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迹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30 10:35:40

历史遗迹论文

历史遗迹论文篇(1)

中图分类号:K8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5-0157-02

历史遗迹是历史文明的浓缩和载体,它见证了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水准。辽宁的历史遗迹种类繁多,特点突出,几乎每个历史时期都有中华民族先人生息、繁衍的遗迹存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所致,这些宝贵的历史遗迹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

一、辽宁历史遗迹的现状

历史遗迹因其保留着特有的历史信息与痕迹,因其具有不可移动的文物属性,如今,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按照历史分期不同,辽宁的历史遗迹大体上可分为辽河文明历史遗迹、清文化历史遗迹、抗战文化历史遗迹等等,这些历史遗迹构成了辽宁特有的文化风格特点。

1.辽河文明遗址

由早期人类遗址构成的辽河文明即金牛山、牛河梁、查海、新乐等原始人类遗址,代表着中华民族文化的源头之一的辽河文明,已逐步成为辽宁文化的代名词。

新乐遗址是新石器时代古文化遗址。该遗址出土文物十分丰富,特别是其中一件貌似鹏鸟,称为太阳鸟,为古代先民的图腾,如今,金碧辉煌的太阳鸟雕塑,已成为沈阳市城市的象征。新乐遗址是我国辽河流域十分重要的史前考古文化遗存,是东北地区新石器时代极具代表性的文化类型。

位于辽宁省凌源市的牛河梁遗址,是中国、也是全世界的最早人类文化遗址之一。在遗址挖掘的过程中,牛河梁的祭坛、积石冢以及围墙和附属建筑,整齐完备、构思合理,这些建筑的规划、设计和布局都具有现代建筑群的雏形,由此可见,牛河梁遗址在中国乃至世界文明中占有重要地位,尽管牛河梁遗址具有如此重要的历史价值和人文价值,但是尚未被充分认识和利用,这一“宝地”没有为辽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清文化遗址

在辽宁以沈阳故宫、昭陵、福陵、抚顺新宾的永陵为主线的“一宫三陵”遗址,它们是清文化遗址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是民族的记忆;它们是传承清文化的有机载体;它们是中国历史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中华民族文化的补充。

沈阳故宫最开始叫盛京官厥,沈阳故宫不仅有古代宫殿的建筑群,还以有丰富的珍贵收藏而著称于海内外,它与北京故宫构成了中国仅存的两大完整的明清皇宫建筑群。①沈阳故宫从1961年成为首批部级重点保护单位,到2004年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沈阳东陵又叫清福陵,始建于1629年,它是清命名的第一座皇陵,也是一处融满汉民族特色为一体的皇陵建筑群,1988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4年7月1日,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清昭陵又称北陵,是清皇太极孝端文皇后博乐济特氏的陵墓,占地面积16万平方米,是清初“关外三陵”中规模最大的一座,1643年建成,它是古代建筑的精华。1927年,奉天省政府将其开辟为公园,故称北陵公园,如今,它已成为集清代皇家陵寝和现代园林合一的游览胜地,并成为沈阳的名胜古迹之一(《百度百科》)。

永陵是太清皇帝爱新觉罗氏族的祖陵,它具有我国古代建筑的优秀传统和满族艺术风格,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

为了适应创建文化大省的客观要求,辽宁从全省文化发展战略的总体出发,有选择、有计划地修复了一批重要的历史文化遗址,如:“一宫三陵”、沈阳无垢净光舍利塔、赫图那拉城等等,但这些还远远不够,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各种原因,相当一部分历史文化遗迹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的甚至已经不复存在。

3.抗战文化遗址

辽宁的抗战文化与中国近代列强侵华有着密切的关系。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占了东三省,日军侵占辽宁的过程中留下了很多遗址遗迹,它们是辽宁省抗战文化的载体,“北大营打响了抗战的第一枪”、关东军司令部、满铁的遗址遗迹、沈阳站、满铁附属地、平顶山大屠杀旧址,日本制造的第一个大型屠杀惨案、抚顺战犯管理所、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旧址、北陵电影院等等。这些抗战遗址简直就是抗战文化的雕塑版,它们向我们展现了中国人民特别是辽宁人民的14年抗战的艰辛过程,它们不但在全国具有典型性,在世界遗址中也有着重要的国际意义。

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77号,有一座陈旧的中国古典式建筑,于1954年建立,后更名为利群电影院分院。而让辽宁人民甚至全国人民记住它则是在1956年,这个地方曾是审判日本战犯的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特别军事法庭旧址,更像是一种文化的诠释,它是中国人第一次在自己的领土上,完全由中国人担任审判官,不受干扰地审判外来侵略者战犯,这是历史的奇迹,而由这种奇迹产生的历史遗迹,则给后人留下了巨大的精神财富,它成为中国人民赢回尊严的见证地,它增加了中国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因此,它的教育性、典型性对当今的时代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抚顺战犯管理所,抚顺平顶山纪念馆这两处对比鲜明的历史遗址。一处是日本对辽宁人民犯下的滔天罪行、另一处就是抚顺战犯管理所,这个记载和见证了审判公正、效果最好,战犯认罪态度最感人、审判教育作用最大的遗址,展示了中国人民的宽厚胸怀,不计前嫌。

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暨日本侵华期间设立的“奉天俘虏收容所”,这是一个新的历史文化遗址开发,现已对外开放。沈阳二战盟军战俘集中营旧址是我国现存为数不多的具有国际影响的历史遗迹,对于我国发展对外关系,建立和谐的世界新秩序,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此外,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在辽宁,抗战历史遗迹破坏的比较厉害,如北大营已经被拆、满铁图书馆异地另建、盛京施医院拆除、奉天鸦片工厂也被拆除等等。因城市化进程、老城区改建、房地产开发等等原因,一些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历史遗迹正在一天天的濒临消亡。据《奉天通志》记载:到清朝末年,即20世纪初,仅沈阳城内及郊区就有寺庙塔等历史文化遗迹二百余处,而沈阳目前现存的才有几十处,可见这方面的工作是艰巨而复杂的。

二、辽宁历史遗迹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性

辽宁的历史遗迹以多样性、文化内容丰富为特色,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和保护意识的薄弱,很多历史文化遗迹正在逐步消失。因此,如何认识历史遗迹保护的重要性不仅是学术界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政府部门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历史遗迹保护的重要性就日益凸显出来。

历史遗迹是历史文化的载体,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集中体现。只有保护好历史遗迹才能使辽宁省的历史文化能够传承、开发、利用;才能为辽宁省由历史文化大省向历史文化强省转变做好基础性工程。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日益明显,它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增显。因此,要重视城市文化,又要留住城市记忆,逐渐成为城市建设发展的重大主题。城市要发展,但也要赋予它一种丰富的、文明的精神文化内涵,而这种内涵的定位又与历史遗迹的重要性密不可分。历史遗迹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历史遗迹的珍贵就是因为它的不可再生性,不可替代性,这种独特的秉性决定了它的重要性。就像有人说过:“要保证生态,还是保证GDP,无论是政府,还是老百姓,都面临着矛盾。”这是一样的道理。既然有矛盾,就要解决矛盾,就不要在乎它是否彻底,而要注意它的同一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这才是关键所在。

三、保护历史遗迹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充分认识辽宁省历史文化、历史遗迹的重要作用。提高保护历史遗迹的全民认识是历史遗迹重要性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的重要体现,由于认识不足,一些人只把文化看作是经济的装饰,而没有看到现在文化已经渗透到经济领域中去,甚至它会引领经济的发展,正是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发展文化的基础性工作被忽视,更是忽视了把历史文化遗迹作为文化产业来管理和经营;从而制约了一批历史文化遗址的开发和利用。

第二,制定历史遗迹保护措施、长期规划。开发和利用历史文化遗迹是一项文化建设中的系统工程,不是一件短时间可以完成的工作。因此必须进行长期规划,统筹安排。政府大多只重视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对文物、古迹的设施的投入周期长,回报慢。因此,一些历史文化遗迹的修复和重建工作往往提不到日程上来;一些很有价值的历史遗迹因为资金不足而迟迟无法完工,因此,辽宁历史遗迹的保护和利用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在房地产开发和老区改造当中,要么就是拆掉老建筑给新开发线路让路,要么就是因老城区影响新项目开工,这些都是因为短期行为造成了老建筑和房地产开发之间矛盾的结果。

面对历史遗迹与城市化进程中的矛盾,我们不能单纯的回避,要时刻关注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历史遗产的关系,警惕和避免因城市化进程而改造甚至改掉了文化。历史遗迹的保护和城市的发展不应该是矛盾的,他们应该是互相促进,和谐发展的统一体。因此,如果对省内的历史遗迹制定保护措施,长期规划就可以改善这种被动局面,使历史遗迹与新城区开发处在和谐之中。

第三,保护好历史遗迹这个问题应该提到各级政府、领导的议事日程。重经济,轻文化一直是政府部门的薄弱环节,各级领导应该向对待引进外资那样应该重视历史遗迹的开发和运用,保护历史遗迹能增加历史文化底蕴,历史遗迹是一张无声的名片,它可以吸引外资投资,对那些濒危的老建筑政府更要拨巨资进行维护和抢救。

历史遗迹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3-0148-04

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被称为“无声的纪录片”。无论是站在建筑学、艺术学还是旅游学的角度,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我国拥有丰富的古迹资源,世界文化遗产多达28处,对其合理利用有利于延续传统文化。有学者曾指出:文化是旅游之魂,为旅游注入品质内涵;旅游又为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提供广阔市场[1](张培端,2008)。

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载体,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的价值已得到广泛认可,同时也是重要的、不可复制的社会资源。相关研究正不断深入、范围和方法也在不断拓展。本文对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相关研究进展进行综述,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作出展望。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世界遗址遗迹研究领域的权威组织——国际古迹理事会(ICOMOS)于1964年颁布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曾指出:“……历史文物……不仅包含建筑,也包含任何能够见证文明、社会发展及历史事件的、来自于城市与乡村的环境”;“它(遗迹)绝不局限于伟大的杰作,也可以是过去不太重要、但随着时间流逝重新获得文化象征的任何作品。”

遗址遗迹类资源应具备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反映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成就。在这一点上它与文物相同;但遗迹又是一种特殊文物,是不可人为移动的。

根据《文物保护法》,遗址遗迹类资源相当于如下范畴。

一是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古遗址、建筑、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与著名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及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与教育意义、历史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建筑。

二是根据我国国情,具体表现为单体古建筑、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等形式。1972年法国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文化遗产定义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及人类文化遗址。”并进一步细分为“物质”和“非物质”两种文化遗产。本文讨论的“遗址遗迹”的概念则相当于“物质文化遗产”中“不可移动”这一部分。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将常见旅游资源划分为8个大类、31个亚类、共计155种基本类型。其中遗址遗迹类(E类)旅游资源分类详情,如下表所示[2]。

二、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及其利用研究现状

参考文献来自CNKI及互联网等,年份从1999年至2011年。从研究方法看,早期以定性研究为主,兼有少量定量研究;近年来受国外研究影响、及数学建模工具大量引入,定量研究逐渐成为主流。

从研究内容看,1999年-2005年相关研究多集中于旅游资源开发、保护等领域;近年来在基础研究继续深入的同时,大遗址研究、旅游市场、资源开发与城乡建设、公共管理及政府职能等逐渐成为新热点。

