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的地位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21 08:59:49

家庭教育的地位

家庭教育的地位篇(1)

在应试教育的弊端逐步显现的过程中,我国改变教育模式,提倡素质教育,然而这些年来我国的素质教育并未取得很大的成效。问题儿童的出现让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但据众多资料显示,绝大部分问题儿童是家庭教育出现问题。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也是人生中最重要的学校。在这所学校里,母亲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陪伴孩子一生的老师。母亲的职责至关重要,然而当今社会下对母亲工作并没有真正认同。

一、“母职”工作的神圣使命

母亲,对于每个人都有特殊的情感。这种情感是从母亲十月怀胎就开始建立,这是母亲与子女之间的一种天然感应,这种感应是父亲及其他家庭成员所不能具备的,是大自然赋予女性的特质,因此,“母职”是女性的天职。当代中国家庭教育的领军人物、母亲教育运动的发起人与倡导者王东华先生在他的著作《发现母亲》中这样阐述:女性和男性的区别在于,女性的特点是适合于人口再生产,而男性的特点则是适合于物质再生产,人口再生产的重要性要远远高于物质再生产。女性的主要职责应该是服从自身特点从事人口再生产。女性放弃育儿去从事她们不擅长的物质再生产是一个大错误。在孩子的成长上,母亲起到主要作用,吴东华先生认为母亲的作用要在90%以上。母亲对孩子的教育影响要远远胜过学校教育中的特级教师。母亲对于社会的长远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在她手里抚育的是影响未来的年轻一代,母亲的手是摇摇篮的手,然而推动世界的手正是这只摇摇篮的手。

母亲的工作是神圣的,是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工作。母亲的工作是造人的工作,是第一生产力,她站在整个民族的最前头,决定着国家的未来和命运。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母亲对孩子性格、品德的养成方面起到难以估量的作用。母亲言传身教,对子女一生的成长都起到重要作用。在母亲的怀抱下成长的孩子,拥有更多健康和快乐的音符,他们最终会拥有自己幸福的人生。

二、当今社会母亲失衡心理对母职工作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解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女性的社会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给女性提供了众多的就业岗位,性别的歧视逐步淡化。在这种状况下,越来越多的女性认识到要在社会再生产中实现个人价值。这种价值的体现是社会的进步。但对于母亲这个角色来说,除了在社会再生产中体现个人价值,更重要的是她的母职工作是否得到的认可与尊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机制体现在各行各业,这也给我们的母职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绝大部分女性在成为母亲这一角色后,她面临的压力是空前的。我国古代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是承担相夫教子的重任。而当今社会的母亲一边是家庭,一边则是竞争激烈的工作。全职太太在这个社会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一方面是由于生计的压力,另一方面则是来自于女性自身认识的误区。受历史及传统文化的影响,现实社会没有给母亲相应的地位与权力。众多的女性认为要在家庭中享有与丈夫平等的地位,就必须摆脱这种男主外女主内的旧观念,就必须走出家门拥有足以养活自己的职位。在参与到激烈的社会竞争的过程中,她们也失去了自身在家庭中的职责。正是由于这种观念的存在,留守儿童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等社会现象频发,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是学校教育的问题,还是应该归咎于家庭教育的恶果。母亲在心里上已经进入了误区,只养不教,把教的责任全部交给学校,完全忽视了自身作为母亲应有的教养责任。七后、八后、九后的母亲们,生完宝宝一年的时间基本上都回到了工作的岗位。孩子更多是由他人照顾,在孩子性格养成的最关键时段,母亲却不能履行她的教育职责。

众多母亲抛家离子投入到激烈的社会竞争的过程中,在物质在生产中寻找到自身的地位和价值。然而,她们却违背了自身的生理特征,用做母亲的权利换来虚无的短暂的成功,对家庭和社会所带来的却是长远的弊病。

三、社会对“母职”的尊重与支持

以上提到众多的女性放弃“母职”工作投入到社会工作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来自于生计的压力。 生计的压力一方面是来自于家庭,一方面则来自于社会。生养孩子对于家庭是一笔巨大的开支。而社会对于养孩子更多的看成是个人的事,所以投入的支持是非常有限的。然而事实上,孩子并不是某个人的私有财产,孩子最终要成为社会的公民,成为社会的财富,因此,关心孩子和母亲就是关心国家的长远发展,就是关心我们自己。北欧等一些社会福利国家成为妇女照顾家庭的支持者,他们通过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提供资金保障和社会化服务,促进了“公共母亲”的形成。这对于国家人口素质的提高以及国家的长远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传统文化的影响来看,要实现“公共母亲”这一认同,还需要漫长的时段。在这漫长的时段中,需要社会逐步改变对“母职”的认识,规划出一套科学的母亲价值认定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经济的支持是最为重要的。母亲与孩子得到相应的物质保障,这个社会对于“母职”的认识会自然发生转变。家庭教育有了根本保障以后,孩子生有所养,生有所教,整个社会才能呈现和谐的局面。

参考文献

家庭教育的地位篇(2)

母亲,对于每个人都有特殊的情感。这种情感是从母亲十月怀胎就开始建立,这是母亲与子女之间的一种天然感应,这种感应是父亲及其他家庭成员所不能具备的,是大自然赋予女性的特质,因此,“母职”是女性的天职。当代中国家庭教育的领军人物、母亲教育运动的发起人与倡导者王东华先生在他的著作《发现母亲》中这样阐述:女性和男性的区别在于,女性的特点是适合于人口再生产,而男性的特点则是适合于物质再生产,人口再生产的重要性要远远高于物质再生产。女性的主要职责应该是服从自身特点从事人口再生产。女性放弃育儿去从事她们不擅长的物质再生产是一个大错误。在孩子的成长上,母亲起到主要作用,吴东华先生认为母亲的作用要在90%以上。母亲对孩子的教育影响要远远胜过学校教育中的特级教师。母亲对于社会的长远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在她手里抚育的是影响未来的年轻一代,母亲的手是摇摇篮的手,然而推动世界的手正是这只摇摇篮的手。

母亲的工作是神圣的,是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工作。母亲的工作是造人的工作,是第一生产力,她站在整个民族的最前头,决定着国家的未来和命运。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母亲对孩子性格、品德的养成方面起到难以估量的作用。母亲言传身教,对子女一生的成长都起到重要作用。在母亲的怀抱下成长的孩子,拥有更多健康和快乐的音符,他们最终会拥有自己幸福的人生。

二、当今社会母亲失衡心理对母职工作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解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女性的社会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给女性提供了众多的就业岗位,性别的歧视逐步淡化。在这种状况下,越来越多的女性认识到要在社会再生产中实现个人价值。这种价值的体现是社会的进步。但对于母亲这个角色来说,除了在社会再生产中体现个人价值,更重要的是她的母职工作是否得到的认可与尊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机制体现在各行各业,这也给我们的母职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绝大部分女性在成为母亲这一角色后,她面临的压力是空前的。我国古代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是承担相夫教子的重任。而当今社会的母亲一边是家庭,一边则是竞争激烈的工作。全职太太在这个社会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一方面是由于生计的压力,另一方面则是来自于女性自身认识的误区。受历史及传统文化的影响,现实社会没有给母亲相应的地位与权力。众多的女性认为要在家庭中享有与丈夫平等的地位,就必须摆脱这种男主外女主内的旧观念,就必须走出家门拥有足以养活自己的职位。在参与到激烈的社会竞争的过程中,她们也失去了自身在家庭中的职责。正是由于这种观念的存在,留守儿童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等社会现象频发,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是学校教育的问题,还是应该归咎于家庭教育的恶果。母亲在心里上已经进入了误区,只养不教,把教的责任全部交给学校,完全忽视了自身作为母亲应有的教养责任。七?后、八?后、九?后的母亲们,生完宝宝一年的时间基本上都回到了工作的岗位。孩子更多是由他人照顾,在孩子性格养成的最关键时段,母亲却不能履行她的教育职责。

众多母亲抛家离子投入到激烈的社会竞争的过程中,在物质在生产中寻找到自身的地位和价值。然而,她们却违背了自身的生理特征,用做母亲的权利换来虚无的短暂的成功,对家庭和社会所带来的却是长远的弊病。

家庭教育的地位篇(3)

国学大师钱穆曾明确地指出,中国的传统文化在本质上是一种“人教”文化,这是很有见地的,也是十分精辟的。因为在夏、商以前,中华文化属于原始巫鬼文化;而白周以后,则是起始于父系氏族社会、形成于商末、发展于周代的宗法文化。此种以血缘为纽带,以宗族为核心,以家庭为基础,以维护父权、族权为其特征而形成起来的文化体系,经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孟(子)的继承和发展,便形成了以孔子和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文化。到了汉代,由于最高统治者独尊儒术,儒家文化因此得以高度的继承和发展,并代代相传而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文化。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道家文化,虽然也有其自身的发展历程和鼎盛时期,而实质上则是宗法文化的一个分支。至于佛教文化,自汉末传入我国后就与儒家和道家文化即宗法文化相融合,而且也正是在这种融和的过程中才得以立足和发展。可见,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宗法文化,它不仅渗透在中国古代的哲学、宗教、伦理、文学艺术等意识形态领域内,而且也表现在中国古代的经济、政治、军事以及教育等社会生活中。

