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保护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7 11:08:44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篇(1)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

1982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在墨西哥会议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①的概念。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其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为内核,其精髓可以概括为君子文化、尚贤文化、耻感文化、礼仪文化、忠孝文化、爱国主义以及人道主义精神等。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的暂行办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归纳为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包括音乐舞蹈戏曲杂技和竞技等),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包括伦理道德、婚姻家庭、社交礼俗、人生礼仪和各类节日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五个方面。可以说这五个方面均不同程度地镶印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此后,国务院及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将诸多中国传统文化项目纳入其中。通过以上论述,不难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若缺少了中国传统文化将是不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同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相结合,将更加凸显非物质文化理论或思想的普遍性、实用性,进而提升其传承与保护水平。

中国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面临的困境

由于改革开放力度越来越大,外来文化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越来越深,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传统文化受到的冲击越来越大。从19世纪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全球扩张,西方文化借助其强大的经济杠杆向生产力欠发达地区渗透。西方文化居高临下不断倾泻的“瀑布”②式传播现象,在中国随处可见。以节日为例,近年来“洋节”盛行,如圣诞节、情人节、母亲节等等,而对于我们的传统节日,如端午节、清明节、中秋节等民族传统节日却被冷落。对此现象,专家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改革开放条件下,外来文化对民族文化冲击的必然结果,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商家为赚钱大力炒作的结果。还有人认为这是“洋节”迎合了当代中国年轻人喜欢浪漫和追求个性张扬的结果。对此现象形成的原因,笔者赞同上述的一些观点,但认识不能仅仅局限于此。应该更清醒地看到,“洋节”盛行的根子是我们在中国传统文化传承和保护上存在问题。

在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上,多年来我们存在着一种自相矛盾的文化心理,在理论宣传上,强调我们具有悠久的优秀传统文化,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不注重文化传统的保持,优秀的传统文化仅仅停留在学者的书斋中,并没有走进大众的生活中。在社会上大行其道的反而是西方的文化价值理念。在课堂上,讲西方的东西成了有学问的表现;在科研上,研究西方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科研,向西方学习,包括追求西方的生活方式就是思想解放和适应时代潮流的表现。这种现象在改革开放初期出现并不奇怪,因为当时国门初开,民众存在着对陌生文化的好奇心和新鲜感,这种好奇心和新鲜感使了解西方文化成为一种时尚。但问题在于,一方面我们缺乏对西方文化的理性审视,把西方文化不分良莠整体打包到中国,为中国民众特别是年轻人提供了大量的西方文化快餐。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没有同时跟进,大众的文化选择被局限在西方文化的框架内。再加上为追求商业利益的资本介入,问题就进一步变得不可收拾。资本通过炒作西方文化,把追崇西方文化生活方式变成了一种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赋予了实力和财富的内涵。于是外来西方文化在某些人的内心演变成了一种社会潮流,中国传统文化在困境中生存与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借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惯用的多种宣传方式,弘扬优秀中国传统文化。党的十报告强调:要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中国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华民族对世界和自身的历史认知和现实感受,沉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面向大众的宣传普及是宏扬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常用且有效的方式,所以,要通过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包括编写大众读物、拍摄电视专题片、在媒体上开设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让更多的人了解中华传统文化,成为优秀中华传统文化的承载者。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使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能更好地渗透和融入人们的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中。推动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厚资源与现代数字、网络技术结合,在移动文化信息服务、数字远程教育和数字娱乐产品中融入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容,使高新技术成为传播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利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与方法,加大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力度。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始终坚持“整体性保护原则”、“最少干预性原则”、“就地保护原则”、“独特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③等,反对基于地方经济需要,商业利益驱动和弘扬地方文化等狭隘片面思想为目的的开发利用。借鉴上述原则,我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应加强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和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瑰宝。在现实生活中,参与中国传统文化保护的主体,包括了多种身份:政府、传承者、工商界、学术界等。一般来讲,由于他们各自地位不同,所以动机就会有差异,产生了不同的立场与诉求。首先,政府主要处于决策、组织、统筹的地位;其次,社区民众(传承和享有者)置身最直接的保护中心位置,其态度比较复杂:一方面对保护传统文化深怀感情,另一方面却受到现代经济物质利益的诱惑,处在摇摆位置;再次,工商业者大多是出资者,他们大多从市场观念出发,紧盯投资的回报与利润,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保护文化遗产的异己力量;最后,学术界是一支可靠的科学力量,其更多地关注对象的保护,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完全可以利用这一学说,研究自己的保护主体,达到为我所用。所以在参与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中,应当处理好这四者的关系。从理论上讲,上述四种力量可联手互补整合为一种最佳合力,以上述四种力量代表为主,在机构内,他们围绕着保护对象—传统文化,相互限制和联系,充分调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手段,明确责任,形成“合力”,为保护中国传统文化创造积极、和谐的环境。

参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相关举措,促使保护中国传统文化走立法之路。依靠法律的保护才是“合理合法”的保护。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保护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本上有了法律保障。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依法保护阶段。中国传统文化的健康发展必须根据其特殊性,借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建立起法律保护体系。需要强调的是中国传统文化立法原则应该是:分主次、明层次、辨先后、讲呼应、求稳定。分主次就是先制定主要法律,再制定相对次要的法律;明层次就是先制定总体性法律,再制定分体性法律,并层层细化;辨先后就是先制定急需的法律,再制定可以相对缓慢的法律;讲呼应就是中国传统文化法律体系内部纵横交错的法律之间要各有所司,相互呼应;求稳定就是立法要从长远考虑,从根本入手,保证所立之法长期管用。

借鉴与融合先进外来文化,使中国传统文化与时代相融汇。不同文化之间,有差异就难免有矛盾、有竞争,但文化差异不应该成为文化交流的障碍,文化竞争并不排斥文化合作。不同民族文化之间应该平等交流、相互借鉴,共享世界文化创新成果。在学习和借鉴其他民族优秀文化成果时,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我们要跻身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必须深深植根于自己民族的文化土壤,促进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中国传统文化深蕴着丰富的营养成分,是维系中华民族生存之源泉,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方面,只有修好中国传统文化这座“无形的长城”④,中华民族才能真正成为站立世界东方之巨人。

【作者分别为河北科技大学副教授,河北科技大学环境学院助理研究员;本文系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阶段成果,项目编号:2012GJJG139】

【注释】

①陶立瑶,[日]樱井龙彦:《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论集》,北京:学苑出版社,2006年,第47页。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篇(2)

1.1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契机,实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活”的传承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要传承下去,以人为传承的载体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利用传承人的动态性、活动性最能将民族传统体育的“活”的特征完整体现。贵州省各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建立专项的资金对传承人进行资助,采取各种活动对传承人予以支持。政府可以依托当地资源,通过开办“文化馆”、“学习班”等形式,加强对传承人的管理和教育。规范传承人传承体系,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进行法律保护。据调查,目前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人大多年岁已高,部分传承人体系被打断。因此,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1.2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为依托,加深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开发与传承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是地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重要体现。目前,民族传统体育基地所传承的项目大多是一些当地较为人们所熟悉的项目,这些项目基本上已经具备了相对成熟的发展模式,并且部分项目是民运会和一些大型运动会的竞赛项目,在群众心中已经形成了较大的影响力。而其它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相比之下则需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护,这些项目往往因为无人问津正面临失传的边缘。

为此,应当加强各民族传统体育传承基地的管理,加大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对其它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开发力度,将当地一些还没有开发出来或已经开发但发展状况不理想的传统体育项目纳入到基地中进行保护。实现传承与开发共同进行的民族传统体育基地传承体系。

1.3以贵州省民运会为平台,实现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规范化传承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规范化是传承的必然途径。运动员通过民运会将各少数民族的体育文化淋漓尽致的呈现在观众的眼中,通过此平台让更多人了解传统体育文化,让公众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检验和筛选。贵州省民运会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规范化发展和传承的重要途径,成为民运会必须是规则体系健全、具有观赏性和便于操作与控制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这有利于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发和整理的过程中规范性的确立。注重传统体育运动员的培养,提高民族传统体育比赛的科学性,借鉴现代体育成果,对一些竞技性、娱乐性不强的民族民间体育进行技术改造和整合,使其既具有现代气息,又保持原始氛围。

