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风险分析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28 09:35:0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税收风险分析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税收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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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供料”的优点

“甲供料”对乙方而言,可以减少材料设备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甲供料”对甲方而言,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进货来源,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设备和工程质量。

三、甲供料的纳税人与负税人

现行营业税税法规定,建筑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由于建筑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建安企业,甲供料的营业税税款只能由乙方缴纳,但是甲供料的营业税税款并不是乙方建筑劳务产生的,乙方缴纳的甲供料的营业税税款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缴纳甲供材料的营业税税款后,必向甲方结算,实际负税人为甲方。

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甲供料”征税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平衡“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方式之间的税负,防止少数纳税人钻政策空子。故施工方在其结算书中,计算营业税的基数(即计税依据)应当包括原材料价款。实际工作中有部分企业在结算书中不包含甲供料及税金,这只是预算部门的一厢情愿,乙方还是照旧缴纳甲供料营业税,不缴纳就是逃避税收

四、“甲供料”存在的税收风险

由于“甲供料”涉及到建筑业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问题,因此,对甲方和施工方来讲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现就“甲供料”的不同操作方式及其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定的应对策略。

(一)不同的操作方式决定甲方的不同计税结果

“甲供料”实际操作方式大致有以下三种:甲方自购、委托乙方代购和合同外供料。

1.甲方自购材料。是指甲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或其他考虑,在与施工方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甲方负责提供全部或部分建材设备,这些材料设备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

其特点是材料供货方把建材设备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甲方将所购建材设备计入“预付账款”科目核算。甲方把这部分建筑材料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凭票据先后计入“预收账款”和“工程施工”科目核算。此形式实质是甲方将购买的建材设备销售给施工企业。甲方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有的税务机关曾规定如下: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工程用材料应取得供应单位提供的销售发票,在将材料移送施工单位时将销售发票复印件注明“甲供材料”字样并加盖公章后转交施工单位,并同时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工程发票一并作为该项成本、资产、费用的原始凭证入账,施工单位则以工程发票入收入账,以建设单位转交的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成本入账。

2.委托乙方代购。是指甲方出面寻找材料供应商,并要求由乙方和材料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购买建材并取得相应物权。甲方负责把供应商开具给乙方的增值税发票转交给乙方。同时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这部分材料金额,甲方在支付这部分工程款时是通过乙方户头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货款。其特点为甲方只是对材料设备采购起到监督作用,没有应税行为,甲方不缴纳增值税

3.合同外供料。指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工程价款中不包括甲方自行采购材料设备部分。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直接在“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科目核算,乙方不核算。

(二)乙方应注意发票的开具金额

“甲供料”虽有上述形式,但按营业税规定除装饰劳务外,乙方都要按工程全额来缴纳营业税。《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具体文件规定在“甲供料”中乙方应如何开具发票。因此,在对甲方开具发票时,乙方要依据“甲供料”的不同形式来开具不同金额的发票。

1.乙方全额缴税,全额开票。如果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总金额中包含“甲供料”部分.乙方在实际操作时,一方面需从甲方或材料供货方索取增值税发票,登记建筑材料的购买成本。另一方面在给甲方开具建筑发票时,也要将这部分材料金额包含在开票金额中。

2.乙方全额缴税,净额开票。这种情形是指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总金额中不包含“甲供料”部分。

五、“甲供料”的税收风险分析

(一)建安营业税风险

主要体现在施工方未将“甲供料”的价格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料”中的建材设备是甲方购买的,建材设备供应商肯定把材料设备发票开给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材设备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料”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也就是说,只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方可扣除,而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可以扣除。因此,除乙方提供的装饰劳务可按实际收入额净额计税外,其他建筑业劳务,无论甲乙双方如何签订合同及进行价款结算,乙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均应包括甲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在内。据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料”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建筑业一般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经营,但也有一些建筑业者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如上例就是典型的包工不包料方式,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也为防止少数纳税人钻政策的空子,因此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包工不包料方式也需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内纳税。

(二)增值税风险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暂行条例》第10条第(1)项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厂房等在建工程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建材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三)企业所得税风险

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料”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甲供料”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施工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避:

第一,施工企业必须与甲方签订纯建筑劳务的合同,不能够签订“甲供料”合同。给甲方。

第二,施工企业应该争取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只有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企业才不会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如果甲方不同意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那施工企业应该按照以下办法来操作:(1)施工方与甲方必须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2)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选择材料供应商,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由甲方去操办,但是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盖施工方公章;(3)材料采购款可以由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但是施工企业、甲方和材料供应商三者间必须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即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委托支付令;(4)材料供应商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施工方,或者由甲方交给施工方。

如果按上述步骤操作,施工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合同,实质上是甲供料合同,对双方来讲都没有风险。

篇(2)

一、税收风险管理概述

(一)税收风险管理的概念

所谓税收风险是指国家在组织税收收入的过程中,限于征税手段及税收制度本身的不足,再加上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造成的税收损失。这种状况下,税收风险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税收风险管理实际上是指税务机关合理运用各种管理理念和方法,通过对税收风险进行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过程监督以及绩效评估等,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必要方法。构成税收风险的主要方面包括三个:一是政策风险,即由于复杂经济活动和规范的税收政策之间存在矛盾,从而导致税收政策存在某些漏洞;二是执法风险,即由于税收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足、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或执法人员内外勾结等,造成执法混乱,带来执法层面的风险;三是纳税遵从风险,即纳税人由于工作失误或对税收认识不足,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恶意不遵从税收政策带来的风险。

(二)税收风险管理的现状

税收风险管理秉承实现税收遵从最大化的原则,以有效方式进行风险识别、风险等级排序、风险应对处理、过程监督及绩效评估等过程,根据风险等级合理配置征管资源,从而达到减少风险损失的目的。风险识别作为整个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起点,它也是有效提高风险管理效率和质量的关键因素,风险识别是以税收信息化建设为前提,以税收风险管理目标为导向,运用科学方法、模型,在合理分析各项涉税数据的基础上,发现规律并寻找存在税收风险的关键点,从而进行科学决策,高效完成指导税收征管的分析工作。目前,我国很多省市都建立了本地区的风险特征库,这些风险特征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可以识别一般企业在生产经营及纳税申报等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对这些风险进行等级划分,并在风险应对方面卓有成效。

二、税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风险管理理念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现阶段我国税收工作遵循的依旧是传统治税理念,无论税收风险是否实际发生一律视为有风险,并忽视风险等级差别而采取统一管理,这种征管方式偏重于对税收风险的无差异防范,管理理念相对落后,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传统的优化对无风险纳税人的纳税服务及加强对高风险纳税人管理的理念并不合理,这不仅不能有效规避税收风险,相反却造成了征税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导致征管资源浪费严重,纳税人满意度普遍偏低,征管效率低下等问题。

