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基金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08 11:26:58

产业投资基金论文

产业投资基金论文篇(1)

【关键词】水务产业投融资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一、水务产业投资基金的基本概念

投资基金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国际上发展最迅速的金融投资工具,在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与银行、保险并列的三大金融支柱。投资基金的品种非常丰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从投资对象的角度,可以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Fund)。后者一般指对未上市公司股权就行投资的基金。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被流行称为产业投资基金。这是因为,我国投资基金的实践,最早是从设立境外产业投资基金开始的。大约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开始,在境外设立了许多主要投资于中国概念或境内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都在名称上冠以“产业投资基金”的称呼,1995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关于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第一个全国性法规——《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称呼便流行开来。但是,作为我国一个新型的金融创新工具,境内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到目前为止尚无法可依,对产业投资基金如何定位,一直是一个有广泛争议的问题。因此,一直以来业界对产业基金的界定始终没有统一的标准。其中,流行较广的是仍在讨论中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因此,从定义上看,国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在含义上有一致的地方,但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似乎赋予了更丰富的内容。

本文提出的水务产业投资基金属于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范畴,是指专门投资城市水务行业的产业投资基金。它具有四个基本特征:定向投资,专门投资水务行业;专业管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专业的管理和技术支持;收益稳定,水务项目现金流非常稳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基金收益非常稳定;资金充裕,其资金来源主要通过定向募集的方式产生,募集对象主要是以银行、社保、保险等追求长期稳定回报的大型机构投资者为主。在我国,尽快设立水务产业投资基金是解决长期困扰我国水务行业的投融资困境的有效办法之一。

二、水务产业投资基金能有效解决我国水务产业投融资困境

长期以来,资金不足是我国水务行业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面对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水务行业的强劲投资需求,紧靠城市政府财力已无力维系,我国城市水业开始出现巨大的投资缺口,巨大的供需矛盾已实质性地决定了我国水务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从2002年相关部委的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文件的出台,到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使我国水务行业的投融资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由跨国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带来的大量社会资本不断涌入城市水务行业,我国水务行业的投融资结构开始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的特征。企业主体的参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水业的供需矛盾,然而,由于企业股本金的限制、贷款条件的制约、项目融资对于股本金的资金要求等困境的存在,今后很可能出现目前市场上活跃的投资企业主体难以继续投资的情况。我国水务产业急需与日趋完善的长期社会资金相结合,创新投融资机制,以期尽早走出困扰已久的投融资困境。

从行业特征上来看,城市水务产业投资大、资本沉淀性强、回收期长、收益率较低,但市场风险小、现金流稳定、发展前景较好,比较适合资金规模较大、收益要求不高但追求稳定的社会长期资金。当我国水务产业正为日益巨大的投资缺口而步履维艰时,我国社保、银行、保险等庞大的社会长期资金却正为没有更多合适的长期投资渠道而心急如焚。而水务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为城市水务产业的投融资开辟一条新途经。它像一条纽带,将社保、保险等长期社会资金集合起来,定向投资于城市水务行业,不仅可以使长期资金获得长期稳定收益,保证合理收益水平,改变投资收益过低的状况,而且可以使这些长期资金成为满足我国水务行业巨大投资需求的重要资金来源。与一般企业投资相比,水务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城市水务产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优势:一是股权投资优势;二是资金规模优势;三是市民和财政长期负担较轻;四是投融资和运营效率优势。

三、设立水务产业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现阶段,探讨设立水务产业基金是否具备可行性,应着重从四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是否具备与水务产业投资基金相匹配的长期资金来源;二是专业的水务产业基金管理团队是否已经形成;三是设立水务产业基金的法律政策条件是否已经具备;四是水务产业基金是否具备合适的退出渠道。

1、长期资金来源

从理论上而言,现阶段以追求资金安全性和长期稳定收益为主要目标,对投资水务产业具备较强意愿,且资金又非常充裕的长期资金主要表现为三类。

(1)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长期资金。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2005年社保基金的资产规模已达1.84万亿元,全国社保基金累计节余6066亿元;此外,截至2006年年末,我国保险业总资产规模也达1.97万亿元,资金运用余额达到1.78万亿元。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处于对资金安全性的考虑,这些长期资金,通常只能投资国债等收益率较低的资产,导致投资收益较低。例如,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一直徘徊在2-4%之间。与社保基金目前的低收益率相比,目前水务项目一般不低于7%的投资收益率和低风险性显然对这些大型机构投资者具有强烈的吸引力。

(2)商业银行的储蓄资金。据央行统计,截至2006年底,我国商业银行存贷差已达11万亿元,各商业银行经营压力持续加大。一方面,商业银行出于资产配置的考虑,急需寻找投资渠道;另一方面,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这会加重银行的系统风险。因此,商业银行急需寻找一种风险可控,收益稳定的投资渠道减少存贷差,降低系统风险。(3)巨额的民间资本。据央行统计,截至2006年底,我国金融机构的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已达33.54万亿元,同比增长16.82%。就目前的投资渠道而言,银行存款和债券投资收益率偏低,股票市场不但风险高,而且需要专业的技术,因而也不能满足民间资本的需要。

以上分析表明,我国设立水务产业投资基金所需的长期资金来源非常充裕,而且会对投资水务产业基金表现出相当的兴趣。而相对于我国水务产业的万亿投资需求而言,仅需动用以上资金的2%即可满足我国水务产业的投资需要。

2、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

自上世纪末我国水务行业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来,政府在吸引社会资金弥补投资缺口的同时,近几年已经越来越注重运行管理的实效。一些社会资本由于缺乏相应的行业从业经验,开始寻找专业公司合作;一些社会资本出于简化管理的需要,开始将水务项目外包给专业公司运营;而以运营为主导的投资企业会发现,如果不能解决长期融资问题,回归运营也许是更好的选择。由此,随着市场需求和行业分工不断细化,我国水务市场逐渐孕育了一批日渐成熟的专业水务运营公司,如2006年中国城市水业战略论坛评出的优秀专业运营公司:北京城市排水集团、上海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安徽国祯环保、北京建工金源、深圳大通水务、上海城环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这些专业化运营公司以其运作独立性、运营专业化、技术权威性、服务职业化的比较优势,或向投资者提供水务项目投资测算咨询,或向投资者或地方政府提供专业的水务资产运营管理服务,广泛活跃于水务市场中的不同市场化改制项目中,锻炼并积累了一大批经验丰富的水务项目投资和运营管理人才。从工作的内容和效果来看,这些纯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化水务运营公司已初步具备管理水务产业投资基金的能力,换句话讲,满足水务产业投资基金要求的专业管理团队已基本形成。

3、法律政策条件

早在1997年,为了促进传统产业的提升和高新技术的发展,我国投资基金立法就逐渐提上议事日程。1998年1月,朱鎔基总理作出了“请计委、人行抓紧制订基金管理办法,经批准后可以试点”的重要批示,同年,国家计委开始起草《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然而,由于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是个新生事物,在其立法过程中,争论、取舍、选择始终贯彻全程,时至今日,产业投资基金仍然没有取得法律地位。

尽管法律政策不到位,巨大的需求仍然使得产业投资基金以多种迂回的方式出现在资本市场或投资市场中。其中,主要的有两种:公司形式和信托形式。然而,由于各方面对私募股本资本市场的认识还很肤浅,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条件仍然很不成熟。近年来,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政策条件有了很大改观。随着《信托法》的颁布,《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尤其是2006年《合伙企业法》的修改,产业投资基金在设立和运作上所遇到的必须国家行政机关审批、双重纳税、退出机制、出资人参与管理等多种法律障碍已基本消除或弱化。

200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一五”规划提出:“发展创业投资,做好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取向。同月,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2006年6月,平安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柳州自来水项目股权投资计划”获保监会批准,成为保险资金投资水务项目的首吃螃蟹者,标志着上述提及的包括保险业在内长期资本投资水务产业的通道已经打开。同年12月,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正式成立,虽然仍带着浓厚的政府主导色彩和创业投资基金色彩,但已标志着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以上分析表明,尽管仍在酝酿中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尚未时间表,但在我国设立水务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4、退出渠道

产业投资基金能否运作成功的另一关键因素在于,所投资企业经过基金的培育而使项目达到预定规模或发展目标以后,能否顺利退出投资,实现资本回收和资本溢价。惟有如此,基金本身的资产才具有流动性,才能实现产业基金的良性循环;否则,基金就会蜕化为参股性质的投资公司,不仅基金自身陷入被动,而且也无法充分实现其投资收益。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能够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提供良好条件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尚未真正形成,因此,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仍然较为狭窄。尽管如此,实践中仍然可以发现一些行之有效的退出渠道,总结起来,水务产业投资基金的成功退出渠道主要有:一是通过将所投资企业上市转让基金所持有股份;二是通过产权市场或地方次级市场向其他战略投资者转让股份;三是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退出;四是特定契约退出。产业投资基金还可以通过签订特定的投资契约得到退出的目的;五是被投资企业清算。这是最后的一种被动退出渠道。就未来而言,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与完善,IPO和产权交易市场应成为国内水务产业投资基金最主要的退出渠道。

四、结论与建议

1、满足我国水务行业的巨额投资需求

水务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长期资本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新型金融工具,可以满足我国水务行业的巨额投资需求,而且必将以其独特的优势,极大地改变我国水务市场的投融资格局,促进我国水务产业更快健康发展。

2、设立水务产业投资基金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尽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尚未出台,但从水务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和运作所需的长期资金来源、基金管理团队、法律政策条件、以及退出渠道等四个关键条件来考虑,我国目前设立水务产业投资基金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3、有限合伙制是国际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惯用的组织形式

随着2007年6月1日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开始实行,产业投资基金在设立和运作上所遇到的多种障碍已基本消除或弱化。面对国际水务巨头在我国水务市场上攻城略地的严峻形势,虽然《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尚未出台,但首创股份、深圳水务等部分在进行我国水务产业战略布局方面频频遭遇资本困境的本土龙头水务企业,仍然可以考虑迅速以有限合伙的形式组建水务产业投资基金,以免坐失对水务产业战略布局的良机。

