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税收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29 16:09:44

加强企业税收管理

加强企业税收管理篇(1)

一、20*年度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回顾

20*年,我县地税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特别是广大企业纳税人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全面实施税收精细化管理,探索推进税收科学化管理,坚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组织收入为中心,推进以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努力提高征管质量和服务水平。克服了税源结构变化、政策性减收因素多等困难,并在收入基数越来越高、增幅要求越来越大的压力下,加强税收与经济对比分析,加强对地税税源的调查和研究,依法强化征管,充分挖掘潜力,实现了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全年共组织地方各税及基金附加*万元,超额完成了县人民政府和市局下达的税收收入目标任务,同比增长*%,净增*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入库*万元,比上年同期*万元增加*万元,增长*%;个人所得税入库*万元,比去年同期*万元增加*万元,增长*%,两税收入总额达到*万元,占全年税收收入*万元的*%,;占全年总收入*万元的*%,在上年增长的基础上,续创新高。

1、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县域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税收大幅增长,为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20*年企业地方税收实现*万元,占地方税收总收入的*%,比上年实际*万元,增加税收*万元,增长*%。

从主要税种和行业看:营业税入库*万元,同比*万元增收*万元,增长*%;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入库*万元,同比增长*%;其他收入包括基金附加*万元,同比增加*万元,增长*%。

从所有制结构来看,有限责任公司入库税款*万元,占企业税收总额的*%;国有企业入库税款*万元,占*%;集体企业入库税款*万元,占*%;私营企业入库税款*万元,占*%。

从产业结构来看:第一产业入库税收*万元,占总收入的*%。第二产业入库税收*万元,占总收入的*%,其中采掘业入库*万元,占第二产业入库税收*%;制造业入库*万元,占*%;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入库税收*万元,占*%;建筑业*万元,占*%。第三产业入库税收*万元,占总收入的*%。

取得这些成绩的主要原因:一是县上立足本地资源,对外招商引资取得了显著成效;二是全县重点骨干企业税收的总量有所增长,改制企业的效益增强;三是税收的高速增长,经济的持续发展,企业的效益不断增强,税收是集中反映的窗口,这是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工业立县”战略的体现;四是税收征管改革和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工作有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

2、企业税收的增长,弥补了我县由于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实施、重点龙头企业税收优惠、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以及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的提高等减少因素给地税任务的完成造成的困难,20*年共计依法减免地方税收*万元。在对待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我局严格按照县委、县府和市局的有关要求,一方面将中央、省、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到位;二是加强税企合作,逐户分析税源,解决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户确定了完成税收计划指标;三是严格审批制度,把好政策关,从而既克服了困难,落实了政策,又确保了收入。

3、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努力做到应收尽收。20*年我局按照市局全面实施税收精细化管理,大力探索推进税收科学化管理的的总体要求,继续对全县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重点纳税户纳入直属税务所集中管理,强化了对税源的跟踪和监控,切实加强了对重点税源的管理。全面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逐步完善管户联系制度,随时掌握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分析税源动态。协调解决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缴纳税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实现的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4、进一步规范了税收执法,为有效组织收入提供了重要保障。

一是加强税法宣传,严格依法治税。规范企业纳税行为,根据不同企业、不同行业、分层次、分重点、把学习宣传贯彻《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税收的实际征管工作相结合,采取政策宣传、财务辅导、纳税管理服务等形式,促进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企业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同时也涌现出了一批遵纪守法的诚信纳税人和优秀办税人员。

二是继续清理各种涉税违法、违规文件,坚决纠正和制止乱开口子等越权减免税行为,正确处理依法征税和依法减免的关系。20*年企业税收征管我们杜绝了转引税款、空转税款、垫交税款等现象的发生,既实现了经济与税收的良性循环,又严肃了税收法纪,同时进一步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是改进稽查机制,强化稽查职能,以查促改,以查促管,以查促收,堵塞漏洞,清缴欠税。20*年我局不断强化税务稽查职能,以推行精细化、科学化管理为动力,以实施“阳光稽查”为契机,大力开展了日常稽查及专项检查,切实加大稽查力度,狠抓涉税案件查处,理顺了征纳秩序,构建和良好的税收综合环境。全年共查处各类涉税案件*件,,稽查约谈*件,结案*件,查补地方各项税款*万元,各种基金附加*万元,处以罚款*万元,加收滞纳金*万元,共计入库稽查各项收入*万元,入库率*%。同时对企业纳税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整顿了纳税次序,使一些企业从中总结了经验,吸取了教训,受到了启发。对征收单位提出征管建议书,提出稽查建议*户,移交征管单位*户,征收入库税款*万元,达到了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改的目的。同时探索与国税稽查部门开展联合稽查,做到联合进户、信息共享、各税统查,增强了检查力度,加大了对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打打力度,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与国税、公安等部门建立了税警协作机制,联合办案,有力地打击了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为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和良好的依法纳税环境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加强企业税收管理篇(2)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01

