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调查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12 00:17:23

职场调查报告

职场调查报告篇(1)

调查耗时长达半年,主要涉及毕业生就业起薪、择业规律、职业适应能力三方面内容。经过数据分析,报告总结出8项基本结论,勾勒出大学生初入职场状况。

调查

学历越高,起薪也越高

毕业后,第一份工作起薪凭借什么来定位呢?

这份针对浙江大学XX届毕业生的调查结论显示,学历对起薪有较大影响,学历越高,起薪也越高。另外,性别、地域、行业、单位性质和工作岗位类型都是影响毕业生起薪的重要因素。

不同专业,起薪差距相当大。调查数据显示,无论是本科毕业生还是毕业研究生,计算机学院起薪都最高,分别达3716元和6158元,起薪最低的分别是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XX元、环资学院毕业研究生2175元。可见不同行业、不同学历带来的起薪差距也比较显著。目前而言,it行业的毕业生起薪6158元高居榜首,且遥遥领先。

从性别上看,男性与女性起薪差别不大。本科毕业生男女起薪差距为520元,毕业研究生男女起薪差距为826元。在事业单位或者当公务员,男女工作收入差不多。但如果是在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就业,起薪差别会比较大。

受调查者中,本科毕业生平均起薪为2732元,毕业研究生中,硕士生为3721元,博士生为3765元。本科毕业生与毕业研究生相差1000元左右。但是,通过数据也发现,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差距不是很明显。

针对这种现象,浙江大学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主任金海燕分析认为,本科生阶段学生接受的一般都是通识教育,或者说是素质教育,针对社会上的产业或行业知识所学不多,入职后上手较慢,需要较长时间的培训,因此相应的薪酬会低一些。

“硕士研究生对一个行业算是已经入门了,而且去企业的多,薪酬比较高是可以理解的。博士研究生目前看来薪水不是很高,但可以预期的是,它今后的增长曲线会更陡。”

金海燕说,博士毕业生起薪不是很高的另一个原因是,他们毕业后进高校、研究单位工作的比例最大,这些单位起薪一般都不如企业高,但随着资历加深,博士的科研提成等收入进来后,其薪酬优势会逐渐体现出来。

期望与实际薪酬差最高达1393元

求职前,你对月薪的期望值是多少?调查表明,大学生对薪酬期望还是偏高的。

职场调查报告篇(2)

互联网行业作为节奏快、压力大的行业之一,“职场菜鸟”们所面对的压力剧增。而随着越来越多国家放宽对国人的签证申请条件,年轻人想要走出国门,去看看外面的世界变得越来越容易实现。“说走就走的旅行”变得真正可以实现。XX年全年共有8个公众假期。在这些公众假期期间,68%的职场年轻人首选旅游作为减轻压力的方式,另有12%人选择看电影,10%会听音乐放松。

旅途减压 身心愉悦

在这些选择旅游作为减压方式的人群中54%认为旅游带来的愉悦感可以放松身心,有效减轻压力;以开阔眼界为目的的出境游人数占到42%;同时有3%的人认为在旅途中结交新朋友是非常有趣的事,这也是他们出游的原因。

“旅游是非常好的减压方式,尤其现在出国游的价格比国内游还便宜。我个人就经常利用小长假或者周末,飞去临近的韩国和新加坡。品尝美食放松心情,再精神饱满的投入工作中,这样劳逸结合花钱不多的减压方式特别受欢迎,我身边的越来越多的朋友都会选择这样的方式。”参加调查的李小姐表示。

结伴玩耍占大多数

年轻人群体都希望在旅途中讲求释放个性,找寻真我,不喜欢被约束,所以他们是出境自由行的主要人群。调查结果显示,选择结伴自由行的人数高达71%,独自自由行也占到了22%,而通过传统的旅行社报团的只有7%。

热带海岛是主流,欧洲小镇也不错

在热情阳光照射下的细软沙滩上轻嘬饮料,静下心来捧上一本书细细研读或潜潜水游游泳…这种惬意悠然的度假体验被不少年轻人推崇。所以在目的地调查方面,热带海岛不出意外以49%票数占据首位;愿意体验欧洲小镇文化的选项达到36%;有10%心仪风情古堡;另有5%的人群选择了野外探险。

