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形式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8 15:53:24

建设工程招标形式

建设工程招标形式篇(1)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5-0184-02

1 引言

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暂估价”的定义大致类似:发包人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或者服务的金额。暂估价的应用使建设项目能够在局部设计不足或不完整的情况下顺利进行招标施工,有助于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投标组价并能够防止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恶意竞争,促进项目合同价格更加合理。

2 暂估价招标中的问题

目前暂估价招标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工程项目滥用暂估价形式致使该部分占比过大,利用暂估价项目范围要求模糊规避招标竞价,以及暂估价项目招标人规定不明确引发争执等。因而以暂估价形式招标的部份项目在应用范围和招标主体上相关法规文件应尽可能明确,使得暂估价真正发挥它的优势。

2.1 暂估价项目是否应该招标

有观点认为以暂估价形式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不需要招标,因为暂估价项目是工程项目总承包范围中的一部分,已随着工程总承包招标过程经过了一次投标竞争,该部分项目若再次进行招标显然违背了同一项目无需进行两次招标的理念。可是在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时,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及服务的价格是招标人给定的固定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更改,否则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所以暂估价在工程总承包投标竞争过程中不具有竞争性,不存在同一项目两次投标竞争,因此当这部分暂估价属于依法招标范围且达到了招标规模标准的就应该进行招标。

我国在多项法规文件中对暂估价项目是否应进行招标都进行了明确规定。2005年《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首次提出暂估价并规定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2007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将暂估价列为新增术语,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采购;2012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修订版不仅规定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应进行招标,并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如何确定招标人。

2.2 暂估价招标范围确定的问题

首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上述条例和文件从招标范围和招标规模两方面对是否需要招标进行了要求;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规定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即该条例规定仅对招标规模标准进行要求,而无需考虑招标范围。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的规模标准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第七条 (二)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依法招标。

假设有一项扩建工程项目需要一批与原工程设备相配套的新工程设备,为了不影响工程设备配套功能使用效果,只能向原供货方购买,设备暂估价为150万元。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但该批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应依法招标,两者相互矛盾。显然仅考虑招标规模标准或招标范围,与招标规模标准和招标范围同时考虑得出是否应该招标的结论将不同。

其次,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中的工程施工部分是否需要招标法规规范文件用词不统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暂估价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该项规定中的“工程”虽然不够详尽,但是包含了工程项目中的专业工程和因特殊原因不能确定价格的普通工程。而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暂估价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应进行招标。“专业工程”是指相对于整个工程项目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如建筑工程中的锅炉房建设工程、幕墙安装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等,如果只是造型设计比较复杂、没有任何专业技术要求的普通附属工程,按此规定可以不必招标。因此此项规定的覆盖面不全,只考虑了特殊情况,没有涵盖普通情况。

2.3 暂估价招标主体确定的问题

现行法规条例对应该实行招标的暂估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及服务招标人的确定不够明确。例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或者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规定建设方和总承包方都可以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项目招标事宜。

而在《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招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第二,招标人必须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这些工作既可由招标人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招标机构代而行之。即使由招标机构办理,也是代表了招标人的意志,并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事,仍被视为是招标人“进行招标”。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只有建设单位才能作为招标人。由此可见《招标投标法》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招标人的规定相矛盾,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招标投标法》是以立法形式存在,因此从法律效力方面来看,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项目,只能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

3 对暂估价招标的建议

工程项目中暂估价项目招标的法规条文彼此存在规定不一致之处,作为法律性条文不应使得执行人在执行时猜疑不定,并且不同法律规范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应保持用词一致,不应出现参照不同条文出现执行结果不同,导致引发争议。鉴于此种情况,相关法律规范如《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涉及到同一问题时应用词统一,规定全面严谨相互符合,避免造成实际履行过程中参照依据不同,给众多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机会,损害招投标市场秩序。以暂估价形式招标时在遵从现行有关法规条例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招标人对项目的廉政性管理,包含在工程项目中的暂估价部分在定价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暂估价的多少可能会决定这部分项目是否需要依法招标,定价的可操作空间会导致规避招标、暗箱操作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2)加强暂估价材料、设备、工程及服务项目的市场调研,尽量设置与实际价格水平一致的暂估价,以确保能够合理控制工程项目造价。

(3)加强暂估价项目合同条款设置,对暂估价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责权划分应在合同中做一详细规定,避免后期发生争议。

4 结语

目前工程项目逐渐庞大化、复杂化以及专业化,在工程项目计价模式中不可避免地会采用暂估价形式。目前没有制定出专门针对暂估价项目的法规条例,因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许多盲区,为了减少暂估价引起的争议,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并且完善合同条款设置,从而保障暂估价项目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七部委局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S].2005.

[2]九部委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S].2007.

[3]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S].2011.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S].2000.

建设工程招标形式篇(2)

二、加强招投标控制的有效策略

1.采用灵活采取多种招标投标形式工程招标要依据具体情况,实行多样化的招标方式。除了公开招标,还要激活邀请招标和议标等形式。工程建设规模大、利润大、资金回笼快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这样会满足施工企业的要求,也会提高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有效性。项目规模小、利润较低的工程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在投标人中选取符合资质的企业来进行招投标。如此依据具体形势,有针对性地选择合适的招标投标方式,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增强工程造价控制的力度。同时,也应当积极加强招标控制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配备一支高素质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团队,拥有较高的专业管理知识水平。还要注重提高综合素质,包括管理人员的科学精神、创新精神、思想政治素养。使全体管理人员保持严、细、实的工作作风,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趋于规范化和程序化。要注重加强管理人员的管理理论专业水平,定期组织学习活动和培训工作。加强员工人力资源管理意识的培养,培养管理人员的创新意识,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切实其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积极作用。2.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流程,加强招标控制力度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确切的招投标门槛,使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流程趋于规范化、合理化。使用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招标文件,参考市政建设工程的实施策略,推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的基本程序,制定出一套系统化的管理方案,加强工程管理以及可操作性。在管理流程规范化的基础之上,尽可能地简化范本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投入。简化投标担保及履约担保方式,减少废标条款,提高投标人的编制的投标文件的质量,对投标报价、工程质量、工期以及承诺书等进行简化处理。投标资格后审资料要尽量简化,积极采用承诺书形式,加强投标人施工队伍、配备设施以及安全生产能力等的管理。另一方面,要尽量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政府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并积极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开展。3.完善咨询服务,提升竞争能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为工程管理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市场信息,可以提高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起步较晚,目前尚不够完善。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建立专业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在建立完善咨询机构时,不仅要建立能为跨国家、地区等大型工程项目服务的咨询机构,还应建立众多的专门为中小型项目服务的咨询机构,减少行政干预。按照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创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对招标控制工作进行紧密的结合。同时,加强对咨询结构的监督。要求咨询机构自觉接受监督管理,规范咨询机构行为,开展咨询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素质,促使其为工程项目双方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建设工程招标形式篇(3)

