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7 16: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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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论文

篇(1)

人们生活在现实和理想的双重世界里,无论何时何地,个体都面临着多种选择,道德选择是个体拥有世界的一种重要方式,个体价值的实现和人生幸福是通过不断的道德选择来确证的。那么,个体到底是怎样进行道德选择的?如何通过个体的道德选择,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我们又怎样把符合道德选择规律的理念应用到道德教育中去,切实提高道德教育的实效性?这些问题是当代急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要想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首先要对个体、道德选择等基本概念的意蕴作纵横二纬度的考察,对个体道德选择进行基本理论的疏理。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论述个人正义时,阐明了个体的构成。他认为:同城邦中有三个阶层一样,个体心灵中有三个部分:理智、激情和欲望。城邦之所以是正义的,是因为每个个体都各行其是、各安其分;个体的正义就是在个体的心灵中各司其职,和谐共存,非义就是心灵三部分争斗不和,相互干涉和彼此优越。

精神分析学派对人的心理、人格和行为等问题进行了独特的微观探讨,为个体道德的深入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代表人物弗洛伊德认为,人的心灵包含三个基本领域:本我、自我、超我。本我即潜意识,又称“伊底”,是人格的基层领域,“本能是它精力的源泉;‘无组织无统一意志’是它存在的本质,无时间观念是它存在的特征;追求本能满足和快乐感受是它唯一的目的”。本我所表现的人格部分完全是情绪的、冲动的、非理性的。自我既是本我的一部分并依赖于本我,又超出了本我,处于本我与外界之间以保护本我,“自我是人格心理的继发过程,它由心理发展到知觉,然后进至记忆、思维、语言和行动”。其主要功能是将人格之内在心理与外在现实相结合,它活动的基本方针是唯实原则。超我是人性和人格中高级的道德层次,“超我是一种心理的超越过程,其基本内容是人格的‘自我理想与良心’;其基本作用是‘限制或禁止’;其基本表现形式是理性和道德;而其所趋向的目标既非个人内在心理世界也非人的内外统一的现实世界,而是非个人的外在超越的理想世界”。精神分析学派给我们认识个体提供了极为丰富的心理学资源,对个体的无意识领域及其非理性领域都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在伦理学上,个体是与集体相对的概念,在胡塞尔那里个体是作为超验自我学意识存在的,因此,个体“在纯粹的或超验的意识领域,呈现出由‘自我’(ego)一‘我思’(cogito)一‘我思对象’的构成性(动态)图景;或者是‘自我’(ego)一‘意识作用’(noesis)一‘意识对象’(noema)的三步结构。”关于自我存在和主体性理论得到了具体的展开形成了完整的个体性理论和人格理论的是号称新托玛斯主义旗帜的马里坦,在马里坦那里,“个人”(person)、“个体”(indevidua1)和“人格”(personality)等概念得到了解析,他认为:…个人’是一个本体论存在意义上的概念,它的实质是单个人的人格或‘人格实体’。‘个体’则是相对于社会或团体而言的,它表明个人作为某一团体成员的身份,亦即作为‘社会实体’(socialbody)的身份。个人的人格本质在于其精神存在,个体性的根基则在于物质。”

心理学上的个体:在心理学上,个体就是指人格或人性,人格和人性是作为同义词来对待的。张春兴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人格是个体在对人对己及一切环境中事物适应时所显示的异于别人的性格;个体的性格,系在遗传与环境交互作用下,由逐渐发展的心理特征所构成;而其心理特征表现于行为时,则具有相当的统合性和持久性。”

人的心理活动是丰富多彩和及其复杂多样的,一般认为主要包括心理过程和个性两个方面。这里个体指的就是具有特殊个性的人。个性具有整体性、稳定性、独特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后现代主义学者曼弗雷德·弗兰克是德国当代著名的研究个体哲学的哲学家,他在其著作《个体的不可消逝性》中,主要对个体的自我意识、主体性、人个性和个体性四个方面进行了考察;也就是这四个方面是个体最主要的特征。

马克思指出:“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也就是说,个体的历史发展,始终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主体。马克思又强调:“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是,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我们从这里可以明确地看出马克思所说的“个人”同我们所讲的个体的内涵是一致的。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个体作为马克思关注的焦点之一,始终是他探讨社会发展的主要脉络之一,无论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和国家形态,都是从一定的个体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然后从个体到个体的社会化和个性化,到成为个体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自由个体,最后成为联合起来的个体;其次,这里所说的个体,并不是像费尔巴哈所认为的“撇开历史的进程,把宗教感情固定为独立的东西,并假定有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而是现实的、具体的,历史的个体,他具有“特殊的人格”。…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本性,而是人的特质。”因此,在个体道德选择中,个体是现实的、具体的、历史的和实践的个体,同时个体还是具有自我意识的、具有自由选择意志、能够承担道德责任的个体。

有了个体概念的基本理解,我们可以初步探讨在道德选择中的个体的基本含义和特征了。

首先,个体是具有自我识的个体,自由通过自我意识,个体才能有道德选择的能力。在自然状态下,“原始人没有清晰的个体意识和概念,那时候,不仅个体还没有从类中分化出来,而且整个类与自然界混为一体的”因此,个体在这种状态下,没有自我意识,没有自我选择的意识和能力。罗国杰说:“人类自从具有自我意识以来,就有了选择活动。但是,由于人在自然必然性面前始终处于受支配地位,选择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人们还没有形成选择的意识。”古代人类自从具有了自我意识以后,才真正开始了选择活动,因而道德选择的第一个前提是个体必须具有自我意识,丧失了自我意识的人、还没有自我意识的婴儿是不能进行道德选择的.充其量只能是本能的反映。

当然,自我意识也有一个不断觉醒的过程。黑格尔具体考察了个体的自我意识,极大促进了个体自我意识的觉醒:在《现象学》中论述了自我意识,它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意识。它包括感觉确定性、知觉以及力和悟性、现象和超感觉世界。第二层次是自我意识。它是自身确定性的真理,具有独立性和非独立性,主人和奴隶之分,同时自我意识具有自由性。第三也是最高层次是理性。理性具有观察的理性;理性的自我意识通过自身来实现;以及自在和自为的实在的个性。特别是个体具有立法的理性.审核法律的理性。

其次,个体的主体性。王义军认为,“所谓主体性,顾名思义也就是主体的属性,是处于主客体关系中的人的属性,是区别于物性和神性的人的特性,它不是完全受自然法则支配的物性,也不是超自然的神性,而是感性与理性的统一,亦即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这种统一不是二者的简单相加,不是‘一半天使,一半野兽’,而应是感性中有理性,或理性积淀在感性中,两者合二为一,融为一体。也就是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讲的自然的人化或人化的自然。”当代学者刘敬鲁认为:“主体之为主体,本身即是一个动态系统。主体性作为主体的性质也由此具有动态性、系统性。主体性这一动态系统有三个子系统或三个层面:主体的需要性、主体的精神性、主体的实践性。”瑞士哲学家让·皮亚杰认为,主体性是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生成的,人类在原始的自在阶段是无所谓主体性的,主体性只是在以后阶段才通过自由地调节自己的活动来肯定其自身的存在的。

综上所述,我们所认定的个体,是具有道德选择意志自由,具有主体性、历史性、现实性,具有选择能力的个体,他既是具体的个人,又超越于具体个人,是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个体。

人类社会肇始,个体与群体就一直是存在的矛盾体,对他们的权重不同便有了社会结构的分野。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群体又是一个整体性的存在,但并不是众多有限个体的简单组合。如果抽离出对个体和群体具体规定的纷争,我们把中西方社会划分为以下两种社会,会得到许多人的认同:西方社会具有个体主义的传统,中方社会注重群体的价值。

由于个体力量的渺小,以及人们认识世界知识不足,改造世界能力的低下,个体一直被自然界、神、宗教或者社会等压迫着没有自己的独立人格,他者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生活态式完全取代了个体,个体的解放一直是人类历史心头上的痛。

在西方,个体的张扬和创造,一直被颂扬着强化着,他们注重个性解放,崇尚个体创造,呼唤个体理性,执着个体实现。在古希腊的思想家中,就提出了“认识你自己”的人本要求,进而形成了“人是第一重要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等思想。在“黑暗的”中世纪,个体被置于神的主宰之下,“人被宣布为上帝所安排的秩序的组成部分,作为绝对的好决定一切的本原。上帝早就预先注定了世界和人的命运。他行事不让人知道,把人变成自动执行神的意志的盲目的工具”。为了冲破锁在个体身上的桎梏,为了确证“我是人,人的一切特性我无所不有”,发轫于意大利席卷整个西欧的广泛、深刻而持久的文艺复兴运动,从最顽固思想和最坚固的枷锁中冲出了一片天地,从此以人为本的立场被确立,个体被高扬,被大写为“人”。

在中国,如果用不怕冠之以偏概全的罪名的话,我们用整体本位主义来浓缩自孔孟以来的以儒家伦理为主流文化作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基本精神的根本点或实质性内容,恐怕没有多少人会坚决地反对;或者,换句话说,我们是一个个体服从整体,个体的感性存在服从个体理性存在的整体本位主义。这种整体本位主义首先表现在人统一于天的整体本位宇宙观,孔子提出了“天命”、“天道”观,认为“天命”、“天道”运行不息、不可抗拒,人们只有服从之;孟子也“明确提出了尽心知性知天、存心养性事天的天人和一思想”。他们的这些思想被历代思想家不断发展和深化,成为禁锢个体思想的桎梏,个体在“天道”面前,没有任何其他选择只有服从;其次,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表现为社会绝对高于个体的社会本位主义,把个体的道德选择定位在对社会道德规范和封建宗法制度的绝对服从上,自孔子起,就明确提出了个体必须服从社会等级礼仪制度,提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思想,并要求人们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孟子更是规范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的五伦秩序,个体决不能有任何违反的行为。到了宋明理学发展到了“存天理,灭人欲”的封建吃人礼教,更是把人看作社会的附庸,为了社会群体,完全没有了个体。

自从1840年开始西方列强用坚枪利炮打开中国封建帝国的大门之后,是中国发奋图强、探索救国、振兴中华的奋斗史,是中国探索现代化的奋斗史,也是中国人个体解放的奋斗史。如果从文化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近代中国历经了两次重要的个体解放的时期,一是以高举反帝反封建为手段,争取民族解放和自由为目的,倡导科学与民主为己任的“”;一是1978年开始的中国的改革开放运动。“我来了,山川五岳为我开道。”这种改革开放以前所未有的气势开辟了中国的建设之路,冲破了长期被禁锢、被遮蔽了的个体主体性,中国的改革开放的高歌猛进,合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用科学技术锋利无比之剑,打开了个体的自由之门,造成了人类前所未有的创造力,它为人的发展和人的积极创造精神的发挥开辟了巨大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人类的选择能力和选择范围在极大扩张,在这种科技主义的旗帜之下,我们能抛弃个体的道德选择吗?是的,当代人类的道德实践处于深刻的危机之中,麦金太尔用他敏锐的洞察力、犀利的笔锋道出了切中肯綮的三大表现:“一、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判断的运用是纯主观和情感的;二、个人的道德立场、道德原则和道德价值的选择,是没有一种客观依据的主观选择;三、从传统的意义上,德性已经发生了质变,并从以往在社会生活中所占据的中心位置退居到生活的边缘。”我们对此也不能视而不见,我们通过对个体道德选择研究,切实为处于道德危机中的人们寻找自己的个体精神道德家园。

