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安全保卫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0 16:08:35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1)

二十一世纪我国进入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的新阶段,图书馆做为社会重要的信息资源基地,做为引导价值趋向、提高全民文化素质的场所,已经成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获得空前的发展良机。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服务,已经成为新时期图书馆工作的目标和出发点。图书馆在提升读者服务水平的同时,如何进一步理顺内部关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安全、正常运行,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客观要求,也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笔者从加强图书馆安全管理的角度,分三个部分就新时期如何加强图书馆安全管理、明晰安全管理职责、理顺内部关系等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新时期图书馆的重要作用

图书馆是由政府兴办的公益机构,是人民群众接受文化教育、学习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的课堂,也是人们搜集信息的重要渠道;是国家宣传大政方针,弘扬科学理论,光大正确舆论,提高全民政治素质的阵地,也是集散古今文献,介绍先进文化,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全民文化素质的窗口。

应该认识到,新时期图书馆建设的步伐在加快,安全管理工作的节奏也必须随之加快。图书馆保卫和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去学习、研究和实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对图书馆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二、新时期图书馆保卫与业务部门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关系特征

1、具有共同的安全管理工作目标,但安全管理工作的范围和侧重不同

新时期,由于图书馆向社会敞开了大门,使得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员很方便既可进入图书馆。由此除带来公共安全的隐忧外,各种一般性违规行为也呈大幅增加的势头,图书馆安全管理的难度加大并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确保图书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既是保卫和业务部门工作的主要目标,同时也是全馆工作的重点和共同目标。

保证图书馆的安全,维护员工正常的工作秩序、读者正常的阅览秩序是图书馆保卫和业务部门义不容辞的共同职责。图书馆有关制度和各部门的职责都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新形势下,这个共同职责和目标显得更加突出。但就保卫和业务部门在安全管理工作的分工来看,在这一总目标前提下,其各自的范围和侧重点是不同的。

首先,保卫部门作为图书馆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安全工作的宏观管理,实施图书馆保卫工作的组织、宣传、指导、协调、维护秩序;组织火险、火灾的扑救和重要活动的警卫及单位内部保卫等,主要以监督、检查和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为主。

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内部微观层面的安全管理,注重图书馆业务流程(包括读者服务、馆藏资料、数据等)各个环节的完整和安全,以部门内部的监督管理为主,。

第二、在图书馆安全管理工作中,保卫部门主要侧重于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以及维护公共秩序等治安管理。

按照《国家国家图书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均以国家图书馆为例)要求,国家图书馆保卫处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检查工作;负责治安保障,做好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现场控制、疏散读者和群众、维护公共秩序工作;协助处理一般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业务部门则侧重于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读者服务工作中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以及数据安全、馆藏安全等。

如:根据《国家国家图书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业务处负责业务和读者服务工作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检查工作;负责因服务工作引发的读者或读者群体与一线业务部处的矛盾或冲突现场的控制、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负责读者服务工作中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的业务部门处理一般的业务和读者服务工作中的应急事件。

信息网络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计算机网络和主要应用系统故障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检查工作等等。

2、从属于同一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的要求相同,在安全管理系统中所处的位置不同

国家图书馆安全管理系统最高机构是综合治理委员会,其成员分别为: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馆长以及保卫处、业务处、行政管理处以及工会、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在安全管理工作上,无论是保卫部门,还是业务部门都要接受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按照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要求开展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安全管理上要同时实现七个“并重”(即安全防范管理与员工安全教育管理并重,硬件管理与软件管理并重,内部管理与外部管理并重,制度管理与人员管理并重、公共区管理与工作区管理并重、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并重,事前预防与事后检查并重)和“五化”目标(即安全措施规范化、检查监督经常化、安全制度完整化、人员考核常规化、应急防范超前化),共同打好国家图书馆安全管理的基础,做好国家图书馆的安全管理工作。

但在国家图书馆安全管理系统中保卫和业务部门所处的位置不同。该安全管理系统由两大部分组成,其一是以保卫处为主的专职保卫队伍,主要执行馆赋予的安全保卫专门职责,是系统的主体;其二,是由全馆各个业务部门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以及治保委员等组成的兼职保卫队伍。在这个系统中,保卫处作为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其日常各项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全馆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向馆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业务部门在安全管理上接受馆综治委的领导并与之签定安全责任书,在本部门的各项工作中履行责任书约定的安全责任并接受保卫处的安全检查。

3、执行同一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但在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过程中分工和承担的任务不同

为有效、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建立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机制,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2011年国家图书馆制定、下发了《国家图书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了国家图书馆馆区内的所有部门和各个重点要害部位。

在执行《国家图书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过程中,国家图书馆保卫和业务部门按照分工承担不同的任务:

根据《国家国家图书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行政管理体制,发生各类治安和火灾事件,由保卫处牵头处置;业务工作和读者服务中发生的各类事件,由业务管理处牵头处置;公共卫生事件和防汛工作中发生的各类事件、后勤保障和各住宅区发生的各类事件,由行政管理处牵头处置;计算机网络和应用系统发生的各类事件,由信息网络部牵头处置;其它部门具体负责一般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检查工作,配合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相关内容的培训并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出发点相同,制度建设的侧重点不同

完善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图书馆安全的保证。国家图书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而且根据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和安全形势的变化,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还在不断的进行补充和完善,但无论是加强对外防范和对内约束、监督,其出发点只有一个,确保国家图书馆的安全。

在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上,保卫和业务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了侧重点不同的安全管理制度,如保卫部门对保卫人员的职责、要求以及责任落实、值班巡逻、治安防范,防抢、防盗、防火等全面、详细的规定;业务部门关于馆藏资料、数据管理、出入库规程、图书调拨和读者服务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规定等。 这些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可操作性更强,是图书馆安全管理制度的细化和补充。

5、队伍建设的素质要求相同,但对人员技能要求不同

国家图书馆非常重视员工队伍的建设,并将人才发展战略作为国家图书馆发展的重要内容。新时期,作为国家图书馆员仅仅是德才兼备已经不行了,在德才兼备的同时,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以及较高的学、识、行的能力。这是对图书馆员工最基本的素质要求。

保卫和业务部门作为图书馆的不同部门,除以上基本的素质要求外,在人员技能要求上,保卫部门强调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懂得安全保卫基本业务的知识、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业务部门则要求在图书资料的采、编、阅、藏、参考咨询等方面有较强的图书管理专业技能和读者服务水平。

三、处理好新时期保卫与业务部门的关系,为图书馆事业发展服务

安全管理是图书馆的一项重要工作,决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保障图书馆的安全,也是图书馆员工的共同要求。虽然在具体业务上保卫与业务部门分别履行不同的职责,但在确保图书馆安全这点上保卫与业务部门有着共同的目标和责任,它们之间是彼此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一个整体。

业务工作与保卫工作有着天然的密切的联系,保卫工作离不开业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行也离不开保卫部门的服务保障。

新时期建立和完善保卫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十分必要。要科学界定保卫与业务部门的职能,明确责任、任务、标准和考核方法,使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明确、程序清楚、运行顺畅、操作规范,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要明确保卫与业务部门安全管理目标,变单一目标为双重目标。目前业务部门在管理上重业务轻安全是较为普遍的问题,保卫和业务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在保证图书馆的安全的同时,相互配合做好到馆读者的服务,实现安全管理和图书馆业务工作的双赢。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2)