众所周知,宗法制社会是由父系家族构成的,宗法关系首先是家族关系,以家族为本位。以家族为本位进一步具体化,即以“家”为本位。孟子云:“积家而成国”,“国之本在家”,说的就是这层意思。在中国古代,国家是家庭的放大,人伦关系在本质上也不外是家庭伦理关系,如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伦中,父子、夫妇、兄弟三伦是关于家的伦,君臣一伦是父子伦的仿效,朋友一伦则是兄弟伦的类推。而在经济上,也是以一家一户的个体经济为主,因此家庭生活也就成了宗法制社会生活的主要形态。以“家”为本位再进一步具体化,就是以个人的治理为本位,而个人的治理又是以格物、致知为其前提的,故儒家经典《大学》曰:“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以至於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于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也就成了中国传统教育的准则。儒家的“仁学”(先秦)、“性学”(两汉)、“心学”(宋元明清)如此,道家的“尊生”、“贵己”、“无为而治”的学说也是如此。“释”家虽主张出世,但自从在中国扎根之后,也一变而富有人世生活的情调,其所倡导的“在家即佛”、“悟道成佛”、“万法尽在自心中”,也是以个人的修身养性为前提。

由于宗法制社会是以“家”为本位的,“国之本在家”,因此,注重家庭教育或家庭美育,也就成了我国传统教育(美育)的显著特色。如现今为人们所津津乐道的“胎教”,在中国则已是古已有之的事。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内容丰富、体系完备的家教经典《颜氏家训》记载:“古者,圣王有胎教之法:怀子三月,出居别宫,目不邪视,耳不妄听,音声滋味,以礼节之。书之玉版,藏诸金匮。”即建议把这种眼不见恶事,耳不听乱语,只听讲究礼仪的音乐,只吃美好的食品的胎教方法,要写在玉片上,珍藏起来,世代相传。至于对子女进行美育,更是历朝历代为人父、为人母们――上至帝王将相,下至平民百姓极为关注之事。据文献记载,楚庄王时,贤大夫申叔时有一段论傅太子之道,其曰:“教之春秋,而为之耸善而抑恶,以戒劝其心:教之世。而为之昭明德而废幽昏焉,以休惧其动,教之《诗》,而为之导广显德,以耀其志;教之礼,使知上下之则:教之乐,以疏其秽而镇其浮;教之令,使访物官:教之语,使明其德,而知先王之务用明德于民也,教之故志,使知废兴者而戒惧焉;教之训典,使知族类,行比义焉。”其意是说:教之记载天时人事的历史典籍,使其懂得褒善贬恶的道理,以劝其心;教之先王世系谱牒,是为了使他知晓有德之人为何显名、而无德之人何以被废弃的原由;教之诗,是为了显扬美德、耀明他的心志;教之礼,是使他知道上下尊卑的差别;教之乐,其目的在于疏散他的污秽之气与镇住他的轻浮之气;教之先王的法令,是让他了解百官的职事;教之治国的名言警语,是为了使他光大美德,而以先王之德行来教化人民:教之史书,使其明白兴衰成败的规律而得以戒惧;教之先王的训典,是为了让他懂得若要世族兴旺发达,其行为必须合乎道义。其后,孔子是时作为一介平民,对其子女的教育也是无微不至的。在他看来,“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是进行美育的关键所在,故而,对其子女的诗、礼、乐教育更是无时无刻不关怀备至。据《论语》载:一次“鲤(孔子之子)趋而过庭,曰:‘学《诗》乎?’对曰:‘朱也。’曰:‘不学《诗》无以言。’鲤退而学《诗》。他曰,又独立。鲤趋而过庭。曰:‘学《礼》乎?’对曰:‘未也。’‘不《礼》无以立。’鲤退而学《礼》。”

事实上,中国之所以称之为文明古国,之所以称之为礼仪之邦,是与从古至今注重家庭教(美)育密切相关的。与华夏文明相辉映、以家庭教(美)育为其核心的历史文献,自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颜氏家训》以来,至近代的《曾国藩家书》、《毛氏家训》……可以说历朝历代从未间断。近代著名教育家、美学家蔡元培认为,家庭美育、学校美育、社会美育是实施美育不可或缺的三条途径,要做到彻底的美育,必须从人类的最早一步“胎儿”实行,这“虽不能溢出范围,推到优生学:但至少也要从胎教起点……要从公立的胎教院与育婴院着手。”主张孩子生下来后,把婴儿交给保姆,送到与胎教院联合在一起的育婴院扶养,在保姆的照顾下,让孩子从成人的言语动作、态度衣饰等方面受到教育:到了3岁,上幼稚园。在美感有一定的发展后,上舞蹈、唱歌、手工课,哪怕是计算、说话,也要从排列上、音调上迎合他们的美感。不可用枯燥的算法与语法。并指出,胎教院与育婴院的环境必须精心策划,布置要十分讲究,而“在这些公立机关未成立之前,若能在家庭里面,按照上列的条件小小布置,也可承认为家庭美育了。”可见,我国历代先贤、哲人、美学家、教育家以及有识之士,对家庭教(美)育都是极为重视的,这是我国优秀文化传统的一种生动体现。

这种对家庭美育的重视还可以从风靡一时的《傅雷家书》中得到体现,这本曾经荣 获“全国首届优秀青年读物”(1986年)奖,至今还在再版的家庭教育经典,其核心部分就是美育。傅雷的家庭美育基本原则就是“做人”。他曾明确地指出:“教育的最终目的,即培养完善的人。”并说:“吾教育之原则,素来主张先为人,次为艺术家,再为音乐家。”并且认为,“修养是整个的、全面的:不仅在于音乐,特别在于做人――不是狭义的做人,而是包括对世界、对政局的看法和态度。”现实的人与智能机器人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他是一个有知识、有文化、有道德的社会成员。一个学者或专家,如果没有明确的世界观,没有坚定的信仰,没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没有高雅的审美情操,不仅在事业上很难有多大的成就,就是成为一个健全的人也是有困难的。这正是傅雷一再强调“先为人,次为艺术家,再为音乐家”的原因。

当然,这并不是说,外国人、西方人就不重视家庭教(美)育,尽管其历史文献不如我国的那样悠久、丰富、深广,但对家庭美育的重视程度也是有目共睹的。就以前苏联著名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来说,他曾把儿童比作一块大理石,认为把这块大理石塑造成一座雕像需要六位雕塑家:1、家庭;2、学校;3、儿童所在的集体;4、儿童本人;5、书籍;6、偶然出现的因素。从排列顺序上看,家庭被列在首位,可见在这位教育学家心中。家庭在塑造儿童的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他看来,家庭是儿童接触社会的开始,在孩子一生中,家庭教育有早期性、基础性、持续性、终生性、及时性、随时性等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所不可比拟的优势。

家庭教育的地位篇(4)

家庭教育是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存在的一种教育形式,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三者构成了我国的教育体系,共同培育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高素质人才。在“三育一体”的教育构架中,家庭作为个别化教育,具有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其基础性地位决定了家庭教育是三大教育中最薄弱的环节,影响着其他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导致了家庭教育在儿童发展中的错位现象越来越严重。

一、家庭教育的内涵

家庭教育的定义通常是指父母对子女的培养和教育。但是,不同的专家学者对家庭教育的概念作了本质上基本一致,但表述上有所不同的解释。《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的定义为:“父母或其他年长者在家庭内自觉地、有意识地对子女进行的教育。”[1]140顾明远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与教育,通常是指父母对子女辈进行的教育。”[2]381赵忠心指出:“狭义的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由家长,即由家庭里的长者(其中主要是父母)对其子女及其他年幼者实施的教育和影响,广义的家庭教育应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实施的一种教育。”[3]5根据对以上定义可知,家庭教育是指父母及其他年长者在家庭生活中对子女施加的自觉的、有意识的教育影响活动。实际上,现代家庭教育主要是父母对孩子的一种影响,而这种影响主要是教会孩子如何做人,促进其人格形成和个体社会化的发展,科学的教育内容不仅有知识的教育,也包含爱的教育、生命的教育、道德的教育、价值观的教育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正常情况下,家庭教育应发挥这些功能,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家庭教育在“三育一体”的教育体系中的作用出现了严重的错位。

二、家庭教育错位的表现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在社会的发展和延续中发挥着诸多功能。台湾学者高淑贵在《家庭社会学》中概括为:生物的功能、社会的功能、心理的功能、保护的功能、经济的功能、宗教的功能、娱乐的功能、教育的功能,特别是家庭的教育功能关系着家庭其他各种功能是否得以充分发挥。[4]23-24家庭的教育功能是教育的诸多功能之一,其良好发挥关乎家庭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家庭是儿童自出生后接触的第一环境,父母对儿童的保育和教育是先于学校教育的,在儿童的发展中居于基础地位,在儿童的教育中属于奠基性教育。但是在“三位一体”的教育构架中,学校教育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而家庭教育则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地位的落差直接导致了家庭教育在儿童发展中的错位,其总体表现形式是学校教育家庭化和家庭教育学校化,具体的表现形式从主观上来看,主要是家庭教育自身的教育内容缩小和教育目标的功利性变大,从客观上来看,主要是家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淡化及教育功能的失调。

(一)家庭教育内容唯智化

家庭教育的内容包括知识教育在内的思想品德教育、价值观的教育、生命的教育、爱的教育等。纵观现代家庭教育普遍存在着知识教育过度而思想教育不足的状况,家庭教育的内容呈现一种课程化的倾向,教育内容从全面的教育逐渐变成单一的知识性教育,没有把握好家庭教育辅助功能的“度”,把本应在学校掌握的知识一味地在家庭中对儿童进行补习,而忽略了德行及其他的教育,家庭教育的内容逐渐唯智化。

(二)家庭教育目标功利化

家庭对儿童的培养目标定位应该是怎样“做人”和“做事”,而不是所谓的“天才”“优等生”。可是,受传统教育思想和应试教育的影响以及当代社会大转型时期价值观的转变,为了使孩子成为“优等生”,家庭教育变成了学历教育和特长教育,家庭俨然成为“第二学校”和“补课班”。父母热衷于对孩子高额的教育投入,根据自己的喜好为孩子选择特长班,而不关心孩子的兴趣和理想,家庭教育的目标功利性变得愈加严重。

