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2 17:31:44

基础设施论文

基础设施论文篇(1)

一、BOT模式的概念和特点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移交”。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特许权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在特许期内,该项目公司向设施的使用者收取费用,依次收回项目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成本,并获取合理的利润。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拥有监督权,项目特许经营权期满后私人机构根据协议将基础设施无偿或以象征价格转移给政府。

一个国家的公共基础设施领域,能通过收费获得收入的设施或服务项目等都是BOT方式的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共设施项目,如电力、电讯、自来水、排污、公共体育设施等;二是公共工程项目,如大坝、水库、仓库等;三是交通设施项目,如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机场等。这些项目都适合于采用BOT方式来进行融资建设。

BOT模式具有市场机制的竞争作用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特点。一方面,BOT能够保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的市场主体的项目公司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项目公司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监督权和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相关的BOT法来约束项目公司的行为。

在我国,尤其是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有待加快发展但又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于是就使BOT方式成为促进政府和私营企业合作,以加快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有力工具。例如广西来宾电厂二期工程,成都自来水六厂B厂等。

二、BOT模式对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意义

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发展是西部大开发的基础。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西部地区各级政府都对西部基础设施建设十分重视。2000年10月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点任务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巩固农业基础地位,调整工业结构,发展特色旅游业;发展科技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十五”西部大开发总体规划》更是明确地将“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成投产或开工建设,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明显改善”作为“十五”时期西部大开发主要目标中的第一项,同时“突出抓好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十五”西部大开发主要任务的第一项,主要涉及水利建设、交通建设、能源建设、通信和信息化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五大类。

长期以来西部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落后和不足,已成为制约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瓶颈”。据有关研究表明,GDP要增长1%,基础设施必须至少增长1%作保证,并适度超前。在中国,由于投资方向和财政制度的变化,中央政府对基础设施领域直接投资在逐渐下降,而地方政府将更多依靠自身的财政能力来承担发展基础设施的重任。为了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巨大资金需求,地方政府不得不在公共财政范围外寻找新的建设资金来源。因此,私人部门在基础设施领域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BOT方式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种新的发展思路。BOT方式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加快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发展。基础设施的加快发展,一靠地方财政的投入,二靠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的进入。由于自然、历史、社会等原因,西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2005年西部地区实现国内生产总值3.33万亿元,仅占全国的18.5%。西部地区外商直接投资数额小,增长缓慢,外商直接投资在全国所占比重低,且近年有所下降。截至2005年底,西部地区合同利用外资金额和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分别为678.90亿美元、277.58亿美元,占全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总量的比重分别为5.28%和4.46%。这就要求西部地区在资金需求巨大的基础设施领域发展必须拓宽思路,寻求更灵活、更有效的筹资方式,BOT方式及其衍生方式所具有的不同优点和灵活性可以较好满足这种需要。

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目前的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着重投入、重建设、轻视管理的严重问题。据世界银行估算,由于我国的基础设施领域由于技术落后,低效率及管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大约占GDP的1%,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这一方面给国家带来了沉重负担和极大浪费;另一方面造成营运效率低下、人浮于事、机构臃肿、服务质量差的现象。这种状况的改善,一要深化改革,二要扩大开放。采用BOT方式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办法,有利于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运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西部地区在基础设施技术和管理水平与国际接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需求。

3.促进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制度改革,改善和优化投资结构。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通常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惟一投资主体,承受巨大的财政压力。而政府财政能力有限,投资不足,又限制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而通过BOT的不同方式,不仅弥补的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的缺点,而且引进竞争机制,有利于加快制度创新,打破目前存在的单一投资体制下形成的行业和部门垄断局面。

三、对西部地区应用BOT模式的建议

BOT方式虽然具有诸多的优点,并且在中国有不少成功运作的范例,但是要在西部地区推广运用这种融资方式,还面临着诸多实际障碍,如西部观念落后,相关专业人才缺乏,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运作BOT项目,政府相关部门不积极等。如不着手解决这些障碍,BOT方式就不能在西部基础设施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

1.提高认识,改变观念。BOT模式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对它的认识还需要一个认识、熟悉、实践、探索和提高的过程。人们思想观念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中国基础设施建设中运用BOT还存有疑虑。

有人担心BOT的运用会导致国家对基础设施项目控制权的丧失,对BOT的主办者要求收益担保和在政策上提供优惠不太理解。二是对项目融资的复杂性认识不足。有些人对BOT的作用和引进的必要性有所认识,但尚不十分熟悉其具体内容和规范操作的要领,认为谈判既费时又费力,还要给项目以一定的担保和政策优惠,不如用传统的贷款方式搞建设省心,因此对BOT兴趣不大。

2.加强BOT人才培养。BOT项目从谈判签约到后期的运营管理,涉及的专业面广,如工程技术、法律、商务、金融、资产评估与清算、采购、保险等等。而且BOT方式在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合同谈判、项目实施、生产经营管理、收益计划与分配、资产的检测、合同纠纷的解决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方面,都有一套独特的运行规则和办法,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员来组织实施。因此要保证BOT项目得以顺利执行,还需要具备能够有效运作BOT项目的专业人员。目前我国尤其西部地区这种复合型BOT人才非常缺乏。

3.灵活运用BOT的多种方式。随着BOT方式在国际上的成功运用,BOT方式又衍生出了如BT,BTO,BOOT,BOO,BLT,DBFO等多种方式,这些投资方式都有着与BOT方式相同的一些特点,同时也各自有着自己的优势,因此西部地区应该结合不同项目的特点,灵活运用多种投资方式。

4.积极引导国内资本参与BOT项目。BOT方式从本质上说只是一种投融资方式,国际资本与国内民营资本都可以参与,目前我国国内民营资本参与BOT方式项目不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民营企业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将会逐步增多,如福建泉州刺桐大桥。采用国内融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回避了政府风险和当代浮动汇率下尤为突出的汇率风险,既不存在外汇支付问题,也不涉及对国家的影响,因此西部地区政府不仅应该加大引进外资力度,还应该积极引导内资BOT的发展。

5.要为BOT方式的运用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所谓投资环境,指特定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体制和规定所体现的对外国投资的一般态度(积极的或消极的),特别是指对外国投资者期待的利益可能给予的影响,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乃至心理的各种因素。BOT方式作为一种投融资方式,我国应该明确相应的政策,同时加快相应的金融、税收体制等方面的改革,特别是要尽快制定BOT方式的专项立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为我国BOT方式的运用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西部地区也应该根据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来吸引BOT投资。

基础设施论文篇(2)

首先,加强基础设施产业建设投资(尤其是在该产业比较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十分必要。基础设施产业是决定一个经济体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其质量是吸引外来直接投资的重要决定性因素,也是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和融入全球经济的关键。新兴市场工业化、城市化以及国际化发展迅猛,对基础设施服务的需求也急剧增加。对于工业化、城市化和信息化一日千里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MDGs)的关键。

其次,基础设施投资具有高度资本密集性和复杂性的典型特征,资金短缺和效率低下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疲于应付。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20世纪90年代在基础设施产业对外开放,吸引大量外资流入。尽管这样,这些国家仍然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非洲每年基础设施投资需求高达400亿美元,而1996-2006年跨国公司累计直接投资协议金额仅为450亿美元(WIR2008,UNCTAD)。

第三,基础设施产业的对外开放。面对基础设施产业巨大的市场和投资需求,一些国家需要更大程度上吸引跨国公司等私人资本。UNCTAD下属的全球投资促进机构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70%的投资促进机构正积极寻求基础设施的外来投资。为此,这些国家在基础设施产业进行自由化改革和放松外资收购管制,邀请跨国公司参与基础设施项目。为利用这些制度变化以及当地经济增长带来的获取市场和实现规模经济的机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基础设施产业跨国公司充分利用在网络设计和运营、工程能力、环境保护知识、项目管理能力和默会知识、实践技能以及盈利模式和财务实力等方面的专业技能纷纷进入外国基础设施产业。

二、全球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现状

(一)外来直接投资规模快速扩张

1990-2006年全球基础设施产业的外来直接投资金额增长了31倍,达到7860亿美元,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产业的外来直接投资金额增长了29倍,达到1990亿美元(WIR2008,UNCTAD)。全球内向直接投资存量中基础设施产业所占比重从1990年的2%快速扩张到2006年的接近10%。其间大多数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金额持续增长,电力和通信产业增长最为显著,交通和水务产业则增长较少。其中1996-2006年跨国公司在该产业的私人股权投资累计高达2460亿美元。

(二)跨国公司直接投资来源集中但有所分化

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仍然支配着全球基础设施产业的国际化投资(WIR2008,UNCTAD)。2006年基础设施产业全球100强跨国公司中,53家来自欧盟(53家公司海外资产和总资产分别占据全球100强的76.7%、63.7%),14家来自美国(14家公司海外资产和总资产分别占据全球100强的7.4%、23.4%),而其中22家总部设立在发展中国家或者转型经济体(海外资产和总资产分别占据全球100强的11.6%、8.6%)。欠发达国家在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国际化过程中总体上仍处于被“边缘化”的地位。1996—2006年期间欠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产业私人股权投资中所占比例略高于5%,2006年则仅占2%。但是来自亚洲地区的跨国公司参与显著增加,其中绝大多数来自香港(5家)、马来西亚(3家)、新加坡(3家)。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产业中,来自南方国家的跨国公司发挥着更加突出的作用。在亚洲和大洋洲,1996-2006年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协议投资几乎占据50%,在通信和交通产业占据大多数比例。非洲40%的基础设施产业协议投资金额来自发展中国家,其中通信产业58%的协议投资金额来自发展中国家。但是拉美和加勒比海国家来自发展中国家投资者的参与则非常有限(仅占16%的私人协议投资额)。

(三)跨国公司的参与形式多样但因产业而异

跨国公司采用直接投资、特许经营、私有化和绿地投资、管理与租赁协议等多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产业直接投资,但是不同产业的主要参与形式各有不同(WIR2008,UNCTAD)。在跨国公司进入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基础设施产业过程中,通信产业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直接投资。在电力行业,最常使用特许经营(占62%),交通(超过80%)和水务产业(占70%)绝大多数情况下也都采用特许经营。其次是私有化和绿地投资(占36%)。水务产业使用管理和租赁协议的情况也相对较多(占25%)。