1.4以学校教育为基础,提升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软实力”将部分优秀民族传统体育引入课堂进行教学,培养学生民族自尊心、民族认同感,促进民族团结。尤其像贵州少数民族聚居地较多的省份,应当充分挖掘当地民族传统体育资源,学校应当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一门学科纳入到体育教学计划中。

通过学校教育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参与积极性,使学生从心底里接触和喜欢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理性对待现代体育文化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不同之处,让学生具备传承本土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意识和责任感,自觉为传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而努力,实现传统体育文化年轻化传承。这样才能提高全民体育文化素质,实现民族体育文化长远发展,为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贡献力量。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G85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7-0868-03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概念上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青年站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1]”非物质文化遗产浓缩着一个民族的历史进程,是一个民族自尊自信的精神湿地。但是,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的那样,当今的全球化趋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2]”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武术的现代文化价值和面临的时代挑战研究,来讨论如何保护好这一笔具有悠久历史和博大载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便在全球化进程中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创造力与核心竞争力。

1研究方法

1.1文献资料法

笔者查阅了有关非物质文化方面和有关传统武术方面的文献资料共80余篇。

1.2田野调查法笔者曾对传统武术进行过多次田野调查,并还多次调研过传统武术的赛事活动。

2结果

2.1传统武术的现代文化价值

20世纪末的中国,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之中。从现象看,以后工业社会为标记的现代文明,对包括传统武术在内的整个传统文化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但另一方面,传统文化有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发展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它对现代社会具有互补、调适和启迪的作用,从中展现出传统文化的历史张力和现代价值。

2.1.1传统武术是一种优化生命存在的价值系统现代社会以市场经济和商品交换为基本运作机制,在日益喧嚣又高速运转的现代文明中,人们品悟到了传统文化中的古朴情趣,想给自己找回一点失落的“野性”。于是,传统武术以它特有的价值与魅力为世注重。传统武术在提高技击能力的过程中追求“技、身、性”的和谐统一。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技”是指技击功能,不仅是形式上的套路演练,更重要的是从“形”到“化”,从“有”到“无”――技进乎道的深刻把握;这里的“身”是指强身功能,即通过内外兼修的方式而达到形体与精神的完美结合;这里的“性”是指对习武者道德情操的砥砺。技、身、性的和谐统一,是传统武术价值系统中的基本结构,充分反映了传统武术积极进取、奋发自强的不屈精神。可以说,中华先祖一贯倡导的“君子以自强不息”精神,在传统武术中得到了最为生动的彰现。阮纪正在《武术:中国人的存在方式》一文中指出,传统武术阴阳互济,顺势化解等操作方式,反映了一种通过内部自觉颉颃制衡调控求得稳定和谐的内源性多样化取向,以太极图为这种文化符号的价值取向,在当今社会中似乎并非全部都要让位于体现十字架精神那种两极对立、实力抗衡的操作方式和价值取向不可[3]。这是两种不同的文化存在,也是传统武术的文化价值所在。

2.1.2传统武术是当代体育文化中的另一图景不用否认,长期以来的世界体育“大观园”是以西方体育为主要场景的。由田径、体操、球类等等主要活动内容构成的西方体育,呈现出强烈的物理学特点,它要求运动员跑的速度更快,投的距离更远,跳的高度更高,举得重量更多,旋转的难度更大,打击的力量更猛,因而逻辑地提出了“更高、更快、更强”的口号[4]。然而,讲究“躬行体悟”、“阴阳互济”的传统武术,洋溢着浓郁的传统哲学文化意味和传统美学特色。在技击观上,它追求“以巧斗力”,而视“气力愤发”为下乘之技;在健身观上,强调以“内”为主的内外兼修,而非西方体育那种外在的自我张扬;在审美观上,并不刻意形架的规范,而追求一种“练神还虚”的神明之境。当代世界文化,越来越呈现出东西方互补的多极化发展趋势。具有独特文化价值的传统武术,应该在全球化的汹涌浪潮中坚持“和而不同”的中华精神,按照自身的文化逻辑来谱写出今天世界体育文化中的“华彩乐章”。

2.1.3传统武术蕴含着当代中国武术发展的生命活力当代的竞技武术无疑是对传统武术的一种时展,但是,“棍图”(Stick diagram)化的套路运动和与套路相分离的散手运动,并没有使中国武术走入一个可持续的良性发展。世纪之交,在对“中国武术向何处去”的历史发问中,不少人把环视的目光对准了涌动着生命活力的传统武术。在延绵的历史中,传统武术曲折坑坷而传承不绝,这本身就是对它旺盛生命力的绝好证明。它那深邃、广博的文化蕴藏,是重构当代武术文化的丰厚资料源。在世界体育史上,人们对古希腊文明的发掘,从而点燃了近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圣火,成为当代人类文化中蔚为壮观的一幕,这也是否预示着中华武术的振兴,寄希望于传统武术呢?

2.2当代传统武术委顿的原因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社会发生了新旧鼎革的巨变,武术也霍然进入了一个由近代武术向现代武术的历史转型。然而,在这过程中传统武术的文化家园渐趋委顿、荒芜,以致什么是“传统武术”似乎成了一个说不清的问题。如同人类生态环境的恶化常常是因人自身造成的一样,传统武术目前所面临的时代困顿也由多种深层原因所致。

2.2.1社会转型中的文化震荡当代的中国,正经历着一场“无逃于天地之间”的巨大社会变革,而这场变革是以全球化为背景的。对于中国而言,融入全球化是当今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时代特征,也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尤其是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然而,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以科技、教育、商品、信息及大众娱乐等为内容的西方文化逐步成为当代世界的强势文化而不断扩张,其他民族文化则处于这种强势文化的“笼罩”下,并被日益消解,显现了中华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改变。我国传统武术所遭遇的冷落与尴尬,某种意义上正是西方体育文化无孔不入的侵蚀结果。

2.2.2传统武术发展的文化迷惘“传统武术是武术之源,是武术的发展基础”[5]。传统武术是以追求技击之道为本质属性,以此规定并制约着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并逻辑地延伸出了以技(技击)、身(强身)、性(道德)三者有机结合的基本价值体系,长期来被习武者所恪守、遵循,由此融铸了传统武术博大的文化载量,而当代对传统武术的文化迷惘也正是从这儿开始的。20世纪50年代,就有部分人士先将追求技击之道的传统武术本质属性混同于价值功能的技击格斗,继而再将其技击价值与健身价值对立起来,将武术的本质属性与价值功能相混淆,至今是目前武术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盲点。另外,对传统武术发展的文化迷惘还表现在自觉以西方体育文化为参照,使得传统武术无论是其活动样式、价值体系及文化内涵,均发生了过滤和割裂。近年来,各级武术管理部门不时举办一些传统武术的赛事,“传统武术”一度成为时髦而走热。但是,由于竞技武术活动样式的强烈辐射以及理论上缺乏对传统武术概念的厘定,因而所谓的“传统武术比赛”难以根据传统武术的文化特点来进行(其中甚至不乏近十多来才兴起的木兰拳、扇),其评分标准是依照竞技武术的《竞赛规则》,评分者是竞技武术的裁判,加剧传统武术无论从内容到形式都不得不向竞技武术靠拢的局面,这类“赛事活动”根本无益于传统武术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2.2.3竞技武术的强烈冲击作为当代中国武术运动主流文化的竞技武术,其中的套路运动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就定位于“自由体操”和“艺术体操”,所以其历年制定的《竞赛规则》和技术样式也越来越呈现出西方体育文化的色彩;即便1979年开始试验的散打运动,是对原来单一套路比赛形式的补充,或是对社会上批评操舞化套路运动的回应,但无论是比赛方式还是场地等,处处透显着西方搏击运动的文化痕迹,难以寻觅中华武术的文化灵魂。由于“一花独秀”的竞技武术其异于寻常的发展动力基本上来自于一种由主管部门介入、被高度组织化的各类赛事制度,因而对包括传统武术在内的整个中国武术活动格局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在这种格局下,使得传统武术面临两种境遇选择:要么被竞技武术化;要么充当一朵离散聚合任自由的“花”。人们总是在现实的世界中来把捉文化的现实性的。由于上述影响使然,在不少人的心目中,竞技武术成了中国武术的全部。

