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23 17:01:57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篇(1)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口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三)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负责人,决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下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违法违规行为及合规风险隐患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合规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钱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合规负责人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合规负责人应当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十八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证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5年以上;

(二)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二十条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务,并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代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协会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要求。

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等活动的子公司,应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选派人员作为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并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充分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合规负责人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

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50%。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不得采取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考核方式。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建议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的考核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对其合规管理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规性的专项考核内容。合规性专项考核占总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协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负责人与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不得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合规报告。年度合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至少进行1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可以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五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合规负责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避免合规风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己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尽职履行审查、监督、检查和报告职责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

(二)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住所地或者经营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可以提高对行业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并可以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强化合规负责人任职监管、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管。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篇(2)

第二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等。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全省各级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配置职责,合理设置机构,优化编制结构,提高行政效能和公益服务水平。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第五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工作。

第七条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是录用、聘用、调配人员,配备领导和核拨经费等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的机构和增加的编制以及超编人员,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全省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财政供养编制占总人口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国地方平均比例;各市、县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财政供养编制占总人口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全省市、县平均比例。已经高于的,应当采取内部调整、只减不增或者先减后增等措施逐步控制在规定比例内。

第八条上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不得干预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编制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除专项机构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地方其它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机构编制具体事项。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

第二章行政机构设置和职责管理

第九条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内进行。

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应当遵循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并根据政府职责的转变,适时调整。

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凡国务院已经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构均应当相应取消和调整。

行政机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应当符合其职责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机构承担;必须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承担的职责,应当划清职责分工,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工作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设立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等,一般不设立部门管理机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办公厅、工作部门等,一般不设立部门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办公室、工作部门,不设立部门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或者根据工作实际只设立若干岗位。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或者根据工作实际只设立若干岗位。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责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五条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设立内设机构应当在职责分解的基础上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行政机构一般应当按照下列层级设置:

(一)省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实行两级建制,即委员会、厅、局、办公室与处、室。少数业务繁重、人员编制较多的经批准可以在处、室以下设立科;

(二)市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实行两级建制,即委员会、局、办公室与科、室;

(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实行一级建制,即委员会、局、办公室。

第十七条行政机构的名称、规格应当规范、明确,并符合其机构的类型、职责和层级,一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称委员会、厅,直属特设机构称委员会,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称局;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称委员会、局,部门管理机构称局;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称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等机构中,少数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称办公室;

(二)省级

人民政府办公厅、组成部门为正厅级,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为正厅级或者副厅级。其内设机构称处、室,均为正处级。个别部门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处级局,确有必要时,局以下可以设立科;

(三)市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为正处级或者副处级。其内设机构称科、室,均为正科级;

(四)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为正科级或者副科级;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综合性办事机构称办公室。

第十八条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应当制定方案。

设立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规格和职责;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机构职责的划分;

(四)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规格和职责;

(五)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

撤销或者合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依据或者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责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分流情况。

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方案,参照本条规定制定。

第三章事业单位设置和职责管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设置,应当以搞好公益服务为目标,做到基础优先、门类齐全、区域均衡、体现公平,建立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合理、监督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的事业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省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其举办主体提出方案,经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在编制总额内的合并、分设或者变更名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市、县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方案,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其中,县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还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市属正、副处级,县属正、副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方案,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其举办主体提出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职责配置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并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

第二十二条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和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责;非公益服务性职责的机构不得批准为事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应当根据其职责配置的不同情况,确定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或者自收自支。

第二十四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四)有明确的职责;

(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设备设施;

(七)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应当具备相关业务归口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设立内设机构应当在职责分解的基础上进行。县属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其举办主体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能够反映其机构的性质特征、举办主体、所在区域、主要职责、组织形式等内容,并与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组织的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的名称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机构的地域位置或者举办主体;主要职责或者工作性质;机构组织形式的中心词。“中心词”一般称为院、所、校、社、馆、台、站、团、队、园、中心等。

省属及省以下事业单位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的规格一般应当比其举办主体的规格低一格:举办主体为正、副厅级,正、副处级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当分别确定为正、副处级,正、副科级。但是,规模较小、任务较少的,可以再降低半格确定。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规格应当比事业单位低一格:事业单位为正、副厅级,正、副处级的,其内设机构应当分别确定为正、副处级,正、副科级。

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规格比照本级行政机构的规格确定。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一年以上未履行职责的;

(二)承担的职责已经消失的;

(三)机构性质改变的;

(四)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应当制定方案。

设立事业单位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机构的规格;

(四)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规格和职责;

(五)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

撤销或者合并事业单位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依据或者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其职责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分流情况;

(四)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其资产的处置和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

设立、撤销或者合并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方案,参照本条规定制定。

第四章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第三十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编制,应当根据其职责配置、编制标准等条件,遵循精简的原则核定。

第三十一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编制,应当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各级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国务院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内提出分配方案,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各级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的年度总额,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省属事业单位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由其举办主体提出方案,经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市、县属事业单位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市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授权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适量编制。其中,县属事业单位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还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由其举办主体提出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行政机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核定编制时,不得突破国家和省批准的编制总额。

第三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全省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专项管理的行政编制,应当用于公安、司法行政(含监狱管理)和国家安全等机关。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在机构设立时一并核定,并根据职责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可以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提出,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核定:

(一)省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为二至四名。其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编制三名以下为一名;四至七名为一至二名;八名以上为二至三名;二十名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副职领导职数一名;

(二)市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为二至四名。其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编制三名以下为一名;四至七名为一至二名;八名以上为二至三名;

(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为二至三名;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副职领导职数一至二名;专业性强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一至二名行政技术领导职务(如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等)。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核定:

(一)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领导职数:编制五名以下为一名;六至十五名为一至二名;十六至五十名为二至三名;五十一至一百名为三至四名;一百零一至五百名为四至五名;五百名以上为五至六名。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参照本级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标准核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参照本级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标准核定;

(三)国家和省有关编制标准中有领导职数标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标准核定。

第四十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核定编制时,行政机构的编制结构一般应当按照综合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分类;事业单位的编制结构一般应当按照行政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生产工人编制和后勤工作人员编制分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发现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并配套实行控编审核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是反映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性质、名称、规格、职责、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来源、内设机构和实有人员、实有领导等内容的凭证。

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设立或者机构编制管理证内容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或者变更手续,并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年度审核。

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人员增加时,应当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进行控编审核,领取控编通知单。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机构编制年度考核制度。各级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行政领导机构编制离任审计制度。各级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本级行政领导离任审计内容。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应当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十八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四十九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行政机构受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条件和期限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和实施,参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对举报者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12310”电话,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统一设置的举报电话,专门受理反映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明确规定受理程序和纪律。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责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超出编制限额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

(七)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的;

(八)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九)不按照规定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及其变更手续和年度审核的;

(十)不按照规定进行控编审核、领取控编通知单增加人员的;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篇(3)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开展项目监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它是为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监理任务而建立起来的基层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其组织结构形式、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通常要遵循一定的规律。

一、项目监理机构的特点

项目监理机构具有其自身的组织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了项目监理机构设置和运行的要求,决定了项目组织协调、沟通和信息管理的要求。

(一)项目监理机构是为了完成项目监理的目标和任务而设立的,所以具有目的性

由于项目各参加者来自不同企业或部门,各自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和权力。它们各自承担一定范围的项目责任,按项目计划进行工作。所以在项目中存在共同目标与不同利益群体目标之间的矛盾。要取得项目的成功,在项目目标设计、实施和运行过程中必须切合项目的特点。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应考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加者之间的合作,任务和职责,工作流、决策流和信息流,以及项目其它的特殊要求,这样才能最有效地完成项目任务。

(二)项目监理机构是一次性组织,其工作经验具有长期积累性

由于每个工程项目都是一次性的,所以项目监理机构也具有一次性特点。项目监理机构的寿命周期与它在项目中所承担任务(由合同约定)的时间长短有关。项目结束或相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随即解散或重新构成其它项目监理机构。即使一些经常从事相近项目监理任务的机构,尽管人员队伍未变,但由于不同的机构有不同的目的性、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合作者,也应认为原有机构不复存在。

尽管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是一次性的,但由于其工作内容相对稳定,所以机构成员的工作经验仍能得到积累,并带入下一个项目监理机构中得到有效应用,从而能够不断提高项目部的综合水平。

(三)项目监理机构与所隶属的监理企业之间有复杂的关系,机构成员既是本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又是所属监理企业的一名员工。企业和机构之间一般存在着如下的复杂关系。

1、企业组织是长期的稳定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依附于企业,机构的人员常常由企业提供,有些任务甚至直接由企业部门完成。一般项目监理机构只有去适应而不能调整企业组织。因此,企业的运行方式、企业文化、责任体系、运行机制、分配形式、管理机制直接影响到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行为。

2、企业和机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责、权、利关系。企业既要保证企业对机构的控制,使项目实施和运行符合企业经营战略总计划,又要赋予机构一定的自,以保证项目监理顺利成功。所以企业经营和发展战略对机构的影响很大,机构运行常常受到企业的干预。

