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11 09:23:09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篇(1)

第二条(主管部门)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和*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按照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辖国有农场的基本农田保护)

市辖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由市房地局和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耕地原则上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

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

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三)市或者县、区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综合开发区的耕地;

(五)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六)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七)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农田。

第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

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由市房地局和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

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以及市下达给县、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确定,并制作1∶25000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

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以及县、区下达给乡、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确定,并制作1∶2000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可不受村、队范围的限制。

第八条(设立保护标志的经费)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所需的经费,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按照规定提取的业务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九条(土地垦复基金、菜地建设基金的缴纳)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垦复基金或者菜地建设基金。土地垦复基金或者菜地建设基金的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耕地的维护)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完善的灌溉、排涝设施;

(二)土壤结构疏松通气,土壤养分含量丰富;

(三)适合于机械化作业、规模化经营。

第十一条(地力监测)

市农委和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以及农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建立耕地地力与施肥效益监测网点,定期向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耕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提倡和鼓励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市房地局和市农委。市房地局和市农委应当加强对县、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篇(2)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号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精神,通过设立示范区,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以建设促保护,创造新鲜经验,探索长效机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全面提升各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和建设水平。

二、目标任务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经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通过示范区建设,力争在2~3年初见成效,使示范区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成为各地学习参照的样板,全国宣传推广的典型,带动“*”期间整个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示范区建设主要承担以下具体任务:

(一)开展基本农田整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土地整理项目,加大投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基本农田的粮食生产能力。

(二)规范加强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基础数据和档案标志;加快现代技术手段的运用,逐步建立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信息管理和动态监测系统。

(三)完善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章制度。研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和落实各项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四)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重点探索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和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的集中投入机制。

三、设立条件

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各设立4~5个;北京、上海、天津、海南、、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设立1个;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设立2~3个。

示范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具有代表性。选定的示范区能分别代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地形地貌的基本农田特色。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粮、棉、油生产中具有重要地位。示范区耕地集中连片,优质耕地比例较高,交通便利。

(三)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条件。示范区所在地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政府支持,部门配合,群众保护基本农田的意识较高。

(四)具有一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基础。曾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项目已列入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计划。

(五)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较为扎实。基本农田管理基本做到制度化、日常化;基础数据及图表册等资料档案比较完整,保护责任书签订率在80%以上;初步建立了土地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设要求

(一)基本农田标准化

五年内,示范区基本农田经过土地整理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农田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土地集中连片。在开展土地整理的基本农田项目区内做到无零星分散建构筑物、无废弃地、无闲散地。

2.田块平整、规则。平原(坝)地区的基本农田要有利于机械化耕作;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达到“保水、保肥、保土”要求。

3.水利设施配套。平原(坝)地区的基本农田排灌水设施建设要符合当地机耕作业、农作物对地下水位的要求;坡地要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旱地要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

4.田间道路通达。田间道路布局合理,适应耕作和田间管理要求;平原(坝)地区的基本农田要适应机械化耕作需要。

5.防护林网配套。主干路、沟、渠两旁要按照项目规划设计要求营造农田防护林;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地区的防护林建设要满足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的要求。

(二)基础工作规范化

1.档案资料完整齐全。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应做到清晰,具有统一标定的区、片、块位置和编号,反映基本农田现状;图表册等有关资料要整理归档,永久保存并做到逐级备案。

2.数据资料及时更新。规范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台账,建立基本农田变更统计制度,落实动态监测措施,及时更新基础数据;基本农田变化情况要及时反映到基本农田登记表并落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做到图表册与现状一致。

3.保护标志统一规范。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要经济适用、整洁持久,主要设置在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编号、登记;标志内容要明确保护范围、面积、要求及责任单位等。

(三)保护责任社会化

1.完善责任体系。完善县(市、区)、乡(镇)、村各级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动态监管制度,形成执法监察网络;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2.明确保护责任。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范围、期限、责任人应当明确,并与实际一致;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应注有保护面积和责任人。

3.探索长效机制。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出发,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社会监督和鼓励机制;探索建立有关部门、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机制。

(四)监督管理信息化

以基本农田基础资料和土地变更调查为基础,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运行可靠,信息采集、处理、上报、反馈及时有效;准确反映基本农田现状和利用变化情况,可为基本农田审核、补划、执法监察、统计分析等提供依据。

五、申报程序

(一)推荐示范区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工作方案规定的示范区设立条件,并考虑本地区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平衡,提出拟设立示范区的县(市、区)名单,在征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拟设立的示范区名单附基本情况说明报部。

(二)编报示范区建设方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区报部审核同意后,由示范区所在地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示范区建设方案应包括:示范区基本情况、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实施步骤、资金预算和保障措施等。

(三)核准示范区建设方案。示范区建设方案经示范区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示范区建设方案严格把关,核准同意后报部。

(四)正式确定示范区。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示范区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分批批复;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重新上报后再审核批复。示范区建设方案批复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抓紧组织实施。部将适时统一公布全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名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区正式确定后,在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领导下分阶段、有步骤开展有关工作。部将成立有关司局及事业单位参加的示范区工作协调机构,共同做好示范区建设方案核准、整理项目安排和检查指导等有关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区工作负总责,做好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示范区所在地区应成立以政府领导挂帅,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篇(3)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是指本省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或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总面积不得少于经核定的全省耕地总面积的80%。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指标,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面积指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中应当有70%以上的一级基本农田。

