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治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7 17:56:01

工商治理论文

工商治理论文篇(1)

一、商业银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内涵

(一)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

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它存在于社会的一切国家和各国的不同历史时期。思想政治教育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首要内容,也是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

(二)商业银行的内涵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款、放款,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与其它金融机构相比,其明显的特点是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对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因银行业业务可操作性强,也存在着一定的金融风险。

(三)商业银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内涵

商业银行思想政治教育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结合商业银行特有行业背景,商业银行思想政治教育者对受教育者实施教育,达成商业银行思想政治教育目的、完成思想政治教育任务。而商业银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则是在上述教育中所采用的各种方式、程序和手段的总和,它承担着传递教育内容、实现教育目标的使命。

二、商业银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商业银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外部环境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但商业银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形式和方法却没能完全跟上时代的发展。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方法过于简单,操作起来极为枯燥,形成了许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弊端。例如现在多半的商业银行思想政治教育以汇报、调研、开会、座谈、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活动等方式进行,交流方式大多片面和单调,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互动性差,缺乏吸引力,员工参与度低,不能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还有个别商业银行以物质奖惩的方式片面的代替思想政治工作。

(一)理论教育法

理论教育法也叫理论灌输法或理论学习法,是商业银行最常用、最基本的一种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它是商业银行思想政治教育者有目的、有计划地向受教育者进行商业银行规章、制度、下行文件的理论教育,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基本原理、思想观念的传授、学习、宣传进行教育的方法。这种理论教育法的依据是受教育者的正确思想形成不是自发的,正确思想观念和科学精神不可能自发形成,只能通过学习,灌输等培养。而这种教育方式最容易形成的状况就是教条式教学、行政式教学、注入式教学等,忽略了受教育者的,主体性、积极性和主动性,讲解的过程太过枯燥、结合时效性差、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宣传教育法

宣传教育法是运用大众传播媒介向人们灌输正确理论和先进思想的方法,是一种普遍灌输的方法,也是一种形象灌输的方法。目前,商业银行的宣传教育主要通过发宣传单/书籍、挂横幅、滚动播放LED灯、摆咨询台等方式进行。教育工作大多停于表面,未能起到正真的教育效果。而且很多宣传教育的内容,未能很好的与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贴身利益相结合,偏离了宣传教育的实质目的,变成了空讲概念、理论,失去了灌输教育的作用,甚至引起从业人员的反感。

(三)培训教育法

培训教育法是通过办培训班、讲习班来学习工作营销技能、锻炼思维逻辑和完善理论知识的一种方法,这是一种综合灌输的方法。这种方法适应了现代社会学科建设和实际工作科学化的要求,广泛受到重视和应用。商业银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培训,就是围绕某一专题,确定学习内容,联系实际,进行辅导教育,来达到提高和统一思想认识的目的。这种培训方法的特点是学习内容集中,学习人员集中,讨论问题集中。而在实际教育培训中,这种教育方法多为学习时间长,学习内容多,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互动,费用成本高,而且需要脱产培训,这给作为“业务考核”为主的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带来了较大的学习和工作压力。

三、商业银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创新的必要性

思想政治教育是保证商业银行稳定发展的基石,创新是促进商业银行不断发展的动力,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商业银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是提升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精神境界的重要手段,更是推动商业银行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思想多元化

工商治理论文篇(2)

企业文化是国有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灵魂。搞好企业文化管理是国有商业银行不断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对于更好地发挥员工的主人翁作用,促进国有商业银行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离不开对自身历史文化的总结,这些年来,国有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企业文化管理,各行都提出符合市场经济、顺应时代和自身特色的文化管理理念。为了更好地展现国有商业银行文化管理发展的脉络,本文从四个方面介绍国有商业银行的文化管理。

一、以管“事”为中心的传统企业管理时期

国有商业银行成立时都有很强的专业银行色彩,农业银行主要对口农村,工商银行主要对口工商业发展,加之我国体制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在成立后的好长一段时间是政企不分的,长期存在官僚作风、长官意识的思想,从而在管理上也就形成了以管“事”为中心的传统管理时期,在这个时期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物本观念突出,即侧重于对银行设备、固定资产等地管理;二是管理方式单一,即管理的对象总是只针对单一的当事人,对于管理问题的处理总是就事论事,不能把握全局,形成长效机制;三是经验管理为主,即管理决策主要是经验的、直观的、线性思维的决策。

这时期的国有商业银行十分重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其目的就是想用周密的制度约束,从而实现管理目标。使得管理行为总是针对某一个管理因素实施,无论是对问题的揭示、分析、处理都是直观的线性思考,没有形成制度流程的约束,造成管理者的工作量很大、员工也不认同的局面。

国有商业银行传统管理方式为后来的现代管理奠定了基础,可以这样说,传统管理是“基础结构”,现代管理就是“上层建筑”。现代管理是传统管理的提升和延续。工商银行的信贷风险测评体系是会计原理、风险评估、资产评估、行为科学等作为理论基础的,真是百分百的现代管理。但是如果缺少科学合理的流程制度,缺少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缺少严密的监督机制,这套现代的管理模式能否奏效,恐怕没人敢持肯定的态度。事实上,开展现代管理并不意味着传统管理中的规章制度、操作方法、思考方式等内容就不需要了。其实不然,没有这一切成熟的传统管理的实施,就不可能有效开展现代管理。

二、引入思想政治工作的企业管理时期

国有商业银行建行时就都开展了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在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逐渐形成起来的一种优良传统,也是我国商业银行独有的管理方式之一。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员工是银行的主人,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中重视做好人的思想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国有商业银行思想政治工作要以诚待人,以理服人;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和全心全意地关心员工,尽最大的努力为员工排忧解难;鼓励员工进行自我教育,发挥他们的能动作用,有计划、广泛地开展民主协商对话,在领导和员工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架起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友谊桥梁;开展多种生动活泼的文化活动,采取大家喜闻乐见的方法,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全党全社会都关心、支持,配合做好员工思想政治工作;领导者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积极主动地践行思想政治工作内容,为员工创造良好的践行环境。

国有商业银行思想政治工作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密切结合经济工作一道去做,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工作方法。同志早年指出,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经济工作一道去做,不能孤立地区做”。①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邓小平同志曾反复强调:“社会主义的最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要横下心来“始终如一地贯彻,始终地搞这件事,一切围绕着这件事。”思想政治工作理所当然地要服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促进生产力发展。国有商业银的思想政治工作围绕着银行的发展和经营来进行,这是一个不可动摇的原则。

国有商业银行要对员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从长远战略上说,就是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员工的头脑,坚持工人阶级的先进性,培养共产主义理想和发扬共产主义作风,帮助工人阶级为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而努力,国有商业银行的员工应有这种崇高的精神境界。同时,也要认识到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行的经济政策与工人阶级的理想在方向上是相同的,但是也不能混淆二者。国有商业银行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时,十分重视这一点,例如,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出现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同共产主义先进的道德观,显然是有很大差距的。我国商业银行就帮助员工正确处理道德建设同执行现行政策的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主人翁精神,促进了银行的健康发展。

工商治理论文篇(3)

建制化首先体现在“组织”和“人力构成”上。经过多年探索和调整,人民政协组织建构已经定型,这为协商民主建制化搭建了平台。人民政协组织建设主要体现为三方面。

(一)政协委员界别的构成。一届政协经过协商由46个单位组成。二届政协调整为28个单位和特邀人士:中共、民革、民盟、民建、无党派民主人士、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青年团、工会、农民、妇联、青联、合作社、工商联、文联、自然科学团体、社会科学团体、教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和平友好团体、社会救济福利团体、少数民族、华侨、宗教界和特邀人士。三、四届政协界别设置变化不大。五届政协撤销合作社,增加体育界。六届政协增设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和港澳同胞两个界别,改农民界为农林界,从而构成31个界别。七届政协增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八届政协设34个界别:中共和8个民主党派、共青团、总工会、妇联、青联、工商联、科技协会、全国台胞联谊会、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林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疗卫生界、对外友好团体、社会救济福利团体、少数民族、归国华侨联合会、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宗教界和特别邀请人士。九届政协将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界改为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农林界改为农业界;十届政协改社会福利界为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至此,全国政协的界别名称和数量固定下来,并一直保持至今。

(二)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一届全国政协的工作机构分三级:政协全体会议、政协全国委员会和政协常务委员会;二届政协取消全体会议,只设全委会和常委会。全委会全体会议正常时期每年召开一次,平时由常委会主持会务。常委会由政协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他们同时组成主席会议,主持下一届一次全会的预备会。

政协常委会下设两类机构。一是工作组(委)、专委会。一届政协设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外交、国防、民族事务、华侨事务和宗教事务8个组。二届政协设国际问题、工商、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社会福利、华侨、宗教、医药卫生、民族、妇女、学习委员会、地方工作委员会和全国政协会刊编委会等14个组(委)。三届政协增设联络和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文化组教育组合并,撤销社会福利组(1965年11月以后有调整)。四届政协撤销地方工作委员会、联络委员会、全国政协会刊编委会。五届政协把文化组和教育组分开,另设法制、对台宣传、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体育和农业各组。六届政协改国际问题组为国际问题研究组,撤销城市建设和对台宣传组,设立祖国统一工作组、外事工作组、提案工作委员会。从七届政协开始统称专门委员会(下设服务性办公室),当时共设提案、学习、文史资料、经济、教育、科技、医药卫生体育、法制、民族、宗教、妇女青年、华侨、祖国统一联谊、外事14个专委会。八届政协调整为8个专委会:提案、文史和学习、经济、科教文卫体、妇青和法制、民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九届政协设9个专委会:提案、经济、人口资源环境、教科文卫体、社会和法制、民族和宗教、文史资料、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十届政协改文史资料委员会为文史和学习委员会。至此,专委会设置固定下来。二是秘书处和办公厅(室)。一至五届政协期间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政协全国委员会的来往文电,负责会务开展,组织委员参观、视察,保管文档,联络地方政协等。一届政协期间,秘书处下先后设立过处长办公室、秘书科、行政科、人事科、财务科、组务科、联络科、地方科、警卫科、资料室、研究室和文化俱乐部等。二届政协至五届政协前期,秘书处先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下设各科室,后改为直接设立办公室与各科、室、组,名称变化较大。1980年12月30日之后,秘书处改为办公厅(不设主任,只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并固定下来;办公厅下设研究室、秘书局、联络局等。

