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行政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2 17:30:47

国土行政论文

国土行政论文篇(1)

中图分类号: D03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6-100-2

引言

国外研究学者指出,从特定社会历史文化环境中总结出来的行政管理成果,若不经过本土化处理在其他社会文化环境中解决行政问题适用性较差,也就是说,在全新的环境体系下应当总结归纳属于其自身特点的行政学理论和规律,但是对于我国而言,有关公共行政学研究以西方行政学理论和公共问题为主,这样一来导致研究内容同我国公共实际情况出现偏差,同时对我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实践指导意义不大。基于这种情况,我国在今后公共行政学研究过程中,必须进行研究对象的调整,将重点向国内转移,形成以中国为中心的行政学理论研究,以为今后本土化行政问题的解决对策的制定提供参考资料。

1 公共行政学本土化概述

社会学科在新的环境下出现并应用必须进行本土化过程,这既是这一学科的特殊性要求,同时也是新社会文化环境发展的趋势。对于我国而言,本土化最初在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研究中,尤其是社会学和心理学本土化研究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基于此,对公共行政学进行本土化研究也是该学科未来的发展方向。

1.1 公共行政学本土化内涵

现阶段,本土化不只是一个地理概念,同时也是一个政治、历史、文化、经济等多方面概念。新事物本土化发展必须同社会环境、应用对象等相适应,同样中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也需要一中国历史文化资源为依托,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公共行政学理论的本土化处理来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国公共行政学理论体系。在这四部分内容中,尤以“本土化的过程”不确定性较高,因此也是今后我国关于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研究的重点和核心。从以上分析可以总结出中国公共行政学研究本土化内涵:以我国历史文化背景为依托,汲取西方发达国家有关公共行政学理论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构建以中国特色为主的公共行政学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创建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公共行政学科,为今后公共行政实践操作提供正确的指导。

1.2 公共行政学本土化内容

从公共行政学本土化内涵方面分析,公共行政学本土化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理论和概念、研究方式及工具、研究对象。站在研究对象角度分析,公共行政学的根本是本土化问题的解决,这就要求研究学者在进行国际公共行政问题研究的过程中应当逐渐将重点向国内公共行政问题转变,但是并不是指公共行政学研究对象就是本土公共问题,选择的标准必须符合相关的要求。

2 探寻我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不足表现及原因

无论是从学科理论体系构建还是从实践指导应用方面,我国关于公共行政学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学科建设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通过对公共行政学科分析研究发现,我国公共行政学关于独具中国特色的理论研究、概念尚未形成,在对公共行政实践进行指导过程中经常出现偏差,指导作用不大,培养人才同社会需求不符,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证明了一个问题:我国还没有构建属于自己的公共行政学科,本土化问题还比较严峻。

2.1 本土公共行政学缺乏原创理论

基础理论是学术研究的核心,一旦核心缺失,那么问题的研究也就会停滞不前,同样对于公共行政学而言,构建一套属于自己的概念、理论是十分重要的,它是本土公共行政学后续研究的基石,是一切关于学科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是我国关于公共行政学研究都是以西方发达国家行政理论为基础的,如古德诺为代表的传统公共行政学、弗雷德里克新公共行政学、奥斯本新公共管理理论等。另外,学科的本土化可以从理论内容和语言表达来探寻,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公共行政学概念、理论、实践指导等分析可以发现,主要案例、理论表达等都是以西方发达国家行政学内容为基础的,从我国政府部门实践指导范例中很难发现属于中国特色的影子。

2.2 理论研究对本土化实践指导意义不大

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政府关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定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加上政治、行政体制改革等的不断深化,政府职能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另外受到复杂环境的影响,由突发性公共危机引发的公共问题时有发生,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主体在社会发展中承担的责任越来越重,亟需公共行政基础理论体系指导实践,但是现实情况是我国公共行政本土化不足,在实践应用中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3 当代中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路径选择

与其他社会科学相比,我国关于公共行政学本土化问题研究比较早,但是关于公共行政学本土化问题的反思和创新方面的表现差强人意。纵观我国公共行政学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都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尤其是本土化问题随着社会发展日趋严重,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进行公共行政学本土化成为了当前学科研究的重点。

3.1 建立本土公共行政学理论体系

时至今日,我国传统形成思想对目前公共行政实践也存在着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对现代人逻辑思维发展也存在一定的影。因此要想从根本上了解和掌握我国公共行政文化内涵,必须从传统行政思想理论着手。有学者指出,我国历史文化资源丰富,从传统资源中挖掘积极行政学内容对构建属于中国特色的公共行政学理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对政府部门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应注意的是,改革并不意味着否决之前的所有,而是以当下实际情况为基础,通过对行政文化和环境的认识和分析来进行创新,有关这一点可以从我国部分高校行政教学实践中发现,这一举措的实施将会为形成我国公共行政学原创理论提供基础。

3.2 以本土公共行政实践问题为基础开展理论研究

理论体系的构建是以实践为服务对象的,同样对于公共行政理论研究也是以实践问题解决为目的的,一旦理论无法应用实践问题,那么理论体系构建也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在进行中国行政学本土化问题研究过程中,就需要从实践中积累。首先,中国公共行政学应当建立属于中国特色的价值导向。我国国情同英国、美国有着本质的不同,对于这一点在公共行政学理论体系构建过程中应当提高认识。其次,以中国实践经验为指导。中国公共行政学研究前提是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实际情况,知晓我国公共行政学的本质,因此在探寻中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的过程中,应当对历史资料和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从而清晰我国公共行政过程,保证整个学科研究的系统性和全面性,提升公共行政学的应用范畴。另外在研究过程中还应当重视国际化问题和本土化问题。我国关于公共行政学研究一直以“国际学术前沿”自居,但是过程中应当正视这样一个问题“历史文化环境的不同其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存在差异的”,因此要想保障我国公共行政学的前瞻性前提是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了本土化问题。

3.3 加强行政学研究方法训练

中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研究过程中研究方法的确定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关于学科研究方法同理论体系构建,学科研究深度和广度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公共行政学研究方法研究过程中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哲学层面和技术层面,同时在研究过程中还应当对具体研究流程、相关标准等进行确定,并检验研究方法在实践应用中的效果体现。这就要求在今后关于中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研究过程中,首先国家社科基金等应当加大对该项研究的资金投入,其次还需要我国权威公共行政学期刊等提供平台支持,以为公共行政学研究方法的规范性提供引导作用。

4 结论

综上所述,近年来,有关我国行政学本土化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研究内容也在不断加深,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研究还不成熟,在行政公共实践问题指导过程中应用价值还不高,还不具鲜明的中国特色,因此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还需加大力度。

国土行政论文篇(2)

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对珠海特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是推进土地资源信息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本人在参与周口市土地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项目开发小组工作的基础上,对系统设计和实现作了进一步分析和研究。

当前,我国城镇已进入快速建设阶段,城镇建设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土地有效开发与集约利用问题。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城镇土地利用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之一,极其宝贵,土地合理利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础。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土地资源尤为紧缺,因此要大力提倡小城镇在建设过程中坚持土地的合理利用。但我国城镇的土地开发建设的现状不容乐观。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导致了城镇土地开发建设在规模和结构上的迅速变化,产生了许多普遍问题,如土地利用无序、利用粗放、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偏低,建设用地与耕地的矛盾日益显著,土地破坏、污染、浪费严重等等,造成半城市化、生态恶化等严峻的问题。这是小城镇土地开发建设中的两难困境,它表现出一种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么地方政府、开发商与当地住民的矛盾。在目前人口、资源、环境问题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对它的开发建设进行科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资源信息种类繁多、数量巨大、涉及面广、管理利用相当复杂。需要依靠科技进步,实施信息化发展战略,实现土地资源工作的现代化,在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政务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各个层面广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信息化带动土地资源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以信息化带动信息采集技术与分析技术的飞跃,以信息化促进政府工作方式由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建立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顺应资源、环境的全球性持续利用需求。土地资源数据标准化、信息共享、科学监督以及将这些信息快速反映到经济建设中去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用以管理海量数据,迅速处理文档、图件,提供准确可靠信息,从而将资料的大量积累、更新与经济快速增长联结起来,为综合利用土地资源信息进行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土地信息产业的建立和地理数字化产品的发展,社会对土地资源管理的认识普通提高,对农村土地的认识逐渐加强,对其需求也大幅度提高。农村土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成为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必备的重要系统,各国都大力开发自己的农村土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先进的技术、方法应用到其中,如空间信息分析的新模型和方法,空间信息应用的新模型和方法:三维、四维数据结构和数据模型,人工智能和专家系统,网络地理信息系统,虚拟现实技术等,来提高土地资源信息管理的技术含量,以更好的为土地管理服务。

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很早就意识到了土地资源的使用价值和稀缺性,对土地资源配置调控的研究较早,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土地地租理论、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多个方面。

无论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转轨经济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每个国家都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资源。在认识到拥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资源有调控土地市场,维护公共福利,储备能源,调节生态平衡等功能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土地资源数量还有扩大的趋势。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在多种影响因素共同作用下,虽然世界各国的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多种多样,但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的现状和发展存在共性,是有规律可循的。

土地资源配置调控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其调控结果是各种因素、各种手段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且各种因素和手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最终共同影响调控结果。要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综合效益,需要调动市场、政府、社会等各种力量,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税收等多种手段,并且各种手段相互协调,互相促进。土地资源调控就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达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既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同时兼顾社会和环境效益。

土地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经济转型以来,土地资源实行了由无偿无限期无流动,向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十余年的改革,成效和缺陷并存。一方面,国有土地以地生财,为地方政府积累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从而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变了城市落后的面貌。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有偿使用的改革仍然采用的是政府审批模式,即要用地找市长的模式,从而影响了资配置的公平与效率,并成为长期 以来困绕改革深化的重大问题。经济发展史证明,实现土地资源和资产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是市场配置资源13%建立土地交易市场,是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的必然选择。当前,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市场,并进行 土地市场运作机制的观念创新。

贸规则强调行政主体一致原则、公平原则、透明原则、非歧视原则。在中国人世的大背景下思考建立土地市场新机制,首要的问题是要认清当前土地市场政府与市场的现状,找准和WTO规则存在的差距。土地市场新机制必须围绕政府与市场、监管与竞争、平台与服务等市场机制,开展全面而有针对性的深刻的行政革命, 实现计划经济观念向市场经济观念的转变,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确保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必须和 世贸规则所任。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活动对土地的使用展开竞争,以土地需求的市场价格变化和自身能从土地上获得的经济利益来决定各自活动的最佳区位,从而使商业、工业、住宅等土地利用类型的空间布局与地价之间得到祸合,推动了城市用地结构的调整,使城市空间结构发展变化,形成合理的土地资源空间布局(曹建海,2002)[22],使得城市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呈同心圈层分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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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芒棘,1997(9),完善新区土地市场体系浦东实施土地租赁办法[J1,浦东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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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钱芝平,1998(3),加强浦东新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的建议[J1,浦东开发;

