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配套费责任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3 15:45:08

城市配套费责任书

城市配套费责任书篇(1)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00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8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

(二)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在原址上改建的,其新增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经批准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住用地的,对其建设项目按本条第(一)项收费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双控一账户”的征收管理办法,即财政部门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专户,建设部门在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环节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下列程序征收: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抄送财政部门,并开具“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通知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缴费手续。财政部门在办理完收费手续后,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具“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收缴凭证”到建设部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部门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施工图纸,核实建设项目建筑面积。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获得规划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收费凭证中列示的建设项目及建筑面积,办理有关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手续。未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予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在建工程需要追加工程建设面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手续。

第十条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费用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产权属政府。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中小学校的校舍设施(不含住宅楼、经营性设施);

(二)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

(三)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设施(不含经营利院、敬老院);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五)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财政拨款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经济适用住房,减按50%征收;

(二)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减按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第十五条经批准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须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未取得建设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少报多建、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施工许可审批面积不符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查处,并配合财政部门全额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七条建设、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配套费责任书篇(2)

2、严格执行先缴税费、后办理有关证件的规定。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3、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价格形成机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全部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确定标底,由两个以上竞标者通过竞争确定出让价格,竞价低于标底的,不得出让。

4、上述税费,任何人无权减收、缓收、免收。在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以及国有企业改革中,确需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按有关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5、加大清欠税费力度。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以前年度欠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进行清欠、催缴。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可向金融机构、司法机关出据原核发证件已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

6、陈仓区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市级财政统筹管理,由市规划局统一征收,全额返还陈仓区。

二、规范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

1、根据国家推行的大部制管理运行模式改革,严格审批机构设置,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特殊情况确需设置机构、提高机构级别、改变财政供养方式的,必须报经市编委会研究批准。

2、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市级财政预算经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定、市人大批准后,年度执行中,市政府常务会一般不再研究单位申请追加财政资金的事项,财政部门不得在部门预算批准后办理预算追加事项。

3、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减少财政资金划拨中间环节。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采购货物、支付工程建设和服务款项的支出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进行政府采购。

三、严格实行公检法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配套费责任书篇(3)

09年度新市民公寓建设选址在县城洪门工业园C区,一期占地约10亩,建设规模10000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新市民公寓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确定建设标准,限定销售价格,面向在县城区务工、有一技之长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实施原则。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府发[2006]35号)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主要政策依据,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限定销售价格、限定供应对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原则。

3、工作目标。以逐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为目标。建设规划合理、功能齐全、标准适度、质量优良、经济实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的新市民公寓。

三、实施范围及对象

范围对象:兴国县范围内进城务工农民。

四、住房建设标准和购房价格

(一)住房建设标准。

1.建筑面积控制在60—85平方米/套(根据各种户型住房的实际需要套数,统筹安排建设)。

2.住房装修标准执行(外墙为普通涂料或磁砖,室外门窗为铝合金,室内现浇楼面,卫生间、厨房地面防水,水、电上户到门口,进户门为普通防盗门)。

(二)销售价格。

实行明码标价,销售最高价格以建设主体建筑建造成本价为基准价,销售价格由县房管和物价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地段,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县政府确定的价格构成因素合理核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09年度新市民公寓最高售价为880元/平方米。

新市民公寓内的车库、店铺可由开发商自行定价销售。

五、工程的运作方式

县房管局为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县房管局负责向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公开招标。凡持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具有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开发企业,均可在资质等级证书所规定承担的开发业务范围内参加投标。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建设。开发建设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建成后由开发企业按政府的最高限价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县房管局摇号分配后如有剩余,剩余住房按最高限价由政府回购。

六、招标方式

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竞标,通过资格预审,评标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项目开发企业。

七、投标要求

参加投标的开发企业,应按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企业简历、主要业绩情况和投标书。

投标开发企业报送的投标书内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方案、设计图纸及综合说明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竣工验收后的管理模式;

(四)违约责任。

投标开发企业对招标文件内容不清楚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十日前向县房管局提出书面咨询,县房管局应在接到书面咨询后三日内作出书面解答。投标书应加盖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密封后报送县房管局。投标书一经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八、新市民公寓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捆绑招标。