第七条 在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保护区面积指标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征求计划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使保护区规划和保护区面积指标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农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和大型工矿区所在地的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其他有良好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六)经过治理、改造或者可以治理、改造的中、低产田。

基本农田保护最小单元为10亩以上并集中连片。

第九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两级:

(一)符合前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条件,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符合前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条件,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和符合前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逐块定位、划界,并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式样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定,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埋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保护标志。

乡(镇)人民政府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验收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和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汇总表;

(二)1:50000的基本农田保护分布图。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权属和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在耕地占用税和土地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中列支。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施行1年内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第十五条 对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实行许可证制度。

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填报《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呈报表》,经土地管理部门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由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省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

第十六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发给《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不发给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用地单位取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后,方可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审批权限为: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基本农田的,一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5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二级基本农田的,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外,还应当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新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造地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的,按本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不再缴纳造地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含省重点工程项目),免缴造地费。

第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闲置费缴纳标准每亩为县(市、区)上年度耕地平均亩产值的2倍。

闲置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造地费由负责审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专项存入财政专户,省、市(地)、县(市、区)按2:2:6的比例分成。具体解缴分成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另行制定。

造地费主要用于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其使用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

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造地费、闲置费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基本农田专用收款收据。

江西省基本农田专用收款收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应当于每年终了后2个月内共同监销上年度已使用的江西省基本农田专用收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窑、非农业生产性建房、建坟;

(二)堆放固体废弃物;

(三)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第二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已建的非农业建设设施和砖瓦窑,应当限期搬迁,并按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进行复垦。

第二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不得改作果园、林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确需开挖渔池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5亩以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5亩以上、100亩以下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土地管理局;

(三)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四)500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负责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补足相同数量和质量的耕地。

第二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1年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各方面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提高保护区内耕地地力,逐步将保护区耕地建设成高产、稳产农田。

第二十六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质量、变动情况并附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原耕种条件,并处以被侵占耕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以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批准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单位非法占用造地费或者闲置费的,由其上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退赔,可以并处非法占用款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其决定和执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篇(4)

二、工作重点

1、科学合理布局,编制好农业综合开发“十二五”规划。根据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十二五”规划工作安排,进一步明确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按照实事求是、科学规划的原则,重点抓好十二五期间的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规划、扶持优势产业发展规划、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园区建设专项规划和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项目前期规划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制出台市农业综合开发“十二五”总体规划,明确今后五年我市农业综合开发的发展方向和扶持重点,同时也为今后更好的向上争资争项做好充分准备。

2、推行精细管理,提升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水平。一是提升选项和计划编制质量。通过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统一申报项目材料格式和要求,实行项目专家评审制,进一步使我市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可研编制更加规范和完善,更好的向上申报项目和争取更多资金。二是加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的初步设计管理。推行工程设计统一招标管理,实行初步设计专家评审制,进一步强化项目设计和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三是强化项目实施和管理。通过推行标准化施工模式,鼓励各地实行竞争立项和提前一年实施土方;大力推广新型卡扣式T形槽技术,强化项目建设期间的施工监管力度,继续实行工程进度报告制,进一步加强项目实施进度、资金和质量管理,确保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

3、完善监管制度,强化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水平。一是推行两报两选制度。按照省里的要求,强化项目产业化项目评审,制定出台市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两报两选管理实施细则,全面推行先建后补。二是强化项目监管。制定产业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流程,组织有关财务人员成立专项资金组,实行专项资金检查制,对产业化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使产业化项目资金使用更好规范合理。三是强化项目验收。对产业化项目验收推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制,完善验收程序,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真正用于需要扶持的建设内容中去。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篇(5)

中国分类号:S27文献标志码:A

引言

安徽省地处华东腹地,总人口6500多万人,其中乡村人口占78%,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区之一【[作者简介:尚守荣(1986-),女,本科生,主要从事水利工程设计。E-mail: ]】,但该地区的农业基础建设薄弱,导致了农业发展缓慢。因此安徽地区对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等具有强烈的要求。近几年来,在国家十分重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下,安徽省相关部门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改善、增加农田基础设施,提高灌溉保证率,其中主要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为主、加之一定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及部分地区的小型水利重点县建设。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为主,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2】主要是通过修建小型水利建筑物对农业水资源进行拦蓄、调控、分配和使用,扩大土地利用,提高灌溉保证率,以达到农业高产稳产的目的,进而增加农民收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对土地的利用要求低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同时在生态保护方面做的也没有高标准农田项目好,但符合安徽地区农业基础建设十分薄弱,灌溉保证率低下,不可能直接到达高标准农田的高产、稳产目标的现状。安徽省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仍在起步阶段,而江苏地区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仍领先于其他地区农田建设。

本文将就安徽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分析,并与江苏地区的相应项目进行比较,找出安徽与江苏地区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差别,并以江苏地区农田水利建设为榜样,对安徽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进行优化和改善,提出更适合安徽的、考虑全面的、效果明显的农田水利建设。