【参考文献】

[1]刘昕著:基金之翼: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理论与实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中国城市水务改革发展研究报告:水务产业投资基金与城市水务未来,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

产业投资基金论文篇(2)

产业投资基金概述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规范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形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其特点可以概况为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但是产业投资基金的风险要比证券投资基金大。从产业投资基金风险产生的环节上看,可以将风险分为两部分:一是源自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对象的风险;二是源自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方面的风险。而这两方面的风险又可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构成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的因素很多,此外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和基金市场发展初期,基金市场中各类行为尚未完全规范,因此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风险必然是多种多样的。对这些风险的准确把握,有助于各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使产业投资基金得到健康发展。

产业投资基金风险分析

(一)流动性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本身或者所投资的资金是否具有合理的流动性而产生的风险。产业投资基金的存续期有5-10年,投资对象是特定的企业,需要一定的投资回收期,所以流动性不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固有特性。流动性风险是产业投资基金的最大和最突出的风险,产业投资基金能否生存和发展,取决于对流动性风险是否能够达到有效规避和防范。其次,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见效周期较长的实业、未上市企业或上市企业的未流通证券,因此其投资的资产缺乏流动性。缺乏流动性使资金的周转存在困难,一旦所投资项目经营状况不佳,基金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特别是当基金的存续期满后,基金仍不能从所投资资产中变现,那么,整个产业投资就以失败而告终。

(二)市场风险

产业投资基金的市场风险指市场主体因市场环境的变化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包括经济周期波动、利率变动、通货膨胀导致的购买力变化等宏观经济因素的改变而产生的风险,以及行业政策的变化所引起的行业供求关系改变所产生的风险。从微观环境来看,市场风险指投资企业产品市场风险,包括:市场容量的不确定性。其决定了产品的市场商业总价值,产业投资基金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最后形成的产品对本行业会造成一定的冲击。如果产品市场的容量不大,会导致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降,利润甚微或亏损。市场接受新产品的时间不确定性。产业投资基金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产品往往是市场中尚未出现的新产品。新产品被市场认可的过程和结果都是不确定的。市场竞争的不确定性。不管产业投资基金是投资于新兴产业或者是传统产业,都会面临着一定程度的市场竞争。如果投资的产业市场竞争激烈,高的预期投资收益一般就难以达到,投资结果不理想。

(三)经营管理风险

产业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能力,及其在具体项目经营管理上的不确定性。具体包括项目选择风险和决策管理风险。项目选择风险指由于对投资项目选择失误而产生的风险;决策管理风险则指由于管理技能缺乏或管理方式不当所造成的损失。产业投资基金运行,通常遇到的经营管理风险有:体制风险。体制风险是指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所采取的设立方式,及其基金运作过程中责权利的划分方式而产生的投资风险。经营风险。主要由项目选择风险和规模选择风险两部分组成。项目选择风险是由于对项目的选择的失误而造成的损失,项目的规模风险是指项目在选取规模和种类上存在的风险。人力资源风险。人才的流失对企业来说是致命的打击,个别技术人才的流失有可能导致整个技术的崩溃,因此人力资源风险也是时时存在的。

(四)投资环境风险

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环境风险指资本市场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政策环境风险指由于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对待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发生了变化而引起收益变化。随经济形势的变动政策不断变化,从而使产业投资基金政策不明朗。

第二,法制环境风险是指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执法部门执法不力等造成对产业投资基金损害的可能性。我国仍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期,各种规范市场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特别是投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经济建设的发展。在这样的环境下,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就可能存在与其它法规产生冲突、甚至由于理解不同而出现触暗礁的现象。同时,由于我国执法队伍的素质原因,在产业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与有关部门发生纠纷时,产业投资基金的正当权益保护就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第三,市场环境风险指由于市场体系和市场规则不完善而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产生收益减少的可能性。目前,我国的市场机制仍受传统计划经济思想的干扰,特别是在金融领域的行政干预更加普遍。

(五)市场交易风险

产业投资基金的市场交易风险指由于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因价格的变动而引起的风险。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一般是依封闭式方式设立的,与封闭式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它股票一样,产业投资基金一旦上市流通,就要接受市场法则的检验。普通股票的风险同样存在于产业投资基金中,买进卖出、市场炒作等二级市场的各种风险都会发生。另一方面,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变动(通货膨胀)也可能使同样数量的货币在不同时期的购买力产生差异,从而引起产业投资基金收益变动。

(六)道德信用风险

道德风险指基金管理人为了自身利益而弄虚作假、欺骗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或收益减少的可能性。投资过程是基金管理人对资金的运作过程,除了资金因素,还有投资水平、投资技术等因素。其中基金管理人的道德水平和价值取向对基金收益也有很大的影响。因为在投资项目选择、论证决策、经营管理、获取收益等一系列环节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有关人员的道德品质的影响。同时,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环境不完善,秩序还比较混乱,专业性的组合投资和高素质投资队伍比较欠缺,资本市场特别是产权(股权)市场不够有效。最突出的问题可能是企业会计做假账,审计结果缺少诚信,使得产业投资基金无法对项目做出科学判断,增加投资风险。

产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

产业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为了避免和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需要不断探索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对策与方法。

(一)以预期的高收益性抵消流动性风险

由于产业投资资金大都投资于特定的企业,有一定的投资回报周期,因此,流动性风险是产业投资基金最大和最突出的风险。产业投资基金能否生存和发展,往往取决于对流动性风险能否有效规避和防范。由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导致流动性不足是一个很大的风险。为了弥补这个不足,产业投资基金常常是以预期的高收益来抵消。

(二)以科学的管理决策控制经营管理风险

对于项目选择风险的控制,一方面要具有科学的决策机制,使选择的项目具有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要尽量利用有效的渠道争取到有益的项目。而对于基金管理风险的控制,则要求尽量提高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通过一定的激励措施吸引高素质的基金管理人才。要从根本上规避经营管理风险,还必须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使基金的运作过程有一套高效、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

(三)以规范完善的市场法律体系控制环境风险

对于投资环境风险的控制,要不断地完善市场体系和规范市场行为,理顺政府职能,使行政干预从微观经济领域中脱身,让位于市场机制。同时,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等多种途径逐渐减少和消除这类风险。

(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并规范道德信用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外,要避免道德风险,最根本的措施是强化规章制度的管理,将个人收益与业绩真正挂起钩来,制定合理的激励约束制度,让每一个基金经理在获得合理报酬的同时相应地承担风险及其它责任。

(五)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起运作产业投资基金

我国大部分产业投资基金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由当地政府牵头发起,上报国务院申请设立。其发展思路是:先由地方政府设立一个目标,然后想方设法寻找投资人,再去寻找基金管理人。这种做法实际是本末倒置。很多情况下,地方政府不过是打着设立产业基金的旗号筹集发展资金,根本没有市场化思维,更无法适应投资者,特别是一些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产业基金可能会沦为地方政府操控投资的工具。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运作应该真正采取市场化的方式,从而杜绝非市场化造成的市场风险。

参考文献:

1.鲁育宗.产业投资基金导论——国际经验与中国发展战略选择[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2.李敏.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基础研究[M].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6

产业投资基金论文篇(3)

关健词:产业投资基金资本市场管理

一、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及其现实意义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规范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分成的投融资方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作为投资基金的一个种类,它具有“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的特点。

(2)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的基础建设,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以高风险实现高收益。

(3)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以实业投资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4)产业投资基金区别于“行业基金”,其投资方向一般是跨行业、综合性、以符合组合投资原则并且避免蜕化为某个行业的行政附属物。

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作产业基金这种形式进行投融资运作。因此,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推进我国基础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这需要巨大的资金需求,而目前国家财力和银行信贷难以满足。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实现基础设施融资的证券化,特别是利用产业投资基金为基础设施发展融资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产业投资基金聚小为大,使基础产业的民众投资成为国家财政投资的有力补充,就可以配合国家投资,改变我国基础产业严重滞后的局面。同时,由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还可以吸纳大量的产业工人,缓解下岗职工的就业压力。

(2)有利于促进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目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是依靠科学技术而不是依靠扩大规模来实现经济增长。高科技产业是充满风险的产业,依靠银行贷款来支持高科技产业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以创业基金的形式支持高科技产业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创业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是支持科技发展事业,提高产业领域的科技含量,实现经济集约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3)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推动产融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是巨额存量资产的盘活。目前陷于困境的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素质较高,生产经营环境也不错,但由于缺乏大量资金的启动,而坐看一些高技术、重工产品市场机会的丧失。如果这些企业能借传统优势,并在产业基金的推动下再入市场,就可以焕发出巨大的生机和活力。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国有企业,而各类企业也可以购买持有产业投资基金的证券,从而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4)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强化产权约束功能。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居民储蓄已达6万多亿元。随着利率不断下调,储蓄和投资日益分离,并且居民投资呈多样化趋势,除银行存款外,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越来越多。产业投资基金的推出,拓宽了投资渠道,可以满足多层次的投资要求,从而优化了资本市场结构。另外,在资本市场上,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以股权形式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改善未上市公司的产权制度与内部治理结构,从而培值大批具有上市前景的股份公司,为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产业投资基金还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资金以股权形式通过购并国有股、法人股的形式投资于上市公司,以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督,使资本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在有效的经济监督之上。

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历史较短,在其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问题和不规范的地方,具体表现如下:

(1)对产业投资基金认识不足。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人们解放思想和提高认识。而目前仍然存在以下两个错误倾向:一是把产业投资基金简单地与筹集资金等同。由于我国基金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门自发组建,缺乏一个严格的运作规则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在其发展初期存在种种问题在所难免。但是,如果简单地将由产业投资基金所进行的筹集资金活动等同于一般的筹集资金,这无疑将基金的科学性给摸杀了;二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不利于其他金融部门的发展,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将会与现有的金融部门从资金市场争夺资金份额,二者的发展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2)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不统一、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如《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由于缺乏健全的基金法规,导致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如:发起人资格审定不规范、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不规范、基金性质不够明确、基金投资限制性不够、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等。

