对象的层次性、特殊性。针对当前各阶段学校的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家庭、社会等对学校道德教育的层次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实现学校道德教育层次性的基本策略

(一)实现学校道德教育层次性的基本规律

1.遵循学生个体的成长规律:童年期和幼年期,人的认知能力主要是具体形象思维和初步向形象逻辑思维发展,该阶段是根据世界如何影响他自己的利益来理解世界;童年后期和青年初期处于心理发展的矛盾期,较多的是按照社会的或法定的秩序来理解世界,选择的内容应建立在行为能否受到他人的、社会的有关团体,他的家庭的非官方准则,他的宗教或公民法的赞许或谴责的基础上;其后一个阶段中,生理、心理发展达到成熟,形成稳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个人的思维主要体现在知识的应用上,而其形成的价值观和原则构成了其道德决定或做出判断的基础。由此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年龄成长的不同、生理阶段的发展,道德教育的内容也应随之发生变化。

2.遵循知识的增长规律:知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总结,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过程是由简到繁,由浅到深,由表及里,逐层推进的认识过程,而知识的增长也是由少到多、由具体到抽象逐步积累的过程。在道德教育的过程中,同样需遵循知识本身增长的规律。随着年龄的增长,进入下一个学习阶段时,使学生在拥有简单知识的基础上,接受相对深化的知识,使之前后有相应衔接和连贯。比如,爱的教育,应以爱的秩序理论(爱自己爱父母爱家庭爱朋友爱乡亲爱同胞爱所有人)为根据,小学阶段,应教育学生如何爱自己,如何爱朋友,爱家人等,由小爱到大爱,由近及远,只有做到爱家人、朋友,才能更好地爱他人、爱国。

3.遵循道德教育自身的规律:在道德教育过程中,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各要素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和相互统一是教育过程的基本要求。当前学术界认为道德教育有以下几大规律:一是接受规律,即在道德教育的过程中,要尊重学生接受心理和接受能力;二是合力规律,认为道德教育工作是一个由许多要素和各自的层次构建而成的系统结构,只有协调整合诸要素、诸层次的总体结构作用,才能形成这一项工作的最佳功能和效益合力;三是层次规律,即根据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的多层次性,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统一结合起来,又要注意把一元性的价值导向和多元性的思想意识结合起来,不同对象的教育起点、标准及方法是道德教育层次性的基本要求。学校道德教育将根据人的成长规律和知识的增长规律将道德教育规律、人的成长规律和知识增长规律三者相结合,相统一。

(二)实现学校道德教育层次性的基本方法

劳伦斯?柯尔伯格的认知发展论认为,道德教育的第一步就是尽可能充分地认识到一个人实际上所拥有的选择范围,根据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展开道德教育,遵循人的成长规律、知识的增长规律和道德教育自身的规律,做到有层次性、系统性的统一。实现学校道德教育的层次性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学校道德教育体系,道德教育体系中较突出的是建立明确的道德教育目标体系、层次分明的道德教育内容体系和针对性强而有效的教育方法。

1.建立层次性的道德教育目标体系。德育目标包括“认识目标,情感目标,行为目标”,认识目标是指在该阶段,学生的认识内容和认识能力应要达到什么程度;情感目标是指学生在该阶段情感认识能力应到达什么样的目标,比如对爱的感知能力,爱他人的能力和体会他人感受的能力;行为目标是指学生在某段时期内应成功地做成哪些事情并对其行为应有的正确认识。建立层次性的道德教育体系,要以认知目标为先导,以情感目标为基础,以行为目标为重点,实现各阶段学校目标分层推进。道德教育目标的层次性,要坚持从教育对象的实际出发,区分不同层次,有针对性地实施道德教育。各阶段学校道德教育目标应根据学生实际明确具体,同时前后两阶段的道德教育目标要衔接一致,实现有效的贯通,从而建立系统性的学校道德教育目标。例如,小学阶段学生的认知能力集中在具体形象思维向形象逻辑思维转化的初级阶段,学生接受知识的范围相对较窄,知识内容较简单,道德教育的目标应建立在学生实际基础上,教授其如何去关爱朋友家人,懂得基本的文明礼貌。中学阶段要在这基础上进行深化,同时又要根据中学学生实际提出更高的目标要求。

2.建立层次性的道德教育内容体系。学校道德教育内容的层次性关键在于建设具有层次性的教材体系。道德教育内容是其目标的体现和具体化,德育目标的层次性决定了德育内容的层次性。在教育实施过程中,关键要根据不同的年级学生的心理特征和品德形成规律,有层次、有秩序地安排道德教育内容,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同时,不同层次的道德教育内容不能简单机械地绝对割裂,要注意互相衔接和有机结合,面向全体学生实施基本层次的德育内容,并向较高层次德育内容的方向引导,对高年级和素质较高的学生,要主动实施较高层次的教育内容。

小学德育过程的基本规律篇(2)

(一)思想品德课在小学德育系统工程中的地位

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通知》中,对思想品德课在学 校教育中的重要性、地位和作用已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嗣后,《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 知》、《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以及国家教委召开的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对此问题都作了具体阐明。同时 ,国家教委还集中力量编写了系列教材。遗憾的是,在贯彻落实过程中,有的人口头上承认它的重要性,但在 实践中却把它作为软任务;有的教师厌教,因而影响学生厌学;有的教师未能正确处理好思想品德课与班主任 、少先队工作的辩证关系,往往把思想品德课这门具有特殊地位的学科当作为班主任工作服务的工具,处于从 属地位。这就极大地贬低了它应有的地位和削弱它的德育功能。在加强小学德育工作的今天,我们应站在历史 的高度,以面向未来的战略眼光重新领悟中共中央有关德育工作的指示和思想品德课的地位作用。

思想品德课是学校德育的重要途径。所谓“重要途径”,既不是唯一途径,也不是一般途径。而是占有重 要地位。众所皆知,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是学校素质教育目标的有机构成部分。削弱德育就不能全面贯彻 党的教育方针。实现德育目标多途径、多渠道。除思想品德课教学外,还有班主任工作、少先队活动和各学科 教学等等。这些基本渠道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彼此相互促进密切配合,共同为实现德育目标服务。但是,必 须看到思想品德课在诸渠道中处于特殊地位和起着其他途径所不能取代的独特作用。思想品德课以课堂教学为 基本形式,遵照自身的教学大纲,以比较系统的道德观点、道德观念,直接地向小学生进行共产主义思想品德 教育;每一个道德观点、道德观念的教育都是一场“阵地战”、“攻坚战”,像钉子入木那样,牢牢地在学生 头脑中扎根,并引导学生相应地转化为良好的行为习惯。班主任和少先队工作着重及时抓住学生现实思想和行 为进行教育,灵活性强但欠系统。各学科教学虽含有思想品德教育因素,仅从本学科特点出发,适当地联系学 生思想实际,没有象思想品德课那么直接、系统。可见,思想品德课的特殊地位、重要途径不是人们主观的臆 造,而是有着不容否认的客观依据。

还要强调指出:思想品德课设置是小学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一个重要标志。把它作为一门学生思想品德奠 基课程列入教学计划之中,就是为了更有效地实施素质基础教育,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级各类人才 和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奠定初步的良好的思想品德基础,为培养21世纪所需要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奠定思想基础 。目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很重视在小学开设不同名称的道德课,所不同的是,它们是资本主义思想体系的基 础,而我国的思想品德教育则是社会主义道德的组成部分。那种把思想品德看作是一种软任务,将它贬低为为 班主任工作服务的一种手段,无疑是扭曲了思想品德课本来的真实面目。

(二)小学思想品德课的教育功能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功能是事物作用于他物的能力,即系统作用于环境的能力。同任何事物一样,思想品 德课的教育功能是固有的,具有客观实在性。人们只有充分认识其本身固有的内在的功能,才能在对学生思想 品德课的教学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收到预期效果。思想品德课作为学校的一种教学活动,它与任何学科教学 一样,具有全面育人的功能,但由于思想品德课在学校德育中的特殊地位,在实现教学的全面育人功能中它又 承担着自身固有的独特功能。《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规定:思想品德课“对引导学生从小逐步形成良好的思 想品德和文明行为习惯起着奠基作用。”这是思想品德课最显著、最突出、最主要的功能。现实表明,小学是 民族素质的基础教育。学校的全部教育、教学活动,都是为了使学生掌握一定的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具有良好 的心理素质和健康体魄,促使全体学生整体素质和个性特长得到协调充分的发展。对思想品德课教学而言,更 为重要的是:“教育学生初步具有“五爱”的思想感情;初步养成关心他人、关心集体、认真负责、诚实、勇 敢、勤劳、节俭等品德和文明礼貌、遵守纪律等行为习惯;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美丑善恶的能力”。总之,《思 想品德课教学大纲》规定的思想品德课教学的功能,既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历史赋予的重任,又是时代的要求 。

二、思想品德课教学过程的特殊规律和运用

(一)思想品德课教学的特殊规律

规律是事物发展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任何事物都按其本身固有的客观规律运动 着,人们想问题、办事情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否则就会碰钉子、受挫折,甚至遭到客观规律的惩罚。思想品德 课教学同样必须遵循教学过程的客观规律,才能确保教学质量,发挥其应有的独特作用。

思想品德课教学过程是系统内部诸要素以及与他系统之间复杂的矛盾运动的过程。教与学之间是这一过程 的基本矛盾。这对矛盾的开展和解决一刻也离不开教学载体--教材。在教师主导作用下,充分发挥学生的主 观能动性,达到学生提高道德认识;在此基础上内化为道德情感;进而形成道德观念,相信真理性的教材内容 ;然后在教师指引下通过学生主观努力,把道德认识、道德观念转化为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由此可 推断出: 知、情、信、意、行诸要素的相互促进、相互转化,是思想品德课教学过程固有的特殊规律。

知,是指认知、知识、知道。这个“知”,对于思想品德课来说就是道德认识。情,是指情感,是指人们 对事物爱憎的态度和体验。它是在学生认知的基础上所内化的道德情感。积极情感的形成,不仅深化了认知, 而且有利于转化为信念。信,即相信,相信教材真理性的道德观念、道德观点,是知、情的“合金”。这是道 德认识转化为道德行为具有关键的一环。信念的萌发既加深道德认知,增强道德情感,又将成为付诸行动的强 大推动力。意即意志,是有目的有意识地行动的一种能力,是知、情、信转化为道德行为的一种精神力量。行 ,即行动、实践。在坚强意志支配下,将道德观念、观点付诸实际行动,形成知行统一。这是衡量思想品德课 质量高低的根本标准。可见,知是情感的产生、发展和良好行为习惯养成的基础;情是道德认识转化为行动不 可缺少的心理活动的环节;信是以知、情为基础所形成的较为坚定的道德观念,是学生道德规范形成的核心。 行是归缩、目的、立脚点。意志是学生提高道德认识、培养道德情感,直至形成良好品德和文明行为习惯的不 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当学生有了坚定信念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反过来又促进道德认识的提高和道德情感的深 化。可见,知、情、信、意、行诸要素相互作用、相互促进是思想品德课教学过程不可抗拒的客观规律。

既然思想品德课教学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矛盾运动过程,它必然受着诸多客观规律所制约。如注意规律、认 识规律、直接知识与间接知识相统一等规律同样支配着思想品德课教学。因此,教师在处理教材,选择教法, 优化课堂教学结构,指导学生道德行为都必须胸中有全局,站在理论的高度,全方位地把握教学规律,方能胜 利地完成思想品德课教学的历史使命。