(三)政协地方机构设立。一届政协期间就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区及省会设立了政协地方委员会。二届政协会议以后,按照首部政协章程的规定,除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设政协地方委员会,“其他地方”在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设地方委员会。此时的“其他地方”包括自治州、县、自治县和市辖区等。当时除少数县在有必要时可设地方委员会外,大部分县均不设;在有些市,如因人口少,社会关系比较简单,也可以考虑不设地方委员会[2]。1982年修订的政协章程规定,在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都可设立地方委员会”[3]。此后,政协地方委员会在县(市、州、区)级行政区域普遍建立起来。

建制化的第二层内容涉及“行为规则、社会规范、习俗和传统构成”,即规章制度的构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制化涉及的规章制度包括四个层面,它们或直接或间接地规约着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开展,为其提供理论依据和行动保障。

(一)国家宪法。一届政协经过协商制定的《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宪法是民主协商的产物,它强调“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既是民主协商的结果,又强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二)党和国家政治文件。一是党代会文件。如八大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级协商机构的作用”[4];十三大报告规定“人民政协是包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要加强政协自身的组织建设,逐步使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经常化”。此后,每次党代会报告都明确强调要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推进人民政协建设。二是中共中央(统战部)文件。如1956年制定了《关于加强政协地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1979年制定了《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最为重要的还有《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文件)等。三是国务院文件。主要是2005年颁布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2007年颁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两个白皮书。

(三)党和国家领导人职务讲话。包括在各种政协会议、统战工作会议以及其他场合的讲话。如毛泽东在二届政协召开前的讲话《关于政协的性质和任务》、1956年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论十大关系》;1962年周恩来在三届政协三次会议上的讲话《我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新发展》;邓小平1979年在五届政协二次会议上的开幕词《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在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宴请出席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代表大会代表时的讲话《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江泽民《在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国政协七届四次会议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在庆祝政协成立50周年时的讲话《人民政协继往开来的方向和使命》;胡锦涛《在庆祝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成立5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等。

(四)人民政协规章制度。一是政协章程。一届政协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起了政协章程的作用。二届政协通过了首部政协章程;1978年五届政协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政协章程;1982年五届政协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章程。这部章程经过1994年、2000年和2004年的修改一直沿用至今。二是关于组织建设的制度。如1958年制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工作组组织简则》,1988年制定《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等。三是关于工作的制度。如1949年10月制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1951年制定《关于处理人民意见的试行办法》,1988年制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1996年和2005年修订)、《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2005年修订),1991年制定《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1994年、2005年和2011年修订),2005年制定《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和《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四是关于政协职能的制度,如政协全国委员会1989年制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1995年颁布《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简称《规定》)。

从学术研究来看,“建制化历程不但涉及到学术专业团体或机构、学术刊物的组建,也涉及到学术纲领的确立或重建”[5]。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建制化必然要求研究人民政协理论,而这种研究现已经实现专门化。

人民政协理论研究长期从属于统战理论研究,其主要平台一是中共统战部门。共和国头30年,统战部的基本职能是“了解情况,掌握政策,调整关系,安排人事”;进入新时期,其首要职能是“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和重大的方针政策,组织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向中央反映情况,提出开展统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6]。为搞好理论研究,新时期以来中共统战部门经常召开理论工作会议。1983年4月召开十省市统战理论座谈会,1985年2月召开首次全国统战理论工作会议,并同时成立中国统战理论研究会,会议还制定了《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章程》。此后,各地方纷纷成立统战理论研究会。统战理论研究会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理论研讨活动。二是社会主义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创办于1956年,“文革”时期停办,新时期得到恢复发展,并成为“学习、研究和宣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和政策的阵地”[7] 。2003年11月制定了《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暂行条例》。现今,市级以上普遍成立了社会主义学院,其中副省级以上城市往往是独立的,市级以下则和党校、行政学院是三校合一。此外,各级人民政协和高校、社会科学院等其他机构的理论工作者也纷纷开展统战理论研究。

新时期以来,党中央逐步提出了专门研究人民政协理论的任务。1985年9月全国政协秘书长会议就要求政协研究室研究“有关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的理论”[8]。其后,许多地方政协积极开展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活动。中发〔1989〕14号文件出台前,黑龙江就召开了政协工作理论研讨会;文件出台后天津、江苏等许多省市纷纷召开此类会议。李瑞环在1993年5月指出,要搞好政协工作“就必须从基本理论上对人民政协有一个正确的理解”[9]。次年,《人民政协报》和深圳市政协联合举办了全国性的“新时期人民政协理论研讨会”,全国政协副主席赛福鼎?艾则孜在会上指出:“加强政协理论研究工作,是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9]41此后,各地纷纷成立政协理论研究会并开展相关活动。2004年8月,全国政协举办纪念邓小平诞辰100周年暨邓小平关于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贾庆林在会上肯定“人民政协事业的创建和发展始终是在中国共产党创立的人民政协理论的指引下前进的”。他还阐述了人民政协理论的概念和基本框架。胡锦涛在庆祝政协成立55周年大会上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

在这一思想指引下,2006年12月20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正式成立。研究会采取了三大举措以推动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一是颁布《研究会章程》。章程规定研究会是在全国政协领导下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主要职责是制定人民政协理论研究规划,确定理论研究方向和课题;组织、推动人民政协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建立和扩大人民政协理论研究队伍;组织会员之间的协作,交流学术思想和理论研究信息,评选优秀研究成果;开展人民政协理论政策的宣传,编辑出版刊物和资料;反映人民政协理论工作者的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接受委托开展咨询和培训工作;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学术活动”。它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主管,实行单位会员制,主要包括地方政协设立的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或相关组织。研究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包括名誉会长、会长、顾问、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下设办公室、调研部、会员部。二是出版刊物。2007年2月,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主管、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主办,中国政协杂志社出版了《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会刊》。它是首个在全国公开发行的研究人民政协理论的学术刊物,经过一年试刊,2008年2月更名为《中国政协理论研究》。三是2009年12月制定《关于加强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了研究会的性质、工作基础,研究会有关负责人列席政协相关会议,秘书处内设机构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研究会工作经费、秘书处工作人员经费、办公用房用品、工作指导等问题。此外,全国和地方各级政协理论研究会、各级各类理论研究者还积极研讨人民政协产生的理论依据、人民政协和中国的民主建设、人民政协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能、自身建设等。

经过探索,关于人民政协的诸多共识已经达成,这为协商民主建制化提供了基本规约。

(一)明确了性质任务。一届政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在普选的全国人大召开前,政协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大的职权。一届人大召开后,它演变为“党派性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2]。1954年政协章程规定,政协的“基本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续通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团结,更广泛地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克服困难,为贯彻宪法的实施,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进入新时期,统一战线演变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人民政协也成为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任务“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10] 。1994年修改后的政协章程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1995年《规定》把人民政协定性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至此,对人民政协性质的表述固定下来。新世纪新阶段其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把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团结起来,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11]。

工商治理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A8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7 ― 0025 ― 02

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全局战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专题报告呈现出两方面重点,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一是将国家治理确立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新维度,提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终目标;二是将党际协商民主置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新高度,阐明党际协商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独特地位。作为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对中国党际协商治理进行了诸多开创性探索,是中国式协商民主制度的缔造者。纵观党际协商治理实践的整个过程,可以看到双重制度属性,它是一种民主机制,其精神实质是维护人民民主;同时是一种监督机制,促进中国共产党与派间的权责一致。党际协商思想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与现实启示,为新时期党和政府治理能力的科学化提升带来有益经验。

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对党际协商治理模式的总结

党际协商治理思想兼容了中国儒家传统协商精神及西方政党协商品质,其中心要理则继承于马克思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注重凝练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党际协商民主相关经典论述,紧跟中国政党形势发展。

马克思政党团结路线、统一战线方针、民主理论是党际协商民主的三大思想法宝:第一就政党合作理论,1848年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一文中专门阐述了共产党对各个工人党派的立场。共产党的奋斗目标是要资产阶级独裁,建立无产阶级政权,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肯定了无产阶级政党的革命潜质,但也批判性地指出共产党力量薄弱,必须有意识加强与派的团结合作。“共产党人联合社会主义去反对保守派和激进派的资产阶级”,〔1〕(P503)马克思于此主张学习法国共产党的政党路线。第二就统一战线思想,马克思认为城市小资产者、知识分子和乡村农民饱受资产阶级压榨,这类特定派别人士有可能转化为共产党的革命战友。马克思指出,将“中间派”与资产阶级等同起来的做法是彻底错误的,因为在工业经济基础成长起来的无产阶级具有广泛的同盟军。第三就民主理论,马克思认为各派间的协商对话是人民民主的要义所在。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特征,共产党的革命奋斗方向是实现涵盖全体人民群众在内的社会民主,绝非工人群体专属的阶级民主。在马克思党际协商思想基础上,恩格斯进一步论证了共产党与派合作的重要性。1891年恩格斯在反思巴黎公社运动失败的教训时指出,工人阶级忽视外界派的力量、没有联合能够依靠的团体,导致“经过英勇的斗争之后,被敌人的优势压垮和解除了武装”。〔2〕(P214)恩格斯多次提醒各国共产党务必保持与其它派的联合,共同致力于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列宁党际协商民主思想具体反映在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上。列宁认为,“在民主主义变革时期从小资产阶级和农民中得到大批同盟者,这些同盟者的现实要求恰恰是资产阶级”。〔3〕(P22)从本质上来说,列宁民主集中制思想蕴含于党际协商民主制度内,这里的“民主”即指党际协商时的政治言论自由,“集中”则指党际协商后的思想政策统一。显然,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党际协商民主思想得到系统传播,对党际协商治理实践产生直接影响。

