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事件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1 16:19:42

公共卫生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篇(1)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全市范围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案》、《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案》以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制定本方案。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方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加强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积极争取中央、省和国际社会的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4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为便于统一指挥和分级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按照国家、本省方案的规定,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

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

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以外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9例以下。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在本市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群体性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1~4人。

(9)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同一感染地点发生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例30人以上。

(10)省卫生厅或市卫生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2)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同一感染地点发生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例11~29人。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9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6)市卫生局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卫生局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主责部门,依照职责和本方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的建议。

各县市区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方案的规定,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同级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的建议。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的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在国家、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领导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本市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及需要采取的措施。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确定。

2.1.2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等若干工作组,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2.1.3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

2.2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市卫生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在市政府应急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军分区后勤部、武警市支队可参照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相关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根据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系统,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系统。

3.1监测

市卫生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实施主动监测工作,并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疾病和相关因素的主动监测。

市卫生局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本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测,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全市公共卫生信息进行分析,掌握我市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并对其发生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及时评估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可能危害程度,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

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局提出的建议,向全市公共卫生事件预警。

预警分为四个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预警的内容包括预警的级别、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预期危害以及预警对象应采取的响应措施建议等。

预警之后,各地各部门要做好相关应急技术、队伍与物资准备,加强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卫生宣传等工作。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加强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得到初步控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启动程序

经初步调查核实之后,事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本地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并向当地政府提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建议,由当地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反应程序。

4.3应急反应措施

4.3.1县级以上政府

(1)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报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其他控制措施: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机构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和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售货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

(7)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工作。信息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提出应急反应级别的建议。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督导检查:市卫生局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5)通报:市卫生局及时向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周边市(州)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

(6)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市卫生局针对国家颁布的与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等。

4.3.3应急医疗救治机构

(1)开展病人紧急救援、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环境。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对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7)开展技术培训:医疗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医务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培训。市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协助市卫生局对医疗机构全员培训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3.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与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并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开展网络直报。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后,应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进展情况,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3.5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调查与处理,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

(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3)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依法采取必要的卫生行政控制措施。

(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和变化情况。

4.3.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对本地区造成的影响、播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Ⅱ级)的应急反应

(1)市政府的应急反应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命令或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社会动员与宣传教育、应急物资、经费和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市卫生局的应急反应

在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求,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

(3)县市区地方政府的应急反应

县市区政府按照省、市政府的命令或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直接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4.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1)市政府的应急反应

市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信息收集、现场调查与处理、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及时做好舆论宣传、健康教育与引导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

顺利进行。

(2)市卫生局的应急反应

迅速组织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组织实施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县市区政府的应急反应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同级政府、市卫生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4.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同级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应急处理工作。

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根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2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征用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专业技术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开展卫生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专业技术组织保障

6.1.1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建立覆盖市、县、乡的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信息系统,实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动态监测与预警,为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决策依据和信息服务。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的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省、市统一规划,遵循“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市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为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救援中心,全市综合医院急诊科在指挥中心的组织下建立急救网络,对外公布统一的紧急救援电话号码,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救治工作。每个县市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第三人民医院为我市传染病定点救治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为我市传染病定点救治后备医院。县市区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根据国家、省总体安排和实际需要,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完善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市、县市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卫生局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市级和县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市级每类队伍各15人左右,县级每类队伍各10人左右。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军队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加强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市本级应急卫生队伍进行培训,并对县市区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技术支持。

市、县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定期培训,并根据卫生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分别对城区和县市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进行培训。

6.1.6演练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全市和区域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市或区域性的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逐步完善应急方案。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方案,统一组织安排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6.1.7科研和技术交流

市科技局、市卫生局有计划地组织相关机构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和诊断试剂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市卫生局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各级政府的卫生、发展改革委、经委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经委负责组织、落实医药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个人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经委和其他有关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当及时补充。

6.2.2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责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经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对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市财政局根据需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备经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给予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法律保障

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市卫生局邀请有关法律专家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需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工作,确保依法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公共媒体、有关健康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正确引导社会心理,动员公众积极支持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落实群防群控的应急措施。

7方案的管理

本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实施,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方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县市区政府参照本方案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公共卫生事件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二、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规范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技术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的指导、培训。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相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来源于其他渠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报告范围与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传染病

1、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

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7、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8、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5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21、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24、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三)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四)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报告内容

(一)事件信息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二)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六、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七、信息监控、分析与反馈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分析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应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制度,每日对网络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动态监控,定期进行分析、汇总,并根据需要随时做出专题分析报告。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结果要以定期简报或专题报告等形式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向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同业务的专业机构反馈。

八、技术保障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为全国提供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网络平台,用于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信息系统覆盖中央、省、市(地)、县(市)、乡(镇、街道)。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负责辖区内网络密码的分配和管理。网络密码定期更换,不能泄露和转让。

九、监督管理与考核指导

(一)监督与指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检查与考核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定期对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查与考核。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初步报告进程报告(次)结案报告

填报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填报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报告人:联系电话:

事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息类别:1、传染病;2、食物中毒;3、职业中毒;4、其它中毒事件;5、环境卫生;6、免疫接种

7、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8、医疗机构内感染;9、放射性卫生;10、其它公共卫生

突发事件等级:1、特别重大;2、重大;3、较大;4、一般;5、未分级;6、非突发事件

初步诊断:初步诊断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

订正诊断:订正诊断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

确认分级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订正分级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

报告地区:省市县(区)

发生地区:省市县(区)乡(镇)

详细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件发生场所:1、学校;2、医疗卫生机构;3、家庭;4、宾馆饭店写字楼;5、餐饮服务单位;6、交

