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03 09:45:31

公共安全论文

公共安全论文篇(1)

现代社会,公共交通日益便捷,公交车被人们誉为城市之舟,承担着城市交通运输的重任。但是,目前很多城市中公交车辆的安全性还存在诸多问题,既影响了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居民出行的安全性,也违背了“以人为本”交通理念,不利于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交车是一种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公共经济学理论的核心概念,其中以保罗•萨缪尔森的定义最为代表性,即“公共产品是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征的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按照萨缪尔森的阐述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公共产品在技术上不易排除众多的受益人;(2)公共产品还具有不可拒绝性;(3)虽然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性原则,但是排他的成本极高。消费的非竞争性,指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消费数量,或许多人可以同时消费同一种物品。1965年,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布坎南在其著名的《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提出,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两个因素的公共产品是纯公共产品;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的产品是纯私人产品;而现实社会大量存在的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纯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称为混合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

根据上述对公共产品的定义,可以判定城市公共交通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属于准公共产品:一方面,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共同平等地乘坐公交系统,其消费行为具有大众性、共同消费的特点,任何人对公共交通的使用不会影响其他人对公交产品的消费,即其具有非排他性;另一方面,城市公交有运营成本,每一位想要获得城市公交使用价值的人必须付费,而当公交车出现满载,就会存在边际拥挤成本,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

二、公交车不可忽视的安全问题

公共产品的安全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基石。但近年来,全国频发公交车安全事故。公共交通本身及由其带来的危害,一方面是由人的麻痹大意和对其危害程度认识不够所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人对此项技术的认识不足、掌握不全面和此技术的不成熟所造成的。人对现代技术的过分依赖和崇拜,不计后果地完全享受现代技术给人带来的舒适、便捷,而忽视了这种由人的知识堆积出来的技术成果也因为人类知识的不完善存在着某种缺陷。恩格斯曾经指出,“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基于这种局限性,人们便会不恰当地使用这些技术成果。公交车况的不安全缺陷主要包括刹车失灵,轮胎爆裂,方向盘转动不灵等。刹车盘铸件属薄壁小件,技术要求高,而国内生产出口刹车盘的企业,大多采用手工造型,冲天炉熔炼铁液,成分变化较大,给生产技术管理和铸件质量控制带来一定难度,此外,刹车盘铸件在生产过程中也存在气孔、缩松、金相组织不达标等缺陷。汽车轮胎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车辆的行驶安全和运营效率,但轮胎的保养和翻修仍存在技术上的难题。

三、消除公交车安全隐患的措施

首先,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人的生存与发展不可能离开技术,人不可能脱离技术而生存。技术的本质与最终归宿是为人服务的。但人类又不能局限于技术或受制于技术,而是应该超越技术本身,追寻人性,追寻人的生存价值。“关心人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奋斗的主要目标”。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城市公交行业的监管工作,督促各级公交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公交安全评价制度,制定安全评价标准,并将有关措施落到实处,从管理体系上强化行业主管与公交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使企业通过科学规划和建设,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及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体系。

其次,加快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完善公交安全技术体系。公共交通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它具有正、负外部效应。爱因斯坦曾经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我们的问题不能由科学来解决,而只能由人自己来解决。”技术的消极后果是人引起的,最终还要靠人去解决。提高我国汽车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任重而道远。目前大多数公交公司的运调管理采用的仍是靠调度人员手工填写路单来调度命令,在固定站点设定一些监督岗,公交车辆到达监督岗进行到达时间登记的方式。在公共交通的使用上,政府应该鼓励公交公司采用新的技术促进公交智能化,提高公交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加快推进公交企业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步伐,提高公交企业的运行监管技术水准。此外,要督促各公交企业继续完善企业内部相关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逐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最后,定期安检,完善汽车召回制度。车辆安全检查是预防事故的主要措施之一。应根据车辆载客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验。一旦某个或者某些部件操作异常,应及时到公交车维修场进行相关的维修,以保证公交车安全行驶。政府部门是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制定者、推动者和监督者。缺陷汽车召回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社会公民安全环保,维护消费者权益。2004年10月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此后国家质检总局也公布了《缺陷汽车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等四部配套实施细则。在召回制度约束下,制造商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从而使公交行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也给人们出行打开安全、方便之门。

参考文献:

公共安全论文篇(2)

本文认为,责任承担机制的设计,首先要考虑学生受伤能够获得必要的赔偿,其次在督促学校消除事故隐患的同时,避免让学校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1]按照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分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排除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 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这一原则的适用将严重地加重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各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对其适用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不属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类型,因此不管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都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意在于促使行为人能够以足够勤勉谨慎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尽量保障周围群众与环境的安全,以免对他人造成损害结果。"[2]在特殊的侵权领域,行为人的勤勉和谨慎程度不容易判断,过错也不容易判断,所以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在学生公共安全事件领域中并不存在上述困难,一般来说,完全可以通过建立完善而严格的制度来对学校及其教师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要求,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学校而言,确实是一种过于严厉的责任规定。从境外关于学生公共安全事件的归责原则来看,没有一个国家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学校必须对学生的人身伤害承担无限风险,各国普遍采取的观点是学校的有限责任论。要求学校承担过于沉重的责任,会造成学校的负担,会使学校丧失开展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最终将损害广大学生的利益和我国的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无过错责任是以保险制度为基础,通过保险制度分配损害,法官和陪审员"只要知道哪一方面是有投有保险的事实,就会相应地影响到他们的判决。"[3]目前,我国的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尚未全部建立,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保险基础上不具备,要求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既不符合国际惯例,学校也无法承受。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对于公立学校而言,也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是,在赔偿标准和范围内可以适当减少。因为公立学校是国家财政拨款,而且我国的教育经费原本就不足,在很多方面都处于劣势,如果赔偿很多这势必会造成学校己经捉襟见肘的教育经费被用在无过错时的补偿中,使教育改革和发展在物质保障上更加步履维艰,这极大地违背了教育规律,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的大相径庭。对于私立学校而言,其对学生的义务一般是高于法定义务的,故应按其承诺的义务承担责任,但这不是说私立学校就不负有法定的义务,如未成年人的受伤是在其承诺义务之外的,其仍应按法定义务承担责任,这也是学校这类公益法人所必须遵守的最低规范。学校承担责任,最终却由保险公司给钱,责任实际是通过保费的收取,由全社会来承担的。所以,适当给予受害学生补偿对于私立学校来说,并没有实质的损害,不致因承担责任而影响学校的教学、管理活动。我国一位学者认为, "公平责任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失, 维护当事人之间经济利益的平衡, 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体现了富者对穷者救济这一社会主义道德规范。"[4]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应区别对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幼儿园和学校来证明自己对于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如果幼儿园和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发生的学生公共安全事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存在过错时,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学校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时过错责任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因此,从整体上看,学生公共安全事件所采取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1.学校过错的认定标准

