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建设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03 09:44:58

道德建设论文

道德建设论文篇(1)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新旧体制的交替和新旧矛盾的冲突,加上人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片面强调物质利益,忽视精神文明建设,在职业道德建设上存在的突出的问题是:职业道德观念淡化、思想道德建设严重滑坡。其主要表现有:

1.价值观念发生错位。在职业道德领域表现为拜金主义盛行、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抬头、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损公肥私四处蔓延,索、拉、卡、要等行业不正之风普遍存在。

2.价值取向比较庸俗。在职业道德上,表现为部分人认为市场竞争就是金钱、利益的竞争,对“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等不道德现象见多不怪。特别是少数人认为现在还讲什么道德,只要有钱就要得,将人际关系庸俗化为裸的金钱关系。

3.道德评判出现偏差。表现在职业道德上,评判是非的标准模糊,对那些靠钻政策空子而一夜暴富的人,一些人将其敬若神明,佩服得五体投地。同时舆论宣传上的推波助浪也导致是非不分。而职业道德评判上的是非不分,造成的另一种现象就是一行业和部门,占山为王,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损公肥私、中饱私囊,把职业道德置于脑后。

4.社会道德心理失衡。表现在职业道德领域是部分职工对主人翁地位出现失落感,认为过去工人阶级领导一切,人们当家作主,现在则是单位领导是“老板”,“主人”,变成了雇工,没了地位,少了保障,现在还谈什么职业道德,还谈什么“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于是心里想的是趁着自己还在岗,不捞白不捞。在思想观念上,淡化了集体观念,忘掉了集体利益,导致了职业道德的倒退。一些人在金钱物欲的诱惑下,打着发展经济的幌子,钻改革的空子,一心为个人捞好处。造成不正之风盛行,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坑蒙拐骗横行,为了一个钱字,牺牲起码的职业道德、良心和信誉。

二、导致职业道德思想滑坡的主要原因

职业道德建设出现的这些不良现象,既有体制转换过程中道德规范尚未成形带来的影响,更重要的是道德思想混乱和道德信义动摇而造成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对利益关系的重组不能正确看待,导致了人们思想道德观念的混乱。

改革开放使人们的道德观、价值观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道德观受到冲击,而新的道德观还未完全形成,这时便产生出许多反传统的似是而非的道德信条。如表现在职业道德领域中的拜金主义,一切向“钱”看,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等。在错误的义利观引导下,过去一些受到批判的人生观、道德观又死而复燃,如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等。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业道德建设带来了极大的冲击。究其原因,最根本的是道德观念上的“资”、“社”不分,把本来只能是经济领域应用的原则,如“等价交换”,扩大到政治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在学习资本主义先进管理经验和科学技术的同时,把资产阶级落后的生活作风、人生道德观也当作改革的成果学来了。从而使人们的道德观念变得混乱不清,表现在职业道德思想上,就出现重金钱、轻义利、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盛行,导致思想道德的沦落。

2、对权利异化滋生的各种腐败现象缺乏正确认识,也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职业道德思想。

由于党和政府内部少数腐败分子,特别是近几年来出现的诸如、等高层领导中的腐败分子,贪污腐化、、权钱交易等,败坏了社会风气,极少数人在道德言行上搞两面派。在政治道德上搞实用主义,国家政策和中央指示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无利的就变通,甚至另搞一套,还美其名曰:“敢试、敢闯、敢冒”。加之吏治上出现的一些腐败现象,在一些单位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被削弱,个人崇拜主义和吹牛拍马抬头,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有些人丧失信念,意志衰退,忘了党的宗旨,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作风上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涣散人们的思想,离间了党群关系,也必然导致思想道德的滑坡。从而在职业道德领域,少数人也仿而效之,认为政治领域尚有如此,何况其它职业领域呢?这一点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高度警觉。

3、宣传舆论缺乏明确定位的正确导向,也是引起人们职业道德思想混乱的外部原因。

允许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重要政策,然而少数人却认为致富就可以不择手段,一所谓的“改革能人”尽管他的道德品质恶劣、政治素质很低、生活作风败坏,只因为机遇钻政策空子有了一点“成就”便受到了各方面层层保护,舆论不加分析地大肆吹捧,给公众树立一个只要能捞钱,其它都是小节,不值得计较形象。对炒股、炒房地产、炒明星的投机者取得的利益,媒体过度宣染,造成了部分人在收入分配上的不平衡心理,于是表现在职业道德上,产生一种畸形的道德价值观,只要能赚钱,管它是投机还是冒险,能骗则骗,能捞则捞,捞了钱就是硬本事,管它道德不道德。

4、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教育滞后,使人们的社会道德责任失落。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这一手一直抓得紧、抓得多,但精神文明建设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如何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用马克思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人这一方面抓得不力,也抓得不实,加上舆论上一度出现的某些误导,高素质低收入、低素质高消费之间的反差,也构成了对讲理想、讲道德、守纪律的人的一种讽刺。对于这些不正常现象没有能及时澄清和纠正,导致在职业道德实践中,见利忘义,将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忘得一干二净。

三、防止职业道德思想滑坡应采取的对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防止思想道德滑坡,必须从道德思想教育上、行为规范建立上、道德观念确立上,多方面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才能收到长远的效果。

1、思想政治教育要突出用科学的理论培养人。用社会主义道德思想教育人。马列主义、思想、 邓小平理论是被实践检验和证明了的科学理论。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一切文明活动都是在一定思想支配下进行的,思想道德建设既是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整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思想道德离不开正确的指导思想,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道德建设中的思想道德建设同样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

用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来指导职业道德建设的实践,必须结合两个教育:

第一、要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核心内容。理想信念,是人们为之而向往,追求的奋斗目标和信仰。它是决定一个人的整个精神世界是高尚的还是卑微的、美好的还是丑恶的一条根本的标准。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不断取得胜利的强大精神动力。要紧密结合改革开放的新实际,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和宣传,不断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说服力和战斗力。要紧密结合干部群众在思想认识和工作。生活中产生的新问题,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二、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道德准则应该是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是融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为一体的道德原则。它的基本特征是集体主义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精神。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更要在全体人民中提倡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的精神,提倡尊重人、关心人、热爱集体、热心公益、扶贫帮困,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反对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反对损公肥私,损人利己。严格防止把经济活动中的商品交换原则引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同时还必须从思想道德上、法制建设上、宏观经济调控上有机地统一起来,充分发挥法律的弘扬民族优良传统美德的约束力和规范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起具有时代特征,代表着人民利益与社会经济关系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

2、思想政治教育要借助道德评价的力量,严厉谴责和批判违主义道德原则的不良行为。

事实证明,社会风气的好坏,除了政治、经济上的原因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高低和对不良行为的批判打击力度。道德进步,行动有力,社会就安全。道德沦丧,放任自由,社会就沉渣泛起,盗贼横行,百姓就难以安定。所以,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教育的过程中必须严厉谴责和批判一切不道德的行为。重视反面教育,惩恶扬善。

人们对见利忘义、损公肥私、权钱交易和行业不正之风虽然十分痛恨,也开展了斗争,但为什么屡禁不止,蔓延各个领域呢?除深层次的原因外,关键是批判打击和道德谴责不力。如果让这些行为除了在法律上受到严厉制裁外,在道德上也受到社会舆论最严厉谴责,形成人人喊打的态势,类似的事情肯定会大大减少。假如听之任之,甚至提供或创造宽松的环境,它怎么不愈演愈烈,到处蔓延呢?

因此,我们在思想道德领域要大力批判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让那些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不法分子遭到社会的痛恨和鄙视。同时要大力宣传好典型,树立良好的公众道德形象,使人们学有榜样,让新型的社会主义道德观深入人心。

现在各行各业正在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致力道德建设,并根据自己不同特点制定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这固然重要,但根本还是在于抓好社会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道德水平,端正社会风气。

3、思想政治工作要注重抓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思想道德教育

从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来看,除了变革过程中深层次原因外,主要是道德思想滑坡所致,从产生问题的根源来看,除了经济上的原因外,也是由于没能坚持正确的思想指导和缺乏新的正确的职业道德原则所造成的。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道德领域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注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第一,要正确理解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的内涵,明确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与行业、部门的垄断行为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是不相容的。尤其是与权力进入市场腐败现象的形象是格格不入的。

第二,要树立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新观念,懂得运用法规,契约,用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来规范市场、规范自己的行为。一切坑蒙拐骗都是违法的。只顾眼前利益,只顾个人利益都是不道德的,终究要失败的。

道德建设论文篇(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这就突出强调了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使社会主义道德更加深入人心,夯实法治中国建设的道德基础,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培育丰厚的道德土壤,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015年1月22日中共镇安县委十七届七次全会提出全面推进法治镇安建设。在法治中国、法治镇安建设背景下镇安县如何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道德支撑法治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

一、镇安县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镇安县委、政府为了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把公民道德建设同经济建设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通过形式多样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突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公民道德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搭建平台,开展多样公民道德实践活动