二、“联合进步力量、拉拢中间派别”:对党际协商治理模式的实践

党际协商治理思想贯穿于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全部阶段,中国党际协商治理实践取得了中华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的丰硕历史果实。将马克思主义党际协商民主原理运用于中国革命实际,形成了区域化的党际协商治理模式。

提出了中国党际协商治理模式的根本准则:第一,党际协商治理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指出,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中国党际协商民主才能扎根中国土壤,实现广大民主进步人士的团结。党际协商治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由国情决定的,辩证分析了中国各个阶级的客观情况,强调工人阶级领导的必要性;而从历史革命经验来看,农民阶级、资产阶级等都不具备领导中国党际协商治理的能力。第二,党际协商治理必须坚持党派之间的平等独立。中国共产党和派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在组织上是相互独立的。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与各派协商主体的平等独立,才能有效保障党际协商民主的科学性,维护中国政党政治的和谐大局。党际协商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坚持政治上的独立自主,另一方面又要做若干让步”,〔4〕(P282)要求中共领导干部要虚心听取派人士意见,必要时还应该做出适当的退让。第三,党际协商治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国党际协商民主基本原则在于坚持民主,“会议时机、地址、何人召集、参加会议的范围以及会议应讨论的问题等项,各民主人士共同研讨”,〔5〕(P114)提倡民主人士畅所欲言,充分营造协商氛围;其次在于坚持集中原则,协商意见集中汇报党中央相关机构讨论,定夺出台政策。

党际协商治理模式是在实践中逐渐构建起来的。在全面抗战时期,在陕甘宁地区进行了党际协商民主制度探索,抗日根据地的“三三制”政权组织是党际协商治理的成功尝试。根据地实行的党际协商民主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三三制”协商民主模式有力整合了中华民族利益,各派积极表达主张,为国家革命事业共同纳言献策。1943年,在《抗战六周年纪念宣言》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准备与和其它党派继续协商,解决已经存在的问题,改善各党派间的关系”。〔6〕(P42)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始终站在民族大团结的视角,努力争取广泛的民主协商战线。

三、“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对党际协商治理模式的优化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中国党际协商民主转向新形势。事实上,早在1946年重庆旧政协会议上,就细致提出与派组建联合政权、协商治理国家的想法。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党际民主协商的结晶,标志着中国党际协商治理模式的成形。而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党际协商民主扮演了举足轻重的治理角色。

与新民主主义时期相比,对党际协商治理模式有了更为详实的构思,协商民主性质发生蜕变。第一,党际协商民主的根本任务是巩固民主政权、服务于社会主义改造。认为,新中国建设是一项艰巨的历史重担,中国共产党不应该也不可能独自面对,需要集结各派的智慧和力量。第二,党际协商民主的直接目标在于提高社会主义决策的理性化。指出,正是由于“三大改造”的复杂性,中国共产党必须谨慎兼顾派利益,以“减少我们工作中的脱离客观实际情况的主观主义和片面性”。〔7〕(P19)第三,党际协商民主的制度效能则是加强党派权力监督、扩大政权根基。认为,党派监督是双向互惠的,共产党要尽心尽责地监督好派,派也有权利监督共产党。1956年底,在《论十大关系》报告中将上述党际协商民主模式概述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这成为新中国党际协商治理的指导思路。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优化路径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党际协商民主理论的中国化内涵,反映出中国党际协商治理模式的本土优势。这个方针培育了党内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范式,提出以党内协商民主推动党际协商治理的举措,要求报告交党内外协商讨论。值得注意的是,1953年人民代表会召开后,选举民主与党际协商治理并驱协同,不仅肯定了党际协商的历史贡献,而且建议在人大议题、代表及干部选举等方面与派展开协商。最后在基层民主建设上,党际协商治理模式也有所革新。认为,城乡基层人大代表可以实行直接选举,中国共产党接受派基层组织的监督。对此反复强调中共党员要深入基层亲身实践,了解城乡社会状况,党和政府的工作才能“适合客观规律好一些,缺点错误少一些”。〔8〕(P501)总之,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基层民主与党际协商治理的有效契合,体现了建国以来党际协商民主从“制度化”到“法治化”的纵深演进。

四、民主化与现代化:党际协商治理的国家之意

首先,党际协商治理模式具有深厚的理论之意。党际协商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中国化、区域化的重要构成,是武装斗争、统一战线和政党建设思想的内核补充,是中国式政治协商民主体系的基本框架,为中国共产党建设特色民主政治制度、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指导。

其次,党际协商治理模式具有长足的实践之意。党际协商实践是中国抗战胜利、民族独立不可或缺的因素,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利益与团结,为中国政治现代化打牢了制度基石。党际协商民主实践确立了社会主义方向、塑造了中国政治的核心威权,为国家治理体系科学化及政治能力现代化提供良策。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3〕列宁.列宁全集(第十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4〕.文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5〕.文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工商治理论文篇(5)

城市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城市管理,推进城管共治模式,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涵与要求。以政府为中心的传统城市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新形势。共治模式是城市管理创新的必然趋势,为我国城市管理迈向现代化治理、迈向善治开启了新的征程。

一、城市管理共治模式的依据

城市管理的共治模式,既符合时代要求,又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共治就是共同的社会治理,这个共同体包括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共治的关键是整合资源、整合力量和整合利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上在社会建设领域中的许多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对我国城市管理理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为城市管理共治模式提供了理论支撑。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

由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夫妇提出的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在国有化和私有化两个极端之间,存在着其他多种可能的治理方式,并且能有效地运行,强调多个权力中心和组织体制治理公共事务。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私人的、社会的机构都可能成为社会权力中心。多中心治理现已成为公共事务的治理模式,是一种新型的充满竞争并富有效率和活力的治理方式。多中心的城市治理具有治理主体多元、治理权力非垄断、治理方式民主等显著优点。这一理论的启示是:政府应与社会合作,与社会建立合作性伙伴关系,共同实现对城市的管理。要注重民主协商、平等合作、互惠互利,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的伙伴关系式民主合作机制,形成多元城市治理结构。要充分发挥包括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志愿者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其在反映诉求、提供服务和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共同负责维持秩序、参与城市的管理和调节,构建多元主体的共治模式。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20世纪80年代,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夫妇提出了新公共服务理论。他们提出,公共管理的职能是服务而非掌舵。公共管理者在执行公共政策和管理公共组织时,不是体现在对社会的驾驭或控制上,而应该承担向公民服务和放权的职责,形成以公共利益、协商对话和公民参与为标志的公共服务行政,协助公民实现其共同利益。要以人为本,树立集体共享的公共利益观念,为公民搭建协商和对话平台,为公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激发公民的责任感,使其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共同参与社会管理,共同享有公共利益。这一理论的启示是,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政府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向社会放权,切实担负起为民服务的责任,发展公共服务,提高服务效能,满足社会需求,保障公民权利,形成城市管理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三)治理/善治理论

西方国家推行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主张用治理或善治来替代管理。治理理论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和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1]。治理的主体是多元化的,主体间权力具有互动性和依赖性。它强调政府要促进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与多向协调沟通,为公民提供参与公共管理的机会,使公民积极参与政府对公共生活的管理,让公民能更直接、更便利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从而实现管理的民主化。传统的城市管理是指政府运用权威进行单向控制来达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城市治理则是城市政府、私人部门等主体通过对话、协作等方式管理公共事务。为有效解决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市场失效、政府失灵问题,学者在治理理论之上,提出了善治概念。政府不仅能够治理,而且善于治理,从而达到善治的要求。善治是国家治理的最终目标,即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善治理论是一套系统完善、科学实用的理论体系,在当代开放、民主、法治背景下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在治理/善治理念下,城市管理工作应把行政机关、执法对象、社会组织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都纳入治理主体,形成合作共治关系,实现良性互动、协同发展,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当前城管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城管执法进一步规范,城管秩序有所好转,但必须看到,目前城管执法工作面临新的挑战,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要提高城市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必须客观认识当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一)城管执法工作理念落后

部分执法人员思想观念落后,执法理念存在偏差,认为城管执法就是管制,重在规范秩序,没有完全树立城市管理工作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文明执法的理念,没有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认为执法者就是管理者,摆位不正,存在特权思想,没有普遍形成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思想。一些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不高,执法不当备受争议,严重损害执法队伍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致使城管形象严重受损,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二)城管执法工作机制不健全

城市管理工作因缺乏联动机制和监督机制,难以有效开展。一方面,城管执法的一线行政人员由规划、建设、环保、公安、司法、交通、工商等相关的多个部门构成。部门、机构之间的迥异,职能之间的交叉、重叠使其缺乏联动,难以形成合力,甚至出现单打独斗和多头执法的现象。联动机制的缺乏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城管与群众之间常常产生偏见和误解,“依法抗争”和“暴力抗争”行为常常出现在街头政治之中。另一方面,城市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执法人员所面对的执法对象是人民群众,需要在执法过程中彰显顾客导向与服务精神。但由于其工作性质限制,对这些一线人员的监督成本太高,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同时,现行的体制对这些人员缺乏有效的激励,很难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三)城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多项研究表明,城管执法人员面对公民需求的多样性和无限性,以及环境对他们身心的挑战等情况,对现行政策往往会采取变通的方式执行。城管执法过程中既要有灵活性、富有同情心,又要维护政府的公平与正义。但执法人员因体制原因被划分为两类群体:正式工和临时工。由于工作的复杂性、正式工的稀缺性,大量一线执法工作常由临时工来完成。由于所受的制度约束较小,临时工易出现“越轨”行为。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相对缺乏,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比较薄弱,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仍然存在。