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符合法律赋予学校保护学生的义务和学生的监护人委托学校对被监护人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规定,有利于学校履行其职责。对于学校来说,在此处,不管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分析。法律上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过失包括两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学校已经预见到自己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尚不到位,但却存有侥幸心理而认为可以避免,或者认为在短期内不会发生但结果却出现了学生公共安全事件。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学校应当预见本校的某些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学生会受到损害,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导致学生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在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学校因故意而造成公共安全事件的情况比较少,大部分公共安全事件是由于学校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引起的。过错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产物,在对学校主观方面进行确定时,有两种不同的标准。第一种是主观标准说,"主观标准是指通过行为人主观心理来判断其有无过错。倘若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将会发生的后果,那么他对该后果不负责任;相反,倘若行为人主观上可以预见损害结果,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5]采用主观标准说有利有弊,虽不致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但却会不适当地放纵行为人的某些责任。究其原因有两个:第一,主观标准说依赖于对每个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这对法官、对相关当事人来说都并非易事。每个人的认识能力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是受到各自的智力状况、各自所处的客观环境、各自所掌握的业务技术与专业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每个人对行为后果的认识能力不同,同样预见能力也各有差异。即便对于同一种后果,这个当事人能认识,但是对于另外的当事人就不一定会认识或预见到了。第二,主观标准说只注重行为人个人的预见能力,并没有考虑行为人应当预见的问题,也没有考虑行为人是否必须深思熟虑作出合法合理的行为选择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会导致那些应该预见而未预见其行为后果的行为人被不适当地免除责任。综上所述,如果一些特定行为可以反映出对学生的生命和健康权利较为明显地不注意,可是因为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迥异,如果司法实务者不可以清晰地判定该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到其行为后果,就不能合理地认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也就不能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行为必然会纵容该行为人已经实施的加害行为,并使受害学生本来可以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受到侵害,这无疑给受害学生造成"二重侵害"。由此,我们主张对学校过错的认定应采用第二种标准--客观标准说。"客观标准则认为,虽然过错是一种主观活动,却要通过客观行为来判断,因此只能依据客观事实来认定过错。"[6]

之所以说客观说更符合实际,是基于两点考虑:第一,学校绝大部分是基于过失而对学生公共安全事件承担赔偿责任,采用客观标准检验这种过错更具有可行性与操作性;第二,学校是法人,若采用主观标准来确定法人的过错势必会牵涉法人的主观意思,法人是自然人的组合体,法人的意思与个人的意思不易区分,而且个人的认识能力受到各自所处的客观环境、各自所掌握的业务技术与专业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所以采取主观说来判断法人过错难度更大。

2.学校的注意义务标准

认定学校过错还应当以学校是否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标准。认定学校过错责任应当以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为准。首先必须要明确学校职责的来源。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来源于《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学校是否尽到职责,应当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勤勉的注意义务为认定依据。方益权教授从"合理而谨慎的人"出发,提出"良家父"或"中等偏上标准说"的注意义务是较为科学的,从而对学校的过错进一步作出认定。笔者认为,结合学生的年龄、智力状况来认定学校的过错方法是切实可行的。在面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学校所应承担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程度也随之不同,要区别对待。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所应尽的注意义务程度要高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注意义务又要高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这一点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关于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是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心理和生理上的特点,难以对事故发生的情形准确地描述,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来处理显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有失公正。《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关于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相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注意义务程度要减轻了。这类学生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额一定避免和消除相应危险的能力,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应在其所能辨认和控制的维度内承担相适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学校也就在相应的范围内减轻了自身的注意义务。

四、学校的补充责任

(一)补充责任的含义及基本规则

1.补充责任的含义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学校的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受害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7]补充责任最大的特征,就是产生的数个请求权存在顺序的区别,权利人必须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在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时,第一顺序的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导致请求权不能满足时,才能行使剩余的请求权,以此来保障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以顺利实现。具体到学校而言,学校首先是负有安全保障责任的。安全保障责任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安全依法 承担的保护义务,如果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保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包括独立责任和补充责任。就学校而言,独立责任是指学校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各种安全设施疏于管理或者没有最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学校的补充责任即是指学校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让学生在自己管理范围内活动的人受到第三人的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补充责任中,学生的损害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学校仅仅是没有及时有效地防止和制止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其直接的责任主体是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学校仅仅是在"能够防止制止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承担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

第一,在补充责任的形态中,即构成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竞合时,受害人应当首先向直接责任人也就是直接侵权行为人要求赔偿,直接责任人应当接受受害方的请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满足受害人的权利要求。如果直接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就不存在了,受害人不可以再向其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无权向其追偿,因为直接责任人才是真正的侵权人。第二,受害人在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以至于不能行使第一顺序的赔偿请求权时,可以要求补充责任人赔偿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责任人没有能力赔偿的范围就是补充责任人需要赔偿的责任部分。换句话说,如果直接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补充责任人只须承担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补充责任人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补充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享有追偿的权利,这是在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得到的法定的权利。补充责任人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承担其赔偿责弥补自己的损失。直接责任人应当满足补充责任人的权利要求,一旦有履行能力之际就必须赔偿补充责任人因承担补充责任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综上所述,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是依据直接责任人的最终履行情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可能是直接责任人没有履行能力时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也有可能是直接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时的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当然,这也必须与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与应尽的注意义务程度相适应。

