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30 10:34:5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知识价值论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1个人知识管理工具的类型
个人知识管理是知识识别、获取、开发、共享、利用和评价的过程。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对个人知识管理工具进行了不同的分类。钟琳从企业中知识的生命周期角度将其分为3类:产生、编码和传播工具。潘旭伟等人从知识管理概念模型角度,将其划分为知识获取、知识开发、知识锁定、知识共享、知识利用、知识评价工具6类。徐福缘等人从知识转化过程的角度将其分为知识社会化、知识外化、知识转换、知识内化工具4类。
本文从个人知识管理工具所实现功能的角度。将其分为功能单一的知识管理工具和综合性的知识管理系统。①功能单一的个人知识管理工具主要实现某种特定功能。比如:时间管理工具Desklook,Atnotes,Outlook,Gmail,Google日历等,文档管理工具TotalCommander.Office等,知识获取工具Google、鲜果、百度等。知识积累工具Blog,Wiki,知识的交流共享工具ICQ,MSN,QQ等;②综合性的个人知识管理系统。包括PKM2,Mybase,No—teExpress.Evemote,OneNote,针式个人知识管理系统,Websaver(网博士)等。它建立在多种知识管理技术之上,综合了多种知识管理功能。通常包括:导人导出各种类型的文件;对导人的记录具有编辑功能;网页抓取功能;逻辑检索功能;隐私保护功能;自动备份功能。
2个人知识管理工具的比较
2.1操作维度
2.1.1操作的便捷性
当前各款知识管理工具都考虑到了操作的便捷性,使用户更方便地获得和管理知识,提高效率。
PKM2的主要功能均可通过拖放操作。网页上的文字或图片可拖放到悬浮窗保存.目录的分类可通过拖放重组,文章也可以通过批量拖放重新分类,附件可以通过拖放导入附件框。
Mybase的监视剪贴板功能可以在不离开Web或其它应用程序的情况下自动粘贴、命名、保存所选取的内容。同时。它的Web收集器功能可以直接从IE中捕捉Web页面并保存到My.base中。
OneNote支持手写和语音输入,并能将其转换成文本。在会议上,使用OneNote进行记录最为方便快捷。其“随手键入”功能允许在窗口任意位置记录.退出时不用按“保存”就可以把记录保存下来。
2.1.2操作的安全性
在使用知识管理工具对个人的知识进行管理时,难免会因操作上的疏忽或意外断电而导致重要信息的丢失或泄露。因此,安全性成为评价个人知识管理工具的一个重要指标。
PKM2将所有数据均保存在Projects目录的各个子项目中,拷入、拷出相应文件夹即可完成数据的备份和恢复。针式个人知识管理系统具有自动备份功能,并且可以设置两个自动备份路径,使重要资料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CyberArticle则将所有数据保存在数据库中,依托于数据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进行数据的可靠保护。Mybase不仅将所有数据保存在相应的数据库中,而且还允许对数据库加密,进一步提高了数据的安全性。Ever-Note为了防止数据的丢失采取了数据备份、数据库同步、保存资料修改历史3种策略,同时也提供了加密功能。相比而言,Note.Express不支持数据库加密,保密性不高;但是它支持回收站,因而可以避免资料被误删。
通过比较可以得出.EverNote在安全性方面考虑的更为周密。因此,在操作的安全性方面,EverNote是人们用来管理个人知识的首选。
2.2知识处理维度
2.2.1知识的获取
在知识获取方面.PKM2以拖放方式采集网页内容,以导入文件的方式采集本地文件内容,以笔记方式记录思想片断和知识点。Mybase采用IE而非内置的Web引擎来展现所获取的网页内容,它只在需要浏览网页时才调入IE,因此首次查看网页时有一点停顿,此后就非常平滑,减少了内存和系统资源占用Websaver不仅可以用多种方式保存网页、图片、FlasWord文档、PDF文档、信息片段等,还支持自动保存、批量保存和完全可定制的过滤保存,如过滤掉广告或仅保存大图片等EverNote通过高亮度选择文本或者图片然后点击鼠标右键的“cliptoEverNote”自动保存所需资料。同时,其快捷按钮还自动嵌入到IE浏览器的工具栏中,方便用户在浏览网页的同时及时存储所需信息。
在抓取网页内容方面,Evernote功能最为强大,不仅能准确订制抓取范围,而且内容在进人Evernote后,完全像一则笔记而不是网页。
2.2.2知识的组织
在知识组织方面.绝大多数知识管理工具采用传统的资源管理方式——树形分类管理系统,这样的结构能够使各个知识点一目了然,同时也符合人们使用习惯。在目录树重组时。当前文件夹、下级各文件夹及各文件夹包含的文章均保持原有关系结构划人新类。
WebSaver采用了标签管理的思想,其左侧的树状结构不再是原意义的目录,而是标签。两者最明显的区别是,一个节点只能属于一个目录,但可以拥有多个标签。这样就可以为每篇文章添加一个或多个标签,方便了浏览和管理。另外,WebSaver的快捷分类功能可以自动的把具有相同属性的文章聚合到一起.最大限度的提升了信息组织和管理的效率。
Mybase的树型分类管理系统允许直接输入任意大小的文本、表格,或以附件形式加入任何类型的文件,并可选择对资料库进行l一8级压缩,以节省存储空间。
EverNote则采取综合性资料管理方式:左侧仍采用树形结构,右侧则变成笔记的线性序列,将所有笔记组织为一个长长的纸带,并按照录入时间的先后顺序将它们排列起来。只要拖动滚动条,就可以浏览所有笔记。新建笔记时,也只需在纸带最底端的空白处填写新内容即可。
PKM2带有一个HTML所见即所得编辑器,界面和功能与Word编辑器相差无几,可以实现对表格、图片、文字、段落等对象的复杂排版。
WebSaver和CyberArtiele中带有内置的网页文本编辑器.通过它可以完成大部分的网页编辑操作。比如插入图像、超链接、表格,设置文字格式、对齐方式等;支持外部阅读器和编辑器,可导入外部编辑器来编辑网页。此外,WebSaver网博士新增加的网页橡皮功能可快速清除网页中的各类广告、无用图片等。
Mybase所有资料信息都以RichText格式来保存,除基本的编辑功能.Mybase允许用户将事先编辑好的“Mybase文件夹”定置为模板,使用时可直接从模板中导人定置好的资料结构。
OneNote是微软Office中的一员.它继承了Word中强大的文字编辑功能,与Office其它软件的兼容性更好。
2.2.4知识的存储
PKM2将网页上抓取的文字和图片、本地导入的文件或图片等数据集中存储与PKM2同级的Projects目录下,每个目录都是一个独立的项目。数据存储采用开放的通用数据格式:HTML文件和ACCESS数据库,这样既保证了存储的快捷性和数据的安全性,又有利于在数据层上进行二次开发和利用。针式个人知识管理系统以Word文档的格式保存网页,而不是普通网页的形式,方便了标注、修改等操作。
Mybase将所有内容均保存为节点的附件文件,笔记也保存为一个附件文件,只是被命名为带.RTF扩展名的特殊项,一般不会显示出来;其它内容,如抓取的网页,则直接保存为附件。因此,Mybase中输入的内容与抓取的网页内容一般是分开显示的,这样的设计给系统扩展带来极大的便利性、灵活性与统一性,但不足之处是网页与笔记不能整合在一起。
CyberArticle将采集的所有资料,包括文字、图像、Flash等都以网页的形式保存在CyberArticle书籍中。2.2.5知识的检索
结构化存储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在必要的时候快速找到所需的知识点,检索的目的是为了利用知识.知识的利用就是知识从理论到实践转化的过程。当个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面临各种问题时,借助个人掌握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中以解决问题,创造个人价值。因此,找到有用的知识并加以利用是实现个人知识从个人知识形态本身到个人价值转化的关键。
PKM2可对库存资料进行多关键词全文检索,对记录集模糊匹配;可在标题、正文内容、作者等字段中快速定位所需资料:可以整库搜索,也可在指定类别及其下级类别中搜索。
Websaver可对标题、注释、信息全文进行指定范围、日期、下载来源、大小写无关、模糊搜索等组合方式的搜索,同时也支持Internet搜索。
Mybase在搜索方面比资源管理器高效。可以同时按标题内容和包含的关键字进行搜索。
针式个人知识库管理系统在搜索功能上更胜一筹。各种搜索方式高度集成在主界面中,能够按标题实时瞬间搜索,支持W0rd,Excel,PDF等200多种文件类型的全文快速索引.并且集成了Google和百度的桌面搜索功能
2.3知识共享维度
PKM2设计之初就已将知识共享作为其首要功能。并在设计上完全体现了知识共享的精神。进入PKM2的数据可以导出为标准的XML数据供其它系统使用,可以导出为CHM电子书便于网络传阅,也可以生成EXE文件供单机查阅,还可以直接为Web文章系统,在互联网上共享EverNote的数据可以选择保存至服务器端.各个客户端都可以与服务器同步,方便那些移动办公,或者是使用多台电脑的人协同工作。EverNote突破了平台限制,只要能够浏览网页.就可以使用。其最新版本可以支持桌面软件以及手机的同步。
CyberArticle网文快捕可以将数据完整的导出为磁盘文件,脱离CyberArticle进行浏览,也可以将资料制作成电子书(支持EXE.CHM格式)。
用Mybase做成的数据库文件可以生成exe可执行文件。中外.Mybase资料夹中的内容可以保持其树形结构导出到磁盘上以文件目录形式保存。
3个人知识管理工具的选择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每款个人知识管理工具都各具特色,在知识管理的某个领域具有优势,而另一个领域则相对不足。因此,在选择知识管理工具时,应考虑到个体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且应注意以下方面:
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它是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的基础,也是政治经济学的基础。马克思有关于政治经济学的所有理论都是构建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的。对于劳动价值论,在新时期有必要对其进行更深人的认识。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由来与演进
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基础是由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所奠定的。
(一)英国学者威廉·配第最先提出劳动价值论
1,配第在价值理论方面的成绩
配第在价值理论方面的成绩主要表现为在政治经济学发展史上第一个考察了商品价值问题,第一次有意识地把商品价值的源泉归因为劳动,从而确立了劳动价值理论;揭示了价值量和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商品价值量与劳动时间成正比,与劳动时间成反比;认识到劳动分工会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仅认识到商品价值量取决于劳动,也意识到货币的价值量也是由劳动决定的。
2,配第在价值理论方面的缺陷
配第在价值理论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混同了价值和交换价值这两个不同的范畴;其价值和价格概念也含混不清;没有把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和创造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区分开来;把使用价值及价值混为一谈。
(二)亚当·斯密对劳动价值理论有所发展
斯密是英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立者。斯密明确提出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他区分了使用价值和价值,而且还对价值规律及其作用做了一定的分析。但是斯密的劳动价值论也有不彻底性,他认为:(1)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决定的;(2)商品的价值是由交换时所购买到的物品中所包含的劳动量决定的;(3)商品的价值是由“多种收人”,即工资、利润和地租决定的。斯密的第三种价值决定论被后人称为“斯密教条”。
(三)大卫·李嘉图提出了在资产阶级限度内最彻底的劳动价值论.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完成者
大卫·李嘉图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有了更正确的认识,实际上他是把使用价值看作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着,并且他始终坚持商品价值是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对斯密劳动价值论中的错误观点进行了批判。他同意斯密的商品价值分解为“三种收人”,但不同意“三种收人”决定价值。但李嘉图无法从价值规律的范畴内说明价值规律同利润规律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无法解决价值规律同平均利润之间的矛盾。所以说,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不能完整的解释价值规律。
(四)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的创立过程
