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论文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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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论文

财政补贴论文篇(1)

2.体制特点。从立法内容和相关实践来看,我国农业保险有以下三个特点:①特定立法予以规范,在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服务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此后,《保险法》经历了两次修订调整,但是都没有对该条规定做过变动,为农业保险的单独立法提供了基础。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首个立法文本的诞生。《农业保险条例》融合了商业性农业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于一体,做了统一的规范,并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同时,《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概念进行了拓展,将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和农民意外伤害等人身保险都包括在内,使我国农业保险内容更加丰富和多样化。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涉及了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在单独立法的同时,又为各种门类和性质的保险事务做出了精确的规定。②确立了公私合营模式,我国农业保险坚持“政府引导、财政支持、企业运作、部门参与、农业系统延伸”的总体思路。政府统一制定农业保险的具体运行规则,并提供政策方面的支持,具体的业务开展和承保理赔等服务操作,由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推进。这种模式类似于国外公私合营的经营模式,确立了我国农业保险未来的发展方向。

截至2012年底,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和人保财险公司成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包公司,并开办了包括玉米、小麦、大豆、花生、马铃薯、农业设施、果园等涉及各类农产品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农业险种。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险种设置、保费补贴标准等方面,相继做出了规定,成为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业务指南。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公私合营模式是从法律规制体系到具体实践操作的完全体现。③注重地区发展的差别,考虑到我国各地农业生产的模式、类型和发展水平差别较大,中央在具体险种规定、保险补贴水平、承包公司选定等方面,给了地方政府相当大的自力,使其能够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当地发展水平的农业保险政策,以确保农业保险既能够有效保护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又使当地农业生产者更能接受农业保险的价格政策。比如,山东省根据本地情况,着力推出了以小麦、玉米、苹果、蜜桃等特色农作物为主要内容的农业保险承包体系,有效促进了当地特色农业的发展步伐,实现了保险县数翻番、承保面积翻番和财政补贴翻番的目标。四川省将提高森林保险保障水平和赔付标准作为重点,不断提高公益林和商品林的保费补贴标准,还取消了森林保险的起赔点。同时,还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放开了肥猪保险工作,取消肥猪30%的承保规模控制政策,打造出了适合四川省农业发展模式的保险体系。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

1.财政补贴的必要性。与一般的金融保险业不同,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都必须建立在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①理论层面的必要性。从政府干预理论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固然是保险业的一种业态,应当由市场进行自主调节,但是在市场调节过程中,往往会在一些特殊产品的调节中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就存在容易失灵的特点。因此,对其既不能完全放任于市场,也不能直接由政府进行统一配置。政府通过公共财政予以一定的适量补贴,才可以用政府的力量合理干预市场的自发行为,从而为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实现最高效的资源配置。从信息对称理论角度看,保险公司对农户日常生产作业不熟悉,在信息资源上居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各国农业保险在开展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农户因为掌握信息优势而做出违背道德的行为,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政府财政予以补贴,减少这种风险的影响,才能确保农业保险事业能够顺利开展。从福利经济学理论角度看,农业保险制度为农民这一低收入群体提供了维持生产和生活稳定的保障,是国家为农民提供的一种福利。为了保证这种福利可以正常运行,国家必须用财政补贴的方式确保这项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②实践层面的必要性。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根据世界银行2008年的统计调查,全球有104个国家和地区,对农业保险予以财政补贴。在现实中,农业保险面临风险高、损失大、农民收入相对较低等问题,导致保费成为难以平衡的难题。保费设置太高,则农民难以承担;设置太低,则保险公司面临亏损。因此,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杠杆,平衡农民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关系,才能确保农业保险的正式开展。因此,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扶持是十分有必要的。

2.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现状。2007年,我国在重新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时候,便从中央财政列支了21.5亿元的预算,为6个试点省区提供保费补贴。2008年,财政部又颁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两个文件,使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显得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补贴品种和补贴省区也随着农业保险事业的深入推进而不断拓展,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向社会的全面推进。2007年,中央财政试点农业保险补贴的时候,补贴对象和范围仅包括玉米、水稻、大豆、棉花和小麦共5种农作物和能繁母猪,保险内容较为单一。2008年,随着试点区域的扩大,农业保险的补贴品种也有所增加,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和奶牛都纳入到补贴范围之中。到了2010年,农业保险补贴全面扩大,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等主要产品,甚至对部分西部地区特有的青稞、牦牛、藏系羊等予以保险补贴。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补贴额度逐年提升,并于2010年突破了百亿元的大关。另外,地方各级政府在中央的号召下,也逐步提高了配套补贴比例,部分地方在一些险种上的补贴比例高达80%,有力推动了农业保险制度在地方层面的推广。

3.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模式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有3个层面:①思想认识不到位。一直以来,涉及到财政补贴支出的,都会被视为政府达成宏观调控目的的手段之一。政府通常都会有意识地扶持某种门类或者某种规模程度的农业,并放任不符合调控方向的农业生产自生自灭。在此种背景下,政府部门会容易以提高农业保险门槛为手段,将一部分不符合调控要求的农户排除在外,结果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不平等性,甚至激发了社会矛盾。②地域平衡性较差。目前,保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并下发各市、县级政府执行。但是由于省域之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省级统一制定的财政补贴标准难以适合下辖各地区的情况,而只能采取相对保守的政策。导致的结果是相对富裕地区的财政补贴压力微小,但是赔偿额过低,农业保险失去其意义;而相对贫穷地区却难以支撑庞大的财政补贴,破坏了财政收支平衡。③补贴目标偏狭。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仅仅是针对农户一方,目的仅在于减轻农户缴纳保费的负担。但是实际上,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不甚热心,是农业保险开展所遇到的一大问题之一。而单方面的财政补贴,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没有改善作用,导致此类问题迟迟无法得到解决。

三、优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对策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对应分析出以下三点相应的对策和举措。

1.转变政府思想观念。加强宣传教育,转变政府部门的思想观念,树立起对农业保险事业的正确认识,是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普惠性的保障措施,应当提供给全体农户。政府官员应当将农业保险视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对各类大、中、小农户进行财政补贴,而不是进行区别对待。同时,政府可以通过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计算,将辖区内的大小农户都纳入保险范围之内,从而扩大农业保险对全体农户的覆盖面。另外,对小型农户的财政补贴,额度也并不大,对财政收支的压力几乎没有影响,给政府层面实际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财政补贴论文篇(2)

因此,加入WTO后,我国的财政补贴政策首先面对的就是要取消不符合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补贴,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现行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调整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做到既符合WTO要求,避免对我国产品出口形成,又能用好用足WTO规则允许的补贴,以达到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和支持我国经济发展的目的,从而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调整我国财政补贴的理论依据

为了维护世界贸易中非歧视、自由透明和公平竞争的秩序,WTO专门制定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旨在规范和统一各国的财政补贴政策及其行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体现了一种明确的取向,即要求竞争主体共享“国民待遇”,在不受歧视和政企分开的平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按照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危害程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的、可诉的和不可诉的三类:

1.禁止性的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3条规定:“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惟一条件或其他多种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为禁止性补贴”,概括起来,禁止性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类。禁止性的财政补贴一旦被证实存在,无须证明其是否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都必须取消,否则会招致其他成员实施的经WTO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的反补贴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

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施的补贴,但如果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受损的成员方可以向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提起申诉。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5条、第6条对使用可诉补贴的“度”作出具体界定。即使用可诉补贴不能造成以下任何情况发生:(1)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的产品进口;(2)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对第三成员方的出口;(3)补贴的后果造成大幅度削价、压价或销售量减少;(4)实施补贴后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增加。

可诉补贴措施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是因为其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一国在一定时期为了使国民经济相对平衡发展,总是需要扶助某些企业,然而政府在采用可诉的补贴时,有可能使受补贴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非正常的竞争能力或在国内市场上具有非正常的进口替代能力,从而扭曲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损害别国对外贸易的利益,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又对可诉的补贴予以限制。

可诉补贴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取消,一般来说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条件,该种可诉补贴才需要被取消:第一,该种补贴必须要具有专向性。〈〈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企业专向性(一国政府挑选一个或几个特定公司进行补贴)产业专向性(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产业部门进行补贴)和地区专向性(一国政府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生产进行补贴)三种专向性标准。由此看来,我国现行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具有专向性,有可能构成可诉补贴。第二,该种补贴必须被某个成员国。第三,该补贴必须被证明对成员国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3.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木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给予基础研究的援补贴、给予贫困地区的补贴、为适应新环境而实施的补贴,以及用于鼓励农业研究开发、鼓励农民退休等方面的“绿箱”补贴。不可诉补贴不专门针对出口,是WTO规则允许的措施,这为我们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发挥调控作用提供了空间。不可诉补贴包括,为鼓励某个产业的企业进行R&D投资、开展技术创新,可以对R&D投资占销售额比重设立一个标准,对超过标准的企业实行非专向性补贴;大规模增加对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的科研补贴,只要这种补贴不超过基础工业研究费用的50%或应用研究费用的25%;增加西部大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结构调整、教育科研的补贴;对环保性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只要这种补贴不超过改造工程费用的20%。

二、调整我国财政补贴政策的思路

根据《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的承诺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必须对财政补贴进行如下调整:

(一)取消针对出口的各种财政补贴。

1.取消出口补贴。根据协议书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将在加入时取消所有属《补贴协议》第3条第1款(a)项范围内的出口补贴。为此,中国到加入时为止,将停止维持所有先前存在的出口补贴计划,并自加入时起,停止在此类计划下作出额外支付或支出,也不再免除税收或授予任何其他利益。这一承诺涵盖各级政府所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观出口义务而给予。这就意味着财政必须取消针对出口的直接补贴或通过税收形式的间接补贴。这种针对出口的补贴在当前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取消针对出口的直接补贴。主要指政府视企业的出口实绩给予补贴、贴息和奖励。例如,山东省省级财政1998年安排专项资金1200万元,对水泥、冻鸡、罐头、服装、水产品等出口商品进行贴息;河北省出台的对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每美元贴息0.03元人民币政策,对纺织品、服装、鞋、箱包、玩具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每美元贴息0.05元人民币政策,对机电、高新技术产品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每美元贴息0.04元人民币政策,对一般贸易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收汇每美元贴息0.02元人民币政策。