农发行总行为保证国家信贷资金和员工人身安全,针对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的特点,制订了较多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笔者对新形势下的基层农发行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安全保卫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1、安全保卫制度是做好保卫工作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拥有一套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是实现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保障。银行安全保卫各项规章制度是通过无数次血的教训总结出来的,它对安全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全行员工起着约束作用,是全行员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2、安全保卫制度是查处员工违规操作的重要工具。统计表明,银行发生的任何案件和事故,基本上都是操作规程,因而管理性违章的危害远大于其他性质的违章。而安全保卫制度是员工做好工作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健全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员工违规操作。

3、安全保卫制度建设是全面贯彻执行上级行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政策的客观要求。基层农发行要认真领会、严格贯彻执行上级行有关安全保卫工作要求,本着严格贯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本行实际对上级行的要求进行明确和细化,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更具有操作性的安全保卫制度。

4、安全保卫制度建设将安全管理变为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的需要。为了预防和减少案件、事故的发生,必须实现安全管理“四个凡事”――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人负责。要明确事前如何预防、事中如何控制、事后如何处理,就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化建设。

5、安全保卫制度建设是国家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是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实现生产安全,建设生产安全长效机制?这就需要建立员工的行为规范,贯彻国家和上级行的要求,查处违规操作,将安全管理变为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而这正是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安全保卫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当前,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法,从以前的强行抢劫银行营业现金,转变为抢劫客户从银行里取出来的现金。银行在加强营业柜台以内资金安全的制度很完善,而如何协助保护客户取回现金安全的制度缺失。

2、对上级行的制度照抄照搬,忽略了基层行自身实际。制定制度的目标是顺利实施,有效约束。而基层农发行自制的一些制度,往往是照搬照抄法律法规条文,大段引用上级行的文件,复制粘贴网络资料,很少将具体规定与基层农发行自身的实际相结合。而总行的制度是一个大而全的共同制度,基层农发行分布在全国各地,各行有各行的特点,安全防范制度也应该有针对性。如有的行的营业室设在二楼,而不是临街面,在防抢劫制度的设计上,也应该与其他临街而设的营业室不同。然而,执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却是一样的,没有结合实际制定出有特点的制度。

3、重视安全保卫制度框架,忽略了条文细节。基层农发行安全保卫制度的起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条文必须规范,这就要求制度的实际起草人不仅要有深厚的专业技术、理论基础、实践经验,而且要有较高的管理知识和文字写作能力。而基层农发行往往将起草的制度当作简单的文字工作,认为只要写进了主要的规定就行了,缺乏细节,没有仔细推敲和充分讨论研究、分析会审便签发执行。这样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失严谨,细则空泛,可操作性差,在实际工作中根本无法全面执行。

4、重视定性,忽视定量。量化管理更具可操作性、可监督性、可奖罚性,安全管理制度虽然专业技术性强,但其细则也应尽可能量化,不能泛泛而谈,空洞要求。例如:上级行制定的监控录像回放制度中,提出“每天回放查看电视监控录像”,却没有明确规定要回放几路监控录像和具体的时间点,使安全管理制度在具体执行中缺乏可行性。

5、制度建立不全,理解不深。有的行建立了部分安全制度,有的行没有按照总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制度,有的行制订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比如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比较空洞,没有实质性内容,不具有可操作性,有的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是1个人或几个人写的,而不是大家共同研究、讨论制订的。没有真正理解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的重要性,因而没有按照总行和省市分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6、安全制度制订后,束之高阁,应付检查,不起作用。有的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制订后,就让有关部门(或者某个人)将该制度保管起来,束之高阁,到上级行或有关部门来行检查时才拿出来。而不是将安全制度给员工共同学习、遵照执行。这样的制度建设搞的是形式,玩的是花架子,为的是应付检查,根本不能促进工作,不是为了安全运营。

7、安全制度陈旧、没有及时更新。有的行的安全保卫制度内容与现行的政策、国家的大政方针严重脱节,根本无法实施。国家的政策、大政方针在这样的安全制度中根本就没有得到体现,也就根本无法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度建设是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的基础,基层农发行要从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制订的各个方面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科学性、政策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并采取严格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加强对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的考核,确保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的实施。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96-02

一、警力设置与安全效益之间的关系

通常而言,一个地区的安全状况如何,与该地区的警力配置有着密切的关系。警力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中,警力指警察队伍的综合战斗力与完成任务的能力。它包括编制、装备、训练、战术、策略与社会的关系等诸多方面;狭义概念中,警力指警察队伍中的编制人数。本文主要从狭义层面来论述警力配置的相关理论。对一个地区的安全工作来讲,警力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才比较合理呢?学术界认为,警察比例是衡量警力配置的标准之一①。评估警察比例,一般采用两种衡量指标:一是警察人数与人口比指标,可表述为每名警察比居民人口;二是警察人数与辖区面积比指标。笔者主要从第一个指标来分析理论上社会对警力的需求量。据萧伯符、张建良等老师调研,“我国警察占人口总数的比例是很低的,还不到万分之十,只有发达国家的四分之一。”②可以看出,相对于警务法治比较先进的发达国家来讲,我国警力仍有很大空缺,远未达到社会治安需求警力饱和值。

实际生活中,我国高校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并非直接由警察来承担。阐明警察比例理论,主要是借以探究校园安全工作所需求的保卫人员数量。目前,国家尚未明文规定高校内部保卫人员人数必须与在校师生保持一定的比例,但各地自行规定的设定比例基本上在2‰以上③。倘若加上物业保安这一安保力量(下文将高校内设保卫机构人员和物业保安统称高校安保人员),高校安保人数实际设定比例已远远高于我国的警察比例。然而,近年来,在校园内发生的自杀、火灾、校园暴力等各类事件屡见不鲜,高校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如“马加爵故意杀人”、“我爸是李刚”等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教育部直属高校发生学生极端问题63起,凸显了高校脆弱的安全管理体系。其实,教育部收集到的数据仅仅是直属高校无法隐瞒的重大安全案(事)件。由于国内各高校并未如英美国家一样建立年终数据公示制度,高校为凸显发展之成绩,总会隐报一些情节稍显轻微的案(事)件,这可称为高校安全黑数。我们可参照美国犯罪统计理论来思考我国校园安全黑数的具体情况。

美国对犯罪的统计有三种方式:统一犯罪报告、全国犯罪受害人调查、自我报告调查。统一犯罪报告由各地警察机构向联邦调查局报告发生在自己辖区内的犯罪,类似我国官方公布的犯罪统计表。全国犯罪受害人调查由联邦司法部的司法统计局以抽样询问方式对参加此项活动的家庭进行调查,进行犯罪受害人调查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意识到犯罪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都未将被害情况报告给警察,开展犯罪受害人调查可以弥补统一犯罪报告在犯罪调查方面的不足。全国犯罪受害人调查得出的数据基本上要超出统一犯罪报告的一倍多。自我调查报告时研究人员让受调查人报告自己是否有过犯罪行为的调查。自我调查报告显示,美国高中生中至少有1/3的人有盗窃行为,有20%的人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

通过对美国犯罪调查统计情况可以看出,现实中的犯罪形势要比官方统计所显示的更加严峻。同样道理,相对于显型安全形势而言,我国高校隐型安全形势要更为严峻。笔者认为,除却高校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化程度提升、刑事政策保护、相关案(事)件被内部消化等因素外,内设机构安保人员安全管理权力缺失是导致高校安全形势严峻的比较重要的成因。

