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职称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7 17:58:58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篇(1)

勤学习,善思考,好钻研,有较高的规划专业理论功底和学术技术造诣,有较好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从同济大学本科毕业后,能积极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取得硕士学位。作为城市规划行业代表人物和学科带头人、规划院总规划师,平时能严格要求自己,带领大家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有效推进研究院规划设计专业技术水平提升和学科建设,成效显著。近年来,持续负责组织规划(景观)专业定期的宏观政策、规划动态、专业知识等业务学习,多次在学术论坛上作报告,为专业干部和党政领导授课,并组织市规划学会论文征集活动,优选了一批高质量的论文在《规划师》等专业杂志发表,为我市规划院在规划界扩大了影响,提高了知名度;撰写了几十篇专业学术论文,6篇在专业学术杂志上发表,7篇获省、市优秀论文奖;主持并参与编制几十项重大规划项目,多次获得部、省、市级优秀奖,其中主持的“温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7)、温州生态园总体规划、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分别获2003、2005、2007年度建设部优秀城市规划设计三等奖。由于学术技术方面的突出成就,2007年被评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到目前为止全市规划行业仅2人),2009年被评为温州市第六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不足之处: 。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篇(2)

关键词:风景园林; 景观规划学派; 研究; 分歧与问题; 发展前途

1、引 言

随着国外新学说和新观念的引入,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一些学者又开始对风景园林名称及内涵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认为风景园林的名称已经过时,应该用“景观规划”(又称为景观设计学、景观规划设计学或景观学等,主要是根据对英文Landscape Architecture 的理解翻译而来,缩写为LA)来取代。这种讨论本是学术争鸣的好事,它可以启发人们更好地认识“风景园林”在新形势下的发展方向,探索如何在继承中发展,在借鉴中创新的发展道路。令人遗憾的是,某些倡导以“景观规划”取代“风景园林”的学者,对于学术上的分歧没有坚持科学的精神,以讨论的方式来加以解决,而是通过媒体宣传、分解队伍、另立门派的形式来进行。这些做法在客观上已经超出了学术探讨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对风景园林的专业教育、职业定位和设计市场都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这不仅无助于解决认识上和学术上的分歧,而且还有害于园林事业、学科(专业)和学术的健康发展。由此,我们有必要对景观学派的发展方向及做法做一些分析与思考。

2 、“风景园林”更名必要性之辨对于风景园林与景观规划的名称与内涵之争由来已久

“风景园林”是目前中国园林界(包括学术界主流和政府管理机构)及社会普遍接受的一门学科(专业)和一种职业的称谓。其原因既有中国传统文化的渊源,也有社会约定俗成的共识。为与国际同行进行对等交流,其英文名称采用“Landscape Architecture”也无可厚非。因为就风景园林的学科性质、社会功能和职业活动来说,均与LA是极其相近或相似的。之所以不说其是相同的,是因为二者之间在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差距。这里的差异主要是指存在于社会文化方面的,差距则是指在发展阶段方面的。而正是在如何认识和对待这种差异和差距的问题上引发了这场新的争论,当然其中也包括对LA的理解与翻译。以一些学者为代表的景观学派(即认为自己是真正LA的代表,和那些支持和赞赏这些主张的学者)通过利用媒体、出版物和学术会议等形式,宣传自己的主张,且已初步在社会上和风景园林设计市场上形成了一股势力,大有与传统、与风景园林相脱离之势,此种现象令人忧虑。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X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24-0061-02

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对于2003年起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环保部门的职责,环境因素置于重大宏观经济决策链的前端,从而达到在开发建设活动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目的。《条例》实施后,环保部门的职责权限进一步明确。通过规划确定的产业、行业和各类工业园区发展规模、布局等要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同时,政府将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强化规划环评的执行效力。对未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的部分重点行业,暂停受理和审批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一、城市规划环评现状

城市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预防和减轻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不利环境影响的有效工具,不但可以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而且作为规划的一部分,对规划起着至关重要的制约作用,能够保证规划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现在的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的随意性很大,地方政府往往为眼前短期的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将城市绿地、居住用地等更改为工业用地,造成城区整体发展的无序。而城市总体规划环评具有制约性,作为规划的一部分能够防止规划调整的随意性,对于城市用地的性质具有明确的界定,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环境和人居环境。

城市总体规划环评不仅仅需要具有丰富环境知识的专业环保人士参与,由于规划环评的特殊性,还需要大量的规划专业人员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环评是崭新的环保课题,它有许多新的理念,与建设项目环评存在较大差异。首先是评价对象不同,规划环评评价的对象是规划本身,而不是规划中涉及的具体建设项目。其次是所起的作用不同,虽然规划环评也是一种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的措施,但它的范围更广泛、内容更丰富。再次是思考方法不同,规划环评不但要论证规划实施后对外界的影响,更要论证规划本身的协调性和合理性,这比建设项目环评复杂得多。

我国的环评现在还停留在实物性环评阶段,对城市规划的影响主要是战略环评,城市总体规划如果按照传统建设项目的思维方式很容易陷入规划的细枝末节,而忽略了大的缺陷。因此,城市总体规划环评的首要任务是站在更高的层次上论证规划的总思路和目标是否正确、合理。做好城市总体规划环评还需要建立规划部门和环评部门间有效的合作机制,使之落到实处。

二、城市规划环评必要性

城市规划环评是指将环境因素置于重大宏观经济决策链的前端,通过对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分析,对各类重大开发、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等提出更为合理的战略安排,从而达到在开发建设活动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目的。即在政策法规制定之后,项目实施之前,对有关规划的资源环境的可承载能力进行科学评价。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分析规划中对环境资源的需求,根据环境资源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支撑能力提出相应措施。通过规划环评,能够有效设定整个区域的环境容量,限定区域内的排污总量。

实践经验表明,规划环评是控制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环境风险的根本手段。其关键在于,不仅要对单个项目进行环评,还要对发展规划进行环评;不仅对工业规划进行环评,还要对城市规划进行环评。

早在1979年,我国就把项目环评作为法律制度确立了下来,以后陆续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均含有项目环评的原则规定,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仅把项目环评也把规划环评作为法律制度确立了下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推进产业合理布局和城市规划的优化,预防资源过度开发和生态破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城市总体规划中研究确定的城市的性质、规模、用地发展的方向、规划区范围、空间结构布局、实施时序关系等一系列关键的城市发展框架决定了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后环境影响的广泛性和深远性。所以,开展我国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势在必行。

三、新城市规划环评内容

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性影响;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累积性影响;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

(一)规划分析

在充分理解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分析规划的编制背景、规划的目标、规划内容、实施方案及其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划的关系。根据地域的地理属性、自然资源特征和所辖边界,确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地域范围。