马克思在巴黎期间的笔记中否定了李嘉图的“劳动创造价值”理论,同时在方法论上反对李嘉图在价值理论中所用的抽象方法。在《哲学的贫困》和《雇佣劳动与资本》这两个著作又开始承认李嘉图的价值理论学说。随后在《1857一一1858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最终形成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并最终在《资本论》中完成了科学劳动价值理论体系建设工作。马克思创建的科学劳动价值理论的内容包括包括:商品二因素理论,劳动二重性理论,价值量决定理论,价值形成理论,商品拜物教理论,价值转型理论,国际价值理论,生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理论等。其中的核心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人的活劳动是价值产生的唯一源泉,其他劳动与生产要素都不创造价值,不能成为价值的源泉。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在相同的时间里,复杂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简单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倍增,等等。
二、当今现时代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
(一)生产精神产品的科教文卫劳动,以及第三产业中的服务性劳动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创造问题
在当今这个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商品生产大大超过以往任何时期的时代,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理论仍然能够对现有的经济现象进行科学的解释。而且尽管处于信息时代,但必须承认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耗费的活劳动,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才是创造新价值的唯一源泉。北京大学胡代光教授就对否定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创造价值论”进行了批驳。他这样说道:“有人提出了所有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论。认为进入新世纪和新技术发达时代,还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一元论,那肯定被认为脑子出了问题,而且聪明的马克思、恩格斯也会在坟墓里发笑”。这种理论“将马克思的基本原理化为乌有了。”从劳动价值论角度来分析,胡代光认为,生产要素在现今,不但包括资金、厂房、机器、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等要素,这些新要素都具有资本化特点,都不具体创造价值,只有和具体的生产性劳动相结合,才能够创造出来新的价值。而生产性劳动则是既包括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既包括生产物质资料,又包括生产精神产品的科教文卫劳动,以及第三产业中的服务性劳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已愈益对其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劳动者整体既包括工人,又包括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乃至被雇佣的指挥劳动或监督劳动的人员,他们都以各种不同方式参与商品价值的创造。”仔细揣摩其涵义,笔者认为,做这样的论述的原因是:这些生产精神产品的科教文卫劳动,以及第三产业中的服务性劳动,既创造了使用价值,又创造了价值,在作为商品出售时,也同时包含了剩余价值。“我国轻视知识和排斥知识分子的问题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思想根源,主要是来自小生产方式的局限性和由此产生的民粹派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劳动的分工体系来说,知识生产、智力创造也越来越独立于生产环节之外,脑力劳动作为一种复杂劳动就越来越成为价值的主体。但是劳动价值论不仅适用于工业经济时代,而且同样适用于知识经济时代。”只不过这种商品或服务在购买时与物质性的商品的不同点在于:这种劳动就是劳动者的具体劳动本身,而不是凝结在商品中的转化为物化劳动的活劳动。
所以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转化为物化劳动的活劳动与其他的生产性劳动,特别是服务业的生产性劳动的最大不同在于,转化为物化劳动的活劳动是最终凝结在物质资料当中的,而其他的生产性劳动,特别是服务性劳动,其劳动并不是凝结在物质资料当中的,在购买时就意味着对这种劳动的即时消费。比如:擦鞋工为顾客擦鞋,理发师傅为人理发,在其劳动力的购买中就直接实现了消费;而不是像金银等物质财富的提炼一样,在消费的同时有人的劳动凝结在待加工的原材料上,最终使其转化为金银,并能在其物质的存在期内一直具有相应的价值。服务性劳动等其他未凝结在物质资料中的生产性劳动在消费的同时就已经消耗的尤影无踪。但由十这两种劳动都具有相应的价值与使用价值,所以,除了由于两种生产性劳动的作用对象存在差别而使其最终存在方式不同外,其本质都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即活劳动,具有相同的性质,应当同样予以重视。其本质上都创造了社会财富。
(二)第一部类与第二部类和第三部类之间的协调发展问题
如前所述,凝结在物质资料中的活劳动与不凝结在物质资料中的生产性劳动是有区别的。正是由于这两种生产性劳动是不同的,在经济运行中就应该认清这两种生产性劳动的具体特性。如果不能弄清这两种生产性劳动之间的不同特性,在经济建设中极易造成经济发展的失衡。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中已经根据性质将生产物质资料的部门分为生产生产资料的第一部类和生产生活资料的第二部类,而且第一部类与第二部类之间的扩大再生产要按照比例协调发展。我们如果将不凝结在物质资料中的生产性劳动所属的生产部门称之为第三部类,那么第三部类与第一部类和第二部类等三个部类也要协调发展。
假设在三大部类不扩大再生产的条件下,所生产的所有产品和劳动都进行交换和消费,那就应该是这样的情况:第一部类能够为第二部类提供全部固定资本投资和向第三部类提供部分固定资本投资,而巨第二部类能够为所有部类提供物质生活资料和向第三部类提供部分固定资本投资;同时第三部类应该能为前两个部类及自身所必需的不凝结在物质资料中的生产性劳动。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产中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在现实生产中存在的是扩大再生产。只有扩大再生产才能够提供人们的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和新增加人口的消费需要。那么在扩大再生产中就应该也是第一、第二、第三部类协调性的出现增长,不能出现不协调而使经济出现不健康的增长进而引发经济危机。这样产生的不健康增长应该有如下几种:
第一,当第一部类所占有的资源过多时,有可能会由于没有相应的消费品与劳务(此处指没有凝结在物质资料中的生产劳动,下同)与其交换,从而导致消费资料和劳务的缺乏,大量的生产资料生产部门因为找不到买主而破产,进而可能引发经济危机。
第二,当第二部类生产消费品过多,而第一类没有相应的物质补偿,第三部类没有相应的劳务提供,根据价值规律,生产资料和劳务就会价格急剧上涨。这样可能会维持一段时间的经济虚假增长,但最终经济会因发展过于不平衡而陷人经济危机。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个人致富、企业生存发展、国家富强的重要凭借。由于其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出资等交易日益活跃,与此同时,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形也频繁出现。不论是交易中确定知识产权的对价,还是侵权后核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都要面临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如何衡量和确定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知识产权价值量的确定常常依赖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本文将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之根据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评估机构考虑相关因素并依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所作的评价、估计或预测。价值评估或评价与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评价则是人们对客观价值的评定,是主体的一种观念活动。价值属于主客观相互作用的范围,是评价的对象;而评价是观念范畴,是主观观念对客体价值的评估。价值决定评价,评价反映价值。
(一)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市场决定
为了鼓励知识成果的创造,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法律赋予创造者一定期限之内独占地利用其知识成果获取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由此成为专属于权利人的财产,因具有效用与稀缺性而有经济价值。价值不能离开交换,是交换把效用变成了价值。离开了交换,任何价值的存在都是人们头脑中想像的产物,真实的价值必须是交换的结果,是市场的产物。市场是具体的,由时间和地域对其进行规定。不同的市场因环境条件各不相同,而有不同的需求与供给。相应地,价值是某一时空条件下某一具体市场的产物,不存在脱离具体市场而独立存在的价值。(1)不同的市场,由于经济状况、文化背景、科技发展水平甚至市场主体的兴趣爱好等因素不同,而反映出不同的对知识产权的市场需求。知识产权的价值因之而不同。
有人采用比喻的说法描绘知识产权价值变化不定的特点。“价值这个词不是一块透明的、不变化的水晶,它是活动着的思想的外壳,可以随着使用它的环境和时间的变化而改变色彩和内容。”(2)即便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市场主体对知识成果的需求会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将随之发生变化。日本学者屋太一曾举例说,去年某一种领带由于时髦卖两万日元,但今年由于它的图案已不再流行,只能削价处理,只卖四千日元。就是说,去年社会上承认这种领带具有一万六千日元的“知识与智慧的价值”,然而今年它却成为零。之所以能卖四千日元,仅仅是由于它还保留着领带的使用价值的缘故。(3)由人们的爱好和需要所决定的市场需求是不确定的或变化的。只要出现了更新、更先进和实用的知识,可以取代原有的知识,原有知识产权的价值量会急剧下降。这种现象可被称之为知识产权的无形磨损,其因自知识成果满足人需求的能力的降低乃至消失。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可能随着其效用的提高而增长。例如,随着创作者名气的提升,其作品更容易被人们认知和欣赏,著作权的价值会增大。微软曾花费大约400万美元买下滚石乐队的歌曲‘Start?Me?Up’,用来广告促销其产品Windows’?95。滚石乐队能够获此重金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作为全球著名的乐队,其创作的作品因深受听众喜爱,而成为公认的高价值财产。有观点认为,滚石乐队在草创事业时,根本不可能以这等天价出售知识产权,也许他们一分钱都拿不到。但是当他们的曲目愈来愈多,并且渐渐走红之后,其知识产权的价值便提高了。所以,知识产权的价值视市场愿意支付的价格而定,换句话说,也就是取决于潜在买主对于知识产权的看法。(4)
知识产权是有期限的权利,期限届满,作品、技术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产,任何人均可任意获取和利用,此时的作品与技术尽管仍然可以发挥其作用,但它们已经不再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之内,随着时间的经过,保护期限的邻近,由于可产生收益的期限缩短,获得收益的机会减少,知识产权的价值也相应减少。以专利为例,专利有时间性且其保护期不可续展,因此专利保护期比商标保护期对其价值的影响要重要得多。对于同一专利而言,其价值与其距离法定有效期届满日的期限成正比,即此期限越长则其价值越大。如果专利保护期只剩下两年,价值决不能高于、等于或接近受让方往后两年预计利润的总和。总之,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动态的,随着时间的经过,根据未来收益的增减而不断变化。结果是,所表达的有关价值的观点只与给定的时刻或特定的日期相关(5)。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以市场为根据