(三)家庭教育作用边缘化

学校教育源自于统治阶级及上层社会人士对子女的教育,而家庭教育是平民百姓子弟受教育至关重要的途径,一定时期内也可以说是唯一的途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学校教育按年级授课制的教育形式扩大了教育对象的范围,提高了受教育的程度,教育的内容更具有针对性,并且具有专业的教师授课,种种优势使得学校教育逐渐被“神话”,几乎包揽全部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职能,家庭教育则弃“本职”于不顾而过度依赖于辅助学校教育,造成了学校教育“统领天下”的局面,家庭教育慢慢地被“异化”了,家庭教育的奠基性作用也逐渐被边缘化了。[5]123-125

(四)家庭教育功能缩小化

家长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是由法律确认并加以保护的,家庭教育的教育功能随着教育地位的边缘化也逐渐缩小了,特别是寄宿制学校的出现,教育功能逐渐扩大,变的无所不能,除了对儿童进行知识教育之外,越俎代庖取代了家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保育功能以及包办其他本属于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孩子和父母之间聚少离多缺乏交流,孩子也享受不到家庭中父母的温暖,家庭的教育功能逐渐缩小。

三、家庭教育错位的原因及危害

(一)家庭教育错位原因解析

1.国家宏观政策的负面效应

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我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缓解了人口众多的压力,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家庭中独生子女的数量逐渐增多,家庭教育问题随之产生,因为绝大多数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父母把全部的希望都放在一个孩子身上,对其抱有过高的期望,父母为孩子的教育倾其所有,家庭教育便像是一个“赌注”。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选拔和培养大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优秀人才,但是,资源的有限性决定应试教育体制将是长期的。应试教育主要是通过知识的掌握程度选拔人才,家庭教育的辅助作用虽然也十分重要,但是,总体而言,家庭教育辅助作用的“度”没有掌握好,家庭教育的内容受应试教育导向逐渐偏于知识化,出现了唯智化倾向。

2.社会变迁的负作用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方面都进行着大变革,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变得日益多元化。中国教育随着改革开放也吸收了许多先进的教育思想,对传统式家庭教育的许多弊端有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是,许多利己和拜金思想也逐渐渗透到人们的头脑中,特别是功利主义使得家长对子女的教育平添了许多功利性色彩。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竞争变得愈加激烈,出于功利性的角度考虑,父母为了子女在人才济济的大环境下争取“加分项”,家庭教育逐渐变成了另一种形式的“学历教育”“特长教育”。随着社会变迁加剧,家庭教育的变迁也在加速,主要指家庭教育的革新和变革。变革要求家长要正视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担负起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任务,配合学校和社会从而达到教育的一体化作用,但是,家长却对家庭教育变迁产生了错误的解读,在教育行为上与学校教育亦步亦趋,家庭教育逐渐沦为学校教育的附庸,两者在追求一致的“高分数”和“高升学率”的目标上不谋而合,使得家庭教育变成了“社会本位教育”。[6]加之社会舆论对学校教育优势地位的认可度不断提高,家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逐渐被边缘化。

3.家长不正确的家庭教育观以及家长角色缺位

中国传统的“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以及“学而优则仕”的教育思想使得家长对于家庭教育的目标定位存在很大的问题,就家庭教育的出发点而言,到底是为国教子还是为己教子之间矛盾至今也没有一个定论。许多家长认为子女是其私有财产,在确立教育目标时一方面从利益的角度出发,把孩子培养成一个赚钱的工具;另一方面,忽视孩子的兴趣把个人的意愿强加于孩子,把自己未实现的愿望或理想寄托于孩子身上,把孩子视为自己生命的延续和生活的主要目标与中心,即亲子一体化。我国桑标等有关父母意识调查分析表明:中国父母有着较强的亲子一体化意识,在亲子一体化方面,58.7%的父亲和59%的母亲认为“我觉得子女如同自己身体的一部分”。[7]142-143另外,有些父母自身的责任意识比较薄弱,或者出于经济的压力和谋生的需要,无暇对孩子进行正确和有效的家庭教育,加之没有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缺乏专业的家庭教育知识,教育意识比较单薄,过分依赖学校教育,认为把孩子送进学校就像是送进了“保险箱”,逃避了对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人口从农村流向城镇,从三线城市流向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父母外出务工的数量逐渐增加,家庭的结构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一些单亲家庭、再建家庭、隔代家庭、寄养家庭等,甚至还有兄弟姐妹独立生活的家庭,父母“被迫”放弃了教育子女的责任,没有在身体和情感上给予足够的关怀和保护,家长角色缺位现象比较严重,家庭教育功能的发挥更是无稽之谈。

(二)家庭教育错位对儿童发展的危害

英国教育家洛克曾说:“家庭教育,给孩子深入骨髓的影响,是任何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永远代替不了的。”可见,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缺失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家庭教育的唯智化倾向及过多的知识灌输,使孩子在接受学校教育时缺乏新鲜感,产生厌学的情绪,同时忽略儿童自身的兴趣爱好,也容易造成孩子个性上的扭曲。教育界有句名言:德育不合格是危险品,智育不合格是次品,体育不合格是废品,心理不健全是易碎品。这种重智力发展而忽略非智力因素的培养,致使在孩子智力发展的背后隐藏着品行不端、心理极端、情感淡漠等危机。其次,过高的家庭教育投入,使得家庭教育生活化、平民化变得逐渐贵族化,父母变成了“孩奴”,“学校将家庭化”则为一些不负责任的父母推卸教育责任提供了契机和途径。最后,家庭教育承担了过度的教育义务,导致学校的教育难度反而加大,大大增加了教育成本。[8]92-94

四、家庭教育错位的对策

通过对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家庭教育错位的问题并不是单一因素导致的,国家、社会以及家庭教育自身都存在问题,想要解决需要三方的共同努力。

(一)国家制定家庭教育法规及相关政策支持

1.制定家庭教育专项法规

教育权,依法理分为三类:家庭教育权、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学校教育和民办教育分别是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的代表。从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来看,我国已经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等保护学校教育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2002年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地位,但是家庭教育至今还没有专项法规予以保护。[9]24-28我国约有3~5亿个家庭,为家庭教育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是时展的必然要求,无专门的法律保护,严重阻碍了家庭教育的科学化、正规化、专业化发展,因此家庭教育立法应提上议事议程。我国自古代就有为家庭教育立法的先例,如1903年颁布的《蒙养院及家庭教育法》和民国时期颁布的《推行家庭教育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要求“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更是进一步强调“推进有关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轨道”,可见,国家已意识到制定家庭教育法规的重要性。我国人口众多,家庭情况复杂,加之家庭教育的私人性和教育公共性的矛盾,决定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工作只能是一个从下到上,从地方到全国的逐步推动的过程,通过对地方家庭教育立法的调研,进行全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可行性分析。2003年初,我国台湾地区颁布了《家庭教育法》,这些理论和实践也为我国的家庭教育立法起到了奠基和示范作用。家庭教育立法应该更多强调的是家长的责任,通过立法可以约束家长的行为,对未尽家庭教育义务的父母追究法律责任,让家长认识到不能把教育子女的责任全部推给学校和政府,两者应平摊教育责任,对缺乏正确家庭教育观或缺乏教育能力的家长,可以在立法中制定相关的辅导和帮助的措施。例如要求父母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强制家长参与家长学校的培训提高家长的素质,杜绝将未满16岁的儿童以各种形式在学校或他人处寄宿等。

2.相关政策支持以及应试教育改革

自2014年“两会”后各省尝试推行的“单独二胎”政策将有力地缓解独生子女的“赌注”教育,缓解家长过高的期望给儿童带来的心理压力,同时也会促进亲子关系的和睦。针对应试教育存在的诸多弊端应该逐步进行改革,改革这种过度的教育导致家长的“过度”家庭教育,减轻学生的压力,减少单纯知识的灌输,形成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提升的素质教育模式。

(二)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

教育是个系统工程,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共同目标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具体的教育目标上,家庭教育注重培育的是孩子的思想品德、社会性的发展以及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在“育”上,致力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使其成人,而学校教育主要是教授科学文化知识和学习技能,体现在“教”上,致力于孩子知识的增长,使其成才,由此可见,只有两者结合,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10]114-117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过:“只有这样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和谐的全面发展:两个教育者———学校和家庭不仅要一致行动,向儿童提出同样的要求,而且要志同道合,抱着一致的信念,始终从同样的原则出发,都不要发生分歧。”这就要求一方面家庭教育不要过度地透支,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辅助学校搞好素质教育,另一方面要打破教育广义和狭义的界限,把家庭教育作为一个事业,建立“家庭教育事业”的概念,树立父母的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多与学校沟通,了解孩子的情况,从而密切配合学校的工作。此外,学校也应解放家庭教育,把属于家庭教育的时间还给家庭,尝试取消书面的家庭作业,布置一些具有教育意义的实践作业,例如让家长和孩子一起绘制“家庭树”,为父母洗一次脚,和父母同读一本书共同写读后感,等等,不仅发挥了家庭教育潜移默化的作用,也加强了亲子关系。