(二)环境影响分析评价

城市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在空间上不仅应包括规划实施区域,还应该包括实施区域以外的受影响区域。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在时限上不仅应包括规划实施阶段的环境影响,还应包括规划实施后的长期环境影响。

(三)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对规划方案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提出预防、减缓或弥补的措施,任何规划方案都有可能带来环境影响,规划环评的最终落脚点就是提出减缓不利的环境影响,增强有利环境影响的对策和建议。对策建议应包括对规划方案内容所提出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意见,及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

(四)跟踪管理

为保证减缓措施的实施,还应对减缓措施的执行进行相应的跟踪管理,主要包括: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及其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的比较分析;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分析;对规划实施的意见与改进措施。规划编制机关在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时,可以采取座谈会、调查问卷、现场走访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五)公众参与

有关单位、专家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主要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听取意见。以保证公众的利益,还可以使得规划能够更加完善和合理,更符合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城市环境评价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体系,随着城市的发展变化,人们思想理念的变更,评价体系也会发生改变,总的来说在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中要把握新形势下城市总体规划的变革,结合各个城市发展的实际状况来开展。

参考文献

[1]孙施文.城市规划哲学[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2]李德华.城市规划原理(第3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篇(4)

某房屋开发公司经拍卖程序取得镇江市针织厂的土地使用权,拟在该地块建造商品房。在镇江市规划局为其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针织厂原有的一处配电房被列入了拆迁红线范围内。但开发公司直到1999年开发完成后,也未将配电房拆除,而是将其出租给他人经营酒店。原告谢有树的居所紧邻该配电房,他以酒店的噪音和油烟影响其生活为由规划局,要求被告按《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镇江规划规定》)的要求履行其法定职责,限令开发公司拆除该违章建筑。规划局则辩称该房为应当拆迁却未实际拆除之建筑,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所确定的违章建筑,而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调整对象,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该地块上连同配电房在内的原针织厂所有房屋的产权证均已在1999年被房管局收回作废。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赞同规划局的观点,认为原告规划局行政不作为缺乏法律依据,其请求应予驳回。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原先虽有合法的产权证,但此证现已作废。既然其已被纳入拆迁红线范围内就理应拆除,否则就属违章建筑。《规划法》对此所作规定虽然不太明显,但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规划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规划局应将其作为“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违章建筑来查处。鉴于规划局未履行该法定职责,故原告的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探讨本案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开发公司未拆除配电房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

根据《规划法》的规定,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是规划局的一项法定职责。从中可以看出,本案被告履行这一职责必须以开发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为前提条件。笔者认为,“违法建设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结合行政违法的四个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2、行为要件;3、后果要件;4、主观要件)来谈,能够认定开发公司未拆除配电房的行为确系违反《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其中1、4要件不难分析,关键在于对2、3要件应如何正确理解。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

(一)、开发公司具有违反《规划法》的行为。

本案中配电房的性质比较特殊,《规划法》确实未将这样的建筑明确界定为违章建筑。故规划局认为其对该房已履行了规划拆除的职责,而责令拆除该房的义务应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办)来履行。但《拆迁条例》亦未明确规定拆迁办可对此进行查处。这样一来该配电房在法律上似乎处于真空地带,既然规划局和拆迁办都管不到它,那它便能得以“合法”存在,而这样的推断结果显然不合情理。笔者尝试从不同的法理角度比较《规划法》和《拆迁条例》之差异,可以揭示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的是《规划法》,而非《拆迁条例》。

1、 二者在立法目的、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方面的比较。

《规划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整,使之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而国务院制定《拆迁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目的不同决定了二者立法内容也不一样:前者主要是对城市规划的制订和实施作出规定(见《规划法》第二~五章,全文共六章);后者则对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和补偿、安置办法进行了阐述(见《拆迁条例》第二~四章,全文共六章)。而立法内容的不同又导致二者在立法技术上必然存在偏差:前者侧重于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涉及不多;后者则强调行政管理相对方(特别是拆迁人)应履行的义务,对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极少[1]。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拆迁办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拆迁人的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对被拆迁人进行了合理的安置和补偿,并在此基础上督促被拆迁人将房屋交由拆迁人拆除。本案中拆迁办已经依法履行了上述管理职责,至此房屋拆迁管理法律关系中的法律目的已然得到实现。此后实际拆除配电房的权利便由拆迁人获得,而其怠于行使该权利的行为无需由拆迁办来监督。因为该行为既未妨碍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也未侵害被拆迁人的利益,根本就不属于违反《拆迁条例》的违法行为。事实上在《拆迁条例》的罚则中,确实也找不到拆迁办可对该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条款,原因在于拆迁办根本就不具备此项管理职能。

同一行为当由规划局来处理时,其行为性质便发生了根本转变。首先规划局虽然已将配电房纳入了拆迁红线范围内,但这并不意味着规划局已经履行了其全部的规划职责。因为该地块上原有建筑被拆除后,规划局还要对新建工程制定规划方案,此时若原有的部分建筑仍然存在显然不符合新规划方案的要求。本案中遗留的配电房破坏了新建住宅小区的整体规划,与《规划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弛,所以应认定其性质为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其次从立法技术来看,《规划法》着重要求规划部门去主动履行其管理职责,而管理相对方则应被动地接受管理,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制定的规划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一旦发现管理相对方履行该义务的行为不符合规划要求,规划局就必须对该行为加以纠正。这就是说,规划局不仅要负责规划的制定,而且更要监督规划的实施,否则再完美的规划方案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本案中开发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对规划方案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所以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是负有查处义务的。

2、 二者所调整的权利关系的性质比较。

《拆迁条例》调整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私权关系(即与私人的直接利益有着联系的那些关系形式);而《规划法》调整的则是国家管理城市建设的公权关系(即关系到公共关系的那些关系形态)[2]。所以二者所针对的被管理对象其法律性质亦不相同:前者针对的行政相对人较为特定,仅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而后者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具有不特定性,任何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会成为被管理的对象。虽然对于管理相对方来说,搞施工建设是其私权,该权利的行使不一定会直接侵害其他私人或集体的利益,但很可能会对“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妨碍,这时它侵犯的就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即公权利。本案中开发公司未按规定拆除配电房的行为,侵害的显然是一种潜在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被拆迁人的直接私人利益,所以从这一点来分析,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的也是《规划法》,而不是《拆迁条例》。