逃离城市,大自然生活令我返璞归真

在这5%选择野外探险为数不多的人群中,68%的人是因为“想在旅行中放松,找回城市里丢失的自己”而选择此项;不断挑战,超越自我也是现代职场年轻人的特点,因此有24%的用户选择此项原因是“想挑战极限,锻炼自己”;还有8%的用户是希望“体会旅行艰辛,给城市压力找个平衡点”

自由行参与感极强,才更体现价值

也许对于很多职场年轻人来说,出行前的准备工作是非常令人兴奋的。根据自己的喜好,不断查看地图设计属于自己的独特行程;在茫茫互联网中搜索相关的攻略,通过这字里行间的分享,还未出发却已真切感受到旅途的美妙。这些痛并快乐着的过程就是自由行的乐趣!强参与感为旅游注入了不一样的意义。因此在“我在多人旅行中,通常扮演的角色是:”这个问题上,41%受访者非常乐意做旅行总策划师,规划旅途的方方面面;在旅行中做参谋,为策划师出谋划策的人数位居第二,达到37%;20.5%的受访者很享受跟着他人走,来一趟不操心之旅。

公司出游,呼声最高

职场调查报告篇(3)

摆脱不了加班“紧箍咒”

西游记里,“西天取经”项目组组长观音菩萨对孙悟空的直接负责人唐僧这样交待:“如果他不好好干活,你就念紧箍咒。 ”孙悟空虽然是这个项目组里的精英骨干,却不得不服从没什么能力的唐僧,特别是因为唐僧的无能和其他若干客观条件给他带来巨大的额外工作量的时候,除了认劳认命加班加点地做事之外,他并没有其他的选择,这种心情相信身在职场的各位不难理解。想一想,连神通广大的孙悟空,即使有过几次跳槽去当山大王的念头,最终却还是屈服在唐僧紧箍咒的威力下,那么平凡如我们,又有几个人在面对办公桌上成堆的工作量时,胆敢拍案而起,对老板大吼一声“我不干了”呢?

在前程无忧论坛近日关于业余生活的话题“别让中国的职场人继续劳累了”里,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职场人士给出了同一个答案:“现实所逼。人才竞争如此激烈,生活压力又如此之重。老板让你干活你敢不干?让你加班你敢不加?你不加班照样有其他人抢着加班,到时候你哭都来不及。说到底,我们都是弱势群体,说话不敢大声,走路不敢用力,事情不敢不做而要装作积极抢着做,苦啊!”

“弱势群体”四个字确实是表面风光的白领人士在职场的真实写照,太多的事情不是想做而是不得不做,当白领第一课学的就是加班――在这种职场潜规则的影响下,无数职场白领成为企业盈利的“可牺牲成本”。根据近期前程无忧“职场人士业余生活调查”显示,在收到的 3千多份有效样本中,有 40%的职场人士经常加班,几乎将全部业余时间奉献给了工作(图1);33%的白领会有加班任务;而能够完全支配自己业余时间的仅为11%。大部分白领人士对于加班存在一种“被动自愿”的心态,现在的公司在最大限度使用人力资源方面的技巧已经越来越“高明”。说到图 1:你在业余时间经常加班吗?加班,公司的态度总是“不鼓励也不反对 ”,但每天的工作量却是雷打不动的硬指标,完成不了,谁能安心回家?很多职场人士表示,在初入职场时,每天面对超额工作量但老板绝口不提加班的情况,并没有感觉有什么不妥,可时间一长“保鲜期”一过,开始时对工作的热情消磨殆尽,突然发现自己上班容易下班难,根本没有休息闲暇时间,也不知道准确下班时间究竟是几点。工作张牙舞爪地占据了原本应该属于自己的生活,造成巨大的身体负担和精神压力,让人倦怠让人痛苦,却又无力改变。鼓起勇气去和老板据理力争,老板只消一句话便将所有反抗挡回:“我并没有要求你们加班。”

犹如一群姥姥不疼妈妈不爱的孩子,一边在公司上层的压榨下劳心劳力;另一边必要的政策法规跟不上,无处寻找依托和保护。在环境和人为的双重压力下,60.96%的白领阶层继续着无偿加班的命运(图2),有些甚至形成了“不加班不习惯”的恶性生活状态,违心地对加班任务表示欢迎。

