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23 17:01:57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篇(1)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口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三)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负责人,决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下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违法违规行为及合规风险隐患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合规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钱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合规负责人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合规负责人应当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十八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证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5年以上;

(二)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二十条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务,并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代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协会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要求。

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等活动的子公司,应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选派人员作为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并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充分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合规负责人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

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50%。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不得采取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不利于合规独立性的考核方式。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建议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的考核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对其合规管理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规性的专项考核内容。合规性专项考核占总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协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负责人与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不得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合规报告。年度合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至少进行1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可以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五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合规负责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避免合规风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己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尽职履行审查、监督、检查和报告职责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

(二)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住所地或者经营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可以提高对行业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并可以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强化合规负责人任职监管、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管。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篇(2)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开展项目监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它是为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监理任务而建立起来的基层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其组织结构形式、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通常要遵循一定的规律。

一、项目监理机构的特点

项目监理机构具有其自身的组织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了项目监理机构设置和运行的要求,决定了项目组织协调、沟通和信息管理的要求。

(一)项目监理机构是为了完成项目监理的目标和任务而设立的,所以具有目的性

由于项目各参加者来自不同企业或部门,各自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和权力。它们各自承担一定范围的项目责任,按项目计划进行工作。所以在项目中存在共同目标与不同利益群体目标之间的矛盾。要取得项目的成功,在项目目标设计、实施和运行过程中必须切合项目的特点。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应考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加者之间的合作,任务和职责,工作流、决策流和信息流,以及项目其它的特殊要求,这样才能最有效地完成项目任务。

(二)项目监理机构是一次性组织,其工作经验具有长期积累性

由于每个工程项目都是一次性的,所以项目监理机构也具有一次性特点。项目监理机构的寿命周期与它在项目中所承担任务(由合同约定)的时间长短有关。项目结束或相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随即解散或重新构成其它项目监理机构。即使一些经常从事相近项目监理任务的机构,尽管人员队伍未变,但由于不同的机构有不同的目的性、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合作者,也应认为原有机构不复存在。

尽管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是一次性的,但由于其工作内容相对稳定,所以机构成员的工作经验仍能得到积累,并带入下一个项目监理机构中得到有效应用,从而能够不断提高项目部的综合水平。

(三)项目监理机构与所隶属的监理企业之间有复杂的关系,机构成员既是本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又是所属监理企业的一名员工。企业和机构之间一般存在着如下的复杂关系。

1、企业组织是长期的稳定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依附于企业,机构的人员常常由企业提供,有些任务甚至直接由企业部门完成。一般项目监理机构只有去适应而不能调整企业组织。因此,企业的运行方式、企业文化、责任体系、运行机制、分配形式、管理机制直接影响到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行为。

2、企业和机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责、权、利关系。企业既要保证企业对机构的控制,使项目实施和运行符合企业经营战略总计划,又要赋予机构一定的自,以保证项目监理顺利成功。所以企业经营和发展战略对机构的影响很大,机构运行常常受到企业的干预。

3、由于企业资源有限,因此在企业承担项目监理条件下企业与机构之间存在复杂的资源配置问题。

4、机构成员有时同时承担多项任务,则机构内部存在资源配置的次序问题,而且往往要改变工作方式。

5、机构管理者对内实行行政管理,对外实行合同管理并承担合同义务。

二、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

(一)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1、确定项目监理目标。由于项目监理的对象是项目,项目监理目标由项目建设的目标确定,主要体现在工期、质量、费用三大目标上。

2、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任务、责任、权力。按照委托监理合同,业主必须对监理工程师授权,这些权力是监理工程师为履行合同义务所必需的。

3、确定项目监理的工作流程、操作程序、工作逻辑关系。通过流程分析,可以构成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确定各种管理职能的关系。监理工作流程的设计是一个重要环节,它对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以及监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有很大影响。

4、确定监理人员工作任务,落实人员职责。总监项目监理组织成员之间,以及与外界及上层系统的职责关系,权力界限,工作联系。

5、建立监理行为规范,作为项目监理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

6、在上述基础上建立监理信息系统。即按照监理厂作流程和工作职责,确定工作过程中的信息流程,包括信息流程设计,信息文件设计,信息处理过程设计等。

(二)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步骤

1、根据监理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对监理工作内容进行适当的归纳和组合。

2、绘制组织结构图。监理组织结构没有固定的模式,应根据监理任务和内容要求,本着适应、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计组织层次、职能及人员配置的组织机构框图。

3、配备监理人员。根据责权利统一的原则,体现职能落实、人才配置与使用合理,并应考虑充分发挥人员潜能和积极性的原则。

4、制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作流程。根据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确定监理内容并编制相应的监理工作流程图。

三、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

项目监理机构要有合理的人员配置。实践证明,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关键在于现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素质和综合能力。一位可信赖的项目总监和一个高效精干、配置合理的监理班子是项目法人接受监理单位的先决条件。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数量及专业配置应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监理行业是一种管理型服务行业,机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合理的职称结构,即与项目监理业务相适应的高、中、初级职称的人员比例。一般来说,施工阶段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职称结构,宜以中级职称为主,约占人员总数的60%,但项目总监和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职称,专业监理工程师也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千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现场项目监理工作的成效。因而,监理单位在投标时,应认真确定合适的人选,这既是对建设单位负责,更是监理单位对自身的形象和信誉负责。

专业人员结构的合理配套,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对监理的委托范围及内容要求,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针对被监理工程的性质特点,合理选配好各种专业人员,特别是各主要专业的监理工程师人选,做到专业人才合理配套。

监理机构要制定相应的监理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和监理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和程序一般应包括监理单位内部制定的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监理工作制度和程序、内部管理制度等,它们是衡量监理单位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综合水平和能力。

四、组织协调与沟通

(一)协调的作用

协调是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协调可使矛盾着的方面向统一体转化,从而使项目的实施和运行过程顺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监是协调的中心和沟通的桥梁。有整个项目的目标设计、项目定义、设计和计划、实施控制中有着各式各样的协调工作。例如项目目标的协调;各专业技术方面的协调;项目实施过程的协调;各种管理方法、管理过程的协调;项目参建各方之间的组织协调等。所以协调作为一种管理方法始终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

在各种协调工作中,组织协调具有独特的地位,它是其它协调有效性的保证。只有通过适当的组织协调才能达到整个系统综合协调的目的。

(二)沟通

沟通是组织协调中最基本的方法和手段。通过沟通,不仅能够解决各种协调的问题,而且还可以解决各参与者心理的和行为的障碍和争执。通过沟通可以达到:

1、使目标明确。项目参与者对项目的总目标达成共识,以总目标作为群体目标,作为大家的行动指南。沟通的目的是化解组织之间的争执和矛盾,以便在工作中协调一致,共同完成项目总目标。

总监一方面要研究业主的总目标、战略、期望,另一方面在作系统分析、计划及控制前,把总目标通报给项目监理成员及有关各方,使每个成员、各个方面互相理解和了解,建立和保持较好的协作精神,积极地为项目工作。

2、使人们的行为达到一致,减少摩擦、对抗,化解矛盾。

3、保持项目的目标、结构、计划、设计、实施状况的明确性。当项目出现困难时,使大家有信心、有准备,齐心协力。

五、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

要实现项目监理目标,项目监理机构必须是高效率的。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应符合组织学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如下:

(一)目标统一原则

一个组织要有效运行,各成员必须有明确统一的目标。这就要求组织机构成员应就总目标达成一致,在项目的设计、合同、计划、组织管理向各职能人员授权,作出监理工作任务分配表。确定规则等文件中贯彻总目标,在项目的全过程中顾及各方面的利益,使项目参与者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关系达到统一。为了实现统一目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统一指挥、有统一的方针和策略。

(二)权责平衡、授权合理原则

在机构的组织设置过程中应明确各成员间的职责和权限,并通过授权、组织规则等文件予以定义,要体现责权利的一致性。组织机构内各成员的权力和责任应保持平等。成员拥有哪些权力,即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样,成员要承担哪些责任,则必然拥有相应的权力。例如项目监理机构建立后,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向总监颁发授权委托书,总监根据委托书向法人代表提交责任保证书。这种授权委托与责任保证关系实际构成了一种契约关系,能够有效保证责任和权力的落实。

机构设置必须形成合理的职权结构和职权关系。没有授权或授权不当会导致缺乏活力或失控,使项目上的许多日常琐碎问题提交高层处理,导致高层无力为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控制。

(三)适用性和灵活性原则

应确保机构的组织结构适应于项目的规模和特点。通常一个监理企业内部,不同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有不同的组织形式,甚至一个机构在不同建设阶段也有不同的组织形式。项目监理结构应便于领导,组织机构简单,人员精悍,保持最小规模,并在运行过程中应经常性地检查和评价机构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四)管理跨度与管理层次的相互适应原则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篇(3)

我县自20__年机构改革以来,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精简机关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进行改革,以达到形成结构合理、关系协调、职责清晰、管理科学、精干高效的党委部门运行机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的。通过改革,进一步转变了政府职能,改善了政府管理方式和手段,合理设置了机构,理顺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大幅精简了人员编制,优化了干部队伍结构,改进了机关作风,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积极推进了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治理型政府的转变。

二、我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以往机构改革取得的成效是肯定的,但同时我们也看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在运行中仍存在着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体现在:

1、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

目前,政府仍包揽太多的管理事务,包括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的事,而有些该由政府管的事有时却管不到位,特别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还比较薄弱。主要原因:一是政事尚未完全分开。事业单位本是政府兴办的为社会提供公益的组织。然而,现有的事业单位除学校、医院等单位外,其余的大多数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由于行政机构限额问题,有些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列为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或将部分行政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变成主管部门职能的延伸,使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是分开了,但实际上工作职能却没有完全分开。二是政社没有彻底分开。由于社会中介组织发育不完善,没有完全投入到市场经济运行中,许多本来应该用法律手段,或者通过社会中介组织来解决的问题,仍依靠行政手段来管理,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和事务矛盾集中到政府身上,造成政府职能越位。

2、责权利不对等,事权不明确

政府还存在着权责脱节、职能交叉的现象。一是上下级之间责权利不对等。按照我国现行行政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对管辖的区域负全责,包括发展经济和社会管理等。但近年来由县管理权限逐步往上收,一些部门如国土、工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等都垂直市级管理,而工作却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责任归口到县一级,有责无权。这种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等,既不利于职能的发挥,又削弱了县级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二是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如城市管理工作涉及到城管、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环保等部门,各部门的职责交叉、责任不明确,管理责任追究机制难以形成,出现了互相推诿、以收代管、以罚代管、只审批不管理等现象。