3结论与建议

国务院2005年下发的《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指出:“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6]”作为非物质文化形式的传统武术,是华夏文明长期氤氲滋养的文化成果,折射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和斑斓历史。但是自近代以来,传统武术发生了根本性的文化嬗变:它的技术样式被日益过滤,精神价值在不断淡忘,身怀技艺的传人先后离去――其宝贵资源每一刻都在流失、湮灭。在我国近年悄然兴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一些传承有源的传统拳种纷纷提出申请,要求政府部门将其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一个侧面清晰显现出当代武术号称有六千万习武人口的表面“盛世”下传统武术文化濒临危境的无奈事实,这显然不符合我们这个民族的生存发展以及维护世界体育文化的多样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继承、发展传统武术,不仅是个需要探讨的理论问题,更是个迫在眉睫的实践问题。为此,本文谨提出以下几点芹荛之见:

3.1发挥多方互动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武术保护工作,是个面广量大的“系统工程”,其中政府的宏观主导和社会的积极参与是两大不可或缺的方面。长期来,传统武术并没有得到国家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的应有重视,他们更关心的是争分夺牌的竞技武术;而在民间,传统武术则沿袭原来的传承方式,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而面临一种“合法性危机”,诸多文化精神和技艺内容渐趋黯淡。

对于传统武术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政府的主导与支持是至关重要的,没有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统筹与支持,所谓的文化遗产保护将一事无成。另一方面,传统武术的文化生命在民间,广大民间习武人士是目前传统武术主要传承载体,具有很高的文化认同。政府部门的统筹与支持应该是宏观层面的,不能以行政力量来越俎代庖。因为这样做不但会严重挫伤民间保护、传承传统武术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因不清楚传统武术的具体文化内容而使所保护的对象变味。同时,有关武术理论研究者应积极主动参与其中。在当今社会里,传统武术任何一个层面的发展,都离不开理论研究的介入,尤其是有关传统武术的文化保护,更是一项学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必须得到理论研究的支撑。

3.2落实两个重要环节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了16字的“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7]。传统武术的文化保护无疑也应以这16字方针为指导,并在这基础上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具体保护措施。

首先是传统武术的保护在目前当以“抢救”和“保护”为紧要。传统武术是一种动态文化,它主要由师徒传承方式而逶迤发展。近些年来,许多掌握、了解传统武术拳理技法精髓的老人逐渐相继过世,致使不少技艺功法已成“广陵散”。因此,应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采用多种手段,在20世纪80年代“武术挖整”工作基础上,培训专门人才,进一步开展有关传统武术文化遗产的挖掘、普查与整理,并在这基础上建立有效保护机制。对于一些传承有源并符合条件的,应积极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利用国家力量加以保护。目前,已有“少林功夫”、“武当武术”、“回族重刀”、“沧州回族武术”、“邢台梅花拳”等已进入了我国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其次是使传统武术在整理、研究的基础上得到时展。传统不是一个凝固的概念,对于传统武术的保护,绝对不是对“吾家旧物”的原有循袭,这也就是国务院文件中提出的“传承发展”。从农耕社会发展而来的传统武术本身是一个瑜瑕互见的复杂文化体,其中既蕴藏着前人的智慧精华,也裹挟着不可避免的历史积尘,同时还更多地隐匿着需要通过一定的文化转换机制才能焕发出其时代价值的文化传统。这必须在对它进行深刻理性把握基础上的扬弃和创造性转换。如不善于吸收前人的文化成果,传统武术的智慧精华只能是“绿水青山枉自多”;如不善于批判否定,传统武术就无法实现其自身发展。“海纳百川”、“生生不息”,本身就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活力所在。

3.3注意传承人才培养文化的发展是需要载体来进行绵延的。有着巨大历史跨度的传统武术,是通过代际传承最终凝聚为具有自身价值的文化系统。可以说,武术的文化性质决定了对它的历史衍传主要不是靠对文字的理解来进行的,而是需要“犯手实做其事”。从这个意义上,技艺传承当是传统武术文化生态保护工程中的最重要任务。当前传统武术的濒危,很大程度上也是技艺的失传,这必须引起有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对于传统武术技艺的继承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人群:一是社会上的普通武术爱好者,他们是营建传统武术生态环境的基础;二是全国各体育院校从事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习的学生,由于专业基础与要求,他们应比前部分人群对传统武术技艺的理解和掌握更为深刻;三是应像竞技武术运动那样,形成一个传承传统武术的专业化精英群体,他们是传统武术拳理功法的薪火接续者。三者相互关系,但承担的任务及作用有所不同,由此构成传统武术的人才传承载体,成为传统武术文化家园“莫失莫忘”的自觉守望者。眼下各地开展的传统武术“申遗”工作固然能引起社会的一定重视,但如没有基本载体的实践传承,可以肯定说,难以改变它在全球化浪潮下被荡涤和吞噬的濒危厄运!

3.4形成自身赛事制度竞赛是橇动体育运动发展的有力杠杆,也是为提高运动技术水平铺设的快车道。形成于50年代的竞技武术,也正因为得益于它的竞赛体制,才迅速提高了它的运动技术水平,并奠定它独领的文化地位。所以,现代体育运动的发展机制就不能不引起传统武术时展的思考和借鉴。在高度组织化的现代社会中,靠自发状态的民间土壤养育不出传统武术的参天大树。请看,从奥林匹克运动的惊人发展到中国竞技武术水平的迅速提高,又有谁能离得了竞技杠杆的橇动作用呢?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民族内部成熟的文化内涵如同遗传基因,并不能以削足适履的“外科手术”方式进行随意更换,尤其难以用单一的西方标准来进行评价、切换。因此,我们应该在对传统武术整理、研究的基础上,立即着手制订出一个符合其自身文化价值和技艺特点的赛事制度,不能设想一个传统文化样式的复苏可以无视自己的文化命脉与价值规定。通过对传统武术的文化归纳,把长期被忽视的武术文化特点整合起来,从而获得一种内源性的文化张力,形成当代武术运动发展的“双轨制”,使竞技武术不再成为当代武术的主流文化现象,而是两种同源异流武术文化的互补共存,互相映辉,使已逐渐失去身影的传统武术重新回到人们的视线中。

参考文献:

[1] 文化部.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指南[G].

[2] 向云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M].银川: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314.

[3] 阮纪正. 武术:中国人的存在方式[J].开放时代,1996,(3):24-29.