(三)继续推进家长学校,尝试建立家庭学校

以往的家庭教育仅仅只是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或者家庭中的人际间的事,很少从家长教育的角度透视家庭教育中的问题。随着家庭与社会关系的发展以及终身教育观念的普及,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也包括所有家庭成员适应社会的学习与成长活动。台湾通过的《家庭教育法》中指出,家庭教育的内容也包括父母的亲职教育。亲职教育概念是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西方国家所倡导的,这种教育在德国称为“双亲”教育,美国称之“parentaleduca-tion”,其含义为对家长进行的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称职的好家长的专门化教育。[11]118-121在我国,这种亲职教育的载体便是家长学校,1981年在上海市创办了第一所家长学校,是改革开放以来以提高家长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形式,也是教育改革中具有中国特色的重大创举。以色列有一句教育名言:一个好母亲胜过100所学校。所以说合格的父母,对于一个孩子的发展来说非常重要,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则更为重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对家庭教育的逐渐重视,父母是否具备家庭教育资格以及教育能力如何变成人们关心的一个社会问题。孩子的出生证并不代表父母具有教育子女的合格证,家长的素质是决定家庭教育是否能够成功的重要条件,家庭教育的水平通常与家长素质成正比。家长学校通过对家长的教育和培训,可以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获得教育子女的相关技能技巧,重塑家长在家庭中教育子女的角色,提升家长的家庭教育素质,帮助家长确立正确的家庭教育价值取向。“家庭学校”是产生于美国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并流行至今的一种教育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家庭教育,它是指适龄儿童少年不在公立或私立学校接受教育,而是在自己的家中接受符合教师条件的父母或专门的教育人员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在家中完成初等教育的学习课程。[12]103-106“家庭学校”这种教育形式可以提高家长参与教育的积极性,推进了家庭和学校的合作,因此我们鼓励受过专门教育和训练的父母通过“家庭学校”培养子女。同时,“家庭学校”需相关的制度和政策予以保护和支持,还要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估,并且需要社区教育提供图书馆、宣传栏、健身房等辅助设施。家庭教育是一门艺术更是一门科学,父母要深刻领会家庭教育的真谛,以正确的心态科学地开展家庭教育。针对家庭教育愈加严重的错位现象,要正视并且积极地寻找对策,通过国家、社会以及家长三方的共同努力,让家庭教育回归正常,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写组.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0.

[2]顾明远.教育大辞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3]赵忠心.家庭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

[4]高淑贵.家庭社会学[M].台北: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98.

[5]孙山.关于新时期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新思考[J].文教资料,2007(18).

[6]邹强.中国当代家庭教育变迁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7]张莉.家庭教育中的目标定位[J].文教资料,2012(7).

[8]仇燕.论家庭教育的“过度”问题[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2003(4).

[9]徐建,姚建龙.家庭教育立法的思考[J].当代青年研究,2004(5).

[10]梁炜昊.论家庭教育的责任缺位与理性回归[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08(4).

家庭教育的地位篇(5)

(一)学前社会教育作用夸大,而学前家庭教育缺失

学前家庭教育和学前社会教育是我国学前教育现有办学格局的两种基本成分,二者在教育目标任务上是趋同的,各有其优缺点:家庭教育,家长没受过专业训练,“无证上岗”,虽然没有既定的内容、教育计划和固定的时间、地点,但基础性、感染性、随机性、一贯性等特点对学前儿童发展起着重大作用;幼儿园教育,教师“持证上岗”,有统一规定的内容、科学的教育计划和固定的时间、地点,便于制度化、集约化、科学化。可见,二者各有其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教育科学(尤其是学校教育科学)的发展,国家的重视和社会意识的引导,学前教育在“科学化”道路上越走越远,人们对学前社会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也日益夸大,与之同步的则是对学前家庭教育的重要性逐渐冷淡的事实。近年来,国内外研究成果普遍认为在对孩子的习惯养成、社会化、健康等基本素质和知识能力方面,家庭的影响要大于社会和幼儿教育机构的影响。更有调查表明,中高收入家长对儿童的发展影响权重要高于幼儿园。对学前社会教育功能的夸大导致了家长及社会对学前家庭教育功能的严重低估,甚至忽视。一定要将孩子送入幼儿园,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一切为了孩子等等,客观上导致了家长对学前社会教育的需求增多,并引起学前社会教育的入园难、入园贵以及教育不公,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对学前家庭教育的忽视甚至缺失。

(二)社会本位的教育价值取向忽略了儿童个性发展的个体需求

早在发展初期,学前社会教育目的是以保育功能为主的,其教育功能、补偿功能、甄选功能等等都是随工业化生产发展而出现的。那时的幼儿教育福利性色彩浓厚。世界范围的大工业生产使得社会对人力的批量化需求增多,学前教育才从家庭中转型到社会学前教育机构中。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的社会功能越来越强,其社会性价值取向也随之日益增强,教育社会工具功能的增强使得近现代教育越发的科学化、制度化,学前教育也随之完成了科学化和近代化的发展。虽然制度化是现代性的基本特征,也是科学化和效率化的体现,正由于其社会本位的思想,教育的社会工具功能得以发展,但这从本质上是不适于个体发展的。对于以0-6岁儿童为教育对象的学前教育而言,其本质无疑应该是促进个体发展的。现代教育学、心理学研究的共识是处于0-6岁学前阶段的儿童是其个性初具雏形的时期,对于教育的社会本位论与个体本位论目的取向之争而言,学前儿童毫无疑问是倾向于后者。就学前教育而言,教育应该是为了儿童本身,而不是其他的任何目的。正是这种社会本位的教育价值取向,使得制度化了的学前社会教育谋求最大的教育效率,应和社会需求的同时,忽略了对儿童个体的个性教育。

(三)学校式的集体化学前教育教学思维与学前教育自身发展迷失

随着社会本位的学校教育的发展,制度化、效率化的教学成为最优化的教学,伴随终身教育思想下的教育年龄明显下延的发展趋势,加之人们对学前教育的现实需求直接导致了学校思维下的学前社会教育的出现:面对汹涌的社会需求与没有深厚理论研究的实情,现成的学校教育制度就成了最好的示范选择。于是,学校教育式的学前教育发展思维和道路就出现了,学前教育自身的地位与发展迷失。各种教育教学方法,仅仅在考虑儿童对象的年龄特点之后就被从学校教育中拖出来施放在学前教育中,学前教育自身的独立地位、学科定位迷失。这也导致了学前教育学科的社会地位、科研地位不被广泛尊重的事实。也正是由于这种学校教育式的学前教育发展思维导致了幼儿园教育集体化教学思维,进而与学前儿童教育个体化本质之间产生了认识的错位,最终导致了今天学前教育的种种不堪。

(四)学习中儿童主体地位与主动性保障不力

学前教育阶段是人生发展的初始阶段,是个性初步形成的阶段,也是各种知识技能行为习惯的初始养成阶段。此阶段儿童的心理发展特点决定了其学习的特点是以直接经验为主,学习中的主体地位与兴趣性、主动性是这一时期最重要的基本守则,强调儿童的主体地位就是基于此种认识提出的。然而,集体化的学前社会教育却满足不了这种要求:首先,集体化的教育始终要考虑到其基本的教育教学,这其中有明确而具体的目标导向,教师为了保证其教育目标的完成,就会有意或无意地忽略甚至回避儿童自发的个体需要;其次,集体化的教学总是在谋求教学效率的最大化,势必无法真正关注某一个具体的儿童;再次,集体化教学下的师幼比问题也使得教师无法关注到每一个儿童。可见,所有问题表面看起来是各方各面的,但是细细思量之下,均是由学校教育思维下的学前教育理念,以及由其所造就的现有的学前社会教育格局下的集体化班级授课制式的学校教育式学前教育格局造成的。若要解决这一切问题,就必须要解决这一办学格局模式。而避开集体化教学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学前家庭教育。

二、以家庭教育为中心的学前教育办学格局构想

要想彻底解决目前格局的弊端,就需要对当前的学前教育格局进行改革,一种新的格局应要求而出现。以家庭教育为中心的学前教育可以使儿童回到真实水平,真正实现个体化教学。家长在了解自己孩子的基础上,对儿童的发展实施最合理的教育,减少盲目比拼而导致的超前教育,真正做到以每个儿童为中心,合理化教育,最优化教学。实施家庭学前教育可以节省或者合理化国家和社会在学前教育事业方面的投入。将原本对幼儿园的投入改在对家长福利政策改善等方面,家庭原本投在幼儿园的资金可以对冲基本的家庭教育投入(家庭个体化的教育可以大大节省教具材料等物化的教育成本,方便就地取材),使资金投入更合理、有效地发挥作用。实施学前家庭教育可以促进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孩子是家庭关系的纽带,独生子女政策以及社会发展压力之下导致的人们传统生育观的改变使得家庭结构越来越简单,家庭关系越来越脆弱,以学前家庭教育为中心,无疑会加强亲子关系进而促进家庭内部关系亲密,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实施家庭教育还可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问题,父母中至少一方在家庭中与子女常伴,考虑到传统观念问题,母亲无疑是最佳人选,这样,就会有一批适龄母亲得到政府的亲职假,从而提供一批五、六年社会就业岗位的循环。

(一)转变当前的学前教育格局的核心思想

1.转移重心,改革原有家庭教育并以其为主体。

转变当前学前教育格局,核心即在加强家庭和家长在学前教育中的作用。改革原有的学前家庭教育,并以之为主阵地,辅以一定规模的小范围的集体教育。学前教育的发展历史表明,学前家庭教育与学前社会教育是学前教育发展的两大基础支柱,在不同时期,各有其适宜的发展环境,学前家庭教育思想也一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然而从夸美纽斯的《母育学校》一直到今天的瑞吉欧教育体系,均未曾像我国当今这样地忽略本不该被忽略的家庭教育。现在我们应该重新认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转移重心,把家庭作为学前教育的主阵地。对家庭教育进行改革,重新厘定家庭教育的观念,规范家庭教育目的,明确家庭教育内容,科学家庭教育方法,改革家庭教育课程活动组织,提高家长的教育技能,发挥家庭教育的优势,补足其弱项。

