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考试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7 16:31:08

教育与考试论文

教育与考试论文篇(1)

1.德育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意义和作用

1.1 帮助学生参与社会、学习做人是教育的核心。

关注每一个儿童的成长,发展儿童丰富的内心世界和主体人格,体现以育人为本的现代教育价值观取向,是我们教育教学的核心所在。

任何真正的教学不仅向学生提供知识,而且教育道德普遍地被认为是人类最高的目的,知识是通向道德的阶梯。语文是传情达意的工具,语文教学的自身特点要求教师把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情操教育融汇渗透在语文教学的过程之中,使学生在德智两方面均得到发展。

1.2 提高学生道德素质,迫在眉睫。

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主要内容。凡是有利于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有助于学生学习怎样做人的,且教学内容本身具有思想教育因素,都是语文学科思想教育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方面的,道德品质方面的,科学思想方面的,审美的及其它方面的,加之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具有良好思想道德品质人才的需求,加强语文教学的德育渗透,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已迫在眉睫。

1.3 以智育德,以德促智,正确把握德育与智育的关系。

德育的发展对于智育的发展是一种巨大的动力资源。有的心理学家把各种智力因素称作“操作系统”,把各种非智力因素称作动力系统。如果没有动机兴趣情感意志等非智力因素的作用,观察想象思维等智力因素都只能永远在黑暗中沉睡。“情感如同肥沃的土地,知识的种子就播种在这片土壤上。”教学实践中最明显的事实是:如果学生自己有了健康而积极的思想感情,其对教学内容的学习就能以非常快的速度进行,并且达到高度复杂的水平,而健康积极的情感正是德育的重要目标之一。

2.小学语文教学中德育尝试

2.1 读中感悟,与作者产生共鸣。

小学语文教材和小学语文教学,不是按照德育知识和德育能力发展序列来组织教材体系和教学体系的,只能根据学生语文知识和语文能力发展序列的认知结构,根据具体教学内容中德育因素的具体特点,随机进行。阅读教学中要让学生充分地读,在读中有所领悟,在读中培养语感,在读中受到思想和感情的熏陶。《落花生》这篇课文借“它的果实埋在地里——等到成熟了,也不能立刻分辨出来它有没有果实”这句话向学生昭示“人要做有用的人,不要做只讲体面而对别人没有好处的人”这个道理。

2.2 德育教学贯穿教学过程始终。

语文教学的德育渗透贯穿语文教学过程始终,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是渗透理论,即教师在语文教学过程中不失时机地对学生进行德育渗透;第二是指向理论,即教学过程的每一步都指向课文结尾或总结时对学生进行德育渗透。在讲授《詹天佑》一文的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最好用渗透理论。课文第三段写饱受帝国主义欺凌的中国工程师詹天佑不怕帝国主义国家的嘲笑,敢于接受这项艰巨的任务,为中国人民“争了一口气”,不正是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吗?教师在导读第三段时,要结合每一段的具体内容,不失时机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教师在导读第四自然段“勘测线路”时,可引导学生学习詹天佑对工作严肃认真遇困难身先士卒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在导读第五、第六自然段“开凿隧道”“设计人字形线路”时,教师可引导学生领悟詹天佑高超的智慧卓越的才能和独特的创举,进一步感受支配詹天佑行为的强大动力——对祖国衷心地热爱。

3.德育在小学语文中的情感体验

教育与考试论文篇(2)

1.前言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考试制度的改革已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考试是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教学质量和效果, 对学生掌握科学理论知识和培养各种能力的一个测试。但是如果考试的这些功能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那么考试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和价值。因此,为提高学生对体育运动理论的兴趣,并形成终身体育思想,高校在《体育与健康》课程考试中不仅要进行体育运动技能、身体素质的考核,还要实施体育理论知识的考试。而在体育理论知识的考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成为影响其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本文尝试通过对《体育与健康》课程理论考试中实际问题的分析,探寻问题的解决方法和途径,进一步完善体育理论考试体系。

2.高校实施《体育与健康》课程理论考试的理论依据

2.1加强《体育与健康》课程理论考试是提升学生对体育运动深入了解的重要途径。

现在普通高校体育理论的教学往往流于形式,得不到学生的重视。普通高校体育教学不仅要使学生学会运动技术,全面发展身体,提高身体各项素质,而且要让他们学习专项知识、生理知识、训练学知识等各项理论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方法和手段,做到能够运用正确的理论指导自身的体育锻炼,从而终生受益。通过体育理论教学使学生提高对体育锻炼作用和意义的认识,并能根据自己身体条件运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方法,选择适宜的运动负荷进行锻炼,这既是体育理论教学的任务,又是解决学生坚持体育锻炼,达到终身受益目的的关键。因此,加强体育理论的教学是对体育教育本质更深层、更全面的认识。体育理论考试是让学生真正重视体育理论教学的一个重要途径。理论考试可以促使学生更系统、全面地掌握体育理论知识,更有效地解决体育运动中出现的问题,达到对体育运动的深层次了解。

2.2《体育与健康》课程理论考试是高校体育教育改革的重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指出:“健康体魄是青少年为祖国和人民服务的基本前提,是中华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使学生掌握运动技能,养成锻炼的习惯,根据各高校的体育现状对体育教学大纲进行全面修改,制定出一套符合本校体育教学的工作方案。”高校要推进素质教育,使学生养成自我锻炼、终身锻炼的习惯,就必须进行体育教育。体育教育以增进健康、发展身体、终身受益为目的。体育教育有一套系统的科学理论依据,体育课的教学按照教育学的原理,包括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两个环节,通过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同时发展理论。没有理论体系的教育或没有实践过程的教育都不能视为完整的教育。而实现体育教育发展目标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考试形式的多样化和全面化,既要进行身体素质和运动技术的考试,又要进行体育理论知识的考试,这样才能使学生全面掌握体育知识,养成终身锻炼的习惯。因此,加强体育理论考试是高校体育教育改革的重点。

2.3体育科学自身的发展需要《体育与健康》课程理论教学和考试。

现代社会的发展加快了体育社会化的速度。作为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体育科学的发展涉及许多领域,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理论体系在不断丰富和完善,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军事等方面的渗透能力正发挥着惊人的作用,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如透过“奥运精神”、“女排精神”等,人们看到了奋发向上的民族进取意识。人们谈论体育,参与体育,提高民族素质的意识空前高涨,进而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加强体育理论教学,可以更有效地弘扬民族精神,增强学生的爱国热情,同时还可以丰富和发展体育科学体系,提高学生的体育智能和体育意识。强化学生的体育智能和体育意识的重要途径就是让学生更深刻理解和掌握体育理论知识,也就是通过理论考试的形式对学生掌握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进行检验。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既了解体育科学知识,又牢固掌握体育科学知识、运用体育科学知识,最终使体育科学知识与各个学科的知识相互渗透,不断完善体育科学体系。因此,体育科学的自身发展需要《体育与健康》课程理论教学和考试。

3.高校《体育与健康》课程理论考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3.1学生对《体育与健康》课程理论考试认识存在误区。