(3)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缺乏应有的专业人才。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出现时间不长,真正懂得如何操作产业投资基金的人才很少,进而导致了普及推广基金知识不够,投资者对产业投资基金的了解程度不深,因此,制约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所以,目前亟待提高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经理的整体素质,系统地引进海外基金的操作规则,提高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水平。

(4)对产业投资基金监管缺乏统一的机构和应有的力度。目前,基金设立与上市的批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交易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沈阳证券交易中心、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等),形成了事实上的多头管理局面。至于基金的行业自律组织目前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由于机构的不统一,相应缺乏应有的力度。

三、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思路

1.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的宣传,让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产业投资基金的内函及其运作规则,更主要的是其低风险性和高收益的稳定性(相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克服认识的片面性。

2.建立健全积极用人机制,尽快培养我国的基金管理专业人才。可考虑以下办法:一是建立基金经理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对于符合基金经理人资格条件的才允许进行市场;二是加强对基金经理人的管理,规范其行为,对于违规的基金经理进行严厉的制裁;三是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可考虑引进与送出培训结合的办法,尽快培养出我们自己的较为完善的队伍;四是对现有的保管人业务进行改组,选出实务雄厚、资信好、人员素质较高的单位进行试点,并逐步向专业化保管公司发展,使其成为真正的基金保管机构;五是与国外机构合作,有选择地引进国外信托银行或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机构。

3.规范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促进资本市场完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经济发展。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在募集方式上,应以公募为主。在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无论是对法人、还是对公众,均以私募为主。以私募方式设立基金,建立在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之间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关系之上,基金运作环境较为宽松,较少受制于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管。而我国目前投资者不够成熟,采取私募方式不利于基金的规范化运作和确保投资者利益,因此,应以公募方为主设立基金。公募方式设立基金,有利于形成规模较大的基金筹资途径,从而形成规范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并有利于基金的上市。

(2)在组织形式上,应以公司型基金为佳。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上市证券而言,产业基金所投资的未上市证券的透明度要差,因此,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和强化对基金管理的监督十分必要。另外产业投资基金适应产业投资的需要,法人等机构投资者要占较大比重,投资者参与基金决策的愿望要强于证券基金。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应自身运用特点,产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型设立为佳。产业投资基金应按《公司法》设立,同时,由于在操作上比较复杂,可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公司法》所难以规范的内容作更详细的规定。

(3)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后的长期分红,所以,产业投资基金必须由同时具备实业投资经验和资本经营经验的金融投资机构对其重大决策承担责任。因此,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而不是经营实物商品的各类工商企业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在现阶段,可选择证券公司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

(4)在产业投资基金形式上,可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我国国内投资机构比较熟悉国内的投资环境,但缺少投资经验;而国外的投资机构虽然不大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但投资理念比较成熟,并可以从全球发展的角度对整个行业进行前瞻性的分析。因此,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优势互补,引进国外资本与先进的投资技术,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战略。

4.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管,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及创业基金都有差异,没有现成的国际法规可援引,监管经验也不足。产业投资基金应先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法规监管体系。应尽快制定《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目前可考虑先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使试点过程有法可依。《办法》的制定既要借鉴国际创业基金的运作经验,又要考虑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自身特点和具体国情。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应充分赋予《办法》对基金发行、募集、设立和运作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权威。

5.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中应发挥导向作用。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业性的投融资主体,其市场化运作原则与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导向作用并不矛盾。政府不宜干预基金的运作,但可以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通过对基金的设立审批程序和基金的基本投资限制来发挥必要的导向作用。另外还可以对设立的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定向投资的基金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作出符合自身发展的投资战略,增加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操作性。

参考资料:

产业投资基金论文篇(4)

从法律环境来看,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是至今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依据。对在境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11月起草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至今没有出台,但是有关内容已经在相关政府部门达成共识。而国内已成功设立的中瑞、中比等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均由国家发改委以特批的方式报国务院批准成立。

从市场环境来看,当前国内经济继续保持强劲增长,社会资金较为充裕,但投资渠道不畅,包括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在内的大资金集团,正积极寻找有稳定现金流回报而又能与其负债结构相匹配的项目投资。只要产业投资基金的回报和结构设计有足够的吸引力,就可以完成基金的募集。

2、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融资特点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行业,包括运输行业(如收费道路、机场、港口和部分铁路)、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如供电和天然气网络、供水和废水处理网络)、政府服务业(如学校和医院、卫星等部分国防项目)和其他(如输油管、液化石油气接收站和运输船、合同发电)等。该行业资产均属于社会基础设施,具有稳定、可预测和低风险的现金流,且独立于商业圈之外,通常与本地通货膨胀相关,有能力支撑高负债。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值得中国企业探索的、比较适合大型建设项目的股本融资方式。对于项目主体而言,其通过产业投资基金融资,主要有五大特点:一是投资期限较长,一般为1015年;二是投资者一般不要求占控制地位,只要求参股;三是投资者到期后退出,发起人可拥有优先回购权;四是以财务投资者为主,很少参加经营管理(但会要求改善和强化公司治理);五是投资者对投资回报要求不高。当然,由于股本投资者比债务融资者承担更多的风险,在收益获得次序上排在贷款之后,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融资成本要高于银行贷款。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产业投资基金融资特点如下:

3、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要点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已设立的中瑞合作基金、中比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创业投资基金和房地产投资基金,均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对不同的设立模式进行了探索。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研究、设计,不仅直接关系基金本身能否成功募集和运作,而且对于中国整个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结合国内外实践,在中国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需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型还是契约型。公司型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治理规范,管理直接,透明度高等优点;但需承受双重税赋,不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无法实现利润100%分红。契约型基金设立简单,便于运作,经批准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基金收入可以全部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本身无须缴纳所得税;但治理相对困难,对投资者的保护不如公司型基金。

2.基金注册地:境内还是境外。在境内注册基金,目前尚无有关的专项法规,无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相对简单,投资者以境内保险公司和社保机构为主,期望回报率比债务融资略高;在境外注册基金,法律环境较完善成熟,可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境外地点注册,但审批程序较复杂,投资者群体广,期望的回报率较高(一般在12%一16%)。3.基金投资方向。首先需确定基金定位是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还是要求高回报的创业投资基金,并考查拟投资行业的监管要求;然后分析投资者对基金收益率及其分布特点的要求,选择投资成熟项目,还是在建项目;最后检查不同项目的现金流配合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项目。

4.基金规模与存续期。基金规模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监管机构对基金规模的要求和审批的难易程度,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规模影响。基金存续期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期间,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要求,满足投资者一定的预期收益率影响。

5、基金到期后处理方式。基金到期后的主要处理方式包括续期,基金将所持有投资项目股权在市场上出售等。项目出售可由约定的投资者拥有优先购买权,出售价格可按项目账面净值、基金成立时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

6.发起人认购比例。发起人需确定对基金希望保持的控制力,将基金预期收益率与其现有投资项目回报率进行比较,以及衡量自身的资金来源是否充分。在契约型基金中,由于发起人可通过控股基金管理公司来实现对基金运作的实际控制,因此其对基金的认购比例可以尽可能的低。

4、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基金公司或基金本身的治理。由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组织形式完全不同,二者本身的治理也大相径庭。公司型基金参照《公司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以基金章程为治理法则,其最高权利机构为股东会,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审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同时设立投资委员会,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列席,审查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方案。契约型基金参照《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投资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委托权、监督权和处置权等,对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以确保公司管理的科学性与规范化;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专职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项目的筛选、价值评估、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在促进所投资产业发展的同时,谋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基金管理公司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3.基金托管人的治理。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架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保管基金资产,执行投资指令并办理资金往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财务报告。基金托管人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托管协议中明确。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具体如下:

参考文献:

产业投资基金论文篇(5)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兴起产业投资基金(亦称私募股权基金,简称产业基金、私募基金)已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并称的全球四大金融支柱。美国自l999年起,产业投资基金在资产总量上成为最大的金融产品,取代了商业银行资产总量第一的地位。在过去的十年里,美国私募基金的年回报率平均是12•7%,而纳斯达克、道琼斯等平均收益率只是7%左右,私募基金的投资从长期来看实际上比股市的投资回报高将近1倍,其迅猛发展之势和优良的投资机会为世人关注。近年来的金融创新将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以产业投资基金的形式展现在国人面前,活跃在这一领域的基本上多为前来试水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尽管相应的法规还未正式颁布,中国第一只真正意义上以人民币募集资金的本土产业投资基金———渤海基金的获准注册,已牵动起各地产业投资基金申报的热潮。除了若干以投资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形式活动的私募股权基金之外,据报道已有上百家上规模的产业投资基金申请正在排队候签。

(二)产业投资基金为民营经济带来机遇产业投资基金的兴起,为民营经济以较大的规模进入金融领域,进而实现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提供了契机。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不仅在现有的不甚通畅的银企信贷间接融资渠道和改制上市直接融资渠道之外,又增加了一条更适合高成长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而且为有实力的大型民营企业进入金融领域拓展带来了机遇。近些年来,民营经济介入金融资本虽然在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兴办民营担保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方面崭露头角,但远不如参与或发起产业投资基金所能够形成的规模效应。因为在剧烈市场竞争中通过不断的产业创新成长起来的民营资本,与产业投资基金私募的实质性特征和市场化营运的本质要求以及规模化发展趋势十分吻合,而这些特质也正是产业投资基金和民营经济所共同需要的。(三)民营资本的产业投资基金准入问题境外资本在我国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已经获得合法身份,民营资本进入境内组建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前景还不明朗。在《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讨论稿中,规定产业投资基金只能向五类特定的机构投资者进行私募。五类特定机构投资者主体指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社会保障基金或企业年金进行投资的法人受托机构或投资管理人,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企事业单位,发改委规定的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这里特定的机构投资者中,除了最后一类为发改委留了一个开放性的审批口子之外,其他几类明确没有包括民营企业。讨论稿强调的是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特性,民营资本虽然在第二类的金融机构投资者中已有介入,但分量轻微。