3、由于企业资源有限,因此在企业承担项目监理条件下企业与机构之间存在复杂的资源配置问题。

4、机构成员有时同时承担多项任务,则机构内部存在资源配置的次序问题,而且往往要改变工作方式。

5、机构管理者对内实行行政管理,对外实行合同管理并承担合同义务。

二、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

(一)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1、确定项目监理目标。由于项目监理的对象是项目,项目监理目标由项目建设的目标确定,主要体现在工期、质量、费用三大目标上。

2、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任务、责任、权力。按照委托监理合同,业主必须对监理工程师授权,这些权力是监理工程师为履行合同义务所必需的。

3、确定项目监理的工作流程、操作程序、工作逻辑关系。通过流程分析,可以构成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确定各种管理职能的关系。监理工作流程的设计是一个重要环节,它对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以及监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有很大影响。

4、确定监理人员工作任务,落实人员职责。总监项目监理组织成员之间,以及与外界及上层系统的职责关系,权力界限,工作联系。

5、建立监理行为规范,作为项目监理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

6、在上述基础上建立监理信息系统。即按照监理厂作流程和工作职责,确定工作过程中的信息流程,包括信息流程设计,信息文件设计,信息处理过程设计等。

(二)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步骤

1、根据监理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对监理工作内容进行适当的归纳和组合。

2、绘制组织结构图。监理组织结构没有固定的模式,应根据监理任务和内容要求,本着适应、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计组织层次、职能及人员配置的组织机构框图。

3、配备监理人员。根据责权利统一的原则,体现职能落实、人才配置与使用合理,并应考虑充分发挥人员潜能和积极性的原则。

4、制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作流程。根据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确定监理内容并编制相应的监理工作流程图。

三、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

项目监理机构要有合理的人员配置。实践证明,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关键在于现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素质和综合能力。一位可信赖的项目总监和一个高效精干、配置合理的监理班子是项目法人接受监理单位的先决条件。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数量及专业配置应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监理行业是一种管理型服务行业,机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合理的职称结构,即与项目监理业务相适应的高、中、初级职称的人员比例。一般来说,施工阶段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职称结构,宜以中级职称为主,约占人员总数的60%,但项目总监和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职称,专业监理工程师也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千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现场项目监理工作的成效。因而,监理单位在投标时,应认真确定合适的人选,这既是对建设单位负责,更是监理单位对自身的形象和信誉负责。

专业人员结构的合理配套,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对监理的委托范围及内容要求,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针对被监理工程的性质特点,合理选配好各种专业人员,特别是各主要专业的监理工程师人选,做到专业人才合理配套。

监理机构要制定相应的监理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和监理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和程序一般应包括监理单位内部制定的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监理工作制度和程序、内部管理制度等,它们是衡量监理单位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综合水平和能力。

四、组织协调与沟通

(一)协调的作用

协调是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协调可使矛盾着的方面向统一体转化,从而使项目的实施和运行过程顺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监是协调的中心和沟通的桥梁。有整个项目的目标设计、项目定义、设计和计划、实施控制中有着各式各样的协调工作。例如项目目标的协调;各专业技术方面的协调;项目实施过程的协调;各种管理方法、管理过程的协调;项目参建各方之间的组织协调等。所以协调作为一种管理方法始终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

在各种协调工作中,组织协调具有独特的地位,它是其它协调有效性的保证。只有通过适当的组织协调才能达到整个系统综合协调的目的。

(二)沟通

沟通是组织协调中最基本的方法和手段。通过沟通,不仅能够解决各种协调的问题,而且还可以解决各参与者心理的和行为的障碍和争执。通过沟通可以达到:

1、使目标明确。项目参与者对项目的总目标达成共识,以总目标作为群体目标,作为大家的行动指南。沟通的目的是化解组织之间的争执和矛盾,以便在工作中协调一致,共同完成项目总目标。

总监一方面要研究业主的总目标、战略、期望,另一方面在作系统分析、计划及控制前,把总目标通报给项目监理成员及有关各方,使每个成员、各个方面互相理解和了解,建立和保持较好的协作精神,积极地为项目工作。

2、使人们的行为达到一致,减少摩擦、对抗,化解矛盾。

3、保持项目的目标、结构、计划、设计、实施状况的明确性。当项目出现困难时,使大家有信心、有准备,齐心协力。

五、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

要实现项目监理目标,项目监理机构必须是高效率的。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应符合组织学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如下:

(一)目标统一原则

一个组织要有效运行,各成员必须有明确统一的目标。这就要求组织机构成员应就总目标达成一致,在项目的设计、合同、计划、组织管理向各职能人员授权,作出监理工作任务分配表。确定规则等文件中贯彻总目标,在项目的全过程中顾及各方面的利益,使项目参与者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关系达到统一。为了实现统一目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统一指挥、有统一的方针和策略。

(二)权责平衡、授权合理原则

在机构的组织设置过程中应明确各成员间的职责和权限,并通过授权、组织规则等文件予以定义,要体现责权利的一致性。组织机构内各成员的权力和责任应保持平等。成员拥有哪些权力,即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样,成员要承担哪些责任,则必然拥有相应的权力。例如项目监理机构建立后,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向总监颁发授权委托书,总监根据委托书向法人代表提交责任保证书。这种授权委托与责任保证关系实际构成了一种契约关系,能够有效保证责任和权力的落实。

机构设置必须形成合理的职权结构和职权关系。没有授权或授权不当会导致缺乏活力或失控,使项目上的许多日常琐碎问题提交高层处理,导致高层无力为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控制。

(三)适用性和灵活性原则

应确保机构的组织结构适应于项目的规模和特点。通常一个监理企业内部,不同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有不同的组织形式,甚至一个机构在不同建设阶段也有不同的组织形式。项目监理结构应便于领导,组织机构简单,人员精悍,保持最小规模,并在运行过程中应经常性地检查和评价机构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四)管理跨度与管理层次的相互适应原则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篇(4)

我县自20__年机构改革以来,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精简机关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进行改革,以达到形成结构合理、关系协调、职责清晰、管理科学、精干高效的党委部门运行机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的。通过改革,进一步转变了政府职能,改善了政府管理方式和手段,合理设置了机构,理顺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大幅精简了人员编制,优化了干部队伍结构,改进了机关作风,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积极推进了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治理型政府的转变。

二、我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以往机构改革取得的成效是肯定的,但同时我们也看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在运行中仍存在着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体现在:

1、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

目前,政府仍包揽太多的管理事务,包括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的事,而有些该由政府管的事有时却管不到位,特别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还比较薄弱。主要原因:一是政事尚未完全分开。事业单位本是政府兴办的为社会提供公益的组织。然而,现有的事业单位除学校、医院等单位外,其余的大多数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由于行政机构限额问题,有些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列为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或将部分行政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变成主管部门职能的延伸,使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是分开了,但实际上工作职能却没有完全分开。二是政社没有彻底分开。由于社会中介组织发育不完善,没有完全投入到市场经济运行中,许多本来应该用法律手段,或者通过社会中介组织来解决的问题,仍依靠行政手段来管理,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和事务矛盾集中到政府身上,造成政府职能越位。

2、责权利不对等,事权不明确

政府还存在着权责脱节、职能交叉的现象。一是上下级之间责权利不对等。按照我国现行行政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对管辖的区域负全责,包括发展经济和社会管理等。但近年来由县管理权限逐步往上收,一些部门如国土、工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等都垂直市级管理,而工作却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责任归口到县一级,有责无权。这种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等,既不利于职能的发挥,又削弱了县级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二是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如城市管理工作涉及到城管、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环保等部门,各部门的职责交叉、责任不明确,管理责任追究机制难以形成,出现了互相推诿、以收代管、以罚代管、只审批不管理等现象。

3、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不够合理

(1)、机构方面

①机构职能弱化或转移。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机构的职能发生了变化:有的机构职能弱化了,有的因为被其监督、管理的对象由于某种原因消失了,使得该机构一部分监督、管理职能自然失效。如:由于农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原来财政局管理的与农业税有关的机构农税股、农税稽查大队职能不同程度地弱化了;有的机构职能转移了,如发改委内设的项目计划管理办、项目管

理稽查办,实际工作中其职能基本上由发改委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县项目办履行了;有的机构职能完全消亡了或以企业的形式存在,如农业局原下属事业单位种子公司,其职能完全社会化了。 ②机构设置过细。总的来说现有机构都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的。依然存在一些机构职能重叠现象,这些机构人员编制数虽然不多,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加大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同时也让前来办事的外行人员搞不清头绪,不了解这些单位的具体业务范围。如:植保植检这项工作,在三个农口部门都有机构,即:农业局所属的植保植检站、林业局下属的植物检疫站、果业局内设的果树植保站。

(2)、编制方面

③混岗现象较为普遍。由于党政机关事务繁杂、科级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干部后占编又许多不上班的现实,工作人员出现青黄不接、无人可用、力不从心的后果。为开展工作,有的机关从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造成混岗现象。借用人员长期解决不了身份和编制,既影响了被借单位正常工作,又导致政事不分,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也不高。