二、零和博弈呼吁高校安全管理权限和能力的明确

目前,我国高校安全工作仅依据一些政策和规定运行。比如,2002年12月,教育部、公安部出台《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2006年9月公安部下发《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等等。至今,我国仍未颁布《校园安全法》。各地虽根据地方法规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模式。相比较而言,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了校园安全法,对校园安全工作统一了模式和方法。早在上世纪60年代,美国就由各州立法建立了校园警察,并且于1990年公布了《校园安全法》,西欧、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同样也建立了一套以保护校园安全为内容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其校园安全管理提供了执法依据。正因为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校园安全法》,高校保卫人员性质定位、职能范围、安全管理权限、危机评估、应急预控、正当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便无法可依,在严峻的安全形势下,高校保卫人员的安全管理权限和能力范围就会陷入单位内部行政自由规范的窠臼。

笔者从警察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来思考强化高校安全保卫人员安全管理职权和能力的必要性。警察行为科学理论认为,警察与犯罪有密切关系。警察执法方式和效果会间接影响犯罪率的高低和犯罪行为的区域分布。从经济学角度来讲,警察与违法犯罪分子实际上处于博弈状态。博弈是指在多决策主体之间行为具有相互作用时,各主体根据所掌握信息及对自身能力的认知,做出有利于自己决策的一种行为。根据相互发生作用的当事人博弈双方的利益收获及受损情况来分,博弈分为正和博弈和零和博弈。警察与违法犯罪分子双方关系是典型的零和博弈,即在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各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总和为“零”。而警察与群众之间则是正和博弈,即博弈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或者至少是一方的利益增加,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警察与犯罪分子之间的零和博弈要求警察执法尽量科学合理,以预防犯罪发生或最大化减少犯罪所带来的负面效果。而要提高警察执法效果,改良警务模式是可选择的模式之一。上世纪80年代,面对被动型警务无法解决的严峻犯罪形势,西方推生了第四次警务革命④。第四次警务革命以社区警务为标志,通过强化警察社区服务功能,引导群众共同做好警务工作,这与我国公安群众工作路线有异曲同工之趣。

我国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在性质、内容、对权能的变革需求等方面非常类似警务工作。警务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先进成果可借鉴引入到高校安全保卫中来。首先,高校安保人员与学校师生是一种正和博弈,而与违法犯罪分子则是一种零和博弈。这两种博弈均要求明确高校安保人员的安全管理权限,以预防并控制违法犯罪案(事)件的发生。自从1994年4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意见》,取消了高校安全执法权限后,高校保卫机构至今仍无任何执法权。也正因如此,国外正在进行的第五次警务改革暨警务私有化并未影响到我国高校安保工作。高校保卫机构安全管理权限和能力的缺失导致无法有效处置违法犯罪案(事)件,模糊处置成为常态。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当前情况下,即便物业保安因警务私有化改革而拥有了部分执法权,但由于我国高校保安学历低、能力不高、服务水平欠缺也是一大软肋。据中国保安协会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在保安队伍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0.8%,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9%,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占89%⑤。目前,这些保安从业人员只有单位内部的简单培训,有的根本就没有培训。与美国、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相比,我国物业保安的工作能力有待提高,服务意识也有待提升。

三、校园安全工作机制改革刍议

美国是校园警察改革的发起者和奠基者。1903年耶鲁大学娼妓成灾,严重影响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学校从地方警察局借用了两名警察协助工作,这是美国校园警察的雏形。70年代,经过校长和学者的呼吁,校园警察逐步在各高校推广实施,并在90年代得以完善。美国校园警察有以下特点,一是管理体制上要接受校长领导;二是校园警察为专职警察,享有维护秩序、打击犯罪和校园服务的职能;三是校园警察一般由退役警察、退役军官、高校毕业生担任,素质相对较高;四是校园警察定期要接受培训。美国校园警务工作可形象描述为主动式警务⑥。美国高校安全保卫人员除校园警察外,也包括高校内部保卫人员和物业保安人员。不过,校园警察是高校安全保卫的主体力量,而内部保卫人员和物业保安人员只是辅助力量。因校园警察在高校安全保卫工作中作用突出,奥地利、日本等国也纷纷建立了类似组织体制。校园警察体制为我国高校安全管理创新提供了模板。

随着我国高校安全问题的日益加剧,我国在高校安全管理体制上也有所创新。《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教社政[2002]11号)指出“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明确要在重点院校派驻公安机构”。各地公安机关也非常重视高校安全工作,根据实情建立了校园警务室。我国高校校园警务室与西方校园警察有很大不同。一是管理体制上受公安派出所领导,业务上对高校安全工作进行指导;二是主要负责户口管理、案(事)件处置和案发后现场保护,享有一定的强制权力,但实际操作中运用较少;三是不参加校园巡逻,不负责校园安全预防;四是不负责校园师生服务;五是常住民警较少,各地因警力紧张,每个校园警务室民警一般还承担着其他警务工作,民警到校园警务室率比较低。校园警务室在高校中的工作可形象描述为被动式警务。目前,我国高校安全预防、日常巡逻、危机演练、纠纷调解等主要工作基本上仍由内部机构保卫人员及物业保安来实施,实际效果不明显,改革的空间仍很大。中央及各地应尽快深化校园安全勤务机制改革,整合安全保卫力量,推动高校安全建设取得更大成绩。

注释:

①警察比例并非是衡量警务工作效能的唯一标准,而且可能也不是最有效的衡量标准。每个地区的治安状况复杂程度不同,同等条件下的警力并不能保证取得相同的效果。不过,犯罪社会学家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每个地区的犯罪数是饱和的,不会有太大变化。因此,用警力衡量警务工作效能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②《法治之下警察行政权的合理构建》出版日期为2008年,因此这一数据最多是2008年萧伯符、张建良等老师调查所得。至于最新比较数据,笔者尚未收集到。但基于第四次警务革命的影响,世界各国的警务改革显示出无增长改善的特点。因此,中国与发达国家的警力比较应该不会有太大改变。

③高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运行的主要依据有:国务院下发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中央综治办、中央维稳办、中共教育部党组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维护高校稳定工作的通知》(教党[2007]9号)、《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教政[1997]3号)等法规文件。但是这些法规文件并未对高校内部的保卫人员与在校师生在人数上进行规定。各地则在根据实情的基础上,对这方面进行了明确。如《重庆市高等院校内部安全稳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十一条指出:“学校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在5000人以下的,按不低于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学校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在5000―10000人的,按不低于千分之二点五的比例配置;学校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在10000人以上的,按不低于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山东等省也有类似规定。

④从现代警察建立以来,学者们认为共发生了四次警务革命。第一次是新警察的产生,以伦敦大都市警察建立为标志,警务理念强调预防;第二次是警察专业化运动,以美国警察专业化运动为标志,警务理念强调预防和打击并重;第三次是警察现代化,以欧美各国的警察现代化运动为标志,警务理念强调打击。第四次是社区警务,以欧美各国的新警察模式改革为标志,警务理念强调回归预防。也有学者认为现在正在发生第五次警务革命,即警务私有化运动或第三方警务活动,即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警务活动。

⑤这份调查资料是笔者从夏菲主编的《治安管理研究》中摘选而来。而夏菲则是从黎明在《决策探索》2003年第10期发表的《保安:功过是非各几多》中引用而来。因此这个数据应该是2003年之前调研得出的。不过,笔者对最近学者们在这方面的研究进行了调查,发现基本仍在使用这个数据,却都未说明数据之出处。而且,中国保安协会等权威组织也没有最新的数据收集。笔者认为,我国保安队伍素质或许并未有太多改变。

⑥被动警务模式和主动警务模式是基于不同的警务风格来划分的。按照王大伟老师的观点,被动警务模式也称反应警务论,它强调接报案后警察的快速反应,反应时间作为衡量警察效能的重要标志,也称“消防队”式的警务。主动警务模式也称先发警务论,它强调治理犯罪重在预防,社会各界的合作是减少犯罪的根本途径。现代警务正在从被动警务向主动警务转变。

参考文献:

[1]王大伟.欧美警察科学原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7:450.