一、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概念

企业税收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由于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引起的纳税不准确性,其结果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少交了税,存在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受到惩戒或者处罚的风险;一是企业未享受到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多缴纳税款的风险。

2006年6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标志着我国企业风险管理有了指导性的管理性文件。2011年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又下发《关于2012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意味着我国对于企业风险管理开始全面铺开。根据2009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中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解释,可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定义为:企业为避免其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声誉损害和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等风险,而采取风险识别、评估、防范、控制等行为的管理过程。

二、企业税收风险存在的原因和现状

(一)企业税收风险意识不足

虽然目前我国企业虽然能够意识到纳税申报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大部分企业仍没有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而是处于国家权威的强制性之下,对于纳税申报是应付和不得已为之。被动的态度可能使企业无法从整体上把握企业各项交易适用的税收政策,导致企业纳税金额不准确或者适用政策依据错误,没有尽到依法纳税的义务导致逃税,或者无意识的多缴税加重企业税收负担或没有享受应得的税收优惠;另外,税收风险意识不强导致企业对于自身权益不明,可能由于对于税务机关的迎合,导致企业在利益受损时缺乏维权意识,相关权益未能享受,产生税收风险。

纳税意识缺乏和风险意识不科学,使企业没有把税收风险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在生产经营过程各个环节中缺乏对税收风险的通盘考虑,企业对于税收风险的防范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企业各个业务部门又缺乏统筹成体系的税收风险监控,没有相应的风险预防配合,增加了企业的税收风险。

(二)企业核算与税收政策不符

1.财务核算与税收政策客观差异造成。企业进行各项交易的核算,由于交易本身的在进行财务核算时,可能受各种商业交易行为和交易模式本身的特点影响,造成财务核算与税收政策计税不同,影响纳税准确性,导致未来交易收益损失不确定性。特别是当企业税务部门没有参与企业重要交易的过程,仅在交易完成后进行税务核算,同时企业并没有适当的风险控制机制去评估和监控交易过程中的纳税影响,可能造成税收风险。例如:企业在对外捐赠货物、原材料时,通常按货物或原材料成本计支出,漏计销项税,但是按照增值税条例,应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企业用自产产品对外交换生产资料,可能按产品成本直接出库,未计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未按公允价值计销项税;企业对外采购办公用品、汽油仅取得普通发票,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少抵扣进项税额。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以来,部分交易会计核算方式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距已经不复存在,但是部分企业仍未能完全杜绝交易核算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对于企业来讲,偶尔发生的交易和复杂程度较高的交易,例如:兼并、资产重组等,越容易发生税收风险;经常发生的日常交易行为,如:材料采购、商品销售等,财务核算与税收政策越不容易出现差异。

2.税收政策的变化或地方文件的界定模糊。现阶段,我国尚没有也不可能制定统一的、明细的、应对任何实际情况税收基本法和操作指南,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层次较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文件、通知众多,企业面临国税地税两套征管系统完成纳税义务,国地税的规定也可能不尽相同,或者界定模糊、矛盾也偶有发生,因此纳税人员无法正确划分业务种类或采用正确的税收方法等,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三)企业缺乏税收风险预警机制

部分企业都没有专门的税收部门,更没有建立税收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导致税收风险。要对企业的税收风险进行监控和防范,需要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预警机制,对税收风险进行因素分析,对税收的风险要素、风险环节、风险时期、风险来源进行系统的梳理,才能找准风险控制关键点。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完善的税收风险预警机制,无法对生产经营各流程进行监控,对各环节无法有效的参与控制,对于风险和认定和评估准确性不高,影响税收风险预警与控制能力。

三、加强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提高企业税收风险意识

企业首先要树立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健全完善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对企业各项交易和经济活动真实、完整、及时的进行核算和反映,准确计算、及时申报、足额缴纳税款,健康参与市场竞争。在对交易活动进行调查和合同签订时,要重点关注对方的纳税主体资格,严格审查对方纳税资信情况,了解对方税收信用等级,防止对方转嫁税务风险,认真推敲合同条款,防止税收漏洞,额外负担税额,尽量化解税收风险。要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的业务素质,树立税收风险意识。加强财务会计人员、企业业务人员的业务、税收法律法规、各类税收政策的培训,使企业财务、涉税人员意识到提高税收风险意识的重要性,提高运用税法武器维护企业权益,强化企业对纳税风险的规避意识与防范能力,同时也促进企业整体抗风险能力的提高。

(二)增加税收政策熟悉程度

增加企业业务人员、财务会计核算人员、涉税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相关人员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树立法治观念,避免由于政策不熟或者政策变化引起税收风险。要熟悉税收法规政策相关规定,特别是与自身经营项目相关的内容要重点掌握,在进行核算、涉税筹划时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在进行涉税核算时即要符合企业利益又要遵守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既不偷逃税款,也不放弃本应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建立税收风险控制体系