(二)征管资源配置不合理

由于受征管模式、征管机构及人力资源结构的限制,税收征管人员未能科学合理地设置征管结构,各部门职责不明确,部门设置不合理,不能实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许多优秀的管理人员没有被分配到合适的岗位,风险监控和风险评估等技术性要求比较强的岗位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税收征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税收风险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偏低。另外,税收征管机构将资源配置的重点放在业务审批部门和行政部门,从而造成行政管理人员过多而一线征税人员过少的不合理局面,特别是一些复合型的高层次人才不能担任一些实质性的有利于推进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关键职责,这样就造成了资源浪费,难以满足工作需要,大大降低税收风险管理的工作质量。

(三)税收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不完善

近年来,虽然我国税收风险管理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尚存在各种不完善因素难以实现税收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一方面,地方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信息采集渠道有限,难以收集到广泛全面的涉税信息,比如难以获取资金流、物流方面的数据,未将交易第三方报送真实数据明确为法定义务,而且税收风险管理系统的整体运行水平不高,各系统间之间信息共享度和信息集中度不高,难以实现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有效流动,这一系列问题最终导致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质量偏低。另一方面,信息管理应对效果不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应对缓解与信息的采集和分析环节契合度不高;二是应对手段单一,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应对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三、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进一步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理念

要全面转变落后的税收风险管理理念,把税收风险管理提升到战略高度,将全新的管理理念融入到整个征管过程,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来提高征税质效。改善传统税收风险管理理念中对不同等级风险的纳税人实行的纳税服务方式。应该对无风险纳税人实行优化税务服务;对低风险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和风险提示等服务方法,并促进低风险纳税人自觉遵从;对较高风险纳税人实行集中评估;对高风险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并对这类群体实行差别化管理和服务,努力提高纳税遵从度,进一步防范和控制税收流失风险。

(二)建立健全税收风险管理机制,实现资源配置的合理化

传统的职能结构和岗位设置不能适应现代税收风险管理体系,不能满足现阶段我国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因此,必须对管理机构的各项布局做出调整。第一要依据税收风险管理的合理流程对各管理层进行明确分工,并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将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专业化、实体化;第二要对不同层级设立税收风险分析监控机构,极大地发挥税收风险管理指挥中心的战略作用;第三,整合相应部门职责,集中成立纳税服务部门及税收风险应对控制机构,组建不同层级的纳税服务、税源风险管理、风险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部门等,其主要职责是承接有风险分析监控部门推送的风险信息,并及时对税务服务进行合理优化,采取一定的税收风险应对措施对较高风险纳税人实行有效控制。

(三)明确把握税收风险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标准化、流程化的管理原则。我们可以借鉴别国成功的经验,将税收风险管理的具体过程分为四个环节:(1)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风险管理的规划方案和管理制度;(2)拓宽信息获取途径以获得与风险识别、风险等级划分、风险监控和风险评估有关的有效数据;(3)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差别化应对;(4)进行税收风险管理的监督及后续完善工作,形成系统运行的良性循环。实际工作中应按照科学的流程进行,是整个风险管理工作合理有序的展开,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标准化、流程化、制度化的管理细则。

第二,差别化、递进式的管理原则。在正确划分不同风险等级纳税人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差别化应对和控制,也就是说随着税收流失风险的加大,税收遵从度的逐渐降低,风险应对控制应从优化服务阶段转变到辅导阶段,从柔性管理过渡到监控管理最后到刚性执法,贯彻落实差别化、递进式管理原则,将管理和服务进行真正的有机结合。

第三,坚持防范原则。税收风险管理必须坚持防范胜于控制,及加强税收风险的前置管理,做好事前和事中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风险防范控制体系,加强对税收风险的防范,在风险发生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风险给税收征管带来损失。

第四,实行人工管理与计算机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原则。计算机信息技术是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展开的必要技术支持,但对于基础性的要素管理,包括税收风险管理方案的确定、风险特征的调查分析、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等,都是以科学的人工管理为基础实现的。因此,考虑到税收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既要发挥计算机信息技术在数据处理和风险监控方面的优势,又要发挥税务人员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对税收风险管理进行更有效监管,从而实现业务和技术的高效结合,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整体效能。

四、总结

要切实建立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的新型税收征管体系,贯彻落实税收征管工作,必须要对目前我国税收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深入研究,各地征税部门要积极探索出适应当前税务征管发展趋势的全新模式,在创新征收手段的同时,针对税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寻找应对措施,进行不断完善和改善。本文就税收风险管理问题进行的探讨,在寻找问题的同时笔者提出了加强我国税收风险管理的相关对策,希望对我国税收部门解决税收风险管理问题提供有益借鉴。

参考文献:

[1] 叶建芳,侯晓春,杨育.浅议税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涉外税务. 2012(01)

[2] 夏日红,于子胜.树立和运用税收风险管理理念 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J]. 中国税务. 2009(11)

篇(3)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概念

所谓执法风险,就是具执法资格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行为执法或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以及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承担着为国聚财,堵漏增收的重任。正是由于税务机关是国家财政收支的关键部门,已越来越成为国家纪检监察部门关注的对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如果我们的税收执法人员不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转变执法观念,克服随意执法的老毛病,就随时存在着执法风险,小到经济损失,大到触犯刑律。

二、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意义

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意义就在于保障税收执法部门有一个安全的税收执法环境,起到稳定队伍,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的目的,从而促进税收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税法的尊严。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的意义主要应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维护税收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如果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今天这个受到纪律处分,明天那个受到法律制裁,将严重影响税收执法队伍的稳定,不利于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因此,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是保护同志、稳定队伍的基础,是内树正气、外树形象的关键。

二是树立税收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如果我们的税收执法人员能够时刻保持执法风险意识,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同时做好税收服务,努力化解征纳矛盾,不仅能够降低执法风险,而且能够很好地树立自身以及整个税收执法队伍的形象。反之,如果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就会造成征纳关系紧张,降低自身执法安全系数,增大执法风险,损害执法队伍的形象,使税收执法工作处于被动。因此,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也是树立税收执法机关良好形象的根本。

三是确保税收征管质量和税收收入。如果税收执法人员能够始终保持执法风险意识,就能确保政令畅通,使各项税收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得到很好地落实,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确保尽职尽责,应收尽收。

三、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是执法不严被追究责任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不能严格依法治税,执法随意性大,疏于管理、、推诿扯皮、处罚不当、违法不究等行政不作为问题。如某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收管理中未深入实地进行税源巡查,工作蜻蜓点水、敷衍了事,从而造成多起纳税人采取假停业、假转非手段偷税的事件,被群众举报后受到行政处分。

二是执法水平低引发执法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是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程序不清,使用税务文书及引用法律条文错误,职责履行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粗心麻痹,工作不细致。如纳税人的税款已缴纳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却未及时解除而造成执法过错。又如某税务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一名税务人员一时冲动拉下了动力电闸,使企业正常生产突然中断而造成经济损失,经行政诉讼败诉而被判行政赔偿。