(二)思想品德课教学规律的具体运用

规律深藏于事物内部,看不见,摸不着。但人们可以通过实践认识它、利用它。教学实践表明,“激情、 悟理、导行”三部曲(或三步骤)是思想品德课教学过程特殊规律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1、激情。激情指的是激感。是学生萌发学习兴趣、内驱力启动的必备前提和基础。人们常说,兴趣 是最好的老师。孔夫子也说过,“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当学生学习兴趣盎然,心情 振奋,心扉敞开,内驱力启动,学习动机必然易于确立。同时,少年儿童具有好奇心、追求新颖感、渴求新知 识的心理特点。用“愉快教育”手段撞击童心,必然能最大限度地集中学生注意力。因此,教学伊始,应精心 设计,创设童心情境,展示教学目标,激发学生学习动机。教学实践证明,创设情境因人、因教材特点而异, 形式多种多样。小品、讲故事、直观演示、教师有声有色的讲述、组织学生阅读教材、电教手段等都是行之有 效的好形式。如讲授“怎样穿着才算美”一课,先由两个学生分别扮演学生珍珍和她表姐如何教她打扮去参加 “怎样穿着才算美”的讨论会的小品。矛盾由此展开,全体学生身临其境,思维活跃,兴趣盎然,从乐趣中开 始探求美的道德观念。

2、悟理。悟理即领悟真理。要求学生提高道德认识,并内化为道德情感,形成道德信念,明确观点,初 步能分清是非善恶美丑。为达此教育目标,教学过程中必须依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设置若干个 问题(矛盾)逐层推进。即把矛盾作为一根红线贯穿于教学过程始终,形成激疑一求疑一解疑的过程。如,在 《珍珍穿着》的小品演完后,教师逐个出示下列问题,组织学生讨论。①珍珍的打扮美不美?②为什么说珍珍 表姐的打扮用在珍珍身上就未必美?③鲜艳、时髦能不能与美划等号?④小学生的穿着打扮怎样才算美?怎样 不算美?这些问题象投石激浪,学生情情骤增,举手争先发言。教师从中因势利导,适当点拨,间中穿插音乐 伴随穿着表演。最后教师归纳板书“质朴、自然、大方”,并略加解释。矛盾展开至解决,高潮迭起,学生思 维始终处于紧张、兴奋和欢乐之中。从而让学生在愉快体验中获得“穿着美”的道德真理。

悟理是教学过程重要步骤,抓好了有利于导行奠定扎实基础。从我们教学实践正反两方面看来,需要注意 四点:第一,要有趣味性。教学中的趣味性,既是少年儿童心理特征的需求,也是“愉快教育”的手段和目标 的需要。因此,教师的设疑和语言表述以及引用材料要能引起学生的兴趣。第二,要有科学性。趣味性必须以 科学性为基础,否则为趣味而趣味,投学生不健康的所好是一种低级庸俗的表现。科学性要求:①知识、观点 要正确。②事例要科学准确。③事实与观点应吻合。④设置的问题要规范,符合时代精神和学生接受能力。⑤ 板书内容要与教学目标、课题相一致。第三,要有针对性。就是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不论是设疑、解 疑,还是引用材料都应从学生思想实际、知识经验的实际出发,做到有的放矢。若脱离学生的实际,不仅无助 于学生思想认识的提高,也难以开拓学生思维,师生双边活动难以进行。教学上“启而不发”,教师唱独角戏 ,往往是由此而产生。第四,要有教育性。教育性即思想性,这是本门学科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在宏观上 ,可根据形势要求和学校每月思想教育中心调整教材顺序;还可适当增删教学内容。在微观上,充分挖掘教材 思想性,增强教育效果。如讲授率领红军过彝族地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时,应升华到中国共产党民 族政策的高度。同时,教师应以深厚的无产阶级感情感染学生,熏陶学生,做到动之以情,情理交融。

3、导行。导行就是在悟理的基础上指导学生道德行为。这是思想品德课教学的根本目的和落脚点。“愉 快教育”不仅要求寓教于乐,寓学于乐,从乐学中求发展,而且通过学生自己勤学获得真理,享受着成功的欢 乐。倘若缺乏道德行为的体现,必须导致理论脱离实际,学用脱节,成为空洞的说教,那就会丧失本门学科的 生命力,违反设置这门学科的初衷。

如何指导学生道德行为?我们着重从下面几方面入手。

第一,运用观点,辨析是非。思想品德课基本上是一节课灌输一个道德观点或观念。在悟理的基础上,针 对学生现实思想、行为或社会生活中“热点”问题,组织学生议论,运用刚学过的道德观点来进行辨析,分清 是非、美丑、善恶。让学生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为什么要这样做,而不该那样做。以此来规范自己的 道德行为。

小学德育过程的基本规律篇(3)

(一)思想品德课在小学德育系统工程中的地位

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通知》中,对思想品德课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性、地位和作用已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嗣后,《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以及国家教委召开的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对此问题都作了具体阐明。同时,国家教委还集中力量编写了系列教材。遗憾的是,在贯彻落实过程中,有的人口头上承认它的重要性,但在实践中却把它作为软任务;有的教师厌教,因而影响学生厌学;有的教师未能正确处理好思想品德课与班主任、少先队工作的辩证关系,往往把思想品德课这门具有特殊地位的学科当作为班主任工作服务的工具,处于从属地位。这就极大地贬低了它应有的地位和削弱它的德育功能。在加强小学德育工作的今天,我们应站在历史的高度,以面向未来的战略眼光重新领悟中共中央有关德育工作的指示和思想品德课的地位作用。

思想品德课是学校德育的重要途径。所谓“重要途径”,既不是唯一途径,也不是一般途径。而是占有重要地位。众所皆知,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是学校素质教育目标的有机构成部分。削弱德育就不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德育目标多途径、多渠道。除思想品德课教学外,还有班主任工作、少先队活动和各学科教学等等。这些基本渠道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彼此相互促进密切配合,共同为实现德育目标服务。但是,必须看到思想品德课在诸渠道中处于特殊地位和起着其他途径所不能取代的独特作用。思想品德课以课堂教学为基本形式,遵照自身的教学大纲,以比较系统的道德观点、道德观念,直接地向小学生进行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每一个道德观点、道德观念的教育都是一场“阵地战”、“攻坚战”,像钉子入木那样,牢牢地在学生头脑中扎根,并引导学生相应地转化为良好的行为习惯。班主任和少先队工作着重及时抓住学生现实思想和行为进行教育,灵活性强但欠系统。各学科教学虽含有思想品德教育因素,仅从本学科特点出发,适当地联系学生思想实际,没有象思想品德课那么直接、系统。可见,思想品德课的特殊地位、重要途径不是人们主观的臆造,而是有着不容否认的客观依据。

还要强调指出:思想品德课设置是小学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一个重要标志。把它作为一门学生思想品德奠基课程列入教学计划之中,就是为了更有效地实施素质基础教育,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级各类人才和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奠定初步的良好的思想品德基础,为培养21世纪所需要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奠定思想基础。目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很重视在小学开设不同名称的道德课,所不同的是,它们是资本主义思想体系的基础,而我国的思想品德教育则是社会主义道德的组成部分。那种把思想品德看作是一种软任务,将它贬低为为班主任工作服务的一种手段,无疑是扭曲了思想品德课本来的真实面目。

(二)小学思想品德课的教育功能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功能是事物作用于他物的能力,即系统作用于环境的能力。同任何事物一样,思想品德课的教育功能是固有的,具有客观实在性。人们只有充分认识其本身固有的内在的功能,才能在对学生思想品德课的教学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收到预期效果。思想品德课作为学校的一种教学活动,它与任何学科教学一样,具有全面育人的功能,但由于思想品德课在学校德育中的特殊地位,在实现教学的全面育人功能中它又承担着自身固有的独特功能。《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规定:思想品德课“对引导学生从小逐步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文明行为习惯起着奠基作用。”这是思想品德课最显著、最突出、最主要的功能。现实表明,小学是民族素质的基础教育。学校的全部教育、教学活动,都是为了使学生掌握一定的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体魄,促使全体学生整体素质和个性特长得到协调充分的发展。对思想品德课教学而言,更为重要的是:“教育学生初步具有“五爱”的思想感情;初步养成关心他人、关心集体、认真负责、诚实、勇敢、勤劳、节俭等品德和文明礼貌、遵守纪律等行为习惯;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美丑善恶的能力”。总之,《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规定的思想品德课教学的功能,既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历史赋予的重任,又是时代的要求。

二、思想品德课教学过程的特殊规律和运用

(一)思想品德课教学的特殊规律

规律是事物发展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任何事物都按其本身固有的客观规律运动着,人们想问题、办事情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否则就会碰钉子、受挫折,甚至遭到客观规律的惩罚。思想品德课教学同样必须遵循教学过程的客观规律,才能确保教学质量,发挥其应有的独特作用。

思想品德课教学过程是系统内部诸要素以及与他系统之间复杂的矛盾运动的过程。教与学之间是这一过程的基本矛盾。这对矛盾的开展和解决一刻也离不开教学载体--教材。在教师主导作用下,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达到学生提高道德认识;在此基础上内化为道德情感;进而形成道德观念,相信真理性的教材内容;然后在教师指引下通过学生主观努力,把道德认识、道德观念转化为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由此可推断出:知、情、信、意、行诸要素的相互促进、相互转化,是思想品德课教学过程固有的特殊规律。

知,是指认知、知识、知道。这个“知”,对于思想品德课来说就是道德认识。情,是指情感,是指人们对事物爱憎的态度和体验。它是在学生认知的基础上所内化的道德情感。积极情感的形成,不仅深化了认知,而且有利于转化为信念。信,即相信,相信教材真理性的道德观念、道德观点,是知、情的“合金”。这是道德认识转化为道德行为具有关键的一环。信念的萌发既加深道德认知,增强道德情感,又将成为付诸行动的强大推动力。意即意志,是有目的有意识地行动的一种能力,是知、情、信转化为道德行为的一种精神力量。行,即行动、实践。在坚强意志支配下,将道德观念、观点付诸实际行动,形成知行统一。这是衡量思想品德课质量高低的根本标准。可见,知是情感的产生、发展和良好行为习惯养成的基础;情是道德认识转化为行动不可缺少的心理活动的环节;信是以知、情为基础所形成的较为坚定的道德观念,是学生道德规范形成的核心。行是归缩、目的、立脚点。意志是学生提高道德认识、培养道德情感,直至形成良好品德和文明行为习惯的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当学生有了坚定信念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反过来又促进道德认识的提高和道德情感的深化。可见,知、情、信、意、行诸要素相互作用、相互促进是思想品德课教学过程不可抗拒的客观规律。

既然思想品德课教学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矛盾运动过程,它必然受着诸多客观规律所制约。如注意规律、认识规律、直接知识与间接知识相统一等规律同样支配着思想品德课教学。因此,教师在处理教材,选择教法,优化课堂教学结构,指导学生道德行为都必须胸中有全局,站在理论的高度,全方位地把握教学规律,方能胜利地完成思想品德课教学的历史使命。

(二)思想品德课教学规律的具体运用

规律深藏于事物内部,看不见,摸不着。但人们可以通过实践认识它、利用它。教学实践表明,“激情、悟理、导行”三部曲(或三步骤)是思想品德课教学过程特殊规律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1、激情。激情指的是激感。是学生萌发学习兴趣、内驱力启动的必备前提和基础。人们常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孔夫子也说过,“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当学生学习兴趣盎然,心情振奋,心扉敞开,内驱力启动,学习动机必然易于确立。同时,少年儿童具有好奇心、追求新颖感、渴求新知识的心理特点。用“愉快教育”手段撞击童心,必然能最大限度地集中学生注意力。因此,教学伊始,应精心设计,创设童心情境,展示教学目标,激发学生学习动机。教学实践证明,创设情境因人、因教材特点而异,形式多种多样。小品、讲故事、直观演示、教师有声有色的讲述、组织学生阅读教材、电教手段等都是行之有效的好形式。如讲授“怎样穿着才算美”一课,先由两个学生分别扮演学生珍珍和她表姐如何教她打扮去参加“怎样穿着才算美”的讨论会的小品。矛盾由此展开,全体学生身临其境,思维活跃,兴趣盎然,从乐趣中开始探求美的道德观念。