镇安县搭建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活动,评选道德模范,深化“做尚德重礼镇安人”活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者活动,在全县范围内形成了争做好人、争做好事的浓厚氛围。一是开展道德模范评选宣传活动。镇安县以省、市、县道德模范评选活动和“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为平台,充分挖掘身边感人的好人好事,抓好道德模范推荐评选活动。近年来,全县共评出了中、省、市、县道德模范45名,涌现出了“孝老爱亲”道德模范陈进梅、“见义勇为”道德模范段传进、“助人为乐”的好心人潘本锋、“爱岗敬业”模范王德兴……其中“孝老爱亲”道德模范陈进梅还先后两次荣获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为了倡导全县干部群众学习道德模范、平民英雄和凡人善举,镇安县开辟了“道德讲堂”,陈进梅等这些受人敬慕的“道德明星”“草根英雄”,在镇安“道德讲堂”上讲述着他们真实、生动的故事,分享着他们的道德感悟。随着一期期“道德讲堂”的成功举办学习、崇尚、争当模范的浓厚氛围在镇安逐渐形成。二是深化“做尚德重礼镇安人”活动。镇安县不断加强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德”为重点的公民道德建设,大力推行以言谈举止文明有礼、公共场所文明有礼、邻里相处文明有礼、行路驾车文明有礼、旅游观光文明有礼、网上交流文明有礼“六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礼仪规范,形成积极向上、健康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三是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评选表彰“十星级文明户”、“文明诚信户”、“好公婆”、“好媳妇”。不断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评选“文明小公民”、“小孝星”、“孝亲敬老模范学生”活动。四是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者活动。为了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镇安县开展以“弘扬雷锋精神、开展志愿服务”为主题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全县已成立科技、文化、法律、卫生等为民服务志愿队伍83支,志愿服务队员达1万余名。

2、借助节日,掀起宣传核心价值观热潮

镇安县充分发挥传统节日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载体作用,利用春节贴春联、贴年画、挂灯笼和元宵节举办龙灯会、舞狮会、猜灯谜等传统文化习俗,掀起宣传核心价值观热潮。一是组织人员创作核心价值观主题节日习俗作品。镇安县以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为主题,广泛动员广大文艺爱好者和志愿者,组织创作了核心价值观主题春联、灯笼,制作了核心价值观主题年画,编排了核心价值观主题小剧小戏。二是积极开展文化惠民活动。镇安县结合春节文艺联欢、文化“三下乡”、“送欢乐下基层”等文化惠民活动,在全县城乡机关、企事业单位、村镇社区、中小学校、居民搬迁点、农家大院免费发放核心价值观主题春联、年画、灯笼,精心奉上核心价值观主题小剧小戏。同时元宵节举办龙灯会、舞狮会、猜灯谜等传统文化活动贯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条主线,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二、当前镇安县公民道德建设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镇安县突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公民道德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12年镇安县圆满举办了商洛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现场会,镇安县农电局等单位做了交流发言。但是,当前镇安县公民道德建设还面临严峻挑战,公民道德建设任重而道远。

1、多元、多样、多变的社会思想意识对公民道德建设带来严峻挑战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我国进入了改革发展的攻坚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多样,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正确的和错误的、先进的和落后的、积极的和消极的思想相互交织。导致部分社会成员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人利己、诚信缺失等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封建迷信、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一些领域和一些人,价值判断没有了界限、丧失了底线,甚至以假乱真、以丑为美、以耻为荣。这些问题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对于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道德风尚带来了严峻挑战。

2、互联网、微信等新媒体对公民道德建设带来严峻挑战

如今在镇安县城乡互联网、微信等新兴媒体早已不是新鲜事物,互联网早已走入城乡居民家中,随处可见低头一族在微信圈活动。特别是社交网络、微信圈信息传播快捷、覆盖面广泛、影响巨大,社交网络、微信圈既为先进思想文化和道德观念传播提供了新阵地,也为各种不良的低俗的信息的蔓延传播提供了新路径。不良的低俗的网络信息对青少年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和审美情趣等影响越来越大,对青少年的思想行为产生了不良影响。互联网、微信等新兴媒体的出现对公民道德建设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加强网络的正面宣传和引导,增强公民道德建设的主动性和针对性,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3、规则意识缺失是公民道德建设面临的又一挑战

我们国家有一个古老的说法叫“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我们国家是一个以家庭为纽带、以老乡为桥梁、以关系为节点的人情网络社会,镇安县更是一个人情味非常浓的地方。有事要办,一些人不走正规渠道,而是下意识地找熟人、托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公共场所大声喧哗,随意闯红灯,不排队乱插队等等现象比比皆是。这些现象的存在显然是人们缺乏规则意识造成的。当前,镇安县要建设法治镇安,这些破坏规则的行为与法治镇安的建设背道而驰,规则意识缺失是建设法治镇安面临的挑战,也是公民道德建设面临的又一挑战。

三、法治镇安建设背景下对镇安县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几点思考

中共镇安县委十七届七次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镇安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形成尚法守法、公平正义、文明诚信、稳定有序的法治镇安建设新格局”。建设法治镇安,必须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培养尚法守法、文明诚信的公民,为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打下坚实的基础。

1、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必须强化公民规则意识的培养

规则是法律的基础,尚法守法,对每个普通公民来说,就是要从守规则开始。人们在行动上是否遵循规则是公民道德建设是否真正有成效的最终检验标准之一。(1)培育公民遵守规则的意识需要把规则细化。我们一般习惯于反反复复地灌输一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再加上树立和宣传一些境界高尚的道德楷模。这些固然有益于社会风气。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更需要通过许多非常具体的细化的规则来规范公民的行为。规则要非常明确地划清“能做”和“不能做”的界限。通过这些看起来非常微小的规则,反反复复进行教育和管理,以激发起人们对规则的重视,培育起公民遵循规则的最起码的意识。(2)培育公民遵守规则的意识要重视营造小舆论。人们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子,同学圈、同事圈或者是朋友圈。在这些生活圈里,违背规则的行为到底是受到默认、嘉许还是受到鄙视、责备,对于个体的影响非常大。人们的生活圈子是非常有约束力的小舆论氛围,很容易培育人们内在的羞耻心和内疚感。因此,培育公民遵守规则的意识要重视营造小舆论。只有把培育公民遵守规则的意识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目标,才能为法治增强道德的底蕴,这样公民道德建设也就发挥了自己应有的作用。

2、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必须强化公民契约精神的培养

契约是人类社会实现有序、文明、和谐发展的根本基础,契约精神是一个现代社会最基本的文化和底线。培育公民的契约精神,一要培育公民个人契约道德。要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档案,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对使个人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的记录和监督,对个人失信行为要给予惩罚。培育公民的契约精神,二要完善行业契约道德,通过有效的监督和评估等手段,培养各行业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从而在全社会倡导公平竞争、尊诺守信的精神。

3、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必须强化公民诚信教育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全人类所认同的道德规范。强化公民诚信教育,一要深入进行公民的诚信教育,广泛开展“共铸诚信”活动,培养公民诚信观念和意识,引导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义与利的关系,塑造培育具有诚信道德的公民。强化公民诚信教育,二要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个人诚信体系,强化协调推进制度、加大考核、奖惩力度,为诚信道德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氛围。强化公民诚信教育,三要把诚信道德建设与社会管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诚信教育与社会管理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

道德建设论文篇(3)

企业文化在中国的兴起,使东方文明重伦理、讲道德的优秀传统进一步发扬光大。同时,为了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伦理道德的观点与内涵,又必然会突破历史的局限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一、企业伦理道德的内容

伦理是指道德关系及其相应的道德规范。企业伦理是伦理的具体表现之一,通过企业道德规范来调节企业和企业员工的行为。所谓企业伦理,是指企业全体员工认同并在实际处理各种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善恶标准、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伦理道德是一种习俗,是人们自觉自愿追求的,对人们行为活动具有约束力。企业伦理道德属于企业文化系统中的习俗要素,对企业和企业员工的约束是自然的,对企业和企业员工的影响是长期的。企业伦理道德是企业长期发展过程中积淀的一种文化,企业伦理道德的优劣对企业的发展又具有深远的影响。企业伦理道德包括员工个体道德和企业法人道德两个方面。

1.员工个体道德。员工个体道德的主体是企业单个的员工,员工个人道德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任何人的道德素质的各个方面都有内在的一致性,它们互相依存、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互相制约,都统一在人的根本道德价值观念。人内在的根本的道德价值观念,控制、导向、左右和调节人在各种场合下的道德行为。事实上,我国古代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就是人的道德行为在各种场合的统一性。员工个体道德素质的高低,影响着整个社会风气,也必然影响整个企业的形象。员工个人道德对整个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员工的职业道德上,加强员工职业道德的教育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内容。

2.企业法人道德。企业法人道德是以善良、正直、公正、诚信等为标准,来评价企业和员工的行为,并调整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顾客、企业与员工等之间的行为规范。企业道德一方面通过舆论和教育来影响员工个体道德,形成员工的爱憎、善恶、是非的观念,另一方面又通过制度在企业确定下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企业道德准则,明确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成为约束企业和员工行为的原则和规范。企业法人道德素质的优劣,对整个社会风气的影响比员工个体道德的影响更大,并直接决定着整个企业的形象和发展前途。企业道德建设必须从现代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明确企业法人道德在整个道德体系中的根本或关键地位,着眼于用优良的企业法人道德来带动整个社会道德风气的优化。企业正而后市场平,市场平而后社会稳,社会稳而后民风纯,由此可见,企业法人道德建设的地位重要、作用重大。

二、企业伦理道德的建设

“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大学》),是我国古代讲的“修己安人”的道理。“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是修已的功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安人的行为,体现了一种系统的管理哲学,其根本的核心就是“规规矩矩地做事,诚诚恳恳地做人”。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立于不败地位,全面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强企业伦理道德建设就显得十分必要。企业伦理道德建设有两个方面的层次,一是员工个体道德的建设,二是企业法人道德的建设。员工个体道德与企业法人道德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两者之中,企业法人道德处于主导地位,因此,企业伦理道德的建设,应重点加强企业法人道德的建设。