(2)取消针对出口的间接补贴。主要指根据企业的出口情况,用税收政策即减免部分或全部企业所得税支持出口而形成的各种间接补贴。例如,经1992年修正的《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政策法规仍有出口实绩的补贴的规定:“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取消进口替代方面的补贴。根据《中国加入WTOI作组报告书》第168段,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取消所有属《补贴协议》第3条第1款(b)项范围内的、视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情况而给予的补贴。当前我国存在用税收支持使用国产品替代进口的补贴,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入所纳税额进行更多抵扣,对此类设备投入的增值税予以全额抵扣,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形式。例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从1999年起,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2000年1月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免税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些政策不符合WTO的规则,防止国外企业对我国提出反补贴,要在过渡期内取消。

3.取消对农产品出口的补贴。根据我国政府的承诺,中国的农产品出口政策将仅以商业考虑为基础,加入WTO后我国必须立即取消对农产品出口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实物补贴,以及对出口产品加工、仓储、运输的补贴。目前我国在玉米、大米、小麦出口上都有一定的财政补贴,例如,2000年玉米出口1048万吨,每吨补贴378元。

(二)对国内产业和企业合理利用一些可诉补贴。

可诉补贴是利用一些WTO允许的补贴,合理支持本国工商业。有操作性的可诉补贴有:政府对某项产品实行不超过从价总额5%的补贴;对某项产业实行小额补贴以弥补经营性亏损;为解决某个大企业长期发展,避免产生严重社会问题而提供一次性补贴;对一些规模有限、影响相对较小的企业直接免除政府债务,或授予补贴以抵消应付债款。对于可诉补贴的运用关键是要把握好补贴的范围和“度”,避免对我国出口产品。

当前在可诉补贴方面值得关注的是科技补贴。加入WTO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R&D补贴条款将对我国的科技支出产生较大冲击。我国多数科技支出因大量集中于支持科研成果的商业化阶段,将不同程度地面临着不可的补贴条款或被禁止的补贴条款的约束,必须对我国科技支出结构进行调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8条规定:在商业性R&D中,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研究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不能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成本的50%,而介于上述两类之间的R&D活动不得超过合法成本的62.5%;当工业研究或竞争前开发活动的补贴超过合法成本的75%和50%(介于其间的为62.5%)时,也就成为可补贴。

结合我国现行的科技支出状况,科技支出中有一部分是用于应用研究、实验开发和成果应用研究,具有明显的促进出口或进口替代作用,属于禁止的补贴或可的补贴范围,加入WTO后,必须对超出不可条款范围的财政补贴进行调整,否则,就有可能遭到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

(三)用足用好不可诉补贴。

1.增加对落后地区的补贴。由于目前我国人均收入与西部收入的差距已达到“不可诉补贴”中对落后地区补贴的标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超过全国平均国民生产总值的85%等条件),我国的地区倾斜政策应由“东高西低”改为“西高东低”,可以对这些地区的产业和企业采取补贴政策。如税收优惠、援助等,扶持西部经济的发展。

2.增加环保补贴。我国传统的粗放型的对外贸易发展模式,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的恶化,而且正日益受到国际绿色消费浪潮的挑战,严重制约着我国外贸的发展。当今我国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体现在:土地退化,森林环境功能减弱,水资源危机,环境污染严重,自然灾害频发等,这已经严重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同时,随着绿色需求的增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屡屡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环境问题不解决,产品出口将越来越困难。因此,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际上就是保护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政策时要注重环境保护问题,要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增加在退耕还林、退耕还草、企业环保技术改造等有利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逐步改善生态环境。

(四)调整现行一些效率不高的补贴。

财政补贴论文篇(3)

一、引言

补贴作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同时在宏观和微观主体两个层面上发挥作用。政府作为宏观主体,为了达到其政策目标,利用市场机制中边际成本与边际利益的关系,通过财政补贴对微观主体的利益激励,来调动或者牵引市场力量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而这些目标中,有的属于市场失灵领域,有的属于市场有效领域,有的属于市场的组织和建设范畴。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如2007年,中央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有关补贴的政策提到,健全农业支持补贴制度逐步形成目标清晰、受益直接、类型多样、操作简便的农业补贴制度。各地用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要达到粮食风险基金50%以上。中央财政要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县乡增收节支的补助。2010年,农业补贴的品种范围扩大了,力度加大了,补贴的重点对象更加明确——“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对补贴款专款专用不得他用的规定也更加严格和明确。纵观我国多年来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其政策目标多属于农业处于市场失灵领域和增强农业竞争力的组织和建设范畴。

补贴是一种政府或其委托机构所无偿或优惠给予的利益。根据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第十六条补贴以及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中所提到的补贴定义,机构补贴行为的情况有以下两种:一是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做出的财政支持,如资金赠予、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二是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做出的价格支持,初级产品的输出给予直接或间接的支持以使该产品出口售价低于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因此,本文将补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类财政资助型的补贴;二类价格支持型补贴;三类收入支持型的补贴。其中直接财政资助,如拨款、贷款、投股;资金潜在的直接转移,如债务转移和担保;税收抵免或税式支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服务或者政府采购。所以,本文认为财政直接补贴应属于直接财政资助,更加突出补贴的主体——政府直接给予财政支持,而不是委托或指示一个私人机构完成政策目标。

农业补贴就是对农业进行的补贴。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很多,而有关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的研究却不多。例如,闵宗陶、魏剑峰在2005年的《粮食财政补贴方式转变的经济学分析》中,就粮食财政间接和直接补贴效应进行对比,但是更多说明粮食间接补贴的缺陷,而对粮食直接补贴分析不深入,其中提到,所谓直接补贴就是对生产者按一定标准进行直接转移支持。郭宏宝在2009年的《中国财政农业补贴:政策效果与机制设计》中,在划分农业补贴时,是按照我国现行财政预算账户中政府补贴支出分类、政府预算支出形式和补贴的作用和wto《农业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分类的,没有突出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种类,仅在第二种分类中的预算补贴中提到。

二、相关农业直接补贴政策

2004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多年增长缓慢,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农民收入长期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影响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不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06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近几年,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取得重大成果。但必须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粮食主产区要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

2008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粮食连续四年增产,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农业资源环境和市场约束增强,保障农产品供求平衡难度加大,要求加

速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农产品贸易竞争加剧,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和适时适度调控进口难度加大,要求加快提升农业竞争力。农业比较效益下降,保持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要求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将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农业县。

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有: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强化惠农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加大投入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改革创新,千方百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提供有力保障。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扩大油菜和大豆良种补贴范围。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补贴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带动农机普及应用和农机工业发展。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监测,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及时增加补贴。按照目标清晰、简便高效、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的要求,完善农业补贴办法。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种粮补贴力度。

三、有关经济模型的选择与分析

1、名义保护率(nrp)

nrp由bela balassa于1965年提出,是一种应用广泛、简单适用的补贴测定方法,它利用农产品国内市场价格与世界市场价格之间差额的百分比来反映一国政府利用各种措施对农业进行补贴的程度。其测定模型是:

上述计算公式中,pd表示国内市场价格,pw表示国际市场价格。如果nrp为正,则表明一国的农业政策为正保护政策,且nrp的绝对值越大,保护的力度越强;如果nrp为负,则表明一国的农业保护政策为负保护政策,且nrp的绝对值越大,负保护的程度越强。

2、财政转移支付的收入乘数效应

财政农业直接补贴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一种表现,因而能用财政转移支付的收入乘数效应来衡量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财政转移支付乘数是指收入变动与引起这种变动的财政转移支付变动的比率,即财政转移支付的变动会引起收入乘数倍的变化。具体计算方法是:

k表示财政转移支付乘数,tr表示一定时期内财政转移支付的变化量,y表示一定时期内收入的变化量。因此,如果用tr表示一定时期内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的变化量,y表示一定时期内农业产出的变化量,就能用k表示财政农业直接补贴乘数。用k的数值反映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k的值越大,说明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很大,反之,则说明影响程度较小。

四、数据验证

第一,选择粮食作物中的主要谷物五年的国内市场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借助名义保护率(nrp)测定我国农业直接补贴水平。

由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近几年我国给予农业直接补贴的政策未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水稻的名义保护率2007年前都为正值,而2008年和2009年的数据却都变为负数,说明我国水稻经过财政直接补贴,在国际市场上还不具有竞争力。玉米的名义保护率也都为正值,而且数值在前四年都比水稻的名义保护率的值大,说明我国对玉米的财政直接补贴,已使玉米比水稻在国际市场上更具有竞争优势。水稻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国家对其进行补贴,更多的是出于国家粮食安全储备的目的。从玉米的名义保护率的数值反映,国家对玉米的财政补贴政策不稳,但受当年主要谷物补贴量的影响。小麦的名义保护率的数值基本上是负、正值交替,反映了我国对小麦的财政直接补贴很不稳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力度。2008年和2009年的小麦和水稻的名义保护率的值接近,说明我国对水稻和小麦的补贴今后将采取一致的措施。从表1还可以看出,水稻和小麦作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国内市场价格逐年上涨,这与国内的供给和需求密切相关;国际价格在2009年突转下降,这与人民币和美元汇率有关。因此,用名义保护率的值反映一国政府利用各种措施对农业进行补贴的程度时,会受到上述相关因素的影响。

第二,由于农业是第一产业的主要构成部分,因此借助第一产业的增加值来反映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对农业造成的影响。下面选择最近五年的第一产业产值和财政支持“三农”的投入额,经过相关计算,借助财政转移支付的乘数效应反映我国支持“三农”的财政政策效果。

由表2的数据ktr的值都大于1,说明财政支持“三农”的政策已对农业经济起到了拉动作用。从ktr数值的变化看,每年财政政策发挥作用的

效果差异很大,2004年和2007年的ktr数值明显都比其他年份高,反映财政转移支付对农业经济的拉动需要其他相关方面的大力配合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从表2的数据可以看到,财政支持“三农”投入增加值高时,第一产业增加值也高,反之相反。一方面说明我国财政支持“三农”政策不稳定,另一面也说明第一产业需要国家财政支持。

五、结论

本文主要是从财政政策角度,分析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的影响和相应的政策效果,借助名义保护率和财政转移支付的乘数效应模型,利用相关数据进行验证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有:一是财政支农政策要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必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持续性和稳定性;二是财政支农政策要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还需要有其他相关方面的大力配合,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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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论文篇(4)