二、研究方案与技术路线

(一)研究内容

本文的第一部分是绪论。这部分首先分析了选题的背景与意义,指出文章研究的内容及研究意义,然后对国内外研究进行了综合介绍与简要评述。第二部分是介绍城市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理论基础及土地资源调控系统与手段。城市土地资源的调控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相关的理论基础有产权理论、地租地价理论、土地市场理论、土地资源配置理论、公共政策理论。土地资源调控系统主要包括市场机制、政府调控、公众参与三种手段。论文的第三部分是国外经验的介绍及其经验总结。这一部分主要从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个方面介绍国外经验。其中,市场机制方面主要介绍了市场机制的作用、美、日、加等国土地交易的制度和做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政府调控主要从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征购储备制度两个方面介绍了西方国家的做法。最后,系统地总结了国外做法对我国城市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启示,即需要完善市场机制,建立市场与政府相结合的调控系统。论文的第四、五、六章是文章的重点,第四章分析了周口地区土地资源利用的现状与特点,第五章在介绍周口地区土地调控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分析了周口土地资源管理调控存在的问题。在前面几章的基础上,第六章在构建周口地区上地资源调控管理模式,分析其构成要素、运作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地区土地资源管理的具体措施,最后根据周口地区的城市发展和功能定位提出了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制度创新的几点探索性建议。

第一章 绪论

1.1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2研究综述

1.2.1国外研究综述

1.2.2国内研究综述

1.2.3国内外研究的简要评述

1.3论文的思路结构与创新之处

1.3.1论文的思路与结构

1.3.2论文的创新之处

第二章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理论基础及调控系统

2.1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理论基础

2.1.1产权理论

2.1.2地租地价理论

2.1.3土地市场理论

2.1.4土地资源配置理论

2.1.5公共政策理论

2.2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系统及手段

2.2.1市场机制

2.2.2政府调控

2.2.3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2.2.4公众参与

第三章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国际经验

3.1市场机制调控土地资源的国际经验

3.1.1国外实施市场机制调控土地资源的实践

3.1.2国外经验对我国建立土地市场调控机制的启示

3.2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国际经验.

3.2.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国际经验

3.2.2土地征购储备制度的国际经验

3.2.3国际经验对我国城市政府调控土地资源的启示

第四章 周口地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4.1土地资源利用结构

4.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特点

4.2.1农业用地迅速减少

4.2.2可预征地空间减小

4.2.3城市建设用地增长很快

4.2.4土地闲置量较大...

4.2.5土地批租总量逐渐由粗放转向集约

4.2.6土地批租方式出现多样化

第五章 周口地区土地资源管理系统及其存在的问题

5.周口地区土地资源管理系统

5.1.1地区管理系统

5.1.2开发公司管理系统

5.2土地资源调控管理存在的问题.

5.2.1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不足

5.2.2土地调控管理制度、体制不完善

第六章 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控管理模式与措施

6.1构建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控优化管理模式

6.1.1周口地区土土地资源利用优化模型的选择

6.1.2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目标函数

6.1.3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优化方案

6.2周口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创新..

6.2.1确定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

6.2.2根据产业发展战略进行合理的土地功能分区

6.2.3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机制

6.2.4逐步实现全部土地有偿使用

参考文献

(二)研究方法

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城镇建设及其土地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笔者从小城镇的概念入手,分析我国城镇化中选择小城镇发展战略的客观必然性,并回顾了伴随我国城镇发展历程中的土地问题的历史演进。论文结合我国城镇发展的现状,着重对我国小城镇建设中的重大土地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文章讨论了城镇建设中土地开发与管理的几种有代表性的发展模式,概括了其特征,探讨了城镇土地开发与管理的原则与方向,并尝试对其成因作出论证。最后,文章立足土地管理实践,以土地增减挂钩管理为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土地管理的学理性对策建议。

(三)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l)比较系统、全面地总结了国外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包括市场机制调控的经验和政府调控管理的经验两个方面。

(2)针对周口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现状与特点,系统地分析了周口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

(3)在总结各种土地资源调控手段的同时,构建了一个政府、市场、公众三方共同作用的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控管理模式,对这一模式的构成要素、运行机制等提出了较为系统的观点,并在土地管理措施的优化与创新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4)由于本文是在课题研究成果上的深化,是基于周口地区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实践的分析,因此提出的土地调控管理措施具有较好的实践指导意义。

(五)可行性分析

无论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转轨经济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每个国家都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资源。在认识到拥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资源有调控土地市场,维护公共福利,储备能源,调节生态平衡等功能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土地资源数量还有扩大的趋势。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在多种影响因素共同作用下,虽然世界各国的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多种多样,但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的现状和发展存在共性,是有规律可循的。

土地资源是一切城市社会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是影响到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突出,如何分配有效的土地资源,使其在城市功能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整体环境的提升等方面发挥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突出的问题。

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但是土地资源作为城市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需要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多方面综合考虑其利用效益,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综合效益最大化。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是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两种必要手段,一方面,通过市场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资产效应,实现优地优用另一方面,通过政府调控可以保证土地资源的利用符合社会和环境等方面发展的需要,实现社会生活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公众参与是保障土地合理利用的一种有效机制,通过公众建议和意见反馈影响政府政策而修正市场失灵,促使土地资源利用效益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但是目前我国土地资源调控体系还不完善,政府的调控力度不够,特别是在一级市场上没有实现垄断,无法有力地调控市场供需,同时各种管理制度还不完善,既无法保障政府政策、规划等的贯彻与落实,又无法有效地为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创造条件。并且公众参与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公众参与既没有在法律制度上得到明确和保障,也没有具体实施措施。因此,我国土地资源调控的优化还在于政府职能的完善,通过法律、制度、政策的完善,既保障政府的调控,又为市场机制正常作用创造平台,最终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提出的周口新区土地资源调控系统是市场机制、政府调控、公众参与三种机制的有机结合。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把握三种机制的作用程度,使之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衡,不是一个简单的模式能概括出来的,也不能用一个固定的模式生搬硬套,需要根据实践的变化不断调整和深化。并且,一个成熟的土地资源调控系统,主要还是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基础,通过市场的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实现供需平衡,政府的各项政策只是其补充,并且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政府政策的变动只是对市场的微调,不会引起市场较大波动。

目前,周口新区实行的是新区政府和开发公司二级土地管理系统,开发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代替政府形式土地基础开发和招商引资的职能。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级市场调控乏力,二级市场存量过大,土地管理措施和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控制性作用,建立土地储备机制,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完善土地管理系统,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等具体措施,希望能对周口新区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优化具有实质性的指导意义。

由于本人的研究水平和知识有限,论文对土地资源调控的具体措施的研究尚不深入,有的措施还缺乏可操作性,对各种调控要素的变化引起的土地市场的变化也缺乏系统的讨论。而且由于数据有限,周口新区还没有建立地价指数等原因,论文对土地资源调控优化的分析和提出的管理措施还仅限于定性的描述,没有进行定量分析,希望今后随着对实践的了解和知识的深化能够深入研究下去,弥补以上不足。

三、研究基础及进度安排

(一)研究基础

本人自1990年开始一直在河南省周口地区各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曾担周口市淮阳县的镇长和党委书记,对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有过深入的研究,对农业区域的知识、态度和行为了解透彻,因而有能力完成该论文的研究工作。

(二)进度安排 论题前期准备30天。

相关文献资料论证查阅、国家和地方政府涉农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借鉴、分析,制订出论题研究方案。

论题调研实施150天。

社会调研展开,调研资料、数据整理、分析、归类卡片制作、确立本论阐述内容构架构思。 论题写作形成150天。

调研报告―――提炼形成论题初稿―――立论观点、内容座谈考证修正、正式文本形成。

四、预期研究结果及本研究创新之处

土地资源调控管理是作者三年来一直在持续研究的重点内容,通过不断的学习、借鉴、总结与深化,形成了本文的一些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l)比较系统、全面地总结了国外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包括市场机制调控的经验和政府调控管理的经验两个方面。

国土行政论文篇(3)

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对珠海特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是推进土地资源信息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本人在参与周口市土地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项目开发小组工作的基础上,对系统设计和实现作了进一步分析和研究。

当前,我国城镇已进入快速建设阶段,城镇建设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土地有效开发与集约利用问题。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城镇土地利用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之一,极其宝贵,土地合理利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础。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土地资源尤为紧缺,因此要大力提倡小城镇在建设过程中坚持土地的合理利用。但我国城镇的土地开发建设的现状不容乐观。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导致了城镇土地开发建设在规模和结构上的迅速变化,产生了许多普遍问题,如土地利用无序、利用粗放、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偏低,建设用地与耕地的矛盾日益显著,土地破坏、污染、浪费严重等等,造成半城市化、生态恶化等严峻的问题。这是小城镇土地开发建设中的两难困境,它表现出一种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么地方政府、开发商与当地住民的矛盾。在目前人口、资源、环境问题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对它的开发建设进行科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资源信息种类繁多、数量巨大、涉及面广、管理利用相当复杂。需要依靠科技进步,实施信息化发展战略,实现土地资源工作的现代化,在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政务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各个层面广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信息化带动土地资源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以信息化带动信息采集技术与分析技术的飞跃,以信息化促进政府工作方式由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建立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顺应资源、环境的全球性持续利用需求。土地资源数据标准化、信息共享、科学监督以及将这些信息快速反映到经济建设中去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用以管理海量数据,迅速处理文档、图件,提供准确可靠信息,从而将资料的大量积累、更新与经济快速增长联结起来,为综合利用土地资源信息进行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土地信息产业的建立和地理数字化产品的发展,社会对土地资源管理的认识普通提高,对农村土地的认识逐渐加强,对其需求也大幅度提高。农村土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成为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必备的重要系统,各国都大力开发自己的农村土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先进的技术、方法应用到其中,如空间信息分析的新模型和方法,空间信息应用的新模型和方法:三维、四维数据结构和数据模型,人工智能和专家系统,网络地理信息系统,虚拟现实技术等,来提高土地资源信息管理的技术含量,以更好的为土地管理服务。

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很早就意识到了土地资源的使用价值和稀缺性,对土地资源配置调控的研究较早,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土地地租理论、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多个方面。

无论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转轨经济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每个国家都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资源。在认识到拥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资源有调控土地市场,维护公共福利,储备能源,调节生态平衡等功能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土地资源数量还有扩大的趋势。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在多种影响因素共同作用下,虽然世界各国的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多种多样,但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的现状和发展存在共性,是有规律可循的。

土地资源配置调控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其调控结果是各种因素、各种手段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且各种因素和手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最终共同影响调控结果。要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综合效益,需要调动市场、政府、社会等各种力量,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税收等多种手段,并且各种手段相互协调,互相促进。土地资源调控就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达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既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同时兼顾社会和环境效益。

土地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经济转型以来,土地资源实行了由无偿无限期无流动,向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十余年的改革,成效和缺陷并存。一方面,国有土地以地生财,为地方政府积累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从而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变了城市落后的面貌。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有偿使用的改革仍然采用的是政府审批模式,即要用地找市长的模式,从而影响了资配置的公平与效率,并成为长期 以来困绕改革深化的重大问题。经济发展史证明,实现土地资源和资产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是市场配置资源13%建立土地交易市场,是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的必然选择。当前,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市场,并进行 土地市场运作机制的观念创新。