(一)关于遗址遗迹类旅游地形象

旅游地形象是指旅游者对接待地旅游资源、产品和服务的总体印象及评价。由于资源同质化现象一直严重,鲜明的旅游形象便成为竞争力的基础。

郭晓康(2011)针对山西平遥旅游发展现状,提供确立当地旅游形象定位的一系列措施,如对建筑风格重新思考、引入“旅游形象识别系统(TCIS)”等[3]。李锋(2008)借助Logit模型对影响古城镇旅游前感知形象要素进行一系列研究,指出8个重要因子并分析其作用程度的大小[4]。陈建明(2008)利用SPSS从物质景观、社会文化两方面对凤凰古城旅游形象要素进行分析,并研究旅游者类型对其影响[5]。

(二)关于遗址遗迹类旅游市场及旅游经济

目前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旅游市场综合分析、旅游地经营模式的选择等方面[6-10]。

侯建会(2009)通过比较山西、陕西两省遗迹类旅游业发展特点及差异,指出并分析下列影响因素[6]:资源构成结构的差异;文化侧重点的差异;价值认知与推介模式的差异。

他指出:“文化沟通与精神上的共鸣有助于提升旅游质量,因此应当建立文化产业与旅游业间的互动关系”。这也是未来开发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的必然趋势。

刘青(2008)利用波特五力模型分析了四川成都主城区名胜古迹旅游行业竞争现状[7],结论可推广到更大的市场范围,为进一步研究同类市场提供参考。

当前,我国遗址遗迹类旅游区的典型经营模式有“转让式”和“管理式”两种[8]。前者表现为政府向有关市场主体转让其对景区的经营、管理与收益权,倾向于市场化运作;后者需要行政部门直接推动,有一定的官办垄断性。

蒋满元等(2008)针对文物古迹资源开发过程中涉及范围的广泛性、相关利益主体的复杂性,对有关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博弈分析,认为在建立有效市场监管的前提下,辅之以恰当制度安排,才会推动各经济主体由竞争走向合作[8]。薛婉珍(2009)认为评价文物古迹的经营管理应从保护状况、经营绩效两方面考虑[9]。前者包括项目投入、政策执行力和完整性;后者包括经营管理活动带来的实际收入、成本控制等。

多数遗迹类景点在开放后实行购票参观,既是经济手段又是管理手段。首先,为了避免过多游客活动造成破坏,门票起到控制游客数量的作用;其次,面对目前财政拨款不足的困境,门票收入也是景点经费重要来源。李晓东(2002)针对部分古迹景点门票价格过高现象进行研究,指出财政支持不力、弥补虚空、价格听证缺失都不利于指导科学定价;另外商业化泛滥也使景区逐渐失去公益性质,成为某些单位赚取利润的工具[10]。

近年来随着大批景区实现免费参观,这一问题已得到缓解。文物古迹的公益性质正在回归。

(三)关于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保护问题在全部研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是相关理论较为成熟的领域[11-21]。

随着各地城市化进程加速,遗址遗迹的生存空间日趋狭窄,与外来开发的冲突也在不断增多。宁夏曾发生一系列古墓葬在商业开发中被损毁事件,部分文物甚至被开发商私人占有[11]。2012年初重庆行营被开发商强行拆除事件[12],再次刺痛了媒体及民众的神经。城市建设规划与文物保护两者间的脱节,将考验决策者的素养及政治素质[13]。

关于开发与保护的争论由来已久,文献颇多。王小斌(2009)结合四川彝族“渔沙拉聚落”保护规划与当地旅游业发展,认为边远村落民族心理较为稳定,不易受外来文化冲击。若在良性思想指导下适度发展旅游业,对其民族文化的保护、挖掘、整理和展现有积极推动作用[14]。宋子千、宋瑞(2010)针对周庄、宏村等4个古村镇,在对居民、专家两个群体调查基础上利用成本—收益模型对当地旅游开发效果评价进行实证研究[15],认为旅游开发总体来说是利大于弊。总之在这个问题上,一切偏激思想都是需要摒弃的。我们反对任何短视行为,也反对一味保护而放弃开发的行为。因此这两者之间的矛盾还将持续存在。

张柏(2005)认为应关注对遗址遗迹周边环境的保护[16],包括物质环境与历史文化环境。由于环境具有动态性,要根据变化的性质谨慎对待。罗述龙等(2010)根据深圳宝安区文物古迹现状,运用“主因子法”对该区80余处文物古迹按其内在价值、保护状况、影响因素等进行定量评估,划分为3类预警方案,以此为依据制定保护与开发措施[17]。

古迹、古建筑作为城市景观特色重要构成部分,通过科学规划,完全会使历史遗存及其周边特色环境在新环境里继续发挥功用。陈军(2005)从宝应县城镇规划案例出发,提出城市更新应考虑保护古迹、塑造特色、完善功能等方面,使古迹在当代城市中得到更好的保护[18]。吴良墉(2009)认为城市功能区、交通线及生态系统的设置都要针对“城市性质如何为旅游发展服务”这一问题,既保持古城整体性又要控制周边环境[19]。邹珺(2004)指出各地古迹规划多隶属于总体规划,由于《城市规划法》有其自身缺陷(如政府自由裁量权过大),古迹规划很容易带有传统城市规划的缺点;另一方面,当前各地建设规划多委托专业机构或高等院校设计,较为程式化,往往脱离实际或违背设计者初衷[20]。于学文(1999)通过回顾北京市数十年来发展过程中古迹保护工作的经验教训[21],认为应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古迹周边地带提出明确的建设控制要求,并建议利用经济杠杆协调两者间的关系。

(四)关于“大遗址”类资源的研究

“大遗址”概念,是我国近年来针对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保护的需要而提出的。目前在我国2 351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古墓葬及古遗址占到710处,其中“大遗址”为583处[22]。

“大遗址”最早由苏秉琦于1980年代提出[23];1997年《关于加强与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首次以官方形式提出“大遗址”概念[24],当时专指“大型古文化遗址”;继2005年设立“大遗址”专项保护经费后,“十一五”规划正式确定将重点保护100处大遗址;2009年“中国大遗址保护洛阳论坛”提出:我国初步形成“长城、京杭大运河、丝绸之路‘三条线’、西安洛阳‘两大片区’为核心,100处重要大遗址”的格局[25]。一时间“大遗址”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

从“遗址”到“大遗址”,正是我国遗址保护工作走向深入的重要环节[26]。由于这是个相对较新的概念,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作出权威定义。相关研究集中于大遗址的保护利用、规划制定、大遗址与周边环境及城乡建设的关系等方面。

从属性上看,傅清远(2008)认为大遗址专指那些在规模及文化价值上突出的文化遗址,具有遗存丰富、信息量大、不可再生的特点[27]。张忠培认为大遗址除具有艺术、科学、历史价值,还有文化价值[23]。指出大遗址“不但包括各王朝或民族政权遗留的、有代表性的遗迹、陵墓、地下遗存物及交通遗址,也包括根据历史传说修建的纪念性建筑物(如黄帝陵)等”。

从规模上看,孟宪民(2001)指出大遗址是古人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建设、从事生产生活的遗存[28],是“大规模的文化、环境遗产”,认为它与自然历史环境相关,具有一种自为或计划的群体系统。董欣(2004)认为“面积在3km2以上、有明显区域性”即符合大遗址特征[29]。朱光亚、崔明(2006)认为大遗址并非新的遗址类型,而是各种大型古代文化遗存[29]。张祖群(2006)指出大遗址可界定为“具有重要价值的大面积文化遗存”。其“大”的概念体现在相对规模大、综合价值大、存在问题大、保护难度大等方面[30]。

通过总结思考,笔者认为“大遗址”应具备如下特征。

1.依托于单个或数个有关联的文物单位。范围除中心区域,也包括周边任何相关环境、风貌等。

2.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埋藏有较丰富或重要的文物、古遗迹等。具有较高的科研价值和一定社会影响力。

3.周边环境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多个管辖部门。

4.多为露天形态,易受外来损害。

《威尼斯》指出“保护文物建筑,意味着要保护其周边环境”。白海峰(2008)以大遗址环境为切入点研究西安附近汉长安城、大明宫遗址等保护利用情况,认为大遗址环境整治应与所在区域发展相结合[31]。冀和(2007)以通济渠为例探讨“线形大遗址”这一特殊形态大遗址的保护问题,认为它实质上是穿越不同行政区域的“文化带”,合理保护有利于沿线地区城乡建设、提高社会经济效益[32]。肖莉(2010)认为大遗址属于土地资源,兼具土地价值与遗产价值。但两者效益常存在矛盾,因此首先要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入手[25]。事实上,对大遗址保护与利用并行、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已有很多经验值得借鉴。樊海强(2005)认为实现大遗址的产业化经营应坚持主体多元化、保护展示现代化、开发深度化、商品市场化、管理科学化[33]。

关于大遗址与社区关系的研究,赵宇鸣、赵荣(2006)利用萨缪尔森的“外部性理论”分析大遗址保护区的居民行为,提出消除“负外部性”的措施是加大政府的购买支出[34]。张宏(2009)通过研究汉长安城内部聚落发展趋势及其对遗址的影响,提出解决聚落搬迁问题的措施[35]。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指出“大遗址保护与利用应作为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不断创新展示与利用模式[22]”,近年来各地在不断摸索大遗址保护利用的新思路。2001年浙江批准设立“良渚管理区”并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创新管理模式[36];还有人建议在大遗址密集地设立部级保护区[37],认为有利于统一保护利用、取得政策技术支持等。

三、总结与展望

总体来看,关于遗址遗迹类资源与旅游业的研究仍有限,但涉及面广,已有一定建树。从文献来源看,近年来核心期刊的文章数量有所增多,涉及各个领域(表2)

(一)研究对象

纵观全文,目前遗址遗迹类旅游资源文献多集中于旅游市场及目的地研究、旅游资源、综合规划、旅游与环境及社区的关系等;而有关旅游者心理及行为、线路设置、旅游产品开发等则是今后需要关注的方向。

由于遗址遗迹类资源研究处于学术交叉领域,文献多以建筑类、高校学报及综合性杂志为主,纯旅游研究型杂志寥寥无几。作为旅游研究的前沿阵地,旅游学术刊物应更加重视遗迹类旅游资源在旅游业中的重要地位。

(二)研究方法

未来旅游学研究的重要方向是实证研究,可进一步分为数理研究、案例研究等,要求研究者能够提出假设并加以验证。相对于国外同类文献以实践性强、视野广阔著称的特点,国内文献目前仍停留在感性阶段,以理论构建与前沿性研究为主。近年来定量研究、个案研究已有长足进步,多为定性与定量方法兼备。但研究方法、研究领域等略显单一,且多照搬国外相关经验。这也反映了中西方旅游课程教育模式的不同。

(三)研究区域

目前研究以中东部旅游较发达省份最为活跃;西部地区则以大遗址领域为主,综合型研究仍然匮乏。西部民族区域(、青海、新疆等)拥有丰富古迹资源及特色文化,近年来随着区域开发的不断深入,当地旅游业发展如火如荼,相关文献已有一定数量,如罗会光(2008)分析新疆新和县文化古迹资源开发利用的利弊[38];次旺(2011)就的古迹资源及开发价值作了初步探讨[39]等。受环境及研究方法所限,以基础型研究为主,实证分析尚不深入;涉及宗教旅游、生态等专题性研究也相对缺乏。填补相关空白有助于全社会更好地了解当地旅游资源及旅游业。