三是执法腐败,被处罚。主要表现为一些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淡薄,不严于律己,执法不公等问题。如某税收管理员乱拿商户的商品被举报受到行政处分;又如某税收管理员超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而被查处。

四是执法不文明引发执法风险。表现为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诱使征纳双方矛盾激化,恶化执法环境等问题。如原项城市公安局驻国税局公安特派室干警李某在协助某税务所工作时,因酒后出警被检察机关查处。

四、税收执法风险的类型

就税收执法风险的类型而言,笔者认为,分为刑事责任风险和行政责任风险两个方面。

(1)刑事责任风险

所谓刑事责任风险,就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为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对税收执法人员而言,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执法行为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

1、。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过去有“小小专管员,权力大无边”的说法,就是纳税人对部分税务干部越权执法行为的不满意看法。这种行为目前在极个别同志身上仍然存在。

2、。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税务人员一般是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检查纳税的情况,遇有征税阻力不采取措施、不向上级报告等。这部分人往往因为缺乏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求上进,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马虎行事。一时失足将造成千古恨。

3、索贿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受贿有大有小、有轻有重,利用职务之便,随意索取纳税人钱物,有的甚至要人一条香烟、一双皮鞋、一件饮料等,其结果就容易酿成大祸。这在一线执法人员中不敢说没有。

4、不移交刑事案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应移交而未移交的涉税案件除了得到纳税人的好处不移交外,往往是因为纳税人认错态度较好,并且愿意接受处罚或说情求饶等因素,使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税务人员认为,只要补税、罚款能顺利入库便万事大吉,容易放弃对这些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以儆效尤。

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公安、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大量的涉税案件证实,如果没有税务人员的参与或出谋划策、,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等行为又怎能轻易屡屡成功呢?其事实令人震惊,其教训无比惨痛。

6、、不征少征税款。是指税务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不征少征。

7、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是指税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

以上这些错误的执法行为如果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风险。

(2)行政责任风险

所谓行政责任风险,就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轻,尚未触及刑罚,但应受到系统内部党、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风险。因此,行政责任风险主要包括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类型。

1、党、政纪处分。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5种形式。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形式。

党、政纪处分虽然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风险,但却足于影响个人的政治前途及人生命运。如有一位税务干部,工作积极认真、工作业绩也很突出,就在上级考虑拟对他进行提拔重用的时候,该同志却不慎遗失了一份空白完税证而受到警告处分,同时上级也取消了拟对他认命的决定。

2、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很简单,就是让出现执法过错的人员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作为惩罚来刺激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近年来,国税部门通过大量的工作实践并依靠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管人”措施。《全员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就是这套机制的核心内容。它通过对每一位人员及每一个岗位的合理划分,明确了详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对照每一项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对工作任务的影响程度,设定相应的分值及款项。对应尽而未尽到的职责和未完成工作目标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扣分扣款。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责任风险主要为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

五、执法风险产生的根源

一是政策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政策性风险主要表现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上。各级单位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忽视了对本系统人员的法律保护,一旦出了问题,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纳税评估方式,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就是国家税务总局临时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强。各基层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隐患较大。像纳税评估税款的定性及入库问题,在当前使用的“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就没有这一模块,如果按“查补税款”入库,就变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报入库,又变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税务机关为了取得纳税人的配合,向纳税人宣传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开展的一项优化服务措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偷税行为也不转交稽查处理。又如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管理制定了各种纳税管理办法,像《停歇业管理办法》、《转非、注销管理办法》等,这些在法律上应视同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约束双方的要约式行为,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根据自身需要而随意朝令夕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毁约。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一旦被司法机关抓住把柄,就会带来严重的执法风险。

二是内部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一是税收执法人员业务不熟,违反执法程序引起的执法风险。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不思进取,得到且过,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不懂装懂,凭感觉、凭经验、凭关系执法而造成执法错误。二是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执法质量不高。如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给行政相对人或司法机关追究留以口实。三是执法人员随意执法留下风险隐患。如在进行纳税检查或送达税务文书时,因熟人熟脸而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因惰性引起的不作为而产生的风险。如漏征漏管户的管理跟不上。五是税务人员、、带来的风险。如不征或少征税款,徇私出售发票,虚假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得了好处不移送达到刑事标准的稽查案件等。

三是外部环境导致的执法风险。这方面主要是来自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干涉。在当前各地都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大环境下,部分基层地方政府把依法治税同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为了招商引资,搞活地方经济,私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干预税收执法,然而出现问题以后还要税务机关承担责任。另外,税收立法与我国法律体系之间仍存在不协调,使税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不通畅,造成相关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强,影响了税法的实施效力,容易形成执法风险。还有,随着法律的逐步普及,公民、法人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使税收执法风险的变数更大。因此,国税部门在征管理念、执法体制、征管方式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仍需不断改进和完善。

六、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研究执法风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范与化解执法风险,从而有效保护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全面提高执法效率。要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就必须围绕着建立平安国税、和谐国税、阳光国税、效能国税而展开,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提高防范意识

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把防范执法风险、构建平安国税切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为基层执法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国税人员的执法安全性。

(二)要摒弃“权治”思想,克服“人治”意识,强化“法治”观念

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税务人员的“法治”教育和“执法风险”的警示教育,不断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地学法、遵法、守法,让“法”深入人心,克服执法上的侥幸和麻痹心理。

(三)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

一是要求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针对本系统的每一个岗位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及追究实施办法,做到有章可循,理顺执法规程。二是要求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自觉依法行事,努力克服执法随意性,尽力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执法质量,规避执法风险。

(四)要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一是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候要注意文件的合法性,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而引起的风险。二是税务机关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时候,不能拍脑瓜、想当然,而要经过认真的研究、充分的论证,切实注意对税务干部的法律保护。三是税务人员要尽力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误而引起的风险。四是税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行政而引起的风险。

(五)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要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税收执法人员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够正确开展税收执法活动的综合素质。这些素质包括正确的思想观念,端正的工作态度,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的业务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术以及协调能力等。因此,税务机关应统筹兼顾,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加强税务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尽可能地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要强化税法宣传,做好行政协调,力求社会广泛支持,努力构筑税务部门与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的和谐关系

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如果能做到让纳税人或相关人员理解、支持、配合税收工作,那么就会减少或降低执法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完成税收任务。要做到以上工作,税法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多年来,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法宣传时比较注重纵向宣传,即对纳税人的宣传,忽视了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橫向宣传。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些工作如果得不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得不到有关人员的理解,就很容易使工作陷入被动或僵局,这不仅不利于税收执法工作的开展,而且会提高执法风险系数。因此,在强练内功的同时,做好税法宣传,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争取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构建平安国税,创建和谐国税,才能有效保障税收执法和税务干部的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篇(4)