时代的变迁,社会结构的转型,已经把个体生拉硬拽到现代文明中,古老的永恒话题“认识你自己”,又一次成为人们必须回答的重大历史课题“我是谁?”“我应当是什么?”“我怎样成为人?”在本课题中,道德选择是个体拥有世界的一种重要方式。个体应该具有怎样的道德素质和人格价值,个体怎样进行道德选择,无疑占有核心位置。

选择,通常的说法就是“挑选”,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象中作出取舍。亚里士多德认为,选择“是对于一种不同于当下快乐的目的的概念,指在追求某种善的各种能力中伴有技术的正确性的那种能力,这种能力使一个人在所面临的危险中做出正确的行为”。“是同时包含着意图与能力的追求目的(善)的实践”选择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显著标志。苟况认为,“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这里的“辨”是具有理性、有思维的选择的前提;“选择是人类特有的功能和活动形式。在现实世界中,惟有人,惟有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人,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进行选择”。虽然人类自从具有自我意识以来,就开始了选择活动,但是,只有到了近代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马克思看来:“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也就是说,人的选择是有意识的,马克思进一步说明了人类选择的尺度:“动物只能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

在人生道路上,人们时刻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选择。从选择的主体看,分为个体选择和社会选择。从价值角度来看,所有选择可以分为两类:事实选择和价值选择,只有价值选择才是人之所以为人,人能够成为人的方式。其中道德选择是十分重要的价值选择。

对道德选择,人们有不同的界定,狭隘地理解就是道德行为选择,《伦理学大词典》中解释为“道德选择(moralchoice),行为主体(个人或社会集体)在一定的目的和道德意识支配下,对某种道德行为所作的自觉选择,是道德意识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产生道德行为的前提,又通过道德行为具体表现出来”。他的解释,偏重于狭隘的道德行为选择,认为当行为主体面临多种行为选择的可能性时,并且这种选择的可能性又具有善恶和道德价值程度上的选择。何建华认为:“道德选择是人生选择的基本形式,是指人们依据一定的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现实的道德关系中所进行的各种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的选择。道德选择是人类在道德领域中所进行的选择,与人类其他选择活动不同,道德选择的最大特点是自律性。”罗国杰认为:“行为选择只是道德选择多种形式中的一种,或称之为狭义的道德选择。而广义的道德选择则渗透于人类的一切领域,不仅包括行为动机、意图、目的的选择,而且包括行为的方式、过程、结果的选择;不仅表现为外在的行动、交往、调节等道德实践活动,而且表现为认识、情感、意志等道德精神活动。”

我们这里的道德选择概念取广义的含义,但同罗国杰的又不大一致,是指渗透在人们各个领域的,人们处理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等各方面的问题时的思想道德观念、道德心理机制、道德思维图式以及道德行为结构的综合趋势,它具有主体性、意识性、规范性、超越性、生成性、自律性等特点。他是个体对生活世界的生存方式,是个体发展的道德纬度。

道德选择是人类永恒的主题。亚里士多德十分注重选择,认为虽然人们对幸福的理解各不相同,但对幸福是最高的善是没有疑义的,而任何善都是通过实践和选择来实现的。“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

道德选择是人类特有的拥有世界的重要方式。人类创造出了协调彼此之间关系的各种类型、各种层次的道德,在面临各种道德问题尤其是道德冲突时就需要根据自身、他人、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道德选择,个体通过自己的道德选择,不断确证着他的人格,不断规定着他的本质。个体的道德选择是“善”的,那么,在社会中他就是一个善者,他的道德选择是恶的,那么他将被确证为恶人,虽然个体的道德选择有时善有时恶,但我们总是从个体的主流的道德选择来规定他的内在品质,也就是不断的无数的道德选择规定着他的内在品质,换句话说,我们也只有根据个体的许许多多的道德选择来确认他的存在,而不是根据其他什么来确认。

人本质上是道德存在!这是因为,首先,人只有通过道德选择才能确证人的真实存在,个体选择了德性生活,他就是具有德性的人,个体选择了非德性生活,他将成为被历史唾骂的对象,甚至退化到动物之列。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就提出了他的幸福观:“幸福就是合乎德性的某种心灵活动(而非机遇的产物),其他善或是幸福的必要条件,或是本性上作为手段协助和裨益幸福。”这种德性的生活或者幸福的生活只有通过道德选择才能达到。亚里士多德说:“我们愤怒或恐惧并不是出于选择,而德性则是选择的或包含着选择的”,又说:“所以德性是一种选择的品质,存在于相对于我们的适度之中。”“而这种适度是由罗格斯规定的”,我们认为个体道德选择对个体的成长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道德选择是个体通往幸福之路的“阿基米德”支点。其次,选择性是个体德性的重要特点,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接下来讨论选择”,再者,也正是有了人类对未来世界的道德选择,也就是说,正是个体对“善”对幸福有永不竭止的追求,才激励个体不断的进行道德选择;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为之景仰和追求的人生价值和理想,以及幸福、荣耀、尊严等,都是在个体的道德选择中实现的。当然每个个体道德选择的程度能力是不同的,然而也正因如此才呈现出生活世界中的丰富多彩的个体,也才有了千差万别的生存方式。

“道德选择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作为理性的主体,人总是不断地追寻着自身存在的意义并企望实现自身的价值。”人只要活着,就要面对不断地选择,就要使自己成为人,不断进行道德选择。我选择我存在,只有在不断反复无穷的道德选择中才能确认自我人格,才能区别于他者,在尼采用道德的利刃杀死了上帝之后,人们才在社会、他者为自己选择的境遇中惊醒,也正是在这时才发现自我还有道德选择的能力,没有了上帝的选择心灵不免有些失落,毕竟个体要通过自己的道德选择建立起心中的上帝。超级秘书网

篇(2)

什么是传统美德?今天我们应当继承哪些美德?这是我们在讨论此问题时首先应当明确的。中国几千年的道德文化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可借鉴的东西,就道德内容讲,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善为本的人伦思想。与人为善是传统道德中很重要的内容,至今仍被人们奉为做人之本。其中强调,在与人交往时要温和、友爱、忠厚、善良。在家孝敬父母,友爱兄弟姐妹;在外要“爱人”,如孔子提出“仁者爱人”,墨子提出“兼相爱”,要“爱人犹己”,都强调了要善待他人,对人有仁爱之心。另外,在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上,强调要讲谦让,替他人着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教人们要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不要只顾自己、不想他人。在这种道德伦理思想支配下,形成了我们中华民族良好的社会风尚,如尊老爱幼、助人为乐、讲谦让、懂礼貌等等。这种谦和、善良的人伦思想,正是我们今天待人处世、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应提倡的。

第二,自谦自责,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为人之道。对己严、对人宽一直作为传统美德流传至今,它强调做人要谦虚、谨慎,不能骄傲自满。事情没有做好,首先要“反求诸己”,从自己这里找原因。所谓“躬自厚而薄责于人”、“以责人之心责己,恕己之心恕人”,都强调了在为人处世上要严于解剖自己,对待他人要宽容,不苛求于人。传统道德观还强调,当自己强于人时要“毋以己长而形人之短”,当自己不如人时,不要嫉妒人,“毋以己拙而忌人之能”。这些都是很好的品质。今天,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我们提倡要敢于表现自己参与竞争,这种自谦自责、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思想还需要不需要呢?我认为,不但需要,而且还有它特殊的意义。我们讲竞争不是资本主义的相互倾轧,在竞争中更需要学会正确对待自己和他人,心胸宽阔,能与人合作。

第三,自尊自爱,讲情操、重气节的人格品质。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多少仁人智士都把追求高尚情操作为理想人格的重要方面。比如,强调为人要正直,面对邪恶要刚直不阿,敢于主持正义,宁愿直死,不可曲生。做人要有骨气,“在上不骄、在下不谄”、要洁身自好,“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另外强调做人要知荣辱,懂得自尊自爱“痛莫大于不闻过,辱莫大于不知耻”、“人必其自爱也,然后人爱诸、人必其自敬也,然后人敬诸”。这种自尊自爱、追求高尚情操的精神品质,千百年来一直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在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加强对学生进行高尚道德情操的教育,从小培养他们懂得自尊自爱是很重要的。

第四,以公为先的人生价值观。与西方人本主义道德观相比,中国传统道德观更注重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个人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上,强调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要以“为国为民献身为荣”,在生死观上强调要能做到“舍生取义”生要生得正大、死要死得壮烈。“生当做人杰,死亦为鬼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这些都表达了以公为先的人生价值观。特别是在祖国危难关头,民族英雄们所表现出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以国家之务为己任”的民族责任感和“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的热爱祖国、忠于祖国之情。尽管在封建社会中,这种以公为先的思想通常与忠君相联系,带有封建主义的色彩,与我们今天提倡的先公后私、大公无私的道德境界不能相提并论,但其中的忘我精神、牺牲精神、高度的民族责任感,还是我们进行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应该发扬光大。

此外,在传统道德中,还有一些。如:教人们要珍惜时间,勤奋好学,自强自勉,以及劳动人民在长期艰苦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中形成的吃苦耐劳、克勤克俭,艰苦奋斗的精神和豁达乐观的性格等等。这些都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如何将这些传统美德吸收到思想品德课中,使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放异彩?我认为首先要处理好继承传统美德与体现时代精神的关系。

我们经常强调在思想品德课中要继承传统美德,也要体现时代精神。这二者之间并不是各自孤立的,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谈继承,应立足于当今时代,从当今时代的要求出发对传统道德进行筛选、创新、改造,使之成为新时代道德文明的一部分;谈到时代精神也离不开对传统道德的继承,因为任何一种新的道德观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不仅依赖于当前的社会经济基础,也是对原有道德的扬弃,新的道德观念是在对旧道德的更新改造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因此,小学思想品德课应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从时代进步的角度对传统美德的再认识。

道德是一定时代的产物,每一道德观都以一定时代为基础,即使是带有人类道德共性的传统美德,人们对它的认识层次也因时代的不同存在差异。

如,艰苦朴素、艰苦奋斗,这是劳动人民在长期的艰苦生活和劳动中形成的美德。这些美德在任何时代都是应当提倡的,但今天讲与过去讲,哪怕是20年前都是不一样的。过去讲艰苦朴素、艰苦奋斗更注重于物质上的节约,生活上的俭朴和在贫困艰苦条件下的吃苦耐劳精神。这是劳动人民对劳动成果和艰苦的劳动环境所持的一种朴素的情感和态度。今天,生活条件改善了,特别是在大城市和沿海地区,人们已经开始向小康水平迈进,我们还抱着原来的观点教育学生显然不行,那么,我们还要不要讲艰苦朴素、艰苦奋斗呢?当然要。艰苦朴素、艰苦奋斗不仅是人对劳动成果、物质条件的态度,同时也是人的一种生活态度、生活追求,在物质生活逐渐丰富的今天,是以奢侈、浪费,以能吃能花为美,还是以节俭为荣;是贪图安逸、追求享受,还是艰苦奋斗,反映出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生活态度。今天,我们进行艰苦朴素、艰苦奋斗的教育,应从现实社会出发,着眼于培养学生以简朴为荣,肯于吃苦,勇于奋斗的良好品质和道德风貌,而不能停留在“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的认识水平上。