股份制银行和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中民营资本举足轻重,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却并未予以明确。民营资本的产业准入已经不是一个新问题。国际上通行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的划分都是在投资实践中自然形成,不会有我国现在这样由政府部门人为地划分为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并由此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框架规定准入对象。在人们一般的理解中,创业投资多是与风险投资联系在一起的,多是成功几率较小的风险项目,所以政府鼓励和允许民营资本进入;而产业投资人们多理解为垄断性行业或基础建设项目投资,收益相对稳定可靠,就只能由国有资本独揽。且不论这种明显地对民营经济不公平的产业准入政策是否决策合理和它背后可能导致的寻租现象,就是从资金运用和项目效率上看也是不可取的。政府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行业进入设置门槛和自身的强力介入,为国有资本配套一系列扶持政策,都可以理解。但对于一个经过试点和实践,境外资本都可以进入的投资领域,实在没有必要再以投资者的经济成分定取舍了。投资者的投资实力、经营能力、营运纪录,以及能否接受相应法规的监督管理,应该是更可取的门槛取舍标识。其实,产业投资基金本质上是一种风险性的实业投资,而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是金融市场改革推出的金融创新产品,而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政策调控工具。初生的产业投资基金亟需政府的扶持引导,这与民营资本的介入并行不悖,而且它的成长壮大还要依赖以民营为主导的市场化运作。

二、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及其风险性投资实质

(一)产业投资基金实质的考察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在国外通称为创业投资基金(VentureCapitalFund,简称VC)和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EquityFund,简称PE),是一种向特定投资者(通常是机构投资者)以私募方式筹集资金,主要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集合投资方式。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公司制、信托制或有限合伙制等形式,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企业上市、转让股权或股份回购等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根据目标企业所处阶段不同,可以将产业投资基金分为种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长期基金、重组基金等。早期阶段的为创业投资基金,成长或重组阶段的为私募股权基金。

在我国的金融投资实践中,由于一直是将创投资与在高技术创新、新商业模式领域运作的风险投资联系在一起,而产业投资基金在目前就只是指的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只是这第三种并没有纳入基金的法律监管范围。如果不包括各类投资公司形式的机构,私募股权基金就包含有信托契约型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和公司型的产业投资基金两种形式。我国信托契约型的私募股权基金基本上都是活跃在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只有公司型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是投资于实业领域,这样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实际上是包含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而我们现在理解的产业投资基金其实就是投资于实业的公司型产业基金,也有人称为实业投资基金。不论国内外的产业投资基金在形式上有何区别,或是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概念界定如何模糊,它们都它包含着一个共同的实质性特征,那就是私募性的实业投资。

它们都是通过私募形式,集合社会资本,达到一定的规模,原则上是在实业领域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即同时设计出退出机制,以便在一定时期后通过上市、转让或回购等方式,出售已增值的股权获取利益。投资选择在项目判断上失误,或资金进入后项目经营失败,及其投资迟迟无法退出变现,基金的风险性实质即会凸显出来。产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形式是相对公募形式而言的。公募基金(Publicoffering)向非特定的的投资者募集,必须强调其公众的资信背景,因而在规模上有较大的规定要求,需要多一些的审批环节和信息的披露,监管的加强也增强了基金的公众资信,加大了社会一般的公众投资者的信任程度,投资风险相对减少一些,但其营运效率和效益自然也会大打折扣。私募基金则不同,它所应对的监管相对要宽松得多。既然是私募它就必然带有资本主体的盈利诉求,产业投资基金高投入、高回报和高风险的特征表露得更为强烈,实现资本安全和增值的宗旨及市场竞争的生存压力,逼迫它的营运必须更加灵活高效,更加遵循资本运行的游戏规则、贴近市场、寻求机会,以自行承担和刻意规避市场的所有风险。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既然在产业投资基金在本质上无异于风险性的投资,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又为什么都对产业投资基金寄予殷切的厚望?主观上看,他们把产业投资基金看成为弥补财政资金不足的一个来源、经济调控的一种政策工具和结构调整的外生动力。他们期望在建设资金来源上以产业投资基金来帮助缓解资金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填补资金缺口,减轻财政负担,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在宏观调控上运用产业投资基金作为调控的经济手段,扶持主导产业的建设发展,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宏观经济的协调控制。在产业结构调整上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改造和调整现有的产业体系,提高地方或产业的资本和技术结构。客观上看,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的条件已逐渐成熟。近年来在政策法规上颁布了《信托法》,修改了《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合伙企业法》,证券市场实行的全流通改革,基本消除了各类私募性质的产业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的法律障碍。在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建设方面,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大型国有企业和有实力的民营企业都希望介入产业投资基金。基金的低成本融资和资本集聚迅速,加之我国外汇储备的快速增长、全球性的流动性过剩以及自主创新带来企业良好的投资价值,都使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具备一定实力的机构投资者跃跃欲试。产业投资基金在中国有很大的市场机会和良好的盈利前景,但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它的发展条件还并不是十分完善,特别是刚刚在境内兴起和众多正在蕴酿中的以官方主导为背景的产业投资基金,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它与市场机会伴随而来的诸多风险。

三、民营资本介入与产业投资基金风险化解

(一)境内产业投资基金创新的不断探索我国境内产业投资基金的探索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首家经人总行批准的淄博基金于1992年成立,此后各地批准设立的近百只各类基金涌现出来。这些基金基本上都是政府主导型的背景,规模都比较小,最大的才5•81亿元人民币,最小的仅1000万元人民币。在当时房地产热、股票热、期货热、产权热等浪潮的推动下,一些地方和部门受利益驱动纷纷介入投资基金,但对投资基金又缺乏正确的认识,使得基金设立和运作过程都缺乏规范。基金在运作上带有浓厚的投机色彩,市场定位不明,绝大部分搏杀于证券市场,基金债券化和股票化。由于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以及法律监管缺失等原因,基金运作与管理的风险频频发生,致使我国初期的产业投资基金大多偃旗息鼓。当时境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热潮中成立的香港中银国际的中银中国基金,规模为1亿美元,最后基金净值也是所剩无几。

在随后境内基金的整顿改造中,这些“老基金”有的清盘退出,有的自生自灭,有的转变为“新基金”,包括直接规范为证券投资基金或转为产业投资基金。这样才有部分基金投向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关键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等我国亟需资金发展的产业。但境内真正意义的产业投资基金直至近年才出现,2006年天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成为一个标志。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出台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吸引外资和分散产业投资基金风险,引进观摩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操作规范。该办法规定,只有达到规模以上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才能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我国正式提出和探讨产业投资基金应该是由此开始,但由于当时的投资环境远不如现在,成长性企业的素质和资本市场的发育都有待提升,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并不容易,以至于当时投资“中国概念”的境外私募股权基金以失败的居多。这种状况直到近年大的环境改变才随之改观,一大批境外产业投资基金开始活跃在中国的资本市场。

(二)民营资本介入金融领域的成功尝试金融领域在国内一向是国营的垄断性领域,这个盈利高、扩张快的行业,对进入企业的资产规模与质量、持续经营能力和管理人员素质都有较高的要求。金融改革创新使这一领域的准入管制有所松动,境外资本已捷足先登,许多大型民营企业也早已注意到金融行业的高投资回报率,正在谋求进入这一领域的各个方面。金融领域的民营资本在股份制银行进展顺利,其中在民生银行已经占到55%的股份,在浙商银行已占到85%的股份。截至2005年底,在11家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中,民营资本已经占有12%的股份,115家城市商业银行中的民营资本已经将近1/3,农村商业银行民营资本已经占到56%,农村的合作银行民营资本到了32%。据报道希望集团的刘永好投在民生银行里的资金已经有了10倍以上的回报。创业投资及其金融服务一直是个高风险领域,一般的民营资本不会轻易涉入。早期启动的创投和担保企业大多为政府主导以国有资本组建起来,实际经营起来业绩平平,有的甚至步履维艰。但就在这样一个政策性很强、前景不明朗的高风险领域,深圳民营的中科智担保公司以5000万人民币起家,用7年时间,实现资本金美金担保额超过300亿人民币,资本金从5000万扩展到约20亿人民币,成为全国最大的担保公司和国内第一家外资进入的担保公司。在产业投资基金方面,尽管相关法规尚未出台,政策不太明朗,敏锐的民营资本已经以投资公司的形式涉足试水了。日前由多家大型民营企业发起,经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组建的世华联合投资公司,将其业务方向锁定为产业股权投资,以区别于直接进入风险投资和证券投资。它将挑选中国的成长型企业投资,具体委托于专业的中科招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来操作打理,采取所谓“主业+基金”模式,在保持主业经营优势的前提下避免企业多元化投资风险。宣称在5年后做到100亿元人民币规模的世华联合投资公司,事实上成为中国首家以公司型发起设立,而以契约委托型运营的民营产业投资基金。

(三)产业投资基金风险化解的制度安排监管部门之所以在产业投资基金准入问题上的态度还不明朗,主要还是对民营资本存有某些风险上的顾虑。其一是规模问题。产业投资基金主要由大型的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购,国家通过必要的审核,在开始阶段来选择试点行业和地点。民营资本一般规模都不大,可以考虑组建小型的直接股权投资基金,而这在目前是作为不用实行审批制的创业投资基金来运作的。其二是信用问题。直到现在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特别是中小企业家民营企业报告体系的建设还困难重重,民营资本形成和构成的特殊性,使其在信息披露和监管等方面要复杂得多。其三是法律规范约束问题。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私募基金尤其是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民间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以此形式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归结到一点就是基金的安全问题,乃至由此引发的金融动荡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实际上,政府主导的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和资金运用中的系统风险同样不同程度的存在。

产业投资基金论文篇(6)

由于房地产行业融资渠道较窄,当前我国房地产金融暗藏几大风险:(1)房地产泡沫的破灭。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使市场价格过分偏离其真实价值,从而产生泡沫。泡沫的破灭使房地产价格下跌,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就贬值甚至大幅缩水,给银行带来不小的损失。(2)房地产开发企业高负债经营隐含财务风险。我国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银行资金占其资产的比率在70%以上。(3)“假按揭”凸显道德风险。假按揭已成为个人住房贷款最主要的风险源头。(4)基层银行发放房地产贷款存在操作风险。(5)土地开发贷款有较大信用风险。

2房地产投资基金分析

2.1房地产投资基金的优势分析(S)