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对于所有工程建设而言,是基础部分,市场经济制度中,规划设计的服务以商品的实行正式进行交易,计划设计目标委托一般依据招投标、选择计划、协议委托以及直接委托等方法。然而我国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时问题重重。

1.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时所存在的现状

因为市场化执行制度不完善,尤其在对招标组织组成指标进行设计方面不确定,招标人员以及招标的组织机构具有不合理的行为,没有一个健全的行政管理,监督制度不健全,造成当下设计以及进行施工招投标时问题重重。

在进行工程的招投标时,在以下方面更为明显:招标单位对设计进行招投标以及规避招投标方面意愿较低;招标单位在成立招标组织的机构上不规范;招标单位没有进行自己组织招标的情况中,不予对招标机构进行办理招标事宜方面执行委托;招标组织的机构在办事时不正规,甚至出现暗箱操作的情况。看似公开进行招标,其实已经对中标人进行内定,看似在邀请招标,而事实上已经背地里设计单位来陪标,通过种种借口对于潜其他投标的单位予以排斥,对专家进行串通或者操纵,协同评标走过场等,以上行为很大程度上都将导致腐败的出现;在进行招标组织的活动时,没有一个合理的行政监督管理机制。

2.在建设工程中招投标现状的原因

2.1在招投标设计管理的因素

当下,我国仅仅在工程规划设计方面有所理会,而没有一个全面理解工程咨询情况。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包含在前期宏观经济规划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评估,与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一直处于分开状态,互相脱节。在行业管理方面, 由建设部门管理规划设计工作, 由国家计委管理工程咨询工作,相关设计、咨询、监理等协会、学会也分属不同部分,造成一种各自为政、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造成制度不健全、职能混乱、管理不明,极大的限制了综合业务的发展能力,进而导致市场竞争力停滞不前。

2.2招标手段不合理

我国招投标的工作所进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的基础上进行自主招标;(2)由招标管理专业机构代行招标。这两种招投标模式,会造成权利相对集中的弊端, 容易引起招标工作的变样,出现滥用招标权,进一步发生经济腐败等问题。如果长时间处于这种状况的话,一定会影响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展。

3.健全建设项目在招投时的措施

3.1完善诚信机制

其一,要将招标的方式予以明确。使招标方式的审批权利得以转变,从最初所有专业的监督部门转换成发展和改革与部门并协同有关的部门对关于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批的时候同时处理。相应的部门在确定项目的时候,把有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方面的信息通过政府的网站公布于社会,尽量能够吸引大量投标企业进行参与。实践显示,更多的投标企业对项目进行关注,而招标单位的趋向性就会降低,在进行招标投标的时候就会更加顺利。

其二,要求委托招标的机构应有一个服众的信誉。建设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时,招标的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行政监督部门一定要在监管上多下功夫,努力使招标的质量更加令人满意。招标的机构一定要对从业资质负好责,对于有些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要从招标的市场义不容辞的予以清理,并通过网络构建一个招标的机构关于动态诚信体系以及组建一个在资信以及实力方面让人信得过的招标机构而构成的本地区招标机构的数据系统,引导招标人从所组建的招标机构的数据系统内对招标的机构实行随机抽取的办法。

其三,对投标企业的预选系统予以确立。为使招标投标具有一个较高的成效并且确保招标能够顺利进行,防止招标单位以资格预审形式有意的将潜在的投标人进行公平竞标进行制约,在进行实践研究下,我国一些区域将投标企业的预选系统予以成立。实践表示,成立投标企业的预选系统,在有效避免出现串通投标、挂靠投标、恶性竞争一系列不良手段的同时,投标企业的形象也予以有效树立,使企业在竞争力方面更具有优势。政府的监管部门要严格掌控进入预选系统进行投标的企业,广辟信息出处,以避免信息没有真实性,使信息更具有权威性,建立健全进出预选系统的机制。

最后,将评标专家的诚信度予以加强。政府监管部门要对评标专家评审的依据得以明确,将专家对评标以及培训的通知情况,以及全部评标的过程与其结果进行登记,在进行考核的时候实行“一标一考核”实行,将在评审工作中不合格或者不进行规范记录的评标专家进行清除处理。

3.2根据法规对监管招投标方面的力度予以强化

行政监管部门当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根据法定招标的程序入围以后,一定要将监管重点予以重申,对于监管的设施与设备进行及时的完善,加强监督重点阶段的程序。根据《招标投标法》与其相应的配套法规、制度以及规范性的文件的相关要求,将程序监督按规定进行。

努力实行监管相分,大力鼓励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方面的工作。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实现了工程建设招投标从无形到有形、从隐蔽到公开、从无序到有序的根本性转变,是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提高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监督机构要积极推动有形建筑市场健全体制、完善功能,通过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实现工程建设招投标集中交易、阳光操作,按照工程建设招投标法定招标程序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操作规程。政府的监管部门应全力协助有形的建筑市场,共同完成建设,在健全的监管形式下,重点进行监控,并予以宏观的监控,将监管的实效予以有效加强。

4.总结

综上所述,在完善规划计划的招投标机制上要具有针对性,将规划设计招的投标机制予以建立健全,将规划设计的招投标的运转流程予以规范化,在进行招标以及投标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一个公平、公正与公开的原则,进而使管理更加有效,进而将规划设计的标准以及其效率予以有效的提升。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招标形式篇(4)

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长期以来,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项目管理都是采用单纯性的由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规定的模式。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国家重点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逐年扩大,建设市场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但竞争却渐趋激烈的今天。因此,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降低建设工程造价,同时能达到以科学合理的资金投入,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投标工作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加大了管理力度,并相继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力求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日趋有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但是,在实际的履行和适用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的实际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施工单位虚假中标现象严重

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施工企业自身不具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资质及能力,但却通过一些非常手段获取资质或者通过挂靠以具备资质的企业的名义参加投标。而建设单位也缺乏必须要的信息时,将导致不符合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中标,就会造成“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的现象发生。这种虚假中标现象已成为目前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大弊病。

2.建筑单位施工合同管理与投标管理脱节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有着密切的内部联系,它是有效控制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资金投入的法律性文件。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招投标中“经济标”“、技术标”编制与管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管理分属公司内不同职能部门及工程项目组。一旦投标中标,施工合同与甲方签订后,此“合同”只是以文件形式转给项目经理部,技术交底往往流于形式,最终使得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严重脱节。

3.施工单位不正当竞争

施工单位出现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如弄虚作假、收买贿赂。或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有些施工方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合谋中标。有的出现围标、陪标、串标或分包、转包谋利。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有的企业中标后即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致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的企业资质却很低。还有的施工单位靠低价中标,中标后通过设计变更来获取利润。

4.机构行为不规范

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晚,招标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其次对于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而且机构的业务水平不够,难以给招投标双方提供满意的中介服务,导致招标的结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问题成因