[4] 李力研.野蛮的文明[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43-46.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篇(4)

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现状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化是各民族内部的历史发展过程,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播是指本族文化与外族文化的相互影响,这其中又存在着文化冲突与文化适应。在世界范围内,进化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纵向发展,传播则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横向发展,两者结合推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进步,这是体育文化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3]。

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所具有的文化价值

(一)体育是人类学研究的活化石

“民族传统体育作为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俗活动紧密相连,被各种民俗活动吸收成为民俗文化的载体,这使其成为人类学家、社会学家研究人类文化发展的“活化石”,其文化价值是一般活动所不能比拟和替代的。”[4]

“中国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是一种传承的民族文化形式,它是源于各少数民族生产和生活中的,具有鲜明的民族文化特色,并在传承的过程中体现自身具有的文化价值”[5]

(二)传统体育是民族文化的一种形式

根据社会文化的规律可以知道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它并不仅仅是一种文化,还是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的载体。“国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内容丰富多彩,形式多样,主要把竞技因素与舞蹈、艺术,音乐、体育等多种文化融为—体表现出来的一种文化形式。”[6]

苗族的“彩月亮”、布依族的“抱架腰”、壮族的三人板鞋竞技、彝族的铃铛舞、瑶族的跳八音等传统的民族体育活动都具有各自鲜明的民族特色,它们在传承传统体育文化的同时也使少数民族的生活得到了丰富,增加了人们进行身体锻炼的方式达到了娱乐身心的作用。少数民族的大部分体育项目都是生产生活需要中演变出来的,因此具普遍的生活特性和有广泛的群众性,在进行民族文化教育过程中它为传统体育的传播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教学方式。“由于我国少数民族生活地区的相对封闭,经济文化相对落后没有统一的文字符号,所以它的教育手段主要以言传和身教,大多是在生产和生活中进行模仿学习的。”[7]。“叉草球运动的方法是一手握鱼叉,一手把草球扔在地上使其向前滚动,象征着鱼儿在水中游动,这时迅速掷出鱼叉,一人叉一次,轮流进行,数轮以后,以叉中次数最多者为优胜,当小孩子的叉球技术达到相当熟练的时候,家长便带他们到江河去叉鱼。”[7]

(三)文化的载体

我们所指的认同感是“使人们自觉的聚合在一个群体中的情感,它是一种体现了其成员对某些人比另一些人感到更加亲近的情感。”认同感通常是在同一文化背景下产生而形成的,他们可能具有相同想法和观点。“民族认同感对于人们在进行正常的生活行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少数民族独特的心理和精神。由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本身具有的特征,决定了它能使本群体,本民族认同,并能增强民族内部的亲近感。因此许多少数民族都是通过民族传统体育来增强彼此的认同感。”[8]

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开发和保护

(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对地区经济的作用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最能反映少数民族个性特征和群体气质的,它具有鲜明的民族特性,是各民族长期生产劳动的结果。“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体育方面的表现,它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体育的重要来源和有机构成,所以要积极引导人们根据现代体育观念重新认识其价值,在新的历史时期,确保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行合理的保持和更新。”[9]

(二)自变,促进民族体育文化的传播

民族体育文化不能只是一尘不变的传承下来应该根据不同的时代特点进行必要的自身改变以适应社会的变化,这样民族传统的体育文化才能得到广泛的传播。如新疆的传统体育“达瓦孜”,它不仅在长度、高度上不断的超越,而且难度上也有所突破。现在“达瓦孜”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极限运动之一,有许多爱好极限运动的人们在不断的尝试,其中不乏有比较突出的,阿迪力就是里面的佼佼者,他已经创造了5次世界吉尼斯纪录。因而“达瓦孜”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并且以“达瓦孜”命名了节目和学校。与之类似例子有很多,如蹴鞠游戏活动现在就演变成了运动之父足球。“从这些鲜明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在演变的过程中不仅保留了它本身就有的民族性,同时也增加了竞技性、观赏性,使民族传统体育更加具有魅力。”[5]

(三)现代化发展与创新

一个民族文化在历史发展中,并不是一尘不变的,民族文化的变化一直存在与社会文化之中,而创新则是一个民族文化发展的生命力,中国每四年举办一次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促进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开发与传播,同时政府也在积极的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行开展与保护,是可以为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更好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与此同时,中国各级政府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保持着高度的重视,在政策上和法律上都给予少数民族地区多种优惠,为少数民族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如增加经费,扩大少数民族地区全民健身的场所。中国政府所采取的这些应对方法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走向世界体育文化之列。

(四)文化自觉与文化保护

“文化自觉是借用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的观点:它指一定文化历史圈子的人对文化的有自知之明,并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就是文化的自觉的自我觉醒,自我反省,自我创建。”[10]文化自觉使人们对文化有自觉的觉醒和反省,知道文化的来源以及其形成的过程,它的特点和发展的方向。文化自觉所具有的自知之明加强了文化的创新性转变,提高了适应新环境、新文化的能力。

五、小结

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具有悠久的历史且并且具有丰富多彩的运动项目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可谓是博大精深。现如今中国传统体育文化面临着西方体育文化的侵入,只有脱离区域意识的束缚、提高自身的价值、结合现代体育文化从而谋求更高的层次的发展,才能更好的弘扬民族体育文化。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各民族通过改造自然形成了具有独特的民族特点是探索中国民族文化重要的依据。

参考文献:

[1]李鸿江.中国传统体育导论[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0年.

[2]徐万邦.中国少数民族史话[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

[3]田祖国.白晋湘,钟海平.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现代变迁与发展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3,(4).

[4]刘少英等.民族传统体育的人文内涵与文化素质教育[J].体育文史,2001(4).

[5]武卫等.开发民族传统体育旅游资源进程探究[J],体育文化学刊,2007(2),

[6]韦丽春.体育成人教育学刊[J],体育学术期刊,2007(5)

[7]徐玉良.民族高等院校体育教材理论教程[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篇(5)

关键词 贵州民族地区;城镇化;民族文化;保护

【基金项目】贵州省统一战线理论研究(贵州大学) 基地课题项目(2014)。

【作者简介】李治邦,贵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农村经济;吕群立,贵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

民族文化是民族的灵魂,是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历史悠久,众多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城镇化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民族文化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也对民族传统文化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很大的冲击,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成为城镇化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一、贵州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的丰富多样性

贵州的民族地区包括黔南、黔东南、黔西南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250个民族乡,国土面积9.76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55.5%。全省有48个少数民族,其中18个是世居少数民族。2013年贵州省常住人口3502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6.11%,少数民族人口总数居全国第四位。民族文化深深根植于民族生态环境中,不同的自然地理和人文环境影响着不同民族的特点。贵州地处云贵高原,山河纵横,森林茂密,独特的喀斯特地貌,自然生态的多样性,是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的自然生态基础,“一山之隔,习俗殊异”,形成了贵州少数民族文化的差异性、多样性和相对独立性。

贵州在历史上就是各民族交融的,华夏族系、氐羌族系、苗瑶族系、百越族系的诸民族及其他民族在不同时期,因不同原因从不同方向进入贵州,与原住在贵州的濮人相交汇,在共同开发贵州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贵州多民族文化共生的现象。由于贵州历史上地理偏远、交通闭塞,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相对落后,较多地遗存了世居民族丰富而厚重的农耕文明的区域文化资源。在我国2006年5月公布的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 贵州的数量列全国第三位,其中,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份量很大, 如“侗族大歌”“水书”“苗族医药”“侗族医药”等。还有大量的民族文化文物古迹,如贵州东南部的堂安民族古寨,有700多年历史,是典型的侗族文化物质空间载体,特别是这里多声部无伴奏合唱的“侗族大歌”,有非常重要的艺术价值和学术价值,是最具特色的中国民间音乐艺术之一,享誉国际。贵阳市花溪河畔的镇山布依族民族村,始建于明朝万历年间,是以布依族为主的多民族杂居的自然村寨,建筑空间丰富颇有特色,民族元素多。贵州的梯田众多,如花溪高坡梯田,高山地貌独特,民族风情浓郁,是当地苗族人民世代辛勤劳作、巧夺天工改造自然的文化景观和旅游景观,成为贵州省艺术摄影学会的“摄影创作基地”。贵州民族文化遗产资源富集、富有特色且保存得比较完整,“多彩贵州”包含了丰富多姿的贵州自然风光和绚丽多彩的民族文化,作为对贵州旅游文化的宣传策略和手段,已成为贵州的名片。

二、城镇化进程中贵州民族文化保护面临的问题

城市化是一种经济社会现象, 也是“城市文化、城市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在农村的地域扩展过程”(许学强,1997)。城市化改变着乡村的面貌,“以无法阻挡的穿透力渗透到民族文化的刚性结构中, 并逐渐取代民族传统文化在乡村社会形成的地位和作用, 使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面临着被代替的境地”(克劳德·莱维斯特劳斯,1999)。城镇化对民族文化传承和保护有消极影响是肯定的。贵州省2013年的城镇化率为37.8%,大大低于全国53.7%的平均水平,目前正在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面临着一系列严峻问题。

