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7 17:57:41

会计法律论文

会计法律论文篇(1)

(二)会计制度不完善在实际的会计管理操作中,会计工作涉及到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各个不同的种类,由于各个单位的性质不同,在会计具体管理工作中的制度建设情况也各不相同。一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健全,很多企业都是只有一个名义上的会计,做着记账汇总等工作,并没有实际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的体系很不健全。由于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会计管理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管理,有利于企业更好的发挥资本的作用,能够促进企业的成长。在一些事业单位,存在着会计管理工作过于松散,报销账单过于随意,花费不具体等事项,这些也极大的影响着单位的运营和发展。

(三)会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当前,虽然在我国已经很重视会计的教育,很多高等院校都设置了会计专业,很多单位的会计也都是经受过专门的高等教育的。要想成为一名职业会计,首先需要通过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会计从业人员的技能和水平,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有所提升。但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依然有待提高。会计是一门技术性和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工作,因此需要从业人员具备很强的知识储备和专业素养,只有如此,才能处理各项复杂的财务状况,才能胜任会计工作。但是在现实中,一些从事会计职业的人只是通过了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或者并没有通过考试,就从事与此相关的各项工作,对于一些专业的财务报表,有些人并不是十分精通,甚至只是了解,这种专业不精通的现象在会计从业人员中大量存在。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是会计管理专业化、科学化的一大障碍,需要进一步改进。

(四)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在我国一些规模不大的单位中,会计管理工作基础工作十分薄弱。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会计管理的基础办公条件较差。很多公司并没有专门的财务室,会计都是在公共空间办公,这对于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着很大的不便和不安全;二是会计管理人员配备不全,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是两人以上,而现在一些单位,为了节省开支,经常是一个人身兼数职,既是会计,又是出纳,这就使得会计具体工作缺少相应的监督,很容易造成工作中错误的发生。三是相关的管理比较松散,财务管理是一项精细化的管理,但是现在的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规章并不完善,给会计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经常会有一些不确定性的情况让会计人员很难处理。

(五)核算工作重视不够会计管理工作是一个单位财务管理中的关键一环,只有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才能够为单位的发展提供长久的动力。但是现在,很多管理者对会计管理的重要作用意识不强,忽视财务管理的作用,认为会计工作就是记账,并没有意识到会计报表能够反映出一个单位的问题和状况,能够引导一个单位的未来发展。这种意识不强就导致对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核算工作,在具体的执行中,常常被草草应付。核算主体界限不明,核算方法简单等问题长期存在,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工作的发展,也间接影响着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六)现代管理手段运用不足21世纪,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影响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很多办公系统都依靠信息手段。会计工作中也运用到了一些现代的管理手段,但是在一些中小企业单位仍然依靠原始的会计核算方法,存在着现代管理手段运用不足的情况,尤其是一些年长的会计师,在会计知识和技能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更新,这种情况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会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二、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指导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的依据,会计工作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使会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一是更新落后的法律,把不适应时展和现实要求的部分进行改善,能够使相关法律法规更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二是建立健全法律空白区域,对一些法律法规的空白区域要进行建设,确保会计管理工作没有漏洞。三是理顺交叉区域。对一些法律规定有重复或者交叉的部分,要进行理顺,使得法律法规没有冲突,不会矛盾。在实际的执行中,避免自相矛盾的局面发生。

(二)加强单位内部各项制度的建设制度是一个单位顺利发展的依据,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加强单位内部各项制度的建设。在会计工作中,要实行两人制,出纳和会计必须分开。对于账目,必须要有多人签字。对于一些费用的支出,实行严格的领导负责制,要有多人签字才能入账,确保会计管理工作严格、细致。通过完善制度,确保会计管理工作不出差错,不出纰漏。

(三)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视度会计管理工作中,必须重视基础工作。一是要提高对会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只要意识提升了,才能做好这项工作。要建立健全相关的会计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账目管理制度等,从意识上加强对会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强对会计办公环境的改善,必须设立专门的财务室,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通过提高认识、健全制度、改善硬件设施等,打牢会计工作的基础。

(四)加强会计核算业务完善的预决算制度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对于会计工作的顺利有效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要进一步加强会计的核算业务,积极推行预算管理,加强会计内部控制。在年初,编制预算的时候一定要有明确的目标,把每一个项目都细化,同时要加强决算的核算,对决算工作进行考评和分析,通过细化每一笔资金的使用用途来加强整个会计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会计的内部控制,严格各项费用支出。

(五)加强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培训会计从业人员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主体,也是会计管理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对会计管理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会计管理工作能否做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只有会计从业人员各方面的素质提升了,会计工作才有人才保障。因此,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一定要重视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培训。一是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培训,通过专业技能的培训,进一步提升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是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在会计工作中,不做假账,坏账,本着实事求是的职业精神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三是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文化素养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人文素质水平。

(六)重视现代管理手段会计工作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计算量很大,如果只是靠人工核算,很容易发生错误和纰漏,现代管理手段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能够尽量减少和避免错误的发生,对于会计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推动工作。因此,在会计管理实际中,要重视对现代管理手段的有效运用。运用一些办公系统,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现代化信息化技能的培训,尤其是一些年龄比较大的从业人员,要重视他们对新技能的使用和掌握。通过推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办公手段,提升会计管理工作的高效化和科学化。

会计法律论文篇(2)

2.缺乏对虚假会计信息具体认定的法律规定。尽管在《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中,已经规定了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的有关人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往往规定得过于原则与抽象,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第一,对于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确认虚假会计信息,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不同阶层的人士会有不同的标准:专业人士通常是以专业标准为依据,只要符合;专业标准,不管会计信息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是否有出入,都不将其认定为虚假会计信息;非专业人士则通常认为,只要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则该项会计信息就属于虚假信息。由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及有关的司法部门一般都是非专业人士,一旦因会计信息问题引起法律冲突,在认定某项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时,如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部门往往以最为简便的方法来判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这就是以事实作为标准。有关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已大量发生在与验资有关的民事纠纷中。