1.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与财务部门平行,配备专门的专业税务人员。企业应当优化自身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完善自身内控制度,降低税务风险。从职能上看,专门的税收风险管理机构应当从风险管理机构设置、税收风险识别、税收风险应对策略、信息和沟通这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规范企业风险,为企业防范税务风险。企业也可采用委托和分包的形式,将这部分工作职能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2.形成税收风险控制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涉税风险防范机制,避免因制度缺陷而导致涉税风险的增加。要结合企业特定的管理构架、业务特点进行,不能照搬照用或沿袭他人制度,形成系统的税收风险机制。在制定制度之前,要对企业进行充分的考察、分析,在机制试行中,要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结合辅导制度,将税务风险纳入日常管理中,而且需要在机制方面构建一整套完善的系统,在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中实现对税务风险的有效管理,尽量使企业的税收风险与其他风险防范制度化。

四、结论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导致企业进行交易核算时与税收政策不一致,形成税收风险,使企业遭受现实或者未来利益损失。企业要不断预防和防范税收风险,需要提高企业税收风险意识,增加相关人员税收政策熟悉程度,建立税收风险控制体系,不断化解企业可能遇到的税收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忠华,贾心明.预防和化解我国税收风险问题探讨[J].经济纵横,2011(04).

加强企业税收管理篇(3)

中图分类号:F8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094-03

前言

铁路运输企业是国家的纳税大户,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近几年来特别是自2005年以来,实施了大规模的铁路客运专线(高速铁路)建设,铁路的运输能力、装备技术水平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可以说,铁路运输企业的发展已经站在了新的起点上。铁路运输企业先进的运力装备需要先进的管理手段与之相适应,为促进铁路运输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税收筹划工作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课题。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指纳税人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即纳税人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目的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逃税具有本质的区别,最大的区别之处在于合理避税是合法行为,而偷逃骗税是违法行为,应受到税收法律和刑法的严厉处罚。进行税务筹划,是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熟悉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务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

一、目前铁路运输企业在纳税筹划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筹划工作整体上力量较弱

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经验性、知识性、灵活性高度集中的工作,需要经验丰富、知识面广、富有钻研精神的人员来完成,长期以来此项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铁路运输企业尤其是广大运输站段还需投入大量的人力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二)分包合同较多,增加了较重的税负,也增加了税务风险

表现在铁路多经企业与运输主要之间的工程结算方面:由于多经企业大多需要运输主要承担主体工程部分,尤其是专业性较强的信号、通信设备、线路大修、中修、内燃机车中修等诸多方面,多经企业对运输主业的依赖性较强,必须通过签订较多的分包合同来完成主要工作量,增加了印花税负担(因为印花税是行为税种,只要签订合同就要缴纳印花税)。同时,为降低劳务分包所占总分包的比例或劳务分包方无法提供有效票据,采取支付工资的方式支付劳务费,这样会增加代扣个人所得税产生逃税的风险,甚至会被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补缴劳动保险费等。

目前,已经投入运营的客运专线(高速铁路)公司在这方面尤为突出。由于全部客运专线(高速铁路)在管理形式上全部使用委托铁路局代为维修的方式,客运专线(高速铁路)公司需要与所在铁路局签订委托维修合同,而铁路局又要就工务、电务、供电和电力线路、车站发送旅客、客票收入、通信等业务与所在的工务段、电务段、供电段、直属站车务段、通信段等签订分包合同,因此,单就印花税一项就需要重复三次交纳,因为印花税是行为税,只要签订合同,不管是主合同还是分包合同,均要交纳,无形中加重了税收负担。

(三)税收政策应用方面尚未展现出应有的灵活性

表现在政策运用上,如个人所得税方面,不够灵活,经常在此方面引起税收征纳双方无何止的纠纷。

(四)税收筹划工作中困难较多

突出表现在铁路点多线长,所跨地域广,各地税务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水平、职业修养、道德素质有很大的差异,加上地域的限制,各地运输企业的财务税务人员的水平也参差不齐,再加上各单位负责人的重视水平不同,给税收筹划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带来诸多困难。

二、现行税制下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重点进行税务筹划的环节

(一)资金筹集环节的税收筹划

主要表现在客运专线(高速铁路)的建设融资方面,发行债券是企业筹资的重要形式,也是目前铁道部采取的主要方式。根据税法规定,债券的利息可以税前列支,企业可以获得所得税收益。企业的债券的付息方式可以分为定期和分期两种,可以在债券有效期内享受债券所得税收益,且不必付息,一举两得。同时开展组合筹资方式,在确保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节税目的的筹资组合。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一是研发支出筹划,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由于技术开发加计扣除部分形成企业年度亏损部分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处理。二是投资行业的选择,要用足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筹划。三是投资地点的选择,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在中西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等的税收政策,灵活运用。

(三)会计核算环节的税收筹划

如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等方面,铁路运输企业都有很多可以筹划的领域。特别是客专公司,由于建设期计列了巨大的长期待摊费用,在投入运营后在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面可以做出很好的筹划方案,达到节税目的。