2、悟理。悟理即领悟真理。要求学生提高道德认识,并内化为道德情感,形成道德信念,明确观点,初步能分清是非善恶美丑。为达此教育目标,教学过程中必须依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设置若干个问题(矛盾)逐层推进。即把矛盾作为一根红线贯穿于教学过程始终,形成激疑一求疑一解疑的过程。如,在《珍珍穿着》的小品演完后,教师逐个出示下列问题,组织学生讨论。①珍珍的打扮美不美?②为什么说珍珍表姐的打扮用在珍珍身上就未必美?③鲜艳、时髦能不能与美划等号?④小学生的穿着打扮怎样才算美?怎样不算美?这些问题象投石激浪,学生情情骤增,举手争先发言。教师从中因势利导,适当点拨,间中穿插音乐伴随穿着表演。最后教师归纳板书“质朴、自然、大方”,并略加解释。矛盾展开至解决,高潮迭起,学生思维始终处于紧张、兴奋和欢乐之中。从而让学生在愉快体验中获得“穿着美”的道德真理。

悟理是教学过程重要步骤,抓好了有利于导行奠定扎实基础。从我们教学实践正反两方面看来,需要注意四点:第一,要有趣味性。教学中的趣味性,既是少年儿童心理特征的需求,也是“愉快教育”的手段和目标的需要。因此,教师的设疑和语言表述以及引用材料要能引起学生的兴趣。第二,要有科学性。趣味性必须以科学性为基础,否则为趣味而趣味,投学生不健康的所好是一种低级庸俗的表现。科学性要求:①知识、观点要正确。②事例要科学准确。③事实与观点应吻合。④设置的问题要规范,符合时代精神和学生接受能力。⑤板书内容要与教学目标、课题相一致。第三,要有针对性。就是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不论是设疑、解疑,还是引用材料都应从学生思想实际、知识经验的实际出发,做到有的放矢。若脱离学生的实际,不仅无助于学生思想认识的提高,也难以开拓学生思维,师生双边活动难以进行。教学上“启而不发”,教师唱独角戏,往往是由此而产生。第四,要有教育性。教育性即思想性,这是本门学科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在宏观上,可根据形势要求和学校每月思想教育中心调整教材顺序;还可适当增删教学内容。在微观上,充分挖掘教材思想性,增强教育效果。如讲授率领红军过彝族地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时,应升华到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高度。同时,教师应以深厚的无产阶级感情感染学生,熏陶学生,做到动之以情,情理交融。

3、导行。导行就是在悟理的基础上指导学生道德行为。这是思想品德课教学的根本目的和落脚点。“愉快教育”不仅要求寓教于乐,寓学于乐,从乐学中求发展,而且通过学生自己勤学获得真理,享受着成功的欢乐。倘若缺乏道德行为的体现,必须导致理论脱离实际,学用脱节,成为空洞的说教,那就会丧失本门学科的生命力,违反设置这门学科的初衷。

如何指导学生道德行为?我们着重从下面几方面入手。

第一,运用观点,辨析是非。思想品德课基本上是一节课灌输一个道德观点或观念。在悟理的基础上,针对学生现实思想、行为或社会生活中“热点”问题,组织学生议论,运用刚学过的道德观点来进行辨析,分清是非、美丑、善恶。让学生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为什么要这样做,而不该那样做。以此来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

小学德育过程的基本规律篇(4)

蕴含朱熹独特德育思想的《小学》是古代道德教育思想的光辉结晶,全书分内外两部分。内篇是全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教》《明伦》《敬身》和《稽古》四卷;外篇包括《嘉言》和《善行》两部分。内篇的内容立足于生活,教人以具体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外篇则是记载名人贤士的崇高德行,目的是让学生以此为榜样进行学习。《小学》拥有极大的影响价值,朱熹认为后生儿童初学规范时,只要按着《小学》中的要求去做,就基本懂得了该怎样去做人[1]。在《小学》整体内容中蕴含着深刻的德育过程基本规律方面的可贵思想。1.强调明理于先,身体力行传统的童蒙教育注重道德行为的训练和道德习惯的培养,注重言行一致、知行统一。孔子强调“学以致用”,一个人道德品质的好坏不能仅从其言语中来判断,而应立足于实践来检验,正所谓“君子欲讷其言而敏于行”[2]。古代先贤的思想向我们揭示出传统道德教育中注重对学生进行知、情、意、行多方面的统一培养教育。朱熹也非常重视“力行”,他强调:如果不用躬身实践,只是口头上学习道德知识,那么我们七十岁师从孔子也不晚,两天就可以学完的知识何须多年跟随孔子呢[2]。因此在《小学》一书中,朱熹注重以儿童现有的认知为基础,注重养成教育以培养儿童良好的行为习惯。“小学之方,洒扫应对。”以贴近日常生活、基于孩童认知规律的特点,将“事”作为小学教育的主要内容,促使儿童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培养基本的生活能力和礼仪,这比向儿童空谈德育理论知识要有效得多。从具体的“事”入手,可使儿童在“行”的过程中懂得基本的道德规范,达到知情意行的统一,进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2.注重运用各种隐性德育资源德育过程具有很强的渗透性和社会性,这已成为共识。在《小学》一书中,朱熹对这一认识有着充分的表述,他主张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应有意识地运用陶冶法对孩子进行道德养成教育,通过创设良好的环境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在家庭教育中,朱熹主张父母及时对儿女进行教育,“子能食食,教以右手”。朱熹认识到优良的家庭教育是培养儿童良好品行的重要手段,因此建议父母在家庭中要为幼儿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朱熹以孟母三迁的事例充分说明了家庭环境在幼儿发展中的重要性。在学校教育中,朱熹指出要重视教育者的人格魅力,注重运用教师自身的人格影响来感化孩子以进行道德教育。教育者应以身作则,通过为学生树立榜样来影响学生,促进学生道德认知向行为的转化。朱熹以明道先生的言论为例,“择其学明德者为太学之师”,又以北宋学者胡瑷事迹阐述“严条约,以身先之”,向我们揭示出教师的人格魅力在德育过程中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此外,朱熹还非常重视社会环境对儿童道德教育的影响,他指出社会上“经残教驰”、“乡无善俗”的不良环境会导致“蒙养弗端,长益浮靡”,不利于培养儿童的良好品行。从上述关于朱熹的分析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朱熹不仅看到了家庭环境、教师人格魅力等隐性教育资源在儿童品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也意识到了学生品德的培养不能仅仅依靠学校来实现,还应该密切联系家庭和社会,整合来自多方面的教育影响,以形成家庭、学校和社会相结合的综合教育网络。3.重视儿童品行发展规律的特点德育的有效开展最终会落实到让学生能将合乎规范的外在道德要求内化为个人信念,如此便可培养良好的道德习惯,在实践活动中用以调节、完善自己的行为。然而德育的实施要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进行,这样才可以取得预想的效果。朱熹根据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将人的教育分为两个阶段:小学阶段和大学阶段。基于此,在学校教育中,教育方法、教育内容的选择也不尽相同,所谓“小学者,当其事;大学者,穷理修身”。在小学阶段注重激发学生的兴趣,立足“教事”思想逐步培养儿童的道德品行;大学阶段从“教理”出发,培养儿童的自学能力。在智力发展的同时,道德认知会渐渐提高,而合乎标准规范的道德行为会受到道德认知的支配,所以若基本的道德认知基础在小学阶段没有夯实好,那么到大学阶段再来补救就很困难了。《小学》强调道德教育应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由低级到高级,由浅入深,由近及远,因为只有儿童的道德行为符合外在他律要求时,儿童才会转向满足个体需要的道德规范,因此,必须对儿童逐层开展道德教育才是最合理的[3]。这些观点与当代道德教育家科尔伯格以及布尔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是十分正确的。

二、当前小学德育过程中问题的主要表征举要

目前,我国小学德育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或将德育局限于教科书,或忽视学生的主体性,或忽视学生自身的实践活动。学生面对教师冷若冰霜的说教根本无法在情感上产生共鸣,无法将外在的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身的道德信念,学校德育被异化为“道德知识的”教育,导致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严重脱节,师生关系也因此紧张。此外,学校德育忽视了学生的心理特点,德育目标太过宽泛,缺乏层次性,德育收效甚微不说,还造成学生基础道德观念淡薄等后果。

三、借鉴《小学》德育思想优化小学德育过程

德育过程在学生品德养成中起着重要作用,优化德育过程是解决我国当下学校德育低效的主要途径。挖掘《小学》蕴含的德育思想,积极探索变革学校德育过程的措施,对于切实提高学校德育实效性有着重要的意义。1.循序渐进,处理好德育客观要求与学生品德现状的矛盾学校德育的目的是将社会所要求的种种道德规范传递给学生。然而,学校教师在对学生实施道德教育时却枉顾学生的认知特点,采取硬性的说教方式向学生传递抽象的道德理论知识,企图“一步到位”地将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共产主义道德觉悟的人。这种方式非但不会促进学生的品德发展,反而会使学生因觉得“假大空”而抗拒老师的教育,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因此,在小学德育过程中我们应借鉴《小学》中教以孩童“眼前事”的原则循序渐进,从最基础的道德行为规范做起,然后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对学生的品德要求,以使学生内化相关的社会道德规范,这样才会真正地提高学生的品德水平。2.学生的主体性与生成性应得到足够的关注卢梭曾说过:“道德最终的栖居地深藏于人的内心。”[4]道德教育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学生是否从内心对道德主动追求和自觉遵守。传统的道德教育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乐此不疲单向度地向学生施加各种影响来约束学生的行为。这种德育模式虽然即时效果明显,却不能保证学生真正地从心底内化道德规范,以及学生良好品德的形成。人本主义心理学认为,人有自我实现的潜能,但之前的教育实践却忽略了学生自身的这一潜能,一味地让学生依赖于教师。作为教师我们应尊重学生的自我实现倾向,努力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的环境,激发学生的内在道德潜能,注重在学生的人际交往中引导他们向善、行善,这是比说教更有效的方式。《小学》中提到的“责善,朋友之道也”向我们揭示出儿童在具体的交往实践中能不断调整并完善自己的品行,最终生成自己的自律性与主体性道德人格。3.德育过程中要晓之以理,更要动之以情传统蒙学中有很多关于德育方法的真知灼见,如克己内省、因材施教等。但是,目前学校德育方法却“独树一帜”,说教式盛行。德育目标和内容也都是从教师权威出发,把成人固有的观念强加给学生,一味地重视道德知识的灌输和行为的规劝。我们忽视了德育过程应该是一个以理服人、以情服人的综合过程,是师生间情感交流、共鸣的过程。如果教师把学生单纯地当做自己的“附庸”或被管治者,缺乏情感地向学生讲授品德规范,那么学生是很难养成良好品德的。因为青少年处于心理发展的快速时期,他们对于自尊的需要特别强烈,他们希望自己被尊重,希望自己可以体验到尊重,所以,如果学生被尊重的诉求和需要得不到满足,那么再多的道德知识也无济于事[3]。因此在德育过程中,我们应尊重学生,变训斥为诱导,变冷漠为关爱,善于运用多种教育方法,就如《小学》中提到的“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那样,多依靠礼仪实践、音乐陶冶等途径来进行德育,只有这样才能打开学生心扉,从而取得良好的德育效果。4.德育过程中应正视反复性和渐进性规律人的思想品德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反复的过程,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几次说教就能让学生认同接受外在的品德规范,并把它们内化为自身的品德。因此,在德育过程中我们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为“立竿见影”而采取突击式教育。我们应循序渐进,常抓不懈。所谓“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品德的形成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是一个从他律走向自律的逐渐完善的过程,如果没有充足的积累做铺垫,那么就很难实现质的飞跃,古人讲的“积善成德”就是这个道理。在学校德育过程中,我们应借鉴朱熹的做法:“七年,男女不同席;八年,始教之让……二十而冠,始学礼”,即先教给学生基本的道德规范,然后向其讲授道德文化知识,进而去培养儿童的道德品质。其次我们应注意在德育过程中反复抓并不是简单的“复制粘贴”,而应该有创新意识,协调多方力量,做到常抓常新。5.德育过程应立足于生活,避免空壳化良好品德的形成最终要落实到一日的生活、学习等实践活动当中去。道德及道德教育产生于生活,最终为了改变生活。一切教学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学生获得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赋予学生生活智慧,进而使学生能够在生活中改变自身的生活方式,用积极的认识和乐观的态度去对待、领悟生活[5]。因此,我们不能再一味地沉迷于行为的训练,却将人的内心感受与实际行为隔离开来,与生活发生决裂。我们的小学德育本就应该从生活中的小事做起,贴近生活实际,让学生尽可能参与到“洒扫”等具体生活中,更接地气地在活动中培养其品行。在深化课改、立德树人精神的引导下,不少学校富有创意地开展德育活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空话套话、不切实际的空壳化的形式主义现象,过于注重粉饰却缺少真正落实。所以,在德育生活化的过程中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效地开展一些活动以促进儿童品德的发展。