在高校《体育与健康》课程理论考试中,考试的结果虽然只是《体育与健康》课程考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往往被高校作为学生获奖、毕业、拿到学位证的一项硬性指标,因此学生一切为了分数而考试,为了取得学分而考试,对考试的目的认识存在误区。现在,《体育与健康》课程已经实施专项课教学,学生都能够根据兴趣进行选择。但大部分学生认为体育专项课就是要进行运动训练,重技术轻理论,对学习专项理论知识思想认识不清,学习态度不端正,认为“考前突击复习,考后万事大吉”的学生占大多数,学生学完就考,考完就忘的现象普遍存在,失去了专项体育理论对体育专项技术的指导作用,学生对考试结果不去认真地总结分析,更达不到理论联系技术,理论指导训练,完善运动技能和训练方法的目的。

3.2体育教师对体育理论考试不够重视,考试的方法单一。

长期以来,我国体育教师以“技术教学”见长,以上好实践课为本职,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在技术教学上,很少接受主讲理论课的专门训练,也缺乏理论教学经验及理论课的教学研究。因而对体育理论考试不是十分重视。部分体育教师因思想上没有认识到体育理论教学和考试的重要性,对讲授内容和计划准备不充分而依据自己的主观喜好给学生上课,没有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教学内容随意性较大,理论知识缺乏实用性、指导性、针对性和时代性。这样必然造成学生对体育认识不足、学习态度差,并且很难激发学生对体育理论的学习兴趣,造成部分学生对上理论课时持消极、抵触甚至反对态度,其教学质量和考试结果可想而知。在考试的形式上一般采用卷面考试的方式,考试方法比较单一,理论考试前教师进行考前辅导,圈定考试范围,画出重点,以让学生死记硬背通过理论考试,使理论考试失去检查、反馈、促进、提高的作用。

3.3《体育与健康》课程理论考试题库不够完善。

首先,一些教师对《体育与健康》课程考试题库认识不够全面,认为题库就是试题的仓库,只要多出几套题积存起来就可以了,没有认识到题库建设还需要稳定的教材和教学大纲,以及明确的考试目标,试卷的命题必须以考试目标为指导来进行。其次,在考试分析中,一些教师未对试题质量进行详尽分析。而试题质量分析是完善并提高题库质量的重要环节。通过分析可以检查试题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试题的份量、难易程度、区分度是否恰当等问题。这也就从根本上影响到了试卷题型的确定、难易程度的区分等问题,并影响到试题库的质量和数量。

3.4《体育与健康》课程理论考试体系存在不足。

理论考试体系囊括体育理论考试题型的确定、命题的范围、考试过程和考试成绩的评定等方面。《体育与健康》课程考试题型一般采用填空、选择、判断、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等题型。这几种题型是一直使用的受考题型,易于让学生接受,但部分教师在命题中不区分试题的难易程度,不注意题型搭配问题,对各种题型进行简单罗列,导致命题难度不一致,试卷区分程度不均等问题;在命题范围的选择上,部分教师仅仅限于书上内容,使学生所学理论内容与所学运动技术很难联系,达不到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锻练的目的。此外,在考试过程中,存在着考试时间安排集中、人员密集、部分监考不到位等问题;在考试成绩评定中,存在着答案唯一性强等问题。因此,整个《体育与健康》课程考试体系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一定问题,需要不断进行完善和改进。

4.完善高校《体育与健康》课程理论考试的建议

4.1结合学生特点,采用多样化教学手段,端正学生对理论学习和理论考试的态度。

高校学生年轻好动,思想活跃,乐于接受新事物、新观念。教师可结合学生特点,加强对学生学习体育理论知识的目的性教育,使他们真正认识到:掌握体育理论知识有利于对自身健康状况、运动技术水平等作出正确的判断,更好地指导体育实践。教师要将理论知识的传授与技术教学有机联系起来,采用新颖的教学方法,如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录像教学或者精选一些典型的案例,对体育运动的一些现象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解释和分析,并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最后得出结论,让学生既掌握理论知识,又端正学习态度,使学生觉得学有所用,学有所为,真正体验体育理论在体育实践活动中的指导作用。在理论考试中,题型的确定应紧密结合所学技术,不对考试范围进行圈定,而是将相关体育专项理论渗透在平时教学实践中,这样,理论考试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达到理论联系技术,理论指导训练,完善运动技能和训练方法的目的。

4.2完善《体育与健康》课程理论考试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理论题库。

首先,在考试命题上,特别是在体育理论的命题上,要注重对命题人员的选拔,选择一批有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的人员共同参与,围绕教学大纲、教材及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命题,注重与任课老师及学生的沟通,及时了解教师和学生情况,这样不但能提高任课老师的教学内容与测试学生能力的一致性,而且能避免出现偏题、怪题,提高试题的信度和效度。命题中,在主、客观题比例上一定要把握好,题型的选择也要恰当,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规范、科学的理论题库。其次,要制订一定范围的标准答案,标准答案不要完全拘泥于一种答案,可采用按照要点给分、关键词和关键句给分,还要注意一些新知识、新观念在标准答案中的补充,增加创新答案鼓励分等。最后,要加强考试过程的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性、严肃性。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善的《体育与健康》课程理论考试体系。

5.结语

总之,《体育与健康》课程理论考试是高校体育考试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的实施有利于完善高校体育考试体系,是高校考试改革的一个环节,应当引起学校教学及管理人员的足够重视。高校师生要共同努力,创造出良好的教与学的创新环境与条件,努力探索科学的高校体育理论课考试体系,从而培养出高质量、高水平的创新型与综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方展画.高等教育学[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

[2]阮霞.创新教育中考试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高教研究,2000,(9).

教育与考试论文篇(3)

专业名称及研究方向

考试科目代码

及名称

同等学力

加试科目

参考书目

教育学院

045101教育管理

01学校领导与管理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4英语二 

③333教育综合 

④901教育管理学

同等学力加试:

①教育法律法规

②教育心理学

考试科目901参考书:

陈孝彬,高洪源编,《教育管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版。

045115小学教育

01小学学科教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4英语二 

③333教育综合 

④911小学教育概论

同等学力加试:

①小学语文课程与教学论

②小学数学课程与教学论

考试科目911参考书:

阮成武,《小学教育概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045118学前教育

01学前儿童心理发展与教育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4英语二 

③333教育综合 

④915学前教育学

同等学力加试:

①学前教育科研方法

②幼儿园游戏论

考试科目915参考书:

虞永平,王春艳编,《学前教育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

 

政法学院

045102学科教学(思政)

01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

02 中学思想政治教学研究

03 中国共产党与当代中国政治研究

04 德育课程与教学论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4英语二 

③333教育综合 

④902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教学论

同等学力加试:

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②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考试科目902参考书:

刘强主编:《思想政治学科教学新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文学院

045103学科教学(语文)

01中学语文教学

02语文课程与教学论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4英语二 

③333教育综合 

④903语文教学论

同等学力加试:

①中国古代文学

②中国现当代文学

考试科目903参考书:

①王文彦,蔡明主编《语文课程

与教学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年6月

②倪文锦,谢锡金主编《新编语文课程与教学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6年7月

③《语文课程标准》(《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045104学科教学(数学)

01数学教学论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4英语二 

③333教育综合 

④904数学教学论

同等学力加试:

①微积分

②线性代数

考试科目904参考书:

曹才翰,中学数学教学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91年版或02年版。

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

045105学科教学(物理)

01中学物理课程与教学研究

02中学物理实验教学研究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4英语二 

③333教育综合 

④905物理教学论

同等学力加试:

①物理学

②大学物理实验

考试科目905参考书:

①许国梁,中学物理教学法(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

②阎金铎,田世昆.中学物理教学概论(第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化学化工学院

 

045106学科教学(化学)

01化学学科教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4英语二 

③333教育综合

④906化学教学论

①化学实验研究与设计

②化学教学技能测试

考试科目906参考书:

《化学教学论》(第四版)刘知新,高等教育出版社

生命科学学院

045107学科教学(生物)

01生物教学论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4英语二 

③333教育综合 

④907生物教学论

同等学力加试:

①细胞生物学

②生物化学

考试科目907参考书:

刘恩山,中学生物学教学论(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同等学历加试参考书:

翟中和,王喜忠,丁明孝主编,《细胞生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张洪渊主编,《生物化学原理》(第3版),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外国语

学院

045108学科教学(英语)

01英语教学论

02英语课程与教学设计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4英语二

③333教育综合

④908英语教学论

同等学力加试:

①综合英语

②英语语言学基础

考试科目908参考书目:

王蔷,《英语教学法教程(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

人文与社会学院

045109学科教学(历史)

01历史教学论

02中学历史教学

03历史课程与教学设计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4英语二 

③333教育综合 

④909中国通史

同等学力加试:

①中国近代史

②历史教学论

考试科目909参考书:

①朱绍侯主编:《中国古代史》第五版,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年;

②李侃等编:《中国近代史》第四版,中华书局,1994年;

③王桧林主编《中国现代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

资源

与环境学院

045110学科教学(地理)01地理教学论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4英语二 

③333教育综合 

④910地理教学论

同等学力加试:

①中国地理

②世界地理

考试科目910参考书:

李家清,《地理课程与教学论 》(第1版本),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

化学化工学院

 

085216化学工程

01石油化工

02精细石油化工产品和工艺开发

03化工自动化与控制技术

04新型功能材料研究与应用

05催化剂工程与技术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2英语二

③302数学二

④912物理化学或913化工原理或914环境工程

注:912或913或914选考一门。

①化工专业实验

②化工专业课程综合

考试科目912、913、914参考书:

教育与考试论文篇(4)

[2]麦可思研究院.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R].北京:社会文献出版社,2013.

[3]覃美洲.司法考试视野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路径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2).

教育与考试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G6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10)11-0058-03

当下,人们谈论数学教育,总是与应试教育联系起来,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倾向:一种认为中国的数学教育等同于应试教育,已步入应试教育的歧途,考试评价制度是制约数学教育发展的瓶颈,数学素质教育难以推进,这似乎已经成为大多数人,尤其是中小学教育实践工作者的共识;另一种则认为中国的数学教育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和特色,并不等同于应试教育,应从整体性的文化脉络去把握中国数学教育的理论和实践内涵,数学教育发展与应对考试要表现出一定的相容性,一些专家学者持这种观点。

一、中国的数学教育等同于应试教育

回眸数学教育发展史可知,建国以来我国数学教育评价政策、制度和评价行为主要是以选拔为目标,考试成为数学教育评价的风向标。60多年的数学教育评价史可以说是一部以考试变革为枢纽来驱动整个评价体系革新的复演史。

(一)应试教育评价决定中国数学教育的实践走向

“中国的数学教育等同于应试教育”这一命题根植于我国深远的“科举”考试文化哲学,是由我国的基本教育国情和评价制度决定的。大多数人认为,高考是中国教育的死结,只要取消高考,应试教育问题即可迎刃而解,但现阶段取消高考并不现实。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形成了强大的升学竞争压力,导致中、高考成绩成为选拔学生进入高中、高校的标准,升学率成为评价学校和教师工作绩效的标准,从而阻碍了数学课程改革和数学素质教育的实施。有学者从课程与教学的角度,分析了课程标准的中西文化差异:课程标准在我国是衡量教育水平的唯一尺度,因为我们的升学考试是教育集权制下的统一考试;而在西方,课程标准仅仅是学生掌握知识的最低标准,学校可以自主地选择课程,可以超越这一尺度标准。这种分析是客观的,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学校自主选择课程的权限与动力十分有限,课程计划仍然是“考什么,教什么”。这样,中小学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愈演愈烈,违背了教育方针,违背了教育规律,也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数学是基础教育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学科之一,应试教育评价决定了它的实践走向是应试性教育,数学教育文化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考试文化,这是不争的事实。

(二)应试教育教学模式是中国数学教育的基本现实

有学者总结了中国数学教学的五大特征:注重教学的具体目标;教学中长于由“旧知”引出“新知”;注重对新知识的深入理解,强调解题;关注教学方法和学习技巧;重视及时巩固、课后练习,记忆有法。“不难看出,中国的数学教学十分注重应试性教育,教学方法重视解题和解题思路的探求,注重一题多解,一法多用;数学教学每课有练习,每节有习题,每章有复习题,课内有练习,课后有作业,单元有小考,学期有大考。而且学生的数学学习强调记忆,基本理念是“趁热打铁,熟能生巧;拳不离手,曲不离口”,这生动地描绘了中国数学课堂教学文化的全景式图景。

由此可见,中国的数学教育通过课程改革来推进数学素质教育的思想并没有真正落实,应试教育仍在扎扎实实地进行着,学生学习负担繁重,教师教学苦不堪言,学校教学压力很大。而且,国人对教育的误读更加使教育教学偏离学校正常的教学轨道,社会与家长热衷于“英才教育”和“全才教育”,不问孩子的特长和兴趣,要求孩子参加各种补习班,盲目给孩子施加学习压力,严重影响了儿童的身心健康。

二、中国的数学教育并不等同于应试教育

当下,中小学数学教育在新课程理念和考试高压下徘徊,在东西方的文化交流与碰撞中苦苦追寻数学教育的“本真”所在。有学者立足于中国当下数学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关系,从认识论视角对中国的数学教育作了客观分析与评判,认为当下的数学教育具有“考试压力”是一种事实存在,但并非是主流因素,数学教育应试现象有其社会根源和文化诱因。从本质上看,数学教育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和特色,并不等同于应试教育,数学教育应在这种考试高压下作出新的发展。这种认识充满辩证哲思,理性地回答了中国数学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关系问题。

(一)数学教育应试现象的社会根源和文化诱因

教育具有社会性和文化性。一方面,教育服务于社会,社会又决定着教育的发展与走向。数学教育也是如此,考试高压下的中国数学教育服从于中国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需求。考试作为一把水平尺度量和选拔人才,其政策、制度和评价容易被社会接受,这是为什么新一轮数学课程评价改革具有渐进性的决定因素之一。另一方面,教育具有文化继承性。观念系统是文化的核心内容,它是文化特质最深刻的体现。考试高压下中国数学教育充满浓重的个人主义文化色彩,明显打上“功利主义”“科举仕官”的文化烙印, “学而优则仕”是其深层的文化诱因,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考试是改变个人前途和命运的重要途径。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仕官之众,爵位之崇”隐隐为中小学生所顶礼膜拜。因此,现实的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决定了我国教育考试评价制度的改变必须是个渐进的过程,至少在短期内不可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二)数学教育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和特色