第二,即使法律上已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虚假的,但如何来界定这项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是故意还是过失,又是一个法律难题。因为区分故意与过失,在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还要在分清程度不同的情况下,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如属于重大过失,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就相对要大些,赔偿的金额就可能较高;对于一般过失,则赔偿的责任就较轻。但是,要界定产生虚假会计信息是故意还是过失,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也是难以胜任的。

第三,也就是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虽然确认了某项会计信息是虚假会计信息,并已认定了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但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哪项经济损失,在法律上仍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目前司法界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是以验资金额的不实部分作为赔偿金额,而不是以会计信息使用者使用该虚假会计信息实际受到损失的金额为依据。然而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与虚假会计信息有关的法律冲突。如上海贝龄微电子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中,由于有关部门的过失,使得每股盈利0.39元误登为0.43元,按照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赔偿要求,注册会计师每股仅需赔偿0.04元,这对损失了成千上万元的投资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3.关于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分担问题。由于虚假会计信息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因此,对制造与公布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是理所当然的。然而,一项虚假会计信息的披露,从原始凭证开始、直至报表的公布,中间有着非常多的环节:如公司的财务人员、财务经理、公司总经理、注册会计师、公司监管机构、会计信息的媒介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本身。如何确定这些不同环节的法律责任,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在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中,都强调了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公司管理部门与财务主管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也强调注册会计师因过失要对虚假会计信息承担责任。同时,有关法规也规定了监管部门的失职亦应承担责任。但是,对同一案件的虚假会计信息责任究竟如何分担,从未在任何的法规中予以规定。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当一项虚假会计信息涉及到多个环节时,司法部门只能采用“非理性无限连带责任”的判例原则,即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就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也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这一理论的贯彻,从表面上来看,起到了符合平衡社会机制的作用,但实际上由于责任与权利不相配比,这种处罚不当已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例如,根据有关方面的调查,由于美国六大会计师事务所有相当的经济赔偿能力,因此,在虚假会计信息的赔偿金额中承担了大部分责任,截至1995年底,美国六大会计师事务所总计面临300亿美元的索赔,这甚至超过了其资本总和的20倍。这样,就变相地鼓励那些经济承担能力较差的人员去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而将责任转移到有经济承担能力的这一方。

二、解决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若干设想

1.借鉴国际法务会计经验,开展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规范理论研究。针对普遍存在的会计实务中的法律问题,以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应运而生,这就是被称为“法务会计”的一个新会计分支。作为一种学科,它主要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违法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欧美各国会计界已开始对法务会计开展了广泛研究,有关这方面的论文与专著亦层出不穷,世界著名的“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也对这一问题予以特别的关注,不仅纷纷成立了科研小组,而且还专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以应付社会的需要。

法务会计不仅在理论上得到总结,在实践中也被

广泛运用。例如,法庭调查美国最大的舞弊丑闻案——麦克威尔通讯公司舞弊案时,美闰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就作为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庭上予以作证。又如,在调查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瑞士银行侵占犹太人存款事件中,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共起用了450个法务会计人员,才得以完成客户的委托。由此可见,研究与借鉴国际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是解决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首要方法之一。

会计法律论文篇(3)

所谓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仅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还有整个社会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因素。

(一)欠缺完善的法律环境

1.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和界定机构。在西方,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是在我国,审计准则的地位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确认。目前我国关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定和执行权归属于人民法院。《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而且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诉讼案件往往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法院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2.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民事责任必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最重要内容。然而在我国的《民法》和其他法规中,对于社会审计民事责任的内容规定几近空白。

3.关于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当被审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情况后,不论是信息使用者还是法官,都倾向于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获得赔偿,这就是所谓“深口袋”理论。实际上,被审计单位是造假者,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在现实中,却总是发生绕过被审计者而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

(二)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

1.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股东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经营者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上市公司造假,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

2.制度改革存在舞弊。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从国有企业转化而来。根本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在短期内摇身一变成为上市公司,为了上市“解困”,只能靠作假账。

3.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目前,我国仍然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弊病。为解决地方上的就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问题,为了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往往极力支持和包庇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

4.监管不得力。2000年年报中,175家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但是仅对部分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惩处。监督体系薄弱,监管手段不成熟,监管人员严重不足,上市公司造假难以被及时发现查处。

(三)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过高

社会公众对审计作用的理解与审计人员行为结果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自身对审计业绩看法之间存在着差异,即审计期望差距。由于受审计技术和成本的限制,加之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评价基础之上的制度基础审计,注册会计师不能指望通过审计查出企业所有的错误和舞弊。但是社会公众往往将审计意见视同对会计报表的担保或保证。一旦发现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存在错报和漏报,以致影响了他们的决策,就会想到把注册会计师送上被告席。这种审计期望差异的存在,使注册会计师不断地遭遇审计诉讼。

(四)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原因

1.事务所体制不顺。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事务所都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几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承担的却是涉及几个亿、数十亿数额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的败德成本很低,潜在收益却很高,难以保持独立性。发达国家数百年的审计实践证明:不经过对信用体系的培养和酝酿,直接逾越合伙制而采取有限公司制是不可行的。

2.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关系复杂。一方面,被审计单位为了取得对自身有利的审计结果,通过关系人,事先已与受托的事务所有了某种默契。另一方面,事务所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为争取客户,往往不惜降低审计质量,出具虚假报告。

3.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不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取利润,总是想方设法“压缩”成本。如:不重视对员工的培训和后续教育;不当分工或授权;承接不能胜任的业务;不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内部控制薄弱;甚至有的事务所搞承包、收入分成,把审计收入包给个人,出让事务所的公章;将事务所的个人收入与被审计单位紧密相联等等。

(五)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

1.职业道德低下。如果审计人员思想水平不高,敬业精神不强,态度马虎,随便签字盖章就会增加审计风险,这也是引起法律责任的主要因素。

2.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当前我国会计体系正处于同国际接轨的阶段,加入WTO也加快了这一进程。如:新准则,新法规不断颁布,加之拓展业务的要求,即使已取得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也应不断加强后续学习和培训。但许多注册会计师对此不甚重视,也不去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以适应业务发展日益复杂的需要。