“其实我想走,其实不想留”

前程无忧对造成白领人士加班的主要原因进行了网上调查,如同事先的预测,“工作太多,事情做不完”以及“由于工作性质不得不加班”成为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原因(图3),更值得一提的是排名第三的原因“老板是个工作狂,底下人不得不跟着加班”,虽然这一点的数值与第一、第二位相去甚远,但却微妙地彰显了“替人打工”的心理,近半数的职工表示怀有“老板不走,自己也不敢走”的想法。

究竟是谁给职场白领套上了加班“紧箍咒”?是工作?是老板?是环境?还是我们自己?白领人士“压力上瘾”的现象也许可以对这个问题作出一番解释。

现代职场存在一种认知――“高压力才能获得高薪水”,今年的绩效考评如何、年末的奖金数额多少以及未来的升职加薪都仰仗平常的工作态度,对大多数的职员来说,“忙”已经成了一种习惯、一种生活状态,更是一种“好现象”。

“‘忙’说明我被需要,说明我有存在的价值。有事情需要我处理那么我就不用担心会被辞退,事情越多证明我越重要,证明公司不会倒闭、前景看好。 ”这一番话道出很多员工的心声,大部分人无法从忙碌的生活中缓下脚步是因为他们已经习惯了快速的节奏,换一种步调他们甚至会不知道该怎么走路。每天超时加班,当超负荷的工作量将他们压得喘不过气来时,他们会发誓“明天绝对不能再这样了”,但是一旦到了第二天,他们就会把昨天的决心忘得一干二净,继续投身到周而复始的日程中与工作“抵死缠绵”。他们也渴望休息,渴望业余生活,可当空闲下来的时候,便会有一种不知所措的失落感深入到他们的骨髓中。

“不是不想停,而是不敢停。 ”参与调查的白领对加班原因作出更详尽的说明:“想一想不加班的后果――丢饭碗、在同事竞争中落后、影响自己将来的事业、无法支付房子的费用、还有身边亲戚朋友的想法――一想到这些,就觉得如果不加班多做点事情就很罪过。 ”由此可见,除了工作量、环境等原因的压力外,观念和制度的缺失也是造成“玩命”加班的罪魁祸首。

“40岁前拿命换钱,40岁后拿钱换命。 ”这种说法虽然很可笑,却是如今职场人士生活的真实写照。尤其 IT工作者、科研人员、企业高管等职业更成为了深受“过劳死”威胁的高危人群。给自己下达“增压”命令的职场人似乎并不擅长缓解压力,长期“主动”接受加班任务后便忘记了该如何拒绝加班。我们应该明白,即使从事的是一份自己喜欢的工作,长时间的劳动压力也会浓缩快乐放大痛苦,进而付出更大的身心代价。在关心自己钱包的同时不要忽视了自己的身体,必要的时候改改歌词,唱一唱“其实我想走,其实不想留”,给自己留一点喘息的空间。

我的时间 让我做主

“曾经有一段长长的假期摆在我的面前,我没有珍惜,如果还有机会的话,我愿意对老板说那四个字:我要放假。如果要给我的假期加一个期限的话,我希望是一万年。 ”

其实真的不用一万年那么长,大部分职场人的希望只是那么小,希望每天可以早点回家,希望周末不用再去上班,希望有一些时间和朋友交流,希望可以美美地睡一个懒觉。长期缺乏业余生活会使人变得迟钝和麻木,而我们只是不希望自己变得无趣又暴躁。根据前程无忧的调查结果显示,更多的人希望在业余生活的时候一个人呆着,好好休息,因为工作已经耗尽了他们太多心力(图4)。

职场调查报告篇(4)

目前,全区各镇(街道)投资的农贸市场共20家(春江8家、孟河3家、薛家2家、西夏墅2家、河海2家,新桥、罗溪、龙虎塘各1家),总面积83119.20M2,产权均属镇(街道)集体所有。其中有5家农贸市场属私人或企业承包经营,另外15家农贸市场为各镇、街道下属城镇管理办公室自主经营,负责农贸市场财政财务、食品安全及环境卫生等监管工作。各农贸市场均实行公司化运作,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成立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农贸市场日常运转。农贸市场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将财务收支均纳入各行政主管部门由镇、街道财政收付中心集中核算。在财政预算管理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全额拨款模式,市场所有收费全部上交财政,运转经费通过编制部门预算全额保障,如春江镇各农贸市场;二是差额拨款模式,市场收费不上交财政,收不抵支时由财政拨付。