(四)不同国家和产业开放程度各异

发达国家和相对较为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与转型经济体由于拥有更加发达的制度和管制能力,尤其是近二十年来基础设施产业对外更加开放。例如,1996-2000年拉美和加勒比海国家吸收了该产业跨国公司私人股权投资的67%,而2000年以来非洲和亚洲的份额增长则相对更快(WIR2008,UNCTAD)。产业方面,那些相对容易放松管制和引入竞争的基础设施产业一般对跨国公司的参与更加开放。例如,移动通信产业最为开放,水务开放程度最低。2006年发达国家基础设施产业跨国公司100强中,65家来自电力和通信产业,只有5家来自水务产业;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基础设施产业跨国公司50强中,30家来自电力和通信产业,只有2家来自水务产业。

三、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影响

(一)产业促进效应

基础设施产业的外来直接投资通过技术扩散、产业竞争、产业合作和服务供应几种途径产生产业影响。

1技术扩散效应

直接投资是向接受投资的国家传授资本经营技能和技术知识等经营资源的综合行为。基础设施产业的跨国公司主要通过技术扩散向东道国输入硬件(例如水净化专业设备)和软件技术(例如组织和管理实践)。东道国政府一般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外国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提高建设效率、降低成本和价格,并为国内企业提供比较、学习和借鉴的机会。例如,通信产业国际经营者的进入降低了信息通讯技术的获取和使用门槛。跨国公司通过经营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流程再工程化设计,改善采购和分包实践,改进客户记录和搜集方法等带来软件技术。技术扩散的主要路径包括合资企业、人员流动和示范效应。在中国电力行业,外来跨国公司在大型合资项目的参与中涉及到与中方系统而广泛的项目管理合作。不过这种技术扩散的效果还取决于国内企业是否具有强大的吸收能力这一关键因素。

2产业竞争效应

跨国公司通过产业竞争促进效益。基础设施产业竞争程度越强,跨国公司的参与越是可能提高效益(WIR2008,UNCTAD)。在许多国家,由于通信产业的技术变革和产业改革,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已经形成。在乌干达,本国企业和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导致通信价格的下降和移动电话普及率的提升。国别研究也表明,私有化和竞争之间相互促进:竞争促进私有化的收益,反之亦然。不过,在本质上仍然是自然垄断性质的水务产业,跨国公司的进入会导致国家垄断转变为私有的外资垄断,这将限制竞争从而改进效益的空间(WIR2008,UNC—TAD)。在其他基础设施产业,跨国公司参与在提升竞争和效益的同时,也限制了国内企业的进入和排斥了现有企业。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表明,在竞争性相对更强的电力和通信领域,跨国公司进入在某些方面存在反竞争行为。

3产业合作效应

东道国基础设施产业除了通过公司变革,还可以与跨国公司进行产业合作提升效益。在有些收入水平较高或者规模较大、国内企业竞争能力较强的发展中国家,通过部分私有化允许外来跨国公司持有少数股权,这种合作利于提升竞争力和效益(WIR2008,UNCTAD)。例如摩洛哥电信通过这样的方式变得更有竞争力。在中国,外来跨国公司主要通过与国有企业合资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相关企业绩效得到很大提升。在印度,塔塔电力等私有电力企业利用私有化契机,通过与外来跨国公司合资进入电力产业。基础设施产业全球100强跨国公司中来自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的参与者更有能力与外来跨国公司进行合作。尤其是在通信和交通产业,因为这两个产业中来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参与者已经成为主要参与者甚至全球领导者。

4服务供应效应

跨国公司还影响到东道国基础设施产业服务供应和价格。跨国公司参与一般会增加东道国基础设施服务的供应和质量,但是价格影响则情况各异(WIR2008,UNCTAD)。有些情况下定价超出穷人的支付能力,因此,跨国公司参与带来的产业影响改进未必会转化为所有社会成员福利的增加(表现为更多的选择和更强的购买力),尤其是对穷人和居住在农村、边远和经济落后地区的人来说。在通信领域尤其是移动通信领域,跨国公司在改善供应、扩大服务覆盖率、降低价格和增强可获得性方面的影响最为明显。随着跨国公司引入新的商业模式,许多发展中国家经历过一场“移动革命”,低收入群体也能享受到移动服务。跨国公司进入交通领域极大程度地改善了主要港口的服务质量从而增强了发展中国家与全球经济的联系。

但是,在电力和水务产业,跨国公司的影响则较为复杂。跨国公司参与对电价、水价及其可获得性的影响取决于政治、社会、契约问题以及生产率和效益改进等因素(WIR2008,UNC—TAD)。如果政府没有对使用者进行补贴,增加供应、提升生产效率和效益并不足以在维持收支平衡情况下保持低价。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增加私人部门(包括跨国公司)在电力行业的投资会增加电力供应、增强网络连结性,从而稳定改善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服务质量。考虑到相关因素,电力价格因为跨国公司的进入优势会有所下降,但是价格变化趋势并不确定。尽管有证据表明在良好设计的框架下供水服务会得到显著改善,但是跨国公司在水务领域的参与对使用者可获得性的影响并不令人满意(WIR2008,UNC,TAD)。

5总体产业影响

相关研究表明,基础设施产业的外来直接投资有助于改进产业的生产效率、可靠性和质量(WIR2008,UNCTAD)。外来直接投资者的参与就使得通信和交通产业服务价格下降和数量增加。例如增加通信和交通产业服务供应和降低相应服务的价格。但是在特定产业,这些积极效应还取决于特定的政策因素。尤其是在电力和水务产业,如果跨国公司效率的改善(供应增加和质量提高)不足以在弥补成本的同时维持低价而且政府不对使用者提供补贴,一部分人尤其是穷人的用水、用电就会受到影响。而且技术扩散的效应取决于东道国的学习吸收能力,产业竞争过程中可能排斥竞争,产业合作可能使得小国家基础设施产业被外国控制。因此,电力和水务等特定领域如何发挥外来直接投资的积极的产业影响,还需要当地政府从社会学的视角制订和执行重要的政策措施。这给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产生埋下伏笔,也给有关国家的行政当局带来严峻挑战,后面就将讨论这两个问题。

(二)国家经济安全问题

国家经济安全是一种国家经济不受内外环境干扰、威胁、破坏而维持正常运转的一种状态。它既包括一国抗击各种风险的能力,也包含该国为确保经济持续发展而确立的战略目标以及为此而采取的策略与措施(赵英,2007)。近年来,国际化取向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备受重视。尽管全球总体倾向于对外来直接投资保持开放姿态,2007年与对外直接投资潜在相关的政策改革中的74%目的在于增强东道国对外来直接投资的吸引力(WIR2008,UNCTAD)。但是全球针对不断增长的保护主义的关注和争论也日益增加,过去几年中对外来直接投资不太友好的政策变革逐渐增长。美国对与国家安全可能相关的直接投资项目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独联体国家和俄罗斯联邦尽管整体上对外来直接投资日益开放,但是仍然限制外来直接投资在采掘业和其他战略产业的投资行为。俄罗斯联邦2007年通过战略产业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这些产业只能拥有少数股权。在哈萨克斯坦,新通过的自然资源法赋予政府在相关协议损害国家在石油、金属和矿产业的经济利益情况下单方面修改协议的权力。在南美洲,采矿业比较开放,但是石油、天然气行业仍受高度管制。

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积极效应的不确定性使得各国担心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例如,中国水资源稀缺正在加剧,外资进入中国城市水务项目日渐增多,其中全球最大三家水务公司(法国威立雅、苏伊士里昂水务集团、泰晤士水务公司)无一例外都把中国作为其全球市场的重要部分,其获利动机迟早会与中国市场的价格承受水平发生冲突。一些国家对允许外资企业控制某些基础设施产业项目(包括电力生产和输送、港口经营和通信)日益谨慎(WIR2008,UNCTAD)。出于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考虑,一些国家正大量引入新的限制措施。UNCTAD下属的全球投资促进机构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有24%的投资促进机构没有积极寻求基础设施的外来投资。而那些积极寻求外资投入的领域主要集中于电力生产、网络服务和机场,而不是电力分销和传输领域。欠发达国家的交通产业则更倾向于吸引来自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参与。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这些国家或者地区对于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考虑。

基础设施产业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产生主要同其产业属性密切相关。其一,基础设施服务经常涉及到建造有形的网络,本质上具有寡头或者垄断的属性,外资的进入和控制容易引起垄断嫌疑和激起反垄断诉求与调查。其二,基础设施产业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许多国家将进入基础设施服务领域视为一大社会和政治问题。外资的进入和控制可能降低公共服务产品的可获得性和提高服务价格,损害到部分社会成员和组织的利益,容易引起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争议。

(三)政策挑战

尽管外来直接投资有助于改进基础设施产业的生产效率、可靠性和质量,但是这种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东道国是否具备完善的管制环境(WIR2008,UNCTAD)。为利用好跨国公司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积极影响,东道国政府在说服外商投资本国、营造管制环境、制定政策和施政方面却面临诸多严峻挑战。

1说服外资参与充满挑战

许多国家积极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的基础设施,但是如何说服外资企业参与投资则充满挑战。来自发达国家和大型新兴经济体日益增长的需求导致潜在投资者要求更高的回报率。欠发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达的低收入国家由于市场较小,在吸引跨国公司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和最大化跨国公司参与的收益方面力不从心、不具优势。这在需要大规模资本投资、盈亏平衡困难和社会问题众多的情况下更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不仅如此,项目失败和各种投资争议还使得海外投资者(尤其是发达国家投资者)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更加谨慎。这样一来,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低收入国家基础设施产业的直接投资面临巨大风险。对相关仲裁决议的回顾显示,不足50%的补偿有利于提出申诉的跨国公司,而且所补偿的损失远低于投资者所主张的赔偿金额。尽管这些跨国公司的母国和国际组织拥有各种有助于在短期内动员向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基础设施领域进行投资的风险管理措施,但是目前的很多风险模型并不能适应低收入国家的实际情况。例如,当地货币融资需要一个有效的货币互换市场,而当地恰恰缺乏这种市场。

2缺乏完善的制度和管制框架带来风险

不管如何确定私人投资和公共投资比例,完善的制度和执行机制对于确保基础设施服务的效率和公平都很关键(WIR2008,UNCTAD)。加强对外来投资者保护和是降低他们的风险往往以政府管制灵活性下降为代价。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和管制框架,对外资开放基础设施产业失败的风险就会增加。而且一旦自由化,则很难逆转。理想状态下,开放前就应该进行竞争性重组、引入管制政策和建立独立的管制机构,这样有助于明确潜在投资者的竞争规则、使得政府从容应对特定的项目管理。而实际上,很多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开放往往走在广泛变革的前面,结果往往不甚理想。直到建立起有效的管制框架,发展中国家才可能改善公共部门开放的效应。