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市场决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是凭空进行的,而是以特定市场为依据,在综合考虑被评估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其创作者的声名和影响力、市场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可被利用的期限、有关的交易惯例等多种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进行预测。英国音乐业经济专家格瑞特·豪维尔斯曾撰文《录制音乐系列权利的估价及结算法》,对录制音乐版权系列权利的价值评估及结算方法进行探讨。他指出,音乐系列权利评估实际上就是对未来收益的预测。这种预测既要看与唱片公司签约的艺术家能否按照合同的要求,创作出更多更畅销的作品,也要看所生产的唱片能否适合消费者的口味,上市以后很快走红。对于一个评估师来说,要想预测准确,就必须了解并掌握一些艺术家的情况及市场行情。(6)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较之有形资产评估而言相对复杂,因为知识资产种类繁多、千差万别,可比性差,并且其受客观环境影响较大,其效用发挥的期限、无形损耗及风险方面不确定因素较多。评估毕竟只是评估机构考虑相关因素并依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所作的预测,由于不可能充分、准确地考虑一切未来将出现并起作用的实际因素,估价并不一定等于价值。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实例,如某项知识产权估价为10万元,却有可能被人以100万元的价格买走,并通过利用产生高于100万元的收益。“估价”与“评价”本身说明了它们本身不是真正的价值(交换价值),是用“估”或“评”的办法以求得与真正的客观价值相符合或相近似的主观价值;人们尽可以对周围的一切进行估价,但这都不算数,最后都要拿到市场上去检验。(7)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或定价只能是一种预测性的评价,评估者的结论必须是建立在相关市场情况的分析和预测基础上,是对市场价值的估计和判断,而最终由市场决定和反映出的价值才应当是真正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也是对评估值的一个检验。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目前,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基本上沿用了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门适用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理论和方法还没有确立。采用有形资产评估的方法,使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得以开始进行。但关键的问题应当不是评估可以进行,而是是否采用了正确的方法,从而使评估结论能够与真实的价值符合或接近,从而实现评估的目的。如果评估机构忽视知识产权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特点,不加分析地照搬有形资产评估方法,有可能使评估结果远远偏离有关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或市场价格,根本起不到评估的作用,使评估结果的应用受到局限。下文将分析有形资产评估方法是否适用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一)收益法
收益法(又称收益现值法、利润预测法)评估基于这样一个原理:一项财产的价值等于它在未来带给其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的现值。该方法从产生收益的能力的角度来看待一项资产,因此,它只适用于直接产生收益的经营性资产,该类资产通过生产经营带来收益,同时通过生产经营的进行,其在若干个会计期间内会连续不断地创造出收益。非经营性资产由于使用用途的特性,其价值会随着使用而渐渐地消耗掉,不能像经营性资产一样,给使用者带来未来收益,一般不采用收益法来评估。(8)中外经济学者普遍认为:“无形资产是不具有物质实体的经济资源,其价值由所有权形成的权益和未来收益所决定。”(9)知识产权属于生产要素或称经营性资产,其价值是通过对知识成果的利用而产生或预期产生的收益,因此,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最为适当的方法应为收益法。国外学者Reilly和Dandekar曾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类无形资产评估的适用方法作过较详细的分类,其研究成果显示,已批准的专利、商标与商誉、版权(计算机软件除外)的评估主要都是采用收益法。(10)
(二)市场价值法
市场价值法(又称市场价格比较法或销售比较法)是最直接、最简便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也是国际上特别在有形资产评估中首选的方法。它以现行价格作为价格标准,通过市场调查,选择几个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似的已交易同类资产作为参照物,将被评估资产与它们进行差异比较,并且在必要时进行适当的价格调整。市场法只有存在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的资产交易市场时才适用。这种方法建立的基本依据是:一个精明的投资者或买主,不会用高于市场上可以买到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价格去购买一项资产。这是评估中替代原则的具体应用。应用的前提是有一个充分活跃的公平资产交易市场,参照物的各项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11)现行市价法主要分为直接法和类比法。直接法是指在公开市场上可以找到与被评估资产完全相同的已成交资产,可以其交易价格作为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类比法是指在公开市场上可以找到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资产的交易实例,以其成交价格作必要的差异调整,确定被评估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
由于知识成果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一般不会出现完全相同的知识成果。直接法难以运用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但并不排除可以找到各方面条件相似的可以进行比较的知识产权,例如一部作品的作者已有若干作品推向市场,待评估作品版权与已上市作品版权在交易条件方面有可比较之处,那么也可以用类比法对该作品版权价值作出评估。确定适当的参照对象就成为采用类比法评估的最关键环节。同时,也需要针对被评估知识产权的特点,对于相类似资产的成交价格作必要的调整。调整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时间因素,即参照物的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的时间差异对价格的影响;地域因素,相比较的知识产权所在地区或地段不同对交易价格的影响;作用因素,即知识产权在生产经营中发挥作用的大小等等。选择了不适当的参照对象,没有根据被评估知识产权的特点考虑相关因素进行调整,都可能导致应用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发生错误,大大偏离知识产权的实际交易价值。在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相对发展和成熟的地区和行业,会形成一些知识产权交易的标准费率或业界标准。一些行业中存在使用费的习惯性标准,这些习惯性标准常常用作私人交易的谈判起点(有时是终点)。当然,标准因商业背景或市场而异。比如在美国,小说和商业性图书的作者可得零售价格的10%或15%,更为专业、读者群更小的书籍的作者,可获取15%-20%的使用费。因此,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采用市场法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也是一种较可行的方法。(三)成本法
成本法,又称重置成本法,是以重新建造或购置与被评估资产具有相同用途和功效的资产现时需要的成本作为计价标准。成本法依评估依据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复原重置成本法,又称历史成本法,以被评估的资产历史的、实际的开发条件作为依据,再以现行市价进行折算,求得评估值;另一种是更新重置成本法,以新的开发条件为依据,假设重新开发或购买同一资产,以现行市场计算,求得评估值。一般都选择更新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简而言之,重置成本就是为创造财产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总和(研发成本、开发成本和法律成本)。(12)成本法最主要用于评估作为企业组成部分的不产生收益的那些机器设备和不动产。(13)由于重置成本估价模型是建立在有准确的历史数据可查的基础之上,所以这种方法颇受会计师和其他类似行业人士的青睐。
有观点认为,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本文则以为,由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特殊性,应用成本法评估其价值存在很大障碍。知识成果的创造投入往往是高风险、高回报的。利用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可能会远远大于或小于曾经付出的成本,使成本与最终实现的价值之间的关系显得极其疏远,导致在估算价值时,不必或不能考虑成本的因素。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政府在1950年代曾花费数百万美元研发核能飞机引擎,引擎经过了测试并制造了样机。飞机被设计出来,同时开发费用飙升。然而,不幸的是,核能飞机引擎从未能产生使飞机飞行所需的推动力。可以说,该核能飞机引擎技术的价值可以被认为是低的,或者说是零。(14)然而,研发费用却是高昂的,如果依据研发费用确定该技术的价值显然毫无意义。对技术商品而言,其生产过程是高度复杂的脑力劳动过程,具有探索性和创造性,不像一般商品的生产往往具有共同遵循的规律和特点,进行模式化劳动。技术商品的生产极可能走弯路,导致研制失败或达不到预期目的,从而使投入的成本付之东流。其次,就专利而言,由于专利只授予首先申请发明的人,如果被人捷足先登,即使耗费很大也是前功尽弃。或即便取得专利,很快又有人开发出更先进的取代技术,也收不到预期效益。(15)在这些情形下,以高昂的成本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是不可行的。而对于一项来自奇思妙想的技术发明,也可能并未耗费什么生产成本,却由于被人们广泛使用而产生巨额的利润,一些诸如电话、半导体等突破性技术创新,相比利用这些技术产生的收益,在技术研发阶段支出的成本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不能认为,知识产权的价值由成本决定。
对于商标而言,要想找到商标的重置成本是困难的。许多现有著述及评估公司,一般把商标标识的设计费、为选定商标而向销售商、专业律师、相关消费者进行咨询的费用、注册申请从始至终的费用、广告费及其他促销费等计入成本,并以此作为主要依据来计算商标的价值。尽管这种计算方法因有据可查而相对较容易操作,但却不能正确反映商标的价值。实际上,不会有人认为某驰名商标的注册申请费之类的费用决定该商标的价值。而濒临倒闭的破产企业,在资产清算时,如果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已经没有销路,则即使该企业曾花费上千万元的广告费,其商标的价值也很难依此成本去计算了。(16)有观点认为,重置成本法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商业秘密的估价。因为通过反向工程和独立性研究可以合法地获得商业秘密的内容,从这个角度讲,商业秘密的价值不应该超过在自己的试验室中通过反向工程或独立研究来获取商业秘密所付出的成本。这样一来,重置成本就有效地规定了商业秘密所具有的价值(独立开发和反向工程的成本)的上限。(17)该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商业秘密的开发成本与产生的收益往往存在巨大的差距。当侵权行为使商业秘密成为公知信息的情况下,原告因侵权而丧失的并非曾付出的成本,而是将来的收益,以开发成本确定对原告的赔偿额将产生极不公平的后果。
总之,知识产权的价值依靠未来,与创造开发知识成果所付出的成本没有必然关系,而是取决于对其使用而产生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应以采用收益法为主,在适当的条件下,也可以采用市场法,而成本法不宜作为评估知识产权的方法。
注释:
〔1〕〔7〕郑克中.客观效用价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143,142.
〔2〕〔5〕Gordon?V.Smith?Russell?L.Parr?Valu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and?Intangible?Assets?published?by?John?Wiley?&?Sons?p124.
〔3〕〔日〕屋太一,著.金泰相,译.知识价值革命〔M〕.北京:东方出版社,1986.56.
〔4〕〔美〕莱斯莉·艾伦·哈里斯,著.常晓波,译.数字化资产——21世纪的货币〔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66.
〔6〕〔16〕郑成思.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4,104.
〔8〕〔10〕〔13〕叶京生.国际知识产权法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570,570,570.
〔9〕王志平.无形资产的概念与定义初探〔J〕.生产力研究,1997,(5).
〔11〕胡佐超.专利管理〔M〕.上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218.