(1)房地产投资基金具有融资灵活性:房地产投资基金通常在房地产项目已经开发完成、并能产生稳定收益阶段才会介入。因此,在各种资金供给者中,房地产投资基金所扮演的是一个“接盘者”的角色,可为房地产开发前期投入的各种资金提供一个有效的退出通道。

(2)房地产投资基金具有高流动性:它是一种房地产的证券化产品,通常采用服务或受益凭证的形式,使房地产这种不动产流动起来。而房地产直接投资,出售物业的难度大且交易成本很高,流动性差。

(3)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多元化风险较小:它可以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投资于不同类别的房地产项目,同时房地产投资基金有义务定期向外界公布各期财务报表、财务运作情况,有较高的透明度。房地产直接投资,受各种变化的影响大;投资风险大。

2.2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劣势(W)

(1)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房地产投资基金法规,房地产税费不尽合理,对于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实施是个障碍。另外,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规模实力有限,能达到成立房地产投资基金要求的不多。

(2)我国实际上并不存在真正的房地产投资。在中国只有房地产贷款。连有限的房地产信托也是银行贷款的替代,没有真正严格意义上的房地产融资。我国没有严格的金融体系,大众能够以比较低的准入门槛分享房地产行业平稳的增长,也不可能有真正商业地产的运作。

(3)我国的金融体系不利于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发展。金融体系就是在融资多余的储蓄和融资需求之间搭建桥梁。我国有大量的储蓄,储蓄幅度仍然很快,而房地产商也有大量的需求,但是整个金融中介的功能需要到中国香港去完成,这就是由于整个融资结构存在一个重大的问题,有必要进行构建使其完备。

2.3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机会(O)

(1)投资对象分析。房地产投资基金主要投向是房地产业及与其紧密联系的项目(比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的股票、债券等。房地产投资基金关注的是基金投资所能够带来的基金收益状况和资本增值能力,它是以资本为中心的,就是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投资是以基金净值的持续最大化为目标。

(2)市场分析。一方面,目前我国有许多民间资本通过三个方面——自有闲置资金、企业资金、民间借贷和股权集资大量流入到房地产开发中,这种不规则投资房地产,加重了房地产的市场风险。建立房地产信托基金,不仅可以疏散房地产炒作中集中的过多资金,同时可以降低房地产市场的风险和金融风险。

(3)需求分析。目前我国融资渠道单一。房地产金融体系不健全,银行严格控制银行贷款。建立房地产投资基金可以拓宽房地产的融资渠道,减少房地产投资公司的高的财务风险。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有55%来自银行贷款,这本身对房地产企业就是一种很大的风险,一且金融体系政策有变更。房地产企业就很难避免金融风险。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就可以缓解这种风险,当金融政策有变动时,不至于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业发展。

2.4房地产投资基金的风险分析(T)

(1)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房地产投资基金运行过程中。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由于不可准确预知的因素所造成的收益下降。

(2)财务风险。各种风险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具体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资本不足问题能否得到解决,投资能否按期收回并获得令人满意的利润;是否会出现较高的拖欠风险、流通风险和期限风险。为此,被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3)环境风险。环境风险是指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政策风险,由于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对待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政策引起的对收益的影响。二是法律风险。由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等的不完善,以及执法部门执法不力等。

3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政策建议

3.1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目前发展的最大障碍。虽然目前存在一些房政策法规,但其持续发展,需要更为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对此,应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证和维持整个信托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健康、理性地发展。

3.2明确税收优惠待遇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国外得以大力发展的重要原因在于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在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可以获得有利的税收待遇,房地产投资信托不属于应税财产,且免除公司税项。避免了双重纳税。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信托收益的纳税作出明确规定。对此,我国可借鉴美国附条件的不对其进行双重征税的规定。

3.3严格监管,强化信息披露

产业投资基金论文篇(7)

在市场前景广阔、法规政策引导、相关机构齐备的新形势下,我国年金基金的投资成为一个非常现实和迫切需要理论前瞻指导的问题,需要进行重点研究。本文的目的是总结西方年金基金投资的理论以及实践经验,为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实践提供借鉴。

一、西方企业年金投资的理论及经验研究

年金基金管理中,首先需要确定基金的资产组合,西方学者在该领域的研究主要有两个理论模型。一个是税收套利(taxarbitrage)模型,由black和tepper分别提出,他们认为养老基金应全部投资于公司债券山。理由是公司债券是所有金融工具中税负最重的,必须提供足够的收益,才能吸引纳税投资者的投资,而免税投资者持有公司债券相当于获得了“经济租金”。比如一种债券提供10%的收益率,才能吸引一个30%边际税率的纳税投资者,纳税投资者获得了7%的税后投资回报,而免税投资者则可以多获得3%的收入。税收套利模型认为养老基金法人作为免税投资者,应充分利用免税优势,获得最大利益。这一理论模型仅仅从税收角度考虑问题,在实践中很少有养老基金完全采用这一理论。bodie等人对美国539个企业的养老基金进行了研究,发现不到10%的基金是100%的固定收入证券组合。

另一个理论模型可以称为“对养老金收益担保公司的看跌期权模型”(the put to pbgc)。由sharpe, treynor和harrison等提出,他们认为养老基金资产组合应该全部投资于股票和其他高风险的资产。原因在于美国政府的养老金收益担保公司(pension benefit guaranty corporation,pbgc)保证了参保企业养老基金的最终责任,在公司无法支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时,由pbgc接管养老基金的全部资产并加上发起公司净资产市场价值的30%。这等于是公司养老计划和pbgc签订了一个看跌期权合约(put op-tion),当养老计划资不抵债时,公司就将养老计划出售给pbgc。在此条件下,企业年金基金就有道德风险,将基金投资到风险最高的股权证券中,以最大化期权价值,因为假使投资失败造成养老计划损失,亏损也由pbgc承担。而投资成功,则收益全归养老计划所有。这种模型的逻辑推理是强有力的,但实践中很少有企业采用。bodie等人的研究显示,539个企业年金计划中不足0.5%完全投资于股票,基金资产中股票比例超过75%的不足5%。

上述两种模型无论是从税收还是从政府成立的养老金收益担保公司出发,都是以政府政策的安排为推理起点,得出了逻辑上合理的、但却是极端单一的投资组合。这种理论模型和实践是不相符合的,现实中大部分年金计划都是采取混合资产构造组合。

在对现实中年金组合构成的真实数据进行分析后(如经济合作组织oecd建立了世界主要国家的企业年金统计数据库),西方学术界主要有这样一些结论:(1)不同国家企业年金组合的不同主要是由于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不同,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的企业年金较多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工具,反之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年金主要投资于存款与国债。(2)无论资本市场成熟程度如何,政府债券一直是各国养老金重要的投资工具。(3)各国对企业年金投资的监管可以区分为“谨慎人原则”(prudent person rule)与“严格比例限制原则”(quantitative asset restrictions)的两大范畴,谨慎人原则下的监管不做任何投资品种、比例的规定,而严格比例限制原则下的监管对基金的可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严格限制。因此不同的养老金资产组合是和两种不同的监管原则紧密联系的。从投资的实际效果看,实施谨慎人原则监管的养老基金投资收益比限制投资比例监管的养老基金更具优势。

另一方面,从微观层面上进行的经验性实证研究,西方学者也取得了一些成果。ambachtsheer等人考察了养老基金和发起公司之间的联系,研究发现基金的资产组合和发起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密切联系。结论如下:(1)收入流波动越大的企业,其养老基金持有债券越多,股票越少,这样可以抵冲日常商业经营的风险。(2)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杠杆率(包括财务杠杆和经营杠杆)越高的企业,企业养老基金持有债券越多,股票越少,也是为了冲抵经营风险。(3)企业有很高的收入回报率,则采取相反策略;养老基金持有的股票较多,债券较少。

除了基金的静态资产组合的研究之外,对于基金的动态资产组合调整即资产配置策略问题,西方也有不少研究文献。主流的文献认为,对于养老基金来说,进行主动管理、有目的的经常调整资产组合配置结构或者对变化的市场不作反应,都会导致基金投资业绩下降。他们主张养老基金应进行真正的被动管理,即采取恒定比例不变(constant mix)策略。在实践中,可以利用养老计划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带来的资产配置机会,及时进行组合的再平衡(rebalancins),使资产组合维持初始结构。

在回顾了西方研究文献之后,本文从微观层面上提出一种新的企业年金投资组合理论模型,这也是受ambachtsheer等人研究成果的启发。

二、基于发起企业经营业绩基础上的年金投资组合模型

年金计划是由发起公司设立的,基金的投资组合必须考虑发起企业的经营业绩。首先,基金的投资回报率与年金计划融资能力有密切关系,而融资能力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其次,对于确定受益型(db型)的养老计划,该计划对发起公司的资产和现金流有求偿权利,这一权利和公司人工成本的求偿顺序相同,而排在其他债务之前。即如果公司当期的现金收入不能满足养老计划的负债资金支出需求,公司就将被迫向外借款、发行股票或者放弃赢利的投资机会,以首先满足养老计划的资金需求。而对于确定缴款型(dc型)的养老计划,既定的缴费支出是排在税收之前的,也要从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中支付。所以,无论db型或dc型,年金基金的资产组合必须考虑发起公司的现金流情况。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问题,下面看两个假设的情况,这里是以db型年金计划为例,但不影响本文的结论。

在表1中年金基金回报率与公司的现金流回报率完全正相关,结果在公司效益下降时期,公司的现金需求大增,向外融资,不仅要为年金计划供款,还有投资项目在开工。而表2中年金基金回报率与发起公司现金流回报率负相关,这样就可以在公司现金流收入充足的时候满足年金计划供款需求,而在公司负现金流收入时,年金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却很高,使年金计划无需供款。这样,公司的对外融资需求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熨平”,节省了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融资成本。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提出一个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组合理论模型。在markowitz和sharpe的资产组合模型中,组合的方差表示为:var(rp)-β2war(rm)=0,而对于企业年金,资产组合模型可以变换一下:年金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等式为:var [wrp (1-w)cf]-β2war(rm)=0,式中w为企业年金资产(假设为a)与公司总资产(假设为b)及年金资产之和的比例,即w=a/(a b),此式表示在考虑年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时,把发起公司的经营现金流回报率(cpr)和年金基金的资产回报率(rp)放在一起考虑,年金计划作为发起公司的一个附属,而不是作为一个单独实体来决定其投资组合。