无论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中国,还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政府干预企业经济活动都是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主要方式之一,而财政补贴则是政府干预的重要工具之一。财政补贴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或社会目标,安排财政资金向特定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一种无偿的财政支出。政府利用财政补贴干预企业行为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政府的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增长。我国政府实施财政补贴的具体动机是什么?财政补贴实施现状如何?如何规范我国企业财政补贴行为?本文拟从政府干预理论的视角,分析探讨我国企业财政补贴中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干预与财政补贴理论概述

(一)政府干预理论概述 政府干预(Government Intervention)是指一国政府为达到公共目的,或者官员出于私人利益,采取各种措施对企业活动进行直接的干预。政府干预通常在市场出现失灵的“意外”时能够起到应急作用,作为替代市场来调控经济,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的主要机制。如果在市场失灵时,政府不能有效地承担或履行好干预目标,那么不仅无法解决市场失灵后的种种问题,还会出现政府失灵。政府干预理论最早出现在15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当时,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化程度逐渐达到较高水平,但因市场的局限性而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到了19世纪,很多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盛行由政府发挥职能,对经济和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甚至是干预。然而,强调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作用的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亚当・斯密(Adam Smith,1776)认为,市场机制能够自觉引导资源的最优配置,政府对自由的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反而会扭曲这种最优配置,他在《国富论》中就主张应充分发挥市场潜能,政府不应过度参与和干预市场的经济活动,只需扮演好“守夜人”的角色。不过,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西方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爆发大规模的经济危机,这是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功能在某些领域无法充分发挥的真实反映,市场失灵已成为大多数经济学家的共识。这时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凯恩斯(Keynes)开始反思传统自由放任理论,并提出了带有重商主义色彩的政府干预政策。然而,政府干预政策实施后,资本主义国家爆发经济危机越来越频繁,工人失业、经济萧条,原本高速发展的经济有所减缓甚至停滞不前,这也说明在解决社会问题和资源配置方面,政府并不比市场机制更有效,政府同样存在失灵现象。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主张把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以政府干预作为市场机制的必要补充,二者在调控经济秩序、维护经济稳定方面发挥协同作用。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Stiglitz)认为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时,市场失灵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此时必然需要政府介入,以限制和规范市场活动,虽然政府的职能可能也会失灵,但这并不能成为阻止政府发挥作用的借口。这实际上是肯定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适度调控和规制作用,这能够有效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但是,笔者认为,政府干预应该把握好一个适当的度,即政府干预是行政机关利用公共权力来影响社会和经济,在市场机制出现偏差或失灵时,能够及时协调经济秩序,帮助和协调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如果政府干预凌驾于市场机制之上,显现出较强的随意性、偏好性和专制性,就很可能产生过度干预,反而损害市场经济运行效率。

(二)财政补贴概念及形式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财政补贴是国家财政部门在一定的时期内,根据国家政策的需要,对某些特定的产业、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或某些特定的产品、事项给予的补助和津贴。它是财政调节经济过程中派生的一种分配形式,是财政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起着辅助经济的作用。从这一财政补贴概念可以推知:财政补贴的行为主体是国家,财政补贴是国家财政分配的一种形式,是实现国家职能的一种工具,财政补贴必须得到国家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的认可;财政补贴的依据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制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的有关政策;财政补贴的对象是一些特定的产业、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和特定的产品、事项,因此,财政补贴不具有统一性、普遍性,是一个特殊的财政分配形式;财政补贴是国家在经济管理中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因此,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运用财政补贴来调节经济发展,实现国家的政治经济目标。财政补贴的形式多种多样,最终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输入资产。资产的具体形式以货币性资产为主,当然也可以是非货币性资产。李娜(2006)财政补贴的主要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国家各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将财政资金拨给预算会计单位,又称预算拨款。一般拨款前就通过某种方式限定了款项的使用方式,属于国家(通常是无偿)输出给企业的资金;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提供的一种较为隐蔽的补贴形式,即政府代企业支付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其实质是向企业提供价格补贴;税收返还。通过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返(即征即退)等方式,政府将对企业征收的部分税款进行补偿,相当于一种在税收方面给予企业的优惠方式;出口补贴。出口补贴是政府为了增加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降低商品的企业出口成本,给予出口企业或商家的财政优惠政策或现金补贴;科技补贴与扶持资金;非货币性资产的无偿划拨。

二、基于政府干预视角的财政补贴动机分析

(一)政府干预的理论分析 我国一方面,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政府的权力配置经历了从集权到分权的过程,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行政、经济等权力得以扩大,获得了财政自、经济管理权等权力。但同时政府也相应地需要承担起诸如就业、社会养老、社会稳定等社会政治目标(程仲鸣等,2008),而政府通过干预企业活动解决以上政策性负担是其主要途径之一;另一方面,目前政府官员的选拔和提升标准主要以其经济绩效指标为主(刘培林,2005)。这种对政府官员政绩的评价机制导致了政府官员围绕GDP增长而进行的“晋升锦标赛”(Blanchard和Shleifer,2001;周黎安,2004,2007)。因此,政府有强烈的动机干预企业活动来实现GDP 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政府干预企业活动存在“支持之手”和“掠夺之手”两种假说。Shleifer和Vishny(1998)、谭劲松等(2009)认为,政府会通过积极手段来扶持企业,提高企业经营绩效来实现其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公共管理目标。而Shleifer和Vishny(1994,1998)、夏力和杨德才(2012)认为,政府治理可能并非为了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是追求自己的私利,政府(政府官员)会通过干预企业活动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非企业价值最大化(潘红波、余明桂,2011)。从经济学角度看,财政补贴是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世界各国政府最常用的干预经济的政策之一,作为直接或间接向微观经济活动主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一种无偿的转移,财政补贴属于转移支付范畴,因而这样的补贴是有条件的(陈冬华,2003;唐清泉和罗党论,2007;向洪金等,2008)。事实上,只有在政府和微观经济主体有清晰财产界限的条件下,政府出于某些目的,认为有必要干预微观经济主体去追求某些经济利益的活动时,才会产生补贴行为(王凤翔、陈柳钦,2005)。因此,政府对竞争性企业实施财政补贴,本质上仍是一种理,政府在提供财政补贴时,必定是为实现自己的某些目标而服务的,政府的决策行为绝非盲目,只是不同的目标取向会导致不同的行为,在这样的决策过程中,可能出现与公共目标相偏离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寻租行为,使得部分企业或个人获利。总之,政府为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有着多样的目标取向,至少可分为经济目标和政治目标两大类(崔学刚,2004)

(二)政府干预视角的财政补贴动机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干预企业活动的动机主要在以下方面。(1)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发展本地经济是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刘培林,2005;王凤翔和陈柳钦,2006)。在这一动机推动下,地方政府的执政第一职能就是极力发展地方经济,从而产生了围绕GDP增长的各种“晋升锦标赛”(Maskin et al.,2000;周黎安,2004,2007),而地方经济发展又依赖于本地企业的发展。因此。政府往往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的方式扶持本地区具有竞争实力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投资增长,提高经济增长速度,进而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2)实施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各地政府是地方经济的直接管理者,同时也是受益者,地区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合理的地方产业发展政策。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优先发展高利润、高发展速度的产业部门,使经济资源向这些部门集中,同时促进落后产业部门的转型升级,是地区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而企业是地区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地方政府实现产业发展的主要渠道,特别是那些处于优势产业的企业,更是地方政府的重点依托和扶持对象。因而,地方政府有动机通过各种经济政策来扶持当地企业,诱导产业发展的方向(王凤翔、陈柳钦,2006)。给予企业财政补贴就是政府帮助企业尽快达到既定目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要手段。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引导企业将资源向新兴产业转移或从落后产业撤出,最终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3)增加就业水平,维持社会稳定。对于政府而言,其治理目标不仅仅包含经济目标,还包括政治、社会目标。而提高就业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就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就业水平的高低与社会稳定、居民福祉紧密相连。因此,政府侧重于将财政补贴与企业创造的就业机会联系在一起,对创造大量就业机会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特别是对于能够直接或间接提供大量就业机会的企业而言,在其出现经营困难时,即使对其资助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政府依然有强烈动机为其提供大量财政补贴以帮助其渡过难关以保护就业水平、维持社会稳定。(4)保牌动机。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严格的审核制度使上市公司成为宝贵的“壳资源”。同时,上市公司往往又是地方的龙头企业,是当地经济的重要支柱,对提高当地知名度、提高就业机会、增加当地税收、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当上市公司亏损,面临暂停上市或退市摘牌的困难境地时,政府往往会不遗余力地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提供“支持之手”扶持上市公司,帮助其渡过难关,从而可以保留上市公司资格。(5)融资动机。与国外证券市场融资“啄食顺序理论”中把股权融资作为最后考虑的融资方式不同,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是一种较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因此,企业会积极争取上市资格,上市公司也会积极争取再融资资格。为了帮助本地上市公司获取更多资源,政府会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与企业合谋进行盈余管理,使企业能够达到上市资格或增发新股、配股等再融资规定的各种条件。