九、建设政策扶持

1、凡申购新市民公寓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办理好新市民公寓的房屋产权证后,均可将户口迁入县城区,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2、积极引导各银行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加大对新市民公寓开发建设贷款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力度。

3、参照国发[*]24号、*建房[*]42号文件精神,对项目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行政性证照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县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主要有: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工程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环境评估费、室内环境检测费、工地围墙广告费等。

十、部门职责

1、县发改委负责对新市民公寓项目进行立项。工程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县国土局负责将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项目小区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政府负担。

2、由建设局牵头,按照集约用地、便民、利民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合理确定规划设计方案。

3、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进城务工人员住房需求的调查摸底工作,为制定新市民公寓建设具体规模提供依据。

4、县发改委、国土、建设、物价、消防、人防、城管、环保等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对新市民公寓建设涉及的审核审批发证等从速办理。

十一、申购条件

1、新市民公寓应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实行“个人如实申报,用工单位评议初审,潋江镇政府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别牵头,县监察局、房管局、劳动就业局参与共同审查审定,并逐级张榜公示。同时公开摇号分配的申请、审查、购买程序。

2、申购新市民公寓的进城务工人员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在兴国县范围内的进城务工农民(男女不限),年龄18周岁以上;

(2)在县城区务工时间达1年以上,或与城区所在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在县城区无自有住房。

3、优先供应对象的条件:

(1)夫妻双方同时在县内企业服务的;

(2)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3)特殊工种或有特殊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

(4)申购对象所在的务工企业对当地财政贡献较大的。

十二、监督管理

1、为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由兴国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房地产管理局。

2、潋江镇政府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建立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新市民公寓的动态信息档案,防止不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购买新市民公寓。

3、凡购买新市民公寓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新市民公寓”,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

4、新购的新市民公寓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如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必须按申购时县政府核定的销售价格由县政府收购。5年后可上市交易,但应向县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税费减免等方面的具体优惠额度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配套费责任书篇(4)

推进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是改善城市环境质量、造福人民、惠及子孙的事业,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节能减排、解决环保问题的民生工程。今年以来,我县启动了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选址、审批、招商等前期工作,但进展不平衡,效果不理想,全县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整体工作滞后。因此,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抓实项目建设工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2009年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统一部署,明确任务

(一)主要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县委、县政府提出2009年年底前完成县城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任务。具体任务和要求为:

1.2009年年底前建成靖边县污水处理厂。

2.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要与厂区建设同步进行,在污水处理厂运行前必须完成配套管网建设。

(二)建设规模。按照“实事求是、适度超前、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实施该项目。污水处理厂总规模3万吨/日,总投资3000万元,包括厂区和主干管网建设,其中一期建设1.5万吨/日,中水回用2.4万吨/日,主干管长度12公里,总投资4000万元。

(三)建设方式。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县对新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原则上采用ppp特许经营方式建设或与政府授权的企业合资建设。

1.通过招商引资模式,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商务谈判等多种形式确定bot或ppp投资运营商。

2.项目可研、环评、征地、补偿、厂区三通一平工程等前期工作及费用由县政府统一负责承担。

3.ppp模式经营期限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到期后所有资产由投资商无偿移交,县政府享有产权,经营方式另行协商。

4.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污水处理费按保底基数各自承担,未达到保底污水处理量的,按保底量交纳,超过保底量的,按实际数量交纳。

5.根据有关规定,特许经营商必须具备良好的投资信誉、财力、技术等条件,同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实行保证金制度和项目进退机制。

(四)资金筹措。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采用“政府建网(清运)、社会建厂(场)、产业运作、政府配套、企业按规定标准排放、政府按达标水量付费”的建设经营模式,建立政府财政投入、引进外资、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积极争取国家环保治理资金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

1.争取中、省补助资金500万元,其中:省财政以奖代补资金420万元,中省预算内资金和环保治理专项补助资金80万元。

2.市财政补助资金1000万元(2008年计划600万元,2009年计划400万元)

3.特许经营筹资2000万元。将新建的污水处理项目采取bot或tot的模式打包出让特许经营权给一个有技术、有资金实力的专营公司进行建设经营。

4.县政府自筹1900万元。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尽快启动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

我县要紧紧抓住当前中、省、市对城市垃圾、污水处理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的有利时机,切实把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早谋划、早实施、早日建成投运。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抓紧做好项目审批、环评、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做到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同时设计,配套管网原则实行雨污分流,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正常运行。