1.员工个体道德的建设。员工个体道德建设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占居重要地位,加强员工个体道德建设可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力,提高企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中国传统文化非常讲究修身养性,完美人格,儒家文化对人们修身养性的影响已有几千年了。仁、义、礼、智、信、温、良、勤、俭、让、真、善、美、诚、敏、圣、宽、严、勇等,都有着丰富而浓厚的内容,即使在现代高度文明的社会,也有着新的内涵,对人格的完善仍然具有超强的影响力。在我国,企业员工道德建设已有一定的历史,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如今,面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迎接世纪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企业员工个体道德建设的核心就是加强职工职业道德的建设,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遵守企业行为规范,爱集体,爱岗位,爱劳动,爱他人;讲责任,讲纪律,计协作,讲奉献,讲和谐;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诚实劳动,承认差距;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团结互助,不断创新,创造价值。

2.企业法人道德的建设。企业法人道德与员工个体道德是有区别的,两者在层次上是不同的,企业法人道德缺失的危害远比员工个体道德缺失的危害要大得多。但两者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企业法人道德的建立,必然会对员工提出相应的要求,必然要部分地体现在每一员工的言行之中,特别会经常性地体现在员工的职业道德之中。在当前,我国企业法人伦理道德的建设,应充分关注企业的社会道德、生态道德、人际道德和行业道德四个方面的建设。

⑴企业社会道德建设。就是要处理好企业、国家、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是无可厚非的,但必须在法律道德规范的范围内进行,如果一个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惜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是不道德的,是一种社会病害。一个遵守文明道德行为准则的企业,才具备了良好的社会道德。就企业与国家关系来说,毫无疑义,国家的利益是高于一切的,企业无论在何时何地的任何行为,都应自觉地维护国家的最高利益。就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来说,无论企业大小、强弱,都不能靠损害社会求发展,应充分考虑并承担企业的力所能及的社会责任,如慈善资助等,而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可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的发展环境。就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来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提倡公平合理的文明竞争,在企业自身求发展的同时,不中伤陷害其他企业。

⑵企业生态道德的建设。就是要处理好企业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一个企业对它所处的周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都是有很大影响的。企业不仅改变自然环境中的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而且还会改变社会环境中的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一个能与环境共同优化发展的企业,才具备了良好的生态道德。就企业与自然环境关系来说,企业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已是责无旁贷,企业必须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技术,尊重自然规律,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做到企业发展与自然环境相和谐。就企业与社会环境关系来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注重促进社会生态的良性循环,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如交通拥挤、生态环境污染等,最大限度地提高对社会环境的正面影响,如促进地区的经济繁荣、参与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等。

道德建设论文篇(4)

企业文化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企业管理学中分化出来的一个新理论。它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形成与发展的企业经营哲学、行为规范、道德准则、风俗习惯和传统的有机统一。企业文化分为企业道德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三个层次。道德文化是企业文化中最根本的,它决定着其它文化活动以及员工的实践活动方向。

一、充分认识企业道德文化的深远作用

企业文化对外是一面旗帜,对内是一种向心力。一个企业真正有价值、有魅力、能够流传下来的东西,不是产品,而是它的文化。优秀的企业文化能够为员工确立一种具有群体心理定势的指导意识,建立共同的文化氛围,树立共同的价值观;能激发员工爱岗敬业、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使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加以发挥,从而产生归属感、使命感、凝聚力和向心力。

道德文化体系的核心是正确处理效益目标与责任目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企业道德文化建设要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中心,以保证企业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内容的统一的、系统的、协调的道德文化体系,以期在员工中形成对企业共同价值观的认知、认同,使其在思想感情上、价值取向上和行为规范上都保持高度一致,以产生较大的凝聚效应和震撼效应,因此,企业道德文化具有导向、约束、凝聚、融合、辐射等功能。导向作用,即把企业员工引导到确定的价值目标上来;约束作用,即成文的或约定俗成的厂规厂风对每个员工的思想、行为都起很大的约束作用;凝聚作用,即用共同的价值观和共同的信念使整个企业上下团结;融合作用,即对员工潜移默化,使之自然地融合到群体的统一的价值观中去;辐射作用,指其不但对本企业,还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企业道德文化建设的范畴

当前企业道德文化建设的范畴主要包含四个方面:质量第一,用户至上;诚实守信,以人为本;团队合作,整体优势;学习创新,争创一流。“质量第一”,即以优良可靠的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取信于市场,这就使得企业行为的出发点落到了“利他”的道德上;而保证质量的优良可靠,离不开企业员工的合理构成,这就需要管理者以“人”全面发展为重心的道德化管理来处理内部各种关系,增强向心力与凝聚力,调动全体员工讲求质量信誉的积极性。“用户至上”,则是在质量可靠的基础上,进一步为消费者着想,以更优质的商品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使消费者满意。其出发点与实施的全过程,本身就突出了企业行为的道德性。

目前,市场竞争已全面进入企业间的“形象竞争”时代,新一轮的竞争不仅仅停留在经济效益上,而是体现为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竞争,是精神文化、伦理道德、文明程度的竞争。这类竞争的实质,促使现代企业进行新的形象定位,即除了以利润为标志的经济效益,还要更重视它所承担的社会政治和道义责任。这包括:对政府的责任,遵守国家的法规和法令、按期纳税;对社会的责任,体现为提供就业机会、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保护并美化自然环境;对顾客的责任,则包括价格合理、质量可靠、服务热情周到;对职工的责任,在于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的劳动报酬、和谐的人际关系、公平的发展机会;对投资者的责任,包括保障投资的安全、股息的获得等等。在现阶段,规范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企业的道德伦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企业越是讲求道德,就越有可能赢得市场及社会公众的信任与赞誉,就越能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形成巨大的无形资产,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主动。

三、建立企业道德文化规范要求

道德的规范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增强职业道德规范对员工行为的约束力和影响力,使之真正内化为他们的道德自律,成为其自觉行动;二是指注重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和操作过程本身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使組织的职业道德规范与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协调一致。前者涉及职业道德规范的外在功能,后者涉及职业道德建设和操作过程的“自律”问题。建立企业道德行为规范,明确道德标准体系,形成既与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相一致、又具有鲜明时代特色和行业特色的“企业道德文化”,将道德标准细化为行为规范,促进职工养成文明的语言和行为习惯;并通过各种不同方法深入广泛地宣传教育培训,强化道德说服力和道德劝导力的作用。使文字化的要求变为具体的、可视的言行规范,起到导向示范作用;同时也可在道德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地纠偏、扩展,保证企业道德文化建设正常进行。

四、强化企业人性化管理

企业领导者的模范行动是一种无声的号召,对下属成员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要塑造和维护企业的共同价值观,领导者本身就应是这种价值观的化身。他们必须通过自己的行动向全体成员灌输企业的价值观。首先,领导者要扮演“布道者”和“育才者”的角色,通过向员工传达企业的愿望、核心价值观,关注员工的成长,为员工的全面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以提高企业凝聚力和激发员工的潜能。其次,领导者要坚定信念,要在每一项工作中体现企业的价值观。其三,领导者要注意与下属成员的感情沟通,重视感情的凝聚力量。以平等真诚友好的态度对待下属成员,就会取得他们的信任。让管理亲和于人,管理者与员工彼此间在无拘束的交流中可以互相激发灵感、热情和信任。

道德建设论文篇(5)

新《会计法》的实施,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会计人员作为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道德水平的优劣,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单位会计工作的质量.本文拟就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会计法》第39条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人员的

整体素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任务有三条:

一是建立法制严明、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二是建立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

三条都离不开会计工作、会计信息和会计管理.但从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看,会计作假现象在某些领域、某

些环节十分普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推偏低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要使会计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就必须抓住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

计工作的“含金量”.

(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需要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是企业经营决策、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而会计信息的提供是由会计人员完成的,所以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其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尤其是后者起着重大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法规很难完全保证和满足有些利益和要求,况且法规往往滞后于现实.所以,要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要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人的道德因素是至关重要的,会计人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作一个德才兼备的理财者和管理者.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996年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2章第2节,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作了六个方面的原则规定,以我个人理解,会计职业道德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会计人员应充分认识到会计这个职业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承认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社会价值.会计工作不仅为企业内部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管理部门提供重要的会计信息,而且还担负着促进企业降低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商经济效益的任务.因此,要求会计人员端正专业思想,“明确服务宗旨,树立干一行、专一行、爱一行的良好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坚守岗位,以高度的事业心做好本职工作.

(二)熟悉法规,依法办事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单位的经济业务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的许多法律、法规,尤其是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都要通过会计工作来体现.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为了更好地履行核算和监督的职责,首先要认真学习和熟悉掌握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依章,依法把关守口,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完整性,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要敢于并善于执行各种法律、规章,坚决按国家法律、规章严格审查各项财务收支,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决不能为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每个会计人员应该具备的职业品质.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资料不仅是各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和业务管理的依据,而且也是国家据以进行宏观经济分析和调控的重要依据.如果会计数据失真,那会计核算就毫无意义,这不仅影响到微观管理,而且还影响到宏观决策。因此,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完整、准确、如实地反映各项经济活动情况,不隐瞒歪曲,不弄虚作假,不搞假帐真算、真帐假算。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会计职业道德的起码要求。

(四)廉洁牵公,不谋私利

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特征,也是衡量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会计工作是各方面利益分配的关键,只有在会计工作中坚持原则,不谋私利,一心为公,才能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会计工作天天要与“钱”“物”打交道,如果没有廉洁奉公的品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就可能经不住“金钱”的诱惑,还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会计人员必须以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敢于抵制揭发各种损公肥私的不良行为和不正之风,大胆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到“手提万贯,一尘不染。”

(五)精通业务,自强不息

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会计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其内涵十分丰富,知识面也相当宽广,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生活中提出了许多过去不曾遇到的新问题,会计也面临着许多全新的课题,会计理论、会计知识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更新.因此,会计人员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认真钻研业务技能,精通现代科学技术,熟练掌握会计电算化管理技术,以适应会计工作发展的需要。

(六)改革创新,搞好服务

会计是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参与预测和决策,实行监督,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人员必须改变过去那种单纯的记帐、算帐、报帐的传统观念,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胆改革,从会计工作的角度,对投入产出进行可行性论证,积极为领导出谋划策,参与单位的预测和决策,并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建立一支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会计队伍,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势在必行。

(一)加强宣传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不仅要加强在岗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而且这应重视在校会计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在岗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应贯穿于会计人员的整个职业生涯之中。必须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在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注意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并重.此外,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还要从会计专业的学生抓起,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使他们在走向工作岗位之前就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与此同时,还应重视舆论宣传的作用,舆论可以对会计人员的道德行为起到扬抑作用。在会计领域中,只有形成了扬正抑邪、褒善贬恶的社会舆论环境,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从会计人员“自律”抓起

所谓“自律”就是会计人员应按照职业道德的要求,坚持不懈地进行自我对照和自我调整,不断地提高觉悟和修养.会计职业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是以内心力量起作用的社会规范。会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其对决策的有用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会计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水准.就此而言,会计人员必须在职业生活中对自己的思想品质、思想意识方面进行自我锻炼、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要把履行会计职责转变为自觉遵守的道德行业准则.