1.地方保护主义干预中标

在一些大型的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不管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总是能看到有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地区或行业的施工单位.他们中有的虽然实力不如其他众多的投标单位,但却总是要为他们保留一些标段或者强制别的中标单位把其中的一部分工程来分包给指定的施工单位,有的地方还出现要求外来的施工单位降低自身的资质等级来进行投标,以保护和扶持本地的施工企业。这些现象说明在我国的建筑市场领域还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并未完全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有形建筑市场不够健全规范

从实践来看,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在招投标阶段,招标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筑工程项目而不进场,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再者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没有形成信息网络平台。以上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有形建筑市场在规范招投标行为、遏制腐败等方面的作用。

3.建筑产品信息不对称特性

从理论上说,建筑工程作为期货商品,商品品质的预期性特点引起需求者对商品品质的

不确定性担忧,因而商品需求者(招标人)更为关注的是商品生产者(投标人)的资信、业绩及可信度。现实中,项目法人主体在层层情况下,建筑商品这种特性给人“寻租”提供了很好的籍口。一般性建筑产品(主要指变更设计)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由于一个承包合同清单项目众多,工程实施及结算具有一定伸缩度,且工程成本控制及账务处理较具弹性,存在着“黑色利润”空间,这个空间提供了工程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物质基础。从而使建筑市场形成过度竞争的局面。

4.管理体制不完善

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但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落实,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同时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格局,有利于发挥各有关部门在管理方面的优势,但是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降低了依法行政的效率。

三、完善我国现行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思考

1.建全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筛选、评标办法、专家选择、合同签订、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流程的制度规定,真正建成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

2.强化职能建设,严格监督执法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个招投标过程中,都应依法接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组织在参与的过程中担负着重要的监督职责,必须依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使用正确的方法,掌握尺度,还要注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工作,严格遵守建设市场的规则程序,强化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意识,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其主要职责包括:配合业务管理部门开展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和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参与有关制度规定的制定和完善,监督检查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工程项目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负责接受招投标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等。

3.规范行为,建立招标行业自律机制

严格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资格标准、审查认定招标机构资格,严格招标的市场准入,通过建立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强化招标机构信用意识,强化信用管理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和促进企业守信经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通过招标机构资格复审,加强对招标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督,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招标机构或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接受投标单位委托招标业务,串通投标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机构,坚决清理出去;加强对招标从业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招标机构的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招标行业自律机制,由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为规则,通过行业自律,维护招标活动的秩序。

4. 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现行招投标制度中,但无论是业主编制标底,还是承包商编制报价,在计价规则上均未超出定额规定的范畴。这种传统的以定额为依据、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标底为中心的计价模式和招标方式,因为建筑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监管尚不到位,加上定额计价方式的限制,原本通过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却没有完全起到竞争的作用。对于市场主体的企业,应具有根据其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其产品价格的权利,而原有工程预算由于定额项目和定额水平总是与市场相脱节,价格由政府确定,投标竞争往往蜕变为预算人员水平的较量,还容易诱导投标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去探听标底,严重阻碍了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运作。把定价权交还给企业和市场,取消定额的法定作用,在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增加“询标”环节,让投标人对报价的合理性、低价的依据、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及落实安全措施等进行详细说明。通过询标,不但可以及时发现错、漏、重等报价,保证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将不合理报价、低于成本报价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又可改变过去“只看投标总价,不看价格构成”的现象,排除了“投标价格严重失真也能中标”的可能性。

5.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标定标办法

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评标定标是最关键的环节,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评标办法,一些业主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大,规范性不强;评标中定性因素太多,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必须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参考国外先进经验建立起一套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定标方法来与之相适应,这样才能杜绝建设市场可能的权钱交易,堵住建设市场恶性竞争的漏洞,净化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促进我国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结论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中一项极为重要的、需要不断总结和完善的管理过程。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由计划经济时代过渡到市场经济时代的时间较短,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尽完善,种种历史的原因和人为的因素造成了建筑市场运作的不规范性。要想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除了提高交易过程的透明度,加强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力度,加强建筑市场的立法建设和执法监督外,建立科学、合理的招投标体制势在必行。招投标管理工作除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不得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受到非法干涉外,还应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进行科学地招投标。我们应将科学的方法应用于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建立目前适应我国国情的招标模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取最佳投标单位,以确保建设工程投

资、质量、工期三大目标的实现,从而建立起完善的国内招标体制。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招标形式篇(5)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建设涉及设计、施工、管理、采购等多方面内容,经营活动具有极强的系统性。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设计、物资采购和施工3方面,设计和施工是2个不同且彼此独立的专业,需分别进行造价控制来获取利润。所以,工程招投标中工程造价控制就尤为重要。

一、工程招投标价格的形成机制

顺应趋势,改革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现状,全面步入“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定价,部门动态监管”良性轨道,这已经成为建筑业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国内外实践经验表明,我国几十年“定额计价”与从2003年来实行的“量价分离”计价改革基础上,结合我国建筑市场具体,稳步推进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发展要求的招投标制度及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模式。

1.定额计价在现阶段仍然是我国现行工程造价计价形式

我国现行的定额计价模式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的,一直沿用之间,这种计价方式忽视了企业独立的经济地位,国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直接参与管理活动,直接制定和控制构成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如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无法适应市场条件下国际国内承包工程的投标报价工作,建筑产品的定价不能实现有效的竞争,无法真实反映各个企业实际的工程造价。由于我国工程造价管理起步晚,目前我国建筑企业很少有自己的施工预算定额(企业定额),给企业自主定价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障碍,所以很多企业在这个有定额计价模式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化的过程中仍然在依托行业及地区的预算定额进行工程造价管理,特别是在计算工程投标报价,企业依托同一计价依据计算的工程投标报价不能形成我们认为招投标制度下的真正竞争。

2.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投标工程计价的的主要形式

及时、准确地捕捉工程建设市场价格信息是业主和承包商保持竞争优势、控制投资和成本及取得利润的关键,是工程招投标环节中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的重要依据。现在国家大力推行的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从2003年开始我国开始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当时规定只适用于国家全额投资或国家投资占主体及控股地位的项目,直至2013年7月1日即将推行的经修订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对清单计价项目的范围予以扩大,凡是国家投资的项目均实行清单计价方式,同时提出实行清单计价方式的项目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且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示该招标控制价。这种计价方式是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实行量价分离,突破计价定额属性,定额不再作为政府法定行为。企业可根据自身公司技术、装备、管理、资质、经验和社会信誉等制定自己定额与取费标准。在具体某工程投标报价时再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政府和社会咨询机构提供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承包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质量、价款支付方式等因素,规范灵活的自主报价。促进各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技术革新、精干队伍、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的积极性与能动性,以此带动各施工企业整体实力与服务水平的综合提升,促进整个产业良性发展。

3.工程招投标环节的工程计价

工程招投标环节中,实行清单计价模式的建设项目,作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要计算招标控制价。工程施工招投标环节中,招标单位依托行业及地区预算定额为基础编制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控制价。许多工程是在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就招标,因此用概算定额为基础编制招标控制价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漏项或重复计算,但使用概算定额必须准确、有效。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可根据预算定额,分别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然后结合本企业积累工程资料库,包括企业技术水平、市场供求变化、装备先进程度、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等对刚才所计算的投标报价进行相应的调整;也可直接根据企业定额计算投标报价,也考虑相应的调整内容将该报价调整为最接近企业管理水平且有利于竞争的一个投标报价,增强中标率,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该投标报价不能低于工程成本,对原《招标投标法》中该报价不能低于个别成本给予了更新的解说。