(二)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存在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相应的"补充责任,我们究竟该如何理解呢?第一种理解为"如果学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由此的补充责任。"[8]第三人也就是直接责任人若不能承担责任或不能完全承担责任,学校作为补充责任人就要承担直接责任人的全部责任或者赔偿不足时的不足部分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但是,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往往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直接责任人根本就没有能力承担责任时,那就只能由学校全部承担责任。学校在履行全部赔偿责任后,也没有办法从直接责任人那里得到追偿。这样对学校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因为学校设立的宗旨毕竟是教书育人,传播知识与文化,这样必然会造成学校资金短缺以致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第二种理解是"让学校在其过错行为的限度内承担补充责任"。[9]这可能会与实际损害赔偿原则相违背。因为如果按照实际损害赔偿的原则,那么责任人的责任应该是明确的,即损失多少,赔多少。但是承担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补充责任人要承担的补充责任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尽管法律明确规定补充责任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但是还会与直接责任人的承担能力挂钩。若直接责任人毫无赔偿能力,那么学校必须在全部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根据过错承担补充责任;若直接责任人有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能力,那么学校需要在剩余百分之七十的责任上根据过错承担补充责任;若直接责任人有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能力,那么学校只需要在剩余百分之十的责任上根据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由此可见,按照这两种理解方式去追究学校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都有一定的缺陷,那么,究竟应当如何处理学校、直接责任人对受害学生承担的侵权责任呢?笔者认为,规定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是考虑到了直接责任人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和直接的责任,而学校主要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这相对而言是次要的责任和间接的责任,这其中没有重视过错程度对责任承担所起的作用。

(三)过错轻重与原因力大小分析

在数人分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下,共同责任如何分担,有两个标准,一是过错轻重,二是原因力大小。其中过错轻重对于共同责任的分担起主要作用。在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补充责任中,我们除了必须充分认识到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之一--过错外,还必须认识到学校的过错的不同程度,因为学校的过错程度不同,那么导致它承担的责任也会有所区别。

1.过错轻重

在共同责任轻重的过错等级上,一般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故意。故意所为的行为,是最重的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是最重的。在故意中,直接故意的过错程度重于间接故意。第二等级为重大过失。因重大过失所为的行为,是中等的过错,应当分担的责任轻于故意但重于一般过失。当法律要求负有较高的注意标准,该行为人非但没有遵守这种较高的注意标准,而且连较低的注意义务也未尽到,就是重大过失。第三等级为一般过失。一般过失是最轻的过失,应分担较轻的责任份额,低于重大过失的责任份额。确定一般过失的标准,是负有较高注意义务的行为人虽未尽此义务,但未违反一般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就是一般过失。笔者认为,在学校与第三人的侵权案件中,不存在故意的可能,没有哪个学校会故意让第三人进至本校内行凶伤害学生。通常情况下学校表现为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根据过错轻重的大小,若学校根本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则为重大过失;若学校尽管尽了一定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但没有很好地履行,存在疏忽和遗漏,则为一般过失。在数人侵权中,过错轻重有大有小,对侵权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2.原因力理论

在侵权构成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多种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即为共同原因。共同原因中的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起着不同作用,就产生了原因力大小的问题。何为原因力?杨立新教授认为"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各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10]单一原因对于结果的发生,其原因力为百分之百。只有在共同原因中,考察原因力才有现实意义。

一般认为,原因力的大小取决于各个原因的性质、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的距离以及原因事实的强度。主要原因是对损害结果的或扩大发生起决定性作用,次要原因是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起决定性作用。直接原因是指没有介入其他人的行为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或扩大。间接原因是指介入他人的行为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或扩大。间接原因的原因力低于直接原因的原因力,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远的原因力低于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近的原因力,原因事实强度小的原因力低于原因事实强度大的原因力。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原因行为的原因力大,行为人应承担较多的责任;原因行为的原因力小,行为人应承担较小的责任。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在顺序上有差别,就是由于直接责任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而补充责任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次要原因、间接原因。但如果单纯地采用补充责任去处理学校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又会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过错轻重与原因力大小结合起来解决问题。

3.过错轻重与原因力大小理论综合说

学者对原因力与过错之间有这样的评价:"在所有的案件中,义务、因果关系和原因力的远近性这三个问题都相互交叉。在我看来,他们不过是从三个不同的角度看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角度。"[11]根据过错轻 重和原因力大小的比较,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第一,当加害人过错程度大致相同时,确定各自责任的比例应根据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第二,当加害人过错程度有很大差异时,根据其过错来判断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12]此时,双方当事人各自行为的原因力起着调整衡平的作用:原因力不相等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比例按照原因力大小来调整,以此来确定赔偿责任;原因力相等的,按照过错程度轻重来确定赔偿责任。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7 条和第11 条规定看,学校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学校的管理层面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内容。学校应当研究本单位的治安隐患和紧急事故处理机制;建立适应本学校的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确定本学校的重点保护场所和范围;积极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等。如果学校根本没尽到上述义务,是典型的不作为,存在重大过失,根据过错轻重及原因力大小,学校和第三人都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学校也应当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因为学校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也是侵权行为。对此,应根据按份责任来划分学校和第三人的责任,根据过错的大小来划分学校与第三人的责任,学校只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很好地履行上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学校存在一般过失。此时,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和学校没有很好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都是导致受害学生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是原因力结合产生作用。但是学校没有很好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间接的,起次要作用,是间接原因,也是次要原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直接的,起主要作用,是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在分担损害责任方面,学校和第三人应当按照原因力大小,根据比例分担各自的责任。这样,就避免学校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买单",即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第三人实施加害行为,造成受害学生的损害结果,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原因力,构成侵权责任;校方由于其未合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的原因力,结合上述分析,应当先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在第三人无力承担责任的时候,再根据学校对自己因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学生公共安全事件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诸多方面的关系。随着近年来类似血案频频发生,侵权损害赔偿已成为司法实务界遇到的难点。学生公共安全事件地妥善处理涉及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教学模式的采纳,影响深远而重大。由于我国教育立法的滞后和学生公共安全事件研究上的边缘化,该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结合我国目前的教育制度和法律现实,笔者从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加以区分,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护关系。并且排除了学校在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中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学校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另外,笔者还确立了学校的过错认定标准和所负义务的注意义务标准,结合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说明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的情形。

参考文献:

[1] 邹文国:"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载《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__年第4期。

[2] 孙仲波:"浅析中小学校校园侵权的学校责任性质及归责原则",载《三峡大学学报》20__年第31卷。

[3] 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5页。

[4] 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8页。

[5] 方益权:"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载《教育评论》20__年第3期。

[6] 方益权:"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载《教育评论》20__年第3期。

[7] 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年版,第310页。

[8] 韩晓磊:《学校侵权补充责任之反思》,载《湖南社会科学》20__年第1期。

[9] 韩晓磊:《学校侵权补充责任之反思》,载《湖南社会科学》20__年第1期。

公共安全论文篇(3)