(二)、开发公司违反《规划法》的行为造成了侵害后果。

行政法意义上的侵害后果是指对行政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损害或消极影响。《规划法》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关系,对被管理人而言,就意味着其行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首先本案中配电房的继续存在不仅与居民小区的整体风格极不协调、有碍观瞻,而且位置正好在小区的出入口处,妨碍居民出入及过路人的正常通行,明显侵害了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其次以长远的眼光来看,该房亦与城市建筑的主流发展方向不符,不能适应今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届时其侵害的可能就是全体市民的公共利益了。再次该房的存在还间接地侵害了原告的私人利益,因为开发公司将其出租给他人经营饭店,该店产生的油烟和噪音不可能不对原告个人的生活造成影响。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开发公司违反《规划法》的行为侵害了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其造成的侵害后果是客观存在的。

本案中规划局对配电房这一违章建筑放任不管的行为危及的主要是社会公共利益,尽管它也间接地影响到了原告的个人利益,但该利益与公共利益相比是极其微小的。可见原告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保护因规划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而受损的公众的利益,所以该诉讼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其实质为诉讼主体动用私权的力量来制约行政权之行使,从而保护各种公、私利益[3]。有权利必有救济,有侵害也必需救济,这是法律的一般理论,所以规划局应对城市建设中的这类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当其不能依法作出回应时,寻求司法救济理应成为原告最终的维权机会[4]。

二、原告要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有无法律依据?

以上论证从法理角度证明了开发公司的行为系违反《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规定规划局对“违法建设行为”是负有查处义务的。不过此处的“义务”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法律概念,不能将其与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混为一谈。法定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在实际行政活动中应当要履行的具体义务,其特征为该义务必须要在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所以原告要求规划局履行行政职责,应有具体的法律条款为依据,否则其理由依然无法成立。因为本案系行政案件,而非民商案件,前者定案的证据标准远比后者要严格,通过法理分析得出的这一结论不足以给本案定性。

在《规划法》中,我们确实找不到规划局的这一法定义务,但在《江苏规划办法》中,这一义务却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在法律条文中体现得不太明确而已。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规划部门对于五项违法建设行为应予查处,其中一至四项违法行为所指对象均系新建筑,其行为性质为管理相对方用积极的方式故意违反规划规定以完成新工程项目的建设(如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该证失效等情况下违规进行建设的行为)。而本案的配电房属于旧建筑,开发公司未将其拆除的行为与上述任何一项违法情形都不相符,该行为性质为管理相对方以消极的方式阻碍规划方案的实施。笔者认为,“违法建设行为”既可由积极的行为方式构成,也可由消极的行为方式构成,尽管本案中开发公司的行为其行为方式较为特殊,但究其本质仍应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因为城市建设有建就必有拆,新建项目怎么建固然应符合规划要求,但旧房若不拆除新房永远只能是空中楼阁。而且类似配电房这样应拆而未拆的旧房还可能由其它的一些客观原因而形成,如因开发公司资金不足或公司被依法注销等原因。此类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概率虽然较小,但在理论上我们无法完全将其排除,若规划部门对此放任不管,那么这些产权证已被注销的旧建筑将会长久存在,这样的建筑难道不属于违章建筑吗?

可见,《江苏规划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涵盖不了现实生活中的诸多“违法建设行为”,针对实践中“违法建设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及不可预见性,该条款增加了第五项规定:规划部门对于“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也应查处。笔者认为,本案中开发公司的行为应归类为“其它违法建设行为”,规划局对开发公司的这一违法行为理应进行查处,所以此项规定正是判定本案被告负有行政作为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这一兜底条款从其文字表述内容来看确实不很明确,甚至可以用“模糊”来形容,但在具体适用时,其法律效力却毋庸置疑,这是立法上有意采用“模糊技术”而产生的一种神奇效果。

此外探讨本案时不可避免地要提到《镇江规划规定》,该规定第七十三条列举了“违法建设行为”的九项情形,其中第五项规定:“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设到期未拆除的”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规划部门应予查处。依照此规定,配电房当属违章建筑无疑,这一规定也是原告时援引的直接法律依据。不过由于镇江市不属于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并无制定地方性行政规章的立法权限(江苏省内仅南京、苏州、无锡、徐州等四城市有此立法权),故其制订的《镇江规划规定》不能作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的参照依据。但该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五项的内容不仅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与《规划法》及《江苏规划办法》的立法精神也相一致,所以它在帮助我们理解“违法建设行为”的丰富内涵时不无裨益。

以上论述证明,本案被告规划局对于配电房这一违章建筑负有责令开发公司限期拆除的行政职责,由于行政权属于法定权,具有不可自由处置性,亦不能自由转让[5],所以规划局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行为。

[1]孟鸿志:《论部门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对象》,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第58-59页。

[2]孟鸿志:《论部门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对象》,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第60页。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篇(5)

景观是多种功能(过程)的载体,因而可被理解和表现为:

风景:视觉审美过程的对象

栖居地:人类生活其中的空间和环境

生态系统:一个具有结构和功能、具有内在和外在联系的有机系统

符号:一种记载人类过去、表达希望与理想,赖以认同和寄托的语言和精神空间(俞孔坚,2002)

2.景观设计学(Landscape Architecture)

景观设计学(Landscape Architecture):是关于景观的分析、规划布局、设计、改造、管理、保护和恢复的科学和艺术。

景观设计学是一门建立在广泛的自然科学和人文与艺术学科基础上的应用学科。尤其强调土地的设计,即:通过对有关土地及一切人类户外空间的问题进行科学理性的分析,设计问题的解决方案和解决途径,并监理设计的实现。

根据解决问题的性质、内容和尺度的不同,景观设计学包含两个专业方向,即:景观规划(Landscape Planning)和景观的设计(Landscape Design),前者是指在较大尺度范围内,基于对自然和人文过程的认识,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过程,具体说是为某些使用目的安排最合适的地方和在特定地方安排最恰当的土地利用;而对这个特定地方的设计就是景观设计。

景观设计学与建筑学、城市规划、环境艺术、市政工程设计等学科有紧密的联系,而景观设计学所关注的问题是土地和人类户外空间的问题(仅这一点就有别于建筑学)。

它与现代意义上的城市规划的主要区别在于景观设计学是物质空间的规划和设计,包括城市与区域的物质空间规划设计,而城市规划更主要关注社会经济和城市总体发展计划。尽管中国目前的城市规划专业仍在主要承担城市的物质空间规划设计,那是因为中国景观设计发展滞后的结果。因为,只有同时经过掌握关于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双方面知识、懂得如何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景观设计师,才有可能设计人地关系和谐的城市。

与市政工程设计不同,景观设计学更善于综合地、多目标地解决问题,而不是单一目标地解决工程问题,当然,综合解决问题的过程有赖于各个市政工程设计专业的参与。

与环境艺术(甚至大地艺术)的主要区别在与景观设计学的关注点在于用综合的途径解决问题,关注一个物质空间的整体设计,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建立在科学理性的分析基础上的,而不仅仅依赖设计师的艺术灵感和艺术创造。