(四)研究展望

随着全社会对于遗址遗迹的讨论不断升温,良好外部环境有利于推动相关研究进展。

我国拥有日益庞大和完善的旅游市场,面对剧增的境外旅客,遗址遗迹类资源日益成为对外宣传本国悠久历史及特色文化的重要基地,地位愈加明显。在深入基础研究的同时,以资源密集区为重点、以国内外相关研究为基础,进一步拓宽视野和方法成为当务之急。

通过回顾十余年来研究轨迹,旅游资源、旅游产业、旅游规划等传统领域仍占据主流;有关交通设施、旅游者特征、市场营销、产业政策等新兴研究仍具发展潜力。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旅游业快速发展,遗址遗迹类资源商品化、产业化程度日益提高。由于各地的资源在规模、价值及功能上各不相同,如何合理选择及评价开发方向、开发模式,值得探讨。

从研究方法上看,针对前沿理论的综述、定性研究将趋于稳定;针对实证的定量研究及混合研究将持续增长。由于研究对象的随机性及建模的不严密性,研究结论存在局限。因此某些开创性研究仍有必要深入开展,在不同区域和文化环境中接受更多验证。

从政府及社会扶持力度来看,近年来源于各级科研基金、特别是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正在增多,对旅游学术研究的重视度在加大。未来针对遗址遗迹类资源的研究需要更多联系实际,真正服务于旅游学科及地方旅游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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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迹论文篇(3)

2对西安历史文化景观和遗迹的探究

文化是一个城市区别与另一个城市的独有的特色文明,其一般包括:艺术作品,风俗传统,学术思想,工艺技术,文学著作等人类的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是一个城市对于文明的记忆,是一个具有深厚历史和文化内涵的城市景观的表现,是城市景观以建筑的形式对历史的传承,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城市中许多的历史文化已经慢慢消逝了,许多历史遗迹需要修复还原,例如:西安的城墙是我国至今保存得最完整的一座城墙,在明代具有军事防御性质,经过西安改造和开发,成为了西安城市官的代表性建筑,还有小雁塔,寒窑遗址公园,大明宫等一些经过原地遗迹修建的休闲娱乐场所和主题公园都成为了西安城的独特历史文化景观,可以看出在西安的城市设计和改造中,不仅需要继承更需要被保护,只有通过修复城市的历史文化遗迹,运用现代的景观建筑观念来设计,以景观讲述历史表示场景,才能够让前来参观的人对城市的文化传承有很深入的了解,了解不一样的历史故事和文化。

3西安历史文化背景及现状

历史文化是一个城市风貌的形象,是一个城市提搞精神品质的最佳辅助,西安是一个具有丰厚历史文化底蕴、遗迹颇多的城市,身为十三朝古都,历经周、秦、汉、唐两千年岁月历史的冲刷和演变,依然能够看见留存的建筑风格和风俗文化。因此在西安城市景观的设计上,要以其特有丰富历史文化、自然天赋、大气的人文精神以及目前城市基本情况和客观的发展规律为前基础,将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民众环境,提高民众生活质量为目的,在创造、保护、展示的基础上将西安打造成富有特色的城市风貌和建筑风格。在国际旅游特色与历史特色的大文化背景下,西安定制了统一计划改建设计,即在发展现代建的筑理念当中坚守文化传统。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修复古城墙,改建护城河,将汉唐格调的园林景观设计进行构建,在地面上改造鼓楼广场,将商业空间置于负层,这是西安风貌设计的基础定位与重点保护。并在其遗迹保护设计理念的指导下,改造南大街商业街,西大街商业街,保护和开发大雁塔曲江桥的旅游区等工程,将修复和改造设计贯穿于整个西安城市,设计出与传统文化相融合的现代建筑,例如对汉城湖,大雁塔南北广场,大唐芙蓉圆,唐城墙遗址公园的开发设计,充分展现了秦汉古韵的城市文化景观,收到社会的一致赞赏。

4探究历史文化遗迹在当今城市景观运用

因受现今环境的不佳以及城市的快速变化与改建等影响,人们开始着重保护自身生活的城市,面对城市中历史遗迹的修复和改建。不管是技术上的问题还是文化传承的问题都是设计者多多考虑的方向,因为这不只是一个简单历史修复与保护,而是一个城市文化继承与发展的问题层面,是城市风貌、物质空间、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一个城市内在特色的物质表现,在时代的不断更替当中,西安城市景观一直在努力探索城市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的问题,例如西大街城隍庙改造项目,具有六百多年沧桑的城隍庙,一直都是道教的胜地,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然而随着时代历史的迁移,逐渐被各种商店百货占据,于是在2003年3月份,西安市政府出巨资把庙中的商业区迁移出去,将庙回归历史,交由道教协会。跟随对西大街改造工程将城隍庙做了全方位位的重修规划,修复了城隍庙当年的英姿,创造了独具特色的地方文化景观,设计的元素在总体上是按照改造、恢复的新颖思路来实行,将道家文化元素和古建筑的抖拱结构作为主要表现文化景区,西大街的大牌坊与山门便是新景观表现。截止日前,其项目工程已经竣工,西大街标志性建筑除了改造设计的大牌楼和山门作为“点“单体之外,还恢复了周边历史环境基调,从风格色彩、街坊形式以及高度体量等方面和钟鼓楼的广场相互呼应,完成了城市景观对历史遗迹维护的要求,成为了西安古城一道靓丽的景点。除了西大街城隍庙改造外,在西安还有天郎大兴综合设计的项目。此项目以公寓、商业、住宅等多种业态的融合开发,继承了汉文化的精华,将文化建筑的风格作为城市区域建造开发的助推器,其设计旨在建立休闲娱乐、商业居住等特色主题,在园林的山、水、屋、树等元素中巧妙将汉代元素融入其中,深刻体现了设计师对历史文化的探究。

总而言之,历史文化遗迹的恢复与改造是城市景观设计主题的主线,通过继承设计将历史文化景观激活,体现出城市深沉而久远的历史文化内涵,每一座城市都有自己丰富的历史文化,也有因时代变迁而发展的城市景观,要学会将二者灵巧运用创造属于自己的特色就像西安一样设计一条属于自己的道路,用城市景观表达历史文化遗迹,让历史文化遗迹与城市景观一起进步,一起成长。

作者:张继红 单位: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考文献:

历史遗迹论文篇(4)

0引言

城市是历史文化发展的载体,每个时代都在城市中留下自己的痕迹,日新月异的城市建设极大的改变着城市的面貌。然而,城市的建设会忽略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人展开,关键是要让社会各界更好体味与认同它的价值,历史文化的价值同样蕴藏着巨大的财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应是城乡规划的任务之一,同时也成为历史文化名城城市政府必要的政务工作。

自19世纪中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成为全世界的焦点问题。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由单个文物的保护到历史地段的保护,再至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且内容不断深化。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来,我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也出现了很多破坏城市文物古迹、历史环境的现象。对此,要明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各项基本问题,从而使遗产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1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

1.1原真性

要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原先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要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信息,整治要坚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维修是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修补要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式原样,以求达到还其历史本来面目。

1.2整体性

一个历史文化遗存是连同其环境一同存在的,保护不仅是保护其本身,还要保护其周围的环境,特别对于城市、街区、地段、景区、景点,要保护其整体的环境,这样才能体现出历史的风貌。整体性还包含其文化内涵,形成的要素,如街区就应包括居民的生活活动及与此相关的所有环境对象。

1.3可读性

是历史遗物就会留下历史的印痕,我们可以直接读取它的“历史年轮”,可读性就是在历史遗存上应该读得出它的历史,就是要承认不同时期留下的痕迹,不要按现代人的想法去抹杀它,大片拆迁和大片重建就不符合可读性的原则。

1.4可持续性

保护历史遗存是长期的事业,不能急于求成。要一朝一夕恢复几百年的原貌必然是做表面文章。保护古城不仅是为了保存珍贵的历史遗存,重要的是留下城市的历史传统、建筑的精华,保护这些历史文化的载体,从中可以滋养出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建筑和城市来。

2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

法定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虽未定级但确有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民居、遗址遗迹以及反映城市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历史价值的风景名胜地;较完整的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岁月特色的地段与街区;能够体现历史上城乡规划成就及反映城市发展历史的规划格局。除以上建筑实体性的历史文化遗产以外,文化传统也应是重要内容之一。传统的戏剧、绘画、音乐、手工工艺、民族风情、传统物产等都属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之列。

3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层次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可以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分为三个层析,即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这种分层次的保护方法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多年来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的矛盾的有效途径。

3.1保护文物古迹

包括古文化遗迹、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文物保护法》规定要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是一般名称,文物保护单位是法定保护名称。

3.2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确定,建设部在文件中提出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有真实的历史遗存物,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街道等是历史原物,不是仿古假造的。整个地区内会有一些后代改动的建筑存在,但应只占一小部分且风格上基本统一。第二,有完整的历史风貌,能够反映城市历史上的典型特色。第三有一定的规模,视野所及风貌基本一致,能够造成一种环境,使人从中感受到历史的气氛。

3.3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句话,第一,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第二,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第三,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传统。这里,对古城格局和传统风貌提了保护和延续两层意思,对现状完好的应予保护,新的建设则要求延续,延续格局和风貌特色应成为古城地区的创作设计的一项原则,新建筑的形象考虑与传统建筑的对话与联系,做到既有时代感,又与历史有所呼应。

4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1)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

(2)各级政府要把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同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结合起来,根据各自历史和自然环境的实际状况,对每一处文化遗产都要制定出相应的保护措施,规范保护程序,建立和健全保护机构,落实保护责任制,促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3)洛级政府要加大对保护文化遗产的资金投人。

历史遗迹论文篇(5)

古迹是指古代流传下来的建筑物或具有研究、纪念意义的地方。在这里有两种说法,一是即古代遗迹。多指建筑物或其残迹。如唐?李白《登金陵冶城西北谢安墩》诗:“冶城访古迹,犹有谢安妗!甭逞浮妒樾偶?致黎烈文》:“我们要保存故宫,不过不将它当做皇宫,确是作为历史上的古迹看。”

另一种说法是指古人的法书墨迹。《隋书.经籍志一》:“又聚魏已来古迹名画,於殿后起二台,东曰妙楷台,藏古迹;西曰宝迹台,藏古画。”

由此可见,古迹是指先民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上的具体遗产或遗址,包含古建筑物、传统聚落、古街市,考古遗址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涵盖政治、防御、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娱乐、劳动、社会、经济、教育等多方面领域,弥补文字、历史等记录之不足。

二、古迹旅游资源的涵义

(一)古迹旅游资源概念

人们把这种获得社会经济效益的历史文物真迹标为古迹旅游资源,它是人类在各种活动中创造的、把动态的历史用静的实物体现出来、能激发人们旅游动机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二)古迹旅游资源分类

古迹结合旅游,可分为名胜古迹和历史文物古迹。

1.名胜古迹

是指风景优美和有古代遗迹的地方。中国名胜古迹众多。名胜古迹里最直观的文化现象恐怕就是那些浩如烟海的楹联了。这些楹联,或镌刻于亭台楼阁,或分贴于寺庙祠墓……以抒发兴致和情怀,它们不但为山水增色,美化了环境,又是游人吊古凭史的场所,既陶冶了人们的情操,又得到了大自然的享受,所以世世代代为人所称道、传颂。

2.历史文物古迹

是指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留下的活动遗迹、遗址、遗物及遗风。它按照历史时期可分为:古代遗址和近现代重要史迹;按照文物古迹的形式、特点可分为:居住遗址、生产遗址、古战场遗址、古城与村落遗址、古建筑遗址、摩崖石刻遗址;按照反映人类活动可分为:生产活动类、生产类和精神类。

