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3 15:44:48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篇(1)

2016年5月31日国家粮食安全政策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此机构组成成员来自我国一流院校、研究机构、国家发改委及重点企业的专家学者,这一部级粮食安全咨询机构成立标志着我国粮食安全问题国际化、专业化、持续化的战略升级,粮食安全国际化已经成为国之共识,粮食安全国际化战略成为世纪性、世界性课题,且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国家的安定与健康发展,可以说没有粮食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可言,对国家粮食安全国际化战略认识的深刻性与具体实践前瞻性,已是迫在眉睫之务。

粮食安全本身就是一个国际化问题。

粮食安全的概念最初源于20世纪70年代。为了应对世界范围的粮食危机,1974年11月,在世界粮食大会上,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了“粮食安全”的概念。1996年11月,第二次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通过了《罗马宣言》和行动计划,这两份政策性的文件对粮食安全作了更为详尽的解释。2001年,世界粮食大会又再一次修正了粮食安全的概念,增加了无污染无公害的要求。2016年的今天,国际上对粮食安全的认知与理解又有了更加深刻的内涵,且充分体现出了粮食安全中所蕴含的国际化战略属性。

粮食安全国际化问题在我国历史上一直传承。

春秋时期,政治家管仲从治国安邦与国计民生两个方面强调了粮食安全的重要性。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粟者,王之本事也,人主之大务,治国之道也”。这种粮食安全国际化问题逐步发展成为“农为政本,食乃民天”的国策。

粮食安全在我国历代中兴文明史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文明史进程中的“文景之治”、“昭宣中兴”、“贞观之治”、“开元之治”、“洪武盛世”、“康乾盛世”等,无不是休养生息的大环境下,逐步实现了国内粮食丰、国际粮食安全,从而实现民安国泰的战略产物。

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贾谊从粮食安全对成天下功业的重要性角度提出了直观清晰的论调:“夫积贮者,天下之大命也。苟粟多而财有余,何为而不成?以攻则取,以守则固,以战则胜。怀敌附远,何招而不至?”而西汉另一政治家晁错则从民生与国安的角度阐述了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夫腹饥不得食,肤寒不得衣,虽慈母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哉!明主知其然也,故务民于农桑,薄赋敛,广畜(蓄)积,以实仓廪,备水旱,故民可得而有也。”

党的十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更是从国际化角度充分认识了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强调:粮食安全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是国家发展的“定海神针”,始终把粮食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高屋建瓴地提出了新时期国家粮食安全的新战略,“饭碗论”“底线论”“红线论”……,更是从国防安全的角度一针见血地指出:粮食事关国运民生,粮食安全是维系社会稳定的“压舱石”,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只要粮食不出大问题,国家的事就稳得住。

因此,粮食安全国际化战略认识是当下我国粮食安全的重大课题。

我国粮食安全面临的国际化问题

我国粮食安全国际化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而且具有共同属性:不可控、不可测、多米诺性。

1.从市场属性来说。作为WTO背景下的市场参与产品,小麦、大豆、玉米、大米等基础粮食产品,更能体现粮食产品的市场属性与国际属性。客观地讲,中国粮食产品中小麦、稻谷、玉米的确实现了连续十三年连增的生产发展,但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却没有随着产量增产而增强,可喜的一点是中国小麦、大米进口需求在慢慢变小,但不可否认地是:我国小麦、大米、大豆、玉米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一直处在产业链条的最低端,面临着质量改进、模式创新等问题与压力。从世界几大粮食巨头在全球布局区域及产业链条结构战略来看,中国粮食产业受全球市场影响的被动指数为百分之百,中国粮食安全指数深受国际市场影响。

2.从气候变化来说。根据联合国国际气候公约公布的全球气候变化指数分析,全球粮食生产越来越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因为气候变化引起的自然灾害对粮食生产的影响是最直接的,也是最不可控的。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资料统计,全球每年因气候变化导致的粮食减产最底不少于0.5万亿吨,气候变化虽然引起全球的注意,但不可否认地是这一趋势仍然在逐步变坏,这是全球问题,而不是单一的国家所能解决的问题。

3.从金融属性来说。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活跃,在短短不到五十年的时间内,金融市场几乎涉及到了全球经济的所有要素,粮食期货更是直接地赋予了粮食的金融属性。欧美国家走在前面了,并且掌握了粮食期货的话语权,中国粮食期货发展较晚,对于国际化的期货市场几乎都是被动跟随。粮食的这种金融属性正在逐步并且很现实地影响着中国粮食的产业安全与国防安全,务要重视!

4.从国际局势来说。值得庆幸的是,中国从立国至今的几十年间,赢得了难得的和平发展时期,粮食生产从温饱不能自给的状况,逐步发展成为了自力更生、自给自足,创造了:用不到全球六分之一的土地养活了全球六分之一人口的粮食生产奇迹,这个奇迹得益于中国的稳定。但需要提高警惕地是:世界并不太平,世界上一些不稳定因素正逐步渗入中国,周边及一些大国的不稳定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中国的粮食安全!

以上四个方面是中国粮食安全最直接的国际化问题,需要全球化的眼光,世界性的战略,跨世纪的智慧来面对。

中国粮食安全的国内问题及顽疾

1.土地资源与人口增长矛盾

保持粮食的持续性增长与人口增长及饮食结构优化同步,是中国粮食安全面临的重大问题。截止到2016年底,中国主要口粮实现了可喜的十三年连续增长,但日益突出的土地资源减少问题,正在威胁着粮食产量持续增长的目标,粮食产量增长的步伐正逐步减速,而另外一个问题正在加速来到:《国家粮食安全需求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预测:2020年人均粮食消费量为395公斤,需求总量57250万吨;国务院粮食白皮书《中国的粮食问题》预测:2030年中国人口达到16亿峰值,按人均占有400公斤计算,总需求量达到64000万吨左右。土地资源减少与人口增加的隐形矛盾将会清晰起来,能不能真正自己养活自己是中国粮食安全无法回避的问题。

2.水资源短缺与土壤质量的恶化

水是生命之源。中国是一个水资源相当短缺、分布不平衡的国家,且在中国的自然灾害之中水旱灾害也频繁发生,每年春夏中国南方很多地区的洪水灾情,和一些地区的旱情,有时持续时间相当的长,这对粮食增产的挑战是巨大的。今天全国地表水的利用率为总水量的15.9%,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不足40%,结果是平均每产一斤粮食要耗水近一吨,水耗是先进国家的四倍,生产粮食不单纯是对资源的占用,也包括产生的一种浪费现象是非常大的,这无形之中会增加粮食生产的成本,从而影响粮食安全的实现。

另外,农业水资源的供给能力主要取决于水资源总量的增长,以及工业、生活用水等其他竞争性用水的增长状况,通过近十年中国的发展情况来看,农业用水的比例已明显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另外,在中国农村内部,由于资源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并存,水源工程建设相对滞后,用水过程浪费严重,水资源供求失衡矛盾突出,所以,未来的时期关键是要发展和普及节水型农业技术,加速水利现代化、绿色化,使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使农业用水总量达到峰值并提前减少,率先实现与粮食增产脱钩,这是未来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保护水资源的一个突出问题。

粮食增长不仅仅与耕地的数量相关,还与耕地质量密切相关。中国虽然具湟欢ǔ潭鹊目筛用地,但中国粮食安全问题突出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在于可耕地的总体质量是偏差的,耕地土壤的有机质量不足欧洲同类土壤的一半,这就直接影响着中国的粮食生产效率。再加上现在工业化发展、城镇化推进,污染不断在加大,自然环境的变化导致了土壤退化、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以及可耕地的水土污染的问题,导致中国一些粮食产区粮食生产能力不稳,从而影响粮食安全。

3.科技生产与创新能力落后于国际水平

粮食生产的科技能力主要是指:种子技术、增长技术、肥料技术、安全技术等,科技是实现高产、增产、稳产的主要方式,我国粮食生产中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尚处在模仿起步阶段,特别是今天引起激烈争议的“转基因技术”,国内尚没有权威技术来界定。

粮食生产的创新能力主要指:生产模式、管理模式、经营模式三个方面。中国粮食生产模式比较传统,建立在集约生产与经营的管理模式更是无从谈起。城镇化背景下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正处在探索阶段,要真正形成利于粮食增产、利于粮食产业健康发展的新模式,为期尚远。欧美国家的粮食生产新技术与创新性经营模式如何真正有效地植入中国粮食产业中,需要更多地投入人力、财力与智力。

4.中国粮食安全的三大顽疾

(1)粮贱伤农是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粮食安全顽疾之一。

2013年―2015年,中国主粮产量连续大丰收,但这一趋势很难继续。因为连续三年来,尤其是2016年小麦、玉米已跌破成本价,农民出现大面积亏损,这必然使得农民减少种植面积。这些看似不可控制、不可预测的市场无形之手对粮食安全的影响,值得政府高度重视。