④领导职数配备不科学。由于受编制的限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数本身不多,领导职数却相对显得较多。如:广电局机关核定编制10名,领导职数6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名,内设办公室、宣传股(总编室)、技术股、社会管理股5个职能股室,哪怕每个股室只配1名工作人员,也会超编,况且还配备了非领导职务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

⑤核定编制依据不明确。聘用临时工现象较多,大多数机关都在编制外聘用了临时人员,主要为打字员、司机、门卫等勤杂人员。一方面固然是某些机关违反了机构编制纪律,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编制配备的科学合理性的欠缺。在调查中许多党政机关单位都抱怨所配备的编制太少,不知道是按什么依据、标准核定单位的编制的。

4、行政审批程序过于繁琐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进行了数年,但是, 行政审批程序过于繁琐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如新办一个工业企业从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到办妥用地、基建报建手续,一般须经工商、税务、计划、环保、消防、城管、规划、国土、建设局等十几个部门的审批,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审批部门多、时间长,无形中增加企业的投资成本,造成很大的成本资源浪费。行政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必然会对行政效能、投资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三、对新一轮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努力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1、加快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

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政府要在全面履行职能的同时,突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个重点,加快推进由管制型、经济建设型政府向服务型和公共治理型政府转变。只有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才能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一是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不同功能和特点的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指导、逐步推进改革。将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强化公益属性,整合资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政府监管;已经具备市场化条件的营利性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彻底解决政府职能“体外循环”和事业单位行政化趋向问题。二是要抓紧培育和健全中介组织。凡是市场能自我调节、自我解决的事情要坚决放开,由市场依其应有的规则去办理。要制定积极政策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下大力气加快培育、健全和规范中介组织,使其尽快成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独立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以承接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剥离出的需要社会组织承担的相关职能,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辅助器,使政府摆脱处理具体繁杂事务的局面。

2、进一步理顺职权关系,完善行政运行机制

要通过新一轮的行政管理供给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权责不对等关系。一是要坚持权责利一致原则,理顺县乡政府的责权关系。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尽可能地将权力予以下放,不宜过多地集中在上级。上级政府应根据社会公共事务的性质,将决定权配置在相应层级的地方政府,能下放的应尽量下放;管理权应依职能范围确定,凡下级政府能够管理的需尽力交给下级,相应的审批权予以下放或取消。只有这样,各项事务的管理方能井然有序,上下级政府之间方能构成有机的整体,行政责任方能明确,行政效率方能得到提高。二是调

整省和市垂直管理机构。除了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全局利益、确实需要集中管理的职能设立垂直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均应列入县政府工作部门,这样有利于加强地方政府的调控力和监管力,更有利于地方党委、人大及社会监督。三是进一步调整理顺政府各部门间的职责关系,规范各部门的工作制度和行政行为。3、合理设置机构编制,优化干部队伍

一是合理设置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党的十七大“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的要求,自上而下地整合分散的职能相近的行政机构,减少交叉和重复设置,将外部协调转为内部协调,从而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同时要按照市场经济对政府职能的需求变化,及时调整政府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及部门设置。有的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比如关系百姓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防疫、公共应急等机构职能任务越来越重,应该强化这些部门。而有的部门则需要逐步弱化,比如对于经济管理部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应及时归并或裁减。上下部门的设置要基本相同,便于工作对口衔接。同时,人员编制也应随着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必要的调整。应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二是要把机构改革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管理结合起来,强化竞争机制,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分配制度的新路子。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篇(5)

教育行政担负着在宏观上配置教育资源的重任。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研究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的实施机制有重要的意义。教育的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的主管部门是民族地区教育行政的主要负责部门,这里仅就二者的主要职能及其相互关系等,探寻完善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的实施机制的对策。

一、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实施机制

(一)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实施机制的概念

“机制”英语为mechanism,意为“机器的构件及其运作”。有研究者认为,“机制”一词来源于希腊,原意是指机器、机械的构造和工作原理。《现代汉语词典》中关于“机制”有三层含义:一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二是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三是指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根据“机制”一词最原初的意义引申,笔者认为在行政管理学的范畴里,“机制”可以理解为管理的组织机构与其运作规范的总和。所谓“运行机制”、“实施机制”与“机制”实际上是同一个概念。因此,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实施机制就是民族地区教育行政管理组织机构与其运作规范的总和。

教育事业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多个行政系统都参与了教育事业的管理。1992年10月,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民族教育是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我国,“民族教育”的语义常常统括了少数民族教育和民族地区教育。事实上民族地区教育包含了大部分的少数民族教育。因此,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实施机制的主要部分是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的组织系统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组织系统与其运作规范的总和。

(二)两个行政系统在民族地区教育方面的主要职责

1 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教育事业自然包括民族地区的教育,但教育部主要职责中仍然特别地标示了对民族地区教育的管理。教育部主要职责的第六条是“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并设置了“民族教育司”(一度为“民族地区教育司”)专司其职。省(区、市)和市(州、盟)的教育主管部门,也有类似的职责规定和民族教育处(科)的设置。这些专司其职的司、处、科构成了教育主管部门系统内民族地区教育实施机制的特殊保障部分。

2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国务院对国家民委总的工作职责的规定是:“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其中第十条规定:“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省级及其以下各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也有类似的职责规定。

从上述的机构设置和职责规定,可见在民族地区教育管理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有主导的责任,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则负有配合的职责。

(三)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实施机制的特点

1 组织机构设置与非民族地区相同

民族地区教育主管部门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与非民族地区基本相同。例如,对应教育行政的主要工作领域,各自治区教育厅设有负责教育人事、教育督导、教育评价、教育事业财务等工作的处室;对应教育业务行政的主要工作,设有负责基础教育管理、职业技术教育管理、成人教育管理、高等教育管理、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等处室。这些行政管理机构与其运作规范的总和,构成了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实施机制的主要方面。

我们将这些赋有具体管理职能的机构,称为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它们分别对各级各类的教育事业(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等)的组织和实施实行行政管理,提供一般的保障(教育人事、教育事业财务、教育规划等方面的管理服务)。

2 两个行政系统内部都有特殊保障机构

从中央到地方的教育主管部门均有主管民族地区教育的司、处、科等特殊保障机构,与教育一般保障管理机构的司、处、科并列。前者作为综合的管理部门,后者则是赋有具体的管理职能的部门。

从中央到地方的民族事务主管部门,都设置了赋有教育管理职能的司、处、科作为特殊的保障机构,具体地配合教育主管部门综合地管理全国或各自辖区内的民族地区教育事业。

这种设置的方式,说明中国政府对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在主观愿望上是很好的组织设计,目的是通过“双重特殊保障”机制,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相关精神在民族地区教育领域真正落到实处。建国之后一段时期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超常规发展,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得到的种种实惠,在相当大程度上是这个机制成功运转的结果。

3 现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1)教育主管部门中特殊保障机制功能的模糊性。在这个机制中,综合的特殊保障机构与专业的组织、实施机构,在职能与管理对象方面是交叉的。专业的组织、实施机构的职能与管理对象是明确的。而综合的特殊保障机构的职能与管理对象是模糊的。在一些自治区对民族教育处职能的规定中,非专门的表述、不确切的字眼如“会同”、“协调制订”、“统筹规划并指导”、“参与指导”等比比皆是。对此类表述如没有具体实施细则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对其确切的职能、职责很难把握。一些自治区的教育厅甚至没有对民族教育处的职能作出明确的文字规定。这种情况显然已不能很好适应当前实行市场经济和管理法治化的要求。

(2)民委系统特殊保障机制功能的弱化倾向。赵丽华博士论述了自治区级民委职能的缺陷:“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其他职能机构在管理民族事务方面存在交叉、重叠的职能,具体表现在民族教育、民族文化、民族体育、民族经济等方面。因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与自治区政府的其他职能机构都是管理民族事务的职能机构。”其结果是“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职能被分化、弱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因其具有的自治权而成为管理自治区民族事务的综合管理主体。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自治区民委是小民委,自治区政府是一个大民委’……导致自治区民委只剩下‘宣传、教育、协调’的综合职能,并处于‘大到无所不管,小到无事可做’的窘况”。即便是综合性的职能也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由于自治区民委与其所协调的职能部门是平级机构,同时,自治区民委已经停止实行委员制,因此,在实际行使协调职能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阻力,影响其协调职能的充分发挥”。

这些论述是就整个自治区民委的职能而言的,自然包括了对教育方面的管理职能。这个分析有一定代表性,国内民族地区的一些研究者也持有类似的观点,其价值在于说明了一个普遍的事实。

二、完善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的实施机制的对策

完善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的实施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下面仅就这个机制的主要部分及其主要关系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理顺民族地区地方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能