再如,热爱祖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以说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哪个民族有着像中华民族这样浓厚的爱国情感。然而,在自然经济状态下和长期封闭的社会环境中形成的爱国情感又具有狭隘性和封闭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我们的爱国主义教育。比如在认识祖国方面曾经表现出的夜郎自大的倾向,单纯强调祖国的繁荣富强,缺少忧患意识的培养;另外,过分强调爱国不离本土,简单地把是否留在国内作为衡量爱国与否的标准等等,从而造成教育上的片面性。今天我们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决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要在世界大背景下让学生认识祖国,既要看到祖国建设的兴旺发达,又要看到与先进国家的差距,着眼于提高学生的民族自尊心、自豪感和为祖国做贡献的责任感。

另外,如宽厚、谦让、谦虚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封建社会里,又与忍让、与世无争、随遇而安、孤高自傲等消极的人生态度相联系。

所以,在谈到继承传统美德时,应从时代进步的角度,对传统美德进行再认识,使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更好地体现时代的要求,反映新时代的风貌。

(二)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道德文化遗产,从时代的要求出发,对道德文化遗产进行更新改造,为现实服务。

传统的道德文化遗产是古人留下的一笔宝贵财富,它们流传千百年,至今仍有着深刻的教育意义和借鉴价值。对这些传统道德文化遗产,应本着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原则,进行更新、改造,赋与新的生命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以合理的利用。

有些优秀的传统篇,如优秀的传统故事、格言警句,可以直接纳入小学思想品德课教材。目前,我们教材中已吸收了一些,如“狼来了”、“凿壁借光”、“十八缸水”等故事,以及古代的格言、谚语,但随意性较大。我认为,对优秀的传统篇应有一总体考虑,对其中代表中国道德的精华、具有流传价值又符合小学生理解能力的,应有意识、有重点地吸收到教材中,使这些传世佳作一代一代传下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思想品德课教材风格。

有些传统道德,如孝敬父母,在封建社会中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是封建家庭伦理观的核心,体现着封建的宗法依附关系。特别是“父为子纲”、“父母在不远游”之类的说教,是我们今天应屏弃的,但其中赡养父母、尊敬父母等观念还是要提倡的。对类似这样的传统道德,我们既不能一概排斥,也不能照搬古人的说教,而是在更新、改造的基础上,赋予新的内涵,使其成为反映时代要求的新道德。

另外,古代蒙学中采用的一些方法,我们也可以考虑借鉴。如《增广贤文》,将各时代和当时社会广为流传的格言、谚语,用依韵归类的方法编排成文,读来琅琅上口,便于咏诵和记忆;再如《三字经》,将道德要求和道德故事用三字排列方法,编成顺口溜。学生在读诵中记住了这些故事和要求,数年后,一想起“三字经”,就能回忆出故事的内容及所讲的道理。儿童期是一个人记忆力最好的时期,在这时给他们一些至理名言,让他们记忆、背诵,将会使他们终生受益。当然,我们不能照搬古时的方法,它们只是给我们提供一个思路,我们还应根据当今时代的特点编出具有时代风格的新篇。

(三)在克服传统道德观中消极因素的基础上,不断确立反映时代精神的新道德,以新道德代替旧道德。

当我们谈到继承时,也应看到传统道德中存在着的不可低估的消极因素。它不仅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而且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下一代。

篇(3)

哲学认为,人在本质上是主体的,能动的。马克思在谈到人的活动同动物活动的本质区别时指出,“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正是这种有目的、有意识的自觉活动决定了人具有不同于动物的特有性质----主体性。

所谓主体性道德素质,指的是个体的人作为道德实践活动的主体,依据其独立自主、主动积极的理性思考所选择的道德原则,自主、自觉与自愿地作出道德选择与道德行为的素质或能力。

主体性道德素质的培养就是依据社会需要确立目标,以人的主体性本质特征为基础,在德育过程中充分发掘并发展人的主体潜能,使之形成主体性道德素质。

2.主体性道德素质的培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自主经济。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主体不论是哪种所有制的经营单位,都有独立的产权、经济利益和经营意志,同时要对其经营结果承担风险和责任,即成为真正自主经营的实体。市场经济也要求人人成为主宰自己命运的主体,没有主体意识的成员就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变革和竞争的现实。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人们主体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也必然要求人们能自主地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

同时,市场经济带来了社会生活的多样化、价值观的多元化,从而使人们生活在有史以来最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市场经济培养的主体性,既可以使一些道德主体提高道德境界,也可使一些道德主体为所欲为。例如:当带有禁欲色彩的东西受到冲击时,可能产生重视金钱并用诚实劳动去获取它的效应,也可能产生金钱至上和拜物教意识;当唯上唯书、消极保守、盲目服从的观念受到冲击时,可能产生离经叛道,我行我素,绝对自由等观念。在这里教育的作用十分重要。我们培养的学生最终要独立地面对社会上各种实际道德问题,一个缺乏自主性道德素质的人很难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大环境中把握住自己,因此主体性道德素质的培养适应时代的要求,符合时展的需要。

3.主体性道德素质的培养适应青少年发展特点。

人的主体性在青少年时期得到充分发展。在这个时期,生理上的成熟使青少年在心理上产生成人感,他们渴望独立,对一切都不愿顺从,常处于一种与成人相抵触的情绪状态中。随着身心发展,他们思维品质也有了相应的发展,思维的创造性和批判性日益明显。青少年具有强烈的求知欲和探索精神,喜欢别出心裁和标新立异。他们不愿轻易地接受别人的意见,对别人的思想、态度和建议,经常要做一番审查,甚至有时持过分怀疑和批判的态度。他们开始严肃认真地对待自己的思维和主张,已能够有意识地调节、支配、检查和论证自己的思想。青少年主体性的发展为主体性道德素质的培养提供了条件,主体性道德素质的培养又将使青少年主体性潜能得到发展。

二、主体性道德素质的培养----主体参与模式

素质教育不是选择适应教育的学生,而是创造适合学生的教育。主体性道德素质的培养同样是要创造适合学生的教育,这种教育的基本思路是以现在社会所需要的道德素质为培养目标,围绕发展学生主体性潜能组织德育活动,最终使学生形成社会所需要的道德素质。依据这个思路形成的德育模式可以称为“主体参与模式”。

1.主体参与模式是对传统德育模式的扬弃。

国际教育理论界曾经提出了一些道德教育的模式,这些模式各有其优缺点。

①“美德装”模式。一般是由成人先从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系中途出重要的道德规范,由成人教给学生,通过一次次循环加深,最终使学生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这种模式重视道德内容的传授与灌输,但把学生置于被动性地接受地位,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

②“道德价值澄清”模式。这种模式认为,现代人生活在复杂多变的社会里,其价值观念陷入了混乱境地,教育工作者有必要帮助他们澄清价值观念的混乱,使其获得明晰的价值观念。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强调道德价值思维能力的培养,强调道德价值的判断和评价能力的训练,其不足之处是否认有普遍的道德内容的传授。

③“认知发展”模式。柯尔伯格指出:“这种方法之所以是认知的,是由于它认识到,道德教育尤如理智教育一样,是以刺激儿童就道德问题和道德决策从事积极的思维为基础的。它之所以是发展的,是因为它认识到,道德教育的目标就是促进各个阶段的发展。”这种模式是把重点放在促进道德思维能力上,忽视道德内容的传授。

主体参与模式不仅注重德育形式,而且也注重德育内容,认为内容依附于形式,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在多元化价值观并存的社会里,强调一元化的价值观和共同的道德准则。借鉴“美德装”模式,“道德价值澄清”和“认知发展”模式的优点,在教育过程中,既要传授社会主义社会所需要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又可以把其它不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行为摆出来,引导学生进行正确的判断和选择,最终通过主体内化达到自主道德认识素质的提高。

2.重视道德实践是主体参与模式的基本特征。

主体性道德素质不仅包括自主道德的认识素质,还包括自觉道德践行素质与自我道德调控素质。主体性道德素质是“知”与“行”的统一,它不仅要求受教育者把社会需要的道德规范内化,还要求把内化的道德观念外化为道德行为和道德习惯,这种从“内化”到“外化”的转变靠的是道德实践。

道德实践是道德意识的外化,是个人施之于他人和社会、社会施之于个人的主观见之于客观且具有价值意义的活动总和。早在古希腊时期,伦理学就被公认为实践的科学;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不仅强调道德必须以信仰为前提,而且强调道德必须化为人的行为和践履义务的活动;近代的康德、黑格尔等也认为道德具有实践性。不能付诸实践的观念,是不能称为道德观念的。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也有相当多的思想家把道德的本质看作道德实践,如宋明时期的陆象山、王阳明等都认为“行”是道德的最基本的内容和最本质的特征。道德实践活动是一种特殊的人类实践活动,具有很强的主体性,是个体发挥主体能动性的重要形式,因此主体参与模式把道德实践作为培养主体性道德素质的重要途径。

课堂学习主要完成自主道德认识素质的培养,而自觉道德践行素质与自我道德调控素质的培养主要靠课堂学习之外的道德实践活动中进行,道德实践活动包括社会调查、军训、各种无偿的社会服务和公益劳动,更主要的、大量的、经常的道德实践活动是引导学生在日常生活(包括家庭生活、社会生活、学校生活)中,自觉地将正确的道德认识实实在在在地付诸行动,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个体还在实践活动中发现自己的不足,矫正自己的行为,从而不断自我完善。

综上所述,主体参与模式从内容上强调统一的道德标准和一元化的价值观,从形式上强调发掘发展人的主体潜能,并认为主体参与的主要形式是课堂学习和道德实践,课堂学习和道德实践在培养人的主体性道德素质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有助于个体实现“内化”与“外化”这一道德品质形成的完整过程。

三、主体性道德素质培养的关键在教师

篇(4)

其实,渐悟和顿悟亦可理解为两种不同的认识方法。主张日积月累、由浅而深的常规之道的是渐悟,表现在修身养性方面即是“时时勤拂试,勿使惹尘埃”的功夫。道德教育过程中,对伦理道德观念及规范日积月累的教与学,多是循渐悟之道而行的,我们平常所论道德认知,多是从渐悟角度展开的。其实道德认知和一般人类认知一样也还有另外一面,即“顿悟”。

顿悟即习佛上的“一刹那间,妄念俱灭,若识自性,一悟即至佛地”,作为一种认识方法,即所谓“一旦豁然贯通”(朱嘉)、“发明本心”(陆九渊)或“反求本心”(熊十力)的功夫等。由佛学而渗透开来的顿悟早已成为我国哲学史、文学及美学史上重要概念。作为一般认识门径的顿悟既与渐悟有很大的区别,也有互补或统一的一面,无论过分强调渐悟,还是过分强调顿悟都是荒谬的。以辩证的眼光不难看出,历史上的“南顿北渐”的宗派之争,有其偏颇各执的一面,同时也可看出现实生活中对于遵循分析思维、循规蹈矩过分强调从而被理性思维缚绑手脚的单纯渐悟的方法论局限性。在中国现存的道德教育中因循理性思维的一般局限,人们多对道德认识“顿悟”的一面视而不见,或者视之为神秘的东西的而予以回避。因此对于道德认知的这一被忽视的侧面予以研讨是当务之急。