3、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不够合理

(1)、机构方面

①机构职能弱化或转移。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机构的职能发生了变化:有的机构职能弱化了,有的因为被其监督、管理的对象由于某种原因消失了,使得该机构一部分监督、管理职能自然失效。如:由于农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原来财政局管理的与农业税有关的机构农税股、农税稽查大队职能不同程度地弱化了;有的机构职能转移了,如发改委内设的项目计划管理办、项目管

理稽查办,实际工作中其职能基本上由发改委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县项目办履行了;有的机构职能完全消亡了或以企业的形式存在,如农业局原下属事业单位种子公司,其职能完全社会化了。 ②机构设置过细。总的来说现有机构都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的。依然存在一些机构职能重叠现象,这些机构人员编制数虽然不多,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加大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同时也让前来办事的外行人员搞不清头绪,不了解这些单位的具体业务范围。如:植保植检这项工作,在三个农口部门都有机构,即:农业局所属的植保植检站、林业局下属的植物检疫站、果业局内设的果树植保站。

(2)、编制方面

③混岗现象较为普遍。由于党政机关事务繁杂、科级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干部后占编又许多不上班的现实,工作人员出现青黄不接、无人可用、力不从心的后果。为开展工作,有的机关从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造成混岗现象。借用人员长期解决不了身份和编制,既影响了被借单位正常工作,又导致政事不分,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也不高。

④领导职数配备不科学。由于受编制的限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数本身不多,领导职数却相对显得较多。如:广电局机关核定编制10名,领导职数6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名,内设办公室、宣传股(总编室)、技术股、社会管理股5个职能股室,哪怕每个股室只配1名工作人员,也会超编,况且还配备了非领导职务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

⑤核定编制依据不明确。聘用临时工现象较多,大多数机关都在编制外聘用了临时人员,主要为打字员、司机、门卫等勤杂人员。一方面固然是某些机关违反了机构编制纪律,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编制配备的科学合理性的欠缺。在调查中许多党政机关单位都抱怨所配备的编制太少,不知道是按什么依据、标准核定单位的编制的。

4、行政审批程序过于繁琐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进行了数年,但是, 行政审批程序过于繁琐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如新办一个工业企业从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到办妥用地、基建报建手续,一般须经工商、税务、计划、环保、消防、城管、规划、国土、建设局等十几个部门的审批,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审批部门多、时间长,无形中增加企业的投资成本,造成很大的成本资源浪费。行政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必然会对行政效能、投资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三、对新一轮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努力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1、加快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

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政府要在全面履行职能的同时,突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个重点,加快推进由管制型、经济建设型政府向服务型和公共治理型政府转变。只有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才能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一是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不同功能和特点的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指导、逐步推进改革。将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强化公益属性,整合资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政府监管;已经具备市场化条件的营利性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彻底解决政府职能“体外循环”和事业单位行政化趋向问题。二是要抓紧培育和健全中介组织。凡是市场能自我调节、自我解决的事情要坚决放开,由市场依其应有的规则去办理。要制定积极政策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下大力气加快培育、健全和规范中介组织,使其尽快成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独立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以承接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剥离出的需要社会组织承担的相关职能,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辅助器,使政府摆脱处理具体繁杂事务的局面。

2、进一步理顺职权关系,完善行政运行机制

要通过新一轮的行政管理供给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权责不对等关系。一是要坚持权责利一致原则,理顺县乡政府的责权关系。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尽可能地将权力予以下放,不宜过多地集中在上级。上级政府应根据社会公共事务的性质,将决定权配置在相应层级的地方政府,能下放的应尽量下放;管理权应依职能范围确定,凡下级政府能够管理的需尽力交给下级,相应的审批权予以下放或取消。只有这样,各项事务的管理方能井然有序,上下级政府之间方能构成有机的整体,行政责任方能明确,行政效率方能得到提高。二是调

整省和市垂直管理机构。除了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全局利益、确实需要集中管理的职能设立垂直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均应列入县政府工作部门,这样有利于加强地方政府的调控力和监管力,更有利于地方党委、人大及社会监督。三是进一步调整理顺政府各部门间的职责关系,规范各部门的工作制度和行政行为。3、合理设置机构编制,优化干部队伍

一是合理设置政府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党的十七大“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的要求,自上而下地整合分散的职能相近的行政机构,减少交叉和重复设置,将外部协调转为内部协调,从而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同时要按照市场经济对政府职能的需求变化,及时调整政府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及部门设置。有的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比如关系百姓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防疫、公共应急等机构职能任务越来越重,应该强化这些部门。而有的部门则需要逐步弱化,比如对于经济管理部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应及时归并或裁减。上下部门的设置要基本相同,便于工作对口衔接。同时,人员编制也应随着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必要的调整。应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二是要把机构改革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管理结合起来,强化竞争机制,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分配制度的新路子。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篇(4)

教育行政担负着在宏观上配置教育资源的重任。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研究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的实施机制有重要的意义。教育的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的主管部门是民族地区教育行政的主要负责部门,这里仅就二者的主要职能及其相互关系等,探寻完善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的实施机制的对策。

一、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实施机制

(一)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实施机制的概念

“机制”英语为mechanism,意为“机器的构件及其运作”。有研究者认为,“机制”一词来源于希腊,原意是指机器、机械的构造和工作原理。《现代汉语词典》中关于“机制”有三层含义:一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二是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三是指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根据“机制”一词最原初的意义引申,笔者认为在行政管理学的范畴里,“机制”可以理解为管理的组织机构与其运作规范的总和。所谓“运行机制”、“实施机制”与“机制”实际上是同一个概念。因此,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实施机制就是民族地区教育行政管理组织机构与其运作规范的总和。

教育事业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多个行政系统都参与了教育事业的管理。1992年10月,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民族教育是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我国,“民族教育”的语义常常统括了少数民族教育和民族地区教育。事实上民族地区教育包含了大部分的少数民族教育。因此,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实施机制的主要部分是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的组织系统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组织系统与其运作规范的总和。

(二)两个行政系统在民族地区教育方面的主要职责

1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教育事业自然包括民族地区的教育,但教育部主要职责中仍然特别地标示了对民族地区教育的管理。教育部主要职责的第六条是“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并设置了“民族教育司”(一度为“民族地区教育司”)专司其职。省(区、市)和市(州、盟)的教育主管部门,也有类似的职责规定和民族教育处(科)的设置。这些专司其职的司、处、科构成了教育主管部门系统内民族地区教育实施机制的特殊保障部分。

2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国务院对国家民委总的工作职责的规定是:“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其中第十条规定:“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省级及其以下各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也有类似的职责规定。

从上述的机构设置和职责规定,可见在民族地区教育管理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有主导的责任,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则负有配合的职责。

(三)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实施机制的特点

1组织机构设置与非民族地区相同

民族地区教育主管部门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与非民族地区基本相同。例如,对应教育行政的主要工作领域,各自治区教育厅设有负责教育人事、教育督导、教育评价、教育事业财务等工作的处室;对应教育业务行政的主要工作,设有负责基础教育管理、职业技术教育管理、成人教育管理、高等教育管理、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等处室。这些行政管理机构与其运作规范的总和,构成了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实施机制的主要方面。

我们将这些赋有具体管理职能的机构,称为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它们分别对各级各类的教育事业(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等)的组织和实施实行行政管理,提供一般的保障(教育人事、教育事业财务、教育规划等方面的管理服务)。

2两个行政系统内部都有特殊保障机构

从中央到地方的教育主管部门均有主管民族地区教育的司、处、科等特殊保障机构,与教育一般保障管理机构的司、处、科并列。前者作为综合的管理部门,后者则是赋有具体的管理职能的部门。

从中央到地方的民族事务主管部门,都设置了赋有教育管理职能的司、处、科作为特殊的保障机构,具体地配合教育主管部门综合地管理全国或各自辖区内的民族地区教育事业。

这种设置的方式,说明中国政府对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在主观愿望上是很好的组织设计,目的是通过“双重特殊保障”机制,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相关精神在民族地区教育领域真正落到实处。建国之后一段时期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超常规发展,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得到的种种实惠,在相当大程度上是这个机制成功运转的结果。

3现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1)教育主管部门殊保障机制功能的模糊性。在这个机制中,综合的特殊保障机构与专业的组织、实施机构,在职能与管理对象方面是交叉的。专业的组织、实施机构的职能与管理对象是明确的。而综合的特殊保障机构的职能与管理对象是模糊的。在一些自治区对民族教育处职能的规定中,非专门的表述、不确切的字眼如“会同”、“协调制订”、“统筹规划并指导”、“参与指导”等比比皆是。对此类表述如没有具体实施细则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对其确切的职能、职责很难把握。一些自治区的教育厅甚至没有对民族教育处的职能作出明确的文字规定。这种情况显然已不能很好适应当前实行市场经济和管理法治化的要求。

(2)民委系统特殊保障机制功能的弱化倾向。赵丽华博士论述了自治区级民委职能的缺陷:“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其他职能机构在管理民族事务方面存在交叉、重叠的职能,具体表现在民族教育、民族文化、民族体育、民族经济等方面。因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与自治区政府的其他职能机构都是管理民族事务的职能机构。”其结果是“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职能被分化、弱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因其具有的自治权而成为管理自治区民族事务的综合管理主体。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自治区民委是小民委,自治区政府是一个大民委’……导致自治区民委只剩下‘宣传、教育、协调’的综合职能,并处于‘大到无所不管,小到无事可做’的窘况”。即便是综合性的职能也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由于自治区民委与其所协调的职能部门是平级机构,同时,自治区民委已经停止实行委员制,因此,在实际行使协调职能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阻力,影响其协调职能的充分发挥”。

这些论述是就整个自治区民委的职能而言的,自然包括了对教育方面的管理职能。这个分析有一定代表性,国内民族地区的一些研究者也持有类似的观点,其价值在于说明了一个普遍的事实。

二、完善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的实施机制的对策

完善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的实施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下面仅就这个机制的主要部分及其主要关系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理顺民族地区地方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能

1理顺两个行政系统管理职能的关系。如何谓之“顺”?根据国务院对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职责规定,笔者认为,就大的方面而言,教育主管部门属于教育的组织、实施的行政管理机构,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属于教育的特殊保障机构。二者关系如下: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包括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在内的全国教育的行政管理。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对民族地区教育在涉及民族问题方面的监督指导。就整个教育事业而言,这两个行政系统的管理是交叉的,即同一教育机构或同一教育活动,在不同的方面接受两个行政系统的领导或管理。但二者的分工有所侧重。前者管理学校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的贯彻情况,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以及检查评估教育与教学的质量等;后者则关心民族政策的贯彻,提供或帮助解决教育的经费问题,以及为民族地区教育事业输送干部等。