1.民族文化生长发育的土壤受到侵蚀和破坏。第一,城镇化改变着人们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民族传统文化的受众越来越少。城镇化进程也是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现代通信手段、电子媒介在民族地区的介入和普及的过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受到主流文化的强烈冲击,使民族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和休闲娱乐方式发生急剧变化。一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习俗正在加速消亡,一些具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古迹遭到损毁,许多少数民族传统技艺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民族传统文化的受众越来越少。少数民族母语危机日益加剧,现在与上世纪80年代相比,贵州境内民族语言的使用率急剧下降,彝语、苗语、布依语使用率下降非常严重。第二,大量民族青壮年外出务工影响民族传统文化生存的社会根基。少数民族青壮年多外出打工和迁移,促进了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但民族民间文化所依存的民族习俗,因此而缺失其行为的主体人群,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受到挑战。许多靠口耳相传的少数民族语言、历史和传统手工技艺后继乏人。随着掌握这些传统文化和技术的老人逐渐离世,少数民族传承千百年的文化和技术也濒临消失。如在黔西南州兴义市的一个布依族村寨,随着一位布依族老人的离世,他所通晓的布依族傩仪和掌握的布依族傩面具的制作方法也就随之失传。第三,民族传统文化的生长失去依托。城镇化进程中少数民族人口纷纷进人城市,原来相对集中居住的格局被打破,逐渐分散在城镇的各个角落。同时,城镇化进程中,民族民间文化受到主流文化的挤压无法进入普通学校的课堂, 结果是学生从小就学习非母语语言和外国语,而对自己的母语和其所存载的文化却不知晓;民族民间文化不受重视,民间艺人地位下降,民间歌手和表演艺人缺少观众和舞台,年轻一代继承民间文化的寥寥无几。目前,实施城镇集中办学,撤销乡村偏远学校,而城镇学校的教育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语言基本上不考虑当地少数民族的文化与习惯。

2.民族传统形文化的损失和破坏难以弥补。城镇化使人口不断密集,村寨变为集镇,集镇变为城镇,对旧城的改造,往往是对传统文化的破坏。许多富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城镇街区、建筑被拆毁, 富有特色的民族文化被丢弃、遗忘和破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大量流失,现代工业用品逐渐替代手工制品,民族民间工艺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现在工业园区、高速公路、铁路、水电站、机场等大型工程的建设, 对民族地区的有形文物和文化生态环境也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贵州黎平县是侗族鼓楼艺术之乡,该县境内现存的鼓楼有不少需要修补或重建,却难以实现,因为修建鼓楼的大木柱需要五十至百年树龄的杉木来做,而现在几乎找不到这样的大树了。鼓楼前的歌坪,传统是用鹅卵石铺成,而现在鹅卵石日渐稀少,同时也为了降低成本,多改用水泥,失去了原有的韵味。

由于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加快推进,贵州民族地区新建民居大量存在按照统一建筑模式修建,未能很好地根据当地民族文化传统和建筑风格来修建,使贵州苗家山寨、彝族山村、布依水乡等原本具有的人文品质逐渐消失。民族地区民居建筑新了,样式洋了,传统丢了,特色没了,魅力没了。贵州回族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清真寺大都始建于明清时期,以土木结构为主,具有传统古建筑的风格,但经过不断维修、改建或重建后,现在大多是砖混结构,未能充分保留和体现原有民族元素、地域特色和原有建筑风格,民族原有特色弱化和消失。

3.无形民族文化遗产生存力在衰退。城镇化使都市文化不断向乡村渗透,作为民族传统文化重要载体的民族语言、民歌、民族舞蹈、民族体育、民族医药等逐步走向衰落。一些依靠口传面授方式加以传承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失传的境地。在一些原住民族的服饰和织锦中,祖传的民族图案和手工艺品被现代图案和现代日用品所取代,现代建筑替代了传统民居,民族民间的口头文学、史诗自然流失。如黔南州水族的“水书”,传播渠道狭窄,普及使用范围小,只有极少数传承人能识读,一旦仅存的传承人去世,珍贵的民族古籍“水书”将成为无人识读的重大遗憾。黔东南州的黎平县曾经把当地民族文化纳入学校教育,榕江县的车江镇也要求当地学校把侗歌纳入学校教学内容,贵州大学的艺术学院也曾举办过几期侗歌班。但更普遍的现象是,上学的孩子几乎只唱校园歌曲、流行歌曲,不会唱民歌。

4.对民族民间文化过度开发,商业化倾向明显。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大多是不当开发、过度开发,造成民族地区民族文化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地方政府往往重开发,轻保护和管理,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在贵州很多旅游景区,常有商业行为表演的人穿的是苗族服装,却梳着土家族发式,唱着侗歌,跳着苗舞,夹杂着伪民俗。一些旅游景点的苗族“抢新郎”,并非苗族民俗,只是借此来赚钱的商业表演,是人为派生出来的。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举办各种节日,如苗族芦笙节、彝族火把节、侗族鼓楼节等,目的是促进民族民间文化和当地经济的发展,但在节日时令等方面有随意性,追求短期效益,抛开原有的精神文化内涵,是没有原动力的,难以持续发展。1986年,侗歌参加巴黎艺术节演出时,有个作曲家曾经写了一首曲子夹在里面,法国同行听了,竟单把这一支挑出来加以否定。这应该是一个警告和教训。

三、城镇化进程中加强贵州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建议

1.增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意识。城镇化的发展应该有不同的形式和有包容性的,一马平川的道路、林立的高楼可以体现城市的发展风貌和现代气派,但民族文化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积淀起来的,民族地区的城镇化建设应该也可以是富有个性、魅力的,应该树立和增强民族文化保护意识。如雷山县西江苗寨的建设,成为贵州文化旅游的一大亮点,不仅保护、宣传和发展了民族文化, 还创造了当地新的经济增长点,是好的例子。可以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方式加强宣传,利用学校教育的资源力量,把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作为民族地区特色教育内容, 让少年儿童从小认识本地本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提高人们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是本民族的自主行为,以民族地区原住民为主体,要以原住民的生产生计方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以及宗教信仰为基础,使之能够成为民族的精神文化信仰源泉,持续发展的精神力量。

2.把民族文化保护纳入城镇建设发展规划。重视和加强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政府应该起主导作用,在城镇建设发展规划中应该得到充分体现,建立相关保护机制。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建立各民族语言学校,建设民族文化场所和设施,如城市民族文化博物馆和各民族文化中心,把少数民族文化纳入城市多元文化保护和发展条例之中,坚持多元文化的平等、和谐共存。充分尊重历史和传统民族传统,少数民族区域的森林、草原和农田应该严格保护,限制开发,保护文化生态的整体性。新建街道和建筑要尽量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把本地本民族最有特色的建筑和标志物在城市建设中展现出来,保留有展示民族民间工艺、美食、表演的艺术场所。防止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以发展旅游为名,追求政绩和形象工程甚至个人利益而打造伪文化和假民俗。

3.按科学、法制的保护原则保护民族文化。民族文化保护是一个复杂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按科学化原则进行保护,加强民族文化保护的法治建设。第一,加强立法,保护民族文化及其多样性。虽然《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也列有有关民族地区文化资源保护的一些条文,但比较抽象,需要具体化。城市化建设应该维护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态保护权利,加强在民族地区建立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护区,使区域环境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和城镇化和谐发展。2003年1月,贵州省人大制定并且实施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有利于贵州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第二,保证经费投入和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把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把挖掘、整理、研究民族传统文化的经费列入地方的财政支出。贵州从事民族文化保护工作的人员少,经费投入不足,各级政府应大力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重视保护、发现和培养乡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第三,运用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用现代技术工具对民族文化中的一些内容进行录音、摄像、拍照和文字记录,对那些活态的民族传统文化,一般是自我娱乐或自发性地表达某种感情愿望的,可以根据现在人们的审美情趣和需要,在原有形态的基础上适当地加工和开发,使其具有新的生命力。

