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单价合同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4 14:48:13

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篇(1)

【关键词】 固定单价合同特点风险防范问题处理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合同类型及价格形式直接关系着承发包双方的切身经济利益。建设工程业主在进行项目招标时,首先必须慎重选择恰当的合同类型及价格形式;承包人亦须根据发包人所要求的合同类型及价格形式,采用与之相应的报价程序和报价方法进行投标报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本文针对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防范,结算时问题处理做一些探讨与分析。

1、风险防范

1.1控制施工图设计质量

工程量清单是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招标单位依据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按照现行计价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统一的施工项目划分规定,将实施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物工程量和技术性措施以统一的计量单位列出的清单。施工图纸,做为清单编制的重要依据之一,其设计的精度与深度,直接影响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施工图纸不完全不深入,势必会造成清单工程量不准确、项目特征描述不全面,这将给发包人带来潜在的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风险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索赔风险。因此施工图设计质量的控制,是风险防范的第一步。具体做法如下: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用设计单位,利用经济手段和合同约束,充分调动设计单位的积极性,促使设计单位切实提高施工图的设计质量。重视图纸会审,除了出施工图前组织的内部图纸会审外,还应在开标前的招标答疑会中设置图纸答疑环节,通过图纸会审和答疑,集中各方面力量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尽最大可能查漏补缺,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1.2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

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新增了如下条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是整个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基础资料之一,它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因此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控制,是风险防范的重点。

1.3做好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

发包人应对参与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中应注意甄别资质挂靠的违法行为,以确保入围企业有较高的资质、优良的信誉,资格预审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防范不良企业的进入,进而降低招标人遭遇“低价中标,恶意索赔”的风险。

1.4利用科学的评标方法,确保合理低价中标

尽管承包方应承担“价”的风险,但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如果发现当初因投标报价的失误而造成报价低于成本,就会以各种理由进行索赔或无故拖延工期、偷工减料等,这必然会给发包人带来质量风险和工期拖延的风险。因此,在评标阶段,招标人就应本着合理低价的原则选择中标人,以规避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展开。

1.5合理约定双方风险

明确各方应承担的风险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例如,材料价格风险,根据(2008)67号文相关规定当材料市场价格达到或超过某一幅度时,由合同双方来共同分担。这种风险分担的约定,一方面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另一方面可以规避建设过程中因材料价格涨幅过大,而造成承包人无力正常履约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1.6约定图纸变更、签证、零星用工等因后期原因增加的工程量或原清单中未出现的清单结算方式,签订合同时应本着公平、公正、不损害双方利益或双方都相互接受认可的办法来处理。

2、结算时问题处理

2.1工程量的处理

要全面的搜集与结算有关的竣工材料。由于工程量编制时按发包方提供的设计蓝图为编制依据,但在现实情况下承包方往往又会在一些不涉及到结构安全的隐蔽项目中偷工减料甚至擅自取消不做。比如“天棚面的天棚抹灰,筏板基础垫层上的水泥砂浆找平,地下室外墙面水泥砂浆找平,卫生间防水翻边的高度,住宅工程中的烟道的止烟阀,地面面层的厚度,电梯井、强弱电井等管道的抹灰,构造柱未按图纸及规范要求设置,筏板基础的马凳措施筋未按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等”一些后期外观无法直接判断的项目。对于以上问题建议监理方及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跟踪记录,对于隐蔽工程项目要拍照取证。对于承包方提供的图纸会审记录资料、设计交底、工程开、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单、核定技术单、施工组织设计、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等结算资料要严格把关,做到在结算时有据可查、有据可依。

2.2综合单价的处理

引起综合单价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2、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与描述图纸设计不符3、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工程价款调整办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应的综合单价,按该合同中已有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以下对上述情况做如下探讨:

2.2.1合同中有适应的综合单价情况,只需将对应的工程量乘以对应单价即可得出该部分合价,根据投标时的相关取费进而可计算出工程项目造价。

2.2.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情况,在合同签订时未明确类似综合单价的定义,导致在结算时发、承包双方产生很大分歧。例如某装饰项目原图纸吊顶设计做法为:φ8吊筋,50系列轻钢龙骨基层,12厚纸面石膏板面层(中标综合单价87元/m2)。后因发生设计变更,12厚纸面石膏板改为9.5厚纸面石膏板,基层做法不变。但是该项目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是“合同中已有适应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签证部分重新组价不下浮”。对此,承包方认为该情况为设计变更,根据合同精神“变更部分重新组价不下浮”(重新组价后综合单价118元/m2),笔者认为虽然有设计院出的变更通知,但是还应该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执行,因为该处变更对施工工序及内容均未发生变化,仅材料厚度发生变化,若按照承包人意见材料降低规格却增加了造价,不现实。因此对于以上问题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类似”“相似”的概念,并在合同上给予解释,减少这种乌龙事件发生。

2.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对于一些加固改造项目往往在设计时没有充分考虑现场或对于现场一些隐蔽资料掌握不全,都会增加新的工作内容,一般情况下均需重新组价,但需要对重新组价的材料价格,人工工日及对应下浮率应作一个明确的解释及定义。力争在结算时做到发、承包双方不扯皮,有据可依。

综上所述,对于一个固定单价合同项目应在工程的招标和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现场实施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等四个阶段做到事前控制,提前将可能会发生纠纷的问题考虑到位,降低在结算审计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才能将竣工的结算审核工作做的细致、准确。