在这种计价模式下,对将来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所承担的风险进行了合理的划分,关于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计算的错误的风险及特征描述不清等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投标报价的风险。这种量价分离的计价形式使各施工企业处在同一个平台竞争,消除不公平竞争和垄断性竞争,企业可依靠自身资金优势、技术优势、抗风险能力等,根据竞争对手,更加积极灵活的应变。

二、控制招投标价格的几项有效措施

1.实行限额设计

一项工程在投资建设期涉及设计、物资采购和施工管理3方面。工程投资效益好坏,造价高低,起决定作用的是设计。工程设计阶段是形成工程价格的首要阶段,如在此阶段实行工程招投标工作,则体现的是此阶段节约投资机会多、金额大、付出代价小。工建设周期、程质量、项目寿命和项目投资回报率等都在设计阶段以技术和投资费用形式表现出来。受体制和传统习惯影响,我国工程设计往往由建筑、结构及各专业设计人员完成的。他们在设计中更关注工程使用功能,力求采取比较先进的技术方法实现项目所需功能,对经济因素考虑少。在设计阶段造价工程师共同参与全过程设计,是设计从一开始就建立在健全的经济基础之上,在做出重要决定时就能充分认识其经济后果。另外投资限额一旦确定,设计只能在确定限额内,有利于建筑师发挥个人创造力,选择最经济方式实现技术目标,确保设计方案较好体现技术和经济结合。现在的概预算管理只重视施工阶段造价管理,忽视设计阶段和物资采购阶段造价管理,出现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在工程招投标机制下,工程设计工作特点是技术决定经济,经济制约技术,因此做好工程招投标价格有效控制必须实行限额设计,即实现对设计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深度、工程数量与投资额等各方面控制。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有利的合同价格形式

市场经济中,工程招投标不仅是定价问题,还要把合同条件、设计文件、文本管理和招标、投标结合起来;不仅要算准价格,还要报出有竞争性的投标报价。工程招投标后,通过合同价格固定工程造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用合同价控制工程结算价格,防止结算价格超过合同价及设计概算价的情况。

合同价款与支付条款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在合同谈判、订立、履行中处于重要地位。因此,确定招投标合同价后,要改变过去对建设项目管理只重进度、质量、安全等管理,而忽视合同管理,却不知合同管理不到位会导致实际工程造价严重的超过合同价甚至设计概算价,导致投资效率及其低下,同时给国家造成财产的巨大浪费。为了更加有效的控制合同价,对于合同工期短、合同内容明确、设计准确、工程量一定的工程择优选择固定总价合同。对跨年度较大工程或设计文件不完备,工程量不能固定的,可用单价合同。针对建筑产品的特殊性,生产周期长、遇到的可变因素较多,所以为了合同更好的履行也可在合同中规定价格调整范围及价格调整计算公式(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2013年7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中已经明确给出了该调值公式,),所以合理划分发承包双方的合同风险,势在必行。

3.改进物资采购管理制度,逐步与市场接轨

建设工程造价中,材料费占工程造价的70%左右,设备费也占很大比重。所以,工程招投标另一影响因素就是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真正让市场形成价格机制有效运行,要有相适应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这就意味着在物资采购中也要大力推行招投标机制,形成有效的竞争。

4.工程索赔管理

索赔是法律和合同赋予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正当权利,树立索赔意识,重索赔、善索赔,健全索赔管理机制。现在的概预算管理中结算常用预算加设计变更加签证,属于事后算账。而招投标价格要以合同形式固定,对设计变更、超合同范围工作量、不可预见费、不可抗力及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要通过索赔形式维护自己利益。所以,招投标工程索赔有其独特规律,是先算账后干活,算好账再干活或边算账边干活的动态控制。要求承包商要有很好的索赔意识,不能等到亏损再想办法,把索赔当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事件发生前考虑措施,走在时间前面,积极研究利用和控制风险方法。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工程索赔有着详细的规定,如承发包双发向对方提出索赔的工作流程、索赔的时效、索赔文件、索赔证据等相关内容,为我们有效开展索赔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结论

招投标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我们要根据其特点和规律,做好招投标环节工程造价的计算和控制工作,提高投标单位的竞争力,既保证中标,又能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建设工程招标形式篇(6)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招标投标是一种普遍的交易方式和订立合同的常用程序。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现代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才重新起步。在短短二十多年里,我国的招投标工作得以迅速发展,成为国内建设工程普遍采用的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大量实践证明,招标投标是一种较成熟且科学合理的、竞争性的承揽方式,它不但为建设方(项目业主)选择了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保证了工程质量,合理有效地控制投资,而且还促成了建设工程市场的优胜劣汰,营造了相对“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虽然招投标质量在不断地提高,但是在建设项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发现有的项目因招标文件编制不够严密、施工单位扰乱投标、某些单位恶意竞争报价、评标过程不够科学等问题,导致招投标工作存在明显不足,发生工程结算审计扯皮现象,给固定资产投资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建设方的角度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规避招标。规避招标的手段有以下三个:第一,将整个工程项目肢解成一个个小的项目,然后化整为零;第二,不愿意以竞争的方式进行工程的招标相关工作,用邀请的方式取代招标的方式;第三,在进行招标工作的时候,将其倾向较为明确地指出,并为其倾向的施工方量身定制招标;第四,以时间紧、任务重作为借口,用行政方式又或者是党内会议的方式直接将承包单位拍定下来。

(二)从施工方的角度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正当竞争方面的问题,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挂靠、制作假的经营业绩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第二是与一起参加投标的几个投标方串通好,达成临时协议,有一个主要投标人投标,另外几家投标人则扮演“陪”的角色,一起进行围标,抬高中标价,最终得到较高的利益;第三,将工程分成几个小的工程项目,用高价的形式再分包、转包出去,从中获得差价或管理费。第五,签署阴阳合同,表面上签订一份合同,实际上执行的确是另一份与建设方协商好的合同。

(三)从招投标方的角度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中介不中”的问题。某些招投标方贪图利益,实行不正当竞争,或过于听从建设方的意见,又或者是与招标方沆瀣一气,为某个投标方量身定制招标相关文件或评标办法,从而助其中标。还有的在设计市场方面定好进场门槛,交易市场开放程度较低,某些外地资质较好的企业很难打入当地市场,导致市场被人为分成几个小市场,不利于市场竞争。