长期以来,为了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出口产品实行出口退税或出口免税。出口退税税收政策对促进中国经济健康增长,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之而来,有些企业滥用出口退税政策,甚至采用非法手段进行出口骗税。因此,对负责管理企业出口退税任务的税务执法人员来说,税收执法风险急剧上升。本文对出口退税管理岗位职责进行梳理,分析出口退税执法人员可能存在的税收执法风险。[1]

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一般来说,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包括: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开具管理岗、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岗、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审核岗、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岗、出口货物退(免)税计会统管理岗、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查岗、出口货物退(免)税综合管理岗和征税机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岗等。

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的岗位职责是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退(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开具管理岗的岗位职责是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开具管理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岗的岗位职责是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以及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复核。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审核岗的岗位职责是利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整处理已经核查的审核疑点。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岗的岗位职责是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计会统管理岗的岗位职责是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会计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统计管理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款退库、免抵税款处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查岗的岗位职责是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管理、电子审核疑点核查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综合管理岗的岗位职责负责汇总、上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结果。征税机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岗的岗位职责是负责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以产顶进”钢材的免抵税管理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2]

二、出口退税管理岗位税收执法风险

出口退税管理岗位的税收执法人员可能因为行政违法而引发民事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与骗税分子通谋,指使下属为其提供虚假征税证明,虚开、代开发票等退税凭证或者支付骗税款的;或发现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组织追查、挽回损失,情节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工作人员可能面临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等行政制裁。

出口退税管理岗位的税收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较为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中都规定,出口退税管理岗位的税收执法人员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除了贪污罪、贿赂罪和渎职罪等,还有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出口退税罪等等。

三、出口退税执法人员的税收执法风险分析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岗:为了要取得出口退税所必须的总局交叉稽核发票信息,征税分局必须通过CTAIS由出口退税认定岗通过电子传输系统将企业相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从上报情况到取得信息的周期为一个半月。如果出口企业未及时办理退税认定或因其它原因,无法取得该信息则企业无法及时办理退税。

2.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岗:是甄别骗税嫌疑的第一道关卡,责任重大。但是由于出口退税业务量大、税务人员相对较少等原因,单证审核岗的执法人员往往只能忙于“就单审单”的案头工作,无法对受理业务的真实性等方面做深入研究,因此税收执法风险较大。另外,对于关单即将超过申报期而准予延期申报的规定比较模糊,经常有外贸企业在关单马上过期时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界定。[3]

3.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岗:目前由于实现了省级数据集中,大部分外部信息的读入工作由省局完成。而各地市出于本地区情况考虑,对信息读入的频率要求不同:实现了审批权下放、审批环节减少的地市希望信息读入频率高,而审批层次多的地市则因信息频繁读入将改变已审批数据等原因不能接受经常读入信息,在全省读入频率统一的情况下,势必引起前者所属企业因信息过慢导致退税进度滞后而产生不便。

4.出口货物退(免)税计会统管理岗:计会统管理岗的执法人员在上报出口退税指标测算表时,由于无法将所有影响出口退税规模的因素考虑在内,很难把握退税额度。然而,出口退税指标的多少会直接决定这个地区的企业能否及时得到退税款,因此,执法风险较大。

5.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查岗:在实地检查中,查实过以往出口企业已报关出口但未申报退税也未办证明的问题,但供货企业已不知去向或在外地鞭长莫及;如果对出口企业直接进行征税处罚,其又没有负担能力,此类两难问题的处理缺乏政策依据。

综上所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岗和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岗的执法风险涉及到政策不明确、无法掌握宽容度的问题;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岗涉及到退税审核系统和日常管理的衔接问题;出口货物退(免)税计会统管理岗的问题属于指标管理的政策性问题;出口货物退(免)税调查岗涉及到征、退税衔接,有效打击骗税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曲玲. 分析出口退税管理风险及防范机制 [J]. 中国商贸. 2014(02).

[2] 李玉红, 汪月祥. 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思考与建议[J]. 财会研究. 2013(09).

篇(5)

对于企业建立税收风险管理机制而言,不但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紧密的关联,同样也是实现企业长期稳健发展的中心,可以说,对企业非常有益。但是,如果在核算、纳税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将容易造成企业蒙受不小的经济损失或名誉受损。因此,如何建立起高效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是当前相关从业人员所必须要重视的问题。

一、企业税收风险的特征与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企业税收风险的主要特征对于企业的税收风险而言,极容易遭受到多种原因的影响,例如:经营所处的环境、内部的管控力度、经营的活动范围以及纳税的自主性等,都会在绝大程度上对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产生极大的影响。特别是对于较为大型的企业而言,影响到税收风险的原因更是多种多样,同样层次也要更深。面对这些风险原因,如果企业没有及时的采取解决策略,将极容易导致企业的经济收益降低,并且加大成本费用的增长。

(二)企业税收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通常而言,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都会蒙受到内部、外部的影响,对于一些经营活动来讲,很有可能与税法的相关内容、财务的相关处理标准有所涉及,从而变成企业税收风险发生的根本原因,此种风险源头极有可能是以静态的方式呈现,但是,如果在处理方面存在不恰当的行为,将极有可能由静态风险转换为动态风险,进而导致企业在税收缴纳之时,会出现多缴纳或是少缴纳的现象[1]。但是,无论是多缴纳还是少缴纳,都会对企业的未来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有可能造成企业面临法律问责或是经济损失,对企业在社会中的名誉、自身的财产造成直接影响。

二、企业发生税收风险的关键因素

(一)对于税收风险防范缺乏相应的意识对于我国绝大部分的企业来讲,均能够对纳税申报有明确的认知,知道这是企业自身所必须要履行的义务。但是,依然存在一些企业缺乏自主纳税的素养,并且认为这是所不得已完成的一项任务。这样的想法、被动的姿态,会造成企业无法对税收政策有一定的掌控,从而导致企业会出现将政策依据应用失误、纳税金额存在差错的现象发生,进阶导致无法正常将纳税的义务执行,又或是在缺乏意识的状态下,出现缴税过多的情况[2]。无论是哪一种现象,均会为企业带来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另外,如果企业自身缺乏相应的税收风险防范意识,还极有可能导致企业对自身所应该拥有的权益无法进行更为细致的了解。同时,当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失的时候,无法树立起维权意识,这同样也会导致税收面临风险的发生。

(二)企业核算与税收政策不相符如果税收政策与企业的核算工作不相符,主要的原因在于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在核算时与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在企业开展交易工作期间,财务工作人员的核算工作,十分容易受到交易行为以及交易模式的影响,从而将财务核算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拉大,对纳税工作的精准开展造成极大的干扰,并且将今后一段时间中交易损失与盈利的未知性加大[3]。特别是企业的关键交易、重大交易没有税务部门参与时,如果税务部门只是在完成交易后展开核算工作,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没有对纳税后可能导致的影响展开预测与监管,那么将会导致税收风险的引发。当前,相关部门已经向企业颁发了全新的会计准则,促使绝大部分的交易核算方式与税收法规不再存在过大的差异,但是仍然有绝大多数的企业无法将核算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进行全部消除。对于我国来讲,当前所应用的税收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多数的部门性文件、地方性文件掺杂其中,导致企业在面对税收政策的同时,还需要面对地税的纳税要求,从而导致其界限存在模糊的现象,时常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这同样也造成企业纳税无法对业务种类作出详细的分别,进而将税收风险的发生概率加大[4]。