2004年12月26日,震中位于印尼苏门答腊以北的海底发生了震级达9.0级的地震,地震引发的海啸对东南亚及南亚地区造成巨大伤亡,海啸遇难者总人数近30万。海啸发生后,世界各国及各种世界组织和民间团体、个人向海啸受灾国提供了大量援助,但在各受灾国向世界申请援助时,印度作为海啸受灾国曾一度拒绝援助。原因则是因为西方大国在援助背后所隐藏的政治目的,如“美日借救灾染指马六甲,派大批军舰开进国际水道”。同样值得关注的是,2008年5月发生在缅甸致使1.5万多人丧生、上千万人受灾的热带风暴袭击,在接受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的同时,因拒绝美国的救灾援助而引起外交摩擦。在公共危机全球化形势日渐凸显的今天,使得我们必须对公共危机的全球合作治理投入更多的关注。

一、全球治理:公共危机有效治理的途径

所谓公共危机是指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作出关键决策的事件。危机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就客观存在着,根据联合国的界定,危机主要包括:(1)自然灾害,又可分为地质方面:地震、火山等,水文气象方面:洪涝等,生物学方面:瘟疫、流行病等;(2)技术灾难,来自技术或工业事故,如爆炸、火灾、污染、辐射、泄漏等导致的丧生、受伤、财产受损或环境恶化;(3)环境恶化,人类行为导致的环境和生物圈的破坏,如森林大火、生物绝种、资源破坏等。危机所具有的突发性、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以及影响的广泛性,使得其对社会的危害已经不仅仅停留在一个地区、国家的范围内,更会泛及到多个地区、国家甚至对全球产生威胁: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使得整个欧洲都笼罩在核污染的阴霾中;英国疯牛病的爆发使得全球“谈牛色变”;亚洲金融风暴使得全球金融市场一度低迷;美国“9?11”事件引发了全球的反恐热潮并促成了反恐联盟的建立;SARS事件、印度洋海啸更是触动了全球的神经。在各种危机充斥着人类社会政治、经济、公共卫生、地区和国家安全等各个领域的今天,一国或一个地区的危机不能仅仅依靠自救来实现,而必须整合全社会和世界各国的力量来进行治理,治理理论为我们提供了理论支撑。

根据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之家》的研究报告中对治理的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而所谓全球治理,指的是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制(regimes)解决全球性的冲突、生态、人权、移民、、走私、传染病等问题,以维持正常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重大的公共危机要求全球共同应对,而通过国际合作将一国的危机纳入世界范围之内,通过整合各参与主体的信息、技术、人才、资金等各种资源。实现危机的提前预警,缩短危机决策的时间,提高危机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最短的时间内把危机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从而实现公共危机的有效治理。

二、利益:公共危机全球治理的博弈

通过国际合作来实现一个国家或地区公共危机的治理诚然是一条有效的途径,但是这种全球治理得以实现的前提是建立在共同的利益机制之上的,其治理的效度也与各参与主体自身利益密切相关。

公共危机全球治理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社团组织、企业组织以及个人等,在一般情况下,这些治理主体参与一国或一个地区危机治理的过程也就是实现其利益的过程。对于国家而言,通过参与危机治理谋求其自身的国家利益是其参与治理的直接诱因;对于企业组织或个人而言,谋求企业或个人的利益是其参与治理的动因;对于国际组织、社团组织而言,谋取全球和平、共同发展、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防止核武器扩散等共同利益是其参与治理的目的,也是超脱国家利益之上的高层次的合作治理。在这众多的利益驱动中,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可能多种多样,政治、经济、国际声誉等各个层面不一而同,但其背后所隐藏的规则是一致的,即利益的权衡过程,其中尤其以国家主体利益取向为主要特征。

在现有的国际关系体系中,公共危机合作治理的主要方式是国际援助。战后,国际社会主要存在四种模式的国际援助: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政治战略型援助,即以实现称霸全球和控制战略地区为目标,从安全战略的基点出发,附加严格政治条件的国际援助;二是以西欧国家为代表的经济开发型援助,即以扩大出口和拓展资金投放场所为主要目的,力图通过国际援助,为本国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创造有利外部环境的援助;三是以北欧国家为代表的人道主义援助,即以帮助受援国改善经济条件为目标的超越政治意图的国际援助;四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投资、贸易、开发三位一体的综合援助,即通过国际援助促进本国出口,保障资源供应,为经济扩张创造良好条件的一种援助。总之,国际援助作为带有政治外交目的和长远战略意图的经济援助政策行为,是各援助国政府表达本国意志、调整国家关系、平衡国际格局、建构国际秩序、实现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国家利益是指一国的外交政策的制定者作为决策依据的基本目标和重大利益,它包括国家的领土完整、独立和、军事安全、经济繁荣、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等,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处理好国际关系的关键。当今国际形势纷繁复杂,但在这形形的国际关系背后都是国家利益的博弈和权衡的过程。

公共危机的国际合作治理同样也离不开这种利益的博弈,它必须以受助国让渡部分国家利益为代价来获取援助方的援助。但是公共危机国际合作治理又不同于一般的国际援助,它是一方在面临重大危机的前提下的援助诉求,没有太多的利益博弈的时间,需要援助方在有限的时间内提供尽可能的援助,避免因援助代价太高或援助过程的讨价还价而使受助国丧失国际合作,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公共危机全球治理的协调机制。

三、公共危机全球治理的路径选择

实现公共危机全球治理的过程,其实就是国际规制的建立和协调的过程,需要国际社会的广泛参与与合作。

(一)寻找利益共同点,实现公共危机的全球治理。公共危机的全球治理的过程和困境就在于利益的权衡和博弈,有效地实现公共危机的全球治理就需要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各参与主体求同存异、互惠互利,共同分担治理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各参与主体应该认识到,在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由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危机的“涟漪效应”和“蝴蝶效应”所引致的损失对全球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如亚洲金融危机由于泰铢的崩溃而导致亚洲经济衰退、世界股指大幅下滑,甚至连冲击基金发起人的索罗斯本人都损失惨重。因此,可以说在当今的国际环境下,一国或一个地区的危机已经不仅仅是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责任和义务,国际社会都有参与治理的共同利益需求,而我们的全球危机治理体系就是要建立在这样的利益基础之上。