(2)粮食安全中的“黄宗羲定律”之变相顽疾。

黄宗羲是我国明末清初的著名思想家,他在研究历史时发现,历朝历代的税费改革皆为减轻农民负担而兴起,结果却事与愿违,反而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农民负担最终在减了增、增了减、减了再增的“怪圈”中循环往复。虽然,我国已经取消了粮食税,但影响粮食安全的因素却越来越多,如越来越多地农民被动失去耕地资源,而这些失去的耕地并不是用来生产粮食,而是被变相开发成地产或者工厂等,值得领导者重视。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篇(2)

食品安全是社会秩序和稳定,以及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曝光率急剧上升,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重视。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根本的控制,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销售的“问题食品”造成了“餐桌污染”,不仅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学界对此已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和论述,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尚没有形成体系。因此,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引起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的重视,从而为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提供一种方向,为食品安全实践提供理论支持,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是迫切需要深入开展的研究。

1、学界关于食品安全概念的研究

不同学科和领域的学者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和界定,但由于学科背景和研究旨趣的差异,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表现出了较大的差异性,如美国学者Jones曾建议把食品安全区分为绝对安全与相对安全二种不同的概念。[1]张涛认为绝对安全是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的一种承诺,也就是食品应绝对没有风险。[2]与此相称,相对安全指“一种食物或者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含量下不会导致对健康损害的确定性”。[3]1996年WHO在《加强部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食品安全被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4]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视角和理论基础决定着学者们得到不同的见解,从另一方面来说,正是这些不同的见解共同促进了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的进步和完善,正如科斯所指出的那样,“分析优于定义”,从不同学者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概念中包含着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公民生命健康权得到保证;二是食品不存在潜在的风险性;三是食品安全是一种制度性规定,其依据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范围”。

2、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2009年我国相继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确保公众消费安全等有着继往开来的重大意义。学者们从不同方面指出食品安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偏差,并通过考察研究分析了当下制约食品安全法律实施的阻力,当然对于主要原因的分析,不同的学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分歧,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2.1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行政执行的重要依据就是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有关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自然成为学界研究和讨论的首要问题,许多学者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依次来讨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因由。

许多学者认为2009年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但由于出台较晚,存在指导作用低的弊病,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例如周峰指出“与欧盟相比,我国食品安全管理起步相对较晚。这或许是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一直在致力于解决食品供应问题,所以食品安全一直未能得到重视”。[5]在此,张小勇举了个贴近实际生活的例子,对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性进行有力的论证,他指出“我国规范生猪屠宰的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但对牛、羊等食用动物屠宰还没有明确的规范,与现在的社会实际情况脱节”。[6]再者,李凯年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也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肉类食品卫生安全的要求,以致于一些定点屠宰场水平低下,私屠滥宰普遍存在,灌水注水屡禁不止”。[7]

2.2行政执法覆盖面较低

行政执法是学界关注和研究的另一个重点内容,学者们从行政执行的各个环节作为研究的切入点,提出当下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执法力度不够,行政管理的覆盖面较低,从而无法有效的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规制。

食品从最初原材料的生产到最终在市场上流通,要经过众多环节,而各个环节中都可能出现不安全的因素。农业作为我国的源头产业,有学者指出,我国“每年有20多万吨,一千多种农药施用于农作物,有些甚至是违禁药物;每年使用化肥4200多万吨,平均施用量超过400kg/h㎡,大大超过美国和欧盟施用225kg/h㎡的标准”。[8]显然国家的作用在这一阶段缺位,而农民不能也无力解决和考虑到这些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提出的那样,“粮食原料进入流通后,首先在粮食收购过程中,由过去国家粮站统一集中收购转变为走向市场自由收购,在收购中对质量的把握也就良莠不齐,使劣质粮食进入流通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9]进一步加剧了食品安全的问题。

2.3食品安全司法处罚力度不够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差甚远,贾敬敦认为“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会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法律对于出现问题的商家惩处也相当严厉”、“这样严厉的处罚使经营者就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维护食品的安全”。[10]如“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而“法国将假冒伪劣食品与和军火走私并列为威胁消费者生活安全的有害产品”。[11]为此,葛少锋认为“当前中国的食品安全呈恶化趋势,现有法律法规中的惩罚力度不强可以说是一条重要原因”。[12]

3、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对策研究

有关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的学者们,如向平萍、王艳林、王世洲、楠轩、程东等通过对不同地区食品安全法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调研,针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了优化路径:

3.1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与时俱进”

学界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一致性的观点在于: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的保障,是食品安全执法、司法和维权的重要依据,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为此,学者们提出,应坚持立法先行,逐渐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使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处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并受行政、司法和社会的控制。例如程东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每个国家都需要面对和解决自己的问题,同时随着国际贸易进出口行业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已经不单单是各个国家自己的问题了,应及时“调整和完善标准的内容和指标,逐步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相接轨,满足保障人民健康和贸易需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13]同时,向平萍指出“要引导公众的道德意识,例如加强对农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其在种植养殖方面合理使用农药兽药,从源头上控制、防止源头污染"。[14]

3.2建立从“从农田到餐桌”的“一条龙”监管

学者们认为,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单纯控制和监督一个环节和过程就能实现的,必须从食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和控制。例如有学者指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高级目标,将安全和质量的要求融入到食品的生产至消费整个过程中,可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在此过程中,“生产者、加工者、运输者、销售者及消费者在确保食品的安全及质量上均要发挥重要的作用”。[15]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促进国际贸易,王艳林称中国的食品安全应以《食品安全法》为龙头,以国务院实施条例为轴心,会同各个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国家食品标准、地方食品标准和行业标准为细化规则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16]达到从源头到餐桌都不留空白的效果。

3.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有些学者针对当下我国食品市场中违法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以对其产生威慑效应,从而直接或间接的助长了违法行为的产生和滋长,促成了违法经营者的投机心理和机会主义,为此,学者们针对性的提出了应根据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以对违法行为产生有效的威慑。例如王世洲认为,发达国家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往往很重,其目的就是通过处罚使其倾家荡产,无法继续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或者直接禁止其终身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17]李长健进一步分析“由于企业违法经营的源头在于赢利,一旦其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成本高于所获利益,那么企业就自然会选择遵纪守法,不再生产经营不安全产品”,[18]因此,对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者要加大惩罚力度,增加对商家在食品安全方面恶意侵害消费者行为的惩罚赔偿金额。实践证明,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只有加大违法责任的处罚力度,才能更有效地打击食品犯罪”。[19]

参考文献:

[1]蒲民等著:《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特点分析》,《中国标准化》,2006年,第19一20页.

[2]张涛著:《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22页.

[3]石扬令等著:《我国食物消费分析与预测》,我国农业出版社,2004,5(30).

[4]颜景辰等著:《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政策研究》,2004,7(25).

[5]周峰著:《欧盟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对我国的启示》,2007年第10期.

[6]张小勇等著:《中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对天津市消费者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4,(9):35.

[7]李凯年著:《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突出解决任重道远》,载《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4.

[8]《多角度审视食品安全:每年食物中毒超过20万人》,http://.cn.

[9]罗丽等著:《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卫生现状及管理对策》,载《中国公共卫生》2001.

[10]贾敬敦著:《中国食品女全态势分析》,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12.

[11]钱贵明著:《论食品安全的法律控制》,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6年.

[12]葛少锋著:《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载《社科纵横》2002年.

[13]程东著:《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控制体系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4]向平萍著:《食品市场中的安全问题及对策研究》,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06(5).

[15]J.L.Jouve,《Principles of Food Safety Legislation》,Food Control 1998 Volume 9 Number 2-3.

[16]王艳林著:《食品安全法概论》,中国计量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17]王世洲著:《从比较刑法到功能刑法》,北京:长安出版社,2003:126一127.

[18]李长健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及对策》,法治论丛.2006(3).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篇(3)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9-0101-02

一、食品安全的现状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例如,1996年英国爆发的疯牛病、1997年香港禽流感、1998年东南亚猪脑炎、1999年比利时等国二恶英、2001年欧洲爆发口蹄疫、2003年发生在中国的非典型性肺炎(SARS),2008年9月,中国令人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以及2009年全球性的甲型H1N1流感,这些食品安全事件使老百姓忧心忡忡,以至有的人产生了“吃动物食品怕含激素,吃植物食品怕有毒素,吃饮料食品怕掺色素”的恐惧心理。当然这种担惊受怕显属过虑,但却也从侧面反映了当今的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对此,笔者把这些问题主要概括如下:

1.一些蔬菜、水果中普遍残存化肥、农药等物质,使这些食品的安全状况令人十分担忧。在农业生产中,一些菜农、果农为了增收往往使用高毒甚至剧毒农药来喷洒蔬菜、水果,这直接导致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量超标,这样的蔬菜、水果被消费者食用后肯定会带来身体健康上的很大危害。例如,在2009年曾经有相关的组织对北京市4家大型超市销售的樱桃、甜瓜、桃子、油桃、苹果5种水果进行抽查,结果一共检测出了17种农药,甚至有的农药是法律已经禁止使用的农药,可见某些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是多么不容忽视。