3.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许多审计人员或对交易事项缺乏应有的专业怀疑,或收集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或运用不当的审计程序,或过分信赖管理当局,或对客户舞弊的研究与重视不够。不谨慎的执业态度必然会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如对银广夏进行年报审计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对关键证据如海关报关单、银行对账单、重要出口商品单价等亲自取证,也是其审计失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4.审计欺诈的存在。有为数不少的注册会计师或其配偶、子女是专职或兼职股民,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不可避免会受到公众怀疑。由于利益上的牵连,与被审计单位协同舞弊的行为也就很容易发生。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对应措施

要避免和减轻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通过政府、法律界、注册会计师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重建一个健全、良好的社会审计体系。

(一)优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加强民事制裁。建议修改相关法律,在法律中明确注册会计师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的责任不应归于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的程度应有一定比例上限。同时将《独立审计准则》在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确定下来,并增加其他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条文。由于民事责任日益重要,必须尽快出台有关审计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并且要在更大程度上严肃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制裁,形成以民事制裁为主、行政和刑事制裁为辅的法律责任体系。

2.加强行业宣传。注册会计师行业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自身执业责任的宣传。一方面,取得法律界人士的认同;另一方面,增进社会公众对本行业的了解。

3.设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是一个专业化很强、复杂性极大的工作,可以考虑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出面,成立一个法律界、企业界和注册会计师业内人士组成的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专门负责在司法审判中进行责任鉴定。

4.改变审计委托方式,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通过审计委员会沟通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之间的分歧和冲突,保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有助于社会审计的顺利实施。

5.倡导建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鉴于我国目前市场机制的信用平台尚未建立,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重新倡导并支持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以强化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信用风险的认识,树立注册会计师“诚实守信”的公众形象。

6.扩大和改进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应加快相关会计准则的出台,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更多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并加强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应承担的会计责任。

7.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财政部、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证券市场,发现违规作假的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要严惩不贷,决不姑息,一定要使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收益。

(二)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的对策

1.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立足社会的根本。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定期考核、评估以督促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自身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提高;事务所也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教育。

2.保持审计的独立性。目前发现的多数审计案例中,都存在着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独立的情形。因此,不论是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均应恪守《独立审计准则》,坚决摆脱各种关系困扰,重塑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形象。

3.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客户风险等级评价和管理制度;建立充分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制度;建立例外事项或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建立质量考核评价与奖惩制度;落实三级复核制度;严格注册会计师签名制度;建立技术支持与咨询制度等等。

4.采取风险基础审计方法。在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内部控制较差和管理人员串通舞弊经常存在的情况下,继续采用制度基础审计方法可能会导致审计失败的发生。对此,我们可以参考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风险基础审计方法,根据对风险的评估分配审计资源,重点关注风险较大的领域和范围,以保证审计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法律论文篇(4)

美国安然事件、中国“银广夏”、“郑百文”事件等一系列震惊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乃至全世界的案件发生后,使人们对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产生了更为深重的疑虑,从而引发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公允性的合理怀疑,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已成为一个倍受全社会关注的议题。制定注册会计师执业法律责任是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作用,严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规范。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内涵及相关规定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处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绝对保证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符合,若不相符合,则注册会计师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合理保证是只要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只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合理的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信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而不对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提供百分之百的保证。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

(1)被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一些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某些严重错误和舞弊的行为而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一旦给他人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往往会遭到控告。但是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有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关键是要看未能发现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是否重大。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一错误与舞弊》对错误与舞弊的概念进行了专门定义。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报或漏报,即被审计单位由于疏忽、误解等原因,在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产生了错报或漏报。舞弊,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即被审计单位故意在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造成错报或漏报。

(2)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经营失败是指由于巨额亏损、资不抵债等原因而无力持续经营的情形。反映经营风险的极端情况就是经营失败。审计失败则是指审计人员未按照审计规范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而签发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通常表现为在企业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漏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发表了无保留审计意见。出现经营失败时,审计失败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的因素

我国绝大多数事务所都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几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承担的却是涉及几个亿、数十亿金额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的败德成本很低,潜在收益却很高,难以保持独立性。一方面,被审计单位为了取得对自身有利的审计结果,事先已与受托的事务所有了某种默契。另一方面,事务所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为争取客户,往往降低审计质量,出具虚假报告。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低下导致审计欺诈的存在,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对所审计交易事项缺乏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对客户舞弊的研究与重视不够,收集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

3.法律环境不够完善

在西方,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在我国,审计准则的地位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确认。目前我国关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定和执行权归属于人民法院。《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而且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诉讼案件往往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法院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4.社会经济环境因素

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高期望值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社会因素。各方使用者都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发现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所有错弊,不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会计记录差错、管理舞弊等都应承担检查和报告责任,混淆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事实上,由于审计时限、方法和抽样技术的制约,加之成本的限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发现所有舞弊是不现实的。

三、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问题的思路

1.优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环境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财政部应当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积极与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协调,以保护注册会计行业的合法权益。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最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是《注册会计师法》,由于该法颁布较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薄弱,缺少关键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模糊等,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保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的条款,在法律责任对象、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免受无谓诉讼的干扰。(2)进一步发挥注协的管理功能。注协应强有力地发挥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功能,通过一系列审计诉讼案例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积极参与审计相关法律条款的制定并提供建议,适度地确定审计相关法律责任,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3)成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专业鉴定委员会。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的发展,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无疑将成为最终的裁判机构。但当涉及的诉讼案件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时,法院将难以独立对案件做出合理界定。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权威机构,成为庭审的有力证据。(4)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的质量标准,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唯一技术依据,特别是对公允性、合理保证等概念的阐述。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仅仅因为审计结论在客观上与实际不符,就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应成为我国司法界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最重要依据,否则根本不能起到保护注册会计师的作用。(5)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财政部、证监会、注协及其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证券市场,发现违规造假的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要严惩不贷,一定要使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收益。超级秘书网