固定单价合同篇(2)

中图分类号: TU7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固定单价合同是相关的业主方给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方只需要估算出每个单位的单项工程项目价格,而实际进度款的数额则是根据完成的工程量大小乘以相应工程子母价格计算,竣工结算价款以竣工图的工程量乘以相应子目价格计算得出,即在工程实施中固定单价合同各单价不因价格变化而变化,除非到达合同中的价格调整允许的条件。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今天,这一合同类型的应用越来越广。

一、固定单价合同特点

固定单价合同中固定单价综合了实体工程机械、综合管理费、人工、风险费、材料、利润、税金等。通常情况下,工程单价固定,不随市场中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但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量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量计算,会发生改变,这也导致了工程的总价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呈现一种“量变价不变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优点

1.1.1合理分担风险

此种合同方式下,承包方承担价的是价格风险,建设方则承担着工程量风险。区别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既要承担价格风险,也要承担工程量错算、漏算风险;也不同于可调单价合同,价格风险和工程量均由发包方承担。固定单价合同显著减轻了承发包方责任,让承包方和发包方共同采取措施应对各类工程风险。

1.1.2刺激承包方提高工效

激烈的承包市场竞争导致在投标报价时,所有投标者所应对的工程量清单一样,而承包方如何从众多投标者中胜出,这就需要降低各单位单项工程子目价格。但在支付工程款时,价格不变,所以承包方要提高利润,就需提高工效来节约成本。

1.1.3便于管理,节省时间

在支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时,只需按实计工程量计算,再乘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子目价格,节省查询、套取工程价格的时间和工作,减少建设中的意外费用。

2、固定单价合同缺点

1.2.1工程单价组成划分困难

实行固定单价合同,招标单位须明确规定工程单价划分,方便承包人合理定价。但是通常工程量清单制作时间短,招标时建筑工程仍未知,要在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既能概括又不出现漏项、错项,还是难度很大。

1.2.2新的综合单价确定困难

工程的不确定性让工程实施中常需根据实际对工程材料和工艺进行更换,如果这些工程因素改变,可能合同中综合单价就不再适用,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就较为麻烦。

二、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策略

1、招标文件的制作

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可不确切,但要完整、明确的描述出各工程项目包含的工作特征和内容。笔者曾经在工作中曾碰到某工程基坑开挖标中,由于图纸场地原始标高与现场实际标高不符,招标文件未深入现场了解导致工程量清单土方开挖项目比实际少很多,而工程量清单中“挖淤泥土方”子目描述不清,工作内容中没有说明包括土方外运。此外,不清楚的工程量清单描述导致报价中易出现歧义。

好的招标文件需注意两点:定义工作范围要清晰;定义工程量清单要准确。首先,编制人员须有较强的预算业务知识,具备一定工程施工经验和设计知识;其次,编制者须认真研究图纸,熟悉所有程序,将工程工作内容、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在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详尽描述出来;最后,认真勘测现场,对施工中可能遇到的情况早做预测,划分出可能影响报价的项目。

评标

投标商为了照顾效益和有竞争力的总报价,经常会采取一定投标策略。如对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项目报高价,对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目报低价。所以,固定单价合同评标不能单纯以总价低价中标,还要分析综合单价组成及合理性。除了与合同预算对比,还要搜集和建立各单项工程综合单价及单价中机械、管理、人工、材料、风险等经验数据作参考,多留意明显低于或高于造价参考指标的单项工程。此外,为避免施工单位与建设方工程造价组成划分存在信息不对称,在评标时还要做好技术和经济澄清。

合同谈判

虽然能将工程风险在建设方和施工方间合理分配,但除非在合同中全面、合理的界定双方责任和权力及工程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否则工程造价仍难控制。如某商铺隔墙砌筑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如表1,其中含税综合单价包括材料、人工及各种措施费用和税金。但是,合同中没有规定工程增加项目价格的确定方法,导致结算时工程款大增加,施工方报的卷闸门锁安装、卷闸门维修、拆门洞等价格产生纠纷。

表1 某工程合同工程量清单

所以实际合同谈判要特别注意:

2.3.1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前提

虽然固定单价合同结算工程量以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实际完成工程数量为准,工程变化风险由建设方承担,但为降低施工方不平衡报价等因素风险,合同中还要约定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幅度,增加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工程量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2.3.2约定工程变更时新增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原则和方法

合同中如有适用综合单价,按合同中规定的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或合同约定套用当地定额,价格按施工中当地信息价平均值调整。

2.3.3约定工程价款调整时措施费用的调整方法

约定措施费应取费项目、各项取费基数和费率,结算按约定取费基数和费率取费;对措施费采用总价包干,结算时新增合同价款不再计取措施费;合同范围内措施费总价包干,合同外签证费按造价比分摊。根据实际选取调整方法,但须在合同中对合同范围内外工程价款措施费计取做明确说明。

2.3.4约定其他风险的分担

固定单价合同中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但也不能完全由其来承担,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市场价格风险(包括材料机械价格等风险),承发包方应对风险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对因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导致的工程税金、人工、规费发生变化的政策性风险,不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业主承担,合同中应有相关调整;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自主控制,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等,由承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引发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损失,承包人只承担自己利润损失。