通运输工具;7、菜场、商场或超市;8、车站、码头或机场;9、党政机关办公场所;10、企

事业单位办公场所;11、大型厂矿企业生产场所;12、中小型厂矿企业生产场所13、城市住宅

小区;14、城市其它公共场所;15、农村村庄;16、农村农田野外;17、其它重要公共场所;

18、如是医疗卫生机构,则:(1)类别:①公办医疗机构;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③采供血机

构;④检验检疫机构;⑤其它及私立机构;(2)感染部门:①病房;②手术室;③门诊;④化

验室;⑤药房;⑥办公室;⑦治疗室;⑧特殊检查室;⑨其他场所;19、如是学校,则类别:

(1)托幼机构;(2)小学;(3)中学;(4)大、中专院校;(5)综合类学校;(6)其它

事件信息来源:1、属地医疗机构;2、外地医疗机构;3、报纸;4、电视;5、特服号电话95120;6、互

联网;7、市民电话报告;8、上门直接报告;9、本系统自动预警产生;10、广播;11、填报

单位人员目睹;12、其它

事件信息来源详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件波及的地域范围:______________

新报告病例数:新报告死亡数:排除病例数:

累计报告病例数:累计报告死亡数:

事件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接到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分

首例病人发病时间:年月日时分

末例病人发病时间:年月日时分

主要症状:1、呼吸道症状;2、胃肠道症状;3、神经系统症状;4、皮肤粘膜症状;5、精神症状;6、其

它(对症状的详细描述可在附表中详填)

主要体征:(对体征的详细描述可在附表中详填)

主要措施与效果:(见附表中的选项)

附表: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其他化学中毒、环境卫生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免疫接种事件、医疗机构内感染、放射卫生事件、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表

注:请在相应选项处划“〇”

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填卡说明

填报单位(盖章):填写本报告卡的单位全称

填报日期:填写本报告卡的日期

报告人:填写事件报告人的姓名,如事件由某单位上报,则填写单位

联系电话:事件报告人的联系电话

事件名称:本起事件的名称,一般不宜超过30字,名称一般应包含事件的基本特征,如发生地,事件类型

及级别等

信息类别:在作出明确的事件类型前画“〇”

突发事件等级:填写事件的级别,未经过分级的填写“未分级”,非突发事件仅适用于结案报告时填写

确认分级时间:本次报告级别的确认时间

初步诊断及时间:事件的初步诊断及时间

订正诊断及时间:事件的订正诊断及时间

报告地区:至少填写到县区,一般指报告单位所在的县区

发生地区:须详细填写到乡镇(街道),如发生地区已超出一个乡镇范围,则填写事件的源发地或最早发生

的乡镇(街道),也可直接填写发生场所所在的地区

详细地点:事件发生场所所处的详细地点,越精确越好。

事件发生场所:在作出明确的事件类型前画“〇”

如是医疗机构,其类别:选择相应类别,并选择事件发生的部门。

如是学校,其类别:选择学校类别,如发生学校既有中学,又有小学,则为综合类学校,余类似

事件信息来源:填写报告单位接收到事件信息的途径

事件信息来源详细:填写报告单位接收到事件信息的详细来源,机构需填写机构详细名称,报纸注明报纸

名称,刊号、日期、版面;电视注明哪个电视台,几月几日几时哪个节目;互联网注明哪

个URL地址;市民报告需注明来电号码等个人详细联系方式;广播需注明哪个电台、几时

几分哪个节目

事件波及的地域范围:指传染源可能污染的范围

新报告病例数:上次报告后到本次报告前新增的病例数

新报告死亡数:上次报告后到本次报告前新增的死亡数

排除病例数:上次报告后到本次报告前排除的病例数

累计报告病例数:从事件发生始到本次报告前的总病例数

累计报告死亡数:从事件发生始到本次报告前的总死亡数

事件发生时间:指此起事件可能的发生时间或第一例病例发病的时间

接到报告时间:指网络报告人接到此起事件的时间

首例病人发病时间:此起事件中第一例病人的发病时间

末例病人发病时间:此起事件中到本次报告前最后一例病例的发病时间

主要症状体征:填写症状的分类

公共卫生事件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急突发事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其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本省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应急实施预案。

应急预案和应急实施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

第八条应急预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理、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的日常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纳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的城市社区卫生组织、乡村卫生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监测规范,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发现的突发事件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城市社区卫生组织、乡村卫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急救服务机构的建设,为其配备相应的现场快速检测监测、实验室检验、交通、通讯、医疗救治仪器、设备、工具及药物、试剂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一所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隔离病房,进行医学观察与隔离治疗。

传染病医院和被指定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国家对传染病门诊和专门病区的要求,设置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安排合理的人流、物流走向。接触病人或者进入污染区时,所有人员均应当按规定等级着装、消毒,防止医源性感染和院内感染。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保证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每三年接受一次培训;定期组织由医疗卫生机构参加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紧急培训。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突发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县、乡、村和城市社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并向毗邻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毗邻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突发事件通报后,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隐患,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可以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军事机关有关部门组成,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一)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或者自行对事件发生的原因、涉及的人群和地域范围、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二)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现场控制,防止事态扩大;(三)组织救治突发事件致病人员;(四)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保障突发事件致病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二十一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工具停靠场所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留验站,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二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传染源预防控制工作;对流动人口中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村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二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医学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对在家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其提供必需的生活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不得拒诊,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补助、保健津贴、抚恤和奖励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三)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四)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五)拒不履行其他应急处理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公共卫生事件篇(4)