2.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的对策

(1)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积极发展合伙制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个人利益与事务所业绩和命运紧密相连,更有压力和动力增强责任意识和品牌意识,自然也就更有压力和动力抵御来自上市公司的不当意愿。(2)坚持独立性,始终保持谨慎的职业怀疑态度。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其承担的是对整个社会公众的责任,这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必须与委托单位和外部组织之间保持超然的独立关系,同时始终保持谨慎的职业怀疑态度,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那么其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3)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其“产品”就是出具的报告,若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很有可能给事务所带来巨大的打击。随着业务的复杂化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审计业务更为复杂,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一套严格、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推行,才能保证整个事务所的业务质量。(4)深入了解客户,审慎选择客户。很多案件中,注册会计师之所以未能发现错报,其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不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情况及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我们审计的对象不只是财务报表上的数据,还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只有对企业做全面的了解,才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发现报表中隐藏的问题。因此,在了解客户情况的基础上慎重选择客户,是防止不必要诉讼事件发生的第一道防线。(5)办理职业责任保险或提取风险基金。严格地说,投保责任险,并不是避免审计诉讼的对策,而是注册会计师的一个自我保护措施。但这一措施能帮助注册会计师转嫁风险,避免遭受毁灭性的损失。(6)聘请专业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无论是对处理审计过程中所遇到的棘手问题,还是对应付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事项,寻求有经验律师的帮助都是注册会计师的明智之举。

会计法律论文篇(5)

2.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够清晰。从法律角度上讲,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四个法律要件为:第一,违法行为的主体为注册会计师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第二,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心态;第三,注册会计师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为结果侵犯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第四,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探究其偏颇的原因。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决不能简单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3.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重行轻民”。目前,我国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刑法》、《证券法》中涉及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条款较多,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则较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这方面的规定恰恰最不完善。实际当中,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大多都是行政责任,很少有民事责任。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受害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也就得不到弥补,也就不能对注册会计师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同时我国相关的法律也只是规定了事务所应进行民事赔偿,而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没有做出规定,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就大打折扣。西方等发达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的,承担无限责任,这样,一旦发生重大违规行为,注册会计师个人就有可能由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倾家荡产。所以,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注册会计师也就会尽可能遵循执业准则。

4.法律条文不明晰,弹性大,法律用语模糊。《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5.不同法律规定之间、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矛盾。《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现实当中,法院往往只从审计报告与客观事实是否相违来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而忽略甚至无视审计报告的基础——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二、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规定的思路

1.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与作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操作的,为提高《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可在《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一级法律中明确提出独立审计准则的概念、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绝对担保与合理担保的区分,明确注册会计师没有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会计师职业界还应完善执业规范,根据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和自身能力,对各项审计规范要准确定位,正确界定哪些必须执行而作为行为准则,哪些参照执行而作为指南,以界定责任。

2.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会计师行为的违法性主要应表现为:第一,违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出具了该条所列三种情形不应该出具的报告。第二,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所出具的报告中没有指明该条所列四种应予指明的情况。第三,违反《证券法》第161条之规定.在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没有按照执行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没有进行核查和验证.导致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的。

3.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过错问题。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已经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中存在错报或漏报,并且认识到该错报或漏报足以影响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却不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或者注册会计师发现了被审计单位的重大违法行为。却不披露或不向有关方面汇报。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审计人员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审计人员在相同条件下可能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行为。毋庸置疑,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国际上的做法一般是:对于审计客户,审计人员的责任建立在两者直接的“契约关系”基础上。按照民事侵权法,审计人员要对客户承担一般过失责任。(一般过失,是指没有给予应有的职业关注,对审计人员而言,应有的关注实际上意味着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显然,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和欺诈行为更需要对客户负有责任。而对于日益增多的有第三者提出的诉讼,审计人员一般对自己所知道的可能依赖审计意见的人(审计工作主要受益人)以及任何自己可以想象到依赖审计意见的人(可以预见的第三者)承担一般过失责任。重大过失和欺诈责任扩大到所有第三者,包括“可以预见的第三者”。

4.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损害结果”。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损害事实应为财产损害,它可以表现为委托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和损失,也可以表现为未来收益的丧失。注册会计师对于有利益关系的第三者(如报表使用人),也会对其财产产生不利影响,如证券购买者因为作为重要参考信息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告不实带来的价格下跌的危害;贷款商由于以不实审计报告为依据,失误地贷出款项带来的坏账损失等等。确定损害事实的存在,还关系到赔偿额的确定问题。目前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的索赔金额愈来愈大。有些甚至达到令人瞠目的天文数字。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受害一方的财产损失确定,由于经过审计的会计报告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信息来源,因此目前发生的许多涉及资本市场的诉讼案例,往往牵连着广大股民,牵涉的索赔金额也往往成为巨额数字。但是有不实陈述的审计报告决不是股民产生损失的唯一原因。

会计法律论文篇(6)

0前言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其收益与风险并存,责任与地位并重,可以说注册会计师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肩负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因其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委托人、被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1.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被审单位、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而且还有整个社会环境和市场机制、社会公众对审计期望过高等因素。

1.1被审单位的原因

在被审计单位方面主要有两点:一是被审单位存在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如被审单位误用会计政策、伪造会易系从事会计学理论研究与教学工作。计凭证、故意不遵守企业会计制度等,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发现,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给会计报表使用人造成误解以及因相信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而做出错误决策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因此会受到会计报表使用人的控告。二是经营失败,被审单位由于决策失误或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无力偿还借款、甚至破产、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这时投资人或债权人为了减少损失往往绕过第一责任人—被审单位而投诉注册会计师希望获得经济补偿。

1.2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

(1)违约。是指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而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未能在约定的期间提交纳税申报表或没有履行保密义务等。

(2)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或根本就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而出现的审计过失。如在审计中未按特定审计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过分信赖管理当局、对客户提供资料的真伪不加判断等,这种不谨填的执业态度必使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

(3)欺诈。是指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如某些注册会计师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与被审单位勾结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