其次,在实现公共危机国际合作治理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援助方所附加的政治、经济条件和受助国部分国家利益的让渡与损失,这时双方就要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进行对话,既要避免因为援助方乘人之危大肆侵占受助国的国家利益,又要避免受助国一味地保护所谓的国家利益而拒绝国际合作而导致危机的失控和升级,要在利益共同点的基础上实现互惠互利。

公共安全论文篇(4)

采用WPA-PSK加密的公共无线局域网,用户与接入点4次握手生成PTK校验密码,这个过程共需要以下参数:预设密钥PSK、接入点随机数ANonce、用户随机数SNonce、用户MAC、接入点MAC,根据802.11i协议,握手过程中以上参数都以明文形式传输,因此窃听者可以生成和用户相同的PTK,在这种情况下,用户消息等同于明文传输。没有保护的无线网络,窃听者除了可以窃听用户隐私和敏感信息外,还可以伪造或篡改数据包进行重放攻击、欺骗攻击,以窃取更多的敏感信息。

二、基于非对称加密的公共无线局域网安全机制

根据以上分析公共无线网络安全机制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1)动态密码。虽然WPA/WPA2采用的AES加密和TKIP加密安全度很高,但仍有很多针对性的字典攻击,因此报文加密密钥必须周期性更新。

(2)不同用户之间密码独立。当前公共无线网络密码大多是预共享密码,这种方式与明文传输无本质区别。

(3)易于架设。公共网络的架设方不是使用方,大多是商家免费提供顾客使用,因此会严格限制投入的成本,仅保证基本的通信,过于复杂或代价较高的方案必然不会被采用。

(4)后向兼容性。802.11网络已经普及,有大量设备正在运行,新的安全机制要得以推广,必须能够兼容现有设备。

公共安全论文篇(5)

2公共部门网络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1)重建设、轻管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目前公共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存在一些不良弊端,往往重视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的选购和建设的过程,然而当网络系统完成建设后却不能及时的按照上级相关网络管理制度,来对设备进行管理维护,缺乏一套有效的、适合本单位的网络管理制度。

(2)网络安全管理人才不足

当前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对操作和使用计算机设备的人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然而,在计算机网络体系的建设过程中,相关的专业人才较少,相关的内部业务培训也无法满足当前信息发展的要求,在各单位普遍存在网络管理人员专业能力不强、素质不高、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目前,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人才的培养已成为当前计算机网络体系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3)公共部门人员网络知识水平参差不齐

网络安全意识淡薄。当下,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单位都将本单位的计算机连入了网络。但是大部分用户对计算机网络安全知识不熟悉,对网络及各种系统大多停留在如何使用的基础上,对网络安全防护意识不强。例如,在无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随意共享、传递重要文件,甚至少数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将带有保密信息的计算机、存储介质连入Internet。

3相关对策

(1)加强思想教育

从思想上构筑网络安全的防火墙。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首先要加强用户的网络安全意识,通过在公共部门中宣讲学习上级关于网络安全防护的有关指示精神、政策法规和一些网络安全防护知识的教材,引导用户充分认识到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重要性,学习如何加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的基础知识,要让每名工作人员知道在网络防护工作中自己应该做什么和怎么做。以近些年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为案例,讲述发生网络失泄密对部门和个人造成的危害性,进一步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安全保密意识,坚决杜绝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思想行为。

(2)采取多种技术手段

为信息安全防护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在网络安全建设中,要在网络物理隔离的基础上,运用防火墙技术、入侵检测技术、身份认证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漏洞扫描技术和防病毒技术及其相应的专业设备,从技术层面上提升网络防护能力。对已建设好的各类网络系统,要积极研究和开发适合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对网络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能够及时发现和修复系统存在的漏洞,主动抵御黑客和病毒的侵袭,监测网络中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并进行告警。还要严格控制各类接触网络人员的访问权限,备份重要数据,以便一旦出事,可以迅速恢复。通过对各种网络防护技术的运用,科学的构建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3)注重高科技人才的培养

建立一支具有强大战斗力的网络安全防护队伍。在未来可能遭遇的网络攻击中,要避免被侵害,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是一个因素,但是最终决定结果的因素是人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新时期新阶段,信息化人才队伍的建设有了更高的要求,高素质人才是信息建设现代化的关键。

(4)加强网络安全制度建设

使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是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的基础,在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自己单位实际建立可行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尤其是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一套再科学有效的制度如果无法执行,那么就无法对网络安全建设产生作用。要建立合理的分层管理和责任管理的制度,将具体责任层层明确到具体人身上,对违反了规定的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心存侥幸的人在心理上起到震慑,杜绝违规违法操作。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制度制定时,要不断科学的创新、完善和更新现有制度,真正在制度上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公共安全论文篇(6)

现代社会,公共交通日益便捷,公交车被人们誉为城市之舟,承担着城市交通运输的重任。但是,目前很多城市中公交车辆的安全性还存在诸多问题,既影响了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居民出行的安全性,也违背了“以人为本”交通理念,不利于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交车是一种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公共经济学理论的核心概念,其中以保罗•萨缪尔森的定义最为代表性,即“公共产品是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征的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按照萨缪尔森的阐述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公共产品在技术上不易排除众多的受益人;(2)公共产品还具有不可拒绝性;(3)虽然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性原则,但是排他的成本极高。消费的非竞争性,指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消费数量,或许多人可以同时消费同一种物品。1965年,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布坎南在其著名的《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提出,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两个因素的公共产品是纯公共产品;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的产品是纯私人产品;而现实社会大量存在的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纯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称为混合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

根据上述对公共产品的定义,可以判定城市公共交通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属于准公共产品:一方面,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共同平等地乘坐公交系统,其消费行为具有大众性、共同消费的特点,任何人对公共交通的使用不会影响其他人对公交产品的消费,即其具有非排他性;另一方面,城市公交有运营成本,每一位想要获得城市公交使用价值的人必须付费,而当公交车出现满载,就会存在边际拥挤成本,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