4.加强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越是民族的越是国际的,可以利用国外政府和民间无偿援助的资金,可以学习、借鉴和利用国外的先进经验,促进贵州民族文化的保护、宣传与国际交流。例如,1995年, 我国与挪威合作在此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生态博物馆——六枝梭戛生态博物馆,这里的长角苗的古老传统和别具风格的音乐舞蹈和精美的刺绣、服饰艺术得到较好保护。1997~2004年,我国多次与挪威合作,在贵州六盘水的六枝梭戛、贵阳花溪镇山、黔东南的黎平堂安和锦屏隆里等四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民族村寨建立了生态博物馆,初步建成了包括苗族、布依族、侗族等少数民族在内的具有独特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的民族生态博物馆群,对贵州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宣传起到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昌国.多彩贵州与贵州文化的构建[EB/OL].非物质文化遗产网.gzfwz.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52.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篇(6)

农村传统文化是原生态的文化,是民族文化的根,是现代文化的魂,而其承载的主体是农民,随着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城镇化建设加快,农村呈现明显的“中空化”,农村传统文化的传承者日益减少,据2013年6月统计,秭归县摸底普查民间艺人1418人,其中省级非遗传承人11名,市级65人,县级386人,这些人中55岁以上的占到近8成,老龄化严重,传承形势十分严峻。秭归县也对有的农村传统文化进行了一些保护,但由于忽略了传统文化产生的土壤和社会生产,传承的更多的是表面的做法,而缺少对其渊源、缘由、变化过程的理解,有形而无神,存在而无价值,这更体现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的紧迫感。

1.2一些传统文化被作为不良风气遭摒弃、批判

文化没有先进与落后之分,它所有的只是反映当时的历史现状及诉求、不同人群的精神需求和状态。一段时期以来,农村传统文化被放到了城市现代文化甚至是现代文明的对立面,被看成迷信、落后、野蛮而加以改造,一些农村传统文化被作为不良风气遭到摒弃、批判。改造否定农村传统文化、文化西化是一个不争的现实,导致了农村传统文化与其根基断裂和文化认同的危机,不及时进行农村传统文化的发掘和保护,一些传统文化将成为历史。

1.3一些历史见证、老街旧巷、文化象征等被遗弃

在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为追求居民点村居整体效果而统一提供房屋构造图纸规范建筑,缺乏本土的传统建筑风格,使传统建筑文化遭到遗弃;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一些历史见证、文化遗迹遭到破坏或拆损;在旧城改造中,重开发、轻保护,对老街旧巷、文化象征肆意改扩建,制造假古董,假文物,愚弄游客;在文化打造中追求眼前利益,将一些民俗活动脱离原有的发生情境和空间,强行植入、拆解。凡此种种,致使一些文化遗产被毁坏,被歪曲,失去了原有的价值。

1.4一些传统工艺、加工技法因商品化而发生异化,失去了传统本色

一些传统工艺、加工技法是劳动人民在漫长的生产中提炼出来的精华,具有其独特的文化底蕴。消费者对传统工艺的的消费往往情有独钟,在利益的驱动下,生产者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替代传统的生产、制作工艺,甚至违背原义,使传统工艺发生异化、丧失本色,失去了个性;一些传统工艺品因商品迅速化而趋同化,产品粗制滥造,甚至假冒伪劣,最终失去了吸引力;传统工艺和加工技法因商品率低、缺乏现代气息、加工过程枯燥单调致后继无人。

2农村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几点措施

2.1政府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政府引导,基层负责制订相应的农村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将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将传统文化保护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进行传统文化的发掘、保护和传承,加大传统文化的宣传和展示力度,对各级在传统文化方面有一定造诣、在保护传承传统文化上卓有成就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助,从而提高传承农村传统文化的热情与积极性,使抢救、保护、传承、弘扬传统文化成为社会各界和群众的共识。

2.2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要从基础抓起

培养立志于农村传统文化保护的工作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在中小学增设农村传统文化兴趣班,将传统艺术、传统工艺、传统体育等融入到课堂教学中,让传统文化在校园生根发芽,培养传统文化的接班人;充分发挥乡镇文体工作人员的作用,组建原生态艺术团、安排民俗风情聚会、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征集、整理,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民展示,切不可为卖座而“标新立异”。

2.3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仅存的文化遗迹

对各地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习俗、传统艺术、传统建筑、传统工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和传承,确保有原汁原味的影像资料记录,地方文化产业机构必须从根本上重视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不能简单地以精华和糟粕进行扬弃,存在就有其合理性,不同时代的政治、文化背景造就的这些传统文化,符合现代社会正能量的可以进行保护和传承,相反的则可留下相应的图像、文字资料供后人研究、探讨。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篇(7)

淮剧是江苏省三大地方戏的一种,它发源于苏北淮河流域,盐城建湖是淮剧的故乡。早在200多年前,淮剧就在盐阜地区唱响,并逐步南下进入上海等大城市。建国以后,淮剧在各级政府的关怀下,经历了“两盛三衰”的发展历程。建国初期,淮剧艺术蓬勃发展,新生的淮剧艺术春意盎然。十年“浩劫”,淮剧遭到了扼杀,以反“封、资、修”为名,不少剧团被砍掉,使淮剧传统艺术受到遏制。结束后,传统艺术再度新生。淮剧又扬眉吐气,在全国范围内地方剧种如雨后春笋,发展很快,淮剧舞台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近年来,由于娱乐品种的增多,影视艺术的普及,使传统艺术又受到了挑战,面临着生存艰难的地步。然而,国家重视民族文化的生存和发展,淮剧于2008年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这对淮剧这一民族传统的文化艺术品种来说,又面临着一个极好的机遇。各级地方政府都相应出台了对淮剧的传承保护措施,特别是建湖县委、县政府制定的“淮剧、杂技从娃娃抓起”的方案,提出了“淮剧进课堂、杂技上操场”的具体办法。这对推进传统艺术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就淮剧进校园这一议题,谈谈其推进传统艺术传承保护的重大作用。

一、淮剧进校园,使新生代自觉感受传统艺术的魅力

淮剧为什么“从娃娃抓起!”这就明确的告诉我们,淮剧对于这些新生代的娃娃们一无所知,他们没看过淮剧表演,没听过淮剧曲调,没有感受过淮剧的魅力。大家都知道,淮剧过去是生活在贫困中的老百姓沿街讨要而唱“门叹词”演化而来,对于这些生存在甜水里的孩子不但陌生而且渺茫。如果对他们不去传播,教育,使他们接受淮剧艺术的熏陶,又何谈去传承保护。因而,说“从娃娃抓起”是十分必要又十分及时的,建湖实验小学第一次在音乐课上讲淮剧、小同学们象听故事一样新奇,第一次听淮剧唱歌、他们听得入迷,不知这优美的曲调从何而来,经过半年的教学,学曲调、学简谱、学唱段、同时理解每个戏的剧目,每个唱段的意义,使他们感受传统的淮剧离他们并不遥远。他们的祖辈、父辈都唱过,耳熟能详,使他们读懂了什么是淮剧,什么是民族的、传统的文化艺术。使他们不知不觉地唱起了淮剧。

二、淮剧进校园,使新生代加深理解传统艺术的内涵

现代音乐特别是流行歌曲,唱起来节奏明快、不知不觉手舞足蹈,甚至狂欢乱舞,而淮剧曲调虽然悠扬悦耳,却十分缓慢,有时让人悲悲切切,提不起劲来。学生们初次听来觉得抒情婉转,再听起来,就感到哀叹呻呤,这是为什么?这是因为淮剧人处在旧社会、旧时代,他们受生活的压迫,受社会的欺凌,他们自哀自叹,沉重的劳动和窒息的社会使他们无法释放自己的感情,只好借劳动之机,借讨要时刻,呼出自己郁闷的情绪,他们的每一句话每一段调,都是内心的呐喊和呼吁,象淮剧《孟姜女》过关,十二个月有十二个月的痛苦,唱淮戏是他们在诉说自己的不幸和痛苦,演绎自己悲惨的命运和生存的危机。通过深沉的讲解,使孩子们从心灵深处体会传统文化的内涵,让他们真正懂得传统文化的真谛,从而达到热爱传统艺术的目的。