本文作者:王艳秀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中介法的寻求
寻求道德客观性的第二条路径是以功能性概念为中介将事实与价值联结起来,这是一种历史主义的方法,以德性伦理学和社群主义为代表。社群主义代表人物麦金太尔在他的著作《追寻美德》中用历史叙事的方式描述了启蒙主义的理性主义价值观的起源和嬗变,并揭示了启蒙运动的道德合理性论证的失败。他认为当代道德哲学实际上陷入情感主义之中。情感主义实际上对道德哲学的全部历史下了一个判语:一切为一种客观的道德提供理性证明的企图都不能成功。事实与价值之间鸿沟的出现是同现代道德争论中对功能概念地位的否定相联系的。如果功能性概念能恢复,沟通事实与价值间鸿沟的基础将会建立起来。因此,麦金太尔试图以功能性概念为中介搭建起事实与价值间的桥梁。麦金太尔首先对“是”和“应当”的两分法这一由休谟奠基的现代道德哲学原则进行釜底抽薪式的批判,证明启蒙思想家们的道德证明必然失败,由此推论出这一失败导致了事实与价值之间内在关联的断裂。启蒙思想家们的道德证明中存在着不可解决的问题。这种矛盾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首先,启蒙思想家对“道德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的意见是一致的,而且也都同意关于他们的证明应诉诸于人性特征,“他们都认为,这种论证的关键前提是描述人性的某一特征或某些特征,而道德的规则也就会被解释和证明,那些能够期望被一种具有这样一类人性的存在者所接受的规则”[1](P66)。但是,对于“什么样的人性特征为道德提供了根据”这一问题,他们的观点则是互相矛盾的。例如,对于狄德罗和休谟来说,相应的人性特征是激情,而对于康德来说,相应的人性特征则是理性规则的普遍性和绝对性。其次,从深层来看,道德观念与人性观念之间的不一致是由于二者之间缺少一个目的论的人性观作为中介。麦金太尔认为道德观念与人性观念的基本结构应该是亚里士多德所分析的三重架构:即区分偶然所是的人性(处于未受教化状态的人性)和实现其本质性而可能所是的人性,通过道德训诫才能实现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变。而道德训诫是通过实践理性和经验的教导在共同体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启蒙思想家“拒斥任何目的论的人性观,认为人具有规定其真正目的的本质”[1](P69)。这一观点会导致以下后果:第一,消除了任何有关“实现其目的而可能所是的人”的概念必然消除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由人性之是无法合理推出人性之应该。由于无法作出以人性事实为基础的道德评价,人的概念因此失去了逻辑根基。第二,当人性之应该不能合理地从人性之是中推断出来,便无法形成任何道德标准,因为没有任何充足的理由和权威能够强迫人们接受这些道德规范。第三,没有任何历史性与目的性的人只能是具有抽象人性的抽象自我,这一抽象的自我必然毫无个性,没有确定的目的,更没有能力做出任何道德判断。麦金太尔通过上述论证一针见血地指出:“处于古典的亚里士多德传统中的道德论证———不论在其古希腊形式中还是在其中世纪形式中———都至少包含一个功能性概念,即被理解为具有其本质特性和本质目的或功能的人这一概念,并且当且仅当这种古典传统在整体上遭到基本否定时,道德论证的特性才被改变,从而落入某种形式的‘是’前提中得不出‘应该’结论这一原则的范围之内。”[1](P75)这就是说,功能性概念的丧失是直接导致“是”与“应该”分离的罪魁祸首。因此,麦金太尔试图通过历史主义的方法,确定本质性的人的功能性概念,恢复目的论框架。所谓功能性概念,是指某种事物的概念就是具有功能的事物的概念,对一种功能性事物的概念的任何恰当的定义都必须部分地依据那个事物功能或目的而被建构起来,借助功能性概念可以从事实性前提中得到评价性结论。即一个“是”的前提能够在有的情况下承担一个“应当”的结论。它可以断言一个原则,其有效性不是从某个一般的逻辑原则,而是从所用的关键词项的意义中推出来的[1](P69),这个词项(即关于某物的通行标准)就是功能性概念。在麦金太尔看来,功能性概念的确立需要以下三个元素:首先,以目的论框架为基础。按照麦金太尔的观点,做人就应该做一个好人。但做人为什么就应该做一个好人呢?麦金太尔借助了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观点,即善是人类本性意义上的目的,是人作为一个种类所特有的追求目标,人最终极的目的是过上幸福生活。所以做人就应该做一个好人。正是通过设立目的论大前提(幸福),一方面,说明人为什么会追求至善,另一方面,以此统摄行为者的伦理取向,从而使行为的正确性能在这种目的论框架中得到说明和辩护。第二,以德性实践为手段确立美德的意义和功能。人对至善的追求决定了德性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麦金太尔特别强调指出这里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是内在而非外在的,也即如果脱离对手段的描述,就不可能充分地描述目的。因此“德性是一种获得性品质”[1](P243),美德的意义与功能是在对德性的践行过程中确立起来的。这里的“实践”不是泛指任何生产活动或技术活动,而是特指能够实现主体内心价值的社会合作活动。第三,以共同体传统为德性实践的背景与场所。麦金太尔洞见到单纯以美德概念为动力的人类生活会有两方面的缺陷:首先,它会被冲突和专断所宰制。德性生活意味着主体的选择,但善是多样的,在此状况下进行的选择意味着善与善之间的悲剧冲突是有可能发生,这实质是无选择标准的现代自我的重现;其次,如果没有一种被设想为一个统一体的整体的目的的引领,个别的美德观念只能是部分的,不完全的。由于实践是“融贯的、复杂的并且是社会性地确立起来的、协作性的人类活动形式”[1](P238),因此要在整体性的生活背景中才能得到理解。这里的“整体性”具有双重内涵:一方面,个人自身生活的整体性;另一方面,个人存在于其中的历史叙事系列横向与纵向的整体性。二者共同构成了“叙事的历史”,处于叙事历史中的人是占有特定社会角色的,角色赋予了个人的功能性内涵,履行角色的功能就是德性践行的过程。角色赋予了行为者践行的内容。而角色的内涵因其源于共同生活的叙事,具有客观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现代之所以否定道德判断的客观性,恰恰是因为缺少这样一个实在性的基础。只有认识那构成产生了个人的文化世界的社会基质的定义和特征,才能理解“好人”的通行标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麦金太尔把人的生存及其实践看作目的论的,而目的的设定权托付给行为者所身处的共同生活,共同体的价值、规范和目标就是最高的善。通过求诸于我们生活其间的各种各样的和多层次的道德共同体(家庭、城市、群体、社团和联合体),去寻求完整的而非片面的、实际的而非抽象的、具体的特殊的而非普遍主义的道德理解。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的美德因此具有了客观性,而不是主观任意的情感产物。
超越论的寻求
寻求道德客观性的第三条路径是超越论的,也即超越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将客观性界定为一种“合理的可接受性”,以普特南为代表。普特南认为“事实判断对价值判断”和“事实真理对分析真理”这两个二分法已经败坏了我们关于伦理推理和有关世界描述的思考,特别是妨碍了我们看清评价与描述是如何缠绕在一起并且相互依赖的。他否定了逻辑实证主义建立在事实与价值分离基础上的“客观性”,认为道德客观性之所以可能,关键在于对“客观性”的实用主义解释。他一方面反对存在绝对客观的“旁观者的目光”,另一方面也反对相对主义的“不可公度性”的观念,而试图寻找一条中间道路,即作为“合理的可接受性”的客观性。首先,普特南批判了善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善的主观主义通常认为要从事实陈述中推出道德结论,先得有一些道德前提,但是,伦理论述是不能合理地加以证明的。既然伦理评价无法还原为事实,只是不科学的空谈,于是道德知识成了问题,由此主张一种“善的主观主义”。这一观点揭示出了伦理学的“认识论难题”:伦理价值是一种与物自体无关的投射,从而消除了道德判断的认识论地位,也即通过否认当我们作出道德判断时,我们真的确实说过一些是真的或是假的东西,通过说价值只是“我们投射到世界上的感觉”,来“消除”关于道德信念的认识论地位这整个问题。[5](P66-67)普特南认为主张善的主观主义与主张形而上学实在论是直接关联的,“事实上,形而上学实在论和主观主义不是简单的对头,在今天,我们对物理学太倾向于实在论,而对伦理学又太倾向于主观主义,这两个倾向是相互关联的。正因为我们对物理学实在论倾向太重,正因为我们将物理学看作是唯一真的理论,我们才倾向于对不能还原物理学的描述采取主观主义态度”[6](P153)。可是,物理学之外,其他一些词如指称、色彩,同样地无法还原为物理学话语,但却是正当的,且必须是正当的,否则物理学本身的正当性也是可疑的。伦理学的相对主义认为价值是“偏见”的产物(即是说纯粹是主观兴趣),普特南举喜欢香草冰淇淋(v)还是巧克力冰淇淋(c)为例,说明通常相对主义者以此为例说明偏好的主观性,但与此相对的是,在“仅仅由于种族原因而大肆杀害犹太人是错误的”这一判断中,人们却坚持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是客观的。尽管事实上,这两个例子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根据香草冰淇淋讲的例子说明价值的主观性,这一论证是有问题的。在普特南看来,如果把“主观性”的理解为相对的话,价值可以是主观的。但同时又不失其客观性。因为“价值判断通常表达了心灵,人格性和性格的持久特性”。“只要有一个世界,就得先有一个合理的可接受性标准。”[6](P158)既然关于伦理学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都是不可靠的,那么伦理学在何种意义上是客观的呢?既然事实与价值不是完全没有任何关系,那么对于何谓价值的客观性也需要重新理解。这个对于客观性的界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既然我们创造的道德映像可以存在更好或更坏,那就需要假定存在着关于什么是更好或更坏的标准,当我们询问这些标准的地位时,关于道德谈论的认识论或本体论的整体问题难道不会重现吗?普特南在“作为事实和作为价值的合理性”一文中回答了这个问题。第一,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实用主义者总是主张,标准和实践必须一起发展,并由一个精致的相互调整的程序不断修改。”[5](P69)我们依据其来判断和比较我们的道德映像的标准本身和道德映像一样也是创造物。道德映像是人类创造物,但那并不意味着,我们使用其中一种或另一种道德映像的语言所做出的判断不可能是正确或错误的。然而他们是人的创造物这一事实确实意味着原则上它们可以被取代、合并、联合,等等。第二,这种主张不同于非理性主义。露丝•安娜•普特南诉诸于“需要”这个概念。正是因为有实实在在的人类需要,才使区分好的或坏的价值成为可能。杜威告诉我们,人的需要也不是先在的,人类在不断的重新设计自身,我们创造需要。那么,在普特南看来“我们具有何种客观性”呢?即一旦我们放弃了本体对象和性质的整体图画,我们的信念之网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世界本身?第一,“客观性”不是离开了人的形而上的东西,不论是道德的客观性还是物理的客观性,都不可能离开了人的活动来加以探讨,实践以及与其相关的价值是谈论客观性的必要前提。实用主义反对以第三者的旁观身份谈论任何理论话题。普特南指出,只有明智的人才知道什么叫明智,只有懂音乐的人才知道什么是好音乐,一切的认识都以范式为前提,而范式则是在人的实践当中完成的渗透了事实和价值两方面的东西。因此客观性不在于与对象的惟一对应,而只能在一个文化的内部才能得以把握,是特定的文化为“善”提供了合理的可接受的标准,从而在文化内部,“善”具有了某种和物理事实同样的客观事实性。伦理学在这个意义上同样是关于事实的理论。第二,这样,客观性就不是“我的”客观性,而只能是“我们”的客观性。普特南指出,在一个文化社群中,说某一事实是客观的,即意味着相信这一事实是合乎理性的,而理性上的可接受性或“合乎理性”的标准则涉及到一个文化社群的价值问题,是文化社群为我们制定了客观性的准则并使得这种客观性成为可能。第三,客观性一方面立足于事实条件,另一方面随着传统的改变而改变。在道德推理中,我们通常不可避免要诉诸那些在道德的话题中自身不能得到证明的价值或价值判断。但是,我们在起点的选择上是不自由的,选择总是按照事实条件进行的,而且每一事实条件都以其自身的方式决定着选择的本质。综上所述,普特南否认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认为事实与价值是互相缠绕在一起的,从而重新界定了客观性的概念,他认为不存在形而上学实在论所认为的绝对的上帝之眼,也不存在绝对的客观性,所谓的客观性只能是一种合理的可接受性。无论是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都可以具有一种作为合理的可接受性的客观性。
人力资源作为一种潜存于人体内的、体现人的本质力量的经济活动能力,本身具有价值,并能创造价值。其获得需要付出代价,雇用和使用人力资源时必须根据其包含的基本价值的大小付给人力资源的所有者和投资者相应的报酬。这就需要按人力资源的价值进行交换。那么人力资源的价值能否进行衡量?能否准确衡量?
