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扶贫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2 14:58:50

金融扶贫论文

金融扶贫论文篇(1)

一、特惠金融扶贫信贷关系及其损益原理

与传统普惠金融担保贷款不同,特惠金融扶贫信用贷款就是一种由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的,由签约金融机构从政策性金融机构取得低息支农或扶贫再贷款资金后,在政府扶贫资金财政贴息、风险补偿、扶贫奖励等措施保障下,按照存入风险担保基金总额的1:10左右的杠杆比例,向扶贫部门推荐的扶贫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扶贫经济组织)进行授信审查、签订贷款协议而发放的特别优惠的扶贫信用贷款。在特惠金融扶贫信贷法律关系中,签约金融机构基于政府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支持,与借款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经济组织)形成的信用贷款关系,主要包括贫困户直接或间接通过扶贫经济组织获得签约金融机构的小额信用贷款、扶贫经济组织通过公益担保或保险从签约金融机构获得信用贷款等关系,但不包括基于直接担保而形成的非信用借贷关系。在我国特惠金融扶贫信贷中,政府的政策态度是决定金融扶贫能否成功或者能否可持续的核心因素。政府通常以相关政策的显著倾斜,支持金融扶贫信贷的超常规发展:加大对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对扶贫信贷的支持力度,扩大扶贫信贷规模、降低扶贫信贷利率;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放宽扶贫贴息贷款监控标准,适度从宽进行授信审查、尽量从优给予贴息待遇、从速从宽核销坏帐损失;防范扶贫信贷潜在风险,健全风险损失分担机制,对风险损失补偿75%,按照贴息标准补助扶贫贷款的担保、再担保、保险等费用;完善金融扶贫激励机制,强化扶贫贷款政策激励力度,提高贷款增量奖励、贷款绩效奖励、定向费用补贴等激励标准。

二、特惠金融扶贫信贷中的风险构成体系

特惠金融扶贫信贷风险的形成根源于农民的社会心理道德属性、农业的自然条件依赖性等农村信用软约束力环境。由于农民抵御农业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剧烈的政策变化等,在农村信用软约束力环境下,签约金融机构就面临着贷款本、息无法收回的风险。这些风险从来源上看,包括农民诚信道德造成的信用风险、农业产业特性决定的市场风险、农村金融信贷属性的管理风险、财政介入扶贫的政策风险[1]。一是农民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作为借款人、担保方不愿或无力履行信贷合同还本付息条件而构成违约,致使信贷银行遭受贷款本息损失的可能性。尽管贫困农民贷款人不能履行还款责任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客观上可以偿还但主观上不愿意偿还;二是主观上想努力偿还但客观上不可能偿还。但严格来说,在特惠金融扶贫信贷关系中,贫困农民贷款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客观上可以偿还但主观上不愿意偿还造成的信用风险,这是贫困农民的履约意愿、诚信品格出现了问题,贷款人品格是指贷款人不仅要有偿还债务的意愿,而且具备在负债期间能够主动承担各种义务的诚信责任感。这种情况通常根源于农村信用基础环境较差,一些贫困农户在生存问题尚不能很好解决的情况下,信用意识淡薄,赖债、逃债思想较重,依约还款意识薄弱。二是农业市场风险。这主要是由于开发项目产品或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和市场供需变动引起的借款人投资项目预期收益损失的可能性。由于信贷双方市场信息不对称引致借款人无法准确地预期产品或原材料市场规模、结构、价格变化,不能充分利用远期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避险机制规避的市场异常变化,可能导致的贷款偿还困难与损失。此外,由于信贷机构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因为不适当的战略决策,如盲目追求规模的不断扩大,或因过度竞争而过度降低授信、利率条件等,导致贷款机构形成影响未来发展的潜在战略决策风险。自然灾害风险(不可抗因素)作为农业市场风险的特例,是由于开发项目建设运营中出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旱灾、泥石流、冻灾和冰雹等自然灾害)导致开发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建设、正常有效运营而使贷款本息偿还困难。三是经营管理风险。由于金融机构内部扶贫贷款管理控制机制不完善,管理人员变动衔接不到位、资金划转流动程序不严谨,对风险控制制度、流程规范控制、责任追究机制不重视,没有对贷款滋生风险的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调查分析和风险识别评估方法落后,难以正确评估贷款风险程度,导致贷款风险增长。扶贫贷款业务具有较大的特殊性,通常要求从事信贷管理的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素质水平,但客观上从事扶贫贷款业务的人员素质往往相对较低,缺乏良好的业务开发与拓展能力,甚至还使优秀的人才难以得到提拔和重用,这就增加了扶贫贷款风险的概率。四是财政政策风险。政府特惠金融扶贫的财政风险也可能经由银行与财政的特殊关系机制传导转变为签约金融机构扶贫信贷政策风险。政府推动特惠金融扶贫信用贷款导致的财政风险,是政府财政在不确定外部环境因素影响下,由于有限的扶贫投入不能充分满足金融扶贫贷款的贴息与风险损失补偿等支出需要,导致政府财政扶贫收支的正常运转造成消极影响的潜在隐患。特惠金融扶贫信用贷款的贴息与风险损失补偿等硬性财政支出机制,使政府财政面临一系列的支出责任,包括直接扶贫资金、扶贫项目资金、扶贫互助资金、扶贫贴息资金、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财政支农资金、扶贫奖励资金等[2]。虽然签约金融机构提供的扶贫性金融服务是政府金融性公共产品的一个方面,由此导致的公益性成本损失代价应当由政府买单。但是,政府财政能力也不是无限的,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导致财政风险,进而形成扶贫信贷的财政政策难以实现的风险。现行特惠金融扶贫信贷资金与财政补贴资金都缺乏长远可持续的内生性投入增长机制,信贷资金主要依赖政策性支农再贷款,财政补贴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扶贫预算支出项目。这种完全由外部治理结构阶段性博弈结果决定的扶贫资金临时性供给模式,具有很大的政治治理政策波动性风险,极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产生财政保障资金供给逐渐枯竭的风险,无法弥补庞大的信贷资金贴补缺口。同时,由于现行财政扶贫支出种类繁多、管理分散,难以精确进行收支预算与平衡,在地方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其风险极易随着财政支出规模迅速增长而急剧增长。由于《担保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地方财政对扶贫信贷的风险保障机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值得怀疑,在地方政府偿债储备资金明显不足以对金融扶贫信用贷款支出责任进行兜底时,这势必转化为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三、特惠金融扶贫信贷的风险控制机制

面对特惠金融扶贫信贷的风险种类、基本特性、形成原因,签约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地构建具有现实针对性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努力将风险扼杀在初级的萌芽阶段,或者控制在能够承受的水平。

1.强化信用制度建设,化解农民信用风险。从内外两个方面提升农村金融市场信用水平,化解农村金融扶贫贷款的信用风险。一方面,通过扶贫信贷诚信教育、信用法纪教育、贷款契约教育、信贷政策教育,提高贫困人口的整体素质,提高贫困人员对金融扶贫贷款的认知度,从内部增强扶贫借款者的信用水平,推动扶贫金融机构自主发放更多的扶贫贷款。另一方面,通过强化借款人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信用制度、动态调整机制、差别待遇机制,据此对贫困农户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为此,银行应加强对借款信用的评价工作,注重贷后诚信的评价管理,健全诚信评价的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农户信用的贷款价格决定机制,让借款贫困户基于信用优化或者恶化结果对借贷价格的影响,形成良好信用可以持续优先获得贷款、或以较低利率获得贷款的好处,让借款农户通过衡量违约与守约之间的贷款条件差别待遇作出理性的决策与行动,鼓励农户争取较高的信用,对农户可能导致信用受损的行为进行约束[3]。

2.充分利用金融工具,降低农业市场风险。虽然从产业发展角度看,农户扶贫贷款投资的成功率和收益率是影响农户扶贫信贷安全性的关键因素,加强政府的农业产业化规划水平与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是提高农村金融扶贫贷款抗风险能力的政治经济基础,政府必须积极正确引导农户根据市场需要开展经营活动,提高农户对产业市场前景的预见性,积极指导金融机构、农业扶贫企业和农民利用现代金融市场利率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有效转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风险[4],但从金融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由于贫困农户抵押贷款受到贫困条件的客观局限(合格抵押物少、抵押物变现难、执行成本高),有必要通过设计替代抵押担保机制,开发更多更适用的扶贫信贷担保新产品,创新贫困农户相互联合担保、互助资金会存单质押担保、扶贫经济组织留置担保等相结合的扶贫贷款替代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分别根据不同扶贫对象,推出不需要贫困户直接提供抵押物的、替代性贫困户互相联合担保贷款、农户关联公司留置担保贷款、互助社存款单质押担保贷款等信贷产品,破解扶贫信贷的担保困境。充分利用保险市场,推出扶贫产业市场风险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农产品保险、价格保险等商业保险产品,构建多层次、多环节的市场风险保险化解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设计扶贫产业市场风险保险产品:由省级扶贫部门通过向签约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对本省范围内的扶贫产业风险提供商业保险。签约商业保险机构由根据扶贫产业面临的市场经营风险特征,设计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产业保险产品,引导和鼓励扶贫企业根据各自产业的市场风险程度,自主地购买相应类型的农业产业保险产品,对全省范围内的扶贫产业农业保险统筹管理,有效解决扶贫产业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的后顾之忧,分散产业扶贫信贷资金的市场风险。

3.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控制经营管理风险。在金融扶贫特惠信贷业务过程中,由于贷款申请、授信调查、审查评估、签约审批各环节工作职责相对分离,分别由不同部门和岗位承担,金融机构必须强化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贷款风险责任分担机制,将调查人直接责任、业务部材料真实性初审责任、风险部风险提示责任、分管领导材料再审和风险预测责任和最终批准人决策责任,科学合理的明示出来,并加以相互监督制约;针对信贷管理风险产生的关键环节,重点审查与风险密切相关的借款主体合法性、资金投向的合规性、还款能力的可靠性、担保资格的代偿性、贷款手续的完备性、贷后经营的风险性和逾期处理的严肃性等问题,确保日常基础性经营管理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机构还要根据特惠金融扶贫信贷政策风险构建扶贫信贷政策风险控制制度,应对扶贫贷款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的整体经营收益大幅度下降的经营管理风险。签约金融机构要争取在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的基础上,通过设置专项扶贫再贷款项目,以比支农再贷款更加优惠的利率政策与资金保障,有效协调扶贫贷款优惠利率(基准利率)与商业银行必须维持基本贷款收益率的市场规则之间的矛盾。尽量将特惠扶贫贷款规模控制在能争取到的政策性再贷款的总额度之内,确保特惠贷款资金来源于利率较低的政策性资金,使总体利润率维持在合理区间。

4.强化风险补偿制度,预防财政政策风险。通过健全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机制,构建金融扶贫贷款政策风险的防火墙。特惠金融扶贫的信贷风险与财政风险是性质完全不同两类风险,但在财政、金融产权边界法律界定不清的情况下,政府的财政风险与非政府的金融风险有可能在特定条件下相互演变转化。为了有效化解财政扶贫资金收支平衡的政策风险问题,有必要在强化不断增长的年度扶贫预算支出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将各项财政扶贫资金整合到风险补偿基金上来,逐步建立健全扶贫风险补偿基金制度。虽然财政扶贫贴息是解决贫困农户贷款贵问题的重要措施,但金融扶贫成败的关键不在于财政贴息,现行扶贫贷款适用的优惠的基准利率水平,完全在贫困户可承受范围之内,财政贴息不是金融扶贫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一个强大的风险补偿基金,才能有效地补偿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重大风险因素造成的农业产业市场的重大损失,才能有效地提升贷款金融机构、扶贫经济组织、产业农民的生存发展能力。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产业市场风险补偿的财政风险,还应当建立健全扶贫风险补偿的债务评价预警体系,加强对扶贫风险补偿基金运行安全性的动态监测与防范,避免因风险补偿金严重不足造成的基层政府巨额财政负债问题。针对《担保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所导致的财政风险补偿金制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存疑,应当依法通过相应解释,明确允许财政扶贫资金可以作为金融扶贫信贷风险补偿金的问题,推动特惠金融扶贫工作稳步向前发展[5]。

作者:全臻 全承相 全永海 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湖南省扶贫办

参考文献:

[1]翟剑虹.开发性金融机构在甘肃省扶贫开发中的风险管理探讨[J].金融视界,2014,(12).