3政府官员承受更强的压力

制定和执行能够驾驭跨国公司在基础设施产业潜在作用的政策需要具备高超的技能(WIR2008,UNCTAD)。例如,东道国需要考虑何时和在多大规模上引入跨国公司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最为合适。由于不同的国家政策优先考虑的因素有所不同,私人和公共投资之间的最优比例情况各异。东道国政府需要对不同项目的竞争性需求进行优先选择,为选中的项目确定明确而符合实际的目标,并将这些目标整合进入更高层次的发展战略之中。政府还需要找到一些确保跨国公司参与的项目带来预期发展效应的方式。这意味着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部门需要掌握必要的引导、谈判、管制和监督项目方面的制度性技能。

吸引跨国公司参与基础设施服务的提供增加了政府官员的责任和压力。基础设施产业的投资需要密集的双方谈判,形成的协议要反映各个项目的特定要求和协议各方的意愿。因此,培养政府官员具备确定跨国公司参与的最优水平和形式以及谈判和监督项目执行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但是,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之间往往在信息和经验方面存在不对称性,政府官员在协议谈判过程中,可资利用的资源和能力不及外来跨国公司。大多数跨国公司倾向于使用国际法律公司和其他在项目融资交易方面拥有专长的专家,但是这在发展中国家几不可能。

三、我国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现状

(一)政策条件

1983年起我国开始利用外资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中外合资建设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中国港口建设最早开始向外资开放。199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促进了我国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的发展。该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则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2004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港口法》将港口的建设和经营列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并且在投资比例方面取消了限制。

(二)主要方式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基础设施产业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是借用国外贷款,包括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广泛推进,外商开始直接投资于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外商直接投资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的最早形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例如,和黄集团1993年持股50%与上海港务局合资组建了总投资达56亿人民币的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随后又持股73%与深圳盐田港集团合资成立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公司,开创了外方控股中国大陆港口的先河。而近年来BOT(Build-Oper-ation-Transfer)、TOT(Trans-1et-Operation-Transfer)等新型直接投资模式则屡见不鲜。

(三)主要问题

1投资规模不足

整体上看,我国吸引的外资中超过50%集中于加工工业,近30%用于房地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领域的比例很低。仅从基础设施内部的投资比例来看,近年来外商直接投资比例不足5%。这往往与以下因素有关:外商投资者往往固守中国资金短缺的传统观念提出很高的、不合理的预期投资回报率要求;外商出于对中国政治政策环境稳定性的偏见性的误解(例如外商对我国尚未完成市场化、法制化和民主化的经济、法律政治环境缺乏足够的信心)而实施项目繁多、复杂的审慎调查工作,往往贻误很多在华投资的良机;国内对于外商直接投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心理上存在排斥和担忧。

2产业分布不合理

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流向发达地区的通信、电力、供水、供热等公用事业,而对垃圾污水处理、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等(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方面投资严重欠缺。这可能同各产业间的投资收益率差异以及相关产业价格和投融资体制改革进程不同步直接相关。

3地区分布不协调

全国外资中86%均集中于东部沿海,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也基本是这个比例。外商直接投资明显侧重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上海、江苏、辽宁、广东等沿海省市有不少外企直接投资城市基础设施,而大量内地省市几乎没有利用外资,西部地区微乎其微。这可能同内地市场发展程度不足、收益风险较大、外资缺乏了解直接相关。

四、政策启示

为充分利用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对于缓解资金压力、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增进社会福利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积极作用并削弱消极影响,我国需要从国家经济安全和完善投资环境方面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

首先,高度重视基础设施产业安全。产业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而基础设施产业安全则是产业安全的基础。对于日益扩大开放的中国而言,必须高度重视基础设施产业的安全问题。尽管直到2007年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我国国有投资,但逐步多样化的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意味着产业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威胁仍然存在。在基础设施产业安全问题上,我国需要牢牢把握两点:不能为了解决资金、技术不足的矛盾而放弃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权;不能因为没有失去对基础设施产业的控制权而对产业安全威胁置若罔闻。因为外资对于产业安全的威胁不完全基于对股权比例的表面控制,更多的会是基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经营行为操控所带来的实质性威胁。出于产业安全的考虑,在我国管制环境尚待完善、欠缺管制经验的情况下,在吸引外资企业参与基础设施产业方面最好继续坚持小规模进行而不是大张旗鼓,而且最好在较少引起安全争议的基础设施产业(例如电力和交通)开始扩大外资引进规模。即使在这样的前提下,也要高度重视管制外资经营行为的制度建设。

其次,高度重视完善投资环境。有效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是发挥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积极效应最可持续的路径。具体包括:

做好说服外商投资于我国基础设施产业的引导工作。随着内外资政策的逐步统一和国民待遇原则的普遍适用,仅靠优惠的税收和关税政策吸引外资不可持续。为说服外商,需要做好三项引导工作。一是引导外商投资者提出合理的预期投资回报,因为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国基础设施供需瓶颈已经得到很大缓解,投资回报已经趋于正常水平,过高追求投资回报率可能丧失在华扩大市场份额的先机和优势。二是引导外商投资者合理评估投资风险,提出合理可行的融资方案,减少项目繁多、复杂的审慎调查工作,适应中国快速成长的市场环境建立精明、强干、决策和执行迅速的项目管理团队。因为中国市场规模巨大、成长速度快速、人民币值稳定偏强、外汇储备丰富、社会稳定,盲目夸大政治和国家风险就会丧失投资信心和诸多重大的市场机会。三是引导外商投资者负起社会责任,因为我国吸引外资正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转化、从以高回报率为条件向以互惠互利、权力义务平等、合理回报率为条件转化。

基础设施论文篇(3)

    然后,按照构建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绩效评价模型,计算出昆明在2004—2008年这一期间投融资模式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贡献度。

    根据昆明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显示,2004年昆明城市常住人口为502万,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为140亿元;2008年昆明城市常住人口为623.9万,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为552亿元。由这些数据,得:

基础设施论文篇(4)

1.2样本选择。采用区域价值型投入产出模型分析舟山群岛新区陆海统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对浙江省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由于投入产出表编制工程量大,我国每5年编制一次该表格,该研究选取《浙江统计年鉴2012》中最新的“浙江省投入产出表(2007年)”、“浙江省投入产出直接消耗系数表(2007年)”和“浙江省投入产出完全消耗系数表(2007年)”中数据为基础数据,表中共划分42个部门,数据均按当年生产者价格计算[3]。由于陆海统筹基础设施建设所涉及项目基本属于大型工程项目,建设期较长,因此选择2007年作为基期,通过价格指数将2009年(舟山跨海大桥投资额按2009年价格)和2011年的投资额调整为2007年的价格水平。基础设施项目在2011年及其以前完工的项目,按完工时的投资额总额计算(调整时价格指数为当年的价格指数),未完工的项目按预计投资额计算(调整时价格指数为2011年价格指数),具体价格指数及调整后价格指数见表2[4]。根据舟山群岛新区海陆统筹发展规划,选取2009年建设完工的舟山跨海大桥和2011年完成及预投资的部分工程项目为研究对象。根据《2011年中国固定资产统计年鉴》中固定资产投资行业的划分标准将该研究选取的舟山群岛新区陆海统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划分为建筑业(26),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7),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3),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9)4项指标,4项指标原始投资金额总计554.0150亿元,按价格指数调整后投资金额总计448.5003亿元,具体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见表3[5]。

2实证分析

舟山群岛新区陆海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对区域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建设时期的拉动作用和建设完工后的促进作用。投资是驱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陆海统筹基础设施建设期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通过投资扩大需求带动浙江省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通过完善舟山群岛新区基础设施,降低相关经济体的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和吸引企业资金进入等来促进舟山及浙江经济的发展[6]。由于数据有限,该研究分析仅限定于基础设施建设时期投资对浙江省经济的拉动作用。

2.1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以2007年42部门生产者价格投入产出表数据为基础,通过上述区域型价值投入产出模型,对舟山群岛新区陆海统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对浙江省经济的影响进行了计算和分析,结果见表4。如表4所示,舟山群岛新区陆海统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建设期的投资对浙江省国民经济各部门的产出值影响较大,各部门产出值均有较明显的增加,42部门总产出共计将增加1748.7488亿元(2007年价格)。

2.2对区域产业发展的影响从各部门总产出增加的绝对值来看,舟山群岛新区陆海统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对浙江省影响较大的10个产业部门的总产出共计1347.4892亿元(2007年价格),占浙江省总增加值比重的77.05%[8]。建筑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废品废料,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金属制品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交通运输及仓储业等11个行业部门的增加值所占比重均超过2%,其中建筑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所占比重高达22.96%和19.66%,化学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行业部门总产值所占比重均超过5%,分别为6.75%、5.47%和5.33%。由此可见,舟山群岛新区陆海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对浙江省产业部门的影响较为集中。

2.3对区域产业结构的影响该研究三次产业分类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14号)为依据,将2007年价格水平的浙江省投入产出表中农林牧渔业(代码01)划分为第一产业,采矿业(代码02~05)、制造业(代码06~22)、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代码23~25)和建筑业(代码26)划分为第二产业,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产业(代码27~42)为第三产业[9]。如表5所示,从三大产业增加值及其在总产出增加值中所占比重来看,舟山群岛新区陆海统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浙江省第二产业影响最大,第三产业次之,第一产业最小。第二产业产出增加值为1470.5015亿元,在总产出增加值中比重高达84.09%。由此可看出,陆海统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期间对第二产业拉动作用最明显,对第三产业的拉动不是非常明显,一般而言对第三产业的影响可能更多地表现在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基础设施论文篇(5)

(一)社保基金存量有必要拓宽投资领域。根据2001年度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障基金决算反映,市本级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初余额为24428万元,年末余额为44912万元(其资金分布情况为:经办机构支出户银行存款13139万元,财政专户存款28405万元,暂付款563万元,债券投资3888万元)。从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余额的变化情况看,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余额已经走出了前几年的下降趋势,并逐年在增加。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2001年度养老、失业基金决算情况》通报反映,嘉兴市本级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为15.1个月,高于全省9.9个月和全市13.4个月的水平。从市本级2001年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情况分析,在社会保险扩覆不开展的前提下,如果从2001年存量资金中留出15000万元作为2002年的收不抵支部分,留出投资国债和定期存款未到期部分10000万元,还有20000万元可以用于其他投资。