3.景观设计师(Landscape Architect)

景观设计师是以景观的规划设计为职业的专业人员,他的终身目标是将建筑、城市和人的一切活动与生命的地球和谐相处(西蒙兹,2000 )。

景观设计师的称谓由美国景观设计之父Olmsted于1858年非正式使用,1863年被正式作为职业称号(Newton, 1971)。Olmsted坚持用景观设计师不用在当时盛行的风景花园师(或曰风景园林师)(Landscape gardener),不仅仅是职业称谓上的创新,而是对该职业内涵和外延的一次意义深远的扩充和革新。

景观设计师有别于传统造园师和园丁(Gardener,对应于Gardening),风景花园师(或称风景园林师)(Landscape Gardener对应与Landscape gardening)的根本之处在于:景观设计职业是大工业、城市化和社会化背景下的产物,是在现代科学与技术(而不仅仅是经验)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景观设计师所要处理的对象是土地综合体的复杂的综合问题,决不是某个层面(如视觉审美意义上的风景问题);景观设计师的所面临的问题是土地、人类、城市、及土地上的一切生命的安全与健康、及可持续的问题。他是以土地的名义、以人类和其他生命的名义,以及以人类历史与文化遗产的名义,来监护、合理地利用、设计脚下的土地及土地上的空间和物体。

4.发展中的景观设计专业

与建筑学一样,景观设计职业先于景观设计学的形成,在大量景观设计师的实践基础上,发展和完善了景观设计的理论和方法,这便是景观设计学。

农业时代中西方文化中的造园艺术,前科学时代的地理思想和占地术(在中国称为风水),农业及园艺技术,不同尺度上的水利和交通工程经验,风景审美艺术,居住及城市营建技术和思想,等等,是宝贵的技术与文化的遗产,它们都是现代意义上的景观设计学的创新与发展的源泉。但景观设计学决不能等同于已有了约定俗成的内涵与外延的造园艺术,或园林艺术,也不能等同于风景园(林)艺术(Landscape gardening)。

正如算术之于数学,中国的针灸之于现代医学,不能同日而语一样,任何一门源于农业时代的经验科学或技艺,都必须经历一个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理论方法进行脱胎换骨的过程,才能更好地解决大工业时代的问题,特别是城镇化带来的人地关系问题。早在1858年, 美国景观设计之父Olmsted就认识到了这一点,而坚持将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成为景观设计(Landscape architecture),而非当时普遍采用的Landscape gardening(风景造园,或译为风景园林),从而为景观设计专业和学科的发展开辟的一个广阔的空间,绵延100多年。

同样的理由,Olmsted给这个专业和学科定义的空间决不应是景观设计学科当今发展的界限。早在上世纪60年代,另一位美国景观设计学科的领袖人物McHarg就是针对当时景观设计学科无能应对城市问题和土地利用及环境问题,而扛起生态规划的大旗,使景观设计学科再次走到了拯救城市、拯救人类和地球的前沿。又有半个世纪过去了,城镇化的深入和蔓延,信息与网络技术带来的生活方式的改变,全球化趋势,都将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都将要求重新定义景观设计学科的内涵和外延。可持续理论、生态科学、信息技术、现代艺术理论和思潮又都将为新的问题和挑战提供新的解决途径和对策。我们既没有必要用新瓶子去卖老酒,更不应该用老瓶子去装新醋。

但无论学科如何发展,景观设计学科的一些根本的东西是不变的,那就是热爱土地与自然的伦理(天地)、人文的关怀(人)和对待地方文化与历史的尊重(神)。

[参考文献]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篇(6)

1、初始注册登记

(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

(2)经所在单位同意。

2、续期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2)具备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经所在单位同意。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1)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

(2)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3)工作调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1、甲级资质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O万元;

(6)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8)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9)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机构代为管理;

(10)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乙级资质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在暂定期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6)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7)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8)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机构代为管理;

(9)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条件

1、甲级资质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乙级资质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2)达到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丙级资质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

(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达到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六、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

接通和准备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

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3、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地方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5、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6、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7、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8、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3条规定的标准。

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

1、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2、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3、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4、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八、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条件

1、外方是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管理部门计算机普及率不低于6O%;数字化仪或者扫描仪;宽幅绘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及较完善的网络系统及相关软件;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九、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条件

在部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十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条件

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且结论为“通过。

十二、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条件

1、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有安全评估报告;

5、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6、有管线架设设计图纸;

7、有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

1、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2、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3、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4、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十四、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十五、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条件

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城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1、经营资格证

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

(2)有符合规定质量、数量要求的出租车辆、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3)出租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

(4)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

(5)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6)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7)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2)有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设施和设备;

(3)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

(4)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5)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停车场所;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车辆运营证

(1)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2)有符合经营资格证要求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3、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1)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篇(7)

近年来,我市地名管理工作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建立健全了“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基本扭转了地名标志缺、少、乱的局面。但与此同时,当前全市地名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地名管理机制

要坚持“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部门的地名工作职责。市地名委员会将建立市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市建设、公安、园文、规划、邮政、文化、教育、房管、交通、城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地名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房管、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地名信息,做到资源共享,方便群众办事。规划部门要贯彻地名管理“适度超前”原则,在拟定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及道路规划名称方案时,吸收地名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部门在安排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拓宽计划时,要听取地名主管部门对道路命名方案的意见,做到工程立项时有名、工程竣工后有牌,并将地名标准化和地名标志设置的规范化作为道路、住宅区等工程项目验收内容之一。公安、交通、邮政、旅游、文化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地名管理的职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钱江新城指挥部、*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应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努力形成全市地名工作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对地名的依法管理,加大对地名工作的宣传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取名、命名和更改地名。

(一)规范命名程序。地名的申报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办理,地名的命名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承办。凡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方案,提交同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核,经公示和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新建的大型建筑物和住宅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由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批,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各专业部门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及风景点、纪念地等的名称,在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由其专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命名原则。地名命名必须坚持系统性、层次性原则。市区内道路严格控制使用“大道”、“大街”的名称。为强化市区道路的方位识别系统,增强地名的方位感和指位性,今后市区新建道路(除住宅区、工业园区内道路外)的名称,原则上东西向的命名为“街”,南北向的命名为“路”,并逐步形成制度。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道路命名,由各县(市)政府确定。

桥梁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桥梁的功能及规模选用“大桥”、“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作通名。其中“大桥”一般仅限用于钱塘江、运河上的桥梁及同等规模的桥梁,其余的城、乡道路桥梁用“桥”作通名。