(三)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建立和健全会计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道德建设论文篇(6)

法官是法律的守护神,代表着法律,承载着维护社会公正的使命。法官这一独特的社会角色决定了法官不仅要有高超的专业技能,更要有相应的职业道德与之配适,需要通过法官职业道德来保障法官职业技术理性中的道义性发挥到最高程度,需要通过法官职业道德来抑制其职业技术中的非道义成分,使之控制在最低程度。建立完善的法官职业道德制度,旨在确保法官在完备的制度下执行职务,维护社会公平,使法官获得民众的信任,构建和谐社会。一、国内外法官的地位论文国外法官享有极高的社会地位,西方国家认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他们对法官实行的是社会精英化,人们普遍对法官表示出最大的尊敬,甚至给予他们非常尊贵的称谓,法官也不负众望,他们不但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经验,廉政状况也非常令人满意。德国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几乎没有法官犯案。英国全国有250名法官,犯案者极其罕见。美国自立国200年以来只有40名法官犯案。在日本,上世纪初,日本立法和行政部门都曾发生过许多受贿丑闻,但法官渎职的记录一件也没有。因此纵观法治发达国家,尽管行政官员也腐败严重,但法官一般都能保持清廉。法官的清廉进一步强化了司法的公信力。使法官职业往往成为法律生涯的顶峰。人们总相信法官的判断犹如神授的力量,法官是上帝行使世俗法的使者,法官应该效法上帝,因他们就坐在上帝的审判席上。中国传统的司法是行政合一,行政官同时是司法官,行政首长兼具司法裁判权,所以在传统上并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法官这一特定职业。现今的中国司法仍然呈行政化管理。法官对其从事职业的自觉意识,也缺乏社会对法官职业的普遍认同。法官不认为自己在从事一项神圣的职业,既无独立超然的地位且收入也不高。也就是说,制度设计本身就否定了司法的社会权威。这种先天权威不足之下运行的司法实践,如果再加上法官自律不足,又缺乏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必然导致一些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对与自己有某种利益关系或情感关系的人予以偏袒,甚至诱惑大时将手中的司法权力变成背叛正义的手段。近年被曝光的法官腐败“窝案”层出不穷,社会上还出现因法院判决后执行不到位而公开拍卖判决书的“怪事”。据统计,1998-2002年全国法院系统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的1998年为2512人,1999年为1450人,2000年为1338人,2001年为1080人,2002年1至7月有378人,5年中,全国法院系统处分“害群之马”6700余人,故社会上普遍存在公众质疑司法的公信力的现象。因此,中国的司法制度设计及司法实践使中国法官不具有西方法官的神坛地位,而法官的道德的匮乏使法官的社会公信力极差,很难高贵起来。二、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制度缺失的现状长期以来,我们都将法官视为政法干部,强调其行政性而忽视了其技术性和专业性,尽管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条件也作了规定,但总体来说门槛较低,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官准入制度,尤其是对法律工作经验的要求不高,对道德修养的要求也不具体。这些原因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少法官既不是法律的专家,也不是道德的楷模。司法警察可以转干当法官,军队专业干部可以当法官,工人可以当法官,许多人都没有在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系接受正规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便匆匆上岗独立办案。这些法官大都缺乏共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目标,在针对实际案情的时候,不同法官的处理意见往往会产生较大的分歧,甚至完全就是靠个人好恶来办案。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司法的质量和权威。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与法官素质不高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同时,法官的行为规范、管理体制等也与一般公务员没有多少实质的区别。事实上,只有懂法的人才会信仰法律,信仰公正司法;只有具备良好的品行的人才会把法官职业当作一件有益公众的事业去追求。目前各级法院的法官司法伦理水准基本处于同一位级,上级法官的道德素质并不见得比下级法官经受过更多的考验,往往是法科学生毕业后分别进入各级法院,而他们的司法伦理教育背景基本相同,从本科到硕士、博士都无针对性的司法伦理课的设置,尽管统开政治课,但毕竟不能代替职业道德课程。对上下级法院在同一层面上招考法官的作法有悖于审计制度设立的初衷,即上级法院的法官无论是在专业素质上还是在司法伦理素质上应该较初级法院的法官应更严格。专业知识的多少、学历的高低不见得与道德水准成正比,司法道德品质的形成需要经过多年的教育熏陶。对法官职业道德的监督和处置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的法官道德评价与奖惩机制,不能形成对法官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无法建立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市场机制产生的负效应使职业道德滑坡严重,整个社会风气欠佳。法官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不良的社会道德环境也影响了法官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形成。鉴于这些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8日向社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但我认为仅此一举并不能让我们一劳永逸,时代的车轮滚滚向前,每一天都向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时俱进,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建设完善的法官职业道德制度迫在眉睫。三、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制度构想当下司法不公等腐败问题,不仅与有些法官的私心、追求个人利益相关,更为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制度本身设计的不完善。在司法领域,不能仅将权力之公正行使寄希望于法官的道德自觉。因为个人的道德意志力有限,权力和利益的诱惑往往会冲破人们的道德堤防。单纯的道德说教与心性教育难以高效地解决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现实道德问题,必须借助于制度化的力量来建立和维系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公共秩序。公正的实现需要制度的保证,从制度方面解决实践中的法官职业道德问题,亦即将法官道德的原则性要求,具体化为具有可操作性和外部强制力的具体活动规则。将公正的价值要求具体化为规范和约束法官司法活动的行为规则,通过制度化的伦理约束,保证法官在行为层面上公务活动的公正性,具体地规范法官的司法活动,以预防和减少道德风险,制约司法权力滥用。教育制度:司法伦理只有通过专业的训练才能获得,也只有通过法律教育才能统一。现代西方许多国家都把司法伦理教育列为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这有助于学生在成为法官之前就对司法伦理有着良好的理解与信仰,树立牢固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我国大多法学院均未开设这一课程。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弥补这一缺陷,同时各级法官培训学院应负责对在职法官进行司法伦理再教育,不断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激发出社会提倡的道德需要。由此使得法官真心诚意地为人民服务,在追求崇高目标中实现自我超越,在自我超越中实现自我完美,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些有助于法律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社会地位和声誉。法官身份保障制度:法官的生活需求、维持家庭生活及子女教育、日后的养老保障等,都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而法官职业的特点决定了薪金是法官几乎唯一的收入来源,法官不可能、也不允许从事营利性或创收活动。因此,必须由政府提供高薪。有了高薪,法官才没有后顾之忧,同时也没必要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廉洁就有了物质基础。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必须有其于职务相适应的尊荣,只有足够的薪金,才能使法官享有特殊尊荣的基础。给法官以高薪,是法官维护其荣耀至少是必要的体面所必需。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或提前退休,有了这种保障,法官才会建立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会很小心的维护法官的职业形象,依法公正的行使审判权。职业道德规则: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白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法官是在主持正义,这是极为重要的。这就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准要求极高。在我国法官缺少自主品格,法院制度设计甚至扼杀这种自主能力的情况下,制定比较完备的司法职业道德规范一方面可确保法官职业道德的统一有利于公正判案,另一方面,也可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提高法官的职业荣誉感。《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颁布使司法伦理道德从一些原则、原理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法律细则,使法官的伦理道德有法可依。尽管用规范进行控制可能会令法官生厌,甚至出现不得不服从却无法进入内心的情况。但在当前法官道德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外在的规范可以迫使法官在现实活动中遵守它。从而逐渐转化为内在的伦理规范。因此、应该赋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较高的位置,将其作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圣经”。完善法律: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与法律的相对稳定之间总是存在着矛盾,再高明的立法者在立法时的预见能力都有局限性,法律条文无法穷尽所有的行为和事件。另一方而,即使是既不超前又不滞后的法律条文,也会因法律语言的局限性为法官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空间。总之,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滞后立法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导致了司法权的扩张,使法律正义的实现面临挑战,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法律的完善是确保法官公正执法的外部条件。法官道德考评制度:对法官道德考评内容应当明确化、具体化。对有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有廉政意识、职业道德素养,办案文明公正,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对审判作风、服务态度给予好评的法官给以奖励,法官有下列行为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有违法乱纪行为等。对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犯罪的法官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法官业外活动约束制度:法官在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因此法官要时刻保持人民法官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法官业外活动中要在各方面约束自己:要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要注重着装仪表,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保持良好形象。工作时间不浓妆艳抹,不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开庭时按规定着法袍或者穿制服;要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要乐于助人,不得粗暴对待群众,禁止对群众冷、横、硬、推;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要洁身自好,加强修养,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制裁、惩罚,直至清退或追究法律责任。毫无疑问,法官职业道德制度的确定、完善、实现还存有诸多障碍,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它需要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学者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完善的法官职业道德制度能够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使法官职业道德真正成为法官的道德。参考文献[1]田雨,翟伟《.解读高法报告:人民法院扼守正义关口清除害群之马》,《检察日报》2003年3月12日.[2]高洪宾.《谈法官伦理之构建》,《人民司法》2002年.[3]郑伟《.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之管见》,《人民司法》2001年