1、建设内容优化

安徽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建筑物主要包括机井、灌溉站、排涝站、防渗渠道、机耕桥、涵闸等,同时也包括一定量的河道疏浚工程。这些工程项目与江苏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基本一致,所不同的在于江苏地区地下水位相对较高,较少的用到机井取水。

考虑安徽省本身的经济条件,应尽可能的实现投入与产出最大化,得到相对较大的经济效益费用比,这方面可以借鉴江苏地区的工程建设。

以建设内容中的泵站工程为例,农田水利中的泵站主要包括灌溉泵站以及排涝泵站。江苏地区的农田建设很多考虑到泵站工程上下游水位相差不大的实际情况,将灌溉、排涝功能设置于一个泵站,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建造灌排结合的泵站,可以通过加入闸门控制实现泵站自引、自排、抽排等多种功能,将泵站的形式多样化。建造一个泵站的成本必然小于建造两个泵站的成本,更利于节省资金,若将该节约成本建设更多的工程项目就可以取得更多的效益,同时更利于后期的工程管理。

安徽部分地区的地势、水位与江苏相近,可以有针对性的建设多功能泵站。该形式的农田水利项目也应实现农业生态化的要求,在资金投入允许的条件下,加大林网的布置,一方面改良土壤,另一方面涵蓄水源。同时应在相关科研单位的帮助下通过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应用的方法增加收入。

2、报告编制过程改进

编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报告是实现基础建设的重要环节,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以及施工方案报告等。编制报告是对拟建的项目进行分析,对项目合理性探讨的一个过程,是专家评审过程中主要审查点,同时还是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安徽省在编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案时在下面几个方面也值得改进:

(1)资金投入

安徽省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案通常包括多中形式,农田灌排工程、土地整治工程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各个不同形式项目的中央财政投资、地方财政投资以及农民自筹资金比例是不同的,编制该报告时应注意将各形式工程的投资比例、投资数额清楚的体现出来,为项目实施的资金落实提供依据,也为资金的到位给以保证。

(2)水资源供需分析

在农田水利建设过程中,水资源的供需分析是重要的环节,增加农业基础建设的直接目标就在于增加灌溉保证率。安徽地区编制建设报告中并未对该问题细致深入的研究。江苏省在该问题上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编制报告时应加入相应的水资源供需分析内容。

根据项目区的实际情况,水资源平衡分析资料选取所在灌区的水文资料,从而推求项目区水资源的平衡。区域水资源供需分析采用长系列法与代表年法相结合的方法,并根据不同保证率的供用水量选取代表年型。区域水资源供需分析采用长系列法与代表年法相结合的方法,并根据不同保证率的供用水量选取不同保证率的代表年型。计算项目区的可用水资源量——降水量、净流量、过境引水量以及地下水资源量等,水资源需求量——农业灌溉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其他用水等。

设计中增加了引水涵洞工程、沟渠疏浚以及防渗渠道都会改变灌溉水利用系数,应对项目区设计水平年水资源进行供需分析,进而更好的优化拟建小型建筑物的类型及数量,使其在满足要求的灌溉保证率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建筑物的数量,避免浪费,同时可以用减少的资金投入其他利于农民增收的方向。

(3)单项工程设计说明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案中基本上都会包括泵站、机耕桥等重要结构建筑物,虽然这些建筑物都比较小,但该类型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很重要,尤其是对于农田水利项目来说,若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对于农民来说也是很大的。

编写报告内容时应当更加注重泵站、机耕桥的安全性态,对于泵站工程来说,设计者应当根据需要达到的改善灌溉面积、排涝流量、灌溉流量以及工程实际等因素共同考虑泵站的型号,并计算泵站的防渗稳定以及抗滑稳定。机耕桥的建设也应注重结构的安全性的验算,避免机耕桥坍塌,尽量增大机耕桥使用寿命。

当然安徽省在编制报告过程中会插入图片给以说明,这是江苏地区大多数报告不具备的优点,应当继续发扬。

(4)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是编制报告的重要部分,对项目的估算可以更好的控制投资。江苏地区的投资估算采用省相关主管部门与企业合作研发的估算软件,更利于计算项目投资,提高工作效率以及后期的管理;同时江苏地区农田水利编制报告中投资估算部分阐述的更详细。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很明确,编制过程中采用的定额、主要材料单价、主要设备单价、费用及相关费率、系数的说明都很清晰。一方面方便编写者检查错误、项目评审时方便评审专家的阅读,同时也为招投标阶段提供一定的依据。安徽地区投资估算编制主要依靠电子表格来实现,同时编制过程中的依据叙述并不充分,往往忽略了依据的重要性,从这一点来说,应向江苏地区农田水利项目报告编制学习。

在资源满足的条件下,与企业的联合,选取合理的定额,开发适于安徽省的估算软件。其可以促进安徽省农田水利项目的相关投资估算规范化,大大提高投资估算编制效率。设计人员在编制农田水利项目报告时应当将投资估算依据充分说明,重视估算依据的重要性,将各建筑物的投资汇总,利于阅读以及审查。