那么进一步来看如伺构造年金的资产组合。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理论,不同股票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不同之处仅在于β系数不同。只要β系数相同,股票彼此是可以替代的。因此,一种最简单的股票选择方法,首先就是把与年金计划发起公司同行业中的其他公司股票排除出去(比如马钢公司的年金计划就不可以投资宝钢股票),因为这些公司的股票收益率是密切相关的,股票β系数是相同的或相似的。不过现实中,在构造股票组合时,不能仅仅考虑β系数这一个因素。比如ross提出了套利定价理论和多因素模型,以后chen、roll和 ross进一步建立了四个经济要素的模型,四个经济要素是:长短期利率差、期望的通胀率与实际通胀率之差、工业总产值、高低等级债券的利率差。 berkowitz等人提出还可以再加上实际汇率波动因素,这样构造一个五因素的分析模型:式中rj表示股票 j的收益率,f1—f5表示5个经济因素的数值,a1-a5表示各个经济因素的影响系数,t表示时间。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上述五因素模型来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方法是,首先用一组自变量fi的数值来对发起公司的现金流收益率(cfr)进行回归,得出ai的数值。假设公司现金流回报率对长短期利率差因素f1是负相关的,即a1<0,此时暂不考虑其他因素,那么在确定年金基金组合中的股票时,就应该选择对f1因素正相关的股票,比如i股票,其收益率为ri,对f1因素正相关,即a1>0。这样,当长短期利差上升时,企业现金流收益率下降,而年金基金中j种股票的收益率上升,可以起到对冲作用。按照上述逻辑思路,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股票组合,用运筹学语言描述,即:

在此线性规划模型中,w定义如前,w≥0表示年金基金必须存在,1-w≥0表示企业不会出售公司资产以满足年金计划(即公司没有破产),xi表示基金资产组合中投资在,i种股票上的比例,0.05≥ xi≥0,表示在年金基金组合中股票的数目最少为 20种(根据组合投资理论,可以基本消除非系统风险),并且没有卖空股票。∑xi·a1i·fi≤σi表示对风险因素f1的风险控制。其他的风险因素约束条件意义相同。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基金的股票投资进行了严格比例限制,投资于权益类品种 (股票、股票基金和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等)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股票不高于20%。因此,在此规定限制下,对约束条件略作修正如下:∑xi<0.2,0.01≥xj>o。

对于该模型的现实应用性,本文说明如下:目前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年金计划采取确定缴款制(dc型),但如本文所述,即使dc型计划也需要考虑发起企业的经营现金流情况。比如2005年11月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全国第一家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协议、2006年5月和南方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了年金基金投资合同的马鞍山钢铁公司的年金计划,实际上是一个db和dc的混合计划。马钢年金计划的基金资产达1.8亿元,6.7万在职职工每人每月平均获补贴118元,3.1万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平均获补贴80元,直至终老。对于退休职工来说,这显然是一个db型计划,对于在职职工来说,则是一个dc型计划,所以马钢的计划是一个混合了db和de型的年金计划。在转型期内我国企业建立的年金计划,绝大部分必然选择此种混合型计划。另外,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的年金计划即团体养老金计划则全部属于db型。所以本文提出的这样一个投资组合理论模型,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三、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的现实

目前现实中,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主要分为三种情况,即年金分别由企业或行业的年金理事会、地方或工会的社会保险机构、以及保险公司等三方在经办,三种方式下的年金参保人数和基金资产的比例分别占40%、30%、30%。对三种方式下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组合,具体阐述如下:

对于行业或大型企业的年金来说,截至2005年底前基金主要集中在行业体系内部运转,主要投资本行业内的盈利项目或本行业的企业债券,比如2003年8月成立的全国第一家行业试点年金、也是我国目前资产规模最大的行业年金——电力企业年金,在2004年中期时,归集到电力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本部进行集中投资运营的近14亿元资金中,9.8亿元购买了电力企业债券,3亿元委托电力行业内的财务公司理财,1亿元购买了2004年的7年期国债。这样的企业年金资产组合,风险必然主要集中在本行业内部。

对于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企业年金,以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规模最大,也最具有代表性。目前其管理的资金量大约在80多亿元人民币,资产配置主要分两级:一级资产配置是将全部受托管理资金按比例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委托机构理财、国债等不同领域;二级资产配置是指各委托理财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按照双方的协议,再将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从2003年底至今,我国上市公司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中一直出现过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以下是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中反映的企业年金投资情况。

由表3可以看出,上海地方企业年金在股票市场的投资规模并不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1o%以内,很明显的两个变化趋势是,第一,在重仓持股家数和持股数量上有集中趋势,进入前十大流通股的持股家数一直在减少,而对重仓股的持股排名逐渐提升,持股最多的三只股票在2004年至2印5年底一直没有改变。直到2006年,长期持有的火箭股份和太极集团才被卖出,东风汽车也被逐步减仓,这些情况说明,地方企业年金可能是采取了集中投资并长期持有的策略,但不能排除是由于委托理财中为受托券商高位接盘而被迫套牢,这体现了地方年金投资中的道德风险。第二,年金基金在股票市场上的投资规模在下降,特别是2006年以来在股票市场大幅上升的情况下,基金的持股市值在迅速下降,一种可能是基金在主动减仓,但联系到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体制的改变,可知这是地方年金基金在回收投资,将按照劳动保障部规定的新运作体制规范运营。总体上说,地方企业年金进入股票市场的比例不大,决定上海地方企业年金收益率的主要因素还是国债收益率。表4是10年来上海地方企业年金的收益率表。

对于保险公司的团体养老金保险来说,是纳入到保险公司资产中进行统一运作的。我国保险公司直到2005年才允许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在保险公司资产组合中,银行存款一直占40%-50%,国债占20%-30%,证券投资基金占不到10%。从2001年到 2004年期间,保险资金年投资收益率分别为4.3%、3.14%、2.68%和2.4%,保险投资收益率近年来一直呈逐年下降趋势。

四、主要研究结论

产业投资基金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7(02)-0100-05

一、跨国基金及其产权关系的几种流行解释

世界上最早的基金可追朔到1822年,荷兰国王威廉一世在布鲁塞尔创立的信托基金,这只基金专门投资于外国政府发行的证券。1868年,英国创立的政府信托基金被公认为是世界上基金业诞生的标志,这只基金以海外及殖民地政府发行的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被称为“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Foreign and Colonial Government Trust)”[1]。由此可见,基金从诞生开始就从事着跨国经营和投资业务,即买卖外国政府或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

基金不仅开展跨国经营和投资,而且进行跨国融资。基金跨国融资,即向国外投资人发行基金券或受益凭证,如离岸基金(Off-Shore Fund)、国家基金(Country Fund)等,他们都向基金公司设立地(或注册地)所在国以外的投资人出售基金券或受益凭证。一些国家为了充分利用外资,纷纷在国外设立国家基金,吸引外国投资人投资于本国国内金融市场,如香港新鸿基中国基金、日本山一中国股票基金等。这些国家基金采用信托投资方式,以一个国家(一般是本国)政府或者企业发行的有价证券作为特定的投资区域和对象,其基金券或受益凭证向其他国外投资人销售完毕后,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公开上市交易,从而达到为一个特定国家(一般是本国)的政府或者企业实现跨国融资的目的。

我们称从事跨国经营和投资业务或跨国融资业务的基金为跨国基金。跨国基金是海外投资和融资的重要方式,其规范发展不仅直接影响世界经济繁荣和发展,而且关系到世界金融风险的防范。因此,准确地把握跨国基金的产权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随着跨国基金发展壮大,学者们试图探索和解释跨国基金的产权关系,但结果似乎不尽人意。流行的产权理论有三个基本观点:一是产权的对象是唯一的,即实物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至多还涉及到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二是产权的所有者是唯一的,投资人(出资人)是产权的唯一所有者,即使是在组织内部也具有严格的排他性;三是产权是唯一的,“一物一权”,但产权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可以划分与转让,与组织相关的其他参与主体或利益相关者事实上所拥有的权利(如使用权、收益权等)都是唯一产权的部分权利,是通过产权的唯一所有者(即投资者)转让而获得的。这种产权理论仅仅从实物对象和投资人的角度解释产权关系,研究产权的视角是一维的。

依据流行的产权理论,基金产权的对象是实物资产(如办公设施与设备),基金产权的所有者是投资者(人)。流行的产权理论是在研究实体经济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在实体经济中,资产只有一种存在方式――物质形态,产权的各项权利是高度统一的,产权主体是单一的。然而,在虚拟经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基金资产不仅有物质形态(如办公设施与设备),而且具有价值形态(如基金券或受益凭证等)[2];基金产权权利的界定与划分可能是无止境的,而且往往各种权利之间存在交叉[3],准确的界定和划分十分困难,几乎是不可能的;基金资产作为一种组织资产,不仅包括实物资产,而且包括人力资产、公共环境资产以及各种资产组合所形成的无形资产①。正如经济学家德姆塞茨所说:“持股者实质上是股份资本的出借者,而不是(企业或公司的)所有者,尽管他们的确参与了诸如合并之类的偶尔的决策。股票持有者真正拥有的只是他们的股票。”[4] 由此可见,流行产权理论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注重基金资产的实物形态,忽视价值形态;强调投资者而忽视其它要素所有者(如基金经理人、职员以及基金业务所涉及的国家和政府)事实上占有或控制的基金权益;注重独立物产权与基金组织产权的一致性,忽视二者的区别。

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很好地解释了基金与市场之间的替代,从交易费用的角度说明了基金存在的合理性[5]。然而,运用这些理论来研究跨国基金的产权关系,只能得出,跨国基金并不是在所有制上属于国际所有,而是在众多国家开展业务的某国基金,重要的是跨国基金以广泛、多样化的规模活动来替代“市场”进行组织管理。新制度经济学也不能很好地解释跨国基金的产权构成,同时,也不能令人信服地回答跨国基金为谁所有、为谁服务,跨国基金与国内基金的区别以及跨国基金从事海外投资或融资的产权约束是什么等问题。