在这些分类中,还可细分,例如:

(1)人类历史文化遗址可分为:古人类文化遗址、社会历史文化遗址以及历史名人遗迹。

(2)古代建筑又可分为:皇家建筑、楼阁亭台建筑、墓陵建筑、宗教建筑、居民建筑、其他重大工程建筑,如防御工程、古代桥梁、古代水利工程等。

(3)历史文物可分为:原始社会文物遗存、青铜器遗存、陶瓷器遗存、雕塑遗存以及古代绘画遗存。

这些历史文物古迹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真实写照;是我国辉煌历史的美学展示;是我国古代文明的集中凝聚;是我国古代科技的高度浓缩。

(三)古迹旅游资源的特点

古迹旅游资源不同于一般的旅游资源,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性:

1.时代性,即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

任何文物古迹都是一定时代(或年代)的产物。从结构、形式到内容无不打上时代的烙印,蕴含着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诸多内容和信息。它们是人类历史遗留下来的遗存,是历史的残迹,这就决定了文物古迹不能再生产,建造。虽然人们现在可以复建,仿建出外形一样的古迹,但却无法复制文物古迹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信息。因此,文物古迹也就具有不可替代性。

2.物质性

文物古迹是有形的文化遗产,是历史文化的载体,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文物古迹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都是由人们用一定的材料制作或建造的。文物古迹的物质性和形态(种类、造型),使它具有形象性和直观性,文化内涵深藏于物质载体之中。

3.价值的客观性

文物古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包含着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和艺术文化等丰富内涵。它的价值是凝结在文物古迹中的一般人类劳动,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历史发展,进步的标志。

4.突出的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如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56个民族都有各自不同的民族文化,加之地域辽阔、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的差异,文物古迹的种类和风格非常丰富。

5.实用性

许多古建筑可以作为生活居住、游乐活动等场所;很多古老的水利工程,至今仍发挥着重大作用。如京杭大运河、都江堰、灵渠等。

三、古迹旅游的涵义

为了了解历史,继承文明,人类需要去考证、去分析,人们对古迹旅游资源越来越关注,为了追溯历史,回首往事,人们对祖先遗留下来的历史遗址、古陵墓、古建筑、历史文物古迹也越来越感兴趣,由此产生的旅游方式,称为古迹旅游。

古迹旅游是主题旅游中一种形式,是以观赏游览历史古迹资源为主要内容,游客不仅能够获得精神上享受,更能增强其历史感和对民族文化的自豪感。

文物古迹与旅游的发展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和十分密切的关系。旅游离不开文物古迹,文物古迹借旅游发挥其作用,流传其历史,传播其信息。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四、三个相关问题的探讨

在认知了古迹、古迹旅游资源、古迹旅游之后,在此提出了三个问题,即是不是所有古迹都能成为旅游资源?是不是所有古迹旅游资源都能成为古迹旅游产品?是不是所有古迹旅游产品都能带来效益?下面谈谈我的个人观点,供大家探讨:

(一)文物古迹与旅游资源之间的关系

将历史文物古迹开发为旅游景观乃是着眼于经济和社会效益,它能促进旅游消费,刺激经济发展,带来可观的利润,同时能普及历史文化知识,启迪后人、警示后人,对社会进步产生积极的影响。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古迹资源都可以成为旅游资源用于旅游业开发,只有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视为旅游资源:

1.历史的知名性

该古迹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曾发挥重要作用,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能够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

2.文化的展示性

历史遗址旅游是历史文化的体验之旅,只有物质遗存丰富、文化内涵浓厚的历史遗址,才能让普通游客看有所知,知有所思,感触深刻,难以忘怀。

3.开发的可能性

旅游者的大量进入,必须会对历史遗址的遗存环境带来干扰,影响遗址的寿命,旅游开发不会对其造成负面影响的历史遗址才能够允许旅游业开发利用。

古迹资源转化为旅游资源的最优形式就是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价值高;观赏内容丰富;观赏性强;文物古迹与周边的人文、自然景观相协调;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可入性好。如北京的故宫、西安的秦陵兵马俑、洛阳的龙门石窟皆因有最优的旅游资源表现形式而蜚声中外,成为国内一流的旅游景区。

(二)古迹旅游资源与古迹旅游产品之间的关系

古迹旅游资源必须开发转化为经济良好、社会和生态效益高、吸引力强的旅游产品之后,才可言谈发展古迹或文化旅游业。而且在古迹旅游资源开发、转化之初,就必须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必须坚持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与游客流量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共赢。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潜在古迹旅游资源都值得开发,也不是所有的潜在资源都适合于现在开发。开发与否,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从市场需求的实际来认识和开发,因为不同游客的需求是不同的,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游客的需求也是变化的。

(三)古迹旅游产品与效益之间的关系

1.丰富完善的古迹旅游产品能促进经济和社会效益

文物古迹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既可吸引游客,获得经济效益,又可通过旅游活动起到对人们的宣传,教育作用,弘扬传统文化,实现社会效益。

2.单一的古迹旅游产品结构,无法形成产业链,不能实现旅游综合效应

古迹旅游旅游产品结构单一,仅仅重视观光旅游区(点)内的旅游者需求,而忽视他们在景区滞留期间的餐饮、娱乐、社交、住宿、休闲游憩等需求,没有形成旅游产业链,那么留下的仅仅是“门票经济”,不能体现最大限度的旅游经济效益,自然也就实现不了当地的综合效益。

历史遗迹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G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26-0149-02

一、序论

历史文化名城具有深厚的文化传统,蕴含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大量信息。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发展进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己成为所有历史城市面临的重要课题。一方面要发展经济,进行城市建设,另一方面又要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使二者不相冲突,协调发展,这本身就是很难做到的。因此目前国家重视城市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确保文化古城建设有序合理的发展。

韩国虽然是一个面积不大的半岛国家,但是却拥有9处世界文化遗产,各种历史文化遗产很好地加以保护和传承。值得一提的是韩国一些历史文化古城保留了原有的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并且利用历史文化遗迹和传统文化进行旅游资源开发,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他们的成功保护和开发利用策略很值得我们去探讨和学习。

本文主要以韩国历史古城庆州为例,深入研究韩国古城保护与发展的实践经验,探讨他们的发展策略,从中可以找到解决我国古城发展中面临的一些矛盾和难题的办法,为我国主要的古城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二、庆州古城保护及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现状

庆州位于韩国东南部庆尚北道,属于韩国中等城市,庆州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 其中有约一千年的时间(公元前57年至935年)是作为新罗王朝的首都,遍布着新罗时代的文化遗址。庆州是朝鲜半岛历史文化和文物最丰富的地方,具韩国国土研究院调查资料显示,庆州具有指定的部级、道级文化遗产297处,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12个文化都市之一,被誉为 “没有围墙的历史博物馆”。庆州的佛国寺、石窟庵、历史遗址群被指定为联合国世界文化遗产。

庆州作为国际性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其主要特色。庆州的历史文化旅游资源不仅对国内游客,也对海外游客尤其是欧美国家游客有着巨大的吸引力,每年都有很多外国人前去参观游玩,进行文化旅游。旅游文化产业的开发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又很好的保护了庆州的历史文化资源。庆州的文物古迹和空间格局得到很好的保存,同时也发挥了对市民的贡献,旅游产业的可观收入也为继续进行文物的管理和修葺提供了资金。进入了良性循环状态。

庆州在古城发展上,首先确保历史文化资源的永存,庆州是新罗长达992 年的千年古都,拥有最具韩国特点的自然景观以及新罗时代的遗址, 因此在开发中突出其“天然博物馆”的特色。同时韩国政府花费巨资修复了庆州的许多古迹,并将连同庆州及其郊区共214平方公里的地区全部划为历史保护区。为保护古迹和人文环境,庆州不准建造高楼大厦,农村和城镇居民住房多为古色古香的具有民族风格的平房或2-3层的楼房,与整个庆州的文化古迹相相得益彰。因此庆州地区基本保持古都昔日风貌。同时有形与无形资源开发相结合,民间新罗节庆习俗、传统花郎武艺、传统民俗娃娃和韩纸的制作等,很好地展示了庆州的文化旅游特色。

庆州大力保护历史文化古迹,并没有影响庆州经济发展。庆州大力发展有特色的旅游业和文化产业,通过召开庆州世界文化博览会、新罗文化节及韩国美酒及糕点宴会等代表韩国的庆典和国际性活动发展成为国际性文化艺术城市。吸引了很多国内外游客,成为国际性历史文化名城。

三、庆州古城历史遗迹保护与发展规划实践特点分析

(一)国家的法律支持和庆州市政府的主导

韩国国家于2005年制定了《古城保护特别法》,将古城保护上升到法律高度,从文化遗址的个别保护上升到历史文化大环境的保护。庆州古城保护与发展得益于此法律。为庆州的规划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庆州市城市基本规划成五个区域,历史遗迹保护区、历史景观保护区、开发促进区、新城区、普门观光区,具有不同的城市功能。

庆州制定了具体针对庆州文物古迹保护的相关法规和条例,有“文物保护法”、“都市计划法”、“建筑法”等。比如规定保护区范围,木柱、石柱建筑,从建筑物外檐在地面投影起20-100米内为保护区,王陵、古墓等封土下端起10-100米内为保护区等。还规定了市区内建筑物高度,庆州旧市区内的建筑高度在7米至25米之间。另一方面,通过条例加强对韩国传统住宅区的保护和管理。为了传承韩国传统住宅文化,市政府要求在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几个历史遗迹区周边建造历史文化美观区,即区内各种建筑要按照古时的民宅式样建造。规定建筑物的围墙、大门、屋顶样式、色彩、材料等。这些规定都细致入微的起到对古城建设的指导作用,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另外庆州市的发展也同样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和主导。在庆州制定了综合发展规划以后,韩国国家各个部门及庆州市市政府、庆州文化管理委员会、庆州主要公司等共同参与工程的推进,一个部门只负责一个任务,避免平行部门的混合管理,行政管理体制比较完善。同时庆州市古城保护和发展采取政府主导型经济运营机制,一半以上的资金都是由政府部门投入,极大的提高了古城开发的运作能力。

(二)妥善解决开发与保护之间产生的矛盾问题

庆州在进行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时候,始终做到开发和保护并举。将旧城街区大部分地区都划到特别保护区和历史文化环境区内,强化了对旧街区的保护力度。从个别物的个别保护转向对文物系统的整体保护,旧城区原有遗迹的修复和保护与新城区建设同步进行。庆州禁止对大陵园内古坟的挖掘和开发,禁止在旧城区建设高层建筑,禁止兴建有污染的企业。而现代化高层建筑大多在市外20-30公里的地方。

庆州发展避开历史遗迹丰富的旧城区,遵循新罗王京地区遗留轮廓,营造与地区景观相配合的中、低密度的居住空间。周边的绿地、河流、文化遗迹成为一个整体,在保护文化古迹的同时,也给居民创造了舒适的居住环境。同时庆州新区的开发成功联合了周边主要城市,如大邱、蔚山、浦项等,发展成为综合新都市。

(三)维护居民利益,引导居民自发进行古城保护

由于韩国是土地私有制,在庆州进行古城保护和利用的过程中,古城很多土地都属于当地居民私有财产,由于刚开始缺乏政府主导,居民乱建房屋,开发混乱。后来在旧城遗址复原和改造过程中,庆州政府注重对居民拆迁的安抚工作,制定明确细致的补偿方案。花巨资分次集中购买居民土地,并在新区进行房屋的加倍补偿措施,很居民利益得到了保护。