三、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制的高效确立

(一)树立起税收风险防范意识首先,对于企业而言,必须要将诚信理念进行树立与培养,能够遵循法律,合理纳税,通过将完善的核算机制进行确立,从而对企业中任何一项经济交易与活动展开实时性、精准性、全面性的核算工作,能够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从而足额纳税得以保障,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加入市场竞争当中。在展开合同签署以及交易审查期间,必须要严格的关注对方纳税的相关信息,并且对其信用评级展开了解,从而防止其税收风险转移至企业自身[5]。另外,对于签署的合同中列举的各个条款,都需要反复展开推敲,从而防止其中存在额外的税额负担,或是有税收漏洞,从而将税收风险进行防治。同时,对于企业的内部来讲,还需要将与税务工作相关的人员的风险意识强化,只有保障工作人员具备过硬的业务能力,才能够对税收政策有良好、充分的把握,并且能够在企业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将税收法规充分加以运用,从而将企业的权益进行维护,从根本上将企业防治税收风险的能力提高。

篇(6)

1引言

从宏观层面看,集团企业的税收风险主要包含内部风险、外部风险以及税企关系风险三大领域。其中,内部风险税务监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和人员素质风险等;外部风险税收政策和环境风险;税企关系风险主要包含集团企业同税务机关的沟通不畅或信息不对称等。在当前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集团企业要仔细识别和精确分辨各种可能出现的税收风险,并构建系统、完备的税收风险管控模式,进而为营造集团企业内部良好的税收环境奠定扎实的制度基础和可靠的智力保障。

2加快构建税务风险作业标准化流程体系

集团企业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税收风险要有防患于未然的思想念头,时刻严守不发生全局性税收风险的底线,从各方面建构税务风险作业标准化流程体系。具体地说,在战略调整和重大运营决策层面,可把涉税因素分析作为一个重要的认证节点,要开启税收风险的科学分析与系统防范的标准化作业流程,对于并购环节税务的每项参与领域要严格把关,并在税务风险的识别和分辨上全面发力,特别是并购之后利益格局的重塑,更要把注意力集中到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取得上。在集团对外投资、并购或者兼并重组等事关全局的事件发生时,要增强涉税管控定力,对这些事件发生过程中的各项协议签署或运作模式的变更应有及时有效的调整举措。在日常运营方面,集团要加大对纳税政策的管控力度,在纳税政策的调整、税务登记、发票监督和管理、涉税会计业务的处置、纳税申报、税金缴纳等业务事项上均达至完全流程标准化作业。

3推动税务人员整体素质

“更上一层楼”从集团企业的整个宏观维度看,要增强全员税收风险防控意识,在集团总部要延揽各方综合素质较高的税务专业型人才,统筹健全集团税务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好、划分好税务风险防控机构的岗位、职责,集团要大力培育子公司决策层的税务风险观念,学懂弄通税务风险的基本防范之道,不断搜集企业内部、外部典型涉税案例,并将其层层传导至子公司的管理层,以引发集团和子公司上下的共同关注,形成共担风险、共迎挑战的强大合力。子公司的各项税务岗位调配,要优先选拔和任用税务专业技能过强、业务精通的专业人才,并加大对子公司税务从业人员在最新税务法律、规范的学习、培训力度,使之始终以税法领域的最新法律、规范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遵循,进而升华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使诸多业务人员在业务前端有意识地辨识和预防潜在的税务风险,提升税收法律的遵从度,捍卫税法的权威。

4加快建立健全税法跟踪机制,完善税务考评机制

在集团企业范围内,要牢固遵循共享的税务信息系统加快构筑税法运行、税收优惠等跟踪性机制,科学掌握和系统分析税法法律、规范的宣贯、执行状况以及税收的具体进展情形,以此宣传推广良好的经验做法及问题建议,不断健全税务风险管控体系。税收案例库重点用作建构税务稽查以及涉及税收、财务方面的法律案例库等,在这个案例库中,要明确税务预警指标,集团可对照预警指标同案例分析集团内部的具体涉税风险,并力求形成信息监督和沟通机制,以避免类似业务重复所出现的各类问题,在税收管理全过程中大力实施“纠偏”。要结合税收业务的日常监控、运作情况,不失时机地创建一套行之有效的考评机制,并运用政策监控表、纳税业务核查表等对比查看,强化业务监管、考评预警,重点突出涉税风险事项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要千方百计调动集团内部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培育锻造主人翁精神,形成一整套奖励标准,提升税务人员参与预防税务风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5完善上下级沟通运作机制

税收风险管控的沟通机制是调控风险、稳定税收环境的必由之路,通常细分为内部上下层级的沟通机制以及外部税企互动机制。在内部沟通机制层面看,内部要畅通上下级信息沟通,依托共享的税务信息库联动下属子公司的税收进展状况,同时命令下属子公司结合可能出现的涉税问题或者需协调解决的税企互动事项及时有效地传导上级公司和集团总部。要着力畅通税企对话交流管道,企业同税务机关要实现互动、双向的涉税信息沟通,必要时可构建常态化的互动机制,引领税务机关及时宣讲最新税收政策,密切了解企业财务运作情况,并将纳税人对涉税风险事项的防控策略及时加以传导,进而在实践中不断形成相对平稳的长效化对话、沟通机制。

6结语

集团企业税收风险的管控和调节离不开集团上下各级的共同努力,要从制度、形式、举措上加强内部、外部风险管控力度,不断地增强税收风险管控意识,补齐税收风险管理短板,实现税收风险管控全面发力、向纵深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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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总得来说就是企业的涉税行为,引起了纳税不准确性,从而导致企业税收面临着不必要的风险。而对于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定义,目前业界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笔者只是根据以往研究,结合多年工作经验,认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企业为了避免其由于没有遵循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可能遭受的种种风险,而采取的风险识别、评估、防范、控制等行为的管理过程。

二、石化企业进行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1.石化企业进行税收风险管理,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税收管理的效率

税收风险管理是企业对所面临的税收风险而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以防范企业所面临税收风险损失,这就增强了管理的针对性,提高了管理效率。实践也证明,通过对石化企业进行税收风险管理,能够促使企业对税收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并及时进行完善管理,这就大大提高了本企业税收的管理效率。

2.石化企业进行税收风险管理,有利于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

进行税收风险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税收流失,并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石化企业进行税收风险管理,对国家而言,可以保证国家税收的安全、稳定,对企业自身而言,可以降低本企业的纳税成本,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从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