(5)效益分析

农田水利项目的主要目的在于稳定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项目建成后,能有效地改善项目区的排灌等各类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单位经济效益,据初步估算预计,通过该项目实施,项目建成后,能有效地改善项目区的排灌等各类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单位经济效益。

效益分析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其中最主要的是经济效益分析。安徽地区编制的农田水利报告中简单的采用每亩增加一定数额确定,而实际影响其经济效益的因素包括很多,例如每亩增产、成本节约、市场价格等一系列因素。应借鉴江苏地区的做法,对一系列影响增收的因素进行分析,将经济效益分析细化,得到令人信服的分析报告。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编制过程不仅依靠设计人员的经验技术、同时与基层水利工程人员的素质有关【3】。设计人员对当地的水利现在不可能充分了解,对于建设内容仍然需要基层水利工作人员的建议,因而加强基层水利工作人员的素质很有必要,应该高度重视基层水利人员的培训。

结论

安徽地区的农田水利建设仍然有较大的进步空间,应当坚持以安徽地区自身特点为基础,借鉴江苏地区农田水利建设经验,在建设内容的确定以及农田水利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有所改善,更好的实现农田水利的最终目的,促进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篇(6)

农民田间学校培训模式改变传统课堂式教学,让农民在干中学、学中干,能够调动农民学习的积极性。模式虽好,但资金的短缺严重制约了农民田间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怎样加快推广农民田间学校在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方面的成功经验,有效推动农民田间学校的创建工作?办法只有一条:带领农民干,加强宣传力度,让领导重视。首先农牧厅在西吉县召开了全区农民田间学校建设现场观摩会,观摩会邀请宁夏电视台、宁夏日报社等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会议。会议当天,宁夏电视台新闻联播头条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田间学校解决农技推广最后一道坎难题”为题播放了农民田间学校现场观摩会,并采访了区农广校吕鸿钧校长。随后,《人民日报》《农民日报》《中卫日报》《宁夏政府网》等媒体以各种形式分别报道了全区各地在辅导员培训以及田间学校建设等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媒体的宣传报道,宁夏的农民田间学校建设引起了领导的重视。2016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1号文件《关于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意见》中指出:“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整合涉农教育培训资源,在特色产业集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规模化养殖场布点建设农民田间学校,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分门别类推进新型职业农民教育。”2月,宁夏区政府下发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意见》(宁政发〔2016〕27号)要求:在特色产业集中区、规模化养殖场、示范园区布点建设农民田间学校,培育一批既懂理论、又懂操作的乡土人才。接着由农牧厅制定的《宁夏特色产业精准扶贫规划(2016―2020年)》里指出:“十三五”期间每年投资400万元,建设农民田间学校20所,5年共投资2000万元。建设标准化的农民田间学校100所。2016年4 月,农牧厅下发了《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农业财政项目(农业产业化)资金计划的通知》,农民田间学校建设包含在此。至此,农民田间学校建设正式立项。有了资金保障,宁夏的农民田间学校建设上了一个档次。田间学校建设单位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从“要我建”转变为“我要建”。

二、制定规范,统一建设标准

2014年,区农广校制定并下发了《宁夏农民田间学校建设规范》,从基本原则、建设目标、项目承担机构的认定、培训内容、开办程序、学员及培训地点的选择、各项管理制度、经费补助标准、经费使用办法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建设目标方面,一是质量控制目标:每所学校要有1个80~100平方米固定的活动场所、1个科技书屋、1个实训基地、1个咨询服务室、1个设备储备室、1套多媒体教学设备、至少25套桌椅。二是人才培养目标:加大对辅导员培养的力度,选派市、县既有专业技能,又有实践经验,沟通协调能力强的农技人员参加省部举办的辅导员培训班。发现和培养村级农民辅导员或村级农技员1名以上。三是可持续发展目标:以“一组、一员、一批、一田、一栏、一历”为建设标准,即每所农民田间学校构建一个长期运行的技术指导小组、培养一名辅导员、带动一批科技示范户、建立一块科学试验田、建立一个农业技术信息宣传栏、形成一个农事季节历。通过全面落实“六个一”标准,确保田间学校长期可持续发展。

在命名和编号方面,一是命名规范,要求农民田间学校标牌规格按边长40×60黄底红字设定,须标明宁夏及依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即宁夏××县××合作社(或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农民田间学校。二是编号规范。农民田间学校编号共7位,第1位为宁。第2位为市代码,具体代码为银川市1、石嘴山市2、吴忠市3、固原市4、中卫市5。第3-4位为县(市、区)代码,具体代码为01、02……。第5-7位为田间学校序号,具体序号由各县自行确定和分配。

在项目承担机构方面,农民田间学校的建设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较好的产业基础、足够的农民学员、固定的培训场所、专门的实训基地、规范的管理制度、必要的教学设备。主要是有具备教学条件、实训基地、专业师资的地县两级农广校、农业部及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部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农业行业培训机构等为主来承担。