(四) 评标专家方面,当前许多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工作持续的时间较短,过于仓促,导致专家疲于应付,从而未能真正做到“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地履行职责,不利于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五)主管单位监管力度不够。现今,招投标的监管单位、招投标管理工作人员存在监管力度不够。因为招投标过程存在许许多多专业性工作,然而管理层面的工作人员、负责监督的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缺乏,直接影响到了部门监管力度的问题,具有缺位与渎职等方面的问题。在进行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时候,为了便利业主企业和各个建设施工单位,招标办、交易中心、造价站等往往都是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将招投标相关手续都简化了,实质上某些主要工程分项预先都开展了上门办公的相关手续,也为某些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质量。

(六)行政干预严重

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

二、对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的有效对策

1、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充分发挥有形市场作用

当前,招投标交易中心的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建立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集中交易、集中监管。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化交易系统,监督管理系统、综合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及公共资源交易基础信息管理系统,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资格预审。招标投标监管是建筑市场监管的源头,有形市场作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交易平台,对于加强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行为管理,促进“两场联运”具有重要的意义。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做到“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要加强对有形市场的管理,创新考核机制,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开展多样化的工程发包形式

处理好现今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规范招标单位的招标行为。假设招标工作目的单单是为了迎合程序要求,只是走个过场,那么招投标全过程中任何行为都会无法逃避服务于这个“过场”,致使招投标工作变成一个形式。

规范招投标各方单位的工作需要注意探究招投标单位的要求什么是科学合理的?什么是没有科学根据,不合理的?不可以简单地将招标单位的诉求和接受贿赂等不合法的行为等同起来。例如招标单位将大部分希望都压在某家投标单位中标,也许是因为考量到以前的愉快合作,又或者是经过现场勘查对某家投标单位各方面综合实力比较肯定,这种考量是可以理解的。所以,项目招标方面可以试着逐步采取招投标之外的其他发包方式。例如上海是现今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实行随机抽取选择的方式、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也就是说在所有的发包方式之中,招投标方式仅仅是其中的一种,也不一定就是最合适的选择。更不能简单地将预防与治理工程收受贿赂全部寄希望于招投标制度之中,最起码现在我们国家所实行的招投标制度并没有完全具备“防腐剂”的作用,也无法承担建筑工程施工建设方面的“防火墙”的重大责任。

3、研究灵活高效的工程招标策略

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招投标全阶段大部分工作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然而这种严格性难免会缺乏灵活性。就拿招标文件的编制时间来说,在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不可以少于20日,但是实际上某些建筑工程的标较为简单,而且在工程进度方面较为紧张,对于这类标的招投标工作就需要尽可能简单化。现今某些城市已经推出“简易招标”,然而大部分依旧“墨守成规”地执行20日的标准。

4、进一步规范招标工作,架构起更为完善的投标惩处激励体系,健全招投标公示与信用档案制度

现在的招标机构层出不穷,鱼龙混杂,人员素质更是不用说了,因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及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审核,进一步规范行为。从的招标公告、编制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审核,均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健全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

当前很多地方都相继出台了许多规范招标工作的对策,例如招标机构信用评价制度、招标机构行为工作规范、对业主选择招标机构方式的规范等,国家发改委今年还对招标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但也有很多地方此项工作的推进比较缓慢,值得引起进一步重视。特别是对服务的收费可作进一步探索,如试行招标服务费统一收交(由当地招投标交易中心或招投标协会等代管),招标机构的选择可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服务费由代管部门统一支付。这样既可以避免招标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招标人的人为压价行为,同时也有助于招标机构中介作用的发挥。

5、加强对评标专家定期的培训或者继续再教育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要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任制或者进行年度考核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及时增加、更新评标专家,由于现在的招标项目种类越来越多,因此要建立健全不同类型的专家库,以便项目所用。

5、建立建设领域诚信管理体系,加强监督,做到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相结合

为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服务于发展、还权于市场”的要求,积极推动组建各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招标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建筑协会在市场活动中的作用,增强自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定期进行全市建筑中介机构大检查,以规范建筑中介机构市场行为,加强中介行业的自律意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的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对招标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中的行为管理,不定期公布、暴光违法违规企业、人员名单,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诚信卡主要记载持卡人的基本信息、相关业绩及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在参与相关投标活动时,通过携带诚信卡进行身份认证。从而保障招标人能找到优质、诚信的中标单位,也便于主管部门的监管,最终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目的。

在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的同时,有关部门结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这项工作,在招投标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对各方建设主体的行政监管力度,加强对工程报建、招标投标等方面的事前、事中、事后及场内场外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杜绝规避招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6、进一步加大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的力度,架构健全的领导层面的责任追究体系。现今,必须持续探究适合我们国家市场经济需求的招投标管理的方式,从而确保对招投标全阶段工作的有效管理。搭建起便于统一管理的招投标平台,进一步健全有形市场环境,抓好领导层面的监督工作。各个级别的监督部门机构都要承担起自身的职责,加大对建设方、主管方等方面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情况的管理力度,对于违纪违法的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

三、结束语

现今,建筑招投标仍然是广泛采用的达成工程建设交易的重要策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招投标市场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我们必须努力完善相关制度,与此同时也要从制度之外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对策。

参考文献:

[1] 陈建国,高显义.工程计量与造价管理[M].第二版.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建设工程招标形式篇(7)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应用,招标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和订立合同的程序。广义的招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通知,邀请投标商投标,最后由招标人通过对各投标人所提出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和该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中最佳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签定合同的过程。狭义的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一定的标准或条件,向潜在投标商发出投标邀请的行为。

投标是指投标人接到招标通知后,根据招标的要求填写招标文件(标书)并将其送交给招标人的行为。招标与投标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代表双方的交易行为。2000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其中大量采用了国际惯例或通用做法,使招投标制度进入了正式的法制化轨道。

一、招投标管理的基本特征

招投标的一般程序包括如下几个阶段,招标准备阶段、投标准备阶段、开标评标阶段和决标签约阶段。招标投标管理的任务: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条例、实施细则;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工作班子及评标委员会的资格、能力;核准招标工作班子提供的招标文件和标底;监督开标、评标、决标和签约;调解、处理招标投标双方发生的争议、纠纷和违章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招标项目合同的履行。

招投标管理具有三个特征,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平等性,招标投标的平等性,应从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来分析,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则是等价交换。招标投标是独立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和规范的程序进行,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督。招标方应为所有投标者提供同等条件,让他们展开公平竞争。

竞争性。招投标的核心是竞争,按规定每一次招标必须有三家以上投标,这就形成了投标者之间的竞争,他们以各自的实力、信誉、服务、报价等优势,战胜其他的投标者。此外,在招标人与投标者之间也展开了竞争,招标人可以在投标者中间“择优选择”,有选择就有竞争。

开放性。正规的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刊登招标公告,打破行业、部门、地区、甚至国别的界限,打破所有制的封锁、干扰和垄断,在最大限度的范围内让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者前来投标,进行自由的竞争。

二、招投标工作

(一)招投标工作的规则

招标时要制定总体方案,包括确定招标项目的实施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具体的时间安排、招标费用测算、采购风险预测以及相应措施等。进行项目综合分析:对要招标的项目,应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为确定最终的需求、采购方案及其清单提供依据。最终确定招标方案:包括项目所涉及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规格、标准以及主要商务条款,以及项目的采购清单等,对有些较大的项目在确定建设、采购方案和清单时有必要对项目进行分包。

