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材料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3 15:42:08

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材料

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材料篇(1)

*年6月*村被国家公布为第三批历史文化名村,标志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新成效。为进一步贯彻*大提出的科学发展、社会和谐重要思想,积极实施省委建设广东文化大省的决议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中“文化名城”的工作部署,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市文化名城建设工作,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工作,把我市创建成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古迹特别丰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或纪念意义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构成的主要内容为城市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城格局、整体风貌、城市空间环境等;历史街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古树名木、水系、村落、地貌遗址;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以及特有的传统文艺、传统工艺等及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

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通过挖掘、整理和保护我市历史文化遗产,进一步找准我市文化定位,积极塑造我市鲜明的地方文化特色;通过明确历史文化遗产的整理和保护措施,推动一大批城市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创造我市独特的名人城市新面貌;通过进一步对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挖掘以及展示,逐步形成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交相辉映的旅游发展新格局,有力促进我市旅游开发与第三产业的发展。

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构筑*城市文化品牌,全面提升我市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是构建“两个适宜、和谐*”城市发展目标的重要基础。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对全面加强*文化建设,开创建设“博爱、创新、包容、和谐”*新局面,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都有着重大战略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历史文化遗产是我市体现城市个性和特色最为珍贵的资源,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但必须看到,我市文化发展及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匹配,文化制约的瓶颈效应已经开始逐步显现。面对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发展,我市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部分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认识不足、挖掘不够、保护不力、利用不当等诸多问题,尤其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未得到进一步挖掘与拓展,众多的历史文物和优秀近现代建筑均未得到有效修缮、保护,有的文物和优秀近现代建筑在我市旧城改造和旅游开发中甚至遭到破坏,形势严峻,不容乐观。

因此,全市各镇、区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我市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挖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内涵,彰显城市(镇、村)文化底蕴,打造文化品牌,早日把*建成与优秀传统文化相承接,与世界文明相贯通,经济和社会相辉映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为契机,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加大文化遗产的挖掘与保护力度,构建科学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再现名人文化之蕴、扬伟人名城之名,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孙*近代革命史迹为核心,以名人、名居、名遗为重点,以有*地域文化(农耕文化、华侨文化和名人文化)特征的文化遗产为基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认真挖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内涵与价值,全面提高重点“文保”单位数量,使全市“国保”数达到2-3处,“省保”数达到5处以上,“市保”数有较大的增加。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要重点打造*村、孙文西路等历史文化街区,使全市历史文化街区、古镇村达到5处以上;分类建设孙文中路博物馆群、*名人纪念馆等,使博物馆、纪念馆、名人故居等开放单位数达到20座以上;各级文保单位完好率达到100%,历史文化街区、古镇村完好率达到90%以上。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达到6个,省级的达到5个。全市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成历史文化名城。

三、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主要任务和任务分解

(一)主要任务

全面落实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目标,着力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建设重点工程要以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修复为重点展开,并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工程分类保护要求》(详见附件一)落实具体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快《*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全面开展全市文化遗产普查,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尽快汇编形成《*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重点工程名录》(附件二),该《名录》还须根据全市文化遗产普查的情况,定期进行补充完善并及时公布;积极探索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法规建设,加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与执法力度。

(二)任务分解

全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市为主,市有关部门为责任主体;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镇区共建,以镇区为主,镇区为责任主体。历史街区、古村落修复由市、镇区共建,以镇区为主。

各镇区具体分解任务:

1.*区:保护以沙边村、泗门村、陵岗村、大环、江尾头雕楼民居群,开展水洲山炮台、华佗庙等文物点的保护,开展沙边村的规划及申报省级历史文化村的工作。开展濠头村浦江世泽坊申报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修缮张惠长、李可宽名人故居和古建筑;设立经济技术发展博物馆。

2.石岐区:打造民族文化商业休闲一条街;规划建设孙文路博物馆群、龙母庙、逢源民居历史风貌区、加强旧城区古建筑的保护和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建设铁城古城墙遗址公园一条街(扒沙街、龙母街);恢复吕文成故居遗址纪念建筑。规划保护铁城东门古城墙遗址、烟墩山塔、泮水桥、西山寺、白衣古寺等文物保护单位。加强旧城区古建筑的保护。配合博物馆群的规划,开展南下武侯庙、柏桠直街东岳庙申报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

3.东区:做好库充民居群的保护利用。做好库充陈天觉墓公园的规划、修缮杨子毅名人故居;申报小鳌溪村迦南园为市级文保单位。

4.南区:规划保护马公纪念堂、沛勋堂等市保单位,开展功建铁城亮公祠、文笔塔、曹边村武侯庙申报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开展沙涌村规划及申报省级历史文化村的工作,建设商业名人故居文化村;近期维修曹边村武侯庙。

5.西区:打造烟洲书院-狮窖河的长洲烟雨历史人文景区;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醉龙的传承和保护。

6.五桂山区:规划保护古氏宗祠,传承保护白口莲山歌。

7.大涌镇:开展大觉古寺、林氏宗祠申报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保护以安堂村、南文村、岚田村等历史文化古村落,申报安堂村为省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大涌村骑楼街;修缮有建筑艺术价值的传统民居。

8.沙溪镇: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镇;保护龙瑞村、涌头村等古村落,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沙溪风味小吃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服装题材的博物馆;保护传承鹤歌、鹤舞、凉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龙瑞环村龙环庙、圣狮村大王庙(洪圣殿)、龙瑞刘氏宗祠群、涌边村婆石桥(杜婆桥)申报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近期维修圣狮村大王庙(洪圣殿)、龙瑞刘氏宗祠建筑群。

9.黄圃镇:加快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镇;申报鳌山村为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申报黄圃腊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建设海蚀遗址公园、名人墓地公园;做好古村落、古码头的保护;建立飘色艺术馆;保护传承麒麟舞、黄圃飘色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10.古镇镇:保护以魏邦平故居为中心的名人一条街;建设灯饰文化博物馆;灯饰旅游一条街;修缮魏邦平名人故居和魏氏宗祠;开展魏氏宗祠申报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

11.小榄镇: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弘扬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修缮何吾驺名人故居;建立文化为题材的博物馆;加快古建筑的维修;开展跃龙桥、源泉当铺申报市保单位的工作。近期维修云路街仆射何家祠、第十街崇文书院、文化路何吾驺故居遗址、源泉当铺。

12.三乡镇: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镇;申报雍陌村、鸦岗村、古鹤村、白石村、茅湾村为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申报三乡风味小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打造三乡温泉休闲文化旅游区;修缮郑观应名人故居;近期维修茅湾村柳氏大公祠碑亭、古鹤村日东祠、伯瑶祠、平岚村郑氏信道宗祠。

13.坦洲镇:恢复河网水乡文化景观区;保护和弘扬咸水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咸水歌。保护龙溪陈公祠、孑孑洲村水仙宫(观音庙)等文物点。开展孖洲村水仙宫(观音庙)维修并申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工作。

14.板芙镇:建设特色渔村文化养殖基地、保护何峻岗墓等文物点。

15.神湾镇:建设神湾菠萝农业文化园区、保护郑爱文墓等文物点。

16.南朗镇: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镇;申报左步村、茶东村为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做好陈氏宗祠古民居群的保护利用。加强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村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实施工作。修缮欧初、陈文显、程君海、杨心如、陆兰谷、杨维学、杨日韶、陈兴汉名人故居和阮玲玉、王云五等名人故居遗址;打造美食文化一条街;传承保护崖口飘色。

