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配套费责任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3 15:45:08

城市配套费责任书

篇(1)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00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8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

(二)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在原址上改建的,其新增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经批准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住用地的,对其建设项目按本条第(一)项收费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双控一账户”的征收管理办法,即财政部门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专户,建设部门在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环节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下列程序征收: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抄送财政部门,并开具“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通知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缴费手续。财政部门在办理完收费手续后,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具“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收缴凭证”到建设部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部门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施工图纸,核实建设项目建筑面积。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获得规划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收费凭证中列示的建设项目及建筑面积,办理有关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手续。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予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在建工程需要追加工程建设面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手续。

第十条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费用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产权属政府。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中小学校的校舍设施(不含住宅楼、经营性设施);

(二)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

(三)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设施(不含经营利院、敬老院);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五)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财政拨款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经济适用住房,减按50%征收;

(二)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减按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第十五条经批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须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未取得建设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少报多建、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施工许可审批面积不符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查处,并配合财政部门全额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七条建设、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

一、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为全面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区发改、建设、城管、国土、园林等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把关,加强监管,密切配合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并建立部门负责制。凡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制度。在日常规划审批管理中,严格执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

二、严格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制度

对镇区核心街区、重要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工程等建筑方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3家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然后进行方案比选优化,经规划分局初审后,报区城乡规划委员会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规划设计方案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三、严格执行规费征收制度

篇(3)

2、严格执行先缴税费、后办理有关证件的规定。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3、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价格形成机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全部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确定标底,由两个以上竞标者通过竞争确定出让价格,竞价低于标底的,不得出让。

4、上述税费,任何人无权减收、缓收、免收。在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以及国有企业改革中,确需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按有关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5、加大清欠税费力度。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以前年度欠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进行清欠、催缴。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可向金融机构、司法机关出据原核发证件已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

6、陈仓区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市级财政统筹管理,由市规划局统一征收,全额返还陈仓区。

二、规范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

1、根据国家推行的大部制管理运行模式改革,严格审批机构设置,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特殊情况确需设置机构、提高机构级别、改变财政供养方式的,必须报经市编委会研究批准。

2、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市级财政预算经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定、市人大批准后,年度执行中,市政府常务会一般不再研究单位申请追加财政资金的事项,财政部门不得在部门预算批准后办理预算追加事项。

3、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减少财政资金划拨中间环节。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采购货物、支付工程建设和服务款项的支出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进行政府采购。

三、严格实行公检法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篇(4)

09年度新市民公寓建设选址在县城洪门工业园C区,一期占地约10亩,建设规模10000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新市民公寓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确定建设标准,限定销售价格,面向在县城区务工、有一技之长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实施原则。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府发[2006]35号)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主要政策依据,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限定销售价格、限定供应对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原则。

3、工作目标。以逐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为目标。建设规划合理、功能齐全、标准适度、质量优良、经济实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的新市民公寓。

三、实施范围及对象

范围对象:兴国县范围内进城务工农民。

四、住房建设标准和购房价格

(一)住房建设标准。

1.建筑面积控制在60—85平方米/套(根据各种户型住房的实际需要套数,统筹安排建设)。

2.住房装修标准执行(外墙为普通涂料或磁砖,室外门窗为铝合金,室内现浇楼面,卫生间、厨房地面防水,水、电上户到门口,进户门为普通防盗门)。

(二)销售价格。

实行明码标价,销售最高价格以建设主体建筑建造成本价为基准价,销售价格由县房管和物价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地段,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县政府确定的价格构成因素合理核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09年度新市民公寓最高售价为880元/平方米。

新市民公寓内的车库、店铺可由开发商自行定价销售。

五、工程的运作方式

县房管局为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县房管局负责向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公开招标。凡持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具有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开发企业,均可在资质等级证书所规定承担的开发业务范围内参加投标。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建设。开发建设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建成后由开发企业按政府的最高限价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县房管局摇号分配后如有剩余,剩余住房按最高限价由政府回购。