[2]王有美,马继洲.博弈与均衡视角下欠发达地区金融扶贫激励机制完善与创新[J].甘肃金融,2012,(4).

金融扶贫论文篇(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大扶贫力度,《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颁布与实施使得我国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了改善,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我国贫富差距依然很大,区域发展严重不平衡,扶贫工作依然十分严峻,吉荣扶贫是我国扶贫的核心要素,加快金融扶贫工作有助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一、金融扶贫现状

长期的扶贫实践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党中央对于全国贫困县脱贫的目标的提出,扶贫工作有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金融扶贫事业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挑战。

(一)扶贫工作的新要求

党的十提出到2020年我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而这些目标的实现则需要我国加大扶贫工作力度,缩短城乡差距,近年来随着贫困县的提高我国贫困人口规模不断扩大,仅仅依靠政府扶贫资金的投入难以实现贫困地区发展的需要,同时我国还存在边远地区生活条件极其恶劣的人民,这就给扶贫开发工作进一步加大了难度。面对扶贫工作的新要求就需要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扶贫开发工作,为中国经济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贴息贷款财政投入资金总量不足,模式单一

我国采取了各式各样的扶贫模式,但主要以金融扶贫为主要手段,而金融扶贫工作的开展模式多采用贴息贷款[1]。首先我国大多数贫困地区经济落后,政府财政收入较少,地方政府没有过多资金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的发展,这就形成了一种依靠中央的贴息贷款发展经济,贫困地区缺乏资源和资金投入,短期资金投入难以实现收益,而国家每年投入资金总量有限,这就使得能够获得贴息贷款的农民和企业有限。其次扶贫资金的是一次性投入,针对贫困地区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支持。再次贴息贷款政策在贫困户的选择和认定上缺乏有效的瞄准机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贴息贷款的使用率,存在贴息贷款向大型企业和非贫困户的转移,这就使得贴息贷款并未实现扶贫的目的。

(三)贫困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不足

当前我国贫困地区大多是交通不便,自然环境恶劣的地区、文化教育公众设施落后、人口素质较低。贫困地区的人民依靠传统的田间收入维持生活,缺乏开发当地经济的观念,自我发展、自我致富能力不足,被动的发展经济,因此加快贫困地区扶持力度要加快当地人民教育文化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从根本上转变大家的理念[2]。然而当前我国扶贫工作多采用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和进入企业形式,并未增强贫困地区人民的自我发展能力,这就造成政府扶贫力度加大时经济有所发展,资金有所减少,又恢复现状,贫困地区人民为真正实现脱贫。

(四)金融扶贫部门之间沟通有待加强

金融扶贫工作是涵盖政府扶贫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银行、保险等各个部门的一项系统性工程[3]。在扶贫工作开展过程中扶贫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的责任和目标理念存在出入。扶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注重扶贫的社会效益,和当地经济的发展状况。而银行、保险等金融部门是要实现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均衡发展,既要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又要实现经济效益的提升[4]。当前我国贴息贷款发放是由印上按照自己的条件进行发放给贷款的农户,政府部门在年底从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贷款中符合扶贫条件的进贴息,这种扶贫模式使得扶贫部门之间严重分割,不利于对贫困地区的补贴情况的掌握,更好地开展扶贫工作。

二、金融扶贫优化措施

(一)创新金融扶贫模式

为了实现帮助贫困地区脱贫的目标,要进一步丰富金融扶贫模式。首先对于贫困地区企业的引入要兼顾经济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共同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采用“低碳扶贫”模式,一方面可以为扶贫注入资金,贫困地区的人力资源相对比较丰富和廉价,企业在贫困地区经营可以减少人力资金的投入,贫困地区的人民也通过多种方式增加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形成产业雏形进一步发展当地特色产业[5]。其次我国贫困地区大多生态环境良好,有的是山区和老一代革命基地,具有很大的旅游开发潜力。金融扶贫的目的是加快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金融扶贫机构通过对当地旅游资源的调查、评估和规划,适度开发当地旅游和人文资源,带领当地人民脱贫致富。

(二)多种扶贫模式共同发挥作用

我国当前扶贫模式主要是金融扶贫,在我国现行扶贫模式探索中还形成了财政扶贫、产业化扶贫和整村推进扶贫、科技扶贫、文化扶贫等各种扶贫模式[6]。金融扶贫模式的实施应结合奇特扶贫模式,提高扶贫的精准率,有些地区的人民教育水平和整体素质较低的地区就要采取文化扶贫模式和科技扶贫模式,是金融扶贫发挥出更好地效果。

(三)引导民间资本支持扶贫工作

扶贫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一项任务,扶贫工作不只是政府的事情,它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参与共同支持扶贫工作[7]。现在我国大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贫困地区的农村金融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首先形成大型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形成的微型金融机构的资金对接机制,共同向贫困地区提供贷款支持。二是在贫困地区建立扶贫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是用于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项目,提高生产技术和自我发展能力的资金,帮助贫困地区居民早日实现小康生活

三、结束语

扶贫工作是我国加快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方面,金融扶贫作为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各部门要在扶贫的具体实践中加强各环节的协调作用,采用多种方式帮助贫困地区脱贫,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贾若祥,侯晓丽.我国扶贫开发面临的新形势及发展思路[J].宏观经济管理,2011(03):120-122.

[2]李文瑞.金融扶贫的模式与成就―以甘肃为例[J].人民论坛,2012(16):49-50.

[3]郭威.农村金融扶贫的经验、困境与对策―以广西富川县为例[J].理论探索,2013(05):32-32.

[4]郭兴平.新时期的金融扶贫:形式、问题、和路径[J].农村金融研究,2013(05):56-56.

金融扶贫论文篇(3)

近年来,“粗放式”、“漫灌式”金融扶贫模式的边际效用已呈显著递减趋势,如何合理配置资源,使金融更好地为扶贫攻坚服务,有效帮助贫困人口减贫脱贫,是现阶段金融扶贫工作实践面临的一大难题。“精准扶贫”理念的提出不仅为新形势下的扶贫开发指明了方向,也为金融扶贫模式的转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但是,金融扶贫是否达到了“精”与“准”,是否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和最佳效果,必须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来证明。因此,进行精准扶贫背景下的金融扶贫绩效评价研究,有利于提高金融扶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完善金融扶贫机制、深化精准扶贫模式,进而如期完成脱贫攻坚战略任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认为,金融精准扶贫的绩效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扶贫绩效应从社会、经济、管理和生态效益等维度进行综合评价。狭义的精准扶贫绩效则是针对扶贫项目个体而言,评价单个扶贫项目实施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以及最终项目目标是否达成。本文主要是针对广义的金融精准扶贫绩效进行研究,即构建一定的指标体系和分析模型,研究金融扶贫是否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精确瞄准和确定扶贫的目标地区和人口,依据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扶贫对象实际需求,经济高效地投放金融扶贫资源,帮助其实现减贫脱贫,并且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二、文献综述

国外的研究主要立足于具体扶贫项目绩效和政府综合扶贫绩效,Flynn(1997)提出了“4E”原则,即扶贫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包括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t)、公平(equity)和效能(effectiveness)等方面。世界银行(2009)为了对政府扶贫绩效进行研究和评价,按照“可持续发展”理念,分别确定了经济、社会、环境三个维度作为研究的切入点,通过选取一系列指标开展了相关研究及分析评价。亚洲开发银行(2011)也立足于经济、社会、环境效应三个维度,从目标与效果的相关性、资金使用的效率性、发展的可持续性等方面对扶贫项目进行了系统评价,其评价体系相对全面,包括扶贫资金从生效益等方面确立了评价指标体系,并通过指标间的博弈对我国农村扶贫资金效率进行了研究。

从已有的研究看,目前国内外对于扶贫绩效的研究仅限于政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际组织有关基金支持的扶贫项目或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事后审计评价等方面,而在金融扶贫绩效评价方面尚未有专门的研究,尤其是?]有系统地构建有关金融扶贫绩效评价的研究框架、指标体系和分析模型。基于此,本文在全面深入分析国内外关于绩效评价研究文献的基础上,针对目前金融扶贫绩效中存在的问题,将传统的平衡计分卡研究方法进行了修正,并按照层次分析法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赋值、权重分配和标准化,进而构建金融扶贫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采用多层次模糊综合评判法,创建金融扶贫绩效评价的数学模型,选取典型样本进行应用分析。最后,提出建立和完善金融扶贫绩效评价机制的相关对策建议,以期对精准扶贫背景下金融扶贫绩效评价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三、基于平衡计分卡的金融扶贫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

(一)金融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的筛选

本文对金融扶贫绩效评价指标的选取,主要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五优化两对接”普惠金融工程,这一工程由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于2014年5月正式启动,目的在于全面优化对扶贫开发、弱势群体、现代农业、小微企业和科技文化五大板块的金融服务,实现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与人民银行货币政策、财政扶持政策的有效对接,以全面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率。指标通过结合金融扶贫的特征对传统平衡计分卡财务绩效、客户层面、内部流程、学习与成长四个指标维度的修正,涵盖了社会绩效、经济绩效、管理绩效、生态绩效四个维度的28项指标,以及5项修正指标。

(二)金融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本文所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由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类指标组成,见表1。指标权重的赋值采用层次分析法。

四、金融扶贫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分析模型的应用――以宁夏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例

(一)金融扶贫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分析模型的应用

由于全国贫困地区金融扶贫绩效评价平衡计分卡指标体系中的数据采集难度极大,为了实证检验金融扶贫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客观评价模型的应用,本文选取了贫困度非常集中、代表性较强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作为应用检验典型样本,并将选取的2011-2015年的28项基本指标和5项修正指标数据按标准化参数进行标准化,如表2所示:

(二)评价结论

根据利用平衡计分卡指标体系和分析模型对金融扶贫绩效评价所得出的总体结果看,“十二五”期间宁夏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金融扶贫工作绩效整体上呈逐年上升之势,其中2011―2014年增长趋势较缓且不够稳定,国家精准扶贫战略实施之后的2014―2015年绩效增长最为显著且明显加速。

从四个维度定量指标看,五年间金融扶贫的社会绩效和经济绩效明显,整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2015年绩效最佳,说明评价期内由于贫困地区金融扶贫资金投入增长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增长率、拥有金融服务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等指标的不断上升,使贫困人口的物质生活得到改善,贫困人口的减少率、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就业增长率、人均住行消费支出增长率和适龄儿童入学率等指标也随之明显上升。但是,在评价期内,管理绩效和生态绩效效果不佳,2015年分别排在第4和第3的位置,较2014年明显下降。从具体指标分析原因,主要是因为扶贫资金的到位率、扶贫资金使用率在2013―2015年增长趋势明显减缓,且贫困地区的基本农田面积增长率、森林覆盖面积增长率、水土流失面积减少率也呈下滑之势,说明金融扶贫资金的“瞄准度”不够、使用效率不高,在一定程度上没有精准地支持农林等贫困地区主要产业的?l展,而且对贫困地区生态环境改善的贡献度也不高。

从定性指标来看,贫困人口对扶贫资金投入的主观满意度较高,并且五年来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说明贫困人口对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以及金融扶贫的绩效持肯定态度,五年来金融扶贫资源的投入使贫困人口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都有了较大的改善。

五、关于建立和完善金融扶贫绩效评价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金融扶贫绩效科学长效的监测评价机制

金融扶贫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F830.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11-0037-0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脱贫攻坚战中取得了辉煌的战绩。根据现行的扶贫标准,农村贫困人口比例从1990年的73.5%下降到了2015年的7.2%,农村贫困居民总人数减少了7亿人。我国现在仍有7017万贫困人口,扶贫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了以精准脱贫为基本方略,推进扶贫开发,将越来越多的公共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将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群体之间的差距作为新时期的重要目标。其中,金融扶贫是扶贫开发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以及多样化的金融创新来帮助其稳定脱贫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学术界对此进行了大量的拓展性研究,希望能够借鉴发达国家的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经验来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帮助更多贫困人口增加收入改善福利,早日达到减贫目标。本文对已有的国内外相关农村金融扶贫文献进行梳理,从功能效应、组织体系、产品服务以及发展路径四个方面进行总结、归纳和评述,并提出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及理论方向,以期能够为我国农村金融扶贫研究与实践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一、农村金融扶贫功能效应研究

