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事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2-05-18 05:54:52

税务人事工作计划

税务人事工作计划篇(1)

1、强化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提升领导干部执政能力。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的实施意见》,组织对全省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轮训。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十七大报告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使党的十七大精神真正落实到我省税务的各项工作中,更好地服务海西经济区建设。从而加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提升领导干部执政能力,推动税务工作的上新台阶。

2、加强对全省税务系统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针对体制和机构改革后,全省税务系统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人数不断增加的实际,就如何加强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发挥其应有的积极性和作用,组织专题调研,并提出指导意见。

3、加强税务所所长、指导员队伍建设。一要统一明确税务所内部职能分工,进一步明确税务所所长、指导员岗位职责,定岗定责,优化组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努力提高税务所整体工作水平。二要加强税务所所长、指导员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提高税务所所长、指导员履行岗位职责、应对处理复杂问题和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能力。三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绩效考评和税务所所长述职述廉工作,加强对税务所所长、指导员的考核和监督。

二、开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1、建立人才队伍建设机制。认真贯彻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和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广泛征求意见,制订下发《20__-20__年全省税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明确全系统人才资源开发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并组织实施。

2、加大干部交流锻炼的力度。创新干部挂职锻炼的方式,将选派干部挂职锻炼与更新知识培训相结合,继续选派部分年轻优秀领导干部,到有关省(市)高等院校及税务局进行培训和挂职锻炼。在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的同时,学习兄弟省(市)税务系统的先进工作经验,加快对各级税务局领导干部尤其是年轻干部的培养。

3、开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探索创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措施,制定和完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及人事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建立公务员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程序,认真组织和指导全系统及时做好新录用公务员的登记工作,逐步建立和加强干部人事规范化管理的有效工作机制。

4、加强税务征收队伍建设。按照机构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和落实税务征收机构人员,优化结构,定编定岗,规范管理。

三、推行分类达标考评制,全面提升税务所规范化水平

1、建立分级分类的税务所规范达标考核评价制度。按照“规范达标示范税务所”和“规范达标税务所”两个类别划分考核标准,制订考评实施细则,增强税务所规范达标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力争到20__年底全省税务所达到“规范达标税务所”标准,其中80个税务所达到“规范达标示范税务所”标准。

2、深化基层税务所规范化建设。以200个税务所建设为契机,全面推进“规范达标税务所”创建工作,进一步统一税务所形象、标识和制度,全面提升税务所规范化水平。

3、建立和健全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组织开展基层建设专题调研和县(市、区)税务局机关驻所指导制、流动税务所等机制创新试点的调研工作;继续完善各级税务局领导干部和机关处(科、股)室联系基层制度,明确职责,以点带面,推动工作。

四、强化干部教育培训,大力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

1、指导和组织全系统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进一步创新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提高培训质量。一是开展自主择学活动,组织全员培训。在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基本培训内容范围内,确定相应门类的课程提供干部自主学习,年终进行全员考核测评。二是建立税务网校,开展干部在线培训。积极发挥税务信息化技术和网络的作用,开发干部教育培训软件,构建网络教育平台,开展干部远程教育培训,建立全省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网络。

税务人事工作计划篇(2)

二、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准、配强、管好“一把手”,探索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有效机制,续深化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后备干部人选的补充调整、考察认定工作,建立市局班子及处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队伍。

三、研究探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量化评价标准,建立健全完善干部交流制度和办法,组织开展先进领导班子创建活动。

四、完成系统公务员登记,做好非领导职数确定与下达。

五、做好总局全国教育培训局长会议的相关材料整理和宣传交流工作。

六、严格按照《xx省税务局2009年干部教育培训项目方案》逐步落实各项培训项目的许可备案、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估;

七、继续做好“五员”培训、领导干部培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税收业务骨干培训;完成系统50名师资人员、100名税收业务骨干、50名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任务。

八、拓展培训渠道,创新培训方式,健全完善集中学习、脱产培训、专题讲座、远程网络教育等多渠道培训体系,积极创建学习型地税系统。

九、组织业务能手达标竞赛活动。举办全省地税系统以“三员”为主的各类业务能手的达标竞赛活动,选拔并表彰一批业务能手。

十、建立完善师资队伍。研究制定师资人员的条件和标准,按照自愿报名、组织考核、明确待遇、加强管理的原则逐级推荐产生省局的师资队伍。

一、按照选派要求,组织干部参加总局的专业知识培训班、省委组织部更新知识培训班、省人事厅组织的任职培训和对外交流培训班。

二、完成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网络教育平台和万人答题系统搭建工作。

三、实施县(区)局基层建设达标活动,推进基层建设全面、协调、均衡发展。

四、组织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做好各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及表彰工作。

五、下发《xx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地税文化建设的意见》,做好研究确定陕西地税理念体系等准备工作。

六、汇总全省税务系统厅局级以上集体和个人荣誉情况,根据各级别荣誉情况,确定进入《xx税务系统群英谱》的集体、个人范围,下发通知收集事迹材料,并进行修改编辑。

六、做好系统新招录公务员的接收、分配工作。

七、完成系统公务员工资套改,做好日常工资管理。

八、认真落实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积极研究和解决老干部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改进创新老干部工作的思路和机制。

税务人事工作计划篇(3)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及国内外税收筹划的现状

1.税收筹划的含义

我国学术界对税收筹划的定义普遍认为:税收筹划也称节税,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和差别待遇,通过对公司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事先谋划和安排以减轻税负,实现整体税后收益最大化的活动①。

2.国外税收筹划发展现状

国外税务筹划几乎家喻晓,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已形成了财务决策活动中税务筹划先行的习惯性做法。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税务筹划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 许多企业,公司都聘用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或设置了专门的税务会计从事税务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另外,国外较重视对经济类人才的税务筹划知识教育和培训。

3.国内税收筹划的现状

在我国,近年来,税收筹划不仅开始悄悄地进入人们的生活,企业的税收筹划主动性也在不断增强,税收筹划意识不断提高, 不少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税务筹划活动。但是由于税收筹划只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才逐渐被企业所理解和接受,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较短,与国外相比,税收筹划的意识、税收筹划能力及专业化方面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现阶段,我国税收筹划主要表现为:

(1)单位纳税筹划态度”冷热不均”,事业单位纳税筹划意识低。税收筹划在国内尚未被普遍认知和接受的同时,也存在一个特殊的现象,就是不同性质的单位对税收筹划的态度不一样,外企和民企追捧,国企冷落,事业单位纳税筹划更是少之又少。有调查显示,在重庆,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是民营企业,国企、事业单位很少。事业单位税收筹划意识较弱,尤其是事业单位,他们认为自已不以营利为目的,税多税少都是国家的,与自身关系不大,用不着进行税收筹划。

(2)我国纳税筹划主要是会计人员。据调查,目前,我国事业单位进行税收筹划基本上是会计人员,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很少参与税收筹划,聘请专业化队伍进行税收筹划更是少见。

(3)我国会计人员的现状。据财政部统计,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共有近千万人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为会计从业人员,其中有初级会计技术资格为268万人、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为131万人,有5.9万人通过国家合格标准取得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评审资格④,初、中、高级职称分别占全国总会计从业人员的26.8%,13.1%,0.59%,初、中、高级人才共占会计从业人员的39.69%,其余60.31%的会计从业人员没有取得会计技术职称。而初、中、高级的比例为:0.66:0.32:0.0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会计人员结构不合理,初级人才相对充足,中级人才相对不足,高级人才严重缺乏。

二、事业单位纳税筹划存在现状探究

1.事业单位收支体制的原因

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可见在传统计划体制下,事业单位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完成了国家赋予的某方面事业任务即可,不存在经费紧张,资金出现缺口的问题。

正是因为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传统计划体制,造成不少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筹划内在动力不足,大部分人观念陈旧,认识模糊,认为“吃皇粮”的,没有必要纳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征税、公平税负的原则理解不充分,对依法纳税感到不适应,纳税意识淡薄,消极待税思想严重,税收筹划能力较弱。

2.事业单位集中核算后造成纳税筹划意识更加弱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化,为了探索公共财政资金管理和监控的有效形式,越来越多的行政事业单位成了财务核算中心,将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纳入财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各单位撤消了计财处,基本保留1名会计人员负责原单位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但是,财务集中核算后使得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相对分离,导致一方面由于原单位财务人员的大大减少,极大程度上削弱了原单位的财务管理能力;而另一方面,财务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主要工作职责是进行财务核算,节约税金支出与他们自身利益和所在单位利益没有关系,因此从主观上缺乏纳税筹划意识。