另外鼓励居民根据条例规定建造房屋。如果建造的传统韩屋能够显示出传统建筑美感,并有利于保护周边地区景观时,政府则提供一些资金支持。对独立住宅每平米提供25万韩元(约合250美元),对房屋屋顶的维修每平米提供5万韩元(50美元)以下的资金。这样使得居民在利益不受损害的同时,体会到了古城发展带来的生活便利和质量的提高,因此自发的加强对古城历史文化古迹的保护,并积极支持政府的规划建设。

(四)开展各种节庆活动和博览会,大力进行外宣活动

庆州政府在古城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对历史文化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以政府为主导对当地的旅游活动进行宣传。由政府牵头,利用韩国观光公司在海外的分公司,对庆州的古城旅游商品进行企划,包装,然后通过媒体进行报道,通过网络进行宣传。并以文化观光庆典为导线,进行海外市场开发活动。庆州开发了多种多样的庆典活动,分布于各个季节和时间,庆典有政府支援和当地居民的参与,各个部门联合对庆典进行策划和旅游商品的开发、销售。并且制作庆州市市政府和庆州文化旅游网站,设有英语、日语、中国语多国语言网页,内容详尽,设计新颖。起到很好的外宣作用。

四、给我国古城保护与开发的启示

(一)利用先进理念进行古城建设设计长远规划

城市规划对于古城的发展至关重要,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能够减少很多开发过程中对于古城文化资源的破坏,缓解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各级政府要对相关城市进行全方位的调研与分析,制定符合该城市特点的规划,并带头执行。不仅要有短期规划还要有长远规划,同时确保换届不换规划,保证规划持续进行。合理规划好古城与新城的关系,用新城发展带动旧城的保护和改造,用新城发展弥补旧城空间和功能上的不足,起到互补作用,形成统一体。

每个古城按照自身发展阶段和特点,对于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古城环境、格局等进行不同层次的保护和维护,对老城区要坚持保护、保存和修整结合的方针,对新城要坚持科学合理规划、现代管理模式运营的方针。

(二)加强政府主导和资金的投入

要重视发挥文物部门在古城保护中的作用,多部门进行协作。要加大古城历史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与整治资金投入,同时积极探索多元投资渠道,开拓有特色的新型产业,探索建立古城保护的补偿机制。同时加强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开发文化旅游资源来扩充文物古迹保护经费,从旅游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专项文化保护资金,既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也实现了文物资源的长久保护。另外政府要出面进行文化产业资源招商引资,吸引港澳台和海外资金的注入。

(三)调动市民保护积极性与参与性

我国很多古城历史文化资源开发和传播还主要是政府推动,地方和民间都是配角,积极性还没有被激发出来。在政府的支持下,广大民众应调动自身的积极性,以主人翁的姿态来面对古城的保护和传承。古城举办的各种旅游节和文化庆典活动,应以民众为主体,让民众找到节日文化主人的感觉,进而投身到古城历史文明对外传播的队伍中去。政府应打造广大民众对于所在城市的自信力和自豪感,使广大民众自发地调动起积极性,投身到古城保护和建设行列中去。

(四)开发各种旅游产品、加强外宣

针对古城自身历史资源特色,开发各种旅游产品、策划各种庆典活动,政府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这些产品和活动的包装、广告策划,拓宽传播途径,有效利用网络、电视等传播媒体积极向国内外进行宣传。进一步扩大古城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古城的发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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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迹论文篇(7)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始于1925年,其主体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生效与修正是分阶段进行的,且时间相隔甚远,因此立法通常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脱节。有鉴于此,马耳他政府正在审视其城市保护立法,并开始建立起新的立法机制和法律实行框架。2000年马耳他各岛都已向内阁提交各自新的遗产保护法提案。

20世纪的前30年是马耳他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起步阶段。当时,在几年内发掘了一些重要的考古学遗址。其中有史前的hal saflieni hypogeum.tarxien temples,和两个之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遗址。这些发现增强了公众保护古迹的意识,政府部门进而也感受到了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压力。1903年,lord grenfell总督下令设立了博物馆部。最初这一部门负责收集各种将成为公共财产的器物。同时该部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对马耳他的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现在的博物馆部仍负有对马耳他的古迹进行监管与展览的职能。

在博物馆部成立后的将近七年中,马耳他政府并未制定任何形式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来明确它的职能。1910年,马耳他的第一部古迹保护法生效。该法案为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了框架。这部法主要借鉴意大利1909年的历史文化遗产法案。经过1922年和1923年的修正案,古迹保护法最终于1925年生效。同年马耳他政府依法设立了古迹委员会,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并为政府的遗产保护措施提供意见。该委员会于1992年解散。直至今天,马耳他的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仍起着重要的作用。

上个世纪90年代马耳他通过了两部新的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法案。第一部是1991年的环境保护法。该法案主要应用于环境保护,但也设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在历史文化遗产方面没有提供一个能够拓展现有遗产管理结构的综合框架,而且也未能对1925年古迹保护法中一系列的重要条款提供更深入的规定。因此古迹保护法仍在延用。

一年之后,即1992年,马耳他的开发规划法得到了生效。该法案建立了现代的全国性的城市规划体系。通过该法案设立了马耳他的中央规划机构作为调控全国缄市开发的半官方机构。该法案还规定了对历史建筑的规划与评级的重要原则,并引入了城市保护区域及保护区的概念。与古迹保护法受意大利的影响不同,该法案所确定的多数规划原则与程序受到英国规划立法与实践的影响。

2保护体制

2.1法律框架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是建立在现有法规基础上的一个综合性的框架。与保护制度相关的三项主要法案是古迹保护法(1925年)、环境保护法(1991年)和开发规划法(1992年)。古迹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遗产保护,而开发规划法主要针对开发的促进与调控。这些法案设定了遗产的定义以及政府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同层次的控制及干预权。

古迹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在艺术品或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出售或出口、历史建筑的改造、以及历史遗迹的发掘等问题时所负担的责任和权利。该法案还规定成立了国家古迹委员会(由国家博物馆馆长担任其主席)。古迹委员会经立法授权对历史文化遗产问题提供建议。其建议提交至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长。虽然古迹保护法与格兰纳达协定或马耳他协定没有冲突,但事实上该法案未能满足这两个协定中的一些条款,也没有全面涵盖国际通用的以及欧盟委员会相关文件中所包含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原则。

相比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覆盖了更广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这部法案体现了欧盟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定的综合框架,包括格兰纳达协定与马耳他协定,以及还未生效的欧洲景观协定(这部协议主要关于景观的保护与管理)。环境保护法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古迹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合进了一个新的框架。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该法案将发掘、出口与保护的法规结合在了一起。该法案对国家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公布作了规定,并且第一次引入了历史中心保护的法律概念。该法案中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可看作是对古迹保护法的补充。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城市开发控制的规划程序以及管理机制。读法案的重要性体现在它设定了中央规划机构及中央的开发控制机构与机制,还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规划架构及规划程序。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开发项目的申请、决策程序。开发规划法在开发控制的范围内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规定了对设立遗产保护地区进行评定的重要条款。

2.2行政体制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所规定的政府职能分别由教育部、环境部及内务部负责。这些部又设有专职的部门和机构来具体负责。教育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博物馆部,内务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规划机构。博物馆部是一个政府机构,规划机构则为半官方机构。环境部下属则设有重建部(政府部门)及三个半官方的重建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只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这三座城市行使职能)。重建委员会具有设计和执行政策的职能。还有一些其他的政府部门及机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主要有土地部(负责国家财产的国家机构)和房产机构(通常对古镇中心具有决策和执行职能的国家机构)。

博物馆部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两个主要作用:监督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对遗产资源如博物馆和遗址的经营管理。根据法律,该部有权对涉及遗迹的违法开发行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一是向规划机构的咨询要求做出回应:二是设定包括遗产保护在内的必要的法律程序。

规划机构的设立及职能由开发规划法规定。该法案还设立了开发控制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规划顾问委员会和规划申请委员会,并保证规划框架的各组成机构的独立性。根据该法案,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或对其有影响的开发项目的申请,通过特定的开发控制程序进行。规划委员会必须确保遗产保护事务由环境管理部门与遗产咨询委员会内部处理。这些机构是规划委员会的内部组成部分。

环境部的修复部门全权负责处理与古建筑及古迹的保护和修复相关的特殊项目。但是修复部门没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权力。环境部下属的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三个城市的三个重建委员会的职能限于特别行动、管理计划及其他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与保护相关的动议。与修复部门一样,重建委员会只有咨询及营运功能,没有监督职能。

尽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门众多,但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法规政策框架把这些部门联系起来。实际上对于影响到历史文化遗产的城市开发项目,规划机构具有主要的决策和管理权力。它有权力向国家机构及非官方机构组织进行有选择的咨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发控制。

2.3国际协定

马耳他是众多国际性和地区性的遗产保护协定的成员之一。特别是马耳他已通过了欧盟委员会的建筑遗产保护协定(1985年的格兰纳达协定)及欧洲古迹保护协定(修正案)(1992年签署于valetta的马耳他协定)。马耳他列岛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世界遗产保护协定(1972年)的成员。马耳他有三个世界文化遗产:代表了文化现象的五个独立的巨石遗址

(tarxlen,hagar qim,mnajdra,ta hagrat与ggantija)、hal saflieni hypogeum和valletta的城墙。

3历史文化遗产的鉴定

3.1遗产定义

马耳他的法规体系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直接与间接的定义。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历史遗迹及其他具有50年以上历史的在地质学、古生物学,考古学上具有重要性的物件。古董和艺术品。所有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案公布历史文化遗产清单,把登录的历史文化遗产明确化。

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与古迹保护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把历史文化遗产扩展作为人类环境的一部分。该法案中的遗产定义为:地球上自然或人造的整体要素,尤其是……(e)乡村或城镇的景观;(f)文化历史要素。环境保护法是马耳他第一部与格兰纳达协定密切相联的法案。和古迹保护法一样,环境保护法规定遗产识别以政府公布的清单为准。

开发规划法对遗产的定义综合了古迹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定义。该法案对需要保护的遗产的定义不只在单独的遗迹,而是包括地区、建筑、结构、地质、古生物、考古、建筑、历史、古文物或艺术品遗产,及自然风貌、具生态学或科学价值的地区。和环境保护法一样,开发规划法与格兰纳达协定和后来的马耳他协定具有一致的法律框架。就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单体建筑、遗址、遗迹。联体建筑或综合遗址都可作为遗产。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保护区的设立。保护区多数适用于城市中心,但原则上还包括有综合遗址的乡村地区和公园。如世界遗产遗址中的hagar qim,mnajdra和ggantija。gozo的cittadella内城作为该城所在的整座山一起列入保护区。保护区的设立使单体建筑和遗迹之外的城市历史风貌和特色地区得到规划机构的法规政策性保护,丰富了城市保护的层次。

规划立法使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虽然原则上被登录的建筑要受到全面的保护,但有些建筑的正立面允许进行适当的改造。规划机构的遗产咨询委员会对历史建筑进行检查并给予建议。这类检查通常也包括建筑附属的开放空间,如场地或花园。大的花园可设为城市保护区。在古镇中心,城市保护区中的开发项目受到限制但并不被完全排除。这意味着在这类地区的开发项目受到更加严格的规划控制和管理。