2.发展小规模的集体教育,弥补儿童社会性发展。

作为个体的学前儿童的发展是个性与社会性的全面发展,是从一个基础自然人向一个初步成熟自然人、一个基础社会人转化的过程,只有全面和谐的发展才是适合的、成功的教育。以家庭教育为主阵地加重了儿童个体化的教育,其集体化性质会受到削弱。所以要设定一些基础的集体化性质的教育,加入儿童早期的社会关系及同伴关系的教育内容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在家庭之间形成联合,建立小规模的教育活动集体,就显得很重要了,非正规的社区教育可以是一条新路。

(二)一种以家庭为中心的学前教育格局模型设置构想

1.以改革后的家庭作为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主阵地。

实施家庭教育为主的学前教育,由家长在家庭中对儿童进行教育,家长需要改变角色,从传统的提供保育为主转变为全面地教育儿童,做好原有推给幼儿园的教育方面的补足工作,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优势,将先进的学前教育理论和教育教学实践在家庭中实施,以改革后的适合的游戏活动来代替幼儿园中的课程。

2.建立适当的非正规的社区学前教育组织。

在社区中组织游戏小组,由家长轮流组织儿童进行小组性游戏活动,用以完善儿童的社会性技能基础。此小组可大可小,由社区中的家长自发按照儿童的年龄、发展水平以及儿童间的亲密关系等进行组织。采取以游戏为主要形式的集体活动,发展儿童社会往的基本技能。活动的内容与主题可由家长组成的家长小组核定,参考社区中学前教育监管部门的意见来组织,原则上以让儿童在真实的环境和情境中发展和学习。活动内容与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建议以室外活动为主。

3.现有幼儿园转变教育对象,实施家长教育。

现有的优质幼儿园转型,转向对家长的教育活动,促进家长的教师角色入职。向家长传授学前教育的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以及最新的科研教研成果,以保障家庭教育质量;同时可以对孕期父母、准妈妈以及“在职”父母进行定期培训学习。转型后的幼儿园主要倾向于对学前家庭教育的教育教学技能技巧研究,以培养家长的“教师”角色为己任。机构设置定位上可以偏向于现有的教育科研机构。

4.健全与完善社区中的监管和指导部门。

在社区中设立学前教育指导部门,作为政府对学前教育的一线指导和监管,负责对辖区学前家庭教育的指导与监管,同时负责收集和整理家庭学前教育的事实资料用以科研和教研,并做好基础的研究和指导。

5.在高校中开设学前教育的理论基础课程作为公共课对学生实行初步教育。

在高等教育趋向普及的今天,向适龄人群以及“准”父母进行学前家庭教育基础理论的学习和准备。

(三)新格局实施的注意事项

1.家庭教育的革新。

家庭教育作为新格局的核心,是新办学格局的真正中心和关键所在,传统家庭教育的革新必须要有充分保障。进行家长教育,促进家长角色的改变。家长教育是指把家长作为教育培训对象,由幼儿园等专业机构对家长实施的学前教育方面专业和职业的教育。家长教育的效果,取决于家长的素质,更取决于幼儿园等专门机构及专业人员对家长进行培训、指导及合作共育的效果与水平,这直接决定家庭教育革新的成败。开发家庭教育的课程。家庭教育的课程是实现家庭教育的主要途径,也是家庭教育区别于幼儿园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要使家庭教育课程真正适合儿童个体,符合每个具体的、活生生的儿童而非面向大多数儿童,需要家长们能够把科研成果具体化为自身的家庭教育教学活动。家庭学前教育的另一大优势也在于在家庭中可以真正地把教育教学游戏化和个体化,而这些都要求完成家庭教育课程的开发。家庭教育课程的开发在于课程的游戏化,优势也在于课程的游戏化,课程开发是实施学前家庭教育的一大要点。鼓励家庭教育科研。家长进行家庭教育的缺点在于缺少专业化、职业化的技能技巧,这就要求各类学前教育研究部门加大力度进行家庭教育的科研工作,为家长提供理论与技术支持。

2.政府的政策支持。

因为学前家庭教育的实施必须由父母一方全职进行教育工作,所以需要政府提供足够的福利性政策,保证家长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比如延长亲职假期,给予学前儿童母亲以至儿童6岁入学为止的亲职假,并适当予以一定程度的财政补贴。在此方面,美国部分州郡的“在家上学”政策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北欧儿童社会福利政策也可部分为我们所借鉴。

3.弱化进入小学的甄选门槛。

幼小衔接问题会直接影响到家长对学前家庭教育成败的信念,考虑到学前家庭教育的游戏性课程影响,必须弱化小学入学的甄选问题,从而避免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时的课程实施导向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特长班、补习班问题。

4.学前教育监管部门的健全。

学前家庭教育的实施相比于学前社会教育更不易受到国家和政府的注视,因而要充分发挥社区监管部门以及学前教育监管部门的作用。由此,学前教育监管部门机构要健全,人员要专业,监管和指导要科学。

家庭教育的地位篇(6)

(一)学前社会教育作用夸大,而学前家庭教育缺失

学前家庭教育和学前社会教育是我国学前教育现有办学格局的两种基本成分,二者在教育目标任务上是趋同的,各有其优缺点:家庭教育,家长没受过专业训练,“无证上岗”,虽然没有既定的内容、教育计划和固定的时间、地点,但基础性、感染性、随机性、一贯性等特点对学前儿童发展起着重大作用;幼儿园教育,教师“持证上岗”,有统一规定的内容、科学的教育计划和固定的时间、地点,便于制度化、集约化、科学化。可见,二者各有其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教育科学(尤其是学校教育科学)的发展,国家的重视和社会意识的引导,学前教育在“科学化”道路上越走越远,人们对学前社会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也日益夸大,与之同步的则是对学前家庭教育的重要性逐渐冷淡的事实。近年来,国内外研究成果普遍认为在对孩子的习惯养成、社会化、健康等基本素质和知识能力方面,家庭的影响要大于社会和幼儿教育机构的影响。更有调查表明,中高收入家长对儿童的发展影响权重要高于幼儿园。对学前社会教育功能的夸大导致了家长及社会对学前家庭教育功能的严重低估,甚至忽视。一定要将孩子送入幼儿园,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一切为了孩子等等,客观上导致了家长对学前社会教育的需求增多,并引起学前社会教育的入园难、入园贵以及教育不公,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对学前家庭教育的忽视甚至缺失。

(二)社会本位的教育价值取向忽略了儿童个性发展的个体需求

早在发展初期,学前社会教育目的是以保育功能为主的,其教育功能、补偿功能、甄选功能等等都是随工业化生产发展而出现的。那时的幼儿教育福利性色彩浓厚。世界范围的大工业生产使得社会对人力的批量化需求增多,学前教育才从家庭中转型到社会学前教育机构中。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的社会功能越来越强,其社会性价值取向也随之日益增强,教育社会工具功能的增强使得近现代教育越发的科学化、制度化,学前教育也随之完成了科学化和近代化的发展。虽然制度化是现代性的基本特征,也是科学化和效率化的体现,正由于其社会本位的思想,教育的社会工具功能得以发展,但这从本质上是不适于个体发展的。对于以0-6岁儿童为教育对象的学前教育而言,其本质无疑应该是促进个体发展的。现代教育学、心理学研究的共识是处于0-6岁学前阶段的儿童是其个性初具雏形的时期,对于教育的社会本位论与个体本位论目的取向之争而言,学前儿童毫无疑问是倾向于后者。就学前教育而言,教育应该是为了儿童本身,而不是其他的任何目的。正是这种社会本位的教育价值取向,使得制度化了的学前社会教育谋求最大的教育效率,应和社会需求的同时,忽略了对儿童个体的个性教育。

(三)学校式的集体化学前教育教学思维与学前教育自身发展迷失

随着社会本位的学校教育的发展,制度化、效率化的教学成为最优化的教学,伴随终身教育思想下的教育年龄明显下延的发展趋势,加之人们对学前教育的现实需求直接导致了学校思维下的学前社会教育的出现:面对汹涌的社会需求与没有深厚理论研究的实情,现成的学校教育制度就成了最好的示范选择。于是,学校教育式的学前教育发展思维和道路就出现了,学前教育自身的地位与发展迷失。各种教育教学方法,仅仅在考虑儿童对象的年龄特点之后就被从学校教育中拖出来施放在学前教育中,学前教育自身的独立地位、学科定位迷失。这也导致了学前教育学科的社会地位、科研地位不被广泛尊重的事实。也正是由于这种学校教育式的学前教育发展思维导致了幼儿园教育集体化教学思维,进而与学前儿童教育个体化本质之间产生了认识的错位,最终导致了今天学前教育的种种不堪。

(四)学习中儿童主体地位与主动性保障不力

学前教育阶段是人生发展的初始阶段,是个性初步形成的阶段,也是各种知识技能行为习惯的初始养成阶段。此阶段儿童的心理发展特点决定了其学习的特点是以直接经验为主,学习中的主体地位与兴趣性、主动性是这一时期最重要的基本守则,强调儿童的主体地位就是基于此种认识提出的。然而,集体化的学前社会教育却满足不了这种要求:首先,集体化的教育始终要考虑到其基本的教育教学,这其中有明确而具体的目标导向,教师为了保证其教育目标的完成,就会有意或无意地忽略甚至回避儿童自发的个体需要;其次,集体化的教学总是在谋求教学效率的最大化,势必无法真正关注某一个具体的儿童;再次,集体化教学下的师幼比问题也使得教师无法关注到每一个儿童。可见,所有问题表面看起来是各方各面的,但是细细思量之下,均是由学校教育思维下的学前教育理念,以及由其所造就的现有的学前社会教育格局下的集体化班级授课制式的学校教育式学前教育格局造成的。若要解决这一切问题,就必须要解决这一办学格局模式。而避开集体化教学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学前家庭教育。