三、税收筹划工作的实例分析

(一)选择业务模式对税收筹划工作的影响

各单位要充分结合实际,选取最适应自身单位实际的业务模式。例如,某高速铁路公司要租赁一台工务维修设备,租金总额900万元,五年后收回设备价值100万元,租金于每年年初等额付款。A设备成本600万元,运输成本50万元,其他成本50万元。假定租赁此设备后由于实现了机械化、专业化维修,每年可以节约1 000万元的成本支出,此项支出节约的支出可以设定为收入,假定出租公司从事的租赁业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批准(是否经批准涉及租金收入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增值税税率为17%,运费可抵扣税率为7%,营业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附加为3%,购销合同印花税率0.03%,融资租赁合同印花税率0.05%,经营租赁合同印花税率0.1%,企业所得税率25%。计算过程见表1。 能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融资租赁(不转移所有权)的模式下,所获得的利润最高,但税负最重。通过经营租赁方式获得的利润最低,但税负最低。

(二)货币时间价值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货币的时间价值是税收筹划时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例如,某供电段购置一项目变电设备需需投资100万元,项目的寿命期为5年,第一年可获得息税前利润500万元,以后每年增加4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项目所需资金有80%通过银行借款取得,借款年利率为10%,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

方案一:复利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具体情况如表2,计算过程见表2所示。

方案二:每年以复利年金方式偿还,计算过程见表3。

方案三:每年等额还本,并且每年支付剩余借款的利息的具体情况如表4,计算过程见表4。

上述3种计算方案的测算结果,方案三(经营租赁方式下)5年实现利润266万元,而纳税总额为66.5万元。在融资租赁方式下(所有权不转移),实现利润241.14万元,而纳税总额为60.29万元,是3种计算方案下税负最轻的。

(三)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分析

上述的两个范例的计算结果基本相同,在利润最高的情况下,税负也最高。因此,企业在决策时应注意做好筹划,是追求利润最高还是追求税负最低,二者不可兼得。笔者认为,税负比利润更重要,企业在决策时要将税负负担作为主要因素考虑,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对于企业来说,税负是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出,而实现的利润并未全部取得资金流,而资金流是企业的血液,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往往比利润指标更重要。

二是税负自身的特征决定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的特点,是实时的、强制性的、由纳税人无偿承担的现时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不及时,会受到税法的惩罚,重者还会承担刑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均是重大的损失。

三是税收筹划的目的决定。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仅把目光锁定在某一个时期、某一个时点或是单位某一项发展指标上(如利润指标、财务比率等),而应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利益的方案,甚至有时还得为企业的整体、长远发展战略让路。从更大的范围来看,如果方案的资本收益率最高,但纳税金额也最高,那么这个方案是否是最优方案,需要单位认真加以选择,确保以最小的代价换得最大的收益。再者要从单位战略发展的角度,有的税收筹划方案可能会使纳税人一某一时期内税负最低,但却不利于其长远的发展。因此,在进行筹划时,不能仅把眼光局限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是要站在企业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税收筹划方案。

四、铁路运输企业做好税务筹划工作应注重解决的问题

(一)不断提高铁路运输企业税务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税收筹划能否实现其目标,关键在于:一是能否找出现行税制中存在的筹划空间,提供给单位做出合理的决策;二是能否有效利用这些筹划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三是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由于我国的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太多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受各地税务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水平、执法人员的职务素质、执法人员的道德等各方面的制约,给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了较多的问题。要做到以上三点,税收筹划者必须熟悉现行税制、充分了解纳税人涉税经济行为,对各项税收政策应用所产生的税收收益有正确的评估,以及对筹划中提供的纳税模式的运行效率及其被税务机关认可的程度,要有准确的把握。这一切都要求税收筹划工作者需要较高的业务素质、较强的分析能力、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可以说,税收筹划工作是体现了单位的整体管理水平和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重视事前税务筹划,周密准备

税务筹划是一种超前,由于企业是在发生交易、获取利益后才发生纳税义务,这在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事先做出税收筹划的可能。企业要在经济活动发生前,针对自身的利益目标,在税收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安排、调整自己的经济事务,选择最佳纳税方案,减少或尽量避免引起税务纠纷的因素发生。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那么就产生了既定的纳税义务,必须严格依法纳税,没有税收筹划的余地了,此时再试图减少纳税义务则将成为违法行为。

(三)建立与税务机关沟通的长效机制,取得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支持

如前文所述,由于特殊的执法环境决定,铁路运输企业各单位在铁道部的指导下下,要建立与税务机关沟通的长效机制,定期汇报,随时就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取得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对税法没有明文规定或是规定不够具体的地方。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特殊的行业部门,长期以来和地方税务机关业务联系不多,必须做好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工作,了解在实务中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特点和具体工作要求,了解和把握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违法的界限,以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和工作风格,使税收筹划工作利益考虑纳税筹划的必要性,注意成本与效益配比,不适宜筹划的项目不必刻意,否则不但不会增加企业效益反而会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的麻烦。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要注意国家的税收政策变化,不断规范企业自身的行为,健全会计制度,使纳税筹划合理合法同时要提高风险意识。