限制年级和学历层次后,以班级为单位,采用整群抽样法各在本科和专科中抽取3个班,共选取我校医学类专业学生6个班337人为研究对象,并随机分为对照组(117人)、自主学习组(108人)和接受学习组(112人)共3组,每组均包括1个同年级的专科班和1个同年级的本科班。

1.2方法

1.2.1健康教育方法。不对对照组进行额外的健康教育干预。自主学习组实施健康教育时采用发放宣传册和提供网络课程给学生自主学习的形式进行,为期4周。接受学习组实施健康教育时由医学专业教师开设专题讲座的形式进行,共4周,每周进行1次讲座,每次时间为60min。自主学习组和接受学习组的健康教育内容均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爆发调查、SARS及相关传染病的病原学、流行病学、社会医学与疾病预防策略、应急心理学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

1.2.2效果评价方法。采用“调查一健康教育一再调查”的模式,健康教育前对所有对象发放白行设计的知识问卷进行调查,知识问卷内容包括: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②应对呼吸道传染病、消化道传染病、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H1N1流感、霍乱、鼠疫等各类传染病暴发事件基本知识;③疾病预防策略知识;④应急心理学等。知识问卷共30题,答对每题得1分,满分3O分。健康教育后对全部学生进行相同的知识问卷调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及教学的需求调查。调查表当场统一发放,采用匿名方式,要求学生独立答卷,当场收回。

1.3统计学处理资料收集后采用SPSS13.0软件包对数据进行t检验、完全随机设计方差分析和x检验分析。

2结果

2.1一般情况健康教育前后均发出问卷337份,健康教育前回收有效问卷332份,有效回收率98.51%,其中对照组116人,自主学习组106人,接受学习组110人。健康教育后回收有效问卷330份,有效回收率97.92%,其中对照组115人,自主学习组105人,接受学习组110人。3组在学历层次、年级、性别、年龄等之间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2.2健康教育前知识得分情况

健康教育前332名医学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问卷得分为(15.64±2.45)分,3组得分间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3健康教育后知识得分情况

公共卫生事件篇(5)

1.1目的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天台乡卫生应急能力,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政策和预案为依据,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乡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乡居民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在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需要,组织协调乡卫生院、6个村卫生站、6个村委会、乡辖各单位、企业及全乡群众共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及时发现各类危险因素,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监测预警和预防控制措施;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居民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开展演练,提高各类组织和居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3)快速反应,依法处置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基层卫生专业人员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识别和应急处理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正确处理;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执法监督,保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依法得到严格执行。

(4)群专结合,科学防控

明确乡村组织与专业防控机构的职责分工,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充分发挥本优势,广泛动员各种力量,培育志愿者队伍,积极配合、协助专业防控机构,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在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天台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乡分管领导、卫生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村委会、卫生院和乡辖相关单位及其他民间组织等负责人组成。下设卫生应急办、应急处置组、宣传动员组、后勤保障组。

2.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组织和动员全乡力量,做好和配合上级职能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

(3)监督检查本乡各部门、各单位、各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4)评估和总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完善预案;

(5)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6)培育服务民间组织,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卫生应急办:负责本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工作;组织制订、修改预案;组织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和隐患排查;组织技术培训和演练;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做好学校、建筑工地等高危场所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组织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负责内外联络及日常事务,交流工作情况,开展信息的收集分析及上报等工作。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和控制过程中的有关工作。

应急处置组:及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前期处置工作,根据上级要求,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救治工作。

宣传动员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社会宣传、新闻报道、风险沟通、普及防病知识。

后勤保障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做好物资供应、经费筹集和后勤保障等项工作;并做好物资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2.2卫生应急相关机构职责

2.2.1卫生院

(1)能力建设:负责乡、村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技术支撑:参与制订预案,承担技术方案的编制工作;指导、协助各单位、村委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方案;开展“农村卫生诊断”,分析各类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开展农村居民的健康教育工作,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

(3)信息收集: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报告本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4)措施落实: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防控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协助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助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病人的初诊、转诊和应急医疗救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2.2.2村委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及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方案;组织村民参与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和演练;做好和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2.2.3乡辖各单位: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及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并逐步完善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案;组织单位内部的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2.2.4村卫生站、个体诊所:及时发现和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应急工作任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2.2.5其他社会团体与组织: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组织,应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与技能培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通报

3.1监测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运行、维护好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日常监测。

3.2报告

本乡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是本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通报

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的授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全乡各级、各单位和群众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和应对措施,保障各项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话、广播、公告栏等手段,因地制宜地建设预警、信息通报系统。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乡内发生,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边报告的方式,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接到邻近乡镇或上级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本乡各相关单位,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服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本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反应措施

4.2.1镇人民政府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广泛动员,组织本乡各有关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协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和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2)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对本乡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病人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建立临时隔离场所,对需要进行隔离的本乡居民、外来人员及外出返回人员,实施家庭隔离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协助做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防控措施的组织与落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工作及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公共场所的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对乡内禽畜和野生动物等异常病死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现场、监督深埋和劝阻食用等措施。

(3)乡内发生疑似食物或职业中毒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安监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中毒样品的采集及其他各项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及时通知急救中心对中毒病人实施抢救;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4)根据上级政府的信息和宣传要求,做好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健康教育和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

(5)采购、接收、分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相关设备、器械、防护用品。

(6)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安葬和其他善后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公)伤待遇。

4.2.2乡卫生院

(1)开展病人初诊、救治和转诊工作。

(2)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与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程序,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

(3)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设立传染病隔离留观室,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对隔离者进行定期随访;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疫点、疫区的封锁管理;指导病人家庭消毒。