总之,传统蒙学中蕴含着丰富的德育思想,对我们当下学校德育过程的变革有重要的启示价值,我们应当进行挖掘整理。通过对《小学》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朱熹十分重视儿童的养成教育,注重通过日常的生活实践对儿童进行道德教育,能够遵循青少年品德发展规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这对我们当前提高学校德育实效性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6]。不过,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小学》作为封建时代道德教育的启蒙读物,不可避免地带有封建色彩和意识缺陷。因此,我们应注意鉴别区分,明确什么是值得提倡的,什么是应该剔除的,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以提高学校德育的实效性。

作者:冯文全 杨 慧 单位: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文刚.小学译注[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

[2]张艳红.德育资源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3]冯文全.德育原理[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0.

小学德育过程的基本规律篇(5)

(二)国外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现状国外法学教育最显著的目标就是,在校期间学校要时刻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修养进行培养,教会学生如何拥有一个法律职业人应该有的思维方式,强化学生法律至上思想。相比较而言,美、英、德等国家非常看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培养。英国法律职业在各国中形成最早,它具有成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并具有一定特色。爱德华一世在1275年颁布了《威斯敏斯特一号法规》,首次提出了对职业律师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要求。在规定中指出,“执业于国王法庭的辩护律师若犯欺诈或共谋罪,将受到监禁1年零1天、永久剥夺从业资格的惩罚”。这项规定算是全世界最早的法律伦理规范。英国律师会馆是培养法律人的摇篮,律师会馆推行学徒制与导师制相结合,这种法律教育培养模式主要是通过“言传身教”的教育方式对法律人职业伦理进行教育培养,学徒们可以与作为资深律师的导师在这里共同学习和生活。通过导师与学生之间的直接教育,学生可以在知识上受到导师的启发,学生不断完善自己的人格。英国这样形式的教育培养方式在世界是具有一定的影响性,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地现在仍然存在这种传统培养方式。美国属于世界上法律职业非常发达和具有影响了的国家,在美国关于法律教育主要是通过他们大学的法学院进行的,他们的法学院被当地人认为是塑造整个国家、社会的重要力量之一。美国法学院早在19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设了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这些课程主要有著名的法官或律师担任主讲。在1974年美国律师协会强制性要求所有的法学院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律职责和责任的模拟形式教育,各州在律师协会的准入考试中也增加了关于道德考试的这项科目,使没过各法学院设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为必修的主要课程之一。美国还有专门设立了律师职业道德考试科目,美国大部分州在法学院毕业后获得律师资格之前,需要通过律师职业道德专业考试才允许其从事法律工作。

二、法律职业道德品格养成在法学教育中的主要途径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属于态度方面或情感方面的教育模式。传统的教育授课方法主要是对知识方面进行教学,而在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课程之中,由于道德教育偏于伦理方面的教学如果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很难进行道德方面传授,情感教学现在很难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场”,因此职业道德教育运用传统的教学方式达不到预想的效果。然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是死记硬背就能记住的,这些内容需要学生认真深刻的进行理解,从而了解法律职业的真正精神和理念,这样对于培养法律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提供帮助。学生可以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不断充实自己,在工作中出现情况的时候做到以善意理解、准确判断、理性处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本身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教师需要在教学中寻求不同角色让学生扮演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考核,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将道德认知内化成为道德判断和处事能力,并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格。

(一)建立法科学生品德不良行为记录淘汰制法律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有:忠诚、公正、廉洁、保守秘密、遵守司法礼仪等。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充分反应出一个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人必然要求是一个品行良好的人。一个人的品德是在学习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且具有固态化。我们对在校学习的法科学生实行品德不良行为记录淘汰制,有利于对存在不良法律职业道德倾向的人进行初步淘汰,以免道德不良的人进入法律职业队伍。品德不良行为记录可以采用双模块制,即专业学习记录模块和生活纪律记录模块。专业学习记录模块指在专业课的学习过程中,通过任课教师考核学生的品德行为,并对不良行为做出的记录。如:撒谎,欺瞒老师、长期旷课、对错误行为不思悔改,对学习弄虚作假等等不良行为。生活纪律记录模块指由校方记录的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过程中对校纪校规的违反记录。如:打架、考试作弊、小偷小摸、生活作风不良等。品德表现可以分为A、B、C、D四个等级,A是优秀,B是良好,C是合格,D是不合格。学生的最终综合评价成绩由品德表现分和学习成绩两部分构成,并且品德不良行为记录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将其从法学专业中淘汰,不让其进入法律职业系统。正如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在一次开学典礼上送给法学院新生的那句谚语——“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不但要培养法律精英,而且要淘汰品德狂徒,为法律职业队伍的建设培养德、智双优的法律人才。

(二)设立大学生法庭大学生法庭是大学生自治组织,其职能定位只限于调节学生之间的人际冲突及纠纷,辅助学校处理学生违纪违规问题。通过这种方式提倡学生自治、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培养和践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并可辅助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与执行。至于纠纷的解决途径,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即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选择在大学生法庭处理相关纠纷。首先,大学生法庭能够给法律专业的学生们提供锻炼的舞台,教师通过模拟法庭培养“法庭组成人员”的分析与判断能力、协调与沟通能力,帮助学生在课程中提高综合素质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其次,在校园中的大学生法庭相当于一个普法阵地,我们可以通过学生违纪违规的一些事件进行审理、判决,在学生中进行法制宣传活动,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向每一位学生宣传法治精神,增强学生在校期间对于法律的忠诚、以及无私奉献精神的传递。再次,大学生法庭有利于把纸面上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实践中的外化行为,把对法律的信仰与遵从,时时刻刻体现在学生的一言一行,体现在学生从事法庭相关工作的方方面面。最后,大学生法庭的“准法律人”在校园的“小社会”中体会了立场的中立性、调解或“裁决”的公平性对纠纷或事件解决的重大影响,从而加强对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化性理解与认同。

小学德育过程的基本规律篇(6)

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从属于思想道德教育。大学生法制教育任务主要由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之一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承担,并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时偏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虽然包含法制教育内容,但主要是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能对学生进行比较系统的法制教育。因此,这样的课程设置,对于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显得非常薄弱。法制教育不应该从属于思想道德教育,有必要重新、科学设置法制教育课程。

(二)师资力量薄弱,任课教师水平参差不齐

在我国高校,法制教育任务大都由非法律专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担任。而且不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成分比较复杂,其中有辅导员、学校和二级院系的党务工作者及其他兼课人员。因此,在总体上,法制教育师资队伍的法律素养偏低,法律实践经验欠缺,甚至有的法制教育课堂流于形式、存在法律知识性错误。学生对法制教育课程不重视甚至厌倦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样的法制教育,其实效性可想而知。

(三)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单一

法制教育既具有政治性和道德性,又具有很强的法律专业性。其内容既有严密的法理逻辑性,又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因此,法制教育不仅要求内容上的完整、系统,还要求方式上的多样性。法制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师不仅要对学生进行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而且要对学生进行法律实践能力训练,以深化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识,促进学生对法律真学、真懂、真用。因此,在大学生法制教育方面,不仅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设置课程,丰富教学内容,而且还要根据学生特点完善教学方式,提高教育实效。

(四)大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环境不理想

大学生大都已经成年,从法律上讲,他们大都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及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但是,大学生由于从小学、中学到大学一直在学校这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他们大部分的信息来源都是学校、互联网、小范围的社会,加上他们没有工作,没有感受到社会生活的压力,普遍存在心理脆弱等情况,容易在外界影响下出现冲动行为,甚至实施犯罪。

(五)大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普遍不高,缺乏对法律的信任

大学生在中小学阶段甚至在大学里大都长期处于被动学习地位,老师几乎包揽一切。由于教师讲授、教学条件、学校学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原因,法制教育联系实际生活不够,学生实践机会不足。这样,学生对法制教育感到比较枯燥,学习法律的兴趣不高,随便应付法律学习和考试。因此,学生对法律学习不深,领悟不透,难以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不少学生因此没有增强维权意识,当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总是容忍与纵容。还有些学生以自我为中心,夸大自己的权利,加重别人的义务。综上所述,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不容乐观,我们必须适应法治中国建设新形势的需要,重新思考法制教育的地位、内容和方式,采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

二、准确把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内涵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大学生法制教育。只有正确界定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内涵,才能正确分析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改进对策。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内涵很丰富,下面拟从法学教育、法制教育、大学生法制教育三个层面进行比较分析。第一,法学教育。张文显教授在《法理学》一书中指出“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1],法学教育作为一门专业教育,它需要对受教育者进行全方位的系统训练,才能使受教育者真正掌握法律知识。在我国,法学教育一般以法律专业的学生为对象,并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学学科教育和训练。可见,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的教育。因此,我国大学的法学院系通过对法律专业学生进行系统化、专门化的法学教育,向社会输送法律专业人才。第二,法制教育。法制教育面向全体公民,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方式,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法制教育属于公民的素质教育范畴,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就是为了提高公民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整体素质。各种普法教育的宣传活动就属于法制教育的范畴。这种法制教育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任何一个生活在社会上的人都可能接触到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因其对象不同又可区分为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普通民众的法制教育。第三,大学生法制教育。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大学生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国公民整体的基本素质。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法制教育中的重要部分。大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具体途径主要有学校的法制教育、家庭的法制教育、社会的法制教育。家庭和社会的法制教育因个人不同的生活环境而异。高校作为大学生培养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主要场所,应该发挥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法制教育不仅要求受教育者进行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学习,而且要求受教育者在实践中深化认识。法律理论学习与法律实践体验同样重要。然而,当前我国大学法制教育普遍存在重视理论学习、忽视实践体验的现象。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大部分学校把法制教育停留在课堂上,学生很少有机会参加有关社会实践。由于缺乏法律实践体验,学生所学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仅停留在课本上,缺少对现实生活案例的分析和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训练。[2]综上所述,大学生法制教育是一种系统的素质教育,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无论是家庭的法制教育、社会的法制教育,还是学校的法制教育,对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质都很重要,三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既要发挥三方面的协同作用,又要发挥学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高校作为教育大学生的主要场所,对于大学生的整个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塑造有着重要影响,同样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也有着重要作用。[3]