2.在食品加工中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其他化学用品。一些黑心肠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受金钱的驱使,在加工食品的过程中往往违规使用、超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抗生素、激素,甚至不惜掺加有毒有害的化学用品,主要表现在:(1)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加工食品使用的添加剂的品种及其用量,如果超量使用很可能会对人体带来危害。但是为了追逐利润,一些食品加工者却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其中绝大部分对人体身体有害)。例如,在面粉中添加超限量的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在腌菜中多倍超标量使用苯甲酸;在饮料中成倍超标使用化学合成甜味剂;为了使馒头、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为使大米、饼干增亮使用矿物油;用甲醛浸泡海产品使之增韧、增亮,延长保存期;为改善米粉、腐竹口感使用“吊白块”(一种化工原料,学名甲醛次硫酸氢钠);还有孔雀石绿、苏丹红、三聚氰胺……像这些老百姓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尝不出却能导致人们食物中毒甚至死亡的化学物质到处可见,令人防不胜防,触目惊心。(2)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家禽、家畜、水产品体内。在种植业、养殖业中滥用激素和其他药物以增加产量,使水果、蔬菜、家禽家畜、水产品在短期内获得丰收、成熟。例如,带尖的西红柿,坚硬的猕猴桃、肥大的豆芽等等,都有可能是使用激素促使其长熟的结果。这种做法不仅使培育出来的产品营养价值明显降低,而且也会给食用者的健康带来很大的危害。

3.制造、加工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例如,用病死的家禽家畜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油炸类食品、“注水猪肉”( 给猪注水等于注毒,食用后对人体有极大危害)等。再如,2009年,在辽宁、山东、河北、上海、陕西等地又查到了多起使用2008年未被销毁的问题奶粉作为原料而生产乳制品的事件。这些免食品安全隐患如果不及时加以严厉制止,都有可能会演变成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事故。

4.食品中的重金属污染严重。由于受城市某些工矿企业违规排除废水的影响,致使一些地区人畜饮用水源和农作物灌溉水源受到很大程度的污染,主要是铅、锡、汞、锌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元素过量浸入到水源中去,受这些重金属污染的饮用水和农产品食品进入到人体后,就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的危害。 另外,一些用来盛放食品的包装纸、包装袋、不锈钢餐具等也是铅、铬、镍等重金属污染的重要来源,这些重金属物质一旦超标超量的渗入了食品中,人们食用后就会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的潜在威胁。

正是由于以上一些食品问题的存在,近些年来,中国每年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层出不穷,并且愈演愈烈。据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全国食物中毒情况,仅2003年,全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达379起,中毒12 876人,死亡323人;2007年,全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506起,中毒13 280人,死亡258人;2008年,全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437起,中毒13 325人,死亡152人。

二、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由于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生产的操作监管不力,使得中国食品行业严重违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现象屡禁不止。中国的食品监管一直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方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之间要么会出现争着监管、重复执法的现象,要么会出现争着不管、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这就给某些食品行业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2.中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诸多弊端和问题,为不少问题食品的产生提供了生存的空间。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笼统,难以操作,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严重滞后,现有的一些食品安全的标准水平规定偏低,许多指标远远低于国际标准,许多重要的标准至今还尚未制定出来,这就为那些不法厂商、企业违法生产超低标准、不合标准的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3.消费者缺乏食品方面的常识,也可能会引起食物安全问题的产生。首先,消费者缺乏购买安全食品的常识。中国众多的消费者由于收入水平低下,没有足够的消费能力,加上缺乏相应的常识,所以在购买食品时安全意识淡漠,往往只图便宜,不顾及食品的质量、卫生问题。还有一些消费者在购买便宜食品、特价食品、无质量保证食品时,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大家都在买,并且别人过去多年吃这些便宜食品也没吃出什么问题,现在再吃也不会有事,在消费者这种心理的支持下,就为问题食品的销售打开了门路。其次,很多消费者缺乏科学食用食物的常识,由此可能会引发一些疾病的产生,甚至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例如,在2009年8―10月,北京市丰台区已经连续发生4起扁豆中毒事件,发病人数达64人。据调查表明,中毒的主要原因是烹饪者未将扁豆煮熟、炒熟。其实像扁豆、豌豆、四季豆这三种蔬菜,其本身含有天然毒素,如果对它们加热不完全就被人们食用,则可能会引起人们的食物中毒。人们在炒菜时如果事先了解了这些基本常识,就可以避免这类食物中毒事情的发生。

三、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些对策建议

1.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好其监管职责,加强对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加强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应当成为政府的头等大事,这就要求政府:要加强对食品的准入市场管制,提高食品的准入市场门槛,严防“三无”食品流入市场;要有效规范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无证加工食品的行为;要整合食品安全监督、检测资源,更新检测装备,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对食品从生产、加工、管理、贮运、包装到销售的全过程都要进行严格的监控;要全面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要规范食品采购渠道,从源头上控制不安全、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2.完善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首先,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系统。对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细化和规范食品安全生产领域内的法律制度,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方面的具体标准。同时,要提高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使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接轨。其次,要加强法律法规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力度。中国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对违法企业只能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额度不高的罚款(一般都是在3万元以下),只有“情节严重”才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可见,中国法律中对食品犯罪的处罚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都要轻得多。这样轻的处罚,使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比守法成本还要低,所以这对于打击制造低劣、伪冒食品者几乎起不到威慑作用。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巨额赔偿制度,对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不安全食品的厂商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加重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达到足以震慑其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作用。

3.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通过加大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使消费者了解更多的食品安全常识和健康饮食知识,使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辨别问题食品的能力,自觉抵制“问题食品”,把食用不合格食品杜绝于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之外。对此,我们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等工具,定期组织健康饮食宣传活动,有计划地报道食品安全知识,并且要及时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一些不法厂商及其商品,披露最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以保障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

参考文献:

[1]袁仲,杨继远.农药化肥污染与食品安全[J].农产品加工:学刊,2009,(7).

[2]王彬,赵家良.蔬菜农药残留现状及防控对策[J].云南农业,2009,(7).

[3]孙耀武.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市场论坛,2009,(2).

[4]张永建.客观认识中国食品安全问题[J].太原科技,2009,(1).

[5]杨欢进,牛建青.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及对策[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9,(5).

[6]乔娟,李秉龙.中国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与对策探讨[J].中国畜牧杂志,2008,(8):23-26.

[7]戈福林.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其原因分析[J].内江科技,2008,(34).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篇(4)

食品质量安全是当今世界食品生产和流通中最受重视的问题。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食品产业是蓬勃发展,各种新型的食品是层出不穷,伴随着的爱拼问题也是有增无减,且花样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别人做不到。食品有问题已经不单单的只是在牛奶上让人担忧,上海染色馒头事件,江西农民用污染的水灌溉小麦等等。它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张,凡是只要是能吃的,几乎都或大或小的存在着问题。日益剧增的环境污染和频繁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层出不穷的疾病也使人心慌慌。食品安全仍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新事件

(一)古井贡酒部分酒用食用酒精勾兑

时间:2012年8月

起因:古井贡酒中报的酒精采购,使媒体怀疑其勾兑酒。

回顾:2012年上半年,古井贡酒从安徽瑞福祥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酒精4551.49万元,折算约为6596吨。业内人士怀疑古井贡酒中有部分用酒精勾兑出来。酒精的乙醇含量大于95%,对人体伤害较大。外购优质白酒勾兑,每吨白酒要3万-4万元基酒,使用食用酒精,每吨成本只要8000-9000。

(二)毒果冻事件

2012年4月,毒果冻、毒老酸奶疑云未散,毒胶囊风波又起。在互联网上出现了破皮鞋很忙的恶搞段子:忙着被提炼成工业明胶,被无良商人掺入食品中,被消费者吃进肚子里。

2012年4月,网络上有传闻称,一些老酸奶使用了工业明胶,而这些工业明胶从旧皮鞋中提取,这引起了消费者的不安。再后来网络上又传言说,果冻、酸奶等固体乳制品中添加了从旧皮鞋等废旧物中提取炼制的工业明胶。继“老酸奶”和果冻等食品中招之后,工业明胶滥用所引发的风波持续发酵。2012年4月15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栏目报道,胶囊生产企业使用皮革废料制造药用胶囊,并流入国内医药市场。

(三)麦当劳过期产品加工出售

时间:2012年3月

起因: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北京三里屯一家麦当劳店,将过期的食品重新加工销售给消费者。

回顾:麦当劳规定甜品派应在炸出90分钟内销售。原本快到期的甜品派,员工更换包装,将标注时间向后推迟一个小时。吉士片过期几个小时后仍然被员工用做早餐吉士蛋汉堡。(保温箱的计时器报警标志着保温箱里的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然而工作人员并没有将保温箱里的肉制品扔掉。)

(四)立顿茶叶上禁用农药超标

时间:2012年4月

起因:4月23日,绿色和平环保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立顿”多种系列茶叶均含有被国家禁止在茶叶上使用的多种农药。

回顾:报告显示:“立顿”绿茶、茉莉花茶和铁观音袋泡茶,均含有被国家禁止在茶叶上使用的高毒农药灭多威。其铁观音含有禁用的三氯杀螨醇, 其绿茶含有禁用的硫丹。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发表声明,报告中检测的“立顿”茶样品全部符合国家标准。

二、分析食品安全出现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形势如此严峻,那么到底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在哪里呢?