国内外对农村金融扶贫功能效应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农村经济增长和贫困收入关联性这两方面。

(一)农村金融扶贫与经济增长

国外方面,杰里米、桑切斯和王(Jeremy、M. Sanchez和Wang,2013)通过对美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数据进行建模分析,发现金融机构对经济的发展相当重要,尤其是美国30%的经济增长源于金融机构技术等方面的创新。由于高交易成本、通信设施落后、单一的产品服务等原因,商业金融机构对农村贫困者缺少关注,因此发展普惠金融可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减少贫困(苏克德夫和吉塔,2014)。阿巴特、拉希德和波兹卡等(Abate G T、Rashid S和Borzaga C等,2016)利用埃塞俄比亚金融数据实证得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对于农业技术进步和农业产量增加具有重要作用,进而促进经济整体发展、减少贫困并相应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

国内方面,翟耀军(2004)采用LA-VAR方法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得出短期中农村金融发展单方面对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农村经济增长对农村金融发展没有显著效应。冉光和、温涛和李敬(2008)对农村经济约束效应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政府主导型的金融发展模式使得资金运用效率低下,贷款流向错误,最终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并没有显著作用且呈负相关。李学春和王家传(2009)认为,在短期中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在长期中由于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因此并没有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效应。

(二)农村金融扶贫与收入关联性研究

菲德尔、刘和林等(Feder G、Lau L J和 Lin J Y等,1990)对中国北部偏远地区的横截面家庭水平数据分析得出,金融机构为农民提供的贷款等金融服务能够增加其生产方面的消费以及投入,进而有效刺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最终使得农民的收入以及福利得到相应改善。霍诺翰(Honohan,2004)认为,金融发展可以促进地区经济的增长、减少贫困的发生,但是金融深化程度加深会造成收入以及其他各方面分配不均等,因此其与贫困发生率呈正相关。詹姆斯和沃勒(James C.和 M. Woller,2004)认为,一般贫困人口都是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在欠发达地区尤为明显,金融发展可以为贫困者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以满足其需求,不断改善其福利状况,金融发展模式的转变也会使得一国经济发展模式不断演进并逐步向草根阶级扩展。纳赛尔和张(Naceur S和Zhang,2016)收集了143个国家1961―2011年的金融数据,从金融方式、效率、稳定性以及自由化四个方面建立计量模型,最终得出金融深化能够有效促进地区经济的增长、减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进而降低贫困的发生率。但是金融自由化却对欠发达地区的发展造成了相反的影响,导致地区收入分配更加不均等,进而增加贫困发生率。

研究发现,农民自身积累能力即居民储蓄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农民自有资金配置能力的提升使得农业生产效率进一步提高,因此储蓄的作用远远大于农村金融发展的功效。刘纯彬和桑铁柱(2010)整合我国1978―2008年的数据,通过协整分析,认为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分配之间存在一种长期均衡的关系,即农村收入分配差距与农村金融规模成反比、与农村金融中介效率成正比。伍艳(2012)通过对2001―2010年中国农村金融数据分析得出,农村金融发展与贫困率呈负相关,即农村金融发展水平每升高1个百分点,贫困发生率就会随之下降1.58%,这促进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但是各地区贫困差距不断加大。

二、农村金融扶贫组织体系研究

在国外,人们普遍认为农村金融机构分为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三大类,但是系统化地对农村金融扶贫机构进行研究的文献较为有限。世界银行(1994)对三个发展中国家较为成功的农村金融机构从微观上进行了调研分析与比较,其中包括印度尼西亚的Badan Kredit Kecamatan(BKK)银行和Rakyat Indonesia Unit Desa (BUD)银行、泰国的农业合作银行(BAAC)以及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GB),发现农业类金融机构必须要坚持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相结合,实行高效的管理以及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众多发展中国家,农户以及农村小型企业获得的资金和保险主要来自于农产品供销商(product traders)、银行、信用合作社、共同基金(mutuals)、订单农业公司(contract farming firms)等多种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另外还包括非正式的农村金融机构如钱庄或者私人借贷等,但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农村金融机构都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康宁和尤德里,2007)。赫尔姆斯(Helms,2006)认为,针对贫困地区发展的新型金融机构最好应当是非政府参与的,因为这类机构最大的优点是能够不断创新,并且将创新和商业资源紧密结合,不断扩大对贫困人口的覆盖面。

合作性金融在欧美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大多数学者是从微观方面进行研究。康宁和尤德里(2007)认为,农业信用合作社和联合债务机制对农业信贷系统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泰国的农业合作银行(BAAC)即为较成功的典范之一。它不仅为农户或小组提供贷款,而且扮演了担保人的角色,为农业发展筹集资金。埃弗萨尔(Eversull ,2011)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股权管理进行了研究,认为采用周转基金制度可以使各成员成比例地使用资金,能够较好保证其公平性。罗宾逊、布朗和帕里斯等(Robinson M、Brown J和Paris A等,2014)认为,一个成功的农村合作社不仅为农户提供资金方面的帮助,还能够为他们提供其他农业方面的帮助,如施肥、土壤测试、产品定价以及浇灌等,合作性事实上扩展到各个方面。博纳齐和约蒂(Bonazzi G 和Iotti M,2014)认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美国农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其不仅能够克服农业发展较为分散的问题,还能够帮助小型农场主提高农产品质量。评级系统并未包含这些农业合作金融机构的定级评估情况,这使得它们的信贷能力较差,同时也受到了较多的金融约束。

在我国,农村金融扶贫组织体系大致由五大类机构组成――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大型的商业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小微商业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扶贫小贷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村级资金互助组织和产业发展互助社)以及民间金融机构(王信,2011;孙健,2012;徐沈,2012;中国农村金融扶贫体系建设调研报告,2015)。我国学者对农村金融扶贫组织体系的研究主要是从功能观和综合观的角度去讨论的。

基于功能观视角研究方面,农村金融扶贫机构多样化不仅能够调剂资金流动、将储蓄转化为投资,还可以增加农民收入进而刺激消费,因此不仅要保持各组织机构之间的独立性和多样性,还要保证机构设置具有区域性,要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状况进行精准扶持,最终实现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共同发展的新局面(曾康霖,2007)。蔡四平(2008)采用博弈分析方法,对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的借贷行为进行分析,认为单从金融机构观的视角来进行农村金融机构改革不能满足大多贫困农户的需求,因此必须从功能观的视角对农村金融体系进行重构。顾海峰(2010)从功能定位的视角对美国、德国和韩国三个国家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进行了分析比较,认为我国应当向发达国家借鉴经验,实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多元化,为农户提供多层次的信贷服务,同时还要引入供给方的竞争、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扩大供给覆盖面。徐沈(2012)认为,农村金融扶贫组织体系的整体功能就是为国家的“三农”建设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及时准确地为农户提供市场价格信息、帮助其做出正确判断,因此各金融扶贫机构之间要相互协作、相互联系,应当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基于机构观和功能观综合视角研究方面,现有学者多认为无论是从机构观还是从功能观视角分析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都太过单一,因此应当用“综合观”将二者结合来进行研究。黄惠春(2012)认为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改革中,应当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同时还要以农村需求为导向确定农村金融机构功能,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扶贫机构。陆智强(2015)通过对辽宁省的部分村镇银行进行调研,认为我国的村镇银行应当实行“机构路径”与“功能路径”相结合的制度设计模式,要将贫困农户的需求与机构功能相结合,并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业务拓展以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杨亦民和叶明欢(2016)认为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改革中应坚持“目标观”,这是以“功能观”和“机构观”为基础演变而来的。他们认为农村金融扶贫组织机构必须要坚持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三、农村金融扶贫产品服务开发研究

(一)农村扶贫小额贷款研究

从借款者的角度,国外学者汉德克(Khandker,2005)利用横截面数据计算出小额贷款不仅可以增加消费和帮助弱势群体摆脱贫困,还能增加当地没有参加小额贷款贫困人口的收入,促进整个地区经济的发展。卡兰(Karlan,2007)认为,团体贷款(group lending)可以有效地提高收益率,实现团体内部的互相监督。严格实行联保的政策可以降低贫困群体小额贷款违约率的发生,相应地减少监管成本以及农村信贷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尤其是在拥有相同的文化以及地理情况的条件下,团体贷款的益处会大大增加。从贷款方的角度,麦斯兰和斯特勒默(Mersland和Str?m,2009)利用实证方法发现,团体贷款与小贷企业的收益并不成正比,但与服务的延展度成正比。如果小贷企业大范围实行团体贷款,那么其金融可持续发展性就会下降,也就是说若想提高资产收益率就需要增加对个人小额贷款的业务、减少团体贷款。

汪林(2012)认为,各类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要根据不同的群体目标来制定相应的还款期限、金额、方式等,以满足多样化的农村客户需求、降低违约率、保证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李明贤和叶慧敏(2012)认为,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贫困农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逐渐多元化。小额信贷作为微型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缓解贫困农民和弱势群体贷款难的问题、调整资金分配不均的状况,收入机会也会不断增加。吴晓灵(2013)在其研究中提到,小额贷款的核心是信用发放,而不是抵押和质押。发放贷款的机构不能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我国,一些公益性的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机构运行状况比较好。例如中和农信社项目管理公司,平均每笔贷款在9000元左右。我国应大力推广这种模式,尽可能帮助那些弱势群体改变自己的命运。

(二)农村扶贫政策性贷款研究

印度普惠金融报告显示,印度的塔米尔纳德农业发展银行(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Finance Tamil Nadu,ADFT)为互助组提供1000万卢比帮助当地乳制品业,有力地推动了乳制品企业的发展、促进了农民收入增加以及当地农村其他金融机构的发展。世界银行向巴基斯坦提供的扶贫基金(PPAF)以公私合营(PPP)模式帮助贫困人口创业增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国内学者认为,农业发展银行应当积极推出多种针对农村需求的贷款融资产品,对有特色产业的农村地区可以实行整贷零偿的贷款业务,即一次性获得贷款、分批进行偿还,以满足农村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周文,2007)。游栋明(2010)认为,由于农村金融本身发展较为缓慢,更需要政策性的金融机构进行扶持。因此农发行需要建立和完善农业政策性贷款风险基金,以防止出现更大的损失。对于农村金融扶贫方面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可以通过实行政府担保来实现农户的无抵押贷款,着重遵循“公司―基地―农户―担保”的信贷模式,并且需要专门立法来保证支农扶贫政策的实行,最终实现供求双方的双赢战略。

(三)农村金融保险及其他产品创新研究

美国根据州产量、地区性产量、道德风险指数和逆向选择风险指数来制定相应的产量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如国会在1990年的农场法案(Farm Bill)中同意将农业产量保险在试点地区进行推广,并由联邦农业保险公司(Federal Crop InsuranceCorporation)推出相应的保险产品,向种植玉米和大豆的农户推广团体风险产品(Group Risk Plan,GRP)和团体收益风险产品(Group Revenue Insurance Plan,GRIP),为美国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格劳伯,2004)。萨摩亚和米尔帕斯(Saemian M和Mirsepasi N,2016)认为农村保险基金(Agricultural Insurance Fund)对农业发展相当重要,能够有效对抗市场风险以及自然灾害对农产品所造成的损失。

周文(2007)建议,农村扶贫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在把房产、土地、有价证券等作为抵押品的基础上,放宽抵押资产范围。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预算来拨付担保资金、建立预防风险损失的保险机制,将农村企业由于经营风险和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许丹丹(2013)认为,农业保险种类多样化可以使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保险类机构实现双赢,农民可将农业设备进行抵押,保费可以根据收益的大小收取相应的比例。这样不仅能够减少农业贷款者的成本,还可以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多发放贷款。曹明贵和高琪(2015)认为,多数农村贫困地区金融工具稀缺,只有有限的贷款业务,而国债、外汇、股票、期权等金融产品尚处于空白阶段。因此应当逐步鼓励农产品经营者逐步接触套期保值、期货交易等业务,积极开展涉农业务创新,以丰富农村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农村金融扶贫发展路径研究