招标投标工作应遵循的规则:投标者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按招标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评标、决标必须根据标书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在公证人监督下进行;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与标书规定的条件相符合;严格保守机密。

(二)选择合同类型确定招标形式和方法

正确选择合同类型。不同的合同类型及其相应的价格形式对业主的经济利益将产生不同的影响,选择恰当的合同类型是构成业主方面发包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招标工作机构必须慎重处理好的一个非常关键性的问题。

合同类型分为三种主要形式,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补偿合同;与这三种合同类型相应的价格形式分别为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加酬金价。一般而言,各类合同及其相应的价格形式都有特定的使用时机,对其进行选择通常必须根据项目发包时的设计阶段及设计文件准备的详略情况来决定。

(三)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及合同选型分析

概念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概念设计阶段主要是提出项目建设基本的设计设想。概念设计阶段提供的设计内容:项目总概算;项目的设计依据及指导思想;项目的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主要设备的选型及配置;主要材料需要的估算数;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主要公用及辅助设施;各项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等。在概念设计阶段选择合同类型,只能选择成本补偿合同及其以之相应的成本加酬金的价格形式。

基本设计阶段(基本设计阶段),基本设计阶段是对概念设计的具体化,在此阶段确定详细设计的评价标准。基本设计阶段提供的设计内容:修正总概算;较详细的设备清单;较详细的主要材料清单;工程必须的设计内容等。在基本设计阶段选择合同类型,一般应选择单价合同及其以之相适应的固定单价的价格形式。

详细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详细设计阶段中提出详细的工程施工图纸,类似与国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阶段。详细设计阶段中提供的设计内容:施工图预算文件(比较准确估算工程价格的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详细的材料清单各个单位工程详细的施工图纸等。在这一阶段选择合同类型,通常宜选择总价合同及与之相应的固定总价的价格形式。

(四)签订合同时应注重的问题

建设工程招标形式篇(8)

所谓的招标采购,就是指采购方作为招标方,事先提出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企业参加投标,然后由采购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一次性的从中择优选择交易对象,并提出最有利条件的投标方签订协议等过程。而做好有关招标采购的策划工作,对项目的施工建设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本文就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策划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就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策划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1 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策划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策划是从项目管理的角度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架构、招标方式、招标采购进度安排、评标办法、合同形式、合同主要条款等方面进行总体策划。

2 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策划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2.1 合同架构策划

合同架构策划主要考虑将整个项目按照工作结构分解为若干个独立的合同,确定各合同关系(平行或总分包),划分合同标段(包),并明确其合同界面和合同责任。

2.1.1 各类合同相互关系的考虑

(1)勘察合同一般作为一个独立合同,工程需勘察面积太大时可考虑划分多个标段,签订多个合同,并平行于设计、施工等其他承包合同。合同架构关系简单。

(2)设计合同一般采用总包设计合同,对其中专业性强的专业工程由业主指定分包,总包设计单位对专业工程承担提供基础资料、总体规划方案、设计接口管理、设计进度控制和最终设计成果确认等总包管理责任。对于简单工程的设计则可以直接由一家设计单位承担。

对于专业性很强的专业工程也可采用设计、施工和设备供货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即EPC合同模式。合同架构简单,责任明确,目前在国内主要应用于冶金、化工、建筑智能化等工程。

(3)施工合同主要可采用施工总承包、平行发包、总承包与业主指定分包结合这三种模式。当项目业主管理力量较强,工程施工场地和其他施工条件交叉影响小时,可考虑采用平行发包模式;当整个工程由一家施工单位承接,存在资质不够、或造成工程招标采购的竞争性不足、或质量不易控制时,应采用总承包与业主指定分包结合的合同模式,业主对专业性强的工程实施指定专业分包,总包单位负责对专业分包单位实施总包管理,总包管理责任包括施工场地协调、临时设施使用、进度安排、档案资料汇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这样确保工程实施满足法律要求、造价合理、质量可靠;除去上面两种情况之外,可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即整个工程施工由一家单位承包完成。

(4)设备供货并安装合同,一般按照第(3)条中业主指定分包,总包单位进行总承包管理的模式签订合同。

(5)设备材料供货合同,当项目业主管理力量较强时,可考虑采用平行发包模式;否则,采用业主指定分包,总包单位进行总承包管理的模式。

(6)工程监理、造价控制等服务合同,一般均作为一个独立合同。工程规模太大时可考虑划分各自多个标段,签订多个合同。监理合同有多个标段时应选择一家单位作为总监理管理单位,这种形式在公路建设工程中普遍采用。

2.1.2 合同标段(包)划分的原则

(1)合同标段(包)应有一定的规模,能引起投标人(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对本工程的足够重视,同时保证在投标阶段有足够的竞争性,即满足资格条件和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达到一定数量。

(2)材料设备包划分在考虑专业性的基础上,为保证单个合同的规模,应适当减少项目发包合同的数量,以简化项目管理,可考虑对相关性较强的材料设备进行打包招标。

2.2 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

招标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直接发包。

招标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招标投标相关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以及相关法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在进行2.1.1中所述的业主指定分包时,也须依法进行招标。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或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可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对于市场竞争充分的建筑施工、普通建筑材料等标的物,一般可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于专业性较强、竞争性可能不足的设计和EPC等标的物,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对于金额较低的标的物,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比选)或直接发包的方式;对于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则只能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

2.3 招标采购进度安排

项目招标采购的进度安排必须满足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并细化到每个标的物招标采购的起止时间点。

建设工程招标采购一般按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控制施工建筑材料,设备采购根据设备制造周期的长短进行合理安排,有些工业设备因制造周期长可能在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就需要立即进行招标采购。

施工招标一般的顺序为:施工准备工程在前,主体工程在后;制约工期的关键工程在前,辅助工程在后;土建工程在前,安装工程在后;结构工程在前,装饰工程在后。招标的具体顺序应结合实际工程的特点、条件确定。

对于每一次招标还需拟定其招标准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公示定标、签订合同各阶段的具体时间安排。

2.4 评标办法的选择

常见的评标办法大致可分为两种:综合评估法和合理最低价法。

对于有一定技术难度、符合基本条件的投标人实力和信誉仍然有一定差距的标的物招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对于技术简单、符合基本条件的投标人实力和信誉差距较小的标的物招标,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主要应用在简单的施工标、较普通的材料采购标,其他标的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对于EPC类标的物宜采用二阶段招标评标法。第一阶段投标人根据业主的基本方案、技术指标、功能要求、装备水平要求、工期要求,编制深化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和工程量报价,评标专家进行评审后,统一设计方案,择优选择投标单位按照统一的设计方案进行第二阶段投标,评标专家进行第二次评审,第二阶段评审主要侧重于对投标报价的评比。