[2]周向红,孟娜.美国高校安全保障机制经验及启示[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3).

[3]马跃.美国刑事司法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3-29.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4)

“所谓法的规则有效性,按照阿尔尼奥的主张:法的规则有效性主要就是一种依其形式化的鉴别标准而确立的形式效力。”笔者认为法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五个特征:(1)规范性;(2)国家创制性;(3)公开性;(4)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5)体系一致性。下面,笔者就以上述五个方面为鉴别标准,分析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是否确立了规范有效性。

一、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规范性分析

根据《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C》的定义,所谓“标准”就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就是“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法规等这类文件的通称。据此,所有的标准都是规范性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当然也不例外。

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国家创制性分析

“国家创制性”要求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第二、该国家机关获得了立法的授权;第三、依照法定程序创制。我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层级。下面分别介绍不同层级的标准的制定主体、授权根据和制修订程序,以供对比分析。

《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都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法》第10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11条分别对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主体作了规定。

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分为普通程序与快速程序两种。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我国国家标准制定的普通程序划分为九个阶段: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根据《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符合一定情形,制定国家标准可以采用快速程序。采用快速程序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标准化法》第6条规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我国行业标准制定的程序大致分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备案、出版、复审等阶段。《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标准化法》第6条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作了规定。

《标准化法》没有对企业标准的制定主体作具体规定,从语境中似乎可以推出企业标准的制定者就是企业自己。《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

综上,职业安全卫生的企业标准的制定者不是国家机关,因此首先被排除在法律之外。其次,职业安全卫生的地方标准虽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但根据《立法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立法权。地方标准因不符合第二个条件,因而也不是法。第三,根据立法法,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只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因此,出自这些部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只有穿上“规章”的外衣,才能挤进“法”的队伍。把标准看作规章,主体和授权根据上都可以成立,唯一的问题是制定程序。《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规章制定程序有专门规定,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几个环节。而标准的制修订,不是依照上述程序进行的,虽然各制定环节的名称与规章相似,但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却有很多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并不完全合法。

总而言之,从“国家创制性“的角度看,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都不具有法的有效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位相当于部门规章,但制定程序有待完善。

三、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公开性分析

法的公开性要求事前对公众。首先,法应该在事前公布。其次,法应该对公众公开。如上文所述,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都必须由一定机关统一审批、编号、,企业标准也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至于怎样标准,上述部门规章没作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行政部门的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批准公告,只列出批准标准的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被代替标准号、采标情况及实施日期、标准的出版社等信息,并不直接公布也不另附标准的正文。

综上,以法的公开性的尺度来衡量,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在事前公布方面做的较好。但在对公众公开方面,标准的公布与法律相比有较大反差。公开性不足,是标准被视为法外之物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分析

法的普遍约束性体现在法在一定的国家权力所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拘束力。法的强制性体现在,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谁违反了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除非他有可以免责的法定情形。

根据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方式,我国法律把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根据《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强制性标准包括要求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可见,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划分,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言。企业标准都是自愿性的,无所谓强制性和推荐性之分。强制性标准的范围,法律法规有严格的限制。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应限制在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以及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等八个方面。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大都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有关,因此强制性标准居多。

《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因此,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用人单位。推荐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仅对自愿采用的企业适用,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也无强制力。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具有强制效力,义务人无论是否愿意,都必须执行。违反了强制性标准,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对此,《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都有规定。

综上,从法的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角度看,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具有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与法同效。推荐性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不具有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是一般的技术规范。

五、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体系一致性分析

一国法律体系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法律体系内部的各组成部分之间、各组成部分与整体之间不得相互矛盾。法的体系一致性要求一个规则体系不仅自己内部和谐一致,而且要与一国法律体系的其他部分以及法律体系整体和谐一致。

目前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在体系一致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强制性标准是按照标准制定的程序产生的,编写格式及内容表现形式也完全按照标准执行;强制性标准是按照技术标准体制管理,接受技术标准法规调整的,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成果。强制性标准的这些特点,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法律概念格格不入。

(一)依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目前具有“法”的性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法的一种形式渊源,在国内法上缺乏依据。

(二)根据现代法治原理,只有法才可以对公民设定强制性义务。“强制性标准从形式渊源上来讲,并不具有法的性质,但从实质上又给公民设定了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这就使得强制性标准面临一个尴尬的局面,不具有法的性质的文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了法的义务,成为法外之法。”

(三)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于法律与行政立法的程序均作了明确的规定,防止行政立法权的滥用,强化了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都强调程序的民主性、透明性与公开性。而强制性标准的制定程序并不具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严格程序。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有些主管部门运用起权力来自然很随意。

(四)由于强制性标准的法律位阶不明,导致强制性标准无法融入现行法律效力等级体系。在强制性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抵触时,将会出现无法处理的情形。

综上,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法规化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一致带来某些消极影响,不符合法的“体系一致性”。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5)

前言

现今煤炭企业的周边多数都是紧邻农村,农村的社会治安比较落后,而且治安的环境还是比较复杂,企业内部劳资矛盾逐渐显现,不稳定因素增加。那么在这一情况下,煤炭企业如何才能创建出一个和谐稳定的共发展的环境呢,怎样来维护企业团体的利益不受干扰呢?下面就对煤炭企业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加强煤炭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探讨。

1、煤炭企业内部治安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1.1煤炭企业对于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认识不足

现如今,在我国的很多的煤炭企业,对于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认识非常的不足。一些煤炭企业对于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不重视,认为不重要,相应的安全设施不全,安全防范的机制不健全,防范技术水平落后。甚至是有些煤炭企业不设立内部治安保卫部门,从而给安全的安全稳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1.2煤炭企业安保人员法律意识不强

在今很多煤炭企业治安保卫部门的安保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很多人员在执行工作的时候不按照相关的法律办事,缺乏应有的法律观念。另外,在选拔治安保卫人员的时候,没有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考试,从而导致一些甚至是一点法律知识都没有的员工进入到煤炭企业工作,进而在执行治安保卫工作的时候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1.3煤炭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力度不够

在很多的煤炭企业中,虽然设立了内部的治安保卫部门,但是对于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力度不足。一些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部门形同虚设,没有履行其治安保卫部门的职责,进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相关事宜。另外,在我国很多煤炭企业中没有建立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的制度,使得内部治安保卫部门在执行安保工作的时候无章可循,使得煤炭企业的内部安保工作没有秩序,因而治安保卫工作做的不够全面具体,力度不够。

1.4治安保卫部门解决矛盾的效率不高

在解决煤炭企业内部矛盾中,治安保卫部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工作效率的高低以及解决矛盾是否科学等等都影响着矛盾是否能够顺利的解决。然而,在很多的煤炭企业中,治安保卫部门的解决矛盾的效率并不是很好,在解决矛盾中拖延时间,从而导致很多的矛盾升级,严重的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的生产作业的效率。