一、人力资源价值的衡量的可行性
(一)人力资源价值的衡量的理论可行性
劳动力成为商品为人力资源价值评估提供了前提保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人力资源的内在价值角度阐述了人力资源价值质的规定性,这为人力资源价值评估提供了理论依据。
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可以将人力资源确认为是企业的一项资产并且具有价值,它具有一般资产的三项属性,即:(1)是一项能带来收益的经济资源;(2)能够用货币计量;(3)能够被企业拥有或控制。人力资源是有价资源,是因为:第一,人力资源在形成过程中,必须要花费一定数量的投资,即花费一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使其具有价值;开发、维持和维护人力资源也需要大量的费用;第二,在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人力资源已将自身的部分价值转移到商品中,使商品内含有人力资源的价值量,并由此导致商品价值的增值;第三,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转换自身的人力资源,即付出了劳动,有理由要求取得劳动报酬,实际上是用货币形式来表现的人力资源的价值交换。由于人力资源是一项“活”资源,其开发无止境,并具有无限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其价值构成十分复杂而且具有极大不确定性,因而人力资源又被视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可见,人力资源是有价值的,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可以被确认为是一种商品或资产。人力资源也应和企业其他资产一样予以成本和价值的计量,并在账目上进行反映。
对人力资源进行衡量,应对其价值构成进行分析。人力资源作为一种商品,其价值是由基本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创造价值这四种价值形态共同构成的。这四种价值形态,在组成人力资源的每个个体身上,组合成不同的动态价值结构。
1.基本价值。从人力资源形成的角度出发,即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和训练的角度来分析,基本价值来自于人力资源受教育程度和训练水平的提高而不断积累的人类知识和技能,其高低,则取决于形成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个大学毕业生的基本价值就比一个小学毕业生要高。基本价值是确定人力资源成本价值的主要依据,也是人力资源进人人才市场、劳务市场的基本条件。
2.使用价值。它是通过对人力资源的使用,以及与物质资本、货币资本的结合,创造出可供社会消费的有用物品,给人力资源的所有者或雇佣者带来利益和回报。从基本价值的转化角度来分析,人力资源一旦进人劳动领域,其所具有的基本价值,将通过特定的劳动对象、劳动资料,不同程度地转化为使用价值,即参与商品的生产与流通,将自身的价值物化到商品中去,从而具有社会意义。
3.交换价值。这是指可以同其他有价物品进行比较交换。从转移到商品中的价值量与劳动报酬的关系角度来分析,商品在生产和流通的过程中,从原材料到产品,再转到顾客手里变为商品,这一过程的每一环节中,劳动者都要付出多少不等的劳动量,即转移多少不等的价值量。按照“按劳付酬”的社会法则,企业要依照一定比例付酬。这实际上是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所进行的一种不等价交换,且是企业实现利润、发展生产的前提条件。
4.创造价值。人力资源会计基本假设明确设定:“人是有价值的组织资源”,因为人能为企业提供现在和未来的服务,以人为载体的人力资源是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提高经济效益的“第一资源”。从人力资源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来分析,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人力资源价值的不等价交换,能使人力资源的创造价值得以实现。商品的增值量减去人力资源的交换价值,就是人力资源的创造价值。
(二)人力资源价值的衡量的操作可行性
人力资源价值会计报告的是人力资源本身具有的价值,即具有一定智能的劳动力资源的价值。它可以以人过去创造出的价值为计量标准也可以以人将来能创造的价值为计量标准。人力资源价值计量模式可分为货币性价值计量模式和非货币计量模式。货币作为统一的价值尺度在信息的提供上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因而是重要的计量手段。在人力资源价值的计量中,货币计量仍是最为重要的计量形式,除采用货币的计量方法外,还要采用非货币的计量方法,以全面客观地测算出人力资源的价值。如果仅仅采用货币计量方法,不仅会使会计计量徒劳无功,而且会导致会计信息残缺不全。
1.货币性价值计量模式
(1)工资报酬计量法。将预计的职工在录用期限内的全部工资报酬按一定贴现率折现,作为人力资源的价值。该法以每位员工为研究对象,精确度高,但贴现率选择具有主观性,影响了它的准确度
(2)调整的工资报酬折现法。考虑到企业赢利水平与行业平均赢利水平的差异和计算期内人力资源的价值对企业未来赢利能力的影响呈递减趋势,赫曼森建议将调整后的工资报酬作为企业职工的人力资源价值。调整方法将工资报酬的现值乘以一个效率系数。
(3)企业收益折现法。将企业未来收益中由投资于人力资源所得的那部分视为人力资源的价值。计算方法为:在人力资源的预计使用期限内,企业各年预计净收益之和乘以人力资源的投资额占企业总投资额的比例。该法能体现会计中的配比原则。但由于未来净收益、人力资源使用年限均含有不确定性,故实用性较差。
(4)指数法。该法以一定时期内人力资源价值的变化情况为依据,建立一个人力资源价值发展指数,根据基期的企业人力资源价值,推算以后年度的人力资源价值。但该指数的建立需要充分,详细的历史资料,模型构思有一定难度。
(5)商誉法(商誉评价法)。将企业过去若干年的累计收益获本企业收益超过平均收益的部分作为商誉的价值,这一价值在企业构成要素的物的资产、经营能力和人力资产三者之间分配,属于人力资产的商誉价值作为人力资源的价值。
2.非货币性价值计量模式
该计量模式的核心在于以人力资源(个人和群体)的能力来决定其在企业中的价值。常用的有行为矩阵法、绩效评估法、可塑性评估表、技能一览表法等。这种模式可以对货币指数无法反映的人的才干、适应环境力、协调工作力等问题予以计量和报告.有助于管理当局了解职工情况、分析职工价值变动原因,从而决定适当的管理方式和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行和企业的发展,一些经济学家已不将人力资源看作是一般商品,而逐渐倾向于将人力资源看作是一种资本性资源,即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定价,不仅在理论上是个突破,而且在实践中也有着广泛的应用价值。根据人力资源价值计量的依据、详细程度,可以将人力资源价值划分为不同类型,从而人力资源价值的计量方法也有所差异。人力资源的价值可划分为人力资源交换价值、人力资源剩余价值和人力资源使用价值。人力资源的交换价值的计量方法是以人力资源的工资为计量依据;人力资源剩余价值的计量方法以人力资源所创造的收益为计量依据;人力资源使用价值计量方法以人力资源工资和人力资源所创造的收益为计量依据。这里人力资源的使用价值就是人力资本定价的主要依据。这也是劳动力作为特殊商品具有的交换价值属性,就是说人力资源价值更多地体现了劳动力特殊商品的价值,而人力资本定价则表现为劳动力特殊商品的是交换价值,两者属性不同,人力资本定价虽然以人力资源自身价值为基础.但最终是根据市场需要来调整确定其价格。
由此可见,人力资源的价值衡量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而且在实际操作上也是可行的。那么,人力资源的价值能够准确计量吗?
二、人力资源衡量过程中的困难
人力资源价值在数量上等于对人力资源投资引起的收人增量减去这种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但是,这种余额很难精确地计算出来.人力资源价值的计量,就是以货币作为主要尺度,对一个企业的人力资源,按照不同的属性进行计价,并将此价值分配给该对象的过程。要对人力资源的价值进行准确计量,应该满足以下几个计量的条件:(1)指标体系健全、可行;(2)客体所要计量的同一属性具有同质性,在进行累加、量化后能够有意义;’(3)计量方法可操作,并且能够可重复操作验证;(4)内、外部变量稳定。
第一,从计量的指标体系来看,当前对人力资源价值的指标体系的构建大部分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知识、智力、能力、健康、劳动态度。但是这些方面能否全面地说明并且真实地反映人力资源的质量层次、反映人力资源的特性不能那么的肯定,尤其是对于人的思想品德这一反映人口素质的重要方面该如何取舍将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用一个静态的或者是客观的指标来衡量人力资源价值,其效果是值得商榷的。
第二,从计量的对象来看,所要计量的属性中既有同质性的东西,也有异质性的东西,不能进行简单的加总。同一属性的计量加总必须要有意义。个人受教育的程度以及他所学过的知识和技能不同,即使是相同的知识或者能力不一定会带来相同的经济效益,具有知识和技能,并不一定具有能力。“高分低能”就是很好的证明。学历不是能力的保证,因为从知识技能到实践的飞跃之间还有一个应用问题和与实际相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所得出的计量结果就失去了很多实际意义。
第三,计量的各种方法应具有可靠性。可靠性是对人力资源价值计量上的现实限制。它有中立性与可验证性等要求。中立性是要求在选择信息加工方法时。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利益,站在一个公正的角度;可验证性是要求在信息的加工、处理过程中,不同的操作人员各自独立操作,可得出大致相同的结果。由于人力资源投入产出的效益不直接表现为实物的增加,而总是表现为人的健康、知识和技能的增加,只有当这些人力资源投入到生产中,才能间接看到他们为企业创造了多少效益.这就使得在方法上难以精确计量人力资源价值。
目前计量的方法大体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方法,主要有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和机会成本法。这类方法计量的只是人力资源的成本,并不是价值,无法反映人力资源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另一类是折现基础的方法,主要包括未来工资报酬折现法、调整后的未来工资报酬折现法、未来工资报酬资本化法、人力资本加工成本法、内部竞标法、经济价值法、随即报酬价值法、商誉评价法、完全价值测定法、未来净资产折现法等等。这类方法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用这些方法算人力资源价值时,很多参数都需要人为地去估计。而且可以选择的计算方法如此之多,不同方法算出来的结果可能差异很大,使得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会计信息失真,不具可比性,导致市场秩序棍乱对经济发展起反作用。
第四,计量过程中容易受各种内外部变量的影响。
从内部变量来看,计量结果容易受到思想、意识、信仰、观念、情绪等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那些变量往往是难于控制的,这就使得计量的信度和效度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人力资源的使用过程是一个动态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过程。它的价值无法用一个静态的或者是客观的指标来衡量。
从外部变量来看,不同的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环境也对计量结果有很大的影响,其所在的组织及社会等外部因素对人力资源潜力的发挥也起着重要的作用。(1)组织结构。精干通达快速高效的企业为人力资源发挥其潜力提供了良好的环境。(?)领导方式。企业组织的正确领导和决策往往能产生极强的凝聚力亲和力和员工的协作力这种由于领导有方和信息网络通畅而产生的协作力可以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欲望促进人力资源价值的充分实现和发挥同时还能产生一种生产自乘的作用大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3)角色地位。人力资源主体在企业中的地位角色影响其能力的发挥。如果组织角色安排失当,往往会影响人力资源主体的能力和工作热情。(4)社会环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的社会氛围能给人力资源价值提供良好的激励机制。超级秘书网
一、事实与价值关系的演化
在哲学领域,“是”与“应当”的关系问题是导源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将“事实”与“价值”分离,是西方文化的传统。在西方哲学史上,英国哲学家休谟首次提出了事实知识和价值知识问题,以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为基础提出了事实知识与价值知识的区别。他认为事实知识可由经验证明,有真假之分,而价值知识则不可经验证明,也无真假之别。同时从事实也推导不出价值,从而否定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德国哲学家康德关于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的区分,并相应把人的认识分为事实认识与价值认识,而且也否定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这都成为后来新康德主义、逻辑实证主义者建立价值哲学的根据。
与此同时,自休谟提出事实与价值截然区分后,西方哲学界也不断有学者(如杜威、马斯洛等)对休谟等人的观点提出质疑。杜威把自然科学方法引进道德评价领域,这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实现的:“首先是根据道德问题情境提出要加以解决的道德问题;其次是针对问题提出一个假设性的价值判断,即关于要达到什么目的的判断;再次是联系道德问题情境对假设性的价值判断进行观念的、符号的分析,并以之指导具体行为,改造所面临的道德困境,如果行为结果与预期目的相符,那么价值判断便被接受,否则便被拒绝”。这样,杜威就通过所谓的“试验法”把事实和价值联结起来了。当然,杜威等人所探索的关于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并不成功,至少还如摩尔的追随者所说的那样,他们仍旧犯了“自然主义谬误”,他们并没有根本改变传统自然主义的研究方式,也没有真正理解休谟等人提出的问题。