中国的数学教育有自己的优秀文化传统和特色,不应被简单地等同于应试教育。从中国数学教育教学的文化伦理来分析,其一,中国数学教育的基本特征是重视“基础”,这形成了中国数学教学的一大特色。数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双基”)是发展数学能力的基本条件和重要因素,对于“双基”的重视,并非完全是为了应对考试,也是为进一步学习夯实基础。其二,中国数学学习目标是达到“理解学习”。“理解学习”是数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教学目的观,数学教学中对于记忆和练习的强调,是与追求知识的深层次理解相关联,是使数学学习向“理解”的深层结构转化提供认知条件。其三,中国数学教学文化体现博大精深的古典文化,强调“思接千载、视通万里”的精神活动,数学教学的最终目标是教会学生领略“书中乾坤大、笔下

天地宽”的意境。这种对中国数学教育文化的认识视角是全面的,实质是强调要用整体l生的文化脉络去把握中国数学教育教学的理论和实践内涵。这一观点的价值分析在于:在人们模糊了中国的数学教育与应试教育的视线时,能够辩证地分析中国数学教育文化的合理性,且对中国数学教育文化的认识释放出一个积极的信号一中国的数学教育文化有其悠久的历史文明形态,经过千百年的历练,形成了熠熠生辉的灿烂文化,不能简单地用“应试教育”加以否定,而是要理直气壮地继承、批判和发展。

(三)数学教育发展与应对考试要表现出一定的相容性

中国数学教育具有“考试压力”,这是数学教育发展中的问题。如何应对这一问题?数学教育如何发展?数学新课程改革背景下,数学教育新的发展或者说改进措施必须与应对考试表现出一定的相容性。首先,数学教育要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的数学教学文化,要全面理解和挖掘中国传统数学教学文化思想的深刻意涵,防止简单化与片面化。其次,数学教育要全面落实新课程标准“以人为本”的育人目标,对学生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培养是数学教育教学在更高层次上的育人目标。再次,数学教学的金科玉律是教会学生思考,数学教学要唤发数学课堂教学活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我们认为,这些建议都富有辩证哲理,但又不是“中庸哲学”“相对主义”,是建立在事实判断和客观评判基础上的价值判断,对当前数学教育教学的改进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就“数学教育发展与应对考试:对立还是包容”这一论题而言,我们显然不应停留于“两者是相互包容的”这样一个结论,应有具体的制度措施,比如在素质教育评价改革背景下,稳步推进中、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积极完善教育考试评价制度,逐步消除中、高考等升学考试的高利害性,以期达到数学教育文化与考试制度文化的兼容。

三、数学教育应试观不同认识的文化反思

面对不同的数学教育应试观的争鸣现象,我们必须客观分析与冷静反思。数学教育要继承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基”教学,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学教育理论。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应试教育的功利性在不断地侵蚀着学生的创新精神,学生在为应试而进行无谓的练习活动。有学者针对中国数学教学实际,提出要“淡化形式、注重实质”的教学方法,可以说是洞悉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学教学的本质。这些观点对于我们深刻理解数学教育教学的本质是很有启迪的。

我们认为,上述关于数学教育应试观的不同倾向,某种意义上主要是基于数学教育评价机制内部的探讨,是外在的矛盾现象,如何认识现象后的潜在本质是关键。辩证地分析原因,不难看到,数学教育应试现象反映了一个时期我国数学教育发展的社会文化基础,数学教育应试观争鸣的本质最终可以归结到两个方面加以认识。

第一,文化继承性。以文化视角审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数学教育应试现象,本质上应是文化变革与文化适应。课程改革的过程是“各种次级文化、利益团体和多元价值之间相互冲突、协商、适应和妥协的过程”。我国基础教育数学课程改革,在文化层面上往往矫枉过正或滞后发展,未能协同,事实证明效果并不理想。随着课程改革的全面推进,数学教育改革进入了高原期,成绩、问题与矛盾共存。但我们应当认识到, “批评与争鸣”都是一种关爱,促进我们反思。从文化角度来看,数学教育课程及其评价改革的诸多焦点与矛盾,是数学课程文化、教学文化以及学校文化的教育适应问题,是不同的数学教育观、数学知识观以及数学评价观的价值选择问题,实质是深层次的文化选择问题。针对新课程展开的种种问难、质疑以及来自新课程的诸般辩护、反诘,本质上是素质教育新文化与强势的应试教育旧文化之间的冲突造成的。例如,新课程倡导的学生自主探究、合作学习,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形式主义倾向,原因之一是其与当下的考试文化不能协同。又如“轻视知识”教育思潮的理论论争,某种程度上是基于“知识本位与能力本位”的文化立场之争。文化是影响和制约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深层原因。所以,从文化角度来看,转变数学教育教学新文化理念,转换教育文化体制,以适应数学课程文化、教学文化以及学校文化的进步与发展是解决数学教育及其评价改革固有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二,社会发展性。数学教育及其应试观的文化争鸣应放在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进行考察。文化是影响和制约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深层原因,而文化机制受社会发展机制的制约,因此,社会发展制约教育发展。今天,追求教育考试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只要追溯我国科举考试文化制度几废几兴的历史,再看看今天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权威性和社会信誉,就会理解严格的考试制度之所以被认同和存在的理由。中国考试文化制度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政治文明和社会信誉的教育基础,它的血液里流淌着千百年来“科举哲学”所孕育和传承的历史文化基因。因此,从社会文化学角度来审视数学教育应试观问题,笔者认为,中国数学教育应试问题,不单纯是教育问题,它与国家的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发展是教育发展的根本前提和必要条件。简单地从教育体制内部去寻找数学教育评价机制的有效性是不够的,它是社会发展矛盾与数学教育内在发展矛盾的统一体,要从整个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矛盾人手,要做到标本兼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然,这是一个较长时期的渐进发展过程。

[参考文献]

[1]崔允涕,夏雪梅,学生学业成就评价处在十字路口:兼论评价范式的转移[J]教育发展研究,2006(9):6--9.

[2]中国应试教育为何死结难解[EB/OK],(2008-01-15)[20io-08-20],http//www,jyb,cn/comments/kz/t200801 15-137378,htm.

[3]涂荣豹,中国数学教学的若干特点D],课程・教材・教法,2006:43--46.

教育与考试论文篇(6)

高职高专教育经20多年的发展,仍然呈现出理论研究滞后的状态,高职语文教育的很多问题也长期得不到关注和解决。但是语文素养是高职学生理应重视的基本工作素养之一。在以素质教育为愿景的高职教育中,中国语文水平测试能够大大推进这一进程。

1 “中国语文水平测试”理论依据

“中国语文水平测试”主要是以语文教育评价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当前,语文教学主要要从知识与技能、过程和方法、情感和态度三个维度评价学生的语文学习过程。中学语文测试主要关注的是学生的知识与技能,这对于文化的传承和熏陶有所影响,而对于过程和情感等软要素的关注则没有通过量化来衡量学生的道德情操和审美情趣。而“中国语文水平测试”主要想在这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多元化执行非单一的评价标准。高职高专在进行这一测试时评估学生学习语文的质量和发展水平,是衡量是否完成语文教育任务的重要环节。

2 高职院校“中国语文水平测试”的意义

高职教育是一种职业准备教育是为学生就业做知识储备和技能储备的。高职教育的课程改革的目标是:构建适应终身教育的课程体系,使学生在每一学习阶段学习的基础上,为今后从事职业活动或进一步拓展知识与能力做好准备,打下基础。对高职院校学生来说,母语学习与文化素养的积累是一项必备的基本能力,也是事业发展的基础。