(二)强化在建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程管理

按照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艺流程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时序。在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中,必须做到配套管网工程先行建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突出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等工作,切实将工程质量责任落到实处,保证污水处理项目工程优质高效建设。

(三)建立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及补偿机制

1.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机制。一是建立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二是以“成本+合理利润”为核心,建立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三是明确责任主体,包括收费主体、管理使用主体、标准调整主体;四是制定中水价格和使用管理办法。

2.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补偿机制。要加快建立鼓励使用中水、污泥以及垃圾资源化的成本补偿与价格激励机制,推动中水、污泥和垃圾的资源化。县政府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污水收集系统以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低和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

(四)强化运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达标排放

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运营费用的重要依据。新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并连通。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要限期整改。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运营费用与污水处理cod合格率挂钩。污水处理厂接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得低于有关规定的标准。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处理合格率达到标准以上的,县政府应按规定及时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低于标准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按有关规定在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中扣除;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低于标准的,责成城市污水处理厂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

四、加强领导,夯实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快建设步伐,县政府成立靖边县污水处理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张凯盈担任,副组长由副县长田启庄担任,县政府办、经发局、监察局、财政局、城建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招商局、审计局、双创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孙治和同志兼任。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县城污水处理项目推进的统筹协调工作,确定建设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定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比例,监督项目实施。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污水处理项目推进的协调工作,细化工作措施;审查对外招商方案,积极争取中省补助资金;汇总项目建设情况及相关问题,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制定项目推进目标责任书及其考核工作。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经发局:负责宏观管理,及时审查、审批、申报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省、市资金;检查监督并组织竣工验收。

监察局: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督促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财政局:负责依据项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依据投资计划,按项目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以及国家和省、市上下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不流失。

城建局:负责污水处理行业技术指导和建设、运行、管理及监督工作;参与初步设计评审;建立和完善运营监管体系,加强动态考核管理;制订中水回用、污泥利用的管理办法。

物价局:会同财政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制订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办法及标准;制订中水回用、污泥价格标准;对污水处理收费的监管,督促全县进一步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

环保局:负责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参与初步设计审查。依据项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争取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对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的监督监测和垃圾处理场的环境监督管理;负责污水处理项目环评的审查和报批,参与污水处理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对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控,与建设部门共同完善污水处理运营监管网络。

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污水处理项目土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招商局:负责污水处理厂招商引资工作,拿出招商方案,包装好污水处理厂区项目,推介并完成bot、tot方式的招商。

审计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

城市配套费责任书篇(5)

按照“实事求是、分类归责、集中治理”的原则,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以前,特别是近年来区存在的居住区教育设施应建未建、挪作他用等遗留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配套教育设施应建未建的,督促开发商按原规划或协议配建;对挪作他用的,限期恢复教育设施功能。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完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理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和产权关系的目标。

二、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整治区内居住区未按规划条件或协议配建教育设施问题。

1.对已开工建设但未按规定建设教育配套设施的居住区,要在认真调查、分类归责后,制定整改方案,并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对市政府号文件下发前已办理土地、规划手续但未开工建设的,或一次性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开发的居住区,有关部门要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并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对存在上述问题拒不整改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处以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所需费用10%--20%的罚款。

(二)整治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或已建成配套教育设施挪作他用问题。对擅自改变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性质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开发单位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逾期不恢复的,每逾期1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土地面积处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逾期不恢复的,每逾期1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三)加强已建成配套教育设施管理。对已建成或通过整改建成的配套教育设施,责任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办学(园)职责,负责配套教育设施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教育,并承担办学(园)经费和教育设施的改、扩建及维修任务,确保教育教学安全。要严格限制幼儿园高收费办园,杜绝非法办学(园)。开发单位移交居住区教育设施产权,按照市政府《关于研究鲁能领秀城住宅区配套九年一贯制学校移交工作的会议纪要》精神办理。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移交程序、所需资料,并一次性告知移交和接收单位。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年5月15日前)。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明确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和意义,鼓励辖区居民积极反映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自查摸底阶段(年5月16日至6月10日)。各办事处组织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就存在问题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将自查情况分类汇总后上报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核分类归责阶段(年6月11日至9月10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分类归责,确定整改对象,制定整改方案,下达整改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四)集中整改阶段(年9月11日至年9月10日)。各办事处、各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对象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分阶段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对未按照计划进行整改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办法并督促落实。同时,向社会公布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五)总结验收阶段(年9月11日至10月20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全面总结整改工作。