1 理顺两个行政系统管理职能的关系。如何谓之“顺”?根据国务院对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职责规定,笔者认为,就大的方面而言,教育主管部门属于教育的组织、实施的行政管理机构,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属于教育的特殊保障机构。二者关系如下: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包括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在内的全国教育的行政管理。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对民族地区教育在涉及民族问题方面的监督指导。就整个教育事业而言,这两个行政系统的管理是交叉的,即同一教育机构或同一教育活动,在不同的方面接受两个行政系统的领导或管理。但二者的分工有所侧重。前者管理学校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的贯彻情况,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以及检查评估教育与教学的质量等;后者则关心民族政策的贯彻,提供或帮助解决教育的经费问题,以及为民族地区教育事业输送干部等。

以对民族学院(大学)的管理为例,民族学院的干部培训部分更多地应接受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而它的学历教育的系(科)的专业业务工作就应更多地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更多地关心民族学院师生的待遇、民族政策的落实、为民族地区建设和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与繁荣服务的问题等,而教育主管部门则更多地关心其教育和教学质量以及与之相关的教师的专业技术进修、职称的评定和晋升问题等。对民族地区普通中小学的管理亦同此理。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更多地关心民族团结、师生待遇、地方对学校的支持等教育的外部关系问题,以及涉及到教学用语等一类特殊的问题;而教育主管部门则更多地过问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国家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招生和考试的业务等。

以上分析的只是有关学校教育的情况,在教育事业的其他方面亦同此理。

因此,两个行政系统对民族地区教育的管理功能可以做这样大致的划分: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主要起保证和监督作用,而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起组织和实施作用。前者对教育活动中是否落实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是否采取了有利于少数民族的特殊措施等进行监督,并协调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对教育予以支持,保证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后者则主要保证教育方针与政策的贯彻,组织和实施教育活动,使教育机构有效地运转和切实提高教育的质量。

2 理顺教育主管部门内部的管理职能。在教育主管部门内部,“组织、实施管理机构”与“特殊保障机构”一般关系的原则,与上述两大行政系统之闻的关系原则基本一致,亦即按照“监督、保证”和“组织、实施”两类不同的功能做更细的分解。例如主管民族地区教育的司、处、科分别与管理高等教育、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等职能的司、处、科,管理财务、规划、基本建设的司、处、科等并列。前者属于“综合部门”,它们在不同的层次和规模上对民族地区教育进行保证与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支配民族地区教育的专项经费、处理与民族有关的特殊问题;而后者则属于“职能部门”,它们在不同的层次和规模上进行着教育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对前者来说,因其是教育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它的监督和保证作用应该比外部的监督和保证作用更加专业、更加具体、更加及时。它不仅是对结果的监督,也可以是与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过程的同步的实时监督和保证。

(二)确保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能的到位

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管理责任是不言而喻的。在实践中,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教育管理职能是否真正到位。

1 树立正确的管理观念。

(1)处理好主导与配合的关系。政府的管理对象——国家和社会,是以整体的形态存在的。为了管理上的方便,人们依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将其区分为不同的领域(如分为不同的行业或产业),相应地建立了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这些领域,就其主体或核心的部分而言是明确而清晰的,但边沿地带却是交叉的。相应地政府的各个部门就其核心的职责或职权来说是清晰明确的,但不同的部门的职能边界之间也是交叉或模糊的。只能尽量地使之清晰明确,绝对的清晰或明确是永远办不到的。即使人为地加以法定,也很难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因为世界是发展的,社会的实践永远走在法律法规的前面。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存在某种程度的交叉、一个领域的行政管理涉及到不同的政府部门等情形不可避免,也是正常的和必要的,舍此政府就不可能对国家和社会实施有效的管理。此外,政府除了设置针对特定的行业或产业的专门部门外,还设置了一些不针对特定的行业或产业的综合部门。这类综合部门主管某一项事业,这些事业虽然构成了特定的管理领域,但并非与特定的行业或产业相联系,民委行政系统就是这样一个综合部门。民族事务并不与特定的行业或产业相联系,甚至不与特定的区域相联系(非民族地区同样存在民族事务的管理)。教育主管部门与民委行政系统都是政府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在各自主管的领域居主导的地位,在其非主管的领域则居于配合的地位。就民族地区教育管理而言,教育主管部门居于主导的地位,而民委的行政系统居于配合的地位。配合管理也是一种职权,也必须工作到位。

(2)完整地看待管理权的概念。政府是一个完整的行政管理体系。所谓“完整”,根据管理的封闭原理,指任一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自如地吸收、加工和作功。相应地一个管理系统可以分解为指挥中心、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和反馈机构等。政府的有关部门除了按照管理对象而设置之外,还可以按照管理回路中的功能区分来划分。这在广义的政府领域中表现得最为清晰,如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我国的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划分亦属此列。在狭义的政府领域中,部门的职责也有按管理功能划分的情况,典型的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统计部门等,均不针对特定的具体的行业或产业。所以并非只有指挥、执行或直接经营等才是行政管理。必须树立起这样的观念:要保证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的有效运转,所有这些行政管理职能都是必需的。不能把行使指挥、执行、直接的经营等职能视为有实权,而将行使其他的职能视为无实权、虚软。一般说来专门的部门多行使指挥、执行、直接的经营等职能,而综合的部门多行使决策、协调、支持、配合、保证、咨询、教育等职能。

有论者撰文指出:“民委是干什么的?只是‘配合’、‘参与’、‘协助’吗?在法制社会里,如果继续下去的话,民委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民委工作虽然参与面很大,但权力非常有限,从目前情况来看作用也非常有限。尤其在民族自治地方,由于政府本身充当了‘大民委’的角色,因而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民委处于‘配合’、‘参与’、‘协调’的职能要求,只能在‘虚’而‘杂’的工作环境当中徘徊。”这种观点目前有相当的代表性,是没有完整地看待管理权的典型表现。我们认为,民委的教育管理职能总是处于配合、支持、监督地位,是完全符合管理原理的。同理也可以推及民委的其他管理职能(如经济管理职能、文化管理职能等)。如果对诸多领域的行政管理,民委都要行使全面的管理权,则民委将会成为“准国务院”、“准省(自治区)政府”等,从而使中国政府体系二元化。这从根本上不符合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会造成行政管理方面更大的混乱。

2 转变组织职能

(1)实现民委教育行政管理的职能化。民委系统在教育行政管理领域的职能是支持、监督、配合、反馈等。所谓职能化,就是这些职能不能停留在一种“权力宣言”的形式,应当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加以明确,授予行政权力,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等等。相关的法规必须有实施细则,具有可操作性,并形成一定的工作流程。对民族地区教育的管理,许多民族地区的民委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如对少数民族适龄儿童的升学率、辍学率的关注,对民族学校建设的关注等。这些关注通过调查研究、信息反馈、支持配合、批评督促、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达到管理的目的。只是还没有形成规范化的工作流程,没有完全实现行政管理的职能化。

(2)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实现职能化。支持、监督、配合、反馈、教育、宣传等行政管理职能同样需要依法而行,其法律责任同样可以分解到各级民委的组织机构和各个工作岗位,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方式实现职能化。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不同,不同法律地位的行为主体其职能作用也各有特点。以监督职能为例,有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等。民委的监督作为行政监督,在政府内部进行沟通,具有渠道畅通、便捷、信息失真小等特点,具有其他形式的监督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民委的监督从民族政策的角度进行,具有民族事务、民族政策方面的专业性,具有其自身特定的优势。作为民族问题,民委本身可以在民族法规方面实施行政执法。通过建立和完善民委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切实地实行,许多教育方面的问题可以及时被发现并得到解决。

3 变革组织机构

建议恢复自治区级民委的委员制。国家民委目前实行委员制,除专职委员外还有兼职委员单位,包括了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等20多个部门。国务院对各兼职委员单位规定有明确具体的职责,各兼职委员单位指派专人作为兼职委员。自治区级的民委宜建立与国家民委相应的组织制度安排。这个建议是根据管理学的原理、结合地方民委组织机构的工作特点提出的。

以决策的方式区分,领导体制有两种形式:委员制与一长制。两种体制的特点不同,不同的组织机构应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领导体制。

委员制是集体领导制。它的特点是通过会议来进行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没有决策权,许多事情要开会才能作出决定。一长制的特点是责任制和内行领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定的人对所管的一定的工作完全负责。”一长制的优点是权力集中,责任分明,行动迅速,效率较高,强调责任制和内行领导。缺点是个人的智慧才能和经验毕竟有限,考虑问题难免不周,如果主要决策人选择不当,就有可能导致滥用职权,贻误工作。委员制的优点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考虑问题比较周详,可避免个人专权;缺点是权力分散,责任不明,行动迟缓,效率较低,有时因意见分歧,往往使问题一拖再拖,贻误工作。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篇(6)

高校继续教育的管理模式是影响一所大学继续教育办学水平高低及发展前景好坏的关键因素。纵观我国高校继续教育发展的历史,多数高校继续教育管理的组织结构始终遵循直线职能制结构。随着继续教育市场化和信息化,以往单一的直线职能制结构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和时代的需求,迫切地需要变革与创新。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赫伯特·西蒙曾经说过,“有效地开发社会资源的第一个条件是有效的组织结构”。