3.会计人才缺乏,税收筹划能力相对较弱

众所周知,事业单位与企业相比,由于体制不同,竞争激烈程度不同,薪酬待遇的差距,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税收知识相对匮乏,税收筹划能力相对较弱,中高级人才更加缺乏。经分析,事业单位会计人才缺乏主要原因如下:

(1)会计职称制度起步晚及存在不完善之处。我国的会计职称制度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至1983年,主要进行评定技术职称,第二阶段,1986年至1989年,实行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制度,第三阶段,1990年至今,主要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实行评聘分离的“双轨制”。 会计人员技术等级仍为1986年4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确定的职务等级,即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由于高级会计师在评审条件上只相当于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副高级,因而高级会计师实质上仍是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享受副高级职称的待遇,客观上限制了人才的发展。

(2)部分会计人员缺乏理论背景和业务实际操作背景。由于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缺乏,加之事业单位编制的问题,一方面很多单位的会计人员是从其他岗位转岗从事财务工作,一般年龄偏大,无会计专业方面学历。而另一方面有些单位会计人员虽有专业背景知识,但由于体制的原因直接从大学毕业后进入会计主管岗位,没有按正常出纳岗、会计岗、主管会计岗等程序进行煅练和培养,由于这部分人员缺发对业务流程、业务处理及有关税收政策的了解和把握,纳税意识低,缺乏纳税筹划经验,导致事业单位纳税筹划意识低。

(3)事业单位会计队伍不稳定。纳税筹划需要会计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主管会计人员相对于一般会计人员不仅需要长期工作经验的积累,而且工作任务繁重,但工资待遇却和普通会计人员无差异,有的会计人员干到主管会计后重新去干出纳却仍然享受主管会计的待遇,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主管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会计部门相对于业务单位,会计人员职务升迁较慢、培训少、知识更新较慢,导致很多中、高级会计人员急于调离岗位另寻它路,不利于事业单位会计队伍的稳定,也就更谈不上对事业单位的纳税进行筹划。

4.部分税务机关税收管理滞后,宣传和征管措施不到位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随着相关税收法规的颁布实施,行政事业单位成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均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依法纳税。

在实际工作中,常出现两种情况:(1)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对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有的根本就不知道行政事业单位要缴纳所得税,总强调自己是事业单位,有财政拨款,不必纳税也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涉税问题。(2)对税政策了解不够,如我国对事业单位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是有期限的,由于财务人员了不够,导致单位在优惠期限过了以后仍按优惠政策申报纳税。这说明我们税务机关税收管理滞后,宣传和征管措施不到位。

三、事业单位提高纳税筹划能力对策和建议

1.事业单位要转变纳税观念,提高依法纳税意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也日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完善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体制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事业单位在经费上出现缺口。因此,作为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研究,转变“事业单位不必纳税筹划”观念,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收筹划能力。

2.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学的育才、用才、聚才机制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和实用性很强,涉及多领域的系统工作,纳税筹划需要纳税人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政策及对业务的了解和掌握。在没有条件聘请专业化队伍进行税收筹划的情况下,一个单位税收筹划意识和能力的提高主要依靠中高级会计人才。为此,事业单位应加强中高级会计人才的培养,建立科学的育才、用才机制,并营造一种的良好聚才环境。

(1)事业单位应建立正常有序的会计用人机制。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各会计岗位的职责权限及任职条件、专业胜任能力及程序来聘用各级会计人员,制定与业绩、岗位挂钩的新酬制度,切实做到薪酬安排与员工贡献相协调,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确保各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能胜任相关会计岗位工作,并能最大限度地挖掘他们的潜能。

(2)事业单位要完善会计岗位培训和考核。事业单位要建立上岗培训和定期各会计岗位培训,并通过考核来检验培训效果,将培训合格作为上岗或继续留用原岗们的前提条件,使岗位培训不能仅仅流于形式,而是真正落到实处。也为会计人才的成长提供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

(3)事业单位要重视优秀会计人才的储备。事业单位要注重优秀人才,建立一种激励机制,完善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使其在各个阶段、各个时期,在薪酬上、职务上或在业务上等有上升的空间,以尽可能确保优秀人不流失。

3.事业单位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形成“三位一体”纳税筹划理念

税收筹划是进行经营管理的事前策划和安排,而经营管理主要涉及业务部门和管理门,因此一个单位的税收筹划涉及管理者、会计人员,及业务部门。事业单位尤其是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的事业单位,只有形成税收筹划“三位一体”理念,加强管理者同会计人员、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及协调工作,加强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才能从源头、事前做好税收筹划。

4.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税收宣传和财会人员的培训

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的宣传,并组织力量对事业单位进行纳税辅导,使其领导和财会人员扭转纳税观念,重点使其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毫无例外地履行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牢固树立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切实提高其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为需要税收筹划的单位提供政策支持。

四、结论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普遍征税、公平税负的原则下,事业单位纳税不可避免,事业单位只有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符合税法的要求下,税收筹划才能成功,才能较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宋霞.税收筹划[M].上海: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1-3页.

[2]李定安,武智秀.浅谈税收筹划风险[J].上海会计,2008年3期49-50页.

税务人事工作计划篇(4)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3月9日

一、引言

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改善资本市场审计服务,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发展,财政部、证监会于2012年1月出台了《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财会[2012]2号文件中规定,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并要求有限公司制形式的证券所于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要求。目前,43家证券所已全部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达到了财会[2012]2号所要求的组织形式。随着转制的完成,证券所合伙人的税负却有所增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高收入者,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了使税负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较有限责任公司制不有所增加,应当创造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税负环境,需要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此问题的探讨,有助于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而且可以避免税务风险,同时保障纳税人和国家的经济利益。本文将结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的相关建议。

二、税务筹划理论研究

(一)税务筹划国外研究。对于税务筹划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35年的英国税务局长诉温斯大公这件案子,正是因为该件税务案件,导致了学者开始聚焦于税务筹划这一领域。E.A.Srinvas(1989)认为,税务筹划是企业经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IBFD(1988)则把税收筹划定义为能够使纳税人缴纳尽可能少的税收的活动。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对的解释1-2号―税务筹划》中认为,税务筹划是在一项交易中,对纳税人的纳税计划发表建议的活动。Hurley (1997)认为企业在选择地理位置时,由于各地的税收规则不同,企业也考虑税负的因素。John Doyle(1999)认为,以税后绩效作为依据来激励管理者,可以促使管理者进行税务筹划。

(二)税务筹划国内研究。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起步较晚,所以我国的税务筹划较国外迟,开始于20世纪九十年代。唐腾翔、唐向(1994)认为税务筹划就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少缴税。刘建青、邓家姝(1997)提出了以时间、逻辑和知识为三维的税务筹划三维结构。张中秀、宋洪祥、张美中(2002)认为,税务筹划不仅仅是指通过使用合法手段缴纳较少的税负,而且也包括通过使用非法手段减少缴纳税费。钟雷(2007)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筹划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宋川(2007)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提出了建议。杨华(2009)认为企业对于税务筹划的概念比较熟悉,但是对于相关理论还是比较缺乏。雷韵文(2012)认为管理层激励和管理层持股比例与税务筹划的效果成正相关关系。

与西方国家完善的税务筹划理论和成熟的税务筹划方法相比较,我国的税务筹划仍然处于不断探索阶段。我们应当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长处的同时,不断创新税务筹划方法,提高税务筹划的理论水平。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我国经济与国际逐渐接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加强,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需求不断增多,使我国的税收筹划迎来新的局面。

(三)税务筹划的原则

1、税务筹划的效益原则。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了使纳税人减少缴纳税费,从总体上促进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如果税务筹划的成本高于税务筹划获得的效益,那么,纳税人就无需进行税务筹划。因此,税务筹划应当满足效益原则。

2、税务筹划的事前原则。纳税人纳税是发生在相关交易之后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为了促使纳税人少缴纳税,纳税人应当在相关交易发生之前就制定纳税计划,进行事前筹划,这样才能起到节税的作用。

3、税务筹划的风险原则。税务筹划也具有风险,因为税务筹划是事前筹划的,所以并不能准确衡量税务筹划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可能导致税务筹划的失败,因此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要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4、税务筹划的合法原则。税务筹划不同于偷税,税务筹划的前提是合法,是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规划,而不是通过触犯法律来偷税、逃税。

(四)税务筹划的操作方法。税务筹划有许多操作方法,常用的方法有延期纳税、抵免、扣除、免税、分劈、减税等。延期纳税就是在合法的前提下,使纳税人延迟缴纳税款,从而使纳税人获得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抵免是增加税收的抵免额,减少应纳税款的方法。扣除则是增加扣除额,从而减少纳税的情况。免税则是在符合税法的条件下,从事免税活动,免纳税款的方法。分劈技术则是在符合税法的条件下,使纳税人的所得在两个以上的纳税人之间分劈而直接节税的方法。