3.2登录历史建筑与遗址的分级

根据开发规划法,被登录的保护建筑分为三级。分级的标准取决于一系列的因素,主要基于建筑的重要性(如古教堂、大教堂)、历史、建筑特色、审美价值等。虽然建筑的年代也对分级产生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一些20世纪早期的建筑事实上也被登录为保护建筑。被登录的历史建筑的分级标准如下:

第一级;应整体保护的著名建筑或历史名胜。对建筑外部或内部面貌,包括庭园中的任何构筑物的毁坏或改造都是不允许的。可进行的改造必须是科学的修复或重建。内部改造只能在为了使建筑能继续使用的特定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二级:对城市保护区的整体面貌做出贡献的建筑。通常这类建筑不允许被拆除。只有对建筑的特征产生最少损坏的内部改变建议才会被予以考虑。

第三级:不具历史意义的建筑及相对不重要的建筑。若代替的建筑与周围环境一致,则可进行改建。

被登录的历史遗址的分级标准如下:

a级.最优先保护的。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

b级:非常重要的,要不惜代价保护的。采取足够的措施以排除因直接开发带来的任何破坏。

c级:尽一切努力保护的,但可能在适当的调查研究、录入文档及目录后重新掩盖。应为其提供充足的供应。

d级:属于通过无数其他例子而知名的。在重新掩盖或摧毁之前进行记载及登录。

3.3保护区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虽然城市保护区重点在于保护历史建筑,但它也为建筑组群提供了“地毯式覆盖”的保护措施。

城市以外的被保护区域可以被指定为乡村保护区而受到保护。在这些地方往往有无数的考古学遗址。乡村保护区具有其他保护区同样的法律效力。它与其他保护区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每个乡村保护区有各自独立的保护建议。

3.4历史文化遗产的识别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受到保护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需要创建名录。在20世纪30年代,博物馆部出版了受保护遗迹的清单。该清单个分有限,且从未修正或增补过。根据开发规划法第46条的要求,被登录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由官方的government gazette出版。

未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可通过紧急保护令受到保护,其法律有效期为6个月。受威胁的历史建筑和遗址除了具有和名录中的历史建筑和遗址相同的地位外,紧急保护令还允许其具有足够的时间接受评估以被登录。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在government gazette出版后生效。

至今,规划机构对所选的城镇及乡村进行系统评估后,已登录了约10000座历史建筑和约300个遗址。而保护区则遍布在马耳他列岛及其各自的城镇。

4保护政策和措施

4.1保护法规

古迹保护法第6(1)条规定涉及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开发需经遗产部长的同意。该法案规定改建需要得到部长的批准。同时该法案规定政府负责出版受保护的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名录。未被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古迹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具有重要性或重要性不被认可。依照古迹法第7条,教堂不列入该法案。宗教财产的开发是根据教堂指定的委员会继部长同意后决定的。该法案第10条授权政府采取措施以保护私有建筑、遗址或遗迹。

环境保护法在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方面不如古迹保护法严格。该法案并未规定对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开发规划法规定规划机构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给予特别关注。尤其是第46(3)条和46(4)条禁止或限制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的开发,破坏、改建、或类似的行为。第46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包括保护令或第52条规定的阻止令。保护令可包括政府强制执行的补救及保护措施。这些措施由规划机构提出。该法案第47条还规定了对未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可颁布紧急保护令。紧急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这为被其保护的建筑和遗迹被登录或强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准备了充足的时间。与古迹保护法中的遗产保护条款不同,开发规划法并未针对历史遗产、考古学遗址、遗迹及其他遗址的开发申请规定不同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4.2保护的方针政策

开发规划法及马耳他政府的城市保护政策并不反对对已登录的或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历史建筑的名录和登录建筑的分级制度对历史建筑的改建有着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自设立城市保护区后,规划机构明确提出了对保护区开发控制的设计方针和对城市中心保护的改进措施等政策。如明确了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及用途的调整对保持城镇的活力是有益的,而且有时是必须的。只要这种改变能够保持历史的连贯性,就是可行的。

拆建、加建、正立面及内部的改变、加层、非传统材料的使用等都会对房屋产生负面影。向。再者,传统社会空间如城镇及乡村的广场和花园的消失、破坏、街道拓宽及类似的开发,对城镇传统风貌特色的改变和破坏是明显的。这些问题导致了街道及城镇物质环境和景观质量的严重下降。

正因为这些因素,对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以及保护区的改造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现有法规和政策严禁对第一级的登录建筑任何形式的破坏和改建。如果对第二级的登录建筑内部改建不破坏其原有的特色及建筑的统一性,可予以考虑。但对建筑物的特色部分如楼梯、线脚、桶形穹窿、石刻等的改变则是不允许的。只有对第三级的登录建筑的改建才相对较容易被批准,只要改建与其周围环境相和谐。总之,现行政策和法规反对破坏,力图使城市发展的历史延续性更为稳定。

相比对被登录建筑和遗址的改造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保护区的开发控制则强调评估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开发项目对保护区整体景观的影响。评估有一系列的标准。改建申请应说明诸如建筑修复状态、结构恶化、卫生情况、照明、外部内部特征及其他重要因素。若批准改建,规划机构有权限制建筑高度、定线、建筑特色等,因为应当优先考虑街道与城镇景观。

此外,与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改变历史建筑原先的使用性质,如改为商业、住宅、文化与旅游等用途。一些城市中心是政府行政管理、商业及旅游的重点,valletta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某些历史建筑在改变使用性质之后造成了本地区的原有社区和社会结构的失衡或消失,并导致这些地方失去了生气。因此现行政策不鼓励历史建筑改为商业及行政用途,而较倾向于保留或改为居住和文化用途。但是这类措施的施行受限于保护区的资源及基础设施的发展。

4.3保护策略

马耳他政府对于城市保护的策略是采用适合本国国情的适当的保护政策。而全面推行城市保护,特别是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护架构并将保护与城市规划管理相结合,则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为标志。在1992年之前,由规划许可委员会(planning areas permit board)、审美控制委员会(aesthetics board)、古迹委员会(antiquities committee)及其他委员会的专家学者提供决策建议。事实上,马耳他的保护措施长久以来与城市开发的管理分离,而且也没有明确的策略。

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之后,马耳他政府针对城市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目的在于使城市保护能够得到长期有效的实行。规划规定了可进行实施的历史建筑、古迹和保护区重建策略。策略的核心,如历史中心的复兴、有价值结构的保护及资助的引入、公众投资及其他财政措施都具有综合保护政策的特点。

马耳他的城市和自然环境在20世纪的最后个几年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这一时期马耳他惟一的大学得到了重建。而马耳他国内的科学和学术领域的专业研究水准也因此有了迅速的提高。专业人员的看法和建议对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和保护政策时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保护相关的国际协定、及标准的使用变得普遍。政府更意识到建立新的法律机制以进行城市保护的必要性。1991年与1992年的几个月中,马耳他政府生效了新的环境法案,并以开发规划法为蓝图,出版了全国范围的结构规划,这标志着有关遗产保护的马耳他协定的诞生。同时,立法、规划程序及其他几项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操作在综合保护、修复及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

4.4制裁及强制措施

马耳他立法针对城市保护规定了一系列的制裁及强制措施。国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可追溯至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该法案规定可以对破坏遗产行为处以罚款并判刑。但该法案的权力并不仅限于处以惩罚。依照其条款,侵犯者有义务恢复历史文化遗产受损、被改变或破坏的部分。同时,该法案进一步赋予国家出于保护目的而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强制购买,或对被破坏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强制没收。

政府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中也得到了体现。如该法案规定了政府针对违法行为所能采取的立即行动。此外,该法案还为政府的保护行为设定了更广的时间范围。长期的保护行为如政府在公布登录建筑和遗迹名录之外还要提供针对这些建筑和遗迹的长期开发考虑的框架。短期保护行为包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这些命令包括必要的预防和补救行为。该法案还提供了“强制停止”法令来责令停止未经政府许可的开发项目。

凡是涉及历史保护区及登录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必须附有详细的“方法说明”,即要求提供相关建筑或遗迹的历史、现在的特定状况、调查报告及将进行的工作和详细的实行计划。因此这类申请必须概述涉及技术、结构与材料清理、代替材料的范围、化学处理及服务设施等情况。这些要求必须与开发申请的方法说明一并考虑。这些对被保护建筑和遗迹的详细的控制、保护标准的设置及监控十分重要。

4.5综合保护

1992年开发规划法提出了城市开发过程中的综合保护政策。该政策涉及不同层次的保护的多项政策。虽然该法案包含综合政策的原则,但其主要焦点停留在正确的调控及开发而非综合保护。实际上,在城市保护区内的规划管理并未以整体综合保护政策为基础,而是以单体历史建筑和遗迹的状况为基础。

虽然综合保护政策的统一概念并未在全国采用,但是各地城市规划的发展及城市保护区的管理促使政府进行全盘考虑。而这促进了政府制定对重建城市历史中心所需的方针政策。20世纪90年代把历史建筑改建成民居的趋势日益增强。这多数由房地产开发商支持,出售特色房屋,并引发了公众对城镇中心历史意义的新的体验。这些转变中的社会趋势获得了更多的政治关注,地方当局更注重城市环境整治项目及其他改善城市环境的措施。

规划政策指导方针3是马耳他第一项针对城市保护区内规划控制的政府指导性文件。该项政策寻求对历史建筑和街区改建的规划控制以及积极促进对历史建筑和遗迹进行保护性的规划管理。在文件中概述了历史建筑的正立面、阳台及其他要素的改建限制,且强调阻止城市不和谐景观、设计标准的下降及不适当材料的使用。文件中还概述了城市历史中心开发项目的申请前提的“方法说明”原则:用来说明内部改建及作为记载这类变化以最终归入国家档案。文件中还概述了涉及商店正立面、街道设施、信号标志、传统街道路面的改善、城市结构的保护、土地使用限制及交通管理的方针。该文件中所阐述的政策支持的是以改善城市中心的面貌特色及建筑修建与保护为目标的决策过程。

4.6资金来源

至今为止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工作最大的经济来源是国家政府的拨款和补助。但是补助的资金仍十分有限而且补助计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些主要用于传统木质阳台的修复工作。历史建筑的所有者也可通过银行贷款获得间接资助,尤其是通过低利率贷款来支持历史建筑的改建和重建。虽然这些贷款不是为保护工作度身定造,但银行贷款可用于历史建筑的修缮。

国家资助主要用于具有历史特色的公众建筑的保护与维护。这类资助主要是拨到使用公共建筑的政府部门。受到资助的保护举措通常要做特别决定。地方当局越来越关注位于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及城市景观。街道铺路工程、交通治理计划及公共场所改进等正变得日益重要,并进入地方当局的议事日程。这些显示出政策对城市保护区有利的一面。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私人投资对城市保护项目的支持。

马耳他政府还设立了一些集中在valletta,cottonera地区及mdina的重建项目。这些项目由长期设立的委员会负责,通常采取特殊行动。且这些项目完全由国家资助,主要集中在公共古建筑、公共空间、花园及遗迹。

4.7专业机构和组织

专业机构的在城市保护方面的作用在某些程度上具有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这类机构数量很少。而且这还与其目标有关。机构及专家组织主要分为三类:国家部门、专业机构及ngo(非政府组织)。

