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8 14:51:36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篇(1)

社会组织,又称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等。这些叫法在内涵上区别不大,与政府、企业相区别,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自愿性和公益性等基本特征。我国目前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医学会属于社会团体。作为我国最具影响力的社会团体之一,各级医学会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华医学会成立于1915年,笔者所在的常州市医学会成立于1948年。各级医学会是按照1998年10月25日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医学社会团体。作为社会组织,医学会在全国范围内都建立了健全的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医学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设有省级医学会,各地级市也都设有市级医学会,而且都有着十多年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验。中华医学会自2002年开始承担政府转移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以来,累计在全国建立了400个鉴定机构,医鉴工作人员达1500人,建立了拥有10万名医学专家的医鉴专家库。医学会作为一个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始终把客观、公正、专业、公益作为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鉴定质量不断提高,公信力不断提升,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外,又先后承担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职业病鉴定等多项政府转移职能,在将来将承担更多政府转移职能,医疗损害鉴定也应该确立医学会的主渠道作用。

1.2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属性

2005年9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条件规定如下: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有不少于20万~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申请门槛过低,加上利益的驱动,导致了司法鉴定机构数量的泛滥。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江苏全省共有60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许多都是由二级医院设立或是由退休法医组成。技术力量及各方面条件都非常有限,根本不具备承担医疗损害鉴定的能力。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独立运作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它的营利性导致其只会热衷于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对社会利益的追求。目前绝大多数鉴定机构的设立是因为鉴定服务属于创收项目,把司法鉴定看作一种投资获利渠道,利润就是机构成立的出发点,没有利益就失去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热情,在政府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很难将其强行纳入公益体系,鉴定机构不具有公益性,医疗损害鉴定就很难把公民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包含进去。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采取市场化管理。市场化的特点是通过各种手段或策略唤起人们的消费意识,争取更多的顾客,通过提供有利于客户的服务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但医疗损害鉴定的社会公益性本质决定它不能按照市场化经营。如果将消费与受益结合起来,司法鉴定就丧失了公正性。正因为如此,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将司法鉴定服务完全交给市场,即使社会诚信体系很完善的国家也不例外,如英国、德国基本上还是以国家设立的鉴定机构为主,更何况中国社会的诚信体系距离完善还十分遥远。

2鉴定人员的条件

医疗损害鉴定无论是由医学会组织,还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人员的组成是其核心问题,将直接决定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鉴定人员的资质和条件,也是构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焦点问题。

2.1医学会鉴定人员条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③符合前款第1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基础上进行筛选,入选条件要求更高。医学会鉴定专家的产生是医患双方随机抽取产生,人数基本上在5人以上,既包括临床专家,也包括法医专家。

2.2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家的产生是通过指定或者直接选择产生,人数基本上只有2~3名。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医学会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明显高于司法鉴定人的资质要求,即医学会要求鉴定人员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任职3年以上,而司法鉴定人的最低要求是“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因此,大量从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没有从事过临床医学工作的人在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一段时间后,即可通过考核获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成为司法鉴定人。医学会的鉴定专家通常具有争议所涉学科的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但司法鉴定人却往往不具备此类专业知识。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多系法医出身,相对缺乏临床实践经验。同时,即使部分鉴定人为临床医生,但由于目前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临床分科的细化,鉴定人也不可能通晓所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由此可见,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在专业素质方面较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亦符合法院委托鉴定的专业资质要求。

3鉴定收费

鉴定收费是老百姓维权的一道门槛,本身看病已经花去了大量积蓄,如果鉴定收费高昂,无疑更增加了他们的维权成本,也许许多人因此就放弃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一些人在走投无路之下可能会采取偏激的手段进行维权,这也是医院暴力事件发生的一个原因。因此,医疗损害鉴定的收费必须体现社会公益性。

3.1医学会鉴定收费

医学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鉴定收费充分体现了社会公益性,不仅低廉,而且收费标准坚持十多年不变。就笔者所在的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省,根据2002年10月14日的《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2]368号、苏财综[2002]137号)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①鉴定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鉴定2200元/例次,再次鉴定3200元/例次收取;②鉴定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鉴定1700元/例次,再次鉴定2200元/例次收取。2002年至今,10多年过去了,鉴定收费仍按此规定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10]16号)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费用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的收费标准体现了社会公益性。

3.2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收费

长期以来,由于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加上司法鉴定机构自身的利益驱动,司法鉴定收费一直居高不下,也是社会反响强烈的焦点问题。鉴定机构的收费不是按例收取,而是按项计费,1例普通的医疗过错鉴定动辄就要上万元的鉴定费。而且各地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不统一,差异较大,影响了当事人和法院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和确定,进而影响了诉讼效率;由于收费问题,导致不少当事人对法院选出或指定的鉴定机构缺乏信任,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作出的最终裁判结果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甚至出现鉴定机构与法院通过回扣关系建立业务纽带等不正常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正因为如此,2009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司法部下发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对司法鉴定收费制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并规定了浮动幅度。其中医疗纠纷鉴定每例4300元、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每例1200元、损伤程度鉴定300-700元、伤残程度评定每例700元、伤病关系鉴定每例1000元、医疗费合理性评定每例600元、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每例800元等,这些费用都可能在同一医疗损害鉴定中进行累加,而且还有浮动的幅度,由于其营利性的驱动,基本上是就高不就低,相比医学会鉴定,收费仍然过高,不具有社会公益性。

4鉴定程序

4.1医学会鉴定程序

根据2010年6月28日的《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规定,医学会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医疗损害鉴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30号)详细规定了鉴定的组织者和分级管理制度、鉴定程序的启动、中止和终止,鉴定专家库的设立、鉴定专家组的形成和主要学科的确定,鉴定专家的回避,鉴定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鉴定材料的提交、鉴定听证会程序以及鉴定结论的书写规范等内容。江苏省医学会于2010年12月21日下发了《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又于2011年2月11日下发了《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学会于2010年11月15日出台了《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北京医学会于2013年1月14日下发了《北京医学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暂行规定》,这些细则、办法的出台,使得医疗损害鉴定相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程序上更科学、更公正。

4.2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程序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只有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这部程序通则是针对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在内的一个总的鉴定程序方面的规定,针对性不强,远不如医学会鉴定程序详尽和规范,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如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更是没有明确的鉴定程序可依照。比如,多数司法鉴定机构不召开医患双方参加的鉴定会,医患双方无法当面向鉴定人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鉴定人也无法就一些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或需要进一步查明的事实现场向医患双方进行调查询问,也使鉴定人无法通过现场查体对患者损害后果有一个更加客观的评定。另外,司法鉴定人因为其临床医学专业知识的欠缺,常常聘请有关医学专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但却拒绝提供咨询专家的资料,使得医患双方申请咨询专家回避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亦经常在实践中引起双方的争议。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篇(2)