二、以家庭教育为中心的学前教育办学格局构想

要想彻底解决目前格局的弊端,就需要对当前的学前教育格局进行改革,一种新的格局应要求而出现。以家庭教育为中心的学前教育可以使儿童回到真实水平,真正实现个体化教学。家长在了解自己孩子的基础上,对儿童的发展实施最合理的教育,减少盲目比拼而导致的超前教育,真正做到以每个儿童为中心,合理化教育,最优化教学。实施家庭学前教育可以节省或者合理化国家和社会在学前教育事业方面的投入。将原本对幼儿园的投入改在对家长福利政策改善等方面,家庭原本投在幼儿园的资金可以对冲基本的家庭教育投入(家庭个体化的教育可以大大节省教具材料等物化的教育成本,方便就地取材),使资金投入更合理、有效地发挥作用。实施学前家庭教育可以促进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孩子是家庭关系的纽带,独生子女政策以及社会发展压力之下导致的人们传统生育观的改变使得家庭结构越来越简单,家庭关系越来越脆弱,以学前家庭教育为中心,无疑会加强亲子关系进而促进家庭内部关系亲密,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实施家庭教育还可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问题,父母中至少一方在家庭中与子女常伴,考虑到传统观念问题,母亲无疑是最佳人选,这样,就会有一批适龄母亲得到政府的亲职假,从而提供一批五、六年社会就业岗位的循环。

(一)转变当前的学前教育格局的核心思想

1.转移重心,改革原有家庭教育并以其为主体。

转变当前学前教育格局,核心即在加强家庭和家长在学前教育中的作用。改革原有的学前家庭教育,并以之为主阵地,辅以一定规模的小范围的集体教育。学前教育的发展历史表明,学前家庭教育与学前社会教育是学前教育发展的两大基础支柱,在不同时期,各有其适宜的发展环境,学前家庭教育思想也一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然而从夸美纽斯的《母育学校》一直到今天的瑞吉欧教育体系,均未曾像我国当今这样地忽略本不该被忽略的家庭教育。现在我们应该重新认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转移重心,把家庭作为学前教育的主阵地。对家庭教育进行改革,重新厘定家庭教育的观念,规范家庭教育目的,明确家庭教育内容,科学家庭教育方法,改革家庭教育课程活动组织,提高家长的教育技能,发挥家庭教育的优势,补足其弱项。

2.发展小规模的集体教育,弥补儿童社会性发展。

作为个体的学前儿童的发展是个性与社会性的全面发展,是从一个基础自然人向一个初步成熟自然人、一个基础社会人转化的过程,只有全面和谐的发展才是适合的、成功的教育。以家庭教育为主阵地加重了儿童个体化的教育,其集体化性质会受到削弱。所以要设定一些基础的集体化性质的教育,加入儿童早期的社会关系及同伴关系的教育内容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在家庭之间形成联合,建立小规模的教育活动集体,就显得很重要了,非正规的社区教育可以是一条新路。

(二)一种以家庭为中心的学前教育格局模型设置构想

1.以改革后的家庭作为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主阵地。

实施家庭教育为主的学前教育,由家长在家庭中对儿童进行教育,家长需要改变角色,从传统的提供保育为主转变为全面地教育儿童,做好原有推给幼儿园的教育方面的补足工作,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优势,将先进的学前教育理论和教育教学实践在家庭中实施,以改革后的适合的游戏活动来代替幼儿园中的课程。

2.建立适当的非正规的社区学前教育组织。

在社区中组织游戏小组,由家长轮流组织儿童进行小组性游戏活动,用以完善儿童的社会性技能基础。此小组可大可小,由社区中的家长自发按照儿童的年龄、发展水平以及儿童间的亲密关系等进行组织。采取以游戏为主要形式的集体活动,发展儿童社会往的基本技能。活动的内容与主题可由家长组成的家长小组核定,参考社区中学前教育监管部门的意见来组织,原则上以让儿童在真实的环境和情境中发展和学习。活动内容与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建议以室外活动为主。

3.现有幼儿园转变教育对象,实施家长教育。

现有的优质幼儿园转型,转向对家长的教育活动,促进家长的教师角色入职。向家长传授学前教育的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以及最新的科研教研成果,以保障家庭教育质量;同时可以对孕期父母、准妈妈以及“在职”父母进行定期培训学习。转型后的幼儿园主要倾向于对学前家庭教育的教育教学技能技巧研究,以培养家长的“教师”角色为己任。机构设置定位上可以偏向于现有的教育科研机构。

4.健全与完善社区中的监管和指导部门。

在社区中设立学前教育指导部门,作为政府对学前教育的一线指导和监管,负责对辖区学前家庭教育的指导与监管,同时负责收集和整理家庭学前教育的事实资料用以科研和教研,并做好基础的研究和指导。

5.在高校中开设学前教育的理论基础课程作为公共课对学生实行初步教育。

在高等教育趋向普及的今天,向适龄人群以及“准”父母进行学前家庭教育基础理论的学习和准备。

(三)新格局实施的注意事项

1.家庭教育的革新。

家庭教育作为新格局的核心,是新办学格局的真正中心和关键所在,传统家庭教育的革新必须要有充分保障。进行家长教育,促进家长角色的改变。家长教育是指把家长作为教育培训对象,由幼儿园等专业机构对家长实施的学前教育方面专业和职业的教育。家长教育的效果,取决于家长的素质,更取决于幼儿园等专门机构及专业人员对家长进行培训、指导及合作共育的效果与水平,这直接决定家庭教育革新的成败。开发家庭教育的课程。家庭教育的课程是实现家庭教育的主要途径,也是家庭教育区别于幼儿园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要使家庭教育课程真正适合儿童个体,符合每个具体的、活生生的儿童而非面向大多数儿童,需要家长们能够把科研成果具体化为自身的家庭教育教学活动。家庭学前教育的另一大优势也在于在家庭中可以真正地把教育教学游戏化和个体化,而这些都要求完成家庭教育课程的开发。家庭教育课程的开发在于课程的游戏化,优势也在于课程的游戏化,课程开发是实施学前家庭教育的一大要点。鼓励家庭教育科研。家长进行家庭教育的缺点在于缺少专业化、职业化的技能技巧,这就要求各类学前教育研究部门加大力度进行家庭教育的科研工作,为家长提供理论与技术支持。

2.政府的政策支持。

因为学前家庭教育的实施必须由父母一方全职进行教育工作,所以需要政府提供足够的福利性政策,保证家长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比如延长亲职假期,给予学前儿童母亲以至儿童6岁入学为止的亲职假,并适当予以一定程度的财政补贴。在此方面,美国部分州郡的“在家上学”政策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北欧儿童社会福利政策也可部分为我们所借鉴。

3.弱化进入小学的甄选门槛。

幼小衔接问题会直接影响到家长对学前家庭教育成败的信念,考虑到学前家庭教育的游戏性课程影响,必须弱化小学入学的甄选问题,从而避免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时的课程实施导向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特长班、补习班问题。

4.学前教育监管部门的健全。

学前家庭教育的实施相比于学前社会教育更不易受到国家和政府的注视,因而要充分发挥社区监管部门以及学前教育监管部门的作用。由此,学前教育监管部门机构要健全,人员要专业,监管和指导要科学。

家庭教育的地位篇(7)

对实证结果的解读与分析。

1.义务教育具有明显的地位商品属性。地位外部效应是影响家庭教育支出的重要因素。具体而言(见表3第2列估计结果),滞后一期参照组的平均教育支出每提高1%,家庭当期的平均教育支出大约会增加0.43%。这说明,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对子女教育投人的竞争依然激烈。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反映出义务阶段教育对子女成长的重要性。杨娟、赖德胜、邱牧远(2015〕的研究发现,义务教育是影响收人差距和代际流动的最主要原因。并且,家庭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投人,对子女后期人力资本的积累及收人的影响要大于高中和大学教育。这说明,中国家庭在子女教育方面表现出的地位关注行为具有理性特征。

2.收人不平等的上升强化了家庭教育支出的地位关注动机。收人不平等究竟是减弱还是强化了家庭的地位关注动机,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理论分歧很大。模型(1)引人收人不平等变量与滞后一期参照组均值的交互项,考察了这一效应。表3、表4的回归结果都表明,收人不平等的上升强化了这一动机。OECD ( 2008)的研究发现,随着收人不平等的上升,教育回报率会显得更高。这一结论也许可以对收人不平等效应提供合理解释。当然,具体的作用路径还需要更多实证研究的支撑。

3.家庭总收人对家庭教育投人的影响存在城乡和收人等级差异。这一结论与现有研究文献存在一定差异。迟巍等(2012、钱晓烨等(2015〕的研究显示,家庭教育支出的人均收人弹性系数处于0.3-0.4之间。也有与表3回归结果类似的研究结论,如周雪涵和张羽(2015 )对高中生家庭的研究发现,家庭经济收人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不显著。我们认为,绝大部分现有文献在实证研究中缺乏对家庭资产的关注,并且在回归估计中,家庭收人往往以人均收人测度,而教育支出则使用了家庭教育总支出,这都有可能高估了家庭教育支出的收人弹性。本文进一步对城乡、不同收人等级的家庭样本进行了实证研究,估计结果显示(见表4),对于城市家庭和高收人家庭,家庭收人影响显著。这一研究结论类似于Bertrand&Morse ( 2016 )的“涓滴式消费”现象,说明家庭在教育支出方面的竞争由城市家庭和高收人家庭引发。其影响机制可归纳为:收人不平等上升,城市家庭和高收人家庭率先增加教育投人,由此引发的竞争,进一步推高了社会整体的教育投人水平。另外,本文的实证结果也表明,有关家庭教育支出的研究应该重视家庭资产这一因素。现实中,与收人相比,资产更能反映一个家庭的社会地位。