三、会计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环境

(一)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两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制和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股东负有限责任,而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因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会计师事务所重大损失的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则承担有限责任。因此,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仍然是合伙企业中的一种。根据财政部、证监会颁布的财会[2012]2号要求证券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的环境。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提供审计、咨询、鉴证等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具有自身的特性,比如属于劳动密集型、具有较强的专业型特点等等。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一般是在出具鉴证报告后收到的,而预收款情况较少发生。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的规定,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股东时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筹划应当基于本行业的特点,利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运用财务手段,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税收筹划是一种税法筹划,它是在合法的前提下,与偷税、逃税具有本质的区别。当然,会计师事务所税收筹划也是一种事前规划,事先进行一定的税务安排,通过对应税项目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谋划,来实现经济目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税负问题和建议

(一)转制后会计师事务所税负问题。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知识密集型行业,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些成本费用主要耗费在于客户打交道,比如通讯费用、差旅费用、招待费用等等,与一般企业的行业特性不用,而现行税法则不论行业特性如何,均按照相同的标准将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对于转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利,因此现行税法对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利。

1、适用税率有所提高。根据财政部、证监会于2012年1月出台的《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要求证券所在2013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截至2013年12月31日,43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完成转制,由有限责任公司制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然而,这一转制,却影响了证券所合伙人的税负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它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当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将利润分配给出资人时,出资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而证券所转换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不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而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一种组织形式。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虽然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但是由于证券所的业务量较大,业务收入较多,所以证券所的利润也较高,证券所合伙人的所得基本上都达到了最高一级,税率为35%,所以转制后,证券所合伙人的税负有所增加。

2、计税基础增加。不仅适用税率比转制前有所提高,转制后的计税基础也大于转制前的计税基础。原来有限责任公司制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利润是扣除了出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后,按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的,出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而且出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占比较低,总体来说,个税税率不高。但是,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证券所合伙人的计税基础为原先的计税基础和合伙人工资、薪金之和,计税基础大于有限责任公司制时的计税基础。

3、延迟缴纳个税的条件不具备。转制前,有限责任公司制时,出资人在没有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出资人可以通过不分配利润来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转制后,按照税法规定,合伙企业无论是否将利润分配给合伙人,都需要按相应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使合伙人无法再享受原先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好处。

因此,总体上来看,转制后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合伙人的税负要重于转制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出资人的税负,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尽可能减少纳税,从而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筹划建议

1、授薪合伙人应合理选择纳税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4月30日前,上市公司需要披露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因此在4月30日前,证券所的审计业务任务繁多,是一年度的忙季,而其他时候相比较业务比较少,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有忙季和淡季之分,业务收入也不均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可以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征收。这对于证券所的授薪合伙人非常重要,通过采用年薪制,授薪合伙人可以利用该项政策,使收入均衡化,降低纳税级次,从而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2、拆借资金。当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量增加,规模扩大时,就需要招聘员工、扩大办公场所,而无论是招聘员工,还是购置或租赁写字楼,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的来源是来源于合伙人还是借入资金,就需要适当筹划。根据税法规定,借入资金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向其他非金融机构拆借资金,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利率,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多列利息,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减少应当缴纳的税费。通过拆借资金,增加利息支出,减少会计师事务所的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的缴纳。

3、将资本性支出转化为费用性支出。将资本性支出转化为费用性支出时,可以提前列支,不用逐期摊销,这样就可以增加费用,减少利润。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购买相关资产时,可以一次付款变为多次付款,从而分次取得相关发票等凭据,从而将资本性支出转化为费用性支出,提前列支,减少应纳税额,当然这个前提离不开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

4、增加福利性待遇。证券所可以增加对合伙人的福利性待遇,从而达到合伙人的消费需求,比如,事务所可以为合伙人提供专车等,当然这个前提是将合伙人的生活与工作之间的费用能够清晰的划分,这样既不损害合伙人的消费待遇,又能降低合伙人利润分配额,从而降低税率级次。

五、结论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基本义务,但是纳税人也可以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全部情况下,提前安排纳税计划,运用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从而达到不多交也不少交的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强做大,但是由有限责任公司制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的不同,导致两者所适用的税收法律的不同,所面临的纳税条件的变化。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内外税务筹划的研究状况,并阐明了税务筹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其次,本文介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特性和环境。再次,本文说明了转制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的税务问题,并提出了四个相关建议。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权利,但是需要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去筹划和谋划。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必然会给该行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主要参考文献:

[1]唐腾翔,唐向.税收筹划[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

[2]刘建青,邓家姝.论市场经济下的税收筹划[J].当代经济,1997.10.

[3]张中秀,宋洪祥,张美中.纳税筹划宝典.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4]钟雷.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探讨[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8.

[5]杨华.企业有效税务筹划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9.

[6]雷韵文.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税务筹划行为的影响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2.

[7]IBFD:International Tax Glossary,IBFD,Amsterdam,1988.

税务人事工作计划篇(5)

一、事业单位概述

在我国,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置的一种社会服务组织,主要包括科教文卫等四个方面。改革开放前,上述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经费补助,因此,事业单位没有纳税义务产生的社会大环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改革目标是“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因此,事业单位可据补助方式的不同,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三种类型。

国家对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方式的改革,允许部分事业单位参与市场活动,从市场活动中自筹部分经费。然而参与了市场活动,从市场活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收益,与企业具有部分相同的功能,因而纳税义务也就随着市场经营而产生了。

随着改革和创新两大发展方向的提出,各行各业的发展战略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重大调整,部分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市场活动,取得较快发展,有些事业单位成为当地纳税大户。然而,事业单位普遍对依法纳税感到不适应,存在消极待税现象,税收筹划能力较弱。

二、事业单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管理的含义

税收管理是指事业单位依据自身的经营行为和税收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进行自身的监督与控制的管理活动。其中应包括与纳税相关的政策管理,程序管理,成本管理,风险与争诉管理等几大方面,贯穿于税收管理过程的始终。

(二)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从认识和制度层面看,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重视不够,纳税筹划意识弱化

事业单位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完成了国家赋予的某方面事业即可,只因存在经费紧张,资金有缺口的情况,才部分参与了市场活动,筹集部分经费,以便更好完成事业任务和改善员工待遇。但因为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传统计划体制,造成不少事业单位对纳税行为管理内在动力不足,大部分人观念陈旧,认识模糊,认为 “吃皇粮”的,税多税少都是国家的,与自身关系不大,用不着进行事先税收筹划。对国家“普遍征税、公平税负”的原则理解不充分,对依法纳税感到不适应,纳税意识淡薄,消极待税思想严重,税收筹划能力较弱。

(2)高级会计人才缺乏,税收筹划能力相对较弱

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一般对财政预算管理、预算会计核算较为熟悉,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了解、对涉税业务如何处理却知之甚少。众所周知,事业单位与企业相比,由于体制不同,竞争激烈程度不同,薪酬待遇的差距,使得事业单位部分会计人员缺乏理论背景和业务实际操作背景,税收知识相对匮乏,税收筹划能力相对较弱,中高级人才尤其缺乏,而纳税筹划需要会计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3)内控意识淡薄,税收管理难以到位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意识普遍相对较为薄弱,特别是单位负责人内控意识淡薄,缺乏对内控制度的了解,没有充分发挥财务部门在内控中的控制监督职能。税收管理要想有效地发挥作用,离不开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目前,在内部监督方面,很多工作的开展还未制度化、规范化,因此,税收管理还不能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2、从具体业务操作层面看,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具体问题:

(1)个人所得税方面

事业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对职工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职工发放月奖和年终奖。而年终奖金不仅是科研单位激励职工的主要分配方式,还在吸引人才、稳定人才、用好人才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这样就决定了事业单位更多关注的是年终奖金的发放,而忽略了其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问题,导致相当一部分人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远高于月工资薪金的税率,税负过重的现象存在。

(2)增值税方面

2012 年1月1日起,我国在上海市开始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并逐步向全国推广。“营改增”目的在于推进税制结构的优化,打通增值税链条,避免下游纳税人重复纳税,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营改增”将增值税“扩围”延伸到现代服务行业,对事业单位影响最大的是将其原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纳入到增值税范围内进行税收管理。而与营业税相比较,增值税管理要求的程序更加复杂,对会计人员要求更高,会计科目设置级次多,明细科目多,核算要求细化。这对于较少涉及增值税的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来讲,无疑对其业务能力是一项极大的挑战。