以对民族学院(大学)的管理为例,民族学院的干部培训部分更多地应接受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而它的学历教育的系(科)的专业业务工作就应更多地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更多地关心民族学院师生的待遇、民族政策的落实、为民族地区建设和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与繁荣服务的问题等,而教育主管部门则更多地关心其教育和教学质量以及与之相关的教师的专业技术进修、职称的评定和晋升问题等。对民族地区普通中小学的管理亦同此理。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更多地关心民族团结、师生待遇、地方对学校的支持等教育的外部关系问题,以及涉及到教学用语等一类特殊的问题;而教育主管部门则更多地过问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国家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招生和考试的业务等。

以上分析的只是有关学校教育的情况,在教育事业的其他方面亦同此理。论文百事通

因此,两个行政系统对民族地区教育的管理功能可以做这样大致的划分: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主要起保证和监督作用,而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起组织和实施作用。前者对教育活动中是否落实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是否采取了有利于少数民族的特殊措施等进行监督,并协调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对教育予以支持,保证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后者则主要保证教育方针与政策的贯彻,组织和实施教育活动,使教育机构有效地运转和切实提高教育的质量。

2理顺教育主管部门内部的管理职能。在教育主管部门内部,“组织、实施管理机构”与“特殊保障机构”一般关系的原则,与上述两大行政系统之闻的关系原则基本一致,亦即按照“监督、保证”和“组织、实施”两类不同的功能做更细的分解。例如主管民族地区教育的司、处、科分别与管理高等教育、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等职能的司、处、科,管理财务、规划、基本建设的司、处、科等并列。前者属于“综合部门”,它们在不同的层次和规模上对民族地区教育进行保证与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支配民族地区教育的专项经费、处理与民族有关的特殊问题;而后者则属于“职能部门”,它们在不同的层次和规模上进行着教育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对前者来说,因其是教育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它的监督和保证作用应该比外部的监督和保证作用更加专业、更加具体、更加及时。它不仅是对结果的监督,也可以是与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过程的同步的实时监督和保证。

(二)确保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能的到位

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管理责任是不言而喻的。在实践中,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教育管理职能是否真正到位。

1树立正确的管理观念。

(1)处理好主导与配合的关系。政府的管理对象——国家和社会,是以整体的形态存在的。为了管理上的方便,人们依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将其区分为不同的领域(如分为不同的行业或产业),相应地建立了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这些领域,就其主体或核心的部分而言是明确而清晰的,但边沿地带却是交叉的。相应地政府的各个部门就其核心的职责或职权来说是清晰明确的,但不同的部门的职能边界之间也是交叉或模糊的。只能尽量地使之清晰明确,绝对的清晰或明确是永远办不到的。即使人为地加以法定,也很难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因为世界是发展的,社会的实践永远走在法律法规的前面。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存在某种程度的交叉、一个领域的行政管理涉及到不同的政府部门等情形不可避免,也是正常的和必要的,舍此政府就不可能对国家和社会实施有效的管理。此外,政府除了设置针对特定的行业或产业的专门部门外,还设置了一些不针对特定的行业或产业的综合部门。这类综合部门主管某一项事业,这些事业虽然构成了特定的管理领域,但并非与特定的行业或产业相联系,民委行政系统就是这样一个综合部门。民族事务并不与特定的行业或产业相联系,甚至不与特定的区域相联系(非民族地区同样存在民族事务的管理)。教育主管部门与民委行政系统都是政府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在各自主管的领域居主导的地位,在其非主管的领域则居于配合的地位。就民族地区教育管理而言,教育主管部门居于主导的地位,而民委的行政系统居于配合的地位。配合管理也是一种职权,也必须工作到位

(2)完整地看待管理权的概念。政府是一个完整的行政管理体系。所谓“完整”,根据管理的封闭原理,指任一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自如地吸收、加工和作功。相应地一个管理系统可以分解为指挥中心、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和反馈机构等。政府的有关部门除了按照管理对象而设置之外,还可以按照管理回路中的功能区分来划分。这在广义的政府领域中表现得最为清晰,如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我国的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划分亦属此列。在狭义的政府领域中,部门的职责也有按管理功能划分的情况,典型的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统计部门等,均不针对特定的具体的行业或产业。所以并非只有指挥、执行或直接经营等才是行政管理。必须树立起这样的观念:要保证民族地区教育行政制度的有效运转,所有这些行政管理职能都是必需的。不能把行使指挥、执行、直接的经营等职能视为有实权,而将行使其他的职能视为无实权、虚软。一般说来专门的部门多行使指挥、执行、直接的经营等职能,而综合的部门多行使决策、协调、支持、配合、保证、咨询、教育等职能。

有论者撰文指出:“民委是干什么的?只是‘配合’、‘参与’、‘协助’吗?在法制社会里,如果继续下去的话,民委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民委工作虽然参与面很大,但权力非常有限,从目前情况来看作用也非常有限。尤其在民族自治地方,由于政府本身充当了‘大民委’的角色,因而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民委处于‘配合’、‘参与’、‘协调’的职能要求,只能在‘虚’而‘杂’的工作环境当中徘徊。”这种观点目前有相当的代表性,是没有完整地看待管理权的典型表现。我们认为,民委的教育管理职能总是处于配合、支持、监督地位,是完全符合管理原理的。同理也可以推及民委的其他管理职能(如经济管理职能、文化管理职能等)。如果对诸多领域的行政管理,民委都要行使全面的管理权,则民委将会成为“准国务院”、“准省(自治区)政府”等,从而使中国政府体系二元化。这从根本上不符合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会造成行政管理方面更大的混乱。

2转变组织职能

(1)实现民委教育行政管理的职能化。民委系统在教育行政管理领域的职能是支持、监督、配合、反馈等。所谓职能化,就是这些职能不能停留在一种“权力宣言”的形式,应当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加以明确,授予行政权力,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等等。相关的法规必须有实施细则,具有可操作性,并形成一定的工作流程。对民族地区教育的管理,许多民族地区的民委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如对少数民族适龄儿童的升学率、辍学率的关注,对民族学校建设的关注等。这些关注通过调查研究、信息反馈、支持配合、批评督促、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达到管理的目的。只是还没有形成规范化的工作流程,没有完全实现行政管理的职能化。

(2)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实现职能化。支持、监督、配合、反馈、教育、宣传等行政管理职能同样需要依法而行,其法律责任同样可以分解到各级民委的组织机构和各个工作岗位,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方式实现职能化。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不同,不同法律地位的行为主体其职能作用也各有特点。以监督职能为例,有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等。民委的监督作为行政监督,在政府内部进行沟通,具有渠道畅通、便捷、信息失真小等特点,具有其他形式的监督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民委的监督从民族政策的角度进行,具有民族事务、民族政策方面的专业性,具有其自身特定的优势。作为民族问题,民委本身可以在民族法规方面实施行政执法。通过建立和完善民委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切实地实行,许多教育方面的问题可以及时被发现并得到解决。

3变革组织机构

建议恢复自治区级民委的委员制。国家民委目前实行委员制,除专职委员外还有兼职委员单位,包括了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等20多个部门。国务院对各兼职委员单位规定有明确具体的职责,各兼职委员单位指派专人作为兼职委员。自治区级的民委宜建立与国家民委相应的组织制度安排。这个建议是根据管理学的原理、结合地方民委组织机构的工作特点提出的。

以决策的方式区分,领导体制有两种形式:委员制与一长制。两种体制的特点不同,不同的组织机构应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领导体制。新晨

委员制是集体领导制。它的特点是通过会议来进行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没有决策权,许多事情要开会才能作出决定。一长制的特点是责任制和内行领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定的人对所管的一定的工作完全负责。”一长制的优点是权力集中,责任分明,行动迅速,效率较高,强调责任制和内行领导。缺点是个人的智慧才能和经验毕竟有限,考虑问题难免不周,如果主要决策人选择不当,就有可能导致,贻误工作。委员制的优点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考虑问题比较周详,可避免个人专权;缺点是权力分散,责任不明,行动迟缓,效率较低,有时因意见分歧,往往使问题一拖再拖,贻误工作。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篇(5)

医务人员兼职执业常被冠以“走穴”、“院外执业”或“院外行医”、“兼职”等名词见诸各类媒体,更为平民百姓广泛议论,或是或非,皆见其辞。

医务人员兼职执业之所以成为社会性的争议话题,有其深层次的原因。首先,长久以来人们热切希望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医疗资源相对匮乏,医疗技术相对落后,患者对优秀医务人员的渴求尤为突出。兼职医务人员去这些地区执业不仅能够促进医疗技术的交流与创新,提高当地医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而且能够带动医疗资源重新分配,缓和医患供求矛盾,患者就近即可得到优质医疗服务,不必千里迢迢求医寻药,有效降低就医成本。其次,最近几年医疗行业的不正之风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关注焦点,有关处方回扣、手术红包、住院提成、虚高药价等各种报道时有耳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医务人员兼职执业的正确认识,尤其是当兼职医务人员因故发生医疗纠纷时,更让许多人对它心存疑虑,甚至全面否定。最后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我国正值社会变形期,经济政治改革不断深化,医疗领域也处于体制改革的探索阶段,医务人员兼职执业作为一个具有社会影响的行业问题,现行卫生法律法规缺乏详细规定,然若为其制定具体管理规范,则必然涉及多个部门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如《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税务政策、物价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所以难度颇大。

2000年卫生部、人事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强调“改革卫生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实行聘用制,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与被聘人员的责、权、利,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聘用部分兼职技术骨干。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工作的特点,制定兼职管理规定,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

笔者认为该《意见》意义重大,是促进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指导性规范文件,同时也为未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其中明确提出“聘用合同”和“兼职”的概念,实际上涵盖了医务人员执业选择的所有可能。我们应该针对兼职执业问题研究制定具体管理规范,继续推动《意见》的贯彻实施。

本文作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医务人员兼职执业进行法律探讨,寻求现行法律框架内的可行性解决方案:1,医务人员兼职执业法律属性;2,管理规范的关键问题;3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 医务人员兼职执业法律属性