申报南朗正街南朗祖庙、*村杨贞义堂(又称“朝议第”)、杨心如故居、纪念中学旧建筑群为市保单位。

17.港口镇:保护古民居。

18.南头镇:维护南亚电器原大队礼堂、团民桥。

19.横栏镇:做好古桥、古碉楼的修缮和保护

20.民众镇:进一步做好岭南水乡乡土文化民俗景观区规划建设。

21.三角镇:恢复河网水乡文化景观区。

22.阜沙镇:恢复浮虚山遗址。

23.东凤镇:

24.东升镇:

上述责任分解任务,将根据全市文化遗产普查的最新进展,定期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

各有关部门具体分解任务:

1、市文广新局:会同规划局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加快组织全市文化遗产普查,编制《*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重点工程名录》;会同规划局、责任镇(区)制订关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重点工程的相应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修缮维护孙文中路博物馆群、*名人馆,恢复古香林寺人文景观区建设;修复郑观应等名人故居;做好各级文保单位和非物质遗产项目的申报和认定工作,使全国、省、市重点“文保”单位,以及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达到总体目标要求。

2、市建设局:全面负责市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协助市文广新局编制《*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重点工程名录》。

九曲河的综合整治与恢复,协助市文广新局做好文物的保护与抢救工作。

3、市规划局:会同文化局完成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会同文化局制订《*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市城市紫线规划》、《*市古村古镇保护规划》等。

4、市国土房管局: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修复过程中公管房屋的置换工作和属于公管房的历史建筑的修缮保护工作;协助文广新局、建设局修复旧城区传统民居和华侨建筑。

5、市精神文明办:协助宣传部等有关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发动,在全社会迅速形成浓厚的保护和建设历史文化名城活动氛围。

6、市旅游局:通过组织旅游团体、推广宣传,组织旅游线路,增加历史文化遗迹为主的旅游景点。

7、市法制局: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建设,会同市委政策研究室制定并出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办法》、《*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市历史文化遗迹、遗产管理办法》等地方规章制度。

此外,市经贸局会同市文联负责做好民间艺术文化的普查和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做好民俗文化的复兴工作,组织申报*装、鹤歌等为部级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市宗教局负责古香林寺、白衣寺等寺庙的维护、修缮;市农业局负责*农耕文化的挖掘与复兴工作;市侨办负责华侨文化的发掘。

四、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工作计划

依据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申报工作并制定工作计划,是落实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的基本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按“四步走”计划进行:

第一步:(*年)聘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顾问;拟订申报计划,在对市的文物古迹、传统文化等历史和现状基本情况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基本要求再拟订出详细的工作计划;开展《*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划项目的编制工作;制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重点工程名录》。

第二步:(*-2009年)收集和整理有关申报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举办培训班加强相关组成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活动;落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重点工程名录》各项工程项目的建设与验收工作。

第三步:(2009年)编撰和录制申报材料工作;对申报各项工作进行分项、分阶段检查。

第四步:(2009年底前)完成申报工作,程序和步骤是,先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报,然后再由省政府向国务院申报。

整个申报过程预计历时约2-3年时间。

五、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任务考核。

当前,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市文化名城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镇区和市属有关职能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决策中来,切实加强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的领导。各镇区和市属有关职能部门要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十一五”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文化、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早完成申报工作,推进实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目标。

成立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由建筑、规划、文物、历史等方面的专家和市民代表组成。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的意见,集思广益,把专家咨询建议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的各个工作环节,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走向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的政策法规和重要工程项目,统一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这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各级、有关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和工作机构,并指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切实把这项活动深入开展起来。

各镇区和市属有关职能部门要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任务考核责任制,对分解任务实施跟踪考核,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认真执法。

由宣传部会同有关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发动,使保护和建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活动家喻户晓,人人尽知,在全社会迅速形成浓厚的保护和建设历史文化名城活动氛围。要发挥镇区各社区和居委会的作用。要密切联系群众,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居民的思想工作,争取市民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社会各界和市民齐上阵,人人关心、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材料篇(2)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保护委员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保护委员会。

保护委员会由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监督保护规划的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以及历史建筑保护等工作。

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包括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省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批准和直接确定的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

(五)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两个以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街区,可以申报历史文化街区: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较完整和真实地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

(二)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在当地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四)与历史事件、著名人物有关的近现代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或者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说明下列情况的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还应当提交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和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或者历史文化街区,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历史建筑普查,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公众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议。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经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改造利用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

(五)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名录及其保护措施;

(六)历史建筑名录及其保护要求;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要求;

(八)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承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或者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乙级以上文物保护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九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草案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应当举行听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二十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二十一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自收到报批的保护规划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保护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保护和管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保护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专题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批和公布:

(一)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影响原保护规划实施的;

(二)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确需修改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第二十四条 编制或者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应当体现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的要求。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再编制相应区域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定规划要求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等形式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第三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依法征收房屋,以及依法批准设置的项目和设施需要停业、转产、关闭或者拆除,导致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实施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的农村住宅建设。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布的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要求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应当根据其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三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前款所称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是指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包含历史建筑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的文本以及图纸。

第三十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第三十八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国有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与国有历史建筑使用人、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作出约定。

非国有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予以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确定负责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具体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

(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六)其他损害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经批准公布后,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对保护状况和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在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中,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规划、违反保护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历史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信息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将其列入濒危名单并公布,并由省人民政府责成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不再列入濒危名单;审核未通过的,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实施前款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的;

(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五)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的行为。

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材料篇(3)

Abstract:In order to further enhance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ies, towns and villages of China, scientifically solve the “name rectification” problem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ies, towns and villages so that the management of declaration and protection can develop toward a scientific, standard and precise direction,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of work should be handled properly: (i) to improve relevant content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ii) to strengthen the communication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departments; (iii) to supplement subsequent procedures; (iv) to enhance the publication strength and scope.

Key words: ancient city protection;name rectification;protectio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0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09)06-15(5)