“中国语文水平测试”是一项双向互利的评估项目,具有引导性意义。对于高校来说,“中国语文水平测试”主要为高职语文教育提供了有效的教学信息反馈,一改过去“两眼一抹黑”的盲人式教学评估。过去高职院校主要通过期末考试或者开卷评估等笔试形式草草完成语文教学的评估,但是这种评估会忽视很多细节问题,缺少客观的分析和评价。而“中国语文水平测试”的出题内容则囊括了更多的可变因素,能够更全面地评估学生的语文素养。与此同时,高职院校也能够通过“中国语文水平测试”发现相关的教育管理问题,从而优化课堂语文教育的管理。对于学生而言,“中国语文水平测试”能够帮助学生了解真实的语文水平,纠正认知偏误(比如,我是中国人,我的语文水平是说得过去的),从而强化语文学习动机,促进学生提高主动学习语文语、提高母语能力的意识。

“中国语文水平测试”在文化传播与继承上具有战略性意义。高职学生的可塑性比较强,但在文化和在高职院校中的语文测试中不少学生会连基本的唐诗宋词、传统佳节都没有任何积累,而对语言层面的关注则是少之又少,这对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是一个极大的提醒。而“中国语文水平测试”则为繁荣中国自己的母语文化、弘扬我们多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打下扎实的基础。

3 高职院校“中国语文水平测试”存在的问题

3.1 师生参与考试的积极性不高,考试观念有待纠正

由于考试是以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形式进行评估,所以导致学生低估了此项考试,不予以准备就匆匆考试。不少学生认为,这只是普普通通的语文测试,与在基础教育阶段的考试并无太大差别。某些高职语文老师的工作态度和教学方法也验证了一部分学生的想法。从而造成某些学校参与“中国语文水平测试”的积极性不高。高职语文老师要及时跟进此项考试结果,不断调整和改善测试内容,激励、促进学生的语文学习,使学生形成正确的学习预期,形成对语文学习积极的态度、情感和价值观。要根据高职学生学习主动性差这一特点及时调整参与考试的心态,不能任其发展,发挥好“中国语文水平测试”的指导性作用。此外,虽然很多高职院校把母语学习列入了课程计划中但实际上对母语的教学与评估并不重视,从而导致“中国语文水平测试”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边缘化状态。高职院校应该高度重视母语学习的重要性,对语文教学工作的支持要落到实处。

3.2 形式单一化,考核评估内容待更新

不少高职高校进行“中国语文水平测试”实验,主要以笔试(闭卷)的形式展开,考试形式单一。由于是笔试,就让学生产生很多偏见,没有区分开“中国语文水平测试”和过去的中学语文考试。例如,“这跟中学的语文考试没什么区别”、“这又是一次应试语文考试”。学生不够重视此项考试,也鲜有人会为此付出很多精力,更不知道此项语文测试的价值与意义。

由于单一的考试形式,就会让学生产生误解,也很难收集到有效的多元化数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测试的可持续性发展。尽管不少高校探索加入普通话语音测试等口试内容,但是鲜有高职院校做到这一点。尽管“中国语文水平测试”是以语言为中心,但是口语等语言表现也应该成为考核的一项基本能力。

3.3 语文课堂与“中国语文水平测试”脱节

由于高职学生语文基础相对薄弱,课堂学习需要从基础抓起,需要教师循序渐进加以引导,尤其是涉及到文化、语言等。但是从课堂反馈情况来看,并不理想。高职院校语文教学评价基本上以课堂教学、学业成绩为主,课堂上教师很少引导学生思考文化、语言学等专业素养知识。加上学时较少,语文课堂与“中国语文水平测试”十分脱节,对于测试中需要的素养积累则是走马观花式的教学,学生与教师都缺乏体系化的思考。高职院校语文教学应该利用好“中国语文水平测试”的指导性价值来调整相关教学内容的设置,应放在整个专业的培养中考虑,科学合理地、适时地开设相关课程,使硬性考试与软性积累紧密的结合起来,实现对学生所需的职业能力的培养,真正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化积累。

4 结语

高职教育目标在于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尤其是汉语素养,为社会各界培养表达、思维与写作更为全面发展的人才,也能够为学生提供更为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与积累。语文教育则是完成这些教育过程的重要垫脚石。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高职教育也日益受到关注。由于高职学生的语文素养积累不够扎实,语文教学亟待突破和创新思路。为加强高职教育学生的语文素养尤其是语言和文化上的积累,师生应该予以“中国语文水平测试”以到相应的关注与重视,发挥“中国语文水平测试”的指导性意义。本文在相关理论基础上讨论高职院校的“中国语文水平测试”所存在的意义和问题,并对改进措施提出了一点自己的想法。

参考文献

教育与考试论文篇(7)

教育是人类传承和发展文化的主要手段。而通常我们所说的教育是指现代的学校教育,即集群化、现代化、规模化的高效率教育,旨在用最少的时间使人类文化得到最优化的传播,使受教育者在继承前人文化的基础上能够对其发扬光大。

教学是学校教育的实施过程的总称。由教和学两方面组成,学的方面是以学生为代表的受学群体,他们是教育的内因,是教学目的体现的载体;而教则是教学的另一个方面,是教学过程中所有能够影响受学群体的所有因素的总称,是教育的外因,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即使受学群体能够在适当的外因条件下最高效率地接受文化精髓。

一、职业教育的教学特征

现代化的教育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教育的适应性,即在教育过程中不断改变教学的方法以适应教学对象和内容的变化,以适应教育的自有规律,提高教育的效率。

教学过程在形式上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即教学过程和考核过程。教学过程相当于对产品的加工过程,而考核则相当于产品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测教学的结果是否达到教学的预期。

职业教育是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系统中与经济联系最紧密的产业,其特征是教育目的的具体化。

职业教育的教学过程主要包含理论和实践两个主要方面的教学。

其理论教学的考核方法是笔试考核。“笔试(应试)考核”是现代化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对现代的高效率、标准化的教育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是现代教育过程的主要检测手段。其主要方法是学生独立地通过笔试定时回答试卷中所提出的问题,考试时学生只能携带笔试答题工具,不能携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教师根据试卷中学生提供的答案正确与否来检测学生的学习效果,“笔试考核”的主要特征是答案,是唯一的即标准答案。“笔试考核”方法的特点是在宏观上强调文化的传统属性,而忽略了文化的创新发展属性;在微观上突出了教方的权威性,而忽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这种方法比较适合于常识性知识和理论课的考核,可以通过这种方法检验学生的记忆效果和理论分析能力。所以“笔试考核”的方法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比较适合于知识或理论类课程的考核。其缺点是对学生的自有能动性调动不足,这样的方法培养了学生被动性能,压抑了学生主动性能。

实践教学的考核方法是多样性的,上述的“笔试考核”方法基本上不适合对实践教学的检验,由于实践教学考核方法对检测实践教学的效果有重大影响,对实践教学考核多样性的讨论对职业教育有指导性的意义。“非笔试考核”是对“笔试考核”的补充,其方法是多样性的,其特征是考核的目的是广义的,没有唯一的正确答案。

二、职业教育中实践教学的考核方法

职业教育的教育对象是人,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的职业能力,职业能力实际上就是社会需要的并能够被社会承认的人的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职业就是人通过职业能力在适当场合应用并能获得报酬的生存途径。