(4)按专业机构要求,对本乡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造册登记,为专业防控机构提供基本信息。

(5)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

(6)开设咨询热线,解答相关问题。为集中避难的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7)在专业防治机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现场消毒、杀虫、灭鼠等项工作;分配发放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并指导群众正确使用。

(8)做好出院病人的随访与医疗服务工作,落实康复期病人的各项防控措施。

4.2.3乡辖各单位

(1)按照本乡和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管理与报告工作;对本单位的病人、疑似病人进行登记造册;落实对人员外出限制等措施,对外来人员、外出返回人员进行登记和及时报告。

(2)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在本单位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现场消毒、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防控措施。

(3)执行政府对本单位实施的封锁、隔离措施。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单位内应急隔离场所,做好封锁、隔离期间本单位的生活保障工作。

(4)做好单位内防护用品、消毒设施的采购、供应、分配和使用工作。

(5)在单位内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解释和健康教育工作。

(6)开展单位及周边地区的消毒、杀虫、灭鼠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单位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7)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上述应急反应措施的同时,还应根据机构的类型和特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积极参与病、伤员的抢救与诊治;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加强对卫生应急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4.2.4村(居)民委员会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造册,为专业防治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2)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时,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3)根据实际需要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建立临时隔离场所,并对专业防治机构认为需要进行隔离的本辖区村(居)民、外来人员及外出返回人员,实施家庭隔离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

(4)接收、分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相关设备、器械、防护用品;为隔离者提供生活必需品、处理生活垃圾。

(5)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群众做好相应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组织群众参加健康教育和个人防护知识与应急技能的培训。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上级政府作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决定,确定本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

五、善后处理

5.1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合上级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同时对本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自我评估。自我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措施效果评价、人力资源的动员与组织情况、各相关组织的协调与配合情况、对上级职能机构开展现场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物资及经费使用情况、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

5.2恢复与重建

动员全乡各界力量,充分发挥村组作用,调动各类资源,开展自助和互助,加快恢复和重建。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落实有关待遇。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信息系统

乡政府应建立健全本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完善信息报告、交流与沟通制度,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监督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乡政府、村委会、各单位应完善电话、广播、公告栏等基础设施,制定并及时更新通讯录,准确掌握居民基本信息。

6.2疾病预防控制队伍

乡政府要加强乡、村两级公共卫生组织建设。乡卫生院要加强防疫组建设,要培训村级卫生站、个体诊所等卫生服务人员,指导、组织、监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

6.3医疗救治队伍

乡卫生院应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并按照上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设置隔离和留观病床;承担或协助专业技术部门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

6.4建立志愿者队伍

乡政府应发挥各单位和群众性组织的优势,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志愿者队伍,按照平战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形成不同功能的应急小分队,明确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及职责,建立人员数据库,加强志愿者队伍的培训与演练。

6.5培训与演练

乡政府应加强卫生应急培训工作,形成定期培训制度,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开展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自救、互救等技能的培训,重点对安全员、保安人员、村组干部及义务宣传员等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征兆的识别和应急反应等知识的培训。积极参与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本乡应急准备、协调和应对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

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6经费和物资保障

乡政府应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财政补助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6.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公共卫生事件篇(6)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4)霍乱在一个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素造成本市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肠出血性大肠杆菌(0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省辖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10)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肠出血性大肠杆菌(0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下。

(6)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区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负责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一)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

区卫生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全区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努力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病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1、区卫生局: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涉及的人群、地域范围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现场控制,防止事态扩大;组织救治突发事件致病、致伤人员;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群体防护等措施;指定有关机构开展日常监测,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区政府报告处理进展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2、区公安分局: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单位)的社会治安迅速采取稳定措施。对疑似恶性刑事案件要立即成立专案小组开展侦查处理。维持调查和抢救道路的交通秩序,确保处理抢救车辆畅通无阻。

3、区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4、区工商分局:加强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产品流通领域监督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有肇事责任的工商户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5、区委宣传部: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宣传报道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凡涉及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知识宣传,一律免费刊播。

6、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积极开展学生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7、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日常监测、相关科学研究的有关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8、区民政局:及时向生活困难的受害者发放救济款和救济物质,妥善安置孤幼老残人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并做好死难者的尸体处理和火化工作。

9、区农委: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0、区交通局:协助卫生部门对入境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急用物资的运输通道畅通。

11、区商务局: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12、区林业局:认真开展野生动物疫病寄生主的监测、基础调查,配合疫病样品采集工作;在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13、区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14、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15、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16、区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各界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区卫生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所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警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等日常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纳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的城区社区卫生组织、乡村卫生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监测规范,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并依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发现的突发事件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报告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通讯方式。要尽可能报告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2、阶段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发生的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二)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都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并对事件初步调查核实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省卫生厅提出启动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区卫生局提出启动建议,报请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预案,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意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生局在获悉周边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反应措施

1、政府部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城内的疫区范围;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城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强制控制措施:区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市或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工作,信息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建议。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区卫生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信息与通报:区卫生局将各种信息及时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市卫生局及时向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技术培训:区卫生局负责对本级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当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在有关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当地、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技术标准和规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区卫生局确保国家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及时实施,并结合我区实际,开展相关应用性研究和评价工作。

(5)技术培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区卫生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局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由国务院负责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局。

(二)奖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补偿。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一)建立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体系和动作机制

全区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方案,调动本部门人力和物资迅速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原则,由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指挥机构及相关的工作组立即开展工作。

(二)落实财政支持政策

区财政局要将开展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科学研究、日常监测、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及相关物资储备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要提供必要的资金,使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三)加强公共卫生机构和急救医疗网络建设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医疗救治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提高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能力。