2、煤炭企业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途径分析

2.1加强对煤炭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认识

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对治安保卫工作重要性进行教育,使其全面认识到安保工作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作用。在选择保卫人员时,应对其业务素质以及道德素质进行严格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坚决予以拒绝进入到内部治安保卫队伍。另外,还应该加强对煤炭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对于安保人员在进行治安保护工作时候是否能够切实的落实各项安保任务等进行相关的监督,进而提高煤炭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进一步的发展,确保整个煤炭企业的安全。

2.2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普法教育水平

针对于煤炭企业治安保卫人员及职工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应该不断的加强普法教育。这也是全面提高煤炭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水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

一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如:法制专栏,通讯等对安保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二是定期对企业治安工作的信息进行通报,有关于文件制度和治安检查情况等,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对安保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进而有效的预防违法乱纪等情况的发生。三是定期组织一些大型的普法教育的讲座,编制法律知识的手册以及组织各种形式的法律考试等等。

2.3加大重点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力度

对于重点治安防范部位,要每日巡查,同时还要加强对整个矿区的检查和巡逻,健全企业治安保卫的相关制度,并且严格的按照安保制度来执行。再按照标本兼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和重在治本的四个主要方针重点督促,并且还要拟定出突发性事件的紧急应急方案,一定要做到安全有备无患。要加强对违反企业制度的人的打击力度,并且确保煤矿区的治安稳定工作。

2.4加强对矛盾纠纷的解决

要树立群众利益没有小事的思想方针,积极的开展稳定工作,而且要定期的分析职工在工作上的思想动态,并且要积极的处理好涉及到职工群体的自身利益所发生的问题,做到及时的处理各种纠纷和矛盾,且避免矛盾的激化,把问题由大化小,由小化无,解决在萌芽的状态,要教育职工都依照正规渠道和正规的突进来反映问题,并且都做好相应的信息反馈,以严防越级的上访等严重事件发生。

2.5大力推进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它的主要任务是: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是以保卫部门为骨干,把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到基层,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等工作方法,最终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矿区持续稳定的一项系统工程。

一是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清责任、明确任务,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二要做到属地管理原则。每个部门都是一个治安综合治理的独立体,在矿保卫部监督、指导下,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治安、消防、民调等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治安隐患、消防隐患和矛盾纠纷,并将各类隐患和矛盾纠纷化解在单位内部,把不安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各部门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干好自己的事,各部门要从发展、安全、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一手抓生产、一手抓治安,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实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

结语

本文通过对煤炭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关方面的分析,并且针对煤炭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存在的问题具体的探讨了如何加强煤炭企业内部的安保工作。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了解到,煤炭企业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应该引起煤炭企业的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的制度,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做到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职责。

参考文献

[1]杨海河.坚持群众路线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宝[J].湖南社会科学,1995(S1)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6)

在世界范围内,现在的职业健康监护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在工业发达国家基本都发展成熟,制度也趋于完善。其主要内容在法律上也都分为“护”和“监”两部分。“护”主要包括接触控制(即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环境监测、接触评定),医学检查(即就业前和定期的健康检查,健康筛选以及职工职业病致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等)和信息管理。“监”则主要指各国卫生行政机构的监管。但毕竟每个国家国情不同,对于职业健康监护也都呈现各自鲜明的特点,故笔者就较为典型的几个国家进行介绍分析。

一、域外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

1.美、英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美国在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和卫生法》,英国的《职业卫生安全法》基本学习美国的做法。两国的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主要规定在各自的职业卫生安全法中。具体来说,美国的最大特点是无论是在接触控制,医学检查还是信息管理方面,法律中都制定了详细而严格的标准。在信息管理方面,美国主要分为建立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健康状况分析以及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三方面内容。英国直接借鉴美国的经验,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提出了综合性健康方案。它包括建立职业医学与护理信息数据库、健康教育、个人咨询、健康风险评级、定期身体检查、离职前身体检查、健康促进方案和妇女保健方案等一系列内容。在行政监管方面,美国确立以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为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卫生复审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英国依照美国的模式,确立以健康与安全委员会为执法机构,健康与安全执行局及下设的监察员为监督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

2.日本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日本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规定在1972年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中,与美英相同,日本对于职业健康监护中的接触控制,医学检查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也制定了详细严格的标准。但其与英美不同的最大特色在于更加注重人性化的关怀。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健康促进的概念日益为人们所接受,其中作业场所健康促进或称职业健康促进,尤为受到关注。其目的是要创造卫生、安全、满意和高效的作业景观,保护充满活力的人力资源。而善于创新的日本,就根据这一理念把其卫生安全法中关于职业健康的专章直接命名为保持、增进健康的措施,并提出了雇主“愉快舒适状态”的概念,用较多的笔墨对要形成愉快舒适的工作场所环境提出具体要求。在行政监管方面,日本同美、英区别不大。依据安全卫生法确立了由劳动厚生省为监管主体的职业卫生检查体系。

3.德国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1894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事故保险法(包括职业病),职业同业协会作为该法的人也随之诞生。1911年将事故保险列入帝国保险规定。1997年把它收入社会法第七卷。对于职业健康监护,德国最大的特点在于比起事后的治疗和赔偿,其更重视预防。德国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包括有劳动保护法、工作场所规定、企业基本法法规等,这些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劳动场所的设计和施工中的标准,企业自主监督管理的方式和制度、各方主体在职业安全卫生中的职责和任务,现在这些劳动保护的法律都被列入到社会法的范畴及上文提到的社会法第七卷中,统称为事故保险法。另外,德国的职业卫生体制模式实行双轨制模式,即由企业监督局和职业同业公会共同监督企业的安全卫生。企业监督局属于政府机构,他们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本周范围内的所有企业。而同业公会不是德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从资金运行上是自我管理,对于国家而言是自治机构。因此可以称其为半官方的自治机构或公众权益机构。

二、域外职业健康监护的新特点

1.建构了政府、雇主、工人三方共同“管理”职业安全的制度框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的要求,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有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参加的全国职业安全卫生三方协调机构以及在作业场所建立劳资双方安全卫生委员会。其目的是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应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共同管理。于是,这种模式形成一个由政府监管,企业自主管理和雇员参与管理的三方协调机制。这种总体趋势在工业发达国家已经逐步形成,有些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还把这种管理机构的设置列入了条款之中。

2.制定严格的职业卫生标准。随着各国对于职业卫生的日益重视,也在与职业卫生相关的各个领域中制定了严格的卫生标准,以规范雇主的行为,降低职业病事故发生的频率,并体现在立法中。其中,美国最有典型,制定标准的机构数目多、专业性强、细致程度高。在职业卫生方面对工作环境的控制标准.以及对工作场所消防、医疗和急救设施设置都有非常细致的规定。美国制定的标准被多个国家引用,很多方面也成为国际通过的标准。

3.非官方中介组织的兴起。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在经营管理的效率上备受挑战,行政业务的开展也没有达预期效益,站在防止浪费经费或保障人民权益角度上考虑,一种中介组织便慢慢成为职业健康监护的一类主体。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由于涉及技术人力与测试设备,场地和医学检查等多方面都受到编制限制,台湾的行政部门就将技术性业务委托或外包给民间。又例如上文介绍的德国非政府的公众权益性团体职业同行协会的存在,其成功运行可能使设立非官方中介组织在未来成为一种趋势。