参考文献:

加强企业税收管理篇(4)

关键词:福利企业 设立 日常管理 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加强企业税收管理篇(5)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 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加强企业税收管理篇(6)

关键词:福利企业 设立 日常管理 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 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

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加强企业税收管理篇(7)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成立,使铁路走向市场成为现实,伴随着公司全力推进货运组织改革的同时,我们财务系统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如何适应改革需要,如何适应市场发展,对于我们来讲,都是新的课题。随着我国税务政策的日趋完善,所有企业都希望能在遵守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合法地减轻自己的税收,显然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是达到企业经济效益利润最大化目的的根本途径。同时,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则使更多国外企业进入国内市场,加入原本就相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铁路企业在求生存谋发展的过程中,除了要应对原有的竞争对手,还需要与实力强大的外资企业相抗衡。如此条件下,要解决企业融资困难,提升企业资金的整体活力,税收筹划成为一种有效的选择途径。但作为一种降低企业税负的管理手段,税收筹划是一把双刃剑,在降低企业税负成本的同时,也有可能使企业陷入税收筹划风险。何为税收筹划风险?企业税收筹划主要特点有哪些?而铁路企业又该如何针对税收筹划的特点对其进行防范与控制呢?以下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对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一、加强企业税务管理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加强企业税务管理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助于实现企业的各项财务目标,实现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加强企业税务管理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企业在遵守税法和相关会计法规有关规定的基础之上,明确企业的业务流程和财务政策的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税务管理,这样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如果企业没能做好税务管理的相关工作的话,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到有偷税或漏税现象的话,将会受到严厉的制裁。因此,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企业税务管理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企业的各项财务目标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需要在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机制下取得发展,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其经营的最终目标就是为了盈利,所以企业的各项财务目标的制定也都是围绕如何让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进行的。而税务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增加企业盈利的方式。因此,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将有助于企业的各项财务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加强企业税务管理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企业资源合理配置

企业在精通和掌握以及正确理解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可以进行合理的投资,通过科学的筹资和先进的技术改造,进而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和合理配置,进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实现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

二、现代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概述

(一)现代企业税收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风险,就是现代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在未来所存在的一种不确定性。主要指纳税人在采用各种方式进行企业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可能因筹划方案失败、筹划目标落空等而造成的企业现金流出的风险。当然,这种风险所造成的不确定性同时包含正反两面。从风险发生的具体情况来看,现代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包含多方面的内容。

1.合规性税收筹划风险。这种风险又称为法律风险,主要指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因筹划结果的不确定性而使其承担补缴税款或承受偷逃税法律处罚的风险。

2.经营性税收筹划风险。经营性的税收筹划风险是纳税人进行日常税收筹划活动而面临的风险。

3.效益性税收筹划风险。效益性税收筹划风险是因企业筹划成本与收益之间的不对等而引发的风险。

4.操作性税收筹划风险。操作性税收筹划风险是指因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在操作上的不规范性而引发的造成税收效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5.环境性税收筹划风险。环境性风险则是因企业税收筹划所处的宏观及微观环境的变化而造成的企业税收筹划失效的风险。

(二)现代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主要特点

根据从现代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现有的研究成果,结合近几年所发生的各种具体案件可知,我国现代企业税收筹划风险主要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系统性与综合性。税收筹划风险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各种风险的一种综合与转化,因而具备系统性与综合性的特点。

2.时效性与可变性。税收筹划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发生的,这些条件既包含企业内部环境,又包含政策及社会环境,当环境发生变化时候,税收筹划效果也发生变化,因而税收筹划风险也存在一定的时效性与可变性。

3.多样性与层次性。所谓多样性与层次性是指因税收筹划的规模较大、周期较长、涉及的范围较广,因而所面临的风险也是层次各异,种类多样。

4.客观性与普遍性。税收筹划风险是一种客观性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而同时,在一定的经济环境下,税收筹划风险也普遍存在于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中。

5.理念性与文化性。税收筹划中,对于风险的计量具有较大难度,与其将税收筹划看做一种衡量的标准或工具,倒不如将其看做是一种税收筹划活动的文化性和理念性的指导。

三、现代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针对以上对税收筹划风险的介绍,结合税收筹划风险的基本特点,现代企业税收筹划份的防范与控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一)树立对风险的防范意识

思想意识上的重视是保证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有序开展的必要条件。对很多企业而言,由于思想意识上的不足,往往使其对税收筹划的普遍性、客观性及危害性了解不足。但作为一项同时涉及税收、金融、法律、管理及会计等众多领域的系统性工作,税收筹划的处理相对复杂,稍不注意便有可能使企业陷入税收筹划的风险之中。因而,企业要合理且有效地对税收筹划这一管理手段进行利用,就必须积极主动且及时地树立起风险意识,以风险防范与控制的理念,对税收筹划的弹性、空间及时间等进行科学性与艺术性的选择。