(3)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目前的情况是事业单位对财政拨款资金的管理较为规范,但对经营性收支的管理不到位,经营支出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一是事业收入没有按照规定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分开核算,导致应税收入不明确。二是经营性支出未执行会计配比原则,没有将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没有正确划分事业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对确实无法划分成本费用的经营支出,也没有合理的成本、费用分摊标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从而导致事业单位无法正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应从以下方面做起:

(一)事业单位要转变纳税观念,提高依法纳税意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也日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完善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事业单位在经费上出现缺口。因此,作为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研究,转变“事业单位不需纳税筹划”的观念,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收筹划能力。

(二)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学的育才、用才机制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和实用性很强,涉及多领域的系统工作。纳税筹划需要纳税人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政策及对业务的了解和掌握。一个单位税收筹划意识和能力的提高主要依靠中高级会计人才。为此事业单位应加强高级会计人才的培养,建立激励机制,各尽其用,使其自身和单位都得以更好的发展。

(三)加强事业单位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三位一体”的纳税筹划理念

加强内控的组织领导,有效实施内控,为税收管理营造良好的内部发展空间。一个单位的税收筹划涉及管理者、会计人员及业务人员。只有形成税收筹划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三位一体”的理念,加强财务人员参与管理的意识,促进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与协调,才能从源头、事前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从全局出发,强化纳税理念,提高纳税管理水平。

从事业单位的具体税收来看,笔者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举例说明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首先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月扣除费用为3500元,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45%,超额部分按高一级税率纳税。而按照我国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可以将年终奖分为12个月,寻找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可以采用更为优化的发放方式进行纳税,尽量设法保证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率不高于月工资薪金的税率。科研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在全年工资性支出发放时合理调节年终奖与月工资的分配比例,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政策前提下,为职工降低个人所得税支出,制定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从而利于实现职工收入最大化和公平化,有利于提高科研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为科研单位吸引人才、稳定人才、用好人才,促进科研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其次增值税方面。笔者所在单位是医药卫生行业中的事业单位,承担部分国家药品检验用标准品的供应任务,同时承担科研、市场开发服务工作,以及两份医药杂志的编辑出版工作,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率包括:非生物类检验用标准品收入实行17%税率,杂志出版收入为13%税率, “四技合同”收入为6%税率,杂志广告收入为6%税率,实验动物的供应免征增值税。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率的生物类检用标准品在2014年7月1日前为6%税率,2014年7月1日以后国家统一简并增值税征收率为3%税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针对同一纳税人增值税收入品类繁多,同时适用多种税率的,必须分类核算清楚,否则的话,可能对纳税人产生不利影响,税务机关有权从高适用税率对纳税人所有收入征收增值税,加大纳税人税收负担。

我单位的会计科目设置就比较详细,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下设明细科目,分别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标准品收入税金、13%杂志收入税金、6%服务收入税金、6%广告收入税金、3%简易征收税金、动物免税收入、技术转让免税收入。简易征收部分设置科目有: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简易征收税金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转入增值税。这样的设置为我单位合理缴纳增值税奠定了基础。

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复杂。一是所有抵扣发票必须在开票日起180天内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方可抵扣,并且必须在认证通过当月抵扣才有效,过期限则不得抵扣;二是发票所载的业务事项必须与增值税业务相关才可抵扣,与增值税业务无关的即使认证通过也不能抵扣;三是发票所载业务事项如为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共用的(其中包含简易征收、免征增值税、出口的货物或劳务收入),则不得在增值税应税收入形成的销项税中全额抵扣,必须按一定方法计算比例抵扣。

同样以我单位的进项税额抵扣为例,在进项税票报销时由各业务科室相关负责人签字证明业务的真实性;财务部门报销后要及时进行发票认证,同时按税法规定审核是否属于不得抵扣的事项并在认证联上标明会计处理凭证号,以便日后查询;发票认证前并不能直接进行增值税税前抵扣。因我单位应税业务收入来源复杂,除增值税前段所述适用不同税率和免税外,同时还有部分营业税业务的发生。这就需要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式计算进项税,并进行进项税转出工作。由此可见,增值税计算过程,对理解和掌握政策的要求相当高。

最后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是终端税种,也是政策最复杂,核算要求最高的一个税种。作为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计算时,要充分考虑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不一致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纳税风险。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而事业单位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收付实现制,只有部分经营性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

事业单位收入上的特点就是财政资金来源较多,其中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作为不征税收入。除了基本运营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直接拨付外,更多是的专项资金,可能来源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如我单位,专项资金来源有:国家药监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科技部、省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税收上规定对来源于各部门的财政资金,只要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竞争性收入,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五年内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而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根据配比原则精神,单独核算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制度仅要求对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而税法并非仅对经营收入征税,事业单位除财政拨款外的各项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都要征税,而税法规定收入和支出的配比性、相关性以及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等,对事业单位的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可能与会计核算的支出大不相同。

事业单位特有的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不一致: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一般规定是不计提折旧,这一点是会计与税收的永久性差异。税法对购置的固定资产是不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但允许以折旧方式税前扣除,前提是折旧年限不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因而上述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不管是否允许计提折旧,其通过事业支出科目核算的购置行为都形成与税法的暂时性差异,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购置当年调增应税所得,以后年度按当期折旧额调减当期应税所得,直至以折旧的方式将购置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是财政拨款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前述不征税收入对应原则,此部分折旧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扣除是永久性的,不允许折旧扣除。如果该项固定资产既用于应税收入,又用于免税收入或财政拨付资金的科研项目,且无法计量各使用消耗的,则应采用税法规定方法进行划分,从每年折旧支出中再调增一部分与非应税收入配比的支出。所以作为纳税人不能简单的认为依据财务会计规定核算出的数据就是纳税的数据。在计算所得税时应积极关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性规定,以避免因未执行税法对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及税收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大潮中的一份子,而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已然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收筹划能力,适时、合理地规避纳税风险,用好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对其依法、规范、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税务人事工作计划篇(6)

在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中,从业人员不但要掌握会计知识,还要熟知税法。正如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一书中写到:“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并促进一般会计实务的改进及一致性的保持。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此外,根据我国国家人事部披露的一份人才需求预测显示,会计类中的税务会计师成为需求最大的职业之一,由此可见开设税法相关课程的必要性。在这里,“税法”相关课程主要包括《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等课程。而这些课程该在哪些专业开设,如何开设,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都值得在教学中认真探讨。

一、高等工科院校税法课程的开设现状

高等工科院校相对于高等财经院校来说,在培养目标上更应侧重于培养实用型而不是研究型的专业人才。而目前高等工科院校在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上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开设“税法”课程的专业偏少,普及性不足

目前,税法课程一般只在财会专业开设,其他专业并未开设相关的课程。实际上税法的相关知识不仅是财会专业必不可少的,对于其他专业也有普及关于税法基本知识的必要。因为不论是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还是个人的日常生活,都与税收息息相关,让大学生熟悉了解税法的相关知识,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既有利于日后的实际工作和个人的日常活动,同时也有助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在财会专业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未成体系,专业性不强

在会计专业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中,有的院校是《税法》,有的院校是《税务会计》,还有另再开设《税收实务》课程的;而在财务管理专业有的是《税法》,有的是《税收筹划》,有作为考试课的,也有作为考查课的,从而导致所开设的课程在内容上比较混乱,专业性不足,缺乏系统性。特别是有的院校所开设的课程缺乏“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的系统知识,而这正是实际工作中最常用、最需要用的,“税务会计师”也是社会最需求的职业之一。

此外,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企业对外贸易日益增多,海外投资也日益增多,相应地,社会和学生对于国际税收知识的需要也更加迫切,因此也有必要增设《国际税收》课程,介绍有关知识。

(三)缺乏实践环节或实践环节偏少

税法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强调的是涉税的实际操作,即对企事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个人日常生活首先要分析其是否涉及到税收问题,进而对所涉及到的税种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在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能充分享有纳税人应有的权利。社会普遍需要的是实用型的人才,而大学生缺少的正是实际工作的经验,所以应在教学中加强实践环节,为学生尽快适应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开设《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课程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的需要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目的不同,使得按照会计方法核算的会计收益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收益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和不可避免的,而且随着会计体制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不断的加大。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和税收的法律法规,如颁布实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2006年颁布于2007年施行的39项会计准则,在税收方面也不断地在修订调整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执行都使这一差异愈加明显。由此要求企业纳税时,必须合理准确地计算企业的应税所得,以保证企业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有效行使税法赋予的权利,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为了适应纳税人纳税的需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会计必须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二)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税法的逐步健全以及税收征管的加强,企业越来越感觉到税款的缴纳在整个资金运作中的重要性。纳税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需要对纳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事前筹划、事中核算和事后分析等。一方面,纳税人对纳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必须符合税法要求,按税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通过税务会计课程的开设系统地进行研究;另一方面,纳税人也应保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合法合理地“节税”。纳税筹划是我国税收法制逐步完善情况下企业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这就需要开设“税收筹划”课程加以引导和研究。