(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公共卫生事件篇(7)

为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不断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昭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人民政府及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医疗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各医疗机构按照预案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相关工作。

2.快速反应,有效联动。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的沟通、协调联动响应机制,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快速、高效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专业救援,综合施救。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中,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医疗卫生救援,提高公众自救和互救水平。

二、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及职责

县卫生局在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县卫生局成立的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卫生院和到现场参加医疗卫生救援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一)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县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卫生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股室、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在县人民政府以及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领导我县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对上年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县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专家组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由传染科、内科、外科、医技、职业病、疾控、卫生监督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三)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和县中医院急救车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与化学中毒等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1.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主要负责我县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和重大、比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先期处置,以及辖区内医疗救援工作的指导和支援工作。

2.各乡(镇)卫生院主要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的先期处置与医疗救援工作。

(四)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县卫生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卫生局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三、医疗卫生救援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病人多,或核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州(市)或邻省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上级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州(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四、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1.一般事件应急响应

县卫生局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经批准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及相关工作。县卫生局将医疗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定期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2.较大事件应急响应

县卫生局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经批准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及相关工作。县卫生局将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县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市卫生局定期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3.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

按照国家和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中关于“医疗救援分级应急响应”的规定,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在积极开展紧急救援的同时,按规定上报,并在市政府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救援工作。

(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县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1.现场抢救。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送伤员。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危急病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好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情况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卫生局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三)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局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四)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病情稳定,无新增病人,由原决定启动机关决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一)机构和队伍保障

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县人民医院设立紧急救援中心,组建30人以上的综合性医疗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救援技术队伍。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具备:在应急状态下开展卫生学调查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有专业救护和基本急救的技能,有抢救生命的仪器和设备,有维持伤病人员基本生命体征的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自身安全防护能力等。

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个人防护和现场工作设备,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服从卫生局的统一指挥,落实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院内救治等工作任务。

(二)应急物资保障

卫生局负责拟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药品、器械、设备、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做好实物储备和信息储备。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物资储备经费。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动用后应及时足额补充。

(三)应急经费保障

财政局负责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的使用监督工作。

(四)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应急队伍应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通信设备。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障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畅通,必要时实行现场控制和交通管制。要开通道路通行“绿色通道”,对执行紧急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120急救车、卫生监督车和疾控车辆免交通行费,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后期处置

(一)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救治处理概况、患者(伤员)救治康复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救援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等,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突发公共事件中伤病员医疗救治经费,除由责任单位(人)支付以外,按以下规定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伤病员按照相关保险规定由县医保中心、单位和个人分担支付;参加工伤保险、并被确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伤病员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合管办和个人分担支付;其他伤病员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分担支付;上述渠道仍不能解决和有特殊困难的伤病员的医疗救治经费,由民政、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有关商业保险机构要按参保人的投保协议,落实理赔工作。

(五)补偿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七、附则

公共卫生事件篇(8)

20*年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是一个典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场疫情严重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对外交往也产生了重大影响。面对严峻的疫情,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决策,采取有效措施,取得了抗击非典的重大胜利,保持了我国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稳定,受到了国际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

认真总结抗击非典的经验教训,我们深刻认识到,非典疫情早’期的流行和蔓延,尽管有一些客观因素,但主要原因是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存在缺陷,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制不健全,处理和管理危机能力不强,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必要准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应急指挥系统。医疗卫生资源条块分割,有效的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不健全,有的地方政府不能统一协调指挥,难以有效整合资源。

(二)缺乏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责和任务不明确,监测预警制度不健全,应急设施设备不完善,应急救治药品器械和物资储备不充足,有的地方一度处于被动局面。

(三)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网络不健全。疫情报告缺乏顺畅渠道,执行疫情的收集、分析、报告和通报制度不严格,政府及有关部门难以及时准确地掌握疫情。

(四)应急医疗救治能力不强。相当多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应急处置的必要设施,医务人员缺乏应急意识和防护知识,不能有效地实施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洽。

(五)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薄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存在人员素质不高、设施条件落后的情况,职能不明确,工作效率低。

这些问题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不能有效应对,及时控制,造成疫情的传播和扩散,不仅给人民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也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面对非典疫情的严重危害,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务院于20*年5月紧急制订并公布施行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要求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协作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和监测与预警系统,保证应急设施、设备、药品、器械等物资储备,加强急救服务网络建设,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公布施行,不仅将非典防治工作纳入依法、规范、科学、有序的轨道,为夺取抗击非典斗争的胜利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建立健全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指明了方向。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设进展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设,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等方面。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已经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在防治司非典最关键的时刻,国务院成立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吴仪副总理任总指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省、市、自治区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政府主管负责人任总指挥,领导、指挥本地区应急处理工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开展防治工作。形成了政令畅通、分级负责、责任明确、反应及时、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

卫生部设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建设应急指挥中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普遍设立了应急指挥机制,遇有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并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应急指挥体系的建立,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群众的信心,发挥了关键作用。去冬今春,广东发生少量非典病例,应急指挥系统迅速掌握疫情,有效控制传播,组织科学救治,及时信息,防止非典出现大的反复。在加强禽流感防治,努力控制禽流感传播和蔓延工作中,也收到了良好效果。