4.注重预防性卫生监护。回顾典型国家的职业健康监护内容,不难发现,不论是制定严格的标准,适合国情的各项制度,其理念都在于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将职业病的危害从源头上降低。而预防性的卫生监护除了接触控制和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之外,还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对雇员的安全培训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依法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而对雇员的安全培训,各国职业安全卫生法也都有详细规定。

5.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和强化劳动过程中各方的责

任。根据劳动者弱势地位的理论,在实际中,各国法律制定的目的和倾向性都是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因此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参与权、工作保护权、知情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其中比较突出的两项权利是拒绝工作权和停止工作权。而对制造商和除雇主和雇员之外的个体经营者,法律也赋予了相应的责任。首先,对于在劳动中用于保护劳动者的一些物品和物质,他们的制造商是负有总责任的。其次,雇员和除雇员以外的个体经验者也有相应的责任。

6.职业健康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首先,各国(地区)在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负责监督监察实施安全卫生法的最高权力机关,而且,很多国家还专门设立监察员这一角色,以相当的权力来防止与遏制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大部分工业发达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成立“职业安全与卫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职业安全与卫生理事会”等组织,来协助政府做好调查、监督工作。发展中国家(地区)的情况有类似之处。

三、域外职业健康监护对我国的启示

1.职业健康监护的立法体系启示。从立法体系而言,据上文所述,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关于安全及卫生的法律都归纳在同一个框架体系中。安全与卫生实行的是合一的体制。这一点从他们的法律名称就能明显的看出:美国、英国均称“职业安全卫生法”,日本称“劳动安全卫生法”,台湾地区也是如此。而我国在安全卫生立法方面,是将“安全”与“卫生”分别规定于两个法律,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监管。而随着政府部门职权的调整,法律对各部门权限界定含糊不清,多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协调不利,导致了行政滥用和行政缺位的现象。这主要表现在“安全”与“卫生”分离,卫生方面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安全方面制定“安全生产法”。然而,职业安全与卫生息息相关,我们应借鉴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的做法,将我国法律合并修正为“职业安全卫生法”或“劳动保护法”,以求建立一个完整的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制体系。在这一问题上,值得立法者思考。

2.职业健康监护的主体启示。从职业健康监护的各个主体而言,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的规定,要求政府、雇主、工人三方承担各自的职责,并建立三级协调系统来防范职业病的发生和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的这种三级协调体系已经构建,原因在于其政府,企业和工人组织都有完备和成熟的发展。而我国虽然已经加入了此公约,但是由于我国的工人组织发展极不完备,还不具备成为其中一级的实力,因此,并没有达到公约所要求的三级协调系统,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达到155号公约提出的要求尚需时日。另外,对于如何增加行政机关的效能同时又不造成政府财政负担,非官方的有资质的民间机构加入到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工作中的这一做法对我国发展职业卫生监管也是有一定的创新和借鉴意义的。

3.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内容启示。从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内容而言,我国不论是在在接触控制、医学检查、信息管理,还是行政机构的监管等各个方面都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水平有相当的差距。例如在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就缺乏对高温作业、重体力劳动、精密作业、高架作业及异常气压作业等特殊作业减少劳工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而这些规定都是与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存在密切关系的,在国外都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另外,我国对职业病的医学检查水平不高,对卫生统计工作和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的调查、收集和反馈分析方面思想上不够重视,执行中渠道不完善。在监管方面,我国也没有设立监察员制度,这对于幅员辽阔的中国来说,成为了职业健康监护实施范围小,对患病劳动者治疗效果差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职业健康监护的发展,我国还是任重而道远。

参 考 文 献

[1]郑尚元,李海明,扈春海.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秦国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3]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典型经验系列丛书编委会.台湾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经验[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6)

[4]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典型经验系列丛书编委会.香港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经验[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6)

[5]肖云龙主编,杨乐华,何滔副主编. 基层职业病防治指南[M].化学工业出版社,安全科学与工程出版中心,2006(1)

[6]陈根锦.职业健康与安全政策——香港新自由政策体系个案研究[M].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

[7]Jeene Mager Stellmen,et al主编.闪淳昌等编译.职业卫生与安全百科全书(第四卷)[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8][美]罗伯特·A·高尔曼著.马静等译.劳动法基本教程——劳工联合与集体谈判[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7)

食品是我们生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在过去几年中,各大洲都曾卅现过一些因关于食品安全问题而引发的疾病,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把食品安伞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由于食品贸易(比如说统一生产之后的异地销售),导致了食源性疾病更广泛的传播和暴发。另外,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也在客观上导致对食品的制作、运输、贮存提了更高的要求。所以,食品安全与现代生活关系密切,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很有必要。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安全,是~个任何时代都会被人们高度关注的问题。《现代汉语词典》中,“安全”一词的含义是: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卅事故。孟德斯鸠在著名的《论法的精神》中讲到,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食品安全对人类而言,是一个|卜分重要的问题。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加强同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定义:食品安全是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笔者认为,对于食品安全,不同的研究领域有着不同的表述。从卫生角度而言,可以认为是食品应不包含有会引起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疾病感染的因素;从法律角度,可表述为食品在各个环节(如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消费等)符合周家所规定的标准或要求。由此可以看,食品安全涉及到很多方面,它既包括生产安全、销售安全、经营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结果安全等。毫无疑问,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食品安全的法律属性是最明显的,而各国政府和同际社会对其进行规制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的法律性。

二、《SPS协定》解析

由于对食品安全问题科学认识的不断提高,国际问的食品贸易不断增长,导致了食品安全方面贸易壁垒的不断增多。WTO为了规制食品贸易壁垒,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通过了规制国家间食品贸易的

(一)《sPs协定》的主要内容

《sPs协定》是世界各国为了维护国民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以及保护本国动植物的安全,对进口产品制定的一系列强制性标准的措施。该议由引言、正文和附件二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全面阐述了实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协议的宗旨,即:保证各成员方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检疫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得背离现有的科学证据,也不能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期望通过建立一个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来指导各成员方对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将卫生检疫措施对贸易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正文共l4条46项,包括:总则、基本权利与义务、协调一致、同等对待、风险评估以及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使用地区的条件、透明度、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技术援助、特殊和差别待遇、磋商和争端解决、管理、执行、最后条款。CsPS协定》的正文中体现了其对食品安全问题规制的主要内容。i个附件分别是,附件1:定义,规定了正文中所涉及的主要的关键词的定义解释。附件2:动植物卫生检疫规定的透明度。附件3: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二)《sPs协定》的要点分析

1.“以科学为依据”实施相关措施

首先应该明确的一点是,此项规则并非是某个条款所规定的,它是相关联的若干条款一起组成的规则体系。(sPs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要求,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要保证任何相关措施必须以科学为依据,如果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是不能实施有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或者已经实施的情况下要停止实施。此规则还涉及fl~CsPS协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在进行风险评估,各成员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成员国要采取相关措施的前提是要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处处体现了科学性。也就是说,风险评估和科学依据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二者是不可分离的。没有经过风险评估得科学的数据结果时,成员方是不应该采取相关措施的。但是,CsPs协定》中有一条是对第2条第2款的补充或者说是例外,即第5条第7款。此条款规定,各成员采用的维持临时卫生检疫措施所要遵循的条件是:第一,成员方是在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第二,可根据现有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自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第二,各成员方应寻求获得必要的补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观地评估风险。第四,各成员方应相应地在合理的期限内评价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从中不难看出,四个条件环环相扣、相互联系,而且是同时被使用。也就是说,某一成员国要实施第5条第7款所规定的临时措施,这四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