二、职务犯罪情况及特点

目前我院已查办农贸市场财务管理层面的职务犯罪案件2件3人,分别是万某、许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和田某贪污案。

2008年至2011年,万某、许某分别利用担任本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集镇办副主任、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和街道市场管理委员会收费员的职务之便,用自购“三联单”收取盘龙苑综合市场部分经营户缴纳的摊位费,并私自截留该款作为“小金库”。2011年11月9日前后,该二人在调离市场管理委员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合谋隐瞒“小金库”及存在余款的事实,共同侵吞“小金库”余款人民币88900元。2008年,二人还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合谋或私自将收取的盘龙苑综合市场经营户缴纳的保证金、摊位费共计人民币27万元挪用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

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田某利用担任春江镇城管办结报员,负责领用、发放定额发票,并收取、结报春江镇城管办下属各菜市场、城管、环卫的房租、垃圾处理费等收费款项的职务之便,采取收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公款共计现金人民币235000元。

这两起案件共同点在于:一是犯罪主体类似。田某系春江镇城管办公室的结报员,其职责是将各农贸市场经营会交纳的租金及各种规费结交到乡镇财政部门。万某在担任龙虎塘街道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时,负责将菜场收费员征收的管理费结报上缴至街道财政,许某则是收费员。三人均是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并且直接或者间接接触农贸市场费用的收缴工作。二是作案方式类似。田某将本应交给经营户的手填发票记账联,改头换面作为上交小额收费款项的入账依据,用于领取定额发票并发放给市场收费员,再利用自己统一结报定额发票款的职务便利,收回票款,中饱私囊。万某、许某二人则是违反规定,购买三联单据,用于收取摊位费以及私自决定收取保证金,以此手段截留部分摊位费,建立“小金库”以供部门内几人挥霍,并把收取的保证金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三人的犯罪行为均具有欺上瞒下、利用制度漏洞的特性。三是犯罪行为有持续性、数额大、次数多。三人的犯罪行为是长期的有预谋的。农贸市场的费用收缴工作长期由固定工作人员担任,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违法犯罪也不易被察觉,因此三人多次犯罪、长期犯罪,犯罪数额均在十万元以上。

三、 农贸市场财务管理领域职务犯罪频发的原因

1.财务管理制度不严。近年来,农贸市场的建设速度越来越快,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却跟不上。政府财政部门、农贸市场收费员、农贸市场三者之间在收缴规费的流程上缺乏统一规范性的操作,特别是收费人员未及时向经营户提供正规发票、结报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结报、公款现金与个人现金混合保管、未在结报时提供每笔收入的详细证明资料等。已有的管制制度也未得到有力执行,例如在田某案件中,乡镇财务部门在定额票据的领用过程中,未严格遵循“先领票使用,再收费销号”的财务制度,导致田某将经营户租金入账后,再将收据联以定额发票款的名义用于领票收费。

2.行政管理监督不力。从区级层面上来说,对农贸市场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从基层层面上来说,基层政府在考核市场管理部门时,均只考核每年各种收费的总数,对临时摊位、垃圾处理费等弹性较大的收费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给贪腐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基层政府对基层组织人员监督不严,对于可能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早发现,造成职务犯罪发生。基层政府管理的不透明也导致的案件的发生。在万某、许某案件中,由于街道未公示相应的缴费项目,导致市场管理部门私自向每个经营户都收取了金额不等的保证金,万某、许某将收取的巨额保证金长期私人存放或挪用,街道和经营户均毫不知情。