道德建设论文篇(7)

1.增强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与奖罚制度

会计工作的主体是会计工作者,他们的职业道德程度与工作精神,对单位的会计信息的质量有很积极的作用。单位经济经管制度的主要内容就是单位内部控制机制与奖罚制度的建立,同时还有一个最主要的因素就是会计工作者的行为与道德观念。《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者、单位负责人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阐明,单位负责人要负责监督本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善性。首先单位负责人一定要对会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有清楚的认知,这样才会更好的把握本单位会计信息质量。鲁冠球是一个著名企业家,同时也是万向集团的董事长,他觉得企业之本就是信誉,同时也是效益之源。他有过这样一句话:我们可以经过市场调查与研究取得产品的信息,对人才信息的获得可借助人才市场,而公司的财务信息只有从会计那才会取得。从美国的商业行会的调查统计得出:失败企业中的百分之八十四,全部都是因为企业对于会计记录缺乏完整性,不能够及时、恰当、准确的掌控会计信息有关。当前,中国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者缺乏会计职业道德,不遵守会计法律,出现违法乱纪的现象很多,归其原因主要在于企事业单位缺乏内部控制机制与惩罚制度,有的单位即便是有,在真正执行起来力度也不够。在《会计法》中对单位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有清晰的要求。《会计法》提出各个企业一定要构建完善的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机制。与此同时,《会计法》对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监督机制也提出了要求:首先,一点对于会计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有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记账人员、会计事项的审批者、经办者、财物保管者等,要求他们之间要实行互相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第二点,要有清晰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整和其他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互相监督、互相控制的手续;第三点,要有明确的财产清查范围、时间和组织手续;第四点,对于会计资料应该按规定实施内部审计,并且程序与方法要明确。要想使得各个单位更好的建立内部会计控制机制,财政部在《会计法》的内容基础上,又逐渐的颁发了几个《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与此同时,企事业单位一定要建立健全的单位惩罚制度评估出有事业心,对工作认真负责的单位经营管理者,还有就是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办事的会计人员实施奖励,并把这个标准作为以后晋升、晋级、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衡量标准,促使会计工作者积极主动的提升职业道德素质。

2.构建财政部门与社会各界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制度

会计职业道德的实施这一系统工程比较复杂,这就要求政府机构以及社会各界主动参与其中。在《会计法》中明确的提出,财政机构重在经管全国会计的工作。在《注册会计法》规中清晰的指出,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有效的监督指导。财政机构一定要意识到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要给予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高度的重视,看到起长期性与紧迫性,能够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当做新时代下会计经管工作的第一任务,做到坚持不懈,要有目的的、有明确计划的、有目标地实施各个环节的工作。会计职业道德思想的构成与保持,会计从业环境的优化,等等都与社会舆论和监督分不开。加强社会舆论与监督的功效,有助于诚信社会环境的打造。例如银广夏等会计系列造假案的成功破获,与新闻媒体坚持不懈的报道有很大的关系。与此同时,要加大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的力度,文化部门,工会、妇联组织以及社会各界一定要积极踊跃的参与其中,尽其所能,互相协作,将道德建设和业务工作有效的联系在一起,并把其作为目标来管理,制定合理的规划以及完善的方案,互相作用,这样才会促进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的形成,使他们自觉的形成优良的职业道德品质,热爱工作、讲信用、有原则,这样才会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性。

作者:李锐单位:赤峰市松山区众诚国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道德建设论文篇(8)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其次,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R·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举例说,一个英国游客为了保卫古老的英格兰权利,为抵制旅店老板和车夫的过分要求,宁愿为此花费十倍于他被索要的钱财,也要讨个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这样的争权利难道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吗?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

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1]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二、道德权利较之于法律权利的特殊性

权利表示着某种社会关系,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权利的最基本涵义就是一个人应该或可以从他人、从社会那里获得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最初是由道德和习俗来支持的表示应然的正义观念,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是融为一体的。中世纪后期,阿奎那提出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格老秀斯把权利看作一种品质,认为权利是人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一种品质。由于它是一种道德品质,就使得一个人拥有某些东西或做某些事情是正当的和正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根据自由权来解释权利。权利就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耶林提醒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他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在边沁那里,对权利的认识就更为极端。他说:“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只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与法律相反对的权利,没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权利。”[2]他甚至直截了当地声称:“权利和法律权利是同一个东西。”[3]这种一味强调权利的法律属性,而排斥了任何非法律权利形式的说法被后来的许多学者予以了修正。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说:“权利体系存在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规则、习惯规定、游戏规则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4]美国法学家庞德也认为:“影响他人的行为之能力即可称之为权利。倘使某人虽有一种能力足以影响他人的行为,因关系某项利益之故,使之必为或必不为一事。然是持道德为后盾者,可称之为道德权利。惟一经法律承认或创造之后,而法院又随时可用国家权力加以强制执行者,如此能力可称为法律的权利”。[5]由此可知,道德权利并非不存在,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被包含在权利之中的道德权利也就渐渐为人们所了解。按照阿奎那的观点,权利就是一种正当的要求,它反映了人们对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我们知道,这种正当性的评价根据既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风俗习惯,所以权利就不应局限于法的领域。它应当体现在社会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诸多方面,包含着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法律权利等许多内容。就是在边沁自己的理论中,也不得不隐晦地承认法律权利并非权利的唯一形式。边沁曾说:“除了通过法律或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任何概念都不能与像‘权利’这样的词语联系在一起。”[6]可见,边沁的说法是留有余地的。既然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那么,存在另外一种权利语言也就成为可能。于是,有人不无道理地推断边沁有这样的意图:即承认可以被称作为实在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东西。因此,道德权利的存在不是虚构,先前种种把权利局限于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就显得过于狭窄、失之偏颇了。那么道德权利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道德权利指的就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道德主体有权作为或不作为,作何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必要时借助于一定的道德评价形式(如社会舆论)协助实行一定的道德权益。为了更好地说明道德权利的特性,我们把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作个比较,从而使其更加清晰。

首先,道德权利的范围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人的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无不为道德所规范,而一切权利与义务都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因而也就无不为道德所规范,无不为道德所承认或拒斥。反之,法律则仅仅规范人的一部分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法律权利义务亦仅仅是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权利义务则只是道德权利义务。按照富勒的说法,道德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便可视为法律。亦即若是违反了义务的道德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若是违反了愿望的道德,则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可以这么说,法所禁止的,必为道德所不容;法所提倡保护的,必是道德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种种权利都是在道德上受到保护的对象,而反过来就不一定正确了。比方说,友谊和爱情中的关系就只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人们在友谊和爱情中所应享有的诚实对待、不被欺骗的权利只是而且只能受到道德的维护,只有当侵害他的这种权利的行为到了触犯法律的时候,法律才可以插手。否则的话,人们就不能请求法律的保护。因而,从权利范围的大小来说,道德权利的范围明显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

其次,道德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只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和内心的自省,不如法律权利受损时所得到的救济那么有效和明显。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上来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保证的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一旦法律权利受到侵害,人们可以诉诸法律,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通过刑罚手段惩治侵权人,或是通过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手段将权利受损的程度降到最低点。而道德规范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由社会舆论、习俗、一般的社会影响和人们内心信念所保证。当道德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只能通过舆论的谴责或者侵害人的良心自省来救济。显然,这种救济力度十分有限,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很微弱。所以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人们可能不会因为出于对道德的敬仰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道德权利,但是人们却会因为出于对法律惩戒的惧怕而尽量避免对他人法律权利的肆意践踏。

再次,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上,道德权利显示出不同于法律权利的特性。一般而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经典论述。在法律领域,权利与义务具有严格的对应性。法在赋予权利时应要求义务,法在要求义务时应赋予权利。有主体行使权利就必有相应的履行义务的另一主体;有主体履行义务就必定有另一主体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各法律关系主体都应在享有权利时自觉履行义务,在履行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比如,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享有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年老时享有被赡养的权利,子女则相应地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是因为其必须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是因为他必然享有权利。但是在道德上情况又是怎样呢?一方面,从权利和义务的对象来看,倘若像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相关性”所表达的那样,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就必定有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的另一主体,那么,一个人在道德上负有仁慈的义务、行善的义务,但是对于接受了他的仁慈对待和他的善行的人来说,是不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拥有受到仁慈对待和得到他人善行的权利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论的观点,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权利,这另一个人就有义务让他行使这种权利。但是,如果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义务,则另一个人未必就有要求履行这一义务的权利。比如上面所举的行善的例子,有行善的义务存在,但这种义务并不赋予相应的权利。弗兰克纳在《伦理学》中写道:“一般说来,权利和义务是相关的,如果X对Y有一种权利,那么Y对X就有一种义务。但我们已经看到,反过来却不一定正确,Y应对X仁慈,而很难讲X有要求这一点的权利。”[7]很显然,这里涉及的道德义务不可能与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相提并论;至少,这种道德义务在其对象上不可能像债务人的义务对象那样确定和无可争辩。也正因为如此,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对等性就得以了弱化,即认为一切权利都赋以义务,但并非所有义务都赋予权利。[8]另一方面,从道德主体自身的义务和权利而言,其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也不是简单的直接相关关系。他获得的某种权利不是一定因为他履行了义务,他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即使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也不是完全对等的。举个例子来说吧。一个人在道德上有行善的义务,帮助困难中的其他人。对于其他人来说,他获得了接受帮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获得不是一定因为他在此之前也履行了行善的义务;对于行善的人而言,他履行了行善的义务,但是即便当他日后处于类似情形之下也有请求报答或帮助的权利(这个问题在下文中将要论述),这种对等关系也不像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那样严格。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这种不完全对等性,而否认了道德权利的存在。