(二)社保基金增值有必要拓宽投资领域。根据2001年度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障基金决算反映,市本级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利息收入774万元,年综合利率2.23%。从目前我国经济形势分析,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完全淡出前,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走势预计在三、五年内仍将维持现有水平,目前存货款利率差在加大。

(三)政府资金经营需要拓宽投资领域。目前,政府一方面要通过建立投资性公司向商业银行贷款并以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则将大量的社会保障基金存入银行,以银行存款利率得到利息。按照现行存贷款三年期年利率进行测算,存款利率3.24%、贷款利率5.76%、差额2.52%,如按5亿元社会保障基金存款进行测算,年基金少收入利息1250万元。

(四)依法参保意识的提高和行政推动力度的加大有必要拓宽投资领域。近年来,省市人大、政府加大了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制意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社会的监督力度,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三个不到位的状况正在加强或改善。社会保险参保扩覆工作的开展,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参保企业不到位的状况,使当年社会保险基金达到收支平衡并有结余,使存量资金增加。这就有必要考虑社会保障的投资方向和较大限度增值的问题。

二、拓宽社保基金投资领域的模式选择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对中央政府而言,选择适宜的模式入市至关重要。从允许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市的国家看,社会保障基金入市的途径为社会保障基金——基金公司——证券市场,即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基金公司,再通过基金公司投资于股市。而对地方政府而言,将社会保障基金拓宽投资领域,除按照规定安排好支出所需的资金和购买分配的国债以外,投资于地方政府承担最终兜底责任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切实可行的。一方面,可以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率;另一方面,可以加快地方社会事业的发展速度,减缓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程度。投资方向可以确定为:市本级的高速公路、杭州湾跨海大桥的建设出资部分,高等教育、高中教育的基础性发展项目,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模式,在现行政策制度不作调整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

——委托贷款项目模式。根据商业银行当前的委托贷款制度规定,资金所有者将银行存款指定对象和项目,由商业银行根据规定手续与贷款方和委托方签订三方合同,并由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和结算手续,按规定收取手续费,但不承担委托贷款资金风险。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从社保基盘管理本身来说,其资金反映在银行存款科目中,因而不违反国家现行对社保基金管理的制度,同时有利于基金的增值;缺点是银行不承担风险,同时要向银行支付手续费。

——直接投资项目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在众多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中。选出发展潜力较大且稳定的项目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对象,由政府组织对项目的政府责任的论证。对于必须由地方政府承担最后兜底责任的项目,可以确定为社保基金投资方向,由市财政(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基金投资手续。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在基金增值的同时节约了手续费;缺点是超越了国家现行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

——投资开放式基金模式。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固定,基金单位可随时向投资者出售,也可按投资者要求买回的运作方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投资收益高于国债和储蓄、低于股票;缺点是投资风险高于国债和储蓄,同时需支付手续费,而且国家至今末规定可以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模式比较,选择委托银行贷款模式较为合适。在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增加了利息收入,同时又不违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三、拓宽社保基金投资领域的可行性分析

选择委托银行贷款方式拓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领域,笔者分析是可行的。

——从政策角度分析具有拓宽投资领域的可能。(1)综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其基金结余的投资方式除储蓄和购买债券外,还有以下几种:一是投资于国家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交通、电力、通讯等社会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其回收期稍长但收益较稳定可靠,既有经济效益,又能兼顾社会效益。二是投资于股票市场。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国内或国外股票,以获取股息收益或股票增值。三是投资于不动产及各类贷款,如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住房贷款、个人贷款等。(2)在我国,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规定,“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险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而在按照规定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后,剩余资金则存入银行。

综观上述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式,按照风险和收益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是储蓄、政府债券、基础设施、公司债券、股票和不动产。总的来看,各国对社会保障基余的投资营运都控制得非常严格。储蓄和购买政府债券是所有国家都认可的投资方式,而对基础设施、股票、不动产和贷款等风险大的项目,有的国家是严格禁止的。不过,从一些国家的统计分析来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回报率在各项投资项目中是最高的,因此,不少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解开禁令。

——从投资对象分析具有拓宽投资领域的空间。“九五”期间,政府对本级范围内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形式,投入40多亿元兴建了大量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城市、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十五”期间,还投入巨资兴建文化中心、体育中心、杭州湾跨海大桥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城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的建设,均将逐步到达还贷期和贷款期,而已经建成项目目前尚未具备还贷能力,需由政府财政给予支撑,待建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才能启动,这些因素均给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渠道的拓宽提供了方向。

——按投资项目分析具有较好的安全性和较高的投资收益。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政府承担最后兜底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交通设施项目,可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同时,可以增加较多的利息收入,如按照三年期存货款年利率计算,社会保障基金年利率可在目前2.52%的基础上提高到5.58%.如按3亿元资金量进行测算,年度利息收入可从存款的756万元提高到委托贷款的1674万元。

四、拓宽社保基金投资领域的意见

基础设施论文篇(6)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是农业基础设施体系中举足轻重的一个体系,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物质基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供应及使用效率制约着农田灌溉规模的增长,影响着粮食供给的安全性。为此,有必要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研究。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一般具有公共物品性、外部经济性、自然垄断性和投资资金聚集性等特点。因此,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投资和经营管理有着不同于私人物品的特殊性。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逐步完善,传统计划经济所形成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政府供给制度与农村其他经济制度已不相适应,造成了农业水资源供给不足、浪费严重、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本文以经济学相关理论为出发点,以广东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为研究对象,运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分析了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相关的公共物品理论、产权理论、水价形成机制、投资多元化理论。接着探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启示,介绍了国内外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践经验。然后重点研究了“九五”以来广东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现状、投资现状及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十一五”广东农业的发展目标,提出了广东“十一五”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目标、建设内容及其建设重点领域。最后就有效推进广东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政策建议。通过对“九五”以来广东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发展进行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九五”以来,广东省已建成大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这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已由过去单一的政府投资转向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投资,而资金的去向多集中于防洪工程、水库工程、灌溉工程。(2)广东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和管理滞后;设施老化失修,被损坏的现象严重;项目建设管理体制不完善、项目管理手段落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养护机制不健全等。(3)“十一五”期间,广东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应着重完善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基本农田建设保护体系、水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体系、非工程措施体系和防洪、潮、风暴体系。(4)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的大小可用来衡量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发展规模,经分析发现:影响广东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的因素主要有灌溉投资额和农业供水量。因此,要扩大“十一五”期间广东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发展规模,需增大灌溉投资额和农业供水量,并增加水利水电投资中农田水利投资的份额。(5)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体系主要由政府和建设各方组成。加快广东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建议有两个:一是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管理。二是深化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后运行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Theirrigationandwaterconservancy(IWC)isavitalsysteminagriculturalinfrastructuresystemandisthematerialbasisforimprovingagriculturalproduction.ThesupplyandtheusingefficiencyoftheIWCrestrictthegrowthoffieldirrigativescaleandaffectsthesecurityoffoodprovision.Therefore,itisnecessarytomakeacomprehensiveandsystematicresearchabouttheconstructionandmanagementofIWC.TheIWChasmanytraitssuchaspublicgoods,externality,naturalmonopolyandcongregationofinvestedcapital.Thus,theinvestmentandmanagementofIWCarecompletelydifferentfromtheparticularityofpersonaleffects.Withthegraduallyconsmationofthesystemoffixedoutputandobligationtohouseholdsincountries,thegovernmentsupplyingsystemofIWCgeneratedinthetraditionalplannedeconomyisnolongeraccommodatestoothereconomysystemswhichresultedininsufficiencysquanderandlowefficiencyofagriculturalwaterresource.Onthebasisofrelevanteconomictheory,thisthesisanalyzesIWCwithnormativeandpositivemethods.Afterreviewingthetheoryofpublicgoods,propertyright,avarietyof

基础设施论文篇(7)

(1)公共性与社会性。公共性是指基础设施的非竞争性,为公众共同享有,任何人都无权阻止他人使用基础设施;社会性是指基础设施面向整个社会几乎所有的部门,而非单独向个体提供服务。(2)长期性。相对于短期经济增长而言,基础设施投资对长期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更加明显。根据索罗经济增长模型可知,长期经济的增长取决于技术进步、储蓄率的提高与人口增长率,而对于基础设施投资的增加取决于储蓄率的提高。因此,从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对经济增长发挥作用的期限而言,基础设施投资具有长期性。(3)间接性。基础设施投资对经济的增长具有间接性,基础设施投资并不像原材料那样一次性投入进去直接生产出产品,而是在每一批次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一次次折旧进去。

2.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对农村经济增长的作用

正如林毅夫在其发展论坛中所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将使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长期受益,农村经济的发展进而可以扩大全国的市场规模,不断为全国经济增长提供新的空间,提升经济发展水平[4]。(1)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对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对于农村经济的增长起着明显的推动作用,根据乘数理论,基础设施投资对经济增长具有乘数效应,基础设施投资的增加可以带动经济的数倍增加。(2)农村基础实施投资的增加促使国内总需求增加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增加会使国内总需求增加,国内需求的增加促使产出水平增加,从而使国民收入水平提高。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会进一步刺激消费,提高投资水平,使经济得到新一轮的增长。(3)农村基础设施有利于改善农村环境,促进经济增长我国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其核心是强调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农村基础设施条件的改善,就是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水平的提高可以使农村生产环境得以优化,基础设施条件的加强增加了农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给安全提供了更好的保障。环境的改善不仅可以体现出农村生产发展支撑力的提高,还能体现出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二、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农业基础设施投资水平比较落后

相对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而言,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远低于城市的投资水平。部分地区不够重视农村的发展,造成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上的巨大差距,形成了城乡有别的投资机制。不仅如此,一些地方政府的税收政策也明显偏向于城市建设,导致了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水平的相对落后。由图1可见,我国近年来对于第一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呈持续增长的趋势,从2004年的投资额不到2000亿元,到2011年投资额接近9000亿。显然,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对于第一产业的投资额不断增加,投资总量不足的问题在未来有望得到缓解。从图2可以看出,2000年我国政府财政支出为1231.5亿元,其中农业支出占7.8%,到了2011年,我国政府财政支出已经达到10497.7亿元时,投资于农业的财政支出为9.6%。显然,“十五”以来,国家已经认识到投资在农业方面的资金不足,并且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农村基础设施的投。