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决定》的出台没有明确说明,且目

前中国现有保险公司行业尚无司法鉴定执/:请记住我站域名/业保险业务另参照其医疗、美容师、律师职业、注册

会计师执业等责任行业保险也无先范,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03年底成立后,与多家保险公

司协商未果,根椐实际情况,20__年我们拟定了《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执业风险基金、

防范与控制、奖惩制度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于《规定》颁布实施,机构全体司

法鉴定人严格遵守《规定》,在如何完善执业责任的同时,减轻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风险,

达到民事赔偿到位,尤其是做好防范与控制,处处防范于未然,乞今为止,无一例赔偿案件,

《规定》日臻完善。现就几年来在实践中摸索的经验,在此抛砖引玉,与同仁共同磋商,旨在

探索一条更好的完善司法鉴定中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模式。

一、建立组织机构:

建立机构组织《行政管理委员会》、《专业技术管理委员会》、《财务审计委员会》决定、奖惩、实施、监督《规定》等落实执行工作。

二、确定建立组织执业风险基金的形式、目的、功能及用途

1.建立《规定》组织执业风险基金形式。我们先后借鉴国家几家保险公司经验,运用学校、机构主体,鉴定室、司法鉴定人的集合,按照一定的比例(资金来源办法:按每一案例收取鉴定费比例分配:大学管理费中提取10%;机构管理费中提取5%;鉴定室费中提取酬金(专家酬金为主)5%,做为执业风险基金)。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组织建立执业风险基金。

2.建立组织《规定》执业风险基金的目的-- "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3.建立组织《规定》执业风险基金的功能主要是--"分化风险,减少损失"。

4.建立组织《规定》执业风险基金的主要用途是:承担每一司法鉴定人对不当鉴定受害人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对在受案、检案、鉴定过程中可能因意外造成(终止、撤消、错鉴)等等问题及对被鉴定人伤害引发不良经济后果给付一种经济保障,反之,在受案、检案过程中遵循司法鉴定程序,按照司法鉴定标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对于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采信度高、公信力强、声誉好,工作中求实、严谨、重科学、公正、诠释司法为民的优秀执业司法鉴定人员,实施奖惩制度。

三、 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管理措施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政治思想领先。首要的是"机构"的核心领导必须始终坚持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明确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其次,指导全体司法鉴定人以科学为本,法律为矩,诚信为先,坚持以科学的理念、知识、方法践行到司法鉴定工作中。第三,做到"两结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受理案件合法化、公开化、程序化。

2.用制度管人,管事,完善执业责任,防范得当,控制到位。在严格执行落实国家司法鉴定一切方针、政策和法规外,在司法鉴定人中:①积极倡导 "牢固树立五个观念"即:"全局观念,公正与效率观念,依法管理观念,质量第一观念,勇于创新观念"。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专业技术、检测操作达到国家技术检测操作标准、实验室能力认证的要求(我校似通过三项能力认证)。如:建立《机构章程》;《司法鉴定人管理制度(任用、考评、奖惩)》;《承诺制度》;《诚信制

度(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责任状档案)》;《培训制度》;《制度(上访、投诉登记表)》;《机构公章、司法鉴定人名章使用与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室管理、档案员工作职责、档案的借阅、抄录、复制制度)》;《公示制度》;《信息上报制度》;《受检(鉴)案程序流程》、《委托受理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违法调查制度》;《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工作操作标准量化制度》;《技术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报告流程制度》等规范岗位职责制度。特别是《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基本管理标准文本》的出台,使各机构在行业自律方面步入良性运行轨道,使之机构、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工作中"明法理,辩真伪虚实,公正鉴定,据尺度,断是非曲直,诚信为民"知责任,重法律,有章可循,且充分发挥机构的整体功能,同时,制度的完善是保障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前题,促使"两结合"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康、有序的发展。

3.做好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在司法鉴定程序符合规定的前题下应注重以下五个方面:

⑴ 注重《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事项:要求委托单位有公章、委托办案人、执业证、联系方式;被鉴定人简历 验明身份证或户口;填写简要案情、鉴定的项目、所送检的材料、委托办案人、被鉴定人签字等程序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⑵ 注重《司法鉴定协议书》按照国家司法部规定:收费标准、回避制、时限制、协议事项、鉴定风险的提示等委托单位(办案人)、受理的机构、司法鉴定人签字。

⑶ 注重听证会制度化。对于双方陈述意见、争议处理的焦点问题,委托办案人、当事人双方到场。(如:司法医学类,被鉴定人必须进行现场查体、验伤、照相)做到鉴定程序公开透明、另受案机构一定要告知委托办案人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咨询。

⑷ 注重规定的"鉴定时限"。文书会鉴制讨论,做好移交、接[文秘(档案员)、签发、使用(机构公章、司法鉴定人名章)审批手续前题下,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⑸ 注重反馈、送报信息、违法调查制;做好上访投诉、法律缓助工作。

4.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管理措施。依据《决定》第十三条: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将撤消机构登记,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

⑴ 对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⑵ 对提供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

⑶ 对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⑷ 对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⑸ 对司法鉴定人在工作中进行舞弊、、草率处置、延误时限产生不良后果的;

⑹ 对司法鉴定人员有故意不配合鉴定或、、泄露秘密、诋毁、或以其它形式损坏"机构"、司法鉴定人形象利益的;

5、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重中之重主要对终止、撤消、错鉴鉴定的管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通过组织司法医学专业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研讨决定:因终止、撤消、错鉴鉴定而产生经济赔偿等不良后果的,其它应对对策,视情节,退返所收鉴定费,由"机构"先期从执业风险基金费中出资处理赔偿事务。后经"机构" 司法医学专业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视案件情节,经讨论后报行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司法鉴定人及相关人员实施奖惩制度:

⑴ 对受案、检案、司法鉴定过程中和鉴定结论经会鉴制以规定的公文形式发出鉴定书后,如发现有因其它干扰因素导致鉴定结论失误、错误或不确切,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又无力纠错补鉴的情况的;

⑵ 司法鉴定人对鉴定依据充分,结论明确的,如委托方无理提出撤消鉴定的;

⑶ 鉴定程序起动后,如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由司法鉴定人提请终止鉴定的;

⑷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由于技术原因导致和错鉴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⑸ 在司法鉴定检验过程中,出现非鉴定人员所能控制的因素(如辅助检查结果等)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

⑹ 鉴定结论发出后,发现有新的材料及证据需要补充的;

⑺ 对于鉴定意见存有分歧的案例,为了不导致错鉴,司法鉴定人必须通过"机构"征得委托办案人、当事人同意的前题下,报呈 "机构"司法医学专业管理委员会研讨决定:一是外请专家会诊;二是终止鉴定的;

⑻ 对于有技术人员参与检验的司法鉴定人应确定好技术人员在错鉴过程中的影响程度,以确定责任和所承担奖惩的经济比例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篇(3)