三、道德权利的在公民社会中的表现

道德权利的范围要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可以这么说,法律上规定的种种权利基本上在道德上有着同样的体现,法律权利同时也受到道德的尊重和维护。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道德权利以不同于法律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也就构成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一,道德行为选择的自由权。道德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道德的领域是人自由自觉活动的领域。它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人们的行为在道德领域具有鲜明的自律性特征。人作为道德关系的主体具有的意志自由,体现了人的能动性、主动性,使人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和人格,它使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进行选择,使人不是屈从于外界的压力,按照别人指定的方式去生活,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来造就自己的德性和价值。因此在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享有的行为选择的自由权,意味着行为主体有权在不同的道德价值之间、在对立的价值准则之间作出取舍,这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干预。只有在这种自由权的行使过程中,人的本质、人的特性才得到了充分的发挥,道德的功能、道德的作用也才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当然,道德主体在行使了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后,如果违背了道德义务,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暂且不论。但是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总有一定的道德选择的可能性范围,这种范围也就是人们道德行为自由选择的范围。

第二,道德主体的被尊重权。这指的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所应受到的对待,即被尊重。人作为平等和独立的道德主体,有着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他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人们某种道德角色能否得到社会认可,将直接关系到人的道德利益能否实现的问题。在特定的道德关系中,人们往往扮演着特定的道德角色,有其特定的地位、尊严和人格,因而都应受到对方的尊重。比如在师生关系中,老师有权受到尊重,因此学生应珍惜老师的劳动,对老师的教诲诚心领悟、感激在心;同样,学生也有他的人格尊严,老师也应对其予以尊重,教而不厌、诲而不倦。在买卖关系中,买者应受到的对待是卖者的百拿不厌,百问不烦;而卖者所应受到的对待则是买者的恳切询问和真诚交易。在医生和病人的关系中,病人理所当然应得到尊重,医生应对其精心治疗,耐心调理;医生也须得到同等的对待,病人应积极配合,不能无理取闹。其他诸如演员与观众、律师和委托人,都存在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就是在家庭关系中,也仍然存在这种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在夫妻关系中每一方都有要求对方爱自己,关心自己、体贴照顾自己的权利。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给子女以家庭的温暖和长辈的疼爱;子女赡养父母,关心父母的生活,给父母以爱和晚辈的孝心关怀。近年来,不断地有一些年老的父母状告子女只在物质上尽义务而忽视对其情感上的关心,一些法院在判决中对这种权利也给予了认定。尽管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扩张、侵犯道德空间之嫌仍然有待商榷,但是这种权利无疑首先应该是道德权利的应有之义。

第三,道德行为公正评价权。从道德主体而言,他履行道德义务,是出于无偿的动机和奉献自我的精神。但是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而言,则应该对其的道德行为给予褒奖和肯定,使尽道德义务的人能够得到社会和他人公正的评价。虽然他自身没有要求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但社会必须认可道德主体有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这是社会、他人对履行义务者应尽的义务,是对权利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道德主体因其行为的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满足感。从而,不仅鼓励了道德行为主体,更重要的是还鼓励了其他的道德主体向其学习,促使社会当中产生更多的高尚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评价的形式不仅包括精神的褒奖,如新闻宣传、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而且还应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有人认为,给予物质奖励会使人们基于得到奖金的目的去行善,使高尚的行为变质。当然,道德义务的履行的确不能以获得某种物质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和动机。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否认这种方式不合理的理由。事实上,善行的崇高并不因为他们在事后得到的荣誉和奖励而降低。现在有的人自己不履行道德义务,只要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可一见了别人拿了物质奖励就眼红,就说风凉话。对于这种人,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做了好事就只能默默无闻,做一辈子“无名英雄”吗?他们的高尚行为难道就因为他们事后得到了物质奖励就变成了不高尚的行为了吗?许多现象充分表明,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能完全尽到公正评价的义务,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往往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社会强烈要求建立的“见义勇为者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某人为了救落水儿童,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剩下他嗷嗷待哺的孩子和需要赡养天年的父母,由谁来管?这个问题不解决,只怕见义勇为的事是没人去做了。道德主体在履行了道德义务后,自己的道德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权利和义务严重脱离的现象必须得到改变。因此,道德行为的社会公正评价是道德主体价值分析方面的权利的要求和道德价值的显现形式。道德主体通过这种评价来完成价值观照,看到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为的价值和意义。人们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就内在地包含有“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自由,激发他的勇气并唤起他对祖国的热爱。”[9]

第四,请求报答权。这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它与前文所述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密切相关。这种权利适用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例如,甲见义勇为,帮助了处于困境中的乙,由于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特殊相关性,我们并不能说乙就有权利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的义务。然而,如果乙在此之前,在类似的境况下曾经帮助过甲,那么他就有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义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对于行善的人来说,他在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可能产生主张道德权利的要求。这些道德权利除了上述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可能还包括对受惠人的请求报答权。这种权利的主体和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但是这种请求报答权是否合理?这里涉及到一个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问题,也就是说,当我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就不能是以日后得到他的回报为目的,不能以获得请求报答权为行为的动机。一般说来,道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或动机,被看成是道德义务区别于法律义务的重要特征。道德义务的这一特性,集中体现了道德的纯洁和崇高。其极致的表达就是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这一经典命题。不过,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弄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其一,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并不意味着道德权利不存在,它不能作为否认道德权利的理由,不以获得道德权利为动机并不表明由义务行为所构成的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存在。一个人在某种境遇中履行某种义务就意味着他在相似境遇中处于义务对象的地位时亦能享有某种权利。他在履行其义务时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利,或者是否把享受这种权利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动机,都不影响到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存在。其二,作为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还应当号召人们维护由于这种义务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密尔曾经指出,施惠的人在需要救助时希望得到受惠人的报答,这是人的“最自然”和“最合理”的期望之一,如果受惠人不予报答,那等于是对施惠者的侵害,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也会使施惠的行为变得少见。可见,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不完全、不绝对的对等关系只是相对的,在特定的情境下,强调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这种对等性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和谐的道德关系是很有必要的。超级秘书网:

[1]《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出版社2001年10版,第7页。

[2]《边沁文集》第3卷,第221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2页。

[3]同上。

[4][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6页。

[5]《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集》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07页。

[6]哈特:《边沁论集》,第84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4页。

道德建设论文篇(9)