2.成员国要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才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sPs协定》附件中对风险评估作了准确的定义:风险评估是指根据可能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来评价虫害或病害在进口成员境内传人、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以及相关的潜在生物和经济后果,或评价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霉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或动植物的健康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协议第5条则列明了风险评估的相关考虑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应该考虑到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其次,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方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有关的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检验、抽样和测试方法,某些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病虫害非疫区的存在.有关的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再次,各成员在评估对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构成的风险,并决定采取措施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以防止这种风险时,应考虑下列相关的经济因素:由于虫害或病害的传人、定居或传播,对生产或销售造成损失的潜在损害,在进1:3成员领土上控制或根除病虫害的成本,以及采用其他方法来控制风险的有关实际开支。总的来说,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方在制定和维持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时,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同时应确保此类措施不比要获取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所要求的更具有贸易限制性。

3.非歧视性原则

《sPs协定》序言第1段规定: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方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协议第2条基本权利与义务第3款规定:各成员方应不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情形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非歧视原则没有在(sPs协定》的文本中以专章专节的形式规定,它散见于某些条款中,但是它的原则性地位是毋庸置疑的。此项原则在WTO体制下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壁垒阻止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而食品贸易占国际贸易非常大的比重,所以在食品贸易领域实现非歧视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将大大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8)

一、高校安全文化教育的概念及意义

高校安全文化是在高校校园内产生并发展的一种文化体系,是指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为维护自身免收意外伤害而创造的各类物态产品及形成的意识形态领域成果的总和。高校安全文化教育是高校在办学活动中逐步形成的,或有意识塑造的、为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接受、遵循的安全思想和意识、安全作风和态度、安全管理机制及行为规范。安全教育乃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大学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1]

从现阶段的治安情况看,多数高校的盗窃案潜在治安、刑事案件中占极大比例,并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多为内盗。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兴起,使得众多非校内师生员工的人员进驻校园,给管理者带来了巨大的潜在的不可预知的安全风险。应对日趋社会化的校园环境,传统的人防为主、技防与物防为辅的应对措施显得捉襟见肘。[2]

因而,强化校园安全文化教育,可有效推动安全管理从传统模式向系统化模式,在文化渗透中潜移默化改变认得安全价值观念,规范其安全行为,以形成有利于确保安全的精神风貌、思维观念、校园舆论、职业规范。

二、高校安全教育现状及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保卫工作开展艰难

近年来各大高校纷纷进行扩招,办学层次不断增加,随着学生数量的增加,学生的组成日益复杂化。部分学校在未扩招之前学生数量仅几千人,在扩招之后迅速的往上增加数倍。加之高校设置本科、研究生、成人教育等多种层次,使得学校的保卫工作开展更为艰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学生生活水平比之过去几年有了显著的提升,但大部分学生普遍缺乏独立生活的经验,安全意识也相对薄弱。

2.保卫内容复杂,保卫工作压力大

第一,随着教育改革的推进,各大高校一改过去封闭式教育转化为开放式教育,和社会接触的机会增多。第二,周边环境复杂,保卫工作开展艰难。在高校附近开办各类经营场所,甚至出现部分违法经营行为。第三,高校高、精、尖的设备增多,保卫要求更高。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社会对各专业人才提出的高要求,高校为了培养高素质、全方位人才而不断增加学校内部高、精、尖设备。针对这些贵重设备,要求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这对于高校保卫工作而言难度较大。[3]

3.保卫人员素质低下,技术设备无法满足保卫需求

首先,由于各种因素,高校的保卫人员普遍年龄较大,且文化素养偏低。同时,现有的保卫人员工作模式较多延续较为陈旧的保卫办法,这也给一些高素质罪犯提供了可乘之机。其次,高校对于学校的保卫工作重视度不足,对于先进设备、技术等的引用不够重视。学校的保卫人员缺乏系统的安全知识的学习,综合素质不高,给高校的保卫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三、开展高校安全文化教育,促进高校保卫工作的策略

1.加强社会、学校、家庭的安全教育

学校的保卫工作绝对不是仅仅依靠某些人就能够完成的,要不断的加强学校的安全教育,要结合“四位一体”理论,开展全面性的安全教育,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安全性。“四位一体”是一种将个人、社会、家庭、学校几个方面结合的管理方式,最终起到共同维护校园安全和和谐的目的。第一,加强社会控制。不断的建立健全社会规范,充分利用社会控制机制,避免失范现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社会控制最常用的手段为软控制和硬性控制手段。其中软控制是通过社会舆论、道德伦理等方式,将其渐渐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当中,最终潜移默化的影响人们行为。而硬性控制则是指通过制度、法律等方式,通过强制性的手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除此之外,还需要家长、社会各界配合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推动保卫工作的有序开展。

2.完善安全文化教育内容

首先,进一步完善高校的安全教育工作。高校应当充分结合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等方面,同时依据社会和时代需求,将安全方面的教育工作纳入高校教育当中,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积极乐观的面对困难,用正确的方式应对各类压力,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比如马加爵事件,这就是一件典型的人际关系处理不当,人格扭曲、心胸狭窄的一起恶意的故意杀人事件。再比如如今的大学生自杀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都是安全教育不足的表现,为了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必须加强高校的安全文化教育,养成积极乐观的心态,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其次,重视家庭作用。现如今的大学生大多属于独生子女,家长作为学生的第一任教师责任重大。学校应当加强和家长的联系,通过双方面的合作而推动安全教育的开展。最后,加强对学校高端设备的保卫措施,仔细做好防火防盗措施。引进来自国内外的先进知识、技术为高校的保卫工作服务,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推动学校保卫工作的自动化、智能化发展。

3.建立校园无障碍通讯系统

随着学校的发展,校园面积越来越大,这就需要合理的安排学校的保卫资源,按照一定的区域分布保卫力量,实行定岗定人制度。同时确保保卫工作的信息及时、通畅,人员分布合理、措施有效等。目前所使用的手机由于呼叫必须拨号,且无法群呼等的限制因素,已经无法充分满足如今的高校保卫工作。这就要求要建立一个校园无障碍通信系统,并且不断提升反应速度和能力。比如建立校园110系统,在学生发生任何安全问题之时能够及时的向学校保卫处反应。[4]

结语

综上所述,安全教育在各大高校的保卫工作当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就要求针对目前存在的安全教育不足、保卫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进一步普及安全教育知识、通过学校、社会各界的合作不断提升学校的安全保卫水平。

参考文献

[1]王雯霞. 大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研究[D].太原科技大学,2011.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9)

科学发展观有着极为深刻的时代背景,它是我们党在审视当今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科学分析我们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紧密结合我国社会经济深刻变化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基于我国基本国情的必然选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是对国际社会发展经验教训的合理借鉴和总结我国发展实践的重要理论成果,是有效解决我国改革发展进入新阶段出现深层次问题的一剂良方。

上世纪89“东欧剧变”后,随着前苏联解体,二战以后形成的美苏两极对立的冷战格局被打破,世界出现了政治多极化的趋势,这是当今国际形势的一个突出特点。世界多极化发展的总趋势不会改变,但其进程比较复杂、曲折。进入新世纪,我国在国际舞台新一轮调整中继续处于主动、有利地位,为我国争取一个较长时期的和平国际环境及周边环境,为我国快速发展提供了难得历史机遇。目前,世界正处在各种力量重新分化组合和利益重新分配的关键时期,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民族、宗教矛盾和边界、领土争端导致的局部冲突时有发生。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指出:“世界还很不安宁,人类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实践证明: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解决各类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