1.兼职执业的法律性质属于劳务合同

兼职执业是指医务人员以个人名义与发出邀请的医疗机构之间订立合同,约定受邀医务人员在特定时间内为发邀医疗机构提供特定诊疗服务并获得报酬的法律行为。就其法律属性而言,医务人员兼职执业应该是劳务合 同。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没有把劳务合同列入有名合同,《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也没有详细涉及,但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动服务为标的合同类型,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兼职执业劳务合同的合同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兼职医务人员个人和发邀医疗机构。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师和护士;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各种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合同的内容是接受邀请的医务人员在特定时间内为发邀医疗机构的患者提供特定诊疗服务,发邀医疗机构支付兼职医务人员劳务报酬。

2. 兼职执业不同于专职执业的劳动合同

目前医疗机构实行的聘用合同,其法律性质属于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医务人员因与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而取得专职执业工作,享受专职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体到医疗行业,医务人员根据医疗机构的要求和安排,为其接收的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医疗机构则为医务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支付工资、负责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二者之间形成的就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第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人事关系依附之所在。人事关系是指行政介绍、工资介绍和党团组织介绍的总称,包含人员身份、职称、政审、工资记载、行政关系、职务任免、奖惩、党团组织关系等;劳务合同不能对此约定。第二,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关系则不需要。第三,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调整,有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支付的限制;劳务关系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调整,则没有上述限制;第四,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先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务争议可以直接诉诸法院

3. 兼职执业不同于院外会诊

院外会诊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卫生部1982年颁布实施的《医院工作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中,“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应邀医院应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前往会诊。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从此概念的形式要件和实际内容上看,院外会诊的法律性质也属于劳务合同,但其合同主体是发邀医疗机构和应邀医疗机构,而不是受指派前往会诊的医务人员个人。参加院外会诊的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属于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这是其与兼职执业的最根本区别。

4. 兼职执业不同于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或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私自开展诊疗活动,或者医疗机构没有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我国关于非法行医的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和完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刑法》都有具体规定。非法行医是严重违法行为,其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违法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兼职执业医务人员应当谨慎审查发出邀请医疗机构的营业资质,以免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二、 制定管理规范的关键问题

医疗行业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对医务人员兼职执业进行规范管理,涉及到广大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本文作者主张把“积极鼓励,渐进推广,有效管理”作为制定管理规范的原则,可以先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制定部门规章或暂行规定,做出指导性意见,再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情况细化成内部制度。

为了保证管理规范有利于促进医务人员兼职执业的有效管理,保护患者、兼职医务人员、发邀医疗机构、应邀医疗机构的合法权利,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确立“积极鼓励,渐进推广,有效管理”的原则

医务人员兼职执业问题突出,缘于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无论是疑难复杂疾病诊治,还是医疗技术协作和交流,或者是患者选择医生的特殊需求,都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所以兼职执业是医疗行业人事制度改革必然涉及的问题。

管理规范既要顺应社会需求,又要兼顾社会总体发展水平和具体国情,要渐进发展。由于我国医疗卫生资源和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尚有差距,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也不相同,特别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产权机构、经营模式、管理方法以及文化传统等方面独具特点,现阶段不能冒进效仿西方的医师执业制度,全面放开。

2.创建兼职执业的许可制度

虽然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任何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都有权利兼职执业,成为劳务合同的一方主体,但由于合同内容的特殊性以及医务人员的职业要求,管理规范应当做出适当资格限制。

实践中,并非所有医务人员都能胜任兼职执业,管理规范可以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创立兼职执业的许可制度。认定资格的依据标准可以包括:医务人员学历、技术职称、身体条件、本职工作表现、时间安排、院内院外的民主评议、奖惩记录等。符合兼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发给统一印制的“兼职执业许可证”。

此制度可以视为将来全面放开的一个过渡。

3. 发邀医疗机构建立申请审批制

鉴于发邀医疗机构是劳务合同的合同主体和责任主体,也是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最终承担着,发邀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如医务处、业务院长等)应当对劳务合同的订立进行谨慎审查和批示,程序上应当采用“申请审批制”,以降低或避免合同风险。

相关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注明申请事项和理由并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交由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示。

4. 兼职医务人员所属医疗机构建立登记备案制

兼职执业的法律属性决定医务人员本人既是劳务合同的合同主体又是责任主体,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由于兼职医务人员实施的不是职务行为,与其注册所属医疗机构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所属医疗机构不宜干涉医务人员的民事权利,不能强迫兼职医务人员事先接受院内的审查批示。但是基于对本单位员工的行政管理,所属医疗机构应当采用“登记备案制”,以便了解兼职医务人员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的分配状况,首先保证本职工作的完成质量。

5. 发邀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签订医疗服务合同

兼职医务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不是发邀医疗机构的常规业务,为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目的,签约备忘,应邀医务人员的简介,疾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收费标准和方式(因涉及协议收费,应与物价部门、税务部门协调;不能混同于常规收费),争议解决途径等。

6. 兼职医务人员与发邀医疗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资质的确认,兼职医务人员工作的内容、地点、时间,服务质量标准,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方式,违约条款,侵权责任的分担方式(虽有法定条文,也有约定之必要)等。

三、 法律责任的承担

医务人员兼职执业作为医疗行业的典型劳务合同,具备《合同法》所规定的全部法律特征,但由于它以特定诊疗服务为标的,且合同履行必然涉及第三方自然人-患者,所以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要比一般经济合同复杂,常常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由于兼职医务人员要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兼职执业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自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他(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行为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医务人员在完成本院本职工作或院外会诊工作时出现过失,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则一般不直接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下医疗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的责任主体不是履行职务行为的医务人员本人,而是其注册所属的医疗机构。

参考文献:

韩世远,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篇(6)

一、主要做法

(一)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组织合力。市委及时成立了由市委书记担任组长的机构改革协调小组。严格按照市委动员部署要求,严把关键环节及时间节点,研究部署改革任务,明确机构改革期间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机构编制、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运行机制及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报告制度,每周汇报工作进展,每月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市委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提出对策及要求。

(二)摸清改革底数,做好预案统筹。建立机构职责、领导职数、人员编制调整三本台账,形成改革路线图、机构设置图表、改革前后对照表、设置预案情况分析及建议意见等10余项专项支撑材料。按照市县机构改革整体时间节点,采取倒排工期的方式,形成《党政机构改革工作方案》,详实制定具体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严格照图施工。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统筹考虑领导职数核定与编制分配,并逐一拟订出各涉改部门职数编制框架,作为涉改部门班子配备、转隶组建和制定“三定”规定的基本遵循。

(三)抓好动员部署,启动组织实施。根据批复方案,在2019年1月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全面启动机构改革各项组织实施任务,安排部署各涉改部门开展转隶组建、“三定”制定等重点工作,印发《党政机构职数编制框架建议方案》《市级部门机构和人员转隶的实施意见》《事业单位调整工作方案》等10个机构改革一揽子配套文件,确保机构人员迅速到位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各涉改部门开展机构组建、人员转隶、“三定”制定等培训工作,成立3个联络组,分别负责指导联系各涉改部门,收集涉改部门在组织实施阶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认真研究、及时反馈。

二、工作成效

(一)机构设置更加高效。一是严格刚性约束,严格对标对表市级统筹全市机构设置,未在限额外设立机构。全面清理自设机构,撤销自设机构10个,整合调整职能职责30余项,并纳入台账统一管理;规范管理挂牌机构和派出机构,从严从紧加挂机构牌子数量,较改革前减少挂牌机构8个,根除挂牌机构实体化和“事业局”,精简整合政府派出机构3个,职责分别由部分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加大内设机构综合设置力度,统一规范内设机构规格和名称,整合归并的党政机构综合性内设机构合并为一套,综合性内设机构不超过内设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业务机构根据工作内在联系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进一步调整规范事业单位,逐步调整涉及“委、办、局”名称的事业单位和撤销无公益职责事业单位。二是突出因地制宜,紧扣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心,凸显全市经济社会特点,因地制宜统筹设置党政机构15个,并完善职能职责配置,切实满足推动我市重点工作的机构设置需求。比如:在推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同时,进一步统筹文明城市建设管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以及加强城市建设工作,设立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委工作机关。

(二)权责划分更加清晰。一是理顺部门事权关系,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要求,严格对应市级部门,明确市级部门职责划转,明晰权责边界,并作为“三定”规定制定的基本遵循,切实防止部门间推诿扯皮、互相打架。同步开展事业单位职能清理,为下一步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做好准备。二是完善基层管理体制,制定《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镇机构设置的实施方案》(送审稿),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镇街,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满足镇街工作特点和便民服务需要。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篇(7)

第一、公司决策层为总经理办公会、在总经理这下设置总经理助理2名,协助总经理管理产品项目和工程技术两条业务主线。

第二、公司共有综合部、财务部、研发中心、市场营销部、项目管理部、工程部六个部门组成。

第三、各部门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各自制定工作计划并上报总经理。

二、公司组织结构调整的原因

(一)外在因素

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公司在今年将完成重组调整,提升为XXX的一级子公司。为公司重组后的战略发展提供基本保障,为战略合作项目的开展搭建更高的平台,以及确保公司的管理体系与总部的上市公司规范化管理体系保持一致,公司拟通过一系列举之有效的措施,实现对组织结构的调整优化,进而提升公司的整体管理决策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希望借此次组织机构调整的契机,推进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市场、统一开发体系改革,通过一系列深度人才引进和培养战略的实施,促进高素质人才的集聚,把公司打造成为以高端规划管理、高新研发技术、高素质人才队伍为标志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内在因素

根据以上公司组织结构现状,可以看出当前的公司的组织结构存 在以下不足:

1、缺乏完善的战略规划和计划机制。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管 理的主要职能,在当前的组织设置中没有得到体现。缺少专门的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缺少综合的计划保证体系。

2、各职能部门各自开展业务,缺乏综合的计划和协调部门,没有形成统一的面向客户服务体系。

3、公司没有专门的信息机构,信息量十分有限。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持,使决策缺乏充分的分析论证,极易造成各级决策者决策的片面化。

4、对营销的重视不够。目前的市场营销部只承担部分销售职能,营销规划、营销策略、营销管理等职能都欠缺。这种局面形成的原因是观念上对营销的忽视,而最直接的原因是没有组织保障,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人才队伍。

5、部门设置、职能分工存在不明确、不合理现象。由于各部门的职责和范围没有透明化,出现部门职能重叠的情况。以招聘面试为例,本应属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范畴,应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面试,但公司现状是各部门都有自主约见面试的现象。

通过系统的组织结构调整措施,可以从根本上改进以上弊端和不足,促使公司在科学的现代企业结构体系基础上健康发展。

三、公司组织结构调整方向 经过研究讨论,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公司的组织机构:

1、建立战略型管理模式,完善公司管理组织结构(经营发展部)。

2、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强化相关业务单元的管理,形成战略业务单元(虚拟现实研究中心)。

3、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公司目前处于以市场为导向的发展阶段,市场研究、市场策划、企业推广是很重要的。

4、重视人才战略,实现组织结构优化与人力资源结构优化相结合(人力资源部)。

5、业务系统建设与信息系统建设相结合。通过收集、分析、评价、统计与产品技术相关联信息,广泛沉淀积累丰富的行业经验,又在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新的探索。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方案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领导,负责贯彻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 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2名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块和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两大模块,由3名总经理助理分管公司的综合管理、产品项目管理、技术服务管理三大职能模块。

部门职责划分:

(一)经营发展部

1、职责:

(1)研究和制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营销策略;

(2)将以上职责范畴内各项具体计划落实到各部门,责任落实到人;并对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评价。

(3)协助总经理进行各种决策方案的论证、建议及为各种决策提供及时的信息支持。

(4)建立市场信息系统平台,提供完整的产品技术与客户信息库。

(5)作为公司与总部联系沟通的对口部门。

2、人员规模:10-12人

(二)人力资源部

1、职责:

(1)了解公司人力资源总体状况,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总体规划和各项子计划。

(2)优化公司的人才结构,对存在的不合理人才结构的原因进行 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3)制定公司的激励制度并指导各部门执行、配合各部门进行考 核。

(4)制定公司的薪酬福利制度,并根据实施动态优化管理。

(5)人力资源支出预算编制、成本控制。

(6)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公司人事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2、人员规模:3人。

(三)财务部

1、职责:

(1)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制定相应的财务规划。

(2)及时、准确地汇总公司的各种财务信息、编制公司财务报表。

(3)制定公司及各部门年度预算草案,确保年度内的资金使用平衡。

(4)控制各职能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5)定期向决策层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6)了解总部投资动态、及时为公司的投融资及相关业务提供信息。

(7)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监控资金运行情况。

2、人员规模:3人。

(四)综合部

1、职责:

(1)负责公司综合行政管理、保密管理、基建管理和战略合作项目工作的开展等。

(2)负责相关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

(3)协助总经理处理各种日常事务。

2、人员规模:10人。

(五)研发部

1、职责:

(1)负责公司的产品项目研发工作。

2、人员规模20-25人。

(六)工程部

1、职责:负责公司技术服务业务。

2、人员规模:20-25人。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方案的实施

1、成立组织机构调整专项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整个调整过程的工作。调整工作以尽量不影响公司正常的业务工作为前提。

2、小组了解公司组织结构现状,收集信息。组织调整前与调整后对应的相关领导干部开会研究调整的步骤和具体安排计划,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总经理批准。

3、执行组织结构调整安排计划,跟进相关后续事宜。

公司组织机构范文二二: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方案(2290字)

一、指导思想

为实现总公司下达的经营目标,优化管理流程、推进功能组合,以规范机构设置、强化管理职能、提高办事效率为重点,建立规范有序、管理科学、运转协调、以人为本,符合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组织机构。

二、设置原则

坚持高效、简洁、有序的原则;坚持适应公司体制改革的原则;坚持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

三、部门设置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内设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工程管理部、项目部。

四、部门职责

1、综合办公室职责

1.1负责公司日常行政、后勤保障及办公设施、设备的采购及管理工作。

1.2负责公司行政会议及重要活动的组织与安排,作好会议纪录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与检查工作。

1.3负责起草、印发公司文件。

1.4负责处理总公司、上级党政机关及相关部门发送公司的各种文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1.5负责对外宣传、信息报送、接待和内外协调工作。

1.6负责公司证照年检和变更。

1.7负责公司保密、档案管理、综合治理、信访维稳、普法等工作,指导开展公司各种创建活动。

1.8负责协助总公司工会、团委、妇工委日常工作。

1.9负责公司车辆和司机的管理工作。

1.10根据公司决定提出员工工资、奖金、福利的分配意见。

1.11负责公司劳动人事、劳动合同、劳动保护等工作以及有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1.12负责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

1.13负责拟订员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类培训活动。

1.14负责组织公司员工的招聘、解聘、转岗以及职称的评聘、晋升、考核等工作。

1.15负责拟订修改公司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相关考核工作。

1.16负责落实公司年度土地经营目标。

1.17负责协调好国土、规划及水利部门关系。

1.17负责办理土地报批、办证、抵押等手续。

1.18完成上级相关部门和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财务部职责

2.1负责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家会计、税务相关法规、制度,并根据国家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经营待点制定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组织财务活动。参与制定公司的有关经济政策。

2.2负责编制财务预算工作,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管理,督促各部门完成预算和考核目标任务。

2.3负责资金管理,严格按资金审批流程办理支付业务,合理分配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资金的计划、分析工作,及时向领导汇报公司资金情况。

2.4负责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向公司内、外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等会计信息资料,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2.5负责经营业务账务处理,核对、清理往来账项;负责经营费用的核算与控制。

2.6负责办理纳税登记、变更与注销工作;负责公司各项应交税金的核算、申报、缴纳工作;办理税务发票的购领、缴销等工作。

2.7负责工程款项的支付,代扣税款,项目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的核算与分析,加强项目成本控制,降低开发成本,负责项目往来单位账项的核算与核对,负责项目决算的审查与结算工作。

2.8负责员工工资、奖金、福利费用的审核、支付、成本的分配等核算工作。

2.9负责固定资产的入账,折旧提取工作;负责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

2.10负责办理各项贷款业务的放款与还款手续;审核支付利息,负责财务费用的核算,合理使用贷款资金,降低财务费用。

2.11负责公司管理费用的核算与分析工作;加强管理费用开支的审核与控制,减少不合理的开支,降低管理费用。

2.12负责银行账户及现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各开户银行账户的管理与收付业务;负责现金的保管及收付业务,负责保管银行预留印签,负责保管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

2.13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会计电算化的维护及资料备分工作。

2.14负责审计、税务检查及其他财务检查的接待,加强与审计、税务、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工作的沟通与联系,保持良好的关系。

2.15负责对公司重要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核、监督,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谈判,参与大宗设备的采购、项目工程的招投标评审活动,参与经济合同的签审工作。

2.16负责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工作。

2.1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工程管理部职责

3.1负责审核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设计变更以及图纸外较大金额工程量、隐蔽签证的审核、确认工作。

3.2参与工程项目合同商务谈判、合同修订与签订工作。

3.3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与指导。

3.4指导工程项目的阶段性目标与年度目标,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3.5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全公司年度所有在建项目的工程用款计划。

3.6负责定期组织召开项目调度会,汇总、审核各项目部上报的工程计量单及用款申请,并形成项目进度及用款汇总审核表,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

3.7参与工程预算及工程决算的审核。

3.8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质量的检查与指导。

3.9参加各工程项目的中间验收、并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3.10负责督促和指导各项目办对工程项目的档案收集和管理,并负责竣工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3.11参与组织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并及时做好品牌了解、市场询价等基础性工作。

3.12协助分管领导组建项目办并指导制定各项目办的工作职责。

3.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4、项目部职责

4.1按照公司资金需求计划,落实融资工作;

4.2按照总公司要求,与财务部一起起草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计划并配合总公司搞好年度考核工作;

4.3负责公司开发项目、对外投资、对外招商的前期调研、论证并组织合同、协议的谈判;

4.4负责做好与市政府、发改委及有关金融机构的工作衔接、沟通;

4.5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司组织机构范文三一、部门设置:

办公室、财务部、市场开发部、设计管理部、工程部、成本管理部、招标采购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

二、部门职能:

(一)办公室(3人)

1、公司经营计划管理。

2、人力资源管理。

3、公司行政事务管理。

4、公司文书、合同、档案管理。

(二)财务部(3人)

1、会计核算。

2、财务管理。

3、资金管理。

4、内部审计监督。

(三)市场开发部(3人)

1、组织项目市场调研,编写调研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开发建议。

2、申报立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办理各种行业部门的报建审批手续,申办招投标审批手续、申办施工许可证。

4、配合组织相关专业设计单位进行水电气等综合管网的方案设计。

5、配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和竣工备案手续。

(四)设计管理部(4人)

1、项目规划方案招标和评选工作。

2、协助设计单位和专业技术咨询公司的招标、委托。

3、负责组织项目各项设计工作。

4、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

(五)工程部(3人)

1、监督项目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配合成本管理。

3、组织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和竣工备案手续。

(六)成本管理部(3人)

1、项目开发预算编制及管理。

2、组织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确定最高限价。

3、审核工程进度款。

4、组织工程竣工结算。

5、工程相关合同管理。

(七)招标采购部(3人)

1、组织制定公司的招标采购计划。

2、负责组织工程相关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考察、询价、审核,及谈判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定标。

4、对采购进场的材料按规范进行抽验等工作。

(八)营销策划部(3人)

1、产品定位。

2、营销策划。

3、销售管理。

(九)客户服务部(3人)

1、建立并完善客户档案,组织办理房屋产权证。

2、组织办理交房。

3、客户投诉处理。

三、项目部

1、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施工现场管理。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篇(8)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5—0135—03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指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这些宏观政策为高职教育开展校企合作工作提供了政策方针。国内绝大多数高等职业院校对校企合作工作比较重视,无论是否设有专门机构,都普遍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校企合作工作,但不少高等职业院校对校企合作的工作职责划分不清、甚至只设置机构,却没有明确职责。有的职责规定得很空洞、很宽泛,如“协调和管理”;有的职责限于对某一项或两项校企合作工作的“协调和管理”;有的则是以全面、深度合作为前提,把校企合作工作职责规定为全面负责高等职业院校与社会各界合作的唯一窗口。工作职责口径的宽窄不同,校企合作工作成效势必差异较大,所以应该予以科学厘定。

一、高等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工作机构设置情况及其职责分析

笔者通过网络对35个学校的校企合作工作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情况进行了检索,现整理如下:

(一)校企合作工作机构设置情况

1 设为——级独立机构的有17所学校。名称有的叫校企合作与产学研促进办公室,如威海职业院校;有的叫产学研促进处,如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有的叫合作教育办公室,如天津职业大学;有的叫产学合作部,如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有的叫项目合作处,如青岛职业技术学院;还有的叫招生就业中心(工学结合办公室)或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如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有的叫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如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 设为二级机构的有10所学校。有的在科研处设合作科,如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有的在招就办设校企合作办公室,如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有的在教务处设校企合作办公室,如芜湖职业技术学院、襄樊职业技术学院;有的在发展规划处设校企合作办公室,如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有的在市场部设产学合作中心,如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等。