二、公交车不可忽视的安全问题

公共产品的安全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基石。但近年来,全国频发公交车安全事故。公共交通本身及由其带来的危害,一方面是由人的麻痹大意和对其危害程度认识不够所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人对此项技术的认识不足、掌握不全面和此技术的不成熟所造成的。人对现代技术的过分依赖和崇拜,不计后果地完全享受现代技术给人带来的舒适、便捷,而忽视了这种由人的知识堆积出来的技术成果也因为人类知识的不完善存在着某种缺陷。恩格斯曾经指出,“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基于这种局限性,人们便会不恰当地使用这些技术成果。公交车况的不安全缺陷主要包括刹车失灵,轮胎爆裂,方向盘转动不灵等。刹车盘铸件属薄壁小件,技术要求高,而国内生产出口刹车盘的企业,大多采用手工造型,冲天炉熔炼铁液,成分变化较大,给生产技术管理和铸件质量控制带来一定难度,此外,刹车盘铸件在生产过程中也存在气孔、缩松、金相组织不达标等缺陷。汽车轮胎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车辆的行驶安全和运营效率,但轮胎的保养和翻修仍存在技术上的难题。

三、消除公交车安全隐患的措施

首先,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人的生存与发展不可能离开技术,人不可能脱离技术而生存。技术的本质与最终归宿是为人服务的。但人类又不能局限于技术或受制于技术,而是应该超越技术本身,追寻人性,追寻人的生存价值。“关心人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奋斗的主要目标”。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城市公交行业的监管工作,督促各级公交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公交安全评价制度,制定安全评价标准,并将有关措施落到实处,从管理体系上强化行业主管与公交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使企业通过科学规划和建设,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及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体系。

其次,加快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完善公交安全技术体系。公共交通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它具有正、负外部效应。爱因斯坦曾经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我们的问题不能由科学来解决,而只能由人自己来解决。”技术的消极后果是人引起的,最终还要靠人去解决。提高我国汽车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任重而道远。目前大多数公交公司的运调管理采用的仍是靠调度人员手工填写路单来调度命令,在固定站点设定一些监督岗,公交车辆到达监督岗进行到达时间登记的方式。在公共交通的使用上,政府应该鼓励公交公司采用新的技术促进公交智能化,提高公交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加快推进公交企业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步伐,提高公交企业的运行监管技术水准。此外,要督促各公交企业继续完善企业内部相关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逐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最后,定期安检,完善汽车召回制度。车辆安全检查是预防事故的主要措施之一。应根据车辆载客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验。一旦某个或者某些部件操作异常,应及时到公交车维修场进行相关的维修,以保证公交车安全行驶。政府部门是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制定者、推动者和监督者。缺陷汽车召回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社会公民安全环保,维护消费者权益。2004年10月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此后国家质检总局也公布了《缺陷汽车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等四部配套实施细则。在召回制度约束下,制造商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从而使公交行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也给人们出行打开安全、方便之门。

参考文献:

公共安全论文篇(7)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消防部门针对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单位进行重点保护而划分出来的。构建和谐社会,消防安全十分重要,特别是党的十六大确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后,单位担负了发展经济的重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61号令》)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提出了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要求,但由于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因素,客观上导致61号令法律约束力、执行力较差,再加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也处于弱化的状态,火灾形势越来越严峻,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谈一些自己的思考。

1、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消防设施管理问题突出。

消防安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技术不断推广应用,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应用也越来越广。但消防技术在不断应用中,许多单位的管理跟不上,特别是一些单位的值班人员对消防设施性能不熟悉、不了解,不懂得如何操作。

1.2单位员工流动性大,不熟悉单位内部消防设器材、设施使用

特别对于宾馆、饭店行业,由于各自本身的经营状况,单位内部员工流动性很大,每隔几个月就可能更换一次,从而出现了单位部分员工对基本的消防器材使用都不熟悉,部分员工甚至跟本不会识别和使用。这给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1.3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排除

根据公安部61号令规定了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但是在实际当中,很多单位就没有明显的安全责任划分,导致相关责任人不能按要求履行安全责任制,对单位内部消防器材、设施使用和运行状况不熟悉,一些消防器材、设施的缺少必要的检查和维护导致其不能正常运行的现象也很常见。

1.4单位效益差,消防投入逐渐减少。

近年来,由于部分企业负担加重,效益差,有的重点单位处于亏损状态,消防投入随之减少。此外,由于认识理念上的偏差,导致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麻痹大意,于是出现了"三合一"等严重的火灾隐患,随时威胁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1.5企业消防保卫干部被精简或事业心不强。

有的单位将消防工作与其它工作混在一起,归属混乱,职责不清,消防保卫干部待遇下降,等同于企业的一般工人;有的由于精简人员,消防保卫干部面临着严峻的竞争环境,因此,他们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有的现在虽然享受一定的待遇,但也往往一人身兼数职,消防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2、针对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予以加强。

2.1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自责任

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对于存在的一些火灾隐患就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可想而知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对这些单位必须督促其严格按照公安部61号令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使单位安全管理落实到个人,达到各个部门分工合作,各尽其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2.2加大投入,加强安全培训力度

针对一些单位人员流动性大,单位临时性员工较多的问题,单位要充分利用有利机会对这部分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比如在敦煌一些宾馆、饭店,流动人员主要集中在旅游旺季的服务人员当中,人员流动相当频繁。针对这一问题,单位在招收季节人员之前就可以组织短期的安全培训班,对一些基本消防器材、设施如灭火器以及消火栓的使用加以培训,培训合格后才允许其进行促销活动。

2.3维护保养好消防设施,做到“四个到位”,即“设施、装备、培训、管理”四个到位。

在消防设施方面,重点单位要严格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施工,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并应通过消防审核和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且应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营业或投放使用。在消防装备方面,应按规范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和逃生器具,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畅通无阻,并应按规范要求安装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在培训方面,单位要采取抓住重点,兼顾一般的做法,凡是重点岗位、重点工种、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一定要先取得消防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同时邀请消防机构的人员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熟悉消防器材使用的知识、逃生方法、疏散灭火技能。

2.4严格落实隐患整改“三不放过”原则。

即“隐患不发现不放过、隐患不整改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重单位要制定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不能及时发现隐患或隐情不报者追究责任,并予以罚款。隐患整改制订“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表”,记录火灾隐患检查人员、部位、内容、处理情况,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签字。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或不能及时整改的,形成专题报告,提出具体的方案,并落实防患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3、消防监督人员应转变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理念,全面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