贸规则强调行政主体一致原则、公平原则、透明原则、非歧视原则。在中国人世的大背景下思考建立土地市场新机制,首要的问题是要认清当前土地市场政府与市场的现状,找准和WTO规则存在的差距。土地市场新机制必须围绕政府与市场、监管与竞争、平台与服务等市场机制,开展全面而有针对性的深刻的行政革命, 实现计划经济观念向市场经济观念的转变,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确保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必须和 世贸规则所任。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活动对土地的使用展开竞争,以土地需求的市场价格变化和自身能从土地上获得的经济利益来决定各自活动的最佳区位,从而使商业、工业、住宅等土地利用类型的空间布局与地价之间得到祸合,推动了城市用地结构的调整,使城市空间结构发展变化,形成合理的土地资源空间布局(曹建海,2002)[22],使得城市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呈同心圈层分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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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曾炜,1997(l),浦东新区土地滚动开发机制分析[J],浦东开发;

31,徐永倡等,1997(8),切实加强浦东新区土地的宏观管理[J],浦东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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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钱芝平,1998(3),加强浦东新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的建议[J1,浦东开发;

二、研究方案与技术路线

(一)研究内容

本文的第一部分是绪论。这部分首先分析了选题的背景与意义,指出文章研究的内容及研究意义,然后对国内外研究进行了综合介绍与简要评述。第二部分是介绍城市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理论基础及土地资源调控系统与手段。城市土地资源的调控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相关的理论基础有产权理论、地租地价理论、土地市场理论、土地资源配置理论、公共政策理论。土地资源调控系统主要包括市场机制、政府调控、公众参与三种手段。论文的第三部分是国外经验的介绍及其经验总结。这一部分主要从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个方面介绍国外经验。其中,市场机制方面主要介绍了市场机制的作用、美、日、加等国土地交易的制度和做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政府调控主要从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征购储备制度两个方面介绍了西方国家的做法。最后,系统地总结了国外做法对我国城市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启示,即需要完善市场机制,建立市场与政府相结合的调控系统。论文的第四、五、六章是文章的重点,第四章分析了周口地区土地资源利用的现状与特点,第五章在介绍周口地区土地调控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分析了周口土地资源管理调控存在的问题。在前面几章的基础上,第六章在构建周口地区上地资源调控管理模式,分析其构成要素、运作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地区土地资源管理的具体措施,最后根据周口地区的城市发展和功能定位提出了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制度创新的几点探索性建议。

第一章 绪论

1.1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2研究综述

1.2.1国外研究综述

1.2.2国内研究综述

1.2.3国内外研究的简要评述

1.3论文的思路结构与创新之处

1.3.1论文的思路与结构

1.3.2论文的创新之处

第二章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理论基础及调控系统

2.1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理论基础

2.1.1产权理论

2.1.2地租地价理论

2.1.3土地市场理论

2.1.4土地资源配置理论

2.1.5公共政策理论

2.2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系统及手段

2.2.1市场机制

2.2.2政府调控

2.2.3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2.2.4公众参与

第三章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国际经验

3.1市场机制调控土地资源的国际经验

3.1.1国外实施市场机制调控土地资源的实践

3.1.2国外经验对我国建立土地市场调控机制的启示

3.2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国际经验.

3.2.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国际经验

3.2.2土地征购储备制度的国际经验

3.2.3国际经验对我国城市政府调控土地资源的启示

第四章 周口地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4.1土地资源利用结构

4.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特点

4.2.1农业用地迅速减少

4.2.2可预征地空间减小

4.2.3城市建设用地增长很快

4.2.4土地闲置量较大...

4.2.5土地批租总量逐渐由粗放转向集约

4.2.6土地批租方式出现多样化

第五章 周口地区土地资源管理系统及其存在的问题

5.周口地区土地资源管理系统

5.1.1地区管理系统

5.1.2开发公司管理系统

5.2土地资源调控管理存在的问题.

5.2.1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不足

5.2.2土地调控管理制度、体制不完善

第六章 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控管理模式与措施

6.1构建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控优化管理模式

6.1.1周口地区土土地资源利用优化模型的选择

6.1.2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目标函数

6.1.3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优化方案

6.2周口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创新..

6.2.1确定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

6.2.2根据产业发展战略进行合理的土地功能分区

6.2.3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机制

6.2.4逐步实现全部土地有偿使用

参考文献

(二)研究方法

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城镇建设及其土地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笔者从小城镇的概念入手,分析我国城镇化中选择小城镇发展战略的客观必然性,并回顾了伴随我国城镇发展历程中的土地问题的历史演进。论文结合我国城镇发展的现状,着重对我国小城镇建设中的重大土地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文章讨论了城镇建设中土地开发与管理的几种有代表性的发展模式,概括了其特征,探讨了城镇土地开发与管理的原则与方向,并尝试对其成因作出论证。最后,文章立足土地管理实践,以土地增减挂钩管理为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土地管理的学理性对策建议。

(三)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l)比较系统、全面地总结了国外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包括市场机制调控的经验和政府调控管理的经验两个方面。

(2)针对周口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现状与特点,系统地分析了周口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

(3)在总结各种土地资源调控手段的同时,构建了一个政府、市场、公众三方共同作用的周口地区土地资源调控管理模式,对这一模式的构成要素、运行机制等提出了较为系统的观点,并在土地管理措施的优化与创新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4)由于本文是在课题研究成果上的深化,是基于周口地区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实践的分析,因此提出的土地调控管理措施具有较好的实践指导意义。

(五)可行性分析

无论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转轨经济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每个国家都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资源。在认识到拥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资源有调控土地市场,维护公共福利,储备能源,调节生态平衡等功能后,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土地资源数量还有扩大的趋势。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在多种影响因素共同作用下,虽然世界各国的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多种多样,但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的现状和发展存在共性,是有规律可循的。

土地资源是一切城市社会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是影响到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突出,如何分配有效的土地资源,使其在城市功能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整体环境的提升等方面发挥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突出的问题。

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但是土地资源作为城市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需要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多方面综合考虑其利用效益,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综合效益最大化。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是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两种必要手段,一方面,通过市场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资产效应,实现优地优用另一方面,通过政府调控可以保证土地资源的利用符合社会和环境等方面发展的需要,实现社会生活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公众参与是保障土地合理利用的一种有效机制,通过公众建议和意见反馈影响政府政策而修正市场失灵,促使土地资源利用效益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但是目前我国土地资源调控体系还不完善,政府的调控力度不够,特别是在一级市场上没有实现垄断,无法有力地调控市场供需,同时各种管理制度还不完善,既无法保障政府政策、规划等的贯彻与落实,又无法有效地为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创造条件。并且公众参与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公众参与既没有在法律制度上得到明确和保障,也没有具体实施措施。因此,我国土地资源调控的优化还在于政府职能的完善,通过法律、制度、政策的完善,既保障政府的调控,又为市场机制正常作用创造平台,最终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提出的周口新区土地资源调控系统是市场机制、政府调控、公众参与三种机制的有机结合。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把握三种机制的作用程度,使之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衡,不是一个简单的模式能概括出来的,也不能用一个固定的模式生搬硬套,需要根据实践的变化不断调整和深化。并且,一个成熟的土地资源调控系统,主要还是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基础,通过市场的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实现供需平衡,政府的各项政策只是其补充,并且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政府政策的变动只是对市场的微调,不会引起市场较大波动。

目前,周口新区实行的是新区政府和开发公司二级土地管理系统,开发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代替政府形式土地基础开发和招商引资的职能。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级市场调控乏力,二级市场存量过大,土地管理措施和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控制性作用,建立土地储备机制,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完善土地管理系统,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等具体措施,希望能对周口新区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优化具有实质性的指导意义。

由于本人的研究水平和知识有限,论文对土地资源调控的具体措施的研究尚不深入,有的措施还缺乏可操作性,对各种调控要素的变化引起的土地市场的变化也缺乏系统的讨论。而且由于数据有限,周口新区还没有建立地价指数等原因,论文对土地资源调控优化的分析和提出的管理措施还仅限于定性的描述,没有进行定量分析,希望今后随着对实践的了解和知识的深化能够深入研究下去,弥补以上不足。

三、研究基础及进度安排

(一)研究基础

本人自1990年开始一直在河南省周口地区各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曾担周口市淮阳县的镇长和党委书记,对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有过深入的研究,对农业区域的知识、态度和行为了解透彻,因而有能力完成该论文的研究工作。

(二)进度安排 论题前期准备30天。

相关文献资料论证查阅、国家和地方政府涉农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借鉴、分析,制订出论题研究方案。

论题调研实施150天。

社会调研展开,调研资料、数据整理、分析、归类卡片制作、确立本论阐述内容构架构思。 论题写作形成150天。

调研报告―――提炼形成论题初稿―――立论观点、内容座谈考证修正、正式文本形成。

四、预期研究结果及本研究创新之处

土地资源调控管理是作者三年来一直在持续研究的重点内容,通过不断的学习、借鉴、总结与深化,形成了本文的一些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l)比较系统、全面地总结了国外土地资源调控管理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包括市场机制调控的经验和政府调控管理的经验两个方面。

国土行政论文篇(4)

一是国际公共行政理论交流中对话层次不对等的风险。事实上,公共行政学本土化不仅承载着为我国行政实践中的问题寻求出路的使命,也承载着确立中国公共行政学的学科主体性、使中国公共行政学平等地参与国际公共行政学对话的重任。而这样的国际性对话要获得平等性,首先要求的是对话的理论层次的对等性———如果将行政学的理论层次按其抽象程度分为中层理论和元理论(或基础理论)的话,那么,一种平等的、可持续的中西方行政学理论对话模式,从形式上看应是以中国的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来回应西方的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以中国的行政学中层理论来回应西方的行政学中层理论。只有这样的同一层次的对话,才能使中西方的公共行政学交流不至于因范畴、视域的不同而自说自话,才能使中国的公共行政学在与西方的不断交流中获取更多的国际影响力。这就意味着,如果仅仅将中国行政学理论的发展定位于中观理论层次,就必然导致中西方交流和对话的不对等———这一方面是由于:本土化的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的缺乏,必然使得元理论和基础理论层面上的中西方行政学理论交流成为西方的独白;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行政学中层理论一般都是高度依赖于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以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为前提的,这就意味着,一旦缺乏中国式的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的支撑,本土化的行政学中层理论就可能成为一种在形式上体现中国经验、在内核上却反映和注解西方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的理论形态。如果是这样,那么那种看似平等的行政学中层理论对话,实际上却仍是在西方行政学理论体系内部展开的,它并无平等性可言。