六、招标方式

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竞标,通过资格预审,评标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项目开发企业。

七、投标要求

参加投标的开发企业,应按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企业简历、主要业绩情况和投标书。

投标开发企业报送的投标书内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方案、设计图纸及综合说明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竣工验收后的管理模式;

(四)违约责任。

投标开发企业对招标文件内容不清楚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十日前向县房管局提出书面咨询,县房管局应在接到书面咨询后三日内作出书面解答。投标书应加盖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密封后报送县房管局。投标书一经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八、新市民公寓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捆绑招标。

九、建设政策扶持

1、凡申购新市民公寓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办理好新市民公寓的房屋产权证后,均可将户口迁入县城区,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2、积极引导各银行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加大对新市民公寓开发建设贷款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力度。

3、参照国发[*]24号、*建房[*]42号文件精神,对项目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行政性证照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县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主要有: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工程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环境评估费、室内环境检测费、工地围墙广告费等。

十、部门职责

1、县发改委负责对新市民公寓项目进行立项。工程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县国土局负责将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项目小区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政府负担。

2、由建设局牵头,按照集约用地、便民、利民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合理确定规划设计方案。

3、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住房需求的调查摸底工作,为制定新市民公寓建设具体规模提供依据。

4、县发改委、国土、建设、物价、消防、人防、城管、环保等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对新市民公寓建设涉及的审核审批发证等从速办理。

十一、申购条件

1、新市民公寓应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实行“个人如实申报,用工单位评议初审,潋江镇政府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别牵头,县监察局、房管局、劳动就业局参与共同审查审定,并逐级张榜公示。同时公开摇号分配的申请、审查、购买程序。

2、申购新市民公寓的进城务工人员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在兴国县范围内的进城务工农民(男女不限),年龄18周岁以上;

(2)在县城区务工时间达1年以上,或与城区所在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在县城区无自有住房。

3、优先供应对象的条件:

(1)夫妻双方同时在县内企业服务的;

(2)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3)特殊工种或有特殊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

(4)申购对象所在的务工企业对当地财政贡献较大的。

十二、监督管理

1、为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由兴国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房地产管理局。

2、潋江镇政府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建立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新市民公寓的动态信息档案,防止不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购买新市民公寓。

3、凡购买新市民公寓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新市民公寓”,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

4、新购的新市民公寓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如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必须按申购时县政府核定的销售价格由县政府收购。5年后可上市交易,但应向县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税费减免等方面的具体优惠额度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篇(5)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新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没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l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新征地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按1的容积率预先征收配套费,不足部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批准的容积率计征。

四、配会费应按本规定一次性缴纳,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县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检查建设单位和个人足否具备与实际竣工面积相符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缴纳配套费收据,否则不得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并责令到县建设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补缴相关税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按时足额交纳配套费,并监督建设单位交清配套费后方可发放《预售房屋许可证》。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除有标注已包含配套费外其余均认定为不含配套费),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及时分流给县建设局,县建设局再统一缴入县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五、县建设局负责收取配套费的区域及路段包括:①县城规划区内的全部建设项目(单位及个人);②风吹岭向东渠以北至世坂村沿县道两侧和虎头潭以北至瑞堂村沿县道两侧范围内的全部建设项目(单位及个人);③自塔、渡仔头村以东至厦深高速铁路范围内的全部建设项目(单位及个人)。

生态工业园区范围内工业项目的配套费由陵工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收取,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开发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具体由开发区提出实施项目,报县建设局、财政局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除上述区域以外的配套费收取由建制镇建设管理部门(村建所)负责,按建制镇配套费征收标准收取。

六、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县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三)农民依法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免收。

七、对政策允许免征、减征配套费的以及确需缓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套费。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缓交的配套费项目,缓套费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九、城市土地类别划分:一类区为城市建成区比较繁华的地段;二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一般地段;三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外缘地区。(详见附表)