顿悟与直觉是相似但并不完全相等的概念。顿悟作为一种认识过程属于直觉的一种,直觉显然还包括在一种道德情境中凭直感立即作出判断的含义,而顿悟似乎更多地强调直觉之前的沉思默想等知情意的酝酿过程。但是直觉和顿悟之间相同的一面显然大于这些意义上的细微不同,本文是从直觉与顿悟相通的一面去进行以下论述的,亦即,本文的“直觉”作为认识的过程、方法和能力,也可称之为顿悟的过程、方法和能力。

二、道德直觉的必要与可能

在道德教育中之所以需要培养道德直觉,首先是因为道德学习过程中运用道德直觉的必要。而这一必要性主要可归结为两点,一是道德基本概念的意会性质(或自明性)。西方伦理学史上许多人都对这一性质有所揭示。如18世纪的情感派就曾认为人的道德认识与其说是一种经验推理,不如说是依靠人类所固有的道德感(所谓“第6感官”?)而直觉到事物或行为的善恶价值。乔治·爱德华·摩尔(GeorgeEdwardMoore〕?认为,伦理学的基本范畴是“善”,而善是自明而不可推导的。“‘善’是一个单纯的概念,正如‘黄’是一个单纯的概念一样;也正如决不能向一个事先不知道它的人阐明什么是黄一样,你也不能向他阐明什么是善”。人们对善的认识因而只能是直观的,而不是描述性的推导,因为善是自明的,无须借助其它事物或性质来证明,更不能从别的东西中推导出善。我们不能同意善和义务等道德基本范畴是完全自明、拒斥逻辑推导的极端观点,因为这一观点的片面性不仅因为其对立学派的强大存在遭到了实际的揭示,而且这一观点确有走向神秘主义和否认伦理学的科学性的危险。但道德基本概念有其可以诉诸逻辑分析的一面,也有其只可意会,不能言传的直觉性的一面。正因为如此,情感派的摩尔、普里查德到中国陆王学派及所有非理性主义的伦理学家才能有经久不衰的立论依据。正如英国学者波兰尼所指出的“意会知识比言传知识更基本,我们能够知道的比我们能够说出来的东西多,而不依靠言传的了解,我们就什么也说不出来”。道德概念的意会性的存在,决定了通过直觉方式进行道德认知的必要性。除了道德概念必须通过直觉加以理解之外,道德行为所处的情境的复杂性和紧迫性等也决定了直觉存在的必要性。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道德责任往往是多重复杂同时是相互矛盾的,加上道德情境可能存在的解决问题或履行义务的紧迫性(如救火、救人的情境)根本不容许人去进行复杂的逻辑分析或象功利主义、快乐主义伦理学家所倡导的那样计算结果如何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或大多数人的幸福。人唯有通过道德直觉进行当机立断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才能获得问题的解决。这里他“以为他的道德观念和直觉地完成的行动仿佛是自明的、当然的、没有疑义的”。

道德直觉既有其道德学习上的必要性,也有其存在和培育的可能性。这一可能性来自于道德学习主体道德智慧的积淀。根据社会遗传理论,每个人都有类的禀赋,千百万年人类的一些社会经验都以心理结构的形式实现了社会性遗传,积淀于每一个体的心理。所以,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所以在来不及作出合乎逻辑的证明之前道德主体就已然有了先在的道德判断和行动。在心理学“直觉”的解释中,容格所谓“原型”的触动,苛勒所谓“格式塔”的“完形”。实质上都是在一定情境之下,道德个体凭借并调动这些老祖宗的遗产对对象实施迅速观照和会意的结果,除了族类经验,道德学习个体自身的经验也可以以简约、内隐的形式积淀在意识的最深层。就象类的原型和图式起作用时一样,当道德情境刺激之下,人们的这种个体经验积淀也能为人所唤醒,不自觉地作出“非逻辑”(实为“隐逻辑”)的决断,而无论是类或个体道德经验的心理积淀都已成为心理学所证实的一个客观事实。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使每一个个体能够最大限度地享受这些内存的直觉潜能,开发个体的直觉能力?这就不得不把论述的焦点移回到作为人类自身再生产活动的教育过程中来。

三、道德直觉能力的审美培育

关于直觉能力的培育,杰罗姆·S·布鲁纳(JeromeS.Bruner)在《教育过程》?第四章“直觉思维和分析思维”中提及6种增进直觉思维的可变因素,即倾向性因素、给某个领域提供各种经验、教学中强调知识的结构、启发式程序、鼓励推测、发展自信和勇气。庞学光在《浅论道德直觉及其培养》则直接提出了培养道德直觉的4种方法(第一,?给学生丰富、系统的道德知识。第二,重视学生道德经验的积累。第三,进行多样化的道德思维训练。第四,重视和加强艺术教育)。布鲁纳曾指出,诗人和艺术评论家具有“直觉信心”,“需要在没有稳定的意见一致的标准下,着手选择一个形象或者表述一个评论。”教学过程就是要鼓励这种自信和勇气。庞学光也认为“对于道德直觉的培养来说艺术学科具有独特的价值”。他们都对艺术对直觉培养的价值作了不同程度的肯定,视为途径之一。但是道德教育不能仅仅借助外在的艺术过程去培养道德直觉能力。只有使道德教育本身引入审美因素使之成为一种审美范式的德育,才有可能充分发挥审美的直觉培育功能。本文即是将艺术品及道德教育过程本身的审美因素统一起来论述审美对道德直觉能力的培育的。

审美活动何以能够培养直觉和道德直觉能力,这必须从分析直觉的特征和发生机制入手。首先,关于直觉的瞬时性与情感作用。直觉、道德直觉能在一刹那间“豁然贯通”地把握对象。这就是所谓直觉的瞬时性特征。瞬间性特征与直觉的许多特征和心理机制均有联系,但笔者认为其主要的决定因素是主体的情绪、情感因素,即布鲁纳称谓的“倾向性因素”。“这种倾向性因素对直觉的作用是使直觉倾向于对某个领域而不对别的领域进行直觉思维”,情感作为倾向性因素可使主体对对象作出与主体心理隐性需要和图式相契合的方向性选择,由于情感之中往往有理性的积淀,故有可能直接切入对象的本质,(也有可能导致谬误)。

情感对于直觉除了这种导向作用之外,还有直觉的发动机制。情感虽然不是认知,但它可以为人的认知内驱力提供能量,从而最大限度地激活主体的心理活动,从而象高效计算机那样自动将合乎当前问题情境的策略从内存中调出,迅速解决问题。因此,如果说有什么因素能够增进直觉能力,那么首要因素当属情感。审美活动(包括立美活动)被人称之为“情感的体操”,是因为无论是创美过程还是审美过程,都是情感表现和观照过程。审美活动所激起的情感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人的随意联想、想象和幻觉能力,唤醒沉睡的思维网络,在一瞬间把握事物的本质。对道德教育而言,审美情感不仅对道德认知的对象会产生“赋值”作用,使认识主体有一定直觉的倾向性,??而且利于通过审美活动中的情感交流训练提高“移情能力”,在接受道德观念、实施道德判断和行动时迅速“反求本心”,实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道德“通感”。

其次,关于直觉的非逻辑性与形象思维。布鲁纳指出:“直觉是指没有明显地依靠个人技巧的分析器官而掌握问题或情境的意义、重要性或结构的行为”。

“没有明显地依靠个人技巧的分析器官”较为准确地揭示了直觉的非逻辑性或非理性特征。“非逻辑性”指主体在直觉对象并未进行自觉的归纳、演绎等理性分析活动。但非逻辑并不是“反逻辑”或“无逻辑”,而是逻辑活动在内隐的不自觉状态。之所以产生这种逻辑的内隐,是由于直觉活动中人是“以形象和概念共同反映事物本质”。直觉活动之所以优于单纯的“概念”思维,是由于形象和概念相互配合、补充、促进形成的合力。“形象比概念灵活、更能在问题情境不明确的情况下发挥创造性探索作用。它能表示概念、说明概念、扩展概念、并能启发创造出新概念”。正是与形象思维相融合,理性思维才显得“盐在水中,有味无痕”起来,因此,能够将形象思维和理性思维结合的活动将有利于直觉能力的培养,而审美活动恰恰是具备这一特征的典型。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曾正确地指出,审美判断是单称判断(如“这幅画是美的”),但仍带有普遍性(我觉得美的东西别人也觉得美),这显然不同于一般的单称判断(当我说“这酒对于我是快适的”?时,?别人的主观感受未必一定与我同一)。这一矛盾的统一在于“想象力和知解力的自由谐合”。审美判断一方面是感性、个别的,另一方面又是主观、普遍的,超越感性又离不开感性、趋向概念又无明确的概念。正是因为审美活动的感性、理性思维的统一,才有利于主体在思维活动中发挥左右脑的共同优势,实现概念与形象联合的“非逻辑”性或“超逻辑”性。道德教育的认知模式过分强调分析思维的作用,改造这一范式的出路显然在于实现时道德教育的形象思维嫁接----实践德育的审美模式。

最后,关于直觉的整体性与物我同构。分析思维的特征是主体将对象各细部进行认真观照,由局部而整体,由小到大地认识事物。即“分析思维是以一次前进一步为其特征”。也正是因为思维的开端为局部、为分析,所以其认识事物的整体及本质有一个漫长而不保险的程序(不保险在于整体往往不等于局部相加)。

而直觉思维则相反,?它是“由大而斜?直接抓住整体切入对象的本质从而实现“豁然贯通”的。道德直觉也是如此,道德直觉对道德观念及道德情境的把握也是整体性的、未经分析直接从整体入手的。在道德情境复杂和紧迫的情况下,主体正是凭借这种对情境的直接整体性把握才能迅速作出道德判断并诉诸行动的。

篇(5)

在绘画艺术的审美特征中,中国绘画在内容上寄托着对于美的理解,而中国画的灵魂也正是绘画的内容美。中国绘画受到哲学影响,将神韵和意境作为中国绘画艺术中的最高境界。在绘画过程中,对于内容美的强化需要把握意与象的结合与运用,将神韵表现在艺术与现实的处理方面,从而连贯艺术构思与象征意境的发展,从而推动绘画艺术内容美的发展。

2.绘画艺术的形式美

随着绘画艺术的发展,人们也更为重视艺术作品的形式美,绘画艺术的形式美体现在形式结构的多样统一中,而绘画作品形式结构具体表现在构图方面,构图的原则是多样统一,并且让绘画内容中,取得统一,让艺术作品呈现出整体的和谐美感。与西方绘画相比,传统中国绘画,在构图形式上,通常会在画面上留下大量的空白,从而表达出淡泊的创作思想。在中国绘画的形式构图中,充分运用浓淡、疏密、宾主和虚实等形式,富有表现力的线条也正是绘画艺术的形式美之一,在世界绘画艺术的发展历程中,线条始终处于重要地位。线条随着绘画艺术的演化,更具有表现性、含蓄性和象征性。色彩作为艺术作品的重要因素,对于绘画作品往往起到关键的装饰作用,从而促进绘画作品的完美,而色彩也能体现出绘画的形式美。随着色彩运用方面认识水平的深化,色彩在绘画作品中国的作用也更为重要,在中国绘画中,色彩上的浓淡运用,也是画风演变的重大趋势。

篇(6)