(三)是加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

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对于加强税收法制,强化税源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纳税人首先应按照税法的规定核算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补等与纳税有关的经济活动,准确、及时地进行纳税申报,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检查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提供依据。这要求企业会计人员不但要掌握会计专业知识,还须熟知税法,熟悉税务会计的知识。此外,国家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采取税收筹划进行认可的同时也在积极引导纳税人正确进行税收筹划。因为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意识的办法是让纳税人充分享有其应有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有纳税筹划。因此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都是重要的必修课程。

三、税法相关课程的专业设置及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根据税法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建议在高等工科院校的不同专业方向开设不同的课程,建立合理的课程体系。

会计专业(会计学方向)应开设《税务会计》必修课程,至少60学时;《税收筹划》作为选修课程,30学时;28学时的《国际税收》为选修课。另外,应增加《税务会计》课程设计的实验环节。《税务会计》课程的选修课为《会计学原理》课程,平行或选修课为《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和《成本会计》等课程。

会计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依然开设《税法》必修课程,50学时;《税收实务》40学时的必修课;28学时的《国际税收》选修课。同时增加《税务实务》课程设计的实验环节。

财务管理专业应开设《税收筹划》必修课程,安排40学时;40学时的《税务会计》必修课程;28学时的《国际税收》选修课。另外,应增加《税收筹划》的实验环节。《税收筹划》课程的选修课为《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等课程。

其他财经专业如市场营销专业、生产管理专业等,应开设《中国税制》30学时的选修课程,主要是普及“税法”的基本知识。

四、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会计》课程的主要内容

《税务会计》主要介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涉税业务的税务会计处理,而《财务会计》课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原则上不需再作介绍了。

1.税务会计概述。主要介绍税务会计的概念、对象与目标、基本前提、一般原则和税收制度等。

2.主要税种的税法及其税务会计处理。这部分是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内容。分别按各具体税种介绍我国现行各税种税法的基本内容、应纳税款的计算及其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有关纳税凭证、纳税申报表的填制与审核,税款的申报、缴纳和补退及如何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其中重点介绍流转税和所得税。

(二)《税收筹划》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收筹划概论。主要介绍纳税筹划概念、原则、形式和种类等。

2.税收筹划的技术与方法。主要介绍国内税收筹划的基本技术和方法;简要介绍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3.我国现行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介绍各税种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4.企业经济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企业的设立、并购与重组、投资决策和融资决策的税收筹划。

(三)《税法》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法概论。介绍税法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等有关税法的基本理论。

2.主要税种的税法。主要介绍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主要税种的税法相关规定,包括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3.税收征收管理法。介绍税收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

4.税务行政法制。简单介绍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四)《税务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务实务概述。简要介绍税务的概念、范围与形式、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基本概念。

2.税务登记实务、发票的领购与审查实务。

3.建账建制、实务。

4.企业涉税会计核算。主要介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税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重点是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5.纳税申报实务。介绍各税种的纳税申报,重点是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6.纳税审查实务。

7.税务咨询。简单介绍税务咨询的形式、内容,详细介绍税收筹划的有关内容。

(五)《中国税制》课程的主要内容

从税收制度的角度介绍有关税法的基本概念及现行税法体系各税种税法的基本内容,侧重于有关税收制度的基本知识的普及。

(六)《国际税收》课程的主要内容

了解和熟悉国际税收学的基础知识,掌握国际税收学的基本理论与实务。

五、改进教学方法,增加实践环节

税务人事工作计划篇(7)

国家对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方式的改革,允许部分事业单位参与市场活动,从市场活动中自筹部分经费。然而参与了市场活动,从市场活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收益,与企业具有部分相同的功能,因而纳税义务也就随着市场经营而产生了。

随着改革和创新两大发展方向的提出,各行各业的发展战略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重大调整,部分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市场活动,取得较快发展,有些事业单位成为当地纳税大户。然而,事业单位普遍对依法纳税感到不适应,存在消极待税现象,税收筹划能力较弱。

二、事业单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管理的含义

税收管理是指事业单位依据自身的经营行为和税收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进行自身的监督与控制的管理活动。其中应包括与纳税相关的政策管理,程序管理,成本管理,风险与争诉管理等几大方面,贯穿于税收管理过程的始终。

(二)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从认识和制度层面看,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重视不够,纳税筹划意识弱化

事业单位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完成了国家赋予的某方面事业即可,只因存在经费紧张,资金有缺口的情况,才部分参与了市场活动,筹集部分经费,以便更好完成事业任务和改善员工待遇。但因为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传统计划体制,造成不少事业单位对纳税行为管理内在动力不足,大部分人观念陈旧,认识模糊,认为 “吃皇粮”的,税多税少都是国家的,与自身关系不大,用不着进行事先税收筹划。对国家“普遍征税、公平税负”的原则理解不充分,对依法纳税感到不适应,纳税意识淡薄,消极待税思想严重,税收筹划能力较弱。

(2)高级会计人才缺乏,税收筹划能力相对较弱

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一般对财政预算管理、预算会计核算较为熟悉,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了解、对涉税业务如何处理却知之甚少。众所周知,事业单位与企业相比,由于体制不同,竞争激烈程度不同,薪酬待遇的差距,使得事业单位部分会计人员缺乏理论背景和业务实际操作背景,税收知识相对匮乏,税收筹划能力相对较弱,中高级人才尤其缺乏,而纳税筹划需要会计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3)内控意识淡薄,税收管理难以到位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意识普遍相对较为薄弱,特别是单位负责人内控意识淡薄,缺乏对内控制度的了解,没有充分发挥财务部门在内控中的控制监督职能。税收管理要想有效地发挥作用,离不开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目前,在内部监督方面,很多工作的开展还未制度化、规范化,因此,税收管理还不能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2、从具体业务操作层面看,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具体问题:

(1)个人所得税方面

事业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对职工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职工发放月奖和年终奖。而年终奖金不仅是科研单位激励职工的主要分配方式,还在吸引人才、稳定人才、用好人才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这样就决定了事业单位更多关注的是年终奖金的发放,而忽略了其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问题,导致相当一部分人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远高于月工资薪金的税率,税负过重的现象存在。

(2)增值税方面

2012 年1月1日起,我国在上海市开始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并逐步向全国推广。“营改增”目的在于推进税制结构的优化,打通增值税链条,避免下游纳税人重复纳税,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营改增”将增值税“扩围”延伸到现代服务行业,对事业单位影响最大的是将其原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纳入到增值税范围内进行税收管理。而与营业税相比较,增值税管理要求的程序更加复杂,对会计人员要求更高,会计科目设置级次多,明细科目多,核算要求细化。这对于较少涉及增值税的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来讲,无疑对其业务能力是一项极大的挑战。

(3)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目前的情况是事业单位对财政拨款资金的管理较为规范,但对经营性收支的管理不到位,经营支出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一是事业收入没有按照规定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分开核算,导致应税收入不明确。二是经营性支出未执行会计配比原则,没有将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没有正确划分事业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对确实无法划分成本费用的经营支出,也没有合理的成本、费用分摊标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从而导致事业单位无法正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应从以下方面做起:

(一)事业单位要转变纳税观念,提高依法纳税意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也日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完善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事业单位在经费上出现缺口。因此,作为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研究,转变“事业单位不需纳税筹划”的观念,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收筹划能力。

(二)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学的育才、用才机制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和实用性很强,涉及多领域的系统工作。纳税筹划需要纳税人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政策及对业务的了解和掌握。一个单位税收筹划意识和能力的提高主要依靠中高级会计人才。为此事业单位应加强高级会计人才的培养,建立激励机制,各尽其用,使其自身和单位都得以更好的发展。

(三)加强事业单位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三位一体”的纳税筹划理念

加强内控的组织领导,有效实施内控,为税收管理营造良好的内部发展空间。一个单位的税收筹划涉及管理者、会计人员及业务人员。只有形成税收筹划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三位一体”的理念,加强财务人员参与管理的意识,促进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与协调,才能从源头、事前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从全局出发,强化纳税理念,提高纳税管理水平。