1.3公众对审计的期望值过高

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评价基础之上的抽样审计,加之受到审计技术与成本的限制,使得注册会计师不可能查出被审单位所有的错误和舞弊,只能达到合理确信的程度。而社会公众将审计意见视为对会计报表的担保和保证,他们一旦发现决策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存在错误或舞弊,就会想到将注册会计师推上法庭,并要求赔偿其有关的损失。由于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的期望值过高,导致注册会计师不断遭受法律诉讼。

2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对策

2.1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判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失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是其在审计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专业标准,因此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要坚持执业的谨慎性,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及专业标准的要求。进人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人士并不需要有大量的资本投人,但必须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注册会计师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除必须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不但要熟悉会计、审计、税法、经济法、企业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和实务,还应具备较高水平的执业判断。只有具备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才能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通过自身不断学习、参加培训、积累经验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2深入了解被审单位的业务,审懊选择被审单位

在银广夏事件中注册会计师之所以未发现其出口销最的虚假性,原因之一就是对被审单位业务不够了解,仅信凭客户提供的资料。注册会计师为了避免审计风险,首先就要深人了解被审单位的业务。另外还必须填重选择被审单位,一是要与正直的被审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在接受委托前要评价其管理当局的诚信情况,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二是对陷人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单位要尤为注意。历史上绝大部分涉及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都集中在宜告破产的被审单位。

2.3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f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关键,如果管理不严很可能因为某一个人或部门出错而导致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遭受灭顶之灾。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一是建立健全利益约束机制,使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行为与其利益及前途挂钩,建立相应的检查、考核、奖罚制度。二是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计划阶段,深人了解客户,并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控制签约风险。实施阶段,注册会计师要按准则要求采用适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报告阶段,对编制和取得的工作底稿进行整理和分析,认真贯彻三级复核制度,出具审计报告。三是加强档案管理,业务档案是注册会计师发生法律诉讼时的重要证据,可以使一切口舌之辩减少到最低限制。

2.4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

注册会计师行业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尤其是加人WTO以后,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内外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更高的职业质量和社会信誉。通过提取风险基金和投保的方式可以提高事务所的赔偿能力,合理转嫁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从而取信于客户并提高社会信誉。

2.5加强行业宣传

会计法律论文篇(7)

证券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场所,也是信息的聚散地。确保证券市场正常有序运转的核心基础是一套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靠的信息与投资者的信心是证券市场的两大关键因素。然而,目前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不高,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常常存在着误导、虚假和重大遗漏的情况,已成为当前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也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又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是西方法律界和会计界的热门议题。而我国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才刚刚开始,相应对该问题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从我国目前对违规事务所的处理看,主要是行政处罚。除了验资诉讼涉及到民事赔偿外,证券市场中各违规事务所,尚很少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对于投资公众来说,最为重要的其实就是如何保护其经济利益。如果不追究民事责任,不管对事务所的惩罚多严重,都不会挽回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很难增强其投资信心。其实,从各国近几年的发展来看,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已是一种主流。

二、虚假审计报告认定的法律标准

虚假报告的认定标准是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诉讼争议中存在分歧与困惑的焦点所在。因为各自职业特点的限制及相互的不了解,对以哪种标准来衡量审计报告的可否信赖,注册会计师和法律专家难以达成共识。

从会计界的观点来看,判定虚假审计报告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2条的规定,判断审计报告是否虚假的关键是看其是否严格遵循了执业准则、恪尽职守。从该条可以推导出:如果存在严格遵照执业准则也不能发现的错弊,则注册会计师依照本法规定已经尽到了应有的专家注意义务,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审计报告就不是虚假的。按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和第9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以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八号——错误与舞弊》的规定,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否的界定主要是从审计程序角度来认定的。认为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审计技术本身的一些特点,如抽样审计、重要性判断的运用,以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而确定的对其依赖程度等,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执业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全部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也就是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并不意味着已经完全没有错弊,但只要仍在审计重要性标准控制之下,不会影响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就不影响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即使因第三方经济利益受损而发生诉讼,也只能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也即判定审计报告虚假的关键是:①执业过程没有恪守执业准则;②不符合审计重要性要求。

不过,公众常常认为,虚假报告就是内容与事实不符,没有那么多前提条件。法律界也有许多专家对此不理解,认为法律着重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只要结果存在与事实的不符,就应该认定为虚假报告。因此对注册会计师一再以行业准则来解释不能接受,认为注册会计师所强调的执业过程真实合法在法律上不能构成抗辩理由。

在各国法律界的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对“虚假报告”的内涵,有这样一个比较一致的观点,即构成法律客观要件的虚假陈述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内容上存在虚假陈述,二是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我国在《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首次确定性地使用了“虚假陈述”一词,其含义涵盖证券公开文件披露的各种不当行为,包括不实陈述、遗漏和误导三种。不实陈述指在信息公开文件中作了“明知不实”或对事实作出错误评价的陈述;遗漏指完全或部分地不公开法定公开事项,或者没有合理根据而不公开法定事项以外的事项;误导性陈述则指公开的事项虽为事实,但由于陈述存在缺陷而使公众产生多种理解,可能形成与事实完全不同的理解。关于重大性问题,目前在法律界依然是一个探讨中的问题,定量性的标准很难找到。但从定性上来讲,大家一般比较认可美国证券法的观点,即能够影响理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且该信息已经决定性地改变了投资者所获得信息的组合。将该问题延伸至审计报告的认定上,即认为虚假报告的判断标准应该有两个标准:一是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告资料存在虚假陈述内容(存在虚假陈述),二是该虚假陈述足以影响报告使用者据以进行营运决策(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笔者认为,将“存在虚假陈述内容且该内容可能导致报告使用者错误决策”列为认定报告是否虚假报告的法律要件,是符合法理的。

那么审计重要性与法律判定标准“重大性标准”之间有什么异同呢?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的规定,审计重要性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对特定的被审计单位,判定的审计重要性越低,需要收集的审计证据越多,而相应的审计风险就越高。对审计重要性的运用,主要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阶段根据对客户的初步评价进行的职业判断和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根据收集到的客观数据进行的适当调整。审计重要性的运用合理与否一部分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能力,另一部分取决于是否尽到了合理的专家注意义务。如果这两者均能恪守,则不可能出现导致报告使用者作出错误决策的虚假信息,除非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中存在掩饰很好的虚假,而后者则不是注册会计师所能控制的。