一、矩阵组织结构的基本特征

结构,原本是生物学和建筑学中的概念,是指一个系统中,其构成诸要素之间的排列组合形式。美国著名的管理学家卡斯特和罗森茨韦克指出:“我们可以把结构看作是一个组织内各构成部分或各个部分之间所确定的关系的形式。”[1]组织结构就是组织内部各个有机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联系方式或形式。组织结构设计就是规划或设计组织的各个要素和部门,并如何把这些要素和部门有机地联结起来,使组织中各个部门和单位有机地协调运作。组织结构大致有6种:直线制组织结构、职能式组织结构、直线-职能结构、事业部制组织结构、分权组织结构、矩阵组织。在这6种组织结构中,矩阵结构最近在国内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成为了热点。管理者已经开始认识到组织必须充满活力,也就是说组织必须具有适应环境变化要求的快速重组的能力。矩阵型组织无疑就是这种充满活力的组织。

矩阵型组织结构是由纵横两套管理系统组成的矩形组织结构,一套是纵向的职能管理系统,另一套是为了完成某项任务而组成的横向项目系统,横向和纵向的职权具有平衡性。[2]矩阵式结构作为一种组织结构其取名借用了数学的矩阵概念,矩阵组织结构既包含纵向管理,又包含横向管理,纵列与横行交叉,犹如矩阵。矩阵组织结构又称规划-目标结构,是把按职能划分的部门和按产品(项目、服务等)划分的部门结合起来组成一个矩阵,是同一名员工既同原职能部门保持组织与业务上的联系,又参加产品或项目小组的工作的一种结构。矩阵制组织是为了改进直线职能制横向联系差,缺乏弹性的缺点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形式。矩阵型结构打破了统一指挥的传统原则,有多重指挥线。当组织面临较高不确定性,组织目标需要同时反映多项需求时,矩阵型结构应该是一种理想的组织形式。它的特点表现在围绕某项专门任务成立跨职能部门的专门机构上,例如组成一个专门的项目组去从事新产品开发工作,在研究、设计、试验、制造各个不同阶段,由有关部门派人参加,力图做到条块结合,以协调有关部门的活动,保证任务的完成。任务完成后就解散,有关人员回原单位工作。因此,这种组织结构非常适用于横向协作和攻关项目。矩阵式结构最为显著的特征是打破了行政式组织结构中的统一命令概念,矩阵式结构中的成员有两个上司,在由专业职能部门构成的层级链上又叠加了一条横向的命令链。如图所示。

矩阵式结构图

二、高校继续教育管理模式的现状

继续教育是高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继续教育是高校服务社会的具体体现,也是为高校弥补办学经费的重要渠道。因此高校继续的办学模式不能简单移植普通办学的模式。目前,世界范围内的高校继续教育蓬勃开展,我国高校都在继续教育领域开展了广泛的探索,多数高校主要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两种管理模式:一是以行政管理为主导的管理模式,二是以办学为主导的管理模式。[3]这两种模式基本上都是单一的直线职能制结构,校业务部门居于组织机构的中心地位,继续教育机构为职能机关。这种组织结构存在的不足是:职能机关缺乏对市场敏感的反应机制,难以及时了解继续教育市场的需求及发展变化的趋势,难以对继续教育的发展做出准确的定位和从战略上进行规划;校内可用于继续教育各类资源没能得到有效整合,继续教育的办学效率与效果受到限制;继续教育的管理权高度集中于学校顶层,基层组织缺乏必要的权力,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削弱了竞争力,缺乏工作的主动性与热情,难以对市场需要做出及时反应,不利于开拓创新。随着高校继续教育市场化、信息化的加强,继续教育规模不断扩大,传统的直线型组织结构模式已难以适应高校继续教育管理上的需要,矩阵式组织结构越来越受到高校的重视并得以研究应用。

三、基于矩阵组织结构理论的高校继续教育组织结构的创新

高校继续教育的矩阵型组织结构是原有单一的直线职能制结构的变革,具体来说可设置多个继续项目管理部门,每个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一个或几个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项目管理部门对外以学校在该项目上的代表身份负责联系工作,处理问题和协调关系,对内则控制项目总目标,收集和汇总有关项目的信息,协调各工作部门的关系。

1、矩阵式组织结构设计

矩阵型教育管理组织结构是行政职能与继续教育项目的有机结合。继续教育管理组织结构中除了按照分化序列设置的纵向等级的职能结构,校—院(系)—业务部门外,还应该有按照继续教育项目的关联性,设置横向联合的适合项目实施管理组织结构形式,包括按区域、行业、层次等划分的项目管理机构部作为补充。纵向为学校行政导向,由学校行政实施业务管理。横向为继续教育项目导向,按项目实行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实施管理,以解决继续教育项目的市场调查与预测,设计、开发培训项目,协调课程师资、教学场所、服务等实际问题为目的。

2、矩阵式组织结构的优点

(1)有利于加强责任感。继续教育项目管理人员对于项目管理任务都有明确的分工,同时有专门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各方面工作负全责,督促项目管理人员更有效率地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学校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和横向沟通交流。通过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和信息交流,可以有效的克服职能部门之间相互脱节的弱点,增强职能人员直接参与项目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矩阵主管和项目人员共同组织项目实施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

(2)有利于加强竞争力。高校继续教育面临着竞争的压力。按行业、区域、层次、学科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提高了项目的针对性,有利于项目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继续教育市场的需求,适时开发出能够满足顾客需求的培训项目,缩短继续教育项目的设计、开发时间,并采用有效的营销策略与手段,提高高校继续教育项目的竞争力。

(3)有利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多数高校继续教育的教学科研活动是依靠普通本科、研究生教育教学资源进行的,自身不具备独立开展教学的师资、场所和设施,建立以矩阵型的项目管理机构,发挥不同部门人员的各自优势,整合各类资源,提高高校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为继续教育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3、矩阵式学科组织结构的控制保障

矩阵组织结构的不足之处存在双重领导,项目部门与职能部门为争取有限的资源有可能产生冲突和矛盾,协调处理这些矛盾必然要牵扯管理者更多的精力,并付出更多的组织成本。如果处理不当,必然会导致组织结构紊乱,管理体制失调等。因此,为了避免这些矛盾的发生,明确机构(人员)的职责范围、权限与责任、合理授权是建立矩阵组织结构的核心工作。

(1)明确职责。在矩阵型组织中,项目组织(或项目负责人)是继续教育机构与学习者之间的媒介,其职责是确定培训项目、制定预算,协调资源等问题,同时组建项目团队,以实现项目目标,使学习者满意。因此,必须做好工作分解结构,制定计划及预算,为相关职能部门划分具体工作任务,并监控项目有关部门执行情况,确保项目目标完成。职能部门的职责是决定如何完成好项目负责人分配给本部门的任务,并确定每项任务由谁负责。组织结构中每个业务部门(教学、后勤、财务)负责人要在具体业务上指导和领导项目中的本部门工作人员,同时有责任确保该部门承担的所有任务都能在规定时间和预算范围内完成,且满足项目的质量要求。

(2)合理授权。建立有效的授权体系对于顺利实施多项目管理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高校的高层管理者或机构在对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详细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授权的原则制定授权的标准。通过充分有效的授权,项目成员就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方法来实现项目目标。项目负责人与部门主管对项目成员授权要根据项目目标及工作分解结构内容进行授权,做到职责与权限匹配。例如对各个项目的营销负责人与教学负责人应赋予不同的权限。要根据项目成员的情况授权。不同的项目成员有不同的能力及知识水平,对于那些能力强、经验丰富的项目成员,可赋予足够的权限,使其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反之,对知识水平及经验相对欠缺的成员,授权力度则相应减小。

(3)协调与控制。当项目与职能(业务)两个组织的冲突难以解决时,学校高层管理者则必须加以协调并进行决策。高层管理者作为继续教育机构的直接领导,在矩阵组织中的角色十分重要。当出现冲突或推诿扯皮时,高层管理者所作决定的重要性就更加明显。项目组织与职能部门之间的冲突种类较多,不可能事事均需高层管理者出面进行裁决,这里必须有一个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这里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应该是一个项目的综合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该是项目综合管理部门的成员并直接接受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学校综合管理部门职责主要有:第一,制定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搜集与整理继续项目管理的经验与教训,为继续教育的设计与开发提供咨询,以及创建适用的继续教育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第二,适时开展继续教育项目管理人员培训和绩效评价,为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提供具体的支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适合的项目负责人,甚至对不合格(或不适合某个项目)的项目经理进行调整。第三,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代表主管项目的高层管理者行使其日常管理权利。项目管理部门既是项目经理的领导机构,也是职能(业务)部门或经理的业务指导部门,要科学地缓解与仲裁项目组织与职能(业务)部门间的冲突,要跟踪分析各种问题,为主管项目的高层管理者最终仲裁提供依据。

四、结语

随着高校继续教育市场化、信息化的加强,继续教育规模不断扩大,传统的直线型组织结构模式已难以适应高校继续教育管理上的需要,科学、合理地采用和设计矩阵式组织结构能够更好地取代以往单一的直线职能制结构,推动高校继续教育事业走上可持续的良性发展轨道。

【参考文献】

[1]F·E·卡斯特,J·E·罗森茨韦克.组织与管理——系统方法与权变方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7.