3.相关人员法律意识不强。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拿点用点没有啥”的法盲心理,“不会那么巧就抓住我”的侥幸心理和“我出力最多,应该拿点”的补偿心理,不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哪些行为是犯罪。而作为相对人的市场经营户,对于法律法规也知之甚少,并不了解其有知悉各种收费项目、标准以及获取乡镇财政部门出具的正规收据的权利。在上述案件中,田某偷梁换柱,出具给经营户的发票上与实际收费项目不一致,并且提供复印件。万某、许某则干脆私设收费项目,出具给经营户的是自购三联单据。市场经营户由于对乡镇财政收费项目及操作程序不甚了解,加之权利保护意识不强,对缴费之后获取的单据根本不做辨别。

四、预防农贸市场财务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

对涉及农贸市场资金管理的腐败问题必须坚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方针,笔者就预防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立足全区,尽快明确行业主管部门。

农贸市场是“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牵涉到规划布局、基建改造、环境管理、食品安全等方方面面。在市级层面,市商务局作为农贸市场行业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场体系建设处具体负责农贸市场管理的牵头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周边辖市区均明确了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在商务局,或设在经信委,负责农贸市场管理的牵头协调工作。我区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建议进一步理顺农贸市场行政管理体系,明确牵头单位,形成农贸市场的有效监管和行业指导的工作合力。各镇、街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监管”的原则,进行属地管理,提升市场管理水平。

2.立足落实,尽快出台财务管理全套制度。

建议尽快出台财务管理的全套制度流程,严格按照财务规范出具收据,乡镇财政部门在审核收据时,不仅要审核数额是否正确,还要审核收据上所列项目是否属实,杜绝一票两用、收不入账、私自收费等行为。收缴规费要及时存入专用账户,不得将收取的规费存入私人账户,及时依法制定农贸市场规费收缴的操作规范及流程,合理分工,明确责任。

3.立足监管,尽快完善内部外部制约机制。

职场调查报告篇(5)

高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相关的研究文献以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经营模式和制约因素等方面为研究主流。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研读,认为高校的体育硬件资源、体育人力资源、科研成果和信息资源在充分满足高校教学和训练的情况下,只有直接地、全方位地为社会服务才能使高校体育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才能发挥其最大优势;不同的高校应结合自身特点,采取适合本校的社会服务模式,才能更好地使高校体育资源为社会服务。高校体育资源服务社会的制约因素可以归结为三点:第一,政策制度缺乏、观念落后,服务形式单一,这是高校体育资源服务社会的制约因素之一。第二,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高校体育资源的资金投资力度小,投资渠道单一这是制约高校体育资源服务社会的另一因素。第三,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欠缺,这是制约高校体育资源的关键因素。由此可见,研究普通本科院校的文献占很大比例,但是以高职院校的体育场馆为研究对象来进行研究的却寥寥无几,高职院校的数量远多于本科院校数量,其体育场馆资源也是如此,因此本研究在全民健身的大背景下以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为课题进行研究是很有意义和很有必要的。

二、研究的内容

(一)全民健身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分析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分析,梳理全民健身的理论知识和现实情况,分析出我国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在体育场地方面的限制因素和瓶颈,为本研究探讨实现路径提供理论和现实依据。

(二)长沙市高职院校体育场馆基本情况及服务社会现状调查分析

通过实地走访,收集长沙市高职院校体育场馆基本情况,了解长沙市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所做的工作(含已做的工作情况和未开展工作)及其原因分析,包括体育场馆人才、对外开放情况、资金和信息来源、经营模式、承担比赛情况等,为本研究提供参照系。

(三)专家对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观点和建议分析

拜访本领域的学术专家和体育场馆一线管理者等,获取专家们站在学术角度和现实角度对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观点、建议、注意事项、要做的工作、长期规划、实现的可能、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等,为本研究的进行提供专业的数据信息和专业知识指导。

(四)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实现路径分析

根据前期工作的成果,对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实现路径进行探析,结合全民健身的热潮,研究出符合实际可行的服务社会计划和探讨出可行合理的实现路径。

三、调查的结果分析

职场调查报告篇(6)

(二)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符合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和提高效率的要求。

二、报告时间、程序及内容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并逐级上报市相关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二)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接报和处置

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报告的伤亡人数和现场情况,立即通知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

发生死亡1人(含)以下的事故,由分管副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前期调查,协调相关工作,并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通知安监、监察、公安、工会、检察院及有关职能部门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救援,参与调查取证工作。事故现场情况由分管副主任随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或事故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必要时请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发生死亡1-2人的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政府办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必要时,请区人民政府区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区长牵头,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前期处置,待市事故调查组成立后配合开展工作。