(一)小作坊式分散生产,导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难、卫生安全隐患大等问题。

在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的45万个食品生产企业中,10人以下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35万家,29%的企业无标生产,60%的企业出厂不检验或根本不具备检验能力,这些小作坊“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条件差、工艺乱”,食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如何有效解决“食品小作坊”难题,已经成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决定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突出问题。

(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行业相关标准缺失或者滞后,导致我国监管依法难、执法轻、企业无标生产等问题。

一方面由于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已经“跟不上”我国当下食品安全问题发展的速度;二是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还存在着条款笼统、操作性差等问题;三是食品法律法规对“犯事”企业及个人的罚则较轻,导致法律约束力不够。

(三)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明确,导致监管责任难以落到实处,甚至出现“监管推诿”等问题。

“三聚氰胺”事件,三鹿董事长以及许多高管都被判刑了,但是河北省上级监管部门呢,食品安全部门,卫生检疫部门等许多监管部门尽到职责了吗?显而易见,没有,那么相关部门是不是也应该受到处分呢,食品问题这个板子到底打在谁身上合适呢,是不是企业就应该完全承担责任呢?

(四)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面对“诱人”的利益有些道德素质低下的企业以及个人利益熏心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添加剂来制造假冒伪劣食品,导致问题食品“横行”,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五)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添加剂新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已经现代生物技术、酶制剂等新技术的不断出现,也造成了一个新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增多的直接应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所带来的安全隐患成为亟待重视和研究的问题。例如: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等。

三、各行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得到了全社会的“空前”关注,这是有效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契机。也正是由于这种“空前”使得政府、行业、企业、专家、媒体已经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有了新的认识,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一)政府方面:在2011年4月份举行的“2011国际食品安全论坛”上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先生介绍了我国已经开始从危机应对转型风险预防,并且在《食品安全法》中有关于风险预防的具体规定。这些都表明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和在不断的寻求方案来解决。由此也可见,今后的食品安全问题解决方案将更侧重与风险预防方面,并且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将得到完善和健全。

(二)行业及专家方面:或许是因为由于我国“风险交流”环节薄弱导致民众恐慌的原因,行业学会、协会以及相关专家已经意识到风险交流的重要性。还是在“2011国际食品安全论坛”上,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副理事兼秘书长孟素荷女士称:要为科学界在食品安全问题中的集体失声做检讨。由此可以预见,在未来的日子行业学会、协会和专家将在风险交流方面做更多的正确的、科学的“知识输导”。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篇(5)

关键词:国际贸易;食品安全;法律思考

一、国际贸易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范研究以及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遭遇“绿色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商品进口国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护人类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而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法规、标准以及合格性评定而形成的贸易障碍①。树立绿色壁垒的发达国家以其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为便利条件,制定出针对其更为有利的国际贸易准则②。GATT第20条(b)项允许成员采取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这是国际食品贸易人士可采取非关税措施来保护相关者利益。而多边谈判中又达成了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两个主要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这两个协议对动植物生命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贸易,同时也采取使规定具有约束力的措施。在WTO框架下先后达成的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种种贸易协议为保护国内同类食品产业,树立贸易壁垒提供了法律支持。并且发达国家可以根据自身的产业发展情况和整体的食品贸易情况有计划的调整贸易壁垒的高度,从而维护国家利益。③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足

我国食品监管问题主要指监管环节技术水平与国际标准不接轨,例如食品出口环节的检验检疫不完善,技术水平达不到国际标准,不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检出与国外存在较大的差别,同一有害物质的检测流程复杂繁琐、成本价格高昂。不少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采用全套的国外进口设备,忽视了自主研发,过度依赖国外的技术。调查显示,不少国家滥用权力,制造借口对中国出口食品、农产品采取加严检验和限制性措施。并且这些国家对本国出口食品所设立的检测设限范围不断扩大,面对不同情况,这些国家还会采取相应变化升级手段。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欠缺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1年施行《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虽规定中已提到SPS协议中风险评估、风险预警等机制,但落实方面有待提高。《食品安全法》虽立足于对风险评估机制的原则性角度出发,但措施配套跟进力度不大,缺少相应的监测系统、分析系统等配套系统。另外,对比其他发达国家,本国的食品创新能力较弱,需开发新研究点。由于当下的风险评估体制不能及时与国际标准接轨,造成食品安全的准确风险评估有一定困难。

二、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建议

(一)着力构建食品贸易的贸易壁垒预警和反制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壁垒绝大多数由“绿色壁垒”组成,因此,建立、健全绿色壁垒预警和反制机制尤为重要。包括实时关注国外食品安全产业研究动向,加快食品行业内部的信息传递,收集国外有价值的信息,研究国外“绿色壁垒”的具体动向等对影响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技术壁垒做出快速反应,形成预警机制,赢得主动权。具体的反制措施主要通过WTO架构下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应对不合理的国际贸易壁垒。

(二)掌握和运用相关规则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及风险评估问题

充分运用WTO规则是应对和反制发达国家贸易壁垒的重要措施。我国是WTO成员方,有权根据GATT第20条(b)项、《TBT协定》、《SPS协定》在必要的情况下实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技术贸易措施。由此可见,中国不仅有义务保证食品安全,更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采取对等措施是应对贸易壁垒的一个方面,但还需要充分掌握国际争端解决的规则,需求在WTO框架下的合作与谅解④。发达国家采取贸易壁垒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本国的行业发展,但是也会遭到他国的报复行为以及贸易制裁。因此,可以通过WTO框架下的谈判,针对他国发起的贸易诉讼积极应对、也可进行协商调解,达到双赢的目的。还可以研究相关贸易壁垒纠纷案例,提高本国技能运用能力。

三、结论

当今社会国际贸易交流不断频繁,经济实力随着贸易量的增加不断受影响,食品安全问题也一再受到各方的重视,处理好国际贸易中的贸易壁垒和贸易摩擦对于正常国际贸易秩序的建立十分重要,以防止因食品安全引起的问题掀起炒作浪潮和加剧矛盾。中国作为出国大国,要坚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可持续绿色有机发展,通过WTO框架下的协商机制解决纠纷和矛盾,也要充分利用WTO规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减少发达国家对本国的不利影响。

[注释]

①黄海,王俊.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思考[J].法治与经济,2008(11):54-55.

②李飞.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性探析[J].中国检验检疫,2008(3):34-36.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篇(6)

世界卫生组织1996年的《加强部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提出食品安全的概念:“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2008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指出食品安全是“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我国频频爆出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危害程度越来越深,出现的形式多种多样,总的来说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令人忧心,亟需尽快得到治理。

一、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失灵表现

所谓政府失灵是指由于行为能力和其他客观因素制约,政府干预经济没有达到预定目标,未能有效克服市场失灵,阻碍和限制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导致经济关系扭曲、市场缺陷和混乱加重。

(一)监管主体混乱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是混乱的,该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主要是有二。一是监管机构的设立缺乏法律依据。我们了解监察权是一种行政权,行使行政权时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就是“无法律,无行政”,若无明确的相关法律详细的规定监察部门的职权,则会出现监察部门面对违法的企业无权予以制裁,也就不具有权威性。二是多头监管导致效率低下,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由许多平行部门共同执行,在单个部门内除了要对食品安全负责外还需要履行其他职责,若部门不能兼顾,那么就会造成部门内部的低效率。另外由于许多平行部门共同履行职责,那么就会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扯皮,信息沟通不顺畅,有行政壁垒等问题造成监察整体的低效率。

(二)官员预算最大化导致职能缺失。

尼斯卡兰模型(一)――官员预算最大化中,尼斯卡兰认为,官员(官僚机构)具有以下两个特征:首先,它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或机构,它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拨款,而不是它的产出销售(它所提供的服务);第二官僚机构中的主管和雇员不会将预算拨款扣除出费用后的余额中饱私囊。结合我们现实情况来说,像三鹿在2007年的纳税额为33499万元,如果三鹿倒下,对石家庄造成的损失是每年3个亿的政府税收收入,此外三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政府解决就业问题,这样政府官员难免在某些方面为三鹿大开方便之门。

(三)政府的寻租与创租。

所谓寻租是利用行政法律的手段,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或维护已获得的既得利益的行为。政府创租是指政府官员利用行政干预的办法来增进私人企业的利润,认为创造租金,诱使私人企业向他们进贡作为得到这种租金的条件。创租与寻租导致质检职能不落实,所谓由于在尼斯卡兰模型中,官员只把他的服务“卖给”政府,而政府只从官员那里“购买”服务。政府官员并不是以服务公众为最终目的,他们在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将管制权内部化,私有化,这时的公共管制起不到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监督生产者的作用。