与保护有直接关系的主要国家机构是规划机构、博物馆部及工程部的修复组。规划机构是开发的调控机构,修复组主要是在公共历史建筑保护的执行机构。博物馆则具有双重职能。

与保护直接关联的专业机构是建筑师院。该院的主要作用是对建筑及民事工程标准的调控,并与规划机构、其他专业机构及教育机构相协调。

ngo主要包括两大主要的委托机构。它们负责承担保护工作并进行资助,但这通常针对城市保护区以外的建筑。这类ngo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军事设施、古塔及小型遗迹。同时它们的注意力还放在提升公众的城市保护意识、与规划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交流政策情况。

4.8教育和培训

马耳他国内的城市规划和城市保护的专业人员较少,同时也缺乏对专业人员的培养以及对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这种情况直到1987年才有所改变。当时马耳他惟一的一所大学扩充了城市保护和规划领域的专业课程和招生规模。马耳他大学现在开设有结构保护、城市规划及建筑修复专业的课程。此外还有其他重要领域如考古学、人类学和艺术史的课程。这些专业的毕业生有些进入国外学校继续专业方面的深造。这种情况持续了10多年,对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了正面影响。这一影响体现在各个方面,即出现了更多的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也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而且后者更为重要,其他的重大发展体现在历史建筑和古迹修缮技巧的提高和发展。一些机构,如建筑修复部门和环境工程部的修复组得到了复兴。教育部内设立了修复研究中心,主要旨在进行更高学位的修复研究学习。这两大举措无疑对提高专业人员的专业技巧做出了贡献。

5立法和政策的改革

在1992年开发规划法生效后的10多年内,马耳他的规划政策和城市保护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体制化以及遗产的状况正日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

另一方面,国际及法律被多数国家政府的普遍接受使国际标准正日渐形成。由于马耳他加入了国际和欧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议,这为马耳他带来了新的法律义务。同时,向公众及咨询机构提交群岛的保护计划作为修订马耳他的保护程序的一部分。

对马耳他来说,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为其国家的文化特色做出了贡献,这一意识正越来越受公众的关注。国家有责任确保其文化价值仍具社会意义。尽管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在现有的遗产保护体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保护领域的实践及政策的应进一步改善,必须成立独立的遗产保护机构来支持地方发展规划。正是基于这一点,2000年马耳他规划机构和博物馆部进行了重要的改组。这些变化将进一步巩固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城市保护方面的努力和成就。尤其是规划机构在首次结构规划实施的八年后,已开始对列岛的结构规划进行调整。为了更好地评估在城市保护领域的实践,规划机构在调整过程中咨询了与遗产保护相关的各机构和组织。结构规划的修正将包括综合保护政策的新政策及如何实施。

历史遗迹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K1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2)02-0123-04

一、民间组织的概念与分类

国际上关于民间组织概念的界定是一个尚未完全解决的复杂的问题。由于历史背景和语言习惯不同,这类组织在国际上有着多种称谓,如“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组织”、“志愿组织”、“慈善组织”、“免税组织”、“草根组织”等等。虽然这些组织在称谓上存在差异,但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教授通过研究,认为它们都具有以下五个被广泛接受与认可的特征,即:组织性、非政府性(指不是政府或其附属机构)、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在国内,民间组织概念的演变总体上经历了“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组织”的过程。虽然不同时期称谓不同,但所指的都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向社会提供专门领域公共服务的法人实体,是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三大属性组织的总称。国内学术界的研究者们从法律、资金来源、运作模式、组织的特征等方面对民间组织进行了多重定义,但从组织特征方面阐述的定义更具有包容性,便于国际间的研究与交流。因此,在对民间组织进行定义时基本以这种方式为主。基于这种定义方式和本文研究的需要,笔者认为可将民间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种类型,它们均具有组织性、非营利性、志愿性、自治性以及非政府性的特征。

二、国外民间组织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国外民间组织依照功能不同,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的作用也各有差异,有的负责保护,有的负责评估,有的负责规划,有的负责学术研究,等等。具体来说,它们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表现为:

1 催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国外民间组织往往以呼吁、提议、请愿、游说甚至直接参与等多种方式催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如在美国,1961年《国家公园系统组织法》是在约翰·缪尔和其所在的环保组织塞拉俱乐部的推动下产生的。这部法律的颁布直接推动了国家公园司的设立,从而为国家公园、史迹、战场遗址、自然景观和国家保留区的保护奠定了组织基础。它的诞生对美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不但扩大了传统意义上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而且这些遗产的周边景观也得到了整体保护。1935年颁布的《历史遗址与古迹法》是在市民组织——美国历史建筑调查组织和平民保护组织的推动下通过的。该法明文规定:美国各联邦机构在制定规划与政策时,必须将古迹等人文景观列入文化遗产保护范畴…。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文物古迹保护方面的法律条文。二战后,随着美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许多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着灾难性的破坏。为此,美国政府有关部门于1963年与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范围的文化遗产保护团体——全国史迹理事会(后更名为“全国史迹信托组织”)联合颁布了《美国古迹保护之准则与纲要》,呼吁联邦政府尽快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史迹登记与保护业务,同时建议利用减免税方式鼓励民间组织的古迹保护工作。在此基础上,国会于1966年10月15日通过了《国家古迹保护法》。又如:法国的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和行政管理工作,他们主要通过在自办的刊物上讨论国家制定有关遗产的主要政策、向议员反映意见或提出建议、组织民间活动发表看法、在相关政权机构中占有席位等方式对国家有关立法施加影响,在法国遗产法律的制定和发展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 提高民众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为使历史文化遗产能得到广泛的关心和重视,使有关知识迅速传播,国外民间组织在提高民众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方面的工作亦不遗余力且成效显著。具体来讲,国外民间组织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提高民众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第一,出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书籍和刊物。如法国的一些民间组织出版一些科技或普及读物,传播遗产及其修复方面的知识。英国的民间组织则致力于出版相关书籍,为古建所有者及从业人员提供理论指导。这些期刊一般都具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普及性强的特点,有利于民众的阅读与认知。第二,组织并接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赞助。法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一些善于经营的公司为保护遗产提供赞助。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愿意为保护遗产出力,赞助的种类和方式也趋于多样化。英国的民间组织作为非政府法人组织,社会捐赠是其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各民间组织一般都设有专门接受捐赠的机构。第三,强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教育。在意大利,文物修复已经形成一个规模庞大的文化产业,与之相关的教育体制与培训体系也相当完善。除了政府设立的专门的文物修复学院和教育培训基地外,一些大学也开始设立历史艺术、考古、建筑、修复等科系与专业,如维泰尔堡大学设立的文化遗产保护系。在法国,很多民间组织致力于在校园开辟遗产园地,在课堂上、遗产陈列室和古建筑中开展活动,通过教育手段在年轻人中树立保护遗产的意识。民间组织还将业内的行家组织起来,为参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年轻人开设相关的理论课和实践课,以培养更多的人才。此外,它们还开办保护、修复古迹的专业学校,并为这些学校的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和实习指导等等。在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民间组织还设立了奖学金,专门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和从事古建维修的工匠艺人。同时举办针对房产所有人的短期培训,通过遗产教育,使他们了解古建使用、保护与修缮方法。此外,它们还针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情况实施学术调研。第四,组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活动。如在法国,民间组织积极开展了“义务者工地”活动。这项活动的目的是维护及修复古迹和文物。活动点涉及城堡、堡垒、塔楼、骑士官邸、教堂、农舍、农场、磨坊、工厂、花园等。这些工地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有浓厚兴趣的年轻人开放,他们可以在工地上自愿工作。法国民间组织也不定期地举行针对物业主、国家权力机构、决策者、使用者的活动,如遗产日、比赛、讲座、展览和探险等。国外民间组织在提高民众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方面所做的细致且多样工作无疑会使得历史文化遗产能得到更为广泛的关心和重视,使民众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极大地得到强化。

3 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决策过程,发挥专业咨询作用。

历史文化遗产是每个民族深入脊髓的文化积淀,具有鲜明的民众色彩以及流动性和变异性。各种民间组织参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时,通过耳濡目染对当地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理解更为深刻,具有置身于当地文化生态环境之中的地缘优势,而且其本身也是构成当地历史文化遗产生存传衍的文化生态的组成部分,更容易获得当地民间艺人和民众的配合与协助。因此,国外民间组织往往直接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决策过程,成为政府的专业咨询机构。如:意大利法律规定,凡涉及已经列入保护范围的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拆迁、重建、修缮等事宜,均须征得有关民间组织的同意。这些民间组织定期举行联席会议,讨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问题,同时写出意见书并呈报申请者所在地方政府及文化遗产部,为有关部门提供参考。又如:法国很多民间组织被称为“遗产发现者”。他们通过收集有关资料,为遗产申请保护,尤其是在鉴定和保护被忽视文物(如磨坊、炉灶、挂钟、日晷仪、井等)方面作用明显。由于民间组织深谙当地情况,熟悉这些文物的传统使用技法,因此更有资格选定、鉴定和管理这些文物。而且,法国的民间组织越来越多地承担了历史文化遗产信息资源中心的职责,为保护遗产活动提供咨询,传播在遗产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再如:在英国,致力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组织所招募的会员一般都是致力于此项工作的专业人士和热心人,其中包括不少老宅的所有者。这些民间组织主要通过为政府提供遗产登记、遗产环境变更、遗址维护以及文物、古代建筑的购入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必要的监督与严格的指导。

4 将市场机制引入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使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获得良性发展。

国外民间组织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又一途径是通过将市场机制引入其中,使这一工作获得充足资金,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良性发展提供保障。如:意大利民间组织努力将市场机制引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通过旅游开发,对历史文化遗产实施保护性经营,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获得良性发展。文物旅游已经成为意大利旅游与文化产业的最佳卖点,也是意大利国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意大利,不但有相当数量的私人小企业从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展示、修复与经营,一些著名的大科技公司也常投入巨资,进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手段及新材料的研发。此外,私人、企业及财团在文化遗产修复与保护过程中也都有不同程度的资金投入。一些企业还常以赞助或成立基金会的方式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积极支持,而国家则通过减免税方式,在经济上给予这些企业一定的鼓励,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资金的筹集上呈现出多元化、充足且良性循环的发展态势。又如:英国民间组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一个亮点是让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市场,通过科学的市场运作满足国家保护遗产的需要,最为常见的就是将历史文化遗产产业化,通过旅游观光赢得效益。有关资料显示,仅1996-1997年,英国国民信托和英格兰遗产这两个民间组织就利用自己手中的历史建筑与遗址,接待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参观者各1000万人次,利用自己手中的博物馆及画廊接待世界各地游客各1亿人次,规模之大可见一斑。此外,法国的民间组织也特别重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作用。通过对遗产进行鉴定和修复,使遗产恢复生机,发挥作用,并且产生经济效益,能重新使用并向公众开放。为使更多的民众认识遗产,更好地发挥遗产的作用,法国的民间组织还经常围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这一主题组织一些宣传、游览或展览等活动,甚至安排演出、音乐会和戏剧表演等活动推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历史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也已成为国外民间组织关注的重要方面,它们在这一领域已经做出了积极且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5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具体业务。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业务是国外民间组织参与这一工作的更为直接的方式之一。如:在法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委托民间社团组织托管的方式实现的。成立于1983年的“古迹信托”是法国最大的古迹托管组织,在过去的20余年中,这一组织不但较好地完成了对各类古迹的托管,而且“适度”地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也使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良性循环状态。在这个过程中,科学的保护理念也更加深入人心。从1995年起,中央政府又将共计100处古迹的托管工作交给了“古迹信托”组织,并规定除了硬件维修费用仍由国家支付外,其他方面的管理与营运全权交由这一组织负责,国家不再进行财务干涉。据称,法国目前共有大小不等、功能不一的民间社团组织18000个。如古迹信托、青少年与文化遗产古迹国际协会、法国传统宅院促进会、历史建筑促进会、法国国立古迹建筑博物馆、古迹基金会、文化遗产专门性博物馆等等,它们都不同程度地承担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工作。又如:为加强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信息共享,意大利中央政府特别设立了目录及档案材料中央学会、意大利图书馆统一目录及图书目录学情报中央学会、图书修补中央学会等。这些学会拥有独立的行政自和经营权。它们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同所属机关进行业务联系,必要时协调共同的科研计划、编目计划和保管计划,并与意大利及世界各国研究机构建立广泛的业务联系。国外民间组织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运营使其能够更为细致有效地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作用。