2.我国农村基础设施融资渠道单一

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巨大、资金周转慢、风险大且收益低等特点,使得基础设施建设在吸引农村社会闲散资金和民间资本上存在着一定难度,这也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多由政府主要投资的重要原因。同时,政府缺少对农村基础实施投资的激励措施,对于企业、居民投资于农村基础设施缺少相应的法律与政策,从而导致基础设施产权不明晰,从而降低了企业、居民对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意愿与倾向。

3.基础设施内部结构不合理

长期以来,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主要投资于一些投资回收期短、投资回报率高、容易体现政绩的一些公共设施项目。而对于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设施,如医疗、教育、环保等方面基础设施投资供给严重不足。由于政府、企业、居民对投资项目的不同偏好导致了农村地区的医疗设备、教育设施、卫生基础设施出现供给短缺的局面。基础设施内部结构的不合理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农村基础设施之间结构不合理。全国性的农村基础实施投资往往会受到重视,而对于地方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造成全国性与地方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均衡。另一方面,农村基础设施内部各成分之间的结构也存在着不合理性。一些地区非常注重交通、农田水利等方面的建设,这当然是出于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的动机,但同时却忽略了文化娱乐、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保健等设施的建设。在今天,更高更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已经不再是这个社会的唯一追求,我们同时也需要建设一个令广大农村群众更具有幸福感的社会。无疑,这对农村社会性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4.建设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效率较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混乱,部分地区还出现了严重的滥用、挪用现象,如国家合疗资金、支农资金经常被挪作他用,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严重影响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正常有序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阻碍了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

三、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对农村经济增长作用实证分析

农村基础实施投资对农村的经济增长具有明显推动作用,本文对农村基础实施投资各项投入与农村经济产出进行回归分析,得出各项基础设施投资对农村经济产出的贡献程度。1.变量定义及数据来源经筛选,我们选取的基础设施投资指标有:农村电力设施投资、水利设施投资、农村机械设备投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通讯基础设施投资。农村生产总值用农村经济产出指标表示。各项投入指标与产出指标见下表。以上数据选自于《中国统计年鉴》及《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2000-2011年度的时间序列统计数据。我们对各项指标采取对数的形式对数据进行平滑处理以便进行分析。2.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与农村经济产出回归分析本文采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模型对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村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模型如下:LnY=β0+β1LnX1+β2LnX2+β3LnX3+β4LnX4+β5LnX5+μ模型中,被解释变量Y表示农村经济产出;解释变量X1表示农村用电量,X2表示有效灌溉面积,X3表示农业机械总动力,X4表示农村公路总里程,X5农村电话用户数;β0、β1、β2、β3、β4、β5表示各项基础设施投资对农村经济产出的影响程度,μ是随机误差项。3.计量结果与分析通过运用Eviews6.0统计软件对上述模型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得到回归式如下:Y=31.87+0.17X1+0.087X2+0.31X3+0.011X4+0.015X5(1)线性回归方程(1)估计了农村基础设施各项投入对农村经济的贡献程度。从回归结果看,F值较大,说明方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方程的拟合优度较高,R2=0.998,调整后的R=0.997,说明模型的整体解释能力较强。从方程可以看出,农村电力设施、农村机械设备投入对农村经济的产出影响较大。因此,如果国家在这两方面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能够持续加大,将更加有利于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增长。

四、结论和建议

谋求农村经济的发展,其基础性条件就是基础设施的建设,这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通过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对农村经济产出影响的实证分析,我们得出,基础设施投资是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应在以下诸方面加以完善:

1.加大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

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水利、电力、机械设备、道路等基础性设施,这些基础性设施对农村经济的增长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应加大对以上各项的投资力度,以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2.明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重点

突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在农村的教育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科技进步、农村卫生设施、文化设施及农村社会设施等方面加大投资力度,明确建设重点及优先建设领域,正如我们实证分析中提到的,尤其要加大对农村电力设施、农村机械设备的投入。在不为财政增加压力的前提下,合理推动农村经济增长。

3.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机制

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大多数以政府投资为主导,在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应逐步形成政府投资引导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资体系。首先,应充分发挥居民、企业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作用;其次,应开办以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获取贷款的金融工具;最后,如许多学者所提出的那样,实施PPP融资方式[7]。

基础设施论文篇(8)

基础。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要实现传统自给性农业向现代商品性农业的转变,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有发达和完善的现代农业基础设施与之相配套。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消除贫困、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等有着重要的作用。Patrick2Bond指出,农业基础设施对于经济生活具有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直接效应包括工作机会、生产率提高等;间接效应包括农村环境改善和农民福利水平的提高。石爱虎、霍学喜认为,农业基础设施在农业发展中的经济效应体现为物质基础效应、效率提高效应和结构变动效应。[1]樊胜根研究发现,降低扶贫率和提高农业生产率起作用的13项因素中,增加基础设施(尤其是道路)投资的作用居于第3位(教育和农业科研居前2位)。

林毅夫指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将使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长期受益,农村经济的发展进而可以扩大全国的市场规模,不断为全国经济增长提供新的空间,提升经济发展水平。[3]有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已有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共识,而关于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性方面的研究尚不多见。本文利用1985-2004年农业基础设施投资额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时间序列数据,对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性检验,以期说明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有效性检验

(一)单位根检验

(二)协整检验

为了检验LnGDP和LnFund是否存在协整关系,利用Engle和Granger于1987年提出协整方法[7],用Eviews软件对残差进行ADF检验,以判定其平稳性。对经济增长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进行最小二乘法回归,其结果为:

LnGDP=7.65+0.66LnFund+μR2=0.9089ADR2=0.9032F=159.7045采用ADF检验法检验方程残差μ的平稳性,结果如表2所示。μ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了存在单位根的假设,表明残差为平稳的时间序列,经济增长与农业基础设

施投资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两者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比例关系。

(三)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因果关系检验主要是说明两个或多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相互之间的因果关系,它确定的是一个变量能否有助于预测另一个变量,即如果变量X是变量Y的格兰杰原因,那么X的过去的和现在的时间序列数据有助于改进对变量Y的预测。其数学检验模型为:

其中εt为零均值非自相关随机误差项;α,β为系数。原假设为:H0:βj=0(j=1,…,n),若原假设成立则有:

令非限制性变量(4)式的残差平方和为SSE1,限制性变量(5)式的残差平方和为SSE2,则F(SSE2-SSE1)/nSSE1/(T-n-m-1)应服从自由度为(m,T-n-m-1)的F分布,其中T为样本数量;n、m分别为根据AIC准则和SC准则决定的X和Y的滞后阶数。如果接受零假设H0,则X是Y的非格兰杰原因;而如果拒绝零假设H0,说明X是Y的格兰杰原因。

对经济增长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行因果检验,其结果如表3。其中,F值为检验统计量,P值为检验的概率值(P≥0)。若P值小于0.05,表示因果关系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成立;若P值小于0.1,表示因果关系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成立,否则,因果关系不成立。表3中P值一个大于0.05,另一个小于0.05,意味着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经济增长与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增加只存在格兰杰意义上的单向因果关系,即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增加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而经济增长是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增加的原因[5];但由于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经济增长与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增加存在格兰杰意义上的双向因果关系,因此,从长期来看,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增加可以与经济增长互相促进。

二、原因探讨

基于有效性检验,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与经济增长都是非平稳的时间序列数据,它们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即协整关系。虽然从短期来看,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增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明显,但长期来看,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增加与经济增长是互相促进的。这与世界银行1994年给出的基础设施存量增长与经济发展之间具有正相关的经验性结论并不完全一致。我国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之所以不能验证这一结论,除了战略选择失当、投资效益低下、布局不尽合理且忽视技术进步的原因之外,主要在于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增加与经济增长长期不同步。

(一)财政支农资金长期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基础设施主要由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投资建设。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1985-2003年间,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占全国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在“八五”时期为3%,“九五”时期为5.6%,2002年为7.3%;财政支出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农业支出的绝对量在不断增加,从1978年的150.7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1456.7亿元,但财政支出中农业基本建设支出的比例却不断下降,1978年为13.4%,20001年为7.7%,下降了5.7个百分点。

(二)信贷资金不足

现阶段主要由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承担对农业的信贷任务。由于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周期和回收周期较长,收费较低有时甚至是无偿服务,商业性银行不愿意提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大量资金。出于自身稳健经营的要求,农业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着“慎贷”和“惜贷”现象。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1995-2003年农业贷款占银行总贷款的最高比例仅为7.1%。

(三)乡镇负债严重,无力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由县乡(镇)财政负担,然而,由于我国县乡(镇)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逐年下降,同时乡(镇)的财政负债已十分严重,依靠乡镇集体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存在投资不足的问题。农业税制改革,取消“两工”(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一些乡镇对农业公共事业所需资金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根据有关规定,“一事一议”仅限于村级,而且必须是由村里兴办的农田水利设施、人畜吃水设施、村庄道路建设、植树造林工程等全体村民直接或间接受益的公共性设施和项目。而这项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年人均不能超过15元。由于农民小规模和分散式的经营方式,决定了农民投资能力十分有限,要求村民自筹资金或举债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议案难以被认可,即使有些村社开展议事,也大多是“议而不定”或“定而不行”,造成急需建设的农业基础设施无法兴建,过去利用主渠道“两工”兴建的农业基础设施严重毁坏后又无力修复和管理。

农业基础设施长期投入不足,导致:(1)农业基础设施长期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难以发挥出它应有的“社会先行资本”的本质特征。(2)由于资源约束,不能同时或在短期内建成农业基础设施体系,而只能有选择性地建设某些子项或小规模的农业基础设施,农业基础设施的规

模效应不能得到有效和充分发挥。(3)农业中的许多重要基础设施本来就依赖于城市和工业基础设施,或者本身就是城市和工业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或者是城市和工业基础设施在农村和农业生产领域内的延伸。在现行城乡二元制度或非制度性的障碍下,农业基础设施的关联效应和投资乘数作用无法充分发挥作用,致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减小。(4)伴随着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相对重要性的变化,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在整个基础设施投资比例不可能有大幅度增加,甚至趋于下降,在投资结构不尽合理和投资效率不高的情况下,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难以发挥。

三、政策建议

我国农业基础设施投资不足不仅构成了农业生产的瓶颈制约,而且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因此,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并制定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早日实现经济增长与基础设施投资增加的良性互动。