(二)严守底线,保证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准则,也是企业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基本要求。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严守底线,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范的要求,保障税筹划活动的合法性;其次,企业应该对国际相关法规以及行业准则的约束进行考虑;另外,企业税收筹划还必须对国家法律环境的变化进行密切的关注。总之,企业税收筹划要避免各种风险的发生,就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基本底线,决不跨越雷池半步,摒弃侥幸的心理,尽量将税收筹划工作与法律靠拢,进而保证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合法性。

(三)提升对筹划环境的变化的敏锐性

基于企业管理系统风险的存在以及信息上的不对称,使其对整个税收环境缺乏必要的敏感性,这很容易使企业陷入环境性税收筹划风险。从宏观上来讲,企业税收筹划所处的宏观环境保护政策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资源环境以及文化环境,所以企业要对税收筹划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与控制,就必须对税法的变动、宏观经济的走向、行业管理准则的调整、宏观政策的导向等各种与税收筹划工作相关的因素的变动情况进行关注,以较强的敏锐性提高对环境的洞察力。

(四)加强对筹划收益与成本的权衡

加强企业税收管理篇(8)

企业所得税是我们地税征收的重要税种,所占整个地税税收收入的比例较大,各级税务机关都十分重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效果也十分显著。但是,作为近些年强势发展的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十分困难,在各行业税收管理中处于弱项、末项位置。在今年轰轰烈烈的行业税收整治中,我们始终把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的税收整治作为重点来抓,把省局、市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税收整治精神落实到位。在整治中,注重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指导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清理整顿,在严、实、细、狠上下功夫,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加强指导是确保两行业整治顺利进行的保证

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历来是税收管理的重点,但在税收征收上又是十分棘手的难点。针对这种情况,从今年行业税收整治工作一开始,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就把房地产业和建安业的税收整治作为重点内容加以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案,对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税收整治工作给予全方位的指导。一是思想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按率征收的指示精神,指导全局干部转变思想观念,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一方面认真组织科所长逐条学习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深刻领会上级指示精神,另一方面仔细分析辖区建安企业和房地产业经营状况。通过分析讨论,积极引导大家认清当前形势,明确目的任务,把思想统一到上级的指导思想上来,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按率征收是上级的重要决策,符合行业发展的实际,因此,必须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全身心地投入。二是政策指导。针对市局下发的两个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组织有关科室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对各科所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普遍问题采用统一培训的方式进行解决,一些特殊问题,请示上级机关后妥善解决。通过有效的政策指导,使全局干部熟练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全面把握政策要点,确保了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方法指导。局领导十分重视两个行业整治的领导艺术,特别重视加强整治各阶段的环节管理。上半年整治以来,共召开19次科所长会,专题分析两个行业税收管理各个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解决办法,及时指导有关科所正确把握重要环节的税收管理,同时针对行业经营状况和不同特点,制定了《关于加强行业整治的若干意见(试行)》,对行业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在两个行业整治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阶段,都建立了相应的应对之策和临时预案,在工作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四是宣传指导。在内部人员全面掌握政策、方法的基础上,对所辖的全部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展开宣传攻势,使上级政策深入到两行业的所有企业。首先,召开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法人代表座谈会,宣讲有关政策规定,听取企业意见,讲解整治的重要意义,做到政策公开、标准公开、方法公开。其次,以管理科为单位,组织企业财务主管进行政策培训,进一步学习上级有关规定,吃透政策规定,掌握具体步骤,做好整治配合工作。

二、深入检查是两行业整治顺利进行的关键

加强企业税收管理篇(9)

大企业不仅功能较为齐全,而且还是当地税收的主要支柱。由于大企业自身具有较多的特点,生产规模较大,业务较为复杂多样,这就使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和税收政策也具有多样化的特点。税收作为国家的重要收入来源,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则需要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同时在大企业发展过程中,通过加强税收管理,可以有效地确保大企业健康、经济地发展,有利于共建和谐税收的实现。而且通过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可以更好地对大企业税收和定量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有效的弥补,有效的提高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另外,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也是更好的顺应税收管理趋势的需要,对于加快推动我国税收管理现代化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中,需要在强化税务机关职能的同时,还要加强大企业对大企业涉税方面自我遵从能力。由于大企业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与一般企业相比,税务风险更多来源于相关治理层和管理层的纳税态度和观念、内部控制及经营目标和经营环境等方面。同时大企业管理人员在社会活动中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作为行业中的主导者,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影响度也较高。所以大企业决策层需要对税收管理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财务人员要正确地对税收风险进行认识,明确企业内部财务关系,严格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同时税务企业还要加大大企业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成本,为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大企业税收收入较为集中,税收事务较为复杂,纳税意识和税收遵从度较强,目前税务机关在征管力度和业务水平方面还远远落后于大企业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而且税收管理具有较强的挑战性,尽管大企业税收管理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在当前大企业发展过程中,税收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更好的推动大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2.1税收管理手段落后,难以满足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需求