三、石化企业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相关措施

1.石化企业要全面增强企业管理税务风险的意识

石化企业要做好税收风险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使得税收风险防范意识深入人心,在企业营造税收风险防范意识的氛围。同时,企业的管理层以及执行层,要做到以依法纳税为基础,采用积极有效的税收筹划措施,科学合理地运用国家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全面提高企业的整体利益,逐步增强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2.石化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机构

石化企业是一个特殊性行业,其内部组织结构也是相当复杂。鉴于此,石化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组织结构特点,设立一个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该部门的管理人员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能够对企业的重大涉税事项的进行税务工作指导、及时防控企业内部税务风险、灵活进行专业化的筹划和管理工作;此外,该部门还应有完善的税务风险评估系统,能够定期对企业的涉税业务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对相关财务工作和税务工作予以及时改进和完善,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减少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必要的纳税损失和信誉损害。

3.石化企业要保持和税务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动态

石化企业的涉税部门要做到及时的保持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以便能够使石化企?I及时得了解税收政策的相关动态,从而简化不必要的纳税程序,提高企业纳税效率,以规避企业存在的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为此,石化企业可以一方面通过网络手段等形式,及时关注和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动态;另一方面,石化企业涉税部门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深度,这样既可以更深入的了解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又可以借助向税务机关的咨询,以便当涉及比较繁杂的税务情况时,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4.石化企业要加强税收风险管理队伍的建设

石化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税收风险管理人员的支持,所以必须加强企业涉税人员的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风险管理团队。为此,石化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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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7月16日

一、税收筹划风险概述

在现代财务管理的基本观念中,其中一条就是风险和收益并存。税收筹划也是如此,它在给纳税人带来了税收利益的同时,也蕴涵着风险。这些风险如果不被正确及时地看待,很有可能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战略上的失策。因此,纳税人应该对税收筹划风险有个系统的认识,树立风险意识,尽可能地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税收筹划的含义,简单来说就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收负担,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并巧妙规划纳税人的经营方针、投资活动以及安排相关理财、涉税事项的行为,从而达到减轻企业开支的目的。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含义。税收筹划风险指筹划主体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由于某些因素致使筹划失败,损害了建筑施工企业利益各种可能性。因为税收筹划是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的行为,具有预见性,而税收法规具有实效性,使得税收筹划具有不确定性,蕴含着风险,这种风险是客观存在,不可消除的。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管理

(一)税收筹划风险的事前规划。税收筹划风险管理是指纳税人通过对筹划中预计的风险进行确认和评估,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而采取一定的办法和手段,通过科学的管理方式和方法来控制和规避风险。由于税收筹划具有预见性,因此事前规划是税收筹划管理的侧重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信息管理

(1)筹划主体的信息。筹划主体的信息内容较多,主要包含:筹划主体的意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税收状况等。筹划者首先必须了解筹划主体的意图,因为筹划主体的意图是理财的目标,只有有了目标,才会有接下来的活动。税收筹划需要筹划者及时充分地了解建筑施工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进而分析制定筹划活动的方案。

(2)税收环境的信息。税收环境的信息是极其重要的因素,需要给予高度重视,首先,要了解现行的税收制度、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然后在为筹划主体进行筹划活动的过程中,关注活动涉及到的法规等,保证筹划活动在合法的环境中运行,有效维护筹划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要了解与活动相关的税种,必须对涉及到的每个税种及其之间的联系都弄清楚;最后,要清楚税收征纳程序,这样才能保障纳税人的权利,也能及时尽到纳税人的义务。

(3)税收部门的涉税行为信息。为了使筹划成功的可能性更大,筹划者应该也必须清楚、充分地了解政府的相关涉税行为,并对其进行详细分析和研究,为税收筹划做好基础工作。税收部门的涉税行为的信息包括:政府对税收筹划中可能涉及的避税活动的态度、对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认定、反避税的主要法规和措施以及对违规行为的相关处罚等。

2、人员管理。税收筹划涉及到很多不同领域的知识运用,这就要求施工企业税收筹划人员除了要精通会计、法律和税收政策,还要通晓金融、保险、工商等方面知识;其次,筹划人员还要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不可以设计一些属于偷、逃税的筹划方案;最后,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关注筹划人员的再教育,使他们的知识含量更丰富,对国家的政策更快地了解,以便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最优质便捷的方案。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事中控制。税收筹划风险的事中控制是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发生的,是在筹划方案执行期间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具有临时性、现实性的特点,是一种动态评估,在进行税收筹划风险事中控制过程中,常进行备选方案的风险决策分析和内部纳税控制系统,具体如下:

1、备选方案的风险决策分析。建筑施工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的所有方案时,会依据各个方案的价值来进行选择。以下是税收筹划风险率的计算公式:税收筹划的风险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无风险报酬率一般可以等同于国债的利率或同期同类银行存款利率,而风险报酬率的确定则由筹划者来估计。货币时间价值在此必须予以重视,因为筹划方案需要时间去实施。而货币时间价值与期望投资报酬率有着紧密的联系。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风险越大,期望投资报酬率越大,节税收益就越小。

2、内部纳税控制系统。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采取内部纳税控制是采取的纳税筹划的普遍措施之一,内部控制的作用之一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否拥有健全的内部纳税控制系统,势必会对纳税会计核算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影响,进而影响税收筹划的进行,影响内部纳税检查的质量。

(三)税收筹划风险的事后评价。税收筹划是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确定成败的。税收筹划风险可以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来量化。成本收益分析法,就是对所有筹划方案中可能发生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选择最优的筹划方案。如果方案中所要花费的成本小于建筑施工企业即将的收益时,那证明这个筹划案是成功的,反之,则是不合理的。

三、税收筹划风险防范措施和规避策略

(一)树立税收筹划风险意识,做好防范工作。纳税人首先要做的事就是对税收筹划的风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风险无时不在,由于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和外部环境的多变性,必须时刻关注和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要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外部环境,树立风险意识,事先防范风险,保持警惕。

(二)关注税收政策和税法变动,保证筹划方案的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纳税人必须全面了解税收政策,及时把握税收政策的变动方向,使筹划方案为纳税人减轻税负的同时,保证税收筹划方案不违法,防止建筑施工企业存在逃、骗税的行为。

(三)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必须以建筑施工企业长远发展为重。税收筹划的目标是由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建筑施工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它必须以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目标为重,为建筑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做打算,而不是简单的只为建筑施工企业减免暂时的税负。从这个意义上讲,税负最轻的方案很有可能不是最佳的筹划方案,满足建筑施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才是最佳方案。

(四)切实贯彻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认真考虑各个方案中所有的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在计算成本时,除了计算所用方案的成本和收益,还要计算为此所放弃的其他方案的成本和收益。必须将实施的方案中所可能发生的费用都计算在内,考虑一切引起成本发生的因素,切实贯彻成本效益原则。