二是中层理论意义上的行政学理论的代表性和一般性不足的风险。对于全球化时代的跨文化交流而言,一种理论能否产生强大的影响,除了要看理论自身的逻辑是否自洽之外,还要看这种理论是否对参与对话的各方理解行政问题、把握行政生活、厘清行政理论有着足够的价值,而这种价值的大小,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理论形态本身是否具有足够的广延性和可扩散性。而对于中层理论而言,它作为一种介于元理论和微观理论之间的理论形态,具有明显的“居中”特质:一方面,它不同于对行政现象的单纯描述,具备了一定的理论抽象性和一般性;但另一方面,它的理论抽象性和一般性又是不充分的,它掺杂着具象、对于特定的行政情境有着高度的依赖。中层理论的这种具象性和情境依赖性,使得中层理论意义上的行政学理论的借鉴意义和理论价值更多地仍是本土性的,它的可参照性、可推广性、可接受性远不如行政学元理论和基础理论。因此,就中层理论本身的特质和功能而言,它很难承担起代表中国公共行政学参与国际交流和对话、向世界表明中国公共行政学之独特贡献的重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层理论构建即使对于推进行政学的本土化具有一定的意义,它也只能是过渡性的、阶段性的、策略性的,而非终极性的。再次,从内容体系构建视角来看,其主要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于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将概念、话语的本土化等同于行政学理论体系的本土化之风险。如前所述,目前行政学本土化中的一个重要策略是从行政学的概念、话语着手,以概念、话语的本土化来推进行政学理论的本土化。应该说,这种做法看到了概念、话语所具有的描述和解释本土化行政现象的功能,体认到了概念、话语在本土化行政学理论体系构建中的工具性、前提性意义。但必须注意的是,公共行政学的本土化并不等同于概念、话语的本土化;或者说,公共行政学的本土化并非是某些区分于西方的零散的、非体系化的概念、话语的创生和加总,而是要以概念、话语为基础,经过逻辑加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学理论体系。

这里的意涵在于:其一,本土化的行政学理论必须是体系化的而非松散的概念和话语的集合;其二,行政学理论的体系化,其核心在于厘定出将松散的行政学概念和话语汇聚起来的逻辑理路,其中,逻辑理路是本土化行政学理论的核心和灵魂,是概念和话语得以汇聚的线索。只有在厘定清楚了本土化行政生活及行政理论所赖以为基的相关逻辑前提、逻辑演变历程、逻辑主线等的基础上,本土化行政学的构建才能摆脱无序和纷乱,才能思路清晰、事半功倍。二是学科特质与学术原创性丧失的风险。在本土化行政学的内容体系构建过程中,容易出现两种倾向:其一是模仿西方行政学内容体系的倾向;其二是模仿其它相关学科的倾向。就第一种倾向而言,它有两种可能的表现:第一是“新瓶装旧酒”,即将西方理论和西方行政学的内容体系贴上新的标签而变成本土化的理论;第二是仅以西方的理论来解释中国的现实,使中国的行政实践与行政经验成为西方理论的注解。这两种表现都是我们在推进行政学内容体系的本土化进程中所要极力避免的。而第二种倾向的出现,则是由后发学科对先发学科的借鉴所引致的。事实上,目前学界所提出的一些本土化概念已经显现出学科模糊的倾向,一些话语和概念,如“锦标赛体制”、“公推直选”等实际上都来自于经济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尽管学科间的交流和借鉴无可厚非,它对于推进行政学的繁荣也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但如果操作不当,它也可能会导致行政学核心概念的缺乏(尤其是具有真正原创性的核心概念的缺乏),如果是这样,那么行政学就有可能会被进一步边缘化,其合法性将会受到进一步的损害。以上我们针对学界有关构建本土化公共行政学的三种具体路径所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反思。这些问题和风险大多是具象性的、显见的,它们较易为研究者们所关注和重视。但是,除了上述可能的问题与风险之外,在推进公共行政学本土化的过程中,我们还应关注如下两个更为隐蔽、但影响却更为深远的潜在问题。一是行政学本土化过程中的“问题认知支配”现象。这里所说的“问题认知支配”,主要指的是全球化时代背景下那种将“西方国家现在所面临的问题误以为是我们面临的问题”的情形,它本质上是全球化背景下西方国家进行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渗透的一种表现形式。相比于理论和研究工具的西方主导与支配而言,问题和议程设置方面的西方主导与支配现象更具陷蔽性,而其对中国学术自主性的影响亦更为深重。具体到行政学学科而言,问题认知支配现象的影响目前主要有两种表现:其一是公共行政问题和议程设定中的问题认知支配,它表现为学界较为普遍存在的试图从西方的行政学议题中找寻中国行政学学科发展所存在的问题,及通过了解西方社会对行政问题的界定而去发现中国行政系统中所存在的问题的倾向。其二是在行政问题处置方法上的问题认知支配,主要表现为,对于中国社会中所出现的行政理论和实践问题,一些学者总是试图从西方的理论和经验中找寻相应的解决方法,奉西方理论和经验为奎臬,而忽略了西方理论和经验本身所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水土不服的问题。由于全球化时代的问题认知支配现象具有无意识性、前置性特征,其影响一旦扩散,它对行政学本土化的影响将是无法估量的———其中最严重的影响之一在于,它可能使得一些推进行政学本土化的努力由于未能脱离西方问题意识的影响而长期在西方的理论逻辑中无意识地循环,从而极大地削弱行政学本土化的现实效果。因此,对于行政学而言,推进对全球化时代的“问题认知支配”现象的全面反思、尽量避免其对行政学本土化进程的干扰,是每一个行政学研究者所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二是行政本土化过程中的“现代化范式”支配问题。“现代化范式”主要是指在我国社会科学研究中出现的一种以“传统—现代”二分为基础,将社会发展预设成一种“一成不变的单线性历史进化图式”,“将西方发展经验的偶然转换成一种普世的历史必然”的倾向。与“问题认知支配”着重揭示学界在问题界定上的西化情形不同,“现代化范式”支配着重强调的是学界在学科理想图景界定上的西化倾向,它重点关注的是当前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所出现的那种将西方的“现代化”理想图景作为自身的图景,而忽略了“根据中国”、基于自身实际构建符合自身的社会科学理想图景的现象。具体到行政学学科,“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其一是“追赶”式的行政理论研究模式设定。在行政学界,以追赶西方潮流、寻求行政学理论的“现代化”(西方意义上的现代化的实质是西方化)为研究的目标定位的现象,是极为常见的;西方学界一旦出现某种具有一定创新性的理论,国内行政学界往往趋之若骛、极力推崇。值得指出的是,于大多数学者而言,出现这一现象的根源并非由于他们缺乏推动行政学本土化的意愿,而在于他们对于“现代化范式”的潜在支配缺乏明确的意识,从而前反思性地、不自觉地接受了“传统—现代”的行政发展模式,走入了西方“现代化范式”的圈套。

其二,对行政理想图景问题的忽视或误置。“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使行政学研究者普遍将西方的行政理想图景当成了自身的行政理想图景,继而也就导致了学界对于中国式的行政理想图景究竟是什么的问题缺乏深入的思考。事实上,受西方技术主义思潮和行政中立性思维的影响,国内学界大多将行政学研究的重点放在了一些具体的行政问题的解决之上,而对如下这样的根本性问题,如:究竟怎样的行政学研究是符合中国语境的?中国语境中的行政学研究要追求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理想图景?中国行政学的理想图景与西方行政学的理想图景之间有何差异等,却缺乏深入的反思。这种反思的缺乏,实际上进一步强固化了“现代化范式”的影响,扩大了其支配的广度和深度。因此,行政学界如何摆脱目前表现出的那种在枝节问题上冷静、而在根本性问题上无知的现象,真正确立起中国行政学研究的自觉意识、主体意识、自主意识,是我们所必须深刻反思的问题。

二、公共行政本土化之可能路径展望

国土行政论文篇(5)

[关键词]土司研究;研究取向;研究新视野

中图分类号:C9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91(2017)03-0025-07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6BMZ017)中期成果。

作者简介:李良品( 1957-),

男,重庆石柱人,长江师范学院教授,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研究方向:西南民族历史文化、土司制度与文化。重庆 涪陵408100

自2013年至今,是土司研究的鼎盛期。不仅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4年批准17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青海民族研究》等4家刊物创办“土司研究”专栏,而且出版专著40余部,发表期刊论文620余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70余篇,主办国际国内土司研究学术研讨会8次,将土司研究推到极致。可以说,近年来土司学界无论是课题立项,还是研究成果,均表现出积极进取的研究态势,尤其是土司研究取向呈现的新视野,值得学界高度关注。本文拟就土司研究取向呈现的视野作回眸和前瞻,有助于深化土司相关问题的研究。

一、土司机构与职衔研究取向呈现的新视野

元明清时期西南各地土司在道德引领、民族融合、乡土秩序构建、民族宗教文化传播、民族历史变迁、民族关系促进、家族经济社会发展、汉族官吏与土司政权互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些内容无疑是专家学者们在以往研究中津津乐道的主题。随着土司研究的深入,几十年来重视土司、土司机构与职衔的分类、土司机构与职衔的作用等内容逐渐演变为高度关注土司机构利益的谋取、土司机构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土司机构权力的法律监控等方面的探讨。具体来讲,这方面研究取向在如下三个方面呈现出新视野:

(一)土司机构利益的谋取

研究表明,土司制度发展到明清时期已日臻完善,它主要由土司承袭规则、土司朝贡方式、土司赋役制度和土司军事征调等多条线索以及中央政府直管、流官政府监管、军事卫所节制等纵横交错的网状交织而成。帝国凭藉这一体制,或以文明向化形式,或以武力征剿方式促使各地土司在帝国体系中进行“向内充实”。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明清时期中央政府采取部分国家权威逐u让渡给土司,使国家权力逐步渗透到少数民族地区。[1]明清时期各地土司与中央政府、与地方流官政府在一些具体事务的博弈中千方百计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加之各地土司具有进京刺探情报、攀附中原文化、结交汉族文人、吞并其他土司、行贿地方官员、指使民众劫掠等“手眼通天”的看家本领,所以,包括水西安氏土司在内的一些土司叛服无常,中央王朝难以驾驭。[2]未来的研究取向应在土司机构利益谋取的方式、手段、成因、影响及正当性、合法性等方面着力。

(二)土司机构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

土司机构的权力主要包括土司在其辖区内和宗族内的影响力和支配力。对这一问题研究已逐渐引起关注,有的学者或从地方治理的角度分析了帝国王权对各地土司权力的管控,或从“土司阶层的内部结构及运作”中探讨土司宗族社会为土司权力结构的整合,或从土司机构的权力赋值[3]、“权赏”关系[4]、权力绩效[5]等方面研究该问题。土司机构权力的获取,或通过积极朝贡和服从征调来获取政治权威,或通过征用帝国象征体系获取地方权力,不一而足。土司机构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研究十分欠缺,目前仅涉及土司家族内部的运行机制。在未来研究中,要深入探讨土司机构的权力赋予、权力构建、权力义务、权力传承、权威象征、权力丧失、权力制衡以及土司机构的权力结构、运行机制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区域治理、边地治理等问题的勾连。