楼盘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根据楼盘的规模、建筑风格和特色及所处的地理位置,选用名副其实的名称,反对使用崇洋复古、新奇怪异名称,避免“花园无花、广场无场、山庄无山”的现象。严格控制“广场、中心、城”名称的使用范围。

(三)慎重实施更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关于除生僻字、异体字,以及带有侮辱性、歧视性等非改不可的地名需更名外,对可改可不改的地名原则上不改的规定,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地名更名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方针,坚持走群众路线,让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凡遇地名更名的,均须召开市民听证会、专家论证会,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形成方案报市政府决策。一旦形成决策,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证更名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进一步落实地名标志长效管理

根据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67号)精神,我市基本完成了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对方便市民群众交流交往和生产生活、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以下简称设标)工作经验,适时组织“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做好查漏补缺工作。要把工作重点由阶段性设标转向经常性管理上来,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和地名标志自然损耗经费保障机制,加大管理力度,实现随缺随补。因街、路、里弄专项整治而造成路、门、幢牌缺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资金保障,真正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要探索依托街道、社区及标牌制作企业实行地名标设常年维护、分片包干的管理新路子,加强对地名标志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各类地名标志的完好和整洁。各区、县(市)应根据城市新建道路和小区的实际情况,及时抓好地名标志的经常性设标工作。

要高度重视地名信息化管理,保证地名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各级政府要投入必要的经费,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由下而上逐步建立地名信息库,启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现信息互联、资源共享。要结合实际,努力探索用市场机制管理地名工作的路子,有条件、有选择地实行地名有偿冠名。

四、进一步加大对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保护力度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篇(8)

Abstract:This paper i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book Landscape Architecture:The Profession and Education. This book is so far the most comprehensive collection of writings about the profession and education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The collected papers are some classical writings by some of the world renowned LA educators, including Hideo Sasaki, Carl Steinitz, as well as by some of the Chinese professors from mainland China, Taiwan and Hong Kong The editors called for a revolutionary breakthrough in the profession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in China, in terms of practice and education.

Key words:Landscape Architecture; Landscape Design; Summary; Landscape Architecture Education

编者桉:

2003年4月,在北京大学成立“景观设计学研究院”之际,俞孔坚和李迪华先生编辑了《景观设计专业学科与教育》一书,并于9月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该书汇集了国内外专家学者有关学科与教育的论述和资料。国际风景园林师协会(IFLA)主席法加多(Martha Cecilia Fajado)为该书作序,予以推荐。此书适应了当前繁荣发展的我国风景园林事业的实际需要,势必产生积极的影响。在拟议发表此书编者所撰写的“导读”的审稿过程中,我刊的几位资深编委为此发表了一些审稿意见,适恰反映了学科迅速发展中业内专家深入思考和学术思想的活跃。我刊征得作者和编委本人的同章,现一并发表,供读者参阅,并欢迎广大读者和专家学者发表意见,将讨论引向深入。

阅读《中国园林》几位资深编委的评论,并参与讨论,发表你的见解!

1 关于景观的含义

景观(Landscape),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都是一个美丽而难以说清的概念。地理学家把景观作为一个科学名词,定义为一种地表景象,或综合自然地理区,或呈一种类型单位的通称,如城市景观、草原景观、森林景观等[1];艺术家把景观作为表现与再现的对象,等同于风景建筑师则把景观作为建筑物的配景或背景;生态学家把景观定义为生态系统或生态系统的系统[2、3];旅游学家把景观当作资源而更常见的是景观被城市美化运动者和开发商等同于城市的街景立面,霓虹灯,房地产中的园林绿化和小品、喷泉叠水。而一个更文学和广泛的定义则是“能用一个画面来展示,能在某一视点上可以全览的景象。尤其是自然景象。”但哪怕是同一景象,对不同的人也会有很不同的理解,正如Meinig所说“同一景象的十个版本”(Ten versions Of the same scene,1976)[4]:景观是人所向往的自然,景观是人类的栖居地,景观是人造的工艺晶,景观是需要科学分析方能被理解的物质系统,景观是有待解决的问题,景观是可以带来财富的资源,景观是反映社会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的意识形态,景观是历史,景观是美。

作为景观设计的对象,本书所强调的景观(Landscape)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空间和物体所构成的综合体。它是复杂的自然过程和人类活动在大地上的烙印。景观是多种功能{过程}的载体,因而可被理解和表现为:

风景:视觉审美过程的对象;

栖居地:人类生活其中的空间和坏境;

生态系统:一个具有结构和功能、具有内在和外在联系的有机系统;

符号:一种记载人类过去、表达希望与理想,赖以认同和寄托的语言和精神空间[5、6]。

2 关于景观设计学

景观设计学(Landscape Architecture)是关于景观的分析、规划布局、设计、改造、管理、保护和恢复的科学和艺术。

景观设计学是一门建立在广泛的自然科学和人文与艺术学科基础上的应用学科。尤其强调土地的设计,即:通过对有关土地及一切人类户外空间的问题进行科学理性的分析,设计问题的解决方案和解决途径,并监理设计的实现。

根据解决问题的性质、内容和尺度的不同,景观设计学包含两个专业方向,即景观规划(Landscape Planning)和景观设计(Landscape Design),前者是指在较大尺度范围内,基于对自然和人文过程的认识,协调入与自然关系的过程,具体说是为某些使用目的安排最合适的地方和在特定地方安排景恰当的土地利用而对这个特定地方的设计就是景观设计。

景观设计学与建筑学、城市规划、环境艺术、市政工程设计等学科有紧密的联系,而景观设计学所关注的问题是土地和人类产外空间的问题{仅这一点就有别于建筑学}它与现代意义上的城市规划的主要区别在于景观设计学是物质空间的规划和设计,包括城市与区域的物质空间规划设计,而城市规划更主要关注社会经济和城市总体发展计划。尽管中国目前的城市规划专业仍在主要承担城市的物质空间规划设计,那是因为中国景观设计发展滞后的结果。因为,只有同时掌握关于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双方面知识、懂得如何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景观设计师,才有可能设计人地关系和谐的城市。

与市政工程设计不同,景观设计学更善于综合地、多目标地解决问题,而不是单一目标地解决工程问题,当然,综合解决问题的过程有赖于各个市政工程设计专业的参与。

与环境艺术(甚至大地艺术)的主要区别:景观设计学的关注点在于用综合的途径解决问题,关注一个物质空间的整体设计,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建立在科学理性的分析基础上的,而不仅仅依赖设计师的艺术灵感和艺术创造。