二、以制度建设推进道德建设的的着眼点

就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考虑到社会要求的价值取向和民众的利益诉求,推进道德建设必须有明确的目标指向,使制度建设具有切实的可行性,并使之成为民众的主动行为。为此,应该在以下几方面予以着力:第一,切实关注基层民众的权益,为普通民众提供实际的利益保障。近年来,有关道德问题的讨论中有一种倾向,即将道德问题泛化而掩盖和转移了真实的社会问题,而且似乎形成了一种带有倾向性的观点———将诸多社会问题归因于民众的道德问题,这是极不公平的。中国的老百姓是世界上最善良的人民。在长期的宗法社会中,民间自然形成了较稳定的道德体系,纵然在动乱的社会环境中,多数民众的行为选择基本上也是合乎规范的。正是这样的民众群体意识维持着社会的稳定。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民众出于对领袖的热爱、对党的感恩之情,表现出高度的道德自觉,即使在经历极度困难的时期也保持着应有的道德操守,他们以极大的耐力支持政府克服困难。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整个历史进程中,他们同样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职工们承担了改革的代价;而且,当千千万万的农民工远离家乡为城市发展付出劳动后,城市却未给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应有的条件,他们甚至还要受到不应有的各种歧视,他们中的一些人为争取自身的权益可能做出些过分的行动。试问,这是纯粹的道德问题吗?如果把近年来不断曝光的“官二代”、“富二代”炫富、贪官生活糜烂等现象,与各种矿难事件、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村留守人口问题、贫困人群生活困难现象联系在一起,还会有人认为这些仅仅是道德问题吗?很显然,在我国社会的结构性矛盾中,基层民众权益保护的弱化是个突出的问题,这是引发道德问题的关键所在。况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从以政治分层为主体的社会已经转变为以经济分层为主体的社会。民众已摆脱了过去那种意识形态主导的社会环境,逐渐习惯对经济利益的关注,也自然会有更多经济利益上的诉求,并以此衡量政策的合理性。在这种社会环境中,只有最大限度地保障基层民众的经济利益,使他们获得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才能有效地杜绝各种道德失范现象,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民众社会参与提供最基本的条件。这集中反映在教育和就业两方面。这是积极性的政策倾向。从个体来看,这既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他们社会参与的机会成本,又能提高他们在市场环境中的竞争力;从社会来看,这既可以大大减少社会管理的成本,又能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平,从而减少社会的结构性矛盾,促进人们理性选择自己的行为。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民众提供生存安全的保障。有了这样的社会“稳定器”和“安全阀”,更利于良好社会道德风气的形成。当人们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社会环境中生活,其心态就会稳定,其行为选择会趋于理性化,起码不会因生存危机铤而走险。正如管仲所讲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管子•牧民》)。当然,社会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可以考虑建立必要的制约机制,以便强化制度的正导向作用。比如,在提供参与社会机会条件方面,可增加相应的鼓励与竞争条件,以激励个体的自主性,相应地惩罚怠惰者,使优胜劣汰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在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时,可以附加一些享受保障的规定,使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与所享有的保障相匹配,最大限度地杜绝“搭便车行为”,减少那些有损于社会的人所享有的保障程度,使人们的行为更加合理。第二,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最大限度地杜绝权力的“寻租”行为。在对我国社会目前的道德失范现象进行分析时,必须认识到,权力部门的“寻租”行为是个关键性诱因。因此加强对权力“寻租”行为的制约,就成为引导社会道德良性化的关键。这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一呼声日益高涨。但关键是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使得这种监督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在今天市场经济体制下,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科学地确定政府权力的边界,使政府做好“该做的事”,少做“不该做的事”;二是对权力监督的方式和途径进行科学的设计,使得对权力的监督有效而不越位。就前者来说,目前的方向是比较明确的,也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供参考。问题是原有的体制惯性和思维模式仍然在起作用,某些既得利益集团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在影响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使得制度建设难有实效,导致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引发社会的道德失范现象泛化。整个社会为此而承担着巨大的管理成本,尤其是导致了人们不理智的行为选择。比如近年来不断增加的公务员考试人数,就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方面的问题。就后者来看,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制度设计上存在明显的缺陷,导致监督不力或缺位,甚至出现“猫”和“老鼠”联手欺骗公众的怪现象,使监督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我国在深化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政府主导的态势仍未改变。如何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目前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这也是消除所谓“刁民”的制度性条件。第三,以文化建设引领道德建设,为道德建设提供精神支持。文化建设作为一种制度性因素对社会的道德建设之所以能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是因为“基于道德与文化之间的天然的、本体意义上不可分割的联系,道德和道德教育始终存在于一定的文化谱系之中;道德和道德教育的价值理想体现了文化的内在精神和价值理想,其具体内容也反映了某种文化类型所要求的人伦规范。”而文化建设又要通过文化体制改革得以贯彻,否则很难引导社会的道德建设。反观近年来的文化体制改革,总体方向是正确的,但的确出现了一些乱象:地摊上的色情和暴力比经典作品更畅销。用遥控器一路按下去,电视节目中充斥着油腔滑调、胡言乱语、拜金、趋势敷衍、靠文化露阴癖打天下的怪现象。在收视率、排行榜、人气指数的压力下,文化品质一步步下行,正与“芙蓉姐姐”、“脱衣大赛”拉近距离。这种低俗化的文化产品充斥各类媒体,不能不对民众产生消极的影响。由此我们看到在一些地方出现繁荣“娼盛”的局面就不足为奇了。而面对此类社会问题,公安机关轮番进行清剿,但终究是治标不治本,其成效甚微。对于社会的健康发展而言,这种文化乱象就是一种社会的毒瘤,它会误导社会发展的方向。因为“缺乏人文精神的发展,使人们在利益的角逐中将不再受到自制、理性、公正、博爱等精神的约束,只有对金钱裸的追逐。这种‘发展’就算是暂时获得了收益,但充其量只是一种残缺的发展。”文化建设要能够对推进社会的道德建设发挥积极的影响,就必须积极推进文化体制的改革。这主要要从两方面做好工作:第一,对经营性文化活动实施有效管理,使其在创造娱乐性文化产品的过程中避免低俗化。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反对低俗化并不否认世俗化。从文化产品的特性来看,适当的世俗化反而有利于它的传播。赵本山的小品之所以受欢迎,就在于它贴近民众、真实生动,使人们感受到“这就是我们的生活”。第二,对非经营性文化活动进行积极引导,形成一个健康向上的主流文化阵地。要注意的是,文化活动在引导社会价值观的过程中需要体现政治方向,应有意识形态的导向,但切忌将文化活动演变为政治宣传。文化活动是要为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的,但这种精神动力是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来体现的,不是一种直接的政治表现形式,它在人们接受文化熏陶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选择和思维方式,同时反映出明确的政治倾向。这才是文化体制改革应达到的社会效果。近年来,社会上宗教文化有所盛行,对部分民众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它以另一种方式表明了民众对社会道德问题的关切。而由主流媒体所倡导的文化精品工程,对人们的行为选择正在发挥着积极的引导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近年来人们关注社会的道德失范现象正是这种引导的结果。由此所形成的社会舆论氛围,有利于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第四,完善法制,为道德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现代文明的发展有赖于完善的法制,健全的法律制度有利于道德的维护。这其中关键在于法治社会将人们的社会责任与权力制度化,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环境,人们只要按照相关的规则行事就基本符合社会道德。那为何今天还要特别强调要完善法制,是因为在目前我国社会存在着这样的社会现实: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下,某些特权阶层借机解除了柏拉图、孔子那一类糟老头强加给他们的额外义务,“砖(专)家”和“教兽(授)”———特别是戴上官帽和握有股权的———抢先致富,而且他们更有条件去调动司法资源,为自己的恶行免责;他们也有更多的话语资源,把自己的恶行洗白。这才是人们忧心于道德重建的主要现实背景。由此导致的社会现实问题是,某些特权阶层假借法治的名义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于是在我国社会中诸多怪相就发生了:强行拆建、好人吃亏、记者被扣、上访者被驱逐。大家所深恶痛绝的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屡禁不止,难道仅仅是制假售假者道德败坏所能解释的吗?在这种社会环境中,“诚实守信”的道德要求反而被质疑就不足为奇了。在法制建设引领社会道德建设中必须注意的是:道德问题与犯罪行为要区分开。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手段解决,犯罪行为不能仅用道德标准去衡量。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为一旦越过了道德的某种界限,社会将用法律约束,这是确保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法治社会之所以有利于推进道德建设,就在于它通过法律的实施体现了“抑恶扬善”,对犯罪分子予以惩处,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民众的合法权益,以此来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这是最明确的制度规范,使“善”和“恶”的评判法治化。人们很容易据此做出理性的判断,从而选择自己的行为。在法制健全的社会中,一个人即使无意中损害了他人和社会权益时,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些居心不良的人想要做出某些有损于他人和社会的事,也会慑于法律的威严被迫收敛。正因为法治社会使“恶”得以惩处,才为行“善”留下更大的活动空间。因此,法制建设的完善会为社会道德建设提供有利的社会制度环境。

道德建设论文篇(10)