镇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上地类别的划分原则,结合本镇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划分土地类别界限范围,由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篇(6)

推进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是改善城市环境质量、造福人民、惠及子孙的事业,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节能减排、解决环保问题的民生工程。今年以来,我县启动了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选址、审批、招商等前期工作,但进展不平衡,效果不理想,全县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整体工作滞后。因此,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抓实项目建设工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2009年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统一部署,明确任务

(一)主要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县委、县政府提出2009年年底前完成县城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任务。具体任务和要求为:

1.2009年年底前建成靖边县污水处理厂。

2.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要与厂区建设同步进行,在污水处理厂运行前必须完成配套管网建设。

(二)建设规模。按照“实事求是、适度超前、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实施该项目。污水处理厂总规模3万吨/日,总投资3000万元,包括厂区和主干管网建设,其中一期建设1.5万吨/日,中水回用2.4万吨/日,主干管长度12公里,总投资4000万元。

(三)建设方式。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县对新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原则上采用ppp特许经营方式建设或与政府授权的企业合资建设。

1.通过招商引资模式,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商务谈判等多种形式确定bot或ppp投资运营商。

2.项目可研、环评、征地、补偿、厂区三通一平工程等前期工作及费用由县政府统一负责承担。

3.ppp模式经营期限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到期后所有资产由投资商无偿移交,县政府享有产权,经营方式另行协商。

4.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污水处理费按保底基数各自承担,未达到保底污水处理量的,按保底量交纳,超过保底量的,按实际数量交纳。

5.根据有关规定,特许经营商必须具备良好的投资信誉、财力、技术等条件,同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实行保证金制度和项目进退机制。

(四)资金筹措。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采用“政府建网(清运)、社会建厂(场)、产业运作、政府配套、企业按规定标准排放、政府按达标水量付费”的建设经营模式,建立政府财政投入、引进外资、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积极争取国家环保治理资金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

1.争取中、省补助资金500万元,其中:省财政以奖代补资金420万元,中省预算内资金和环保治理专项补助资金80万元。

2.市财政补助资金1000万元(2008年计划600万元,2009年计划400万元)

3.特许经营筹资2000万元。将新建的污水处理项目采取bot或tot的模式打包出让特许经营权给一个有技术、有资金实力的专营公司进行建设经营。

4.县政府自筹1900万元。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尽快启动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

我县要紧紧抓住当前中、省、市对城市垃圾、污水处理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的有利时机,切实把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早谋划、早实施、早日建成投运。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抓紧做好项目审批、环评、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做到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同时设计,配套管网原则实行雨污分流,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正常运行。

(二)强化在建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程管理

按照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艺流程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时序。在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中,必须做到配套管网工程先行建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突出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等工作,切实将工程质量责任落到实处,保证污水处理项目工程优质高效建设。

(三)建立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及补偿机制

1.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机制。一是建立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二是以“成本+合理利润”为核心,建立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三是明确责任主体,包括收费主体、管理使用主体、标准调整主体;四是制定中水价格和使用管理办法。

2.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补偿机制。要加快建立鼓励使用中水、污泥以及垃圾资源化的成本补偿与价格激励机制,推动中水、污泥和垃圾的资源化。县政府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污水收集系统以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低和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

(四)强化运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达标排放

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运营费用的重要依据。新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并连通。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要限期整改。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运营费用与污水处理cod合格率挂钩。污水处理厂接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得低于有关规定的标准。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处理合格率达到标准以上的,县政府应按规定及时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低于标准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按有关规定在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中扣除;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低于标准的,责成城市污水处理厂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