在当前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中,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技术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税收信息化建设速度较慢,不能与大企业税收和定量的实际需求相符合。目前很大一部分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不仅功能较为单一,而且具有复杂性,这给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2.2大企业缺乏专门的税收管理人才

相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大企业内部组织较为复杂,部分大企业中存在着跨国和跨区域的分公司,这就使其在税收方面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从而给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再加之税务机关一些复合型专业人才较为缺乏,同时大企业内部专门的税收管理人才也较为缺乏,这就导致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2.3税收管理制度不完善

当前大企业税收管理政策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部分政策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再加之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这就导致在税收管理工作方面,大企业还没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税收管理方法,税收管理工作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这对于大企业税收管理的顺利开展带来了较大的制约作用。

3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策略

3.1积极地完善税收管理手段,创新税收管理模式

在当前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中,需要在传统的管理模式和手段下加快信息技术的应用,以信息技术作为依托,在税收管理工作中以纳税评估和防范税收风险作为主要的税收管理手段,从而对企业的基础信息进行全面掌握,加强监控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更好的提升大企业纳税的质量,有效的防范和控制税收的风险。

3.2加大对税收管理人员的培养

针对于大企业复杂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税务部门专业管理人员的缺失,大企业的税务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加大对税收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为企业配备全方位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全面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同时还应该针对大企业的特点,重点培训财务分析和会计电算化等方面的内容,培养税收管理人员的信息化技术,进一步提高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实效性。企业可以聘请专员来对现有的税收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建立一支能够有效适应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专业化队伍,还应该定期对其进行考核,保证企业税收管理人员能够适应税收管理工作的需求。

3.3完善对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管理机制

对于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确保制定的税收管理制度具有较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确保税收管理制度能够具体落实到实处。企业管理层也需要充分地认识到税收的重要性,强化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确保做到依法交税,努力提高大企业纳税的遵从度。

3.4建立税源管理平台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需要加快税源管理平台的建设工作,确保税收管理信息化的实现。对于所构建的税源管理平台,需要具备较强的信息化功能。不仅需要应用信息化技术,同时还要建立基础资料库和外部信息资料库,为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充足的信息支持,确保大企业税收管理水平的提升。

3.5引入税收风险管理

在大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积极地引入税收风险管理,同时按照风险管理的总体构架来对税收管理制度进行创新,构建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等级的管理制度,而且能够与管理层进行良好的衔接,有效的提升大企业税收风险的管理。同时还要加强对专业税收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专业素质较高的专业型管理团队,更好的展开对大企业的税收管理和专业评估工作,降低大企业税收的风险。

加强企业税收管理篇(10)

1、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增幅瓶颈。国家税务局局2007至2009年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4204.27万元、4511.32万元、4542.73万元,占税收总额的20.57%、20.16%、16.91%,增长幅度分别是82.97%、7.3%、0.7%。2007至2009年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逐年下降,增长幅度也下降严重,特别是2009年增幅几乎停滞。

2、缺乏协调机制。税务部门和外部相关单位之间协调沟通机制不畅,如和工商、地税、财政等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共享方面,缺乏实际操作层面的进展。税务内部各部门多头并进,形齐抓共管之势,然而各部门之间衔接配合不够紧密,实则是各部门各自为阵,无法形成合力效应。

3、日常管理基础工作弱化。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手段滞后,体现在征管查的各个环节。登记环节:登记项目不完整,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不及时。申报环节:表面上虽然反映出高申报率,但存在人为操作现象。其次,工作重心主要在催报上,对申报的合法性、真实性与规范性问题没有严格的审核。征收环节:“税收计划”的体制缺陷,一切以收入为中心,弱化了甚至阻碍了日常管理。入库税额大于申报应纳税款,2009年对征管系统中显示的多缴税款进行调整,说明存在预征、协商征税、申报不规范的情况。

4、现有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企业所得税作为最复杂的一个税种,对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目前基层管理人员在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都有待提高。我局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不到在职人员总数的15%,比较全面掌握会计知识、所得税政策、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人员更少。

二、多项措施解难题,齐抓共管见成效。

近几年,国税局在开展企业所得税管理中,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以增加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降低零负申报率为落脚点,以提高征管质效为目标,采取多项措施,在堵漏增收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实现31.11%大幅度增长的基础上,今年截至6月30日,入库企业所得税4615.4万元,占年度计划的58.72%,同比增长26.47%。

(一)、政府协调,建立社会综合协税体系。

推行社会综合协税,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以涉税信息网络平台的构建为载体,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协税体系,使税务部门更加有效地摸清税基、控管税源,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征管不到位的问题。

1、试点房产业,收获社会综合协税经验。2006年,经过积极的汇报请示,天门市政府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等单位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会议形成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成立了天门市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协调领导小组,建立了部门协作机制。天门市国家税务局依托市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协调领导小组,积极与各部门进行协调磋商,形成了操作可行的各部门协作流程。经过几年的运行,房产业企业所得税入库由2005年的133万元增长到2010年的1800万元。