三、深入理解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联性

(一)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一个良好社会的形成离不开道德和法律对个人的双重约束,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需要健全的调整机制。道德和法律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两大调节机制。大学生法制教育也离不开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有机结合。道德和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道德性是法律的一般本性。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社会规范。它们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目的、内容、形式具有一些共性。许多道德规范、道德原则、道德观念和道德精神融入了法律之中。法律和道德作为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都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受到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因此,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精神上总体一致。道德是整个社会的基础,同样也可以说是法律的效力基础。道德是良法的一项重要标准。法律规定应当弘扬社会流行的道德观念,体现道德价值和道德的基本要求。法律的道德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道德的法律化,它表明法律的部分内容源于道德的转化。从历史上看上,法律的起源和发展的过程一直伴随着道德法律化的过程。近现代的文明国家,大都将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纳入了法律之中。我们国家法律的创制和实施的过程同样也是一个弘扬道德原则、道德理想和道德精神的过程。例如,在我国,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既是公民的道德义务也是公民的法律义务。[4]道德与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具有互补性。我们知道,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整个社会的规范运行并不是只依赖法律的调整。道德对人们的行为也具有很强的规范作用。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包含和相辅相成的关系。法律的调整范围小于道德的调整范围,道德的“调整半径”远远超过法律的“调整半径”。法律不能调整的许多情况,可由道德加以调整。某些行为不触犯法律规范,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但该行为可能是道德所不允许的。道德能够给人们一种无形的压力。违反道德规范的人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但是,道德的调整作用很有限,还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调整。对于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道德惩罚乏力,就要使用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加以惩处,以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往往也要结合道德方面的因素。[5]

(二)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决定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辩证关系。大学生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应当得到同等重视,形成合力,协同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1.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现状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于2002年10月2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文件对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做了一些规定。文件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可见,高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大德育”,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将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工作的认识及定位不太合理。在这样一种思维模式下,高校思想道德教育受到重视,而法制教育受到轻视。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严重失衡,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和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频发。甚至有些大学生认为,大学生犯罪主要不是自身原因导致的,其主要责任也不在于大学生自身。

2.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是相互关联和内在统一的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互关联,存在着内在的统一性。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应当并重。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固然重要,但是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仅靠思想道德教育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思想道德教育需要法制的威慑力来强化。法制教育需要思想道德教育来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于大学生做人和做事的教育,宜采用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形式。[6]在举国震惊的药家鑫案件当中,药家鑫曾谈到这样的一个细节,他在第一次撞到受害者之后以为自己犯了死罪,于是为了摆脱罪行将受害者活活杀死。假如他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后面就不会酿成如此大的悲剧了。所以,只有发挥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协同作用,才能增强大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两方面的实效。

四、系统思考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

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形势下,对于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需要运用系统思维方式,全面思考实践对策。

(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应当高度重视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高校应高度重视大学生法制教育。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把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提到同一高度。加强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关注和投入,甚至完善相关教育课程的设置。各高校可以在现有法制教育课程的基础上,增设有关法制教育的公共选修课,形成科学、完整的法制教育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建立并完善有关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法律制度,加强监管,促进大学生法制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比如,在大学生法制教育目标、内容、方式上,设立明确、统一的标准;协调好从小学到大学的法制教育衔接问题,规划好从小学到大学的整个法制教育体系。

(二)充实教师队伍,提高任课教师的法律专业水平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需要建立一支法律专业出身、对法律有深刻领悟和坚定信仰的教师队伍。在课堂上,教师可以通过讲授把法律的精神和价值传播给学生,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在课外,教师可以通过自身的行为和法律实践引导学生训练法律能力。法律专业水平较高的教师能够运用法律理论知识解答学生遇到的实际问题,能够用活生生的案例让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帮助学生培养法律思维习惯。不具备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的教师不可能胜任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任。[7]高校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师资队伍的培训,提高教师的法律专业素质。教师自己也要积极、主动加强法律理论知识的自学、参加各种法律培训和法律实践。高校还应当多引进法律专业素质高、法律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也可以聘请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专业人才兼任法制教育的教师。

小学德育过程的基本规律篇(7)

(一)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探索阶段(1980-1993年)

1980年4月,教育部、联合《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高等院校必须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红与专的关系,把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的地位。……思想政治工作要旗帜鲜明地对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基本原理的教育、革命理想教育、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当时的道德教育局限于共产主义道德,视野相对狭小,而法制教育更是无从谈起。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指出,“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法制教育的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且把法制教育同道德品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同时出现在一个文件当中,这可能尚属首次。但是,决议并没有提出具体详细的要求和措施。

1986年9月,伴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法制国家建设的呼唤,原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大学开设《法律基础》课,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铺开。1987年10月,原国家教委下发《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指出,针对学生普遍关心的形势、政策、人生、理想、道德、民主、法制、纪律等方面的问题,有计划地开设一些思想教育课程,在时间上、制度上加以保证,是必要的。同时,明确规定高校设置五门思想教育课程———《形势与政策》、《法律基础》、《大学生思想品德修养》、《人生哲理》、《职业道德》,前两门为必修课,后三门可因校制宜,有选择地开设。1992年9月和1993年6月,原国家教委思政司组织召开了两次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学改革与建设研讨会。这两次会议的纪要都以思政司文件形式作了转发,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原设的《思想品德修养》、《人生哲理》整合为《思想道德修养》。此后,思想品德教育课程逐步由五门演变为三门,课程体系也开始逐渐走向规范化。

(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发展完善阶段(1994年至今)

1994年8月,为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中共中央颁布《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必须站在历史的高度,以战略的眼光来认识新时期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性”;“要重视培养学生开拓进取、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的精神;大力加强法制教育特别是宪法的教育;要有计划地进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

1995年底,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学校德育工作精神和关于在大、中、小学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的意见和要求,原国家教委等三部门联合《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与学校的其他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融法制教育于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教育之中,要与全民普法教育结合起来,着眼于现代人才基本素质的培训。同时,法制教育要紧密联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实际,联系学生的思想实际来进行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分别用独立的文件形式加以规定和阐释,表明此时对两种教育的性质、定位、功能、实施等问题都有了较明确地认识和把握。1998年,教育部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范了高校“两课”课程设置,把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通盘考虑,统一规划设计,思想品德课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学校是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教书与育人紧密结合起来。要科学规划不同年龄学生及各学习阶段道德教育的具体内容,坚持贯彻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校纪校风建设”。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落实同志关于教育问题谈话的要求,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2002年,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努力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2004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要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坚持知行统一,积极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把道德实践活动融入大学生学习生活之中”。

2005年,、教育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充分认识和全面把握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大力推进学科建设,不断完善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上,把思政课必修课统一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形势与政策》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至此,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合二为一,承担起了新的教育职责和历史使命。从上述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政策由来和发展轨迹来看,道德教育,尤其是法制教育是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一路发展而来的。国际形势的变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建设的需要,对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影响甚大。可以说,无论是道德教育还是法制教育,均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当然,人的发展离不开教育的熏陶,人完全是教育的结果,因此,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又毋庸置疑地成为个人成长和发展的需要。

二、差异与和谐: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理论基础与目标定位之解读

(一)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理论基础源于对道德与法律辩证关系的科学认识

道德和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社会控制和调整社会关系以及人们行为的手段。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两者自产生之日起就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道德则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然演化而形成的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观念及行为准则。“在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价值观中,法律和道德拥有共同的基础。对法律来说,具有社会约束力的道德即使不是充分条件,也是必要的基础和条件。不仅如此,道德还是法的目标,法为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服务,法应当以国家强制来实现作为道德基础的核心价值,或者保护它不受侵害。”[1]

法律是基本的道德,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道德则是不成文的法律。如果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会形同虚设,而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道德也会苍白无力。道德收敛我们的激情、我们的欲望、我们的习惯,使我们服从法律。在法律的作用之下,社会正义与秩序、自由与责任以及社会矛盾与对抗才能得到协调与解决,社会才能趋于稳定与和谐、长治与久安。尽管法律和道德有许多相通之处,但由于这两种规范性质不同,它们受历史的、阶级的以及经济文化、民族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存在着种种差别、矛盾乃至冲突。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触角不可能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在大量的社会生活领域,法律并不加以调整,而是让渡于道德;法律以权利义务的机制安排和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道德则宣扬责任和友爱促进人际和谐;法律以他律的方式关注和规范人的外在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对人的内心思想却束手无策,道德则以自律的方式审视和约束人的内心活动,依靠社会舆论和宣传教育来实施;法律具有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道德则通常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习惯和社会舆论中。法律和道德互为补充,相互依存,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维护国家安定、维系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进步不可或缺的两大支柱。

(二)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终极价值目标应当是人的全面发展

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样,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之间也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不可偏废的动态关系,而不是简单的组合、拼接和调和关系,尽管两者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别。然而,在两者的目标定位上,长期以来却一直存在着不同认识。有研究者认为,“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虽然法制教育有思想教育的成分,但法制教育不能等同于思想教育,如果完全按照思想教育的方式方法、目的内容等牵强附会地冠之以法制教育,其结果只能将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误入歧途”[2]。还有研究者认为,“法制教育不等于道德教育,二者在作用机制、形式、效果、范围诸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二者之间的关联并不必然导出法制教育就是道德教育或德育必须包涵法制教育的结论;二者的区别远大于联系。……人为地放大法制教育的内涵进而以此取替道德教育,必然会使德育难负其重,导致德育边界突破,概念泛化,无所不包,从而使德育沦为一种大杂烩”[3]。鉴于此,有研究者主张,法制教育需要一个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制度构建,其与道德教育应该并行不悖,互不干扰。上述观点多半是混淆了法制教育和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的概念。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可以视为一种职业教育,其目标是培养适应法治社会需要的,具有系统法律知识、高尚职业道德、严谨法律思维和专业法律技能的专门法律人才。而法制教育的目标则大相径庭。法律自身品质的优良所产生的强大内在影响力使法律体现出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

思想政治教育添加了法制教育的元素之后,可以克服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人治化、运动化和随意化的弊端,使思想政治教育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目的不仅仅在于使学生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根本目的是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4]教育部、司法部等联合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

可见,中国的法制教育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的属性,这是其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属性和特色决定了法制教育不会也不应追求法学概念的精细化、法律知识的全面性和法学体系的完整性,与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相比,法制教育更像是一种启蒙教育。如果大学生要接受更加全面深入的法律教育,完全可以通过辅修、选修课,或者第二学位和攻读研究生等其他渠道来实现。教师也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合理拓展法律知识,适当满足学生的求知需求。狭隘地以法学教育或法律教育的视野和思维来考量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这种结论却难免失之偏颇。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都是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具有趋同性。从眼前和微观来看,主要是通过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长远和宏观来看,两者都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的。

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也是我国教育方针的理论基石。通常意义上理解,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活动、需要和能力,人的个性和社会关系等多方面的充分与和谐发展。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人的全面发展之所以能够重新获得高度关注,乃是因为只有全面发展的人才能摆脱单向度社会的束缚和羁绊,也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现个人价值。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应该说是一种恰当的、合理的、科学的选择和定位,是对时代诉求和教育目标的积极呼应和准确契合。

三、互动与融合: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发展路径之选择

西方各国学校德育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国家重视和加强对德育工作的领导以及相关制度建设,促进德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而我国长期以来,对道德教育重视有加,对法制教育认识却有偏差,以至于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发展不均衡。“各高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往往重视道德教育,而忽视法制教育,表现为重劝导轻约束、重自律轻他律、重扬善轻抑恶,其直接后果是‘站得高、行得低,说得多、做得少,口气大、效果小’。”[5]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必须同等重视,平均用力,相互渗透,形成合力,实现两者的有机融合和无缝衔接,而不应重德轻法,厚此薄彼。在发展路径上,应当以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和认知规律为逻辑起点,以民主法治和人本主义为教育原则,以发挥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特性优势为结合点,以教育教学方式的改革为着力点,使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得到充分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就是一种协调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教育,旨在引导大学生实现个体的社会化,以便更好地融入社会和服务社会。大学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处在社会转型期利益主体多元化、价值文化多元化的历史背景之下,面临着学业、就业等多种压力和困惑。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缺乏、艰苦奋斗精神淡化、团结协作观念较差、心理素质欠佳等问题,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使命、责任和价值也恰在于此。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通过彼此之间的互动与融合,发挥自身的体认、指引、教育、优化和导向等功能,促进大学生政治理念和法制观念的形成、道德意识的觉醒和道德规范的养成以及价值观的完善。以此为依托,大学生可以顺利度过人生关键选择期,减少和避免失误和挫折的发生,并为日后的长远发展和全面发展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