四、加强领导,夯实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快建设步伐,县政府成立靖边县污水处理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张凯盈担任,副组长由副县长田启庄担任,县政府办、经发局、监察局、财政局、城建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招商局、审计局、双创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孙治和同志兼任。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县城污水处理项目推进的统筹协调工作,确定建设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定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比例,监督项目实施。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污水处理项目推进的协调工作,细化工作措施;审查对外招商方案,积极争取中省补助资金;汇总项目建设情况及相关问题,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制定项目推进目标责任书及其考核工作。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经发局:负责宏观管理,及时审查、审批、申报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省、市资金;检查监督并组织竣工验收。

监察局: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督促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财政局:负责依据项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依据投资计划,按项目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以及国家和省、市上下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不流失。

城建局:负责污水处理行业技术指导和建设、运行、管理及监督工作;参与初步设计评审;建立和完善运营监管体系,加强动态考核管理;制订中水回用、污泥利用的管理办法。

物价局:会同财政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制订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办法及标准;制订中水回用、污泥价格标准;对污水处理收费的监管,督促全县进一步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

环保局:负责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参与初步设计审查。依据项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争取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对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的监督监测和垃圾处理场的环境监督管理;负责污水处理项目环评的审查和报批,参与污水处理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对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控,与建设部门共同完善污水处理运营监管网络。

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污水处理项目土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招商局:负责污水处理厂招商引资工作,拿出招商方案,包装好污水处理厂区项目,推介并完成bot、tot方式的招商。

审计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

篇(7)

按照“实事求是、分类归责、集中治理”的原则,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以前,特别是近年来区存在的居住区教育设施应建未建、挪作他用等遗留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配套教育设施应建未建的,督促开发商按原规划或协议配建;对挪作他用的,限期恢复教育设施功能。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完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理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和产权关系的目标。

二、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整治区内居住区未按规划条件或协议配建教育设施问题。

1.对已开工建设但未按规定建设教育配套设施的居住区,要在认真调查、分类归责后,制定整改方案,并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对市政府济政字[2010]59号文件下发前已办理土地、规划手续但未开工建设的,或一次性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开发的居住区,有关部门要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并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对存在上述问题拒不整改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处以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所需费用10%--20%的罚款。

(二)整治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或已建成配套教育设施挪作他用问题。对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单位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逾期不恢复的,每逾期1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土地面积处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逾期不恢复的,每逾期1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三)加强已建成配套教育设施管理。对已建成或通过整改建成的配套教育设施,责任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办学(园)职责,负责配套教育设施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教育,并承担办学(园)经费和教育设施的改、扩建及维修任务,确保教育教学安全。要严格限制幼儿园高收费办园,杜绝非法办学(园)。开发单位移交居住区教育设施产权,按照市政府《关于研究鲁能领秀城住宅区配套九年一贯制学校移交工作的会议纪要》([2010]38号)精神办理。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移交程序、所需资料,并一次性告知移交和接收单位。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5月15日前)。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明确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和意义,鼓励辖区居民积极反映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自查摸底阶段(2011年5月16日至6月10日)。各办事处组织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就存在问题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将自查情况分类汇总后上报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核分类归责阶段(2011年6月11日至9月10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分类归责,确定整改对象,制定整改方案,下达整改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四)集中整改阶段(2011年9月11日至2012年9月10日)。各办事处、各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对象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分阶段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对未按照计划进行整改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办法并督促落实。同时,向社会公布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9月11日至10月20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全面总结整改工作。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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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落实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落实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考核、经费保障及奖惩等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确定政府非税收入范围、项目和标准,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组织征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拟定并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统筹方案;负责非税收入减免审核和申报事项;依法查处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向财政部门及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及时报送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票据管理有关规定。

法定执收单位根据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要将委托协议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并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收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承担该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监督工作。

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区建设局负责征收标准、应征金额核定,区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审核和具体资金征缴工作。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由区建设、财政部门征收,留成财力补助办法不变。

三、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目标考核

要严格依照中央、省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规范征收,不得乱收费、乱摊派。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制度,严禁越权审批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擅自转移收费职能。要严格财政票据的保管、领购、审验、核销和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以票控收,防止财政性资金游离于政府监管体系。要将非税收入任务纳入机关作风建设工作考核目标,对超额完成年度征收任务的,按超收部分的30%专项用于事业发展,完不成收入任务的,相应扣减当年支出预算或抵顶下年支出预算。