(一)提高对农业基础设施重要性的认识

基础设施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经济社会赖以发展的“先行资本”,农业基础设施则是农业和农村赖以发展的“先行资本”[6];仅仅认识到农业基础设施是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条件是不够的,必须扩大基础设施的认识范围,在计算农业基础设施的贡献率时,要充分考虑到农业基础设施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不能单纯着眼于农业经济效益,要充分考虑农业基础设施的经济和社会性意义。总之,只有高度认识到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才有可能在实践中给予其应有的发展地位。

(二)明确划分事权,发挥各投资主体的积极性

明确划分事权就是要真正严格地划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社区、乡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投资责任和投资范围。(1)全国性的、跨农业区和跨流域的农业骨干基础设施应由中央政府负责投资和管理;区域性的农业基础设施应以地方政府作为投资和管理主体,中央政府可给予必要的支持和补贴,受益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适当分摊投资成本;小流域和社区范围内的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应主要由社区集体和农民个人负责投资和管理,地方政府可以给予必要的支持和补贴。(2)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应设立水利等各项专项建设基金,以用于本区域内一些较大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3)政府主要运用经济手段、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引导和诱使农户投资建设自用为主的小型工程,并依法处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按投入要素进行补偿与分配等问题。

(三)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打破国家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渠道唯一来源的框架,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多渠道筹资模式,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来推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并满足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1)在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规划方面,统筹城乡经济和工农业经济发展,逐步调整国民收入和社会资金的分配格局,保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需要。(2)要逐步增加财政资金对农业的投入比重,中央政府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预算内农业投资比重应由目前的17%提高到20%以上。国家对农业的补贴,应逐步转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上来。(3)要逐步增加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的比重,保持农业贷款增长率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农业贷款的比重达到10%以上。

(四)积极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农业基础设施

按照受益范围和排他成本的大小,农业基础设施可划分为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两大类,对竞争性项目,由于受益范围不局限于农村社区,外部性大,原则上应由政府供给,但在政府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通过产权改革,将其外部收益内部化,民间资本也可介入。政府建立财政贴息制度,把一部分财政拨款或财政信贷转为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贴息资金增强民间资本介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引诱对有竞争性项目,由于排他性成本不高,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可以补偿投资成本,应放开市场准入,民间资本采用多种方式介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探索和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管理体制

按照“谁投资、谁管护、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加快农业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清晰归属,明确权责,建立起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激励机制。(1)对于农户自建或自用为主的小型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2)对受益户较多的工程,可组建合作管理组织,国家补助形成的产权归合作组织所有;(3)对经营性的工程,可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可拍卖给个人经营;(4)对业主开发建设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地方政府要予以扶持,并规范其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

参考文献:

[1]石爱虎,霍学喜.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经济效应分析[J].科学•经济•社会,1996(2):35-38.

[2]樊胜根,张林秀,张晓波.经济增长、地区差距与贫困———中国农村公共投资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118-120.

[3]林毅夫,林毅夫发展论坛[EB/OL].2003-11-19..

基础设施论文篇(9)

1、前言

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事关小城镇消防安全和农村城镇化发展战略实施大局,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城镇化建设总体水平比较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和欠帐问题十分突出。我们通过对德州市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状况的调查分析,提出几点对策意见,供大家参考。

2、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消防规划不落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无章可循,存在盲目性和不科学性

消防规划是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前提。目前大多数小城镇缺少消防规划,有的虽在小城镇总体建设规划中提及有消防内容,但缺乏深度,内容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德州市126个小城镇中,只有6个城镇编制有专门的消防规划,在总体规划中形成了消防规划专篇的不足30%0消防规划不完善,导致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无序、混乱和欠帐。

2.2城镇消火栓建设缺口大、到位差

许多小城镇消火栓建设还没有起步,现有消火栓安装普遍存在安装数量不足,管网管径小,压力低等问题,加之,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差,完好率低。目前,德州市126个乡镇中,安装有消火栓的仅88个,占总数的69.8%,其中38个乡镇尚未安装消火栓,每个乡镇平均消火栓数只有2.2具,欠帐率80%。全市供水主管不到100mm的乡镇53个,相当一部份供水主管不到50mm,一半以上供水压力不足0.25Mpa,其中还有近35%的不足0.1Mpa。目前,大多乡镇白来水厂(站)通过改制已私有化,加之,政府专项维护经费不到位,城镇消火栓、消防供水管网日常维护保养不落实,许多消火栓年久失修,无法正常开启。

2.3灭火救灾的基本装备缺乏,城镇自我救灾能力十分薄弱

小城镇大都离公安消防队比较远,火灾时关键要立足自我救护。各地小城镇普遍存在重组织队伍建设,轻装备配备问题。目前,德州市90%以上的小城镇依托乡镇干部、基干民兵和志原者等组建有兼职的抢险救灾应急小分队,但是,从调查情况看,大都空有一个组织,而没有配备消防手抬泵、水带、水枪、消火栓钥匙等基本的灭火救灾和其它抢险救灾装备。火灾时,主要靠的还是锅、碗、瓢、盆、桶等端水、递水灭火这种最原始和简陋的手段,一方面使小城镇现有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无法取用灭火造成浪费;另一方面也使应急分队的组建缺乏真正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2.4自然、天然水源取水设施不完善,可借消防水源利用率低

各地小城镇大都有极为丰富的自然或天然水源,这是小城镇灭火救灾的重要储备力量。黄河流经本市62公里,年可引水25亿立方,目前,德州市126个乡镇中,89个在镇区500m范围内有江河、水塘、湖泊、水库等自然、天然水源达186处,但真正能直接作为消防给水之用的不足30%,普遍没有因地制宜建立供消防车取水用的码头、取水井或取水口,消防车无法直接取水灭火,白白浪费了本就紧张的小城镇消防水源,火灾时,往往只有望火兴叹,望水兴叹。

3、加强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几点意见

3.1搞好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做到有章可循

搞好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小城镇消防规划。各地政府应当按照《消防法》、《山东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办法》等法规要求,将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和落实。小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必须与城镇总体规划相配套,与城镇发展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特别要结合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小城镇总体建设水平还不发达的现状,注重实用,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重点从城镇功能分区和安全布局、市政消火栓、消防通道、消防基本装备等几个方面人手,不宜面面俱到,宜粗不宜细。

3.2加强小城镇消火栓建设和消防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保养工作

消火栓是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基础内容,是小城镇灭火救灾的基本武器。在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中,必须把消火栓建设作为重点,切实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对于新开发建设的区域,要按照城镇消防规划要求,坚持路修到哪里,消火栓就安装到哪里的原则,努力保证消火栓开始就建设到位。对于原有镇区消火栓欠帐问题,要认真制订计划,及时补充安装,尽快还清旧帐。另外,城镇消防基础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环节多,任务重,要求高,必须从组织机构,责任制度,维护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要落实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保养工作的归口部门和责任单位,解决谁主管问题。要制定完备的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修理、验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落实严格的奖惩措施,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3加强灭火救灾基本装备配备,提高小城镇自我救灾能力

小城镇火灾自我救护能力的提高,除了加强组织机构和救灾队伍建设以外,更为重要和关键的还在于救灾装备建设,否则就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强化抢险救灾应急小分队等多种形式救灾队伍建设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基木灭火救灾装备的配备。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手抬泵(轻便型)、消防水带、水枪等最基本的灭火救灾装备,对干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轻便消防车,组建专兼职多功能消防队伍,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救灾个人防护装备等。要加强灭火救灾基本装备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应用性训练、演练,提高实战水平,保障火灾情况下能随时集结,快速出动,有效灭火。

3.4因地制宜,抓好自然、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建设,提高后备消防水源灭火救灾利用率

基础设施论文篇(10)

二、我国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制度障碍

在传统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由于建设资金单纯依靠政府投资,政府直接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管理,然而政府毕竟不是建设管理领域的“专业选手”,因此政府的这种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垄断专营势必会带来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也会极大地挫伤参建企业的积极性。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正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潮流。但是另一方面,除了特许权经营制度尚待建立和完善之外,不少城市还存在着观念障碍及行政障碍,仔细分析,所有这些障碍无不来自垄断的惯性。

1、市场准入的隐性壁垒——利益集团中梗阻

就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而言,已经不存在来自中央行政的市场准入障碍。最近推出的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措施中,仍然需要由中央审批部门“核准”的城建项目包括新建机场、燃煤热电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大型主题公园等,针对的都是项目类型而不是资本类型。

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的操作层面完全在地方政府。基础服务对其他社会资本开放的范围、顺序、路径等,都应该在地方政府的统筹规划之下有序推进。不可能强求所有城市按同一模式接纳其他社会资本,浙江、上海、成都的差异就说明了这一点。

显性壁垒已不构成其他社会资本进入的障碍。更何况其他社会资本具有很高的流动性,没有必要盯住某个对内开放不积极的城市再三要求准入,有足够的其他城市可供选择。但是另一方面,很多地方的众多案例反映出,尽管政府的主要领导层与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能够取得共识,却迟迟难以把双方意愿落实到具体项目上。这一问题之所以产生,在于其他社会资本的市场准入存在隐性壁垒,主要就是利益集团的中梗阻。

许多基础服务行业由于长期的政府垄断,已经形成利益集团,口头上“欢迎”其他社会资本介入,背地里却合力抵制。在一些行业里,从设计、施工到经营、管理等,都是行业管理部门自己的事业单位或公司,表面上脱钩了,实际上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形成“一条龙垄断”。如果其他社会资本进入这些行业,势必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垄断部门不愿把原来属于自己的“肥肉”拱手让于他人,所以会制造中梗阻。

任何地方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兴起,受到竞争威胁的首先是当地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效率要高于政府投资,这是普遍性的公理,竞争的结果不问可知。手心手背都是肉,地方政府作何抉择?事实上往往是以前者服从于后者而告终。要想在这方面打破障碍,不能期待专业主管部门或政府的企事业单位自发转变观念,关键在于地方主要领导层的行政决心和行政能力。

2、有些地方政府缺乏对项目盈利性的基本判断

当城市基础服务完全由政府提供时,具体服务部门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政府公司(即国有企业),二是事业单位。这两类机构间最根本的差别,在于所提供的服务是否能够盈利。城市基础设施向其他社会资本开放,也就是投资项目的商业化运作,其前提仍然是项目的盈利性,只有能够盈利的项目才有希望推向市场。对于不能盈利的项目,如果不提供其他补助,只好继续由政府来操办。