三、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策略

施工阶段施工方发现投标报价失误等原因造成某些工程项目报价过低,该综合单价会使利润微薄甚至亏损,这时为转移风险,须想办法要求业主变更设计、施工工艺或材料类型,尽量让结算时不再使用投标时综合单价。如某工程车棚地坪施工,设计原为人行道砖地坪,施工方发现投标时人工安装人行道砖综合单价28元每平米,实际光道砖材料价就是43.6元每平米,为避免亏损,就需要施工方想办法让业主将铺人行道砖的地坪变更为现浇混凝土地坪,结算时按现浇混凝土地坪计算,将施工方投标失误所承担风险转嫁给建设方。

四、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策略

结算时从两个方面控制造价:合同内工程项目,结算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数计算,审计人员根据竣工图纸准确计算工程量。这一部分在总结算价款中比重大,其准确性对造价控制至关重要;施工阶段增补项目,应先根据工程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对增补内容进行分析,区分是否有必要重新列项,是否已包含在合同中。特别注意招标文件中明确列项的每个分部分项按甲方要求及技术规范所应包含的工程内容与工程要求。

结论

固定单价合同作为一种工程建设比较好的方式,充分的发挥其具有的优势,能够更好地为我们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有力的帮助。

固定单价合同篇(3)

(Shandong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Bureau,Ji´nan 250013,China)

摘要: 固定总价合同在水利工程领域已由单一工程项目向复杂工程项目逐渐延伸和发展。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否正确、透彻地理解固定总价合同,是双方顺利履行合同避免产生分歧和矛盾的关键。本文简要阐述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量清单漏量、漏项问题的预防和应对。

Abstract: Fixed price contract gradually develops and extends from the single project to complex project in the field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Whether the construction units can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fixed price contract is the key to smoothly perform the contract and avoid the differences and contradictions of the two sides. This paper briefly expounds the prevention and response of the leakage problem of engineering quantity list in fixed price contract.

关键词 : 固定总价;合同清单;漏量漏项;应对措施

Key words: fixed price;contract list;leakage;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6-0063-02

0 引言

目前水利工程领域,招投标阶段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计价模式来确定中标价格。签订合同阶段常用的合同类型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对施工企业来说尤其要对工程量清单规范报价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这种组合模式将会使施工企业面临更多的合同风险,其中之一就是招标阶段清单可能存在的漏量、漏项问题。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的风险分担,建设单位承担量的风险,施工单位承担价的风险。漏量、漏项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建设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但由于与固定总价合同的结合使用,所以无论是部分或全部都要由施工单位来承担。该类问题的应对分投标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不同来区分预防与应对。

1 漏量、 漏项问题在投标阶段的应对

1.1 慎重选择投标项目

通过招投标获得工程项目,是目前水利市场的常规做法,但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并不是有标必投,应针对实际进行决策,其决策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针对项目投标,根据项目的专业性等确定是否投标;二是倘若投标,投什么性质的标,是投生存型标、竞争型标还是盈利型标。

1.2 慎重选择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是以投标方式获得工程时,确定承包该工程的总造价。报价是建设单位选择中标单位的主要标准,也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定合同的依据。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在保证预期的利润及考虑一定风险的基础上确定最低成本价,在此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投标技巧可以提高投标文件的竞争性。最常用的投标技巧是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突然降价法、先亏后赢法、许诺优惠条件等。

1.3 慎重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

在投标阶段预防固定总价合同下的漏量、漏项的风险要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3.1 工程量清单报价为投标人提供了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相同的工程量,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力来填报不同的单价,使得投标人的竞争完全属于价格的竞争,其投标报价应反映出企业自身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投标过程中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说明和施工图纸,重新核对工程数量,对发现的较重要的漏量、漏项的问题,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然后进行核查并回复,除非招标人以招标答疑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工程量清单的数量也是不能够自行调整的,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量漏项等问题,而招标人也没有予以更正,那么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另行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予以调整漏项漏量的工作项目的报价。

1.3.2 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进行询价。询价是投标工作的重要基础。投标时注重实际询价,调查当地市场价格。必须根据当时、当地的市场情况、材料供求情况和材料价格情况,采用招标文件要求的定额标准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的政策和规定等因素确定报价所使用的价格数据,这样才能使报价具有竞争力。

1.3.3 投标报价必须以工程施工组织及主要技术方案为前提,结合本单位的施工管理、财务管理、成本核算情况,总结已完工的人、机、料的消耗指标以及各类费用的比例,以此预测所投工程的成本。分析费用和各组成部分,根据掌握的有关信息和市场的动态分析,进行必要调整,以期获得较理想的投标结果。

2 漏量、 漏项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的应对

工程进入施工阶段,随着工程施工的开展与深入,清单漏量、漏项投标时未发现的问题将会伴随显现。此时如何应对固定总价下的清单漏量、漏项问题将是施工单位面临的难题。

2.1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应该明确的几点问题

2.1.1 在固定总价合同的情况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清单上所报的综合单价仅仅是为了方便在发生变故时变更造价。施工单位要履行合同,就要按照招标时的图纸和投标时的设计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并通过国家验收即可,要按照图纸而不是清单上有的来完成。

2.1.2 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施工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之间有严格的解释顺序,其中图纸解释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工程量以图纸为准且应当以正常的方式理解图纸。由于识图失误而变更合同价格是不允许的,投标前就应该对有歧义的问题提出疑问,否则后果自负。