(四)城管执法方式简单粗暴

有学者指出,城管执法过程中受主政者影响较大,领导风格的不同导致一线人员在政策执行中的不稳定。他们的执法方式包括两种:过程型执法和结果型执法。“前者决定如何最好地达到目标,即手段;后者决定是否要采取行动或要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即结果。”[2]两种形式的执法方式常常发生异化,使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方式简单、缺少人文关怀,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目前,城管执法方式容易引起冲突的模式大都相同:一是没收。就是没收商贩的物品,以示处罚。二是罚款。城管执法中的罚款,容易造成以罚代管的通病,无法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商户与城管讨价还价已经成了买卖,严重丧失了执法的严肃性。三是暴力。有些城管执法人员工作压力大,加上年轻自控力不强,容易冲动,动不动就掀摊折秤,甚至大打出手,执法过程中存在暴力执法现象。

三、“六共工作法”:城市管理共治模式的新探索

针对当前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创新工作思路,敞开大门开展“六个一”(送一份温暖、求一份建议、换一个角色、移一个重心、转一个路径、变一种方式)系列活动,积极探索出城市管理的“六共工作法”(共鸣、共商、共识、共管、共担、共享),形成了城市管理的共治格局,破解了城市管理的难点和痛点,取得了较好成效,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一)送一份温暖,激起共鸣

普安县城管执法人员通过向执法对象送一杯热水、送一个水杯、送一碗早餐活动,把城管干部的热情和温暖送到执法对象心中,引起其心理和情感上的认同与共鸣,拉开普安城管走向商贩、深入群众的序幕。通过现场发放宣传单、赠送水杯等方式,将印有城管职责、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争做文明市民等内容的宣传单发放给群众,开展文明礼仪教育,培育讲文明、讲礼貌、讲诚信、讲卫生、讲秩序的文明商贩和市民,让广大群众在监督城管工作的同时自觉争做文明市民。同时,城管人员与商贩交朋结友,建立微信群、QQ群,主动到商贩家里走访调研、交朋友、拉家常,了解实际情况和困难。普安县始终坚持服务群众这一宗旨,把印有“有困难、找城管”的普安城管真情服务卡,分发到各商铺和广大居民手中,卡上向社会公布城管干部职工的电话号码,24小时接受服务及管理对象的咨询与求助,及时收集和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为部分自产自销户和少数老、弱、病、残等特殊管理对象提供经营场所,帮助其解决生计问题,给游商散贩经营空间,划定区域让其规范经营;对家庭困难又没有固定摊位的商贩,主动为他们争取摊位;对老弱病残的商贩,主动帮助他们整理搬运货物。在一件件一桩桩主动服务群众的小事中,拉近与群众的距离,获得了广大群众的认可。

(二)求一份建议,开展共商

为更有效地推进城市管理工作,普安县坚持“用群众的方法解决群众的问题”,精心设计调查问卷,通过向现场群众发放城管工作民意调查问卷,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专门邀请老干部到现场进行座谈,发挥他们的经验优势,面对面提意见、讲建议,想办法、出点子,做好建言献策,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共同商量推进城市管理的办法、措施。城管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交流沟通延续不断,城市管理工作在互动中收集建议、交换意见,共商城市管理之策,打通了城管与群众互通的经络,奠定了城市管理工作的群众基础。

(三)换一个角色,寻求共识

在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普安县极力找寻城管与执法对象的共同结合点,城管与执法对象互换角色彼此体验。一方面,安排城管工作人员深入群众,主动到商贩、服务对象中体验生活。城管人员通过请商贩们吃一碗早餐,轮流凌晨五六点到农贸市场以商贩身份协助商贩摆摊设点,帮助商贩规范摊位、调剂摊位,真真切切体验商贩的生活,感受商贩、群众的不易,真心换真情,赢得商贩感情上的接纳。另一方面,邀请商贩中的部分典型代表,以城管执法人员身份协助参与城管执法,让商贩感受城管工作的艰辛,体验城市管理工作的难处。通过角色互换体验,城管、商贩从感情上找到结合点,思想上形成共识,相互理解和体谅。

(四)移一个重心,实现共管

普安县把城市管理工作重心放在解决城市管理执法转型上,推动实现了单一主体单向执法到多元参与治理的转变。聘请商贩作为市场城管志愿者,通过发挥同行情、朋友情,带动其他商贩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组建商贩文艺队,让商贩帮助正面宣传城管,正面引导广大商贩服从市场管理。聘请有威望的老年人作为市容管理和监督志愿者,帮助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宣讲政策措施,化解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矛盾。把社区的“两委”班子成员设置为城管信息员,在群众中找到城管工作的落脚点,掌控一线城管信息,第一时间掌控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一切现象和行为,杜绝损坏城市形象的行为发生,开创多元共治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转一个路径,责任共担

普安县探索出一条共担城市管理责任的新路子,即提高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责任意识,让群众主动参与担责,一起担当城市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共同破解遇到的困难和难题,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在旧城经贸片区拆迁改造过程中,为避免与市场经营者矛盾激化,城管执法部门将收集的意见整理归类,邀请有代表性的商贩座谈共商市场管理,形成管好市场出效益的共识,明确卫生主体责任,严禁并打击假货上市、欺行霸市、抢摊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初期得到部分商贩的支持与帮助,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更多商贩自觉参与市场管理,出主意、想点子,帮助管好市场。同时,城管把积极支持管理的小商贩发展为城管志愿者,参与农贸市场管理,城管与商贩的争执下降,商贩与商贩之间矛盾减少,经营环境变好,生意明显好转。商贩树立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提升的理念,明白了“规范经营就是效益”的道理,共同担当了城市管理的责任。

(六)变一种方式,成果共享

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普安县通过转变方式方法,与群众共商管理、共同管理、共担责任、共享管理,使城管、商贩走到一起,城管人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商贩主动配合城管工作,城市经营秩序、社会秩序日益规范,杜绝了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游商游贩,街道环境干净整洁,城市环境质量水平和城市管理工作水平逐步提升,得到了群众的一致认同,城管与商贩及市民共享了城市管理环境,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四、构建城市管理共治模式的新思考

不断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创新的大背景下,构建城市管理共治模式,需要创新思维、把握关键,要在工作理念、主体参与、体制机制、队伍建设等四个方面下功夫,真正实现“四化”。

(一)转变工作理念,增强共治的思想自觉,实现执法理念民本化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念是实践的指南。城管执法部门要转变工作观念,从被动管理转变为主动服务,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地放在服务群众和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上。城市管理是手段,人民幸福是目的。城市管理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理念,实施人性化的城市管理。要始终做到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变以管为本为以服务为本,把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达到以服务促进管理的良好效果。城市管理的一切工作都要始终坚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急需解决的问题着手,紧紧围绕为民、便民展开,心系群众、情牵群众、深入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形成顺应民意、贴近民心、凝聚民力、得民支持的良好氛围。广大人民群众是城市管理的直接参与者,也是城市管理的最终受益者,让广大市民共同享受城市管理的成果,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实现共享发展成果、多方共享共赢。

(二)动员公众参与,夯实共治的群众基础,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

治理理论告诉我们,单一主体治理的传统模式已无法适应和满足现代社会群众的多样化需求,尤其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参与意识和权益意识显著增强。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政府必须发动各种组织、企业和人民群众,才能使公共事务得到良好解决。多方参与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和基本方式。实现城管综合执法多元主体共治,最主要是有效吸纳社会主体的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社会性强、受众面广、参与度高,要畅通公众有序参与城市管理的渠道。城市管理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用热情影响群众,用真情赢得群众。城市管理工作的决策与实施中,要始终坚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站在群众的立场上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汇聚群众智慧、学习群众经验,实现与群众共鸣、共商、共识、共管、共担、共享城市管理,引导广大群众真正融入城市管理,成为城管事业的支持者和宣传员,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责任心和担当意识。要采取一系列务实举措,不断拓宽多元主体参与城市管理的渠道,通过发展城管志愿者、城管信息员、城管文艺队、文明劝导员等多种参与形式,积极动员公众参与,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管理新模式。

(三)突出机制创新,筑牢共治的制度基础,实现工作制度标准化

要不断创新城市管理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协调联动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对城市管理实行统一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形成城市管理工作合力。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相关信息,强化部门联动配合,不定期地召开工作推进调度会,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瓶颈问题,重大问题依法定职权联合行动。要注重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要建立健全问题发现机制、事件督办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系列工作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制、激励和惩戒约束机制,用制度来规范城管人员的行为,推动城市管理工作制度化。例如,针对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可建立鼓励创新、包容失误的人才培养激励机制,设立“智慧奖”和“委屈奖”。对在城市管理中,应用新方法解决好工作中的新矛盾、新问题的优秀城管人员,颁发“智慧奖”给予奖励;对在城管工作中屡受辱骂委屈,甚至遭攻击,但仍顾全大局,坚持文明管理执法的人员,颁发“委屈奖”,予以组织上的安慰。同时,实行“干部召回制度”,设立“工作不力办公室”,把不作为、乱作为的城管干部召回到“工作不力办公室”,让他们反省思过、回炉锤炼,转变工作作风。

(四)加强队伍建设,奠定共治的人才支撑,实现执法队伍规范化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制度的关键在人。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执法效果。要着力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要通过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塑造良好形象,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荣誉感,不断提高城管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坚持做到政治强、执法明、业务精、形象优,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强化城管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实现规范管理、依法管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城管执法人员应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真正熟悉宪法,精通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城管执法业务知识,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法规范开展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要认真听取服务和管理对象的诉求,耐心宣传讲解有关法律和政策,通过关怀、协商、提醒、帮助、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坚持文明劝导、文明执法,实现和谐执法、人性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有力、有理、有节,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维护安定和谐的大环境。总之,城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更是一门综合管理艺术,需要我们把握城市管理工作创新的发展脉搏,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取得群众信任,获得群众认可,努力构建城市管理的共治模式。这样,城市管理工作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工商治理论文篇(6)