(一)可持续发展路径研究

麦斯兰和斯特勒默(2008)利用理论从微型贷款机构所有权的角度来分析不同种类的所有权是否会对贷款业绩产生影响,发现非政府组织的贷款机构(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和股份制贷款机构(shareholder owned firms)在收益方面并无多大区别,但是非政府组织微型贷款机构的可持续性要更好一些。孙和尹(Sun S L和Im J,2015)认为,小贷机构应当在政府的帮助下,在降低利率的同时尽可能兼顾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经济目标,这需要股东、借款团体尤其是女性借款者、政府、小贷机构管理者以及员工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为更多的贫困群体提供长久服务的目标。

袁h(2012)认为,要保证金融扶贫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保证农村金融机构扶贫工作的内在需求、独立的决策权以及坚持成本收益原则。许丹丹(2013)认为,农村金融扶贫机构尤其是合作性金融可以与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同时向商业银行学习,突破瓶颈、不断提升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合作性金融的优越性,保证与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同步发展,成为农村经济走向繁荣的有力保障。孔哲礼和李兴中(2014)利用比较静态分析方法研究小额贷款中的利率水平、违约风险等变量与农村金融扶贫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发现如果小额贷款的利率高于合理水平将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二)普惠型发展路径研究

施图德雷厄和泰西(Stuhldreher和Tescher,2005)建议,政策制定者和管理者应多关注随着工业发展所产生的新兴市场,比如薪金卡市场(payroll card market),随时留意其市场中参与者的活动频率,保证随时可以满足各类消费者的创新需求。赫尔姆斯(Helms,2006)认为,发展普惠金融不仅能够直接增加人们的收入,还能够增加其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实践证明当各类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运作时,人们会自动将储蓄转化为投资,外国资本也会随之流入,促使资本的运用更富有效率。新型的金融机构最好是非政府型,因为这类机构最大的优点是能够不断创新,并且将创新和商业资源紧密结合,不断扩大针对贫困群体的服务范围。帕特奈克(Mohan Patnaik,2014)认为,构建普惠金融是一个国家实现包容性增长与发展的必要条件,是一项巨大的工程,需要所有参与者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在这个过程中银行起着支柱的作用,例如通过现代银行支付系统可以满足各种汇款需求,还可以提供各种各样的零售贷款,如个人贷款、汽车贷款、助学金贷款以及房屋贷款等,这大大丰富了银行商业服务的种类。因此发展普惠金融体系对于银行以及弱势群体来说是一个双赢战略,进而作者认为印度银行应当从阶级银行逐渐向大众化银行转变,使社会各阶层都得到益处。

徐荟竹等(2012)基于连片特困区375个贫困县的调研分析,发现政策性银行商业化和政策性业务在贫困地区还未深入布点、支农扶贫职能作用没有完全发挥。贫困地区的政策制定,需要更多地考虑财政扶持和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唯一面向农村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作为金融扶贫机构的支撑,有义务承担为实现扶贫及经济结构调整、缩小贫富差距等战略所需的资金投入。陈申俊(2015)认为,普惠金融信贷可以按照三种模式进行发展:一是民间以及官民合作建立机构的方式,可以依靠国外机构无偿的资金援助作为起始资本;二是由政府参与发起建立的新型金融机构,一般情况下可以采取财政和金融发展相结合的方式,也称为政策性扶贫;三是正规性质的金融机构,如农信社、农村商业银行等,这类机构可以依靠人民银行贷款以及吸收存款作为资金来源进行运作。

五、研究评述与展望

本文通过对农村金融扶贫功能效应、组织体系、产品服务以及发展路径四个方面的文献梳理,发现国内外对农村金融扶贫研究的切入点不同。国外文献大多是从微观实证方面进行讨论,而国内大多基于宏观视角进行文字性的理论论述。由于国内对农村金融扶贫研究较晚,还有很多方面并不完善,未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拓展性研究:

一是要重点关注农村金融扶贫微观经济组织研究,对农户、农村中小微企业的需求及行为特征进行分析。国内大多数的研究针对的是农村金融供给方面,多从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政策性金融几个方面对农村金融扶贫进行宏观层面的分析。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分析多从微观角度出发,可以使得提出的政策更有针对性及现实意义。

二是要开展对农村金融扶贫效率及可持续性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国外文献大多数从实证角度来讨论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效率以及运行效率,而国内文献多数从宏观角度出发对其进行理论论述。在讨论金融机构效率及可持续性等方面时,理论和实证解释之间缺少紧密的逻辑联系。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的实证经验,并与国内理论相结合,重新对农村金融扶贫机构的有效性和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研究。

三是在精准扶贫视角下探讨怎样有效发展本土化的金融机构,以及怎样处理这些机构与其他种类的金融机构的关系。由于我国的农村金融发展情况与国外完全不同,因此在研究此类型问题时必须基于中国特有的农村现实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建议,使这些金融机构之间能够建立有效联结,从而达到协调发展的目的。

四是要拓展中国相关农村金融扶贫领域研究。到目前为止,由于实践发展不完善、数据整合难等方面的原因,国外学者对中国农村金融扶贫方面研究较少。国内学者对农村金融扶贫的研究,无论是在制度建设还是实证研究等方面都存在许多不足。因此,应当结合本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教训,从制度、监管、立法及实证研究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地对农村金融扶贫体系进行拓展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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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扶贫论文篇(5)

金融支持精准扶贫可将“输血式扶贫变为造血式扶贫”。与财政资金无偿扶贫不同,通过金融扶贫,可以推动贫困地区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引导、贫困户响应、相互促进、共同参与的贫困治理机制,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户树立市场意识和责任意识,变被动扶贫为主动脱贫。财政资金扶贫虽然见效快,但不具有持续性和可循环性。金融扶贫和财政扶贫最大的区别在于输血和造血。金融扶贫的优势在于资金量大,来源渠道广,可持续和循环使用,金融部门参与资金使用和监管更有效,能更好地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特别是在产业扶持上可以更好地与扶贫经济组织相结合,促进扶贫产业的发展,一改单纯发放扶贫资金或政府大包大揽的扶贫模式,引入注重市场规律的金融贷款机制,做到扶贫不扶懒,扶干不扶看,扶志不扶靠。通过金融扶贫,贫困地区和贫困户改变了等、靠、要的落后观念,实现了“帮我扶贫”向“我要脱贫”观念的转变。金融资金扶贫是通过银行带给具体项目和农户个人来完成的,属于有偿资金。扶贫贷款的效益要远远高于财政资金。由于从银行借款要还,不论是地方政府还是贫困户都非常关注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如何解决还款来源的问题,如果投资没有效益不能还本付息,银行是不批准贷款的,金融扶贫资金有借有还,使用具有循环性和可持续性。

与财政扶贫相比,金融扶贫除了提供资金支持外,还可以将地方政府、市场、贫困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培养贫困户“借钱发展生产,脱贫后还钱”的市场经济意识和责任意识,改变过去贫困户长期靠等待国家财政资金扶贫无偿使用的做法,改变了部分贫困户的“国家让我脱贫,国家就要给我资金”的模糊认识。通过金融精准扶贫,可以密切地方政府、市场、贫困户之间的关系,激发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寻找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和产业,特别是激发贫困户参与扶贫的积极性,将过去“你要我脱贫”变成“我要脱贫”,由于政府、资金、贫困户是通过市场联系在一起的,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一些地区的扶贫经验表明,随着生产进一步扩大,贫困地区的贫困户就会主动寻求土地要素的市场配置和扶贫资金的集约使用,一些贫困地区众多的扶贫龙头企业就是成功的案例。

金融扶可以建立贫困地区和贫困户诚信体系,有助于真正实现精准扶贫。提出的精准扶贫思想中精准化是精准扶贫的核心。长期以来我国扶贫工作不论是在贫困人口的识别或者财政扶贫资金的运用方面,都缺乏精细化的工作理念。由于金融资金的投入是跟着具体项目走,是跟着贫困户本人走,所以在发放贷款和使用贷款方面,都能精准到贫困地区政府以及贫困户个人。金融扶贫资金要求“有借有还”,要求必须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对贫困地区和贫困户进行征信调查,建立诚信档案。金融精准扶贫是一种市场行为,要求诚信和精准,可以有效地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扶贫工作的财政扶贫资金被挪用以及改变用途不讲效益的问题,特别是通过银行信贷的精准发放,逐步建立了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的信誉档案,对于贫困地区和贫困户是彻底融入市场经济的洗礼。另外,通过金融精准扶贫,在贫困地区和贫困户中建立诚信体系,让群众自己教育自己,不但促进了诚信体系建设,而且还促进了和谐乡村建设。对于信用不好的人是无法获得银行信贷的,从另一个角度促进了贫困地区社会的文明与法制建设。

金融精准扶贫可以使扶贫工作和农村改革有机结合。扶贫既是一个长期工作又是一个阶段性工作,党中央要求到2020年我国7000万贫困人口要全部脱贫。但是,贫困问题是一个动态问题,只有持续不断地坚持扶贫,提升扶贫层次和标准,才能防止返贫,从这点看扶贫工作又是一项长期工作。只有加大农村改革力度,缩小城乡差距,才是扶贫工作最根本的出路。提出的精准扶贫包括两部分内容,即贫困人口识别和扶贫资源瞄准。扶贫资源包括资金和创业项目。精准扶贫的核心内容是做到“真扶贫、扶真贫”。精准扶贫的内涵在于通过对贫困人口进行有效识别和动态管理,深入分析致贫原因,实施具体有针对性的扶贫措施。实质是使扶贫资源更好地瞄准贫困目标人群,最终目的在于减少贫困人口和消除贫困,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在扶贫效果上,以消除全部贫困人口作为精准要求;从金融资金上,完全可以做到精准扶贫。与财政资金最大不同的是,由于金融扶贫资金跟着项目走,跟着贫困户走,贷款的目的是发展生产,通过金融资金扶贫,可以生成一个扶贫的良性机制,帮助贫困户寻找到脱贫的门路或者产业,真正帮助贫困户脱贫。现阶段,我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所需的大部分资金要依靠金融投入。解决贫困问题的最直接办法和通道就是变“被动式扶贫”为“开发式扶贫”和“造血式扶贫”。从根本上讲,“开发式扶贫”和“造血式扶贫”实质上就是打通城乡要素的自由流动渠道,让贫困地区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土地与资源依照市场原则得到合理配置。深化农村改革最大的障碍之一就是资金匮乏,金融扶贫可以破解农村改革的资金难题和“三权”抵押质押难题,特别是可以重点破解土地使用权质押难题,改进农村经营管理机制,推动新的农村生产经营机制的形成。通过金融精准扶贫,将农村改革和贫困地区与贫困户脱贫有机结合,提升了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发展的空间。在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和扶贫方面,金融支持精准扶贫运用了多种金融服务手段,切实解决了贫困地区和贫困户首贷难的问题,通过银行扶贫资金的循环,不断扩大贫困地区的再生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发展,引导了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规模经营、农村合作组织快速发展,促使贫困组织规模生产和经营,减少了生产经营中的风险,确保信贷资金效益最大化。

当前金融精准扶贫存在的主要问题

金融扶贫的主体责任不明确,金融扶贫工作难以更好地发挥作用。国家主管部门没有将金融扶贫的职能明确给某个金融机构,让其主要承担贫困地区的金融扶贫任务,而是让所有的金融机构在各级政府的要求下进行扶贫,更多是出于政治任务考虑,没有形成良性市场扶贫机制。看似所有金融机构都参与扶贫,但真正深入到乡和村,深入到一家一户扶贫的金融机构并不多。如果不将金融扶贫的主体责任明确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金融扶贫的效果会大打折扣,达不到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的要求,与完成2020年全国7000万人口脱贫的资金支持任务差距较大。目前,商业银行参与精准扶贫主要以完成任务为目的。金融机构目前参与精准扶贫,主要是出于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和各级政府下达的硬性扶贫任务要求,短期可以做到,长期必须解决金融机构参加精准扶贫的制度性问题,即从制度上解决风险补偿问题以及政策性保险问题。金融机构都是商业性质的,必须考虑贷款自身的风险和补偿问题,以及金融机构本身效益问题。由于贫困地区和贫困户标准化的可抵押和质押资产少、质量差,当地财政可用贴息、免息和风险补偿资金有限,导致金融机构资金投入有限。不论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还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将贷款投入到扶贫领域都持谨慎态度,主管部门顶层设计方面的缺陷导致金融机构难以持久的参与金融扶贫工作。