三、我国财政补贴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财政补贴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财政补贴随意性较大。由于财政补贴是政府实现其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财政补贴的具体内容都是按照政府政策需要而制定的,体现了较强的政策性。但正是因为较强的政策性,导致财政补贴也有较大的随意性,政府在确定财政补贴对象、补贴金额以及补贴期限上都没有具体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而是按照政策需要予以确定,并且很少公布财政补贴的具体项目、具体对象、具体原因以及补贴的使用情况等。财政补贴的随意性往往容易造成补贴资金的浪费以及腐败问题的产生。(2)财政补贴具有较强“刚性”。正如上文所述,财政补贴是政府实现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而政策往往又会随着相关因素和需要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同时政策还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特点。因此,作为实现政策目标手段的财政补贴,同样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时效性,也即当政策由于形势变化而需要调整、修正或更新时,财政补贴也应该相应作出调整变化;当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相关政策失效时,与之相应的财政补贴也应随之终止。但是,目前我国财政补贴却呈现“刚性”发展的现象,当企业获得财政补贴后,往往会形成“路径依赖”,希望能够得到政府扶持而一直获得补贴,特别是当相关政策发生变动或失效后,企业依然依赖于政府财政补贴,甚至于再找新的补贴理由或通过造假来多报、虚报补贴需求额。这种“刚性”发展容易对政府形成财政压力,也有违财政补贴实施的初衷。(3)财政补贴规模大、范围广、内容杂,缺乏有效管理。财政补贴作为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之一,本质上是政府的一种调节手段,其规模与使用范围应该是在一定限度内才能最大化财政补贴的效益。但目前,我国的现状是缺乏对财政补贴的有效管理,导致其规模不断扩大,补贴范围不断扩展。从规模来看,如表(1),我国上市公司获得的政府财政补贴规模在2008-2012年增长了635.67%;从补贴的范围来看,生产环节、流通环节甚至消费环节都存在各种各样的财政补贴;从补贴的行业来说,遍布了工业、农业以及各类服务行业;从企业的投入产出来看,补贴广泛存在于企业生产链中的上游企业、下游企业乃至最终消费者;从补贴的形式来说,包括了价格补贴、亏损补贴、生活补贴、财政贴息等等,名目繁多。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财政补贴无处不在的格局,导致了“无差别补贴”,弱化了财政补贴的功能作用。财政补贴的规模膨胀,势必为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造成不必要的负担,而补贴范围过宽,削弱了市场的资源有效配置功能,扭曲了正常的市场秩序。(4)财政补贴效果不理想。财政补贴实施效果一般可以分为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经济效果是指企业接受财政补贴后的企业绩效的变化;而社会效果是指企业接受财政补贴后带来的地方就业、产业结构升级以及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变化。客观地说,我国财政补贴曾对企业的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产生过积极影响,但随着近几年补贴规模膨胀,补贴范围过宽,部分补贴的积极效应正逐步减弱,消极效应逐渐显现,补贴效果越来越不理想。从财政补贴经济效果来看,如表(2),我国上市公司接受财政补贴当年及后一年相比较,经济绩效并没有显著性的增加,总体而言,财政补贴并没有真正从实质上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从财政补贴社会效果来看,越来越多的研究显示,财政补贴对社会效果的作用一般大于经济效果,但其社会效果的作用往往只是部分实现或不太显著(唐清泉、罗党论,2007;黄蓉、赵黎鸣,2011)。如赵书新、欧国立(2009)研究了财政补贴与环保产业的关系,发现财政补贴并未显著促进中国环保行业的发展。申香华(2010)的研究显示接受财政补贴的公司在促进就业、缴税、增加环保投入或支出、提供社会捐助等方面没有显著的贡献。余明桂等(2010)的研究发现与地方政府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的社会贡献负相关;但没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的社会贡献正相关。

(二)财政补贴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 (1)缺乏相关法规规范。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关于规范财政补贴的法律法规,缺乏清晰的指导性规章,财政补贴更多是以一种政策的形式在实施,缺少法律依据,法律效力不强。虽然相关部门对于财政补贴也有相应文件规定,但这些文件缺少具体指导补贴政策实施的操作性内容,公众对此也了解不多。因此,在财政补贴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缺少法规约束,财政补贴往往容易被滥用。(2)政企不分。尽管我国对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观点,即政府应遵循市场原则,不应该过多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才加以干预,而且政府干预要适度,但在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干预企业的实践中,政府作为补贴资金的提供者,往往把被扶持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视作自己可以直接支配的对象,对接受财政补贴的企业往往随意干涉其补贴资金的使用,甚至以提供财政补贴为条件,把企业作为体现政绩的工具(往往是以牺牲企业经济利益为代价)。(3)企业寻租。布坎南的寻租理论认为政府干预必然会产生租金,这会诱使企业通过寻租的方式获取通过市场无法获取的利益。对于企业而言,财政补贴是政府提供的可以无偿使用的资金,因此,企业具有强烈动机去尽可能多的获取补贴资金。而对于政府(政府官员)而言,其向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即对补贴的对象、金额以及期限有较大的自由决定权,出于其自身私有利益的考虑,政府(政府官员)会刻意把财政补贴的标准设置得很模糊或具有较强的任意性,通过“设租”方式诱使企业向自己“寻租”。因此,为了获取补贴资金,企业会想办法通过与政府(政府官员)构建“关系”而进行寻租,这样,在争取政府财政补贴时才更有可能获得财政补贴政策的认定和审批。吴文锋等(2008)研究认为,具有政治联系的民营企业比没有政治联系的民营企业更容易获得财政补贴。余明桂等(2010)也指出,与地方政府建立政治联系的民营企业确实能够获得更多的财政补贴。制度环境越差的地区,依赖政治联系获取补贴的效应越强,但采用这种寻租方式获取的补贴使用效率低下甚至无效,甚或往往还伴随着政府腐败的发生,这导致政府实施财政补贴的目的难以达到,并最终导致补贴政策的失灵。(4)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在我国,由于政府财政补贴的随意性,在财政补贴对象的确定、金额的多少乃至使用上都缺少相应的监督与管理,对补贴资金使用效果缺少考核、评价,对如何使用补贴资金、是否达到既定补贴目标也缺少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补贴资金的使用浪费以及腐败问题的产生。

四、我国财政补贴完善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规范 要规范、公平、透明地实施财政补贴,需要把财政补贴的主要内容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使之在执行财政补贴中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透明性,明确财政补贴的实施条件、补贴对象、金额的确定标准、补贴的程序以及怎样规范和管理补贴,通过制度约束来保证财政补贴的合理使用,减少财政补贴的随意性。

(二)转变政府角色 处于转轨期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取得较大的建设成就,但仍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已经明确提出,必须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同时还特别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由此可见,政企关系改革是未来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目标,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应该向着健康、规范、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顺利转型,只有双方在各自的分工范围内行使必要权利,同时承担好责任和义务,政府和企业才能实现良好互动。因此,规范政府和企业行为,明确政府和企业在整个经济环境中应该具备的职能、扮演的角色,适当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由“过度干预”向“适度干预”转变,由“直接干预”向“间接干预”转变,由“权力主导”向“服务主导”转变,实现政府的准确定位,把更多的经济主导权交还市场。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通过简化繁杂的行政审批程序,降低企业采用非正常的寻租手段达到自身目的的可能性,减少由此可能引发的社会不公和腐败;社会公共资源的配置应当交由市场这一主导力量完成,而不是将行政权力凌驾于市场权力之上,政府要坚持公开、规范、透明的资源分配原则,同时对一些法规尚未触及的领域要用更加明确的制度和法律予以健全、明晰和完善,从而为企业的产权保护、政府的职能清晰、政企关系的良性化及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等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有效实施财政补贴才真正有助于发挥补贴效应,提高企业绩效,达到政府实施财政补贴的预期目的。

(三)规范程序增加透明度 一是要规范、公平、透明地实施财政补贴,把财政补贴的主要内容以更为明确的法律形式加以规定,使之在执行财政补贴中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透明性,明确财政补贴的实施条件、补贴对象、金额的确定标准、补贴的程序以及怎样规范和管理补贴,通过制度约束来保证财政补贴的合理使用,减少财政补贴的随意性;二是要规范财政补贴程序,公开财政补贴实施的流程与结果,减少暗箱操作,限制政治关联导致的设租、寻租行为,尽可能减少财政补贴中的浪费与腐败。

(四)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 (1)建立财政补贴绩效考核体系。针对财政补贴的实施目的,有针对性地选择诸如企业经营绩效、就业率、地区经济增长率等相关的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构建财政补贴的绩效考核体系,对财政补贴的实施效果加以考核、评价。(2)加强审计监督。由于财政补贴涉及到政府和企业,因此,应该加强对企业使用财政补贴的外部审计和政府批复财政补贴的财政审计。企业外部审计的重点应该围绕补贴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对财政补贴进行了合适的会计核算与揭示等展开。而对政府审计,其审计重点应该围绕财政补贴程序是否合规、财政补贴的实际运用效果如何评价等方面进行。

参考文献:

[1]程仲鸣、夏新平、余明桂:《政府干预、金字塔结构与地方国有上市公司投资》,《管理世界》2008年第9期。

[2]黄蓉、赵黎鸣:《政府补助:保壳还是培优》,《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

[3]刘培林:《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损失》,《中国工业经济》2005年第4期。

[4]潘红波、余明桂:《支持之手、掠夺之手与异地并购》,《经济研究》2011年第9期。

[5]申香华:《成长空间、盈亏状况与营利性组织财政补贴绩效》,《财贸经济》2010年第9期。

[6]唐清泉、罗党论:《政府补贴动机及其效果的实证研究――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金融研究》2007年第6期。

[7]吴文锋、吴冲锋、刘晓薇:《中国民营上市公司高管的政府背景与公司价值》,《经济研究》2008年第7期。

[8]夏力、杨德才:《“扶持之手”还是“掠夺之手”:政府干预与企业政治关联文献综述》,《学海》2012年第3期。

[9]余明桂、回雅甫、潘红波:《政治联系、寻租与地方政府财政补贴有效性》,《经济研究》2010年第3期。

[10]赵书新、欧国立:《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财政支持环保产业的效果与策略》,《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

[11]周黎安:《晋升博弈中政府官员的激励与合作――兼论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

[12]周黎安:《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模式研究》,《经济研究》2007年第7期。

[13]Shleifer, A., & Vishny, R. W. The Quality of Government,Harvard Institute of Economic Research Working Papers: 1847,1998.

财政补贴论文篇(5)

一、引言

补贴作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同时在宏观和微观主体两个层面上发挥作用。政府作为宏观主体,为了达到其政策目标,利用市场机制中边际成本与边际利益的关系,通过财政补贴对微观主体的利益激励,来调动或者牵引市场力量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而这些目标中,有的属于市场失灵领域,有的属于市场有效领域,有的属于市场的组织和建设范畴。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如2007年,中央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有关补贴的政策提到,健全农业支持补贴制度逐步形成目标清晰、受益直接、类型多样、操作简便的农业补贴制度。各地用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要达到粮食风险基金50%以上。中央财政要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县乡增收节支的补助。2010年,农业补贴的品种范围扩大了,力度加大了,补贴的重点对象更加明确——“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对补贴款专款专用不得他用的规定也更加严格和明确。纵观我国多年来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其政策目标多属于农业处于市场失灵领域和增强农业竞争力的组织和建设范畴。

补贴是一种政府或其委托机构所无偿或优惠给予的利益。根据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第十六条补贴以及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中所提到的补贴定义,机构补贴行为的情况有以下两种:一是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做出的财政支持,如资金赠予、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二是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做出的价格支持,初级产品的输出给予直接或间接的支持以使该产品出口售价低于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因此,本文将补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类财政资助型的补贴;二类价格支持型补贴;三类收入支持型的补贴。其中直接财政资助,如拨款、贷款、投股;资金潜在的直接转移,如债务转移和担保;税收抵免或税式支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服务或者政府采购。所以,本文认为财政直接补贴应属于直接财政资助,更加突出补贴的主体——政府直接给予财政支持,而不是委托或指示一个私人机构完成政策目标。