一是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突出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围绕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条主线,组织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总书记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论断,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坚持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始终。以增强政治敏锐性为出发点,站在政治的高度去把握和处理问题,树立政治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

二是以创建工商文化为载体,不断丰富政治素质与思想觉悟的内涵。把培育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的精神和价值观作为工商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主题突出、形式多样、内容充实的工商文化建设,引导和激励干部形成奋发有为、团结向上的工商文化理论氛围。

三是立足工商,兼顾相关,广泛开展市场经济、法学、现代管理、执法环境建设、人才开发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努力为深化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水平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以执法实践为基础,认真研究实际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在学习和借鉴的基础上,开展行政许可制度、监管方式改革、市场准入与退出、加大监管力度、促进职能到位等方面的前瞻性研究。

四是以培养理论骨干为手段,构建全系统理论研究的新格局。把理论研究作为一项经常性和战略性任务来抓,注重培养和发展理论骨干,营造理论研究的氛围。抓紧建立健全理论研究网络,开辟研究阵地,举办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会、研讨会,并将学术成果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以此推动全系统学术研究活动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理论素养。

二、强化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干部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

法律是执法工作的基础与准则,学习法律、弄通法律、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把法律学习作为重中之重,认真组织干部学习法学原理、行政法、公司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实体法与程序法,不断增强干部的法制意识,提高法律工作水平。

第一,要从行政执法的需要出发,紧密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地方立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自下而上开展立法调研,适时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符合全区实际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

第二,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程序,公开执法制度,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首问责任、首违告诫、市场巡查等制度,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三,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实现阳光执法。要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和路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公开办事制度,使执法工作在公开、公正、透明的基础上进行,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强化业务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

首先,要研究制定全系统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系统及各层次干部应具备的能力资格体系。明确岗位能力要求与自身素质条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科学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同时从人才引进、学历要求、教育规划、重点培养到考核晋升等环节,都要建立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管理机制,逐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资源的良性循环。其次,要科学确定教育与培训的内容,强化基础文化、运用理论、现代管理、计算机知识、外语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重点培训,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满足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要求的中长期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网络功能,开展远程培训,开辟网上论坛,使业务培训渗透到每一个工作环节。第三,要不断拓宽业务培训与教育渠道,依托相关院校开展学历教育,鼓励干部在职完成学历教育课程,提高学历层次。有计划地邀请专家学者举办讲座和专题报告会,开展业务知识竞赛、专题讨论、案例分析、以案说法、模拟听证、岗位练兵、旁听审案、每周一法、每日一案等多种培训,增强知识性、针对性和趣味性,使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以不断提高学习效果。定期选送业务骨干到高校接受脱产培训,有重点地培养一批专家型、复合型人才。

四、提高行政能力,改善执法环境,推动整体工作上水平

(一)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地区实际,明确主体执法与配合执法的界限,规范执法程序,依法确定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管,促进科学执法、规范执法,确保职能到位。

(二)树立创新意识,开创一流业绩。面对新形势、新变化、新机遇、新挑战,要全面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水平,就必须树立创新意识,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坚决摒弃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与工作模式,改革一切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管理思维与观念,改革一切阻碍职能转变的管理体制与模式,改革一切不利于提高服务水平与执法效能的工作方法与手段。用创新的观念,创新的思维,谋划创新的举措,开创新的业绩。

(三)增强爱岗敬业、提高效能的主人翁意识。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干部爱岗敬业,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确保每个岗位都能够人尽其才。要以效能建设为载体,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和各种管理、监督和制约机制,促进机关工作规范、高效运行,努力提升机关工作水平。

工商治理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D6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10)-02-0026-03

人民政协章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一种民主协商,它的制度根基是协商民主。它具有参政议政的合法性、有序性、平等与公开性、公共理性等特点,对现代民主建设具有促进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矫正现代代议民主的不足、促进不同政治文化间的平等交流、培养参与党团的民主协商能力、提高共产党的民主执政能力、促进国家政治和谐发展等功能。农民工特殊的身份和地位,需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功能,以维护其群体的政治权利。

一、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政治功能

1.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决策民主化功能。在人民共和国的国度,任何政治决策只有在获得广大政策对象的认同和支持,即获得合法性的基础上才能够有效实施。我国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能够通过讨论、审议,并在政治上平等参与尊重所有公民道德和实践关怀的政策确定活动过程中促进立法和决策的广泛民主化。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能够培养出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共道德精神,如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尊重他人的需求和道德利益,妥协和节制个人需要的平等与尊重的道德精神;形成集体责任感。协商民主能够使人们看到,政治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有利于促进共同体的繁荣。

2.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政治文化沟通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呈现出多元文化共同繁荣的局面,由于政治的文化特征,需要在执政中融合多员文化,避免政治文化冲突。如世界上大多数民主社会那样,尤其是一个社会具有不同文化间歧视和压制的历史,并且这种歧视和压制或者其影响在现实中仍然存在时,具有冲突历史的团体理解另外其他团体的观点、需求和利益就很有必要。否则,当在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出现分歧时,不同文化间的紧张和冲突就可能被激化。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在平等协商中尊重各自的政治文化特征,在民主协商进行政治博弈,最终寻求各种政治文化间的融合,为不同文化之间的平等沟通与交流创造了机会。

3.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民主协商功能。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比选举民主有助于培养各党派党员的倾听能力。因为在选举民主中,不同的党派党员在处理分歧的辩论中,目的都在于宣传自己,而在党派理性的协商、沟通和讨论过程中,各种不同的声音都能得到展现,各党派会逐渐培养出倾听不同声音的能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还有利于提高各党派党员的理性分析能力和批判反思能力。人民政协在协商的过程中,所有赞成的还是反对的观点,都必须以说理的方式来论证,要求各党派党员从他人的立场、角度等方面考虑问题,鼓励各党派提出质疑,有助于增强党员的理性分析与批判反省能力。

4.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国家政治和谐功能。人民政协通过政治协商能够减少政治过程中派别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在执政党领导下的协商民主,能够化解执政党与其他党派之间的矛盾,防止产生党派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是实现国家政治和谐的重要手段之一。当然,政治和谐是相对于矛盾而存在的,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国家政治和谐不是没有批评、斗争和矛盾,正是由于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机制,能够通过平等的民主协商,调和各党派和团体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促进国家政治的和谐发展。

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与农民工政治参与

1.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为农民工政治参与提供理论支持

从政协的基本属性看,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民主形式所具有的依法、有组织、有秩序等特征,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秩序、理性、自主、适度等特征具有内在的紧密联系。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为农民工政治参与提供理论依据,也为农民工政治参与提供合法性支持,越来越成为农民工政治参与的重要组织。

2.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机制为农民工政治参与提供政治保障

人民政协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等工作原则,对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参政议政,通过提案和检查监督,维护社会的政治平衡与稳定。这些工作机制,对于农民工政治参与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农民工政治参与的新途径。

3.人民政协的工作职能为农民工政治参与铺就渠道

从政协的主要职能看,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政协的三大职能。一方面,人民政协是农民工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的重要组织载体。人民政协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巩固人民政权、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以及改革开放的不同历史时期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权利,人民政协可以积极地为农民工鼓与呼。因此,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参政议政中对农民工政治参与的作用,特别是吸收农民工加入政协委员,参与国家的政治协商,既是人民政协工作的创新,也是农民工政治参与渠道的拓展。另一方面,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为农民工政治参与权益的保障提供积极的职能。人民政协可以通过考察、调研、访谈等多种形式,对农民工政治参与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写成提案提交大会和有关部门,为农民工维权进行正式的支持;同时,人们政协的领导能够利用自身的威信为农民工维权进行帮助;人民政协也可以对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农民工政治参与案件进行检举、揭发,以引起政府部门、权力部门和社会公众的重视。当然,政协对农民工政治参与进行监督只是舆论和声势上的支持,是一种间接的监督,不能直接行使行政权力。

总之,农民工政治参与权益保障的网络构建,需要广泛的政治资源整合,人民政协的特殊地位,是农民工政治参与权益监督的重要组织依托,也是相当有效的组织载体。

三、目前人民政协对农民工参政功能发挥上还不充分

1.农民工对政协的作用认识不充分。当前,农民工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对人民政协的组织依托认识不够,甚至绝大部分农民工对人民政协的组织是非常陌生的。我们曾经在农民工中做过一次调查,当问到假如某项法律损害您的利益,您是否向政协反映促使修改时,只有27.3%的人回答“是”,其他的对人民政协组织是比较陌生的,特别是对人民政协的作用发挥更是感到茫然。因此,当前农民工依托人民政协保障政治参与权益的问题主要是加强农民工对政协组织的认知,加大农民工与政协等组织的交流活动,促进政协组织与农民工之间的相互了解。人民政协本身的功能定位和在中国政治体制中的特殊作用,使农民工对其组织职能不很了解。这些年来,人民政协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提案越来越多,才使农民工对其逐渐有点感觉。

2.农民工参与人民政协组织的难度较大。人民政协目前的推选体制比较特殊,并且国家对人民政协组织的功能定位中,就没有农民和产业工人政治协商的概念,而是似乎把他们统统作为领导阶级排除在外。因此,人民政协的组织是一个精英化的组织,把想加入人民政协的农民工拒绝在门外,影响了农民工对人民政协的认识程度和人民政协与农民工之间的亲密关系,造成人民政协与农民工之间距离。农民工被拒在政协的门外,这是一种体制问题,对于承担参政议政职能的人民政协,应该给农民工留有席位,以保证参政议政的公平性和平民性。