(三)土司机构权力的法律监控

各地土司机构权力的法律化是国家控制地方土司势力扩张的主要手段,明清中央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控制土司机构的权力,不仅为土司的国家认同提供了法制统一的制度基础,而且为实施改土归流奠定了中央权威基础。已有研究表明,元明清中央政府历来重视以法律手段对土司机构权力实施监控,在这一历史进程中,由于元代的土司制度不够完善,实施监控相对宽松;明代土司制度较为全面系统,法律监控力度逐渐加强,故《土官底簿》中经常出现某土司“若不守法度时换了”的说法即可佐证;清代土司制度十分完备,对土司的法律监控更加严苛,如清朝对各地土司机构的法律控制就是从承袭、朝贡、征调、奖惩等方面采取具体措施。目前学界仅有方悦萌[6]的博士论文对土司机构权力的法律监控有所涉及。未来应该从土司的职衔制度、承袭制度、朝贡制度、征调制度、司法制度、奖惩制度等方面研究元明清中央政府是如何对土司机构的权力实施法律监控?以便探索出中央政府运用国家法律体系对各地土司机构权力实施有效监控而产生一定绩效的规律。

二、土司制度研究取向呈现的新视野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在国家体制下治理西南、中南及西北边远少数民族地区所推行的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制度。土司制度与唐宋时期的羁縻制度相比,其最大优势在于,它完全纳入中央政府对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之中。如果从1930年葛赤峰提出“土司制度”一词并展开研究以来,土司制度研究已走过了启蒙期、低迷期、快速发展期、高潮期、鼎盛期等五个阶段,专家学者们就土司制度的概念、起源、成因、完备、评价等进行了不懈地研究,有些问题在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近年来,土司研究学界已从过去的中国土司制度史的梳理、土司制度评价逐渐演变为土司制度历史地位与构成、土司制度的功能与终结、土司制度内蕴的承袭制度、朝贡制度等方面的深入探讨,有的专家就缅甸和越南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与伯克制度的比较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土司制度研究取向新视野呈现在三个方面:

(一)土司制度的结构与功能

从学理层面和制度本身看,元明清时期我国土司制度应该由国家成文制度、各地土司颁布的制度以及土司区民间制度三个部分共同构成。[7]一定程度上看,明清时期国家成文的土司制度不仅具有政治、管理、法律、社会及文化等理论功能,而且具有工具性、稳定性等实用功能。可以说,从学理层面诠释土司制度的结构与功能至今还是空白。

(二)土司制度的终结

土司制度究竟终结于何时?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甚至引起争鸣的问题。至今至少有四种说法:一是清代雍正年间改土归流说,二是清末赵尔丰在川边改土归流说,三是新中国成立之初说,四是1958年最后终结说。杨庭硕先生先后发表《试论土司制度终结的标志》等文,基本上认为辛亥革命是土司制度终结的标志。[8]笔者倾向于这种观点,因此撰写《土司制度终结的三个标志》一文,可以算得上是对杨庭硕先生这种观点的回应。笔者认为,辛亥革命后我国政体制的更替、民国政府土司义务的解除以及各地土司特权的丧失,无疑成为土司制度终结的重要标志。[9]其实,土司制度终结的缘起、过程、方式、路径、作用及影响等问题均有值得深究的空间。

(三)土司制度的专项制度研究

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内蕴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文教等方面的具体制度,涉及土司职衔、承袭、朝贡、征调、赋税、奖惩、教育等内容,是一套系统而综合的“制度集合”。目前学界对各种专项制度均有一定程度的研究,但不够深入。如对于土司制度下的土兵制度的基本要素(诸如军事组织体制、军事领导体制、军事指挥体制、军事后勤体制、兵役制度、军事教育训练制度、军事法规制度等体制和制度)的研究虽在笔者的《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制度与军事战争研究》[10]一书多有涉及,但仍存在很大的研究空间。土司承袭制度是土司制度中的核心内容,研究土司的专家学者对于土司的承袭程序、承袭文书、承袭次序与范围、承袭信物、承袭法规等均有一定的研究,但有两个问题未曾涉及:一是对于承袭制度中的世袭、应袭、袭职、承袭、袭替、保袭、准袭、告袭、请袭、听袭、借袭、代袭、冒袭、争袭、夺袭等名词概念的内涵界定、方式、区别、作用及影响等问题;二是对于土司承袭过程中形成冒袭、争袭、仇杀、战乱等弊端,中央政府采取的处置办法。只有深入研究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理解元明清中央政府对土司承袭的驾驭与控制。

此外,土司制度研究还存在诸多空白:一是土司制度实施过程中如何体现国家统一与地方自治,中央政府与土司政权之间如何互动、调适、博弈,二是新设土司的程序与袭职的手续究竟如何运行,各地土司在朝贡与征调过程中如何有序进行,中央政府、地方流官政府如何有效控制各地土司,三是元明清三朝实施土司制度的预期目标、治策设计与施行效果究竟存在着哪些时空动态性和区域差异性,这些问题都是未来研究中需要回答的问题。

三、土司区治理方面研究取向呈现的新视野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江应拧兜嵛k夷的土司政治》、佘贻泽《明代之土司制度》和《清代之土司制度》、凌纯声《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黄奋生《边疆政教之研究》等论文以及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的专著,都将全国土司区(包括滇西地区)的治理同国家命运紧密相连。特别是佘贻泽在《中国土司制度》一书中自觉将土司区治理与国家政体走向连接在一起考虑,他说:“我国自民元以来,以民主政体相标榜,二十年国民会议所通过之约法,以孙中山先生之三民主义建设国家之根本。……是则在行政完整及国家建设上,值得注意之事也。”[11](P184-185)凌纯声在《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文中同样提出:“土司制度演变至今,实已成为部落而封建兼备之制,以土司之虚名。实行部酋之统治,较之盟旗之外藩旗制,有过之无不及。目下中国政治统一,此种‘不叛不服之臣’,当不能使其继续存在,听其逍遥于政府法令之外,急应加以改革,令其就范。但改革土司制度初步,应将土司政治列入边政范围。盖因土司之官为世职及其分配土地统治人民之制度,异于内政而同于盟旗或政教制度,且其所在地域,亦多远处边陲。应以土司划归边省与中央专管边政机关直辖,使土官不得借口为土司而自处于法外。又令各省土司情形虽多特殊,推行改革固可因地制宜。或仍村旧制,或改弦更张,各种设施。各地亦可不必划一,然不论其地在近边或在远缴,及其环境如何特殊,石第一步应达到,政权必须统一于中央。”[12]凌纯声在该文中将明代土司按照地域的不同,分为内地土司、腹地土司、沿边土司和边外土司四种。其实,在元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其举措也不尽一致。土司区治理的研究历来是土司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从2013年至2016年获批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看,其主要研究取向十分注重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土司制度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改土归流与国家治理、改土归流与社会治理等主题;发表的学术论文又主要集中在土司治理方式、治理策略以及土司与边疆治理、社会治理、地方治理等方面。因此,笔者认为,土司区治理三个方面研究取向呈现的新视野为:

(一)土司地区与国家治理

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土司地区的治理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地方流官政府、各地土司政权、社会基层组织、土司辖区民众则在中央政府“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政策指导下共同参与土司地区的国家治理。迄今为止,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这方面的研究,笔者认为,这方面的研究应该从五个方面入手:一是研究国家治理下土司制度的缘起、发展、嬗变与改土归流的历程,二是探讨国家治理下土司制度内蕴的职官、承袭、贡赋、征调、升迁等共性制度,三是对元明清时期不同时段、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土司制度作比较研究,四是深入探讨土司制度实施中的国家治理体系,五是探究土司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国家治理能力。明清时期改土归流是王朝与地方实力强弱消长、国家治理能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中央政府治理土司地区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土司区改土归流与国家治理的研究应注重几个问题:一是探讨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在不同地区推行改土归流的动因、条件、进程、类型、特点、规律,对比明、清两朝在推进改土归流过程中的异同及地区差异;二是探讨明清时期实施改土归流过程中围绕中央政府对原土司区治理的宏观制度设计与具体路径选择,探明国家治理结构、功能、制度、方法、运行等五大基本内容的“国家治理体系”;三是大规模改土归流后国家治理下中央政府对原土司区在基层组织建设、经济开发、民族关系、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宗教事务等方面的社会重构,从而探明国家与地方、官方与民间围绕地方社会治理的互动关系;四是分析改土归流实施之中和实施后原土司区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治理效能。

(二)土司区的地方治理

这个问题涉及三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对土司区的治理,二是流官政权对土司区的治理,三是土司政权对本辖区的治理。宋娜针对有关问题提出了她的看法:在“家国同构”政治模式下,中央政府实施“齐政修教”“因俗而治”之策,以“礼治”和“安抚”为主,土司家族内部在提倡孝道、保证家族内部稳定的情况下,积极朝贡纳赋、奉调出征,以使土司政权的“合法性”固若金汤,以巩固土司政权在辖区内的统治地位。[13]土司政权对本辖区内治理的研究学者目前仅限于周智生、谭志满、韦顺莉、贾霄锋、赵秀丽,吉首大学硕士生李西玲研究最深,她以忻城莫氏土司明清时期的地方治理为个案,认为忻城莫氏土司主要从土司政权建构、辖区内地方法规制定与实施、土地的多种分配方式、办学兴教鼓励科举考试等方面对忻城土司辖区进行社会治理。这些举措既保证了土司辖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又促进了土司文化的兴盛繁荣。[14]针对流官政权如何治理土司地区,郗玉松认为,清朝雍正年间,土家族地区仅用八年时间相继完成了改土归流,流官群体执掌土家族地区政权后,加速实施土家族土司区的治理,他们通过严惩违法官吏、打击地痞、保护商旅等举措,维护了土家族地区的社会稳定;通过清除积弊、廉洁行政、雇佣民工、详定夫价等措施,提高了流官管理土家族地区的效能;通过捐资助教、设置义学、修筑城池、疏通河路、设舟便渡等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土家族地区的社会和谐。这些地方治理举措对当今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仍有启发和借鉴作用。[15]

(三)土司制度与边疆治理

对于这个问题也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在实施土司制度过程中对边地土司及边疆治理。中国社会科学院于2008年⒍了国家重大委托项目“西南边疆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经过6年的努力,该项目于2014年完成,在23部专著中,有11部专著与西南地区土司制度与边疆治理密切相关,特别是成臻铭的《土司制度与西南边疆治理研究》、方铁的《方略与施治:历朝对西南边疆的经营》与土司区治理研究正相关,如成臻铭的《土司制度与西南边疆治理研究》一书,其下编完全是探讨元明清三代借助土司制度对西南边疆的治理,既考察了元明清时期西南土司区治理的特点及其成因,又对西南土司区疆域变动、边疆政治稳定的经验与教训作出了令人信服的总结。[16]云南大学硕士生朱强以民国时期德宏土司为个案,认为当时的边疆治理既有对清代边地土司治理的继承,呈现出时代特点。民国政府采取调整行政区划、设置行政机构、大力改善交通、发展学校教育等方式,逐步削弱德宏地区土司势力,强化中缅边疆的控制。[17]二是边地土司对辖区的治理。孔含鑫和吴丹妮认为,在以中原儒家文化为中心的主导下,元明清中央政府利用边地土司治理边疆,这是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采取的一种“贱其所有、贵其所无”的政策;边地土司在治理边疆的过程中往往遵循“因其俗而柔其人”的原则,其本质是延续和发展元明清中央政府文化治边策略。[18]可以说,土司制度研究与历代边疆治理相联系,充分体现了土司学界的学术自觉。