当代西方,马斯洛就将科学与人(价值)融合起来建立了一个科学人本主义的整体构架。以之为基础,马斯洛就在西方哲学中一直断裂的事实与价值之间假设起了桥梁。“在马斯洛看来,是与应该的这种互相排斥的古老对立是虚假的对立,二者是完全可以贯通与统一的,即通过某种‘同时看到是和应该的’、‘统一的意识’来实现与应该的融合统一”。总之,马斯洛认为应该性是由事实性创造的,应该是事实性认识的一个内在固有的方面。“某物变得越‘是’,它也变得越‘应该’”。也就是说,事实之“是”与价值之“应该”本来就是融合在一起的,对它们的割裂只能使人性受到扭曲。而马斯洛的理论通过对人性规定和生存现实的整合,既肯定了人之“应该”的超越取向,又肯定了人之现实存在作为达到应该的基础环节的意义,从而使科学人本主义成为一种现实的、超越科学与人性、“是”与“应该”鸿沟的理论。
马斯洛的看法是有一定的道理。但马斯洛断言“是和应该等同”,事实和价值融合,关于世界如何的陈述也是一个价值论述,这样把“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完全等同起来,否认二者的区别,把问题简单化,又似乎走到了另一个极端,所以这种看法并没有真正的说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
从上述观点演变过程来看,笔者认为西方学者坚持事实与价值,“是”与“应该”之间有一道“鸿沟”,认为二者无法过渡的观点是片面的。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观点应持这样的观点,即区分价值和事实有重要意义,但将之绝对化则不能成立。因而,可以说事实与价值、“是”和“应当”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用辩证法的话来说,则是对立与统一的关系。
二、事实与价值的区分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事实乃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它都与认识的主体无关;价值则反映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的关系,是客观事物满足人的需要所产生的一种意义倾向,表示“物”对人有用和使人愉快的属性。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人们对于客观的现实的反映是以客体作为反映对象,阐明“是什么”的问题,它不以认识主体为转移;从价值论来看,则是以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作为反映对象,阐明“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事实上,这里所说的事实是一种狭义的事实,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除此之外,还有广义上的事实。
正如王玉樑所指出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或作为实践和认识对象)一切事物、过程、关系和属性的总和;价值则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是客体关系范畴”。由此可见,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与价值的区别是明显的:首先,事实是客观存在着的实际情况,包括关系在内,但不限于关系;而价值则是关系范畴,不是实体范畴。其次,从认识论角度来说,事实作为客观存在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因人而异的,而对所有的人一样,是确确实实存在的。价值作为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功能、效应关系,虽然是关系,但价值实际上是因人而异的,没有固定的标准。尽管我们通过分析可得出,事实与价值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始终是相对的。因为上述事实实际上是指除去价值以外的客观存在的事物、过程、关系和属性,这里的事实是狭义的事实,因为这里的事实中所包含的关系是价值之外的关系。而按照事实本来的含义,事实应包括价值,因为价值和价值关系也是一种客观存在,正如王先生对广义事实的定义,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一切,包括价值和价值关系在内。所以,客观存在的价值和价值关系,也是一种事实,即“价值事实”。
事实分为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狭义的事实)虽然都是事实,但它们毕竟有自己的特点。从休谟、康德以来所说的与价值相对的事实,实际上都是非价值事实。
因此,那些企图通过价值事实来否认非价值事实(狭义的事实),否认事实与价值对立的意义,认为这是一种虚假的对立的看法是不全面的。因为事实与价值的对立实际是狭义的事实的对立,即非价值事实与价值事实的对立。而“非价值事实与价值事实的对立是客观存在的,这两种事实各有特点,认识和把握这两种事实的特点,是研究价值理论的出发点,价值哲学的历史正是从区分事实与价值开始的,这一点其意义不能低估”。此外,李先生提出的“价值事实”使不少人认为,价值也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一种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事实”指出价值也是一种事实,这就有助于使价值与事实的关系精确化,有助于搞清价值与事实的关系,这也是有意义的。
既然价值也是一种事实,那么,就不能只看到价值与事实的区别,而看不到二者的联系,所以不能把二者绝对地对立起来。
三、事实与价值的联系
造成西方文化中事实与价值绝对对立的最大根源是“把价值现象严格限定在人的主观认识领域内,否认存在客观的价值现象”。因此,在研究事实与价值联系的时候,就要避免上述的不足。这样才能真正全面看待和研究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填平事实与价值之间的人为设立的“鸿沟”,从而取消事实与价值的绝对分离。
要谈论事实和价值的关系,不得不涉及“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即能否由“是”推导出“应当”的问题,也就能否由事实推导出价值的问题。
一方面,的确“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推导出“应当”,因为主体认识了一定事实(“是”),必然要与主体的利益联系起来,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从而就可推导出“应当”。因此,可以说认为价值判断不需要以事实陈述为根据,是由主体决定的,是不妥的。因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是主客体的关系范畴”。这种效应是客体对主体的客观的作用和影响,是主客体的相互产物,是客观存在的,不是由主体决定的,也不是由客体决定的,是由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决定的。
另一方面,由于两种事实的区分,即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的区分,我们可以明白,事实与价值并不是绝对分离的,也不是分离得了的,价值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事物之间普遍相互作用所引出的“价值事实”。主体的价值取向不仅要从主体的利益和需要出发,而且还必须以客观事物和规律为根据,以事实为根据。缺乏事实根据的价值取向是主观盲动的,必然导致失误。所以,主体在确定自己的价值取向时,既要了解自身的利益、需要,又要了解客观事实,尽量避免无事实根据的价值决策。:
由此可见,“是”可以推导出“应当”,需要一定的中介,即把事实(“是”)与主体利益结合形成的价值判断。这是就自然事实或非价值事实的“是”来说的。事实和价值的统一并不是像某些西方学者所阐释的那样,仅仅在于从“是”可以推论出“应当”,而更在于价值现象本身就是“是”,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价值与事实的统一并不是指价值过程可以外在衔接于事实过程,而是指价值过程和价值现象内在的就是事实过程和事实现象本身。“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推导出“应当”,“应当”必须以“是”为根据,即价值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可见,价值是有其事实根据的,这就从一个方面确证了价值的存在。“应当”虽然是规范范畴,是主体的价值选择,不属于客观存在,但主体“应当”如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否则就会导致失误。所以,“主体的价值选择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正确的价值选择是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的反映”。由此不难看出,价值是客观存在的,这也就很好的避免了西方否认存在客观价值的现象。
20世纪以来的科学哲学的研究,以及社会的发展都显示出单纯强调事实与价值对立的局限。事实上,一切知识,包括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都是历史的,也是社会的和文化的建构起来的。
总而言之,价值是关系范畴而不是实体范畴,必须把实体意义上的事实与价值事实区分开来,但二者不是没有联系,这种联系是可以通过“是”与“应当”的相互转化来理解。也就是说“从事实向价值的过渡也每日每时都发生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由于实践能动地介入实在过程,可能的东西转化为现实,并纳入合乎目的和需要的轨道,理想、价值、规范等等也就密切联系于现实事物”。一句话,事实与价值是既对立又统一的。
参考文献
一、韩流来袭
在世纪之交的中国沧桑巨变中,“韩流”汹涌而来。“韩流”的产生绝不是平地风云,唯有在文化多元共处的框架中,谋求多元文化之间的对话交流,、相互学习、共同发展,才是比较理想的文化互动模式。外来文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融合后的多元文化结构,是韩国近代历史中文化领域发展的极大成就,这种文化结构也成就了韩国的影视产业。
韩剧中有着浓厚的温情和鲜明的儒家道德,恰如其分地填补了国内目前的道德空白。韩国既有悠久的历史传承又经济发达,既古老又现代,既传统又先进,世界韩国研究者有一个共识:“儒教传统是韩国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儒学的“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和“学而优则仕”的为学之道,在韩国深入人心。并演化为注重教育的传统。剧中所体现的儒教传统,那种森严的长幼尊卑关系、几代同堂的生活方式以及孝顺父母、重视家庭、谦恭有礼的人生态度,让人感受到浓郁的东方文化传统。
二、韩国影视的文化视点
人性亲和力。韩剧为什么如此有生命力,不仅因为东亚文化的同质同源,还在于韩剧的叙事技巧揭示了人性中最美好的一面,体现了全人类的善世思想。每部韩剧都有一个优美动人的故事核心。无论是青春偶像剧如《蓝色生死恋》、《冬季恋歌》、《浪漫满屋》等,还是日常生活剧如《爱情是什么》、《看了又看》、《人鱼小姐》等,抑或是历史剧如《明成皇后》、《商道》等,都有一个情节曲折、细腻精致、打动人心的故事。这些故事情节中通常蕴涵着这样一些主题:亲情、爱情、友情、信义、利益、误解、宽容,情和义、恩和怨被绵密而富于技巧性地编织到日常化的真实生活场景里,既令观众感到无比亲切,又常常被其中蕴涵的戏剧元素所打动。无论故事如何发展,韩剧总有一个情节核心如影随形,紧紧扣合,这是吸引观众看下去,并被打动的核心要素。因此。很多韩剧即使长达几十上百集,观众仍是忠心耿耿、不离不弃,伴随剧情始终。比如多数韩国影视剧是以普通人的生活为描述对象,用细腻而朴素的手法再现韩国民众的精神风貌。无论轻松诙谐还是感伤忧郁,都真实而亲切。观众在观看电视剧时的感觉,仿佛剧中的人物就生活在自己的身边。
文化亲和力。韩剧在题材类型上显现出多样化,而且在内容上也很注重伦理道德的力量与人文精神的培养。从形式看。有历史剧、现代剧;从主题看,有历史题材的励志剧《大长今》、《海神》、《茶母》,也有现实题材的励志剧《明朗少女成功记》、《汉城奇缘》。主人公为了实现自己的梦想和抱负,不畏艰难、不计名利、不怕打击,历尽曲折终有所成。伦理剧《黄手帕》,反映传统文化中人性的真善美、恕道、孝道和人格救赎,《商道》旧瓶装新酒反映现代商业精神和义利之争;肥皂喜剧《爱情是什么》、《我的嫂嫂十九岁》、《我的名字叫金三顺》、《校园卧底》、《黑道千金要结婚》、《爱在哈佛》、《家族荣誉》等幽默诙谐,主人公的生活情感费尽周折而结局却皆大欢喜;爱情剧《蓝色生死恋》、《天国的阶梯》、《雏菊》,感情执著坚如磐石,悲彩凝重,让人为之扼腕悲泣,有“天地合,乃敢与君绝”的凄楚之绝美。
韩剧的文化构图从基本的生活细节铺开。以家庭为点、社会为面,辐射到各个行业、各个社会阶层,人物的情感丰富和文化的立体呈现。伦理和道德的社会约束,舆论的强大作用,再加上美丽的自然景观、寓情于景的叙事手法、悠扬哀婉的主题曲等,在一种不动声色的客观性的描述中展现人物的生活状态和心灵状态,在银幕荧屏上实现新写实小说的个人化书写。韩剧中对复杂的人际关系和人物心理的准确客观的把握。细腻细致的描摹非常深入人心。尤其深得同样面临事业和家庭等各种关系困扰的中青年女性的共鸣。工作中的竞争、同事的远近亲疏、利益分配。家庭中的夫妻关系、婆媳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等,无论是和谐还是纷争。都有因东方文化的含蓄而有着为情义、得失难以启齿的心理较量。韩剧中的女性形象,大多感情专一,执著于理想与家庭,遇到困难隐忍坚强。一方面负有传统的家庭责任,另一方面也富有现代社会的事业女性特有的进取精神与不懈的追求和努力。演员表演真实投入,感情真挚,画面干净,色彩浓淡相宜。虽然韩剧冗长繁琐,但还是在中国大陆有很高的收视率、有很强的视听效果,很富有感染力。
三、当代韩国影视的立足点
韩国在政治和经济上全面接受现代文明的同时,在文化层面上也较为完整地保存了本民族的精神文化传统。韩国人认为人的修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二是伦理道德水平。韩国人所信奉的共同道德就是儒家的孝悌、忠信、礼义、廉耻。近年来亚洲金融风暴过后。韩国人进行了反思,认为西方文化道德在其鼎盛期过后,已明显暴露出一系列的弊端,如“拜金主义”使人钱迷心窍,不择手段;“个人主义”涣散集体,瓦解民心;人情淡薄漠视亲情,分裂家庭。有害社会。于是韩国提出了“文化立国”的国策。主张不仅要挖掘发扬传统儒家文化道德的精髓,而且要大力发展以儒家文化道德为主体的“文化产业”,一方面可以抵制欧美颓废文化道德对传统儒家文化道德的冲击,另一方面可以成为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仅在2002年韩国就向文化产业提供资金5000亿韩元,约合4,5亿美元。同时,韩国又于1999年制定了《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随后又陆续对原有的《演出法》、《唱片录像及游戏制品法》进行了修改,为文化产业的振兴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发展空间。
四、当代韩国影视的文化价值