3.人民政协对农民工政治参与保护的主动性不够。人民政协本身的政治协商功能而不是政治领导的功能,造成了人民政协对农民工政治参与保障进行提案式保护和舆论上的呼吁时,其影响与党组织保障相比相对弱小。如何改变这种状况,如何加大人民政协对农民工推选为政协委员的组织力度,这需要执政党加快民主政治建设步伐,目前最为紧迫的是要改革人民政协的推选体制和办法。在现阶段精英化的人们政协委员当选体制下,人民政协对农民工加入政协组织还存在难度,农民工对政协组织的向往是很难实现的理想。因为要想加入政协组织,必须符合政协组织的条件,而这些条件目前绝大多数的农民工自身很难达到。再加上,目前政协组织对农民工加入组织的问题考虑得很少,重点在于有关农民工的提案。

四、加强人民政协保障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对策和措施

1.加大对政协组织的宣传,吸引农民工加入到政协组织的参政议政行列中来

人民政协保障农民工政治参与权益是社会政治发展的大势所趋,是人民政协充分发挥其民主协商作用的需要,也是人民政协更好地履行其参政议政职能的需要,人民政协要主动创新农民工加入人民政协的机制。农民工作为一个数量巨大的社会新阶层,应该参与国家的政治协商活动。因此,需要创造条件和机遇,让农民工当选为政协委员,成为人民政协中的农民工代表,代表农民工阶层在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中进行政治协商,维护自身的政治权益。当前,农民工成为政协委员的渠道还不畅通,特别是在各级政协组织中农民工的自身声音还很微弱。农民工推选为政协委员,不仅是政协组织的性质决定的,而且也是政协组织自身发展的要求。随着政协组织对农民工的吸纳,必将为政协组织和农民工带来发展的双赢。人民政协当前的政治影响力本身还不够,对农民工政治参与保障作用还不能起主要作用。为此,新闻媒介必须加大对政协组织的宣传,增强农民工对人民政协参政议政、民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的认识,同时,人民政协应加强自身的职能宣传,扩大人民政协在社会中的影响,在农民工中间的影响,以取得农民工的信任和支持,也是更充分发挥其政治引导作用的有效途径。

2.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和政府提出农民工政治参与的意见和建议

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工作途径是向党和政府提交提案、反应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等。要加大人民政协对农民工政治参与权益的保护力度,要求人民政协广泛关注农民工的生存状态,对农民工政治参与等方面的权益进行调查研究。当前,各级政协委员对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和生存权益非常关心,每年的国家“两会”,农民工问题成为了热点的话题,这是农民工值得欣慰的,也是农民工的政治希望所在。人民政协要深入农民工的基层,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在每年的两会上提出能够真正保护农民工政治参与权益的提案,同时,要对损害农民工政治参与权益的违法行为用合适的手段和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切实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

3.各级政协要充分听取和反映农民工的意见、要求和呼声,为农民工政治参与的立法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目前,农民工政治参与的法律依据严重不足。因此,人民政协要深入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听取农民工的意见,人民政协要在对不同群体、不同行业的农民工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撰写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提交会议,再根据会议讨论把提案上交有关部门,向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意见或提出建议。通过一些建议和提案,以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最终推进法律的制定,为农民工政治参与的立法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4.通过座谈、讨论、评议等多种方式广开农民工言路,让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极建言献策

农民工具有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诉求,因而,农民工也是人们政协征求意见的重要对象。人民政协要深入农民工群体之中,切实把握农民工的政治需求和政治愿望,通过与农民工座谈了解农民工的政治权益要求,让农民工广开言路,充分表达和反应自己的政治诉求,然后进行研究,写出提案和政策建议,为农民工的政治参与进行呼吁,为农民工的政治权益保护提出政策建议,主动把农民工对国家的愿望和要求反映到政府的有关部门。

5.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与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实现农民工政治参与的进一步拓展和延伸

人民政协要利用自身的政治优势,关心农民工的政治参与问题,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与国家的公共事物管理,让农民工的政治协商真正进入政府决策之前的程序,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拓展和延伸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实现途径。

参考文献:

[1]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2]胡鞍钢.《地区与发展:西部开发新战略》[M].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

工商治理论文篇(8)

任何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都需要有相应的思想意识、文化心态和社会观念作为依托,这是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依托了当代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和过渡,同时还受到中西文化上的碰撞,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社会内部同时存在多种理论观点和思想意识,表现出异质性和重叠性。这具体表现为:马克思主义仍然占据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西方话语借助全球化背景强力渗透、传统文化伴随着民族意识的苏醒逐步回归,三者之间多维度的交错融合,构成了当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渊源

科学、系统的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建党建国的理论基石,马克思主义的多党合作及其统一战线理论要求共产党人为了工人阶级最终的目的和利益,必须同各民主政党、团体合作,反对共同的敌人,这为协商民主尤其是党派之间的协商奠定了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根据无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民族民主革命相交织的现实情况,认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直接序幕,共产党人与其他民主政党结成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统一战线,当时存在的封建专制剥削制度,是夺取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第一步,强调无产阶级要善于联合其他民主政党,也包含有无产阶级在特定时期要善于同其他民主政党进行协商并达成一些政治协议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不仅在理论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而且通过组建国际工人协会等国际组织,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了协商合作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建立的国际工人协会实际上就是国际无产阶级的政治协商式组织,很多事情都要通过协商的方式才能解决,也才能维护这一协会的团结;而且,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成立这样一个协商式的组织十分必要。这无疑为日后无产阶级建立一系列政治协商组织奠定了理论基础,指明了方向。

二、西方政治哲学理论渊源

根据所持学术观点和立场的不同,西方学者对于协商民主理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派别:罗尔斯针对社会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以理性多元论为出发点,建构了自由主义的协商民主理论。他认为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是自由主义协商民主的理想背景条件,正义原则是参与民主协商的主体在原初状态之下的无知之幕中选择和同意的共同协商原则,而公共理性指导下的重叠共识和理性回避方法,是自由主义协商民主中解决冲突和包容差异的主要方法,民主政治体制的稳定性和合法性则是自由主义协商民主追求的现实目的。哈贝马斯的批判主义商议民主理论产生于对竞争性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反思与批判,并进而提出了以理性参与为特征的实质民主观点。他认为现代社会已是一个非中心化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公民通过以话语方式参与社会意见形成和国家意志形成过程,哈贝马斯把这一过程称为实质民主,而达致实质民主的具体路径,在哈贝马斯看来就是批判主义的商议民主或话语民主。合作主义的思想主题就是提倡协商民主、建构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针对国家和社会权力日趋二元分化的社会现实,合作主义以垄断性的代表特许权对日益分散的社会力量进行组织化整合,将它们吸纳到国家设计的协商民主渠道之中,就公共政策进行平等、公开、理性的协商。其中,国家代表公共善处于中立地位,发挥仲裁作用,而获得国家垄断性授权的劳资双方组织的代表,是主要的参与者。三者平等协商,制定获得共同认可的公共政策,以保障相互之间的合作和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

三、传统政治文化中的理论渊源

“和合”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之一,学者们从传统政治文化中汲取现论发展的养分,认为和而不同是社会事物和社会关系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求同存异是协商民主的结果,和而不同的理念就是协商的理念。对多元共存与发展的强调和对大一统观念的重视是传统政治文明中政治协商的重要精神资源和文化背景,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传统文化和合思想创造性继承的产物。这种文化为中国政治协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深厚的民族文化根基,无论中国共产党,还是各派、无党派人士,都是由中国人组成的为了整个中华民族利益而奋斗的政治派别,都深受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影响,同样会在中国文化背景下选择、发展和完善中国的政治结构,而决不会以西方政党互相攻讦的方式去解决问题。正是由于这一文化的影响,中国共产党人灵活地运用其于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中,并结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政治硕果。中国共产党同各派、无党派人士和进步人士在长期的革命与建设实践中,正确地处理“同”与“异”的关系,在根本利益和奋斗目标一致这个大前提下,强调合作共事、民主协商,倡导求同存异、体谅包容,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实践诠释着“和而不同”的理念,使得这一新型政党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获得了强有力的文化支撑,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人民政协的大团结、大联合,也突出体现了传统和合文化所蕴含的“和而不同、求同存异、和衷共济”的思想精髓。

参考文献:

[1]周德明、智力圈:《人与自然关系新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2]张有渔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327页.

[3]刘京希:《政治生态论――政治发展的生态学考察》[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4页.

工商治理论文篇(9)

一、前言

自1990年美国耶鲁大学的彼得·萨洛维和新罕布什大学的约翰·梅耶两位心理学家首次提出这个概念以来,情商理论已在世界各国的学校教育中产生深远影响。

近年来,地方高校不断登载一些学业优秀的学生因为情绪失控发生极端事件的新闻。部队校院作为环境特殊的高校,此类事件更是不断发生且呈上升之势。这些骇人听闻的事件都令人困惑,为何这些智力较高或不低的人能做出如些鲁莽冲动之事?仔细想想,我们自己也常会情绪失控,且有悔不当初的行径。情绪的控制力究竟对人的行为影响多大,情商教育在部队院校的学员管理工作中发挥着多大的作用,加强情商教育对部队首要强调的思想政治教育有何助益,这些都是本文所要探究的内容。

二、 情商的内涵

情商又称情绪智力,是近年来心理学家们提出的与智力和智商相对应的概念。它主要是指人在情绪、情感、意志、耐受挫折等方面的品质。情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认识自身情绪的能力;控制自己情绪的能力; 激励自己情绪的能力; 认知他人的情绪的能力; 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情商的水平不像智力水平那样可用测验分数较准确地表示出来,它只能根据个人的综合表现进行判断。心理学家们还认为,情商水平高的人具有如下的特点:社交能力强,外向而愉快,不易陷入恐惧或伤感,对事业较投入,为人正直,富于同情心,情感生活较丰富但不逾矩,无论是独处还是与许多人在一起时都能怡然自得。专家们还认为,一个人是否具有较高的情商,和童年时期的教育培养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成人后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和训练,也可以使个人的情商得以提高。通过教育可以提高受教育者情绪的自控力、挫折的承受力、自我了解程度、人际关系的处理能力、对他人的理解与宽容程度。