涉事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中央商务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及时上报外,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参与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必要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四、调查组的组成

(一)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安监局组织事故调查组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区监察局、公安分局以及区总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三)区安监局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和事故现场初步查看情况,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并组织有关部门、涉事街道、社区和事故相关单位召开现场工作会,宣布事故调查组的成立和事故调查组组成部门,听取事故相关单位有关事故情况、现场救援、现场保护等工作,宣布事故调查期间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事项和具体要求。

五、调查程序

(一)现场调查。调查组及时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见面,初步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应急处置及伤亡情况,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履行配合事故调查等法定义务,不得阻挠和拒绝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二)现场勘查。一是仔细勘查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认真做好现场勘查记录和拍摄事故现场概貌、局部和定位等情况、受害者位置、可能被清除或移动的痕迹等,必要时应当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二是对现场伤亡人员情况的调查,内容包括:死伤人数、伤亡人员基本情况(性别、年龄、职业、职务、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持证情况、个人防护措施状况、事故发生前受害人、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三)询问笔录。根据现场了解和勘查的基本情况,确定和落实询问调查的对象、问题和询问顺序,并做好询问笔录。询问调查由调查组2名以上调查人员负责实施,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发生时间、现场目击状况、现场人员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异常变化情况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联的情况。询问结束时,其笔录经被询问人逐页核对并签字确认。

(四)收集证据。仔细收集现场物证,并做好详细记录,贴上标签;查阅、提取、复制与事故相关的证照、档案资料、操作记录等书面证据,收集、查封、扣押、登记保存与事故相关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具、装置等物品。

同时,事故发生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交调查组:

1、事故经过详细报告;2、事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3、事故单位法人身份证;4、事故单位(法人)资质证书;5、安全生产许可证;6、有关经营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安全协议;7、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培训上岗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9、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10、安全培训教育记录、现场安全检查记录;11、施工组织设计报批材料、施工安全专项方案;12、伤亡人员的自然情况(身份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其他上岗资质证、抢救病历或医疗诊断证明、法医医学鉴定、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伤亡赔偿协议);13、事故调查组要求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注:上述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除第1项外,其他均为复印件。)

(五)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委托有关专家或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事故原因技术分析和作业环境评估检验。

(六)调查组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事故的性质、责任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对事故发生单位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七)调查组汇总调查资料,形成调查意见,由区安监局负责出具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讨论确定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按规定报市安监局备案。

六、事故处理及结案

(一)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后,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批复意见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下达和执行处罚决定,出具结案文书,及时予以结案。

(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接受行政处罚,并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职场调查报告篇(7)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的事故,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包括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包括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包括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包括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四条市卫生局对全市的职业病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卫生局对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的职业病报告管理;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每季度交换职业病报告及其监督管理信息。

第五条用人单位、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接诊遭受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机构是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报告单位。

第六条职业病报告单位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应填报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的内容,报告程序和方法按卫生部规定执行。

第七条下列人员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应当列入报告范围:

(一)直接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同岗位辅助工或同一作业场所的其他劳动者;

(三)在作业场所内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与一般作业岗位交叉或混杂布局的,应该包括在该作业场所内从事工作的所有劳动者;

(四)其他急性职业中毒人员。

第八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应当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其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患者本人。

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第七条所列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对象时,属本市范围内的,应当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和患者本人;用人单位在外省市的,应当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填报职业病报告卡。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第七条所列的职业病疑似对象时,属本市范围内的,应当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职业病诊断单位报告并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事故或其他原因发生急性职业病或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当在发现事故后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部门。

最初接诊急性职业病或疑似急性职业病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向病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职业病诊断单位电话报告。

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职业病危害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时限为发现事故后2小时。

第十条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告知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区县卫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市卫生局和卫生部。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报告时限为接到报告后2小时。一般事故的报告时限为接到报告后6小时。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告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第十一条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区(县)卫生监督所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调查和处理;接到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当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赴现场进行调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大或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完成后,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4小时内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重大或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4小时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方案》进行网络直报。

第十三条慢性职业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后15日内进行职业病报告。

用人单位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慢性职业病的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和获悉尘肺病人死亡后,应在5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报告。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慢性职业病报告。