四、工作要求

城市配套费责任书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城市配套费责任书篇(7)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配套公共建筑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综合开发实施单位。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实施单位,是指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主体。

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项目,是指政府组织或者指定对某一区域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并通过统一建设配套设施,使其成为成熟的居住区建设用地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房管、城管、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贸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住宅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

第二章配套设施建设

第六条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居住区划分为居住区级、小区级和组团级居住区。

根据居住区的规模等级,相应配置以下配套公共建筑:

(一)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

(二)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用房)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文化体育设施:包括综合文体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和文体活动场所。

(四)社会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服务设施、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等。

(五)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行政管理用房。

(六)基本单元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垃圾收集设施、自行车库和机动车库。

(七)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农贸市场(生鲜超市)、邮政、储蓄网点等。

(八)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应当配套的其他公共建筑。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居住区配套公共建筑的具体配置标准。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配置标准。

第八条居住区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实施。

第九条居住区配套设施按照下列情况确定投资建设主体:

(一)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市政道路、公交站、大型环卫、社会服务等配套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上述配套设施。

(二)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道路、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基本单元服务等设施,按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建设。

(三)商业服务等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属于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配套设施由综合开发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建筑标准等内容。

居住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行政划拨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书面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提出书面意见之前,应当听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在设计图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第三章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与管理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工程规模较大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可对配套设施进行分期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及期限应当在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分期建设项目内容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居住区建设项目转让时,其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一并转让,受让人应当在受让后十五日内持转让有效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配套公共建筑和综合管线总平面竣工图;

(四)配套基础设施已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的相关资料;

(五)配套公共建筑测绘成果报告;

(六)与配套设施建设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完全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后,达到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第十八条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第四章配套设施移交与管理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获得《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在三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条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建成后按有关规定移交给相应的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维护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的配套农贸市场,所有权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按工程建安价结算后进行移交;在出让土地上建设的配套农贸市场,所有权属于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分割转让。农贸市场权属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由民政部门监督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

第二十三条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第二十四条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维护管理。保养期内的管养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养期满后的管养费用由居住区全体业主承担。

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绿地按照规划属于城市公共绿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移交给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管养费用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承担。

第二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配套设施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未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开发建设单位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将居住区配套设施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用途,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城市配套费责任书篇(8)

(二)建立覆盖全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继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督查,控制基金结余,进一步推进门诊统筹,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扩大受益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在年人均5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省财政补助标准由15元提高到30元,县财政补助标准由5元提高到1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10元提高到20元。

(三)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年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免费提供农村学生国家课程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按照省政府政〔〕3号文件执行。市区义务教育学生免学杂费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属学校学生免学杂费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学生免学杂费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财政承担。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其中:市属学校免书本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免书本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四)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年,完成全市60个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任务,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市170个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广播电视节目的覆盖任务,使农民能够收听收看到中央和本省的4套以上广播节目和8套以上电视节目。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市财政、省发展改革委、省广播电视局共同承担。

(五)建立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提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解决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按照省政府政〔〕3号文件执行。所需资金地方分担部分,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财政负担,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六)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自年7月1日起,20年内对大中型水库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年,基本解决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脆弱等突出问题。所需资金,由中央统筹安排。

(七)实施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年,开工建设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400公里,同时做好年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所需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每公里补助12.5万元,市财政每公里补助8万元,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配套安排解决。

(八)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年,全市所有县、区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年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期间,各县(区)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廉租住房保障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市、县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及争取中央财政补助等方式安排,省财政适当予以补助并实行以奖代补。

(九)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加快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进程,解决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的迫切需求。年,全市完成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1000例,所需资金,主要通过省财政预算安排和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社会捐助解决。

(十)继续实施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保障机制、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9项民生工程。具体办法继续按市政府合政〔〕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切实实施好市政府新增十项民生工程

(一)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从年5月1日起,对市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发放260元保障金,以自由职业者身份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5年的社会保险补助。所需资金,年10月8日至年底的被征地农民,市、区按照3:1的比例分担;年1月1日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各区将已筹集的保障资金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由市财政统一承担。