    作者简介:张炎阳、陈川,宁海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81-02

    一、2011年上半年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收结案情况

    2011年上半年,我院司法行政科共受理对外委托鉴定案件263件,2010年同时期收案206件,同比增长27.7%。已结176件,已结案件中平均办理时间为46.1天,详见下表:

    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办理时间较长原因分析

    根据《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拍卖工作手册》中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流程的规定,在鉴定材料齐全且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的前提下,一般鉴定案件的审限为52个工作日,加上7天交费时间,折算成自然天数是81天;疑难案件的审限为82个工作日,加上7天交费时间,折算自然天数为121天。

    我院司法行政科在办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拍卖工作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按时开展选择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移交业务庭鉴定意见书等工作。2011年上半年已结案中平均办理时间为46.1天,其中办理时间超过80天的有9件,均未超过120天。但据部分业务庭反映,我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效率偏低,历时偏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部分疑难案件,因其涉及专业领域,我院司法行政科在立案审批过程中,难以确认鉴定材料是否齐全。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材料后,业务庭未能及时补充而延长了办理时间。如(2011)年宁法鉴委95号原告徐明娥诉被告童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系法医学鉴定,由于鉴定材料不齐全,我院司法行政科要求业务庭补充鉴定材料,后因业务庭未能提供补充材料而更改鉴定要求,历时1个月,总共办理时间为83天。

    2.部分案件在对外委托鉴定过程中,业务庭继续进行调解工作并要求暂缓鉴定,或者对鉴定意见书所给结论存在异议而延长了结案时间。如(2011)年宁法鉴委31号原告海盐美捷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蓝宝石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系产品质量鉴定,在鉴定过程中,业务庭继续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并要求我院司法行政科暂缓鉴定,最终以当事人和解,业务庭撤回鉴定而结案,办理时间为83天(包括暂缓鉴定期间)。

    3.部分案件我院司法行政科在通知当事人预交鉴定费后,当事人逾期未交,而对外委托鉴定人员也未能及时将案件退回业务庭。一方面因为对外委托鉴定人员未能掌控好案件进度,另一方面因为业务庭要求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或当事人承诺付款,为避免重复鉴定程序而延长了退回时间。如(2011)年宁法鉴委26号原告叶静芝与被告胡远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系文检鉴定,案件办理过程包含春假放假时间,并且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鉴定费,而我院对外委托鉴定人员也未能掌握好案件进度,一个月后通知鉴定所撤回鉴定,总共历时88天。

    4.上半年,委托评估类案件数量激增,在某些时期,业务庭因人手紧张,无法及时派遣人员观看现场,导致案件耽搁,从而延长整个案件的办理时间。

    5.文检案件由于鉴定材料系原件,必须由机要送达,送达时间较长。如我院与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的机要来回需8个工作日。

    6.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工程设计等鉴定案件系疑难案件,鉴定机构所需鉴定时间普遍较长(60个工作日)。如(2011)年宁法鉴委15号原告杭州萧山立信彩印包装厂与被告宁波草湖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系产品质量鉴定,由于案件复杂,鉴定机构从收到鉴定费到出具鉴定意见书,历时3个月,总共办理时间为114天。

    三、进一步提高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效率思路

    (一)打破常规,细化流程

    我院司法行政科严格按照《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拍卖工作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按时开展选择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移交业务庭鉴定意见书等工作。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同时,积极探索能提高效率的工作方法。2011年,司法行政科突破原有对外委托拍卖、鉴定的工作方式,形成了一套专人收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分案办理-专人案卷处理的工作模式。第一步,对外委托拍卖、鉴定由专人收案,负责审核案件材料是否齐全,严把收案关;第二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拍卖、鉴定案件分别确定督办人办理,各司其职;第三步,拍卖、鉴定案件结案后,案卷交由专人装订、编号,做好收尾工作。形成这一流水线式工作模式后,我院对外委托工作管理更为有序、程序更为明晰,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

    (二)强化沟通,形成合力

    一是委托前实行重点提示。对于新委托的案件,提示受委托的相关机构鉴定、拍卖工作的办理期限,避免超期现象发生;二是办理中强化实时监控。对于即将超审限的委托案件,及时通知受委托机构,要求其按期完成委托工作;三是过程中加大协调力度。加强与上级法院主管部门的联系,将委托鉴定、拍卖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审判质效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争取更大的工作支持。加强与本院各业务庭及其审判工作人员的沟通,及时反馈与鉴定、拍卖工作有关的信息,更好地服务审执工作。

    (三)加强监督,促进公开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篇(4)

内设机构三年共收费2379.5万元,机构年均收费91.3万元;二级单位三年共收费2750.9万元,机构年均收费211.6万元;合作关系三年共收费863.3万元,机构年均收费172.7万元;挂靠关系三年共收费2569.1万元,机构年均收费183.5万元;其他关系三年共收费1043.2万元,机构年均收费208.6万元。五类运行模式的鉴定机构业务收费均呈逐年递增趋势,按照机构三年平均收费数,从高到低依次为二级单位、其他关系、挂靠关系、合作关系和内设机构。

1.2三年能力验证情况

近三年来,内设机构能力验证为满意的50次、平均1.67次,不通过22次、平均0.73次;二级单位为满意的32次、平均2.46次,不通过10次、平均0.77次;合作关系为满意的15次、平均3次,不通过5次、平均1次;挂靠关系为满意的47次、平均3.36次,不通过11次、平均0.79次;其他关系为满意的10次、平均2次,不通过3次、平均0.6次。满意率平均次数从高到低依次为挂靠关系、合作关系、二级单位、其他关系、内设机构;不通过率平均次数从高到低依次为合作关系、挂靠关系、二级单位、内设机构、其他关系。

1.3三年仪器设备增加投入情况

从三年仪器设备增加投入情况看,内设机构共投入1856万元,机构平均投入61.9万元;二级单位共投入105.2万元,机构平均投入8.1万元;合作关系共投入188万元,机构平均投入37.6万元;挂靠关系共投入135.7万元,机构平均投入9.7万元;其他关系共投入38.2万元,机构平均投入7.6万元。机构平均投入从高低依次为内设机构、合作关系、挂靠关系、二级单位、其他关系。

1.4两年办公面积增加情况

在2009年的基础上,2010、2011年办公面积均逐年递增。其中,内设机构共增面积737m2,机构平均增加24.6m2;二级单位共增面积922m2,机构平均增加70.9m2;合作单位共增面积360m2,机构平均增加72m2;挂靠关系共增加面积1227m2,机构平均增加87.6m2;其他关系共增加面积785m2,平均157m2。两年中机构平均增加量从高到低依次为其他关系、挂靠关系、合作关系、二级单位、内设机构。