[2]周三多.管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8.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篇(7)

医务人员兼职执业常被冠以“走穴”、“院外执业”或“院外行医”、“兼职”等名词见诸各类媒体,更为平民百姓广泛议论,或是或非,皆见其辞。

医务人员兼职执业之所以成为社会性的争议话题,有其深层次的原因。首先,长久以来人们热切希望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医疗资源相对匮乏,医疗技术相对落后,患者对优秀医务人员的渴求尤为突出。兼职医务人员去这些地区执业不仅能够促进医疗技术的交流与创新,提高当地医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而且能够带动医疗资源重新分配,缓和医患供求矛盾,患者就近即可得到优质医疗服务,不必千里迢迢求医寻药,有效降低就医成本。其次,最近几年医疗行业的不正之风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关注焦点,有关处方回扣、手术红包、住院提成、虚高药价等各种报道时有耳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医务人员兼职执业的正确认识,尤其是当兼职医务人员因故发生医疗纠纷时,更让许多人对它心存疑虑,甚至全面否定。最后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我国正值社会变形期,经济政治改革不断深化,医疗领域也处于体制改革的探索阶段,医务人员兼职执业作为一个具有社会影响的行业问题,现行卫生法律法规缺乏详细规定,然若为其制定具体管理规范,则必然涉及多个部门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如《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税务政策、物价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所以难度颇大。

2000年卫生部、人事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强调“改革卫生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实行聘用制,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与被聘人员的责、权、利,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聘用部分兼职技术骨干。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工作的特点,制定兼职管理规定,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

笔者认为该《意见》意义重大,是促进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指导性规范文件,同时也为未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其中明确提出“聘用合同”和“兼职”的概念,实际上涵盖了医务人员执业选择的所有可能。我们应该针对兼职执业问题研究制定具体管理规范,继续推动《意见》的贯彻实施。

本文作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医务人员兼职执业进行法律探讨,寻求现行法律框架内的可行性解决方案:1,医务人员兼职执业法律属性;2,管理规范的关键问题;3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 医务人员兼职执业法律属性

1.兼职执业的法律性质属于劳务合同

兼职执业是指医务人员以个人名义与发出邀请的医疗机构之间订立合同,约定受邀医务人员在特定时间内为发邀医疗机构提供特定诊疗服务并获得报酬的法律行为。就其法律属性而言,医务人员兼职执业应该是劳务合 同。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没有把劳务合同列入有名合同,《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也没有详细涉及,但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动服务为标的合同类型,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兼职执业劳务合同的合同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兼职医务人员个人和发邀医疗机构。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师和护士;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各种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合同的内容是接受邀请的医务人员在特定时间内为发邀医疗机构的患者提供特定诊疗服务,发邀医疗机构支付兼职医务人员劳务报酬。

2. 兼职执业不同于专职执业的劳动合同

目前医疗机构实行的聘用合同,其法律性质属于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医务人员因与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而取得专职执业工作,享受专职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体到医疗行业,医务人员根据医疗机构的要求和安排,为其接收的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医疗机构则为医务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支付工资、负责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二者之间形成的就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第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人事关系依附之所在。人事关系是指行政介绍、工资介绍和党团组织介绍的总称,包含人员身份、职称、政审、工资记载、行政关系、职务任免、奖惩、党团组织关系等;劳务合同不能对此约定。第二,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关系则不需要。第三,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调整,有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支付的限制;劳务关系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调整,则没有上述限制;第四,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先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务争议可以直接诉诸法院

3. 兼职执业不同于院外会诊

院外会诊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卫生部1982年颁布实施的《医院工作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中,“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应邀医院应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前往会诊。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从此概念的形式要件和实际内容上看,院外会诊的法律性质也属于劳务合同,但其合同主体是发邀医疗机构和应邀医疗机构,而不是受指派前往会诊的医务人员个人。参加院外会诊的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属于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这是其与兼职执业的最根本区别。

4. 兼职执业不同于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或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私自开展诊疗活动,或者医疗机构没有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我国关于非法行医的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和完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刑法》都有具体规定。非法行医是严重违法行为,其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违法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兼职执业医务人员应当谨慎审查发出邀请医疗机构的营业资质,以免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二、 制定管理规范的关键问题

医疗行业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对医务人员兼职执业进行规范管理,涉及到广大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本文作者主张把“积极鼓励,渐进推广,有效管理”作为制定管理规范的原则,可以先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制定部门规章或暂行规定,做出指导性意见,再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情况细化成内部制度。

为了保证管理规范有利于促进医务人员兼职执业的有效管理,保护患者、兼职医务人员、发邀医疗机构、应邀医疗机构的合法权利,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确立“积极鼓励,渐进推广,有效管理”的原则

医务人员兼职执业问题突出,缘于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无论是疑难复杂疾病诊治,还是医疗技术协作和交流,或者是患者选择医生的特殊需求,都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所以兼职执业是医疗行业人事制度改革必然涉及的问题。

管理规范既要顺应社会需求,又要兼顾社会总体发展水平和具体国情,要渐进发展。由于我国医疗卫生资源和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尚有差距,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也不相同,特别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产权机构、经营模式、管理方法以及文化传统等方面独具特点,现阶段不能冒进效仿西方的医师执业制度,全面放开。

2.创建兼职执业的许可制度

虽然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任何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都有权利兼职执业,成为劳务合同的一方主体,但由于合同内容的特殊性以及医务人员的职业要求,管理规范应当做出适当资格限制。

实践中,并非所有医务人员都能胜任兼职执业,管理规范可以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创立兼职执业的许可制度。认定资格的依据标准可以包括:医务人员学历、技术职称、身体条件、本职工作表现、时间安排、院内院外的民主评议、奖惩记录等。符合兼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发给统一印制的“兼职执业许可证”。

此制度可以视为将来全面放开的一个过渡。

3. 发邀医疗机构建立申请审批制

鉴于发邀医疗机构是劳务合同的合同主体和责任主体,也是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最终承担着,发邀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如医务处、业务院长等)应当对劳务合同的订立进行谨慎审查和批示,程序上应当采用“申请审批制”,以降低或避免合同风险。

相关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注明申请事项和理由并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交由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示。

4. 兼职医务人员所属医疗机构建立登记备案制

兼职执业的法律属性决定医务人员本人既是劳务合同的合同主体又是责任主体,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由于兼职医务人员实施的不是职务行为,与其注册所属医疗机构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所属医疗机构不宜干涉医务人员的民事权利,不能强迫兼职医务人员事先接受院内的审查批示。但是基于对本单位员工的行政管理,所属医疗机构应当采用“登记备案制”,以便了解兼职医务人员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的分配状况,首先保证本职工作的完成质量。

5. 发邀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签订医疗服务合同

兼职医务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不是发邀医疗机构的常规业务,为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目的,签约备忘,应邀医务人员的简介,疾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收费标准和方式(因涉及协议收费,应与物价部门、税务部门协调;不能混同于常规收费),争议解决途径等。

6. 兼职医务人员与发邀医疗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资质的确认,兼职医务人员工作的内容、地点、时间,服务质量标准,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方式,违约条款,侵权责任的分担方式(虽有法定条文,也有约定之必要)等。

三、 法律责任的承担

医务人员兼职执业作为医疗行业的典型劳务合同,具备《合同法》所规定的全部法律特征,但由于它以特定诊疗服务为标的,且合同履行必然涉及第三方自然人-患者,所以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要比一般经济合同复杂,常常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由于兼职医务人员要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兼职执业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自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他(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行为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医务人员在完成本院本职工作或院外会诊工作时出现过失,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则一般不直接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下医疗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的责任主体不是履行职务行为的医务人员本人,而是其注册所属的医疗机构。

参考文献:

韩世远,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篇(8)

开展机构编制评估,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环节,有利于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为切实做好政府部门机构编制评估工作,区编办认真研究,提前谋划,确保检查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向区领导汇报,按照要求,抽调人员组成检查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和要求。制定下发文件,明确此次检查评估的目的、对象、内容、方法、步骤及要求,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把握重点,做好准备工作。评估工作涵盖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运行等情况。实地评估前,组织检查组成员认真学习《山东省政府部门机构编制评估办法》,认真收集整理被评估部门的机构编制批文和相关业务材料,特别是对部门主要职责和责任情况进行梳理,为开展检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严格程序,确保检查效果。根据评估方法和程序,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先后对区环保局、区农发局(挂区水务局牌子)、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安监局5家单位进行了实地评估。通过听取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核对机构编制管理证、开展社会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了解被评估部门的机构编制配置及执行情况,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落实改进措施,确保检查效果落实到位。