从事业单位的具体税收来看,笔者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举例说明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首先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月扣除费用为3500元,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45%,超额部分按高一级税率纳税。而按照我国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可以将年终奖分为12个月,寻找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可以采用更为优化的发放方式进行纳税,尽量设法保证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率不高于月工资薪金的税率。科研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在全年工资性支出发放时合理调节年终奖与月工资的分配比例,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政策前提下,为职工降低个人所得税支出,制定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从而利于实现职工收入最大化和公平化,有利于提高科研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为科研单位吸引人才、稳定人才、用好人才,促进科研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其次增值税方面。笔者所在单位是医药卫生行业中的事业单位,承担部分国家药品检验用标准品的供应任务,同时承担科研、市场开发服务工作,以及两份医药杂志的编辑出版工作,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率包括:非生物类检验用标准品收入实行17%税率,杂志出版收入为13%税率, “四技合同”收入为6%税率,杂志广告收入为6%税率,实验动物的供应免征增值税。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率的生物类检用标准品在2014年7月1日前为6%税率,2014年7月1日以后国家统一简并增值税征收率为3%税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针对同一纳税人增值税收入品类繁多,同时适用多种税率的,必须分类核算清楚,否则的话,可能对纳税人产生不利影响,税务机关有权从高适用税率对纳税人所有收入征收增值税,加大纳税人税收负担。

我单位的会计科目设置就比较详细,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下设明细科目,分别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标准品收入税金、13%杂志收入税金、6%服务收入税金、6%广告收入税金、3%简易征收税金、动物免税收入、技术转让免税收入。简易征收部分设置科目有: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简易征收税金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转入增值税。这样的设置为我单位合理缴纳增值税奠定了基础。

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复杂。一是所有抵扣发票必须在开票日起180天内通过税务机关认证方可抵扣,并且必须在认证通过当月抵扣才有效,过期限则不得抵扣;二是发票所载的业务事项必须与增值税业务相关才可抵扣,与增值税业务无关的即使认证通过也不能抵扣;三是发票所载业务事项如为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共用的(其中包含简易征收、免征增值税、出口的货物或劳务收入),则不得在增值税应税收入形成的销项税中全额抵扣,必须按一定方法计算比例抵扣。

同样以我单位的进项税额抵扣为例,在进项税票报销时由各业务科室相关负责人签字证明业务的真实性;财务部门报销后要及时进行发票认证,同时按税法规定审核是否属于不得抵扣的事项并在认证联上标明会计处理凭证号,以便日后查询;发票认证前并不能直接进行增值税税前抵扣。因我单位应税业务收入来源复杂,除增值税前段所述适用不同税率和免税外,同时还有部分营业税业务的发生。这就需要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式计算进项税,并进行进项税转出工作。由此可见,增值税计算过程,对理解和掌握政策的要求相当高。

最后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是终端税种,也是政策最复杂,核算要求最高的一个税种。作为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计算时,要充分考虑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不一致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纳税风险。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而事业单位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收付实现制,只有部分经营性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

事业单位收入上的特点就是财政资金来源较多,其中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作为不征税收入。除了基本运营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直接拨付外,更多是的专项资金,可能来源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如我单位,专项资金来源有:国家药监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科技部、省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税收上规定对来源于各部门的财政资金,只要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竞争性收入,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五年内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而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根据配比原则精神,单独核算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制度仅要求对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而税法并非仅对经营收入征税,事业单位除财政拨款外的各项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都要征税,而税法规定收入和支出的配比性、相关性以及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等,对事业单位的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可能与会计核算的支出大不相同。

税务人事工作计划篇(8)

在市场经济下如何合法合理地减轻企业税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企业不同,面临的税收环境各异,税务筹划的结果或许不会一致。相比之下,企业树立筹划意识并把它融入到企业经营决策的始终要比机械地学习、运用几个具体方法更为重要,毕竟意识是行为的先导,没有税务筹划意识,也就不可能有税务筹划行为。如此,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无异于纸上谈兵。

开展税务筹划对我国企业而言最大的障碍是筹划意识的缺乏。企业领导由于对财务、税收知识的了解欠缺,加上社会上偷逃税款成风,因此涉及到企业税务问题时,脑子里想到的就是找政府、找税务局长、找熟人,压根就没想过通过自身的税务筹划能合理合法地节税。对财务人员来讲,限于税法知识的欠缺,又认为领导在税务问题上神通广大,碰到税收事务就找领导,会计只能写写算算,未能为企业税务筹划有所作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依法治税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企业必须彻底摒弃这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做法。作为领导不仅要做到自身加强税收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理财观,而且要积极过问、关注企业的税务筹划,从组织、人员以及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提供支持。作为财务人员不仅要消除自身核算员的定位思维,向管理型辅助决策者角色转变,而且应加紧税法知识的学习,培养筹划节税的意识,并将其内化于企业各项财务活动中,通过开展税务筹划为企业获得财务利益来赢得更高的职业地位和领导的重视。

二、规范税务筹划基础工作

税务筹划的开展建立在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健全、各项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基础之上,而从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现状来看,存在较严重的不规范现象,使税务筹划活动缺少根基。一是各项管理活动并非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来做,不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甚至没有经过财务上的必要预算,更不需要税务筹划,就由企业的领导“拍板”决定的事例比比皆是。二是权责不清,企业中税收筹划主体不明:会计人员认为自己的职责是做好会计核算,提供会计报表,至于立项前的税收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是领导的事。在老板心目中,税收筹划是财务部门份内的事。三是由于管理不严、体制不善、会计人员素质低、地位差,导致会计政策执行不严,企业的会计账目时有差错:账实不符、账外账、小金库、无原始凭证、不按会计程序做账、随意更改核算方法等现象严重,税务筹划无从下手。为此,企业应从如下方面健全财务管理,为税务筹划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强化决策科学化的管理

筹划性(在事件发生之前而非之后进行“谋化”)是税务筹划的特点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各项活动最终都会归结为一种财务活动,为使每项活动的财务效果最优,企业必须建立起科学严密的决策审批体制,保证必要的技术、人才、资金以及税务上的可行性论证,杜绝领导干部的“一言堂”。只有如此,才能开展正常的税务筹划活动,税务筹划也才能真正在企业中发挥“节税”的综合财务作用。

(二)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

设立完整、客观、规范的会计账目和编制真实的财务报表既是国家财务法规对企业的要求,也是企业依法纳税、满足税务管理部门要求的基本需要,同时又构成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微观技术基础。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便于企业对税务筹划进行本利分析,为提高筹划效率提供依据。实践证明,企业会计资料越规范,税务筹划的空间越大。为此,治理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会计账目不全、假账滥账现象,不仅是企业外部监管部门的工作,更是企业领导义不容辞的职责。

(三)明确税务筹划的主体

税务筹划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执行主体具体经办才能使税务筹划真正开展。由于税务筹划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筹划主体专业要求较高,因此,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成立由领导、会计、税务专家组成的企业税务筹划组。税务筹划与会计具有天然的联系,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税务筹划的基础,会计人员做税收筹划的优势是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功底,不足是对税法了解不够。同时,因角色定位我国会计人员目前难以参与企业的高层决策,由会计人员单独从事税务筹划效果不会理想。企业的领导者虽负有使企业发展增值的责任,也具有最高决策权,但他们对会计、税法的了解不够,做税收筹划既缺乏能力,又没有太多的精力,也无法充当税收筹划的执行主体。聘请税务筹划的中介机构参与可以弥补企业内专业人员的不足,但中介机构尽管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但对于企业的具体业务、经营特点、发展方向等信息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三者合作模型,在领导的重视、会计支持、专家献计的情况下,把税收筹划工作落到实处。2.改变财务会计兼任办税人员的做法,在企业内设立专职税务会计一职。目前,许多国家的企业都设置了专门的税务会计,在企业中发挥着显著作用。随着我国税收、会计改革的逐步深入,会计政策和税法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差异。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主动性,要求会计不仅能够提供企业纳税义务发生和履行情况的信息,而且能够提供避税和节税的信息以支持管理决策。对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应否分离的讨论没有定论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借鉴国外做法,专设税务会计岗位。其职责除了编制纳税申报表、办理涉税事宜满足税务机关的要求外,应有更多的精力对企业税务活动进行合理筹划,尽可能使企业税收负担降到最低。

三、加快引进和培训企业内税务筹划人才

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决条件。具体来看,事这项专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条件有:

第一,精通国家的税法及税收相关法律,并时刻关注其变化。只有如此,企业才能选准节税活动的筹划点,了解什么是合法、非法以及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在总体上确保经营活动和税务行为的合法性,“用透”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实经济中,许多企业对放在身边的税收优惠不知道使用,发生了应享受税收优惠的经济行为,但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也没有进行相关的税收申报,没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白白丧失了大量的节税利益,成为只知道辛苦创业、埋头拉车的“愚商”。