小学德育过程的基本规律篇(8)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0)05-0012-06

自20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部分高校创办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以来,特别是自1995年将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明确列入一门分支学科以来,国内学界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探讨取得了明显成果。但仔细研究发现,在研究成果的精彩纷呈中却体现出体系结构有差异、基本观点有分歧,一些概念、范畴甚至有些混乱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建构和研究依然面临着范式转换、观点整合和体系创新的问题。

本文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人手,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研究中若干存有争议的主要问题做一简要梳理。

一、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问题

要搞清楚这一问题,首先要澄清两个不同的概念以及两种偏解。

第一,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思想政治教育原理。

我们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学是“研究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中人的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规律的科学”,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理论体系应围绕这一定义展开。而思想政治教育原理是有关“社会政治体系如何对其社会成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论体系。由于对这两个原理理论体系没能区分开来,容易导致以下两种片面甚至错误的认识。

偏解之一:“思想政治教育学是研究对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进行教育的规律以及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规律的科学。”

按照这一理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有两个:一个是对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进行教育的规律,另一个是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的规律。关于这两个规律之间的关系,多数研究者认为二者是平行、并列的关系,因而缺一不可。

我们认为,这两个规律之间并不是并行不悖的关系,而是基础与本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对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进行教育的规律是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的规律的基础和前提之一,研究和掌握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的规律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最终目的。因而,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本质规律(同样地,也是其根本研究对象)只有一个,这就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中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形成发展规律。

偏解之二:“思想政治教育学着重研究的是人的优良思想政治品德的形成发展规律,注重的是对人的内在思想政治素质的塑造。”

我们认为,这一观点仅偏重对人的内在思想政治素质的塑造,对人的外在思想政治行为的分析研究重视不够,也较为轻视对人的思想政治行为的教导和培育。其实,思想政治教育学仅仅研究人的思想政治品德的形成和发展是不够的,还要研究如何促使人们的思想转化为合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为。只有思想政治品德和思想政治行为的完成,才能全面说明一个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的完成。

据不完全统计,虽然国内目前出版有关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书有三十多种,但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书的体系是站在社会政治体系如何对社会成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角度展开论述的,因而更多的是属于“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的研究,而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本身论述的不够,即便是涉及“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研究,其中对“人的思想政治行为的形成发展规律”的研究也显得尤为薄弱。

“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学”,两者既是不同的概念,又代表不同的现象和领域,前者是实践应用领域和学科专业领域,后者则是科学分类的领域。“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核心范畴,但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研究不应仅仅包含“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理论体系”的内容,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内容。思想政治教育学有着自己独特的一套原理理论体系,这首先表现在它的逻辑起点方面。

第二,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中人们对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追求”。一门科学原理体系的逻辑起点与这门科学要解决的特殊矛盾紧密相关,在逻辑起点中应能蕴含着这一特殊矛盾的所有因子和两个对立统一的方面。

一门科学的成立,需要解决某一个特殊的矛盾(且只能有一个特殊的矛盾),以及找到解决这一特殊矛盾的特有的本质规律。而这一特有的本质规律在解决这一特殊矛盾的各个具体表现领域中都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只有具备上述几个条件,一门科学才能得以形成。思想政治教育学有其自身特殊的矛盾,即人们现实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状况与特定社会政治体系所要求的人们应具有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之间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做出两方面的努力:一方面要发掘社会成员自身的主体作用,探索人们从对社会政治体系要求与自身发展现状这一矛盾的积极适应到能动转化再到创造性的超越这一过程的规律性,从而促进人的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形成,进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另一方面要求社会政治体系对人们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形成与发展承担教育职能。在这两方面的努力中,前者是内因。后者是外因,二者共同作用,以期达至人们形成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目标。

由此可以得出,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中人们对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追求”。在这一逻辑起点中就包含了思想政治教育学这门科学所要解决的特殊矛盾的两个对立统一的方面,即人们现实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状况存在不足,特定社会政治体系对人们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有更高的要求。

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则是“特定社会政治体系对人们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要求”,它只是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中所包含矛盾的两个方面的其中之一。

二、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中的范畴体系问题

明确了思想政治教育学这门科学的逻辑起点之后,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即由此展开。首先,由这个逻辑起点可以推演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诸多范畴。

作为一门科学的范畴,它不同于那种能应用于任何事物的、最普遍的哲学概念,而是指能够反映这门科学特有研究对象的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是人们解释和把握这门科学所特有的客观世界辩证运动的重要思维形式,是认识和掌握这门科学所研

究的现象之网的网上扭结。它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普遍的概括性,在这门科学体系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均能够体现。

作为一门科学的范畴,它是一个有着内在逻辑联系和发展转化规律的体系,包括内在的结构、不同的层级,这就为范畴的分类提供了可能。各门科学都有自己的一套范畴体系。像其他科学一样,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范畴类型很多,有多种分类方法,既可以包括实体范畴、价值范畴、关系范畴,也可以分为本质范畴、基本范畴和具体范畴,还可以由这两类分法交叉组合成另一类分法。

限于篇幅,这里仅按照本质范畴、基本范畴和具体范畴这一分类法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范畴体系做一简要梳理,进而针对目前学界流行的分类法提出加以完善的一些看法。

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本质范畴是思想政治教育。由这一本质范畴,可从两个方面推演出基本范畴。基本范畴包括:基本实体范畴、基本价值范畴、基本关系范畴。比如,基本实体范畴,从个体的角度来说,包括思想政治品德、思想政治行为、思想政治素养等,而从社会政治体系角度来说,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思想政治教化、思想政治教育组织等。

由基本范畴进一步展开、推演,可产生更多的具体范畴。具体范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内核型的具体范畴,它们与本质范畴、基本范畴一样,仍然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独特的范畴。比如,道德品质,政治品德,政治教化,思想政治状况评价方法,思想政治行为分析,等等。另一类是外部性的具体范畴,是指与思想政治教育学密切联系的,且别的学科也可能会交叉研究的,有更广适用范围的范畴,这些范畴对思想政治教育学有重要的理论支撑作用,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学应该关注的一些范畴,比如,人格,精神,思想,意识形态,价值,文化,社会化,等等。

目前国内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研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研究尚不够系统,对于范畴的分类方法以及各种具体类型的研究有些零散,对范畴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和发展转化规律的探讨较少。有的教材所重点研究的一些范畴其实仅仅属于基本关系范畴,比如,有几个是目前大家较为公认的基本关系范畴,即个人与社会、教育主体与对象主体、思想与行为、内化与外化等,它们仅仅是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体系的一小部分。

二是即便是对基本关系范畴的已有研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比如,基本关系范畴中还缺少最能体现解决思想政治教育学自身特殊矛盾的一对基本关系范畴,即型塑与构建。型塑指的是社会政治体系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格对人们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形成与发展承担教育模塑职能,构建指的是人们按照主体自身所要求的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结构模型积极发挥主体能动作用,从而主动学习实践的过程。前一范畴意指教育主体在发挥着外因作用,后一范畴则意味着对象主体(或称能动主体)在发挥着内因作用,二者的共同作用贯穿于解决思想政治教育学自身特殊矛盾的全过程。这一对基本关系范畴中的“型”“构”二字还形象地体现了贯穿于思想政治教育全部过程中存在着的“外力模塑”、“自我建构”这两种既相区别、又内在统一的范式,这是其他基本关系范畴所无法表达的。

再比如,有学者针对这些基本关系范畴继续深入研究,认为思想与行为是起因范畴,主体与客体是中心范畴,疏通与引导、言教与身教、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教育与管理是中介范畴,个人与社会是终点范畴。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这是因为,由“人们对优良的思想品德及其行为的追求”这一逻辑起点可以产生多个起因。我们完全可以把个人与社会作为起因范畴,也可以把其他的基本关系范畴,诸如教育主体与对象主体、内化与外化、型塑与构建等作为起因范畴来推演。实际上,我们上述列举的几个基本关系范畴在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开始就已潜在,也都具有贯穿思想政治教育全部过程的特性,任意选择一个基本关系范畴都可以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起因范畴,或过程范畴,或终点范畴。可见,要把这些能够统摄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的基本关系范畴人为地划分为哪些是起因范畴、中心范畴、中介范畴或终点范畴,结论是很难立得住脚的。

三、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中的规律体系问题

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范畴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规律是紧密相连的。因为规律反映的是事物之间的本质联系,而范畴恰是反映事物普遍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由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本质范畴、基本范畴和具体范畴可以推演出其本质规律、基本规律和具体规律,进而通过这些不同层次规律的实现和展开以确定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的内容框架体系。

如前所述,思想政治教育学作为一门科学,所要解决的一个特殊的矛盾,是人们现实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状况与特定社会政治体系所要求的人们应具有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之间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特殊矛盾(也可以说是这一科学领域的根本矛盾),只会产生一条特有的本质规律,这就是特定社会政治体系中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形成发展规律。

围绕这一本质规律的展开,则形成三个基本规律:个体这一主体模塑自身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规律,社会政治体系这一主体模铸个体或特定群体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规律,社会政治体系与个体在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过程中的互动规律。这三个基本规律并行不悖、缺一不可,共同支撑着本质规律的实现。这三个基本规律的实现,又派生出多个具体规律:人格的生成发展变化规律,思想与行为相互转化规律,主体接受规律,主体自我同一规律,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过程中的双向互动规律、协调控制规律、适应超越规律,等等。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具有三个层次:本质规律,基本规律,具体规律。其中,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形成发展规律作为本质规律,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学主要的、根本的研究对象。

目前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学规律的研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有两个:一个是对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进行教育的规律,另一个是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的规律。二者是平行、并列的关系。这直接导致了把思想政治教育学原本只研究一个根本规律变成了要研究两个并行的根本规律,导致了对原理理论体系的研究缺少一个明晰的内在逻辑,存在着交叉混乱。特别是有学者把“对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进行教育的规律”(即社会政治体系对社会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当做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根本规律,进而把一部“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实际写成了“思想政治教育原理”。

二是没能看到思想政治教育学所要研究的一个根本规律之下,存在着三个并列的、缺一不可的基本规律。这三个基本规律的并存,实际上意味着思想政治教育学存在着三个并列的、缺一不可的基本研究领域。大多数研究者把精力放在研究“社会政治体系这一主体模铸个体或特定群体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

为的规律”这个基本规律上面,而相对忽视了对其他两个基本规律,即“个体模塑自身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规律”以及“社会政治体系与个体在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过程中的互动规律”的研究,使得一些自称是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著述更多地有着“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理论体系”的味道。对这其他两个基本规律,进而对应着的两个基本研究领域研究的相对薄弱,从根本上导致了目前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尚未能真正丰满地搭建起来。

四、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框架设计和内容体系问题

由上述可知,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科学体系由逻辑起点出发,已推演出一套范畴体系、规律体系。接下来,就要根据这一套范畴规律体系的生成演变,展示出这一科学理论体系的框架和内容了。目前,学界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内容框架设计,有一些共性的东西,但差异性仍较大,可以归纳出多个不同的框架体系。总体不足表现为:一是有的框架体系只能称作“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理论体系”;二是有的框架体系虽试图涉及对上述三个基本规律、三个基本研究领域的研究,但由于逻辑起点的不清晰、进而整个体系的内在逻辑性不强,导致了体系的结构混杂、内容丰瘦不一,一个成熟的理论体系框架尚未搭建起来。