金融扶贫政策不够明确,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项目金融支持难以落地。目前,金融扶贫还处于起步阶段,部分重大政策应进一步落实。虽然国家层面在金融扶贫方面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文件,但除了明确异地搬迁、助学贷款金融支持政策外,其他领域金融扶贫优惠政策没有明确。如国家设立了比支农再贷款利率更加优惠的扶贫再贷款政策,但是没有具体操作办法,金融机构难以具体操作。又比如,贫困村“两基”建设贷款利率怎样优惠、贷款年限多长都没有具体规定,金融机构没法无行。再如,扶贫特色产业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中央财政是否贴息等问题没有明确,对带动贫困地区扶贫的新型农村经合组织如何进行信贷支持没有政策。贫困地区由于地处偏远或者自然环境较为恶略,一般交通、水电基础设施落后,公共服务水平较低,这是扶贫工作的重点,也是贫困地区群众的迫切要求,虽然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想积极支持这些扶贫项目,但是在落地过程中存在困难。一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县级没有分支机构,无法下沉到县里;二是这两类项目都属于扶贫公益项目,必须由财政担保偿还,但县财政拿不出钱来担保,或者县财政本身就是靠支付转移来运转的,财政负担太重。

扶贫政策性担保、扶贫政策性保险和风险补偿机制缺乏,制约了金融机构扶贫的主动性。金融扶贫虽然是金融机构的一项社会责任,但金融机构的商业性质决定其必须考虑贷款的效益,遵循金融运行的一般规律,M足贷款的基本条件。金融机构积极参加扶贫的关键是要国家财政或地方政府财政解决贷款的担保问题以及风险补偿问题。目前,在没有贴息、没有担保、没有风险补偿机制的背景下,各级政府分配政治任务,短期是可行的,但长期下去,金融机构很难做到持续性的扶贫投入。从经济金融运行规律来看,金融机构不论是发放商业信贷还是扶贫贷款,必须考虑其风险和效益,否则日后无法正常运行。

金融机构金融扶贫产品过于单一,金融服务手段不足。由于贫困地区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不发达,缺乏竞争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产业构成以农业为主,农业又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导致金融机构金融扶贫基本上都是以小额贷款为主,不同的银行都在发放小额贷款,产品过于集中。除了国家认定的连片贫困地区整体搬迁贷款外,其他贷款都是对贫困户的小额贷款,除了极个别贫困地区利用部分省区扶贫债券之外,没有其他形式的金融支持。如果金融机构与贫困地区做好对接,完全可以利用现有的政策在贫困地区开展订单贷款、期货业务和集中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发行集合票据或集合债券业务,通过省级政府或地市政府提供一定的担保或者增信,达到利用其他金融工具的目的。当前,支持精准扶贫金融手段和金融服务手段过于单一,导致金融资源在扶贫工作中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金融扶贫论文篇(6)

关键词:金融扶贫;生态养殖;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0010703

1 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综述

贫困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在人们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到减贫这个话题上的时候,许多的国内外学者也投身于贫困问题的研究。姚洪心、王喜意认为贫困问题与收入分配不平等有一定的联系,农民在家务农成为降低多数收入类型改善自身收入状况的重要因素,这说明贫困山区的农民在传统的农耕生产模式中无法创造出更高的生产力,而且,信息匮乏、农村基层组织不健全和资金信贷的瓶颈都严重约束了当地农牧业资源的有效利用,这些因素极可能加重当地农村收入的贫富差距,使很多农民无法通过劳动有效改

善自身的生活水平。美国贫困问题研究专家哈瑞尔·罗杰斯则认为高失业率、就业不充分、不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以及不同形式的种族歧视是贫困的主要原因,结构的或经济的理论能够最准确的解释美国贫困的原因,指出我们要帮助那些不幸的人群,尽最大努力的帮助他们拓展个人技能,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冯瑛、陈建东认为在制定我国的反贫困战略时,以下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由单纯的贫困救助转为从源头上铲除贫困;把注意力由贫困县转移到贫困村,来提高反贫困工作的准确性;对于自然条件特别恶劣的地区,可以组织偏远贫困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中小城市或经济发达的地区,以彻底摆脱自然环境的约束。李文瑞提出,贴息贷款模式的深入推进,使贫困地区人民的生活条件显著改善,认为扶贫贴息贷款是金融扶贫的主要做法之一。付先军、张延寒、粘天宾等人认为,当前扶贫投入中的主要制约因素有:财政投入总量不足,可持续性差;资金管理“政出多门”,管理分散,效益低下;金融支持定位不准,主动性差;环境建设基础不牢,作用不够。余艾力认为龙头企业带动模式是一种新型、高效的扶贫模式,这种模式不仅减少了以前金融扶贫的缺陷,而且同时解决了农业生产、管理和农产品销售中的一些问题。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得出,学者们对于贫困的原因、扶贫的方式、方法以及难点等方面进行了较多的探讨,已经比较成熟。但在扶贫资金的筹集、金融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发挥作用、发挥什么作用以及贫困农户该如何参与其中等方面,也还有待深化。笔者通过对金融机构独有的优势进行分析,提出金融机构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可以充当资金的提供方,还可以作为资金的管理方以及风险的防范方,帮助农户在建立起产业链的同时建立起一条安全、有效的资金链,以此来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2 金融扶贫的概念及模式综述

依据扶贫主体是否为金融机构可以分为金融扶贫和非金融扶贫。金融扶贫是指以金融机构作为扶贫主体,通过给扶贫客体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帮助扶贫客体建立自己的产业链,以达到帮助扶贫客体摆脱贫困并使作为扶贫主体的金融机构获得盈利的方式、方法和措施的总称。中国农村微型金融扶贫模式研讨会中提出金融扶贫就是通过小额信贷的模式重点满足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生产型金融需求,以缓解长期困扰农户和金融机构双方的“贷款难”问题,推动造血式扶贫模式的发展,提升贫困人群自我发展能力,通过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创造更多的机会,从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面貌,解决贫困人口生计问题。付先军、张延寒、粘天宾等人提出,当前金融扶贫工作中的创新型、探索型扶贫模式有:“三级担保”扶贫信贷模式、“公司+农户+基地+扶贫贴息”扶贫信贷模式、“以扶贫资金作抵押”扶贫信贷模式。

3 大悟县金融扶贫的现状及问题

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扶贫机制,防止返贫现象的发生,实现在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甚至步入小康社会的目标是各位学者一直在研究、在探索的事情,也是各位领导一直努力的方向。推进贫困地区产业链的建设,提高产业扶贫的效率,资金的筹集是问题的关键,贫困地区大多是资金匮乏的地区,金融机构则能很好的为贫困地区提供建设产业链所需的资金以及技术等方面的支持。金融扶贫可以很好地将整村推进、连片开发、科技扶贫结合在一起,使扶贫成为一种造血机制而不仅仅是输血机制,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参与扶贫活动可以使贫困地区增强对金融方面知识的了解,有利于金融知识的传播,打破金融排斥的不良局面,让所有人都有机会享受正常的金融支持以及金融服务。

3.1 湖北省大悟县扶贫情况的介绍

湖北省大悟县地处中原,是有名的革命老区,也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县之一。湖北省大悟县现有的扶贫模式有救济式扶贫和开发式扶贫两种,其中,救济式扶贫的主要做法是通过低保给那些家庭贫困的人口以资金帮助和给年龄超过55岁的老人每月50元的补助以及在过节的时候对那些低保人口发放米、面粉、鸡蛋、肉、油等物来帮助他们,此种扶贫方式虽然可以解决贫困人口暂时的难题但却不是一个很好很长久的办法,“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这句老话告诉我们,要根治贫困应该从源头下手,而不能只解一时之困。开发式扶贫包括整村推进连片开发的扶贫模式、培训转移式扶贫开发、政府贴息贷款式扶贫开发以及招商引资的扶贫开发模式,这些扶贫开发模式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尤以整村推进连片开发的扶贫模式效果最为显著。金融扶贫是现阶段一个较为创新的扶贫模式,但是,目前大多数人对金融扶贫的认识只停留在小额贷款这一种模式上面,把金融机构仅仅作为资金的提供方,大悟县也不例外。

3.2 大悟县扶贫方式的评价

经过验证,救济式扶贫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扶贫方式,只能解一时的燃眉之急,而不能作为长期的扶贫方式,开发式扶贫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宣化店、吕王、丰店、黄站四镇(简称宣吕片区)是“整村推进、连片开发”的示范区,四镇下辖96个村,总人口约为14万人,其中,绝对贫困人口和相对贫困人口各占9%,交通十分不便,人们的居住环境以及生活环境都极差,简易房、危房较多,各村形象十分不好。经过半年的努力,宣吕片区的人民在政府的帮助下利用后发优势,在各方面都取得了较为喜人的成绩,“村村通”工程让交通变的便利了,不再是以前的“进不去、出不来”了,人们的居住环境、村容村貌以及基础设施等都有了改善。培训转移式扶贫开发让低学历甚至无学历的人群有了出路,让他们可以凭一项技能走出去,政府贴息贷款以及招商引资的扶贫方式让一些人能在不离开家的情况下获得一份较为稳定的收入,让他们既可以照顾家人又能自力更生。这些扶贫模式虽然都有闪光之处,但是却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整村推进、连片开发”式扶贫虽可以整体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但是,由于农民们对于政策的认识不深,资金的投入、管理力度不够以及组织机制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得扶贫效力打了折扣,不能使贫困人群完全的融入其中甚至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培训转移式扶贫开发和政府贴息贷款式扶贫开发能较好的提高农户的收入水平、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但是,对于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力度却不够,而招商引资的扶贫模式虽然可以让农户们有一份稳定的收入,但是,农户们和企业的不对等地位以及企业的逐利性使得农户的利益不能得到最大化,农户的积极性也不能充分被调动。小额信贷式的金融扶贫模式解决了农户们的资金问题,但是却不能很好地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而且,农户们的能力也没有得到很好地培养,另一方面,贷款手续的繁琐、审批成功与否的不确定性也使农户们望而却步,经常会有一种一切准备都白费的感觉,另外,良好信誉的缺乏也使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收回失去了信心,双方的代沟使得金融扶贫不能成为一个很好地扶贫模式,使其扶贫的效力显得低下。产业链建设的推进,扶贫效率的提高,资金的管理和筹集以及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是关键。经过调查、分析与总结,大悟县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有:一是本县资金外流的情况存在且不容忽视,资金缺口不断地在增大,金融机构对于扶贫的支持度也远远不够;二是金融机构在扶贫过程中的作用有待创新和增强,不应该仅仅作为资金的借出者,而应该成为资金的管理者和风险的防范者;三是金融机构贷款的投放不合理,金融机构贷款的投放不应只偏重于那些优质产业,而应该改“锦上添花”为“雪中送炭”。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金融扶贫的引入在资金方面以及资金的投放和收回方面还有待改善。

4 解决对策

大悟县地处中原,紧靠京广铁路和京珠高速公路两条交通主动脉,城区内交通便利,大悟县芳畈镇、彭店乡、阳平镇共拥有生态养殖基地2000亩左右,城区内开发区北二横以北拥有近100亩左右的可建设成屠宰冷冻厂以及肉制品深加工的基地,可以通过租赁或者给希望参与扶贫活动的农民提供原材料等方式建立起产销一体化的产业链。大悟县地理、自然环境十分优越,“村村通”工程使各乡镇之间以及各乡镇与城区之间的道路更为通畅,而且,大悟县各级政府十分重视扶贫开发工作,也为建设大型的生态养殖基地提供了一个优越的政治环境,大悟县现已拥有一定规模的生态种猪养殖场,年出栏量大约可达到100万头,除此之外,芳畈镇、彭店乡也已经具有小规模的生态种猪养殖场,为扶贫开发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金融机构一方面可以收购现有的小规模的生态种猪养殖基地,通过对小规模养殖场的改造建立起规模化、大型科学化的野猪生态养殖基地;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给贫困家庭提供养殖所需的野猪崽或者帮助他们建立起以村为单位的规模化野猪生态养殖场,通过规模化、科学化的养殖来降低养殖成本,从而达到扶贫的目标。野猪是一种杂食性动物,红薯、青菜、植物的根叶、松子等等都是他的食物,而大悟县俗称“八山半水分半田”为野猪的生态养殖提供了条件,使其成为可能,而对于那些不适合野猪生长的乡镇,则可以建立蔬菜大棚养殖基地,一方面可以种植蔬菜,另一方面也可以提供养殖野猪所需的原材料。