四、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程序

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减征、免征审批程序。各执收单位要严格责任,强化内部管理,不得越权擅自办理减免。

(一)符合下列政策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可以实行减免: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减免的;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减免的;省财政厅与省物价局等有权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减免的;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减免的。

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

1.在军事用地营区范围内,直接用于军事目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

2.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规定面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3.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福利设施;

4.市政道路(桥梁)、城市雨污水泵站、公交场站、环卫、路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配套的业务用房;

5.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6.部队安置离退休干部的住房。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应缴额的50%缴纳:

1.非民办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技校、小学、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

3.部队安置普通干部的住房。

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非税收入减免,由执收单位按政策规定的程序严格把关,并填写“非税收入减免意见书”,附单位减免申请报告和减免依据,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办理减免手续,并定期将“非税收入减免意见书”及相关资料装订存档备查。

(二)非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非税收入减免,实行逐级申报的办法。

先由执收单位向主管部门递交减免申请报告,附受益单位减免申请,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后统一提请区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主管部门根据同意减免的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开具“非税收入减免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和执收单位,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应定期将“非税收入减免通知书”及相关资料装订存档备查。

对工业项目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经济开发区、红山精细化工园、中山科技园及各街镇工业集中区内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用厂房可以免缴;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免缴50%;在街镇工业集中区外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用厂房等原则上不得减免,确需减免的需经区长办公会批准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街镇工业集中区外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应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不得减、免、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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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确定建设标准,限定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住房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根据省政府、*州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销售,统一管理。

3、2009年*县经济适用住房选址在*镇筲箕村许屋组,占地面积11亩(含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建设规模为8000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运作方式与具体措施

1、经济适用住房以县房地产管理局为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向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公开招标。经济适用住房建成后由开发企业按政府的最高限价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城区中低收入家庭。县房管局对房屋摇号分配后,剩余住房按最高限价由政府回购。按照规定,参与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每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优先供应。按照便民、利民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地点。2009年*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实行行政划拨供应。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配套完善。力求达到“造价不高水平高,面积不大功能全,节约用地质量好,安全方便环境美”的总体建设目标。

4、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划建筑设计在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容积率,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其套型建筑面积以60-85平方米左右。

5、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按有关要求配备物业管理用房,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实行公开招标。

6、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明码标价,销售最高价格是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主体建筑建造成本价为基准价,销售价格由县房管和物价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处的地段,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县政府确定的价格构成因素合理核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09年度最高限价为1100元/平方米,开发企业不得超过县政府规定的价格销售。

三、项目招标方式与要求

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竞标,通过资格预审,评标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该项目开发企业。

参加投标的开发企业,应按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企业简历、主要业绩情况和投标书。

投标开发企业报送的投标书内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方案、设计图纸及综合说明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竣工验收后的管理模式;

(四)违约责任。

投标开发企业对招标文件内容不清楚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十日前向房管局提出书面咨询,房管局应在接到书面咨询后三日内作出书面解答。投标书应加盖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密封后报送房管局。投标书一经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扶持

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所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列入县政府重点建设工程,由县发改委对项目进行立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减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外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县政府投资建设。

按照国发[*]24号、*建房[*]42号文件精神,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行政性证照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县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主要有: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工程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环境评估费、室内环境检测费、工地围墙广告费等。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部门职责

1、县供水、供电部门按规划要求,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范围内、外的管网(线)路工程及增容。小区内供电低压部分电网线路和供电安装、供水方式实行一户一表制。小区外总管线设施建设安装投资费用由供水、供电部门负担。