(五)夯实税收筹划基础,营造良好的税收筹划环境。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夯实税收筹划基础,营造良好的税收筹划环境,对此,需要施工企业做好以下几方面:首先,加强税务会计和筹划的学习,提高员工的素质。涉税人员不仅要搞好会计基础工作,还要做高素质的财会人员,要在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上,同时关注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等,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学习。其次,应该在业余时间多与税务机关交流、沟通。建筑施工企业免不了要与税务机关有诸多交涉,而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的变化和法规的制定意图比建筑施工企业更清楚,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重视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以便能及时制定出符合国家要求的、合法的筹划方案。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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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外比较通用的概念是,向具备发展壮大潜在能力、但仍处于未上市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以股权参与方式注入资本,并为其提升经营管理方面的服务,从而在被投资企业(风险企业)成长、发展、壮大后,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本身具有非典型投融资、投资风险大和投资收益高三大特征。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作为科技法的重要板块之一,充分体现了科技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新兴独立法律部门的“交叉性、融合性”法律特征。与生物安全、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基因技术、人体器官移植、安乐死、可再生能源等其他科技法律规范相比,风险投资法的交叉性更多地体现在与经济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千丝万缕的天然联系上,特别是与作为经济法下位法的税收法律制度密不可分。

一、国内外情况概述

从国际国内风险投资法律规范的建立完善历程来看,税收政策法规无一例外都是各国风险投资法律渊源中的关键性内容,这一点从中美英三国的风险投资法律规范体系对税收法规的重视中可见一斑:

(一)中国

我国在进入21世纪以来的前10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和促进风险创业投资成长的政策规定,内容主要可以归纳为各类风险投资机构设立、税收优惠、专项引导基金三大类。其中在税收政策规定方面,2003年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意见”,2007年颁布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2009年颁布的“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优惠问题的通知”等,极大地完善了国内风险投资政策规范的系统构成。

(二)英国

作为世界第三大风险投资业中心,英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实施了促进本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三大措施”,即PTP(税收优惠政策)、LGS(政府贷款担保计划)、BES(企业扩张计划)。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撒切尔政府直接颁布一系列税收减让措施,对公民投资新公司实行税收减免,以鼓励英国风险投资业发展。而企业扩张计划,核心内容也是针对那些注资英国本土的、未能上市的公司的个人投资人,给予所得税抵减优惠,来刺激其初次或不断投资。

(三)美国

20世纪40年代中期,全球首家现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机构ARDC,即“全美研究和开发公司”在马萨诸塞州诞生。美国最早在1958年出台的《小企业投资法》中,就规定“以风险投资为主营业务的小企业投资公司”享受税收优惠。上世纪70年代、80年代美国国内两次风险投资运行主体——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规模大幅波动,都是由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引起的。第一次是国家把风险投资的资本利得税税率由29%增至49%,造成市场上风投资金的大幅度锐减少,小企业投资公司从之前超过700余家直降至250家左右;第二次是把资本利得税由49%降回到了28%,1981年进而又下降至20%,掀起了风险投资的。其他如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也概莫能外。而且从美国的案例中还可以看出,税收政策法规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风险投资法律关系主体,决定着风投法律关系的活跃度,对风投社会关系发挥着显著的引导、支持、保障作用。

二、关于风险投资税收激励的政策法规

风险投资法律关系主要涵盖三类主体,即风险投资人、风险投资机构、风险企业。其中在风险投资流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风险投资机构”,它同时也是税收激励政策法规指向的纳税和享受减免税的核心主体,所以以下重点围绕涉及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法规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基本概念

所谓风险投资机构,是通过向风险投资人募集风险资金并投向风险企业,扶持风险企业成长和扩张,并依约定从风险企业获得高收益的企业。风投机构一般采用“股份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以及有限合伙企业或信托基金等多种形态。实践里面,公司形式的风投机构主要经营活动是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本质是一类围绕风险投资开展主营业务的非纯金融性、但类金融性的企业。我国大陆地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民营等非国有企业、自然人以及其他机构,以入股方式投资风险投资公司。而英美和亚洲的韩国等国家的风投机构,则更多地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

(二)税收激励政策法规内容

国内还没有制定出台专门调险投资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相关税收激励政策法规,主要集中在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指导和促进风险投资、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部门规章中。“营改增”前,税种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一方面,关于风险投资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法规规定。一是风投机构对权益性投资如股息、红利等收益,也就是股权投资的所得,实行免税;二是风投机构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且持股两年及以上,该项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时,按照投资额70%的比例抵扣应当纳税的所得额。另一方面,关于风险投资机构的营业税激励政策法规规定。主要是对于风投机构让渡股权取得的收入,免收营业税。而对风投机构其他业务收入,如提供风险投资管理、对外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咨询等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等等,则仍然按照5%的营业税率征税。

(三)当前税收激励政策法规的局限性

一是将风险投资机构的主项收入——投资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也即美国风投法律制度中的“资本利得”,看作成为企业一般性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核算收缴,并没有规定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激励。二是像上文提及的那样,国内风投机构的组织构架形式大都采取公司制。公司制下的纳税主体为风险投资企业,风投企业依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相关收益计入风险投资。但如果其风险投资人为公司法人,仍需要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无疑形成了重复征税,加重了风险投资业的税负。三是关于对中小型高新科技企业投资期限为两年的规定弹性不足。既容易导致部分风投机构为了实现多轮次缴纳所得额抵免,在两年期满时匆忙启动风投资金退出程序,然后再投资两年;也不利于保护风投资金投向那些处于创业种子期、投资周期3年、5年或以上创新项目的积极性。

三、“营改增”后完善风险投资税收激励政策法规的建议

从今年5月1日开始,我国已经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文中简称“营改增”)试点,将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四大行业全部吸纳进试点。未来2-3年过渡期后,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营业税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是将之前缴纳营业税的四大行业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只是针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纳税主体重复缴税环节,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科技等高端服务业加快发展。

(一)原营业税方面激励空间收窄

按照“营改增”试点行业分类,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归入金融保险项下的资产、信托和基金管理项目,从缴纳营业税调整为缴纳增值税。之前,风投机构股权转让收入营业税实行免税制,在“营改增”过渡期内应当修订相关政策规定,明确继续执行税收减免方面的制度规定,保护风险资金以参股方式进入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而对于风投机构其他业务收入,则需要依据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当前“营改增”还处于试点阶段,直接以降低风投机构增值税税率为突破点研究出台税收激励政策,时机并不成熟。但风投机构仍然可以利用增值税进项低扣的政策规定,实现税负最终减少。

(二)企业所得税应当是完善风投税收激励政策法规的重点

既然“营改增”后,原营业税、现增值税方面很难在短时间内制定新的激励政策法规,所得税就顺理成章成为相关规定突破的主要方向。建议对财税[2007]31号文,即《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科技企业股权投资收入所得税,享受“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的投资期限为2年以上(含),进行修订。应当制定阶梯抵扣额度比例的规定,以目前规定的70%为起点,对应2年、3年、5年三档投资,抵扣比例可以依次规范为70%、50%、30%。这样将投资年限与抵扣额比例挂钩,以解决当前部分风投机构盲目选择2年就可以退出的投资项目,并促进风险资金投入发展种子期需3-5年的科技企业,与英国3年、韩国5年等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篇(10)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面临的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获取信息的途径较少,很多中小企业在一些新兴行业,尤其是高技术企业,可以借鉴的经验较少,无疑会对税收筹划人员的要求更高。在税收筹划中,首先要避免的是法律风险,所有税收筹划都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操作。