在产业发展的初期阶段,以农民的自筹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贷款作为启动资金,来建造厂房设备、购买野猪生态养殖所需的猪崽以及喂养野猪所需的红薯等物品;在扶贫项目达到成熟时,通过特许经营建立起自己的屠宰冷冻厂,基于大悟县便利的交通条件,喂养的野猪不仅可以在县内甚至省内销售,还可以建立起自己的网站,通过网络远销到省外,实现自产自销一条龙。在产业链的建设过程中,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帮助组成财务部门,使其能形成一条良好的现金流,在产业到达成熟期时,可以帮其管理闲置资金,以此来提高其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仅如此,还可以帮其有效的防范和管理风险,提高产业的抗风险能力,在帮其摆脱贫困的时候实现金融机构自身的收益。

根据金融扶贫开发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坚持以产业开发、产业链的建设为重点,同时包括农民素质提高以及发展教育事业等三方面的内容。项目区建设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

一是以产业发展、产业链的建设为核心,打造属于农民自己的品牌,开辟一条农民持续增收的道路。按照贴近自然、顺应市场、充分利用自有资源的思路,建立起规模化、科学化、集群式的野猪生态养殖基地,这样不仅能降低成本,还可以提高产业的竞争力。

二是突出野猪生态养殖技术的培训,提高农民的素质,使妇女也能参与到产业扶贫活动中。发展特色农业,建设规模化的野猪生态养殖基地需要技术作为支撑,而农民的文化水平与科学文化素质较低,与生态养殖的推广发展不相适应,所以,通过技术培训,使农民掌握一定的野猪生态养殖技术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对于养殖风险的防范也是很有必要的。

三是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在高学历、高技术、信息发达的今天,贫困地区的生存状况难以得到改善,其中,教育不发达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因素,纳克斯的贫困恶性循环理论也告诉了我们教育、知识的重要性,所以,在扶贫之余,我们还要重视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以防止返贫现象的发生,从而打破纳克斯的贫困恶性循环理论,使贫困地区更好的摆脱贫困。

采用农户自有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相结合的方法,可以很好地解决金融机构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解决资金外流的问题。金融机构在扶贫的过程中,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其对于风险的管理方法和经验,帮助农民很好的规避市场风险、获得收益,还可以在扶贫产业中充当会计人员,帮助其很好的管理资产,使闲置资金得到充分的利用,还可以帮助农民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扶贫资金退出机制,使产业扶贫的成效得以提升,同时,采用农民参与式的扶贫方式可以有效地克制“X非效率”。除此之外,金融扶贫还打破了贫困群体被排除在金融体系之外的格局,有效的消除了贫困群体被社会排斥的危险,而且还可以很好地使贫困人群了解金融知识,防止被欺骗。

参考文献

[1]姚洪心,王喜意.劳动力流动、教育水平、扶贫政策与农村收入差距[J],管理世界,2009,(9).

[2]甫玉龙,刘杰.美国贫困问题研究专家哈瑞尔·罗杰斯访谈录[J].世界历史,2010,(3).

[3]冯瑛、陈建东.贫困的本质及反贫困对策[J].统计与决策,2010,(20).

[4]李文瑞.金融扶贫的模式与成效[J].中国金融,2012,(16).

金融扶贫论文篇(7)

精准扶贫扶贫机制市场角度

一、精准扶贫实施的背景和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探索在解放我国生产力、推动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逐渐拉大了我国地区和城乡间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中西部地区出现大面积贫困的同时,城乡贫富差距也开始凸显。与之相伴的是全国扶贫开发工作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和整个社会的关注,经过长期对扶贫工作进行实践与探索,我国政府逐渐建立起一套成熟的扶贫开发体系和理论框架,并以此有力推进了贫困地区的发展,解决了全国几亿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但自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传统的针对贫困地区整体经济发展落后,采取的以整块区域为瞄准而进行的“大水漫灌”的扶贫方式所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因此我国政府在对传统的治贫方式所取得的经验进行总结与分析的基础上,又提出精准扶贫这一具有更高精度的新的治贫思路。

自2013年精准扶贫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经过几年时间的实践与探索,其内涵不断被丰富和完善,外延也不断扩展,已成为一套比较完善的扶贫理论体系。精准扶贫最基本的含义是扶贫政策和措施要针对真正的贫困家庭和人口,通过对贫困人口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从根本上消除导致贫困的各种因素和障碍,从而达到可持续脱贫的目的。现今,精准扶贫一般用“六个精准”来进行描述和概括,即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二、精准扶贫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主导扶贫模式的无法彻底消除扶贫的低效益状况

当前,我国的精准扶贫工作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政府的主导作用体现在地方扶贫工作的方方面面,从精准扶贫资金的来源到扶贫资金的管理和发放都是如此。精准扶贫理念的提出与实施既是政府对我国扶贫工作起主导作用的一个重要体现的同时,也是我国政府对传统的政府主下的扶贫模式进行思索与改进的一次重要尝试。问题在于,政府主导下的扶贫不可避免存在资源的浪费和资金利用效益的低下。此外,在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的前提下,政府也无法保证精准扶贫在具体实施中确保“精”、“准”这两个重要指标能够完全实现。所以在传统的政府主导的扶贫模式下,如何保证精准扶贫这一政策确实行之有效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2.政府“输血”式扶贫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无劳动能力人群的贫困问题

精准扶贫侧重于提高扶贫工作的精度,从而提高扶贫工作的效率,虽然对传统的扶贫模式有所创新,但相比传统扶贫模式在扶贫措施上并未有质的改变。

在传统的经济理论中,贫困是市场自发的资源配置的结果,无论是个人、家庭还是一个地区的贫困,都是由于一些先天或是后天因素导致其丧失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而导致的。个人竞争优势的缺乏或丧失导致了其找到满意工作的概率降低,并因此导致其家庭致富机会的减少或消失,劳动能力较高的家庭成员为生存而不得不迁徙到收益率更高的地区去寻求机遇,劳动能力较弱的家庭成员则被迫留守家园并成为当地政府部门的庞大的负担。同时,扶贫本身也存在类似“边际效应递减”的规律,即越到后来,剩下的贫困人口问题越难解决,或者解决的成本越大。经过前几轮帮扶,那些年龄相对较轻、有一定劳动能力或技能的贫困人口,通过推荐就业、发展种养业、三产服务业等途径,已经基本脱贫解困。而青壮年劳动力在此期间的大量外流,导致贫困地区的剩余贫困家庭多为老弱病残和妇孺等缺乏劳动能力和技能的人群,他们既没有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也不具备在短时间内转化为有效生产力的条件。产业扶贫以及项目扶贫模式对于这一部分人群的不适用又使得当地政府又不得不依赖于持续的“输血”扶贫方式来进行扶贫,即政府需要为其提供专门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并且对其中的大部分人群予以持续的特殊照顾,使当地贫困居民始终保持在贫困边缘之上。扶则不贫,不扶则贫,使得当地经济发展因此受到阻碍的同时,这一部分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也不断延续下来,继而成为现今精准扶贫工作的一个难点重点。

三、基于强化市场参与扶贫的对策与建议

1.用好用活“互联网”,构建贫困县域发展新优势

在市场经济中,导致一个地区贫穷落后的根源在于缺乏竞争优势,但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使得世界变得扁平化,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低门槛使得绝大多数人都可以轻而易举的加入到这一轮新的产业革命,原有的因空间和资源优势而产生的利益分配格局在互联网产业的冲击下必然面临着重新调整和分配,而贫困地区只有在依附于互联网的新兴产业上提前布局,整合其优势产品,对接城市和农村两个市场,才有实现脱贫致富和弯道超车的可能。这就要求当地加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合适的方式引入民营互联网企业入驻当地,构筑“互联网+农村电商”、“互联网+旅游”、“互联网+教育”等新经济发展模式,与精准扶贫的相关政策融合,以达到最终形成“互联网+精准扶贫”效果的目的。

2.政府与金融机构良性互动,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发展普惠金融。

地方政府需要提高扶贫资金的运作效率,合理分配扶贫资金,灵活转变扶贫资金的运作形式,引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共同参与扶贫资金的运营以替代对无劳动能力人群直接发放救助金的“输血”式扶贫。合理利用金融杠杆,有效发挥金融机构资金配置的优势,采取多样化的金融扶贫模式,要引导各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优势制定专项支持措施,切实加大普惠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和金融机构联动,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数据为基础,以参与扶贫的企业和自主创业的贫困农户为重点对象,实现“信用+信贷”结合开展信用评级和授信工作,从而不断加大对扶贫企业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贷支持力度。最终走出一条探索金融精准扶贫、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路。

金融扶贫论文篇(8)

1941年1月6日,在美国国会大厦的国情咨文 讲中,罗斯福总统首次提出了“四大自由”的论断,将“免于匮乏的自由”(freedom from want),定义为人类的基本自由之一。1944年1月11日的国情咨文 讲中,罗斯福进一步将“免于匮乏的自由”具体化,将“不言自明”的社会经济权利(学界称之为第二权利法案)――既将保障公民具有摆脱贫困、不受物质匮乏困扰,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的自由,第一次认定为政府的基本责任。而且“免于匮乏的自由”也早在1948年就被写进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我国在82宪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然而,贫困几乎遍布世界的各个角落,反贫困已成为困扰人类社会发展的世界难题。尽管许多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为扶贫解困作了许多努力,但贫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所呈现的状况皆不同。在我国,扶贫开发已从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和温饱问题为主要任务的阶段,即不受基本物质匮乏困扰的绝对贫困阶段转入使人们享有更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的相对扶贫阶段。《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出,未来十年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目标是“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这一目标被舆论简称为“两不愁、三保障”。为此,中国政府已作出了极大努力。但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面临着新挑战,相对贫困凸显,扶贫对象因扶贫目标改变人数不减反增,特殊贫困矛盾突出,因病、因灾、失业返贫压力大等,这使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任务更为艰巨。扶贫解困需要投入的资金更大,国家民政部门每年掌握的扶贫款主要靠行政预算划拨, 捉襟见肘。由此,单靠政府和政府设立的中国扶贫基金会提供公益利主义金融扶贫――输血式扶贫已远不能满足目前扶贫工作的需要,只有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金融扶贫机制,推行公益性制度主义扶贫,以商业化运作模式融通公益性扶贫资金,对弱势人群进行造血式扶贫,合法有序地引导社会各类闲散资金参与扶贫开发,实现有效的产业扶贫,才能建立援助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具有约束和激动机制的金融法律服务体制,通过制度诱导作用,使金融资产流向贫困人群,发挥更好的资源调配功能。

一、我国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现状

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是当前国际社会的主流模式。其与公益利主义金融扶贫相比,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同点在于:两者都具有公益性,都不追求以盈利为目的。但两者也有较大差别:公益利主义金融扶贫追求直接融资给贫困者个人,其运作经费多来源于国家财政或捐赠,不追求服务者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如果“断炊”大有“杀鸡取卵之嫌”(如国家扶贫办、中国扶贫基金会对贫困户的贴息贷款);而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以市场为依托,既直接服务于贫困者个人,也直接服务于有一定规模的贫困者群体,同时注重服务者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主体主要是中国扶贫基金会旗下的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农信)和约100多个活动于中西部贫困县的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

(一)中和农信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现状

中和农信是由中国扶贫基金会于2008年底成立的社会企业,专门负责农村地区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其前身为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部,从1996年起一直致力于为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的农村中低收入、弱势农户提供无抵押的小额信贷服务,并致力于提升他们的自立与自我发展能力。尽管中和农信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公司总部费用由基金会承担,但公司收入必须足以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和基层机构的营运成本,以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十几年来,其累计向15万多农户发放小额贷款近6亿元,共有60多万贫困人口直接从中受益。其中2008年共发放小额贷款3.8万多笔,放款超过1.8亿元(户均贷款不足5000元)。目前,中和农信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已经成为国内非政府组织中规模最大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已成为中国最大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