韩剧在我们国内的流行主要是东亚文化圈共存的对儒家文化的认同感,不仅韩剧,新加坡和日本的影视剧也都同样在国内深受欢迎。这种文化的同质性是东方文化的魅力所在,也是当代文化形态及价值观念的转型期,国人的思想迷失和对传统宁静和谐文化精神的渴望。尤其是韩剧,在内容和表现手法上更为纯净、雅致、唯美。优美的画面,无论朴实还是华丽都很生动,传神的对白,悠扬动人的音乐,准确细腻的表演,细致深刻的心理刻画,东方文化特有的仁义、礼孝、含蓄、内敛,切近而遥远的熟悉,感动着世纪之交的中国在沧桑巨变中渴望亲情和谐生活的芸芸众生。
一、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涵义
理论认为,人类活动是有目的的,其目的就是创造和获取能够满足自身或社会需要的具有价值的物质财富和观念财富,人类活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类对客观事物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其判断在于从价值的角度对客体进行评价,从而形成自己的价值观。所谓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肯定或否定的特定关系,价值观就是人们对价值问题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所以,价值观是人类文化的核心,决定着文化的本质,律师价值观同样是律师文化的核心,决定着律师文化的发展方式。因此,研究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科学界定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涵义,是推动律师文化建设工作的理论基础。
关于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涵义,是目前理论界讨论的热点,但至今没有达成共识。笔者通过对多种观点研究后认为,从哲学意义讲,律师价值观念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既包括低层次的社会心理,如传统、习惯、作风等,又包括高层次的社会意识形态即理想、信念、宗旨、哲学、思维方式等。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以心理、观念和理论形态为存在形式,其涵义应定义为: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由诸多因素组成的一个综合体、复合体,它是在长期律师业务活动和律师管理实践中,由律师群体共同创造而形成的传统、习惯、作风、理想、宗旨、信念、道德、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因素的总和。
二、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特性
律师价值观念是律师文化的核心,决定着律师文化的本质,律师价值观念文化的特性直接决定了律师文化的主要特性。通过上述对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涵义的界定,笔者认为,律师价值观念文化具有下列特性:
(一)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一种特殊的创造性活动。与一般文化一样,律师价值观念文化虽然也是对律师业务活动与律师管理实践中己有的文化特质进行不断总结和再创造的活动,但是,律师价值观念文化却是一种特殊的创造性活动,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为培养律师群体共同意识而进行的一种具有律师文化特质的创造性活动。
(二)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法制社会形态下的价值产物。马克思理论认为,任何一种文化都是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下产生,律师价值观念文化建设同样离不开经济基础以及在此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一定社会形式。律师是法制的产物,它是以法制社会形态为基础,可以说没有法制就没有律师,所以,律师价值观念是随着法制社会的产生、发展而逐步形成的,这也是律师价值文化观念区别于一般文化的根本标志。 (三)律师价值观念文化是一种具有商品属性的价值观。律师虽然是法制社会的产物,但是其与检察官、法官、警察的性质不同,它参与法律活动并不是直接依据国家的法律,而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其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有偿的服务关系。这种有偿的服务性质决定了律师价值观念文化从一产生就具有商品属性,这也就是律师文化区别于检察官文化、法官文化、警察文化的根本标志。
与假释率低成鲜明对比的是减刑的大量适用。据统计,全国每年有超过20%的在押犯获得减刑[2],实践中如此巨大的反差,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两项类似的刑罚制度。减刑与假释作为行刑中的措施,都是对罪犯在狱中良好表现的奖励。然而,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假释只是具体行刑方式的改变,是对罪犯在社会环境中的继续矫正,而减刑则意味着余刑届满行刑过程的终结。假释是附加条件的,犯人虽步入社会却仍粘贴着罪犯的标签;而减刑在余刑届满后,则完全获得了自由。由此观之,作为狱内表现良好的奖励,被减刑者所获得的报偿要高于被假释者。[3]也就是说,被减刑的罪犯,其悔罪迁善及回归社会的程度应当高于被假释的罪犯,对减刑的运用相对于假释应更慎重、更严格。
但是,我们的法律与实践却与此相左。在行刑法构建中,与假释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减刑司法实践中却倍受行刑机关青睐。首先,我国减刑幅度窄小却可重复适用,其灵活、心理刺激连续的特点,使它能够始终成为在押罪犯争取的现实目标。而假释则只能适用一次,且适用假释的条件有严格限制,有期徒刑须执行刑罚二分之一,无期徒刑须执行十年以上,这样,对于被长期监禁的犯人而言,假释的获得遥远而渺茫,这显然不利于其在押期间的改造。其次,适用减刑时,罪犯仍在监狱,对社会没有现实的威胁;而假释的适用,使罪犯直接生活于事实上缺乏有力监督保护措施的社会,不仅为我国的具体环境所难以接受,而且也增加了社会所承担的再犯风险。再次,行刑机关和司法机关害怕承担风险。假释是对罪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同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此期间,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违反规定则应撤销假释也就说明了对其适用假释的失败。
综上所述,行刑机关和司法机关重减刑轻假释是造成假释率低这种现状的一个原因,除此之外,假释率低还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第一,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自从自由刑替代传统的刑罚方法并在刑罚中占据主导地位后,人们在惩治犯罪的观念上形成了一种定势,认为惩治罪犯的最好方法就是拘捕监禁,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是其失去再次危害社会的条件。面对犯罪危害,社会公众更信赖自由刑的隔绝作用,尤其是长期自由刑的适用。所以,公共舆论对假释的适用表现得十分敏感,他们绝对不愿承担非监禁刑所带来的犯罪风险,往往一个适用假释的个案失败,都可能导致舆论大哗。于是,执法机关在适用假释时表现出相当谨慎乃至消极的态度。
第二,假释运作机制不畅,程序繁琐。在我国,假释的具体运作程序是:监狱行使假释建议权,人民法院掌司假释决定权,公安机关负责对罪犯的释后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裁定假释予以法律监督。从理论上来讲,这四个机关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彼此配合,互相制约,假释的运作应当非常顺畅。但实际并非如此。首先,假释运行中出现脱节。由于监狱只能提请假释,而不能批准假释,再加上监狱办理假释有严格的程序,使得假释很难成为及时有效的奖励措施。其次,公安机关面临严峻的社会形势,不能切实落实监督任务,害怕出问题既影响社会治安又增加工作量,因此竭力反对适用假释。基于上述分析,假释运作机制不畅,造成实践中假释适用率极低。
二、我国假释制度适用中的问题
我国假释率低不仅受外部因素影响,而且与假释制度本身也有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从立法上看对假释对象规定的条件比较严格。犯罪分子除经过法定的服刑期限外,还必须同时具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三个必备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假释。那么,在假释前如何预测罪犯的再犯可能性呢?实践中,行刑部门适用假释时,主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狱内悔改表现,据此判断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然而,仅靠狱内表现进行预测是片面的。罪犯在附条件释放后能否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会因缺乏科学的预测机制而无法预测。所以,监管者对罪犯狱内表现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受人为因素影响,随意性较大,对罪犯被假释后是否再危害社会,很难准确判断,这就容易导致两种后果。一方面是监狱和法院主张多报减刑少报假释,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假释的软性条件,千方百计地拉拢腐蚀管教干部,少数管教干部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见钱眼看,贪赃枉法,,使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获得了假释,达到假释的目的。这样,罪犯不仅逃脱法律惩罚,而且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二,现行的假释制度缺乏健全合理的配套法规来约束和保护被假释人员。我国刑法将监督假释分子的重任赋予了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如何监督假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公安机关警力不足,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督考察,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生活在相对自由的社会环境中,一方面公安机关不可能时时了解他们的活动,另一方面,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导致一个派出所管辖范围很大,而警力普遍不足,使公安机关根本无精力去认真对假释犯进行考察。此外,刑法第86条第3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依法撤销假释。而法律条文中未明确“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范围,对此,各地司法机关掌握标准不尽同一,极易造成执法混乱。
我国目前对假释犯考验期内遵守事项的规定几乎全是义务性的,很少根据其真正需要采取必要的观护措施,致使有些犯罪人被宣告假释,回归社会后,由于就业安置问题得不到解决,又无一技之长可以自谋生路,缺乏可靠的经济来源,生活无保障,以及受到各种歧视、嫌弃时,就认为社会对他们不公而悲观失望、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而一旦受到不良的消极社会文化影响与刺激,就会再次犯罪,危害社会。[4]
三、我国假释制度之完善
针对上述我国假释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设性构想。
(一)放宽假释适用的条件
1.赋予累犯、重刑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暴力性罪犯)假释适用权
新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如此规定,有人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在假释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所犯罪行极其恶劣,但因在改造期间的表现而被假释,从而导致被害人和社会正常舆论对其表现出极大的不满和愤慨。第二,累犯可能表现出极大社会危害性;而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则表现出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限制适用假释。[5]
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有点不妥。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首先,这种限制性规定有悖于刑罚执行个别化。无论累犯,还是因杀人、爆炸、抢劫、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犯罪经历、罪行表明其犯罪主观恶性较一般罪犯要大,因而,从实现刑罚正义的角度讲,这些罪犯应当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讲,对这些罪犯要进行从严管理,重点矫治。[6]然而,即使都是累犯,都是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由于经历、家庭、所受教育程度、人格特征等的不同,其犯罪倾向性仍存在差异。因而不能一概排除假释的适用。另外现实生活中有些犯罪人属于偶犯或者激情犯,他们有相当一部分人是由于民事矛盾激化而实施犯罪。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菲利认为“偶发的犯罪人,不是因为内部的倾向而是由于外部机会的支配而陷入犯罪的人,这其中包括因有外部机会十分充分而受到一般刺激即可引起冲动陷入犯罪者和外部机会引起异常反应在激情下陷入犯罪者。”[7]激情性犯罪的人,即由于受某种激情的支配而犯罪的人。菲利主张“一个人的道德观念正常,过去的历史清白,其犯罪行为系由于某种社会激情引起的,这种激情是可以宽恕的。”[8]从我国改造这类犯罪的实践来看,他们中多数人在服刑期间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而造成的重判后果感到得不偿失,希望能通过在监服刑时自己的主观努力而争取早日出狱。他们的主观恶性并非很深,而且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为何不赋予他们假释权呢?