二、检查情况

各部门严格按照检查评估内容进行自查,认真贯彻执行“三定”规定,基本实现了机构按规定设置执行到位、人员配备到位、职能调整到位、职责履行到位、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关系协调理顺到位、人员和编制的严控到位。总体来看,5部门机构编制配置及执行情况良好。

(一)按照“三定”方案,职责调整落实到位。5部门新“三定”规定中明确取消的职责共4项,划出的职责共1项,划入的职责共1项,新增的职责共3项,加强和强化的职责共8项。5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全面梳理部门职能,及时进行职责调整,将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认定,将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职责划出部门职责,有效促进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有效避免了职责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及职能配置盲区,有力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

(二)职责关系明确,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对于涉及部门职责交叉的事项,各部门按照“三定”规定,坚持“归口管理、上下衔接、权责一致、利于工作”的原则,注重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建立相互协调配合机制,努力形成相关部门之间责任明确、有权有责、权责对等、部门协调、运转顺畅的工作格局。做到一个事项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各部门协调配合。

(三)职责履行充分,服务民生效果明显。在职责履行方面,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三定”规定,坚持全面履职、科学履责,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在本行业均取得了较好的业绩。一是确保履职有据。及时将“三定”方案中明确的保留、取消、划入、划出、增加、加强等职责迅速调整到位;二是落实履职责任。按要求调整内设机构工作职能,制定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调整相关人员任职,细化职责分工,明确岗位职责。三是跟进履职考核。将部门职责纳入单位年度科学发展观考核,强化跟踪督查,促进全面履职,保证履职成效。从4部门履职的总体情况和成效来看,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得到了加强,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得到了强化,部门履职更加服务民生。如:区农发局(挂区水务局牌子)强化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配置、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及加强水生态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的职责,每年以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为契机,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强化人民群众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同时结合“12345”热线问题处理,每年处理举报问题180件次,查出封闭违法取水的自备井100眼以上,强化了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

(四)机构编制控制严格,行政效能和管理水平提升。对“三定”规定的执行,5部门普遍较为重视,机构编制法规意识较强,管理规范,控制严格。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机构编制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市编委、市编办的机构编制决定事项,注意把严格执行“三定”规定、规范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作为依法行政的源头性工作来抓。对“三定”规定明确的机构数、编制数和领导职数,能严格控制。对涉及职能、机构编制等事项的调整变化,做到充分研究,按规定程序报批。5部门中除少数部门由于政策性人员安置等特殊因素造成人员超编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均按规定严格执行,没有出现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等情况。机构编制的严格控制带来行政效能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存在问题

(一)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仍不够完善。2010年机构改革以来,各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合理调整部门职责。实际工作中,各部门职责明确,但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协调难度大,配合不够紧密。如区安监局2010年机构改革中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问题,区编办于2013年1月30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济天编办发〔2013〕4号文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一步细化分工,分别由区卫生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总工会4家部门负责。实际工作中,区卫生局这项工作相应职能未能承担,导致区安监局的工作不能有序开展。

(二)评估指标操作性不强。目前评估指标无评分标准,影响了评估的准确性。

(三)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配置不足。各部门普遍存在内部机构设置较少,对应上级多个处室的工作,工作人员均承担着多项工作任务,业务繁重,内设机构及人员配备不足。以区环保局为例,内设科室为4个,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规划财务科、环境管理科,行政编制11人。环保局大部分业务职能由环境管理科承担,该科室对应市局8个行政处室(科级标准处、总量处、环评处、污防处、生态处、应急处、水处、计财处)和1个事业单位(评估中心),科室人员均承担着多项工作任务。现有内设科室以及行政编制数很难适应日益增加的环保工作职责。

(四)评估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目前,评估工作人员仅限于编办工作人员,相对于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这一项全新的工作,编办工作人员的机构编制管理专业应用能力明显不足。

四、工作建议

(一)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增强监管力度。建议增加相关内设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切实增强各部门工作的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篇(9)

一、主要做法

(一)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组织合力。市委及时成立了由市委书记担任组长的机构改革协调小组。严格按照市委动员部署要求,严把关键环节及时间节点,研究部署改革任务,明确机构改革期间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机构编制、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运行机制及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报告制度,每周汇报工作进展,每月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市委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提出对策及要求。

(二)摸清改革底数,做好预案统筹。建立机构职责、领导职数、人员编制调整三本台账,形成改革路线图、机构设置图表、改革前后对照表、设置预案情况分析及建议意见等10余项专项支撑材料。按照市县机构改革整体时间节点,采取倒排工期的方式,形成《党政机构改革工作方案》,详实制定具体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严格照图施工。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统筹考虑领导职数核定与编制分配,并逐一拟订出各涉改部门职数编制框架,作为涉改部门班子配备、转隶组建和制定“三定”规定的基本遵循。

(三)抓好动员部署,启动组织实施。根据批复方案,在2019年1月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全面启动机构改革各项组织实施任务,安排部署各涉改部门开展转隶组建、“三定”制定等重点工作,印发《党政机构职数编制框架建议方案》《市级部门机构和人员转隶的实施意见》《事业单位调整工作方案》等10个机构改革一揽子配套文件,确保机构人员迅速到位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各涉改部门开展机构组建、人员转隶、“三定”制定等培训工作,成立3个联络组,分别负责指导联系各涉改部门,收集涉改部门在组织实施阶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认真研究、及时反馈。

二、工作成效

(一)机构设置更加高效。一是严格刚性约束,严格对标对表市级统筹全市机构设置,未在限额外设立机构。全面清理自设机构,撤销自设机构10个,整合调整职能职责30余项,并纳入台账统一管理;规范管理挂牌机构和派出机构,从严从紧加挂机构牌子数量,较改革前减少挂牌机构8个,根除挂牌机构实体化和“事业局”,精简整合政府派出机构3个,职责分别由部分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加大内设机构综合设置力度,统一规范内设机构规格和名称,整合归并的党政机构综合性内设机构合并为一套,综合性内设机构不超过内设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业务机构根据工作内在联系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进一步调整规范事业单位,逐步调整涉及“委、办、局”名称的事业单位和撤销无公益职责事业单位。二是突出因地制宜,紧扣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心,凸显全市经济社会特点,因地制宜统筹设置党政机构15个,并完善职能职责配置,切实满足推动我市重点工作的机构设置需求。比如:在推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同时,进一步统筹文明城市建设管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以及加强城市建设工作,设立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委工作机关。

(二)权责划分更加清晰。一是理顺部门事权关系,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要求,严格对应市级部门,明确市级部门职责划转,明晰权责边界,并作为“三定”规定制定的基本遵循,切实防止部门间推诿扯皮、互相打架。同步开展事业单位职能清理,为下一步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做好准备。二是完善基层管理体制,制定《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镇机构设置的实施方案》(送审稿),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镇街,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满足镇街工作特点和便民服务需要。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篇(10)

第一、公司决策层为总经理办公会、在总经理这下设置总经理助理2名,协助总经理管理产品项目和工程技术两条业务主线。

第二、公司共有综合部、财务部、研发中心、市场营销部、项目管理部、工程部六个部门组成。

第三、各部门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各自制定工作计划并上报总经理。

二、公司组织结构调整的原因

(一)外在因素

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公司在今年将完成重组调整,提升为XXX的一级子公司。为公司重组后的战略发展提供基本保障,为战略合作项目的开展搭建更高的平台,以及确保公司的管理体系与总部的上市公司规范化管理体系保持一致,公司拟通过一系列举之有效的措施,实现对组织结构的调整优化,进而提升公司的整体管理决策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希望借此次组织机构调整的契机,推进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市场、统一开发体系改革,通过一系列深度人才引进和培养战略的实施,促进高素质人才的集聚,把公司打造成为以高端规划管理、高新研发技术、高素质人才队伍为标志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内在因素

根据以上公司组织结构现状,可以看出当前的公司的组织结构存 在以下不足:

1、缺乏完善的战略规划和计划机制。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管 理的主要职能,在当前的组织设置中没有得到体现。缺少专门的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缺少综合的计划保证体系。

2、各职能部门各自开展业务,缺乏综合的计划和协调部门,没有形成统一的面向客户服务体系。

3、公司没有专门的信息机构,信息量十分有限。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持,使决策缺乏充分的分析论证,极易造成各级决策者决策的片面化。

4、对营销的重视不够。目前的市场营销部只承担部分销售职能,营销规划、营销策略、营销管理等职能都欠缺。这种局面形成的原因是观念上对营销的忽视,而最直接的原因是没有组织保障,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人才队伍。

5、部门设置、职能分工存在不明确、不合理现象。由于各部门的职责和范围没有透明化,出现部门职能重叠的情况。以招聘面试为例,本应属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范畴,应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面试,但公司现状是各部门都有自主约见面试的现象。

通过系统的组织结构调整措施,可以从根本上改进以上弊端和不足,促使公司在科学的现代企业结构体系基础上健康发展。

三、公司组织结构调整方向 经过研究讨论,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公司的组织机构:

1、建立战略型管理模式,完善公司管理组织结构(经营发展部)。

2、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强化相关业务单元的管理,形成战略业务单元(虚拟现实研究中心)。