第二,不仅要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为企业争取最大的外部发展空间,而且必然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能力,给企业自身的税务筹划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因为好的税收筹划方法不一定对每个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合适。例如,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方法可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推迟所得税的缴纳时间,是一项很好的税务筹划方案。但是,如果企业正处于减免税阶段,运用加速折旧法则会使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少,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减少,而在以后年度应纳税额反而增加,这对企业是不利的。因此,税务筹划人员要在熟悉内外环境的前提下,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设计适当的税收筹划方法。

第三,近年来,国家税制变动频繁而复杂,参与国际市场活动的企业面对的各国税制更是如此,这就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更需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操作业务水平。

此外,税务筹划活动涉及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筹划人员为此还必须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及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否则,即使有迫切的税收筹划愿望也难有成功的筹划作为。

从国际范围内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税务筹划专业化及跨国税务筹划趋势十分明显。许多企业不惜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聘请税务专家(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税务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如以生产日用品闻名的联合利华公司,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面对着各个国家的复杂税制,母公司聘用了45名税务高级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一年仅“节税”一项就给公司增加数以百万美元的收入。

从我国的情况看,要解决企业因能力不足而带来的税务筹划水平低下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多种措施可供企业选择;

(一)聘请外部专业税务人员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的税务业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已有了很大的发展。从最初的仅仅为企业办理一些简单的纳税申报等业务发展到现在已逐渐地介入企业的税务筹划,其为企业所带来的节税效应已令不少企业相当满意。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的纳税服务。

(二)引进高素质专业税务筹划人才。

在我国,出资雇用外界为税务活动出谋划策还不普遍的情况下,企业要想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提高纳税筹划的成功率,必须引进具备税务筹划能力的人才。国外一些企业在选择高级财务会计主管人员时,总是将应聘人员的“节税”筹划知识与能力的考核,作为人员录取的标准之一。我国也应朝着这一趋势发展,在淘汰不称职财务人员的基础上引进高素质的财务人才,强调财务人才的税务及其所应具备的其他知识背景。

(三)加快现有办理税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在现阶段大多数企业由会计办理涉税事务的情况下,重视内部税务筹划人才的培养可能是大多数企业最现实的选择。企业必须重视对现有财务会计人员税法知识的培训,促使其提高税收知识修养,掌握节税筹划的理论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具备税务筹划的意识,从而能够依法高效地为企业开展节税筹划工作。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企业所面临的税务筹划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这种培训工作更显得必要。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税务人事工作计划篇(9)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8-0148-02

1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理解

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对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的工资薪金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筹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在生活中很多人认为税务筹划是一种不正当或违法的行为,因此不敢运用税务筹划,从而让自己浪费了许多可以节税的机会。

2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意义

(1)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利于个人节税并减少偷、漏税。个人所得税是从个人的工资收入中提取的,所以有很多人就会有所不解,为什么自己辛苦挣的工资还要纳税,对于现在的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房价上涨,人们微薄的工资想要在大城市生活是非常难。所以,很多人就会想着去偷税、逃税,这样既没有达到多得收入,而且还触犯了法律,得不偿失。

(2)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们能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觉得自己得到便宜,就有利于人们诚实自觉的纳税,能够减少税务机关的工作,更有利于社会和谐。

(3)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事业单位的节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少,同时就会减少企事业单位的税负,因为个人所得税就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薪酬和社会福利等,这是一笔很大的费用支出,因此职工个人能够合理的税务筹划,也正是为企事业单位节税,增加企业的利益。

3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

(1)转换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可以从时间上进行转换,从而达到节税的目地。

(2)征税范围的转换。在不同的征税范围下会有不同的计税方法,有不同的税率,如果可以很好的转换纳税范围,如个体工商户收入转换为个人所得收入,那么所计算的税率和方法就大所不同,通过详细的计算和筹划,让纳税也能活用进来。

(3)计税依据的筹划。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应税项目也不同,那么就有不同的扣除标准,合理的选择对应的项目,是税务筹划的关键。

(4)优惠政策的合理运用。在个人所得税法律中,有些税目下特殊的项目是可以免税、减税的,可以通过这一点好好的利用,在纳税前进行行为决策,有利于更好的节税。

4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和案例

(1)工资薪金筹划。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纳税,从2011年9月1日起都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起征点为3500元,税率为3%-45%。”但每一级的税差是很大的,特别是收入高的人,也就有很大的负税压力。为此就要采取高福利,降低名义收入的节税方法,如:提供住房、就餐、免费医疗、交通工具等,这样既保证了个人的福利没有减少,而且企业也可以节税,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情。个人可以在与企业签订合同时就做好这方面的要求,因为税务筹划特点就是在纳税发生前做出事先的筹划,所以事前性是为完成税务筹划所必要的条件。

案例1:2012年10月,某企业聘用30名员工,单位给每个员工签订月工资为3400元,外加每人发放600元的交通补贴。

直接发放交通补贴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3400+600-3500)×3%=15(元)

如果单位有专车接送,就不用直接支付交通补贴,可以不纳税,因为应纳所得税额为3400元,小于起征点3500元。这是运用采取实际福利,降低名义收入的节税方法,这是比较简单且实用的筹划方法。

案例2:肖某在一家小企业做维修工作,工作时间很灵活,有需要时才工作,公司规定给他40000元每年。

按劳务报酬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800)×20%=506.67(元)

按工资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则可以不纳税,因为40000/12=3333.33(元),小于起征点。因此,用这两种方法在计算此笔收入时,明显是第二种方法更好。从而分析出,在签订劳务合同还是雇佣合同时,要看是小金额收入还是大金额收入,不同的选择会有不同的税负差异,但特殊情况也要特别计算,综合全面的计算后,在进行实际操作。

(2)年终奖的筹划。根据《通知》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所得税,但起征时,应先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因为年终奖的计算方法特点,年终奖的所得税就会随年终奖的数额增加而增加,所以,应注意尽量不要发放季度奖和半年奖,注意年终奖数额的大少,有时在临界点上会出现“倒流”的现象,在工资、薪金不大的基础上,可以把年终奖分配到每个月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算。

案例1:某企业,李某年终奖为54000元,江某年终奖为53000元,假定这两个人当月的工资都超过起征点。

计算李某的工资:由年终奖除12得出每个月为4500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4000×20%-555=10245(元),税后净收入:54000-10245=43755(元)。

计算江某的工资:由年终奖除12得到每个月为4416.67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3000×10%-105=5195(元),税后净收入:53000-5195=47805(元)。李某与江某年终奖净额比:43755-47805=-4050(元)。由此可知,李某比江某的年终奖多1000元,但最后得到的税后净收入却少了4050元。这就是因为在年终奖的临界点上,基数差额不大,看是年终奖得的多一点,但实际税后净收入却少很多。在这种情况上,应该按实际的情况合理的调节年终奖的基数,采用一定的方法,例如,发放实物奖,物品福利奖等。

案例2:某单位销售人员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2012年7月,发放季度奖为12000元。

直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35000-3500)×25%-1005=1995(元)

如果把季度奖平均分配到下个季度,即分为三个月发放,则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500)×10%-105]×3=885(元),两种方法之差为1995-885=1110(元),由此可知,在工资金额不大时,把奖金平均分配到与工资薪金计算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同时由时间带来的资金流转,也使企业更好的运用。

(3)劳务报酬、稿酬的税务筹划。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单位非雇佣关系,而从事的安装、设计、会计、翻译、经济服务等其他劳务而取得的收入。稿酬收入是指个人作品被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都可以运用增加次数、增加人员的方法,还有费用相抵的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1:某单位的一名设计师,取得设计收入6000元,这项设计也有他妻子的辅助工作。

如果只算一个人的收入,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1-20%)×20%=960(元)

如果算成两个人的收入,每人各得3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2=880(元),由此可以少纳税960-880=80(元)。如果有更多的人来平分这笔收入,就会更加节税,这就是从增加人员,平分收入的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的。

案例2:某考查员是从事国家研究的专业人员,他去边远地区考察花费40000元,经与出版社合谈,可以有两种方法支付稿酬;一是支付稿酬费用80000元;二是支付40000元稿酬,另报销40000元考察费。

第一种方法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20%×(1-30%)=8960(元),税后净收入:80000-40000-8960=31040(元)

第二种方法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0×(1-20%)×20%×(1-30%)=4480(元),税后净收入:40000-4480=35520(元),两种方法净收入之差为31040-35520=-4480(元)。这就是采用费用相抵法,进行的税务筹划。

(4)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免税和减税项目,是国家通过对某些个人所得税项目规定用特殊的计算方法,为的是保护特殊的人群或意外事故、以及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的纳税对象。在实际的税务筹划中,就应该注意这一方面的考虑,因为这是一个比较大的税务筹划绿区,能够让纳税对象符合其中的项目,如:保险、福利、公积金等,就能够很好的运用相应的优惠政策,进行节税计算。

案例1:某单位助理,扣除保险和公积金后为8000元,原扣除的公积金为6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3500)×20%-555=345(元)

如果公积金加扣5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500-3500)×10%-105=295(元)

筹划前后的差额:345-295=50(元),这样少了纳税额又可以得到公积金额外的利息收入,可谓一石二鸟。

案例2:某销售企业的外籍员工,本月基本工资和提成和为8000元,回家探亲花路费为1000元。

不考虑探亲费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3500)×20%-555=345(元)

考虑探亲费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1000-3500)×10%-105=245(元)

两种方法之差:345-245=100(元),这样计算不仅仅可以让自己的探亲费用可以得到报销,而且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这只是生活中发生的实际优惠项目,当然有些项目也可以转换为纳税优惠的项目,这样就可以很好的运用到税务筹划中,为纳个人所得税带来优惠。

5总结

一个经济实用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应该具备合法、合理、符合实际的才行。还有要综合全面的考虑所需的其他费用和手续,金钱是可以计算的,但是时间也是金钱,如果所筹划的所得金额小于实际花费的时间价值,那么就得不偿失了。所以,根据个人的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合法的税务筹划,既保护了自己的利益,也保护了国家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虹.税法与税务筹划[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1).