农业补贴就是对农业进行的补贴。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很多,而有关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的研究却不多。例如,闵宗陶、魏剑峰在2005年的《粮食财政补贴方式转变的经济学分析》中,就粮食财政间接和直接补贴效应进行对比,但是更多说明粮食间接补贴的缺陷,而对粮食直接补贴分析不深入,其中提到,所谓直接补贴就是对生产者按一定标准进行直接转移支持。郭宏宝在2009年的《中国财政农业补贴:政策效果与机制设计》中,在划分农业补贴时,是按照我国现行财政预算账户中政府补贴支出分类、政府预算支出形式和补贴的作用和wto《农业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分类的,没有突出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种类,仅在第二种分类中的预算补贴中提到。

二、相关农业直接补贴政策

2004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多年增长缓慢,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农民收入长期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影响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不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06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近几年,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取得重大成果。但必须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粮食主产区要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

2008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粮食连续四年增产,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农业资源环境和市场约束增强,保障农产品供求平衡难度加大,要求加速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农产品贸易竞争加剧,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和适时适度调控进口难度加大,要求加快提升农业竞争力。农业比较效益下降,保持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要求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将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农业县。

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有: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强化惠农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加大投入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改革创新,千方百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提供有力保障。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扩大油菜和大豆良种补贴范围。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补贴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带动农机普及应用和农机工业发展。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监测,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及时增加补贴。按照目标清晰、简便高效、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的要求,完善农业补贴办法。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种粮补贴力度。

三、有关经济模型的选择与分析

1、名义保护率(nrp)

nrp由bela balassa于1965年提出,是一种应用广泛、简单适用的补贴测定方法,它利用农产品国内市场价格与世界市场价格之间差额的百分比来反映一国政府利用各种措施对农业进行补贴的程度。其测定模型是:

上述计算公式中,pd表示国内市场价格,pw表示国际市场价格。如果nrp为正,则表明一国的农业政策为正保护政策,且nrp的绝对值越大,保护的力度越强;如果nrp为负,则表明一国的农业保护政策为负保护政策,且nrp的绝对值越大,负保护的程度越强。

2、财政转移支付的收入乘数效应

财政农业直接补贴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一种表现,因而能用财政转移支付的收入乘数效应来衡量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财政转移支付乘数是指收入变动与引起这种变动的财政转移支付变动的比率,即财政转移支付的变动会引起收入乘数倍的变化。具体计算方法是:

k表示财政转移支付乘数,tr表示一定时期内财政转移支付的变化量,y表示一定时期内收入的变化量。因此,如果用tr表示一定时期内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的变化量,y表示一定时期内农业产出的变化量,就能用k表示财政农业直接补贴乘数。用k的数值反映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k的值越大,说明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很大,反之,则说明影响程度较小。

四、数据验证

第一,选择粮食作物中的主要谷物五年的国内市场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借助名义保护率(nrp)测定我国农业直接补贴水平。

由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近几年我国给予农业直接补贴的政策未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水稻的名义保护率2007年前都为正值,而2008年和2009年的数据却都变为负数,说明我国水稻经过财政直接补贴,在国际市场上还不具有竞争力。玉米的名义保护率也都为正值,而且数值在前四年都比水稻的名义保护率的值大,说明我国对玉米的财政直接补贴,已使玉米比水稻在国际市场上更具有竞争优势。水稻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国家对其进行补贴,更多的是出于国家粮食安全储备的目的。从玉米的名义保护率的数值反映,国家对玉米的财政补贴政策不稳,但受当年主要谷物补贴量的影响。小麦的名义保护率的数值基本上是负、正值交替,反映了我国对小麦的财政直接补贴很不稳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力度。2008年和2009年的小麦和水稻的名义保护率的值接近,说明我国对水稻和小麦的补贴今后将采取一致的措施。从表1还可以看出,水稻和小麦作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国内市场价格逐年上涨,这与国内的供给和需求密切相关;国际价格在2009年突转下降,这与人民币和美元汇率有关。因此,用名义保护率的值反映一国政府利用各种措施对农业进行补贴的程度时,会受到上述相关因素的影响。

第二,由于农业是第一产业的主要构成部分,因此借助第一产业的增加值来反映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对农业造成的影响。下面选择最近五年的第一产业产值和财政支持“三农”的投入额,经过相关计算,借助财政转移支付的乘数效应反映我国支持“三农”的财政政策效果。

由表2的数据ktr的值都大于1,说明财政支持“三农”的政策已对农业经济起到了拉动作用。从ktr数值的变化看,每年财政政策发挥作用的效果差异很大,2004年和2007年的ktr数值明显都比其他年份高,反映财政转移支付对农业经济的拉动需要其他相关方面的大力配合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从表2的数据可以看到,财政支持“三农”投入增加值高时,第一产业增加值也高,反之相反。一方面说明我国财政支持“三农”政策不稳定,另一面也说明第一产业需要国家财政支持。

五、结论

本文主要是从财政政策角度,分析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的影响和相应的政策效果,借助名义保护率和财政转移支付的乘数效应模型,利用相关数据进行验证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有:一是财政支农政策要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必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持续性和稳定性;二是财政支农政策要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还需要有其他相关方面的大力配合,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华元渝、陈舒泠编著:农业中国[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2] 段爱群:论wto中的财政补贴与我国的战略取向[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 吴方卫、孟令杰、熊诗平:中国农业的增长与效率[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4] 郭宏宝:中国农业财政补贴:政策效果与机制设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5] 樊胜根主编:公共支出、经济增长和贫困: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启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财政补贴论文篇(6)

一、引言

补贴作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同时在宏观和微观主体两个层面上发挥作用。政府作为宏观主体,为了达到其政策目标,利用市场机制中边际成本与边际利益的关系,通过财政补贴对微观主体的利益激励,来调动或者牵引市场力量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而这些目标中,有的属于市场失灵领域,有的属于市场有效领域,有的属于市场的组织和建设范畴。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如2007年,中央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有关补贴的政策提到,健全农业支持补贴制度逐步形成目标清晰、受益直接、类型多样、操作简便的农业补贴制度。各地用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要达到粮食风险基金50%以上。中央财政要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县乡增收节支的补助。2010年,农业补贴的品种范围扩大了,力度加大了,补贴的重点对象更加明确——“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对补贴款专款专用不得他用的规定也更加严格和明确。纵观我国多年来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其政策目标多属于农业处于市场失灵领域和增强农业竞争力的组织和建设范畴。

补贴是一种政府或其委托机构所无偿或优惠给予的利益。根据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第十六条补贴以及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中所提到的补贴定义,机构补贴行为的情况有以下两种:一是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做出的财政支持,如资金赠予、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二是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做出的价格支持,初级产品的输出给予直接或间接的支持以使该产品出口售价低于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因此,本文将补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类财政资助型的补贴;二类价格支持型补贴;三类收入支持型的补贴。其中直接财政资助,如拨款、贷款、投股;资金潜在的直接转移,如债务转移和担保;税收抵免或税式支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服务或者政府采购。所以,本文认为财政直接补贴应属于直接财政资助,更加突出补贴的主体——政府直接给予财政支持,而不是委托或指示一个私人机构完成政策目标。

农业补贴就是对农业进行的补贴。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很多,而有关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的研究却不多。例如,闵宗陶、魏剑峰在2005年的《粮食财政补贴方式转变的经济学分析》中,就粮食财政间接和直接补贴效应进行对比,但是更多说明粮食间接补贴的缺陷,而对粮食直接补贴分析不深入,其中提到,所谓直接补贴就是对生产者按一定标准进行直接转移支持。郭宏宝在2009年的《中国财政农业补贴:政策效果与机制设计》中,在划分农业补贴时,是按照我国现行财政预算账户中政府补贴支出分类、政府预算支出形式和补贴的作用和WTO《农业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分类的,没有突出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种类,仅在第二种分类中的预算补贴中提到。

二、相关农业直接补贴政策

2004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多年增长缓慢,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农民收入长期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影响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不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06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近几年,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取得重大成果。但必须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粮食主产区要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

2008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粮食连续四年增产,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农业资源环境和市场约束增强,保障农产品供求平衡难度加大,要求加速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农产品贸易竞争加剧,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和适时适度调控进口难度加大,要求加快提升农业竞争力。农业比较效益下降,保持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要求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将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农业县。

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有: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强化惠农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加大投入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改革创新,千方百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提供有力保障。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扩大油菜和大豆良种补贴范围。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补贴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带动农机普及应用和农机工业发展。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监测,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及时增加补贴。按照目标清晰、简便高效、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的要求,完善农业补贴办法。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种粮补贴力度。

三、有关经济模型的选择与分析

1、名义保护率(NRP)

NRP由Bela Balassa于1965年提出,是一种应用广泛、简单适用的补贴测定方法,它利用农产品国内市场价格与世界市场价格之间差额的百分比来反映一国政府利用各种措施对农业进行补贴的程度。其测定模型是:

上述计算公式中,PD表示国内市场价格,PW表示国际市场价格。如果NRP为正,则表明一国的农业政策为正保护政策,且NRP的绝对值越大,保护的力度越强;如果NRP为负,则表明一国的农业保护政策为负保护政策,且NRP的绝对值越大, 负保护的程度越强。

2、财政转移支付的收入乘数效应

财政农业直接补贴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一种表现,因而能用财政转移支付的收入乘数效应来衡量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财政转移支付乘数是指收入变动与引起这种变动的财政转移支付变动的比率,即财政转移支付的变动会引起收入乘数倍的变化。具体计算方法是:

K表示财政转移支付乘数,tr表示一定时期内财政转移支付的变化量,y表示一定时期内收入的变化量。因此,如果用tr表示一定时期内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的变化量,y表示一定时期内农业产出的变化量,就能用K表示财政农业直接补贴乘数。用K的数值反映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K的值越大,说明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很大,反之,则说明影响程度较小。

四、数据验证

第一,选择粮食作物中的主要谷物五年的国内市场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借助名义保护率(NRP)测定我国农业直接补贴水平。