3 关于景观设计师

景观设计师(Landscape Architect)是以景观的规划设计为职业的专业人员,他的终身目标是将建筑、城市和人的一切活动与生命的地球和谐相处”。

景观设计师的称谓由美国景观设计之父奥姆斯特德(Olmsted)干1858年非正式使用,1863年被正式作为职业称号[8],奥姆斯特德坚持用景观设计师,而不用在当时盛行的风景花园师(或曰风景园林师,Landscape gardener),这不仅仅是职业称谓上的创新,而且是对该职业内涵和外延的一次意义深远的扩充和革新。

景观设计师有别于传统造园师和园丁(Gardener,对应于Gardening)、风景花园师(或称风景园林师,Landscape Gardener,对应于Landscape gardening)的根本之处在于:景观设计职业是大工业、城市化和社会化背景下的产物,是在现代科学与技术(而不仅仅是经验)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景观设计师所要处理的对象是土地综合体的复杂的综合问题,绝不是某个层面(如视觉审美章义上的风景问题) 景观设计师的所面临的问题是土地、人类、城市及上地上的一切生命的安全与健康及可持续的问题。他是以土地的名义、以人类和其他生命的名义,以及以人类历史与文化遗产的名义,来监护、合理地利用、设计脚下的土地及土地上的空间和物体。

4 关于景观设计专业的发展

与建筑学一样,景观设计职业先于景观设计学的形成,在大量景观设计师的实践基础上,发展和完善了景观设计的理论和方法,这便是景观设计学。

农业时代中西方文化中的造园艺术,前科学时代的地理思想和占地术(在中国称为风水),农业及园艺技术,不同尺度上的水利和交通工程经验,风景审美艺术,居住及城市营建技术和思想等等,是宝贵的技术与文化的遗产,它们都是现代意义上的景观设计学的创新与发展的源泉。但景观设计学决不能等同于已有了约定俗成的内涵与外延的造园艺术,或园林艺术,也不能等同于风景园林艺术(Landscape gardening)。

正如算术之干数学,中国的针灸之于现代医学,不能同日而语一样,任何一门源于农业时代的经验科学或技艺,都必须经历一个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理论方法进行脱胎换骨的过程,才能更好地解决大工业时代的问题,特别是城镇化带来的人地关系问题。早在1858年,美国景观设计之父奥姆斯特德就认识到了这一点,而坚持将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称为景观设计(Landscape architecture),而非当时普遍采用的Landscape gardening(风景造园,或译为风 景园林),从而为景观设计专业和学科的发展开辟的一个广阔的空间,绵延100多年。

同样的理由,奥姆斯特德给这个专业和学科定义的空间决不应是景观设计学科当今发展的界限。早在20世纪60年代,另一位美国景观设计学科的领袖人物麦克哈格(McHarg)就是针对当时景观设计学科无能应对城市问题和土地利用及环境问题,而扛起生态规划的大旗,使景观设计学科再次走到了拯救城市、拯救人类和地球的前沿。

又有半个世纪过去了,城镇化的深入和蔓延,信息与网络技术带来的生活方式的改变,全球化趋势,都将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都将要求重新定义景观设计学科的内涵和外延。可持续理论、生态科学、信息技术、现代艺术理论和思潮又都将为新的问题和挑战提供新的解决途径和对策。我们既没有必要用新瓶子去卖老酒,更不应该用老瓶子去装新醋。

但无论学科如何发展,景观设计学科的一些根本的东西是不变的,那就是热爱土地与自然的伦理(天地)、人文的关怀(人)和对待地方文化与历史的尊重,对待脚下土地的敬畏、归属与认同(神)。

参考文献:

[1] 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5.

[2] Naveh, et al,Landscape Ecology: Theory and Application [M]. New York: Springer Verlag.1984.

[3] Forman, et al. Landscape Ecology [M]. New York: John Wiley,1986.

[4] Meinig, D.W. "The beholding eye: Ten versions of the same scene"[J]. Landscape Architecture,1976(1):47-53.

[5] 俞孔坚.景观的含义[J].时代建筑,2002(1):14-17.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篇(9)

地名信息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对社会发展和国内外交流具有直接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城市地名管理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切实做好城市地名管理工作。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地名规划与论证,规范地名管理,完善地名标志设置,拓展地名信息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与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地名管理服务体系。

二、地名命名、更名应遵循的规定

地名是公益性公共文化产品,地名的历史越长,所凝集的历史文化越深厚,越需要保持地名的稳定性,保持其对历史文化的传承功能,确需变更的要进行科学论证。特别是对历史悠久地名的变更,要更加慎重。要按照“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和国家、省有关地名管理法规以及《*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科学规范地进行地名命名、更名。

地名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符合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地名用字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外国词语音译命名的,其汉语译音要含义健康、语义明确、符合汉语语法规定和语言习惯,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一个区县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不应重名,避免同音;新建居民地、城镇路(街)以及台、站、港、场等要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确定名称。

地名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有损我国领土和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害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重名、重音或者使用生僻字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应确定统一名称和用字。同时,要突出*的特点,能够反映本地历史、文化、经济和地理特征。

三、地名命名、更名应遵循的原则

(一)地名专名应遵循的原则:

1.新建路(街)名称应与城区范围已命名的路(街)名称相统一,保持连续性,反映当地的历史地理特征。新市区、*经济开发区的路(街)原则上按照国内城市专名命名,并大致体现各城市的地理方位;*城区按照南北路带“阳”字,东西路带“海”字命名;石臼城区按照南北路带“海滨”,东西路带“黄海”命名;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体现旅游景区的特点,按照带“山”或“海”字的原则命名;大学科技园区体现浓厚的文化氛围,围绕奋发学习、人才摇篮等方面命名。

2.居民住宅区一般应使用吉祥嘉言作专名;属旧村改造的居民住宅区一般应沿用原村名作专名。

3.建筑物名称应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合,不得用贬损的词语;一般不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国家”等词语。

(二)地名通名应遵循的原则:

1.市区(包括东港区、岚山区、*经济开发区和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的建成区,下同)和各县城区道路分路、街、巷三级命名,一般较长较宽的主次干道命名为路或大道,区间道路命名为街,巷间道路命名为巷。

2.城镇街道、居民住宅区、大型建筑物根据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选用不同的通名命名。通名应含义明确、简练,与所指地理实体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相符。通名一般不重叠使用,需划分层次的,以两个层次为宜。

3.具有一定规模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没有街巷(不包括居民区内的通道)分割、施行封闭式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可根据规模大小(建筑面积或居住户数)、绿化面积和休闲场地等不同情况,以小区或园、苑、花园、山庄等为通名命名。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的小区,可视情分为几部分,分别以园、苑、里等为通名命名。