(二)校企合作工作职责的划分

1 单一协调和管理

单一协调和管理是指把校企合作的内容定位在协调为主的同时,兼之以——定的管理职能。主要职责通常表达为:负责院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二级学院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制订校企合作相关工作制度、考核指标和奖惩措施;积极为二级学院联系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或相关单位,签订校企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为企业与二级学院间开展合作搭建平台;负责校企合作有关交流和研讨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校企合作协议的审定及签约等。

这种工作职责看似很广,似乎——切对外合作工作都与校企合作有关,但由于各项工作都有相关部门在抓,因而名存实亡。如顶岗实习、共建校内实训室和校外实训基地由实训中心负责;就业由就业与创业中心或招生与就业办公室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材编撰由教务处牵头会同有关二级学院负责;开发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牵头会同有关二级学院负责;企业接受学院教师赴企业挂职锻炼与企业技术人员到学院做兼职教师由人事处负责;技术项目合作、校企共建研究机构由科研处负责;校内生产(经营)性企业、门店则由后勤与产业处负责。校企合作机构处境尴尬,只有在如下情况方可协调:一是合作项目跨越两个二级学院以上;二是合作项目在校内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校企合作处能够真正具体负责的项目十分有限,又因与相关部门级别平等,所以协调和管理工作很难落实。

2 部分固定职责与协调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篇(9)

(一)严格执行《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坚持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处理好发展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的关系,确保对农村的基本金融支持不断提升。

(三)尊重“三社一行”历史,确保体制改革、机制转换、平稳过渡。

(四)对涉及农商银行经营机制基本框架的内容,暂不能到位的,应制定替代方案,为农商银行今后发展预留调整空间。

(五)保持“三社一行”市场优势,并突破发展瓶颈,促进农商银行跃上新台阶。

(六)深入贯彻经济资本管理、全面风险管理、流程银行建设“三大核心理念”,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形成前、中、后台相互支持的流程运行体系,努力打造“科技引领型、管理先进型、资本约束型”银行。

(七)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及职责

(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农商银行的权力机构。

主要职责:

1.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本行发行债券和公开发行股份作出决议;

8.对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变更组织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本行章程;

10.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1.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12.审议本行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3.审议通过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结果;

14.审议通过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结果;

15.审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董事会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

1.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2.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3.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4.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制定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债券方案;

7.拟定本行公开发行股份的方案;

8.拟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组织形式方案;

9.审议批准本行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

10.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和财务、审计、合规等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11.决定本行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

12.审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13.制定本行章程修改方案;

14.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

15.聘任或解聘向本行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17.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18.负责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19.对各董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20.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1人。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独立董事在农商银行任职不得超过3年,3年期满,可以连续担任本行董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法定代表人)。下设战略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和提名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并设置董事会办公室。

(三)监事会

监事会为农商银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主要职责:

1.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2.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3.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5.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6.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指导内部稽核部门的活动;

7.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8.对各监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9.监事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10.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11.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12.按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13.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由市国资委派驻,职工监事不少于1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l人。下设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并设置监事会办公室。

(四)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根据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

高级管理层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应受到干预。

高级管理层设行长1人,副行长3人。

高级管理层下设业务推进与协调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和财务审批委员会。

(五)党群组织

农商银行设立党委,由7人组成。设书记1人(董事长兼)、副书记2人(其中1人由行长兼)。

设立纪委。设纪委书记1人(监事长兼)。

群团组织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工会主席由党委副书记兼)。

农商银行为市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统一由市委进行管理。

三、任期及考核

农商银行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党群组织负责人任期按《》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农商银行纳入市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农商银行内设机构按前、中、后台三个板块共设19个部门:

(一)前台营销服务板块6个部门

1三农业务部

主要职责:

(1)对三农政策进行研究,制定支持三农发展战略;

(2)制定三农业务发展目标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3)开发三农信贷产品,并组织营销推广;

(4)建立三农金融服务激励机制,并组织考核实施;

(5)制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6)制定三农资金吸存方案,并组织实施;

(7)总结推广全行农村金融服务先进经验;

(8)做好有关三农金融服务报表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2公司金融部

主要职责:

(1)负责根据公司金融业务的发展战略及市场定位,制订全行公司金融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分解、落实全行金融业务年度经营目标,组织、推动支行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指标;

(3)负责公司金融相关投向分析和市场分析(包括辖属农村市场),研究行业动态,投向分析报告、区域和行业分析报告,用于指导支行拓展城区和农村两个市场,优化公司金融业务的行业结构和客户结构。在发展城区公司金融的同时,确保对辖属农村市场的基本金融支持;

(4)负责建立与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担保公司、大型专业商贸市场管理机构的日常沟通渠道,完善和提升已有的合作模式,获取新的、有价值的项目及市场信息,推动公司金融业务在全行取得板块式的突破;

(5)负责实施公司金融重大个案项目总、支行联动营销;

(6)负责组织、实施银团贷款;

(7)负责公司金融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建立和管理,组织落实总行级VIP客户的差异化服务和深度营销;

(8)负责全行公司金融客户经理队伍的条线管理,包括建立和维护全行客户经理管理系统,客户经理的准入、评级、培训和考核,同时指导支行管好客户经理队伍;

(9)负责公司金融已有产品的梳理和优化,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设计、需求发起、营销推广;

(10)负责组织推动支行业务发展部,做好贷前调查和日常贷后检查;

(11)参与面向公司客户的渠道选址,协同支行提出与公司金融业务相关的网点内部功能布局方案,参与公司金融电子银行业务的推广应用。

3个人金融部

主要职责:

(1)负责根据个人金融业务(含个体工商户及农户。下同)的发展战略及目标市场,制定全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规划;

(2)负责面向个人客户的全行年度业务指标和营销指导目标的制定、分解、推进及考核;

(3)负责个人金融相关的市场分析,资源配置区域分析,研究同业动态,探索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强化对城区和辖属农村市场个人金融服务,在发展城区个人金融的同时,确保对辖属农村市场的基本金融支持不断提升;

(4)负责全行性、批发性个人金融业务合作项目的市场拓展和营销策划,并组织推进项目的实施;

(5)负责制定个人金融中介合作机构和批量业务委托单位的准入、退出与评级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的业务管理与指导监督;

(6)负责制定个人客户端已有业务和产品的梳理与优化,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设计、需求发起、市场准入管理,参与验收并组织市场推广;

(7)负责制定全行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管理标准,组织实施VIP客户关系维护与管理;

(8)负责制定个人金融销售队伍管理制度,并承担总行层面对个人金融销售队伍的管理、等级评定、考核和激励职责,同时指导与监督分支机构对个人金融队伍的管理;

(9)管理网点的对私销售服务功能、销售品种及个人业务范围、销售服务时间、销售服务人员的规划、调整和监督检查;

(10)负责城区网点和农村网点的标准化和差异化销售服务规范,指导与监督分支机构落实实施;

(11)负责网点向销售终端转型的标准化建设,包括网点渠道选址,协同公司金融部、电子银行部和支行提出网点内部功能布局方案,框算年度预算,形成最终方案,并上报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参与电子渠道的推广应用。

4金融市场部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资金、票据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2)负责货币市场产品的交易与管理;

(3)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交易与管理;

(4)负责衍生产品的交易与管理;

(5)负责代客业务的交易与管理;

(6)负责全行持有至到期类债券的管理;

(7)负责资金业务资产负债组合管理;

(8)负责提供市场加权利率及存放同业利率的信息,参与制定全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和个人理财产品的价格;

(9)负责债券市场走势分析,关注债券发行的相关情况及同业理财产品的情况;负责资金业务的研究与产品开发;

(10)负责票据市场产品的交易与管理;

(11)负责系统内转贴现业务的开展;

(12)协助制定贴现业务营销方案和组织营销全行贴现业务;

(13)负责资金业务风险监控,以及资金业务财务管理与统计分析。

5电子银行部

主要职责:

(1)负责根据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的战略规划及目标市场,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电子银行业务的市场调查和分析,研究通过电子银行业务改善对城区和辖属农村市场客户结算服务的途径;

(3)负责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沟通、申请或报备电子银行产品服务的市场准入,以及业务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4)负责与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含省联社核心系统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起草协议,以及业务外包的管理;

(5)发起并管理全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建设需求及建成后的升级功能需求;

(6)负责制定电子银行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章程、管理办法、客户协议等;

(7)负责电子银行业务的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制定电子银行业务的营销方案和计划,对分支机构进行营销指导和支持,并组织对分支机构营销推进和业务考核;

(8)负责农商银行门户网站的运营和管理;

(9)负责组织推进自助机具营销与管理,负责与自助机具功能相关的创新需求发起及市场准入管理;

(10)负责落实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牵头建立并完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控制体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风险管理检查活动;

(11)负责自助渠道(含电话、POS一体机。下同)选址;协同个人金融部和支行提出与自助渠道有关的网点内部功能布局方案,并参与决策;

(12)负责电话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建设需求的发起,建成后的营运管理和升级。

6总行营业部

主要职责:

(1)作为总行对外服务的最重要窗口,做好总行各级领导直接营销成功的大中型客户的维护,提供从公司金融到个人金融的各类服务;

(2)以大中型客户为市场定位,独立拓展市场、营销客户,并为营销成功的客户提供从公司金融到个人金融的各类服务;

(3)作为营销机构,接受总行各类经营指标考核,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指标;

(4)总行与央行、行外同业、下属经营机构的资金清算,总行为下属经营机构处理批量业务。

(二)支撑控制板块6个部门

1风险管理部

负责组织建立和实施本机构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统一管理,与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和解释各类风险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2)组织对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效果进行检查评估;

(3)研究确定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缓释方法;

(4)对全行资产质量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根据风险报告制度进行报告;

(5)负责全行资产质量指标的分解、调整、监控和考核;

(6)负责组织、审查和认定全行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和统筹全行资产减值拨备;

(7)评估业务和产品创新、进入新市场以及市场环境发生显著变化时,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对决定开展的业务,制定明确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

(8)规范全行抵债资产管理,负责支行权限内抵债资产的报备和超支行权限抵债资产的审批;

(9)负责呆账核销及不良资产的诉讼管理,组织指导全行资产保全工作;

(10)建立风险管理工作的考核机制,设定合理的考核范围、内容、标准和方法,将风险管理考核纳入经营管理综合考核之中;