2、总结经验,全面推行社会综合协税。社会综合协税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在总结房产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把握机遇全面推行社会综合协税。一是不断拓宽信息渠道,延长信息触角,推动综合协税进一步向工业企业、商贸企业、社会服务业等行业延伸,逐步建立覆盖各行各业的社会化综合协税网络。二是推进综合协税向企业所得税征管薄弱点延伸,把中小企业、涉农企业、总分支机构等方面的税收纳入综合协税范围,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着力消除征管薄弱点,做到抓住骨干税源,管好中小税源。

(二)良性互动,谋求部门协作治税机制。

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是一项全局性工作,涉及全局工作的方方面面,不是管理分局、稽查局或者所得税科某一家的事。外部关系理顺了,税源管理合力增强了,全局内部在征管工作中要拧成一股绳,加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横向互动,同步推进市局和分局的上下联动,积极构建新型征管运行机制。

1、税收计划与税收征管的结合。随着新法实施以来,税收计划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些新情况,突出表现为企业所得税税收计划与税源分布不相适应,各地计划分配不均。现行税收计划一般是按前期实绩加上一定比例确定,逐年增加的比例,使有的地方计划数已超过了该地的经济规模,这样导致经济实力强的地方压税源、经济实力弱的地方搞预征。该局实行税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计划部门与政策管理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通过税收计划与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结合,进行深入调查,广泛搜集信息,强化税源分析为税收计划提供基础数据;在开展税收计划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搞好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通过检查完善税收计划制定。

2、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互动。企业利润与增值额、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有很强的关联性。增值额是产品赢利的基础,企业利润是所有产品赢利扣除相关间接费用的总和,企业利润与增值额有很强的正向变动关系。在税收分析时,加强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相关性指标的关联分析;在纳税评估时,对这两个税种的税基、税收指标比对分析;在税收管理时,建立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征管联系互动机制。

3、信息技术与税收业务的融合。信息管税作为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效能,推进征管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前提是搞好信息中心与业务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强信息技术与税收业务的融合。落实信息管税工作,实现对企业所得税全面分析和监控,有针对性的加强非正常注销、零申报户、长期亏损户等异常户的管理,对纳税潜在的税收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及时察觉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强化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确保税款应收尽收。

(三)以税源管理为立足点,保障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完成。

1、户籍管理。(1)加强新办企业监控。对新办企业实行“一登记二核对”,即税源主管分局根据新办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及时进行税种登记,市局征管科负责对新办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和税种核定信息等进行核对,市局所得税科负责对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的正确性进行核对。(2)定期户籍清理。制定定期户籍巡查制度,强化日常巡查,税源主管分局对辖区内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开展定期户籍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报送市局所得税科,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监控。(3)建立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制度。对拟注销的企业,在注销前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和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一律要经过主管税务分局检查,结清税款后才能注销,把好企业所得税最后的清算关。

2、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的管理。(1)认真落实税收计划。市局根据税源情况,科学合理的向税源管理分局分配下达企业所得税专向税收计划,做到税收计划与税源相适应,并做到计划落实到人、落实到户。(2)深化税收分析工作。实行企业所得税定期分析,按月召开分析会。通过各部门分项分析、集中决策,切实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预测,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前瞻性,通过全方位的分析及时发现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加强和改进征管措施,提高税源管理的主动权。

(四)以分类管理为突破口,逐步解决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难点和薄弱点。

根据全市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和征管现状,国税局局采取“抓大、控中、核小”的管理办法,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科学进行分类,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逐步解决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难点和薄弱点。

1、重点税源的管理。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对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保障和增加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完成收入任务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抓住了重点税源,就抓住了税收收入的关键。天门市重点税源行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两大行业2010年共入库4739.92万元,占全部入库比重的79.59%;重点税源户:湖北省烟草公司天门市公司,2010年入库2409.1万元,占全部入库比重的40.45%。在重点税源的管理上落实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制度,定期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建立健全相关信息交流传递制度,确保各项征管信息采集完整、真实、准确有效,从而强化税收分析预测,着力实现对重点税源的动态监控。

2、核定征收的管理。针对小型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长期申报亏损的情况,该局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堵塞税源漏洞:一是建立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形成所得税科着重抓好政策辅导和督导工作,税源主管分局具体抓好落实的机制;二是规范核定征收操作流程,对核定征收的程序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使核定征收工作有章可循;三是注重政策引导,增强认识。督促不规范的企业建账建制,引导其向自行申报、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四)以汇算清缴为重点,全面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我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面达到100%;赢利面42.29%,同比增幅9.24%;实现应纳税额6172.64万元,同比增幅41.32%。在汇算工作中强管理、优服务,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全面提升了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1、高度重视,及时部署,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组织到位。根据汇算清缴工作要求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市局局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汇算清缴实施方案,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2、强化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服务到位。结合创建服务型税务机关,该局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税务人员自身素质,确保汇算清缴辅导中政策执行到位。

(六)完善保障机制,创造企业所得税管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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