2009年1月2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同意江苏省南通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至此,中国已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10座。江苏省有13个省辖市,目前已有8个省辖市被国务院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加上计划单列市常熟市,目前已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9座。另外,2008年10月14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公布了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58个、历史文化名村36个。自2003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公布了第一批2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5年时间内,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已公布251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覆盖了全国31个省份。除名城外,名镇名村也从另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中国不同地域历史村镇的传统风貌和建筑艺术,它们与历史文化名城一样,其保护与发展将对传承中国优秀文化,延续历史文脉,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从建设部门的调查情况看,中国已有60%的省、市、自治区积极开展了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命名工作,极大地推动了地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江苏省政府从1995年开始,先后3批公布了7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其中无锡市、南通市在近几年已跻身中国历史文化名城行列。从1995年开始,江苏省政府又先后5批公布了21个历史文化名镇、4个历史文化名村,其中有14个被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2个被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依法保护方面,法制建设也在得到不断健全,《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早在2001年就出台。从全国来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意见》,江西省制定的《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暂行办法》等,分别从法律法规与政策、技术层面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标志着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保护管理工作已全面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保护管理工作中,我们通过法律法规、规划编制等手段,对名城名镇名村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明文规定,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得到了有效保护。但是,在我们的法律法规中,对已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这些城、镇、村的已有“名称”如何保护,让它的历史称谓如同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受到保护,却缺少应有的法律保障。加之随着中国城乡建设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城市扩容、乡镇合并调整,致使许多具有浓厚历史文化内涵的地名在快速消逝,这种消逝不比我们一些城市中的老街巷、老字号在不断消逝的情景乐观多少。人们呼吁对“老字号”的保护,是否也应该包括对古老镇、村地名的保护?根据笔者所掌握的江苏省的情况分析,目前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在申报与保护管理过程中,大部分城镇的历史文化资源都得到了很好保护,名实相符,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名称定位方面,却存在着一些尴尬情形,已影响到人们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这种光荣称号的可信度与严肃性。如下几种情形提醒我们: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正名”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是“改名换姓”型。这种类型是指有些地区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成功后,仅凭少数人的好恶或长官意志,利用政府部门之间的薄弱环节,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进行任意改名换姓,致使原先已经定格的历史名称消失。如苏州吴中区的“西山镇”为2001年江苏省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时隔不久,镇政府有些领导认为“西山”二字不吉利、尤其是不利于招商引资,因为“西山”二字很容易让人们联想到“日薄西山”、“日落西山”,甚至传出许多开发商本来看好西山镇的风水与投资前景,但就是因为“西山”二字而不愿意来投资了。所以,就将这个位于太湖之滨、并且与另一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东山镇”对应的“西山镇”改名换姓为“金庭镇”。对外宣称金庭镇是历史文化名镇,并且在编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时,直接以金庭镇的名称来编制报批,致使省建设与文物部门难以接招。按照“西山镇”改名换姓的荒谬逻辑推理,在我们的字典中,凡带有“西”字方位的名称都是不吉利的了:“西方国家”也不应该成为“发达国家”的代名词,“西部”大开发也不应该成为国家经济腾飞的重要战略决策,“西山”的彩霞与夕阳也不应该成为诗人歌颂赞美的对象!对于苏州吴中地区来讲,没有了“西山”又谈何有“东山”?是否也要将“东山镇”再来一个改名换姓?那太湖之滨历史上的“洞庭湖东山”、“洞庭湖西山”美妙名称由来的传说将真的成为一种记忆了。

二是“移花接木”型。这种类型是指有些地区通过行政区划调整等手段,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原有名称移植到更大空间范围上进行使用,以扩大知名度,但在具体实施历史文化保护时,却仍停留在原来公布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域。我们知道,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在申报并公布时,其所指的历史区域及保护的内容是基本确定的,我们讲这座城市是历史文化名城,并不是指历史文化覆盖了全市域的每一寸土地,而是有相对确定的空间范围与地段。如果通过移花接木的方式将历史文化名城的名称挪用至别的区域,或让其覆盖更大的范围,势必在“外延”扩大的同时也应该有“内涵”的增加,如果不相称,会让人感到这种做法是借“名城”的招牌来扩大影响,而缺少对历史文化保护的诚意。这种类型最典型的要数江苏省淮安市。历史上的淮安市隶属于原来的淮阴市,是总理的故乡,于1986年被列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原县级淮安市为秦时置县,至今已有2200多年的历史。2001年2月,原淮阴市更名为淮安市,原县级淮安市被改为淮安市的楚州区,原淮阴县改为淮安市淮阴区。至此,原县级淮安市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已通过行政区划调整的手段,给嫁接到了原地级市的淮阴市头上,可谓是“父子相争”的现代版。为了干净彻底地解决这个名称转让问题,当地政府一不做二不休,把原来的县级淮安市更名为“楚州区”,而不是如“淮阴县”更名为“淮阴区”一样,将县级淮安市更名为“淮安区”。这一区划调整过程中的移花接木做法,其良苦用心自不待言,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确实造成了诸多不便。首先,总理的故居在淮安,淮安是总理的故乡,这种重要信息可以说是“地球人都知道”。自从将县级“淮安市”改为“楚州区”后,故乡的名称也在不知不觉中消逝或混淆了,外地人要到淮安去瞻仰总理故居,或者到淮安去走亲、访友、公干,是经常要闹笑话跑错地方,以致人们只好用“老淮安”、“新淮安”来进行区别。如果当初将县级淮安市径直称呼为“淮安区”而不叫“楚州区”,一是可以保留住故居在淮安这一重要历史信息,既表示了对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尊重,也是对“地球人”的负责,二是可以保存了原淮阴地区的县(区)级地名除盱眙县以外都带有“水”旁的大苏北水乡特点,三是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定位与保护的内容及手段也不至于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尽管据说有权威的“名称不变、地域不变”的上峰交代,但在实际工作中是难以执行与操作的,更何况,中国在申报公布历史文化名城中,还没有将一个省辖市中的某一个区(县级)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先例,如果讲楚州区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那在法律规定上就难以成立。

三是“张冠李戴”型。这种类型是指有些地区因乡镇合并而将原来具有悠久历史的镇村给予取消,将其纳入到新的镇村麾下,但在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时,采用新的名称,申报材料却仍然用那座已丧失现代身份的历史镇村来说事。这种类型以苏州吴江市的“汾湖镇”与“黎里镇”关系最为典型。汾湖镇现为苏州吴江市所辖的9个镇之一。2003年,吴江市的金家坝镇、莘塔镇并入芦墟镇,北厍镇并入黎里镇。2006年10月12,芦墟与黎里两镇合并,成立汾湖镇,与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区镇合一,这样,汾湖镇就包括了2002年以前的原莘塔、金家坝、北厍、黎里、芦墟五镇。这里我想重点说说黎里镇。黎里镇位于吴江市城东南30公里处,为一大片湖荡群所环抱,是一座保存较好的典型江南古镇,自南宋至今年,建镇881年历史,52.4公顷古镇区域,1.2万古镇常住人口。古镇内街巷房屋依水建筑,“小桥流水旁,深巷幽弄中”,河上横卧23座不同结构和造型的古石拱桥,一河两街格局耐人寻味,小河串起99条弄堂,河两岸保存下来的大多是二层明清建筑,铺面店堂毗连相接。古镇长长的石驳岸全部用介稽石垒筑而成,几百年过去了,仍是那么齐整坚实。河驳岸边嵌着300多根石栏,其中用于系船的精致象鼻石如同金石家手下的印章,造型各异,方寸之间趣味无穷,堪称珍贵的艺术佳品。古镇历史上出现过许多名人志士,唐代诗人陆龟蒙、南宋诗人陆游都在这里留下过身影。著名爱国民主人士、诗人柳亚子的故居就坐落在黎里镇上,已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黎里古镇具有申报省级和部级历史文化名镇的雄厚实力,长期以来,多少社会文化人士在为之奔走呼喊,当人们准备好了要将其申报成为历史文化名镇时,由于其“建制镇”的身份已经丧失而隶属于汾湖镇,按照《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惜已不具备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镇资格。人们在扼腕叹息而又不甘心放弃的情景下,即以汾湖镇之“名”与黎里镇之“实”来搭配申报历史文化名镇。2008年,当汾湖镇被公布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镇时,在苏州吴江一带引起了轩然大波,问题的焦点不在于申报的历史文化名镇材料合不合格,而在于这个名称是姓“汾”还是姓“黎”?汾湖镇成立于2006年,一个成立不到三年的年轻镇被冠以“历史文化名镇”实在是难以令人信服,于是乎,有的地方文史专家直接将人民来信递到了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领导的桌上。在2008年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单中,江苏省的余东镇、锦溪镇、邵伯镇、沙家浜镇赫然在目,“汾湖镇”胎死腹中,终于没有再给“历史”开玩笑。人们期待着“黎里镇”的历史性复活。