(11)根据风险评估和考核,负责全行授信业务的制度安排;

(12)负责全行风险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

(13)负责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4)牵头推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2信贷审批部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并解释全行授信业务制度办法;

(2)负责制定授信审查的基本资料要求、客户评价的基本要点和准入政策,制定统一评审标准;

(3)根据业务风险程度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合理授信业务流程;并确定相应的授信前调查和授信后监控检查职责内容;

(4)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支行提交的各项表内、外授信业务进行评审、审批;

(5)建立客户统一授信、防范多头授信、关联性授信和集中授信风险制度,并负责在全行的执行;

(6)承担总行授信审批档案的保管和支行授信审批档案保管的检查、落实责任;

(7)负责对支行授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

(8)负责全行授信业务的信息统计、分析;

(9)负责总行贷审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协助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3合规管理部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识别、评估和监测合规风险,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合规风险评估报告;

(2)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为产品研发提供合规与法律支持;

(3)负责与监管机构保持日常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4)负责统筹全行规章制度建设规划,对规章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全行规章制度的梳理和维护;

(5)负责合规与法律培训,解答合规与法律咨询,组织全行法制宣传教育;

(6)负责对合同文本等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审查,统筹管理全行格式合同文本;

(7)负责归口授权管理及法律文书签署;

(8)负责统筹管理全行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对非贷款类民事诉讼(仲裁)案件进行指导和管理,对疑难、重大案件提供法律支持;

(9)负责归口全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为全行专利、注册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咨询、维权保护,负责专利、商标机构的聘请;

(10)负责统筹全行外聘律师管理工作,负责全行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管理工作。

4计划财会部

主要职责:

(1)负责定期监测和报告资本状况,根据全行资本管理战略,配合业务发展计划,建议和实施资本筹集、利润分配方案等,综合运用各项资本管理工具,保持资本充足和优化资本结构;

(2)负责组织编制全行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并向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分解年度经营计划指标;负责全行经营状况的分析和计划执行控制,及与同业的跟踪比较;负责各分支机构年度经营效益的考核评价;

(3)负责建立完善全行成本管理体系,组织制定成本核算和控制流程;负责全行各项资产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的定价管理,制定全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

(4)负责制定全行会计业务制度,组织实施新会计准则;

(5)负责制定全行统计制度,组织协调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向行内相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

(6)负责全行会计报表(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的编制和报送;审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

(7)负责根据国家的财税政策制定财务管理方针、政策、以及相关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全行财务管理体系,保证各项制度的有效贯彻和执行;

(8)负责按照财务核算流程,实施财务核算的各项制度,负责全行集中采购物资的审核,对外股权投资的管理;负责总行日常财务核算,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年度决算工作;

(9)负责全行税务的统筹管理,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务事项进行协调,筹划和管理;

(10)负责对分支机构财务、委派或主办会计的专业指导和管理,负责相关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

(11)负责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营运管理部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全行各类产品的会计核算办法,参与产品流程的确定和验收;

(2)负责全行人民币支付结算管理与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包括结算业务准入、变更与退出的管理、结算渠道的建设与管理、结算类产品功能需求的提出并参与开发和验收);

(3)负责全行人民币结算类中间业务的管理;

(4)负责全行现金库房的管理及日常出纳工作管理;

(5)负责全行重要空白凭证、客户预留印鉴、印押(压)证等的归口管理;

(6)负责全行业务印章、印模、票据样本、货币票样、重要业务机具的管理;

(7)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及数据报送;

(8)负责全行银企对账工作的管理;

(9)负责全行会计业务操作风险的管控,及组织全行会计结算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辅导;

(10)负责分支机构的营运管理工作的专业指导和考核;对分支机构相关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

营运管理部辖属风险预警监测中心职责:

(1)负责制定本行风险预警监测相关业务规章制度、操作细则;

(2)负责会计业务的重点监督检查、风险预警监测和权限业务合规性审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3)负责实施会计业务的质量管理,对质量监测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研究及改进。

营运管理部辖属现金中心职责:

(1)负责统筹规划全行金库的总体布局与建设,指导支行简易库房的建设与管理;

(2)负责领解现等业务指导和管理,在确保现金支付的前提下,合理调节库存现金头寸,提高现金综合运用率;

(3)负责自助机具的远程监控、离行式自助机具的集中补钞和集中核算;

(4)负责有关现金服务业务的开发、制度建设、操作风险管理;测算业务成本,合理确定现金服务产品价格。

6信息技术部

主要职责:

(1)负责根据全行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年度计划,统筹全行信息技术平台的规划和实施,制定全行信息技术平台软件和硬件设备的规范与标准;

(2)负责系统化梳理、整合并持续改进完善全行信息技术平台体系,对全行信息技术平台引入、整合、改造、升级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系统性能改善和操作流程优化的可行性方案;

(3)负责根据其他部门提交的需求分析和设计报告,进行应用软件开发,实施系统测试和性能测试,配合做好应用软件的功能测试和应用推广;

(4)负责全行信息技术平台软件和硬件设备的运行与维护,保障全行应用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5)负责汇总、拟定和执行总行信息技术平台开发的预算,确定全行信息技术平台软件和硬件设备的规格与型号,配合制定和选择与软件、硬件设备相关的厂商策略和商务运作;

(6)负责总行、支行的信息技术应用管理,包括配套建设、技术支持等;

(7)负责制定全行的信息技术安全整体规划和策略,建立有效的信息技术安全体系和风险控制规程;

(8)负责落实质量管理体系,跟踪国内外金融信息技术应用动态,逐步形成以客户为中心的数据集中化、业务电子化、管理信息化的信息技术支撑平台。

(三)后台监督保障板块7个部门

1办公室

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全行会议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安排全行性工作会议、行务(扩大)会议、行长(专题)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

(2)负责建立健全全行公文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做好全行发文、收文和签报的流转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全行督办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对年度重点工作、行领导批办事项、行长(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等进行督办;

(4)负责建立健全全行行务信息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组织采编全行性信息刊物,建立和管理内部信息概览网站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联络和信息报送工作;

(5)负责管理全行行政公章和主要负责人名章,指导、监督其他印章管理;

(6)负责管理全行行政档案,指导、监督其他档案管理;

(7)负责建立健全全行保密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组织确定全行秘密事项;

(8)负责建立健全全行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承办上级部门转办的来信、来函,受理客户的来信、来访和来电;

(9)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全行服务管理工作规划、营业网点规范服务标准和检查办法,对分支机构年度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处理对服务质量的投诉;

(10)负责联络、安排行领导重要外事接待;

(11)负责全行的对外公关宣传工作。

2人力资源(组织人事)部

主要职责:

(1)根据全行人力资源战略,负责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全行人力资源,不断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2)负责制定全行干部人事管理、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员工招聘、人员调配等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和政策,并组织、推动各单位进行贯彻落实;

(3)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行人力资源规划;

(4)负责组织实施总行部室、分支机构绩效考核及收入分配工作;

(5)负责总行部室、分支机构内设部门及人员编制的归口管理;

(6)负责总行党委直管干部的选拔、考核、任免,以及相应的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

(7)负责全行劳动用工、薪酬福利、人员招聘与调配、人事档案、职称、员工出国(境)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8)负责对全行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9)负责全行员工培训工作的统一规划、计划、协调和管理。

(10)负责全行党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3安全保卫部

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公安部门、监管机构对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落实各支行与总行签订的治安保卫承包责任制工作,组织和推动全行“三防一保”工作的全面落实;

(2)负责制定全行安全保卫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的情况;

(3)负责建立健全全行人防、物防、技防工作的运作体系,观察监控设备的运行状态,做好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的维修、维护、保养等,组织开展对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全行安防设施的正常运转;

(4)负责与上级监管机构及公安、消防和保安押运公司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5)负责维护全行的安全生产环境和工作秩序,协同处置行内违法、违纪案件,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6)负责全行的消防安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日常检查,确保全行消防设施的正常运作,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7)负责对全行金库、营业网点、自助银行安防设施施工图纸的审核、建设方案的评审、施工期间的监督,按时通过公安机关的合格验收;

(8)负责全行金库、营业网点和其他要害场所的守卫工作,以及守卫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4党群工作部

主要职责:

(1)负责全行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

(2)负责全行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

(3)负责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内创优、评优活动;

(4)负责全行工会建设和管理工作;

(5)负责全行团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6)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7)负责全行危机攻关管理。

5纪检监察室

主要职责:

(1)负责检查本行工作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2)负责开展执法监察工作,针对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提出建议,下达监察建议书;

(3)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以及申诉、检举和控告,对来信来访、申诉、检举和控告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答复工作;建立举报工作档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4)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5)负责受理本单位管理权限内的工作人员及监察对象不服党纪和行政处分的申诉,并进行复议、复查和复审、复核;

(6)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

(7)抓好纪检监察干部的自身建设,有目的、有步骤地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培训工作,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与业务素质;

(8)负责本行纪委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以及本行纪委文秘、会议、机要和档案管理工作;承办上级纪委和本行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6审计部

主要职责:

(1)负责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拟定本行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并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实施全行内部审计工作;

(2)负责根据内部审计章程,制订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内部审计程序;

(3)负责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和监管部门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4)负责定期对全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5)负责定期对全行风险状况的真实性和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6)负责定期对全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会计记录的可靠性、财务报告的准确性、经营绩效的真实性实施审计和评价;

(7)负责定期对全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

(8)负责按内部控制要求对全行各经营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和经济责任实施审计;

(9)负责组织开展内审人员的培训,督促内审人员严格按照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开展审计和后续审计工作,监督整改情况;

(10)负责牵头全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7总务部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全行固定资产和后勤保障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行产权房及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调配和处置;

(3)负责总行的总务、会务、接待和物业管理工作;

(4)负责全行集中采购物资的招投标和采购,总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日常管理;

(5)负责分支机构营业用房和总行其他办公用房购置合同及租赁合同的签订,以及日常维修、后勤勤杂人员用工管理等物业管理工作;

(6)负责管理总行和分支机构工程项目,牵头协调网点建设立项至开业期间的跨部门事宜。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篇(10)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直销监管工作,促进建立规范有序的直销市场秩序,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直销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直销监管工作制度。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行全省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第三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直销监管工作职能,负责对本省注册登记的直销企业和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进行行政指导,对辖区内的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交易监督机构是本级局的直销监管职能机构(以下简称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局的直销监管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的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建立完备的直销市场监管档案、台账。