二、如何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

(一)加强监督机制与信息制度建设。

建立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的监督机制,充分利用社会第三部门、非盈利组织、媒体、群众舆论等对政府和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在公民意识和公民社会日益发展的今天,非政府组织或者说政府第三部门应当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信息个领域之间的流通方面,更是有进一步的发展空间。充分利用第三部门可以有效的对企业、政府进行监督,对食品安全的监督进行一道“双保险”。这个就如同壹基金和中国红十字会,当红十字会爆出丑闻出现信任危机时,由李连杰创建的民间公益组织壹基金在公民中的影响力越来越重要,在这次雅安地震中,人们更倾向于将捐款交给壹基金。

(二)加强食品质量监管,严格颁发许可证。

政府应当对生产食品的企业进行详尽的考察之后再为其颁发生产许可证,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履行其职能,减少无意创租以及被动创造,避免主动创租。同时在食品进入市场之前严格进行准入资格的审查,明确各种产品的审查细节,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能,杜绝出现职能重叠和职能的真空状态。另外在建立产品的召回制度的同时还应制定一个详细的档案,其中包括各种原材料的相关信息,一旦发现问题,可以及时查清责任人,及时进行问责。

(三)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感以及全体国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在食品安全中,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对消费者负责。我们应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类媒体应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并督促、检查、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时消费者也应积极了解相关科学常识,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自身健康的能力。政府应当鼓励投诉和举报,拨出专项资金设立食品安全事故有奖举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保证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总结

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对我们的健康产生很大影响,还在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有助于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创造与建设。亚当・斯密在他的《道德情操论》一书中指出:“……(在经济业活动中)有一种美德,一般准则非常确切的规定它要做出的每一种外在的行为,这种美德就是正义。”在我们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推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要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才能有效构筑牢固的社会文明防线。

参考文献: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篇(7)

2005年夏天,中国最大的猪肉生产省,四川省,在人身上爆发了前所未有的病原性猪链球菌感染,多达215例。超过了以前全世界受感染者的总和。一年之后,《经济学家》报道说,数百上海人如何因食用喂过减肥药的猪肉或为增加体重而注水的猪肉才生病的。2007年的夏天,江苏省政府禁止在阳澄湖中或阳澄湖周边地区饲养毛蟹,因为从养殖场排出的过量的营养物导致藻类的茂密生长,这些藻类威胁了江苏的饮水安全。在海南省的苍东村寨,一个万头猪的养殖场放出的臭气激起了村民的抗议,因为这个养猪场就建在距村寨仅2英里的地方。所有上述事例都涉及源于高密度饲养动物而引发的健康问题和环境问题。家禽工厂化养殖场(高密度的动物养殖业)以及高密度的水产养殖是中国家禽养殖革命的组成部分,为了满足人口增长的需要,家禽养殖革命开始于70年代末。中国失控的“蛋白工厂”造成相当严重的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病原体和细菌在所饲养的动物间相对轻而易举的传播与蔓延,源于高密度的屠宰、分装、缺乏透明的市场,源于所产生的废物。日益增长的中国食品安全恐慌——无论国内的还是国际的——正在催生新规则的产生,也给国际间的合作带来更多的机遇,这会有助于推动由于中国的水产养殖和高密度动物饲养而引起的环境保护问题和健康问题的解决。

一、牲畜革命带来的意想不到的后果

食品安全长久以来一直是中国面临的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重点问题。中国人口最多,但是可耕地面积只占世界的7%,人均淡水资源只有全球的1/4。在自由市场改革中,始于1979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政府最早对该问题提起关注的试验之一。在完成国家的粮食生产目标的基础上,农民被赋予权力,可以从所生产的粮食中获得利润。这些改革旨在鼓励生产更多的农产品来养活整个国家,并促进更广泛的经济改革。粮食、水果、蔬菜的产量剧增,是不断使用杀虫剂和化肥的结果。为了满足中国日益增长的肉类、奶类和蛋类的需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开始鼓励建设工厂化牲畜养殖场,或者高密度的动物养殖业。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的高密度动物养殖业(以下简称cafos)供给全国猪肉总量的15%,鸡肉总量的40%和鸡蛋总量的25%。在过去二十年间,cafos使中国人均肉消费量增长了200%,因而引发了更多的肉类工业化生产。目前,牲畜养殖是中国农业中发展最快的部门,这也就不足为奇了。

上个世纪80年代,水产养殖业成为农村发展的一个主要目标。中国海产品总产量中,64%来自该产业,这也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惟一一个人工水产养殖超过野生捕捞的国家。自1978年以来中国的水产养殖产量增长了490%,成为世界上水产养殖产量最高的国家,占世界总产量的57%。如此高速的发展并不是没有任何代价的。事实上中国的高密度动物养殖业(cafos)和水产养殖业所造成的污染给水、土壤和空气的质量带来了很大的威胁,这也转而成为人类健康和农业生产的主要威胁。工厂化养殖场和水产养殖业可能带来巨大利润,但是sails和禽流感的爆发以及人类不断感染猪链球菌的病例时有发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即动物极度密集饲养如何造成这种疾病的快速变异,进而传播给人类。

二、棘手的威胁

中国已经有两千年的养鱼历史,这使中国成为最早的文明国度。因此,海产品已经构成了中国饮食的主要组成部分,到2020年家庭海产品消费量预计增长40%。水产养殖业是很有活力的产业。中国地方政府把发展水产业作为一种脱贫致富的途径,并对罗非鱼等可盈利养殖物种的养殖生产实施了补贴政策。对水产品的统计主要集中在产量上而不是养殖场结构和数量方面,但是这个产业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起来,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更为密集,而且它主要是由私人经营的小鱼塘组成。

由于鱼自身能够将污染保留在鱼肉中,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中国水产养殖业的一大挑战。国际上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已经让中国付出了昂贵的代价,这是由于一旦发现污染,相关国家将禁止该产品的进口。2005年日本禁止中国鳗鲡进口和2003年欧盟禁止中国虾进口,这两个重要的事件给中国相关企业造成了重大影响。2007年美国禁止进口中国五类海产品,又一次打击了中国的水产养殖业。由于水产养殖业中养殖用水的污染、危险的养殖操作和粗劣的加工,中国的消费者也越来越关注食用鱼的安全问题。在生态影响方面,中国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严重地污染了河流、湖泊和沿海水域。此外,该行业对鱼粉饲料的大量需求也正造成海洋资源的枯竭。

三、令人生畏的养殖动物

随着许多其他引人注目的工业污染事件和丑闻的出现,来自中国14000个猪、牛、家禽工厂化养殖场的废料在很大程度上被新闻媒体忽视了,这些养殖场平均每个饲养1000多头(只)动物。中国动物养殖场的规模大小不一,但养殖场仍以小规模经营为主,即便它们在全部养殖场中只占有很小的百分比,中国消费的大量肉和动物产品都来自高密度动物养殖业。给人印象更深刻的是,4%的生产适于烤焙的小鸡饲养场生产了占总量84%的小鸡。2005年中国的猪肉产量有38%来自那些年生产50头左右的养殖场。

据估计,2003年中国有90%的动物养殖场没有采取控污措施,而只有10%的养殖场实行了环境影响评估。中国的高密度动物养殖业比工业工厂多产生40多倍的氮污染物和3.4倍的固体废料。作为密集饲养动物所必备的条件,要使动物存活并生长,必须使用抗生素,有时也使用一些含有重金属的兽药。因此大量此类物质渗透到土壤、人类饮用水和肉类中。随着中国cafos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扩展,其对全球也有一定影响。首先,有证据表明动物饲养环境有助于传播疾病,例如禽流感。自1983年以来,中国一直出口养殖动物,远至中东地区。因此,中国养殖场的病原体事关世界健康。其次,中国的劣质肉和肉类相关产品也通过出口

转贴于

影响国际市场。再次,cafos日益导致全球变暖。动物的密集养殖产生大量温室效应气体,由于cafos的动物食用谷物,更使得这些气体增加。根据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统计,在2004年,与北美的844万吨沼气相比,中国产生了1219万吨的沼气,这些都是通过肠发酵(即食草动物的消化)和肥料产生的。另外,在中国生产的大量化学肥料——主要用于集中养殖动物所消耗的谷物中——占全国煤炭型工业能量消耗的20%。

四、中国动物饲养对环境健康的影响

高密度动物养殖业中,从养殖场到餐桌的全过程都影响着人类健康,究其原因都是因为食用了cafos的产品和居住在养殖场附近。cafos通过有机和无机污染物以及病原体,污染土壤、水、空气、食品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在中国,由于生产结构的原因,危及人类健康的动物养殖管理操作一直处于无节制状态。尽管农用地中每平方公里动物的养殖密度被经济与合作组织高度重视,很少有个体养殖场能像美国个人养殖场一样容纳同样多的动物。中国大多数动物都被饲养在数百万的中等规模的家庭式饲养场,这些养殖场难于得到有效管理和监控。这样的养殖场经常喂养包括工业化合物和肥料等动物必需的饲料,根本不了解后期影响,而只是为了获得最大利润。