四是“锦上添花”型。这种类型是指有些地区的城镇已拥有相当数量的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在其他方面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在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硬性条件方面仍存在不足,如“历史街区”数量要求等,后因行政区划的调整,城镇区域的扩大,使这一缺憾得到了弥补,达到了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硬性要求。这种“锦上添花”型并不是强拉硬扯,而是具有地域相连,历史文化相同相融,文脉与地脉都一致的特点。这种类型以江苏的宜兴市、常熟市沙家浜镇为典型。宜兴市是中国著名的陶都,古称荆邑,春秋时属吴,秦置阳羡县即为今宜兴市的前身,有着两千多年的建城史。宜兴市原先主要以宜城镇为依托,后将丁蜀镇纳入市区范围,使城市形成了以龙贝山为中心的一体两翼、山城相拥的格局,城区的历史文化内涵更加丰富了,历史街区分量更重了,陶都的特色也得到了更加集中彰显。2008年,宜兴市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目前,该市正在积极着手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提起沙家浜,一出现代革命样板戏、京剧《沙家浜》使之在全国家喻户晓。沙家浜不仅是革命的“芦荡火种”所在地,是红色旅游基地,而且已被公布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沙家浜镇位于江苏常熟市阳澄湖畔,除拥有华东地区最大的芦苇生态湿地外,还拥有丰厚的历史文化遗存,其中以古桥梁、古街区为特色。沙家浜镇坐落在历史上的唐市镇,已拥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古镇河港交叉,临水成街,因水成路,依水筑屋,风格各异的石拱桥把水、路、桥融为一体。镇内房屋沿河而建,连为一体,长达460米的石板街古色古香,街两侧店铺林立,前店后宅格局昭示着唐市镇昔日的繁华,历史上也曾有“金唐市”之说。千年古镇搭上了“红色革命根据地”的列车,可谓相得益彰,历史文化名镇虽不以“唐市镇”而闻名,但“沙家浜镇”已与历史上的唐市镇融为一体,古代文化与革命文化、生态之美与人文之美在沙家浜真正实现了交相辉映。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与保护管理工作中的“正名”问题,笔者虽列举了江苏省的事例来说明观点,大有自揭家“短”的嫌疑,但从全国范围来看,窥一斑而知全豹,一定具有普遍性。从对历史与未来负责的态度出发,各地应该有勇气与责任来对辖区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与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大盘点。笔者这里所列现象,尚不包括那些虽然名称未变、地域范围未变,但历史文化街区已日见减少或风貌破坏殆尽、文物保护单位破坏严重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对于这种真正的“名”、“实”不符现象,已不是“正名”问题所能解决,容当专题讨论。

从笔者上述所列四种类型来看,各级政府热衷于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方面表明我中华民族全民历史文化保护意识的全面觉醒,人们通过对自己生长的城市与乡镇历史文化资源的探究与价值认同,为历史文化的永恒魅力所折服而要立志将其保护与传承;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历史文化价值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得到充分展示与合理利用,尤其是为旅游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环境及居民生存环境的改善等提供有力的砝码;从历史文化保护角度分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工作的开展,也必将为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更加理想的地域空间与良好社会环境,建设规划与文化文物部门将其视为重要工作内容也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所在。但是,那些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名称不尊重而随意更改混淆的行为,一方面反映了庸俗文化理念仍在作祟并干扰政府相关决策部门,一方面也说明了因对历史的无知与蔑视而产生的对历史文化“戏弄”现象,已渗透进了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与保护管理工作中,我们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科学合理解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正名”问题,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及保护管理工作沿着更加科学、规范、严谨的方向发展,笔者认为,我们至少要从以下四方面予以跟进。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我们要在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法律法规条文中,以及在相应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内容中,增加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名称”保护的法律条款与规划内容,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名称”变更等行为,在法律法规上要提出由原公布的政府或部门批准同意的前置要求。对于各地已经出台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规,应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进行及时修订,使之更加符合各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要求。即将修订的《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应根据上位法,将历史文化名镇申报条件中有关“建制镇”的要求舍去,这样,类似吴江的黎里镇、淮安的河下镇等一批具有潜力的历史古镇就能够名正言顺地以自家身份开展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工作了。

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材料篇(4)

档案对镇村来说,大都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认为可有可无,其实不然。档案是指镇村在民间艺术创作、文化交流、社会文化等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宝贵的文化遗产。档案工作是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而镇村文化站属国家设立的最基层的群众文化事业单位,那么,在收集管理档案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 镇村文化站是档案收集与管理的主体

1.1 现场收集资料是保证艺术档案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基础。在平时工作和交流中,每年几次群众文化活动,而且资料不全,没有什么资料可归档。其实,镇村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非常广泛,它包括文学创作、艺术表演、美术、摄影、社会文化、艺术研究、艺术教育、文化交流、个人艺术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艺术材料。除公文、计划、讲话稿、记录、剧本、手稿等文字材料外,还有群众性的器乐、声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等活动及成型的舞台美术、灯光音响、服装、造型艺术等的设计图谱,声乐与器乐的曲谱,舞蹈、戏剧等的场记图谱,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画稿等等,不胜枚举。那么,怎样收集这些资料呢?我认为,主要要做好现场跟踪收集工作。

历史真迹是档案的本质特征。所谓“历史真迹”就是记录历史的真实踪迹,它不是事后编写和随意收集起来的,而是“第一手材料”,是“历史的原始的记录”。档案要保证其真实性,就必须重视档案收集的现场跟踪。那么,何谓“现场跟踪收集”呢?所谓现场跟踪收集就是档案收集要与活动实施过程同步进行。群众活动一般不可能“复制”,许多活动离开了现场,就无真实可言。群众活动是为适应社会与群众需求而举办的,是人民群众自愿参加、自我实现、自我进行的。每次活动不是简单地重复,而是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并不直接体现为文、形、声而“凝固”下来。因此,群众活动的档案,需要人们在活动过程中自觉地把流动的要素同步转化为多样化的档案形式。例如:镇上举办各类文艺活动,档案管理员同步收集筹备阶段整个策划活动的策划书、会议通知、会议照片、专家论证资料和活动现场照片、图像、录音带等,进行多角度、多方面的收集,使这项活动的档案保存更加完整,为以后举办同类活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档案现场跟踪收集,并不是说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深入任何活动的第一线。在一定范围内的同步收集是指:时空上限制在活动起止的全过程,内涵上不失去所收集材料的“第一手”性质。时空上的限制是内涵上不失去真实性的保证。

现场跟踪收集重点是体现活动的全貌,除了保证活动高潮部分的档案材料收集不失时机之外,还要保证整个活动轨迹的完整。往往在实际工作中会产生这样一种现象:一次活动过后,只注意收集了活动体现部分的档案材料,忽视了活动筹备阶段的材料收集、活动高潮过后社会舆论的反馈材料和活动总结材料的收集,这就很难使生动活泼、多姿多彩的群众活动全貌在档案中再现。因此,追踪活动的轨迹,及时收集全部有价值的档案,是保证档案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基础。