(二)小额信贷组织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现状

上世纪60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尝试为穷人提供信贷服务,创立了小额信贷模式。后其目的转为消除农村贫困。1995年世界银行发起并经多方资助者的努力,国际扶贫协商小组成立。标志着小额信贷开始为国际社会所接受。我国小额信贷模式受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模式的影响,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发展研究所在河北易县创办了第一个小额信贷项目,被称为扶贫经济合作社,后 变为北京市农发扶贫基金会。此时,在政府以及国际NGO支持下,公益性制度主义的小额信贷机构在中国迅猛发展,数量巨增,据了解,最多时曾覆盖全国80%以上的省、市、自治区,受益人口高达3000万。为扶持和规范小额信贷组织,200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但由于融资受阻、经营范围受限,身份尴尬,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小额信贷组织日趋式微。代之以村镇银行,但基于商业利益的考量,村镇银行的运作逐渐偏离了公益性的目的。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为解决资金难题,P2P(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平台应运而生,2008年由两个25岁的美国女孩儿创设的――“我开网”就是一个小额贷款机构,其号召美国人把自己的闲钱捐献出来,专门为每天生活费不足1.25美元的中国贫困人口提供贷款。该网站曾为200多名中国穷人募集了近10万美元资金。但由于筹资遇困,2012年5月“我开网”关闭。2009年宜信公司推出了宜农贷平台,采用一对一地将富余资金出借给贫困地区的扶贫对象。2014年5月银监会下发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解决制约小贷公司发展的这几大问题。

二、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法律困境

目前,我国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仍呈现出可持续发展趋势。但不可否认其也面临着一些法律困境。

一是主体法律资格、法律地位界定不明确,相关立法严重滞后。尽管《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方式参与扶贫开发的表述,但其仍只强调扶贫开发以政府为主导,对其他参与者的主体资格、法律地位都没有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究竟是工商企业?还是公益性社团组织?抑或金融机构?其法律地位是否具有相对独立性?至今中和农信公司都仅仅是公益性的社团法人,都未能得到监管部门发放的正式金融业务执照或许可证。不同的法律地位,将影响这些主体扶贫职能的发挥,政府的过份干预,会导致政府的权力寻租,滋生腐败,进而影响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融资方式、融资渠道受现行法律的限制和制约严重,资金来源受限,难以满足我国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需要。由于法律地位缺失,各类扶贫主体融资渠道面临旧法律机制的阻碍。如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就严重阻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本。新的基金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两类,实行分类管理。二者的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同时《条例》第29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但他们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定期向外公布信息。我国的私人公益机构政府是不与拨款的,人员工资福利等需要资金维持,如果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足,又不得向公众募捐,那么钱从哪来?1999年出台的捐赠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但公益机构的利息收入,受其公益性的限制。即使法律允许向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但融资成本过高与服务于低收入人群之间无法匹配,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就难以为续。

三是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和激励机制。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由于以商业化运作模式融通公益性扶贫资金,是用商业、金融的手段,创新性地解决社会问题,其追求的是自身可持续发展和扶贫的双重目标。因此,必然进行金融创新,但无论其采取何种创新运作模式,如果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和法律监管机制,都极易产生风险,造成管理混乱,再加之缺乏合法的可持续的制度性的融资渠道,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要么如无源之水,逐渐枯竭,要么在商业资本逐利本性的指引下,今后必然存在偏离社会公益使命的隐患,不再服务于贫困人群的自力解困,也无法满足贫困人群的金融服务需求。

三、寻求多层次推进新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有效法律机制

基于上述法律困境,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一路走来几经起伏。2007年1月30日中国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引导和鼓励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2009年6月9日中国银监会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虽然解决了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扩大了融资渠道,但由于获得扶助资金的贫困群体难以提供有效担保,融资难仍然成为阻碍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发展的瓶颈。尽管“格莱珉银行模式”在1993年就引入了中国,但依然无法阻挡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等出于盈利考虑,偏离公益目的,只为一些大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不再面向农村、面向贫困人群提供信贷服务。由此,我国至今还没有一家像格莱珉银行那样的真正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小额信贷机构。要使我国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可持续发展,我们只能在借鉴“格莱珉银行模式”的基础,探寻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推进的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之路。我国是大政府,小市场的发展中国家,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只有寻求政府、专门以贫困人口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或银行、公益组织三方合作,形成多层次的可持续、可推广的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创新体系,并通过有效的多层次的法律机制来推进其发展,为其保驾护航。这就要求:

(一)厘清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各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

众所周知,扶贫解困,提供物质帮助是现代政府的宪法责任。为弱势群体和经济组织谋求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普世价值观。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一的政府救助是唯一的扶贫手段。中国政府几十年来的扶贫实践已证实,单一依赖有限的政府财政扶贫资金进行这种供血式扶贫,一是资金有限;二是极易产生权力寻租、贪污腐化,使扶贫资金难以到达贫困者手中,不具有可持续性、全面性、发展性。而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正好摒弃了这些弊端,改变了政府在扶贫解困工作中绝对、垄断的地位,用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共同来调控和助推扶贫事业的向前发展,这已达成社会共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年―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就明确规定,“继续完善国家扶贫贴息贷款政策,积极推动贫困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开展小额信贷贷款,努力满足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不难看出,《纲要》肯定了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方向,间接界定了政府、贷款人(银行)、扶贫对象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政府在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中应起到的引导和补充作用。贷款人(银行)保持相对独立的市场经济地位,精准扶贫,真正为贫困人群提供资金帮助。并通过制定单行法规来具体界定其他各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规制其市场准入,引导投资方向,避免其偏离公益扶贫的方向。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工商注册的商业性企业法人,依法不能经营存贷款业务,融资渠道受限,后多数改制为村镇银行。2014年5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在融资限制、业务范围等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原《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的限制都将取消。但仍将其作为一般性工商企业对待,未明确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法律地位,但在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已在尝试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其法律地位应界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随着网络金融的兴盛和发展,P2P的小额信贷模式出现,但由于贷款主体法律地位法律未明确界定,应尽快纳入法律调整轨道,如同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应作出明确规制。

(二)借鉴BOT项目融资方式,创新金融扶贫模式,以政策、制度、法律等多层次的法律规制体系,助推专为扶贫对象服务、实现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公益性制度主义新金融扶贫体系的建立。

其法律链接如下;首先由参与产业扶贫开发的农民组建产业发展专业互助组,然后设立一家项目公司,充分发挥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政府财政产业扶贫专项资金为资本金,通过中和农信发起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项目公司、产业发展专业互助组出少量资本金,撬动社会资金共同扶持和参与产业扶贫,向项目公司出资,再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签订贷款协议,但基于物权变现难的风险考量,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贫困户以山林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农村房产设定抵押,因此我们不妨以项目公司的资本――政府中和农信、产业发展专业互助组出资及其社会捐赠或出资资金,加上项目公司未来的收益向银行设立浮动担保,签订担保协议及产品预售合同,这样银行可以完全按商业化运作,控制风险。具体操作交给项目公司中的专业互助组去做,项目公司将贷款拆分成小额贷款,具体发放给参与产业开发的扶贫对象,由于专业互助组与扶贫对象之间相互熟知,建立起了相互间的信任关系,这就等同于为扶贫对象提供了联保,为防范风险,项目公司还可以要求扶贫对象提供以山林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农村房产设定抵押的反担保。这样就形成了有效的法律链接,把风险控制到了最低点。同时再建立相应的法律辅助体系,完善税收、保险和捐赠法律制度,助推公益性制度主义新金融扶贫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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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扶贫论文篇(9)

本文基于新疆财经大学:“新疆旅游扶贫的金融支持”课题研究项目的资助(项目编号:XJUFE2016K067)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新疆旅游扶贫的金融支持文献综述

收录日期:2017年2月13日

一、旅游扶贫简介

20世纪后半叶以来,旅游业作为消除贫困的一种途径,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关注。尤其是近年来国际社会提出“面向贫困人口的旅游”(Pro-Poor Tourism,简称PPT)(Ashley,2001)和“消除贫困的可持续旅游”(Sustainable Tourism-Eliminating Poverty,简称ST-EP)(Sofield,2004)以后,有关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如何带动广大群众的参与和社会的支持,从而为反贫困的旅游扶贫政策做出积极响应,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成为国内外各界关注、讨论以及实践的重点。1999年4月,英国国际发展局(DFID)第一次提出PPT(pro-poor tourism)的概念,是指将旅游业和反贫困联系起来,在富有丰富旅游资源的贫困地区开发旅游业,使其成为当地的一大支柱和特色产业,并通过旅游业的发展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从而实现贫困人口的脱贫计划。之后,PPT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学术界的研究支持和旅游界的不断实践。

中国统计年鉴(2008)显示,“旅游扶贫”的概念自产生以后,在我国仅是倡导性的口号,起初并未得到重视,直到20世纪末,以贵州省为代表的一些省份阐述了以往旅游业对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总结了相关经验,并肯定了PPT计划的可行性,进而PPT计划在1991年的全国旅游局长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

二、旅游扶贫研究现状

近年来,随着旅游扶贫业在中国的逐步推进,国内学者也一直不断地研究和更新旅游扶贫的意义。金希萍(2001)认为旅游行业并非低投入、高产出,而是投入与产出成正比,通常会是较高的投入伴随较高的产出,因而旅游扶贫对资金的投入水平要求较高,人们应该正确认识旅游行业的投入与产出情况。周歆红(2002)从旅游扶贫的核心思想出发,认为发展旅游业只是通往经济繁荣,摆脱贫困的手段和路径,最终目的是综合运用地区资源带领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其终极目标是社会的积极变迁。

王颖(2006)认为旅游扶贫为当地的发展带来了综合性的提升与机会,在经济利益方面,拉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在非经济利益方面,增加了人们对外界的接触认知,提高了个人素质,促进社区服务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这与PPT的最终目标相一致。彭敏(2007)认为在旅游扶贫中强调的旅游开发不仅仅是旅游资源的开发,实质上是社会各个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下的贫困区特色经济的开发,能够带来效益的开发。

三、金融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国外学者针对金融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研究,从微观、宏观两个方面展开。哈罗德・L・瓦格尔(2003)从融资、财务管理、企业经营等方面出发,对与旅游产业有关的交通、游船、主题公园、、饭店等行业进行了分析和研究。JozePeric等(2011)通过对1991~2009年期间国际金融公司(IFC)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在发展中国家旅游和酒店行业的投资总额及其影响效果进行统计分析,认为国际金融机构的融资项目促进了发展中国家旅游业的发展以及当地经济的增长。

国内学术界对金融支持旅游产业发展问题也展开了积极的探讨研究,取得了各种相应的结论。饶文津(2010)等学者通过运用平稳性检验、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检验方法分析得出,金融支持程度与力度对旅游产业的发展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胡永政、胡庆龙(2007)从金融支持与旅游业发展的关系角度出发探索了二者之间的联系,以安徽省黄山景区为例,说明了金融支持促进了当地GDP的增长,对旅游业发展有积极作用。叶春明、赵宇华(2009)提出,金融业对旅游行业的发展有明显的支撑作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得到了政府、银行信贷、资本市场、金融等各方面的支撑,但其支撑过程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后提出了适合我国旅游业发展与金融支持的见解,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从竞争与合作的角度出发,李冬(2011)认为金融与旅游业的合作发展是个互利共赢的过程。金融业对旅游的支持拓展了其自身业务并推进了其业务创新,旅游I借金融的便利性更好地提供了金融服务,旅游业与金融业的一体化提升了我国旅游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培培、俞玮(2012)基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发展的路径选择,对旅游业发展中金融支持过程表现出的或者潜在的障碍分析,探讨了金融支持旅游业发展的路径选择。在众多学者研究的基础上,胡海燕(2012)指出,金融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作用已经得到学者们的验证支持,金融可以拓宽旅游业的发展空间,进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胡永政(2007)通过对黄山景区的数据处理分析认为,就长期与短期效果来看,金融业对旅游业的发展支持,长期经济效益要高于短期经济效益。

旅游业要发展,离不开现代经济的核心――旅游业。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行业逐渐成为我国的重要产业。金融业对社会闲散资金的聚集和再分配利用功能,使得它可以为旅游行业的发展提供相关的重要支撑,所以发展现代旅游业必须结合金融业的支持作用。