人的思维能力包括逻辑思维能力和形象思维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是多方面的,主要有接收能力和执行能力,其中的接收能力是通过五官和皮肤对光、声、量化气体和液体及温度、压力等的感受能力;执行能力是指表情、语言与文字表达和肢体行为能力,其肢体行为能力的表达因素有速度、力量、协调性、灵活性、柔软性、应激性、准确性等。人的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不能够完全分开的,只能是在应用时以哪个能力为主而已,所以在这里讨论的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相对的。

考核就是针对要检验能力进行有效测试,并能给出量化的结论。显然笔试考核的方法比较适合对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考核,对于人的形象思维能力和肢体行为能力的考核用笔试的方法并不适合。

形象思维是对形象信息传递的客观形象体系进行感受、储存的基础上,结合主观的认识和情感进行识别,并用一定的形式、手段和工具创造和描述形象的一种基本的思维形式。进行形象思维能力培养的职业化课程主要有艺术设计类、文学创作类、音乐创作类等,形象思维能力的考核方法基本上应采用非笔试考核的方法。具体采用的主要方法是“命题创作”。命题应有一定的宽容性,目的是充分调动应试者的不可预测的想象力,不但允许学生对题目的狭义理解,也可以接收学生对题目的广义理解,甚至允许对题目的幽默与讽刺理解和荒诞理解,以及其他不可预测的理解。这也是职业培养目标所决定的,形象思维的教育重要目的是学生的创新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过程是可控的、有目的性的,但是其培养结果是不可预测的,这个结果的正确与否是要由社会实践来检验的。社会实践的检验标准有主流标准和非主流标准,这种标准是相对的,也就是有一定的时效性,任何的主流标准都是从非主流发展而来的。所以在判定形象思维能力的时候应该强调主流标准,但也不应当遏制非主流的标准,这样才能使我们在传承生存文化的基础上来促进发展文化。

逻辑思维是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过程,又称理论思维。理科教育中的绝大部分的课程是在传授科学文化的同时培养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其考核方法也很经典有效,就是“笔试考核”的方法,但这不是唯一的方法。其他的考核方法有讨论、辩论、答辩、专题分析与论文的撰写等,这些考核方法旨在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能够发挥并验证其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推理、论证等常用的逻辑思维方法的应用能力。由于理论的结论容易理解,但是在理论指导实践时常常会被误导,原因是有些理论的正确性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和时代背景的,如果不正确了解理论的存在前提,在指导应用时就会被理论束缚手脚,甚至扼杀有前途的应用和创新发展,通过上述的考核方法可以加深对理论的认识,目的是能用理论正确地指导实践应用。尽管如此,有的时候往往某些理论就是通过上述方法也不能搞清楚理论的应用前提,这时就只有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方法”,用实践来证明理论的正确与否,尽管有时这种方法的代价是高昂的。

行为能力的考核是由人的接收能力和执行能力两个部分组成,其主要的考核方法是指标测试、竞赛、演讲、汇报、制作、工具的选择与使用、调查报告、表演等方法。接收能力的考核应该以指标测试为主,主要测试感官接收的灵敏性,如职业“嗅觉师”要求对空气中几十种微量气体有灵敏的感知,对指标量化比较困难可以用比较的方法进行检测。而单一执行能力的测试方法繁多,但具体的测试则比较简单,也可以用指标测试的方法,但是指标的设定则要根据执行能力的职业要求来定,如体能的速度、力量、准确性和应激性的量化比较容易,但也有肢体的协调性和柔软性等量化比较困难的测试则可以用比较(比赛)的方法测试。综合执行能力是大部分的职业所要求的人体执行能力,他是以执行效果为能力判别的载体,这可以用命题考核的方法,用讲演、汇报等上述的方法来完成命题的要求,类似于形象思维的“命题创作”,不同的是在这里的考核命题是职业化的,其目的是具体的。这种考核种类比较繁多,而且判别结果的一致性较差,不同的裁判给出的结果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在制定判分标准上尽可能地作一些量化限定,以求对能力判别的公正性。

现代社会的发展是以生产力来体现的,生产力的种类有人、产品、工具三个要素,即生产者、生产对象和生产资料。人只有通过合理使用工具才能高效地生产产品,所以工具选择和操作能力是职业化的需要。工具(生产方案)的选择考核是对人的逻辑思维能力与职业结合综合测试,其测试方法可以用设计工艺流程、施工方案及实施工具的选择等方法,其结果是以上述设计与选择是否最优化以及是否可行来判别的能力。而工具的使用(操作)能力考核则可以用实际的应用工具,提出相应的职业目的,通过学生对工具的熟练程度、操作速度、结果的完备程度、安全意识等比较容易量化指标来判别工具的使用能力。

上述的各种非笔试型考核方法在企业有大量应用,但是在职业教育中的使用还是比较少,原因是我国的职业教育脱胎于非职业的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其考核方法主要还是沿用了传统的笔试考核,讨论并研究非笔试考核方法是职业教育的需要。

三、结论

国家的发展、进步离不开高素质的劳动者,离不开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建设者和专门人才,而保持和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教育是根本保证,其中职业教育为大多数群体提供了接受教育保障乃至就业保障,为国力增强、国家强大提供了科技应用型的人才,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职业教育本身也应不断调整自己以适应社会的发展,考核方法和标准是检验教学过程的手段,也是指导教学的方向标,用考核内容与方法来模拟或接近职业化的要求可以事半功倍地拉近学生与职业人的距离,改变学生毕业找工作难和企业招人难同时并存的怪现象,让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参考文献:

[1]刘宝存.大学理念的传统与改革.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

[2]周满生.世界教育发展的基本特点和规律.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3]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教育绿皮书.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

教育与考试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2-0120-02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国家司法考试自2002年起至今,刑法学一直占有很大比重,每年刑法学试题有80分左右。自2008年起,大四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这使得教师们开始关注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问题,寻求两者之间的契合点,提高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水平。

一、刑法学教学的目标定位

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以通才教育为主,兼顾专才教育,“厚基础、宽口径”是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刑法学教学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合部分,当然要坚守这一教学目标。高校既要为社会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也要为立志于从事科学研究的学生提供继续发展、深入培养的可能性。基于此,刑法学教育既要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要关注理论问题的探讨。

刑法学“教学承载着引导学生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并合理地构建理论与实践之间桥梁的功能”。讲授为主通常是刑法学的传统教学模式,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问答式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也是教师们经常采用的。由于刑法学理论性很强,对于初涉法学殿堂的学生而言,刑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及现代刑事法治理念的培养,仍然需要通过教师讲授来完成。当然,在教学过程中也要根据教学要求与学生实际,重视对于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问答式教学法的探索与完善。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引导学生树立提倡刑事一体化的理念,准确理解刑法学的学科性质与特点。刑法学教学、研究模式应该摒弃单项、静止和片面的观点,转为多角度、立体化、全方位的理念,不拘泥于“刑法之中”,要从“刑法之外、刑法之上”进行学习研究。

二、司法考试对刑法学教学的积极影响

司法考试中的刑法试题具备三个特征:一,运用各种案例,考察考生通过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情的能力。二,关注知识点、重视刑法法条及司法解释。三,重视知识点之间的横向联系。因此,将司法考试的部分内容适当地引入刑法学教学,能够对高等院校的刑法学教育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重视案例教学法在刑法学教学中的作用