历史遗迹论文篇(9)

考古学是通过古代遗存来研究古人的生活和社会发展。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相比,考古学与自然科学的联系最密切,其研究方法,比如考古层位学、考古类型学都是自然科学中借鉴而来的。考古学不仅对研究过去的历史有重要作用,而且对现代社会也有指导意义。

一、考古学在历史研究中的意义。

(一)考古学在历史研究中的作用。

中国的近代古代学起始于20世纪初。在大量古籍和历史证据的存在下,中国考古学对考古学的发展提出不同意见和批评,但考古学在研究历史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

考古学可重建和复原中国的古代史。历史研究者可以从考古学中获得大量资料,比如出土文献和大量考古实物,它们包含着很多历史信息。通过考古学家对文献和实物的解释,更有利还原当时的社会和人们的生活,把历史展现在我们面前。

考古学可以证明文献的真伪。历史学家研究历史,主要通过遗留下的文献,考古学与遗留文献的结合,可以解决很多难辨真伪的历史问题。有的考古发现可与文献相对照,弥补了文献的不足或者从根本上弥补了文献的缺失。

考古学的出现,扩大了历史研究的领域。考古学还没有盛行以前,历史学家只是从文献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近代考古学出现后,一些史学家将目光转向考古学,希望从考古中找出历史问题的答案。

(二)考古学促进了历史研究的进步。

现代考古技术的发展和大量应用,考古信息的采集方式更加多样化,这样从考提取的信息也会大量增加,就不断的为历史研究提供新课题。今天来,计算机技术被引入到考古学中,考古材料的管理更加方便和电子化保存考古数据。

考古学家经过多年的努力,考古学文化的编年和谱系在多数地区基本完成。考古学家还应该应积极引入外国考古学理论与方法,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未来考古更加注重材料的综合理解和解释。

二、考古学的发展。

(一)萌芽期。文艺复兴至19世纪20年代是考古学的萌芽期,其主要特点是搜集和研究古代文物、调查古迹。中国的考古萌芽是从宋代开始的,但只是研究古物,并未涉及古代遗迹的研究。

(二)形成期与初步发展期。19世纪20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是考古的形成期,是北欧学者西蒙森和汤姆森相继提出的“三期说”,即石器时代、铜器时代和铁器时代。在这一时期,考古学者开展了一系列考古发掘,如对意大利庞培遗址的发掘。

(三)初步发展期。初步发展期大约处于1867年至1918年前后,考古发掘逐渐科学化。此时,出现了“考古类型学”,就是根据遗物的形状和纹饰的不同,对其进行分类研究,研究和发现这些遗物之间内在的关系。考古学理论则是运用与考古相关学科的传播论和进化论。

(四)基本成熟期。20世纪20年代初至50年代末是考古学的基本成熟期,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期从20世纪20年代初至30年代末,其主要标志是考古学理论的丰富和创新、考古工作范围的扩展,在这一时期,重大的考古发现的增多。后期从20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末,其主要标志是考古学理论的改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由注重研究遗物的形式向将年代学与遗物的功能研究相联系的转变;根据遗迹和遗物研究古人的行为;注重研究文化变化与环境之间关系等。

(五)转变期。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是考古学的转变期,其最主要的特征是新考古学,即“过程考古学”的兴起。在这一时期,中国考古学由于与外界缺少联系,国外的各种流派对中国考古学的影响很小。

(六)全面成熟期。

20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末,是考古学的全面成熟期。考古界形成了一些新学派和理论,如社会考古学、认知考古学、中程理论等,它们中的大部分也往往被统称为“后过程考古学”。

在这一时期,自然科学技术手段被用于考古学,如DNA分析、物理探测和化学成分分析等。同时,中国考古学界与国际学术界的联系增加、交流不断加强。中国考古学的研究成果增多,中国的考古学在国际影响日益扩大。

(七)继续发展期。进入21世纪,考古界各学派之间不再彼此排斥,而是呈现相互包容、百花齐放的局面。这一时期,中国考古学体系也逐步完善,自然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也越来越多,考古发现层出不穷。

三、计算机在考古学中的应用。

(一)对数据的处理。计算机的出现,为考古信息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方便,还可对发掘的信息进行智能化技术处理,在考古过程中,有些工作仅凭人脑是难以完成的。比如,利用算机缀合卜甲碎片。计算机还可以对各种仪器分析的数据进行综合处理,以及利用信息进行模拟试验等。

(二)对遗址的勘探。有考古工作,考古人员不能实地工作的时候,比如对日军731部队遗址考古时,发现了在被日军自毁的地下建筑遗迹里,有些地下通道和人体细菌实验的罪证物还不知道其用途。勘探人员利用现代地球物理勘测技术进行了先期勘测,然后利用计算机绘图技术对遗址群进行绘图,考古人员则根据勘测数据显示的重点区域进行考古钻探工作。

(三)数字建模处理。在考古遗址发掘中,所有关于遗迹、遗物的一切信息,是考古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在考古过程中,传统的绘图、照相以及文字记录手段限于某种因素,已无法适应现在考古的发展,也无法准确地记录遗迹信息和提供完整的资料。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在考古工作的应用,如GPS、数字相机等一些新技术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考古遗址信息获取的能力。

四、结语

随着考古学的发展,在原有考古经验的基础上,新的科学技术会越来越多的被应用。由于考古学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全世界的考古学家的数量也在迅速地增长,考古讨论会的举行也大量增多。未来的考古学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为实现这些目标,全世界的考古学家要共同努力,也需要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学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只有这样,考古学才能不断的发展。

参考文献:

历史遗迹论文篇(10)

后工业时代的来临标志着一大批传统工业从此退出历史舞台,随着城市化的蔓延和内城经济萎缩它们在城市中留下了大量的工业废弃地,这些工业废弃地成为大面积的城市伤疤。然而,从另一面来看这些工业废弃景观中的产业建筑不仅有其珍贵的历史价值需要挖掘研究,还具有显著的改造再利用的现实价值。

所谓工业遗迹是指具有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包括工厂车间、磨坊、仓库、店铺等工业建筑物,矿山、相关加工冶炼场地、能源生产和传输及使用场所,交通设施、工业生产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相关工业设备,以及工艺流程、数据记录、企业档案等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过对于工业遗迹的价值,人们的认识还是相当不够的。工业场地、工业建筑、机械设备以及其他工业遗产作为工业文明的历史见证,体现了那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生活、技术水平和价值观念。有些城市决策者认为从生产领域淘汰下来的内容是废弃物,是城市和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应将它们彻底清理,代之以新的开发项目。当前世界各地的工业遗迹都面临着被毁坏遗弃和掠夺式开发的危险境地,我国沈阳、北京、上海、济南等城市的重要工业遗迹正在消失。

对于工业遗迹,我认为保护性再利用是一种最为有效的措施。所谓工业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工业遗迹的保护与一般文物保护不同,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这些产业建筑物进行适当再利用,在尽可能地保留、保护其工业生产类建筑的特征和它所携带的历史信息的前提下,一定要注入新的空间元素、开发新的功能。近代产业建筑的保护,不仅是要使旧建筑留存下来,更重要的是要复苏产业建筑的生命力,使之能够融入当代城市生活中。从投资角度来看,工业遗迹存在有很高的价值空间,在房地产开发热潮之下,寻找新的开发热点,在大量研究活动的支持下,简洁而有预见性地分析其价值和空间,是战略研究任务的重点。目前国外已形成了工业遗迹保护与开发一系列成熟的模式与套路,我国北京,上海等地区也有不少这方面的案例,这些成功经验对于开拓济南工业遗迹保护性再利用的思路,提升工业遗迹存在的价值空间都有很大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1 公共休憩空间模式

在工业旧址上建造一些公众可以参与的游乐设施,作为人们休闲和娱乐的场所。广东的岐江公园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岐江公园场地原址是广东中山市的粤中造船厂,该厂在鼎盛时期有1300名工人,是当地具有代表性的工业企业,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珠江流域由传统的农业产业区转变为中国顶尖的工业产业区后,粤中造船厂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厂址总面积11公顷,水系与岐江河相连,厂内遗留了不少造船厂房及机器设备,包括龙门吊、铁轨、变压器等。公园设计者沿用了Rchard Hagg 的美国西雅图炼油厂公园和Peter Latz的德国Ruhr钢铁城景观公园的设计理念强调废弃工业设施的生态恢复和再利用,成为具有引领现代景观设计思潮的作品。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用水生、湿生、旱生乡土植物——那些被农人们践踏、鄙视的野草,来传达新时代的价值观和审美观,并以此唤起人们对自然的尊重,培育环境伦理;小时穿越铁轨时的快感,在这里变为一种没有危险的游戏,使冒险、挑战和寻求平衡感的天性得以袒露;人对水的向往、对空间的探幽天性等都通过亲水栈桥和平地涌泉、树篱方格网的设计而得以充分体现。岐江公园将审美和实用功能完美的融合在一起,成功的完成了对历史、文化和自然之美的再现。在济南,重汽的旧厂址就有适合开发成岐江公园类似的条件,其位于城市居民密集区,周围公共休憩场所较少,旧厂房和大门依然存在,且紧邻工商河,可以与政府一道将工商河的整治纳入的规划之中。

2 工业博览会模式

举办有主题的工业博览会,并与招商活动、商务交流和交易、旅游等融合。鲁尔地区是德国最重要的城市密集区,也是欧洲最大的区域性劳动力市场,然而正是在这个被称为欧洲最强大的区域中,也存在着落后的地区,这就是埃姆歇,埃姆歇国际建筑展(EPI)就是针对这一落后的工业地区采取的更新措施,全部工程在10年内完成。国际建筑展提供了一个平台,使人们能够基于共同的区域发展远景对规划进行广泛的讨论、沟通与协商,平衡各种利益与愿望的冲突,最终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共识。展会以方案筛选和竞赛的方式征集了400多条工业遗迹保护性再利用的方案,最终结合当地条件选出了75个,它就像一个实验室,一些不够成熟的新想法能够在这里得到发展。德国埃姆歇地区正是充分利用了EPI这个金字招牌,工业遗迹得到极大利用:一些戏院的舞台和迪斯科舞厅建在原来钢铁厂的厂房内,原来的鼓风机车间改建成音乐厅,一些仓库被用来开饭馆,原来的铸钢厂或煤矿被改造成科学公园或技术公园,许多老厂房现在变成了各种工业博物馆或艺术展览馆,老的燃矿炉和贮气罐经重新整修后成为配有水下呼吸器的潜水池,供人们练习潜水,原先的高炉墙被用作攀岩爱好者的运动场所。

3 主题博物馆,工业旅游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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