三、淮剧进校园,使新生代不断吸取传统艺术的精华

在实施淮剧进校园的过程中,还必须有选择、有重点的向孩子们灌输淮剧艺术的内容。也就是说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不能良莠不分。让孩子们无所适从。他们对淮剧节目中有不少封、资、修“的观念和迷信的宿命论,因果关系的神鬼说,尚没有识别和辩别的能力。我们在选择淮剧进课堂的内容上就必须严格把关,实验小学以课本剧、”“公子休让鱼”钟庄小学《小红军故事》、二实小以《孔融让梨》等内容改编成淮剧演出。既有积极的思想内涵又有其教育儿童健康成长的一面。使新生代时刻把握吸取淮剧中的精华,加深对自身的营养。县实验幼儿园、以现代京剧《红灯记》中的一曲《都有一颗 红亮的心》改写成淮剧内容,谱成淮剧曲调,在江苏省儿童艺术剧上演出,获得了金奖,得到了专家和观众一致好评。因而,我们在淮剧进校园、上课堂的内容选择上,一定要精选内容丰富,思想性强、艺术水准高的剧(节)目作为教材,让孩子们吸取淮剧的精华、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艺术鉴赏能力。

四、淮剧进校园,使新生代提高传承保护传统艺术的认识

淮剧进校园,淮剧上课堂。旨在传承和保护淮剧这一古老的艺术,弘扬和发展传统的民族文化。通过这一举措,抓到了传统的核心,突出了保护重心,摸到了发展振兴的关键。通过这种形式,从“娃娃抓起”,使新一代对传统的艺术从认识到热爱,从不自觉接受到自觉传承。不但涉及到一层人,而且培育出一代人。这样对淮剧的传承就出现了后继有人,薪火相传的局面。经过近10年的努力,建湖在传承保护淮剧这一“非遗”项目上积累了丰富经验,他们单举办淮剧进校园专题会演已列时五届,推出几十个淮剧校园节目,并编排了一大批具有一定口味的儿童淮剧节目,出现了进市、进省的优秀节目,能够登台演出的小演员达数百名。近年来,连续在省获奖节目就有十多个,使淮剧普及工作取得了累累硕果,特别是通过淮剧进校园这一行之有效的举措,大大促进了对传统艺术的传承和保护。对地方戏发展和振兴发挥了积极作用,淮剧进校园“从娃娃抓起”已抓出了甜头和效果,使我们看到了古老的淮剧艺术,后继有人,看到了传统文化艺术振兴和发展的希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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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荣蓉.淮剧在盐城地区的传承与发展趋势 [J]. 文学界(理论版), 2010 (11).

[3] 刘棠.叙事与思考的碰撞——传统淮剧与“都市新淮剧”的比较 [J]. 大舞台,2010 (02).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篇(8)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超级秘书网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篇(9)

沙溪古镇的明清建筑大多延续徽派建筑的风格,屋顶的传统建筑材料是小青瓦,这种材料的特点:一是实用,可以防寒、防水、防火。二是材料获得十分便利,用泥土和柴草就可以烧制而成。三是施工简易。只需要将瓦一仰一卧铺作即可。瓦当可以避免屋椽长期受到雨水侵蚀。瓦面上带有花纹的挡片,有装饰作用,还有趋吉避凶的文化功能。古镇中各家民居相邻而建,中间一般都建有马头墙,马头墙是一种叠落式山墙,高出屋脊,随屋顶斜坡呈阶梯形,成为昂扬的马头形象,将四水归堂的建筑围护起来,产生一种稳重感。另外由于木结构的建筑一旦着火便会殃及周边,所以马头墙还有防火的功能。

1.2斗拱挑檐结构

沙溪古镇至今还保留着传统的商业建筑,由于历史上沙溪商贸是十分繁荣的,沿街居住的居民大多是商人,一般都有前后三进。底层作为店铺,还沿用着宋代建筑的风格,大多是挑梁出檐,不用柱子支撑,粱拱上还装饰有雕刻十分精美的图案。

1.3独特的河棚风貌

沙溪被誉为“河棚支起的古镇”,临水的居民家家都建有河棚,依水而建。由于戚浦河直通长江,古镇居民为了减轻潮水带来的冲击力,将自己的房屋挑河而建,大多采用石桩来支撑,这种形式类似吊脚楼,是沙溪极具特色的建筑形式,从前面街上看,是二层民居,从后面河面上看就是三层。

1.4别致的民国建筑

沙溪古镇不仅有许多百年以上的老宅,还有民国建筑,比较典型的建筑就是吴晓帮故居。始建于1927年,它是一座欧式建筑,外形独特。室内功能分区十分完善,除了客厅、卧室、餐厅等常用功能分区,还设有瞭望台。这样的建筑形式在苏南的历史文化名镇群中,十分罕见。

2沙溪古镇传统建筑当前的发展现状

2.1传统建筑破坏情况严重

20世纪60、70年代,古镇部分传统建筑受到一定破坏,没有进行及时修缮。80年代以后,经济建设的大潮来临,古镇的个别居民在生活水平提高后,将原来的老屋翻新重建,使传统建筑面目全非。而现今,古镇又经历着新一轮的破坏,原本古老的沿河建筑部分被拆除,改建成新的仿古建筑。古建筑是一个城市发展脉络的体现,是城市的根,通过建筑,我们可以了解当时的民俗、文化,一旦传统建筑消失,城市便会失去文化的根基,无所依托。沙溪的三里古街是弥足珍贵的,如今却破坏严重,面对如此状况,迫切需要找到能够有效保护与传承传统建筑文化的方法。

2.2传统建筑的保护十分困难

我们之所以要致力于保护传统建筑,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古建筑的不可再生性,一旦摧毁,其历史文化价值和信息就不复存在。在古镇传统建筑的保护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困难。首先,维修成本巨大,古建筑在维护修缮时,要考虑古建筑的价值性与文化性,必然会耗费大量的物力财力,这并不是保护的长久之计。其次,古建筑信息记录的载体大多为纸质材料,不能长久保存,造成一些珍贵文献的失传,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再次,古镇保护与开发的不合理,没有使传统建筑得到实质性的保护。2009年,政府投资2个亿用于沙溪古镇的保护与开发,主要用于核心区的修复,以及建造一些场馆用于向外来旅游者展示,但是却忽视了对传统民居建筑的修复与保护,古镇中仍然存在大量年久失修的民居建筑。

3沙溪古镇传统建筑数字化保护的意义与价值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传统建筑也在发展的大潮中摇摇欲坠,这些如此宝贵的物质文化财富,也许在若干年之后,会消失不见,取而代之的是崭新、更适合现代人居住的舒适住宅,繁华的现代商业街。因此,对传统建筑的保护迫在眉睫,而数字技术的发展为传统建筑的保护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手段。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目前,已经成为国内外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手段。数字化保护的核心就是将文化遗产通过技术手段转换成数字化形态,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对其进行数字勘探、挖掘,使其重现和再生,并通过多媒体数据库技术得以永久保存,利用互联网向世界传播。沙溪古镇的建筑历史悠久,特色鲜明,运用数字技术将它的建筑特征,构造手法,材质工艺记录并再现出来,不仅有利于沙溪古镇传统建筑的保护与传承,也是一种永久保存传统建筑的有效途径,为历史文化的研究提供依据。

传统文化保护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D9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0-0150-03

收稿日期:2010-02-09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阶段性成果(08SFB2039)