1.2 加强管理是提高档案利用率的基础。构成档案全宗的结构主线有三条,一是以业务组织为基本单位,二是以活动为基本单位,三是以个人为基本单位。三条主线互相不能替代,而且工作实践也证明,为便于档案的利用,应将三条主线复合起来,有机地整合在一起。活动往往是一次性的,缺乏稳定与连续,所以个人为基本单位整理档案,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档案的分类,应三条主线复合并立,辅之以分类检索系统予以相互补充。而且在整理档案时,应遵循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1.3 首先要提高对档案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大家都重视活动而忽略档案收集管理工作,活动结束意味着所有工作的终结。所以,加强档案工作是所有镇村必须要补上的一门课。要加强《档案法》学习,文化站不但要建立规范的档案室,配备兼职档案人员,还要制订档案管理办法和规定,开展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实行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积极为本镇村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实现艺术档案管理现代化,以保证日后的档案质量。

其次要加强文档统一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只有文件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档案管理才能够继承其结果,顺利展开,如果文件管理无章可循,紊乱不堪,将直接使档案管理各环节陷入忙乱无序状态,影响整个综合管理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因此,必须强化文件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严格规范揭示文件内部特征和外部特征信息的各项数据,为推行现代化管理服务。

2 加强对档案管理员业务素质培训,尤其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培训

现代化管理的形势要求档案管理员不仅要具有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丰富的档案专业知识,还必须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熟练运用电子计算机及现代化通讯设备来进行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否则就根本无法介入电子文件的形成和保管,也不可能参与电子文件管理、检查系统的规划、设计。当然就更说不上充当电子文件的合格管理者。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开展现代信息培训,造就具有现代档案管理意识和现代档案管理技能的档案管理员。这是推进镇村档案管理进程的一项关键性工作。

3 基层档案系统的作用

概括地讲,档案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凭证作用;二是参考作用。对镇村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档案是文化或个人历史的真实、全面的反映。档案与每年编写大事记一样,它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历史原貌,也是全镇全村工作实绩见证。

3.2 档案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一旦发生纠纷,档案便成有力佐证。

3.3 档案是规范管理的基础。但没有规矩也难成方圆。有了档案作支撑,进行规范管理就有了基础。

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材料篇(5)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材料篇(6)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材料篇(7)

一、五年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回顾

2003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公布了第一批2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五年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给与了极大的关注和支持,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四的方面:

(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体系日臻完善。截止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已公布四批共251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已达529个,基本形成了我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体系。在这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依然保持着较为完整的空间格局、古建筑群和历史环境,而传统民居和古老街巷,都真实记载和延续了不同地域和民族的历史文化,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已经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法制化和规范化工作不断加强。2003年,我部和国家文物局在联合制定《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前提下,为进一步细化评选标准,增加定量可比性,充分反映出名镇(村)的典型代表性和建筑文化价值,又正式颁布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形成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评选和实施动态监管的有效依据。20*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次在国家法规上提出了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为进一步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和保护工作奠定了法制的基础,这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里程碑式的文件。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日益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随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命名工作的开展,各地纷纷出台政策措施,促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健康发展。截止目前,全国已有60%的省、市、自治区积极开展了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命名工作,极大地推动了地方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和名镇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等一批地方法规的出台,使地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有法可依。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意见》,省建设厅制定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江西省制定了《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暂行办法》,分别从政策和技术层面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河北、山西、北京、福建等省市还开展了历史文化村镇的普查工作,并结合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对有价值的古镇、古村落以及乡土建筑进行抢救性的挖掘和保护。

(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措施的力度不断加大。“*”期间,发改委与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共同完成了《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争取中央财政9.8亿元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103个历史文化名城、80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从目前已开展的项目来看,地方政府积极进行保护资金的配套,一些历史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基础设施水平已明显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环境得到逐步改善,有价值的历史环境得到了保护和整治,通过保护资金的补助和项目的实施,为地方带来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不少省、市还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和命名为契机,采取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措施,极大地促进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筑遗产及其环境的改善。这项工作可以说是从无到有的,从少到多,从不重视到重视,从社会不关注到全面的关注,真是来之不易。我记得,2003年SARS流行期间百业消停,我部发起并会同国家文物局研究怎样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正是那段时间我们做了详细的调查和研究,此项工作才逐步开展起来。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成绩不说跑不了,问题不说不得了。所以我要说说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分为五类:

一是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认识不到位。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在当前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由于一些领导的保护意识不强,有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传统风貌仍在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对历史文化资源稀缺价值和不可再生性认识不够。有的地方把历史建筑拆毁,使古村落的历史风貌遭到破坏;也有的地方重申报、轻管理,重建设、轻保护,没有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的地方片面理解农民迫切需要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愿望,采取“拆旧建新”、“弃旧建新”的做法,对原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有些古村落仍保留着原有空间格局,但是村里面插建了一些现代建筑,与历史形成的村容村貌很不协调,破坏了历史文脉的延续,破坏了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景观。

二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重滞后。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于经费所限,没有及时编制保护规划,在保护整治和建设发展中缺少必要的依据,随意性大;虽然有的历史文化村镇编制了保护规划,但内容深度不够,往往只注重“点”的保护,而忽视“线”和“面”的整个空间结构的保护;另外,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在保护规划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保护措施难以落实,以致部分村民随意进行建设,建设性破坏时有发生。

三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环境亟待改善。从目前全国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来看,大多分布在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传统建筑年久失修,随时都有倒塌的可能,为保存其完整性带来了困难;有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陈旧简陋,远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给改善和整治环境带来了困难,同时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对这些问题,有些地方改善的方式简单化,仅考虑满足专业部门的要求而忽视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一些基本规定,拆除了一些非常宝贵的历史建筑,造成的损失是不可挽回的。

四是历史文化资源信息档案亟待建立。不少历史文化村镇对自身拥有的历史文化资源底数不清,对资源的种类、数量、年代、工艺、材料等基本信息没有建立档案,导致在保护管理中缺乏科学的安排,影响了历史建筑的挂牌保护和宣传展示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妨碍了历史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许多历史建筑的建造年代、工艺、结构和建筑材料本身就是一个精彩的故事,通过对这些精湛技艺的展示,可以直观地宣传古代民间的传统工艺,激发人们的探究好奇心和观赏的兴趣,增强人们的保护意识,如果对这些不清楚,不但影响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也不利于历史文化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五是旅游开发性破坏时有发生。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在旅游开发过程中,过于强调商业利益而对历史建筑及其环境进行改变,严重破坏了名镇名村的历史原真性。有一次我到云南,该省第一批公布的一个历史文化名镇的镇长对我讲:“我们想请著名电影导演拍武打片,将这些历史建筑全部打通,里面建走廊,让武打高手飞来飞去,这样我们镇就出名了。”我说,“如果这样,你还没开始建,你就会因犯破坏罪而进监狱,你会成为历史的罪人。”他听后恍然大悟地说:“还有这样的事情,我以为这些古建筑我想怎么动就怎么动呢”。这些人缺乏基本的保护知识和法制观念。某些领导和开发企业,也想把这些古建筑推倒,然后搞一批仿古建筑,这好比拿一幅祖传的古代名画去换了一张非常精美的现代印刷品一样愚蠢。所以,现代的仿古建筑与具有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很高的原真古建筑是无法相比的。一些地方将十分珍贵和脆弱的文化遗产作为普通的旅游资源开发,有的干脆将古村落整体出让给旅游企业经营,将原住民迁出,结果使整个村的内涵完全变了,把历史的信息、历史文化和生活的延续性都破坏了。当地群众无法享受历史文化资源产生的增值,而历史文化资源被少数企业垄断,往往容易造成严重的开发性破坏,或者说建设性破坏,这种建设性破坏可能比因时间推移而产生的自然损坏来得更快,造成的后果更严重。