在教学方法上,任课教师将更加重视案例教学法的准确适用。目前,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多采取“讲授”手段,重视对刑法理论、学术观点的纷争进行阐释,关注抽象思维能力,缺乏对具体案例的详细分析。司法考试案例化的考核方式将促使任课教师改变长期以来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模式,更多结合司法考题、以案说法,理论实践紧密结合。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在国外案例与国内案例选用上要注意协调。当然,也可以在教学中引用司法考试的真题案例,分析利弊,增强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案例教学法既充实了课堂教学内容,也通过探讨案例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对刑法理论争议问题的讲解有所取舍,引导学生准确记忆法条

在教学内容上,使任课教师在授课时对各种刑法理论争议有所取舍,同时注意引导学生精确记忆法律规定。刑法理论特别是刑法分论的具体犯罪多存在着不同的理论解释,解释的方法与立场不同,针对同一问题得出的结论大相径庭。目前,许多罪名在刑法学界存在着学说争议,这有助于促进刑法学的理论研究,但是刑法学理论上的不同见解应尽量保持在学理范畴,司法实践中应以主流观点为主,避免因学说差异导致相同案件定性相异的局面。司法考试命题有其权威性,多代表了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通识性观点。这对于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论纷争而难以处理的案件具有一定指导作用,对于刑法学教学有借鉴意义。

课堂教学在论及某项具体制度和理论时多采用历史方法与比较方法,从历史与国际范畴探讨一种制度的来源、现状及发展趋势,而对于制度的法律意义关注程度不够,刑法理论与刑法法条的横向联系及衔接问题往往也不够重视。司法考试重在考核司法职业者的实务水平,尤其强调对法条及司法解释的精准记忆,因为准确理解法律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这就促使教师引导学生准确记忆法条,有助于学生树立有法必依、公正司法的法律理念。

三、司法考试与刑法学教学的冲突

(一)司法考试目标与刑法学教学目标存在冲突

司法考试的目标与高校刑法学教学目标存在着冲突,刑法基础理论的教育有可能面临司法考试的冲击与抑制。司法考试与所有考试一样具有弊端,即选拔人才功能有限。这种有限性无法全面衡量刑法学教学的水平,即使在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上也难以得到完全可靠。因为,现代法治国家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要求不仅仅是具有掌握法律实务的能力,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还包括人文素养、法治理念、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而刑法学教学的目标不单纯是刑法学知识的传授,更需要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素养和刑事法治精神。司法考试对于刑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有一定阻碍,难以承载刑法学教育的理论传承功能。

(二)司考考试重实务考查,难以涵盖刑法学教育内容

司法考试的目标在于选拔法律职业人员,重视对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务问题的考察,无法涵盖刑法学教育的基本内容。刑法学本身涵盖三个基本分支学科,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和刑事法理学。司法考试的内容,更多地体现在刑法规范及其解释这一方面,例如刑法真题中的许多案例,不仅描述客观方面行为特征,还出现大量心理描述性用语,如“暗藏杀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知甲”、“背着乙向丙谎称”、“谎称此卡是在街上捡的”等,均已经准确说明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因此,在司法考试中,分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其实只是规范层面的考察。这与司法实务中的真实案例有很大差异,司法考试检验实践能力的初衷其实并未实现。

(三)司法考试重法条,限制学生的思维广度和理论深度

司法考试以注释、实际适用现有的刑法条文、司法解释为准,容易造成学生对法律、司法解释的盲目崇拜,限制学生的思维广度和理论深度。“司法考试选用的一些案例形成的概括化认识,其实不能说明事物的整体,这就出现了一种“‘过度概括化’的现象。”探究隐于刑法规范之后的,犯罪与刑罚互动之客观规律,发挥刑法学的引导作用,以此为基础制定科学、有效的刑事政策,这是刑法学应当承载的功能。司法考试的功利性、实用性与刑法学教育的理论性相脱节,使得立志于司法考试的学生仅关注于司法考试的应试技巧训练,终日埋头于法条与司法解释,却忽视了刑法基本理论的探究。这种做法不仅使高校刑法学教育的理论特色难以发挥,也会导致这部分学生知识结论欠缺,理论基础薄弱,法律专业素养不高。

四、司法考试与刑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

(一)刑法学教学应坚持教学目标,适应司法考试带来的挑战

法学教育的目标要远高于司法考试的目标,刑法学教学应主动适应司法考试带来的挑战,但不能使司法考试成为自己的指挥棒。加强刑法基本原则、制度等理论性学习、探讨应该是刑法学教学必须坚持的方向。

在教学目标上,不惟司法考试是从。传统教学模式中对学生进行系统、全面的法学理论教育,是目前法学教学的一大特点与优势,这方面应该继续保持并完善。因为,刑法的基本理论与原理是法律从业人员理解刑法、运用刑法以及进一步完善刑法的前提。教师只有以坚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勇于思考的思辨能力为基础,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才能适应刑法学教学的要求。对于刑法学中理论性很强的教学内容.刑法学教师应该摒弃功利主义的思想,详细讲解该部分内容,给学生推荐经典的刑法学书目,培养学生的理论研究素养,为学生的后续学习夯实基础。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与司法考试注重实务能力相适应,本科刑法学教学应在实践教学环节多下功夫,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通过综合教学法培养的学生才能更符合现代对法律职业者的需要。

(二)刑法学教学应重视司法考试积极因素,抑制其消极影响

在刑法学教学中,不应忽视司法考试起到的积极促进作用。日本法学教育中,司法考试采用的理论观点往往作为刑法理论中的重点学说被详细探讨,二者有效衔接,这对于我国刑法学教学有借鉴意义。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需要兼顾学生的不同需求,在教学中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法学本科的刑法学教学多是阐释基本理论问题,而司法考试通过案例考核知识点。司法考试以客观题为主,教师可以选用多媒体工具进行辅助,引导学生仔细审题,找准题干信息,分析命题者意图、掌握答题思路。通过分析试题,将二者紧密结合,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刑法理论,教学相长。当然,这个度一定要把握好,避免刑法学教学仅仅成为司法考试的培训基地。

法学教育不能因为司法考试的出现而变成应试教育,因为教学与考试的立足点不同。

刑法学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并具有深厚的人文特色,深刻理解刑法学的核心观念、基本原则、基本内容都离不开一个人丰富的知识和良好的人文素质。在刑法学教学理念层面,教师应重视学生人文素养的培养,拓展学生的知识结构,注重在教学中引导学生树立“大刑事法学”的观念,将刑法与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学相结合,达到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以抑制司法考试的消极影响。

就两者关系而言,刑法学教学不能因为司法考试而发生整体性转向,但不能忽略司法考试中刑法的发展动向问题。从发展趋势看,司法考试与刑法学教学的关系应当是良性互动,刑法学教学应当针对司法考试做一些调整,而司法考试也应当作出适应刑法学教学的变化,加强对于考生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的全面考察。

教育与考试论文篇(9)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司法部于2002年3月举行全国首次司法考试,确立了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搭建桥梁和平台,为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赋予了机遇。当前,作为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的一道门槛,能够顺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在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是大多数法学专业学生的梦想和奋斗目标。与此同时,司法考试作为高难度和低通过率的新型考试,对循规蹈矩的法学本科教学工作提出挑战。十几年的实践显示,高等学校法学本科生虽然在学校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经历过比较系统地专业学习,但在每年司法考试前,大多数考生首先在各类司法考试辅导班中经过几个月的补习、冲刺后才参加考试。因为未参加考前辅导班的学生很难通过考试,所以在法学专业学生中出现了或者奔走于学校和司法考试辅导班之间的“双学校”或者干脆放弃接受大学法学教育,而专注于辅导班的现象。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成了衡量其专业水平的重要标准,因此在学生和社会舆论中流行着“辛辛苦苦学四年,不如培训几个月”的说法。这些情况一方面表明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未能达成有机统一,法学教育长期脱离法律职业化的进程和要求,法学本科生缺乏应有的法律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和职业思维;另一方面也证明我国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与新型的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①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②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 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 ,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③,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④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

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 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注释:

①牟文义,田建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理论与实践.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2010年版.第26页.