2.1.3 设计变更和设计深化的概念是不同的。设计变更是把已经有的变成另外的,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或取消;而设计深化则是在原来的基础上细化而不是引起新的变化。

2.2 因建设单位责任引起的清单漏项的应对

2.2.1 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以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建设单位确认后调整。

2.3 因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清单漏量漏项的应对措施

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模式下,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非建设单位的原因的清单漏量漏项,施工单位是不能以清单漏项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增加或索赔的,这也使施工单位更应清醒地认识到: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是按照图纸及规范来施工和验收的,而不是按照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来施工和验收的。

此时的施工单位应花大力气采取措施降低项目成本。降低施工成本可以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控制。

2.3.1 采取组织措施控制工程成本 施工成本管理必须依赖于高效的组织机构。企业和项目部应根据施工成本管理实际的要求,确定管理职责与工作协调的关系。施工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通过建立责权分明、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工作规范的成本管理体系和制度来加强施工项目的成本管理。为确保项目组织管理目标的实现,要对全员以及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分析与考核工作。通过对项目成本的控制和核算,力求做到项目成本具有直观性、敏感性、可控性,促进施工项目增收节支。

2.3.2 采取技术措施控制工程成本 具体是指在施工阶段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对标书中主要技术方案作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并及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施工方案,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更为经济可靠的方案,从而降低工程成本。

2.3.3 采取经济措施控制工程成本

①人工费控制:要从用工数量控制,有针对性地减少或缩短某些工序的工日消耗量,从而达到降低工日消耗,控制工程成本的目的。

②材料费的控制:按量、价分离的原则,主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材料用量的控制:坚持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同时努力改进施工技术,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力求用低价材料代替高价材料。二是对材料价格进行控制:主要是由采购部门在采购过程中加以控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择优购料,合理组织运输,合理确定进货批量与批次,尽可能降低材料储备周期。

③机械费的控制:尽量减少施工中所消耗的机械台班量,通过合理的机械调配,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④加强质量管理,控制返工率: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把工程质量关,各级质量自检人员定点、定岗、定责、加强施工工序的质量自检和管理工作,真正贯彻到整个过程中,采取防范措施,消除质量通病,做到工程一次成型,一次合格,杜绝返工现象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投入。

2.3.4 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成本 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意味着在合同执行期间密切注意施工方履行合同的进展效果,以防止被对方索赔。

3 结论

工程量清单模式的固定总价合同已逐渐被水利行业各方认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遇到漏项问题造成的矛盾时,只有深刻理解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固定总价合同,才能清楚地划分责任,避免纠纷。任何一种制度和模式都不是完美的,正如清单漏项问题,也是由于水利建筑行业各方水平参差不齐,普遍不重视风险防范,抗风险能力差,同时建设方没有足够的经验,不规范操作等原因造成,不能把这一风险简单地归于施工单位,而应该分析其中原因,分别地加以处理。

作为施工单位能否获得盈利规避风险,关键在于提高自身的素质,在招投标相对短的时间内完善工程量清单,规避自身的风险;在施工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节约成本,才能创造出可观的利润。

参考文献:

[1]于进云.固定总价合同条件下的索赔实践探讨[J].安装,2006(05).

[2]罗秋梅.浅谈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在实际中的应用[J].建设监理,2007(02).

[3]朱劼.施工方案在固定总价合同中风险控制的运用[J].安徽建筑,2006(05).

固定单价合同篇(4)

1 引言

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工程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 条件及注意事项各不相同,运用不当则会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进度。那么,什么是总价合同,什么是单价合同呢?

1.1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其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合同总价是固定的。承包商在报价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都要做出估计,并已包含在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之中。

1.2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的单位价格不变,结算工程总价由合同中的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单价合同有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两种不同的形式。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表为基础,以工程单价表为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纯单价合同是指发包单位只向投标人给出发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而不对工程量做任何规定,承包商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提出报价即可。

2 工程总价合同对双方的影响分析

2.1 工程总价合同是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和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是在合资项目中,业主比较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2.2 影响分析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1)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2)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 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3 工程单价合同对双方的影响分析

3.1 工程单价合同一般为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最大特点是“量价分离”,但也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变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由业主承担“工程量”分险,一般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业主暂定量,最终工程结算为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而承包商承担“单价”的分险,承包商所报单价即为工程结算单价,需要承担例如通货膨胀、政府政策调整等风险,并且若分部分项工程量发生变化时,也只能用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而可变单价合同则由业主承担“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的双重分险,工程价款较难控制,一般业主不愿意采用这种合同方式,一般在工程风险较大,大部分承包商都不愿承担这种风险时采用可变单价合同。

4 研究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4.1 固定总价合同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1)设计深度不够,不具备招标条件,强行按固定总价形式招标、签约,导致工程全面停工,没法进行下去。

(2)设计修改和变更,要求承包商无条件执行,但引起的价格变化,按固定总价合同不予调整。

(3)固定总价合同中好多都有“国家和地方法规更改,价格不予调整”的条款,这对承包商的影响较大,涉及到贷款利率、汇率、税率、保险费率、运费以及人工费等等的调整。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就是当时的各项法规,而法规变更必然影响到工程费用,这是承包商无法预料的。这样承包商无形中就承担了不可预见的风险。