(二)全面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分别组织制订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应急为主、平战结合,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以专为主、群专结合”的原则,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和处置办法。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卫生部和交通部联合制订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和完善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网络。按照国家确定的建设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网络主要包括国家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系统、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卫生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信息共享、强化职责、依法管理的原则。卫生部建立了统一的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平台和重大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重大食品卫生事件报告、重大职业卫生事件报告、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放射卫生事件报告等信息系统。其中,重大疾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实现了国家和省、市(地)、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网,并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联网。同时,正在利用其他信息渠道规划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的疫情信息网络。卫生部制订了严格的疫情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在发现可能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调查、核实、确认,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对瞒报、缓报、谎报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目前,全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绝大多数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及部分乡(镇)卫生院,都能够直接上网即时报告,并在全国实现了传染病疫情的个案化管理,增强了疫情报告的时效性和可靠性。卫生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了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制度,遇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部及时向社会通报疫情信息和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开展预防疾病知识宣传,增强广大群众自我防病的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国家建立了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省、市(地)、县(市)都建立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职能。国家加大了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卫生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制订了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规划,由中央与地方共同筹资,投资68亿元,加强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20*年完成建设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期工程总投资6.34亿元,建筑面积7.6万平方米,20*年正式开工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针对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中存在的人员素质不高和管理薄弱等问题,正在采取措施,通过明确职能、落实责任、优化队伍、定编定员、加强培训、保障经费等措施,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应急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针对医疗救治体系不健全和应急处理能力不强等问题,20*年,国务院批准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建立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选择一所现有医院进行改建、扩建,建设不同规模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后备医院,在各县选择一所县级医院通过改建、扩建,设置不同规模的传染病科或传染病区。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集中收治患者,减少交叉感染和患者死亡。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资金由中央与地方共同筹措,共安排建设资金114亿元,其中中央安排57亿元,主要补助中西部地区。20*年,地级市的传染病医院(病区)和部分紧急救援中心建设已经启动,全部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

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的应急医疗救治队伍是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年,卫生部制订了《关于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意见》,要求省、地两级按属地化原则,在当地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医术较高、临床经验丰富的医护人员和具有现场处置经验的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组成应急救治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这些人员平时在各自岗位上从事医疗卫生服务,适时组织进行应急技能培训和演练,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和流行病调查。目前,各地区应急救治队伍的组建工作已经完成。卫生部将在此基础上组建国家应急救援队伍,遇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提供技术支援。

(六)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针对卫生执法监督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有权无责,以及医疗卫生行业监督薄弱等问题,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关于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通过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七)部门协调配合的机制初步形成。发展改革委建立了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制度。财政部建立了应急经费保障机制。质检、民航、铁路、交通、农业等部门建立了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也建立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要求,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今后需要加强的几项重点工作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经过几。个月的工作,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设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仅涉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还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不仅需要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更需要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完善职能,明确责任,加强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健康宣传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已经开了个好头,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卫生部门的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还不够强,思想观念、工作重点、工作方式还不适应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二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深入,人民群众缺乏有效防范的知识,容易产生恐慌心理;三是基层卫生防疫和医疗机构能力较弱,人员素质不高,难以及时准确地鉴别和判断重大疫情;四是公共卫生经费不足,缺乏有效保障机制,基层防疫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们要以求真务实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强化监督,努力工作,不断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20*年,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为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增强危机意识和应急观念,克服麻痹松劲情绪和侥幸心理,把提高应对危机能力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防和控制,做到有备无患,从容应对。

(二)全面实施建设规划,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要按照国家批准的各项建设规划要求,加快医疗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完成,尽快发挥效益。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职能定位、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改革人事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实行定编定员,招聘竞争上岗,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水平。

我国农村和城市社区公共卫生设施简陋,技术力量薄弱,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薄弱的环节。卫生部相发展改革委正在制订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急诊急救、传染病救治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条件。卫生部正在研究制订《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增强社区卫生的医疗、预防、保健功能,夯实我国公共卫生的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卫生法制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制。对工作不力,措施失当,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依法强化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完善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和预警措施,大力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做好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推进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强化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查处大案要案。

(四)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指导群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除恐慌心理,提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自我防范的能力,以利于组织和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加强人员、技术储备和物资、经费保证,保障应急体系的有效运行。加强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订严格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治管理规范,加强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培养医护人员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理念。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充分有效利用各种卫生资源,整合科研力量,实行联合科技攻关,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规律、监测预警、预防控制等方面的研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公共卫生事件篇(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当前社会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为进一步掌握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给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特对2008年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如下分析。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数据来源于河北省传染病与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报告系统,所有事件均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临床、流行病学、实验室等专业调查证实。

1.2 方法 采用描述性流行病学研究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

2 结果

2.1 基本概况 2008年河北省共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00起,报告发病2 416人,死亡23人。其中一般事件97起,较大事件2起,重大事件1起,无特别重大事件。

2.2 事件分布

2.2.1 时间分布:全年12个月,出现了2个高峰,即3~5月和12月,分别报告53起、14起,分别占事件总数的53%、14%。2次高峰共报告67起,占事件总数的67%。见图1。

2.2.2 地区分布:全省11市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其中,石家庄市最多,共报告40起(40%);承德市次之,共报告17起(17%),其他市均在10起以下。

2.2.3 人群分布:100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各类学校、幼托机构等报告共89起(89%);发病2 251人,无死亡病例;其中小学70起,中学12起,其他学校7起;城市学校43起,农村学校46起。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部为传染病疫情。

图1 2008年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间分布图

2.2.4 类型分布:事件主要以传染病疫情为主,报告94起(94%);职业中毒和环境因素事件分别3起,各占3%。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以水痘为主,共报告50(50%);其次是流行性腮腺炎20(20%);风疹13起(13%);其他11起,包括甲型肝炎、其他感染性腹泻病和手足口病各2起,戊型肝炎、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感冒和其他传染病各1起。见图2。