就专著与教材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周鸿书《新闻伦理学论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协会编《新闻职业道德》、陈桂兰主编《新闻职业道德教程》、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黄瑚《新闻伦理学》、王天定《新闻道德与规范》、黄瑚编《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陈汝东《传播伦理学》等。这些撰著已经涉及新闻职业道德的历史、基本理论、原则规范、内涵等各方面内容,较系统地介绍了新闻职业道德的方方面面。

就研究论文来看,仅以CNKI收录文章为考察对象,就可获得专门研究“新闻职业道德”的论文617篇和涉及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文章近千篇,这还不包括CNKI未收录期刊上的文章及国内出版的论文集中的文章等。可以看出,研究论文数量巨大。

就研究开始的具体时间来看,1979年12月,复旦大学新闻系编印的《外国新闻事业资料》(1979年第4期)上发表的《新闻道德的准则》首次将新闻职业道德引入我国新闻学研究中。但当时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并未引起更多人关注,直到1982年,由于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在各行各业加强职业责任、职业纪律的教育”,从而大大促进了新闻领域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新闻职业道德概念随之开始在新闻界流行和普及,并为各界所认同。

总括1979年至今的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可以看出这样几个阶段:

1、1979年—1991年:这一时期,新闻界经过拨乱反正,在理论上弄清了新闻事业的性质、社会定位等带有根本性意义的大问题,意识到了新闻事业既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现代社会中一门具有独特的社会职能的职业。既然是职业,就必然有其职业道德要求。同时,这个时期新闻失实这种新闻实践领域的老问题依旧存在,而追求不正当物质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这类新问题又接踵而来。所有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这个时期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逐渐兴起。当然,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相关研究内容还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反对新闻失实、虚假新闻,提倡新闻工作者追求新闻真实性等方面;也出现了少量研究美国新闻职业道德、反对有偿新闻、新闻伦理学等的论文,但数量很少。

2、1992年-1997年:这个时期,对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研究无论从论文数量还是从研究强度来看都明显加强,论文数量每年都在增加,到1997年达到第一个研究高峰。之所以出现这样一个研究,一方面与这个时期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出台与不断修订有关系——1991年1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出台,1994年4月、1997年1月两次修订,《准则》的出台明显推动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另一方面,也与这个时期新闻界在市场化中片面追逐利润、淡化新闻报道的社会责任有关,另外,这个时期“有偿新闻”的泛滥也促使了人们对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热潮。与此相应,这个时期,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内容明显丰富了;而且,与有偿新闻有关的研究明显成为一个重点。

3、1998年-2004年:这一阶段,有偿新闻研究在继续,但与前一阶段相比,对有偿新闻的研究大都与突发事件结合起来论述。突发事件成为促进这个阶段新闻职业道德研究不断延续的重要因素。《东周刊》事件、2003年山西繁峙矿难事件引出的受贿事件等,都促使了新闻学术界对职业道德研究的重视,新闻职业道德研究走入又一个高峰,仅2004年一年的研究论文就达百余篇。同时,从新闻专业主义角度审视新闻职业道德成为新的研究热点。其次,新闻伦理学研究也在继续:除了对国内新闻伦理问题进行研究外,对韩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新闻伦理研究的介绍和论述增多。另外,对新闻职业道德观的相关研究也受到了重视。除此以外,研究者开始从新闻娱乐化、炒新闻、新闻策划等角度研究新闻职业道德。还有,网络道德的相关研究也开始出现。

4、2005年至今:这个时期,从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炒新闻、新闻专业主义等切入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在继续。同时,新闻职业道德与我国的相关政策相联系(如新闻职业道德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三个代表与新闻职业道德等)的研究,也占不小比重。随着2006年网络传播研究成为热点,对网络环境下的新闻职业道德的关注度明显增大。另外,研究者对新闻自律的研究越来越重视了。

二、研究的主要视角和内容

总括20多年来有关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可以发现以下研究视点和内容:

1.新闻失实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新闻失实是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一个最常见的切入点,也是从80年代初新闻学界一开始研究新闻职业道德问题至今一直持续关注的一个点。当然,随着不同时期新闻失实形式的不断变化,研究的认识和结论也在不断地更新。就内容来看,对新闻失实的研究主要围绕失实的表现、失实的原因以及如何防止失实等层面来展开;从目前来看,不同层面的研究论文数量都很庞大,所获得的认识和具体内容也较为系统、深入。从研究成果的形态和类型来看,也相当丰富和多样,有新闻理论著作中较全面、系统的梳理和阐述,有研究论文中就某一认识视点所做的深度分析与论述,也有大量来自业界的对某些失实个案的解剖和反思。

2.“有偿新闻”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有偿新闻”在新闻职业道德研究中也占有很大比重。与“有偿新闻”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有偿新闻”的成因、后果及如何防治等方面。

关于“有偿新闻”的成因,研究者的观点较为统一,普遍认为,“有偿新闻”的成因主要分为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从主观看,新闻工作者社会良知的丧失,对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追逐是重要原因。①从客观因素看,市场化背景下形成的新闻产品市场交易的不规范,为“有偿新闻”的出现提供了机制和土壤;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市场竞争中的宣传需求,则为“有偿新闻”提供了买方市场。

关于如何防治“有偿新闻”,研究者主要围绕“自律”、“领导”、“监督”、“改革”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各自的对策。从近年的研究来看,加强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自律,似乎受到更多人的强调。如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监督、评议还是惩罚,起到的无非是一种修枝剪叶的功效,只有新闻职业道德教育,才是从根做起,才能夯实新闻职业道德理念的根基。②当然,也有学者提出通过提高新闻工作者的待遇的方法来杜绝“有偿新闻”。③

3.新闻炒作、新闻媚俗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90年代以来,新闻炒作与媚俗之风盛行。一些媒体迎合人们的低级趣味,一味媚俗,大肆炒作,引起许多社会公众的反感。新闻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引发了学界和业界对新闻炒作与新闻媚俗问题的关注。

新闻炒作与媚俗和新闻职业道德的联系在于:首先,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是新闻炒作与新闻媚俗的原因之一;其次,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是减少和避免新闻炒作与新闻媚俗的重要条件。一些对新闻炒作与媚俗问题的研究者正是由此出发对新闻新闻炒作与媚俗问题进行强调和关注的。

4.典型案例与新闻职业道德研究

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常以新闻界发生的某些违反职业道德的典型案例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某些案例,呈现新闻职业道德的现状与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对策。这类研究的路径一般是:案例介绍引出新闻道德缺失话题,然后就新闻道德问题的相关内容、对策进行论述。

如,著名的山西繁峙矿难中11名记者受贿事件,就曾成为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一个典型案例,引发了许多研究文章。另外,“茶水发炎”事件、“杨丽娟事件”等也都曾引起众多学者由此出发对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有学者指出,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和职业良知的记者,必须做到:绝不有意编造虚假新闻,这是新闻工作者的一条最基本的道德底线。④

5.新闻专业主义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从新闻专业主义切入来研究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是近年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出现的一个重要特点。围绕二者间的关联,有学者指出:新闻专业主义从本质上说,至少包含三方面的理念:新闻媒介的社会功能、新闻从业者的使命和社会责任、新闻从业者的行业准则。⑤还有学者认为,新闻专业主义中的媒体社会功能、新闻从业者使命和社会责任应该对应着新闻职业道德中的职业职责和职业权利;同样,新闻专业主义中的行为准则和新闻职业道德中的职业利益也密切相关,新闻从业者只有在满足一定的行业准则前提下,才能够获得其应有的职业利益,获得别人的赏识和尊重。因此,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专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新闻成为一项专业的必要条件。同时,新闻职业道德也对新闻专业主义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⑥另外一些学者把新闻专业主义视为解决新闻职业道德缺失问题的治本之策。如陈力丹认为,通过长期的新闻专业主义教育,内化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角色,是解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长远之计。⑦

6.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制关系研究

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规,一个涉及新闻自律,一个涉及新闻他律,两者密不可分,故研究新闻职业道德必然要涉及新闻法制问题。在这方面,一个基本的认识是,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制之间是相互作用的:新闻职业道德为新闻法规提供存在的价值基础,对新闻法规具有多方面补充;反过来,新闻法规又可以保障新闻道德规则的实施。⑧从现有研究看,学界往往是将自律和他律同时作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来看待的。如有研究者就强调:新闻传媒职业道德建设一要靠他律,二要靠自律。⑨

7.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措施研究

研究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措施者也不少,取得的认识也较为多样。如有研究者强调,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完善自律监督机制;二是建立健全重视职业道德修养的机制;三是完善和加强有关职业道德修养的学习制度等。⑩另有研究者则提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应当促使新闻职业道德内化;促使宏观管理和调控体制良性整合;优化新闻职业道德的外部监督体系;提升社会公共道德水准和道德判断力,铲除违背职业道德的社会土壤等。11

8.外国新闻职业道德状况研究

对外国新闻职业道德的介绍和研究主要集中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关研究视角和内容主要分为这样几类:

(1)美国新闻职业道德状况研究。这方面研究相当多,有些研究也较深入。如关岩德的《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简况》一文,对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的情况作了较全面、深入的介绍,具体涉及到美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基础与发展,美国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美国新闻行业的内部监督机制(如新闻评议会、媒介内部专职督察员或道德顾问的设置、新闻评价活动)等;另外还介绍了美国新闻院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情况。12

(2)各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比较研究。这方面较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是陈中原的《形象与信誉的基石——81个国家(地区)、7个国际组织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初步比较分析》。该文从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出现时间、价值标准、新闻生命、采写原则、版面安排等五个方面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进行全面比较,分析了各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共性和个性。13

(3)中外新闻职业道德状况比较研究。此类研究的路径一般是先介绍西方新闻自律情况,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做说明。以肖志峰《西方新闻自律的历史演进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镜鉴》一文为例,文章首先介绍了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发展的历程,然后转向西方新闻自律发展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启示的探讨。14

9.网络媒体职业道德研究

网络媒体职业道德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网络给新闻职业道德带来的影响和网络环境中的职业道德要求等方面。就第一方面的研究来看,很多人的认识已经比较明确,如认识到网络媒体在真实性、抄袭、把关人缺失、新闻保密、隐私权等方面都更有可能出现诸多问题。15就对网络新闻职业道德要求的研究看,研究者多从强化职业责任和自我约束能力、依靠自律原则规范从业者的行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等方面进行强调。16可以看出,目前这方面研究的层次还比较浅,主要停留在传统职业道德理论与网络传播特点的机械对照与分析层面。

三、小结

综观近年来有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认识:

1、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涉及新闻传媒的公信力和新闻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因此对其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2、从现有研究成果看,研究成绩总体来看是不错的。对一些问题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也获得了不少研究成果。而且,研究视野比较开阔,涉及面比较广,研究内容也比较深入。在新的研究视角的开拓方面,研究者也较为注意。如近年来,新闻伦理学、网络环境下的新闻职业道德、新闻自律等新的研究视角被不断开掘出来。

3、从现有研究来看,问题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为有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出现原因和对策的研究中前后逻辑与可行性分析的缺失。具体来说:在成因分析方面,大多着重于原因的说明,而缺乏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的论证和分析;在涉及新闻职业道德缺失的后果时,偏重于情绪性的宣泄和简单层次的描述,且理论视野较为狭窄;在对策研究方面,学界提出的种种对策往往没有足够的理论支持,也缺乏可操作性,多为自说自话和拍脑袋的产物。当然,这些问题已经获得了一些学者的重视。