统一命名的居民住宅区建筑面积一般应在3万平方米以上,居住户数一般应在300户以上,并有一定绿地和人工景观。其中,以花园、山庄为通名的居民住宅区,绿化面积和休闲场地一般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50%。

4.大型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一般应与建筑风格、建筑规模、使用性质相适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大厦、大楼为通名命名,其建筑物一般应在8层以上。

5.市区和各县城区用于集会和休闲娱乐的大型公共活动场地可以广场为通名命名,其用地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

(三)地名有偿冠名应遵循的原则:

1.市区和各县新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居民住宅区可以实行有偿冠名。对群众认同感强,反映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的地名不准实行有偿冠名。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或协议出让的方式进行。

3.地名有偿冠名使用年限不得少于20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转让有偿冠名权。

4.地名有偿冠名费列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城市地名标志设置以及城市维护管理等。

四、地名命名、更名的程序

(一)地名命名、更名的步骤。

1.地名申报单位到同级地名办公室(民政部门)进行咨询。

2.地名办公室视情进行实地勘察。

3.地名申报单位向同级地名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

4.地名办公室提出意见,起草批文。

5.按行文程序印发公文。

(二)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材料。

1.申请地名命名、更名的请示。主要内容:该地理实体的概况,包括街道的位置、起止点、长宽、修建时间、特点等,居民小区的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纳居民户数、建筑时间、特点与主要配套设施等,其它市政设施的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时间、特点等;同时,要说明命名、更名理由,拟废止名称和拟命名名称的汉语拼音、含义、来历等。

2.标明该地理实置、区域范围、内部规划平面图。

3.市区和各县城区规划区域内的路(街)、大型建筑物以及娱乐活动场所等名称,由建设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并申报;市区范围内建制镇驻地的街道,由各区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并申报;市区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区,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并申报。

(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变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即区县以上名称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命名、更名,报民政部备案;乡镇名称的变更,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命名、更名,报民政部备案;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命名、更名,报省民政厅备案;村(居)名称的变更,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命名、更名,报市民政局备案。

2.市区路、街、巷和居民住宅区以及大型建筑物、娱乐活动场所名称的命名、更名,由申报单位提出意见,报经市地名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分别由同级地名委员会审批命名,并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①市地名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市区的主要干路和昭阳路以东的居民住宅区以及大型建筑物、娱乐活动场所等名称的命名、更名。②东港区地名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东港区范围内的街巷、昭阳路以西的居民住宅区以及大型建筑物、娱乐活动场所等名称的命名、更名。③岚山区地名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岚山区范围内的街巷、居民住宅区以及大型建筑物、娱乐活动场所等名称的命名、更名。④*经济开发区地名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经济开发区代管的2个街道办事处内的街、巷、居民住宅区以及大型建筑物、娱乐活动场所等名称的命名、更名。⑤莒县、五莲县地名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路、街、巷、居民住宅区以及大型建筑物、娱乐活动场所等名称的命名、更名。

3.地名有偿冠名的申报程序。提出有偿冠名的单位,向市地名办公室提供有偿冠名申请书和拟冠名地名分析报告、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经审核合格后,参与地名有偿冠名招标。市地名办公室与取得有偿冠名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收取地名有偿冠名费。

4.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由各专业部门征求所在区县政府和地名委员会的意见后,提出适当名称。

五、城市地名标志的设置

地名标志是标示法定地名牌(号)、碑、匾等的标志物,包括路、街、巷、门楼牌,以及行政区域界位和镇、村地名标志,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标志,具有地名意义的港、台、站、场、桥梁标志,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标志等,其书写、拼写内容及形式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涉及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涉及国家和尊严。

地名标志设置是推广标准地名的主要方式,对于搞活经济、美化环境、强化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和对外交流交往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名管理机构要按照省民政厅、交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省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要求和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33.1《地名标牌城乡》)的规定,加快路、街、巷、门、楼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步伐,充分发挥地名标志的导向服务功能。市地名办公室负责市区主要干路的路牌、门牌设置,昭阳路以东居民住宅区楼牌、单元牌、户牌的设置;东港区地名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街、巷牌及门牌设置,昭阳路以西居民住宅区楼牌、单元牌、户牌的设置;岚山区、*经济开发区地名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街、巷牌及门牌设置,居民住宅区楼牌、单元牌、户牌设置;莒县、五莲县地名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路、街、巷及门牌设置,居民住宅区楼牌、单元牌、户牌设置。

要充分发挥地名信息为社会服务的功能,创造条件,积极开展以“地名语音查询、地名网页、地名信息触摸屏”为载体的地名信息服务“三个一”实体化建设,为向社会开展地名信息系列化服务创造工作平台。

城市规划职称论文篇(10)

加强对统筹区域发展研究。以统筹余慈地区发展为目标,加强调研指导,组建了相关研究课题组,起草了调研提纲,并开展调研。加强与市余慈办的联系,分解落实余慈地区统筹发展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做好余慈地区综合交通路网与余慈两地地名规划路网名称的统一落实。

(二)开展行政区划调研。以完善行政区划设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开展有关区域行政区划的基础性调研,掌握区划调整报批工作流程和上报材料要求。根据毛光烈市长在对上海市部分区行政区划调整报道上的批示精神,赴上海市民政局作了专项调研,并完成了批示件办理。完成了市政协委员2件有关区划调整提案的答复办理。慈溪市地名办就去年部分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后异议地段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并形成调研报告。

二、攻坚克难,基本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扩大服务成效

今年是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收尾之年,我市以全面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为目标,开展攻坚克难和创新服务行动,通过采取落实绩效考核、加大专项事务督查力度和加强工作交流等措施,已基本完成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任务。

(一)地名规范化有序推进

1、地名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各地重视地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慈溪市调整了地名委员会,明确了镇(街道)地名管理职能科室,成立了地名学会,建立健全了地名工作决策、管理和研究队伍。北仑区在镇(街道、乡)建立了地名协管员队伍,加强了基层地名管理力量。

3.开展地名规范化检查。市和有关地区地名办对城区路牌等地名标志的拼写进行了专项检查,对标志上错拼、漏拼及时作了纠正,确保地名标志文字书写规范、拼音正确。镇海区地名办抓住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契机,发动社区干部对城区内路牌、门(楼)牌等地名标志进行纠错检查。

4.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准化方案完成报审。有关县(市)、区继续开展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准化管理工作,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辖区内无居民海岛甄别和名称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准化、重名(同音)处理和名称注销方案,并报当地政府审议通过。市地名办积极会同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严格审核各地上报资料,认真进行分类汇总,并赴奉化、宁海等地,对无居民海岛作了甄别。按照省厅要求,对509个无居民海岛名称的专名、通名分别进行了规范化、标准化处理,制定了全市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准化、重名(同音)处理和名称注销方案,报经市政府审核通过。目前,有关材料已上报省政府审批。