[论文提要]: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在一个法治社会,法院是社会利益矛盾的调解器,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正义的化身,其所作的裁判是对国家法律和个人道德综合运用的结果,其行使审判权关系到对人的生杀予夺和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培养高尚的职业情操,法官才能通过公正、高效、文明地解决具体纠纷,展现其知识、素质、涵养和人格魅力,从而德化于当事人,德化于社会,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 社会主义荣辱观 司法 和谐社会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审判职权的人民法官,只有深刻理解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涵,充分认识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树立和践行“八荣八耻”荣辱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才能更好地树立新理念、采取新措施,不断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积极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及其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关系 恩格斯曾指出:“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为,都各有各的道德。”职业道德是指“在职业范围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它是调节职业集体内部人们之间的关系以及职业集团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该行业的从业人员有特殊的约束力。”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指出: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的、阶级的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反映行为的道德调解的特殊方向,又带有具体职业或行业活动的特点,是一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重要补充。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法官职业道德,是关于法官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专门人员所应当具备的人格魅力,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如下六个方面: 1、保障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审理案件保持中立,自觉遵守回避制度,谨言慎行,避免因个人言行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2、提高司法效率。要求法官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尽力缩短办案周期,节省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诉讼成本。 3、保持清正廉洁。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4、遵守司法礼仪。法官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5、加强自身修养。法官应当加强品德和业务修养,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娴熟的司法技能,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6、约束业外活动。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如: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等。 (二)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相互关系 法官职业道德来源于中国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但又融入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一般社会道德规范的提升。因此,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既具有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又与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同质性和关联性。 1、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同质性。 荣辱观是一种道德价值判断。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而不仅仅是抽象的荣辱观念,其内容与评价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诚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 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社会主义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都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主要表现为:一是人民性,即反映广大人民所需求,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育,社会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一些人在基本的道德价值判断上出现了混乱,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维系社会和谐的精神纽带和道德风尚,社会主义荣辱观则集中表达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司法公正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的价值追求。司法公正的实现,法官过硬的业务素质是基础,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是保障。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亦是广大人民的一致愿望和要求。二是统一性。凡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反对的,通常就是法官职业道德所反对的;凡是社会主义荣辱观鼓励的,通常就是法官道德所支持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法官职业道德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内在依据,社会主义法官职业道德的价值、精神、原则、规范等,大多建立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础上。 2、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基本内容的关联性。 有学者将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核概括为四个方面:忠诚、公正、廉洁、文明。忠诚是指法官要忠实于祖国和人民利益、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案件客观事实、忠实于职守。这是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所应有的含义。作为“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的法官,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不折不扣执行法律是其必然的职业要求。公正是指法官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要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这是法官特有的职业道德内容。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这“二荣二耻”在法官职业道德中对应的重要内容就是廉洁,它指法官要甘于清贫,耐得住寂寞,从思想深处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文明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做到衣着规范、语言文明、举止端庄、热情礼貌。这是建立在家庭生活、职业生活、社会公共生活遵循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基础上的。法官在生活过程中,如果损人利己、见利忘义、违法乱纪,就不可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只有在社会生活、工作中首先养成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为的习惯才能立身于世,才能培育更高的职业情操。 另外,法官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功能上是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共同作用于社会主义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能为法官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实践中,存在着知荣明辱的社会环境,法官就乐于接受职业道德教育,也能从我做起,从点滴不经意的小事做起,在大环境的熏陶下,通过自我反省、自我说服、自我强制的方式,更加自觉接受慎独的考验,使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日臻完善。另一方面,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通过审判、执行、调解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公民道德教育。 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一)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统一性 胡锦涛同志指出和谐社会应具有六个方面的特征,即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形态,和谐社会并非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只有当人类社会步入法治时代,通过建立一整套能够全面、有效地调整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稳定性、确定性和规则性的良好状态。就此而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是社会各个元素,包括个体和整体良好组合,有条不紊地顺利运行,良性互补与彼此互动的最佳状态。而法律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在法治社会中,人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可以积极追求个人合法的利益预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具有可预测性。同时,通过司法引导个体合法、公平、有序竞争,保障不同社会主体的合 法权益,消除社会运行中的弊垢,确保社会的各个元素、方面、环节都能无阻碍地有规则地运行,从而建立起尊重个体、彼此互动、相互协调的和谐社会。 (二)法院工作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 司法是以国家权力调整各类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之一。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平衡和协调不同的利益矛盾,司法作为法治国家中实现权利的最终和最重要救济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法院是国家的主要司法机关。法院通过法律的适用对各种矛盾和冲突加以判断,从而输出司法产品——裁判,用一种微观整合的方式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化解纠纷,缓和矛盾,维护权益,维系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在终极意义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其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对个人而言,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活动协调、保护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身家庭关系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对群体而言,人民法院为一定社会群体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场合,满足他们的需要和利益;对社会而言,法院的意义则在于发挥社会利益调节器的作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由此构建一个安定有序、稳定发展的和谐社会。 (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这说明思想道德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社会和谐需要道德规范加以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由人来制定,也由人来适用、遵守。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地惩治犯罪,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因此,法官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肩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各方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能。如此重要的职业决定了法官比普通人、比普通职业具有更高的道德要求。“法官良好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品质外化为实际的职业道德行为的过程,也就是其所认同和内化的相应法律规范物化为实际的自觉的公正司法行为的过程”.所以,法官的职业道德如何,不仅仅关系到其个人的形象和品格,而且还影响着公众对社会正义的认知和评价;不仅仅关系到司法公正,而且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和法院在和谐社会的功能发挥。 1、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其包括政务作风、市场秩序、法律权威、旅居安全、社会稳定等要素。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依法规范各类社会关系,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如通过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惩处各类犯罪,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公民旅居安全,促进公民安居乐业;通过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引导当事人相互谅解宽容,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通过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协调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冲突,引导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理性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法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能公正、高效、文明、审慎地处理每一件案件,审判职能作用得到高效发挥,其带来的正面效应必然是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得到更好的树立,机关作风得到不断改进,社会矛盾利益得到依法协调,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社会安定团结得到维护。 2、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法官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司法过程中具体表现。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引导和规范社会道德生活,使“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通过审判活动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去,为全社会实践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供推力。其一,法官是法律运行的重要主导者和社会道德的维护者。道德确立的行为准则,主要是社会舆论和社会规范保障基础上的一种以内在自律、自我约束为特征的自制力。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它提供的行为规范,主要是在道德支持基础上的一种以外在强制和他律为特征的约束力。如果连法律规定的由国家强制作为后盾的低度行为标准都不能自觉遵守,更遑论去实现 道德要求的以自觉为基础的高度行为标准。因此,法律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而马克思指出,“要适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也曾言:“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人世”,法律要发挥作用,使错位的道德恢复原位,必须依靠法官的司法行为。进入司法领域的矛盾纠纷,往往是那些发生错位、扭曲的道德所引发的利益关系。法官通过其司法行为,把这些利益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用裁判的方式加以矫正,一方面使法律得以正常发挥社会规范功能,使利益关系恢复正常,真善美得以彰显,假恶丑受到谴责;另一方面,具备高尚情操的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人格魅力,往往产生道德示范效应。 其二,法官是公平正义的传播者。公平正义是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永恒的价值取向,也是以“八荣八耻”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密不可分的内涵之一。法官的司法活动,从微观上看,通过对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的解决,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支持符合社会的品行;从宏观上看,每一个正确的裁判,就是一个公平正义的连接,亦是一次道德品行的评价,其确立了整个社会的基本法律秩序,促进了整个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的风气。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传递着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宣扬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道德观念,是真善美的保护者,是假恶丑头上的一把利剑。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展现法官人格的高尚性,保持其裁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人们对于法官自然具有信任感和依赖感,法官“德化于社会”的作用就真正发挥出来。 三、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措施 从我国法官队伍建设的情况看,受历史、现实、客观、主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状态与社会的期盼还有差距,甚至个别法官践踏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损害了整个法官队伍的声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不断增强法官维护国家安全、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公平正义、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大力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有积极的意义。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不是孤立的,它必须纳入法院审批工作和队伍建设、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中来考虑。笔者认为,加强法官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应建立四个机制,做到三个结合。 (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要建立健全四个机制 1、教育机制。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官的一种自觉的理智活动,如果离开了正确的理论指导,仅凭对工作的朴素感情和良心支配,职业道德的根基就不牢固。事实证明,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是靠理论学习逐步养成的,学习理论是基础。有的法官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在职业道德问题上出现偏差,都与不注重理论学习有关。所以,法院政治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官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对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教育考核等方面做出科学设计和规划,建立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对法官队伍的教育,重点要抓好三方面:一是完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强法官队伍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不断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觉悟;二是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教育培训,引导法官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并结合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提高法官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的自觉性;三是要加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大力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在司法工作中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要求。 2、诱导机制。目前,法官队伍,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经济福利待遇还相当低,而工作压力大,法官职业缺乏应有的尊荣,法官辞职或调出法院并非鲜见,而较高素质的法律专门人才却不愿进法院工作。法官职业待遇偏低,一方面难以提升法官职业的神圣感和自豪感,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诱导机制显得更为重要。所谓诱导机制,就是以外在的利益展示来引导个体内在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的诱导机制可以有多种措施,最为主要的是正面诱导,提高法官的经济政治待遇。我们曾经不齿于谈经济利益,但从经济社会学的角度看,适当的经济利益诱导运用更容易提高管理效率。“法官对自己能严格要求,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这种自律来自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感和法官对自己职业的尊重,这种认识的产生,与法官的社会地位是密切相关的,而高薪制从经济上确定了法官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赋予了法官 应有的社会尊严,法官职业道德的形成也有了经济基础。”因此应尽快落实《法官法》第34条和36条的规定,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工资制度和法官审判津贴制度,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水平。 3、监督机制。监督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至关重要,只有坚持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才能保障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完善监督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把对法官职业道德纳入岗位目标考评体系,制定法官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建立法官职业道德考核档案。第二,建立法官业外活动指引规范,法官定期将自己的业外社会活动向考核组织书面报告,加强对法官“八小时以外”和参与社会活动的约束,避免法官业外活动对法官的公正司法、清正廉洁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4、惩戒机制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官职业道德惩戒制度,法官只有违法违纪才受到处分。道德虽主要靠自觉遵守,但一些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损害法官职业群体的形象,损害司法权威。对法官队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法官形象的的行为,应加以惩戒。法院系统以及有关机关应从惩戒机构、惩戒程序、惩戒方式、救济程序等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法官职业道德惩戒机制,切实推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要做到三个结合 1、要与审判执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审判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也是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载体。所以,审判执行工作是推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动力,是检验法官职业道德水平的根本标准。要将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审判、执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紧紧围绕党的工作大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公正司法、热情服务,认真审理和执行好每一起案件,解决好每一起纠纷,努力实现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按照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深入查找在审判工执行和业务活动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从完善制度和机制入手,建立健全科学、公正、高效、廉洁的现代审判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加有效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2、要与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一名称职的法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基本素质,还要有高度的司法职业道德。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也不能当法官。”[12]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应该是德才兼备之人。所以,司法能力是法官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提高司法能力,总体要求是提高法官通过司法活动维护国家安全、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保障公平正义、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要重点提高四个方面的能力:一是提高驾驭庭审能力。要提高法官的程序公正意识,按法律规定的步骤指挥控制各项庭审活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使法庭真正成为辨明是非、弘扬正义的神圣殿堂。二是提高适用法律能力。适用法律是每一个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是法官素质的重要内容。正确适用法律,不仅要求法官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内涵,还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立法原意。同一案件事实,不同的法律适用选择,将直接影响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裁判文书是展示法官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窗口。法官应提高文字表达能力、逻辑推理和说理论证能力,制作的裁判文书能使当事人对审判过程、事实理由、法律规定清楚明白,使赢者赢德堂堂正正,输者输得明明白白,减少不必要的申诉上访。四是提高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能力。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注重综合运作判决、调解、教育、司法建议等手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着眼于服判息诉,注重引导当事人相互谅解宽容,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3、要与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密结合起来 法治理念是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相关活动的高尚的法治信仰和精神追求,是法官的“职业灵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是“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13]这是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各项改革的理念先导和依据,其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指明了根本方向。要将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径之一,全面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使法官在司法工作中坚定社会主义司法的价值目标,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 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注释: 见《中国百科全书-哲学卷》“职业道德”条 樊崇义 张品泽:“论法官的职业道德—法官的道德约束”,载苏泽林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9年第1辑第52页,人民法院出版社。 张文显主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3页。 尹忠显主编:《法院工作规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页 肖扬在中美法学院院长会议上的致辞:“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载2009年4月2日《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参见王旭光、毕惠岩:《和谐社会理想下现代司法之价值取向》济南市法学会会刊2009年第1期。 邓云:“论法官的道德素质与司法公正”,载陈卫东主编:《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414页 吕伯涛:“论人民法官的社会职责”,载《人民司法》第2009年第6期第18页。 钱锋:“法官职业保障与独立审判”,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第50页。 潘剑峰:“高薪制:审判公正、廉洁和法官高素质的基本保障”,载《北大法学文存》(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221-222页。 [12]肖扬:“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1期第5页。 [13] 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27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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