基础设施项目是否能够盈利,取决于有多少有实际支付能力的需求,所以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情况,越是富裕地区越有可能把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商业化运作。各发达国家政府长期以来不断把各种被认为具有“天然垄断性”的基础设施建设推向市场,我国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较多地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都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就目前的普遍情况而言,仍然有很多城市基础设施是无法获得投资回报的,这恰恰显示出基础设施所特有的公益性质。明明是无法盈利的项目,如果偏要推介给其他社会资本,只会丧失地方政府的信誉。有些城市虽然全部放开市场准入,但是并没有对具体项目的盈利性和投资回报率作认真测算分析,招商工作难免失败。

3、政府亟需建立有效的监管

2004年6月,世界银行的报告《改革基础设施:私有化、监管和竞争》提出,“有效的监管”是正确实行基础设施改革的最关键的促进条件。监管可以为维护投资者和消费者两方面的利益提供可信的承诺,对于吸引长期私人资本以满足对充足可靠的基础设施服务的需求是十分重要的。监管薄弱是造成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改革和私有化失败的主要原因。在有些国家,私有化是在没有机构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是以普遍认为不合法的方式进行的。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私有化的可信度很低,在阿根廷和秘鲁的调查发现不赞成的比例超过80%。这种对公用事业私有化的不满意不是由于他们的所有制结构,而是由于负责监管公用事业的机构比较薄弱。报告指出,具体地说,监管机构必须免于政治影响,他们的决策必须接受司法部门或另一个非政治性主体的监督。监管程序必须鼓励竞争,必须是开放的,透明的,而且是在开展私有化之前就设计好的。

国内基础设施民营化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许多矛盾,与世界银行这份报告提出的问题有共通之处。地方政府要想长期稳定地吸引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基础服务,就必须通过特许权经营制度来建立有效的监管。监管又称规制,涵盖的内容比较广泛,其中对价格的监管尤为关键。

(1)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走向制度化、透明化

城市基础设施的特许权经营,涉及到地方政府、其他社会资本、市民公众这三个主体。资本希望得到满意的回报,公众一是希望得到优质服务、二是希望付费低廉;这两种不同的价值期望,汇聚在基础设施产出服务价格这个焦点上。产出服务价格是最敏感的因素。这不仅是指价格与项目盈利性密切相连、价格变动会极大地影响投资回报率,而且是指价格变动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反响,所以必须施行规制。

以政府资本垄断基础服务领域,本身就是一种规制。在这种规制模式下,价格的制定、调整完全由政府拍板(价格听证会制度并不改变这一实质),政府公司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其结果正如世界银行基础设施私人经济参与部主管W•史密斯先生在总结国际基础领域改革的经验和趋势时所指出的:“国家如何在此领域中行使权力?在过去作法中,由于主要是国家所有,各部委有很大的裁决权,决定这些领域的定价、投资、服务质量。但不幸的是,这种模式造成了低效,因为全世界各国的政府只要得不到公众的支持,就不想提高价格,价格无法提高,也就无法提高服务质量。很多国家对消费者的调查表明,改革会给消费者带来许多好处,但改革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好的服务是要付出成本的。”

在这里,史密斯先生只谈到了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在中国还存在另外一种可能:政府提高了基础服务的价格,但是并没有提高服务质量或扩展服务对象;公众也无从了解到,提价在多大程度是为了弥补成本,在多大程度上增加了政府公司的福利。

对于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的产出价格,由于出资人发生了变化,政府的规制方式也必须调整。为了协调投资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政府不但需要格外关注基础服务的价位高低,而且需要使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制度化、透明化。

(2)寓监管、调控于合同之中

建设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规定主管部门的责任之一是“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里则规定,服务价格的调整“依照价格法的规定执行”。这两种提法都赋予政府以价格调整的权力,都是沿袭了政府垄断基础服务时的做法,也都是行不通的。实际上在特许权经营期内,民营基础设施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该只受特许权经营协议的制约;同时,政府作为协议的签约方之一,不应该有单方面更改合同的权力。

通过特许权经营协议确认价格和价格调整方式,对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来说是得到一个可以预见的政策环境,避免承担政策风险;对政府来说则是寓监管、调控于合同之中,改变传统的不受任何制约的“宏观调控”模式。

城市基础设施的服务价格本来就控制在城市政府手中,政府完全可以在特许权经营协议里以价格规制的方式降低投资回报、压缩投资者的盈利空间,从而使市民们享受较低价格的基础服务。

4、政府信用风险大大高于市场风险

城市基础设施有着与一般商品市场完全不同的风险特性,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必须注意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该认真改善投资软环境,特别是认真竖立诚信的形象,绝不能以欺骗的手段对待其他社会资本。从许多案例反映的情况来看,政府的信用风险要大大高于市场风险。

(1)政府缺乏信用观念仍然是较普遍的现象

缺乏信用而且缺乏信用观念,这在我国已经成为社会通病,病根出自国资、国企、政府。基础设施吸引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基本方式是特许权经营,它建立在一揽子合同、契约之上。政府缺乏信用观念,自然也就缺乏合同观念。

境外资本享受到的国民待遇一般比国内其他社会资本要高。对待外商尚且如此,政府与国内其他社会资本之间就更无契约可言,有时简直是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态度行事,有许多地方甚至严重到“开门招商,关门打狗”的地步。这方面的案例可以说是无日无之,完全不必列举了。

政府和政府资本缺乏信用,起因于政府的行为不受任何约束,因此很难解决。它是市场失序的最深层次、最本质的根由。其他社会资本投向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阶段好说,收取回报阶段难免要出问题。如果要实现大面积、常规化的商业运作,首先就要求各个城市政府必须有诚信,这是投资软环境最重要的一条。

(2)其他社会资本要有风险规避意识

为实现投资收益,其他社会资本的动作可以归纳为三部曲:第一,认真测算投资回报率(测算结果未必与政府所测结果一致),认真分析构成投资回报的所有投入、产出要素;第二,把分析与测算的结果反馈到与政府的谈判中去,积极争取在特许权经营协议里达成合理而又有利的条款;第三,特许权协议签订后,通过加强管理来降低建设期投资及经营期成本,力求获得更高的回报率。

由于所有者绝不缺位,因此其他社会资本在这些问题上不会像政府资本那样草率。但是另一方面,相当多的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是在其他行业获得资本积累之后初涉城市基础领域,难免缺少知识积累和管理积累,所以应该注意吸取先行者的经验教训。其中,“尽量分散风险”是商务谈判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首先,要尽量识别风险因素。造价提高、工期延误、产出服务价格下调、投入品价格上调、接手国有企业时的或有债务(曾为其他企业提供过担保等)及隐性债务(退休、下岗职工等)等等,这些风险都将会使投资回报落空,不能不慎重识别。此外还需要注意项目的融资风险。融资风险是指项目筹措了债务资金之后,因各种与融资有关的经济因素及财务因素的恶化导致债务增加,它会使项目和投资者都蒙受损失,因此要对项目的融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并提出防范措施。主要的融资风险是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融资财务风险。

其次,要利用长期供销合同来分散风险。举例来说,政府投资电厂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预计上网电价每度50分,预计煤炭到厂价每吨200元,电厂盈利性很好,还贷没问题,完毕。建成投产后再去签合同,电网出价每度45分,煤炭出价每吨250元,只好由行政审批部门(同时也是价格管理部门)出面“协调”,压煤价抬电价,使电厂能够运行下去。外商投资电厂时则是另一路做法:和电网公司商定每度50分的长期售电合同,和煤业公司、铁道部门商定长期供应合同以保证到厂煤价不高于200元/吨,此外还有设备供应、建筑安装等一系列与投入要素有关的合同,然后和特许权经营协议一起签字生效。所以外商为实施特许权项目,需要签订“一揽子合同”。据山东电力的同志讲,日照电厂的“一揽子合同”摞起来有一米多高。这些合同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比如说工期延误,项目公司根据特许权协议应该向政府缴纳罚款,但是可以根据合同向建筑公司索取赔偿。

合同被外商视为圣经,外商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的最重要的人员,就是负责合同起草的律师和经济师。而在国内一些政府部门眼里,合同没那么神圣,必要时可以单方面,与国内其他社会资本签订的合同更是难能对政府具有约束力。但是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有信用观念的地方政府总是会逐渐多起来的;换个角度看,如果合同不能得到信守和保护,其他社会资本还有其他更好的法律保护手段吗?[NextPage]

三、制度环境改善措施

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上,具体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1、就是在政策法律环境上需要完善。中央、省、市都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优惠政策等等。但是一般号召性的条文比较多,可操作性的条文比较少。关于开放市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搞特许经营、经营性设施、怎么开放、怎么实现股权多元化、产权多元化等等,说了很多,但是具体怎么操作,这方面的文件规定相对来说不是很细致。另一个方面,管理性、鼓励性的条文是比较多,真正保护资本权益的具体条文相对来说比较少。政府肯定要管,进入、价格、退出,包括它服务的质量,包括它能不能尽到普遍服务的义务,这方面都应该管。但是在这个同时,保护性条文相对比较少,市政投融资的民营资本保护尤其重要。基础设施特点是第一投资大,第二回收期长,第三由于资本垄断的特性,像我们城市的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这些事一旦在这个里面进行投入以后,它的投资的沉淀性非常强,不可转移,而且相对来说建设成本是非常大的,它的投资是不可分割的,要在政策法律上保护他们进入建设投资领域的合法权益。

2、就是完善政府的诚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实际上是和政府建立起一种合作的关系,作为政府来讲,必须要以自己良好的诚信来维护各类资本的投入,按照现在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政府不可以擅自撤销你的行政许可,我们有些政府失去了诚信,政府没有按照合同协议的要求,使企业真正能够履行完合同就提前终止,这样首先使城市建设发展受到了影响,最终对城市建设造成损害。政府一定要做诚信的表率。

3、完善利益激励机制,在公共事业的价格管理方面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没有回报,或者回报率过低,就很难进行这个行业的投入。城市建设目前融资渠道单一,直接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非常有限。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或者发行债券融资目前受各种条件的制约,大部分民营企业没有资格和条件,虽然占0.4%的企业债券投到建设里面,大部分还是我们政府性的国有企业。所以在利益激励机制这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具体的讲,还应包括:

1、必须要改革现有的基础设施投资的审批制。

2、政府必须要提供必要的服务,利用自己的行政资源,土地、拆迁、征地这些法律的支持,政府作为一个市场的主体要遵守起码的信用。如果地方政府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不讲信用,那你怎么可能吸引长期的投资?