(一)高密度动物养殖业中的不公平

1.经济影响和贫困

上面有关食品安全的案例所带来的后果并非对每个中国人都有影响。穷人和民工常常容易光顾那些街边小店,因此也最有可能食用患病动物或者死于自然原因而不是屠宰的动物。高密度动物养殖业带来的空气污染影响着附近的村庄,尤其影响老人和儿童等敏感人群。中国有限的可耕地面积意味着高密度动物养殖业所造成的土壤退化对贫穷的农民具有很大的经济影响。大量营养成分,特别是从高密度动物养殖业中释放的氮使土壤酸化,使植物耗费更多的能量来吸收氮,而不是用于生长,于是便减少了贫穷农民的农作物产量。在空气中传播的氮——肥料中有95%的氮暴露于空气中——落在距离高密度动物养殖场80至160公里处。不断增长的高密度动物养殖业中的有机污染物的含量以及水产养殖池塘也是产生有害的海藻繁茂,即赤潮的部分原因。赤潮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已经影响了中国东部沿海的大部分海域。其他类型的海藻繁茂也由于水中不断增加的营养成分而激增,于是在湖泊、河流和沿海水域产生了巨大的“死亡地带”,这样几乎没什么生物能够在低度溶解的氧气下生存。从事水产养殖业的农民和渔民在这样的环境灾难中遭受了极大损失。政府的某些整顿措施也同样损害了养殖者的利益。例如,江苏省政府禁止在阳澄湖饲养毛蟹,而后并没有对养殖者进行任何补偿。2007年8月,新华社宣布,到2008年底,中国三大淡水湖的养鱼场将被彻底清理,以此措施来阻止赤潮的再次出现。但当政府将成群的带病动物驱逐出当地后,动物的饲养者很少得到补偿,这也导致了疫情被隐瞒而没有上报。

2.对养殖场工人健康的影响

养殖场的工人是易受cafos影响的又一人群。cafos的排放物包括一些在空气中传播的污染物,像氢化硫、氨和内霉素,这些物质对工厂内的工人和周围社区的居民都构成了威胁。美国cafos的工人至少有25%的可能性患哮喘、支气管炎和急性肺炎等呼吸系统疾病;并有30%的可能性患肺中毒,即一种急性但并不致命的呼吸系统疾病;他们还有可能死于窒息或者呼吸衰竭。在美国进行的研究表明,居住在cafos周围两英里的居民都有可能患呼吸系统疾病。

3.对易受污染人群的间接影响

在中国农村,有3亿人不能使用安全的水源,这主要是农业生产和动物饲养的排放物造成的。下面将要讨论cafos的废料对水质的直接影响。但是这种污染也根源于cafos的投放物——即所投放的饲料和注入其中的水。

清理和加工cafos动物所带来的水中废料和水污染是另一个对养殖场附近环境和社区的间接影响。中国日益严重的水资源缺乏——中国的人均水资源只是世界人均水平的1/4——应该鼓励研究人员考虑到cafos中水的保持和循环利用,特别是东南沿海。

(二)有机污染物

有机废料的产生是动物饲养过程不可避免的;然而,随着动物高密度养殖的发展,这种废料会很危险地集中起来。被污染的食物和水中有机废料的消耗会导致致命的细菌感染和疾病。细菌都聚集在肥料中,尤其常见于cafos肥料中,这是高碳水化合物饮食所导致。当未经处理的肥料用于蔬菜时,以及屠宰过程中排泄物污染了动物的肉时,病原体就会传染给人类。

1.有机水污染

在中国,只有5%的动物废料得到处理。当未经处理的废料被施用于田地中,40%-60%的氮从土壤中滤出并进入水中。生态系统中的“富养化”,或叫作“高度营养集中”和海藻的繁茂掠夺了水里生物所需的氧气。来自cafos的废料也严重影响了长江的水质,这条大河占有全国淡水总量的35%。

2.有机土壤污染

动物肥料是不错的肥料来源。动物肥料中的有机物质提高了水的容量,减少了对土壤的侵蚀。尽管cafos废料往往包含大量病原体和其他添加剂,但是通过对动物饲养和其他农业方面的整合,许多经济和环境利益都得以实现。例如把动物废料当做谷物的有机肥料,或者利用放养的小鸡来控制庄稼中的害虫。

(三)无机污染物和有害添加剂

肉食性物种如大马哈鱼和虾类等的养殖,往往会产生大量的抗生素和废物,会对环境产生危害。所有的动物在高密度条件下,为了生存下来都需要精制的饲料,更不用说生长了,尤其是因为被关养的动物不能根据它们的营养需求选择自己的食物。这些人造饲料就含有有害添加剂。当饲养者和饲料生产者走捷径减少成本时,这些有可能产生危害的物质就参与到食物链中。

1.抗生素和荷尔蒙

将抗生素和荷尔蒙作为防治性药物来喂养动物的做法在西方确立下来,也可由此增加动物体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添加剂仍保留在肉和动物的排泄物中,并渗入到土壤和养殖场周围的水里。而在中国,荷尔蒙和抗生素在养殖业中是被禁用的。尽管禁令出台了,但是由于过去对抗生素的滥用,抗生素的抗药性仍是中国面临的一大问题。

2.重金属

动物养殖场的肥料产生相当多的重金属,包括铜、锌、硒、钴、砷、铁和锰,这些重金属很可能对食物和环境安全构成威胁。它们被添加到动物饲料中来以增加其体重,减少疾病;因而大量重金属留存在动物体内并散布于周围环境中。

(四)食品安全

2007年3月,中国卫生部报道2006年有196人死于食物中毒,但是由于瞒报,真实的人数很可能更多。中国薄弱的监控能力、强大的地方政府保护主义和为数不多的保护消费者的监督人员,使得食品安全控制一直是中国所面临的问题。

重金属留存于所有动物中,尤其是鱼类。

转贴于

汞中毒的一种常见方式就是吃鱼,因为汞沉淀在鱼肉中。汞中毒还会引起流产、影响大脑发育以及损伤内分泌系统、肾和其他人体器官。

另一个令人不安的添加剂就是三聚氰胺,一种从煤炭中提炼的工业化合物。在中国,这种来自煤炭的工业化合物通常被添加到鱼、猪和动物饲料中,因为它是增加食品中氮含量的一种省钱的方式,氮含量的增加使该食品显得富含蛋白质。

2003年中国成立了食品与药品监管局,来应对食品和药品安全监管问题。2003年以后,中央政府开始通过更多的有关食品质量监控和卫生许可证的规章制度。即使卫生部门颁布了规章制度,食品安全在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于地方政府的管理,但实际情况是地方的渔业管理部门因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和管理能力而无法对水产养殖进行严格的管理。新华社的一个采访披露,一些负责鱼类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政府机构没有能够认真地履行其职责,或根本没有行使其监管职能。进一步使食品安全问题复杂化并影响消费者信任度的方面是,当公开宣布进行调查时,一些针对养殖场和市场的调查结果的细节却并不向社会公布。

(五)传染病

疾病,以及对疾病的恐惧是全球cafos改革的强大推动力,尽管有关cafos的安全研究的结果仍被讨论,尤其是禽流感的争论。一份2004年的评估报告估计,中国的养殖场因动物疾病每年要花费238亿多美元。提倡大规模的cafos是基于这样的理论:被圈养的动物能得到更好的监控,它们的饲养者在动物安全饲养方面也是见多识广的。

但是,2005年,青海湖一些大型鲤鱼养殖场和饲料加工厂附近有大量的迁徙鸟类感染了禽流感,上述现象被质疑与其养殖方式有关,更有一种假设认为,以家禽粪便为饲料的鱼类养殖方式在禽流感传播到野生鸟类种群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为开始新的牲畜革命所做的努力

当今中国的政策意见把cafos当作解决耕地约束问题和解决对蛋白质不断增长的需求的方式。作为中央政府对此行业的许诺,2001年国务院签署了农业部有关《加速国家动物养殖业的建议》。中国政府给予食品安全问题的优先考虑使其向农业和渔业研究允诺了大量的资源,而这项研究也为饲料、鱼的种类和养殖操作提供了一些很有希望的新的选择。这样的研究有望促进生态上更为安全的养殖场的建立,从而也保护人类健康。

中国出口商品中越发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引起了对所有食品生产部门监管的关注,这就使cafos和水产养殖业的管理质量得以改进,并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

(一)针对高密度动物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的国内政策

1.水产养殖业

为了促进cafos的生产更清洁,20世纪90年代中国农业部开始向养殖户提供贷款。而且,农业部在生态农业、动物排泄物产生的沼气和改善有机肥料等方面实施了示范工程。最给人希望的是中国第一部《动物养殖法》于2006年生效。这部法律致力于鼓励大规模养殖和确保产品安全。按照这部法律,政府已采取措施来表示对食品安全的关注,这包括2007年8月,政府划拨11.6亿美元用来建设食品安全监控的基础设施,加强对cafos和水产养殖业的控管。

(二)沼气

动物排泄物本身含有沼气,大量的沼气就来源于此。在中国,生物燃气的研制有望提供更急需的能源和安全的肥料,同时也能处理cafos的主要污染物。海南省提供津贴鼓励使用沼气的加工设备的研制,在这方面它已成为发展较快的省份之一了。使用沼气的加工设备可以限制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同时也可为贫困的农村地区提供能量。农业部在“国家农村沼气建设方案”中鼓励该设备的研制。