四、新疆旅游扶贫现状

袁翔珠(2002)通过对西部贫困地区旅游策略进行研究,认为旅游业是典型的资源依托型产业,其发展的前提在于旅游资源。我国的贫困地区一般处于革命老根据地、边远地区以及少数民族聚居的边境山区,这些地区往往因为自然资源未受到破坏而蕴藏着极其丰富的生态旅游资源,使旅游业在扶贫方面具有其他产业所没有的优势,因而需要搞好旅游发展战略。王成武、白明英、赵丽丽(2010)从我国西南地区旅游扶贫实施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出发,提出旅游扶贫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以一些强劲实力和特色小镇作为依托,小城镇旅游服务业和小城镇本身的可游览性,直接影响到地区区域旅游业的发展。闫敏(1999)通过研究认为,一个国家的旅游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基础性产业的发达程度,尤其是交通运输设备等行业,因而旅游业的发展必须搞好基础设施的建设。叶春明、朱妮娜(2010)在对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与障碍化解分析中指出,政府应该加大对旅游业的有关支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在招商引资时增强吸纳银行信贷资金的能力;二是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改善投融资环境;三是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旅游保险等化解旅游风险的机制;四是建立旅游业的中介服务平台,改善旅游投融资的条件。

冉红(2006)在对全国与新疆旅游业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虽然新疆的旅游业发展较快,但是由于新疆经济整体水平相对落后,财政自给率较低,建设资金有限,经济“瓶颈”严重制约着旅游业的发展,使得旅游业发展缺乏强有力的经济支撑。虽然新疆是中国旅游资源最丰富的大区之一,但是到2005年新疆旅游综合实力在全国排名第19位。张希钦(2011)从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脱贫出发,提出农村金融的发展与创新,是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城乡公共金融服务均等化、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五、结论

纵观以上文献,关于金融发展对旅游扶贫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得到了广泛的研究。但在我国,其对经济的影响分析还基本局限于整体层面和内陆地区,对于贫困和边远地区的旅游业的开发虽然也有所研究,但是较少涉及到与金融行业的结合。

研究新疆地区旅游扶贫的金融支持的相关文献更少,多数文献停留在新疆旅游经济现状,旅游业发展对经济的影响,旅游资源的丰富性等方面,未对金融行业与旅游业结合及其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做研究。

新疆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区,拥有特殊历史文化和自然美景,其开发利用对促进落后地区脱贫、区域经济发展、取得区域间合作具有重要意义,现如今要带动贫困地区旅游业的发展,是离不开金融行业支持的。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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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扶贫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F832.7;F3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24-0122-02

1 农村金融扶贫的提出

1.1 农村金融扶贫的特征

农村金融扶贫(Rural financial poverty alleviation)是一种缓解农村贫困地区资金供需矛盾,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的扶贫模式。主要采用投放金融产品的形式积极发挥金融机构的杠杆作用并促进贫困地区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的造血式扶贫模式。它具有五个主要特征:

一是主体性。金融扶贫是通过金融机构实现的,不同于传统的财政扶贫经政府间的层层传递方式进行。通过与金融扶贫有关的金融机构以发放小额贷款和项目贷款的方式为贫困地区注入资金,金融系统在金融扶贫中具有主体地位。

二是金融扶贫具有可持续性。不同于财政扶贫采用补贴的方式给贫困地区“输血”。金融扶贫以资金循环为路径,通过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要求资金自我循环达到持续盈利的目的。满足金融机构的可持续经营的同时缓解贫困地区资金短缺的状况的“造血式”发展模式。

三是市场性。金融扶贫是由市场干预的。金融扶贫的利率据市场利率而定,实现成本最小收益最大。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打破传统的金融市场格局,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向农村发展。

四是创新性。金融扶贫的服务对象是农村地区的贫困人口。不仅仅是那些极度贫困的人,主要是那些具有自我发展、增值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使得贫困地区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贫困人口摆脱贫困。

五是金融扶贫是新型的具有商业性质的扶贫模式。不同于政府发放的无偿性的财政扶贫救济资金,就金融机构而言,其本身就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农村金融扶贫通过各个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资金是有偿的,需要还本付息的。

1.2 农村金融扶贫的类型

农村金融扶贫主要有三个类型:一是“信货”扶贫,即通过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相应的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政策性银行为主力军,商业银行居于次要地位的农村金融扶贫贷款类型。二是产业扶贫,即制定适合贫困地区群众依据当地优势资源及自身努力可以摆脱贫困的模式。三是对口帮扶,根据国家政策鼓励支持建设适应贫困地区农民发展的特色产业体系。河北省农村金融扶贫模式的发展包含了以上三种类型的农村金融扶贫模式类型,更侧重于产业扶贫。取得了良好的金融扶贫效果的同时也暴露了诸多问题。

2 河北省农村金融扶贫的发展模式

到目前为止,河北农村金融扶贫模式主要有五种模式。即“政府+村镇银行+农户”模式、“资金互助组织+传统金融机构+农户”的批发零售模式、“三级信贷担保”模式、“公益组织+农户自立服务社+农户”无担保小额信贷模式、“扶贫资金+信贷资金”模式。

2.1 “政府+村镇银行+农户”模式

由政府引导专业合作社农民入股,把股金存入当地村镇银行,由村镇银行提供贷款给社员,合作社为社员担保,村镇银行审核社员的信用信息、资产状况和相应的还款能力,办理贷款手续,收取手续费。这种模式减少了人工成本,降低了贷款风险的同时还解决了村镇银行的后续资金不足问题,增加了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增大了村镇银行的服务范围,使村镇银行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达到了双赢效果,蔚县银泰村镇银行与县扶贫办合作,由政府扶贫资金做担保,农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展开贫困乡镇养鸡扶贫项目,有效地发挥了政府担保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

2.2 “资金互助组织+传统金融机构+农户”的批发零售模式

通过传统金融机构给贫困地区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小额信贷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提供批发性贷款,新型的金融机构再将贷款转贷给当地申请的贫困农户。在该模式中,传统金融机构具有资金实力雄厚的优势,使传统金融机构得以突破资金规模的限制,起到了间接“支农”的作用。新型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与农户接近的信息比较优势,保证贷款的质量,缓解了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贷款成本高,风险大的难题。

此模式的实施有效放大了金融机构服务贫困农户的覆盖面,解决了新型金融机构的后续资金不足问题的同时也在扶贫方式上进行了由零售向批发转变的新尝试。保定易县的扶贫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易县扶贫社”)作为信贷支持扶贫小额信贷组织试点,接收了农业银行河北分行发放的500万元批发性贷款。通过该笔贷款的发放,解决了1 900多户贫困农户的脱贫致富资金难题。目前易县扶贫社已经与财政出资的县担保公司初步达成了批发贷款协议,以解决扶贫社后续资金短缺的难题。

2.3 “三级信贷担保”模式

通过地方政府引导推动创新农业小额贷款联保方式,由贫困户资源加入“贫困村诚信自律者联谊会”组织,为本村会员农户提供信用担保构建成农户互保模式。由县级公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自愿组成的干部担保模式来弥补农户互保模式的不足。发展适合本村的种、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的产业,通过实行产业自我管理和服务,以会员诚信自律为基础,通过讲诚信、守信用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获得发展农业的生产性贷款。同时申请贷款的农户经过相关村镇信用组织的认同加入该村的诚信自律者联谊会,实行诚信小组成员联保。

巨鹿县在“两个组织”的创建、运行中,积极进行政府服务、信贷担保方式、激励方式创新,将以往的指导服务为主变为主动参与,促使贫困户个体信用转化为联谊会集体信用,变一对一的个人担保为组织对组织的集体担保,实现了扶贫工作的历史性突破。

2.4 “公益组织+农户自立服务社+农户”无担保小额信贷模式

由中国扶贫基金会单独出资或地方政府通过配套出资,成立小额信贷农户自立社,贷款采取无抵押、无担保、农户联保的方式,对缺少抵押品,缺少政府担保或公职人员担保,且具有强烈致富愿望和能力的贫困农户来说是一个最佳选择。贷款期限短,贷款额度一般是3 000~5 000元,以降低出现大额坏账的风险。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贷款,家庭所有成员签字,入户收贷,加强了道德约束和信用意识。平泉县农户小额信贷自立服务社是中国扶贫基金会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平泉县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2008年11月运营以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的“信贷业务+农民培训”模式最具特色,在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同时,根据实际需求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法律知识和市场信息等全方位的服务和培训,提高农户的自立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自立社的小额信贷客户中贫困农户占到了92%,使扶贫资金真正送到需要扶持的群众手中。

2.5 “扶贫资金+信贷资金”模式

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根据《农户贷款扶贫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扶贫基金担保放大对贫困农户的贷款额度,按1:5的比例给农民发放贷款,有效发挥了扶贫基金的杠杆作用。同时优化利率结构,减轻贫困农户的贷款利息负担。依据《农户贷款扶贫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贷款利率由承贷金融机构和县扶贫办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确定浮动比例。采取资金封闭运行的方式确保贫困农户按期还款。

3 河北省农村金融扶贫发展模式的对比差异

河北省各种农村金融扶贫发展模式的共同点主要有一下几点:一是“信贷扶贫”过程中,单靠通过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及政策性银行为主的资金供给是严重满足不了大量的资金需求的。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以上金融扶贫模式中无一不是为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费尽精力。通过相应的农村金融扶贫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大力吸引资金到农村金融扶贫进程中。通过调整金融机构的农村金融扶贫贷款利率及贷款比例政策要求发货确保基金的杠杆作用,都是在帮助农民解决贷款难的问题。二是产业化扶贫过程中,农民对于扶贫项目的接受程度参差不齐,农民的传统农业发展思想模式需要改变。各个地区的农业资源不尽相同,要发展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产业结构的扶贫模式还有相当的难度。三是在对口帮扶的过程中农民依然有将金融扶贫当作财政救济的思想存在,农民的信用意识不强。大部分农民的金融知识缺乏,对于金融产品和金融项目的了解甚少,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及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放贷积极性的发挥。也是农村金融扶贫过程中农村资金瓶颈的关键所在。四是河北省农村地区的金融保险发展与当地的发展情况不匹配。对于满足农民的发展资金来源是一个严重的影响因素。五是个别地区农民返贫的现象依然存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缺失,农民的金融产品消费权力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4 河北省农村金融扶贫模式的发展方向探究及对策建议

4.1 农村金融扶贫模式的发展方向

目前,河北省农村金融扶贫模式还处在发展初期阶段,需要找到更确切的方向和路径来更好地使当地农民彻底摆脱贫困。需要在金融办及扶贫办的前头带动下积极深化发展农村金融基础。一是优化县域金融服务机构网点布局,加快推进县级联社改革制度,强化提升服务职能。加快发展农村民营金融机构,有效吸纳当地闲散资金。二是引导培育发展村镇银行,吸引农资回流。增大村镇银行在农村的覆盖面。三是深化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积极引导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加大涉农信贷投放额度,继续鼓励引导各金融机构扩大“三农”专项金融债发行规模。四是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根据银监会印发的《关于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基础服务“村村通”工程,在农村广泛设立乡村金融服务站和助农取款点,推进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五是加强农村金融知识培训。加强对农民金融相关政策的了解,增强对农民金融知识的教育培训。六是推进农村金融中介服务组织建设,有效拓宽支农资金来源。大力增进各中介组织协会的联系,积极发挥中介组织协会规范、自律、引导作用。七是紧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根据河北省实际情况规划金融扶贫实施进度。紧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中推进的相关金融政策和措施,切实稳扎稳打建立相应的农村金融扶贫机构(组织),重点围绕金融扶贫推进“环首都”地区的扶贫开发。八是深化实施人才战略,为农村金融扶贫产业提供智力支撑。根据河北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组织市长、县长、金融机构管理者培训班,增强领导干部现代金融意识和运用金融工具的能力。

4.2 农村金融扶贫模式的发展建议

要重点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探索构建适合农村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特点的规范标准和采集方式。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征集系统,数据共享平台;增进农村地区信用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农民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荣誉评选活动,增强农民的信用意识;引导发展农村第三方信用评价服务平台;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鼓励开发适合多层次农民需求的农村信用产品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农户信用评定信息,实施适合农户信用评价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实现农户信用评价和信贷服务的有效对接;增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建立信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对信用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大信用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5 结 语

河北省农村金融扶贫发展模式的关键所在一是通过政府积极协调市场发挥积极作用,解决好农民贷款难和调动各大商业银行向农村发展的积极性。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及民间贷款机构的合理发展,积极引导资金向农村流动。二是由省金融办带头引导金融产品的创新,以满足农民对于金融产品的多样化、特殊性的需求。三是完善财政政策,加大财政对农村金融扶贫的支持力度,加强农村金融基础建设,积极引导农村资金回流防止资金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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