[注:①组织资产,如基金资产、企业资产,一般是四类要素:资本、企业家才能、劳动力、公共环境分别转化成实物资产、人力资产(企业家才能资产和劳动力资产)、公共环境资产,并有机结合而形成的。参见李全伦:企业性质新论:要素产权与企业产权之交易契约的履行过程[J],《中国工业经济》2006.8。

② 笔者认为,供应商、顾客和居民只是为公司财富的创造或实现提供了准备或条件,而没有参入公司内部的财富创造过程,因此,不拥有公司的产权,即使拥有,也是通过国家占有的权利而间接得到的。本文不予考虑。

③“直接产权”是指不通过其他的产权主体且充分独立(排他)地对选择基金资产的使用所强制实施的权利,因基金的物质资产与价值资产的分离,形成物质产权与价值产权的分离。“间接产权”是指必须通过其他产权主体且高度依附(有限排他)地对选择基金资产的使用所强制实施的权利,间接产权为基金物质形态资产所在地的政府以及基金内部的职工所拥有,表现为国家间接物质产权、个体间接物质产权。参见李全伦,企业产权研究的新视角:直接产权与间接产权[J],《财经研究》2002(7):38-44。]

以赫姆斯特姆(Bengt Holmstrom)、布莱尔(Blair, Margaret M.)等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步兴盛,并日渐受到关注。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跨国基金的经理人应当对基金所有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负责,这些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投资人,而且包括经理人、职员、贷款人、国家、有价证券发行者以及基金公司所在地的居民,他们都对跨国基金具有一定的所有权②[6,7]。但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并不能回答:跨国基金的利益相关者分别拥有基金的什么产权,其产权对象、获取产权的依据、实现产权的方式分别是什么等问题。

为此,本文运用四维产权分析框架:直接产权与间接产权、物质产权与价值产权③,以离岸基金为例分析跨国基金的产权关系,试图回答与跨国基金的产权构成相关的某些问题,探索规范跨国基金行为的途径和对策。

二、基金产权与要素产权的交易契约:一种基本假定

根据“企业(基金)是一组契约关系的联结”这一基本命题,我们将基金相关契约的边界限定在基金要素的提供者。如图1所示,基金要素提供者包括投资人、经理人、职工(以从事体力劳动为主的职员)、政府,他们把“基金”看作虚拟化、人格化的组织,并分别向基金提供其所拥有的相对优势要素:资本、企业家才能、劳动力、公共环境(简称“四类要素”),即以转让其优势要素产权为代价,而分别换取企业的直接价值产权、直接物质产权、个体间接物质产权和国家间接物质产权[8]。

投资人向基金提供的相对优势要素是资本①。按照资本性质,可将投资人划分为股权资本的提供者(基金持有人)和债权资本的提供者(基金债权人,包括贷款人、租赁人)。资本与资产应有明确的界限。“资本”反映了投资人与基金的行为关系,若仅从投资人看,“资本”只是货币或实物,至多是潜在的资本,只有从投资人手中转移到基金,基金才将其看作要素,投资人才把其看作获取收益的手段,才能称其为资本。而“资产”是基金转化四类要素的结果,是四类要素循环运动到一定阶段的存在形式,仅反映了基金内部的行为关系。

经理人向基金提供的相对优势要素是企业家才能②。基金的经营管理职能是独立的,经理人通过向基金提供企业家才能而独立地行使基金的经营管理职能。企业家才能作为要素成为理论界的一种共识还是新近之事。传统理论研究的基金主要是业主制和合伙制基金,如规模较小的私募基金,在这些基金中,资本职能和经营管理职能是合一的或分离不明显的,因此,人们的注意力仅集中在资本要素上。随着现代基金制度的迅速发展,现论虽然一致地意识到资本职能和经营管理职能的分离,但又由于企业家才能与劳动力具有相似性,一些学者又将企业家才能与劳动力等同起来,甚至不承认管理、科技也创造财富。随着实践的深入,人们不仅意识到企业家才能是相对独立的要素,而且认为企业家才能是最重要的要素。

政府向基金提供的相对优势要素是公共环境。政府提供的公共环境无处不在,无时无刻地不影响着基金的经营活动,但是,基金理论却很少将公共环境视为微观要素,一般将公共环境当作宏观经济因素看待,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共环境本身的公共品性质,基金与政府间关于公共环境要素的交易具有非等价性。事实上,政府提供的公共环境也是基金的要素之一,也参与基金的财富创造过程,并分享基金收益或分担损失风险。政府提供的公共环境,既可能是政府创造的,如法律环境、政策环境,也可能是天然形成的,如自然资源,还可能是后天形成的,并与政府作用没有直接关系,如市场状况。需要指出的是作为要素之一,并不是所有的公共环境都能为基金所利用,都能成为基金要素,但任何基金客观上又不可能不利用政府提供的公共环境要素,只是在利用的程度、数量、方式等方面,不同的基金会有所不同。

[注:①“资本”在现论中一般被分成:人力资本(如企业家才能、劳动或生产能力)和非人力资本(如投资人、贷款人的现金、租赁人的实物,它们进入企业就变成了企业资产)。本文中“资本”仅指非人力资本。

②“企业家才能”不仅包括经营管理能力,而且包括技术研发、市场开发等能力,因此,企业经理人不能仅仅被理解为企业的经理或厂长,还应包括企业内从事研发活动以及市场开发工作的高级职员。]

职工向企业提供的相对优势要素是劳动力。各派理论尽管有诸多分歧,但在劳动力是要素这一命题上是完全一致的。在本文中劳动力与企业家才能是严格区分的,尽管两者同属于“活劳动”,但本文中“劳动力”主要指人的体力表现出来的劳动生产能力。因此,职工主要是基金内部以从事体力劳动为主的职员,如清洁工、司机、门卫、初级技工等。

就具体基金而言,四类要素的若干所有者分别与基金订立产权交易契约,并按照产权交易契约投入基金所需要的相对优势要素。如图1所示基金与要素所有者之间关于要素产权与基金产权的交易契约包括:投资人与基金之间订立关于资本产权与基金直接价值产权的交易契约;经理人与基金之间订立关于企业家才能产权与基金直接物质产权的交易契约;职工与基金之间订立关于劳动力产权与基金个体间接物质产权的交易契约;政府与基金之间订立关于公共环境产权与基金国家间接物质产权的交易契约。

需要说明的是,基金对每一类要素所有者进行的产权分配是基于该类要素本身特点及其在财富创造时的作用而定的,最终使每类要素各尽其用,每位所有者各尽其能。同类要素的不同所有者所拥有的基金产权内容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其占有该类基金产权的份额。基金直接价值产权在投资人之间的分配是依据购买基金券或受益凭证的数量而定的,购买的基金券或受益凭证越多,占有的基金直接价值产权就越多;基金直接物质产权在经理人之间的分配、个体间接物质产权在职工之间的分配是依据企业家的才能、劳动力的特点,按照等级制进行的,等级越高,占有直接物质产权、个体间接物质产权就越多。这种基金产权分配是基金与要素的产权交易契约所规定的。

三、跨国基金的产权归属:以离岸基金为例

离岸基金是跨国基金的典型成员。离岸基金的融资业务和投资运营业务都在基金公司所在地(或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国家展开,相对于离岸基金的注册国而言,离岸基金从国外投资人手中筹集基金资本,并买卖国外政府或经济组织发行的有价证券,称为“两头在外”。离岸基金的资产注册登记一般不在基金发起人所在地的母国,而在母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如有“避税天堂”之称的卢森堡、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因为这些国家或地区对个人投资的资本利得、利息及股利收入均不课税[9]。

假设一只离岸基金的资产注册地在A国,向B国的投资人Ij销售基金券或受益凭证,将从投资人Ij手中筹集来的资本金用于买卖C国的企业Xi发行的股票,如表1所示。从这只离岸基金与企业Xi的产权主体及产权对象比较中,可清晰地发现这只离岸基金的产权结构,并可概括出跨国基金实施跨国经营和跨国融资的产权前提。

从表1可看出,离岸基金的经理人既是基金直接物质产权的所有者,负责对基金行使经营管理权,又由于拥有企业Xi发行的股票(即企业Xi的价值资产),而占有企业Xi的直接价值产权,成为企业Xi直接价值产权的所有者,负责对企业Xi行使股权,而企业Xi的经营管理者仅仅占企业Xi的直接物质产权,是企业Xi直接物质产权的所有者。基金公司的职员不仅是基金个体间接物质产权的所有者,而且是企业Xi的个体间接价值产权的所有者,而企业Xi的职工仅仅是该企业Xi个体间接物质产权的所有者。

从表1可看出,基金公司所在地的A国政府不仅拥有基金的国家间接物质产权,而且拥有企业Xi的国家间接价值产权,负责规范、引导基金的海外直接投资行为和融资行为,B国政府仅仅拥有基金的国家间接价值产权,负责规范、引导投资人Ij的海外直接投资行为,C国政府仅仅拥有该国企业Xi的国家间接物质产权,负责规范、引导企业Xi的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其海外直接融资行为。无论是就离岸基金,还企业Xi而言,海外直接投资行为与海外直接融资行为是同一行为的两个方面,因此,该行为要同时受到三国:基金注册地A国政府、投资人Ij所在地C国政府和企业Xi的所在地C国政府的法规约束,即需要三国政府就离岸基金和企业Xi的产权及其权利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从表1还可看出,离岸基金的直接价值产权属于基金投资人Ij,离岸基金的国家间接价值产权属于投资人Ij所在地的B国政府,此外,若基金的投资人Ij不是一个单一的自然人,而是一个投资组织(如另一只基金),那么,离岸基金还存在一种个体间接价值产权,这种产权的所有者是机构投资者Ij内部的职员。