(三)更安全、对环境更有利的饲料的研制

饲料被直接投入水中,那么多余的养分和添加剂(包括抗生素和为保护鱼类免患疾病的杀真菌剂)也就污染了水质。新的饲料可以帮助降低养鱼场一些废物的排放,并减少工业不能承受的对于鱼粉饲料的消费。正在研制的新饲料有以下几种。酵母型饲料: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的报道,“中国的研究者们正在研究一种基于酵母的饲料添加剂,这种方法可减少水产饲料中一半以上的鱼粉饲料”。大豆型饲料:截至2007年,中国的水产业每年消耗450万到500万吨大豆粉。一些物种,如一种中国主要的养殖鱼种罗非鱼,可以接受大豆组成高达50%的饲料,其他高价值的鱼种仅能接受大豆含量10%以下的饲料。尽管如此,即使是只能减少一分对海洋鱼粉的依赖,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全球海洋资源的利用压力。

(四)更好的养殖方法和养殖方式整合

1.复合养殖

对养殖业的综合治理很可能是主要的减少污染的方式。更好整合养殖场的一个方式就是将它们置于能够分散肥料的更广阔的土地上。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篇(8)

一、关于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一)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仅仅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对其他类型的食品安全问题均未涉及。

(二)适用条件

第一,从客观方面看,食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例如生产销售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未经许可进入了生产或销售领域,或是生产销售的食品未标明产地,没有标签以及有害健康的食品等。

第二,从主观方面看,就食品的生产者(食品源头)而言,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追究其主观是故意或过失,只要其实施了违法行为,就会启动惩罚性赔偿制度。而就食品的销售者(食品流通)而言,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才承担责任。但在这里适用的条件更有限,即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这里的“明知”所指的是故意。也就是说销售者实施行为时只有存在故意,才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过失则不构成惩罚性赔偿。

第三,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消费者所遭受的进一步损害(财产和人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还可以细化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即一行为直接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间接因果关系简单地就是说一种行为间接地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且它与前者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个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第四,不需要实际损害事实的发生。这也是惩罚性赔偿与一般性赔偿的区别所在。一般性赔偿的适用前提都是要求有实际损害事实的存在,且该损失是由不法行为造成的。而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食品生产者只要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都有权向违法者索要惩罚性赔偿金。从一定程度上说,消费者已经因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因此不需要进一步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可请求惩罚性赔偿。

二、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食品安全的适用标准不完善。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认定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违法行为的依据(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标准。而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六条分别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地方食品安全标准、企业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还不完善,存在过多问题。如各种标准之间相互矛盾,存在重叠或是立法空缺。国务院在2007年了《中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统计,我国现有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1800多项,食品行业标准2900多项。这里无疑存在一个问题,众多的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消费者来说,以何种标准来判定食品的安全性。还有这么多的安全标准,消费者从什么途径获取,这些都存在问题。

第二,无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能适用问题。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立法空白,如地沟油多年无检测标准,油炸食品的安全标准无立法规定等情况。而这类无标准食品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时,消费者只能适用一般性的赔偿,无法请求惩罚性赔偿金。而一般性的赔偿由于惩罚的威慑力小,一般不能有效的制止违法行为,这样就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困境。

第三,主体适用范围狭窄。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中,适用主体仅包括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而食品从生产、销售到消费,需要经过许多环节,如流通领域。这些环节都有引发食品的不合格,如果在这些环节当中产生了食品安全问题,是否也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四,销售者的主观归责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销售者只有在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主观上的故意。这样就排除了过失后的责任,而过失又分为一般、轻微和重大。在现实生活中,因重大过失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同样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损失。如果将重大过失排除在外,那么会产生一种效果,销售者的注意义务减轻了。

三、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惩罚性赔偿问题的主要途径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篇(9)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8. 031

[中图分类号] TS20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08- 0045- 02

从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到今天,两年半的时间过去了,我们期待的“食品安全时代”是否真的到来了,2011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通报了从2008年以来,各级法院审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有关数字证明,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正呈逐年增长的态势。

1 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食品安全屏障为何屡遭突破,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如何把好广大民众的食品“入口关”,社会各界在纷纷谴责和质疑的同时,也积极地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层面寻根探源,以期对症下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 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并有待综合协调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配套的法规、规章建设步伐相对滞后,尤其是地方性食品安全监管法规、规章,存在严重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或者跟风式地出台了部分法律文件,但因不注重针对性和适用性而缺乏实际的执行力。另外,从中央到地方,各个级别、各个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体综合协调性较差,在执行中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总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尚待完善和综合调整。

1.2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引发监管职能冲突或监管空白

我国的食品安全由多部门分段监管,即在国务院及各省(区、市)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下,由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段负责的监管体制。部分人认为,中国小农户分散生产、小企业数量庞大的现状,再加上食品生产、流通过程的复杂性,造成食品监管中的“段”难以界定,各监管部门职责难以明确划分,在职能衔接上存在交叉和漏洞;各监管部门可能局限于自身利益,出现争夺监管权或推诿监管责任的现象,造成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错位、缺位、越位或不到位等混乱局面。

1.3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混乱,且总体上偏低滞后

首先,最具权威性的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尚在运筹中。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混乱。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执行中各自为政,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之间,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彼此重复建设且相互矛盾冲突,造成企业和行政部门参照和执行中的困难。其次,食品安全标准水平偏低滞后。近年来的食品安全风波,许多都涉及标准之争,且我国许多检测标准仍面临空白。与国际上的食品安全标准相比,明显具有滞后性。再次,部分标准的执行力差,可操作性不强。另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内外标准有别问题也成为社会各界质疑的焦点。

1.4 食品安全预警机制滞后,问责机制不健全

我国食品安全问责机制不健全。首先在行政执法中,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手段偏软,以罚代刑、以罚代管,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是企业屡屡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在事故处理的结果上看,更倾向于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单方问责,面对“引咎辞职”、“革职”、“停职”等问责方式,失职渎职行为得不到有效地打击。

食品监管预警机制滞后也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隐患。食品监管重在防患于未然,但食品安全监管者却往往是在问题曝光和披露后才姗姗出场,属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重大缺失。此外,政府的信息披露也存在着不规范、不明确的问题,没有起到警示和监管作用。

1.5 政府责任缺失、社会诚信失范

(1)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观念和法律观念淡薄,为追逐利润违规作业,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生产和使用有害添加剂,贿赂、腐蚀公务人员,致使“人祸”频出,成为侵蚀食品公共安全的毒瘤。

(2)各级政府缺乏大局意识,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和政府业绩,放松市场准入标准;在行政监管上“抓小放大”,对“有贡献”的企业偏私护短,地方保护意识严重;行政执法主体懒作为,不作为,被动行政,失职渎职;假借多种名目乱收费,或以罚代刑、以罚代管,执法为利;重发证、发照、事后突击,轻日常监管,执法不力;,,借职权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照顾人情;各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规避责任,使不法行为在市场监管的盲区内畅行无阻。

另外食品安全检测技术落后,总体检验检测能力不强,也引发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系列问题

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对策研究

2.1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及相关制度、标准的建设工作

(1)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理顺工作推上议事日程。对滞后的法律文件或相关条款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对相互矛盾冲突的条款及时予以调整,统一法律依据。

(2)加快《食品安全法》配套的法规、规章的建设和完善。地方政府在立法时应注重调研,集思广益,因地制宜,细化和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具体要求,确保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可行性和指导性。总之,国家和地方应将食品安全立法和修订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形成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3)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尽快出台与《食品安全法》相统一的权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食品市场准入和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化建设,促进行政监管部门之间,国家、地方、行业、企业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和协调配套;以风险监测和评估为依据,结合我国公民的饮食结构与习惯,逐步实现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态更新机制和食品安全标准复核体系。

2.2 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合力打造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1)各监管部门从大局出发,积极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能部门分工要求,对监管资源进行研究定位,重新界定各职能部门在监管链条上的地位,以避免职能交叉、消灭监管盲区;同时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下,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形成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统一协调的监管格局。

(2)建立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联动机制。各行政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和技术优势,进行“联合执法”,实现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性。同时,行政执法部门联手建立“食品违法犯罪信息数据库”,实现“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打好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战”,增强监管中的透明性。

2.3 完善食品安全问责制,增强监管中的透明性

(1)重典治乱,通过提高赔偿的额度和处罚的力度,提高不法经营行为的违法成本,以经济杠杆促使生产者由经济人向道德人转变;确立食品溯源制度,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把原料关、生产关、包装关、流通关,以便出现问题时及时追溯及召回,让不法行为无处遁形。

(2)完善行政问责机制,确保监管过程的透明性。做好《食品安全法》与《刑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工作,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在行政执法中做到安全监管责任到人,问题查处责任到人,严厉打击行政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实现对不法企业和执法主体的“双罚”,保证问责机制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对食品安全事故中起误导作用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包括广告媒体、传播人、代言明星等, 也要视具体情形追究相应的连带责任。

2.4 建立突发性食品卫生事件的预警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管理,为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有效、科学的披露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中央和地方各级监管部门网站应形成统一的协调机制,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共建的局面;建立食品公共卫生平台并科学管理,加强沟通,为公众参与、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由合法的权威机构定期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提示消费者应注意的食品不安全风险源,杜绝消费高风险食品;定期公布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执法等方面的信息,增加食品监管的透明度;及时曝光问题企业,公布不安全食品目录,使不法企业失去市场份额。

另外,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和行为主体,因此政府必须具备“社会综合治理”观念,联合社会各界力量以自律、监督、行政等多种方式介入食品安全的治理,并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加以保障。以推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监督的食品安全新局面。

主要参考文献

[1]郭美琴,魏荣梅,刘建芹,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J].特区经济,2011(10):232-236.