法律风险,一是由于征纳双方判定不同产生的,企业税收筹划人员与税务执法人员对于政策的判定不一致,从而造成企业的筹划结果被判定为偷漏税而违反税法的规定,这不仅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而且还影响了企业的声誉。税收筹划的操作很多是在税法法规边缘的操作,从而使得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二是税收筹划方案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给企业带来的风险。税收筹划方案其中的环节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致使该税收筹划方案的主体部分失效,从而导致整体税收筹划方案的失败。

(二)税收风险

(1)税收政策变化导致风险。税收的优惠政策与国家经济息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调节经济及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之一。没有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做出相应的变更。当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时,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尤其是长期税收筹划方案,有可能使得依据原有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不合理或不合法,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

(2)税收政策选择的风险。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经常会面临政策的选择。政策选择错误,导致税收筹划结果达不到预期,甚至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具有时效性,错误的选择,会给企业带来长期的风险。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发展的限制,往往会选择时效短,短期利益较好的政策,但是从企业长远来看,可能会有限制企业的长远发展的风险。故企业需要对自身进行正确的预测和估算,选择一种可以使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政策。例如,企业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高新企业证书开始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而软件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自获利年度开始两免两减半的优惠,这时需要企业对未来2年的利润总额有正确的预估,如果预计第2年即可获利,选择高新企业优惠政策对企业更有利,因为两年后的减半征收是按照7.5%所得税税率征收,而软件企业的减半是按照12.5%所得税税率征收。

(三)经营风险

税收筹划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和前瞻性,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体现较为明显,经营项目的选择、经营注册地址的选择,直接影响企业未来是否可以获得税收优惠的利益。例如,企业本身是高技术企业,注册在高新技术园区可以获得更多的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大多机构设置简单,经营方式灵活,经营方向变换较快。当经营方向发生变化,很可能导致企业失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例如,软件企业认证(该认证的行政审批已于2015年取消)要求当年软件产品收入要达到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发明专利不少于一项或软件著作权不少于6项等,这些条件限制着企业的经营方向,一旦条件丧失,就会失去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操作风险

税收筹划操作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主要依靠税收筹划人员的主观判断和运作。虽然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是正确的,但是在操作层面出现偏差,也有可能导致方案的失败。税收筹划是对税收政策整体把握、综合运用的过程,税收筹划人员设计确定的筹划方案要全面,不能忽视任何操作中的细节,还要确保在执行中不会出现偏差。例如,高科技企业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兼营提供技术服务业务,销售产品缴纳17%的增值税,提供技术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兼营业务需要分别进行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准确核算,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实际操作中很可能出现和同一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既销售货物又提供技术服务,虽然可以分别核算,但是该经济业务由于涉及混合销售,也要从高税率计征增值税。

二、中小企业针对上述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税收筹划是企业系统性的管理活动,需要企业管理层的支持和协调,同时也需要各部门的配合,才能有效避免税收筹划的风险

税收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隐藏着税收风险。而税收筹划其实是对经营主体、经济行为以及业务流程的筹划,根据政策的不同,税收筹划的方案和结果也不相同。税收筹划需要对经济行为进行事先的设计、选择和安排,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例如,业务部门为了增加销售额,往往会用到一些促销手段。例如,“买一赠一”,如果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买一赠一”的合同,该经济行为会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按照市场销售价格征收增值税,如果合同可以签成赠品与产品打包销售,促销实质没有改变,但是却避免了因“视同销售”而多交税的风险。这种看似与税收无关的经营活动,如果事先没有进行筹划,很可能造成企业多交税款。所以税收筹划关系到企业每个部门,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每一个经济活动在发生前,需要对该经济活动进行整体规划,选择最优方案,并要求全体人员严格执行,避免税收、经营及操作风险。

(二)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避免出现短视行为

中小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应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不能只顾眼前利益。由于中小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筹划人员为了短期的利益,而损失企业的长远利益。对有些选择性政策的利用,也要为企业做长远的打算。一些方案从表面上看税负降低了,但是从企业整体来看,却并非是最好的选择。例如,企业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从而降低了企业税负,所以大多数企业要求采购部门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然而在实际操作时,一些供应商虽然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它可以给企业更多的实质优惠。如果优惠的金额大于进项税额,那么选择该供应商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

(三)税收筹划方案确定后,应根据筹划方案搭建合理的流程并形成制度,要求相关人员严格执行

为确保税收筹划方案达到预期的效果,尤其是方案涉及多部门,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时,搭建合理的流程并形成制度必不可少,各部门需要按照制度要求执行。以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为例,企业想要享受此优惠政策,第一步一款软件研发成功后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第二步由税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对该软件进行检测并出具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后,第三步向税务部门申请并取得该款软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方可。在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前,税务部门规定只有合同和发票中的软件产品名称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软件产品名称一致、并且该款软件在账务处理时要单独核算才可享受该优惠政策。整个业务涉及了研发部门、行政部门、销售部门、市场部门及财务部门。整个业务环环相扣,中间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企业可以根据该业务搭建即征即退流程,设计如下:第一节点,研发部门软件研发成功后,由企业产品部门或市场部门、销售部门为该软件命名,并将该软件的代码和手册等文件及该软件安装包交与申请软件著作权的部门进行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和测试报告的出具;第二节点,将软件著作权证书及测试报告交与财务部门进行该软件的税务登记审批;第三个节点,财务部门根据销售合同开具发票交纳增值税;第四个节点,财务部门进行即征即退的退税申请。企业通过流程节点的设置,将每一节点需要交接的文件及要求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所有涉及的人员严格执行即可。

(四)税收筹划人员不仅要进行专业素质的培训,还应熟悉企业的产品、业务流程等,将企业税收风险降到最低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筹划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取决于税收筹划人员的综合素质。而中小企业面临人才匮乏,人员经验不足,对于税收筹划往往停留在“纸上谈兵”,或者借鉴其他企业的经验,但是每个企业实际业务有其自身的特点,完全照搬其他企业方案很容易导致筹划失败。例如,在出口业务中,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由于免征增值税,故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政策,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购入的加工设备既用于生产来料加工货物又用于生产进料加工货物,那么为该设备所支付的进行税额就不能抵扣。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应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多与相关专业人员以及税务部门进行交流,及时熟悉国家税收政策,把握国家产业方向的同时,还应掌握自身企业的业务流程、产品特点等,为企业税收筹划做好充足的准备。

(作者单位为北京华大九天软件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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