从审计重要性和法律重大性的涵义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二者的异曲同工之处。二者从概念上是一致的,均认为可能影响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的信息是重要(或重大)的,也是判断报告是否可认定为虚假报告的要件之一。不同的是,审计重要性是贯穿于审计始终的,是在财务报告到达公众之前,由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对客户财务报告的公允性进行鉴证,对审计重要性判断得准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而法律重大性标准则相对确定一些,它是在财务报告已经到达使用者且已经发生争议时需要考虑的一个指标。此时发生虚假陈述的信息是什么已很清晰,报告使用者据以进行的决策也已经明确,判断该信息的重要性是否足以影响报告使用者的决策相对要客观与简单一些,法律重大性标准更注重的是结果。但法律重要性标准依然是一个主观判断,其中依然蕴涵财会技术要求,对这种判断的作出还需要参考审计重要性。从这一意义来说,如果法律重大性与审计重要性一致,则审计报告依然是客观公允的,不构成虚假报告;如果法律重大性与审计重要性不一致,说明注册会计师或是职业能力不够、或是未能恪尽职守,报告构成虚假报告。由此,我们对虚假报告的认定标准的讨论可以下一个结论,即虚

假报告的认定有两个法定要件:其一,报告涉及内容存在虚假性陈述;其二,虚假陈述存在重大性。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性质分析

法律责任的性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在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是明确的委托合同关系。如果虚假报告损害的是客户的经济利益,则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在这一点上,争议不大。在注册会计师与第三方利益关系人(即财务报告使用者)之间的法律责任的性质问题上,各国学者的观点是不一致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所采用的主流法律构成是“将确认为纯粹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的保护扩及第三人”,同时也利用良俗违反的侵权责任作为补充。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专家出具虚假报告对第三方是一种侵权行为,专家对第三方负有信赖义务,该义务基于第三方对专家的信赖而产生。我国《证券法》规定,专家对其所出具的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未对法律责任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宗旨分析,我国也认为专家对第三方所应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在证券市场中,注册会计师只是受托制作专家报告者,他与利益第三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合同关系。如果依照合同违约来追究,会受到合同责任相对性原理的制约,操作性差且不合法理。如果直接据以追究专家的侵权责任,则不仅可以因直接追究赔偿责任而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还通过明确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来迫使其更加谨慎地完成工作,充分发挥其社会鉴证职能,保证其超然独立性。

审计报告是由作为专家的注册会计师在充分调查取证、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出具的。基于对专家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社会声誉及其执业行为准则的社会普遍接受性等因素考虑,报告使用者不可能不充分信赖专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报告使用者对发行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有知情权,知情权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行公司与注册会计师。由于报告使用者不能直接接触发行公司财务资料,其本身在实现知情权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律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第三方的利益,同时为了防止受信人即专家滥用其权力,就要求受信人对第三方负有信赖义务。基于这一法理,专家出具虚假报告构成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直接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等诸多因素。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虚假报告可以归类于一般侵权行为,相应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不过,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专业技术性太强,对其行为的过错认定比较困难,且依照一般过错原则设置的举证责任给原告带来了难以完成的证明责任,原告几乎不可能以确凿的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有过错。因此笔者认为,此处更适用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引申出来的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其实是适用过错原则的一种方法,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实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过错责任的特殊性就在于它转移了举证责任,一方面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认可了行为人举证反驳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其进行有效抗辩。

会计法律论文篇(8)

 

19世纪中叶,西方近代地质学传入中国,少数外国地质学者开启了我国地质调查工作,中国却没有设立自己的地质机构。1912年1月,孙中山在南京组建临时政府,当时在实业部矿务司下设立了地质科,成为我国第一个正式的地质工作机构。1913年2月,实业部矿务司地质科改为工商部矿务司地质科,同年6月,地质科改为地质调查所和地质研究所毕业论文ppt毕业论文模板,职责是既培养地质人才、研究人员和学生,又从事地质调查工作。

1922年1月27日,中国地质工作者成立中国地质学会,1923年我国第一个地方办的地质调查所――河南省地质调查所成立。以后,中央的地质调查所和地质研究所又曾隶属实业部、经济部。1928年地质研究所归入中央研究院。抗日战争期间,1940年前后,经济部设西南矿产勘测处和矿冶研究所。湖南、福建、广东、广西、江西、四川、西康等也先后设立了省级地质调查所。

以上是解放前,我国地质工作的概况和机构设置情况免费论文下载论文的格式。这时中国的矿产勘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总体上仍较薄弱。由于旧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下,地质工作和矿产勘查工作发展缓慢,到新中国成立前37年,累计钻探进尺仅17万米,探明储量的矿产只有18种。另外,解放前地质工作者也发现了一些矿产基地,特别是延安的延长石油的勘查与开发,边区政府作出了重要贡献。尽管矿产勘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旧中国政治、经济、社会落后,矿产勘查工作受到了约束。

相比而言,国外的地质矿产勘查与开发工作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各项事业成效显著毕业论文ppt毕业论文模板,而且法律法规也较为完善、成熟。由于地质矿产勘查与开发行业是发现和利用位于地表或地下的石油天然气等递耗性矿产资源的行业,该行业具有高风险、长跨度、资金密集、会计业务复杂等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其上游活动,即勘探、开发、开采直到矿区废弃的活动。而其中的会计业务作为行业的基础除要考虑会计的专业性外,还应考虑地质矿产的高风险、资源稀缺性、收益波动性、开发专业性和行业高危性等特点。因此该行业的会计业务便显得尤为重要。鉴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业的上述特点,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各自的石油天然气等采掘行业会计准则或相关指南。

美国是国际上最早对地质矿产勘查开发中会计问题进行研究的国家,其研究的成果也较为成熟、系统和深入,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也最早、较完善,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质勘探行为中会计制度的制定以及相关准则的产生,有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作用。