对已批准直销的企业和分支机构、已开展直销活动的企业和分支机构以及拟申请直销企业按照一户一档建立监管档案、台账,进行分类监管。

对辖区外直销企业在本地区设立的非直销分支机构、境外直销企业在本地区投资兴办的非直销企业进行跟踪监管。

监管工作实行台账制度。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将日常监管工作和掌握的情况及时记入监管台账,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对本地区直销活动的规范措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指导意见,及时报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并向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提出监管工作建议。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及时将各地上报的监管情况录入其监管台账,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给下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

第六条 对直销企业信息和监管信息实行分级采集、全省共享。

各级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采集辖区内直销企业信息和监管工作各个环节形成的监管信息。

省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负责制定直销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办法。逐步实现直销监管信息全省共享。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内设职能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管理职能对直销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直销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开展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直销员直销活动的监管。

企业注册及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的注册登记和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直销员违反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商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直销企业直销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管管理。

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直销企业直销产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直销企业相关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直销监管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的直销监管职责是:

(一)监督直销申请人依法办理直销经营许可和注册登记手续;

(二)监督直销企业依法设立服务网点并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提供服务;

(三)监督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招募和培训直销员;

(四)监督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依法开展推销、计酬等直销活动;

(五)监督直销企业建立并严格遵循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六)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和直销员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查处其传销行为:

(七)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具体负责以下直销监管工作:

(一)组织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宣传《条例》及其他直销监管规定;

(二)负责研究、制定本省有关直销监管的制度、办法;

(三)部署、组织、督促、指导、协调全省各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开展直销监管工作;

(四)建立在本省开展直销活动的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的直销监管档案、台账;

(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对申请直销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的核查,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六)对直销企业直销经营许可条件进行监督,对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低于规定最低限额以及其他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七)对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有关在本省招募直销员的计划、安排进行监督、备案,组织开展对招募直销员行为的跟踪监管;

(八)对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有关直销员培训的计划、安排进行监督、备案,组织相关地方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培训行为实施跟踪监管;

(九)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的直销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十)监督直销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十一)依照《条例》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的相关行为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十二)对 在本省发生的需要跨省查办的违规直销案件、直销企业从事传销案件进行审定,提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协调、组织查办;

(十三)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本省规范直销的工作信息,以及依据《条例》查处的案件和直销企业受到查处的情况;

(十四)向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送该直销企业在本省违规直销受到查处的情况,移交、移送本省发现的该直销企业在网站违规信息的线索、证据;

(十五)其他直销监管工作。

第十条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具体负责以下直销监管工作:

(一)组织宣传《条例》及其他直销监管规定;

(二)部署、组织、督促、指导、协调辖区内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开展直销监管工作;

(三)建立本辖区直销市场监管档案、监管台账,组织查处擅自直销行为;

(四)协助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开展对申请直销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的核查;

(五)对直销企业在本辖区的招募、培训直销员行为组织开展跟踪监管,建立直销企业在辖区内开展招募、培训直销员等直销活动的监管档案、台账,组织查处直销企业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的行为;

(六)组织各县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开展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依照《条例》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的相关行为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八)对在本辖区发生的需要跨地区查办的违规直销案件、直销企业从事传销案件进行审定,提请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调、组织查办;

(九)负责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报送本地区规范直销的工作信息,以及依据《条例》查处的案件和直销企业受到查处的情况;

(十)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报送本地区发现的直销企业在网站违规信息的线索、证据。

(十一)其他直销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具体负责以下直销监管工作:

(一)宣传《条例》及其他直销监管规定;

(二)部署、组织、督促、指导、协调辖区内各基层工商分局(所)开展直销监管工作;

(三)对直销企业在辖区内服务网点的设立、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组织开展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服务网点业务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直销企业在本辖区招募、培训直销员的行为进行跟踪监管,建立直销企业招募、培训直销员行为的监管台账,协助上级局查处直销企业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的行为;

(五)监督直销员在本辖区的推销行为,建立直销企业在本辖区开展直销活动的监管台账;

(六)依照《条例》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的相关行为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七)对在本辖区发生的需要跨地区查办的违规直销案件、直销企业从事传销案件提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协调、组织查办;

(八)负责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报送本辖区规范直销的工作信息,以及依据《条例》查处的案件和直销企业受到查处的情况;

(九)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报送在本辖区发现的直销企业在网站违规信息的线索、证据;

(十)其他直销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直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还应当负责对本机关注册登记的直销企业的下列直销监管工作:

(一)对直销企业直销经营许可条件进行监督,对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低于规定最低限额以及其他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情况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的部署开展调查处理;

(二)监督直销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负责督促直销企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三)对直销企业在网站违规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省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要求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十三条 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交由下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实施监管。

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下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直接实施监管。

下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发现应由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

第三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在本省从事直销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已取得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直销区域包括本省全部或部分行政区域;

(三)在本省设立了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省级分支机构;

(四)直销企业在本省拟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了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国家商务部提出直销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征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意见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申请企业或其省级分支机构、企业投资者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的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未发现重大违法经营纪录的,出具有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材料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十六条 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申请企业持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企业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的登记注册机构应将上述变更登记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直销监管机构,由同级直销监管机构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

第十七条 直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加强对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监管。

企业年检中或日常监管中发现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低于规定最低限额或者有抽逃资本、虚假出资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应及时通报给同级直销监管机构,由同级直销监管机构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按下列要求建立直销监管档案:

(一)《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复印件;

(二)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直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直销企业有关《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直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当监督企业依照《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并根据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前款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建立直销企业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监管台账。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按下列要求建立监管档案、台账。

(一)《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材料;

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下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直接实施监管。

下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发现应由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

(二)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直销企业《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设立批准文件、证件(复印件);

(三)直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五)直销企业在本省设立的服务网点一览表(内容包括网点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在本省设立的负责全省直销业务管理的省级分支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注册。

第二十二条 直销企业申请在本省各地设立省级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分支机构 的,按照企业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省级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直销员招募、培训、直销员计酬等直销业务。

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在本省某一行政区域(指县级以上)内从事直销活动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直销企业经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包括该行政区域;

(二)直销企业在该行政区域内建立了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服务网点。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直销区域所在地的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建立直销企业监管档案、台账。

第二十五条 服务网点除提供《条例》规定的服务外,直接销售直销企业产品的,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服务网点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直销企业设立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服务网点。可以不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服务活动应符合《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服务网点应在网点内适当位置展示直销产品的价格。

服务网点内应在显著位置张贴《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本企业的直销产品换(退)货制度。

服务网点应建立完整的换(退)货台账。

第二十七条 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直销企业在本辖区内设立服务网点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直销企业在本辖区内设立服务网点按照下列要求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台账:

(一)服务网点授权书;

(二)网点服务协议;

(三)服务网点负责人任命书;

(四)服务网点从业人员登记表;

(五)服务网点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直销企业在辖区内设立的服务网点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服务网点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换货和退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换(退)货台账;

(三)向消费者出具的售货凭证上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是否属实;

(四)是否展示直销产品价格,与直销产品上标明的产本文来源:文秘站 品价格是否一致;

(五)是否在显著位置张贴《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本企业的直销产品换(退)货制度;

(六)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服务网点是否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七)协调解决直销员、消费者与直销企业之间的换(退)货纠纷情况。

第四章 直销员招募和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依法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的直销员招募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招募主体是否符合要求;

(二)招募对象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否设定违反《条例》规定的招募条件;

(四)招募的直销员是否考试、发证;

(五)是否签订推销合同。

第三十一条 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在本省招募直销员,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负责对其招募计划、安排进行监督,重点监督:

(一)招募直销员的条件、地域范围、时间;

(二)招募方式;

(三)招募广告的内容。

直销监管职能机构会同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和监督。

招募直销员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产品作为条件。

招募广告不得含有宣传直销员报酬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直销企业在本地区的直销员招募行为,查处直销企业违规招募直销员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已在本省招募的直销员情况由其省级分支机构及时报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包括直销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直销员证编号、推销合同编号等信息。

直销企业新招募直销员,应在签订推销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息按前款规定的要求报送。

第三十四条 直销企业的直销员培训和考试应由直销企业或其省级分支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培训计划应在培训活动7日前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并由省级分支机构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书面报送,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对象、人数、内容及培训员姓名及其证书编号、培训资料等。

直销企业应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直销培训不得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的场所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

第三十五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将培训计划交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培训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直销企业直销员培训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对培训活动的组织者、培训员、培训内容等进行监管,并建立直销员培训监管台账。

第三十七条 直销培训员的培训资格以国家商务部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的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为准,进行培训时应佩戴本人的《直销培训员证》。

第三十八条 直销培训包括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

直销培训内容应以《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直销培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或者渲染暴力;

(二)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三)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

(四)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

(五)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

直销企业不得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直销企业应当对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完整保存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直销员考试试卷。录音资料、直销员考试试卷应妥善保管,至少保存3年。

第三十九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面向社会公众(包括产品消费者)演示、介绍产品功能、使用方法的宣传不视为直销培训。

第五章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省、市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直销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建立和实施完善的直销员直销活动管理制度;

(二)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向消费者出具的售货凭证是否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三)是否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掌握直销企业直销产品价格的完整信息;

(四)是否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

(五)对直销员的计酬方法、奖励标准。

第四十一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分局(所)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在本辖区内从事直销活动时向消费者出具的售货凭证是否含有换(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了解直销员是否遵守《直销员行为守则》、是否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六章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监督直销企业按照国家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四十三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通过直销企业建立的中文网站收集、整理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建立信息库,并通过本系统管理网络平台实现全省共享。共享内容主要包括:

(一)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

(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

(三)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直销企业应披露其取得相关认证、许可或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

(五)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退换货地点及退换货情况;

(六)售后服务部门、职能、投诉电话、投诉处理程序;

(七)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直销员解约制度,直销员退换货办法,计酬办法及奖励制度,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

(八)直销培训员名单、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

(九)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

第七章 擅自直销行为的监管及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辖区内直销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单位,按《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未取得直销企业《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个人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监督管理措施及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管理机构所在地办公场所的现场检查工作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采取前款措施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

第四十九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条例》的下列行为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统一组织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一)申请企业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

(二)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

(四)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

(五)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六)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接到群众举报或监管中发现线索,经初步调查认为直销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调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条例》的下列行为由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统一组织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

(二)直销企业违反《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接到群众举报或监管中发现线索,经初步调查认为直销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调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

(二)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条例》规定的;

(三)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

(四)直销员推销产品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五)直销企业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六)直销员违反《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直销企业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时,发现行为涉及管辖区域外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本办法规定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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