当然,在基础设施融资方面也有不少技术性、专业性的工作,例如估值、不同项目的定位和分类、对项目进行适当的分割,或者对不同的项目进行适当的整合,都可以交给专业的金融机构和专业人员来做就可以了。相比较而言,体制性的障碍影响更大,更为值得关注。

3、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上,必然面临一个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其中投融资主体的准入机制、投融资的原则、资本运作与监控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深入探讨。解决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和融资问题,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同时有关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司企业可以获得可观的收益。此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和政策的开放性也是促进城市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4、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覆盖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全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单独列项,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设立“城市基础设施推进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以及软件创新和信息化推广应用的奖励。科技部门每年在科技投入预算中要单独安排研究资金用于推动信息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加强项目的前期研究和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力度,避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多部门、多渠道申报与审批,避免资金分散投入、分散使用、分散管理。把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投入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列入城市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入上,要确定政府投资的重点、范围和投资主体,区分和界定好哪些是政府应该投资的,哪些是可以市场化运作融资的,凡是可以市场化运作的都要市场化运作。同时,要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等方式,保证项目的公开、透明和有效性。政府投资重点放在政府部门、科技教育系统、医疗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程建设。对体现国家意志的公益性、战略性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要集中控制,增加投入,建立专项发展资金。

6、在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上采取“政府投资引导、社会投资跟进”等方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初期需要大规模的投资,政府设立引导资金十分必要,政府可以设立城市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资金、城市基础设施示范工程引导资金等,引导社会投资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直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并在税收、贷款、技术入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扶持。积极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参与重大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上海市通过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专项建设基金和引导资金、鼓励企业带资兴建等方式,充分调动了社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拓宽了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形成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例如,浦东新区政府每年拿出1000万元作为信息化建设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应用项目的开发,有效地带动了社会资金的跟进投资。

7、颁布并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就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范围、方式、项目确定、实施程序、职责分工等要进行专门规定,逐步建立起开放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市场的制度框架,为在基础设施领域引入社会投资提供了政府规范。对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存量设施或新建设施,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形式选择企业的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

8、是设立了投资回报补偿基金,以保障投资者利益,增强基础设施项目对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对于基于公共政策和公众承受能力等原因,价格或服务收费一时不能到位,必须由政府出资建设或补贴的,可以采用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联合投资建设与经营的方式。确需政府补贴的项目,由财政补贴。

9、是积极研究调整城市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价格。为了给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研究制定适当上调部分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工作方案,并将调整内容列入政府年度价格调整计划,拟择机对外公布后实施。

需要通过4项改革实现4个转变:

一是通过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垄断经营向开放竞争的市场格局转变。有一定经济回报的经营性项目,要在加快推进价格改革的基础上,按照特许经营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采用BOT等方式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营,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由投资者承担投融资风险。无经济回报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应由政府出资,但也要按市场规则运作。成立政府投资工程集中采购机构,代表政府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

二是通过原国有企事业单位实行政企分开的改革,实现单一产权向多元化的产权结构转变。原国有投资形成的大量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实行政企开分和股份化改制,逐步形成国家独资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国家参股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并存的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各种企业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特许经营权的竞争。

三是通过价格形成机制和财政补贴机制的改革,实现由计划机制向以市场机制为主配置资源的转变。经营性的市政公用事业定价关系到投资者的积极性、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科学可行的财政补贴机制,使其既能刺激企业愿意投资,主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又能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保证市政公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通过改革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实现政府由直接经营管理者向市场管制者角色的转变。政府由过去管企业、管行业变为管市场,通过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依据法规对企业的市场进入、价格决定、产品质量和服务条件加以管理。

四、参考和借鉴

美国经验:联邦政府转移支付+“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市政债券

建设费用

联邦政府在美国,地方政府(县/市/镇)负责建设和运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发行市政债券,运营管理费用主要来源于污水处理费。美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具体投融资结构为:以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下属的污水处理公司为项目法人进行建设,以联邦和州政府公共财政支出下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其它资金机制为主要资金来源,地方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和地方政府资信担保下的市政债券融资为第二资金来源。

美国把公共污水处理设施、下水道和流域水环境整治统称为清洁水领域。长期以来,联邦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用联邦政府的公共财政预算向各州和地方政府提供了大量资金,用于清洁水项目的建设。这种转移支付机制在1972年美国国会通过《清洁水法》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联邦政府对清洁水项目的支出都是来自于公共财政预算(主要是个人所得税),联邦政府没有设立其它专门的环境税收或收费手段来筹集所需资金。对环境保护领域(包括清洁水项目)的转移支付一般占支付总额的1%到2%之间,其中80年代曾达到5.87%(1980)。另外美国农业部、住房部、内务部等其它7个联邦机构亦有对清洁水项目的资金资助计划。对于清洁水项目的投资,不仅来自联邦政府当年财政支出的转移支付,还来自联邦政府已建立(或协助建立)的各种滚动基金,如环保局协助建立的“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和农业部的滚动基金。

联邦政府对清洁水项目的转移支付机制从形式上看,可以分贷款和赠款。从内容上看,分技术支持(规划,设计)、设施建设、系统完善、特殊地区帮助(印第安人地区和美墨边境地区等)等。从部门看,联邦政府环保局、农业部、内务部、联邦海洋与大气管理局、美国地址勘察局、商务部、住房与城市发展部、卫生布等都有援助资金用于清洁水项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是重点援助对象之一。除“清洁水州滚动基金”外,绝大多数资金援助项目由上述联邦机构的某一个部门,通过设立资金管理和使用章程、公布申请程序和评审标准与时限、实施项目资金审查监管和后评估程序等进行直接管理。“清洁水州滚动基金”是根据《清洁水法》修正案于1987年后逐渐在各州建立起来的一项滚动基金,该基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按照4∶1的比例投入资本金,由各州设立自己的管理机构,并根据本州的具体情况决定资金使用用途和申请程序等。这些分布在不同联邦机构的项目,侧重点不同,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对提高美国生活污水处理水平,增加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服务区域项目,改善美国的水环境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是美国各界公认的、最大和最成功的向清洁水项目提供资金的联邦政府转移支付项目。根据美国环保局的统计,从1987年到2001年,这个基金共向10900个清洁水项目提供了343亿美元的低息贷款,在过去5年内,平均每年提供34亿美元贷款。为了扩大资金量,在50个设立该滚动基金的州中,由34个州还通过发行“平衡债券”(用滚动基金中的1美元做担保发行2美元的债券),使其滚动基金的可使用资金共增加了44亿美元。目前,这个基金周转情况良好,除了每年都有10亿美元以上的本金和利息回流外(2000年返还的本金和利息达到21亿美元),美国国会还根据美国环保局所做的“清洁水需求调查”等基础调查,每年向这个滚动基金增拨约11亿美元的联邦资金。联邦政府(含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对全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约在100-1000亿美元之间,占这一领域总投资的77-85%。

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美国各州政府对污水处理的最大投入是根据1987年《清洁水法》修正案向“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配套投入的约45亿美元(平均每年约3亿美元)。此外,各州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其它的污水处理资助计划,如纽约州为了保护其北部的大湖地区水质,在不同的地区和州立政府机构设立了多种资助计划。如果将“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的衍生扩容资金i使用平衡资金发行市政债券a归属联邦资金,美国各州政府公共财政资金每年对清洁水建设项目的转移支付总量平均在7亿美元,约占全美在这一领域投资总量的5%。

作为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的直接投资者和拥有者,地方政府(一般指县,行政市,镇政府)在为项目建设的融资过程中可以考虑使用多种资金,如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援助资金、自有财政资金和资本市场资金(市政债券)等。从案例调查情况看,地方政府一般只从地方财政公共预算中拿出占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作为项目的前期准备资金和开工经费,其余的资金多是使用联邦和州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1987年前以赠款为主,1987年以后以贷款为主)和发行市政债券。在其所发行的债券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所直接或间接购买或担保。在美国的清洁水项目(主要是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中,直接来自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资金约占其项目投资总需求的7~10%。

市政债券在美国的水务公共事业领域(含供水、污水管网与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河道疏浚等流域治理等),每年的建设性投资需求约2300亿美元,其中85%来自市政债券投资,政府财政投资仅占15%。美国市政债券不仅可以直接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融通社会资金,而且产生了一定的引导和挤出效应,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用于投资回报高或回报不高但利润稳定可靠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这样政府可以将节省出的有限财政资金用于回报率较低的城市公益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领域的市政债券筹资只占总建设投资的5~16%。近年来,这一比例有迅速扩大的趋势。

运营管理费用

在美国,各城市政府是靠收取生活污水处理费来维持公共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管理、建设投资还本付息,设备的更新改造,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从其财政收入中补贴,联邦和州政府在这一方面没有资金支持。

美国环保局《2000年~2020年美国清洁水/饮水基础设施需求分析报告》中指出在这20年里,美国还需在市政污水处理领域投资3310~4500亿美元,如果加上融资成本,则需要4020~7190亿美元,而同期美国还需要4060~5620亿美元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管理。该报告指出,在现有投融资体制下,20年中,如果财政收入增长,在污水处理建设投资上会有210亿美元的资金缺口,如果财政收入没有增长,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上会有1220亿美元的资金缺口。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发行市政债券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方法之一。提高现行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也可以考虑。通过鼓励私人部门参与提高现有系统的运行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也是可提倡的方法。[NextPage]

参阅资料

⑴《清除对内开放隐性壁垒》。2002年4月3日《中华工商时报》。

⑵单继林:《基础设施改革:监管须免于政治影响》。2004年6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

⑶迟福林主编:《走入21世纪的中国基础领域改革》。2000年5月,中国经济出版社。

⑷阿特金森(A刀tho叮B.^tkinson)、斯蒂格里茨(JosephE.Stiglitz),((公共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⑸埃利诺。奥斯特罗姆,拉里。施罗德和苏珊。温,《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6月第一版。

⑹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6。

⑺哈耶克,1949,《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⑻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第一版。

⑼肯尼斯。巴顿,《运输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2年1月第一版。

⑽金磅主笔,《国有企业根本改革论》,北京出版社,2002年1月。

⑾江小娟等,《体制转轨中的增长、绩效与产业组织一对中国若干行业的实证研究》,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⑿张听竹,《中国规制与竞争:理论与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⒀张听竹,让•拉丰,安•易斯塔什,《网络产业:规制与竞争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⒁浙江沪杭雨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编,《高速公路管理论文集(1997一2000)》,2001年3月版。

⒂交通部综合规划司,《2001年公路水路交通统计分析报告》。

⒃交通部,《中国交通发展规划》,2001年。

⒄刘明远,((现代财政学理论体系的思考),《财政问题研究》,1998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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