热情服务、严格执法是做好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关键,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把服务意识的理念融入到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改变过去工作的方式、方法,以热情服务来改善对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的效果。消防部门对所辖实际情况,对重点单位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合理的划分,真正把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单位列入监督管理范围,并把具体的监管单位与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对于所列管的重点单位,消防监督人员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3号令)对所管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条件许可的可以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视频资料档案,消防监督人员在检查单位时不能仅停留在看汇报材料上,要把被监督单位确实存在的隐患挖出来,指出管理上的漏洞,提出消防设施上的缺陷,使被管理者在事实面前心服口服,提高隐患整改率,并在检查中既能发现一般问题,又能洞察深层次问题,既讲究工作方法,又不失原则,既树立了执法机关形象,又保障了单位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做好消防工作非一日之功,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只有坚持不懈,始终把握住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这个责任主体,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各项制度,抓好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运行,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才能构筑良好的消防安全屏障。

参考文献

公共安全论文篇(8)

一直以来,综合实践活动中的公共安全教育基本是以讲授方式进行,活动形式较为单调,学生较为反感,甚至一些学校将公共安全教育作为一种“指令性任务”,只是利用校会、节日等进行一些“讲话式”的教育,效果甚微。公共安全教育是一项系统的工作,不仅要让学生从意识上得到强化,还要在实践活动中让学生得到技能培养,这就需要以体验活动来进行。如用火安全教育,教学中可通过让学生观看视频、实地操作灭火器、进行主题班会等形式来进行,让学生在活动中获得体验,这样的安全教育效果才会更好。当然,要让公共安全教育取得更好的效果,在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实践中还需加强和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合作,要把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结合起来。如“饮食卫生安全教育”过程中,引导家长带领学生通过调查食品的说明书来获得基本饮食卫生安全常识就是不错的方法。

二、综合实践活动中公共安全教育保障机制

公共安全教育是学校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在学校教育体系中,公共安全教育又成为“可有可无”的,这就自然让公共安全教育无法实现预期的目的。而这不仅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在体制上也存在较大问题,毕竟我国的教育还没有完全摆脱应试教育观念的束缚。为此,在综合实践活动中的公共安全教育需要从机制上得到保障。首先,在时间上一定要得到保障。虽然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内容繁多,且以学科教育为主,但在活动实践中定要以《纲要》精神和内容为出发点,除了要在课程上保证综合实践活动的时间外,还要结合学校实践在班会、校会中渗透公共安全教育。其次,在资源上要不断丰富。

公共安全教育并不是简单的说服教育,而是一种体验式教育,更多的是要让学生深入其中,自主性地进行学习和实践。因此,在资源上就必须较为丰富。在学校公共安全教育体系中,要丰富公共安全教育资源,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的思路,循序渐进地进行。以交通安全教育为例,学校原有的图片资料可不断补充,在图书方面也要不断补充,还要借助网络不断丰富网络资源,与此同时,可发挥学生在过程中的作用,将学生的一些作品收集起来作为资源进行整理。最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当前中学综合实践活动没有专业教师进行,多是由班主任或其他教师负责综合实践活动。从专业化角度讲,无论是班主任还是学科教师,在公共安全教育方面无论是知识还是方法都存在一定欠缺,这就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教师专业化培训,学校也应加强校本研究,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公共安全论文篇(9)

2我国公共卫生体系构成和现状

公共卫生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即全部公众,那么为了能更好的达到保障全社会身体与精神健康的目的,一开始就决定了在国家的主导下建立并维护且运作的公共卫生体系才能更大范围的保障全体人民的健康。在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下的公共卫生机构加上保障公共卫生的职业人员共同构成了基本的公共卫生体系。[3]而在我国的公共卫生体系的发展中也将有更多的人将加入进来。然而我国的公共卫生体系仍然有各种不足。公共卫生立法和管理、传染病的预防、监测和控制等公共卫生项目,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并且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因此属于公共产品。[5]纯公共产品需要由政府提供。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各个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还是较大,大部分人口都处于人均收入较低的农村地区。这种不均衡造成了事实上,各个地区对公共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状况是不一致的。但是,公共卫生事业的目的在任何地区是没有差别的,这样就造成了不同地区居民在享受公共卫生服务时事实上的不公平。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必将逐步加大在公共卫生事业方面的资金和设备上的投入,与之对应的是人员的职业素养的不足。人员在这方面的职业素养不足需要长时间的努力和投入,并且需要全社会在这方面给予重视。

3公共卫生专业职业教育改革方向

公共安全论文篇(10)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故、社会安全事故等事件,涵盖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等多个领域。高校是公共安全教育的重要场所和载体,需要充分发挥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功能,健全和完善高校安全教育体系。

一、高校公共安全教育体系架构的重要性

公共安全教育向大众普及公共安全知识,以提升公共安全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人群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高校作为培养人才、发展科技、传承文化、服务社会的高地,是公共安全建设的重要板块。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高校公共安全事故和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公共安全形势,使公共安全教育越发成为高校教育中必不可少的“规定动作”。作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高校公共安全教育在构建平安校园,实现学校有序发展,保证大学生成长成才等方面作用突出。就目前情况来看,在我国对民众的公共安全教育仍处于零散、不正常、低水平、不健全的大背景下,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整体水平虽明显高于其他板块,但仍未达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有评价及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的程度。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路径是将高校公共安全教育视为系统工程,加强内外沟通,整合利用各种资源,多角度、全方位、深层次地构建高校公共安全教育体系,以实现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全员、全程、全方位、整体性覆盖。

二、高校公共安全教育体系架构

(一)构建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管理体系

公共安全教育应该在高校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统一开展,实现顶层设计、整体规划、强势推进,才能细化分工、明确责任、规范制度,使高校安全教育工作科学化、体系化、规范化、长效化。领导小组应该由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宣传工作、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直接领导和统筹协调“公共安全教育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包括教务、宣传、科研、人事、财务、学生处、保卫、团委、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积极支持和参与全校公共安全教育工作,为搞好公共安全教育教学、课程建设、人才培养、科研立项、教育实践、经费支持等方面提供组织领导上的坚强保障。