图2 2008年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分布图

2.3 2008年与2007年比较 2008年与2007年相比,报告事件数、发病数、死亡数分别下降了45.7%、47.2%、34.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分别下降44.3%和80.0%。2007至2008年无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见表1。表1 2007与2008年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比较

3 讨论

2008年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以传染病为主、分布人群主要是在校学生,并呈现季节性高峰,这与近几年情况基本一致。但也呈现本年度特点:(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幅度下降。全年报告事件数、病例数、死亡数较2007年分别下降45.7%、47.2%、34.3%。(2)全年未报告食物中毒事件。(3)职业中毒事件有回升趋势。全年共报告3起职业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为68人和17人。发生的1起重大职业中毒事件主要是由于炼钢高炉煤气泄露导致,死亡17人,占全年事件总死亡数的73.9%(17/23)。考虑造成这些特点的原因,主要与河北省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措施落实较好有关,同时,也与2008年全省开展“迎奥运、保安全”活动,进一步加强联防联控,加大防控力度有关。

综上所述,学校是人群集中的场所,容易发生各种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近年来,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发生在学校,这与我国现阶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趋势相似。并且呼吸道传染病传播快、传播力强,极容易在适宜年龄人口密集的场所发生,如学校、幼儿园等[2]。因此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别是农村地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是做好整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重要组成部分[3],也是当前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工作的重点,尤其要加强对水痘、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呼吸道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并加大与教育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加强晨检和学生因病缺课情况统计[3],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参考文献】

公共卫生事件篇(10)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6-0047-02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国内则更是频繁。如:2014年的西非埃博拉疫情和2015年的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疫情,国内广东地区登革热疫情异常高发,这类疫情传染力很强,并且具备有限的人传人的能力,一旦发生,就严重威胁着全世界范围内的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全。因此,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积极预防并及时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已日益成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重点工作。然而传统的单一政府主体权威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公共卫生事件这类公共问题的管理要求。因此,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找寻一种适应当前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的管理模式就成为国内学者和实务者的研究使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的概念,这里的“治理”就是强调的以共同利益为目标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近年来,协同治理理论已经渗透到我国社会管理各领域,并发挥了不错的效果。但是,协同理论作为一个以研究系统内部各要素及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及相互合作为目标的理论,是否能够在治理公共卫生事件这类突发性事件中发挥真正的实践作用,弄清以下三个问题是必须的:一是在理论层面上,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是否具有可行性;二是在现实层面上,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在实践中的现实困境;三是如何化解理论可行性与现实困境之间的张力,构建新形势下公共卫生问题协同治理的有效路径。

一、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的分析框架

(一)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的内涵

协同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由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创立的。他认为“协同理论是研究由完全不同性质的大量子系统(例如电子、原子、分子、细胞、神经元、力学元、光子、器官、动物乃至人类)所构成的各种系统。研究这些子系统是通过怎样的合作才能在宏观尺度上产生空间、时间或功能结构的。特别要注意研究那些以自组织形式出现的结构,从而找出与子系统性质无关的支配着自组织过程的一般原理。”[1]

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俨然已是大势所趋,它是以政府为中心,非政府组织、企业、个人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治理,以新兴的网络技术为支撑,依据公共卫生事件的演化周期,在事件的发生、发展、消弭的各个阶段,各参与主体协同合作采取有效的措施有效预防、处理和消除危机,解决单一主体不能解决或实现的目标。它主要包括以下内涵:其一,公共卫生事件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公共卫生事件本就属于公共问题的范畴,公共问题的管理一直是以政府为主体,同时也是政府作为责任承担者。但在公共卫生事件的协同治理中,政府作为唯一主体的情况已不存在,伴随着的是社会中的非政府组织、民营企业、公民个人等在内的相关社会组织和利益相关者都可以是事件的治理主体,不同主体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不断达成共识,从而在事件处理中高效发挥作用,及时消弭危机。其二,治理权力的多中心化。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是典型的公共问题的处理,它的协同治理需要权威,在国内,长期以来权威的主体都是政府,但在协同治理中,这个权威不一定是政府,其他治理主体都可以参与到管理中来,构建一个协同治理网络,从而形成多个权力中心,共同协商、相互监督、相互激励、相互制衡,实现治理中的权力共享。其三,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的精髓就是参与与合作。多元主体治理的基础就是合作,它需要政府同其他参与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协商对话,建立权力共享、利益共享的伙伴关系来共同治理事件。其四,事件治理的直接目的就是有效预防、处理和消弭危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全。在公共卫生事件的协同治理中,利用多方的优势互补,实现“1+1>2”的高效危机处理结果,从而保证和增进公共利益。

(二)运用协同理论分析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的可行性

“协同理论是探寻复杂系统中各因素或者各子系统之间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的科学理论,其研究对象必须具有复杂性、开放性,以及远离平衡状态等特点。”[2]而公共卫生事件治理体系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首先就表现在事件产生的不确定性和处理的复杂性以及多元的利益相关体,使系统内部各成员相互影响、相互合作。然而,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于“经济人”的特性,各治理主体所追寻的价值利益、价值目标不可能一致,那么这种情况下系统内部自组织的协调就变得非常关键;同时系统本身不仅受到其内部各子系统的作用影响,也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外部环境的变动必然导致系统内部各要素和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变化,具有很强的动态性。其次,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体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公共卫生事件治理的高成本和高难度,决定了必须不断保持同系统外进行物质、信息以及资源的交换,不管是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的需要,还是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的功能输出,都表明了公共卫生事件治理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最后,当前我国公共卫生事件治理体系处于一种非稳定状态。我国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单一权威主体治理模式已经不能有效应对与日俱增的公共卫生事件,这一具体情况决定了治理体系的非稳定状态。所以,必须对目前的治理体系进行机制的优化和结构的再造。综上所述,运用协同理论分析公共卫生事件的协同治理是具有可行性的。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的路径选择