由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近几年我国给予农业直接补贴的政策未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水稻的名义保护率2007年前都为正值,而2008年和2009年的数据却都变为负数,说明我国水稻经过财政直接补贴,在国际市场上还不具有竞争力。玉米的名义保护率也都为正值,而且数值在前四年都比水稻的名义保护率的值大,说明我国对玉米的财政直接补贴,已使玉米比水稻在国际市场上更具有竞争优势。水稻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国家对其进行补贴,更多的是出于国家粮食安全储备的目的。从玉米的名义保护率的数值反映,国家对玉米的财政补贴政策不稳,但受当年主要谷物补贴量的影响。小麦的名义保护率的数值基本上是负、正值交替,反映了我国对小麦的财政直接补贴很不稳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力度。2008年和2009年的小麦和水稻的名义保护率的值接近,说明我国对水稻和小麦的补贴今后将采取一致的措施。从表1还可以看出,水稻和小麦作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国内市场价格逐年上涨,这与国内的供给和需求密切相关;国际价格在2009年突转下降,这与人民币和美元汇率有关。因此,用名义保护率的值反映一国政府利用各种措施对农业进行补贴的程度时,会受到上述相关因素的影响。

第二,由于农业是第一产业的主要构成部分,因此借助第一产业的增加值来反映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对农业造成的影响。下面选择最近五年的第一产业产值和财政支持“三农”的投入额,经过相关计算,借助财政转移支付的乘数效应反映我国支持“三农”的财政政策效果。

由表2的数据Ktr的值都大于1,说明财政支持“三农”的政策已对农业经济起到了拉动作用。从Ktr数值的变化看,每年财政政策发挥作用的效果差异很大,2004年和2007年的Ktr数值明显都比其他年份高,反映财政转移支付对农业经济的拉动需要其他相关方面的大力配合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从表2的数据可以看到,财政支持“三农”投入增加值高时,第一产业增加值也高,反之相反。一方面说明我国财政支持“三农”政策不稳定,另一面也说明第一产业需要国家财政支持。

五、结论

本文主要是从财政政策角度,分析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的影响和相应的政策效果,借助名义保护率和财政转移支付的乘数效应模型,利用相关数据进行验证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有:一是财政支农政策要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必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持续性和稳定性;二是财政支农政策要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还需要有其他相关方面的大力配合,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

[1] 华元渝、陈舒泠编着:农业中国[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段爱群:论WTO中的财政补贴与我国的战略取向[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吴方卫、孟令杰、熊诗平:中国农业的增长与效率[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郭宏宝:中国农业财政补贴:政策效果与机制设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樊胜根主编:公共支出、经济增长和贫困: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启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财政补贴论文篇(7)

1.研究背景及意义

城市公用事业是指所有为公众提品和服务的产业和活动,主要包括公交、邮政、电力、供水、电信等行业。它作为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老百姓的生活,更重要的是与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密切相关。因此,各地政府都把发展城市公用事业作为城市发展目标,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

而如何发展好城市公用事业呢?只依靠市场竞争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是否可行呢?城市公用事业不同于其他的行业,它在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实现巨大的社会效应。没有社会效应,城市公用事业就丧失了存在的价值基础;没有经济效益,城市公用事业就无法生存,社会效应也无从实现。显然,这两个目标是要共同发展,高度统一的。所以,城市公用事业这种二重性的特点决定了它不能只依靠市场竞争机制,政府必须对这项事业进行财政补贴。而如何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财政政策发展城市公用事业,这就对我国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本文意图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各项城市公用事业中,财政补贴是广泛存在的,它一方面保证了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降低补贴的效果,而且还会使国家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

当前我国财政补贴政策出现的问题如下:

第一,财政补贴固化,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

城市公用事业的特点决定了它需要政府的支持,但并不表示它不需要市场竞争的激励。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公用事业服务以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供为主,以政府计划安排为主,这种缺少竞争而带来的冗员严重,官商作风,服务拖延,投资浪费等问题,已成为难以克服的障碍。

第二,财政补贴方式运用不当,造成了财政补贴支出效益低下,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目前我国补贴的方式主要是对国有企业的直接财政补贴,而这种补贴方式对资金的浪费程度是最大的。因为这种补贴方式会助长企业的“偷懒”作风,致使国家的很大一部分财政补贴被用到修补企业的经营性亏损了,久而久之,就会使企业的经营效率越来越低,亏损越来越大,从而陷入一个恶性循环。

第三,缺乏科学的补贴机制。

目前我国多数城市尚未形成规范、统一的财政补贴测算方式,对公用事业企业的补贴往往由政府与企业经过协商后确定补贴额,而这两者往往相互扯皮,最终得出的补贴数额缺乏科学依据。

以上这些在财政补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表明我国对城市公用事业的财政补贴效率低下,未能实现国家财政补贴的目标。所以本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来提高对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的效率?

3.财政政策支持城市公共事业发展的理论综述

财政补贴的理论:

3.1 财政补贴的定义

本文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来理解财政补贴的定义。

首先,从狭义方面,补贴是一种政府政策,旨在援助一个或多个行业,往往能够为补贴受体(接受补贴的个人、团体、企业、行业或地区)带来财政收益。

但是,从行业的角度看,政府向行业转移资金和政府放弃正常情况下行业本应缴纳之税之间有何差异呢?假如政府要求一家新开张的公司支付营业执照税,若该公司同时也接受政府津贴,其金额刚好等于应缴纳的营业执照税,毫无疑问,这种以津贴形式提供的支付构成了一种补贴。还有另一做法,即政府可能不提供津贴,但也不征收营业执照税。上述两种情形,即政府提供津贴和放弃税收,对这家公司的影响是相同的,因为接受津贴的公司实际上无需自己掏钱缴税。显然,无需资金直接从政府手中转移到个人或公司手中的政府政策,也可能构成一种补贴。因此,要判定一种政策是否构成补贴,关键应看其效果,因而从广义方面补贴的定义是极其广泛的。

3.2 财政补贴的分类

第一,按财政补贴的方式分类。

(1)价格补贴

所谓价格补贴,是国家为了安定城乡人民生活,加强国民经济薄弱环节,支出财政向企业或个人支付的和价格政策有关的补贴。价格补贴是财政补贴的主要内容,在财政补贴中所占的比重最大。

(2)企业亏损补贴

所谓企业亏损补贴,是财政向由于按国家计划生产经营而出现亏损的企业提供的补贴。企业亏损补贴分为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两类,所谓政策性亏损,是指企业因受国家经济政策影响而发生的亏损,其责任主要在政府而不在企业,这类亏损应当由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所谓经营性亏损,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的亏损。

第二,按财政补贴的手段分类。

(1)明补

所谓明补,就是指政府以现金形式直接将财政补贴给予受补贴者,其直接效果是增加受补贴者的收入。明补一般有两种标准:一是希克斯标准,即在价格发生变化后,补贴将使价格变动前后消费者的效用水平不变;另一种为斯拉茨基标准,即价格发生变动后,补贴使消费者能够买到原有的商品组合。

(2)暗补

与明补相对的另一种补贴形式是暗补。所谓暗补,就是政府将补贴给予向最终消费者提供商品和劳务的价格,提高最终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3.3 城市公用事业的行业特点

第一,城市公用事业的二重性。

城市公用事业的二重性是指该行业内商业性与公益性并存。城市公用事业的二重性是内在相互矛盾的,商业性要求收回利润而公益性要求放弃利润。由于城市公用事业为城市生产生活提供基础,它是城市的一种必需品,所以其提供方式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来实现,而要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福利最大化为出发点。这样若过分强调企业的商业性,会使社会总福利受损;若过分强调企业的公益性,企业也不能生存,从而也会损害社会总福利。

第二,城市公用事业的外部性。

所谓外部性是指个人经济活动对他人造成的影响,而又未将其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种。正外部性就是指某项经济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但是受益者无需支付代价;反之,如果经济活动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失,而此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又无需做出补偿,便称之为负外部性。

3.4 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的必要性

根据以上分析的城市公用事业的二重性和外部性的特点,我们可知财政补贴对城市公用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化解城市公用事业二重性矛盾的根本出路就是将二者分离,由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体现商业性而由政府来体现公益性,将公益性的责任从企业转移到政府身上。这样不但分担了企业的沉重负担,同时也会激励企业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对全社会的总福利都会有很好的影响。另外城市公用事业的正外部性也决定了政府必须对城市公用事业进行扶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城市公用事业才能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4.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存在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以上分析的关于城市公用事业存在的问题(见2本文意图解决的问题)说明我国现在的财政补贴政策效率低下。所以,首先,需要具体明确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效率的涵义。补贴效率有广义和狭义两层涵义,广义的补贴效率是指政策效果是否符合政策目标,或者说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政策目标;狭义的补贴效率是指补贴是否区分了,或者说多大程度上区分了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

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政策的主要政策目标有两种,一是体现公益性,二是解决城市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所以当讨论广义的财政补贴效率时,可以简单的从这个角度去判断。而在补贴的具体过程中,补贴是否存在浪费,补贴资金是否为企业弥补了不应该存在的经营性亏损,则是研究狭义的补贴效率是需要关注的。本文要讨论的效率问题主要是基于狭义效率的涵义。

下面我们以城市公用事业中的公交业为例来分析一下财政补贴低效率的原因。

目前,国内大多数城市公交均采用直接授权经营(均是国有独资公交企业),由政府直接拨款弥补政策性亏损。补贴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企业申报的上年度财务决算和本年度运营计划确定补贴额。这种方式是过去一直沿用的,这种方法补贴额计算比较简单。但公交企业亏多少就补多少,使企业降低成本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下降。(2)车公里补贴。按运营里程和运营车辆数的综合水平确定补贴额。(3)人公里补贴。按运营里程和客运量的综合水平确定补贴额。与上述补贴方式相比,这种方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企业的运营部门单纯追求行驶公里而忽视客运量的服务弊端。以上几种方法各有其优缺点,下面我们采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博弈来分析第一种方法中效率低下的原因。第一种方法中政府是按照企业提供的数据来为企业提供财政补贴,这时企业提供的亏损数据中有可能包含着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政府只想为企业的政策性亏损买单,因为只有这样它才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但它并不完全掌握企业的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所以政府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如何判定公交企业上报成本的真实性,政府为此要付出高昂的监管成本,而企业若虚报成本的话,它就会的得到用政府财政补贴弥补其经营性亏损的好处。所以,在这个博弈中我们要讨论的是企业和政府的行为,设定a是由于公交企业如实上报成本信息,给整个社会增加的福利值;C是政府对公交企业实施监管所付出的成本;F是政府对公交企业虚报成本进行的罚款,如表2.1所示。

其中,a是公交企业上报的真实成本,并约束本企业的行为,从而给整个社会带来的福利增加值;C是政府对公交企业进行监管所支付的成本;F是政府发现公交企业成本虚报信息后进行的罚款。我们假设C