3、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公司目前处于以市场为导向的发展阶段,市场研究、市场策划、企业推广是很重要的。

4、重视人才战略,实现组织结构优化与人力资源结构优化相结合(人力资源部)。

5、业务系统建设与信息系统建设相结合。通过收集、分析、评价、统计与产品技术相关联信息,广泛沉淀积累丰富的行业经验,又在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新的探索。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方案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领导,负责贯彻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 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2名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块和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两大模块,由3名总经理助理分管公司的综合管理、产品项目管理、技术服务管理三大职能模块。

部门职责划分:

(一)经营发展部

1、职责:

(1)研究和制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营销策略;

(2)将以上职责范畴内各项具体计划落实到各部门,责任落实到人;并对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评价。

(3)协助总经理进行各种决策方案的论证、建议及为各种决策提供及时的信息支持。

(4)建立市场信息系统平台,提供完整的产品技术与客户信息库。

(5)作为公司与总部联系沟通的对口部门。

2、人员规模:10-12人

(二)人力资源部

1、职责:

(1)了解公司人力资源总体状况,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总体规划和各项子计划。

(2)优化公司的人才结构,对存在的不合理人才结构的原因进行 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3)制定公司的激励制度并指导各部门执行、配合各部门进行考 核。

(4)制定公司的薪酬福利制度,并根据实施动态优化管理。

(5)人力资源支出预算编制、成本控制。

(6)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公司人事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2、人员规模:3人。

(三)财务部

1、职责:

(1)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制定相应的财务规划。

(2)及时、准确地汇总公司的各种财务信息、编制公司财务报表。

(3)制定公司及各部门年度预算草案,确保年度内的资金使用平衡。

(4)控制各职能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5)定期向决策层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6)了解总部投资动态、及时为公司的投融资及相关业务提供信息。

(7)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监控资金运行情况。

2、人员规模:3人。

(四)综合部

1、职责:

(1)负责公司综合行政管理、保密管理、基建管理和战略合作项目工作的开展等。

(2)负责相关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

(3)协助总经理处理各种日常事务。

2、人员规模:10人。

(五)研发部

1、职责:

(1)负责公司的产品项目研发工作。

2、人员规模20-25人。

(六)工程部

1、职责:负责公司技术服务业务。

2、人员规模:20-25人。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方案的实施

1、成立组织机构调整专项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整个调整过程的工作。调整工作以尽量不影响公司正常的业务工作为前提。

2、小组了解公司组织结构现状,收集信息。组织调整前与调整后对应的相关领导干部开会研究调整的步骤和具体安排计划,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总经理批准。

3、执行组织结构调整安排计划,跟进相关后续事宜。

公司组织机构范文二二: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方案(2290字)

一、指导思想

为实现总公司下达的经营目标,优化管理流程、推进功能组合,以规范机构设置、强化管理职能、提高办事效率为重点,建立规范有序、管理科学、运转协调、以人为本,符合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组织机构。

二、设置原则

坚持高效、简洁、有序的原则;坚持适应公司体制改革的原则;坚持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

三、部门设置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内设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工程管理部、项目部。

四、部门职责

1、综合办公室职责

1.1负责公司日常行政、后勤保障及办公设施、设备的采购及管理工作。

1.2负责公司行政会议及重要活动的组织与安排,作好会议纪录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与检查工作。

1.3负责起草、印发公司文件。

1.4负责处理总公司、上级党政机关及相关部门发送公司的各种文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1.5负责对外宣传、信息报送、接待和内外协调工作。

1.6负责公司证照年检和变更。

1.7负责公司保密、档案管理、综合治理、信访维稳、普法等工作,指导开展公司各种创建活动。

1.8负责协助总公司工会、团委、妇工委日常工作。

1.9负责公司车辆和司机的管理工作。

1.10根据公司决定提出员工工资、奖金、福利的分配意见。

1.11负责公司劳动人事、劳动合同、劳动保护等工作以及有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1.12负责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

1.13负责拟订员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类培训活动。

1.14负责组织公司员工的招聘、解聘、转岗以及职称的评聘、晋升、考核等工作。

1.15负责拟订修改公司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相关考核工作。

1.16负责落实公司年度土地经营目标。

1.17负责协调好国土、规划及水利部门关系。

1.17负责办理土地报批、办证、抵押等手续。

1.18完成上级相关部门和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财务部职责

2.1负责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家会计、税务相关法规、制度,并根据国家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经营待点制定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组织财务活动。参与制定公司的有关经济政策。

2.2负责编制财务预算工作,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管理,督促各部门完成预算和考核目标任务。

2.3负责资金管理,严格按资金审批流程办理支付业务,合理分配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资金的计划、分析工作,及时向领导汇报公司资金情况。

2.4负责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向公司内、外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等会计信息资料,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2.5负责经营业务账务处理,核对、清理往来账项;负责经营费用的核算与控制。

2.6负责办理纳税登记、变更与注销工作;负责公司各项应交税金的核算、申报、缴纳工作;办理税务发票的购领、缴销等工作。

2.7负责工程款项的支付,代扣税款,项目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的核算与分析,加强项目成本控制,降低开发成本,负责项目往来单位账项的核算与核对,负责项目决算的审查与结算工作。

2.8负责员工工资、奖金、福利费用的审核、支付、成本的分配等核算工作。

2.9负责固定资产的入账,折旧提取工作;负责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

2.10负责办理各项贷款业务的放款与还款手续;审核支付利息,负责财务费用的核算,合理使用贷款资金,降低财务费用。

2.11负责公司管理费用的核算与分析工作;加强管理费用开支的审核与控制,减少不合理的开支,降低管理费用。

2.12负责银行账户及现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各开户银行账户的管理与收付业务;负责现金的保管及收付业务,负责保管银行预留印签,负责保管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

2.13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会计电算化的维护及资料备分工作。

2.14负责审计、税务检查及其他财务检查的接待,加强与审计、税务、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工作的沟通与联系,保持良好的关系。

2.15负责对公司重要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核、监督,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谈判,参与大宗设备的采购、项目工程的招投标评审活动,参与经济合同的签审工作。

2.16负责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工作。

2.1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工程管理部职责

3.1负责审核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设计变更以及图纸外较大金额工程量、隐蔽签证的审核、确认工作。

3.2参与工程项目合同商务谈判、合同修订与签订工作。

3.3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与指导。

3.4指导工程项目的阶段性目标与年度目标,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3.5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全公司年度所有在建项目的工程用款计划。

3.6负责定期组织召开项目调度会,汇总、审核各项目部上报的工程计量单及用款申请,并形成项目进度及用款汇总审核表,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

3.7参与工程预算及工程决算的审核。

3.8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质量的检查与指导。

3.9参加各工程项目的中间验收、并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3.10负责督促和指导各项目办对工程项目的档案收集和管理,并负责竣工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3.11参与组织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并及时做好品牌了解、市场询价等基础性工作。

3.12协助分管领导组建项目办并指导制定各项目办的工作职责。

3.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4、项目部职责

4.1按照公司资金需求计划,落实融资工作;

4.2按照总公司要求,与财务部一起起草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计划并配合总公司搞好年度考核工作;

4.3负责公司开发项目、对外投资、对外招商的前期调研、论证并组织合同、协议的谈判;

4.4负责做好与市政府、发改委及有关金融机构的工作衔接、沟通;

4.5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司组织机构范文三一、部门设置:

办公室、财务部、市场开发部、设计管理部、工程部、成本管理部、招标采购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

二、部门职能:

(一)办公室(3人)

1、公司经营计划管理。

2、人力资源管理。

3、公司行政事务管理。

4、公司文书、合同、档案管理。

(二)财务部(3人)

1、会计核算。

2、财务管理。

3、资金管理。

4、内部审计监督。

(三)市场开发部(3人)

1、组织项目市场调研,编写调研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开发建议。

2、申报立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办理各种行业部门的报建审批手续,申办招投标审批手续、申办施工许可证。

4、配合组织相关专业设计单位进行水电气等综合管网的方案设计。

5、配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和竣工备案手续。

(四)设计管理部(4人)

1、项目规划方案招标和评选工作。

2、协助设计单位和专业技术咨询公司的招标、委托。

3、负责组织项目各项设计工作。

4、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

(五)工程部(3人)

1、监督项目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配合成本管理。

3、组织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和竣工备案手续。

(六)成本管理部(3人)

1、项目开发预算编制及管理。

2、组织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确定最高限价。

3、审核工程进度款。

4、组织工程竣工结算。

5、工程相关合同管理。

(七)招标采购部(3人)

1、组织制定公司的招标采购计划。

2、负责组织工程相关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考察、询价、审核,及谈判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定标。

4、对采购进场的材料按规范进行抽验等工作。

(八)营销策划部(3人)

1、产品定位。

2、营销策划。

3、销售管理。

(九)客户服务部(3人)

1、建立并完善客户档案,组织办理房屋产权证。

2、组织办理交房。

3、客户投诉处理。

三、项目部

1、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施工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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