(二)实行特殊群体乘坐公交车优惠政策。对我市符合政策规定的优惠乘车对象实行乘坐公交车优惠政策,免收或减收乘车费用。优惠乘车对象范围主要包括:7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伤残军人、中小学生、城市低保人员和低保家庭学生、劳动模范等。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实施行政村通班车工程。年新建农村客运站13个,省交通厅每建一个新站补助15万元,市财政按1:1配套安排。至年底,各县行政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达95%,市财政安排资金对农村客运班线实行以奖代补。

(四)实施“城中村”改造工程。按照市级统筹、区级组织、政策支持、统一规划、项目打捆、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程,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工程项目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实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程。对我市“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以及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方式,实施就业援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分别承担。

(六)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515”工程建设。从年起,用5年时间,力争筹资1亿元,加快农村“五保老人之家”和敬老院建设,整体实现我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和集中居住率达到50%以上。资金主要来源为省补助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福彩公益金、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及社会捐款。

(七)推进农村中小学建设工程。围绕新农村建设需要,优化公共教育资源配置,统筹实施农村中小学教育布局调整,加快农村中小学建设。中小学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同步规划,优先建设,促进农村中小学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推动城乡教育统筹发展。所需资金以县为主,市财政实行以奖代补。

(八)实施农村村庄综合整治与改造工程。年安排9个宅基地整理项目,其中首批启动5个项目。实施农村改厕工程,年改厕7000户,以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改厕资金补助主要是针对三格式卫生厕所,市财政每户补助100元,县(区)财政配套补助100元,其余农户自筹。

(九)实施通乡公路工程。年我市开工建设通乡公路174.6公里。所需资金,除省、市定额补助外,不足部分县自筹。

(十)积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为宗旨,积极进行配套设施完善、环境综合整治。年对新村、小区、铁路二村和市路215号小区进行综合整治。所需资金,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三、强化措施,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建立科学高效推进机制。深入实施民生工程,是推进和谐建设的重大举措,对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民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增强主动性和创造性,把实施民生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民生工程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统一领导,加强协调落实,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民生工程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地民生、财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增强主动性,强化责任感,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协调服务到位、资金到位、监管到位。

(二)细化实施方案,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方案,实施方案要细,政策措施要实,要向基层和群众公开。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确保落实省市确定的各项民生政策基础上,提高保障标准,扩大实施范围,但不能脱离实际,盲目攀比,层层加码。要按照民生工程筹资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大投入,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准确统计基础数据,科学测算资金需求,确保各项民生工程配套资金不留缺口。对因政策目标调整预算安排不足的,应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努力实现财政超收等方式,千方百计挤出资金,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要根据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保障民生工程顺利实施。

城市配套费责任书篇(9)

第三条市政建设费是指投资项目规划报建时,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由市政建设费征收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享受市政建设费优*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是省、市政府鼓励发展的项目,并依照有关法定程序报经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或登记备案确认。

(二)项目投资额必须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

第五条项目投资额由下列费用构成:

(一)项目用地成本费;

(二)项目工程建设费(含土建安装费和装饰装修费);

(三)与项目配套的设备、用品费;

(四)项目配套设施费(含道路、供排水系统、人防工程、消防系统、供电系统、园林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五)项目前期工作费(含工程概、预算编制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费,招投标、勘察、设计费);

(六)预备费(或不可预见费)。

第六条项目投资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核算,并编制项目投资额报告书送发改部门。发改部门以报告书编制的项目投资额为依据核准项目投资额。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按核准的项目投资额,享受市政建设费优*:

(一)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不含3亿元)的,市政建设费按80%缴纳;

(二)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含3亿元)、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的,市政建设费按70%缴纳;

(三)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市政建设费按60%缴纳。

以外汇投入的,按同期人民币与外汇比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优*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确认文件;

(二)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投资额报告书。

第九条发改部门应从收到项目优*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核发《**市第三产业项目市政建设费优*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市政建设费征收部门应依照发改部门核发的《优*通知书》核定的项目投资额,在项目单位申办规划报建手续时,按优*率计征市政建设费。

城市配套费责任书篇(10)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及住宅小区内改扩建住宅用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的界定范围是指:

(一)住户供配电设施。从上级电源点出线至居民表箱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二)配套公建供配电设施。从上级电源点出线至产权分界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上述范围不包括小区内配电设施用房以及消防、防涝、通风等土建工程和辅助设施,大型商场、会所等专用供配电及其配套设施,自备电源及临时用电配套设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配电设施应当按国家标准及规范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物价部门负责核算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并根据成本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向社会。

供电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按时足额支付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负责相关电缆沟、电缆管道、配电用房、消防、防涝设施等土建工程和配套建设;负责提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十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遵循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配套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纳入住宅小区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国家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370-)、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等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供电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出台我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指导性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配电设施建设应能满足供用电全可靠、经济适用、运行灵活、管理方便的要求,满足客户近期、远期对电力的需求。

新建住宅小区10千伏开闭所宜设置在地上。配电房若需设在地上,原则结合底商设置在该建筑地上一层,该层净高不得低于3.5米,且底商上层不得为住宅(可为办公、商业等设施);若设在地上且不能结合底商的,应结合小区总平面图设置,尽量减少对景观的影响;环网柜、分支箱原则不得占用道路用地红线,如确因条件所限,可在绿化带内设置,但基础不得大于1.5米,并与周边环境保持协调统一。

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节约用地,鼓励配电房设在地下,并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当地下室有两层时,配电房应设置在负一层,且配电房应与地下车库、负二层相通,有向地下车库、负二层的自然排水下泄通道,且开闭所、配电房的净高不得低于3.5米。

(二)当地下室只有一层时,配电房的地面(配电柜、变压器的装基础面)原则上应高出地下车库地面不少于1米,有向地下车库的自然排水下泄通道,地下室的净高不得低于4.5米。

(三)设置于地下的配电房应有足够、可靠的排水、防倒灌、防内涝措施(例如排水泵、防洪墙等),防止洪水从地下室、配电房各入口、通风口倒灌的措施,并对配电房土建设施的所有面进行防水处理。

第十三条用电容量应在综合考虑我市的经济社会、气候及家庭能源使用种类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时满足应急照明和消防全的要求确定。住宅小区用电容量配备的基本标准为:

(一)居民用户用电容量。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6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8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10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在10千瓦的基础上,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

(二)其他用户区用电容量。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确定时,按负荷密度计算,原则上办公用房每平方米100瓦,其它商业用房每平方米375瓦,地下车库每平方米15瓦。

第四章建设费用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按照市物价部门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平均建设成本和开发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出具的总平面图所核定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地上、地下面积之和)为依据。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交纳供配电设施配套费,该费用用于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的购置、装、调试。

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房)的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实行收、管、用、审分离,由市规划部门代收并缴入保障性住房财政专户,市财政设立专户管理,供电部门申请使用,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供配电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向供电部门缴纳。

第十七条供配电设施配套费专款专用于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的购置、装、调试等。

第十八条供电部门按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市审计部门,并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列入住宅小区建设成本预算中,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在房价外再收取供配电设施的配套费用。

第二十条市物价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标准的核定和监管,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建立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成本审核机制,每年3月底前由市物价部门对全市上年度实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适时公布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平均建设成本。

第五章建设流程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等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用电手续。

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签订配电设施委托建设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供电部门在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到位后,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供配电设施工程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规划批准的管线综合、供电部门的供电方案答复单进行图纸设计,若设计图纸与批准的管线综合不一致,市规划部门应出具是否同意调整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在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中,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供配电建设施工单位自觉接受供电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配电设施建设委托合同的约定,配合供电部门协调办理外部电力线路的建设路径报批、道路施工等有关手续,并按设计要求提供住宅小区红线以内供配电设施的用房、用地和电力线路路径。

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和业主等单位和个人都应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供配电设施建设完成后,由供电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电气验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规划、供电部门等相关单位对小区防内涝设施进行专项竣工验收。对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可能有电气、内涝等影响供配电设施全运行的隐患,由牵头验收的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整改。供电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供电公司不得送电,市房开办不予发放《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证明书》,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供配电设施经电气验收合格、办理资产移交后,由供电部门负责维护;其余设施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方负责维护。

第三十一条供电部门按照配电设施管理规定定期对小区配电设施进行维护、维修、预试、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

第三十二条供电部门对住宅小区用户实施“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管理,并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

第七章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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