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程度日益加深,整个世界经济呈现一种全球化的趋势。对我国来说,经济全球化趋势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西方发达国家目前在政治、经济、军事、技术、人才、管理以及贸易、投资、金融等方面仍占有优势,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经济和技术水平还相对落后,从总体上仍处于不利的地位。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各种深层次矛盾也日益凸现出来,客观上对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也是我党加强理论建设一项重要成果,为我国深化改革,迎接挑战,加快发展指明了方向。

邓小平同志讲过“发展是硬道理,落后就会被动挨打”。目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不发达,科技发展不均衡,地区发展不平衡,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矛盾,民族、宗教势力地侵扰,西方敌对势力的破坏等。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存在,决定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也决定了我们必须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正是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现实需要。

科学发展观作为一种当代中国发展的科学理论,是在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重要理论成果,对于指导我国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的改革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进入新世纪,我们能否抓住历史机遇,加快改革发展,将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

科学发展观正是我党在改革开放进入新时期、新阶段,为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凝炼出来的新理论,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新时期党建理论指导实践发展的具体化。

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提出的现实意义

发展,不仅是指经济文化的发展,还包括社会发展、科技发展、人的发展、与自然和谐等诸多因素,应该是社会整体、协调、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是科学发展观形成的实践基础。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党认真总结了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汲取了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和教训,这些经验教训为科学发展观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我们党执政的一条宝贵的历史经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尽管出现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亚洲金融危机、“什么功”、达赖集团破坏、美国次贷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及“98洪水”、“汶川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严峻考验,但我党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发展是硬道理,成功应对了各种危机和挑战,成功地实现了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实践证明:没有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提高。

科学发展观也是我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辩证关系的重要理论指导。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积极实施经济体制的转变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使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顺利接轨,成功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压力和挑战,并取得长足进步。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但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和发展的任务仍很艰巨,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必须全面贯彻并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强调了发展是硬道理,只有发展才有出路,同时也辩证地指出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为我国新时期进一步深化改革发展,解决深层次问题指明了方向。

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指导作用

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我党建设一项重要理论成果,既来自于实践,又指导实践。作为保卫部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首先要深刻理解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认真排查安全保卫工作中与学校“突出产学研紧密结合办学特色,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战略目标不协调、不适应的因素,充分调动保卫人员工作积极性,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切实保障校园稳定安全,为学校战略目标顺利实现保驾护航。

1、要强化职责意识,坚决维护校园稳定安全环境。高校是人员密集型的重要场所,是展现社会发展,展现科技实力,展现文明进步的重要窗口。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没有稳定安全的校园环境,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就没有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等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就无从谈起,战略目标的实现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来说,稳定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越是发展,客观上就越需要稳定安全的校园环境。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要正确认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进一步强调稳定安全工作的基础性、首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强化保卫人员职责意识,身体力行爱岗敬业,维护正常校园秩序,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2、要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既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又是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根本要求。安全保卫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内容就是要注重以师生员工为本,突出师生员工在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师生员工是学校的主体,也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只有不断满足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需要,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生、工作、生活环境,这既是安全保卫工作应尽的职责,也是学校保卫部门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体现。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保卫人员管理教育力度,切实端正思想态度,改进工作作风,强化“立足平凡岗位,服务全校师生”的爱岗敬业意识,变被动执勤为主动服务。

国内安全保卫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R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515(2010)11-341-02

【Abstract】Combining Liao sun is actual while following the principle of occupation health legal theory, in tallying up empirical foundation, studied from the strategic height current with the result that from now on, occupational disease harm of development and counterplan.Put forward the method and suggestion of science towards preventing control occupational disease from endangering, .Its science standpoint comes from;Be engaged in the experience and intelligence of the ol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ersonnel of occupation health work, drew up the science method of the Liao occupation hygiene in sun City work and to the prevention control of the occupational disease measure.Its establishment important point has catholicity and covered the basic measure method of nation and place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control and knew well to solve the related law laws that the national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controls,

【Key words】Developmentoccupational disease control and pveventiun strategic points

本文研究探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我市职业病危害状况,主要针对我市规模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研究做出的:中长期战略性对策和途径。本文是在《辽阳市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与检测》、《辽阳市职业病预防控制战略研究》两个课题研究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综合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与辽阳市实际情况相结合,在国内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形成的宏观战略思想。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可直接为政府在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的理论研究成果。其理论可以指导职业卫生科研开发,研究理论的学术价值和指导作用,可以提供给我市从事职业卫生工作的人员使用。

1 职业病预防控制的战略要点

1.1 前期预防

1.1.1 对策与方法

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前期预防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1.1.2 要点 1、完善法规建设。2、加强教育培训。3、健全申报和批准管理程序建设。4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5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6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7、应急救援站。职业卫生设施建设的“三同时”。

1.2 生产过程中的预防和控制

1.2.1 对策与方法

1.2.1 生产过程中的预防控制,是前期预防控制的补充或补救办法。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2 具体措施 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2、职业病防护设施。3、技术改造和工艺技术更新。4、职业病危害告知。5、工作场所日常监督管理。6、强化劳动者的职业危害个人保护的法律意识。7、职业健康监护检查。8、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卫生档案。9、职业危害应急处理预案。

1.3 其他控制方法和策略要点:

1、政府管理策略2、整合职业卫生监管技术资源,强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3、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4、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体系。5、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应急救援体系。6、加快职业安全卫生信息化建设.。7、加快职业安全卫生技术保障体系建设。8、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体系建设9、加强重大职业危害源的监控和重大中毒事故隐患的治理。10、加强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协同机制。11、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管。12、促进职业安全卫生产业发展。13、深化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工作。14、加强职业卫生执法体系和法律保障建设。15、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16、完善职业卫生投入保障机制。18、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19、实施职业安全卫生许可制度。20、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和法律援助作用。21、大力推进职业安全卫生文化建设。22、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科学技术进步工程。2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职业卫生工作。24、有计划地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职业病防治基金和运行保证机制。25、强化“三同时”审查力度。26、职业安全卫生促进工程建设。27、明确治理重点,突出治本措施。28、依靠科技进步,加强职业卫生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29做好职业病普查、申报和检验检测工作。30、中长期职业病预防控制规划战略纲要。31、加强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交流合作。

2 讨论与结语

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研究,是一个涉猎许多方面的综合性科研课题,我们主要在《职业病防治法》的原则指导下,结合工作实际,总结概括了目前职业病预防控制相关方法,原则,措施,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战略决策,其要点主要方面是;全社会要强化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管理 、法规的普及、预防控制技术的进步、及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 、企业的社会责任等方面。

参考文献

[1]张敏,李涛,周安寿等,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展与控制对策,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2008.8,V26(8)

[2]张敏,李涛,周安寿等,加快应对体面劳动全球战略目标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 2008.8,V26(5)

[3]张敏,李涛,周安寿等,对如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2008.8,V26(5)

[4]李涛,张敏,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实用指南,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5]李涛,张敏,化学品职业危害分类控制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6]李涛,张敏,密闭空间职业危害防护手册,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7]张永伟,法定职业病预防与控制指南,海洋出版社

[8] 国际劳工组织,中小企业职业安全卫生防护手册,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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