[2]丁新正.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待构建[J].重庆社会科学,2011(8): 93-94.

[3]吴海玲.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J].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2):9-10.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篇(10)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0-0081-02

我国食品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从食品冷藏链到转基因食品,从超低温加工到品质管理与食品安全检测等食品科学与技术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与应用成果在国际上都是一流的。然而,食品源头上,动物饲料中加三聚氰胺、白菜喷甲醛保鲜、韭菜喷蓝矾省钱早已成为行业内潜规则;从俏江南南京店陷“回锅油”,到山西老陈醋95%为醋精勾兑,食品安全事故让名牌企业一失足成千古恨;有的企业忙着道歉,有的企业则依然遮掩。毒豆芽、地沟油、过期月饼、染色馒头,小作坊不知羞耻,大企业却“更胜一筹”:肯德基“速成鸡”事件中“走过场”甚至花钱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的有毒猪肉流入双汇食品、酒鬼酒塑化剂超标……食品安全领域呈现的上述严重问题很大程度上虽然是相关主体在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不规范操作以及失责的结果,但我国乱象叠出的食品安全背后,隐藏着怎样的行业潜规则却鲜为人知,究其根源又是为何能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乱象过程中,在解决了食品生产和检测的科技难题之后,食品安全迫切需要凸显道德信仰、科技伦理、诚信责任等价值维度。因此,食品安全科技伦理不得不成为焦点被社会广泛关注。

一、食品安全领域科技伦理学审视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它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体制、管理,又需要大量艰难的科技攻关,然而,追根溯源却要涉及我国国民信仰、道德伦理与整个民族精神。“食品安全”一词已经越来越成为了带有鲜明的反思性或批判性思想特质的概念,承载着人类对新的伦理价值的期望、对人类生存之道追寻的心灵救赎和自我拯救。因而,食品安全迫切需要凸显道德、伦理、责任等价值维度。严格地讲,食品安全伦理是一个现代性的问题。在现代,随着市场经济的主导、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消费社会的形成,食品安全就成了食品的生产、监管、流通和消费的最基础的价值诉求,它直接涉及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命的价值与权利、社会的规范与秩序、人与自然以及人类代际关系公平与正义等一系列重大的伦理问题。

伦理,很大程度上就是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和处理这些关系的规则。食品领域无论是生产还是监测,都应该遵循人际和谐、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原则。在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的今天,其食品领域中的运用与发展,不仅大大改善了各类食品的质感、营养口感和美感,也与时俱进地适应着现代人的生活节奏,比如越来越多的快餐和速食。然而,科学技术在食品领域的运用与发展的同时,其双刃剑效应也在乱象迭出的食品安全现象中淋漓尽致地体现: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以假乱真食品、农药严重残留或过期食品、原料回收重复使用食品……而种种带给人们的健康危险、身体伤痛甚至生命的终结,都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过程中的矛盾。

科技伦理是指科技创新活动中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人与人关系的思想与行为准则,它规定了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体应恪守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它不仅涉及责任主体的价值定位,还涉及责任主体的实践行为规范,它在必然与或然两个维度上展开了对责任主体的伦理要求。食品安全领域中科技伦理概念,更能够凸显食品安全领域相关主体的道德价值与信仰内涵,在食品的生产、监测和流通过程中彰显伦理道德关切。

二、食品安全领域科技伦理学基本特征

近代食品领域科学技术发展,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增长。当人们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价值的同时,却对逐渐出现的一系列社会、生态、代际等问题有所忽略。在寻求技术时代的伦理学中,科技伦理其独特的理论特征和价值视角也使得科技伦理学在食品安全领域责无旁贷地为其建构一个全新的价值视野和可持续理论。食品领域的科技伦理学与以仁爱、德性、反对功利主义的传统伦理学相比,其具有以下两个显著基本特征。

(一)基于食品领域科学共同体的伦理规范

在西方哲学史上,名为《后现代的伦理学:论汉斯・约纳斯》的经典论文中明确提到,传统伦理学的“那些崇高的道德价值随着技术时代里传统形而上学的终结和上帝之死而彻底崩溃,与此同时它们却未能提出一种直面技术时代的道德责任原则”。在食品领域,当伦理学的功能被封闭到在解决对当下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冲突之中,科技伦理学在其科学共同体的伦理规范中突破重围,让人们看到在新的伦理秩序中寻求和谐共生、持续发展的希望。“科学共同体是科学技术活动的主体,它是由科学家结成的社会群体,它的目的就是要扩展科学知识,并用知识造福于人类。科学共同体的形成是科学构成的一种社会建制的基础所在,它的伦理规范是保证科学社会正常运行的前提和保证。”可见,科学共同体和其伦理规范相伴而生,如影随形。科技本身负载着价值,科学的社会规范与科学家的社会伦理责任是一致的。

在现代技术社会,作为个体的人与自然和未来的人空前融合,而科学共同体更是在特殊的意义上不可避免地镶嵌到自然之中。基于食品领域的特殊性,科学共同体的伦理规范应更多的涉及前瞻性责任、指导性技术和人类代际可持续发展,而非追溯性责任、操作性技术和当代经济增长模式。

(二)食品领域的科学伦理学是面向未来的、凸显整体性的伦理学

食品安全问题的探究,从科研工作者到生产企业,从技术监测到市场体制,从人民政府到各界媒体,毫无疑问,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食品科技发展的方向并不是由其科技本身所决定的,而是针对人与社会的需求来发展。在食品科技活动中,往往会出现个别人或组织滥用、乱用科技成果,导致科技发展背于人伦道法。而在市场经济利润最大化的大环境其中,大企业家或者小作坊食品生产商们,冒着违背良心、内耗品牌和危及无辜生命的代价与风险,却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不规范操作而收益甚微,这种唯利是图的思想是或然的,在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与道德信仰从来都并行不悖。当个人逐渐成为活动机制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任何一个个体都无法对事物的发展起本质性的作用;食品科学技术人员包括食品科研学者其伦理责任应当超越个体的范围界限,凸显其社会性的承担主体。因此,食品科学领域的科技伦理学应更多特别强调我们必须着眼于未来可预期的科技行为后果,以及考虑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代际公平与可持续。

三、引导构建食品安全领域的科学伦理秩序

在我国食品领域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如何既能合理利用科学技术改善食品品质、节约自然资源、降低食品生产成本,同时又能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尊重人们的人格尊严、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以及下一代身心健康的可持续,是我们当代人亟须解决的问题。

首先,食品领域科技工作者除了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这些“刚性”的条件之外,还应建立起与之相匹配的科技伦理“柔性”的规范,将“刚性”条款和“柔性”规范有机结合,让科学技术同科技伦理自觉产生良性互动。在某种意义上,道德是最高境界的法律,所以这就需要食品行业企业与协会以及相关检测部门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同时,构建起道德伦理规范,从思想源头上深入了解食品安全的文化内涵。

其次,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时,行业内部、检测机构以及宣传媒体需要构建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诚信价值体系。体系内相互制约、相互规范、共同作用,将食品安全问题从各环节中杜绝。在食品生产流通过程中,以实际行动构建企业理念,引导市场和消费者逐步成为食品安全的过滤器,从而建立起以诚信为本的这样一个良性循环的安全食品链条。

最后,重塑国民道德信仰,以精神的力量寻求食品安全的思想保障。食品领域中,无论是唯利是图的利益驱使,还是科学技术的泛滥而为,都是缺乏精神信仰的表现,当人们同时生活在道德信仰崩溃的精神废墟中,也无所谓爱与责任、美与希望、正义与信念。信仰充满着希望,或是对生命的敬畏,或是对真、善、美的执着。在信仰中,人将实现真正的自我,获得真正的自由。重塑国民道德信仰,不仅在食品安全领域,而且在所有的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方面,都是一个细水长流的过程,同时也是一种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宏图伟业。

总之,我国食品行业,无论是食品生产还是食品监测,只有构建道德规范、深化诚信理念、重塑信仰精神才能从根本上保证食品安全,也唯有如此,我国食品终将叫人用之放心、食之安心。一种诚信、健康、和谐并坚定信念的科技伦理新秩序,使科学技术同食品安全相互促进、互相协调,共同保障民众的健康、社会的和谐、国家的声誉以及未来人类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军宁.精神危机是最根本的危机[J].南风窗,2010,(9).

上一篇: 大学生预备党员 下一篇: 少先队建队活动总结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