教育与考试论文篇(10)

《经济法》课程是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它具有理论性强、涉及面广、实践性要求较高等特点。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由于经济法课程介绍的法律规范繁杂、知识记忆点繁多,容易陷入死记硬背的误区。

(一)重理论轻实践,职业技能培养欠缺

传统的经济法教学过分注重向学生传授系统的、逻辑严密的经济法学理论知识,而忽视了学习过程中学生内在智力的开发以及法律思维素质的培养,使得很多学生缺乏思考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传统教学模式和师资的缺乏是其中的两个主要原因。传统教学方法强调经济法基本理论、法律条文的传授和讲解,忽视将知识内化为学生能力与素质的提高,使得学生解决经济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欠缺,更谈不上运用经济法理论去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复杂的经济问题;而师资的缺乏,特别是双师型教师即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和律师资格的法学专业教师的缺乏,使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缺乏主导性,客观上制约了职业技能培养的实现,而师资力量的加强非一朝一夕能解决的。

(二)经济法教学内容与法律职业培养目标脱节

司法考试直接影响着大学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养,法学教育永远是国家司法考试的基础,没有完备的、成熟的法学教育,国家司法考试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要在充分考虑国家司法考试这一因素的前提下,提出科学有效的改革方案,但不能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更不能仅局限于司法考试。在培养和选拔法律专业人才方面,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任务是共同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应构建一种新型良性互动。

(三)教学方法单一,师生交流互动不足

由于采取传统的教学方法偏重于讲解的多,忽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的发挥,再加上经济法理论和条文很多,因此教学过程枯燥,教师无法有效地在短期内使学生进入学习情境,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低落,处于被动学习的心理状态。尤其是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要求他们对一门从未接触过、并且处处遇到法学专有术语和各种需要记忆的法律条文的学科产生十足兴趣,则更是困难重重。同时,学生参与实践的机会偏少,最终导致培养出的学生知识面窄,综合素质较低,甚至高分低能,很难融入社会。

(四)实践教学体系不够完整,法律技能锻炼缺乏

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就要求在经济法教学中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技能的结合,而实践教学作为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之一,已被广泛运用于法学专业教学中,为培养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法律人才起了重要作用。但有一个现象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即实践教学发展至今已出现了形式化和走过场的倾向。因此,有必要对法学实践教学问题进行全面、深刻的反思,加大法学实践教学创新的力度,不断整合优化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的教学内容,构建以实践能力为主的经济法课程体系,从而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法律人才。

二、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辩证关系

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技能考试,其目的在于选拔法律职业专门人才。而法学教育的侧重点是法学基础理论、人文修养、政治素质以及学术精神,目标是培养法律人才。司法考试在对法律职业体系的统一、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法学教育产生了冲击。首先,有可能形成所谓“双学校现象”,各种专门讲授“考试秘诀”的“法学教育”会使本来就浮躁的法学界更加浮躁,不利于法学教育的稳步发展[1];其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敲门砖”,过高的职业门槛可能使法学教育重蹈应试教育的覆辙。法学教育不是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更不能等同于司法考试。因此,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在性质和目的上是不同的。法学教育不仅向学生讲授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着眼于其综合素质和理论水平的提高,着眼于法律人的培养。作为特殊的职业群体,法律人不仅要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及对法律制度的熟练掌握,还要有正确的价值判断能力和坚定地政治信仰,这是法学教育的责任和使命,也是法学教育区别于法律职业培训的显著特点。法学教育必须要注重学生的人文精神、政治信仰的培养和对法律价值认知的提升,要避免将法学教学蜕变为应试教育。因此,法学教育的独立地位不可动摇,不能将法学教育和统一司法考试混为一谈。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发达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将缺乏优秀的应试者;而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估因素之一,也是法学本科学生走向职业道路的重要关卡,法学教学质量必须接受司法考试的检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结构性调整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法学教育应尊重司法考试的本质与规律,司法考试的具体应试科目和命题方式客观上要求法学教育在教学理念和授课方法上有必要根据司法考试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更加切合实际。一方面,司法考试对理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颇有益处;另一方面,法学教育的发展则必然促进司法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必须协调发展,只有准确把握二者的关系,才能做到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三、司法考试对经济法课程教学提出了新要求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紧密结合的社会科学,由此决定了法学教育教学不仅承担着传授、整合与创新法律知识的基础,而且承担着训练和提升法律技能、养成和改善法律思维方式的操作[2]。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技能考试,更多地以现行法律规定、实务中的具体操作问题为重点。而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和侧重点是基础理论、人文修养、以及学术精神。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与考核目标对我国法学本科教学提出了新要求,法学本科教学必须与国家司法考试形成相互协调与良性互动的关系。经济法教学应定位于培养、训练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提高他们的法律职业能力,应以培养学生经济法律信仰、经济法律意识、经济法律思维、经济法律能力为主要目标。要实现这些目标,可通过改革经济法教学内容、经济法教学方法、经济法实践教学等路径来实现。

(一)经济法教学内容的改革

不可否认,司法考试的内容对经济法教学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导向性作用,但经济法教学毕竟不是司法考试的强化教育,不能一味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既要避免出现“唯司法考试论”的倾向也要避免学生从未接触过考试内容“学而无用”的现象,要避免这种恶性互动,建立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必须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将司法考试的内容及时补充到日常教学中,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如2009年经济法考试内容新增加了《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新《专利法》;2010年经济法司法考试内容新增加了《城乡规划法》等。经济法教材及教学内容相对稳定,而司法考试内容更新较快,几乎每年都会有一些变化,这就需要教师对司法考试相关内容长期进行跟踪,及时将新内容融入课堂讲解中,使司法考试与经济法课堂教学融为一体。第二,注重经济法基本理论,遵循司法考试内在规律。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有其内在规律和特点,如更加注重法律的实际应用,知识点细化,案例化等,重点考核考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经济法课程更偏重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概念及法律精神的讲解,同时辅以法律的应用,否则将使法学教学职业化。第三,注重知识点之间的横向联系。经济法学具有体系庞大、结构松散、综合性、动态性等非常鲜明的特点。司法考试的经济法题目中,很少有一个题目只考察一个知识点的,而且一个题目考察的多个知识点一般也不会只集中在同一节、同一章。这就需要在授课时,加强知识点之间的横向联系,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教学方法的改革

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题目案例化,重视考生灵活运用法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条是司法考试的核心与灵魂,然而机械地背诵法条并不一定能够取得好成绩。近年来,司法考试“案例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以案例形式出现的试题占据了绝对的比例。司法考试案例往往以实践中常见的或可能发生的情况为背景,聚焦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将司法考试与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敦促我们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实施案例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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