职场调查报告篇(8)

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1〕23号)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

(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

(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间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政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事故概要用电话、电报、电传或派人等办法,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局和上级工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检查院;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监察局。

第八条  因火灾、爆炸造成的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公安部门。

第九条  作业场所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部门。

第十条  建工、市政、公用、交通、铁路、邮电各局所属单位,市房管局直属的建筑单位,各局所属建筑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根据市、区(县)劳动局分工,报告市劳动局。

第十一条  一次事故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企业又分别坐落在不同区(县)的,事故所涉及到的企业均应分别报告所在区(县)劳动局。

第十二条  各部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重大死亡事故,企业主管局、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应立即分别报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因事故情况特殊,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伤后轻伤、重伤难以确认,企业应立即报所在区(县)劳动局依照有关政策文件确定。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报市劳动局确定。

第十四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记录。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应于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在保证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尽速决定清理现场,恢复生产。对已接到事故报告二十四小时内不到现场的部门,视为同意清理现场。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会同安技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工会,并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技和基层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重伤事故,市劳动局可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所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  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中如发现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存在利害关系,应予更换。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负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

1.现场处理

(1)查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

(2)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2.搜取有关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

(2)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

(3)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4)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

3.事故分析。

(1)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

(2)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负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拟订改进措施。

研究改进措施必须把改进工艺、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签字,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劳动、工会、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

调查过程直至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区(县)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由市劳动局审定;如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市劳动局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为事故调查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程序:

1.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车间填报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审查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重伤经公司、死亡经主管局或局级公司处理),并书面通知企业,由企业报送区(县)劳动局审批结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主管局(含局级公司)处理完毕后,通知企业,由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4.市、区(县)劳动局的审批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

5.重伤、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七十五日;重大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九十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劳动部门申述理由,请求延期,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慌报、故意迟延不服、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接到劳动部门审批结案的文件后,应做到:

1.向全体职工宣布审批结案意见和处理结果;

2.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应有正式文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3.按照事故报告书中的改进措施,尽速组织落实;

4.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在结论未下达之前,先按劳动部门审批结案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门对审批结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达两个月后,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应向事故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限期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重伤、死亡事故应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检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职场调查报告篇(9)

(二)事故调查组

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调查、现场处置和原因分析,研判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作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事发单位迅速控制事态,对问题产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责令召回、下架,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三)现场维稳组

职责:负责深入现场,收集各种信息,及时反馈指挥部,做好患者亲属安抚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

(四)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组

职责:组织媒体开展正面宣传报道,协调媒体采访,跟踪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视情况筹办新闻会。

(五)专家咨询和应急检测协调组

职责:抽调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协调市内检测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开展应急检测,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建议

(六)后勤保障组

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通信、交通工具、资金、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七)处置督导组

职责:负责督导落实各工作组职能职责,对违反处置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纠正或查处。

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响应

酒博会期间,各区县局和各科室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立即上报市局值班室。经核实属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区县政府处置,市局进行指导;属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局核实后,报市政府并开展处置。

三、事故处置

(一)控制问题食品。事故调查组对事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疑问题食品和原料、工具、场地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查清问题食品及原料的来源和市场流向,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或销毁问题食品。

(二)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对可疑问题食品进行抽样和检测,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和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处理的建议。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事件进行研判。

(三)追踪来源流向。事故调查组核实问题食品的生产厂家、经销商、生产批号及流向,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进行追查并通报有关部门协查。

(四)加强现场稳控。现场维稳组对事发现场、酒店、医疗机构等场所出现的患者家属进行疏导稳控。

(五)及时报告情况。综合协调组持续协调各组开展工作,并随时掌握事故变化动态和处置工作进展,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六)专家研判。根据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专家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和意见,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七)新闻宣传。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关注网络舆情,接待相关媒体,撰写新闻通稿,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会,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处置不良信息。

(八)响应终止。当事件原因调查清楚、安全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等消除,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领导小组做出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的决定。

四、工作纪律

职场调查报告篇(10)

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到公司安全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企业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2)、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3)、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公司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3、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1)、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公司安全处批准。

(2)、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部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3)、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5、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1)、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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