4.2 固定单价合同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固定单价合同往往被很多建设单位理解为单价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绝对不变,各项风险即使超出承包商所能承受的范围也不作调整。但这会导致豆腐渣工程的出现或使工程无法继续下去而拖延工期等后果。

4.3 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

如果工期不长,有详细的施工设计图的工程,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制作、玻璃幕墙等种类单一、范围明确的工程;工民建中的措施项目,则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

4.4 适用于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

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尚不能象采用总价合同时那样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则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为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工程:( 1 ) 设计深度不够,无法进行总价合同包干的工程;(2) 预计设计修改和变更较多的工程,也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调整;(3) 工程规模大、工期长的工程。例如,广州大学城项目的安装工程,规模大、工期长。它所采用的就是固定单价合同中的纯单价合同,施工招标时施工图纸还没有设计出来,因此由施工方自行报一些通用材料的下浮点,即按某时期信息价的下浮点,安装费按施工方投标报价每平方米单价包干。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指挥部采用了材料招标等一系列的控制措施,使材料价格得到了很好控制,每一种材料的价格都有定价或投标报价,结算时只要计算建筑面积(用以计算安装费)及工程量即可。其中一期结算时,无缝钢管涨价超过了风险范围,所以按合同约定给无缝钢管调整了材料价差,这也说明了固定单价合同中的单价并不是绝对不变的。

4.5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为使投标人能复核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在招标时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给投标者提供合理的复核时间。在开标前,招投标双方对清单工程量不能确认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对量差的调整办法。

(2)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的计算,应结合工期、价格变化、工程特点等因素确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得调整;超出风险范围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此点对总价合同也同样适用。

(3)施工过程中若遇见政策性调整、材料品种变化、建设标准改变、洽商变更、漏项增补等,不应列入风险范围内。此点同样也适用于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因各有其特点,适用于不同的范围。所以不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承包方,在实际工程建设中都应清楚使用哪个合同为好,避免将来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以致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固定单价合同篇(5)

目前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按照不同的计价方法划分,主要类型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合同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的合同类型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特点对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影响也不相同。为了做好工程造价工作,我们需要在开展工程造价工作的时候认真研读合同的各个条款,尤其是有关合同价格的条款需要仔细研读,并针对不同的合同价格类型拟定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且将之在工程造价工作中落到实处。下面首先从合同价格的类型及其特点进行论述,再谈谈怎样针对不同的合同价格类型合理安排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一、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类型

目前的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类型概括起来主要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合同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大类型。

1、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根据价格的内容不同,固定价格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一般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明确、工期紧的情况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调整工程量,但是工程技术比较成熟、工期较短时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这种合同类型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固定总价合同

有些工程项目的图纸设计详细、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社会条件、政策条件、技术条件等都较好,工程的工期较短、规模不大,这种情况下,往往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在工程结算的时候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进行。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当然承包商根据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在合同价格报价的时候应对项目未来的风险给予充分的考虑。

2、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

(1)可调单价合同

可调单价合同,一般是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的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出现等情况下可作调整。有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2)可调总价合同

有些工程项目因受建设的露天环境、周期长、规模大等因素影响较大时,为了合理分配工程建设的风险、鼓励承包商的建设积极性,采用可调总价合同的形式。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计算,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得到暂定合同价格。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工程结算时,由于通货膨胀、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等原因导致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变化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

面对有些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或者风险很大的项目,当采用单价合同或者总价合同无法吸引承包商进行承包时,这个时候就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以吸引承包商承揽工程项目。这种合同形式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

二、面对不同的合同价格形式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1、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面对固定价格合同,无论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价格存在着固定性的特点。但是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因为存在固定范围存在差异,我们分开进行论述。固定单价合同主要强调单价固定,结算时工程量是实报实销,所以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的工程造价工作对单价的控制应该放在造价工作的第一位。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来说,由于总价是由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得到的,所以不仅要把项目的单价控制好,项目的工程量同样要控制好,而且对于项目未来的风险也要给予充分的考虑,否则很保证在固定总价的前提下实现项目的建设效益。

2、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造价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可调价格合同因为价格的可调性特点,相对于固定价格合同来说,合同通过可调价格将甲方和乙方的风险给予了相对合理的分担,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的造价工作的在价格方面的压力要小一些。不过为了实现工程项目的建设效益,甲乙双方对工程成本的控制应放在造价工作的首位。甲方要加强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方面的管理,乙方则要加强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合理安排,做到人工不窝工、材料不浪费、施工机械合理利用。

固定单价合同篇(6)

前言

无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都必须由合同,规范和设计图纸共同定义工作的范围。如果超出合同范围,无论单价还是总价,都必须进行价格调整。

如果变更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以内。总价不会改变。单价合同的实际合同额则根据工程量的变化而产生增减。

这里的关键是定义变更的性质。确定变更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变化还是合同以外的变化。

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划分是不同的。一般理解,总价合同降低了业主的风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应该围绕计价方式的不同来编制。尤其是对于价格调整的部分。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投标时设计文件还未编制完成的项目,以保证公正公平的竞争。计算价格时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中的单价相乘,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投标时设计文件还未编制完成的项目,以保证公正公平的竞争。计算价格时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中的单价相乘,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通常有以下三种形式:

虚拟分项法

由有关专业人员根据项目的性质及特点拟定该项目的主要分项项目构成清单,投标者根据拟定的分项项目清单逐一报价,中标后承包商的报价即为合同单价。计算价格时(包括中期付款及竣工决算),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的单价(若无此单价则采用市场价)相乘:

支付价款=实际完成的分期工程量*相应的

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为控制好造价,虚拟分项的项目愈详尽愈好。

调整标准单价法

由有关专业人员拟定项目的分项组成,并赋予每个分项标准单价,投标者根据自身情况报价,只需注上标准单价的百分比增减额即可(通常一个分项一个百分比)。中标后的单价清单即为合同价:

业主的实际支付款=实际完成的分项工程量*相应的单价

为控制好造价,虚拟分项愈详尽愈好,标准单价应接近于市场合理价格。

近似工程量法

分项项目构成由有关人员拟定(类似虚拟分项法),但每一分项由工料测量师赋予近似工程量,投标者接近似工程量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但可作为中期会款的参考),在竣工决算时,所有合同文件中的数量均需重新量度。而承包商所报单价是合同的组成,为中期付款及竣工决算的依据:

业主的实际支付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应的单价

该合同方式适用于部分设计工作已完成,估计的工程量有一定的可靠性。其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设计和施工可搭接,而其缺点在于投标者考虑到工程量的不确定性,可能在某些分项上抬高单价报价,即通常所说的不平衡报价的一种。

需说明的是,在实际中并不一定仅仅采用某一种合同方式或工程量清单形式,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两种及以上相结合的方式。譬如,根据设计的详尽程度,在大部分项目上采用根据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总价合同,工程量为确定数量。但由于招标时某些项目的工程量还不能完全确定,或由于其他原因,则这此项目可采用暂定数量,即工程量清单采用确定数量和暂定数量相结合的方式。

2合同价格风险分析

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不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和业主所承担的责任不一样,他获得的利益也不一样,同时他们承担的风险也不一样。通过根据图纸及技术规范确定的总合同,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最大,考虑到不确定因素,其在报价过程中可能会抬高某些项的报价。而造价+百分比酬镏金合同,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最小,业主相应承担大部分风险。对于其他合同形式,业主和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如图所示:

根据图纸及技术规范确定的合同总价

根据工程量清单确定的合同总价

单位合同

造价+固定酬金

造价+百分比酬金

业主风险

不同合同形式下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

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

结算时总价包干,但除原图纸清单范围外的工程结算视为工程变更,重新确定单价和工程量并作为结算时的依据。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尽管对业主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包人的业主。固定总价合同只适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更高。而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虽然业主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

三、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1、价格争议: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

(1)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业主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而业主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2)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设计变更和业主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一方坚持按照承包商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即会产生争议。

2、工程量争议:

这类争议主要发生在施工企业报价漏项、工程量错算较多的情况下。因我国对工程量计算有统一规则,施工企业又有专门的预算人员,因此施工企业对工程量失误导致的价款损失普遍认为是自己的失误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也很少要求业主追加合同价款,除非工程量误差巨大、损失惨重,且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过错。故此类纠纷相对较少。

3、施工承包范围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固定的是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正因为此,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

四、固定总价合同风险防范的建议

1、关于价格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涨幅的处理方法。

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推荐了三种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其中第一种“固定价格”合同中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因此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行业惯例为10%)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

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2、关于工程量争议。业主基本不承担工程量风险,但业主方应当注意,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而不是草图或方案图,且应有比较详细的图说和施工要求,

3、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业主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其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应明确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

固定单价合同篇(7)

Abstract: Fixed price contract is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is a common form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In recent years, due to material price fluctuation is very big, the fixed price contract with hitherto unknown challenge. In order to enable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on the nature of the fixed price contract risk awareness, in signing the contract as far as possible when sufficiently estimate risk range and reasonable sharing, avoid disputes from happening again, combined with the author's practice, characteristics, fixed price contract, the risk types of disputes are analyzed and put forward preventive measures, for the contractors reference.

Keywords: fixed price contract; characteristics; risk;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近几年来,由于建材价格波动很大,固定总价合同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由此带来的工程造价争议随之大幅上升。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风险有更深的认识,在今后签订这类承包合同时尽可能将风险范围估计充分并合理分担,避免纠纷再次发生,本文作者结合实践,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争议类型作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供承发包双方参考。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尽管对业主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笔者认为,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包人的业主。因此作者认为固定总价合同只适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更高。而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虽然业主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如上述案例那样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这样一来,对工期十分敏感的业主将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时间处理这些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结构简单的住宅、厂房、商场等类型工程可以使用总价固定合同,而结构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则更适合单价固定合同形式。

三、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笔者所在的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法律服务已形成从理论到实践均有一定造诣专业队伍。从近几年来承接的业务来看,纠纷类型主要有:

1、价格争议: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

(1)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如2003年全国大多数城市建材大幅度涨价,有些地方的涨幅达30%~50%,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业主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而业主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固定单价合同篇(8)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project cost control

Lou De-lei

(Xinyi City Hopewell Byford Real Estate Co., Ltd., Xinyi 221400)

Abstract:In this paper, contract management, application conditions and made ??some scope to explore, to correctly grasp the project cost to provide a workable model, for projects on the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hould control the project cost. Project management to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laws based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manner to achieve the construction.