已知B,政府部门选择检查(A=l)和不检查(A=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l=(a-C+F)B+(a-C)(l-B)=BF+a-C

E2=0+a(1-B)=a(1-B)

政府监管部门行为均衡时E1=E2,解得=C/a+F。即公交企业成本虚报的概率小于C/a+F时,政府部门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检查;当供水企业成本虚报概率大于C/a+F时,政府部门的最优选择是实施检查。当虚报成本概率等于C/a+F时,政府可以随机选择。

已知A,公交企业选择成本虚报(B=l)和成本真实的期望收益(B=0)分别为:

E3=-(a+F)A+0(1-A)=-(a+F)A

E4=-aA+(-a)(1-A)=-a

公交企业行为均衡时E3=E4,解得A*=a/a+F。即当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的概率小于a/a+F时,公交企业的最优选择是虚报成本;当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的概率大于a/a+F时,公交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上报真实成本;当检查概率等于a/a+F时,公交企业可以随机选择。

因此,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A*=a/a+F,B*=C/a+F,即政府部门以a/a+F的概率进行检查,公交企业以C/a+F的概率选择虚报成本。

此博弈中,在某种假设条件下,政府对公交企业的制约关系可以归纳如下:如果公交企业上报虚假成本信息被政府发现后,政府对其的惩罚F越大,公交企业虚报成本信息的可能性就越小。但是如果政府进行监管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C,政府监管的积极性就大大降低,从而导致公交企业虚报成本的现象增多。但是如果政府实施监管就会使社会福利增值a变大,政府的检查概率也会提高,因而公交企业不敢随意虚报成本。

以上我们用经济学分析了公交行业财务补贴中的效率低下问题,并初步找到了解决办法。对于整个城市公用事业,我们要面对的是更加复杂的问题,但它们的本质原因都是相同的,下面我们根据现今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解决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效率低下的建议。

5.构建中国城市公用事业财政补贴体系和完善补贴政策的可行性建议

第一,政企分离,重塑政府监管结构与职能。

实现政企分离是政府监管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其目的是要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效率的政府监管机制和企业经营机制。

第二,完善补贴政策。

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之后,政府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必须在公共财政做出适当安排。具体说来,就是要对因政府政策造成的损失给予财政补贴。例如对公交业的油价补贴、社会福利补贴等等。因为公共交通服务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市场机制难以成分发挥调节作用。政府必须进行有效的干预。

参考文献:

[1]慕永通,朱玉贵.补贴概念与效果[D].中国海洋大学.2006

[2]李娜.对我国财政补贴的经济分析[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

财政补贴论文篇(8)

一、文献综述

国内对于农业补贴政策的研究对象包括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和间接补贴政策,研究视角既有理论研究又有实证分析,但是,研究结论并不具有广泛的一致性。关于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是否能够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扩大播种面积和提高粮食产量引起了学术界激烈争论。

王金晖等(2007)和魏茂青(2013)研究发现: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和粮食产量的大幅增加归因于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刺激作用。与此同时,粮食直接补贴政策还通过间接方式发挥作用,该政策转变了政府和农民的地位和角色,政府由以往种粮农民的索取者转变为种粮农民的扶持者,农民户在该政策中获得了以往不能获得的实惠。

马彦丽和杨云 ( 2005)研究发现:由于中间要素价格上涨导致农民农业生产投入增加,而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无论是对播种面积还是单位面积投入成本都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张冬平(2005)等和吕业清(2008)研究发现:虽然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有利于粮食增产,但是,该作用是短期效应不能形成持续动力。

二、对农业补贴政策实施效果的实证分析

(一)我国农业补贴规模分析

1、简单统计分析。

从财政农业补贴占农业产值的比重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农业补贴占农业产值的比重呈现V形趋势。1978年农业补贴占农业产值的比重是最高的,连三年超过10%,然后开始下降,从1981年-1994年,一直保持在6%左右的水平,1995年达到最低的4.78%,随后开始逐年增加,从2003年-2011年,再次出现连续五年所占比重超过10%的情况。

2、财政农业补贴对增加农民收入的效果。

为了分析我国财政农业补贴规模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我们以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不包括财产性收入)为被解释变量,财政农业补贴规模为解释变量,建立一元回归模型:

log(y)=?琢+?茁log(x)+?孜

通过Eviews分析可以发现D-W非常小,说明残差自相关,故考虑在模型右边加入项,以消除残差自相关,则可以通过D-W检验。回归结果表明,我国财政农业支出对增加农民收入具有正效应,即财政农业支出每增加1%,农民收入提高0.605%。说明增加农业支出将有利于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

(二)农业补贴效果分析

1、粮食直接补贴支出的效果。

粮食直接补贴属于明补,采取什么方式的补贴,均会直接增加农民的收入。另外,实行粮食直接补贴,还会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此外,按乘数理论,政府转移支付具有乘数效应,所以粮食直接补贴对增加农业收入效果明显。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支出效果。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农业机械作为先进的生产工具,在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了分析农业机械化对农业经济增长的效应,以农业GDP为被解释变量,农机总动力做解释变量,建立一元回归模型。

log(AGDP)=?琢+?茁log(JD)+?孜

(其中农业GDP用AGDP表示,农机总动力用DJ表示)

采用1985-2011年的各相关数据,带入模型,通过检验可以发现我国农业机械化对农业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农机总动力每增加1%,农业GDP增加1.816%。

3、农产品价格补贴的效应分析。

我国实行农产品价格补贴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民的利益、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为了分析我国农产品价格补贴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本文以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被解释变量,财政农产品价格补贴支出数为解释变量,建立一元回归模型:

log(y)=?琢+?茁log(B)+?孜(其中y代表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B代表农产品价格补贴支出)

选取1994年-2011年的各相关数据,代入模型中,在初次估计中,发现D-W 值较小,说明残差自相关,通过在模型右边加入AR(2)和MA(2)项,以消除残差自相关,此时可以通过D-W检验。结果表明,财政农产品价格补贴支出对农民收入产生的影响是负的,也就是说每增加1%的价格补贴,农民纯收入减少0.02%。可见,虽然我国实行农产品价格补贴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但实际上这个目的没有实现。

注:数据大部分选取1978—2011,因为我国在90年代后期才开始逐步加大对农业补贴的投入,所以将时间适当推前有利于观测实施前后的差别,分析农业补贴的必要性和补贴的效果及补贴规模的发展,但是有些数据在较早的年份没有统计,所以在做分析的时候以同组数据中最晚开始统计的位最早,以便分析。

三、对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建议

1、调整和优化农业补贴结构。短期内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是不现实的,在尽可能提高财政农业补贴支出规模的同时,通过进一步优化和调节财政农业支出结构,以实现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益最大化。

2、完善农业价格补贴制度。尽管对农产品实行价格补贴存在很多弊端,但由于其对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我国应该继续保持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支持,维护被保护农产品的生产能力,又能适当增加农民收入。

3、完善财政农业支出管理制度,提高财政农业资金使用效率。第一采用政府采购改进财政农业支出资金的管理机制,可以起到节约预算资金,降低采购成本,防止重复购置,优化资源配置和抑制腐败现象,防止农业支出资金被占用和挪用等重要作用。第二强化农业预算管理,根据公共财政的原则和WTO规则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农业预算支出范围,在此基础上制定预算支出科目,延长预算编制时间,细化预算支出的内容,完善预算审批程序,进一步发挥人大在预算审批中的作用,防止和减少财政分配的随意性。防止压缩财政农业支出资金。

财政补贴论文篇(9)

一、引言

高技术上市公司具有科技含量高、成长迅速的特点,对于高技术上市公司而言,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规划和实施适当的财税政策,不仅可以有效地发挥其刺激功能,而且通过优化市场机制,使得财政福利与税收优惠双管齐下,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呈现出“财税优惠―研发投入加大―企业创新绩效提升”的局面。所以,本文以高技术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利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研究高技术上市公司财税激励政策和创新绩效之间的关系中,同时从高技术上市公司的角度出发,为政府进一步完善财税政策提供了一定的建议。

二、国内外文献述评

目前,财税激励政策与创新绩效关系的研究获得了国内外学者的普遍关注,但是,并没有得出统一定论。

Holger Gorg(2007)的研究结果显示,规模较小的政府财政补贴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存在正向影响,规模较大的政府财政补贴反而对企业的研发活动产生替代效应。

赵心刚(2012)在探索研发投入对上市公司绩效的作用时发现,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绩效存在累积效应。

解学梅、戴智华(2013)通过使用C-D生产函数去设计面板数据模型,利用我国20个省市高技术产业数据,去研究企业的研发投入与企业新产品创新绩效之间存在何种关系,研究发现,企业研发投入能够对企业的新产品创新绩效产生正向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最终选取了2012~2015年沪深两市高技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为依据,手动搜集了中国专利数据库中的企业专利信息,本文通过以下原则进行筛选:剔除了2012~2015年所有被ST和PT处理的上市公司;剔除了当年专利数据披露不详和不完整的高技术上市公司。

(二)研究假设

1. 财税激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纠正“市场失灵”的现象,高技术公司在创新的过程中存在着较高的风险和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创新热情。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激发企业的创新热情从而提高创新绩效,故本文提出:

假设1: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均可以提升高技术上市公司的创新绩效。

2. 政府提供给企业进行创新研发行为的的财政补贴能够促进企业的增强研发力度,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进行创新活动具有积极作用,但二者在影响创新绩效方面存在很大差别,故本文提出:

假设2:相比较税收惠而言,财政补贴更有利于提高高技术上市公司的创新绩效。

3. 研发投入是企业创新的不竭动力,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可以有效地弥补企业的亏损,进而提升企业对于研发活动的投入,许多国家通过财政补贴以期达到提高企业研发投入的目的,故本文提出:

假设3:财政补贴政策与高技术上市公司研发投入呈正相关关系。

4. 企业通过学习和利用新知识和新技术,加大企业的研发投入水平,最终对企业的创新绩效产生影响,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着明显的提升,故本文提出:

假设4:高技术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与其创新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5. 财政补贴、企业研发投入、创新绩效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财政补贴的增加可以提高高技术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而研发投入的的增加又会提升创新绩效。所以,高技术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是其财政补贴与创新绩效的一个中介因素,故本文提出:

假设5:财政补贴通过研发投入的中介作用对高技术上市公司创新绩效产生影响。

(三)变量选择

1. 净资产收益率(ROE)