1.5三年司法鉴定援助情况

近三年,全省三大类鉴定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07件。按总数排列,从高到低依次为挂靠关系(251件)、二级单位(120件)、内设机构(116件)、合作关系(99件)和其他(21件)。按机构三年平均数排列,从高到低依次是合作关系(19.8件)、挂靠关系(17.9件)、二级单位(9.2件)、其他关系(4.2件)、内设机构(3.9件)。

1.6三年出庭质证情况

近三年,出庭质证总数从高到低依次为内设机构(66件)、二级单位(46件)、挂靠关系(27件)、合作关系(24件)、其他关系(24件)。从机构平均数来看,从高到低依次为其他关系(4.8件)、合作关系(4.8件)、二级单位(3.5件)、内设机构(2.2件)、挂靠关系(1.9件)。

1.7三年被投诉情况

从近三年被投诉总量看,从高到低依次为其他关系(12件)、内设机构(8件)、挂靠关系(7件)、二级单位(4件)、合作关系(2件)。其中,查证属实从高到低依次为挂靠关系(3件)、二级单位(2件)、内设机构(1件)、合作关系(0件)和其他关系(0件)。

1.8三年采信率情况

从近三年各类机构的采信率看,均达到了95%以上。按照从高到低依次为二级单位(99%)、其他关系(99%)、内设机构(98%)、挂靠关系(98%)、合作关系(97%)。

1.9仪器设备达到司法部标准数量

从目前仪器设备达标比例情况,从高到低依次为合作关系(100%)、二级单位(92%)、内设机构(90%)、挂靠关系(86%)、其他关系(80%)。

1.10鉴定人情况

从鉴定人各类机构平均数看,内设机构每机构平均14.3人,二级单位约16.5人,合作关系14人,挂靠关系13.5人,其他关系12.6人。从鉴定人专职情况看,内设机构专职鉴定人每机构平均约3人,二级单位约4.5人,合作关系5人,挂靠关系5.2人,其他关系4.4人。从鉴定人的职称情况看,内设机构正、副高职称301人,占鉴定人70%,每机构平均约10人;二级单位141人,占鉴定人66%,每机构平均约11人;合作关系55人,占鉴定人79%,每机构平均11人;挂靠关系136人,占鉴定人72%,每机构平均10人;其他关系49人,占鉴定人78%,每机构平均10人。从鉴定人年龄分布情况看,30岁以下21人,约占总鉴定人数2%;30~49岁508人,约占52%;50~59岁296人,约占31%;60~69岁114人,约占12%;70岁以上26人,约占3%。

2比对分析

2.1运行模式与业务发展的关系

综合三年的数据,从总体上看,内设机构的平均业务量、业务收入、能力验证满意率、办公面积增加情况、司法鉴定援助数量、专职鉴定人数均排在五类机构的最末位,但其仪器设备增加投入排在五类机构之首;二级单位机构平均业务收入排在五类之首;合作关系的平均业务量排在五类机构的末尾,司法鉴定援助排在五类机构之首;挂靠关系能力验证满意率和投诉被查处属实排在首位;其他关系机构平均业务量、办公面积新增排在五类机构之首,仪器设备增加投入排在末位。综上分析,作为内设机构和二级单位的司法鉴定机构,由于受发起单位的管理和运行机制等制约,其业务量、办公面积和专职鉴定人数等方面远低于挂靠和其他类鉴定机构,特别是依托医院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业务在医院内处于副业地位,其鉴定人又大多是兼职的院领导、科室主任和技术骨干。因此,发起单位在鉴定机构的管理力量和业务拓展等方面普遍重视不够,兼职鉴定人对鉴定业务的研究和实践投入精力明显不足,此类机构大多缺少发展定位,既无外在压力,又无发展动力,应有的资源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至于仪器设备的投入,主要是服从发起单位的业务需要而添置。挂靠、合作关系和其他关系司法鉴定机构在实际运行中已脱离发起单位而拥有自,鉴定业务基本是其主营业务,这类机构大多有民营资本投入,司法鉴定人多由公、检、法等部门退休的老法医担任,其机制相对灵活,业务拓展力度较大,办案数量增加和鉴定人专职化等方面远超过作为内设机构和二级单位的鉴定机构,但这类机构普遍存在着逐利思想,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部分机构更愿意在购置办公场所上投资,但在仪器设备更新等方面的投入较少,大多满足于现有的运行状态。

2.2地域因素与业务发展的关系

67家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中,办公地点位于省辖市城区的鉴定机构有46家,约占总数的69%,这些鉴定机构三年业务总量91267件,约占67家三大类鉴定机构三年业务总量108291件的84%,三年的业务收入8423万元,约占总收入9606万元的88%;位于县(县级市)城区有21家,约占总数的31%,三年业务总量17024件,约占67家三大类鉴定机构三年业务总量108291件的16%,三年的业务收入1183万元,约占总收入9606万元的12%。位于省会合肥城区10家三大类机构中4家发展较好的鉴定机构,三年业务总量29295件,占全省总数的27%,三年业务收入3213.6万元,占全省总数的33%。综合上述统计和其他调研数据分析,位于县(县级市)城区的鉴定机构大多是医院的内设机构或二级单位,规模不大、综合实力不强、业务发展较慢,业务主要集中在本辖区内,大多缺乏发展后劲,其整体竞争力和发展力远低于省辖市城区的鉴定机构;在省辖市城区中的鉴定机构,位于省会合肥市城区的鉴定机构的竞争力远高于其他城市的鉴定机构,其区位优势、机构规模、综合实力和社会影响等相对处于领先地位。从鉴定实践看,虽然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对位于县(县级市)城区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重新鉴定一般都选择到位于省辖市或省会的鉴定机构来完成;对位于省辖市或省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重新鉴定不会选择位置位于县(县级市)城区的鉴定机构,所以,位于县(县级市)城区的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基本都是初次鉴定,同时,由于鉴定能力和社会公信力等原因,县级司法部门和当事人经常将初次鉴定直接委托给省辖市或省会的鉴定机构。

2.3专兼职人员数与业务发展的关系

统计数据显示,鉴定机构中专职人员占总鉴定人数比例越高,业务量和业务收入也越高,基本成正比(见表1)。从表中可以看出,专职人员数超过50%以上的机构,其机构平均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大大高于平均数,接均数的2倍;无专职人员的机构,其机构平均业务量和业务收入远远低于平均数,业务量不到平均数的一半,而业务收入只有平均数的三分之一。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业务发展的基础和保证,从整体上考量,专职司法鉴定人在专业能力、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等方面均超过兼职司法鉴定人,有些兼职司法鉴定人可能在本职专业领域是专家权威,但在其兼职的司法鉴定领域往往研究不多,投入的精力不够。