早在20世纪初,美国就开始了对地质矿产勘查开发行业会计问题进行研究,但当时的研究范围还仅限于流体矿产资源开发会计――石油天然气会计的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成果法 (Successfuleffortsmethod,简称SE)和完全成本法 (FullCostmethod,简称FC)的运用方式和使用范围的选择。60年代末,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了第11号《会计研究报告》(ARSNO.11),建议基本上支持成果法。70年代初,AICPA下属的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了题为“石油工业会计报告实务”的专题报告,也基本支持成果法。直到以FASB于1975年的第9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tatementsofFinaneialAeeountingstandards,简称SFAS)《所得税会计―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公司(对APB第11号和第23号意见书的修正)》为标志。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世纪70至90年代毕业论文ppt毕业论文模板,先后了六份与石油天然气会计有关的《财务会计公告》,其中最重要的两份准则,一是1977年12月的 SFASNo.19“石油天然气生产公司的财务会计与报告”,二是1982年的SFASNO.69“有关石油天然气生产活动的揭示”。

澳大利亚没有单独的地质勘探会计准则,但存在着管制采掘行业和石油天然气行业的联合准则。1989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AustralianAeeountingstandardsBoard)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022号――采掘行业会计》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7号――采掘行业会计》,都称为《采掘行业会计》,且在技术上十分一致,不过,前者应用于公司企业,而后者应用于非公司报告主体。其主要涉及勘探开发成本的确认、计量、废弃成本的处置、摊销和收入确认等免费论文下载论文的格式。2004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为了使其准则与IFRS6趋同,在认SBIFRS6的同时也了与IFRS6对等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取代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022号――采掘行业会计》,但保留了澳大利亚采掘行业会计原有的一些特色。

加拿大没有一个独立的地质勘探行业上游活动会计准则。但是,1988年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了一份可以看作是地质勘探行业会计指南的研究报告――《小型矿业公司(JimiorMiningcompanies)的财务会计与报告》,论述了小型矿业公司的财务会计与报告问题,主要涉及了矿产的资源勘探,而较少涉及开发。研究报告探讨了勘探和开发成本的资本化问题、矿产权益部分销售的利得和损失的确认问题、矿产权益的取得、矿产权益的放弃和销售、披露以及管理费用和股份发行成本等。1990年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了名为“石油天然气行业完全成本会计”,主要涉及完全成本法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开采活动中的应用以及“油气资产”折旧、减值和转让利得、损失的确认等问题。

英国的石油天然气会计实务尽管受美国的影响较大,但亦有自己的特色。2001年6月7日由OLAC了一个实务建议公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废弃活动会计》毕业论文ppt毕业论文模板,该公告取代了1956年至1995年间的四个相关建议实务公告,目的是在英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框架下增进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与生产活动的公司财务报告的一致性。公告认为,全部成本法和成果法都是可接受的方法,并规定了两种方法下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和上限减值测试的要求,还对风险分担协议、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清理与废弃和其他权益变动等方面的会计处理,以及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作了规定。

从以上发达国家地质勘探行业中会计制度的制定,可以为我国相关行业会计制度提供借鉴,制定一份统一的地质矿产勘查开发行业会计准则是有必要的。该准则可采用历史成本原则下的成果法对勘探成本进行会计处理,而不是以估计的矿产资源资产价值为基础;充分考虑生产前成本的费用化或资本化;与矿物相关的成本的资本化与折旧;管理成本在不同经营阶段的归属;矿产资源资产资本化成本的折旧应使用产量单位法计提;矿产资源资产资本化成本的减值测试;矿物成本的确认与计量;动态销售收入如何确认等因素,充分考虑地质矿产行业的专业因素和行业经济因素,为行业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程江涛,司竹君.国土资源大调查中的地质调查项目的预算编制与会计核算.山东地质,2003(1).

[2]王忠海.采掘行业上游活动会计准则问题研究.东北林业大学学位论文.2007.

[3]董杰.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及其非物质成分分析.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4).

会计法律论文篇(9)

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性质及特点

1、专业性和综合性。受国家对跨行业经营的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大程度上被局限于自身专业范围内。综合性与专业性并不矛盾,专业性指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针对自身专业方面的问题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到每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又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法律及方法。

专业性表现为:一是结合传统业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开展自己专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或培训。三是结合专业理论和实践,通过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为企业设计合法的内部管理制度。综合性表现为:一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综合应用相关的法律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二是按整改方案并结合客户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整改。

2、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具备一定时间的专业实践工作经验,这就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法律业务也如此。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技术性表现为: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工作人员掌握注册会计师传统业务的技术。二是要求其精通相关法律,并能熟练运用。可操作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其工作人员容易操作。二是客户采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后,能很自如地进行整改和执行。

3、咨询性和服务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多是咨询服务业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专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业务。(2)客户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常常向会计师事务所咨询。(3)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经办业务时,常常出于为客户服务的目的而指出其违法行为。(4)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还能发展到为公共事业服务。如日本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省、厅的审计委员会、地方公共团体的审计委员会等。我国政府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立的社会组织,为国家的立法提出建议,在执法和司法中提供法律服务;政府可大胆利用注册会计师参与某些政府审计,如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及其他专项审计,或接受法律方面的咨询。

4、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如审计、评估等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并在报告中对其合法性发表意见。自愿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是社会专业组织,出于职业道德以及为与客户保持长期业务关系等原因,自愿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服务。二是客户在某些专项法律咨询业务中具有委托的自愿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接受委托的自愿性。

5、效益性和社会性。效益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专项法律服务委托时,要衡量其风险、业务量和效益。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一般业务时,额外进行的法律服务,要考虑时间性和效益性。社会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为树立良好形象,常参与社会的一些法律援助活动,这表现出一定的社会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发展方向的定位