三、 情商教育对部队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部队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在院校的日常管理和工作中处于基础和首要地位。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部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例如:教育的思想观念,教育的方法、内容和手段,思想政治工作者的能力和素质等方面。所以,要推动思想政治教育的深层发展,就必须正视这些矛盾和问题,努力探索与之相适应的教育新理念,不断增强思想政法教育的实效性。

(一)情商教育可以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

1、情商教育可以让学员提高情绪控制能力

近年来,部队院校学员打架斗殴现象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学校管理及稳定。一方面原因是军校学员大多年轻气盛,在情绪上存在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容易冲动;另一方面,军校严格封闭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学员的焦虑情绪,在特定的环境下会容易情绪失控;再次,现在很多学员都是来自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从小对孩子的过分溺爱,养成了孩子从小就任性,霸道,自私,目无尊长的个性。面对层出不穷的军校极端事件,管理者能做的唯有强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采取给学生开会、谈心、写心得体会等方式。但这些措施治标不治本,往往收效甚微,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生产生问题的根源,造成学生表面服从,内心反叛。在一定的环境诱因下又重蹈覆辙。而情商教育则能够使学员有效控制自己的负面情绪,凡事三思而行。当遇到让自己发怒的事情时,知道如何找一个适合自己的方法和运用学过的如何控制情绪失控的策略,使血液留在大脑里,做出理智的行动。正如美国人曾开玩笑地说:当遇到事情时,理智的孩子让血液进入大脑,能聪明地思考问题;野蛮的孩子让血液进入四肢,大脑空虚,疯狂冲动。是的,当血液充满大脑的,你头脑清醒,举止得当,反之,当血液都流向你的四肢和舌头的时候,你就会做蠢事,冲动暴躁,口不择言。其实,情商教育可以让学员从内心深处认识到宽容与合作是一种美德,是一个人有修养的表现,是当今和未来社会人才必备的基本素质。

2、情商教育可以使学员端正学习态度。

思想政治教育主要解决的是人生观、价值观问题,目的是让学员从思想上,政治上端正方向,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转型,人们的价值观越来越多元化,加之政府对军人转业、退伍安置政策的逐步调整,军人“二次就业”与前几年相比风险性加大,无形中增强了在职军人的危机意识。促使一部分军校学员产生了“在部队混几年就走”的消极思想。在此情形下,要提高学生的学习动机,依靠单一的思想政治教育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学习动机的产生主要依靠内因起作用,情商理论启发我们,尊重教育对象的内在本性,重视其内在需要,激发其内在动力,迫近其内在潜能,通过内化以实现其内在的道德自律和思想转化才是激发学习动机的必要方法。美国教育家社威也说过:“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人们能够自己教育自己。再先进的思想道德规范如果不能转化为受教育者的内在自我要求,也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3、情商教育可以提高学员的心理承受能力

人的心理素质是伴随着人的成长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当代的青年学生生长在和平年代,没有经历过战争和生活的磨难和体验,缺乏对困难和挫折的承受力。军校学员在校期间与社会接触不多,社会经验欠缺,毕业后进入社会得独自面对复杂的人际关系和高压的职业风险,如果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就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心理研究表明,承受挫折能力和其它心理品质一样,可以通过学习和锻炼而获得提高。而在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如何提高学员的心理承受力并没有作为一个教育内容加以引导或重视。借鉴情商的理论就会发现,情商的第三条内容就是激励自己情绪的能力,换言之就是如何在面对困难、挫折时继续保持自信及努力,让学员认识到人生之路不是一帆风顺的,挫折对每个人来说都是难免的,经常教育学生要有意识容忍和接受生活和学习中的挫折,明白"失败乃成功之母",明白许多饱经风霜、遭遇过人生坎坷的人比一帆风顺的人更能忍受挫折,更有作为。

(二)提高思想政治教育者的情商素质

高情商素质的主体是运用情商教育方法,有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以培养高情商客体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借鉴情商理论,提高授教的有效性,最为关键是要提高主体既教育者的情商素质。

1、自身保持积极的情绪。情绪是可以传染的,我们常有这样的体验:如果身边人心情愉快,有说说笑,则我们也会跟着高兴起来;相反当我们身边人心情郁闷,整天心事重重,慢慢的我们的情绪也会受到感染也会变得沮丧失望。教育者要正确认知和理智驾驭自身的情绪,这是教育者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前提。教育者的情绪直接影响着教育的效果,积极情绪会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开展;反之,教育者的消极情绪则会阻碍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开展。

在部队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者主要由带队的指导员和队干部承担,学员们与他们天天相处,时时面对,他们的情绪对学员的情绪有着重要的影响。工作中常会发现,不同的带队干部带出来的中队,在课堂纪律、情绪表达及师生交往上差异很大。所以,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者,首先要提高自己的情商,调整好自己的情绪,给予学员一个正面的引导,培养教育出高情商的学生。

2、准确把握受教育者的情绪

情商的第二个内容是认识他人情绪的能力,是指我们如果具有较高的情商,可以感同身受,体察他人的情绪。受教育者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处于主体地位,在工作中只有充分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性,体察他的情绪、情感,走进他们的内心世界,理顺他们的情绪,解除他们的困惑,才能有效地转化他们的思想,真正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

情商理论告诉我们,人总是受一定的情绪支配的,而人的情绪会通过各种肢体和行为语言表露出来。对待有行为问题的学员,在犯错后的思想政治工作中,如果他们产生抵触情绪,就达不到教育的效果。但如果教育者深谱情商理论,具有较高的情商素养,就会及时感受到被教育者的正面或负面情绪,根据情形采用不同的教育方式方法,使思想政治教育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具有维持融洽的人际关系的能力。

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是人,目的是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 这一要求充分体现了思想政治工作以人为本的立足点,也说明了人际关系始终贯穿于思想政治工作的整个过程,。一个能够维持良好人际关系的思想政治工作者才能使自己与被教育者之间建立起协调的关系,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构建和谐的军校环境;一个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的思想政治教育者,其谈话的方式、态度易于让被教育者接受和认同。军校里大多数带队干部都对心理学不太熟知,对情商理念更是知之不多,在谈话和做思想工作时依自己本真的个性,结果教育效果收效甚微,有时甚至让学员产生逆反心理。所以,我们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一方面要注意把人际关系中的积极因素调动起来,发挥对教育对象的正确影响和教育作用,使人际关系成为搞好思想教育的一个重要源泉和环节;另一方面,对人际关系中消极因素的作用注意加以防范,可以避免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受到不良人际环境的抵消。

四、结语

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情商对于提高思想政治教育者的素质,改进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改善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都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身为部队院校,在高度重视思想政法教育的时候,把情商教育也纳入其中,或许更有助于建立和?关爱有序的军校环境。

工商治理论文篇(10)

一、建立立法协商制度的背景

建立立法协商制度,在我国具有充分的历史背景和扎实的实践基础。

( 一) 历史背景

政治协商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优良传统。1946年1 月10 日,以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青年党和社会贤达为代表的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政府组织案、国民大会案、和平建国纲领、军事问题案、宪法草案等五项决议在此次会议中顺利的通过。这次会议是中国历史上召开的第一次多党派共同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民主政治不断探索的一个典型,具有制宪会议的性质。

1949 年9 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首先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接着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在当时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这次会议以立法的形式同时宣告了新中国和新立法的诞生,它在中国现代立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1954 年9 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制定新中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在起草宪法时,曾在全国范围内公布宪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1954 年《宪法》制定过程中首开了全民参与、民主立法的时代风气,也为今天的立法协商制度的建立积累了历史经验。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继续不断完善和发展。1978 年初,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前夕,部分在京的全国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分5 个小组座谈《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与会人士经过四天的讨论,对宪法修改草案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此后,凡是涉及到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调整、国计民生、地方重要事务等内容,都属于政治协商的讨论范围。

( 二) 实践基础

人民政协通过协商民主参与立法,在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都有着丰富的实践。例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自1991 年以来,先后经历过四次修订。现行条例规定,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组织、征集和审查提案,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等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就重点提案进行督办。据学者的粗略统计,自1989 至2008 年,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通过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渠道,共提出重要建议2 万多条,提案800 多件。其中4500 多条建议,被采纳,不少建议被吸收到有关政策的法律规范中。对人民政协,虽然有献策不决策,立论不立法,参政不议政等认识,但是人民政协的很多提案,实际上起到了启动立法、参与立法和协商立法的作用。因为人民政协可以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就政治协商的程序而言,我国是人民政协在决策前首先需要经过协商,之后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投票选举出决策,政府在决策后贯彻执行,司法机关在决策后司法。所以,从我国的宪法惯例的角度来看,人民政协的提案,实际上在发挥着参与立法、立法协商的功能。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各地在建立地方立法协商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协商专家组,突出地方立法协商重点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实践和尝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近年来,长沙、南京、济南、上海、大连、河北等省、市,积极进行了地方立法协商的实践探索。

1994 年大连市政协与市人大就开展立法协商工作形成了意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地方性法规要在政协协商之后才能审议通过。1997年大连市政府、市人大和市政协联合下发了《大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政治协商程序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就提请协商形式、协商内容确定、参加协商人员、协商工作分工、协商意见送达、采纳情况反馈等六个方面,作出了详尽的规定。2001 年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又下发了《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征求政协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该市必须充分听取市政协的意见之后,才能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这是一个具有地方性法规效力的文件,它能够提高立法协商工作的效果,预防立法协商工作的随意性。

2010 年9 月长沙市政协出台了《政协长沙市第十届委员会地方性立法先行协商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地方性立法协商程序。市政协法制群团和民族宗教委员会接受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的委托,组织专家组成员对本市拟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进行前期调研,倾听相关部门的意见,收集社情民意,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员座谈讨论、磋商论证,形成共同意见; 市政协法制群团和民族宗教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建议,形成文字材料以政协建议的形式向市人大法制委或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协商建议。此外,市政协法制群团和民族宗教委员会将不定期的组织专家组成员对本市行政执法机关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视察、评估、评议,提出建议。据介绍,2008 年以来,长沙市政协组织委员共参与了21 项立法协商项目,参加全市重特大案件开庭审理20 多次,提出的意见建议大都得到采纳,为促进长沙市立法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做出了积极地贡献。