三、配套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为积极创新和探索建立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模式,农牧厅制定印发了《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 发展综合服务组织的意见》。按照“政府引导、主体多元、公益互补、惠民便民”原则,围绕“技术指导、农资超市、测土配方、统防统治、农机作业、信息服务”六大功能,依托农机作业公司、 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农技服务中心,整合服务资源,充实服务内容,引导和支持建设“企业引领型、公益服务型、企业引领和公益服务相结合型”三种类型的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2016年,区农广校紧紧依托综合服务站的建设,尽最大努力将14所农民田间学校建设在农业综合服务站上,结合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对农民在种植技术、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农机使用与维修、农资配送销售等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的培训,实现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农时季节紧密结合,实现农民教育培训与农业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篇(7)

一、严格制定和实施规划,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数量

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涉及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划,必须将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或占用。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通过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把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的基本农田调整到其他地区。城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要尽可能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农业建设用地布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以农业结构调整的名义改变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均须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按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实施退耕还林。不得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作条件良好、不会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必须落到地块,个别地区由于需退耕的陡坡耕地多等原因,未能完全落实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要严格核实,研究提出调整和补划方案,修编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按规划确定的指标进行补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坚持以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为重点,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不得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调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现有基本农田中坡度在25度以上,以及严重沙化或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按照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需要退耕的,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统筹调整;对坡度在25度以下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地禁垦坡度以下基本农田的退耕还林要严格控制,按照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和防沙治沙规划确需退耕的,要通过调整布局进行补划。对于将平坝缓坡并且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退耕的、绿色通道建设超规定范围占用的基本农田,以及各类非农建设项目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不得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予以核减。

二、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审查,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加强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法律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及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得报批用地。不得批准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工程临时用地。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加强基本农田的社会监督。依法批准或经法定程序通过调整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规范基本农田补划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要先补划后报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对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验收,保证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到地块,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平衡,防止占优补劣。占用前要将耕作层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并要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三、强化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要求的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确保基本农田的规定用途不改变。绿色通道建设不得超出《紧急通知》规定的范围。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在种植业范围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订在基本农田上造林的合同;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在基本农田上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仍要按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对耕作层和农田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的,要限期恢复,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少质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低。

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骗取批准、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执法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坚决制止,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建设力度,切实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大力开展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商品粮基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落实基本农田土地整理任务。基本农田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要划为基本农田。生态脆弱地区在对陡坡地和严重沙化地退耕的同时,要加大对平坝和缓坡耕地的整理力度,加大坡改梯、淤地坝以及对出现沙化趋势的耕地的建设和治理力度,使当地保有足够数量的基本口粮田。

加大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耕地产出水平,推广绿肥种植、秸秆还田技术,加大对使用有机肥料的支持力度,培肥基本农田地力;大力推广应用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地力培肥、退化耕地修复等技术,提升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改造和配套水利灌溉排水设施,增加基本农田的有效灌溉面积。

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主要农业生产基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等资金,按照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部门管理、项目运作的原则,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制定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建设高标准的基本农田,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

五、开展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基本农田变化情况

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做到图件、数据齐备,可核可查,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的依据。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基本农田信息管理系统,准确掌握分析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土壤肥力和环境动态监测以及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工作。结合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建立基本农田质量档案。

加强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建立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行政村五级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网络,开展动态巡查;开展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利用卫星遥感手段,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重点对集中连片、优质高产以及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完善耕地质量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变化状况,定期质量监测信息。各地每年要根据动态监管的结果,汇总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逐级上报。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定期通报制度。在各地动态监管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定期对各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和通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提出警示并督促整改,对基本农田没有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的要责令限期补划。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篇(8)

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涉及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划,必须将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或占用。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通过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把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的基本农田调整到其他地区。城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要尽可能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农业建设用地布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以农业结构调整的名义改变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均须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按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实施退耕还林。不得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作条件良好、不会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必须落到地块,个别地区由于需退耕的陡坡耕地多等原因,未能完全落实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要严格核实,研究提出调整和补划方案,修编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按规划确定的指标进行补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坚持以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为重点,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不得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调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现有基本农田中坡度在25度以上,以及严重沙化或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按照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需要退耕的,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统筹调整;对坡度在25度以下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地禁垦坡度以下基本农田的退耕还林要严格控制,按照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和防沙治沙规划确需退耕的,要通过调整布局进行补划。对于将平坝缓坡并且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退耕的、绿色通道建设超规定范围占用的基本农田,以及各类非农建设项目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不得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予以核减。

二、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审查,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加强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法律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及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得报批用地。不得批准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工程临时用地。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加强基本农田的社会监督。依法批准或经法定程序通过调整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规范基本农田补划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要先补划后报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对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验收,保证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到地块,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平衡,防止占优补劣。占用前要将耕作层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并要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三、强化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要求的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确保基本农田的规定用途不改变。绿色通道建设不得超出《紧急通知》规定的范围。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在种植业范围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订在基本农田上造林的合同;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在基本农田上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仍要按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对耕作层和农田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的,要限期恢复,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少质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低。

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骗取批准、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执法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坚决制止,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建设力度,切实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大力开展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商品粮基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落实基本农田土地整理任务。基本农田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要划为基本农田。生态脆弱地区在对陡坡地和严重沙化地退耕的同时,要加大对平坝和缓坡耕地的整理力度,加大坡改梯、淤地坝以及对出现沙化趋势的耕地的建设和治理力度,使当地保有足够数量的基本口粮田。