注释

邓名瑛:《“有偿新闻”的伦理批判》《伦理学研究》,2005年第6期。

胡忠青:《西方新闻自律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启示》,《今传媒》,2006年第6期。

曾凡斌:《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与重构》,《视听界》,2005年第3期。

郑保卫:《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8期。

陆晔,潘中党:《成名的想象:社会转型过程中新闻从业者的专业主义话语建构》,《新闻学研究》(台),2002年第4期。

景刚:《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专业主义》,《当代传播》,2004年第4期。

陈力丹:《新闻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国际新闻界》,2004年第3期。

黄瑚:《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

马秋枫,张晋升,王天权:《论广东新闻传媒职业道德的他律与自律》,《暨南学报》,2005年第5期。

周宗杰:《简论加强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职业时空》2007年第2期。

陈敏:《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关键性因素分析》,《新闻界》2006年第1期。

关岩德:《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简况》,《国际新闻界》,1998年第1期。

陈中原:《形象与信誉的基石——81个国家(地区)、7个国际组织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初步比较分析》,《新闻记者》2001年第11期。

肖志峰:《西方新闻自律的历史演进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镜鉴》,《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郑瑜:《互联网对新闻职业道德的影响》,《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篇(7)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其次,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R·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举例说,一个英国游客为了保卫古老的英格兰权利,为抵制旅店老板和车夫的过分要求,宁愿为此花费十倍于他被索要的钱财,也要讨个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这样的争权利难道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吗?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

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1]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二、道德权利较之于法律权利的特殊性

权利表示着某种社会关系,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权利的最基本涵义就是一个人应该或可以从他人、从社会那里获得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最初是由道德和习俗来支持的表示应然的正义观念,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是融为一体的。中世纪后期,阿奎那提出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格老秀斯把权利看作一种品质,认为权利是人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一种品质。由于它是一种道德品质,就使得一个人拥有某些东西或做某些事情是正当的和正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根据自由权来解释权利。权利就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耶林提醒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他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在边沁那里,对权利的认识就更为极端。他说:“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只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与法律相反对的权利,没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权利。”[2]他甚至直截了当地声称:“权利和法律权利是同一个东西。”[3]这种一味强调权利的法律属性,而排斥了任何非法律权利形式的说法被后来的许多学者予以了修正。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说:“权利体系存在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规则、习惯规定、游戏规则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4]美国法学家庞德也认为:“影响他人的行为之能力即可称之为权利。倘使某人虽有一种能力足以影响他人的行为,因关系某项利益之故,使之必为或必不为一事。然是持道德为后盾者,可称之为道德权利。惟一经法律承认或创造之后,而法院又随时可用国家权力加以强制执行者,如此能力可称为法律的权利”。[5]由此可知,道德权利并非不存在,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被包含在权利之中的道德权利也就渐渐为人们所了解。按照阿奎那的观点,权利就是一种正当的要求,它反映了人们对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我们知道,这种正当性的评价根据既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风俗习惯,所以权利就不应局限于法的领域。它应当体现在社会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诸多方面,包含着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法律权利等许多内容。就是在边沁自己的理论中,也不得不隐晦地承认法律权利并非权利的唯一形式。边沁曾说:“除了通过法律或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任何概念都不能与像‘权利’这样的词语联系在一起。”[6]可见,边沁的说法是留有余地的。既然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那么,存在另外一种权利语言也就成为可能。于是,有人不无道理地推断边沁有这样的意图:即承认可以被称作为实在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东西。因此,道德权利的存在不是虚构,先前种种把权利局限于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就显得过于狭窄、失之偏颇了。那么道德权利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道德权利指的就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道德主体有权作为或不作为,作何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必要时借助于一定的道德评价形式(如社会舆论)协助实行一定的道德权益。为了更好地说明道德权利的特性,我们把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作个比较,从而使其更加清晰。

首先,道德权利的范围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人的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无不为道德所规范,而一切权利与义务都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因而也就无不为道德所规范,无不为道德所承认或拒斥。反之,法律则仅仅规范人的一部分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法律权利义务亦仅仅是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权利义务则只是道德权利义务。按照富勒的说法,道德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便可视为法律。亦即若是违反了义务的道德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若是违反了愿望的道德,则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可以这么说,法所禁止的,必为道德所不容;法所提倡保护的,必是道德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种种权利都是在道德上受到保护的对象,而反过来就不一定正确了。比方说,友谊和爱情中的关系就只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人们在友谊和爱情中所应享有的诚实对待、不被欺骗的权利只是而且只能受到道德的维护,只有当侵害他的这种权利的行为到了触犯法律的时候,法律才可以插手。否则的话,人们就不能请求法律的保护。因而,从权利范围的大小来说,道德权利的范围明显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

其次,道德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只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和内心的自省,不如法律权利受损时所得到的救济那么有效和明显。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上来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保证的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一旦法律权利受到侵害,人们可以诉诸法律,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通过刑罚手段惩治侵权人,或是通过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手段将权利受损的程度降到最低点。而道德规范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由社会舆论、习俗、一般的社会影响和人们内心信念所保证。当道德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只能通过舆论的谴责或者侵害人的良心自省来救济。显然,这种救济力度十分有限,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很微弱。所以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人们可能不会因为出于对道德的敬仰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道德权利,但是人们却会因为出于对法律惩戒的惧怕而尽量避免对他人法律权利的肆意践踏。

再次,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上,道德权利显示出不同于法律权利的特性。一般而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经典论述。在法律领域,权利与义务具有严格的对应性。法在赋予权利时应要求义务,法在要求义务时应赋予权利。有主体行使权利就必有相应的履行义务的另一主体;有主体履行义务就必定有另一主体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各法律关系主体都应在享有权利时自觉履行义务,在履行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比如,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享有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年老时享有被赡养的权利,子女则相应地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是因为其必须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是因为他必然享有权利。但是在道德上情况又是怎样呢?一方面,从权利和义务的对象来看,倘若像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相关性”所表达的那样,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就必定有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的另一主体,那么,一个人在道德上负有仁慈的义务、行善的义务,但是对于接受了他的仁慈对待和他的善行的人来说,是不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拥有受到仁慈对待和得到他人善行的权利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论的观点,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权利,这另一个人就有义务让他行使这种权利。但是,如果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义务,则另一个人未必就有要求履行这一义务的权利。比如上面所举的行善的例子,有行善的义务存在,但这种义务并不赋予相应的权利。弗兰克纳在《伦理学》中写道:“一般说来,权利和义务是相关的,如果X对Y有一种权利,那么Y对X就有一种义务。但我们已经看到,反过来却不一定正确,Y应对X仁慈,而很难讲X有要求这一点的权利。”[7]很显然,这里涉及的道德义务不可能与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相提并论;至少,这种道德义务在其对象上不可能像债务人的义务对象那样确定和无可争辩。也正因为如此,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对等性就得以了弱化,即认为一切权利都赋以义务,但并非所有义务都赋予权利。[8]另一方面,从道德主体自身的义务和权利而言,其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也不是简单的直接相关关系。他获得的某种权利不是一定因为他履行了义务,他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即使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也不是完全对等的。举个例子来说吧。一个人在道德上有行善的义务,帮助困难中的其他人。对于其他人来说,他获得了接受帮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获得不是一定因为他在此之前也履行了行善的义务;对于行善的人而言,他履行了行善的义务,但是即便当他日后处于类似情形之下也有请求报答或帮助的权利(这个问题在下文中将要论述),这种对等关系也不像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那样严格。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这种不完全对等性,而否认了道德权利的存在。

三、道德权利的在公民社会中的表现

道德权利的范围要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可以这么说,法律上规定的种种权利基本上在道德上有着同样的体现,法律权利同时也受到道德的尊重和维护。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道德权利以不同于法律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也就构成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一,道德行为选择的自由权。道德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道德的领域是人自由自觉活动的领域。它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人们的行为在道德领域具有鲜明的自律性特征。人作为道德关系的主体具有的意志自由,体现了人的能动性、主动性,使人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和人格,它使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进行选择,使人不是屈从于外界的压力,按照别人指定的方式去生活,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来造就自己的德性和价值。因此在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享有的行为选择的自由权,意味着行为主体有权在不同的道德价值之间、在对立的价值准则之间作出取舍,这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干预。只有在这种自由权的行使过程中,人的本质、人的特性才得到了充分的发挥,道德的功能、道德的作用也才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当然,道德主体在行使了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后,如果违背了道德义务,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暂且不论。但是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总有一定的道德选择的可能性范围,这种范围也就是人们道德行为自由选择的范围。

第二,道德主体的被尊重权。这指的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所应受到的对待,即被尊重。人作为平等和独立的道德主体,有着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他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人们某种道德角色能否得到社会认可,将直接关系到人的道德利益能否实现的问题。在特定的道德关系中,人们往往扮演着特定的道德角色,有其特定的地位、尊严和人格,因而都应受到对方的尊重。比如在师生关系中,老师有权受到尊重,因此学生应珍惜老师的劳动,对老师的教诲诚心领悟、感激在心;同样,学生也有他的人格尊严,老师也应对其予以尊重,教而不厌、诲而不倦。在买卖关系中,买者应受到的对待是卖者的百拿不厌,百问不烦;而卖者所应受到的对待则是买者的恳切询问和真诚交易。在医生和病人的关系中,病人理所当然应得到尊重,医生应对其精心治疗,耐心调理;医生也须得到同等的对待,病人应积极配合,不能无理取闹。其他诸如演员与观众、律师和委托人,都存在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就是在家庭关系中,也仍然存在这种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在夫妻关系中每一方都有要求对方爱自己,关心自己、体贴照顾自己的权利。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给子女以家庭的温暖和长辈的疼爱;子女赡养父母,关心父母的生活,给父母以爱和晚辈的孝心关怀。近年来,不断地有一些年老的父母状告子女只在物质上尽义务而忽视对其情感上的关心,一些法院在判决中对这种权利也给予了认定。尽管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扩张、侵犯道德空间之嫌仍然有待商榷,但是这种权利无疑首先应该是道德权利的应有之义。

第三,道德行为公正评价权。从道德主体而言,他履行道德义务,是出于无偿的动机和奉献自我的精神。但是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而言,则应该对其的道德行为给予褒奖和肯定,使尽道德义务的人能够得到社会和他人公正的评价。虽然他自身没有要求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但社会必须认可道德主体有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这是社会、他人对履行义务者应尽的义务,是对权利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道德主体因其行为的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满足感。从而,不仅鼓励了道德行为主体,更重要的是还鼓励了其他的道德主体向其学习,促使社会当中产生更多的高尚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评价的形式不仅包括精神的褒奖,如新闻宣传、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而且还应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有人认为,给予物质奖励会使人们基于得到奖金的目的去行善,使高尚的行为变质。当然,道德义务的履行的确不能以获得某种物质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和动机。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否认这种方式不合理的理由。事实上,善行的崇高并不因为他们在事后得到的荣誉和奖励而降低。现在有的人自己不履行道德义务,只要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可一见了别人拿了物质奖励就眼红,就说风凉话。对于这种人,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做了好事就只能默默无闻,做一辈子“无名英雄”吗?他们的高尚行为难道就因为他们事后得到了物质奖励就变成了不高尚的行为了吗?许多现象充分表明,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能完全尽到公正评价的义务,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往往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社会强烈要求建立的“见义勇为者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某人为了救落水儿童,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剩下他嗷嗷待哺的孩子和需要赡养天年的父母,由谁来管?这个问题不解决,只怕见义勇为的事是没人去做了。道德主体在履行了道德义务后,自己的道德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权利和义务严重脱离的现象必须得到改变。因此,道德行为的社会公正评价是道德主体价值分析方面的权利的要求和道德价值的显现形式。道德主体通过这种评价来完成价值观照,看到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为的价值和意义。人们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就内在地包含有“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自由,激发他的勇气并唤起他对祖国的热爱。”[9]