(二)地名规划编制基本完成

1.抓好《**市城市地名总体规划》的贯彻实施。为加强地名规划实施力度,落实以保障措施为重点的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市地名办分别召开部分市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城区地名工作座谈两个会议,针对《规划》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听取不同层面意见,共商对策措施。并走访市规划局、市建委等部门,加强横向联系。3月份,组织县(市、区)民政局同志赴广州、深圳等城市考察学习了地名规划工作,努力提升《规划》的执行力度。

2.全力完成县(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按照省厅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考核标准,各县(市)地名规划的完成率必须100%。针对各县(市)地名规划编制进度不一,市局分管局长和业务处长赴象山、奉化等地进行督促指导,要求加快推进地名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完成规划编制的攻坚任务。目前,象山已完成规划文本的编制并报省地名学会预审,奉化地名规划根据省级预审意见又作了修改并报市级评审。余姚、宁海地名规划完成市级专家评审,已进入向当地政府报审阶段。慈溪地名规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巩固完善

1.健全城区地

2.农村地名标志设置不断完善。按照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我市各地积极开展农村地名标志设置“回头看”活动。余姚对全市农村门牌进行查漏补缺,宁海开展了完善农村门牌设置试点工作,奉化在2005年完成农村门牌编制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所有乡镇、街道的农村地名标志进行全面清理核查,有287个行政村的11万块门楼牌、70路牌、70个村牌等地名标志进行招标、制作,预计于8月份完成制作、安装。

四)数字地名取得新进展

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统一格式、整合共享”的要求,各地完善地名管理信息化系统,提高地名管理的科技化水平。稳步推进地名数字库建设,进一步落实地名数据库动态管理措施,做到新命名一批标准地名就即时录入地名数据库,不但丰富了数据库信息量,更有效地避免全市地名重名现象的产生。实现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上半年更新录入信息500余条,确保地名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即时性。余姚市完成“城区电子门牌录入系统”1000条数据的整理更新。继**、余姚、慈溪、奉化、宁海五家地名网站开通后,象山地名网于6月开通试运行,至此,我市6家独立地名网站已全部建立,更好地发挥了地名宣传和公共服务的基础作用。

与此同时,我市不断探索地名信息化服务新载体,进一步增强和完善地名网络服务功能。江东、海曙等地积极发挥社区资源优势,开展地理信息系统数据调研,着手建立仿真三维地名信息系统触摸屏和数字地名软件。

(五)地名服务形式多样化

1.积极慎重做好提供地名证明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工商登记、房产交易等各类经济活动较频繁,其中涉及门牌地址变更的为数众多。为方便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办事,各县(市)、区积极应对,或通过委托下放地名证明权限,或实地踏勘现场出具证明,或窗口专人负责等方法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实际困难。据统计,上半年各地共出具地名证明5000余份。

2.大力做好地名资料的开发与应用。为方便人们出行,便于社会管理,充分发挥地名公共信息基础性作用,全市积极做好地名资料开发和成果应用。《**市政区图》和《城区街巷地名图》编制已完成前期调研并进入审报招标阶段。鄞州、北仑、象山出版政区图、街巷地名图8800份,镇海启动新一轮《地名志》的编纂工作,并已完成初稿的审核。

3.借力借势,扩大地名宣传力度。镇海、慈溪、宁海纷纷抓住文明城市创建和旅游节有利契机,加大地名宣传力度,开展地名路牌专项整治,增加公益广告版面,树立地名权威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扬地名导向和指位作用,服务社会,服务大众。

三、完善机制,开展平安边界建设创优活动,确保边界地区平安和谐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省厅要求,积极开展平安边界创优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创优工作的通知》,对创优工作任务、目标、步骤予以明确。市、县两级界线管理保障经费基本到位,界桩基座硬化及界桩警示牌设置的设计方案经层层选优已经确定,并开始实施。目前,共有10余个市、县级界线界桩落实了基座硬化和警示牌设置工作,慈溪市完成了“余慈线”界桩基座硬化和警示牌设置工作。

通过开展市、县两级界线毗邻双方的定期走访,加强有关界线跨界建设问题的协调督促,落实“四位一体”的界线管理长效机制,有力地推进了平安边界建设。一些地区注重平安边界建设的制度建设,江北区民政局协调区委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管界队伍建设,海曙、江北、镇海、鄞州、慈溪、余姚等地相继召开行政区划界线工作培训会议,颁发界桩管理员聘书,明确各级职责。

第二轮界线联检工作全面推进。市级界线“宁台线”和“海鄞线”、“北慈线”等11条县级界线联检工作稳步实施,制定了联检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平安边界创优活动,搞好界线联检工作。

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对完善行政区划设置和管理模式的理论学习与调查研究不够,不规范的地名时有出现,地名信息化建设进展相对缓慢,地名管理协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平安边界建设配套政策措施研究力度不够,个别县级界线不平安因素尚未消除,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重视并不断解决。

下半年主要工作安排

按照2009年工作要点和省厅要求,下半年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稳妥做好行政区划工作

1.加大行政区划调研力度。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原则,继续注重完善行政区划设置的思考和理论研究,加强与发改委等部门的联系,掌握区划调整基础性资料和动向,熟悉相关区划调整的论证、报批等工作程序,发挥好民政部门在区划调整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论学习,探索减少层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协调发展的行政区划新格局的模式和机制。

2.加强对统筹区域发展研究。以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为目标,注重对统筹区域发展的研究,重点探索培育中心镇的发展,引导小乡镇的产业、人口资源向中心城区集聚,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完成统筹余慈地区发展相关课题的调研。

3、加强对政府驻地迁移的管理。各地要继续加强对辖区内政府驻地迁移的管理,积极做好向各级领导的宣传,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辖区内政府驻地建设立项审批和搬迁的报审工作。

二、全面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2.加大规划实施力度。象山地名规划要根据省地名学会的预审意见,认真修改后争取在7月中旬报市局,由市级专家进行评审;尚未向当地政府报审地名规划的地方要抓紧修改完善工作,力争在8

月底前报当地政府审批。地名规划经批准实施后,有关地区要大力做好地名规划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贯彻执行职责,加强与规划相配套制度建设,建立跨部门的地名规划协同执行机制,确保地名规划真正落到实处。

3.健全地名标志长效管理机制。继续开展老小区门楼牌的更新和东部新城路标调研工作,推行住宅小区住宅分布平面导向图设置,完善农村门牌设置,提升地名标志规范化、美观化功能。要加强对地名标志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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