由此可见,基金的直接物质产权与直接价值产权完全分离,为扩大基金规模创造了条件,而基金的国家间接物质产权与国家间接价值产权完全分离,并归属于不同国家的政府,使基金进行跨国基金进行跨国直接融资变为现实。企业Xi的直接物质产权与直接价值产权,以及个体间接物质产权与个体间接价值产权完全分离为基金进行跨国投资成为可能,而企业Xi的国家间接物质产权与国家间接价值产权分离,并归属于不同国家的政府,使基金的投资经营业务范围超出国界成为现实。

四、结束语:基金跨国经营和跨国融资的产权基础

综上所述,基金和企业(如Xi)的四类产权相互分离,归属于相对独立的不同产权所有者,是基金实施跨国经营和跨国融资的产权基础,其中,基金和企业的国家间接物质产权与国家间接价值产权相分离,分别属于不同国家的政府,是基金实施跨国经营和跨国融资的关键。从众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如中国)的对外开放过程中政府所起的作用和所实施的政策措施可以得到验证。一方面,无论一国范围内企业的股份制如何完善,即企业的直接物质产权与直接价值产权分离的程度怎样,无论另一国基金进行海外投资欲望有多高,但是,若这两国政府未能就企业的相关事务(本质上是相关企业产权及其权利)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即企业的国家间接物质产权与国家间接价值产权相分离,基金的跨国投资和经营是不可能开展的;另一方面,无论一国范围内的基金业如何发达,如何渴望进行海外融资以扩大规模,即基金的直接物质产权与直接价值产权的分离程度怎样,无论另一国投资人的闲置资本多么丰富,寻求海外投资的积极性如何高涨,但是,若这两国未能就基金的相关事务(本质上是相关基金产权及权利)达成某种妥协,即基金的国家间接物质产权与国家间接价值产权相分离,基金的跨国融资是不可能进行的。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日益提高,基金的海外直接融资行为和投资行为成为世界经济繁荣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运用四维产权理论和方法来探索跨国基金的产权构成、产权对象、产权主体等问题,寻求跨国基金进行海外投资和融资的产权基础,有利于正确地认识并自觉地接纳跨国基金,有利于明晰跨国基金的产权关系,规范基金产权所有者,尤其是跨国基金投资和融资业务所涉及的相关国家及其政府的权利和行为,降低基金内部的交易费用,构建多元产权所有者参与的基金治理机制和途径,从而促进跨国基金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降低世界经济发展中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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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oaseRH.The Nature of the Firm[J] . Economica, New Series,Vol.4, No.16(Nov., 1937):386-405.

产业投资基金论文篇(9)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和发展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借鉴国际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结合我国实际,主要以非公开流通的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产业领域的一种集合投资制度(张东生,刘健钧,2000)。产业投资基金是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对的概念,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可流通证券,产业投资基金则直接投资于产业领域。

产业投资基金在国外经历了三种形式的发展。首先是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经济由军工产业向民用产业转变,产生大量新兴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诞生。之前的创业投资是投资者个人直接投资于创业项目,或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分散地投资于创业项目,而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种组织制度化的创业投资。后来,“创业”的概念由“创造新企业”扩展到“创造新企业和老企业再创业”,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也由最初主要投资于新兴中小企业,扩展到参与老企业的并购和重组,这时就出现了“企业重组基金”这种形式;当创业投资基金在80年代传入亚洲地区后,在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又出现了专门投资于基础设施创业项目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情况简述

我国所要发展的直接从事产业投资的基金品种,比国外主要投资于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有更丰富的内涵,因而我国用“产业投资基金”来代替“创业投资基金”,更好地概括基金的内涵。

我国曾经成立过五支产业投资基金:中瑞合作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中国石油产业投资基金和渤海基金,基金的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总体上看,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刚刚起步,问题还很多:从政策环境看,目前我国虽然对产业投资持支持态度,并已将发展产业投资正式列入政府议程,但缺乏对发展产业投资的有效激励措施,也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办法;从市场环境看,我国政府采购没有体现出导向性和政策倾斜;从法律环境看,目前我国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利于产业投资的发展。

三、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风险分析

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是一项新事物,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引发风险,因此我们需要进行风险分析。

1、可能导致投资膨胀。我国的国情需要发展基础产业,搞基本建设,投资饥渴症、财政和企业财务预算软约束现象普遍存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能利用在推荐、设立、审批产业投资基金中的权力,从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出发,挤占基金拥有的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如果发起人和基金管理公司屈从这种压力或采取欠稳健的投资政策,将导致投资膨胀,这样就会与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宏观调控的目标相冲突。

2、可能产生流动性不足问题。流动性不足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固有特性,与预期的高收益率伴随。加上目前国民投资意识不够,投机意识过盛,很容易产生流动性不足问题。

3、短期收益目标可能难以实现。产业投资基金选择的投资项目建设期长,投资期长,投资的项目可能三五年不见效益,这样前几年分红低甚至不分红的情况有可能出现。对基金投资者来说,短期内收益可能不好,机会成本太大,短期收益目标和长期收益目标存在着冲突。

4、项目论证的风险。产业投资基金对项目论证的要求很高,如果国家项目计划或论证部门的论证程序出现失误,项目失败,则投资损失的影响可能很大。

5、对实业不控股,可能导致投资后被动。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不谋求对企业绝对控股权,不对实业项目控股,实业项目一般规模较大,产业投资基金在其中的份额较小,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决策能力弱,如果实业出现严重舞弊、亏损或倒闭状况,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基金投资者在实业中的利益可能会受到侵害。

6、透明度不高,可能出现欺骗投资者的行为。由于产业投资基金采取封闭式,信息披露较证券投资基金差,产业投资基金极可能出现内部财务核算混乱、欺骗投资者的行为。而且,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一般工程耗资大、建设周期长,这样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使用效果情况常常由于项目工程本身的特性不能得到及时的公开披露,这也可能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

四、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1、严格限定产业投资基金的规模、运作过程和投向,使之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一致。国家基金管理部门可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引导、监督,同时加快投资基金有关法规的制定,使基金管理有章可循。

2、产业基金的流动性包括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基金本身的流动性两个问题。可以通过在基金封闭期满以基金上市、将股权转卖给其他合作方的方式结束基金以及允许基金公司保留一定比例的流动资产和对外融资的方式来解决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问题,同时可以通过基金上市来解决基金本身的流动性问题。不过,以长远眼光看,流动性问题较好解决。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到一定程度,投资者将会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对投资的流动性要求并不高,他们拥有较大量的可供长期使用的资金,投资的动机也比较成熟,在作出投资决策前一般都会对基金的流动性作出合理的评估。

3、短期收益目标问题。当产业投资基金不断发展成熟之后,投资者对基金的回报周期会有一个较为合理的预期,即使前几年不分红,只要他们预期到了长期的收益,也不会在短期内质疑基金的运作。

4、采取分散投资策略。为防止计划或论证失误,对大型项目可采取分散投资策略,进行投资项目组合选择,对有关部门的论证资料,也只能作为一种参考,基金进行项目投资前必须进行独立的论证评估。

5、对实业不控股可能产生的对投资者利益损害的问题。较合理的做法是成立一个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实业项目的股东大会中一般都占据咨询人的地位,加上众多基金投资者的压力,可以预防做出不利于投资者的决策。

6、增加透明度。通过建立投资者大会制度,增强基金的透明度,强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要求基金公司定期向投资者发送基金运作情况书,报送年度报表,接受投资者监督,接受投资者大会指定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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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论文篇(10)

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制约了我国房地产企业扩大经济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国外(或地区)经验表明,REITs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REITs在国外(或地区)的成功经验使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投资产品能为我国的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注入新的活力,推动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转型,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一直在迈向REITs的道路上摸索前进、不断创新,但我们的产品与REITs仍有一定的距离。各种现象表明,我国国内环境基本具备REITs的发展条件,各方对REITs的迫切需求也迫使我们加快发展REITs的步伐。虽然制约REITs发展的因素仍有存在,但我们相信通过努力,REITs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在我国内地市场诞生。本文在借鉴他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阅读国内外大量文献来探讨REITs的中国化发展策略。通过研究,本文得出以下几点结论:首先,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解决我国房地产业融资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发展REITs的条件,我们应该在已有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外(或地区)的成熟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发展REITs的步伐。其次,在借鉴国外(或地区)经验时,要对其REITs产品进行认真地分析比较,有选择地加以吸收,并结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进行一定的创新。再次,在我国发展REITs市场时,宜采取分阶段发展策略。同时,笔者认为在我国已有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我国REITs的组织形式宜采用直接式契约型,并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但同时需要采取措施对封闭式的缺陷进行一定的弥补;运用资产组合理论和投资风险决策模型进行投资资产的选择和组合,在地域选择上可以多关注二、三线城市有增值潜力的房地产资源,同时对开发性项目进行一定的限制;应该尽量延长REITs的期限,这有助于提高产品的收益和稳定性,要尽快解决REITs上市的问题,增强产品的流动性;制定合理评估REITs价值的方法,尽量做到减少误差,同时对REITs的分红比例和分红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要合理并有选择地使用REITs的财务杠杆,-60-在提高产品竞争力的同时注意防范财务杠杆过高带来的风险。总之,我国发展REITs还处于起步阶段,未来的道路还很长,需要各方积极努力,加大理论研究力度,加快完善法律政策的步伐,推进产品的突破和创新。同时希望本论文能对我国REITs的发展提供一些帮助。

6.2本文的局限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本文在研究和撰写过程中,通过阅读相关书籍、文献、浏览相关网站和文章,获得了大量资料,对本文的论证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尚未诞生,而国外的实际情况与我国存在差距,所以没有足够相关成熟的理论可以借鉴。因此本文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需要在今后研究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1.由于我国尚未有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同时我国信托机构对已有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本文无法收集到更多的资料来进行实证分析和数据分析,有待今后进一步研究。

2.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涉及领域较广,包括金融领域、房地产领域、法律领域等。同时内容较复杂,如RETIs的税收问题,就涉及到众多税种和税目。因此,本文在某些方面分析还不够深入,需要今后加以完善。

3.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发展属于应用领域,更注重产品的开发介绍和相关政策研究。在运用经济学理论具体分析问题方面仍有不足。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所提观点不一定正确,不足之处恳请各位专家批评、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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