加大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耕地产出水平,推广绿肥种植、秸秆还田技术,加大对使用有机肥料的支持力度,培肥基本农田地力;大力推广应用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地力培肥、退化耕地修复等技术,提升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改造和配套水利灌溉排水设施,增加基本农田的有效灌溉面积。

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主要农业生产基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等资金,按照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部门管理、项目运作的原则,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制定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建设高标准的基本农田,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

五、开展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基本农田变化情况

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做到图件、数据齐备,可核可查,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的依据。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基本农田信息管理系统,准确掌握分析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土壤肥力和环境动态监测以及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工作。结合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建立基本农田质量档案。

加强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建立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行政村五级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网络,开展动态巡查;开展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利用卫星遥感手段,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重点对集中连片、优质高产以及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完善耕地质量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变化状况,定期质量监测信息。各地每年要根据动态监管的结果,汇总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逐级上报。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定期通报制度。在各地动态监管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定期对各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和通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提出警示并督促整改,对基本农田没有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的要责令限期补划。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篇(9)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保护区的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划  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处山区的偏远乡(镇),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可以按照县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方案直接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高产、稳产田;

    (二)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商品粮、棉、油及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

    (四)经过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菜田;

    (六)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基地;

    (七)非果树优生区的果园;

    (八)其他需要予以保护的耕地。

    第六条  划入保护区的耕地,视其生产条件和地力水平分为两级:

    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或者经过改造,可达到中、高产水平,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关中平原和汉中盆地列为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的重点区域。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当地的保护重点。

    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界线,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按控制指标以乡(镇)为单位具体划定。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汇总表;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登记表;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比例尺:1:10000或1:25000);

    (四)基本农田保护的规章制定。

    图表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统一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基本农田划定后,由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第十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原有的非农业生产性的构筑物应当进行登记,有条件的,应当逐步搬迁或拆除。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应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呈报表》,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申领《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时还应持有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申请表或预约用地申请表;

    (三)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造地费)预交协议。

    第十二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

    建设用地单位在领取《基本农田占用许可证》后,方可按《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与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保护区内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外,还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造地费。造地费标准为:

    一级基本农田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80%至100%,二级基本农田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60%至80%。

    第十四条  兴建电力、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占用保护区内基本农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造地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第十五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建窑、建房、建坟和其他非农业生产性构筑物;

    (二)排放、堆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和垃圾、污泥等固体废弃物;

    (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它化学药品;

    (四)闲置、荒芜耕地;

    (五)破坏或擅自移动、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保护标志(界桩、界牌)和水利排灌系统、田间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

    (六)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七)擅自将耕地变为非耕地。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工作,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监测网络,分析地力变化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提供农业科学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报告。

    第二十条  修建铁路、公路、电力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对基本农田有直接影响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的同意。

    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期投入使用。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部门验收。

    第二十一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采取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理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农业承包合同应当载明承包农户和专业队(组)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主要由造地费、荒芜费、耕地占用税构成。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新的基本农田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造地费中,各提留2%的业务管理费,用于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因水土流失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变化的,由乡(镇)逐级上报原批准机关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基本农田批准占用减少后,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保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相对稳定。

    二级基本农田经过建设、改造,建成“吨粮田”、“双千田”或旱作高产粮田的,应调整为一级基本农田。

    非果树优生区的果园通过果树更新,应逐步退果还粮。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因生产和建设对保护区内基本农田造成破坏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限期恢复,并按《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向遭受损失的一方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无法恢复的,按《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二款处理,并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批准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的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由此给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各人个造成损失的,批准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超过一年未使用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征地费用或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逾期未缴纳土地闲置费的,除按期追缴外,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厂、建窑、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开挖渔塘,严重毁坏种植条件以及擅自将耕地变为非耕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破坏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二)、(三)、(五)项规定,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农业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直接责任者限期治理,可以并处造成经济损失二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造成经济损失的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阻碍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或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基础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对负责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标准农田建设简报篇(10)

与此同时,这些征收来的耕地又被以几千元甚至零元的价格出让给企业。不仅如此,很多企业在低价圈得望江经济开发区大片土地后,并没有建设投产,或荒芜,或种上庄稼。

经开区面积膨胀8倍

望江经济开发区(下称“经开区”)是2006年2月由安徽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同年4月,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要求,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23号公告,开发区核准面积1.2平方公里。

事实上,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开发区工业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月报”显示,县经济开发区共引进工业企业74家,协议固定资产总投资67.5675亿元,土地投入7293.6亩,折算近4.9平方公里,已经达到经开区核准面积的4倍。

而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安徽省开发区基本情况年报》等多份政府文件中均显示,望江经开区“建成面积10平方公里”。望政[2011]5号文件“关于望江经济开发区扩区的请示”称,“开发区建成面积10平方公里”,“拟向东再扩区16平方公里,使总体规划面积达到26平方公里。”