我们不反对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来开发旅游,但要防止以发展旅游为名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破坏。旅游业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趋势,发展旅游可以使人们认识到历史文化资源是值得珍惜的,促使村民们注重保护古建筑和古村落的格局。没有旅游业,在深山坳里宝贵的历史建筑就会被误认为是祖宗留下来的破烂,价值得不到公众的肯定,就会以新村建设或以低级开发的方式将其破坏。但是,搞旅游也常被误认为是赚快钱的行业,赚快钱那只是满足目前一批“上车睡觉,到点拍照,”低素质游客的市场需求。一些同志认为历史建筑的维修多难,不如把老房子推倒,建一批仿古建筑。历史建筑是古人结合当地的材料、以充裕的时间精心雕琢出来的东西,而现代的建筑几天时间就拔地而起,用的材料都是现代的、速成的,完全没有文化价值,是个假古董。现在有些旅游企业就干这个傻事,把真宝贝毁了,去搞赚快钱、造那些投入少产出快的假古董。

不少地方政府希望获得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称号,其用意并不是想要保护宝贵的历史资源,而是急于圆发财梦。所以,我们必须强调,如果造成了对历史文化资源的破坏,那将成为历史的罪人。这一点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当然也不能否认,这些历史文化遗产一旦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将成为源源不断的自动增值的旅游资源。例如,安徽省黟县宏村,2000年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后,加强了保护整治工作,为旅游业发展奠定了基础,极大地促进了当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000年旅游门票收入由170万元增至2007年的3811万元;人均收入水平由2500元提高到5600元。北京市门头沟区爨底下村,2003年被命名为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后,旅游产业也得到了极大发展,2003年旅游总收入320万元,2007年发展到865万元;农民人均收入由6900元提高到一万多元。所以只要保护好历史文化资源,它是可以世世代代不断增值的,世世代代可用下去,还不消耗能源和原材料。但在这一点上,很多人没有深刻的认识,所以我们谈了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准问题,就为问题的解决奠定了基础。

三、今后一个时期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针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面临的机遇和形势,以及存在的严重问题,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信心和责任感,要理清思路要求,明确任务措施。总的要求是,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监管,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继续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普查、保护经费的投入。一要摸清历史资源,二要加大保护经费的投入。“*”期间,国家财政计划投入9.8亿元,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这9.8亿元虽然数量不多,但是,省市县各级政府都要配套,再加上居民个人的投入,投资总额就可以翻好几番。这对于当前在新农村建设中,抢救性地保护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启动内需,发展当地的经济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启动内需有三类项目,一类是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可持续性,第二类是对资源保护的可持续性,第三类就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符合以上三个要求。首先,它符合历史文化的可持续性,传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第二,它是绿色资源,是节能减排的,只要把这些资源保护好,只需很少的保护性投入就可以不断增值,世世代代用下去,不仅满足了当代的需要,还能满足子子孙孙的需要;第三,它满足了当代人快速致富的需求,能创造许多就业岗位,是最好的启动内需项目。在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形势下,一定要抓住机会,加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投入。

(二)完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法规体系。各地都要在国务院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深化有关保护规划与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地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对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编制内容、编制成果做出明确规定,因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范围大,种类多,地域广,各地在制定保护办法时,要因地制宜,体现地方的实际和特点。

(三)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备案管理。保护规划要全面覆盖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各省要加大对保护规划的审查力度,确保规划编制的质量水平,更要实事求是地组织好实施。要动员当地民众实施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把规划实施与当地的乡规民约结合起来,成为当地百姓的共同行动。这一点非常重要,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凡是保护好的,都是将保护开发工作与当地的乡规民约能够紧密结合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首先要摸清家底,明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历史街巷的基本信息,把这些内容在整个村镇空间层次上都列为保护的内容,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在此基础上提出不同保护范围、不同类型建筑的保护整治措施。同时,要明确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内容,切不可只重视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而忽略居住生活环境的改善。从2009年开始,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将组织专家,陆续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成果进行备案审查,凡不合格的规划要重新编制。

(四)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开展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资源的调查建档工作,对构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主要要素的历史文化遗存状况进行摸底调查。要明确文化遗存的类型、保护等级、各类遗存的数量、遗存的保护状况、现存的遗存与名镇名村申报时的情况对比等。通过调查,发现问题,掌握情况,提出措施。在此基础上,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为基本单元,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存状况和保护规划实施进行跟踪监测。建立和完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统计制度,定期反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各项数据指标变化情况。

(五)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监督检查。为落实《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对于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对于名镇名村保护的作用。各地要对已命名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自查,在地方自查的基础上,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对保护不力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称号。同时,要结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逐步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监督员制度,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监督管理,保护脆弱的历史文化资源,确保名镇名村的可持续发展。

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材料篇(8)

以下是无忧考网入党申请书频道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入党政审证明材料范文,供大家参考.更多阅读请查看本站入党申请书频道.

一、政审情况

根据组织审查和本人介绍的情况,该同志历史清白,其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清楚,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本人历史、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该同志出生于工人家庭,高中毕业后1990年3月到xxx工作,1995年6月调到荆州区学堂洲围堤管理段工作.该同志历史清白,没有参加任何反动组织.

2、关于“文化大革命”和1989年的政治风波中的情况.

经审查,该同志“文革”结束后出生,1989年的政治风波期间,该同志正在就读,没有问题.

3、 其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清楚.

二、组织培养、考察情况.

该同志于2009年4月向荆州区学堂洲围堤管理段党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后,工作积极主动,学习认真勤奋,能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思想进步很快.2010年6月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为了促使其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2011年还让他区委参加的入党积极份子培训班.通过学习培训,该同志对党认识有了逐渐的加深.在考察过程中,组织上还有意识的给其交任务、压担子,在实际工作中锻炼和考验他,并指定专人负责xxx同志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该同志进一步明确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同时也端正了入党动机,该同志在工作学习中能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三、现实表现

该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平时能主动加强自身学习,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并能做到学以致用.该同志政治上坚定,能与上级党委保持一致.

该同志工作积极性高,工作作风认真踏实,工作主动性强,有吃苦实干精神,平时能主动加班加点,对急难工作任务不讲客观条件,不推诿扯皮,能及时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该同志能注意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能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主动接受组织的教育帮助和考验.该同志生活、工作作风正派,能团结同志.