第四,请求报答权。这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它与前文所述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密切相关。这种权利适用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例如,甲见义勇为,帮助了处于困境中的乙,由于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特殊相关性,我们并不能说乙就有权利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的义务。然而,如果乙在此之前,在类似的境况下曾经帮助过甲,那么他就有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义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对于行善的人来说,他在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可能产生主张道德权利的要求。这些道德权利除了上述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可能还包括对受惠人的请求报答权。这种权利的主体和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但是这种请求报答权是否合理?这里涉及到一个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问题,也就是说,当我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就不能是以日后得到他的回报为目的,不能以获得请求报答权为行为的动机。一般说来,道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或动机,被看成是道德义务区别于法律义务的重要特征。道德义务的这一特性,集中体现了道德的纯洁和崇高。其极致的表达就是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这一经典命题。不过,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弄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其一,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并不意味着道德权利不存在,它不能作为否认道德权利的理由,不以获得道德权利为动机并不表明由义务行为所构成的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存在。一个人在某种境遇中履行某种义务就意味着他在相似境遇中处于义务对象的地位时亦能享有某种权利。他在履行其义务时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利,或者是否把享受这种权利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动机,都不影响到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存在。其二,作为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还应当号召人们维护由于这种义务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密尔曾经指出,施惠的人在需要救助时希望得到受惠人的报答,这是人的“最自然”和“最合理”的期望之一,如果受惠人不予报答,那等于是对施惠者的侵害,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也会使施惠的行为变得少见。可见,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不完全、不绝对的对等关系只是相对的,在特定的情境下,强调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这种对等性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和谐的道德关系是很有必要的。超级秘书网:

[1]《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出版社2001年10版,第7页。

[2]《边沁文集》第3卷,第221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2页。

[3]同上。

[4][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6页。

[5]《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集》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07页。

[6]哈特:《边沁论集》,第84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4页。

篇(8)

二、资产评估机构管理不善

在我国由于评估行业建设的滞后,评估机构也缺乏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没有完备的奖惩制度,在执业过程中不注意贯彻国家的法规、政策,在评估工作的技术要求和组织要求上,心存侥幸,未能按法定规范和程序进行。尤其是那些规模较小的评估机构,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执业操作规范制度、评估质量监控制度、风险保证金制度及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评估质量缺乏有效的监控。

篇(9)

在会议闭幕式上,本领域内专业学术期刊英国《道德教育杂志》(JournalofMoralEducation)常务主编莫妮卡·泰勒(MonicaTaylor)女士发表了热情洋溢的总结性讲话,她对会议的顺利举办表示了祝贺,并给予了积极评价。大会最终决定,下届研讨会将移师韩国首尔国立大学举行。

全球公民及亚太民族一国家的公民身份的认同之间的矛盾、德育理论的实践转化与模式、东西方不同文化背景及转型社会中公民与人权教育的本土选择等主题.成为了与会代表们集中关注和交锋的焦点。下面仅从公民身份与本土认同、品格教育与道德发展以及公民教育与中国选择等3个主要方面,就本次研讨会中一些重要的报告及会议讨论的热点问题进行简要的概述。

(1)公民身份与本土认同。

国际公民教育领域的知名学者英国伦敦大学教育学院侯·斯塔克(HughStarkey)博士与香港教育学院李荣安(LeeWing-on)教授分别为大会作了题为《公民身份与人权教育:普遍原则的本土化应用》(CitizenshipandHttmanRightsEducation:ApplyingUniversalPrinciplestoLocalContexts)与《亚洲公民身份的反思:亚洲人的认同?》(ReflectiononAsianCitizenship:WhatareAsianandWhatareNot?)的主旨报告。斯塔克博士认为,人权是公民与道德教育以及全球化过程中正义与和平得以实现和保障的基础,这一理念破除了人权为西方专有的迷信。他提出了两种可以“本土化”的人权教育模式,并得出了教育理论包括学校教育本身都应该关注人权原则在本土语境中的应用问题与机遇的结论。

李荣安教授则从比较的角度,对东亚各国和地区的公民教育的不同的理论与实践范式,进行了深入的揭示与剖析。他主要选取了如下一些案例进行了具体的评述与分析:韩国公民身份教育语境转换中的主体观;香港与上海的全球公民身份;中国大陆地区德育中的新方法;日本公民教育中文化民族主义向政治民族主义的转型;香港政治上积极取向学生的政治社会化现象以及亚洲不同国家与地区推动公民教育的终生学习功能发展的努力。通过这些个案,他概括出了关于亚洲公民身份的基本界定与结构特征:即无论是东亚地区的“强国家”与政治体制传统、民族一国家公民教育中的文化操控、正在出现的关于公民身份与公民教育的折衷主义理念以及亚洲公民身份的流动性与不可预见性等基本趋势与本质特征,还是区域内各国或地区的不同的具体实践模式等,都对广义的公民教育的学术话语与理念的形成做出了各自的基本贡献。

(2)品格教育与道德发展。

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QueenslanUniversityofTechnology)的多利·汉考克(DorrieHancock)女士与美国佩斯大学(PaceUniversity)教育学院的王晓蕾教授等在品格教育与道德发展研究方面,为我们展示了女性学者在这一重要领域的独到洞察力与最新进展。

汉考克女士的演讲主题是《美德规划》(ThVirtuesProject)。她运用一种批判的视角对当前“风行”于世界各个多元文化中的“新”品格教育理念及其实践进行了反思。新美德规划起始于17年前的北美地区.当时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抑制来自北美社会中不断出现的各种暴力现象,及其对家庭与儿童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两年之后,这种教育理念便开始迅速传播到了其他国家。当时,前后约有20多个国家与地区开始在学校教育与课堂教学中尝试规划实施自己的美德规划或项目,教师们也明显表示出了对美德规划的兴趣与热情。时至今日,品格教育的理念已经遍及全球90多个国家的家庭、商业与社区教育规划中。广泛传播的现实说服力、多元文化特征的吸引力、草根阶层教育者对其固有的浓厚兴趣,以及学校与教师们正向的实证反馈等因素,均绝对性地压倒了本应在新美德规划实施之前就该有的理性的哲学思考与反思。汉考克女士提出,我们应该沿着著名哲学家泰勒(ChadesTaylor)教授的“解释性人文科学观”道路继续走下去,对新美德规划进行较为深刻的反思。这种反思应该从两个方面切入,其一是对于作为学校品格教育计划之美德规划的描述与解释,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分析其形成的深刻根源;其二是以叙事的研究方式,在比照现实生活的基础之上,对学校美德规划的实践理论进行清楚的阐释。这两种方式的结合就有可能从多个层面,为我们描绘出新美德规划的历史意义与文化价值。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与汉考克女士相反,佩斯大学的王晓蕾鼓授则从微观的角度,为道德发展研究提供了—个新颖而独到的视角。她的演讲主题是《错误搭配手势及其在道德发展中的功能》(UsingMiamatchedHandGesturesasIndexestoPromoteMoralDevelop-merit)。她明确指出,合理地利用育语中自然产生的错误搭配手势,将为人们确定儿童的道德学习的目标与任务提供有益的帮助,而这一发现也终将“实质性”地推动儿童的道德发展。在研究中,王教授借助著名的柯尔伯格理论,按照道德两难情境中儿童道德推理能力发展的基本原理与路径,分别对处于柯尔伯格发展阶段的“前习俗”与“习俗”阶段的120名参加研究的被试儿童进行了实验与分析。她的实验表明,错误搭配手势在儿童两种道德水平的过渡期中起到了支架或桥梁作用。这一“发现”为力图提高儿童道德发展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和实践中的家长与教师们提供了新的实践视角。

(3)公民教育与中国选择。

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的金生鋐教授与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的檀传宝教授等,则以大陆学者的视角为我们展示和表达了中国掌者在公民教育及其在中国语境中的本土化这一重要命题的观点与声音。

金生铉教授的演讲主题是《我们为什么需要公民教育?》。他指出,长期以来,公民教育在中国一直没有被广泛地意识到和接受,公共教育体系没有将培养拥有权利、自由与责任的理性公民作为其培养目标,公民教育的系统实践也远未实施和展开。因而,他提出了全球化时代公民教育的适切性问题。他提出公民教育的使命在于公民公共品格与品质的培养、发展和促进方面,公共教育应该按照公共精神、公民美德、公共理性与公民能力等来构建自身的目标与内容。

檀传宝教授则在其提交的《如何理解公民教育?——个中国学者基于中国背景的三点思考》的论文中指出,公民教育是—个老概念,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依据不同社会的具体实际如何理解和实施公民教育则是—个新问题。基于中国大陆的社会背景,他认为公民教育是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中国大陆需要勇敢破除对于公民教育的政治禁忌;各国公民教育都应当具有各自社会与文化的特质,中国公民教育应当反对简单的“拿来主义”;学校公民教育应与和谐社会的公民生活建设同步,应当反对狭隘的公民教育课程理念。

新时代背景下的公民身份认同的转型、公民教育与品格教育等主题的“复兴”等,是当代西方公民与道德教育领域中的热点,同时也是西方德育理论“全球化”进程中的“主力”,而道德发展理论与美德规划的巨大影响就是其中的重要例证。客观地来看,这些理论也的确为上个世纪道德教育领域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和创造性的贡献,而对这些理论的讨论热情也一直延续到现在。但从本次大会讨论的热点与重点来看,显然这种关注不应仅仅局限于理论探讨,而应该积饭地转向教育教学的实践领域.主动地参与实践,并为具体语境与实践中出现的、与理论相冲突的现实问题出谋划策。

篇(10)

一、引言

心理学自诞生以来,各种理论和流派百花齐放,相互影响和渗透。道德心理研究作为发展心理学中重要的研究领域也是如此,它受到不同时期相关心理学理论的影响。皮亚杰对道德发展做了开创性的研究。柯尔伯格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对道德发展进行了大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并以此构造了道德发展的三水平六阶段理论。

“道德发展”这一术语逐渐被人们所熟悉。柯尔伯格所开创的公正主题和后来其他道德心理学家们提出的关爱和宽恕主题,成为道德心理研究的三大主题。从皮亚杰到柯尔伯格及其追随者们,都明显受到认知学派的影响。而同时行为主义心理学对道德心理研究也曾起过重要的作用。其中加裔美籍心理学家班杜拉最为突出。他认为德性的形成是通过直接强化和榜样示范的间接强化而实现的,所以他对道德发展这样的术语持有不同观点,这直接影响了道德教育实践领域出现的重奖励和惩罚的德育方式。

儿童心理理论是近20年来发展心理学领域中一个比较活跃的研究课题,取得了很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它对道德心理研究也产生一些重要的影响,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希望加深和扩展对儿童心理理论和道德心理的研究。