4.农村家庭和低收人家庭在教育竞争中压力更大、负担更重。从表4的回归结果来看,无论是农村家庭还是低收人家庭,地位外部效应的影响都不低于城市家庭和高收人家庭。另外,收人不平等效应也表现出同样特征。这表明,农村家庭和低收人家庭在子女教育投人竞争中,要承受更大的压力、更重的负担。与本文类似的研究结论也很多。孙志军(2004)对内蒙古和甘肃的20个县、2 000个家庭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支出进行了统计,发现家庭负担的教育成本并没有因家庭收人的降低而减少,家庭收人越低,教育支出负担率越高(转引自周雪涵和张羽,2015 )。钱晓烨等(2015 )〕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教育支出的研究显示,各收人分位数家庭的校外教育支出都在大幅增加,并体现出“刚性”特点。家庭收人越低,教育支出占收人的比重也就越大。Hopkins&I}ornienko  ( 2004〕将此现象描述为“Red Queen"economy,意指“你必须尽力跑,才能使你保持在原地”,用中国语言表述就是“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5.其他控制变量。表3的实证结果表明,母亲受教育程度越高,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投人也越多,这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教育的代际流动。家庭规模扩大对子女教育投人有显著的抑制作用。这一结论与“资源稀缺理论”观点一致,子女数量的增多将会导致平均投人份额的减少。另外,非农业户口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投人要高于农业户口家庭。子女平均年龄大的家庭,教育支出也更多,这与子女上学阶段的教育费用有关,初中阶段的教育支出要明显高于小学阶段(见表1)。少数民族聚集区的家庭,教育支出相对较少,这可能与国家对少数民族的教育扶持政策有关,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庭的支出负担。社区规模越大,家庭教育支出也越多。原因可能在于,社区规模大,家庭间的相互影响即示范效应可能更明显。

家庭教育的地位篇(8)

黄沧海:在1949年以前,我国有悠久的家庭教育传统,绵延千载的“私塾”可称之为“家庭联教承包制”。父母对孩子负有重大的教育责任,《三字经》里说的“子不教,父之过”是社会的共识。孔子的“庭训”,孟母的“母训”,诸葛亮的《诫子书》,南北朝颜之推的《颜氏家训》,清代的《曾国藩家书》,到近代陶行知“给子女的信”,都一脉相承地体现着家庭教育的责任和功能。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要求教育承担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任务,并把这一任务交给了国家举办的各级学校。再加上当时社会思潮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家庭教育是私事并非公事,因此,政府在1980年之前未过有关家庭教育的文件,“儿童公育”、“培养革命事业接班人”的任务应由党和政府全责承担。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对劳动者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1981年5月16日,中共中央中发[1981]19号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发了全国妇联《关于两个会议情况及1981年妇联工作要点的报告》的通知,指出“要帮助家长加强和改进对子女的教育”,这十六字的具体要求标志着广大家长教育子女权利的回归,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们首次提出要重视“家庭教育”。

随着我国高考制度的恢复和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家长对子女的期望值迅速飙升,通过子女勤奋求学改变家庭的命运,提升家庭经济、政治地位的愿望空前强烈,家长对子女教育的关注被引向了功利化的目标,紧盯孩子的考分学业,忽略孩子的全面成长,谋划孩子的个人前途,忽略孩子奉献社会的品格情操的培养。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淡出的家庭教育虽然逐渐地被重视,但并未使科学的家庭教育真正到位。

《中国教师》: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大部分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更加关注,您认为我国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具有哪些特点?

黄沧海: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因其在家庭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家长的教育素质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教育素质较高或者积极参加家长学校学习的家长,认识到把孩子特殊化起来对孩子的成长是不利的,因此对孩子进行大众化的教育,舍得让孩子去吃点苦,不娇宠不溺爱,不把孩子的地位抬到“小皇帝”的高度,那么,这些孩子的成长和多子女家庭的孩子便没有太多的差别,南京大学风笑天教授的研究支持了这种观点。我在深圳市宝安区进行的研究有一点补充,即单亲家庭和政策性致富家庭的独生子女,出现“问题学生”的比例要高于非独生子女。

然而,在教育素质较低、父母又不主动积极地参加家长学校学习的家庭中,存在望子成龙、过度保护和娇惯溺爱的情况。这些孩子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很难接受批评,生活自理能力差,学习被动,有了问题常常推卸责任。我们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成长环境的弱势,指导家长改变孩子在家庭中的特殊地位,平凡地养,精心地教,放手让孩子参加各种活动,形成家规让孩子承担家务劳动。同时,学校和家长积极合作,开展自理能力和生存能力的竞赛锻炼,编制一套孩子从3~16岁各个年龄段应具备的自理能力标准。此外,家庭要开展具有主题的亲子活动,如亲子手抄报竞赛展览、合作学习家庭的组织策划、亲子义工活动、亲子同读一本书、给同月生日的同学写一份激励性的贺词、亲子集体野游等,对独生子女的教育成长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并且也适用于其他家庭。

《中国教师》:您认为我国当前家庭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黄沧海: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竞争日趋激烈,许多双职工家庭尤其是流动人口家庭的家长忙于职场打拼,无暇陪伴、关顾孩子,把年幼的孩子交给祖辈养育,或请保姆照看,孩子自幼亲情缺失,心理健康很难保障,心理问题发生率较高,孤独、抑郁、嫉妒、怨愤都潜藏在心里,入学后各方面的适应性均较差。亲情陪伴的缺失中又以父教缺失最为普遍,这与父亲承担家庭经济任务较重有关,也与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观念有关。这是需要纠偏救失的。有一段比喻讲得十分生动形象:“在家庭中,父亲是天,母亲是地,孩子好比树苗,它扎根在大地上,吸吮着大地的乳汁,仰望长天,披拂阳光,向上生长……”当前多数父亲在家庭中是主心骨,起着定向导航的动力支撑作用,我们近万例的大数据调查也表明,缺少父爱父教的孩子,往往信心不足、缺乏勇气和坚强,内向、自我边缘化倾向的发生率也较高,这对民族整体素质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家庭教育的地位篇(9)

一、家庭教育功能的含义

“家庭教育功能是家庭教育的客观结果,即家庭教育对个体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特有价值和实际结果”\+①“即它通过作用于家庭成员(更多地表现为在家庭生活过程中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使家庭成员(个体)和家庭组织(次级社会组织)具有某种状态(改变或维持),进而延展为对现实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产生影响,使社会现实具有某种状态(改变或维持)。\+②

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根据一定的社会目的,父母或年长者向年幼者传授文化知识,社会价值观,社会规范进行家庭教育,而子女对父母的影响也是家庭教育的一部分,家庭教育是双向的,相互的,并非单向的,直线式的教育。家庭教育的功能包括个体功能和社会功能两大方面,家庭教育个体功能主要是指在社会客观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家庭教育,促进个体社会化和个体个性化的发展,是个体积极主动发展的过程。家庭教育社会功能主要是指通过家庭教育发挥家庭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

二、中国家庭教育的产生

在原始社会初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方式落后,为了同自然界进行抗争,为了个体生存及种族的延续,人们过着群居的生活,而这时的婚姻制度是原始群婚制度。“由群婚制所形成的家庭经济公社和氏族公社,是适应共产制的经济、生产、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基层组织。没有个体经济出现,自然没有个体家庭的产生。也可以说,原始社会,家庭即社会,社会即家庭。”\+③在原始社会氏族公社大家庭中,教育既是每个人应获得的权利,又是每个人应履行的义务。一切年长者有权利而且也有义务向年幼者传授生产劳动经验和技术,并进行勇敢、团结友爱和社会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可见在原始社会氏族公社大家庭中进行的教育,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公育”,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家庭教育。

本文中谈到的家庭是指“以一定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组合起来的初级社会群体”。\+④而在原始社会初期,人们的婚姻是在原始群婚制度上建立起来的,并未形成一定的婚姻关系,因此在原始社会初期,人类并没有产生家庭,严格意义上的家庭教育也就没有产生。而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取代公有制,父权父系制取代母系制,人类社会开始从母系大家庭中分化出来,形成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家庭教育也随之产生。

家庭教育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关系、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各个方面的不同,家庭教育也因此打上各个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烙印,呈现出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家庭教育作为家庭的最基本功能,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中,其功能是不一样的。

三、中国家庭教育功能的演变

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家庭教育功能也在不断地演变着,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也是不一样的,本文主要是分析中国古代社会、近代社会、现代社会这三个阶段的家庭教育功能。

(一)中国古代社会家庭教育功能

中国古代社会的家庭教育主要是指从奴隶社会至清朝末年封建社会结束这一段时间的教育。

奴隶社会时期,学校教育不发达,家庭教育占据主导地位。这一时期的家庭教育主要是为奴隶主统治服务的,家庭教育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奴隶主贵族家庭中,尤其是在帝王家庭中,传授子女奴隶主阶级的政治思想,生产生活、体育训练的基本常识,文字教育、数学教育等,如“六艺”教育。奴隶主贵族的家庭教育是为奴隶主统治阶级培养人才服务的。奴隶社会时期的学校教育被统治阶级垄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子女没有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接受的完全是家庭教育,由家长传授一些生产、生活知识。而由于奴隶没有人身自由,受奴隶主奴役,无法过正常的家庭生活,因此家庭教育也就无法正常进行。