2、县广电、电信、等部门负责铺设相应管线安装到户、闭路电视初装费按规定标准给予优惠。

3、*镇、各街道社区(居委会)负责管辖范围内申购人的社区评议组织和调查审核工作。

4、县发改委、国土、建设、物价、消防、人防、城管、环保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从速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的审核审批发证等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列入县政府重点督查项目,凡有互相推诿,该办不办,无故拖延审批手续,耽误工期,失职渎职的,要记录在案,严肃追究。

5、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察和督查工作。

6、各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办事处,要除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搞好服务,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的支持力度。

7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并对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全面负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按期交付使用。

8、在县房管局(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职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年度建设计划的拟定;负责供应对象及准入条件、申购、收购程序的审核把关工作和申购对象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拟定和规划设计户型方案的报批,工程质量的监管;负责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等日常工作。

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基本对象及申购审批程序

1、*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收入符合县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线,以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乘以小于1的系数作为参考依据来合理划定。

(2)*县*镇城镇户口(一年以上)。

(3)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危房户、军烈属、劳动模范。

符合供应条件的县直管公房承租户,其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原承租的直管公房必须同时腾退回原产权单位。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纪操作必纠”的原则制定申请购买程序。

4、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和同地段普通同品房购买价格(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管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确定)。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以按照县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1、县房管局负责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已购买家庭动态信息档案,防止不符合条件的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不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或变相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按出售时县政府核定的销售价格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收购。

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1)自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已满五年;

(2)已交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和有关税费,或已按贷款合同规定缴付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3)购房人已按照县政府所定的标准缴纳完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4)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注明的所有权属人签署书面同意出售意见;

(5)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情形;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省《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规定操作执行。

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对未参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如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4、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和方案,不得以各种理由停建,不得超出政府批准的销售最高限价,不得向未经政府审批的购房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5、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而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收回其购买的住房后5年内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6、对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10)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配套公共建筑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综合开发实施单位。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实施单位,是指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主体。

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项目,是指政府组织或者指定对某一区域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并通过统一建设配套设施,使其成为成熟的居住区建设用地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房管、城管、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贸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住宅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

第二章配套设施建设

第六条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居住区划分为居住区级、小区级和组团级居住区。

根据居住区的规模等级,相应配置以下配套公共建筑:

(一)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

(二)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用房)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文化体育设施:包括综合文体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和文体活动场所。

(四)社会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服务设施、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等。

(五)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行政管理用房。

(六)基本单元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垃圾收集设施、自行车库和机动车库。

(七)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农贸市场(生鲜超市)、邮政、储蓄网点等。

(八)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应当配套的其他公共建筑。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居住区配套公共建筑的具体配置标准。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配置标准。

第八条居住区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实施。

第九条居住区配套设施按照下列情况确定投资建设主体:

(一)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市政道路、公交站、大型环卫、社会服务等配套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上述配套设施。

(二)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道路、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基本单元服务等设施,按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建设。

(三)商业服务等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属于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配套设施由综合开发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建筑标准等内容。

居住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行政划拨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书面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提出书面意见之前,应当听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在设计图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第三章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与管理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工程规模较大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可对配套设施进行分期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及期限应当在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分期建设项目内容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居住区建设项目转让时,其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一并转让,受让人应当在受让后十五日内持转让有效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配套公共建筑和综合管线总平面竣工图;

(四)配套基础设施已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的相关资料;

(五)配套公共建筑测绘成果报告;

(六)与配套设施建设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完全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后,达到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第十八条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第四章配套设施移交与管理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获得《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在三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条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建成后按有关规定移交给相应的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维护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的配套农贸市场,所有权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按工程建安价结算后进行移交;在出让土地上建设的配套农贸市场,所有权属于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分割转让。农贸市场权属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由民政部门监督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

第二十三条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第二十四条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维护管理。保养期内的管养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养期满后的管养费用由居住区全体业主承担。

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绿地按照规划属于城市公共绿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移交给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管养费用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配套设施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未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开发建设单位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将居住区配套设施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用途,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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