2.4鉴定机构规模与业务发展的关系

统计数据显示,鉴定机构规模越大,业务量和业务收入也越高,基本成正比(见表2)。从表中可以看出,办公面积在300m2以上且仪器设备达标的机构,其平均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大大高于平均数,机构平均业务量是平均数的2倍,业务收入是平均数的3倍;而仪器设备未达标的机构,其平均业务量和业务收入远远低于平均数,不到平均数的一半。规模大的机构大多是综合性的,其鉴定业务也基本是三项以上,仪器设备达标,整体技术力量较强,鉴定质量较高,社会公信力强,业务增长较快;而规模小的机构基本都是一项业务,仪器设备投入小,技术力量较弱,社会影响力不大,司法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其信任度不高,业务量也自然很少。

3对策思路

2009~2011年全省司法鉴定检案总量108291件,其中,法医类95586件,约占总量的88%。从三年的检案量来看,法医类司法鉴定总体比例依然很高,同时,三年的投诉也主要集中在法医类司法鉴定,因此,法医类司法鉴定的监督和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三大类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科学合理的运行模式是管理部门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

3.1严把入口条件,确保新设立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质量

针对目前法律法规对司法鉴定机构规定的设立门槛较低、设立条件宽泛的情况,必须对新申请设立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准入设置一些具体条件,真正使新设立的鉴定机构起点高、资质优、能力强。一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布局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各地的法医类鉴定机构进行严格控制。坚持各地规定的总量不突破,如数量已经饱和,应按照进一退一的原则,先行淘汰相对较差的机构。在设立模式上,严格控制以县(县级市)城区的医疗机构为发起单位设立的法医类鉴定机构,因为从目前已经设立的位于县(县级市)城区的司法鉴定机构运行情况看,普遍存在规模小、管理弱、技术力量不强现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重新鉴定的比例较高;鼓励在省辖市发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医类鉴定机构,此类机构拥有自,其发展意识、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较强。二要严格把关设立登记条件,进一步细化新设立机构的具体要求。如在部颁规章的框架下明确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人员专任、司法鉴定人专职人员每机构每执业类别应不少于3人等条件,如按现行部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条件,门槛较低,但行政许可也不可自行创设条件,只能将相关要求具体化。三要将第三方管理手段前置,如对新设立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在设立登记时,必须通过所申报执业类别的能力验证;根据司法部对新设立的机构必须在两年内达到认证认可的要求,在设立登记前,可要求通过认证认可内审员培训和相关的硬件配备。

3.2加强分类管理,规范现有三大类鉴定机构的运行机制

从此次调研情况看,五种类型的机构近三年都分别有较大的发展,但不同模式之间、同一模式不同机构之间发展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具体而言,内设机构和二级单位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优势在于共享医院配备的先进仪器设备,但由于其创收在医院的整体收入中微乎其微,因此,大部分机构很难得到医院和院领导的重视;同时,内设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大部分为医院医生兼职,且多数是院领导和科室主任,没有时间和精力兼顾司法鉴定业务。合作和挂靠类的司法鉴定机构,绝大部分为独立法人机构,其运行基本独立,与发起单位管理脱钩,每年只是向发起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实际从事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多为专职,基本是公、检、法等机关退下来原从事法医工作的人员,部分机构自购了办公用房,配备了基本仪器设备;其他关系均为独立法人,以司法鉴定业务为主业,工作主动性以及发展后劲明显超过了另外四类鉴定机构。要根据五类机构不同运行模式的特点,加大分类管理和指导,规范各类机构的执业活动,促进各自健康发展。作为内设机构的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先进但不专有、鉴定人大多职称高但不专职、不注重拓展业务,对这类机构的管理和指导重点应放在如何解决发挥发起单位在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上的优势、如何激活和增强鉴定机构的发展活力和后劲等方面;作为二级单位的鉴定机构相对于内设机构,机制和体制较为灵活,既依托发起单位的仪器设备和鉴定人力量,同时也自购一些仪器设备和聘请专职鉴定人,其综合实力和业务发展等方面优于内设机构,但在仪器设备投入和办公面积增加等方面力度不大,多数指标处于中游,作为管理部门,应帮助这类机构重点解决发展定位和挖掘发展潜力等问题;合作关系、挂靠关系和其他关系鉴定机构基本为独立法人,但合作关系、挂靠关系与原发起单位仍有一定的联系,比如有偿使用原发起单位的仪器设备、部分鉴定人为原发起单位工作人员等;其他关系鉴定机构实际上基本脱离原发起单位运行,仪器设备自有,鉴定人大多专职,注重业务数量发展。这三类鉴定机构中大多对未来发展方向不明确,没有长远发展规划,因此存在着仪器设备等方面投入不大、办案质量和社会责任感相对较差等问题。对合作关系和挂靠关系的鉴定机构要重点解决机构规模不大、综合实力不强、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对其他关系司法鉴定机构要重点解决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责任主体与风险防范、业务拓展与规范运行等问题。

3.3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增强三大类机构的发展后劲

一要以创新举措加强鉴定人队伍建设。此次调研统计显示,“三大类”司法鉴定人总数为965人,其中,专职271人,约占总数的28%,专职鉴定人中50%以上超过60岁,整个“三大类”司法鉴定人专职化比例不高、专职人员年龄偏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安徽省已推出了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以期解决专职鉴定人队伍青黄不接的问题,部分鉴定机构聘用法医系本科毕业生从事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鉴定人助理五年助理期满后申报司法鉴定人资格,这一年限与部颁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相关条件一致,但司法鉴定机构普遍认为五年的助理期太长,由于鉴定人助理在助理期间不能直接从事司法鉴定,其角色不定和待遇不高等问题使这些法医类本科生难以长期坚守。因此,在现有的以资历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之外,应考虑类比司法考试增加通过资格考试授予司法鉴定资格的形式,可能更符合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需要。二要不断丰富行之有效的监管理举措。继续完善案卷评查、专项培训和考试、年度诚信和执业档案等制度,不断完善一些常态化的监管措施;强力推进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工作,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各项工作;扩大能力验证范围,加大能力验证结果使用力度;努力推进认证认可工作,全面提升鉴定机构质量管理水平。三要努力创新司法鉴定机制体制建设,提高司法鉴定制度保障能力。在国家层面司法鉴定尚未立法情况下,可抓住司法鉴定地方立法这一契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理顺司法鉴定管理机制,解决制约司法鉴定发展的体制问题。同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框架下,理清当前司法鉴定工作业务开展和监督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一些符合司法鉴定发展规律的指导性文件,不断创新司法鉴定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篇(5)

依据《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

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决定》的出台没有明确说明,且目

前中国现有保险公司行业尚无司法鉴定执业保险业务另参照其医疗、美容师、律师职业、注册

会计师执业等责任行业保险也无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03年底成立后,与多家保险公

司协商未果,根椐实际情况,2005年我们拟定了《**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执业风险基金、

防范与控制、奖惩制度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于《规定》颁布实施,机构全体司

法鉴定人严格遵守《规定》,在如何完善执业责任的同时,减轻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风险,