土司区治理研究至今存在巨大的空间:一是元明清中央政府实施土司制度对土司区采取了哪些治理政策、方略、结构、模式、机制、措施,二是元明清中央政府治理土司区有什么特点、规律,三是元明清中央政府治理土司区的过程中有无善治,产生了哪些实质性的效果?有哪些正面的影响,四是内地的边地土司区、邻国边界的边地土司区、跨国的边地土司区的治理与土司辖地的变化对我国疆域的外扩及内缩究竟有什么影响,五是在推进民族地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从元明清中央政府治理土司区中能提供哪些有益借鉴,上述问题是未来研究中十分值得关注的问题。

四、土司文化方面研究取向呈现的新视野

由于土司文化内容丰富、价值重大、开发利用潜力巨大,因此,土司文化研究也颇受学者的青睐,其研究成果颇丰。从1996年到2012年以前对这方面研究的情况看,学界主要的关注点有五个方面:一是对土司文化理论的探讨,二是对土司文化互动的研究,三是土司遗址的探讨,大多从历史渊源、选址、文化特点等方面着笔;四是对广西忻城莫氏土司衙署,云南南甸土司衙署建筑、建水纳楼土司衙署、维西叶枝三江土司衙署的旅游形象设计与传播策略探讨;五是土司文化与旅游开发的研究成为学术聚焦点和兴奋点,特别是土司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开发等更是专家学者研究的重点,如赵秀文深入田野考察,并运用历史人类学的视角和方法,结合甘肃永登连城鲁土司文化资源重点探讨鲁氏土司的历史文化资源,主要涉及鲁土司的衙署建筑、、生活习俗、文化教育等文化资源的旅游开发,并从连城镇概况、规划理念、规划布局等方面提出旅游开发的构想,有一定参考价值。[19]自2013年以来,随着土司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推动以及申遗的成功,土司文化研究取向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内容如下:

(一)土司文化理论研究

从学术理论的视角深入研究土司文化,主要集中在2016年,李世愉、李良品、成臻铭、彭福荣、罗维庆等做出了较大贡献。李世愉先生认为,土司文化不仅产生于推行土司制度的少数民族地区、土司时期,而且与土司制度密切相关。[20]李良品不仅对土司文化作了内涵界定,而且提炼出土司文化多元性、丰富性、民族性、不可再生性等四个特点,归纳出土司文化蕴含的思想价值、历史价值、学术价值、教育价值、艺术价值等多种价值。[21]成臻铭认为,土司文化的结构应该包含心态、行为、制度、物态“四要素”,且内含炎黄文化、家国观念、小区域“官家”文化等内容。[22]彭福荣从物质、制度、精神三个层面考察了土司文化[23],认为土司文化是由制度、政治、教化、民间文化等方面构成,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区域性、民族性、等级性、政治性、伦理性等特征。[24]罗维庆提出“土司文化是民族文化的阶段性反映,家族文化是土司文化的组成部分,移民文化是土司文化的外来补充”[25]值得关注。戴h琳认为,四川甘洛县田坝地区的彝族土司文化具有官方文化、家族文化、民族文化的属性。[26]上述研究表明,对土司文化产生背景的提出、内涵的界定、构成的总结、特点的归纳、价值的提炼,均是土司文化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土司遗址

龙先琼以历史人类学的方法,认为永顺老司城不仅体现了统一多民族国家政治制度创新的历史过程,而且也是维护多元民族文化的主要标本和历史样板。[27]其余专家学者或探讨土司遗址突出的普遍价值,或讲述土司遗址的调查过程和结果,或研究文化空间重构与土司遗址旅游,探索土司遗址的保护管理规划。吴侔卫则以海龙屯土司文化遗存为个案,运用历史人类学的方法,探讨土司文化遗存与地方互动的问题,并提出较有建树的学术思想:第一,发展地方文化应充分尊重历史,第二,保护土司文化是开发利用的前提,第三,发展地方文化需要多方资源整合。[28]王献水提出,对永顺老司城遗址的保护应以活态保护理论为基础,在进行细节性评估的基础上,从文物保护工程、协调地区经济、非遗考古工作等方面进行具体评估与分析,还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和学术理论与实践运用的思考。[29]对土司遗址价值的归纳、文化空间的探讨、后申遗时代土司遗址保护传承与利用等,均是近年来土司遗址研究的热门话题。虽然我国尚有诸多土司城遗址(如湖南省保靖县洛浦土司故城遗址,贵州省黄平县岩门司城垣,云南省景东县卫城遗址等),但遗憾的是土司研究学界和地方政府对这些土司城址的关注者寥若晨星。

(三)土司衙署(庄园或官寨)

据《中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中与土司相关的遗产名录》载,我国目前保存较为完好的衙署、庄园或官寨较多,分为部级、省级或其它级别。部级有13处:贵州省有毕节市大屯土司庄园等2处,云南省有南甸宣抚司衙署等7处,广西有忻城县莫土司衙署1处,四川有马尔康县卓克基土司官寨等3处;省级的有6处,湖北宣恩县施南宣抚司土司皇城,贵州省道真县真安州城垣,云南省陇川县邦角山官衙署等3处,四川省丹巴县巴底土司官寨等。[30]这些文物是我国不可多得的财富。在以往的研究中,专家学者主要探讨了土司衙署园林历史发展、土司衙署建筑文化与建筑特色、土司衙署及周街区保护规划、土司城衙署平面尺度设计方法以及土司城衙署区建筑遗址复原等问题。姬刚运用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法、测绘法,在对南甸和孟连宣抚司衙署建筑群的空间环境构成、建筑形态表征、衙署营造思想、各部建构艺术等方面的进行深入探究的基础上,透彻分析出两座土司衙署建筑所体现的地区性、多元性文化特征和文化内涵[31],具有新意。

笔者认为,土司文化研究取向的新视野应聚焦在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土司文化的内涵、结构、功能、特点、价值、作用以及与文化旅游的关系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二是注重后申遗时代土司遗址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政策、模式、机制、措施等方面的应用研究;三是在对甘肃永登鲁氏土司衙署、贵州省毕节市大屯土司庄园、云南南甸宣抚司署和建水纳楼长官司衙署、广西忻城莫土司衙署、四川马尔康卓克基土司官寨等不同民族的土司衙署全面维修、有效保护的基础上,进行整体打包,以“中国土司衙署”名义申报第二轮世界文化遗产的前期论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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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吴侔卫.文化遗存与地方互动:海龙屯土司文化遗存的历史人类学研究[D].西南大学,2015.

国土行政论文篇(6)

一、土地流转问题概述

(一)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一定积累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8年修改宪法,废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立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新规定,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至此,土地所有权流转成为我国合法和顺应宪法和民心的事实。在学术界,土地流转问题也开始被广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为三阶段:早期尝试阶段、中期扩展阶段和后期深入阶段,涉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等普遍问题;以及区域土地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形成过程;辅助金融机制与信用体系构建;流转过程监管及农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转中统筹城乡关系,及政府职能与责任重塑;耕地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探讨;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组织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创新。三个阶段总体上遵循由无到有、由简入深、从实践到理论再指向制度的规律。

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2001年,学者们主要从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出发,研究了土地流转市场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转包、抵押、继承等法律技术问题,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动因,提出了土地流转法律机制的雏形。代表性论著有杨学成的《试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4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少量的区域土地流转调查报告,纯法律技术问题及制度创新研究初见端倪。

第二阶段从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转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讨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土地流转与农村人口流动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被作为一个焦点进行讨论,强调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转规范化中的作用;经济学方法尤其制度经济学方法被广泛使用于土地流转的论证分析,并初步提出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利益联结模型。这一阶段的研究数量急剧增多,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的研究从广度到深度都有较大推进,应该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正相关。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开始以农民的基本权利为视角进行专门性研究,侧重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开始出现大量外国土地制度的对比研究;土地经营权物权话以制约行政权的理论模型已经较为全面;较多文献基于原有理论或实证成果建立,也有文献将研究重点转向资源优化配置方向;作为制度形成类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转形式继续深化外,还呈现出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加强金融配套制度建设等特点;也开始出现述评类的总结著述,典型如张会萍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综述》载《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3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明显体现“关注民生”的特点,研究中的农民利益保障问题被重点凸显;调查报告等实证研究方式较多使用,理论研究也进一步深入。部分问题已经解决,如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经提出但尚未解决的新问题,如对策性研究中的农民权益保障制度构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问题,如本课题研究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绩效的法学方法评价问题。

(二)土地流转现象背后的规律性研究尚显不足,土地流转的效果评价体系的构建还有待探讨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转宏观调控中的干预路径与干预程度选择,土地流转如何与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改革,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向量评估等等研究,目前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进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规律性决定因素。其二,针对土地流转效果的评价研究,现有研究大多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针对一个区域从某一角度进行评价。而缺乏一种法学的评价方法。即在构建一种新的指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一个区域的土地流转模式,在经济社会的宏观层面和农户家庭的微观层面全方位进行效果评价。通过规则的有效性对土地流转制度和模式进行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目前都还有待探讨。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政策现状

根据新疆兵团相关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团始终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动摇。新疆兵团各团场全面推行了“两费自理”、“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兵团国土资源局以开展“回头看”为契机,全面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并以构建保障、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严格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团国土系统推动科学发展和综合服务的能力,为兵团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兵团国土资源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围绕兵团产业规划,积极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该局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年度,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新增耕地多的师,在项目开发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倾斜;指导各师按照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指标,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为实施结构调整提供依据。这个布局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实施用地重点保障,严格执行项目预审制度,按照国家《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规定的原则审核用地数量,积极引导建设用地向高产出、少用地、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力争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兵团团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兵团团场土地政策的长期固定。有的团场已经实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团场对职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级:一是建立土地等级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励职工自觉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个土地等级。二是连队督促承包职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给予合理化建议和具体指导。三是处里出台优惠政策,土地等级差进行轮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实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础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质防渗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级,提高作物单产。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研究思路

首先,针对政府政策这一最重要变量对于现行各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制度性影响因素进行实证调研并进行分析,兼对土地金融组织、土地中介组织等外生性变量进行定量研究;其次,通过农户的需求与满意度调查,对兵团土地流转已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现实问题充分思考归纳;此时,现实问题已经出现并已经充分总结。最后,结合国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规范土地流转的原则与规则,并基于前述成果,力争构建新的土地流转效果法学评价体系,同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发展和完善兵团土地流转的法律对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和兵团土地制度实证研究,再通过逆向研究部分,即对土地转让纠纷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法律规避研究,最终实现更为科学可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设计。研究方法则首先是调查研究方法,拟由农一师国土局领导主持实地调研,依托塔里木大学周围团场政研室的大力帮助,收集实证资料,再由实践回到理论,由塔里木大学教师邀约行内人士合议研究分析,力争作出开创性结论。其次是对比研究方法,通过国外土地制度的分析与借鉴,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议性的选择。研究目的则体现在,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环,农村土地流转,要注重保障农民的权利。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应将资本下乡尽量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对于众多土地流转模式,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来考评土地流转的绩效等问题。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规范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服务。同时,应当加大对职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积、等级、期限、地号等的民主监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团土地流转政策的法律定位与对策