Keywords:Contract Management; Cost Control; Contract Price; Project Settle

前言

建安工程造价占房地产开发总投资额大、变化多、造价形成时间长、是相对难于控制的内容。作为房产企业,探讨这个问题有重要意义。房产公司的造价管理对合作单位以合约管理为主,对公司内部以流程管理为主。为了提高造价控制的有效性,开发企业还应该做好控制估算,及时调整预算、对项目预计最终成本做动态跟踪。对超预算的项目分析原因,及时采取纠偏措施。本文着重通过分析合约的有效管理来实现工程成本的控制。

1.房产企业建安造价控制及合约管理的现状

随着房地产开发的逐步深入,以及建筑行业内涉及的专业越来越多、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房产企业也需要大量专业化中介公司给予技术支持。目前,定额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及其配套使用的文件,仅做为企业报价的参考,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项目特点、招标文件中的合约条件,自主报价。

为了防止不正当低价竞争,各地定额管理部门对标底、投标报价、评标办法都制定了限制措施,有些地方还规定了材料和费用标准的最低控制线。如政府投资项目时,大家都按建设单位提供的统一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算费用,按材料最低控制线组价,最后投标报价相差无几,缺乏应有的竞争性。由此,建筑市场应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投标报价市场化,工程造价应从带有强制性、行政法定性的定额计价模式,要逐渐转化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市场需求的投标报价。

2.合同价款确认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前有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承包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2)可调价格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而具体适用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固定价格合同含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固定费率等模式。

2.1.1固定总价:价格根据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时的报价确定总价;实施的工程范围、工程性质、质量技术标准应在事先明确。承包方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因素的风险,投标时对风险因素作出估计并包含在报价之中。适用于量小、工期短、条件稳定并合理、图纸完整、清楚、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等工程。其价格组成明细,是为了发生变更时作为计算变更价格的依据。

2.1.2固定单价:单价合同即在整个合同期间执行同一合同单价,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也就是量变价不变合同。通常情况下的“清单报价”合同都指的是单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清单就是对合同规定要实施的工程全部项目和内容按工程部位、性质等列在一系列表内。投标方承担单价风险,招标方承担工程量风险,是较为公平的包干模式,固定单价一般采用清单计价模式。

2.1.3固定费率:一般是按照定额计算直接费,工程量按定额的计量规则计算,材料价格按约定或信息价。合同会约定一个固定费率做为间接费、利润、税金的取费标准。如果这个费率是招标得到的,一般会低于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但在多数情况下费率定额中文明施工、劳动保险、税金等是不能优惠的,能优惠部分为管理费和利润。固定费率合同其性质类似于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只是酬金以固定费率计算,直接费按定额计算。固定费率造价控制效果弱,但是招标程序简单,效率高。

2.2可调价格: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确实需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调整的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设计变更及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可调总价合同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的物价计算合同总价,但这是一个相对固定的价格,在执行过程中,如涨价而使工料成本增加,合同总价可作相应的调整。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明确、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可调单价合同,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应根据约定的条款、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价。适用于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的工程。

2.3成本加酬金: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以这种形式签定的施工合同,缺点是:(1)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实际的控制,(2)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这类合同主要用于立即开展的、有特殊技术的、风险很大的项目,发包人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全部风险,在房产开发企业中较少采用。

根据不同的建设阶段,采用不同的合约模式组合,就可以扬长避短。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个项目通常要结合其他合约方式,综合使用。

固定单价合同篇(9)

关键词:

工程结算;合同管理;造价控制

1开发商建筑造价控制和合同管理现状

当前定额管理部门所颁布的定额和配套使用文件只是为企业报价提供参考,企业还可以凭借定额、市场价格以及项目特点和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进行自主报价。我国各地的定额管理部门都限制了标底、投标报价以及评标办法,以避免不正当竞争的出现,部分地方还设立了费用和材料标准的最低控制线,确保企业能够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投标报价。

2确认合同价款的方式

目前建筑工程方面的合同价款确定主要有三种方式,分别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对确定方式以及适用方法进行确定。

2.1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固定费率等多种方式。

1)固定总价。按照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及承包方在投标时的报价进行总价的确定。应事先对实事工程的范围、性质以及质量技术标准进行明确。工程单价、实物工程量及地质条件和气候等因素都需要由承包方承担,风险因素的评估需要估计并且包含到投标报价中。这种方式主要应用于工程量小、时间段、图纸完整和清楚、结构合计数简单而且条件稳定的工程。出现变更时可以参考之前价格进行分析确定变更价格。

2)固定单价。指在整个合同期间都执行同一合同单价,但是工程量则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一般的清单报价合同都是指单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清单就是指合同规定要施工的工程全部项目和内容按性质和工程部位等条件归纳在一系列表内。单价风险由投标方承担,工程量风险由招标方承担,这种包干模式较为公平,一般采用清单计价模式。

3)固定费率。直接费用按照定额计算,按照定额的计量规则进行工程量的计算,按照约定或者信息价进行材料价格的确定。该方式下合同会约定固定费率,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的收费标准都按照这个固定费率进行。招标情况下获得的费率一般不高于定额规定的费率,文明施工、劳动保险和税金一般在费率定额中是不可以优惠的,管理费和利润可以参与优惠。按照性质区分,固定费率合同与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类似,区别是以固定费率计算酬金,定额计算直接费。固定费率的造价控制效果较差,但是具有效率高和招标程序简单的特点。