从广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分为综合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从狭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就是专项法律服务。要界定清楚其法律服务业务的范围和发展方向定位,应处理好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并要认清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1、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其咨询服务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随着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而发展的。从五大国际会计公司看,其法律服务业务迅速增长是由其咨询服务业务带动的。如德勤会计公司1998财政年度业务收入90亿美元,其中,咨询收入达32.4亿美元。随着咨询业的发展,德勤也开始大举进军律师业。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服务业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税务咨询服务、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法律业务咨询服务等。会计师事务所要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必须发展全面的咨询服务业务,这样才能培养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知识的人才,并能获得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践信息。另一方面,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也促使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

2、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定位。几乎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开展何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业务应分析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才结构、资产规模等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小所只能开展一些日常小型法律服务业务或结合其他业务开展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大所聚集了各种类型人才,既可以开展小所进行的业务,也能开展诸如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法律咨询服务,上市公司经营战略、改造战略等法律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委托的一些大型法律服务活动等。当然,这种划分只是相对的,有时小所也有知识全面的人才或聘请社会专业人士参与。

3、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分阶段进行。从全国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其法律服务业务仅处于起步阶段,但我们应以高起点发展,并规划好各阶段的发展蓝图,实现高起点、分阶段发展。从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执业水平不高,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认真分析自己的如资产、客户、内部管理、经验积累、市场前景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后,定位自己近期、中期、远期的法律服务范围和方向。

4、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从以上论述看到,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能够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并最终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市场状况和前景。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业务时,应关注委托方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并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积累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若对一个单位既提供法律服务,又开展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相互参照各种业务的信息,并相互映证。

5、正确认识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业务的关系。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看,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是有差别的。在多数国家都有行业竞争禁止的规定。国际律师协会已号召各国立法机构阻止会计公司向其所审计的公司提供其他服务;二者传统主业也是不同的。尽管很多国际会计公司已经与律师合作开展业务,但各自的业务还是径渭分明的。一些国际会计公司也通过其法律服务公司直接提供一些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内的法律业务,这些法律服务公司已具备了律师事务所的很多特征,或者就是独资或合资的律师事务所,其提供的这些法律服务已不是完全意义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

当前二者法律服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律师事务所开展的一些主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还不予获准经办,如律师事务所能直接参与法律诉讼程序,经办刑事、行政、民事等各领域的业务;而注册会计师只能提供其业务范围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尽管当前二者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还不能统一,但笔者认为:二者的法律服务是相互联系的,从长远看,二者在法律服务的很多领域将出现统一的趋势与更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会计师为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律师派出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律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相互获取对方占有的客户资料;相互聘请对方工作人员参与自己的工作;签订协议,进行某些业务领域的长期合作;合资创办法律服务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笔者认为,二者均是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尽管二者所坚持的执业原则不尽相同,但只要两个行业的自律性管理、执业水平和国家法制高度发达时,可以选择执业水平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相互出资持股,但相互出资组建的事务所必须有一方绝对控股,并按控股方业务性质进行注册,只能按所注册业务性质和范围开展业务和纳入一个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律师协会)管理,否则将出现两个行业之间的混乱。从长期发展来看二者甚至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和利润分成。

三、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对策

1、转换机制,改变观念。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这对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提出挑战,要求有更大的发展,要不断开拓市场。从国际形势和我国实际情况看,法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潜力巨大的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应以此为契机,勇于转换自身机制,抢占这方面更大的市场。在很多人的观念中,注册会计师就是审计,我们应放眼世界与未来,转变传统观念,站在更高的高度去开拓业务。

会计法律论文篇(10)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电益与风险并存,地位与责任并重,可以说注册会计师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肩负走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沮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解决好扫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不仅会影响社审计的质量,决定审计职业社会地位的低,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也将起到不可估量配作用。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范围

我国规范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律主要有:《刑法》、《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个方面。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其执行业务、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发生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或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成因

1、会计目标多元化,审计风险增加

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会计主体目标由单一的经管责任向多元化发展,既为经管责任服务,又为经营决策服务,会计处理不得不在这声种要求之间予以平衡,从而增加了对会讨信息解释的可争议性。同时,市场经济斗经管责任的关系人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也成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约定权责关系,这利平等权利,既给了受托方自主处理会计信息的机遇,也增强了委托方要求获得合理保证的会计信息的需求。这就给会计信息的理解冲突埋下了伏笔。

2、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增加了审计法律责任

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的存在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变得不确定,双方的关系是否建立与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会计信息的反映内容。因此,会计信息的决策作用变得非常重要。一项小小的错误会计信息,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资金几万、几十万,甚至几个亿的错误流向。正是由于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日益突出,一旦产生不应出现的经济后果性,或者鉴定会计信息与使用会计信息的双方对这种经济后果性产生不同看法时,必将带来法律上的冲突。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的增大,势必会引起相关的审计法律问题。

3、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性,强化了各主体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已成为调节个人与社会、秩序与自由、权威与服从三大矛盾的准则。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与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经济权利。当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发生冲突时,双方不再依据行政权利与级别,而更多的是依据原先制定的“游戏规则”一一法律条文来处理有关的争议。由于权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卫的勇气与能力。因此,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会计信息处理与理解的冲突,必将成为市场经济环境中最为常见的手段之一。

4、注册会计师的不规范行为最终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于专业胜任能力、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的差异,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风险防范意识问题,以及某些注册会计师为个人谋取私利而不惜挺而走险等问题导致过失与欺诈等违规和犯罪行为的发生,使承担法律责任成为必然。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审计准则

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有故意欺诈或过失行为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因此注册会计师应熟练掌握准则的各项规定及其操作办法,严格依据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出具报告。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规范,不从事不能胜任的委托业务,不对未来事项的实现程度作出保证。

2、不代行委托单位管理决策的职能

注册会计师不得以被审计单位一名管理人员的身份开展工作,不得代行管理决策的职能。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从事相关业务,是运用自己专业和经验的优势,指导被审计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或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更为合理、更为科学的建议或方案,对其经营结果进行鉴证,而不是代为行使相关职能。

3、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管理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如果质量控制不严,很有可能因某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证明报告而导致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遭受法律诉讼。因此,会讨一师事务所必须建立严密科学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并切实落实到每个人、每个部门和每项业务上,加强逐级复核力度,以降低执业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审计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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