税务人事工作计划篇(10)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税款扣缴义务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税务专家的帮助,为了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对自身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管理等经济业务的直接或间接涉税事项,进行设计、决策、实施的过程。它直接表现为通过减少应纳税额、延迟缴税、降低纳税成本、规避涉税风险而获取税收利益。从上述概念来看,纳税筹划的主体是企业自身、税务专家或涉税中介机构,而作为企业涉税事务的具体操作人,会计显然是第一主体。从时间上来说,当企业存在纳税筹划的需求,管理层首先会要求会计在最短时间内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只有当会计无法及时提供解决方案或提出的方案无法满足管理层的意愿,企业才会考虑花费时间了解、接触并最终聘用外来力量解决问题。从空间上来说,会计是企业内部员工,企业为了成本费用的节约和经济信息的保密,必然首先考虑在企业内部解决问题,只有当内部力量不足以自主解决或内部人员与相关问题的解决有利益关系时,企业才有可能寻求外部力量的支援。

2纳税筹划的动因

企业为什么需要纳税筹划?纳税筹划产生的动因是什么?

2.1企业有减少缴纳税款的期望这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最基本的动因。纳税作为企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的存在是合理合法且必不可少的,但对于一个盈利组织来说,它必然产生经济损失,对于企业投资者来说都是不希望又不能拒绝的资金流出。作为企业日常的一种固定支出,它的强制性和无偿性,使企业管理层在情绪上容易产生一种拒绝或减少缴纳税款的逆反心理,而税收政策的时间差异、地区差异、内外资差异等不平衡性又使企业管理层在理性上看到经过策划后少缴或不缴税款的可能,于是纳税筹划有了产生的基础。会计作为企业内部最了解财务信息和税收征管的人,最明白本企业有哪些税种,什么税非缴不可,什么税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来减少或抵免。所以,会计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第一把关人。

2.2企业有减少办税成本的要求企业的办税成本包括办税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各项费用开支,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应该缴纳或花费的费用,聘请税务、税务专家、纳税顾问的支出等等。有些成本是不可动摇的,比如购买发票的工本费、办理涉税登记的手续费等;有些成本是可以通过内部控制制度减少的,比如说办税人员的工资、福利、差旅费等;有些成本是可有可无的,比如说纳税筹划费用等。纳税筹划费用虽然不是企业必要支出,但是它能够和企业的其他成本或者某些收益相互转化。例如:企业要求会计或者聘请税务进行纳税筹划,付出一些费用后,可能减少营销环节踏入经济陷阱的损失,可能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可能在办理涉税申请时少走弯路少花钱,等等。当管理层看到纳税筹划能够减少办税成本的时候,纳税筹划就有了生存的基础。加强内部控制,降低成本费用,扩大边际利润,本来就是财务管理人员的本职工作,而会计作为财务管理系统的核心岗位,就成了纳税筹划的第一操作人。

2.3企业有降低纳税风险的需要企业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与税款的缴纳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多变性给企业带来了许多风险,而企业内部员工不可能把纳税当作第一要务,就更增加了风险的程度。因此,企业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管理等经济业务的事先筹划、事中、事后的控制,规避纳税风险,避免税务处罚。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风险控制作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决策管理层的重视,而税收的固定性也让税务风险控制成为可能,纳税筹划也就有了发展的基础。为了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筹划人必须要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流程、控制制度、管理办法、财务资料等等。为了减少生产技术、工艺流程、财务数据、管理制度等经济秘密泄露的风险,企业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会请求外援,这时,会计就成了企业首选的纳税筹划主体。

2.4企业有达到效益最大化目标的追求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实体,企业存在的理由是创造价值,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是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经营决策的前期基础工作之一,与其他策划工作一样,都是对多种方案在成本费用、收益、风险上进行综合评定之后进行最佳选择,以最小的代价来换取最大的效益。这是纳税筹划得以壮大的基础。因为会计是企业的一员,与企业同荣共辱,休戚相关,其利益在大方向上与企业保持一致,而且会计最了解企业的优劣情况,能够最早提出相关方案,而且提出的方案往往最能切合企业的实际,因而会计必然成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第一主体。总的来说,每一个企业都潜藏着这四种纳税筹划的动因,但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企业最迫切的需求就是激励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动因。而会计作为企业的内当家,最了解这种需求,也最想满足这种需求,这就形成了会计作为企业纳税筹划第一主体的地位。

3税收筹划的操作

纳税筹划,并不仅仅局限于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设计、提供、选择最好的解决方案,还有相当多的功夫在税和文字之外。这些题外功夫,不是可以倒背如流《中国税法大全》之类的学究们和熟练掌握7大类24个税种410多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专家们就能够轻松做到的。而在目前中国税收征管制度和组织结构的实际情况下,纳税筹划的成功更多地取决于这些题外功夫。题外功夫之一,对企业本身的基本情况是否有足够的了解。一个筹划者如果不能充分了解自己工作对象的背景,筹划就是纸上谈兵,缺乏生长的土壤。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前,筹划者有必要充分收集企业的有关情况。这些情况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资讯类的,即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经济性质、成立时间、注册类型、业务范围、金融信誉、生产流程、内部控制制度、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等,一方面是数据类的,包括企业的注册资金、财务报表、应纳和已纳税金、平均税负、有没有缓税欠税款等等。只有充分了解企业所处的经济的、法律的、社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生产、经营、管理环境,才能知道企业适用哪些税种,有什么优惠政策可以利用,有没有纳税筹划空间,才能找到纳税筹划的切入点。

从这一方面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纳税筹划的第一主体非会计莫属,因为对这些企业情况的了解本来就属于会计的本职工作,一个称职的会计已经不需要再去查询、收集、整理、分析相关资料了,因为所需求的本就是囊中之物。题外功夫之二,能否与企业管理层取得足够的信任和谅解。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目的是想要取得更大的利益,而与利益相伴相生的是风险。企业需要对一项还未能取得的收益付出多大的代价,承受多大的风险,是企业管理层在筹划之前必须要考虑清楚的。因此,管理层要事先确定支付多少筹划费用、商业秘密泄漏的可能性和可能泄露程度有多大、纳税筹划是否有改变公司经营模式、或组织架构的需要、需要对多少员工进行培训、需要组织多少人马参与本职工作之外的劳务等等。有些代价是半固定的,是必要的支出,仅仅是数量上根据筹划方案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员工的培训、经营流程的更改、机构部门的重组等等;而有些是弹性的,比如聘请税务专家的必要、涉税中介机构的选择、筹划费用的谈判、商业秘密的安全等等。企业管理层只有在确定了这些问题后,才能够与筹划者达成谅解和信任。筹划者若不能取得企业管理层的信任和支持,纳税筹划就只能是无根之水、无米之炊;而企业有自己的考虑,自然不可能无条件地对筹划者敞开胸怀。所谓近水楼台先得月,在这一点上,会计有着毋庸置疑的优势。尤其是在以后按照筹划方案进行具体施行的时候,无论是更改经营流程,还是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内部制度改革,都有先天上的优势。

在这里,由于企业会计和涉税中介机构日常交往的层次不同,所以在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中也各具所长。企业会计定期报税,与基层税务机关联系紧密,而基层税务机关人员对企业也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因此为了涵养税源、培养税基,比较容易就纳税筹划方案的施行层面取得一致意见。涉税中介机构为了加深对政策的理解和具体执行,则与中层税务机关交流较多,因此在纳税筹划方案的政策层面上更容易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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