采用综合评标法时,在技术标、商务标(企业基本情况、业绩、拟派人员情况)、经济标(报价)的分值分配上应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特点,合理分配。施工类、设备类标的物评标经济标分值一般为总分值的70%左右,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标的物评标经济标分值一般为总分值的20~30%,服务类标的物的评标应对拟派项目团队的资格、能力、业绩等人员情况进行重点考察评分,并对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和信誉进行考察评分。

2.5 合同形式的选择和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

评标办法、合同形式的选择和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是招标文件的核心组成部分,合同形式的合理选择和合同主要条款的科学明确约定,也是合同能按照业主既定的原则迅速签订和顺利执行的重要基础。

合同基本形式主要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不同形式的合同,有不同的应用条件、不同的风险分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

实行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的,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单价合同,在一定的风险范围内,根据实际完成工程数量和固定单价计算合同结算价款,对于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之外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办法,调整单价。对于工程资料完善、工期短、工程变化很小,风险低的标的物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工程资料相对完善、工程可能存在局部变更,存在一定风险的标的物可采用变更部分内容价格可调的总价合同,即可调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应用于设计资料不完整、变化可能会较大;时间要求特别急(如抢险、救灾);或技术复杂程度特别高,合同签订时双方均无法详细确定实施方案和费用的工程。

招标文件应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明确,以便投标人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能正确估计合同风险,更好地进行投标报价;同时减少合同谈判的工作量,有效避免投标人在中标后双方不断地讨价还价,甚至合同谈判破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都有相应的合同范本,其通用条款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价款及支付、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均有常规约定。招标文件应明确采用何种合同范本,约定专用条款中的主要内容。

应明确的专用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标的物的具体范围和数量;质量标准和要求;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支付时间和方式;风险分担方法;违约责任等。

对上述主要条款的约定,须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体现针对性,并做到公平合理。制定合理的合同条件对项目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应慎重考虑合同双方对工程风险的合理分担,合理的风险分担能激励承包人努力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目标,实现合同双方共赢的局面。如果在招标采购阶段,业主利用自己制定招标条件的优势,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将风险过多地转移给承包人,将造成承包人在投标时过高考虑风险而提高投标报价,或合同实施阶段风险发生时承包人无力承担而被迫违约,造成工程预期目标无法实现,将给业主造成更大的损失。

3 结语

建设工程招标制度是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最主要方式,是施工单位获得工程项目的主要途径。综上所述,招标采购的策划对选择承包人、形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来说具有十分的关键作用,因此,我们要认真做好招标采购策划工作,不断提高策划水平,从而确保建设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实现。

建设工程招标形式篇(9)

在经多年的变革,公路工程建设模式在建成以来,对于公路建设在投资的渠道方面已经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也有更加多样灵活化的模式。由于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体制以及在监理工作方面已经逐步的推开,因此,公路工程已经全面的走向了市场。并且在一些相关的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对于建设二级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要以招标投标的形式与监理的制度,这其中主要的意义就体现在通过工程招投标的体制引入到市场竞争当中,可以防止垄断市场的行为,从而减少公路建设的干预性,规范行业行为。

一、对于在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公路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的过程当中,主要会存在控制不严的现象,这就需要在运作机制上还需要更加进而完善。主要问题体现在在一些建设企业中并没有专业的法律与合同方面的人才, 一旦涉及到在施工招投标机制管理以及其它经济方面的问题中,就会突显出不熟悉业务的现象。然而在制定评标的过程当中对于细节的考虑也不够全面,所编制的招标文件相对比较粗略,依据工程量的清单与实际是存在出入的,从而导致了不确定的标底现象。其次,由于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也会经常出现泄露标底的情况,没有完善的评标办法,这也是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加强合理科学的评标方法。

(二)对于一些监管部门利用监管的权利对工程项目的投标加以控制,影响正常招标制度工作的发挥运行。甚至对部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活动进行深入的参与,从而失去了真正监督的公平原则,严重影响了监管监督的平衡有效性。因为存在职能管理存在漏洞等因素,对于存在多头或者是重复监管的问题。有些行政监管部门只重视事前的审查,却不注重事后的监督工作。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处理不及时,在接到招投标投诉以后,为了维护本行业、本部门的形象原因,也就不会再追究其责任。

(三)对于一些招标企业以避免招标为主要目的,会通过以下方式不走正规投标形式。(1)用违法的手段把本应该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分段实施或者是化整为零的方式,以可以不采用法定招标的工程项目标准规模,而直接承包给内定的企业。或是把主体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把其他的工程项目承包给已选定的企业。(2)从中把规划加以变更,在公路工程项目中会把某项工程的设计缩小至到改动在招标的规范标准以下,从而可以避免在招标以后再进行变更规划而追加规模。(3)对于在邀请招标时,在以各种关系手段把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篡改为邀请招标的形式,甚至改为议标的形式,就是为了可以减少竞争, 以达到使内定的目的。(4)还存在一方面的问题就是拖延时间,把本来应充足的时间招标项目拖为应急的工程,这样在获得同意后可随意的承包给关系单位。因此,不管是通过哪种方法,都带有明显的规避招标的目的,实现交易的结果。

(四)对于部分地方还没有具备可以投标的资格,从而也就导致了存在虚报资质等级的企业中标。对于这种高资质的投标,而低资质的进场行为,或者是无资质的项目施工,所做的违反基建秩序的问题仍有一部分存在,这也是作为工程项目建设最大的漏洞,同时也影响到了工程的质量。然而,在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中,部分建设企业为了可以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还存在操纵招标的结果等问题。再者,由于部分招投标的形式必须以公开的形式进行, 建设企业或者是主管部门会受到利益的驱动从而采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回避招标活动或者是操纵招标的结果。另外,由于在施工企业中因自身的需要并且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就会特意的压低标价,以无利和微利甚至是无利的方法,这也是导致缺乏对投标书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的改进措施

(一)对于承担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必须要经过主管建设部门的审批并且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资格证书。对于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对此施工企业的预审资格可以委托于政府的招投标管理进行。这样是可以以免遗落优秀的施工企业失去资格。同时,作为建设单位必须要选择那些具有安全资质并且信誉良好、素质较高的施工企业。

(二)全面提高招投标的公开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为主要管理的方向。健立健全的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在进行编写合同时,要详细全面,对于技术内容的规范性必须要认真详细,具有可操作性。完善投标、评标和定标的全过程,必须要制定缜密的细则规划,从而真正建立高效、权威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平台。

(三)建立完善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增强领导的管理制度,针对各个部门需要完善的监管程序,加强执法配合、执法协作。建好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平善有形市场。要加强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及领导遵守执行招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四)要加强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之间的违规成本操作是关键问题,这就需要健立健全的招投标惩处激励制度。对其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与投标活动需要进行记录,把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应予公示。并且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之间的违法成本,需要采取以限制参与招投标与降低资质等措施,以解决此类问题的发生。

结论:

总之,对于针对公路工程项目在其管理方式中必须要积极地进行改革,作为整顿和规范公路市场体系的基本保障,同时也作为提高投资收益与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要全面的杜绝在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不断发生的新问题。健立健全并且要充分的落实在招、投标问题中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有效约束机制。全面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增强执法强度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改善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管理体系。与此同时,还需要加强完善对于招标人的管理制度。所以,只有更加完善更加全面的提高招、投标的管理方式,增强监督管理、增强廉政建设的制度,以公平、公开、公正的工作态度加以规范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韩世生.浅谈公路工程招标中的一些问题及对策[J].中国外资.2010(16)

[2]徐国良.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科技纵横.2010(16)

建设工程招标形式篇(10)

引言

招标是应用技术经济的评价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通过有组织地开展择优成交的一种相对成熟、高级和规范化的交易方式。它是招标人在依法进行的某种适宜于竞争性活动的过程中,事先公布招标的条件,邀请投标人投标,经过严格、科学的评价,从中选定中标人,以实现投资综合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种经济活动。

一、我国的招标现状与发展阶段

目前,我国的招标管理主要包括招标主体管理、招标机构管理和招标项目管理。招标主体是指合法的招标人。根据招标主体投资资金来源性质不同,对招标主体管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强制性招标管理、二是自主性招标管理。对国家直接投资和国家采购,为了保证投资效益,有必要对招标主体实施强制性招标,由国家委托和授权招标机构进行公开竞争性招标。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自有资产的投资,则由招标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或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也可由投资人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对招标机构的管理主要由国家设立专门的部门,对招标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对各类招标机构进行协调、考核和监督。招标项目和过程管理,则由各招标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招投标指南和有关招标法规进行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招标管理大致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行政推动阶段

2.行政推动与宏观调控相结合阶段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政府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微观经济活动的做法逐渐由发展起来的间接调控手段所取代。其管理目标是:既要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公正性,又要保证直接控制转向间接控制的平稳性,以保证招标市场活而不乱和改革顺利进行。

3.政府宏观调控阶段

这是目标模式的主体框架。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政府摆脱对招标微观活动的直接参与转入宏观间接调控,加强对市场竞争的监督。政府对招标活动的干预,主要是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搞好对招标的宏观总体控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好招标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行为合理化,使招标活动顺利进行。

二.我国建设工程招标存在的问题分析

《招标投标法》颁发以来,建设工程逐步依据法规进行招标方式进行发包,招标投标市场日趋完善和正规,所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但近年来,建筑工程事故屡屡发生,引起举国上下的普遍关注,事故的发生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大部分工程招标投标不规范、不严格按程序办事,从而给工程质量埋下巨大的隐患,却是不容质疑的事实。我们也应看到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仍面临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找出其主要问题,有针对性的予以解决。从招标的角度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资格预审存中在的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不规范。通常是未按法规要求,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条件,或者是对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以达到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过程中暗箱操作、实现“先定后招”和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目的。

(2)对合格条件标准的设置不合理。目前,很多招标人仍对资格预审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选择入围队伍是招标人的权利,同时在项目进入招标阶段的前期,招标人与施工单位或个人可能已发生设租和寻租的行为,因此在确定合格条件标准时就常出现“对号入座”,设置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的过高门槛等现象,如二级资质企业能完成的项目将资质等级提高到一级甚至特级。

(3)资格预审评审人员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导致针对资格预审申请书的评审流于形式。

2.招标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1)关于邀请招标的入围单位与定标方法之间的矛盾。邀请招标的投标入围单位由招标单位确定,入围单位个数应为3个以上。在工程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单位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而对于未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单位在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时不受依序确定的约束,换句话讲,招标单位可以在前三名中任意选择。这就形成了一对矛盾,招标单位在邀请招标中,既可只邀请3家单位参加招标,又可以在定标时在这3家中任选一家作为中标单位,从而使邀请招标成为走过场,失去了招投标的竞争意义,为一些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搞假招标或规避招标创造了条件。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逐步到位,民营和私营企业的逐步增多,邀请招标在定标环节上存在的不足,将给招标投标工作的声誉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

(2)关于妥善处理好开展招投标活动与节约社会成本的关系。国家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的规模标准。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均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也就说工程建筑面积大体在10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之间。但只要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论工程规模大小与复杂程度,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这对于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简单工程而言,无形中延长了招标周期,影响了工程的投资效率,加大了工程建设的社会成本。

(3)法律法规中没有交待清楚的问题

一是法律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少于3个时,招标单位应当重新招标。但对一些较为特殊的工程,通过公开招标参加报名的投标人人数本身就比较少,如果因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而重新组织招标时,采用何种方式招标以及怎么组织招标都存在着明显的问题。

二是公开招标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单位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对于怎么选择了7家,法律未作规定,实质上可以演变为一种扩大范围的邀请招标。

针对上面问题的对策

规范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是一个涉及到诸多方面、极其复杂的综合性问题。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的规定》以及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加快立法建设、强化法的刚性、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加重处罚力度,达到过罚相当:促进建筑企业深化改革、完善经营管理、提高参与竞争的能力;等等。限于文章的篇幅,在这里不可能对以上的规范措施做一一论述。但就当前形势而言,以下两个方面的措施是极为突出和重要的。

1.积极建立工程交易中心,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交易和规范功能

工程交易中心是由建筑工程招标管理部门或政府建设行政主观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设立的、自收自支的非赢利性事业法人,根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市场主体的服务、监督和管理,是有形建筑市场的重要形式。交易中心的建立,是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结果,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新的管理体制、管理形式、管理方法的重要探索。这种管理方式,打破了各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管理的局限,按照每个城市对市场统一管理的要求,设置交易中心的内部机构,实行集中办公。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把关,大大加强了建筑市场管理的力度,适应了转轨时期各项管理工作的要求,把管理和服务结合起来,简化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体现了政府部门管理职能的转变。

交易中心的职能包括:

l、统一工程建设信息。

应招标的项目都应统一归到有形建筑市场里进行招标,进行公开交易。

把好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造价管理关。

建立对建设单位管理工程的资格审查制度。

加强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

加强合同管理,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7、抓住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的有利契机,大力推进招标投标工作。

8、不断健全和完善现有有形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规则。

2.改定额计价招标为工程量清单招标

工程量清单又称工程量表,通常是按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它的划分单位与次序一般与所采用的技术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相一致。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粗细程度、准确程度主要取决于设计深度,与图纸相对应,也与合同形式有关。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法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通行做法,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也是比较科学合理和实用的。实际上,国际上通行的工程合同文本、工程管理模式等与工程量清单招标也都是相配套的。

工程量清单招标方法更有利于使报价真实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成本。与现行的招标方法相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法具有如下一些优点:

I、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符合我国当前工程造价体制改革“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大原则。这~改革的原则本身就说明必须把价格的决定权逐步交给照工企业、交给建筑市场,直至最后全面放开,并最终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决定工程价格。

2、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将工程的“质”与“量”紧密结合起来。质量、工期、造价三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必然联系。报价当中必须充分考虑到质量和工期因素,这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和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投标单位通过报价的调整来反映质量、工期、成本三者之间的科学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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