望江经济开发区网站“基础建设”一栏称,“累计投入12亿元,建成区面积达到10平方公里”,同时在2010年12月底的“望江经济开发区简介”一栏中称:“今年,力争实现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40%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增长40%以上;开发区南部片区建成面积2平方公里。”

对于经开区是否存在违规扩建,望江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彭松祥向时代周报表示:“此前整个望江城区规划了18平方公里,现在已经调整到30平方公里。开发区没有专门调整的规划,只有1.2平方公里。目前位于开发区位置的一些工业用地,并不算开发区用地,而是以开发区的名义对外招商引资,企业挂开发区的名,服务功能由开发区来做。这些工业用地是算在30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有开发区可以建设,没有开发区也可以建设。开发区十几平方公里的面积只是为了宣传和招商引资的需要,实际还是按照国家批的计算。”

彭松祥向时代周报出示了一份宜政秘[2003]61号“关于同意望江县华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批复”,彭松祥称,安庆市政府早已批准经开区所在地华阳镇的土地规划调整。“按照过去的规划,这些位置是基本农田,但规划调整后,就可以用作建设用地。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把其他区域的一般农田保护起来变成基本农田,实现占补平衡。”

对于基本农田调整规划是否需要报批国务院,彭松祥翻出一本《城乡规划法》小册子解读称,“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即规划哪级审批哪级调整,基本农田调整规划,市政府批就可以了。”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这意味着,规划调整必须遵守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国务院颁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而望江经开区占用的大量基本农田并未上报国务院批准。望江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华阳镇古港村村民向时代周报记者反映,规划调整以及征地,事先并没有对村民有任何公示和通知。

用地指标5300亩实征2万亩

根据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2003-2010)和望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5-2010)显示,望江县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仅为353.90公顷,即5309亩。

望江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华阳镇古港村村民向时代周报记者反映,近年来,经开区实际征地已达2万亩左右,仅古港村基本农田征了就有2800多亩。

时代周报获得的一份2007年12月8日印发的名为“政策深入人心 镇村共谱和谐”的第26期开发区简报,其中有这样一段描述,“今年11月,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在华阳镇、村和县直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仅用5天时间全面完成了5554.82亩土地征收协议,不仅确保了开发区2008年度建设和工业企业用地,还创下了我县征地史上的奇迹。这次征地涉及华阳镇宝塔社区、天河村及古港村,计79个村民小组,1798户,其面积之大、范围之广、速度之快均是史无前例。”

该简报称,全县2007年引入工业项目25个,协议固定资产总投资49亿元,县领导要求开发区快速完成征地任务,以满足工业项目用地需求,工作组召开村、组动员大会,逐户上门宣传,把政策讲透、把道理讲清、让群众知情,因而这次征地工作顺乎民意、水到渠成。

但古港村杨墩村民小组农民杨先胜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2007年下半年征地的时候,什么公告都没有,“应该是先协商征地,补偿征地款,但是没有跟我们协商,农田就被毁了。当时棉花还没成熟,就把棉花秆拔掉了,刚种的油菜也全部被毁掉。”

另一位村民表示:“征地的时候没有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也没有开,村民组长把字一签,就征地了。哪有什么程序可讲。”

而时代周报记者在经开区各个企业实地探访的时候,很多企业只是圈地建了部分厂房,并未开工,被征走的大片田地荒芜,或者当地一些百姓临时种点庄稼,即使一些开工的企业,也未按照实际获得的土地充分建设。

更为蹊跷的是,古港村村民柯明羊向时代周报记者出示了一份农村信用社存折,上面显示直到今年,他的存折上还能定期收到国家补贴的粮补和棉补,“地2007年被征走,舒美特那个企业都开始生产两年了,我们每家每户还能收到农业补贴,而且还要交农作物保险,这说明国土部没有批准征收基本农田”。

彭松祥解释道,这是多得了国家的利益,可能是农业部门核定不及时造成的,已经征走的土地农业部门应该核定销掉。

对于为何征地4年还没有核定完,彭松祥称,“具体不是我们土地部门在操作,是乡镇操作的问题”。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虚报新增耕地万亩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望江县调整规划时不但没有将这些土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反而将原本是基本农田的土地调整为建设用地。

无论经开区实际征地多少,按照去年公布的经开区建成10平方公里的数字计算,征地需达1.5万亩。对于经开区征收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规定,彭松祥给时代周报记者翻出了厚厚一摞复印文件,据称近年来,不断有人反映望江经开区的土地问题,各级部门都来检查过,这些文件足以证明土地不存在问题。

在这些复印的文件中,有一个《2003年以来土地征收审批一览表》,显示了2003年至2007年土地征收的批次、批准文号及批准面积,仅2003年共13个批次批准征地面积215.729公顷,5年共计征收420.9159公顷,即6315亩。每个批次均未超过35公顷,批准文号均为“皖政地”开头,没有一个批次是上报国务院。

但仅从2007年征地27.5904公顷即414亩来看,与经开区简报5天征地5555亩明显不符,实际征收的土地似乎并未完全显示在这些文件中。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均需由国务院批准。仅按照经开区5天征地5555亩这一批次的土地,就已达370公顷,远远超过上报国务院的标准。

按照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实现占补平衡。望江经开区万亩以上的土地是如何实现占补平衡的呢?