不足之处:政治理论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

根据xxx同志的申请和一贯表现,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支部委员会充分酝酿和认真讨论,一致认为xxx同志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决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

荆州区学堂洲围堤管理段党支部

中共支部委员会:

收到贵支部所发的“函调证明”通知,很高兴原我(单位、村)同志能成为贵支部的建党对象,现对其父母亲的政治面貌、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做证明如下:

父亲:,现年岁,(职业、学历)

母亲:,现年岁,(职业、学历)

1、政治面貌:

其父母亲均为思想健康、上进、务实的村民.

现主要家庭成员有:

称呼(姓名,职业)、称呼(姓名,职业).

主要社会关系:

(称呼),(单位、职业);

(称呼),(单位、职业);

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材料篇(9)

地理标志(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主要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和WTO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法国是最早实行原产地保护的国家之一,距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这种保护制度在保护产品质量、信誉,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国家公认。WTO把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版权并列,针对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名优特产品,采取特殊的产品质量监控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利用地理标志发展现代农业

地理标志产品标示了产品原产地域,告知消费者产品来自何地以及产品的质量信誉,反映一个地域的历史、自然和人文资源。因具有稳定的质量、传统的工艺、源远流长的历史,地理标志产品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海南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因素融入众多的特色产品中,拥有较多的地理标志产品资源。省质监局副局长符坚说:“海南利用地理标志发展现代农业潜力很大,开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对于国际旅游岛建设将起到巨大作用。”

儋州粽子地理标志产品具有深厚的人文内涵,儋州有端午节家家户户包粽子祭祖的传统习俗。据考证,儋州粽子始于西汉,“伏波虾米粽”起源汉代。宋代大文豪坡谪居儋耳,创制“东坡粽”,明代儋州洛基的“威武将军”符南进、“嘉应将军”符那宽吃的粽子,是“洛基粽”源头。源远流长的儋州粽子现已成为畅销的海南地方特产。

儋州粽子获得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多家粽子企业新建厂房扩大规模,新增粽子企业32家,目前全市有80多家粽子生产企业,儋州粽子畅销全国各地。

儋州广和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田传明说:“儋州粽子原料主要来源于本地优质糯米、新鲜咸鸭蛋及农家鲜猪肉,再加上多种传统秘制配料,采用本地新鲜野生粽叶包裹。”

据儋州粽子行业协会统计:2015年端午节至2016年端午节期间,共卖出1825万个儋州粽子,同比净增约1000万个,销售额达2.19亿元,同比净增逾亿元。

今年获实施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陵水圣女果,生长环境的自然条件十分独特。陵水黎族自治区地处北纬18度,有良好的气候、特有的土壤和水质条件,产出的圣女果大小形态均匀、色泽鲜亮、红润饱满、清甜甘美、风味独特。陵水副县长杨振斌说:“据农业部专家组的权威研究结果,陵水圣女果的糖度等有效成分指标,是国内其他产区圣女果的一倍以上。”

保护地标产品提升农产品的品牌形象

按照世贸组织多边贸易规则,如果一种产品在本国未得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其他国家也就没有对其进行保护的义务。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处长戴恩桦说:“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必须在标准化的基础上,每一种地理标志产品都对应着一种严格的生产标准。没有严格的标准化生产,就不能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就不能增强海南品牌农业核心竞争力。”

儋州粽子有严格的用料和生产标准,口感要糯而不烂、肥而不腻、肉嫩味香、咸甜适中,主要原料为本地的新鲜咸鸭蛋、优质糯米、农家黑猪五花肉和猪脚等,通过配料、调味、包扎、蒸煮等多道工序精制而成。儋州粽子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今年4月6日了省级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儋州粽子》,儋州市长张耕称赞:“这是非常规范的标准。”

《地理标志产品:定安大米》地方标准近期已经进入评审阶段。“定安富硒大米”有严格栽培管理标准:深耕的深度、播种时间、施有机肥的数量、种植的密度等,都有细致的规定。有精确的理化指标,稻米蛋白质含量为7.4%至8.1%,脂肪含量0.3%至0.8%,硒含量为0.06mg/kg至0.2mg/kg……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提升地方特色农产品的品牌形象,最终形成品牌经济,增强品牌农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拉动地方经济增长。今年获得实施保护的海南地理标志产品,明显起到对特色农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儋州粽子需要大量的跑海鸭蛋,直接带动了儋州跑海鸭的养殖,由排浦扩展到白马井、新州、光村、海头等镇。市畜牧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市养殖跑海鸭33万多只,蛋肉年销售收入突破1亿元。同时也带动儋州黑猪肉的规模化养殖。

陵水圣女果获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今年2月26日,县政府组织举行新闻会,圣女果当天的交易价格就飙升到7元每斤,同比上涨20%。陵水质监局局长孙慧中说:“陵水圣女果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陵水加大品牌保护、打造陵水特色农产品的一个开始。陵水将以地理标志产品带动农业产业发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地标产品助农增收

“地理标志产品大幅提高海南品牌农产品的附加值,能够大幅增加农民的收入,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增添后劲。”戴恩桦说,实践证明,地理标志产品是解决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条好路子。

陵水光坡镇圣女果GAP良好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坐落于光坡镇武山村委会大潜洋地块,种植面积2018亩,涉及农户333户。8月底,武山村委会五社的村民陈振武就开始育圣女果苗,现在已有一寸多高。他夫妻俩种植11亩圣女果,去年底至今年初,尽管遇到冷空气,但受惠于圣女果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仍然净赚10多万元。今年育苗2万多株,他充满信心:“圣女果成为全国大品牌,明年赚钱更多。”

定安岭口程意富硒米专业合作社今年投资500万元,租赁县粮食局仓库3栋,拥有150万斤稻谷的储存量,新建岭口程意富硒米加工厂。“定安大米获评地理标志产品,我们看到投资机遇,要打造岭口洋牌绿色生态富硒大米种植基地。” 合作社负责人陈运飞说,今年计划收粮50万斤,占用资金150万元,给农民统一发放种苗,统一施肥、统一防控、统一技术指导服务,建设1000亩的规模化的冷泉水灌溉、鸭子除草、青蛙、白鹭抓虫的绿色生态富硒大米种植基地,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

封皓村是主粮区,但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收入低,希望能够把好米销到全国,增加农民收入。村民吴坤樨今年种水稻15亩,其中种植富硒香米8亩,“合作社说提高收购价,稻谷2元一斤,比杂交稻谷提高0.7元,一亩提高产值三四百元,增加不少收入。”

定安大米获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对增加农民收入,是一项惠及定安34万农民的惠民工程。县南部黄竹、龙口、岭口、翰林、龙河5镇及富文镇的白鹤村、大坡村、高塘村、田头村、南埠村等5个村现辖行政区域生产硒元素含量高的可标注“定安富硒大米”。定安富硒大米的销售价格目前升到每斤8元,是普通大米售价的3倍。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以下产品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如何申请地理标志产品

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由申请人负责准备有关的申请资料。申请人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可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地理标志保护相关工作。

申请人应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申报机构或指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申报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公函,保护范围一般具体到乡镇一级;水产品养殖范围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所申报产品现行有效的专用标准或管理规范。证明产品特性的材料,包括:能够说明产品名称、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能够说明产品的历史渊源、知名度和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能够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指标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联性的;规定产品生产技术的,包括生产所用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安全卫生要求、主要质量特性、加工设备技术要求等;其它证明资料,如地方志、获奖证明、检测报告等。

地理标志产品标志用法

历史文化名村申报材料篇(10)