2.2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方式一般不应用于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如果必须采用该种方式,则发承包方需要在合同中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时的调整办法进行约定。调整的内容包括因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合同价款的变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的价格调整;7d内因为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的超过8h的停水、停气和停电导致的停工;变更设计以及发包商确认的增减工程量;其他经双方约定的因素。可调总价合同的合同总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当时的物价进行计算,但是这个价格相对固定,若执行过程中因为涨价导致材料成本上升,那么可以相应调整合同总价。这种方式适应于明确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并且工期超过一年的项目。而可调单价合同则是在合同中体现单价需要按照约定的条款以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物价变化进行调价,一般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具有较多不确定因素的工程会使用该方式。

2.3成本加酬金方式

一般用于没有确定技术经济指标和工程内容、不具有充分投标报价、因为工期紧迫导致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用于发、承包方之间存在高度信任以及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备独特技术、经验以及特长的工程。这种方式存在的缺点是发包方无法实际控制工程总价、承包方不注重降低成本。所以这种合同方式主要应用于需要即刻开展、存在较大风险或需要特殊技术的工程。不同的建设阶段所使用的合同模式不同,合理的组合合同模式就可以达到扬长避短的效果。

3工程合同中材料价格的确定

1)承包方提供材料的时候,发包方无论何时都不参与确定材料的供应单价,承包法需要按照工程规范以及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材料采购,并且要让发包方满意,如果合同体现承包方材料项目的单价是固定单价,那么尽可能采用承包方供料。

2)发包方提供材料的时候,发包方直接与材料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供货商负责供货并且运输到发包商指定位置。在招标过程中,发包方供料价格以暂定单价暂时计入项目单价和合同价格,按照计价规则组成项目单价,等到期中付款或者是结算的时候再从合同价款中将相关费用扣除。所以合同中需要约定实际供应价格与“暂定单价”不同时的价格调整办法或不调整。因为价格不同,所以需要调整损耗、管理、利润等费用,因此暂定单价不可以直接用供应价格替代。

4结语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有很多种方式,不同的方式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产生不同的利害作用,并且导致不同的工程造价。在建筑合同拟定时,应根据当前工程相关的诸多因素进行合同方式的选择,并且在工程的不同阶段,继续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合同方式,达到更好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作者:杜庆坤 单位: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固定单价合同篇(10)

固定资产是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 也是事业单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资源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的业务和会计核算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关于固定资产核算越来越不适应会计工作的需要,暴露出的问题愈来愈严重。因此,有必要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体系进行重新构建。

一、固定资产核算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界定不科学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 元以上,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都作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末达到规定标准, 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新规则中对固定资产规定的标准有所提高: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但此标准仍然偏低。按此标准, 单位的办公桌椅、沙发、茶几、饮水机等简易设备均要在固定资产中核算,与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的提高极不相符。另外,这样的核算标准,使单位固定资产界定范围过宽, 造成固定资产数据统计不准确。

(二)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没有得以体现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是通过“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会计科目进行的。固定资产的构建支出一次性列做事业支出,同事增加单位的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不计提折旧。因此,一经入账,直到报废,会计报表上的固定资产净值一直等于原值,不做任何变动。而对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则通过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的核算方法来解决。但这种做法并不能反应固定资产的折损程度,也无法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情况。这种价值背离的做法,最终导致虚增净资产。

(三)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计价口径不合理

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样处理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投出固定资产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没有得到反映;二是同是对外投资业务,但投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与投出材料、无形资产、货币资金等的账务处理不一致,造成账目混乱。

(四)固定资产的存量、流量管理存在漏洞

固定资产使用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缺乏,闲置和资源浪费严重。在资产购置上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在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处置、出租、出借以及调拨和报废等方面则存在管理不规范,资产使用效率不高的现象。

二、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新体系的构建设想

(一)重新界定固定资产的范围和标准

目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确定标准仍低于《企业会计制度》制订的标准。随着事业单位不断接近企业化管理,建议按照企业制度的标准规定固定资产,即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对于专用设备的标准还可以适当提高。针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的“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 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办公桌椅、饮水机等设备,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和管理, 直接在当期事业支出中列支, 不再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应通过“累计折旧”予以反映

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做法,定期对固定资产按照原值和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取消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这样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可以做到真实完整。在会计科目设置上,建议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账户。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采取提取折旧的方法后,购置时不再列入当期的“事业支出”。提取折旧时,需要在“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下面增设“折旧费”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或“经营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另外,应在期末或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事业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予以转回。

(三)规范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计价口径

第一,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已提折旧,借记“对外投资”和“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借贷差额借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第二,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这样,既与事业单位其他情况下的投资处理一致,也与企业会计投资的处理类似,易于理解,同时也清楚地反映了因投资引起的基金之间的相互转移,充分反映了事业单位会计的特征。

(四)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问责制度

应规范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加强明细核算,对增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彻底消除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现象。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制度,严格进出库制度。落实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对各项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要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保证事业单位资产的完整、安全。

总之,事业单位在逐步趋于企业化管理的同时,固定资产的核算也应向企业会计制度靠拢,严谨核算、强化管理,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合理、节约、高效地配置和使用。

参考文献:

[1] 陈玲,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管理问题及建议[J];交通财 会;2009年01期

[2] 赵婧,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J];现代农业科 技;2009年02期

(下转第103 页)

(上接第17 页)

[3] 戴菁,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对策研究[J];长沙 铁道学院;2008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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