达到民事赔偿到位,尤其是做好防范与控制,处处防范于未然,乞今为止,无一例赔偿案件,

《规定》日臻完善。现就几年来在实践中摸索的经验,在此抛砖引玉,与同仁共同磋商,旨在

探索一条更好的完善司法鉴定中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模式。

一、建立组织机构:

建立机构组织《行政管理委员会》、《专业技术管理委员会》、《财务审计委员会》决定、奖惩、实施、监督《规定》等落实执行工作。

二、确定建立组织执业风险基金的形式、目的、功能及用途

1.建立《规定》组织执业风险基金形式。我们先后借鉴国家几家保险公司经验,运用学校、机构主体,鉴定室、司法鉴定人的集合,按照一定的比例(资金来源办法:按每一案例收取鉴定费比例分配:大学管理费中提取10%;机构管理费中提取5%;鉴定室费中提取酬金(专家酬金为主)5%,做为执业风险基金)。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组织建立执业风险基金。

2.建立组织《规定》执业风险基金的目的-- "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3.建立组织《规定》执业风险基金的功能主要是--"分化风险,减少损失"。

4.建立组织《规定》执业风险基金的主要用途是:承担每一司法鉴定人对不当鉴定受害人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对在受案、检案、鉴定过程中可能因意外造成(终止、撤消、错鉴)等等问题及对被鉴定人伤害引发不良经济后果给付一种经济保障,反之,在受案、检案过程中遵循司法鉴定程序,按照司法鉴定标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对于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采信度高、公信力强、声誉好,工作中求实、严谨、重科学、公正、诠释司法为民的优秀执业司法鉴定人员,实施奖惩制度。

三、 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管理措施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政治思想领先。首要的是"机构"的核心领导必须始终坚持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明确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其次,指导全体司法鉴定人以科学为本,法律为矩,诚信为先,坚持以科学的理念、知识、方法践行到司法鉴定工作中。第三,做到"两结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受理案件合法化、公开化、程序化。

机制健康、有序的发展。

3.做好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在司法鉴定程序符合规定的前题下应注重以下五个方面

⑴ 注重《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事项:要求委托单位有公章、委托办案人、执业证、联系方式;被鉴定人简历 验明身份证或户口;填写简要案情、鉴定的项目、所送检的材料、委托办案人、被鉴定人签字等程序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⑵ 注重《司法鉴定协议书》按照国家司法部规定:收费标准、回避制、时限制、协议事项、鉴定风险的提示等委托单位(办案人)、受理的机构、司法鉴定人签字。

⑶ 注重听证会制度化。对于双方陈述意见、争议处理的焦点问题,委托办案人、当事人双方到场。(如:司法医学类,被鉴定人必须进行现场查体、验伤、照相)做到鉴定程序公开透明、另受案机构一定要告知委托办案人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咨询。

⑷ 注重规定的"鉴定时限"。文书会鉴制讨论,做好移交、接[文秘(档案员)、签发、使用(机构公章、司法鉴定人名章)审批手续前题下,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⑸ 注重反馈、送报信息、违法调查制;做好上访投诉、法律缓助工作。

4.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管理措施。依据《决定》第十三条: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将撤消机构登记,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

⑴ 对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⑵ 对提供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

⑶ 对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⑷ 对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⑸ 对司法鉴定人在工作中进行舞弊、玩忽职守、草率处置、延误时限产生不良后果的;

⑹ 对司法鉴定人员有故意不配合鉴定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诋毁、或以其它形式损坏"机构"、司法鉴定人形象利益的;

5、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重中之重主要对终止、撤消、错鉴鉴定的管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通过组织司法医学专业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研讨决定:因终止、撤消、错鉴鉴定而产生经济赔偿等不良后果的,其它应对对策,视情节,退返所收鉴定费,由"机构"先期从执业风险基金费中出资处理赔偿事务。后经"机构" 司法医学专业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视案件情节,经讨论后报行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司法鉴定人及相关人员实施奖惩制度:

⑴ 对受案、检案、司法鉴定过程中和鉴定结论经会鉴制以规定的公文形式发出鉴定书后,如发现有因其它干扰因素导致鉴定结论失误、错误或不确切,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又无力纠错补鉴的情况的;

⑵ 司法鉴定人对鉴定依据充分,结论明确的,如委托方无理提出撤消鉴定的;

⑶ 鉴定程序起动后,如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由司法鉴定人提请终止鉴定的;

⑷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由于技术原因导致和错鉴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⑸ 在司法鉴定检验过程中,出现非鉴定人员所能控制的因素(如辅助检查结果等)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

⑹ 鉴定结论发出后,发现有新的材料及证据需要补充的;

⑺ 对于鉴定意见存有分歧的案例,为了不导致错鉴,司法鉴定人必须通过"机构"征得委托办案人、当事人同意的前题下,报呈 "机构"司法医学专业管理委员会研讨决定:一是外请专家会诊;二是终止鉴定的;

⑻ 对于有技术人员参与检验的司法鉴定人应确定好技术人员在错鉴过程中的影响程度,以确定责任和所承担奖惩的经济比例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篇(6)

我代表园林仲裁案应对团队向大家做结案汇报。报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介绍案件起因和整体情况,第三部分介绍办案过程,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总结经验教训。

一、子公司与园林从建立合作到产生纠纷的大致经过

1、年10月,经信息产业部电子十一院副院长推荐,子公司以直接委托方式与园林签定《会所区市政、山体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总价为240万元。

2、因各种原因,工程于年12月完工,园林于年4月首次提交结算资料,报送金额为403万元,又由于各种原因,该工程结算一直未完成初审,子公司工作人员最后一次确认接收园林调整后工程结算资料的时间是年8月,本次报送金额为295万元。

3、年9月,子公司原常务副总被,子公司中止了对园林的结算初审工作。

4、年3月,园林依据合同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子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工程款115万元、养护费19.7648万元、违约金31.4765万元、催收工程款所发生的差旅费5万元。

二、关于园林仲裁案的总体情况

风险管理部于年3月9日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协助申请,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证据期限(收到仲裁申请后15日内)仅剩1日,我方举证面临巨大风险,风险管理部及时与仲裁委取得联系,并以子公司原常务副总供述园林向其行贿为由,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中止审理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并通过选取需回避的仲裁员获得第二次选择仲裁员的机会,成功取得宽延期限。

风险管理部与子公司及总部成本部密切配合,并取得集团法务部、审计部和纪检监察部的支持,全面准备开庭资料,反复审查结算资料,共同参加开庭、调解、质证共计5次,到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核对工程造价1次,提交我方异议或质证说明共计5次,沉重打击了行贿单位嚣张气焰,并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1,034,137.75元。

从办案过程和仲裁结果来看,此案不仅可作为公司齐心协力应对仲裁的成功案例,还可作为公司向社会弘扬正气,向供应商彰显规范、阳光、透明企业文化的经典案例。

三、办案过程

园林仲裁案历时一年四个月,参加开庭、调解、质证共计5次,到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核对工程造价1次,提交我方异议或质证说明共计5次。时序过程是:

年3月9日,风险管理部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协助申请,由于据规定的截止日期仅有一天时间,风险管理部立即拟制延期举证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仲裁中止申请书。仲裁委虽认为我方的理由在法律上不够充分,但仍在情理上给予我方一定宽限时间,我司成功争取到宽限期。

年3月,风险管理部针对园林仲裁申请,认真全面地收集和研究相关资料,并向集团法务部和外部经验丰富的律师请教答辩思路和技巧,综合管理法律、人际、道义等,制定园林仲裁案应对方案。

年4月,风险管理部积极组织仲裁应对相关工作:1、请集团纪检监察部协助提供关于园林向子公司原常务副总行贿的证据;2、请子公司积极认真开展结算审核工作;3、请集团审计部协助审核,并出具正在办理园林终审结算的证明;4、按仲裁程序准备并提交证据、答辩书等。

年5月,风险管理部参加第一次庭审,成功驳回对方关于违约金、养护费和差旅费的申请,并获准依据合同对结算进行终审。根据仲裁委合理限定的终审时间,督促子公司和总部成本部开展结算审核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结果,拟制提交仲裁委的结算说明。

年6月,风险管理部组织子公司和总部成本专家共同参加仲裁委组织的开庭调解,我方提交终审结果,罗列出一切可能的扣减理由,将结算额从其申请的295万元审减到182万元,极大挫败了对方的信心。同时,我们也预计出合理的结算额应在260-270万元。

年7月,仲裁委安排园林对我方终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反馈意见。双方争议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年8月,仲裁委连续组织第二次庭审和第三次庭审,双方在仲裁委组织下核对结算,由于争议大,仲裁委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年9月,提交司法鉴定所需的资料和费用,对提交鉴定的资料进行质证,并预交鉴定费用。

年12月,领取并复核司法鉴定初稿,由子公司审核,总部成本部复审,并由风险管理部逐项反馈质证意见。

年2月,子公司成本部、总部成本部及风险管理部共同派员到,与园林和司法鉴定中心一起对工程造价进行三方核对。

年4月,领取鉴定终稿,组织子公司和总部成本部复核,并拟制《对审价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共同参加出庭质证。

年5月至6月,对鉴定终稿补充调整说明组织核对并提交质证意见书。

年7月26日,收到仲裁委领取裁决书的通知,经反复鉴定,工程造价明确部分为248万元,仲裁委以子公司未在认价单上明确说明价格含义为由,裁决子公司支付起苗费16万元,共计264万元。与对方仲裁申请相比,本次仲裁为子公司减损和节约成本共计103万元。

四、经验总结

从风险管理部办案的角度,本案相关经验可以归纳四点:

1、通过寻找正当理由和选择必须回避的仲裁员等技巧,成功取得宽延期限,不仅避免直接败诉,而且为我方分析案情、收集证据等争取到时间。(前面已提及,此处不赘述)。

2、树立必胜信念,保持态度积极,虚心多方请教,事先周全策划,寻找充分的法律依据,收集和准备详实的证据材料,在首次开庭时成功驳回对方关于违约金、养护费和差旅费的申请,并获准依据合同对工程结算进行终审。

3、全面调集支持力量,充分发挥律师和成本人员专业特长,罗列出一切可能的扣款理由,首次反馈时将结算额从对方申请的295万元审减到182万元,极大挫败了对方的信心。同时,我方也预计出合理的结算额应在260-270万元,做到心中有底,从容不迫。

4、耐心细致,契而不舍,不屈不挠,反复审查结算资料,反复提交异议和质证说明,让仲裁委和鉴定机构充分领教我方的态度和决心,让对方筋疲力尽,最终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103万元。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篇(7)

我代表XX园林仲裁案应对团队向大家做结案汇报。报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介绍案件起因和整体情况,第三部分介绍办案过程,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总结经验教训。

一、子公司与XX园林从建立合作到产生纠纷的大致经过

3、2009年9月,子公司原常务副总被双规,子公司中止了对XX园林的结算初审工作。

4、2012年3月,XX园林依据合同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子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工程款115万元、养护费19.7648万元、违约金31.4765万元、催收工程款所发生的差旅费5万元。

二、关于XX园林仲裁案的总体情况

风险管理部于2012年3月9日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协助申请,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证据期限(收到仲裁申请后15日内)仅剩1日,我方举证面临巨大风险,风险管理部及时与仲裁委取得联系,并以子公司原常务副总供述XX园林向其行贿为由,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中止审理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并通过选取需回避的仲裁员获得第二次选择仲裁员的机会,成功取得宽延期限。

风险管理部与子公司及总部成本部密切配合,并取得集团法务部、审计部和纪检监察部的支持,全面准备开庭资料,反复审查结算资料,共同参加开庭、调解、质证共计5次,到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核对工程造价1次,提交我方异议或质证说明共计5次,沉重打击了行贿单位嚣张气焰,并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1,034,137.75元。

从办案过程和仲裁结果来看,此案不仅可作为公司齐心协力应对仲裁的成功案例,还可作为公司向社会弘扬正气,向供应商彰显规范、阳光、透明企业文化的经典案例。

三、办案过程

XX园林仲裁案历时一年四个月,参加开庭、调解、质证共计5次,到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核对工程造价1次,提交我方异议或质证说明共计5次。时序过程是:

2012年3月9日,风险管理部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协助申请,由于据规定的截止日期仅有一天时间,风险管理部立即拟制延期举证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仲裁中止申请书。仲裁委虽认为我方的理由在法律上不够充分,但仍在情理上给予我方一定宽限时间,我司成功争取到宽限期。

2012年3月,风险管理部针对XX园林仲裁申请,认真全面地收集和研究相关资料,并向集团法务部和外部经验丰富的律师请教答辩思路和技巧,综合管理法律、人际、道义等,制定XX园林仲裁案应对方案。

2012年5月,风险管理部参加第一次庭审,成功驳回对方关于违约金、养护费和差旅费的申请,并获准依据合同对结算进行终审。根据仲裁委合理限定的终审时间,督促子公司和总部成本部开展结算审核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结果,拟制提交仲裁委的结算说明。

2012年7月,仲裁委安排XX园林对我方终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反馈意见。双方争议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2年8月,仲裁委连续组织第二次庭审和第三次庭审,双方在仲裁委组织下核对结算,由于争议大,仲裁委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2012年9月,提交司法鉴定所需的资料和费用,对提交鉴定的资料进行质证,并预交鉴定费用。

2011年4月,领取鉴定终稿,组织子公司和总部成本部复核,并拟制《对审价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共同参加出庭质证。

2011年5月至6月,对鉴定终稿补充调整说明组织核对并提交质证意见书。

四、经验总结

从风险管理部办案的角度,本案相关经验可以归纳四点:

1、通过寻找正当理由和选择必须回避的仲裁员等技巧,成功取得宽延期限,不仅避免直接败诉,而且为我方分析案情、收集证据等争取到时间。(前面已提及,此处不赘述)。

2、树立必胜信念,保持态度积极,虚心多方请教,事先周全策划,寻找充分的法律依据,收集和准备详实的证据材料,在首次开庭时成功驳回对方关于违约金、养护费和差旅费的申请,并获准依据合同对工程结算进行终审。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篇(8)

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篇(9)

1、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查找司法鉴定工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符合司法鉴定工作长远发展的思路,研究制定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明确现阶段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加快我市司法鉴定科学发展的步伐。

2、按照省司法厅部署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对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情况检查的准备工作。

3、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工作协商等机制,积极协调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关的问题。

4、进一步增强竞争和发展意识,积极主动地协调好与(当地和外地)法院、公安、劳动、保险等部门和单位的关系,为司法鉴定事业的长足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积极推进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能力和水平

5、组织全市鉴定机构参加认证认可试点工作。以省级资质认定为重点,争取2010年年底前全市“三大类”鉴定业务全部通过认证认可。

6、支持和培育设备先进、人才汇聚、技术领先的鉴定机构参加部级实验室认证认可。

7、积极参加省厅组织开展的鉴定机构能力验证活动。

三、进一步规范执业和收费行为,严格档案管理,提升机构建设的整体水平

8、建立对司法鉴定重复鉴定、多头鉴定,同一鉴定不同的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结论不同等的控制操作规范,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鉴定质量,降低当事人的鉴定成本,树立司法鉴定的良好形象。

9、加强执业监管,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要求,严格杜绝“关系、人情、金钱”等虚假鉴定,严禁以虚假宣传、支付回扣等方式争揽鉴定业务。

10、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和省厅核定的业务收费标准收费,没有标准的,参照同行业收费标准收费。严格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11、严格档案管理。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切实纠正去年案卷检查时存在的问题。健全存档内容。司法鉴定收费凭证、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回执、司法鉴定原始材料(如司法鉴定文书初稿等)须存入司法鉴定档案。

12、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积极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创新,全面强化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运作。

13、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质量的监管力度。拟于十一月左右对全市鉴定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检查。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篇(10)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过于分散,多头管理。

目前社会上能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有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有独立的专业性鉴定机构,还有医院、学校等单位也可承接司法鉴定业务。而这些机构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联系与沟通,在管理上服从于各自的管理部门。一些待鉴事项几个不同机构均可以进行鉴定,但由于遵循的标准和技术水平的不同,鉴定结论却是各有差异,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事项持不同甚至是矛盾的鉴定结论进行诉讼,令审判人员无所适从,由于需鉴定的事项涉及专业知识,审判人员对不同的鉴定结论也难作取舍。

(二)司法鉴定行业缺乏统一的标准。

由于鉴定机构的分散性,决定了各鉴定机构遵循的只是其所隶属行业的标准,接受该行业内部管理。这就使得不同鉴定机构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由于这种不透明的行业管理,一般的当事人乃至审判人员都难以清楚地了解各机构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导致当事人和法院在选择鉴定机构时较为盲目。并且由于我国没有统一规范的鉴定程序,委托送鉴、鉴定时限、鉴定收费方面都无章可循,影响了诉讼效率,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对无效鉴定结论缺乏统一的处理办法。

有些鉴定结论由于鉴定机构自身工作的问题,导致鉴定结论无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均难以找到明确的依据要求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缴纳鉴定费用的申请人,则会认为费用已缴至法院,是法院选择鉴定机构不当而导致了鉴定结论无效,因而要求法院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向其返还所缴纳的费用,引发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的误解与矛盾,使审判人员面临很被动的局面。

(四)法院系统内部自设鉴定机构的做法值得商榷。

目前在法院系统内部普遍设立了司法鉴定机构,其中以法医、文检为主,这些机构直接参与法院审理案件的鉴定工作。表面上看,法院系统内自设鉴定机构存在着管理更规范,更便于案件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委托鉴定的优点。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保持中立地位,不应介入到案件的事实中。而在诉讼中鉴定结论本身也是一种证据,如果由法院内部鉴定机构参与对案件有关事实的鉴定,那么也就意味着法院自身在为案件“制造"有关证据,这是不符合现代民事诉讼公正理念的。并且从国际惯例来看,司法鉴定一般都是由司法机关以外的独立机构或人员作出,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证司法公正。我国法院系统内自设鉴定机构的做法显然是与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

(五)法律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限要求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地举证期限内提出。"这一条款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的时间界定在举证期限内。但在审判实践中,许多鉴定申请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而提出的。一般来说在未组织证据交换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知道对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将出示哪些证据,因此如果当事人对另一方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只能是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刻板地要求申请人在庭审前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上述鉴定申请,显然是不现实也不合理的。

(六)送鉴程序缺乏统一规范,审判人员操作难。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后,法院如何委托相应机构进行鉴定,在实践中会涉及以下两个问题:1、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在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究竟以何种依据来指定鉴定机构,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造成当事人对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缺乏信任,一旦鉴定结论对自己不利就会猜疑和指责法院的公正性,影响了法院最终裁判结果的公信力。2、鉴定费用的缴纳问题。该费用通常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鉴定机构收取的费用,二是审判人员送检所需费用。第一部分费用由于无统一收费标准,任由鉴定机构自行定价。第二部分费用更易产生矛盾,当事人常对审判人员所花费用持疑意,而如果与当事人共同送鉴则又违反了“禁止与当事人三同"的原则,使审判人员处于两难的境地。

二、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针对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使司法鉴定更好地成为审判工作的“推进剂",而不是影响案件顺利审理的“瓶颈"。

(一)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

针对目前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重复、混乱的不合理状况,应当对司法鉴定行业进行统一的管理。1、将司法鉴定机构从其所隶属的单位和部门剥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司法鉴定行业和司法鉴定机构。同时建立相应的资质审查制度,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同样,在法院系统内部也不再设立单独的司法鉴定机构,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司法鉴定事项全部由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完成。2、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对各类司法鉴定事项均应建立统一的标准,明确相应的鉴定机构,避免目前存在的多头鉴定的现象,保证鉴定结果的稳定性和严肃性。3、统一鉴定费用收取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建立司法鉴定行业级别制度。目前鉴定机构缺乏严格的级别概念,相互独立。如省级机构的鉴定结论并不能当然地否定市级机构的鉴定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纷纷寻求对自己有利的机构进行鉴定,由此产生的不同鉴定结论审判人员也难以取舍。因此在司法鉴定行业独立的基础上,要建立级别制度,上一级机构可以否定下级机构的鉴定结论,从而保证待鉴事项能够有明确的最终鉴定结论。

(二)改革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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