一、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主要写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本人主要表现。 党组织接到申请后,应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一般在十五天内)进行下面教育和鼓励。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共青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后,便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并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求其本人写出自传(内容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和现实表现情况),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三、进入考察期

考察期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填写考察意见时,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有优点,也要写出缺点)。防止平时无记录,入党前闭门造车、突击编写的现象。要注意掌握表中时间顺序即工作顺序,按先后顺序一般为:党小组(团支部推荐意见)-支部对申请人的政历了解意见-支委会(或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考察意见(时间相隔不能超过8个月)-综合政审结论-党内外群众公开测评意见-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意见-党总支意见。

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党支部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 1、座谈会党外群众一般不少于8人,不够8人的,支部应加以说明。

2、座谈会应在考察期近一年,支部准备列为发展对象之前召开。

记录整理表内评定意见反映要求真实。除表内情况还应附一份完整的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参加人员必须签名)。

五、确定发展对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确定了发展对象,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总支)报告意见,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考察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 上级党委分管书记和组织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并报市委组织部组织科审定,方可下发《入党志愿书》。

六、政治审查

审查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特别是文革和动乱)的表现。动乱期间在校的中专学历以上的学生入党时一定要到该校取得当时政治表现证明材料。

审查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对发展对象自传中反映出的情况及上述审查内容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和结论意见(落款处须盖上支部章)。

七、短期培训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邓小平理论等文件。中

组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乡镇培训的,要发正式文件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培训后要填写培训成绩登记表并由市委组织部盖章,装入入党材料档案。

八、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阐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不能采取马马虎虎的态度,更不能有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时,不要简单地以提希望的形式代替写缺点,而应实事求事地对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其它方面的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应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使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九、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并要求其填写时要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对《入党志愿书》上有的项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注明无。在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需要向党说明,而其它栏目中不能填写的问题,或对某些栏目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如亲友中被停职、拘留审讯等,现在尚无结论和处理的问题。

十、支委会审查

召开支委会,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经支委集体讨论认为发展对象合格和手续完备后,即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十一、召开支部大会

程序:

1、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2、党小组和介绍人介绍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审议情况;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入党的人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注意事项:

1、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达到应到会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

2、申请入党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4、支部决议应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优缺点,应写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及日期;

5、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党委审批。 十二、组织员谈话

在审批接收新党员前,要指派党委组织委员、组织员、其他党委成员同申请人谈话(2人以上),作进一步的考察。 谈话前,组织员要对支部报来的入党材料进行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查看支部记录),并采取座谈或个别谈心的方式,听取党内外人员对入党申请人的反映。 谈话中,主要了解被谈话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征求其对党需要说明的问题,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指出努力的方向。 谈话后,及时如实地将谈话人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

十三、党委审批

党委审批要及时,必须在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决议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党委审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不能个人说了算,更不能以党政联席会的形式讨论审批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十四、支部向本人发出入党通知书

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入党审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应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活动,告诉其交纳党费的时间、规定等。 十五、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时间,应尽可能在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 总支组织进行)。有些党支部为了使入党宣誓仪式更有纪念意义,采取在党的生日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办法,也是可以的。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

1、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人致词;

3、新党员宣誓;

4、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5、党员代表讲话;

6、新党员代表向党表示决心。

十六、预备期的培养考察

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对预备党员地教育和考察,党组织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介绍人帮助等方式,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要向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和工作一次。 预备期潢后,党支部要进行全面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各基层党委和市直机关工委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转正申请、个人思想工作汇报、党小组意见、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考察报告及发展材料)必须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方可讨论审批。

十七、预备期满

考察合格。

转正。

手续:

1、本人在预备期满前适当时候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提出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4、支委会审查;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6、预备党员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7、上级党委审批。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考察不合格。

延长预备期。

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并且本人决心努力改正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延长预备期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延长预备期期满后,由党支部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对在预备期内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确定不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延长预备期后经过教育考察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审批。

注意:各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决议或决定,必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会议实到人数(预备党中除外),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以上;赞成决议或决定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应将其《入 预备党员转正后,

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及时上交市委组织部,存入本人干部档案中(是工人的上交市人事劳动局存档)。

农村入党申请书

敬爱的党组织:

我叫项维平,男,汉族,1974 年8月 17生,丹徒区上党镇薛村村民。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我衷心地热爱党,她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以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轨制为终极目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惟、邓小平理论为步履指南,是用提高前辈理论武装起来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是有能力领导全国人民进一步走向繁荣富强的党。她始终代表中国先进出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泛博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准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

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的革命实践证实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就没有新中国,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人民就不可能挣脱受奴役的命运,成为国家的主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毛泽东思惟指引下,经由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建设实践证实,中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走向繁荣富强。建国后,我国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轨制,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尽管在前进的道路上碰到过曲折,但党用她自身的气力纠正了失误,使我国进入了一个更加伟大的历史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出产力迅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糊口水平大幅进步。

中国共产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在新的历史时期下,共产党员要体现时代的要求,要胸怀共产主义弘远理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难题,不怕困难;要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多作贡献;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增强辨别长短的能力;要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果断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当前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我国农业介入国际合作和竞争正面对新的局面,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具备很多有利前提,也面临不少难题和挑战,农业基础仍旧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旧滞后,最需要搀扶;农民增收仍旧缓慢,最需要加快。作为薛村村的一名村民,村民小组积极分子,今后我会更加努力地工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正要思想,学习党关于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农业科技,努力学习为群众服务的本领。时时刻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理论作为自己的步履指南,用三个代表指导自己的思想和步履。果断拥护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当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提高艰苦奋斗,在农业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坚持党和农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听从党和群众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恪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听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维护党的团结和同一,对党忠诚,言行一致,果断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团体流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果断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紧密亲密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农村政策,遇事同农民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农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反对分裂祖国,维护祖国同一,不做欺侮祖国的事,不出卖自己的国家,不搞封建迷信的流动,自觉与一切邪教活动作斗争。只要党和农民群众需要,我愿奉献我的一切!

党的以来明确提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雄伟目标,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挚的基础也在农村。因此要加强农村党员步队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改进党员教育治理,增强党员意识,建设高素质农村党员步队;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步队建设,建设一支有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操行的农村基层干部步队,对做好农村工作至关重要。我知道,新农村建设是一项艰巨而又必须要做的工作,农村的改革发展离不了党的领导。那么作为薛村村的一名村民,村民小组的积极分子,我决心用自己的实际步履接受党对我的考验,积极加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我郑重地向党提出申请: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恪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预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我深知按党的要求,自己的差距还很大,还有很多缺点和不足,如处理问题不够成熟、管理水平不高等。但愿党组织从严要求,以使我更快提高。我将用党员的尺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员和农民群众的帮助与监管,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不足,争取早日在思想上,进而在组织上入党。

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农村入党志愿书

敬爱的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的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随时为党和人民奉献一切,永不叛党。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以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为最终目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行为指南。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他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学懈习奋斗。

我们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共产党宣言》发表一百年来的历史证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正确的,社会主义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毛泽东思想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的。毛泽东思想是马列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理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集体智慧的结晶。邓小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的马克思的主义,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

我是一名普通的农民,但生产生活中,切实感到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农民阶级的引路人。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实施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做侮辱国家的事,不出卖国家,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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