国土行政论文篇(7)

一、土地流转问题概述

(一)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一定积累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8年修改宪法,废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立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新规定,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至此,土地所有权流转成为我国合法和顺应宪法和民心的事实。在学术界,土地流转问题也开始被广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为三阶段:早期尝试阶段、中期扩展阶段和后期深入阶段,涉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等普遍问题;以及区域土地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形成过程;辅助金融机制与信用体系构建;流转过程监管及农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转中统筹城乡关系,及政府职能与责任重塑;耕地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探讨;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组织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创新。三个阶段总体上遵循由无到有、由简入深、从实践到理论再指向制度的规律。

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2001年,学者们主要从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出发,研究了土地流转市场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转包、抵押、继承等法律技术问题,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动因,提出了土地流转法律机制的雏形。代表性论著有杨学成的《试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4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少量的区域土地流转调查报告,纯法律技术问题及制度创新研究初见端倪。

第二阶段从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转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讨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土地流转与农村人口流动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被作为一个焦点进行讨论,强调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转规范化中的作用;经济学方法尤其制度经济学方法被广泛使用于土地流转的论证分析,并初步提出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利益联结模型。这一阶段的研究数量急剧增多,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的研究从广度到深度都有较大推进,应该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正相关。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开始以农民的基本权利为视角进行专门性研究,侧重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开始出现大量外国土地制度的对比研究;土地经营权物权话以制约行政权的理论模型已经较为全面;较多文献基于原有理论或实证成果建立,也有文献将研究重点转向资源优化配置方向;作为制度形成类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转形式继续深化外,还呈现出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加强金融配套制度建设等特点;也开始出现述评类的总结著述,典型如张会萍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综述》载《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3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明显体现“关注民生”的特点,研究中的农民利益保障问题被重点凸显;调查报告等实证研究方式较多使用,理论研究也进一步深入。部分问题已经解决,如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经提出但尚未解决的新问题,如对策性研究中的农民权益保障制度构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问题,如本课题研究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绩效的法学方法评价问题。

(二)土地流转现象背后的规律性研究尚显不足,土地流转的效果评价体系的构建还有待探讨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转宏观调控中的干预路径与干预程度选择,土地流转如何与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改革,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向量评估等等研究,目前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进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规律性决定因素。其二,针对土地流转效果的评价研究,现有研究大多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针对一个区域从某一角度进行评价。而缺乏一种法学的评价方法。即在构建一种新的指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一个区域的土地流转模式,在经济社会的宏观层面和农户家庭的微观层面全方位进行效果评价。通过规则的有效性对土地流转制度和模式进行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目前都还有待探讨。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政策现状

根据新疆兵团相关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团始终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动摇。新疆兵团各团场全面推行了“两费自理”、“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兵团国土资源局以开展“回头看”为契机,全面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并以构建保障、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严格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团国土系统推动科学发展和综合服务的能力,为兵团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兵团国土资源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围绕兵团产业规划,积极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该局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年度,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新增耕地多的师,在项目开发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倾斜;指导各师按照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指标,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为实施结构调整提供依据。这个布局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实施用地重点保障,严格执行项目预审制度,按照国家《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规定的原则审核用地数量,积极引导建设用地向高产出、少用地、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力争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兵团团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兵团团场土地政策的长期固定。有的团场已经实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团场对职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级:一是建立土地等级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励职工自觉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个土地等级。二是连队督促承包职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给予合理化建议和具体指导。三是处里出台优惠政策,土地等级差进行轮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实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础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质防渗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级,提高作物单产。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研究思路

首先,针对政府政策这一最重要变量对于现行各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制度性影响因素进行实证调研并进行分析,兼对土地金融组织、土地中介组织等外生性变量进行定量研究;其次,通过农户的需求与满意度调查,对兵团土地流转已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现实问题充分思考归纳;此时,现实问题已经出现并已经充分总结。最后,结合国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规范土地流转的原则与规则,并基于前述成果,力争构建新的土地流转效果法学评价体系,同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发展和完善兵团土地流转的法律对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和兵团土地制度实证研究,再通过逆向研究部分,即对土地转让纠纷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法律规避研究,最终实现更为科学可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设计。研究方法则首先是调查研究方法,拟由农一师国土局领导主持实地调研,依托塔里木大学周围团场政研室的大力帮助,收集实证资料,再由实践回到理论,由塔里木大学教师邀约行内人士合议研究分析,力争作出开创性结论。其次是对比研究方法,通过国外土地制度的分析与借鉴,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议性的选择。研究目的则体现在,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环,农村土地流转,要注重保障农民的权利。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应将资本下乡尽量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对于众多土地流转模式,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来考评土地流转的绩效等问题。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规范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服务。同时,应当加大对职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积、等级、期限、地号等的民主监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团土地流转政策的法律定位与对策

国土行政论文篇(8)

一、 引言

“土地财政”概念在我国产生历史不长,它是90年代以来,我国实施土地有偿使用之后,从土地权益中产生的,是一个从中国现阶段土地问题产生的概念(朱秋霞,2007)。“土地财政”问题基本是一个专属于中国的问题,目前国外系统的研究“土地财政”的文献并不多见。在西方的发达国家,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来源于财产税。在比较完善的市场机制中,基本不存在所谓的“土地财政依赖”现象,所以很难见到系统、权威的研究文献。但是在目前的中国,“土地财政”现象十分突出,也逐渐引起了国内很多学者的重视,产生了不少研究成果,但是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证,这方面的研究看起来都比较杂乱,不同的学者对“土地财政”有不同的界定,对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也不尽相同,并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分析框架,各种方法的研究结论也经常相悖。

我在这里所做的就是整理和介绍国内“土地财政”的相关文献,尽量准确完整的介绍各种研究的方法和结论;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各项研究的优缺点也进行了分析和评述,希望能为今后更加深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提供帮助。

对土地财政的研究一般从对“土地财政”概念的界定、成因、所造成的影响三个方面展开,下面就分三个部分来依次介绍和评述,文章的最后进行了总结。

二、 关于土地财政的定义

由于土地制度的根本不同,所以“土地财政”可以看做是中国特色的一种产物,要了解“土地财政”的概念首先要对“财政”的定义有个了解,我们将财政定义为: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财政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部分①。目前学术界对“土地财政”概念的界定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所有权和管理权获取收益进行的财政收支活动和利益分配关系(程瑶,2009),这个定义囊括了土地相关收入的收与支两个方面。

单从收入方面来说,狭义上的“土地财政”指地方政府通过出让土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入,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补充来源(张双长、李稻葵,2010),他属于一种体制外的收入;而广义上的“土地财政”可以理解为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和房地产业所征收和获取的一切收入(蒋省三、刘守英等,2007;曹广忠等,2007)。这些收入大致包括土地税收、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融资等方式获得的收益以及通过发展和土地相关的建筑业、房地产业所带来相关的税费增加。张晓洁(2004)在此基础上将其分为土地税收、土地非税收和隐性收入三部分,沿用这一分法,李尚蒲、罗必良(2010)更加具体的将“土地财政”分为三类,其将政府土地税收收入,包括直接税收和房地产、建筑业的间接税收,定义为土地财政Ⅰ;在此基础上,加上土地非税收入,构成了土地财政Ⅱ,其中非税收入主要指国有土地地租性收入;再加上土地抵押收入和其他收入则构成了土地财政Ⅲ。这种分法尽管详细、直观、明了,但是也给各项数据的获取增加了难度。

三、 土地财政的分税制成因

目前国内一个普遍的认识就是1994年以分税制为特征的财税体制改革是造成今天“土地财政”问题的根源之一,分税制改革导致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不匹配,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财政困难,不得不实施“土地财政”行为(周业安,2000)。这就需要对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原因进行了解释。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我国的财税体制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张晏、龚六堂,2005),第一阶段是1949年到1977年,这个阶段我国主要实行的是统支统收的财政集中体制;第二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3年,实行的是分成和财政包干体制;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之后到现在就是第三阶段。

从三个阶段可以看出,财税体制的改革总的趋势是越来越分权(周飞舟,2006)。但是财政分权的究竟是有助于改进不同层级政府的激励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钱颖一,1988)②还是阻碍了经济的增长(邹恒甫,1998)③又或者是一把“双刃剑”,是否有利于经济增长取决于成本收益的大小比较(吴一平,2008)。这就取决于各个国家和地方政府不同的情况,对此王永钦等有着详细的论述④。

但是仅仅对中国的情况而言,财政分权导致到了90年代初期财政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急剧下滑,中央政府的经济调控和行政管理能力大大下降,从而“国家能力”被严重削弱(王绍光,1997),于是便有了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分税制主要内容就是将收入按照税收划分,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配,中央政府总有一定的理由将某一种税收划作中央税或地方税(王玮,1998),其中规模最大的增值税化为共享税,其中中央占75%,地方占25%。并且分税制只对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收入划分作了规定,而省以下的收入划分则由省政府决定,这就造成了财权的“层层上收”效应,使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出现困境,在财权上收的同时地方政府所承担的事权并没有减少,甚至有些地方政府的事权反而增加。其中包括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福利支出在内的60%的事权都由地方政府承担。这就形成了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间的巨大缺口,虽然中央政府通过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助的形式来弥补地方财政的支出缺口,但是存在着严重的地区不均衡现象,并没有达到地区收入均等化的目标(马拴友、于红霞,2003),中部地区严重落后于东部和西部地区⑤,弱化地区间的因发展速度带来的财力不均、公共服务水平不均的问题反而加重了。地方财政收支的“剪刀差”迫使作为理性经纪人的地方政府通过进行体制外的财政活动获得财源(吴群、李永乐,2010)。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1994—2002年间被划分为地方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长迅速,2002年当地方把这两种税收化为地方中央共享税后(中央得60%,地方得40%),地方独享的营业税增长异常迅速,成为带动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最主要力量。在与中央的不断博弈过程中,地方政府将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逐渐从依靠企业税收变成依靠其他税收(尤其是营业税)、预算外和非预算资金。其中建筑业是营业税的第一大户,所以地方政府将组织税收收入的主要精力放在发展建筑业上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周飞舟,2010)⑥。对于预算外资金上级政府对其使用和分配并不多加限制,而对于非预算资金上级政府甚至连其具体数量都不清楚,所以非预算资金也开始成为地方政府所主要倚重的财政增长方式,其中非预算资金的主体是农业上的提留统筹与土地开发相关的土地转让收入。再加上1994年推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1998年出台的《土地管理法》、90年代末所兴起的城市化浪潮等也促进了企业、居民对城市建设用地需求的快速增长,“土地财政”成了必然的结果。

四、 土地财政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第一代和第二代财政联邦主义已经证实过了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而由分税制改革带来的“土地财政”也从提高地方政府积极性、带动地方财政收入增加、推动固定资产投资增加(杜雪君、吴次芳等,2009)⑦三个方面推动着经济增长,并且“土地财政”带来了外商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对基础设施投资的拉动是显著为正的(张军等,2007),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地方政府发展第二、三产业的积极性,扩大了税基,促进了税收增长(曹广忠、袁飞、陶然,2007)⑧。