二、对“儿童心理理论”的剖析

在学术界关于“到底什么是儿童心理理论”众说纷纭,一个基本的看法是,儿童心理理论是儿童对他人心理以及心理与行为关系的认知发展理解错误信念为儿童获得心理理论的标志。从其发展过程看有两个阶段,即心理理论的获得和心理理论的发展。经典研究主要是关于错误信念的研究,在此基础上研究者们逐渐提出了儿童心理理论获得和发展的模型。

(一)经典错误信念研究

儿童获得心理理论的标志是理解了“错误信念”。目前以韦尔曼(Wellman)和普那(Pemer)的“错误信念任务”为这方面的经典实验。如研究之一,两个女孩,一个叫安娜,一个叫萨丽。

萨丽把一个小球放到一个筐里,盖上盖子,就离开了。可是当萨丽不在的时候,安娜把小球拿出来放到自己的盒子里。问儿童:“萨丽回来会到哪里找小球?”研究者发现,3岁的儿童多认为萨丽会到盒子里找,正确判断率只有10%,而4岁的儿童多认为萨丽会到筐里找。这是因为三岁的儿童把人的心理认识(即Wellman和Pemer的信念)等同于客观世界的事实,也就是不能认识到客观世界是一样的,但人的主观反映却可以不同,而四岁的儿童就可以突破这种限制。目前一般认为能正确解决“错误信念任务”,即能正确判断他人的心理状态。一般以此作为获得心理理论的标志。

(二)儿童心理理论获得的模型

有研究者在把“错误信念任务”作为儿童心理理论形成的标志以后,开始从整体上思考儿童心理理论获得的模型。主要有下面三种观点:建构理论认为,儿童对心理状态的理解如同科学理论形成一样是个理论建构的过程,并且随着与环境的交互作用而发生一系列的变化。

模仿理论认为,儿童把自己放在他人的位置,通过内省自己的心理,从而间接体验他人的心理活动。如果按照这一理论观点,儿童心理理论是在自我意识形成的基础上通过移情能力而获得的。

匹配理论强调,儿童必须认识到自己与他人在各自心理活动上都属于等价的主体,儿童不断面对自己与他人在心理活动上的相似性,从而促使儿童不断深入这种对等价关系的理解,逐渐形成系统的对心理活动的认识。

以上三者都有各自的实验研究或演绎推理的支持,但它们不是互相排斥的。以上三者都认为儿童预先并没有关于心理活动或状态的知识,是后天形成的,这是共同的。现在不排除这种可能,那就是儿童在认识了自己与他人的心理活动等价的主体地位后,才有可能把自己放在他人的位置,通过内省自己的心理活动间接体验他人的心理活动,在这种复杂渐进的过程中逐渐获得心理理论,也就是说三种模式都能说明问题的某一方面,但综合起来可能更全面。

(三)儿童心理理论的发展模式

正确解决“错误信念”问题,标志着儿童获得了心理理论。关于在此以后儿童心理理论是如何发展的,研究者们又出现了一些不同的观点。

韦尔曼认为,儿童心理理论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一个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日益复杂化和精确化的过程。儿童最初的理论是建立在“欲望心理学”上的,即他认为他人的行为是受欲望制约的。随着年龄发展,儿童会发现,仅靠欲望来解释人的行为是不够的,渐渐出现了“欲望一心理理论”,即儿童通过对信念和欲望及其与行为关系的认知来解释和预测行为。但是到了七八岁之后儿童又逐渐开始发展起对他人人格特质的理解,即不仅从信念和欲望这些方面来解释行为,而且还会从不同时空中抽象出稳定的人格特质来作为解释行为的又一依据。

普那认为,儿童在4岁左右拥有元认知能力后,标志儿童心理理论发展的一个质变,以后心理理论的发展只有量的积累,而没有质的变化,其中量变主要体现在能够理解的心理状态的嵌入量在不断增加,如:从对一级信念的理解发展到对二级信念的理解。前面的经典“错误信念任务”实验是对一级信念的理解。对二级信念的理解就是认识到一个人关于另一个人信念的信念,如果把类似与前面的实验情景改变一下就是考察儿童对二级信念的理解。故事如下,约翰和玛丽在公园玩,有人在卖冰棍,玛丽想吃冰棍,但没带钱就回去拿钱。过一会儿,约翰饿了也回家吃饭去了。约翰走后,卖冰棍的人到学校去卖了。

玛丽拿钱以后半路上遇到卖冰棍的人,就跟他一起到学校去买冰棍。约翰后来到玛丽家,玛丽的妈妈说玛丽去买冰棍了,约翰就去找她,问儿童:“约翰会NiU1.,找玛丽?”研究发现儿童只有6岁以后,才会认为约翰会到公园找玛丽,即儿童能正确认识到“玛丽认为卖冰棍的人在公园里”。这虽是个错误信念,但它却是约翰实际的二级信念,约翰会按照自己的信念行事,所以到公园找玛丽。

儿童心理理论虽然是个新名词,但它实际上与我们发展和教育心理学中的许多已有研究是一脉相承的,是发展与教育心理研究中一个新的视角。而品德心理是发展心理学中重要的经典研究领域,两者在内容和方法上是可以相互促进的。

三、从儿童心理理论看个体道德发展

自从20世纪初皮亚杰对道德心理学进行了开创性的实证研究以后,心理学家对个体道德发展展开了大规模的研究,其中柯尔伯格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影响最大。许多个体道德发展的研究成果如果从儿童心理理论角度来看,其实质内容与儿童心理理论是一致的。如:自我中心主义、他律和自律道德、观点采择和移情、道德情绪判断研究等。

(一)自我中心主义

儿童获得心理理论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认识到他人与自己一样是有一套对外在事物的观点,即拥有关于世界的信念,而每个人是按照自己的信念行事的,尽管这个信念可能正确也可能错误。也就是认识到别人可能具有与自己不同的信念,而不同的信念会引起不同的行为。皮亚杰的“自我中心主义”是特指儿童以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去认识事物,而不能以客观的他人的观点去看待世界,这种混淆使个体不能认识到他人观点与自己观点的不同。皮亚杰认为,自我中心主义是儿童思维处于前概念时期的标志之一。这个时期在4岁左右结束。很显然。自我中心主义使儿童不能区分他人观点与自我观点的不同,而儿童心理理论的获得要求儿童能认识到别人可能会有与自己不一样的信念和行为,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心理理论的获得是以摆脱皮亚杰所说的自我中心主义为前提的。从实际的研究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韦尔曼和普那的“错误信念任务”研究发现4岁是儿童心理理论发展分界的年龄,而这也正是自我中心主义存在的前概念时期结束的年龄。

(二)自律道德

前面说过,儿童心理理论的获得是以摆脱自我中心主义为前提。而皮亚杰认为自我中心主义和道德实在论是导致他律道德的关键的原因,自我中心的儿童分不清自我和外界,他们把环境看作是他自身的延伸,从而会自发的尊重准则和服从成人的权威,因此没有获得儿童发展理论的儿童是不会出现自律道德的。从他律到自律的原因就是他们在认识上逐渐成熟,削弱了自我中心主义倾向,能从不同角度去看待道德问题,从他律道德向自律道德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他人的心理具有认知能力。也就是儿童心理理论的发展过程。

(三)观点采择与移情

观点采择,是区分自己与他人的观点,并进而根据当前或先前的有关信息对他人的观点作出准确推断的能力,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认知能力。皮亚杰认为从他律道德到自律道德的原因之一就是角色承担和角色扮演能力的发展,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观点采择能力。米勒等人认为,观点采择需要很多心理成分联系在一起,具有递推的性质。最初级的观点采择是直接对他人观点进行推断和认知,随着社会认知能力的发展,儿童逐渐可以推断他人如何对另一个人的观点进行认知的,再后来,能对他人如何对另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观点的推断进行认知……,这种观点采择的间接性逐渐增强,说明了儿童在头脑中能同时处理的心理成分在逐渐增多。.

移情,是一种特殊的观点采择,它是根据有关线索推断他人内部情感状态,并且自己也能体验到相应的情绪反应。如觉察到他人伤心,自己也能体验到一种难过情绪。许多心理学家认为移情是儿童利他行为和亲社会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霍夫曼指出:移情会成为儿童利他行为的主要动机。艾森伯格也发现自愿助人与移情分数呈正相关。艾森伯格将良好的亲社会行为产生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他人需要注意阶段、确定助人意图阶段、出现助人行为阶段。其中,亲社会行为形成的初始阶段,即对他人需要的注意,他人的需要是属于他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他人的心理状态,儿童能对其注意显然本身就是儿童的心理理论发展水平的一个侧面。

在整个儿童期;无论是观点采择还是移情都是品德与社会化发展中经常涉及的领域,观点采择与个人的移情相互作用进而促使了利他行为的产生,而观点采择和移情都需要正确地认知他人的观点和情绪,这实际就是儿童心理理论的发展阶段之一。特别是米勒关于递推的观点采择理论与普那的儿童心理理论发展中“心理嵌入量”增加的观点是异曲同工的。

(四)道德情绪归国判断

以往的研究者多把注意力集中在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即道德认知上。而在本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现一种新的研究动向,即研究道德情绪及其归因判断。研究者们试图探索个人在某种道德情境中对他人的情绪及其原因作出推论判断。情绪对行为具有激发、维持和调节的功能,一个人具有了某种道德情绪,会成为个人产生某种道德行为的内部动力可以引发并维持个体的道德行为。如有人看到一个奄奄一息的老人受伤躺在路边,心里觉得很同情,并且忿忿不平,想到底是谁把老人撞伤的,这种同情和忿忿不平的情绪促使他可能先把老人送到医院再去公安局报案。

研究儿童的道德情绪判断及其归因能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儿童的道德发展水平。对“快乐的损人者”现象的研究发现,儿童对犯过者的情绪判断及归因有三种模式,即高兴——难过;难过——高兴,难过——高兴——难过。三种模式由于实验设计的一些因素处理和研究重点不同,导致出现结果的差异,但是它们都是先提供一个犯过情境。然后让儿童站在犯过者的角度推测犯对者的情绪反应。我们可以看出儿童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是能从他人的角度考虑,意识到别人与自己一样也有心理反映,也就是对他人心理状况的认知。所以我们说情绪判断及其归因的研究与儿童心理理论在内容上是有一定重合的,前者是后者的一个子方面,即对他人情绪的认知。

四、从儿童心理理论看道德心理研究方法的深化和内容的扩展

(一)传统的道德研究方法实际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儿童心理理论的发展。

无论是皮亚杰的对偶故事法,柯尔伯格的两难故事法,还是艾森伯格的亲社会两难情境法,实验所用的材料多来自于儿童的实际生活,通过投射来进行研究。首先向儿童呈现一个道德故事,其后跟随一个问题,如“你认为主人公会怎么做?”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必须建立在儿童能在道德故事提供的线索基础上对他人的道德抉择过程有一个较清晰的认知,并能对其行为作出预测。因此支撑了道德心理发展了几十年的传统研究方法是以一定的儿童心理理论发展水平为前提的。很小的儿童如果还没有获得心理理论,那就无法使用对偶故事或两难故事来测查道德心理发展水平。虽然现在有些研究者打破了单一的情景故事方法,开始使用其他的道德研究方法,如有人通过对品德词语的内隐记忆研究来间接反映儿童的道德发展水平,但是使用最多的还是投射故事法,所以说道德研究方法实际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儿童心理理论的发展。

(二)儿童心理理论促进道德心理研究内容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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