企业的研发投入主要来源于自身的投入、财政的补贴、税收优惠等,高技术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越高,表明其获利能力越强,从而使得企业有更多的利润可以投入到企业研发活动中去从而企业的创新绩效得到提升。

2. 企业规模(Size)

企业的规模大小与研发投入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因此本文将企业规模作为控制变量,通过对高技术上市公司当年年末的总资产取对数来衡量。

3. 企业年龄(Age)

企业的年龄对企业研发投入与创新绩效产生了影响,为消除高技术上市公司的成立时间不同对创新绩效的影响,本文选取高技术上市公司的年龄作为控制变量,来衡量企业成立的时间。

4. 财政补贴(FS)

由于技术创新对于经济发展和产业调整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国政府为了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许多企业特别是高技术企业进行财政补贴。

5. 税收优惠(TP)

对于高技术上司公司而言,无论是税收的直接优惠还是间接优惠,对企业的创新绩效和研发投入都有着重要影响。

6. 企业研发投入(RD)

企业研发投入包含了人员的投入和费用的投入,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研发人员投入标准,故本文选择高技术上市公司研发费用投入作为企业研发投入的衡量指标。

(四)模型假设

针对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设计了三个实证模型用以检验财税激励政策对高技术上市公司创新绩效的影响。

四、实证分析

1. 政府补贴与税收优惠对创新绩效的影响

从表1和分析可知,本文假设1和假设2均得到了验证,即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均可以提高高技术上市公司的创新绩效。但是与税收优惠相比,财政补贴与创新绩效的相关性更强,所以政府补贴更有利于提高高技术上市公司的创新绩效。

2. 政府补贴对研发投入和研发投入对创新绩效的影响

政府补贴对研发投入和研发投入对创新绩效影响的回归结果(见表2)显示,在模型4中,企业的研发投入与财政补贴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呈正向的相关关系,其回归系数为0.078,P值为2.7327。假设3得到了验证,即财政补贴政策与高技术上市公司研发投入呈正相关关系,在一定条件下,财政补贴越大,高技术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越高。在模型5中,高技术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与其创新绩效的回归系数为0.2484,P值为2.7027,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研发投入与创新绩效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假设4得到了验证。在一定条件下,高技术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越高,其创新绩效可能就越高。

3. 研发投入对政府补贴和创新绩效的中介作用

因此,根据验证中介效应3个模型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研发投入是财政补贴对创新绩效影响的部分中介变量,假设5得到了验证,说明财政补贴能够激发高技术上市公司加大研发投入,从而促进了其研发产出,即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

五、结论

根据前文的实证分析结果,本文得出了以下研究Y论:

1. 财税激励两种政策中,无论是财政补贴还是税收优惠,都会对高技术上市公司的创新绩效产生正向促进作用。

2. 财政补贴对公司研发投入有显著的激励作用,补贴越多,企业的投入就越大。

3. 研发投入充当了高技术上市公司财政补贴和创新绩效的中介作用角色。

4. 就公司规模来看,企业的总资产即企业的规模会对高技术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和创新绩效产生影响,公司创新绩效与企业规模呈现出正向的相关关系。

参考文献:

[1]Holger,andE.Strobl.“The Effect of R&D Subsidies on Private R&D.”Economica?74.294(2007).

财政补贴论文篇(10)

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加工、冶金、电力生产、燃气生产、建筑业六个部门是低碳技术创新的关键领域。为了验证政府补贴对低碳技术投入的影响,本文选取了这六个部门的大中型企业在1996~2011年的数据,建立如下基本计量模型:单变量回归模型:㏑(RDEit)=α0+β1㏑(RDGit)+μit.多变量回归模型:㏑(RDEit)=α0+β1㏑(RDGit)+β2㏑(Outputit)+β3㏑(Scaleit)+β4㏑(Stateit)+β5㏑(Cooperationit)+μit.模型中下标i、t分别表示六个部门(i=1-6)和时间(t=1996-2011年),μit表示随机误差项。

(二)变量选择

表1列举出模型中各个变量的经济含义。1.被解释变量:企业用于低碳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本文以企业每年自筹的研发经费作为企业研发投入的替代指标,参考六个部门总产值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计算出企业在六个部门中分别筹集的技术研发资金。本文以此来表示企业研发投入。模型中以六个部门企业在各年度实际投入的技术研发资金流量作为研究对象。2.解释变量:政府财政补贴投入,政府用于低碳技术的财政补贴,并没有准确的统计口径,文中参考六个部门总产值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以我国企业科技经费筹集中来源于政府的资金投入为依据,分别计算出六个部门的政府资金投入。本文以此表示政府财政补贴。这一指标存在不足之处,原因在于,政府的全部资金投入除了政府补贴形式外还有其他的方式,比如,税收返还、技术奖励等,实际的政府补贴资金总额要小于政府用于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总额。结合数据的可得性,假设二者并无差异。3.控制变量:企业规模、垄断程度、所有权结构、对外开放程度。企业规模:一些学者认为,大企业的资源优势,能够保证研发资金的持续投入,有利于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但也有学者认为产业中的小企业,具有更为敏感的抗风险意识,小企业的灵活应对更能促进技术创新。因此,模型中考虑到企业规模的影响,用六个部门中企业的总产值表示。垄断程度: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或是资源稀缺,少数企业控制行业大部分的生产经营和市场份额,形成垄断。垄断程度比较高的行业,具有极大的范围经济效益,缺乏行业竞争压力,往往会忽视技术创新活动,阻碍技术进步进程。因此,考虑到垄断程度的影响,本文用各行业企业总数量来表示垄断程度。所有权结构:企业所有权结构反映的是企业中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的比重情况。研究表明,国有化程度比较高的企业,会产生政策执行力度不够、效率低下等问题,影响企业内部技术创新效果。本文用各行业企业国有企业比重表示所有权结构。对外开放程度:技术创新具有很强的外溢性,行业开放程度越高,国际贸易和技术交流越频繁,更能够促进国家间的技术扩散,有利于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我们用各个行业外资企业总产值比重表示行业开放程度。本文选取了六个低碳技术创新的关键行业作为样本观测值,数据来源各年度的中国技术统计年鉴,时间跨度为1996~2011年。文中在模型回归时对每个数据取对数,以保持数据的平稳性并且消除异方差问题。

(三)实证回归结果

在进行模型估计之前,我们首先要确定模型设定形式,通常采用Hausman检验来选择固定效应模型或是随机效应模型。文中经过对统计检验量的判断,确定模型是随机效应模型。从表2的回归结果来看,无论是单变量模型一,还是含有多个控制变量的模型二,政府财政补贴对企业自筹技术投入的正向诱导作用都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和统计显著性;两个模型对企业技术支出的解释能力均具有很高水平,达到了85.7%以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这些结果表明政府政策工具能够有效地促进低碳技术创新,财政补贴手段能够显著地诱导企业的技术投入,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互补作用,而非替代作用。政府技术投入每增加1%,企业技术投入增加1.1%~1.9%。政府资助能够从总体上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产生正向影响。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要顺利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升级,企业技术创新是必然。我国企业低碳技术水平同国际水平相比较低,同时又面临着资金短缺、风险抵抗能力弱的现实,政府对企业创新进行科技补贴,对降低企业的研发风险和资本成本、刺激企业扩大配套投入有极大的帮助,进一步凸显政府财政补贴的正向引导作用。对于控制变量来说,企业规模对企业技术投入的影响是显著正相关的,说明了大企业的资源优势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都能促进企业更多地技术投入。对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民族自主品牌,国家给予政策支持,推动国内品牌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国有股份比例对企业技术投入具有显著负影响,显示了大型国企组织效率较低、投入—产出绩效较差的现实问题。技术投入是一个长期而又见效慢的过程,短期的投入和研发支出必然造成当期利润的下降,国有股份高的企业倾向于回避长期的技术研发支出,着重于短期利润的获取。相对而言,私营企业对市场信息变化更加敏感,更为看重技术革新带来的经济收益,这也为当前我国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加大政策优惠的原因所在。对外开放程度与企业的研发投入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一个行业对外开放程度和国际化水平越高,技术外溢性越强,技术水平越能快速提高。

二、财政补贴对技术创新结果的影响效应分析

(一)模型建立

文中仍旧选取六个部门的大中型企业在1996~2011年的数据,建立如下技术产出计量模型:LnYit=α0+λ1㏑(RDEit)+λ2㏑(RDGit)+μit.模型中下标i、t分别表示六个部门(i=1-6)和时间(t=1996-2011年),μit表示随机误差项。Y表示企业技术创新结果,文中用六个行业专利技术受理量表示,RDE表示企业的技术投入,RDG表示政府补贴投入。

(二)实证回归结果

表3中企业自筹技术经费对企业技术产出有显著地正向激励作用,企业投入越多,技术创新速度越快,有助于企业技术水平的快速提高,符合新增长理论的结论,技术研发投入对技术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财政补贴与企业创新产出是正相关的,但是参数却并不显著,该结果并不能明确指出财政补贴是否对企业技术创新具有显著的激励作用。或者说,用财政补贴手段调节企业技术产出并非是最优的选择,还有赖于政府其他手段的协调,比如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原因可能在于:第一,财政补贴对象的不确定性。作为一种事前直接补贴方式,政府无法有针对性地对企业研发过程中的每一个对象做出细致的规划。企业在获取补贴后,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可能将资金用于自身需求较高的项目上,而非用于政府导向所支持的技术开发项目上。而且,在直接性研发补贴中,政府应该资助多少,既能够促使企业自身的研发投入,又不会对企业自筹资金产生挤出效应,并没有科学的方法来计量,造成补贴资金的低效。第二,政府和企业的技术创新目标存在差异,导致技术创新的预期效果也不尽相同。政府技术创新的目标在于,在加快建设技术服务平台的过程中,引导、激励和促进创新资源的共享,以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全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企业在获得研发技术成果后,为了保持的竞争优势,必然在确保自身的经济效益之后,才考虑技术的扩散。那么,补贴资金的的使用效用必然有所偏差。已有的研究中,一些学者比较了政府直接补贴(财政补贴)与间接补贴(税收优惠)激励效果的差别,研究发现税收优惠等间接补贴方式的激励效果要好于政府直接补贴。多数国家的政府技术投入结构中,财政补贴比重往往小于税收优惠的比重,这个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第三,无法确定资金的真实使用情况。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机构监管资金的使用,难以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引导和监督,无法确定补贴资金在企业内部的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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