在2007年6月国土资源部的“搞好土地整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摄影和征文比赛中,望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童品旺和望江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裴汉杰参赛作品《科学规划、综合整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文称,2003年以来,该县大治圩开发公司实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进行“固堤、修渠、筑路、整地、造林”,新增耕地793.5公顷。杨湾、华阳、雷池、漳湖等沿江圩区乡镇加大了复垦力度,做好沿江水利坑塘冲田区复垦工作,新增面积400公顷。这两部分新增的耕地就达近1.8万亩。

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情况公告一览表中,“皖国土资(确认)[2006]68号”也显示望江县大治圩第三管理区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273.4256公顷。

但是,《望江县志》显示,大治圩位于望江西南,为1976年冬动员全县4万多劳动力兴建,全圩控制面积2.6万亩,耕地1.8万亩,1984年停耕养鱼。

大治圩开发公司承包土地的多位农户均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大治圩上世纪90年代初以前是养鱼的,后来又重新恢复了耕地。农户胡广金称:“1991年下半年大治圩鱼塘的水放掉,1992年开始种地。放水那一年我们就来了,现在这些地都是1992年以后就有了,这里耕地有十几年了,最近几年没有新开发出来的耕地,大治圩以内也没有地方可以再开发出耕地。”

大治圩这些早已是耕地的土地,并没有增加一分,2003年以后却在望江国土局上报的材料中,转瞬变为新增耕地。望江县统计局编制的1949-1998年《雷池沧桑五十年》显示,截至1998年,望江县上报的耕地共532725亩,未包括大治圩开发公司的15473亩耕地。这才为后来望江将大治圩耕地上报为新增耕地埋下了伏笔。

对于杨湾、华阳、雷池、漳湖等地复垦增加了400公顷的说法,遭到了当地一位知情人士的质疑。“望江都是冲积平原,增加耕地空间非常小,都是长期的熟地。如果宅基地复垦的话,每家每户宅基地很大,旧房子拆掉,代价也很大,很难复垦出大量耕地。”

零地价转让土地

当地一位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为了招商引资,县政府打着各种优惠的旗号,将土地变相廉价地转让给企业。

时代周报记者获得的2006年6月20日的“望江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6号)”显示,浙江客商赵文海在望江经开区投资1.5亿元兴建彩钢板项目,用地优惠上,“该项目在园区内征用工业用地180亩,土地单价3万元/亩。征地款为3万元/亩×180亩=540万元。根据县委、县政府望发[2004]2号文件精神,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园区管委会实际按照每亩0.445万元共80万元收取土地款,其余460万元征地款作为县政府对该企业的扶持性奖励,予以免收。”

同时,该企业安庆蓝天科技薄板有限公司还享受其他各种优惠政策。除此以外,招商引资单位还负责为项目一期建设贷款2000万元和流动资金贷款1500万元,为二期落实固定资产贷款2000万元和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

但这家企业最终还是因为资金链的问题迟迟没有投产,被望江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不高于4500万元收购。随后,望江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望江县人大办公室、望江县国土局、望江县招商局作为甲方将项目转让给浙江华东钢业集团有限公司。

在该项目合作协议书中,甲方同意为项目提供400亩工业用地,每亩8.4万元。同时,“鉴于本项目投资金额大,集聚力强,参照其他地区对钢材深加工项目实施的优惠政策,甲方同意就本项目土地按每亩8.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给予本项目企业防洪保安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本项目企业支付项目企业土地出让金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兑付。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调政府部门在法律政策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减免本项目企业在建设本项目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政府规费、税收。”这意味着该项目用地实际以零地价成交。

此外,协议中还约定,望江县政府还支持华东钢业在县城规划区内通过招拍挂取得200亩住宅用地,县财政根据实际取得的用地面积,每亩返还20万元,用于补助乙方临港区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事实上,截至目前,这个获得各种优惠补贴的企业仍未投产。

这并非个案。望江经开区引进的浙江越隆控股集团旗下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粘胶短纤维项目的投资协议书中,项目生产用地面积约1500亩,按5.6万元/亩价格出让,总计8400万元,望江县委、县政府将分三次从财政性资金中调剂7650万元支持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折算下来每亩土地价格仅为5000元。

同时,在补充协议中,望江县委、县政府又给舒美特安排200亩配套生活住宅用地,以30 万元/亩的起始价挂牌出让,总价6000万元,望江县委、县政府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缴纳税金等情况即期从财政性资金中调剂约5400万元支持该工业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这意味着住宅用地价格仅为45元/平方米。时代周报记者实地探访发现,该项目并非厂区的配套生活住宅,而是成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目前该楼盘命名为“铭仕苑”,对外均价达3709元/平方米。

对于低价出让土地,彭松祥表示,当时的会议纪要确实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实际操作的时候土地完全规范出让,并没有按照会议纪要来执行。土地价格该多少就多少,政府给的财政补贴与土地价格是两回事。

但望江县2008年、2009年的财政决算情况报告均显示,望江县政府兑现了招商引资的土地出让优惠政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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