其次,我国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如果限制这两类罪犯适用假释,无疑会使他们产生绝望,从而从根本上打消他们通过努力改造,获得假释的积极性。甚至适得其反,他们可能会采取破罐子破率,做出一些更极端的行为。这样,一方面增加监管的难度,另一方面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第三,不符合刑罚的经济性原则。所谓刑罚的经济性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应尽量以较少的实际执行量获得最大的执行效果。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审判机关根据已然的犯罪事实、性质、客观危害,统筹行为人主观恶性与改造难度做出裁判。但在实际行刑中,受刑人的改造完全可能不需要原判所拟的改造时间和执行方式,这时如不依据罪犯主观构成的矫正状况使确定刑予以调整,则会导致刑罚过剩。目前,我国的监狱十分拥挤,且经济负担沉重,适当使一些该假释的犯罪分子出狱,则符合刑罚经济性原则。。
第四,暴力犯罪的再犯率低。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严重犯罪的再犯率低,而再犯率较高的则为盗窃、抢夺、伪造等较轻微的犯罪。也就是说,在刑释人员中往往有长刑犯的重犯率低于短刑犯的特点。我国假释限制对长刑犯的适用,从重新犯罪率方面看是不合理的,假释的条件之一是“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如果对真正改过迁善的暴力犯仍继续关押,则不符合假释设置的目的,而且不利于刑罚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
第五,对累犯和严重暴力犯罪不得假释,但可以通过减刑弥补的观点在逻辑上是矛盾的[9]。我国刑法规定减刑的适用对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和暴力犯罪也可适用减刑,并无条件限制。因此,有学者认为,虽然累犯和暴力性重犯不得适用假释,并不意味着不给他们改悔的出路。对他们当中真正重新做人的仍可通过减刑的途径争取早日回归社会。[10]从表面来看,这种观点确实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作用。然而,减刑是减去原判刑期,不再执行;而假释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期,若在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发现漏罪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将被撤消假释,将没有执行的原判刑罚和新罪、漏罪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从这个角度来看,减刑是一种比假释更高一层次的奖励。然而,累犯和重刑暴力犯可以适用减刑,但却不能适用假释,这不能不说是刑事立法上的缺陷
.建立再犯预测机制,并将“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具体化
现行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这与1979年刑法有关假释的规定相比,增加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内容,但这些仍是软性条件,不易操作。为此,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作了解释: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不致违法,从新犯罪的;或者是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包括自伤自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但这一解释不尽人意,它没有揭示“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考察、评定和检验标准。“不致再危害社会”,仅靠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况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有必要建立再犯预测机制。首先,应重视人格调查。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事项:第一,犯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犯罪分子的违法经历。第二,社会调查。包括犯罪分子的家庭情况、受教育状况、生活工作经历以及经济状况。第三,调查确认。调查人员通过各种手段了解犯罪人周围的环境,确认调查的真实性。第四,身心鉴定调查。法院可以委托精神医学、神经医学、法医学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鉴定机构对犯罪分子的身心进行鉴别。以上四个方面的调查,形成犯罪人的人格调查表,作为判断再犯可能的依据。
在对体现再犯可能的表征诸如犯罪人的个体因素、所处的环境、犯罪人的表现和已然的犯罪状况等方面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再犯预测量表。[11]再犯预测量表主要用来测定罪犯的改造质量水平,其内容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罪犯心理素质状况;二是改造质量的评估状况;三是重新犯罪评估状况。通过这种预测评估来确定罪犯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来决定对其是否适用假释。
(二)完善我国假释考验期中的监督机制
“假释就是对行刑中显有成效的受刑者设定了一个作为能真正适应社会生活的新人的预备阶段(称为试验或者考验期),成为能适应较为复杂的社会生活的阶梯或过渡期。”针对我国考验期内监督不力、社会观护弱化的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设置完备的观护监督机构,专门负责假释犯的辅导与考核工作。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对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考察。具体做法,在每个市、县设立一个专门的假释委员会。其组成人员有行刑、审判和公安机关的人员以及基于法律、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相关知识的专家。其主要职责有以下几方面:制定假释罪犯监督考察及管理规则;定期检查假释罪犯的改造情况,分析其思想动态;假释犯期满,及时向有关群众公布;办理假释罪犯移交手续;组织培训监管人员;协同有关社会组织对假释罪犯做帮教工作,等等。此外,假释委员会还可以吸收被假释者基层单位治安管理人员、当地群众代表以及假释犯的亲属组成五至七人的监督考察小组。该小组须熟知假释犯已然的罪行、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的放矢的继续督导被假释者改悔罪行,遵纪守法,从新做人;定期与被假释者见面,以谈话或组织被假释者参加某种活动的方式实行监督考核。
第二完善刑法第84条关于假释考验期内有关活动的规定。我们知道,减少再犯,降低撤销假释比率,是假释制度价值取向之一。而要使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就需要一套制约假释犯考验期间活动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以便随时矫治其不良习性,使其消灭于萌芽状态。毋庸置疑,假释犯应遵守刑法第84条规定,具体可要求犯人每周从事一定的劳动和社区服务,如清扫街道、为公众免费修理自行车或电器、为残疾人及老年人提供服务等。
第三:借鉴日本保护观察中的辅导援助制度,为假释犯的重新社会化提供社会援助。由于犯罪分子在高墙之内监禁,长期和社会隔离,形成了自卑、自暴自弃等不健全的人格,即使获得假释后,他们也很难适应现实生活。为此,假释监督机构在对假释犯进行监管考察的同时,为假释犯提供心理、物质和社会生活技能等方面的必要辅导和帮助。具体言之,为他们提供免费心理咨询;协助得到医疗保护;为无家可归者提供过渡住所;对被假释者进行职业培训,帮助其就业;改善、调整其生活环境;帮助其回乡定居,等等。采取一切有益于其本人改造所必需的措施,促使假释犯尽快走出心理阴影,增强适应社会的信心,实现犯人与社会的重新平衡。
第四,建立假释保证金和人保制度。为了更好地保证假释犯遵守考验期内的规定,可以借鉴目前监外执行保证金和国外缓刑保证金的做法,建议设立假释保证金制度。假释委员会可视假释犯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要求假释犯亲属提供假释保证金。如果假释犯在考验期届满行为良好,假释委员会在宣布其恢复自由时,发还缴纳的全部保证金;相反,在考验期内假释犯发生违法犯罪行为,除按刑法第85条规定予以撤销外,还应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全部上缴国库。另外,还可建立人保制度。保证人要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与本案无牵连。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应履行职责,保证假释犯遵守规定。总之,建立假释保证金制度和人保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经济手段促使假释犯加强自律能力,同时也可督促假释犯的家属和保证人家加强对假释犯的管束。
(三)假释决定权应归属狱政部门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假释决定权属于法院,监狱管理部门对于假释只有建议权。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首先,假释是在刑事审判所做出的有罪并判刑的裁决在执行过程中的一种执行措施,它只是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而提前附条件予以释放,属于行刑调控手段,是刑罚执行的一项制度。可见,假释并不影响原生效判决的效力,并不涉及审判权问题,而是属于对改造表现好的罪犯的一种刑事奖励,是根据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的客观表现和人身危害性向良性方向变化而实施的,属于执行权即制度性行刑权,并不影响原已确定的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改变,因此,假释权完全可以由监狱行施。
其次,由监狱行使决定权将有利于假释效能发挥。监狱是专门的行刑机关,对于改造矫正罪犯工作有着长期积累的专业知识,掌握着罪犯改造的规律,能够根据犯罪人的外在表现判断其是否真正具有悔改决心,并可随时监控他的表现,及时根据其表现做出奖惩决定,激励犯罪人积极改造。而法院是专门的审判机关,对于改造工作是陌生的,至少是不熟悉的。假释工作是一项融刑法学、矫正学、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为一体的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关系到假释工作的成果,因此应由专门人员负责。另外,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有自己分工负责的事项,很难保证有足够的人力、物力、精力办理减刑、假释等行刑事务。在实践中,常常造成时间上的延误,这与及时性原则是相悖的。心理学研究表明,及时地评价比迟延的评价效果要好。[12]此外,从刑罚的经济效益角度看,由法院做假释决定,浪费法律资源。因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有自己专职职责,若法院行使假释决定权,则使本来极其有限的法律资源更为薄弱,这样,不仅影响假释的功能发挥,也会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质量。
再次,假释决定权移交狱政部门并不必然导致假释滥用。[13]要防止假释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可以通过完善假释制度来实现,如明确和细化假释的条件、公开假释的运作程序、规定罪犯对假释裁定有异议的申诉权或救济渠道、加强假释工作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四)对罪犯假释施行公开评审
目前,大部分监狱对罪犯的假释工作规范性不强,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笔者建议,制定一系列罪犯改造过程中假释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确立比较严厉、完备的“以分计奖、以奖依法假释”的奖励体系,同时,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在审批过程中,接受服刑罪犯、罪犯亲属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罪犯及其亲属认为监狱建议假释意见不当的,可以提出申辩,各监所狱政部门可负责调查核实并负责答复。这样,将执法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堵塞和避免了执法中出现的随意性,有效防止了个别干警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也是服刑人员和其亲属直接感受到了监狱方面的严格公正执法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1]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组课题:《假释问题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6期。
[2]陈敏:《减刑制度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整合》,载《中国监狱学刊》1999第4期。
[3]朱伟临:《论我国罪犯减刑假释制度的变革》,载《刑事法学》1996年第2期。
[4]李均任:《中国重新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66—167页。
[5]高西江:《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273页。
[6]翟中东:《刑罚个别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9页。
[7][意]菲利著:《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34页。
[8][意]菲利著:《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10页,27页。
[9]刘强:《我国应当适当放弃对假释的限制》,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10]朱启昌:《对我国现行假释制度的评析》,载《法学学刊》1998年第2期。
1.构建背景支架
教学策略:教师运用多媒体技术向学生展示一些关于“轮子”“圈子”一类的图片,并让学生仔细观察这些图片,说明这些图片留给他们的图形印象.设计意图:奥苏伯尔对教学的相关研究表明学生对于新知识的接受其实是在学生原有旧的相关知识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所以在实际的课堂教学中设置相应的背景支架,有利于学生通过新旧知识的连接点,从旧知识的学习向新的知识过度,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本课教学从生活中常见的实物形象引入教学课题,以数学就在身边的观念,激发了学生对圆这一知识的学习热情,增强了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
2.撤去背景支架
构建问题支架,引导学生自主探索圆的集合概念教学策略:
(1)为什么车轮是圆形的,其他形状的物体能作为车轮使用吗?
(2)如果A,B是车轮边缘上的两个点,O是轴心点,那么点A到点O和点B到点O之间的距离有什么样的关系?
(3)已知(2)的条件,如果点C是也车轮边缘上的一个点,想要使车轮能够平稳滚动,那么点C到点O和点B到点O之间距离必须满足什么样的条件?设计意图:教师设计(1)(2)(3)这三个题目,把车轮作为教学活动的对象,使课堂教学的内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是要让学生思考车轮边缘的点到车轮轴心点的距离关系,第二是要让学生理解如果想使车轮能够平稳滚动,那么车轮边缘上的任意一个点到车轮轴心的距离都应该是一个定值.
(4)如果一个正多边形有无数个边,那么这个正多边形与什么图形最相似?此时到这个图形的中心点距离相等的点有多少个?
(5)通过上述学习,你们能给圆下一个定义吗?设计意图:题目(4)将学生的思路从直线图形引入到曲线图形、从有限个点到圆心距离相等引入到无限个点到圆心的距离相等,从而使学生产生圆上的点到圆心距离都相等的认识.题目(5)让学生尝试给圆下定义,一方面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另一方面也锻炼了学生将具体问题抽象成抽象化知识的能力.
(二)以圆的描述概念进行支架教学设计
1.构建背景支架
由于两个话题都是对圆概念的研究,所以背景支架的构建也相同,此处就不重复论述.
2.撤去背景支架.
构建问题支架,引导学生自主探索圆的描述概念.教学策略:
(1)请同学们根据自己的想法尝试画一个圆;
(2)在没有圆规的情况下,同学们会怎样画圆?
(3)根据对圆的绘画,同学们能说一说你们认为什么是圆吗?设计意图:让学生通过课堂的实际操作,逐步在学生的最近发展这一区域构建起相应的概念支架,从而引导学生向更深的层次探索.
(4)平面上的点能够被平面上的圆分成几个部分?
(5)圆上的点都具有什么样的性质?教师运用几何画板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课堂演练.设计意图:通过课堂实践演示让学生直观的认识到如果点到圆心的距离等于圆的半径,那么这个点就一定在圆上这一定理,从而深入理解点和圆的位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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