本文尝试按照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学理论体系的逻辑演绎过程,搭建起由思想政治教育关系论、体系论、行为论、过程论、发展论构成的框架内容。并在这一搭建过程中,指出在今后深入研究中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第一,思想政治教育关系。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科学体系不是一个固定不变、封闭、仅由范畴规律组成的内循环演绎的体系,而是一个能动、变化发展、开放的体系,是随着人们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而将这一内循环演绎体系不断外化、扩展实现的体系。因此,当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范畴规律体系在社会实践中生动地展开和实现的时候,我们看到了一幅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内在逻辑演绎的外化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不断变化发展的生动图景。这是一幅静态与动态相互交织的画面。从静态方面看,表现为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的各种关系结构和各种体系结构;从动态方面看,表现为思想政治教育行为所促动的各种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展开。这里先谈一下思想政治教育关系。

思想政治教育关系分为内在关系和关系的外部表现。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的外部表现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关系主体在现实社会中实际发生的关系,表现为个人、群体、学校、集团、组织、政党、国家等思想政治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这里着重论述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关系。

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关系结构由主导主体、对象主体与中介(或称载体)三个要素组成,它们之间相互作用,构成了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基于对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追求而形成的思想政治教育关系。在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研究方面,有几点需要特别关注:

一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结构的三要素的理解。个人、群体、学校、集团、组织、政党、政府、国家既可以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主体,同时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主体;这里说的中介即环境,它包括社会环境(如大众传媒环境、社会思潮)、单位环境(如校园文化环境、企业文化环境等)、家庭环境、同辈群体与社交环境。通常,我们在对“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结构的三要素”进行研究时,习惯于只把教育者当做主体而把受教育者当做客体来看待,习惯于从主导主体角度来静态地分析各个要素,而对这几个要素自身的主体能动性、动态变迁性、社会发展性关注不够。

二是有关主体研究中,应充分吸收“主体性”、“主体问性”这两个概念及其相关理论中的合理思想。这两个理论都是思想政治教育学主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一方面强调思想政治教育学中的主体的多元性、平等性,另一方面强调“我的对象性”和“对象中的我”,即主体间的互动性、交融性,强调的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成功与否更多地取决于教育主体与对象主体之间的重叠共识的程度大小。目前我们这方面研究的局限性表现在:往往把思想政治教育理解为政治统治体系动用公共资源来对社会成员进行带有单向强制性、灌输性的正规化、有组织、有目的的教育。这样,由于过于强调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性,反而容易忽视一个人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即个体的自我学习、自我训练、真心内化、真诚外化,也忽视了教育对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体性,进而忽视了对受教育者的主体性的尊重,忽视了一个人良好的思想政治品德与行为形成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平等对话、互动交流。

第二,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它是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结构的三要素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静态结构体系。包括四个部分:

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体系。如:政府,政党,学校。家庭,同辈群体,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等。它们在一个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过程中承担者各自不同的职责和功能。

思想政治教育的制度体系。通常这一制度体系包括三个层面:国家的立法制度层面。比如,有关思想政治教育的国家立法和政府法规。地方和行业的基本制度层面,比如,地方和行业有关思想政治教育的法规、规章、制度。基层和单位的具体制度层面。涉及针对不同人群、不同情况的具体规范设计和实施措施。

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体系。通常我们把这一内容体系分为五个部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道德观教育,政治观教育,法治观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的外部软环境体系。虽然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大环境,一个属于外部硬环境,一个属于内环境,但还需要重视对带有隐蔽性、间接性、非刚性的、非显性的外部软环境的关注。如,文化环境,网络环境,宣传舆论环境等。

第三,思想政治教育行为。它是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结构的三要素之间在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中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动态行为方式。包括两大类行为:

一是由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者(教育主体)产生的行为,分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评估两种形式。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划、领导、实施、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评估包括评估的意义、目标、原则、体系(指标体系、组织体系)、途径、方法。

二是由思想政治教育的能动者(对象主体)产生的行为,统称为“思想政治行为”。“思想政治行为”指的是形成一定思想政治品德的人们在现实社会环境中产生的有关思想政治方面的行为。人的思想政治行为,通常细分为思想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心理行为等。比如,在个体身上有时表现出来的理论反思、道德评价、道德自律、政治学习、政治训练、心理调适等行为。现实中的大多数思想政治行为是由这几类细分行为中的多种行为综合作用而成。

目前,学界对思想政治教育主导者(教育主体)产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思想政治教育评估等行为研究较为重视,但对人的思想政治行为本身的研究重视

不够,对如何促使人们的思想转化为合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为研究的不够,大多数的原理理论体系都没有将“对人的思想到行为转化过程规律(即人的思想政治行为的发生发展规律)的研究”作为一块专门的理论领域来研究。

第四,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思想政治教育关系、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和思想政治教育行为三方面在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共同作用,就表现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个过程。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一个由多种要素构成,由其内在矛盾推动,并按其内在规律辩证发展的过程,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研究、掌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及其规律、任务、内容、方针、原则、方法,有助于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开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研究,有多个视角。从一个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横切面来抽象分析,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由过程结构、过程机制、过程规律与过程目标四个要素构成,它们是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的直接动态表现。这一过程具有特定的方向和目标,通过过程的推进,人们不断地模塑着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全面发展要求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目前学界多从这个角度开展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结构包括教育主体、对象主体、介体等基本要素。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机制包括接受机制、动力机制、沟通机制等。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包括教育主体与对象主体双向互动规律、内化外化统一规律、协调控制与适应超越互动规律等。

还可以依照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的一个根本规律和三个基本规律所展示的思想政治教育总过程和三个基本过程,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进行具体分析。思想政治教育的总过程是特定社会政治体系中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形成发展过程,这一总过程由三个基本过程合成:个体这一主体模塑自身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过程、社会政治体系这一主体模铸个体或特定群体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过程、社会政治体系这一主体与个体这一主体在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形成发展中的互动过程。对这一总过程的研究,可以具体生动地展示出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结构、过程机制、过程规律与过程目标。

通过对这一总过程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发现现有的一些研究成果的不足。比如,在分析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结构的要索时,有学者将三要素理解为主体、客体、中介,其中把受教育者理解为是客体。这是错误的观点。因为。在一个完整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主体有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或称教育主体和对象主体,或称主导主体和能动主体。这两类主体所指向的客体是什么?只能是主体间相互作用过程中所指向的内容、方式,近似于三要素中所谓的“中介”。主体与客体本来只是近代哲学主客二分思维中的一对范畴。随着现代哲学尤其是主体性哲学、主体间性哲学的兴起,原来“把人指称为主客体关系中的客体”的思维早已遭到摒弃。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应积极吸收现代哲学的研究成果,摒弃“把教育过程中的受教育者当做被动的容器、消极的客体”这一传统思维,而应把受教育者理解为能动的主体、能够平等交流互动交流的主体。

再比如,通过对这一总过程的研究,在过程规律方面,我们能够更加清楚地区分出两种不同层次的过程规律:一种是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要研究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一种是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理论体系要研究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比如说,协调控制规律、社会适应规律等是后者要研究的基本规律,目前不少教材把它们也当做前者要研究的基本规律。但事实上,协调控制规律、社会适应规律只能算作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中要研究的两条具体过程规律,不能称得上是其要研究的基本过程规律,当上升到基本规律层次时,与之相关的应称作“协调控制与适应超越互动规律”。同样,内化规律、外化规律是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理论体系要研究的两条基本规律,只能算作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中要研究的两条具体过程规律,在上升到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中的基本规律层次时,应称作“内化外化统一规律”。

第五,思想政治教育发展。在由思想政治教育关系、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思想政治教育行为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所共同编织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图式中,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会按照自身的逻辑为自己设定一个理想的目标和前进的方向,并朝着这一目标不断推进。这就是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逻辑演绎的最后一个环节:目标与发展。在这一环节中会形成一套目标与发展理论。比如,使教育对象成为合格政治人理论,使教育对象成为合格公民理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社会认同与社会和谐发展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化、科学化和社会化发展理论等。

终点即是起点,在终点这里我们看到了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人们对优良的思想政治品德及其行为的追求”的回归,然而这已经不是一种简单的回归,而是一种承载了思想政治教育学内在逻辑演绎体系和使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各个环节得到丰富发展的回归。我们只有多层面、立体地和动态地不断挖掘和揭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内在逻辑演绎特征、生成演化规律和实践图式的内容体系,才能勾画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全部轮廓和日渐清晰的面貌,从而进一步深化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理论体系的研究。

参考文献

[1]陈秉公.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张耀灿等.思想政治教育学前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张耀灿.陈万柏主编,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4]罗洪铁.思想政治教育原理与方法[M],北京:人民出版牡,2005.

[5]苏振芳.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小学德育过程的基本规律篇(9)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教育主体对受教育者提出的思想要求、观念要求、道德水平要求、人格品质要求,通过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教育活动,使受教育者形成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思想政治观念、道德观念和人格品质过程。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主体负责组织调动各种教育要素与教育资源,设计教育计划与目标,推动思想政治教育沿着既定方向运行。客体作为受教育者在本身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也会在受教育过程中产生主体性,一定条件下具备主体功能。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在各种要素关系动态变化过程中展现的,其实质是促进受教育者形成与社会发展要求相一致的人格品质的教育实践过程。

1 正确认识教育过程的基本机制

充分认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存在的基本机制,对于丰富和增强思想政治教育主体自身素质和能力,对于更深刻认识和更准确把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客观规律,灵活运用思想政治教育的行之有效方法去逐步实现教育目标任十分有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育过程中存在的基本机制是指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将各种要素在教育目标引领下发生必要的有效的联系。基本机制不是教育方法,而是方法之原理,机制受教育规律制约。方法在教育实践过程中运用必须要通过教育机制的桥梁作用来体现教育过程中存在的规律,而规律也要通过机制的作用对方法进行制约。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过程中的基本机制以其自身的有效性在教育实践的具体过程中用自身的有效性推动思想教育向新境界发展。

存在于思想教育中的基本机制主要有宣讲机制、学习机制、说服机制、激励机制、调节机制、沟通机制、管理机制。宣讲机制是指通过向社会成员讲解和阐述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对社会成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机制。学习机制是指组织社会成员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和国家时政政策的教育机制。说服机制是指用新的理论观点教育和影响受教育者的教育机制。激励机制是指教育主体遵循受教育者的思想行为特点和规律,以社会要求为依据,运用利益方式、荣誉方式、奖励方式去激发和鼓励受教育者形成良好的思想品质的教育机制。调节机制是指教育主体运用调节方式对受教育者进行心理调节、关系调节、行为调节,为受教育者创造一个和谐愉悦身心状态的教育实践活动。沟通机制是指教育主体与受教育者在认识观点上互相交流的实践活动。管理机制是指运用管理手段约束受教育者的思想行为,促进受教育者达到社会要求的教育实践活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机制的实际运用必须立足于社会现实,必须面对受教育者实际状况,必须遵循机制在解决受教育者思想实际问题上的有效性原则。