(二)构建高校公共安全教育对外联接体系

高校公共安全教育并不能脱离校外世界而独立存在。不仅教育的内容、目标、环境、对象等深受外界影响,教育本身也需要形成内外合力。学校应主动了解和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大学生安全教育各项政策法规和标准要求,严格参照标准进行建设,主动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安全教育的建议指导、考核评估等。高校应主动与公安、教育、民政、建设、工商、安监、广电、妇联、团委等职能部门形成公共安全教育外部联动机制甚至组建交流平台,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本校公共安全舆情及安全教育实施状况。根据国家和地区安全形势制定高校安全教育要点,参与地区安全教育专项研究,参与地区性的安全教育教学交流活动等。高校要注意与周边社区配合,将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纳入到区域安全工作体系之中,协同联动,充分发挥学校、家庭和社会的集群效能,形成公共安全教育齐抓共管的局面[1]。学校在做好公共安全教育的同时,应与家长联系沟通,配合学校安全教育方针的具体落实。双方进行信息交流、积极搜集典型安全教育案例、开展安全教育经验交流与科学研究等,为“集成化公共安全教育[2]”做出重要贡献。

(三)构建高校公共安全教育人才体系

高校公共安全教育队伍虽无必要强行实行“专职化”,但也应制定公共安全课教师任职资格标准(要求),只有政治立场坚定,理论素养高、教学水平高的教师才能担任公共安全课教师。为此,校领导要带头讲公共安全课,发挥示范效应。鼓励班主任、保卫处骨干等承担公共安全课程,鼓励支持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参与公共安全课程教学。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课特聘教师巡讲机制,从卫生、交通、消防队、公安、国安、文化等部门遴选聘用社会贤达人士加盟公共安全教育队伍,以提高安全教育的趣味性、知识性、实践性和实效性。另一方面,为提高师资水平,还要把公共安全教育列入全体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和教师校本培训计划,逐步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交流学习制度,分层次开展培训工作①,使全体教师每年至少培训一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四)构建高校公共安全教育课程体系

1.完善高校公共安全教育课程体系高校应将公共安全教育课程纳入培养计划,构建起包括公共安全类必修课和选修课在内的课程体系,并重视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坚持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积极拓展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注意公共安全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育、大学生就业指导、国防教育课等课程的交叉与整合,注重发挥所有课程的渗透教育功能。2.以思政课为主阵地突出公共安全教育公共安全是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而“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教育部“05意见”)。目前,高校开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无论是选修课程还是必修课程,在内容上都会涉及到公共安全问题,这是利用思政课加强公共安全教育的“先天条件”。在这些课程中,公共安全问题零散分布在部分章节之中,思政教师须运用教学智慧,把握“教育时机”,碰到公共安全方面的内容可以“借题发挥”、精讲细讲。3.在专业课教学活动中渗透公共安全教育为了培养各行各业的专业人才,高校人才培养计划中专业课程在课程体系中占据了很大比例。目前全国高校所开设的各类专业(从本科专业一级门类来看,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来源于某些具体的行业领域,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公共安全问题。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没有任何一门专业课程与公共安全毫无关联。就这一点而言,公共安全教育不仅仅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专职”,其他公共必(选)修课程、专业课程任课教师都应该在教育教学中自觉渗透公共安全教育。例如: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大专业包括:预防医学专业、食品卫生与营养学专业、妇幼保健医学专业、卫生监督专业和全球健康学等小专业。这些专业都和卫生公共安全有关,有必要在专业课程体系中增设安全教育课程,在专业课教育教学中进行渗透教育。这种看似零散的点滴教育,恰恰体现了“全员参与,系统孕育”的教育策略。4.开展公共安全专题教育班会、团日活动、青年论坛、讲座、党课等都是公共安全教育的有效载体。如依托“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率先在大学生骨干、团干部、青年知识分子等青年群体中开设“人的生死观”“如何科学对待我们的人生环境”“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什么是国家安全”等内容的专题讲座,能够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帮助大学生切实提升公共安全意识。5.在实践教学中安排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实践教学是深化公共安全课堂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学生获取、消化和掌握知识的重要途径。如组织大学生对特定区域进行调研和评估,鼓励学生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在公共安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公共安全方面的演习演练、技能训练;组织大学生利用各种便捷的交流平台对公共安全热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评判;组织大学生开展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很好地融入公共生活,自觉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6.在多种平台中营造综合教育氛围高校要结合现代科学技术和大学生的特征需求,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报刊、网站、QQ群(包括班级群、社团群、共青团群、党员群等)、宣传栏等平台,利用现代媒体的视频和影像优势,提高公共安全教育的便捷性和生动性。将公共安全教育融入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宣传海报、校园网络宣传、保卫部门官方微博、安全教育周等多种安全教育活动中,融入小电影、话剧、相声、摄影、绘画、文学等作品中,共同营造公共安全教育情境化、大众化、常态化的良好氛围。

(五)构建高校公共安全教育考评体系

构建高校公共安全教育考评体系旨在总结公共安全教育经验教训,促进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一方面,高校对本校公共安全教育情况要做好大数据分析,通过建立若干个教学质量观测点,构建起公共安全教育教学质量测评工作体系,即时动态地掌握公共安全教育状况,并据此完善教学质量测评机制和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对公共安全教育中涌现出来的影响力人物、教学名师、教学能手、优秀团队、先进事迹要进行适当的宣传和激励。另一方面,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学生安全意识的建立、基本知识技能的掌握和安全行为的形成,以及学校公共安全教育活动的安排、必要的资源配置、实施情况以及实际效果[3]”等评价标准指标对高校和校长进行督导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构建高校公共安全自我教育体系

“教是为了不教”。高校应引导和鼓励学生通过自我学习、自我教育的方式拓展公共安全教育成果,让大学生“做自己的首席安全官”[3]。通过党团组织、班级、社团等组织载体,引导大学生认真学习公共安全理论与应急知识,围绕公共安全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学习讨论会,让学生围绕一些模糊认识在讨论中增进价值认同,增强安全意识。通过学生自发建立学生治保会、自律会、安全协会等安全教育组织,积极开展实践演练、加强安全防卫指导,进行安全巡查,与有关部门配合排查学校周边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处置大学生中的矛盾纠纷[4]。同时,对在维护校园治安和稳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或组织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参考文献]

[1]冯小宁.新形势下高校公共安全教育体系的构建[J].思想教育研究,2011(2):107.

[2]刘江民.构建“集成化公共安全教育”体系的几点思考[N].人民公安报,2007-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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