(一)不断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立法,促进事件治理的多元主体依法、高效、有序参与

2003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针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我国就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这两部法律对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与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使我国公共卫生事件管理进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公民和社会组织在参与事件治理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其治理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并没有得到重视。随着自媒体时代的来临,公民的声音也越来越有影响力,公民和一些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也越来越突出。2013年,黄浦江上出现大量死猪,各大媒体积极报道,迅速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及时对死猪进行打捞和无害化处理,沿途广大养殖户也积极配合政府的应急措施,使事件迅速得到控制。在这一过程中,媒体和公民的主体责任得到充分的展现。但相关媒体在报道中各自为政,有失偏颇,力量没有得到高效整合,给社会造成一些恐慌。因此,应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立法,确定公民和各类组织在事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明确其在事件治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共卫生事件治理多元主体依法、高效、有序地参与。

(二)规范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的权责体系

公共卫生事件取得协同效应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在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系统中,协同内部各要素相互协调、相互作用从而形成源于系统本身的内生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在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结构中,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明确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参与主体的权力与责任的划分,只有明确了责任问题,才能保证协同治理的高效。因此,如何明确权责划分就成为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的关键问题:首先,根据权力关系中的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参与主体的职责权限。其中的“权”,既包括政府在事件协同治理中的权力,也包括公民、私人团体、社会组织、媒体等在协同治理中的权利。权责一致原则就是既要保证各参与主体在事件协同治理中的权力行使,同时又要明确各自的责任边界和自身的角色定位。其次,依据成本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在明确各参与主体权责一致的基础上,使各主体在行动中各尽其责,发挥自身最大的效用,避免在协同治理中各主体各自为政,追逐自身利益而忽视整体利益,甚至有责推诿的现象。最后是建立责任考评体系和激励机制,对各参与主体在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过程中所履行的职责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的结果对主体进行不同程度的奖励与责罚,督促其在协同治理过程中最大效用地发挥自身的能力,各尽其责。

(三)构建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的运行网络

完善的法规制度、明确的权责关系是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高效运行的保障,但在这些基础上,还应加强参与网络的多元化、规范化建设,同时也应保障协同机制的深度融合。第一,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参与主体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决策机制是保证事件顺利解决的关键。在这个机制中,就必须体现主体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和享有均等的权力。“权力均等意味着所有的人都有发表观点的权力,没有人能够进行支配,且所有的人都能够参与进来并相互影响。”[3]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那么其决策过程也必然不会例外,从决策制定、实施、考核、评估这一系列环节,都应保障各参与主体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并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科学的决策机制必须要能够兼顾参与各方的利益,唯有如此,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才能得到保障。第二,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参与主体间利益协调机制。利益是合作的基础,利益在各主体间的契合度是协同协作高效运行的保障。一方面应在平等、自愿与协商的基础上,建立合理合法的成本分摊机制,在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中,各参与主体的地位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都是不同的,应在这种区别上合理合法分担治理的成本;另一方面,有效利用公共财政的支持,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通过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的各项补贴调节各参与主体的利益,从而达到增进公平的效果。第三,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参与主体间资源共享机制。公共卫生事件治理的复杂性、及时性,都要求各参与主体在协同治理中发挥优势资源互补,从而实现资源协同发挥的增效,这就要求各主体分享资源、共享资源。一方面,完善资源共享法律法规制度,古人云: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唯有依托法律才能保障参与各方的优势资源得到合法的整合,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另一方面,建立以制度为保障,以新兴的网络为载体的大型信息交流互助中心和技术信息共享平台,为各主体在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中进行更便捷的信息与技术共享搭建平台。

(四)培育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的社会资本

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不仅仰仗于决策、制度、法规、技术、设备、资金等“硬条件”,也依赖非正式制度、社会结构、信息沟通、危机意识、社会心理、社会道德等“软条件”,这就“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需要社会公众共建新的公众文化,需要以信用和承诺为基础的经济组织的相互依存,也就是需要社会资本的总动员和重建社会组织缺失的社会资本。”[4]“社会生活中那些表现为网络、互惠规范和信任的特征构成了一个社会的社会资本。”[5]培育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社会资本,首先是要培育普遍的社会信任意识。信任是一切合作的基础,也是重要的社会资本,合作主体间缺少信任,则很难实现高效的合作。社会信任的培育不仅需要构建诚信政府和不断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需要社会组织、广大民众守法守纪,共同营造社会的信任文化。其次是公共精神的培育。公共精神是孕育于公民社会中的基本道德观念和统一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价值取向,它包含着公民社会中的基本社会道德以及对公共利益、公共责任、公共规范、公共原则的认同与维护。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要实现协同增效,不仅需要正式规则的保障,同时也要形成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公共精神做后盾。最后是发展壮大社会组织的力量。近年来,随着公民社会发育不断趋向成熟,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不断增强,在公共卫生事件治理中也不断崭露头角。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到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中来,社会组织自身也应当不断完善,发挥在协同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成为实现公共卫生事件协同治理的重要推动力量。

参考文献:

[1]赫尔曼・哈肯.高等协同学[M].郭治安,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89:1.

[2]高建华.区域公共管理视域下的整体性治理:跨界治理的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行政管理,2010(11):79.

[3]J.E.Inness,D.E.Booher.Planning with Complexity:An Int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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