封建社会时期的学校教育虽有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封建统治者,为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更加重视家庭教育。封建时期的个体家庭始终包容在宗族或家族体系中,上至皇家贵族,下至平民百姓,都是宗族或家族的成员,都在君权或父权的教导和监督下,从事家庭教育活动。在封建社会中家庭教育关系着个人命运,家庭命运,家族的命运,同时也关系着国家的命运。因此家庭教育不仅是个体家庭和家族巩固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整个国家政治稳定的先决条件。

封建社会家庭教育中,道德教育居首要地位。无论是皇家贵族,还是平民百姓,都是对儿童进行封建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教育,主要目的是为统治阶级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封建统治者的家庭教育培养的是“政治人”,为以后的社会政治生活做准备,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平民百姓的家庭教育,非常重视子女的知识教育,其主要目的则是光耀门楣,隋唐时期科举制度建立之后,将读经与做官联系在了一起。“学而优则仕”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个人命运同与家族的命运是紧密相连的,因此家中长辈都视子女为私有财产,希望通过教育,孩子考取功名,改变自身的社会地位,以达到光宗耀祖的目的。另外,平民百姓也非常注重子女的谋生教育,通过传授一些劳动技能让子女获得谋生的本领,同时也会让考取功名失败的人求得谋生之路。

在古代社会,家庭教育的经济功能主要是通过向子女传授劳动技能,为统治阶级培养所需劳动力,并为他们创造大量的物质财富,以便统治者巩固其统治。家庭教育的政治功能是通过封建社会文化的传递和对人的身心的影响来发挥的,因而当时的家庭教育也起着传递文化和促进个体发展的功能。但是,家庭教育的实质内容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统治思想和古典学科的灌输,家庭教育的文化功能只偏重已有知识的保存传递;个体发展绝对服从致治的需要,束缚了个体的个性发展,失去了个体存在的独立性,被家庭教育的政治功能完全掩盖。由此可以看出,古代社会家庭教育是政治统治的附庸,家庭教育是完全为政治服务的,统治阶级通过家庭教育来进行统治,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

(二)中国近代社会家庭教育功能

中国近代社会家庭家庭教育是指从1840年鸦片战争后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这一段时间的教育。

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自然经济逐渐解体,西方文化开始传入中国。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和开明之士,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在洋务运动期间,洋务派主张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尤其是在高层统治者和思想家中,如曾国潘教导儿子学习洋务,学习西方科学技术,张之洞送儿子出国留学,进新式学堂习军事等。因西方科学技术的学习局限于封建统治集团和部分思想家,加之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指导下,这一时期,虽然家庭教育形式和家庭教育内容有所变化,但是家庭教育的功能没有摆脱传统的家庭教育功能,依旧是维护和巩固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

甲午战争后,为挽救民族危机,资产阶级维新派发动了维新变法运动,主张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方面进行改革。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先进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提出注重家庭女子教育,反对“女子无才便是德”,重视幼儿教育等主张,对近代家庭教育方法和理论做出重要贡献,促使家庭教育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意识。家庭教育中开始介绍经世致用的科技文化知识,传统的家庭教育教育内容受到冲击和动摇。在这一时期,清末政府与资产阶级维新派均对教育进行改革,尽管改革目的不一致,但是学校教育相对有了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分担家庭教育的功能。然而由于学校教育仍没有大力普及,因此家庭教育仍然占主要地位,家庭教育功能的发挥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后,尤其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各种新的教育思想传入中国,我国出现了一些有影响的教育思潮和教育实践运动。如陶行知、晏阳初等人,在平民教育思潮的影响下,发起平民教育运动,后来发展为乡村教育动。在实用主义教育和科学主义教育思潮的影响下,民国政府和一些先进的教育家,对学校教育进行改革,促使学校教育得到很大发展,孩子们通过学校教育学习文化知识和某些劳动技能。这一时期,家庭教育不再是儿童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主要途径,家庭教育的功能受到很大的削弱。但是在一些新的教育理念,如尊重儿童的独立性、自主性,建立民主、平等的亲子关系等理念的影响下,人们的家庭教育观有所改变,父母不仅重视孩子们的个体社会性发展,同时也重视孩子的个性发展,因此家庭教育的个体功能,同传统的家庭教育相比,有着很大的进步。虽然这一时期的家庭教育功能同传统的家庭教育功能有着很大的区别,家庭教育在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形式上有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学校教育的蓬勃发展,家庭教育的主导地位受到冲击和动摇,家庭教育的功能向学校转移。

(三)中国现代社会家庭教育功能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学校教育得到重视,我国加强了学校教育的改革,学校教育体制越来越现代化,学校教育的理论和实践走向科学化、专业化和人性化,学校教育在我国现代社会教育中的作用愈来愈大,学校教育在我国教育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家庭教育的功能发生了很大的转变。

现代社会中,学校作为一个培养人的专门机构,在儿童的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在我国,学校教育的目的是通过传授科学文化知识,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把儿童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虽然学校教育承担着较多的职能,取代家庭教育的部分职能,但是家庭教育对儿童个体的发展作用是不可取代的。在家庭教育中,父母通过对儿童进行常识教育、行为习惯的培养、道德的教化和熏陶促进儿童良好的社会性发展;同时父母可以根据儿童的兴趣和需要,促进儿童的个性化发展。

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功能本应是相辅相成,是互补的,并非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辅助。但是由于我国的教育系统在指挥棒的指导下,学校教育的权威性得到加强,家庭教育的依附性增强。有些家长认为教育就是学校教育,因此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主要是关注于孩子的升学问题。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功能错位,家庭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延续和补充,家长帮助子女复习功课,检查作业等学校教育活动,这就势必减少父母与子女亲子活动,减少父母与子女的情感交流,父母成为孩子的陪读者,在这样的形势下,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功能的发挥是不均衡的,家庭教育功能弱化。

虽然我国现代家庭教育中存在许多问题,家庭教育功能有所弱化,但是家庭教育功能始终是无法被取代的。而且随着教育的发展,一些新的教育观念开始对人们产生影响。教育终身化使得家长意识到学习并不是某一阶段的事情,家庭教育不仅仅是教育终身化的开端,而是贯穿着每个人的一生的,是终身的。人们对家庭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会不断地增强,会更加注重家庭教育的科学性,促使家

庭教育的功能,尤其是在家庭教育的个体功能方面,在儿童的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杨宝忠著:《大教育视野中的家庭教育》,第220页,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版。

②杨宝忠著:《大教育视野中的家庭教育》,第227页,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版。

③邓佐君主编:《家庭教育学》,第13页,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

④陈桂生著:《教育原理》,第273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

[参考文献]

[1]邓佐君主编.家庭教育学[M].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

[2]陈桂生著.教育原理[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

[3](日)筑波大学教育学会,钟启泉译.现代教育学基础[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6.

[4]黄楠森,夏甄陶,陈志尚.人学词典[M].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0.

[5]杨宝忠著.大教育视野中的家庭教育[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6]陈鹤琴著.家庭教育[M].教育科学出版社,1981.

[7]黄书光.试论陈鹤琴在中国现代教育史上的地位[J].华东师大学报(教科版),1997(4).

[8]高宇.论教育功能的历史演变前沿理论[J].前沿理论,2008,8.

[9]陈媛.论中国古代家庭教育及其现代意义[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2).

家庭教育的地位篇(10)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等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

妇联副主席谢晓曦表示,每年5月第三周周一为我市家庭教育日。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条例规定,父母如果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定期团聚。

条例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条例还规定,市、区县政府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等。

下面是条例全文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家庭教育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响。

第四条家庭教育遵循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家庭教育义务。

第六条推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是政府、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负责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民政、卫生和计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第九条每年5月第三周的星期一为本市家庭教育日。

第二章家庭实施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传承良好家风,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十三条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

(二)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沟通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继续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一方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第十七条未成年子女应当接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参加学校和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映、投诉、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使未成年子女置于无人照看或者危险状态的;

(二)采用暴力、侮辱等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

(三)因父母死亡、失踪、重病、重度残疾,或者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及其他情形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前款所列情形,或者未成年子女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有损自己身心健康的,可以向相关单位和组织反映。

第三章学校指导

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一条教师进修培训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课程纳入师资培训计划。

鼓励师范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教育专业或者课程,开展家庭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交流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

中小学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两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幼儿园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三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

未成年人在学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良、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告知后仍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学校应当向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情况。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及师范院校应当协助当地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第四章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七条履行监护责任的寄养、助养机构或者家庭,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孤儿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其户籍所在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将其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情况纳入监护评估内容。

第二十八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家庭教育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把家庭教育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和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为职工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父母、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九条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应当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条设立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鼓励依法设立家庭教育基金会或者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鼓励单位、个人向家庭教育基金会、家庭教育基金和家庭教育社会组织捐赠。捐赠人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第五章保障激励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优先向孤残、留守、流动、遗弃、流浪、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指导服务。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家庭教育人才培训计划,组织编制家庭教育培训教材,培养家庭教育专门人才。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大纲,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阶段、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生活环境等情况,分别确定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作为承接主体。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普及家庭教育知识,营造家庭教育文化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以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开展经常性、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入学、招生、住房等政策措施,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事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督查评估制度,对家庭教育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工作体系,每年开展四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和组织依法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告诫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第四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未依法登记,或者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负有家庭教育指导、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和组织有以下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不落实家庭教育政策和措施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经费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家庭教育经费被骗取的;

(四)未成年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求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怠于行使职权或者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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