(二)负面影响

关于负面影响,首当其冲的应该是“土地财政”推高了房价,周彬和杜两省认为地方政府具有推动房价上升的内在激励,房价越高地方政府的效用就越大,中国式的土地财政必然推动房价持续上涨⑨,从而降低居民个人的效用引起社会的不满。对此,张双长、李稻葵等也有着相同的认识,但是,本文的前部分提到,房地产业的兴盛也是引起“土地财政”的原因之一,这两者的关系类似于“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问题,非常复杂,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再一点土地财政会造成耕地的大量流失,并且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供给有限,依赖土地财政的经济增长模式是不可持续的,“土地财政”模式使经济增长方式过度依赖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就是拉动经济增长三驾马车之一的“投资”,内需的作用被进一步弱化,固化了消费疲弱的经济格局(陈志勇、陈莉莉,2010)。

另外,在征地和招商引资过程中容易产生政府官员腐败,并且一旦农民和政府、资本拥有着和普通劳动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地方政府优先考虑的是自己和资本拥有着的利益,而由于农民属于弱势群体,其利益将会遭受巨大损失(王永钦、陆铭等,2007),由此可能引发巨大的社会矛盾,威胁社会的稳定。

最后土地财政的出现降低了地方政府进行制度创新的积极性,结果导致了中央缺少来自地方成功改革经验的反馈,不敢贸然进行改革,这就让中央与地方之间都不进行改革成为一种均衡,造成了改革的拖延(卢新波、黄腾,2011)。

五、 小结

从相关文献可以看出“土地财政”在我国具有相当的贬义色彩,笔者认为“土地财政”本身并没有错,其仅仅是经济发展阶段所采取的一种必然的方式,问题来自于经济发展对其的过度依赖,我们的最终目标并不是要彻底消灭“土地财政”,而是使其步入健康的轨道上来。目前我国学者对“土地财政”问题的研究基本集中在财政体制、政府行为和金融体制等方面,但是由于目前相关数据取得有一定难度,所以大部分研究基本局限于规范性分析,缺乏数据的佐证。另外,对于土地财政的研究仅仅是从财政体制、政府行为、金融体制等一些局部进行的,缺乏将“土地财政”放在整个中国市场改革的大环境下进行的相关分析。对此,希望今后能出现更多相关的研究。

[注释]

①定义来自百度百科,网址为http:///view/22841.htm

②Qian,Yingyi and Roland,Gerard,1998。“Federalism and the Soft Budge Constraint。”American Economic Review。88(5):1143-62。

③Zhang,Tao and Heng-fu Zhou,“Fiscal Decentralization,Public Spending,and Economic Growth in China。”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1998,67,221—240。

④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王永钦、张晏、章元、陈钊、陆铭:《中国的大国发展道路——论分权式改革的得失》,《经济研究》2007年第1期。

⑤对此周飞舟有着详细的论证,具体参见周飞舟:《分税制十年:制度及其影响》,《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

⑥这种状况在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尤为明显,这也是为什么分税制改革发生在1994年而“土地财政”现象兴起并引起重视发生在2003年左右的原因之一。

⑦杜雪君、黄忠华、吴次芳采用1998—2005年我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对此进行了实证分析,详情参考《中国土地财政与经济增长—基于省际面板数据分析》,财贸经济,2009年第1期。

⑧作者通过1998—2003年中国地级城市面板数据对此进行了实证考察,详情参考《土地财政、产业结构演变与税收超常规增长—中国“税收增长之谜”的一个分析视角》,中国工业经济,2007年第12期。

国土行政论文篇(9)

一、行政法本土化的界定

 

1.行政法的本土资源化——法律继承的本土化

 

所谓本土资源化,其理论基点就是根据基尔兹的关于“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的论断,说明中国法治只能是中国地方性的,因此,现代的作为一种制度的法治不可能靠变法或法律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 。

 

2.行政法的移植本土化

 

行政法移植下的本土化,是在行政法律移植的前提下,对移植入本土化的行政法律在重新释义下内化为自身意义系统的过程,这种内化的依据显然是本土行政法律文化自身的思维、属于、表达方式、社会心理、价值观和惯有知识。文章认为这种说法更符合行政法本土化的内涵。

 

二、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因素

 

1.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经济因素

 

我们必须清楚,国外的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市场化的程度不同于我们,国外的先进制度到了我国总会因为经济落后收到的效果也不一样。

 

2.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政治因素

 

立法机关、政府或司法机关在移植和本土化的时候必定会出于自身国家的国家安全和国内具体国情作出移植与本土化的选择,行政法的本土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内政府为维护其稳定进行选择的结果。

 

3.影响行政法本土化的文化因素

 

文化具有差异性。不同的文化必定会孕育出不同的行政法律制度。在行政法本土化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文化兼容性问题。

 

三、行政法本土化过程中的问题

 

1.全盘西化的担心

 

在对西方西政法进行移植本土化的过程中,一部分人出现“全盘化的担心”,担心会因为移植本土化西方的行政法思想和制度导致民族精神的失却 。

 

2.缺乏本土化的具体机构

 

法律移植后的本土化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因此,我们要建立专门的本土化机构,行政法作为我国三大法律部门之一当然亦是如此。在行政法移植和本土化的过程中可以设立以下具体部门:第一,法律储存部;第二,出国考察部;第三,对外翻译部;第四,法制宣传部。

 

3.强行行政根深蒂固

 

行政权的功能已经从统治演进到管理,有管理进化到引导、扶助、服务,行政权的内涵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强制性的权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更是不能固守传统的强制行政,应当吸收国外关于非强制行政行为的作法,使其具体化为适合我国的非强制行政行为的规定。

 

四、行政价值观念的本土化

 

要使行政法顺利实现本土化,首要的就是价值观念的本土化,先进的价值观念有利于从总体上提高行政立法、执法、司法的水平。对于行政法价值观念本土化主要包括一下四点:

 

1.公共管理价值与公共服务价值

 

我国现行体制之下, 由于行政机关对可支配资源的垄断性占有,行政运行模式就体现了一种公共管理价值。而现代西方开始以政府为中心的公共管理价值取向向以满足人们需求为中心的公共服务价值取向转变。人权入宪以后,我国行政立法、执法、司法救济过程应当学习这种理念。

 

2.程式至上价值与效率至上价值

 

我国要实施依法行政在强调程序重要性的同时,不能过于程式化也不能忽视效率的价值,要确立行的价值目标,确立新型的行政组织法律,确保个部门的衔接,加强各部门公务员的技术培训,使得行政活动过程具有较高的效率,使政府行政价值能够以市场为基本观念。

 

3.公共权力维护价值与个人权利保护价值

 

我国传统的行政法理论认为,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无条件地选择公共利益,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公共权力也往往被置于个人权利之上,体现出以公共权力建构行政法体系的特点。在现代西方,人们已经相信或者乐于相信有关公共生活的一个事实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个体受且仅受事先公布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支配,而公共权力也必须受到事先制定和公布的法律规则的约束。

 

4.权威主义价值与调控主义价值

 

我国传统行政法理论在论述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时,就倾向于认为政府与公民之间是自上而下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不存在所谓的平等关系。为了使行政目的的实现达到更好的效果,我国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从过去的纵向的一味强调政府命令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向以公民国家处于平等地位的调控管理模式。

 

五、具体行政的本土化

 

(一)行政程序本土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吸收了国外行政法中的关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正当程序、听证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二)完善救济手段的本土化

 

1.扩大赔偿范围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本身存在赔偿范围规定的过于窄的问题,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赔偿的标准太低,实行抚慰性赔偿标准,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程序存在不足赔偿的前置程序往往成为拖延和拒绝的借口等诸多问题。

 

2.扩大复议和诉讼的范围

 

在美国等国,逐渐取消了关于行政复议终局的规定,还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行为的诉讼渠道。因此,我国在将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时,也应当借鉴国外的关于取消复议终局的规定,建立诉讼终局的规定。

 

(三)行政法院系统的本土化

 

国土行政论文篇(10)

一、系统论概述

系统是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具有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特征,系统的各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即系统的结构决定系统的功能。

二、对土地管理的系统性理解

对土地管理的系统性理解的结果,在本文中定义为土地管理系统,是指围绕土地管理的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有机整体,对土地管理的系统性理解的结果,包括土地管理的主体、客体等。参与土地管理的主体有政府、理论研究者、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客体是土地,其中政府可分为立法者和执法者,理论研究者可分为土地管理基础理论研究者和应用研究者,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可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根据我国的基本制度,土地管理中的土地应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整个土地管理系统中土地管理过程是一个系统与外界交换信息、系统调整自身结构、再与外界交换信息的循环过程。在一定时期、以一定的状态,土地管理的主体在履行自己职责的过程中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系统交换信息,彼此产生一定影响,从而使土地管理系统的外界环境发生了变化,进而系统的功能也需要改变,这就要求系统调整自身的结构来完成新的功能。然后系统又要回过头与外界交换信息,再调整自身结构,循环往复。

在管理过程中社会经济及国家政策等发生了变化,需要调整规划以适应新的环境,然后又要经过审批,进入日常管理。循环往复,要使土地管理系统可持续循环,需要满换信息和调整结构的适量性,即不能等太长时间,在系统外界环境变化过多才调整结构,也不能一次调整过度,赶到外界环境的前头。

三、土地管理系统问题的分类

(1)理论研究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理论研究的参与者为理论研究者,可分为土地管理基础理论研究者和应用研究者。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教师、科研人员。理论研究者的工作包括分析土地管理系统的外部环境、内部结构以及研究获取相关信息的技术手段。在理论研究方面的主要问题有: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土地管理系统外部环境的分析不准确和精确;对土地管理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功能以及各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分析不准确和精确;获取相关信息的技术手段的精度不够。

(2)土地管理立法及制定政策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立法及政策制定的参与者主要为政府。相关的国家机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等,其工作主要有制定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程和标准。在宪法中规定了我国基本的土地制度。土地管理立法及政策制定主要是在宪法规定的基本的土地制度的基础对土地管理系统的参与者职权和义务作出规定以及规定其运行规则,并赋予一些理论研究成果以法律效力。在此的问题主要有对参与者的职权和义务、土地管理系统的运行规则规定不合理。

(3)土地管理实施及执法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实施及执法的参与者主要为基层政府机关,有市、县政府及国土局和乡政府及国土所等。他们的工作是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等为依据,应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手段管理土地与人以及与土地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可能会出现读法不准确、执法不到位等问题。

(4)土地管理技术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相关的技术手段的支持,现在这些技术的研制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提供主要由相关公司企业来完成。技术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技术手段的更新赶不上土地管理的需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对土地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相关技术手段的更新却相对较慢。

(5)土地管理系统各要素之间信息传递方面的问题。一个系统高效运行最重要的方面就是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信息传递。土地管理系统各要素之间的信息传递是其的粘合剂,在这方面的问题对整个系统的运行的影响最大。首先理论研究需要的数据会有失真;然后立法时对理论研究成果的解读会有一定偏差;最后执法时对法律的解读也会有一定偏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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