2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由许多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复杂运动过程,这个过程必然存在基本的矛盾和一般的矛盾。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是是发展需要所具有的要求与受教育者现有的思想品德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要求之间的矛盾。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原因就是社会成员实际的思想品德水平同社会对思想品德要求有差距。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就是要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品德水平,用教育的力量推动社会成员以实际行动缩小这一距离。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存在和贯穿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始终,矛盾的运动和发展与思想政治教育紧密联系在一起,推动着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运行和向前发展。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所有活动都是为了解决这个基本矛盾。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贯穿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始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首先要分析这个基本矛盾,弄清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在哪些方面还不符合社会要求,还存在多大差距,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加以解决。要从现实出发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水平逐步达到社会要求的水平。社会的发展变化是不停顿不间断进行的,社会成员的思想品德水平是需要不断提高的,思想政治教育也需要不间断不停顿进行。社会发展变化必然带来环境的变化,必然会对人的思想品德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总是表现为一个具体的教育过程的完结之后,下一个新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又重新开始,这是由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基本矛盾决定的。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规定和制约着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其他具体矛盾。除了基本矛盾之外,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还存在许多其他矛盾,比如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矛盾、教育者与教育介体之间的矛盾、教育介体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的解决都服从服务于基本矛盾的解决,实质是为了使社会发展所要求的思想品德规范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转化为受教育者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品德意识和实践行为方式。

3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

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各要素之间本质联系及矛盾运动的必然趋势。对于这一规律认识,目前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界有许多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尽管有些学者从学理意义上作出比较严谨的界定,但如果脱离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教育实践,任何纯理论上的界定都是有缺失的。笔者认为,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受教育者思想政治观念发展的要求以及人格状态,运用一定的教育机制、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以社会要求的思想品德规范去教育感化受教育者,不断缩小其思想品德水平与社会品德规范要求之间的距离,使其思想品德朝着社会要求的方向发展并不断提高,与社会发展相向前行。 这个规律才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这个基本规律是由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社会适应规律、要素协同规律、观念接受规律来支撑而存在的。 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教育活动要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受国家政策的制约,受教育者思想品德状况的制约。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应与受教育者思想品德的实际状况相适应,如果无视这些因素,思想政治教育就有可能脱离实际,就不可能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任务。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还存在着具体规律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具体规律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要素之间的本质联系及具体矛盾运动的必然趋势。这些具体规律的存在客观的可认识的。具体规律主要有:互动规律、变化规律、内化外化规律等规律。互动规律是指教育者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双向活动过程。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教育者的主导作用和受教育者的主体作用是双向的受益的,教育者的主导作用的实现,离不开受教育者的主体作用的发挥。受教育者的主体作用的体现,也离不开教育者的主导作用的发挥。 变化规律是指社会成员的思想品德处在变化过程之中,是可以教育和引导的,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是可以改变其思想观念的。内化外化规律是指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实际是教育者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帮助和引导受教育者实现内化和外化,从而形成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水平的过程。内化就是引导受教育者将一定社会的思想品德要求转化为自己的思想品德的过程。外化就是引导受教育者将自己已经形成的思想品德转化为自己的行为,并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的过程。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一个不断发现新问题性情况和解决性问题新情况的开放的过程,是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过程。思想政治教育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并且与社会环境不断地发生着相互作用和影响。这就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实践中消除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影响,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充分发挥教育主体的教育功能,教育引导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朝着社会要求的方向发展。

小学德育过程的基本规律篇(1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为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总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1]。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这一决策,高校就必须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进行有机结合。独立学院自上个世纪90年代末出现以来,发展迅速,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据教育部相关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我国独立学院数量已达到292所,在校生人数高达275.8万人,占我国民办院校本科生在校生人数的76.4%。这些独立学院与公办高等院校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独立学院如何根据自身的特点,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进行有效的结合,成为摆在独立学院管理者面前的一个时代课题。

一、独立学院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教育部、司法部等联合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高校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虽然在教育内容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但两者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促进学生实现全面发展。独立学院依据自身的特点,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进行有机结合,一方面是基于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所提出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独立学院改变现实状况的迫切需要。

(一)“四个全面”的提出,为两者的结合提出了必然要求

2014年12月在江苏调研时首次提出“四个全面”,即“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就必须借助法律与道德这两个重要的抓手,其中法律是实现“四个全面”的一项重要举措,道德则可以引导人们将法律的强制要求内化为自身信仰,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为了更好地运用这两个重要抓手,我们就必须在全社会进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必须从小抓起、从学校抓起。独立学院是我国进行高等教育的重要场所,因此,为了实现“四个全面”,独立学院就必须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进行有机结合。

(二)独立学院的现实状况,为两者的结合提出了迫切需要

独立学院与公办本科院校在人才培养目标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独立学院主要是定位于培养应用型高级人才,这就意味着独立学院大部分学生在毕业之后是直接从事于一线生产工作,对法律知识和道德修养的要求更加迫切。然而,由于办校时间短等原因,独立学院自有教师多以青年教师为主,这些教师缺乏经验,难以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进行有效的结合,这就造成学生的迫切需求与教师的教学能力之间形成了矛盾。因此,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独立学院迫切需要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进行有效的结合。

二、当前独立学院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在1987年将法律基础课正式列入高校教学计划,之后不断强调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如2002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的指导思想,2005年实施“05方案”,将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直接整合为一门课程等,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部分高校仍旧存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脱节的现象。独立学院的课程设置大部分是沿袭母体高校的做法,而且由于独立学院自身的一些特点,造成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脱离的现象更为严重。

(一)学校管理层理念存在偏差,重经验管理,轻法治与德治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2],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道德的有力支持,道德的自觉践行又需要法律的强力保障。法律所规范不了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则可以进行惩戒。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而言,为了进行有效的治理,就必须同时借助于法治与德治这两种有效手段。这一规律不仅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治理,在高校治理等方面也同样适用,在日常的学生管理过程中,除了运用道德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之外,也需要运用相关的法律以及各种规章制度对其进行有力的约束。然而,与普通公办院校相比,独立学院成立时间较短,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尚未完善,在这种情况下,部分独立学院的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更多的是依赖于经验管理,而忽视法治与德治的运用。在这种管理理念的作用下,造成部分独立学院师生法制意识和道德意识不强,难以将两者进行有效结合。

(二)教师自身相关意识尚未成熟,认识缺位,经验不足

法制意识与道德意识的成熟,往往是需要经过很长的积累之后才能够完成,然而在独立学院的自有专职教师中,却多以青年教师为主,湖北一学者在对武汉某独立学院的专职教师队伍进行调查后发现,“该学院专职教师35岁以下者占80%以上”[3],这些青年教师自身的法制意识和道德意识还未完全成熟,难以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以对学生进行教育。不仅如此,在部分独立学院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头脑中,还存在“重德轻法”或“贵法贱德”等错误的教育思想,一些辅导员和班主任在教育过程中,只注重用道德的力量来感化学生,甚至当学生出现违法违纪等行为时,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另一些辅导员和班主任则为了省事,一味的用法律和校纪去要求学生,忽视对学生的道德引导,这两种错误思想的存在,都对独立学院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产生干扰。此外,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的课堂教学,而独立学院“基础”课的教学多由只具有初级职称的青年教师负责,这些青年教师经验不足,难以满足“基础”课教师所需要的“去专业化”和“再专业化”的要求[4]。

(三)学生学习动力不强,对相关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独立学院的入学门槛较低,以福建省为例,近年独立学院的录取分数线都比一本院校的录取线低80分左右,因此,独立学院学生与普通公办本科院校的学生相比,具有文化基础薄弱、学习自觉性较低等特征,但是他们在活动组织、人际交往等方面却要强于公办本科院校的学生。然而,大部分独立学院在开展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时,往往照搬母体院校的教育体系和教学方法,并未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教育手段,造成部分独立学院学生对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缺乏足够的学习动力。此外,独立学院与公办本科院校相比还具有一个显著特征,即学费较为昂贵,不少专业的收费甚至是公办高校的两倍以上,在这种情况下,部分独立学院学生及家长出现“花钱买文凭”的心态,即只注重最终文凭的获得,而对学校的相关教育,如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三、促进独立学院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的有效路径

促进独立学院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仅仅从某一方面着手是难以完成的,它需要从管理理念、校园环境、教师素质及学生主体性等方面共同着手,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转变管理理念是促进两者结合的基本前提

学校管理层需要转变管理理念,实行“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和道德意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规定“独立学院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作为独立学院的决策机构”[5],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在修改或制定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应当注重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更加合法、合理;在制定涉及学生管理方面的政策时,要通过各种途径,如举办师生听证会等形式,让学生参与到规范的讨论中来,通过这种形式,来增强学生民主法制观念;在日常的学生管理过程中,学校应尽可能制定相应的校规校纪,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同时,还要注重将德育工作融入到法制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各种道德教育方式,促使学生将他律转化为自律。

(二)优化校园文化环境是促进两者结合的有力保障

校园文化环境是影响学生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然而,由于办学时间短等原因,造成独立学院校园文化底蕴较为薄弱。为了优化独立学院校园文化环境,促进学校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结合,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在物质文化层面,当前独立学院大致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利用“母体”高校的老校区进行办学,文化气息较为浓厚,但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落后,不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当将重点放在改善学校的各项教学和生活设施方面,为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和道德知识提供便利;另一种是新建校区进行办学,各种教学和生活设施都较为先进,但是缺乏文化积淀,这时学校就应当侧重于校园景观的建设中,通过塑造道德模范人物及守法典范的雕像等方法,为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营造良好的氛围。其次,在制度文化层面,制度文化是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保障,它会对学校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产生重要影响。与公办高校相比,独立学院学生学习自觉性不强,思想更为活跃,教育难度更大,迫切需要良好的制度文化来保障。为了形成良好的校园制度文化,独立学院在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时,一方面,要体现规范性、民主性的要求,培养学生的民主法制观念;另一方面,也要体现以德治校的理念,以培养学生崇德向善的良好风气。最后,在精神文化层面,精神文化是整个校园文化的内核,为了培育有利于学校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精神文化,独立学院可以邀请法律专家和道德模范来校开展讲座,提高学生们对法律和道德重要性的认识,还可以通过校园广播、学校网站、宣传栏等途径,向同学们普及法律和道德知识,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

(三)提高教师综合素质是促进两者结合的必要条件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一个学校能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6]。独立学院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能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关键在于教师自身素质的高低。首先,独立学院要努力提高教师特别是自有青年教师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通过提供各种进修和培训机会,帮助他们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锻炼其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同时还要注重引导学校教师自觉遵守道德规范,不断提升他们的道德修养。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必须要求教师做到言传身教和身体力行,以教师自身的实际行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其次,独立学院要努力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教学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主阵地,所以对于担任这门课的任课教师,学校应当通过组织相关的教学比赛、教学研讨会等途径,帮助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不断改进自己的教学方法,提高其结合独立学院学生的特点来开展教学的能力。此外,对于独立学院的其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如党政干部、辅导员和班主任等,则应当重点提高其综合运用各种教育方法以及解决学生实际问题的能力,鼓励他们充分运用党团组织、新媒体等有效路径,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渗透到学生生活的各个方面。

(四)发挥学生主体性作用是促进两者结合的根本动力

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依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独立学院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能否取得良好的效果,关键一点就在于能否充分发挥学生自身的主体性作用,包括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等。在笔者看来,学校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要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和合理需求。独立学院学生与公办本科院校学生在成长规律和自身需求方面不尽相同,且独立学院学生内部不同年级、不同性别之间也存在差异,因此,在日常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过程中,独立学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就应当努力地将教育内容与学生自身的成长规律、合理需求结合起来,激活学生的接受机制。二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目标。学校应当明白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目标不仅仅是教会学生掌握法律和道德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和道德意识,将学生培育成全面发展的人才。此外,在制定教育目标时,独立学院不能照搬公办本科院校的经验,而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独立学院学生自身的思想状况、学习能力确定合适的目标,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三是完善教育评价体系。改变过去单一的以考试成绩为主的评价方法,建立包括教师评价、学生互评以及学生个人自评在内的复合型的评价体系,从而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2014-10-28.

[2]中共中央理论宣传部理论局.法治热点面对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117-127.

[3]高振峰.用系统的观点建设独立学院青年教师队伍[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9(4):67-70.

[4]邢国忠.全国高校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综述[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2(10):1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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