从2004 年开始,南京市也积极开展了立法协商工作,市政协社法委、市人大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工办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南京市地方立法协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南京市政府立法协商工作的意见》等两个制度性文件,对立法协商的项目和重点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建立了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南京市政协还专门成立了立法协商咨询小组,组织专家参与各项立法协商活动,制定了《市政协立法协商咨询小组工作简则》和《南京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工作的运作办法》,对立法协商工作运行机制和规范操作流程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

2007 年11 月,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协办公厅联合制定了《济南市立法前协商工作规则》,市政府和市政协在立法前协商的制度在济南正式确立。首先,该规则明确了立法协商的概念,对立法协商的操作流程进行了规定。其次,该规则规定市政府如果要公开征求立法项目的建议,必须首先主动征求市政协的意见。再次,该规则还规定了市政府法制办与市政协社会文教( 法制) 委员会围绕立法前协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委托政协委员参与立法项目起草、立法理论研究等内容。

2009 年中共上海市委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 年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与市政府法制办又签署工作备忘录。都要求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重大问题都要听取市政协的意见。2010 年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对经市政协平台征求意见后出台的8 件地方性法规的采纳情况进行了统计,据统计2010 年委员共提出200 条修改意见,其中133 条被采纳。

2009 年以来,河北省政协参与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11 件。2009 年11 月,河北省政协就《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 修订草案) 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草案) 召开了首次立法协商会。2011 年9 月,河北省政协围绕《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草案) 和《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召开了第二次立法协商会。2013年8 月省政协召开了第三次立法协商会,会议就《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和《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展开了讨论。

从上述各地的立法协商实践可以看出:

其一,人民政协的立法协商工作,已经在全国政协和全国很多省、市的政协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开展,立法协商不再局限于抽象的理论,而被广泛地推进到了全国和各地的人民政协参与立法的实践领域。

其二,从各地来看,人民政协的立法协商做法,不完全相同,形式多样。既有以人民政协内部为主导的立法协商模式,也有人民政协与人大联合建立的立法协商制度模式,还有政协与人民政府之间建立的立法协商机制。既有以会议方式为主导而进行的立法协商,也有以书面提案为主要方式的立法协商。此外,从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实践效果来看,人民政协的很多立法提案、建议,都被地方人大积极采纳。

其三,实践表明,人民政协参与的立法协商,在实践中已经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法规化。很多地方的政协、人大与政府,都制定了促进和规范立法协商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为立法协商制度法律化进行了应有的的探索和准备。

总之,全国和地方立法协商的探索和做法,为立法协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律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尤其可以合理预期的是,地方立法协商探索中取得的成就和合理做法,将被更多的地方政协采纳、模仿和完善,并且,也会为全国性的立法协商制度的完善和推广,积累更多的有益经验。

二、建立立法协商制度是立法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立法民主包括民主化的立法和立法的民主化。所谓民主化的立法是指立法的内容包涵了民主的精神,体现了保护人民权益的宗旨。所谓立法的民主化则指立法决策的过程要民主,立法活动应当本着民主的原则。民主化的立法与立法的民主化是内容和形式的辩证统一。这是因为,任何法律都是一定意志的体现,法律体现的意志内容既是法律民主的根本方向,也是法律民主的根本依据。所有的民主化立法,其内容必须是能够体现人民意志的。不能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无论其制定的过程和程序多么民主,其本质都是不民主的。如果内容不民主,那么立法和整个法律必然没有民主可言,内容的民主是整个法律民主的核心。法律内容的民主当然是根本的,但是立法民主还必须依赖民主的立法程序。立法只有在人民广泛参与之下被制定出来,这样的立法才是全面的立法民主。其实,立法程序的民主本身就是民主的主要形式和重要方面,没有程序的民主,结果的民主是没有保障的,即使结果是民主的,而由于过程的不民主,也会使相关的立法因缺乏基础而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同。立法协商是立法民主模式的拓展,这说明在中国现阶段,人民政协应当可以参与国家法律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其意义在于增强了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从人类历史来看,立法民主思想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以卢梭等为代表的直接民主。直接民主或者说是民众直接参与立法制度是指人民作为立法主体直接自我立法,而不是通过中介和代表进行立法的制度安排。在直接参与立法制度之下,所有公民都有权直接参与决定国家立法活动,而不需要选出代议者起中介作用。公民既是立法主体,又是直接的立法决策者。民众直接参与立法体现了人民主权的理念,在实行这一理念的过程中人民探索出了公民大会和全民公决两种形式。公民大会制度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凡一切最高的权力均在全体公民手中,全体公民运用最高权力的形式就是参加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合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机关而为一。而所谓全民公决( Referendum)是指有选举权的一切公民就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问题投票进行表决,也被译为全民投票、公民投票、人民投票等。纵观世界各国的全民公决,其具体的制度安排又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分为两类: 一是立法复决制度,二是立法创制制度。孙中山关于权能分治的理论,人民行使政权,政府行使治权。人民的政权包括有创制权和复决权。这是直接民主立法思想在近代中国的表现。但是直接民主理论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在我们国家如何组织参与和如何防止多数人暴政。直接民主理论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适当的修正。西方有些学者强调对一些重大的宪政法案应采取公民直接参与的方式,但是这一方式并不能成为现代立法的常态。另外一些学者则提出了远程民主理论,强调了公民可以通过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络技术直接参与立法。

第二个阶段是选举民主。选举民主也即间接民主,立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普通公民既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又是消极的公民,公民立法参与只能采取间接的方式,即选出自己的议会代表或者参加利益集团选出利益代言人来参与立法过程。选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选举国家其他机关的公职人员、选举政党、群众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人的活动。狭义的选举则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活动。立法机关主要采用了狭义的选举。选举作为公民运用选举权的活动,选举权是公民享有的间接参与立法的权利,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表达了同意别人代替自己在立法机关进行立法的意愿,从这个意义上讲,选举行为即为间接立法行为,选举权即为间接立法权。

第三个阶段是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为了改进代议制民主而进行的一种努力。在学术意义上首次使用协商民主一词,是约瑟夫毕塞特1980 年在其《协商民主: 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他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主张公民参与。20 世纪90 年代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引起了更加广泛的关注。1996 年,圣路易大学的詹姆斯博曼出版了《公共协商: 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一书,该书详细的论述了协商民主的条件。1998 年,乔埃尔斯特在《协商民主》一书中提出,讨论与协商是对投票的替代。而在20 世纪后期使协商民主理论进一步传播的是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他们也就协商民主问题分别出版了著作。

不同的学者对协商民主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有三种: 协商民主是一种决策体制; 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治理形式; 协商民主是一种团体组织或政府形式。这三种观点的侧重点不同却都体现了协商民主的主要内涵: 协商主体的多元性;协商过程公开、平等化; 协商范畴的广泛性。社会生活中都要求有不同利益主体参加公共决策,那么更应该有不同利益主体对立法决策进行充分的阐述和辩论。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具有较为广泛的实践。在当今世界上,最为引人瞩目的三种协商民主的发展模式是: 美国的人民协商模式、澳大利亚的议会推进公民参与模式和拉美的发展性自由模式。

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基层群众自治直接民主,是我国政治民主的三种重要形式。人民政协集协商、合作、参与、监督于一体,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得到了极大地丰富,为各界、各个层次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了保障。建立立法协商制度,既是为了进一步推进立法民主化,为了顺应世界立法民主的发展趋势,同时是中国社会的一种内在需要。包括: 实现立法与决策的合法性与科学性、为了协调社会中的不同利益需要、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民众的政治参与权利。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立法协商制度的建立,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也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政治协商的内容主要是一些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包括立法决策在内的各种决策的法治化、制度化必然成为社会常态,因此,人民政协参与民主协商的范围和内容,必然应当而且也实际上的确已经包括了立法活动。纵观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主要是以立法的形式来规范国家和地方的一些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可见,建立立法协商制度,能够使政协的政治协商职能得到更好地发挥,也能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三、建立立法协商制度的意义

建立立法协商制度已经具备了充分的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一) 保障协商民主有序扩大

作为一种理论,协商民主丰富了我国的民主形式,为我国的民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依据。建立立法协商制度是落实民主协商理论的重要形式。立法协商制度不仅传承了我国的民主协商,也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更是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一种创新和发展。从实践来看,立法协商制度,是协商民主理论最为重要且最为有效的制度载体之一,建立立法协商制度,有助于扩大人民政协民主参与的方式,扩大政治协商的内容,更能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功能具体化、制度化、经常化,促进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具体的贯彻和落实。

( 二) 促进多元社会利益的依法合理表达

民主发展的基本趋势是民主的制度化、法治化。从世界范围来看,在亚、非和欧洲等地,也都有类似于中国政协的社会组织。如法国的经社理事会,就是法国经济社会各界反映社会利益和愿望的一种咨询机构,它可以根据政府的请求,对相关法案提出意见。而俄罗斯的众议院,则可以对宪法修改和有关法律的草案进行评议,并发挥建议、监督和协商作用。

当前,中国处于社会利益激烈冲突发展时期。在社会利益不断多元和分化的时期,进一步制度化地吸纳社会各方面的立法建议,促进各种社会利益在立法层面的合理而有效的表达,是政治民主、立法民主的必然要求。十八大报告指出,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建立立法协商制度,也是在现行的政治框架下,有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式,实现社会利益有效表达、合理表达的良性模式。政协参与立法协商,不仅有助于日趋多元的社会利益得到有效地协调与整合,也能使立法更加的合理与可操作,更能防止或者减少立法决策失误。

( 三) 促进科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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