作者简介:黎六娅(1982-),女,四川泸州人,知识产权研究所助教,硕士研究生,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汪虹(1966-),女,湖北武汉人,科技处副处长,硕士研究生,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一、版权战略中的传统文化产业

(一)对传统文化进行版权保护的基石――产权激励理论

传统文化,作为人类文明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一个民族文化特性的体现,又是现代科技与文化成果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文学艺术的创新之“源” [1]。因此,应当承认和尊重传统文化的特殊价值,并进行多形式、多维度的保护和利用。 世界各国基于对传统文化重要性的认识,都在努力从不同角度对其提供保护,并促进传统文化产业的发展。

产权激励理论是古典经济学家用以论证公共产品保护合理性的主要理论基础,也是最主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经济学理论。“产权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表明,产权实质上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影响和激励行为是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传统文化的私法保护可以授予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以垄断性权利,有利于保存、发展、合理利用本群体、本部落的传统文化 [1]。拥有这样的垄断性产权,便能激励享有民族传统文化的部落、民族、地区的文化产业发展,实现文化的精神价值和经济价值。

(二)版权保护的动力――传统文化产业的精神价值与商业价值

1.保护传统文化的精神价值。首先,对传统文化实施版权保护是对民族文化权利的尊重。这种对精神价值认同的理论依据是“族格”理论。“族格理论”认为各个民族都有保护和发展本民族文化的权利,所谓族格就是指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或在国际关系中),每个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族格,所以各民族无论大小强弱,无论其宗教、文化的差异,均享有天生的平等自由 [2]。从古代开始,中国各民族就在不同的自然条件之下,从饮食起居、衣衫服饰、生产劳动、娱乐活动等生活的各个方面,创造着具有鲜明特色的文化。即使是在各民族之间相互隔绝的状态下,这样的文化创造活动依然在延续和更新。中国各民族文化的特性表现为拥有自己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从而形成了他们认识世界的独特视角 [2]。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目的就在于实现民族平等和法律范围内的民族自由发展。尊重民族文化权利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体现,也是必然要求。其次,对传统文化实施版权保护是对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尊重。一定地域内或世界范围内文化要素的数量庞大、文化类型的多种多样,构成了文化多样性 [3]。200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文化多样性宣言》。宣言指出,“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用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西方经济学家斯蒂芬・玛格林指出:“文化多样性可能是人类这一物种继续生存下去的关键” [ 4]。“文化是民族的精神命脉和生存根基,失去了文化身份和特殊性的族群,仅仅是‘人口’,根本谈不上是独立的民族。” [5]中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是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稳定的需要。尊重文化多样性是基于对民族文化权利的尊重,中国拥有56个民族,各民族特色鲜明的文化共同组成了一个色彩斑斓、各具个性的华章,拥有这样的丰富宝藏,得益于在广阔的文化发展空间内各民族的长期并存。所以,为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对传统文化作品给予版权保护在中国有着尤其重要的意义。

2.实现传统文化产业的经济价值。传统文化的恰当开发和利用能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在版权视野内,对传统文化作品的商业开发如火如荼。例如,将具有民族特色、区域特色的传统文化图形、标识用于对该区域旅游业的宣传,既能宣扬其瑰丽的区域和民族文化,更能为该区域、该民族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土著部落文化旅游”就是一个值得借鉴的实例,这种以土著部落传统文化为底蕴的文化旅游在世界旅游市场拥有其独特的魅力。据统计,1993年2月和3月在澳大利亚的国外游客中,1/3到1/2的游客希望亲身领略和感受土著部落的传统文化,如观看他们的图腾、有关器物、手工艺品等。与此相似,在新西兰的Kaikouta地区,1987―1995年的文化游客从3 400人增加到188 000人!在美国,西南土著部落艺术家出售其土著艺术品和工艺品每年可以获利8亿美元 [6]。中国的民族特色旅游业的发展蒸蒸日上,将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标识作品与该区域、该民族旅游业的恰当结合,对旅游业的发展无疑是如虎添翼。

但不容忽视的是,“传统文化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的传播,可能导致对一国文化遗产的不适当利用。传统文化的任何商业上或者其他自然的滥用或者任何扭曲,是对一国文化和经济利益的损害。” [7] 一旦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的“卖点”出现大量的仿制品或者渐渐淡化“其价值将大打折扣”并渐趋消失 [6]!因此在版权战略视野中,传统文化作品的商业化过程需要版权保护这样的有力工具进行干预。

(三)版权战略中的任务详解

中国于2008年6月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第四部分“专项任务”之一的版权任务部分指出:支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作品的创作。对此可作如下理解:

1.战略立场:扶持传统文化的发展。中国是具有五千年文化的文明古国,同时也是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从时间维度上,中国所拥有的传统文化历史久远;从文化域限上,中国各民族文化风格迥异、各具特色;从地理区域上,中国幅员辽阔,传统文化的覆盖面广阔。对这样一笔“深而广”的无形财富,认识到其商业性价值并为享有该文化的民族和国家所用,能够为享有者和使用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中国日益重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

2.作品的标准:传统、民族特色、鲜明三项标准。虽然中国传统文化作品的形式多种多样、风格迥异,但真正进入版权战略保护视野的传统文化作品应当符合如下三个标准(严格程度递增):

首先,传统标准。“传统”是个发展的过程,传统的事物并非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义。传统文化需要时间的沉淀和“优胜劣汰”自然法则的筛淘。版权战略倡导的是优良的传统文化作品,即能体现该民族的先进文化与积极文化、具有美感的文化作品。如,云南丽江古城东巴文化中的“金色青蛙”文化标识,就是传承了纳西族的宗教文化,该民族自古将青蛙视为智慧之神,认为其能救人于危难之时。纳西族保留至今最古老的民族舞蹈《勒巴舞》也源于金色青蛙的跳跃 [8]。纳西族自古流传下来的纳西福蛙文化向世人传递着该民族的信仰,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版权战略的传统标准。

其次,民族文化特色。版权战略中的“民族”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nationality”而不是“ethnic group”,指我们中华民族;另一层是指“minority”,即中国55个少数民族,正如加拿大民族学家威尔・金里卡在其作品中所述:“这里我所说的少数民族是指聚居于某特殊区域,拥有自己的体制、文化和语言,且在归属于一个更大国家管辖之前,就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社会并运作着的群体。” [9]

任何文化都有其独一无二的民族禀性,这种独特的民族特征是各民族对在漫长的历史中形成的认知世界的反映 [1]。一个民族之所以是这个民族而不是其他民族,根源在于其“民族特色”。“民族特色”对于一个民族来说,重要性不亚于个性特征对于一个人的重要性。如果一个人丧失了自己的个性,结果便是同化于他人、随波逐流;如果一个民族的核心文化消失湮没,民族有可能逐渐同化于其他民族而消亡,民族集体人格不复存在;如果一个民族核心的文化体系遭到破坏,这个民族完整的集体人格无疑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表现为民族身份的模糊、民族威信的下降、民族尊严的受损等[2]。版权战略强调“民族文化特色”标准,着眼点并不仅仅在于关注该民族自古传承下来的文化,更着眼于该民族文化的长远发展,因为“保持自身独特的传统文化体系对于本土居民和地方社区未来的福利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其知识和文化的活力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0]。体现该民族文化特色的作品能成为传承和宣扬其文化的媒介,更能成为实现该文化持续发展的助推器。

再次,鲜明性。“鲜明性”强调该作品的文化特性,该标准类似于注册商标必须具有鲜明的“可识别性”。历史传承下来的民族文化经历了时间的沉淀,成为了各民族自己的“识别码”。中国拥有56个民族,就拥有着五十六个识别码。

中国版权战略将那些烙着识别码的民族文化特色作品纳入版权战略中传统文化的保护范畴,强调各民族文化之间、各区域文化之间的“界限”,强调文化特征的绝对性,从而形成不同特征的地方文化 。只有能将该作品归入其所代表的文化,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之一的作品,方能称之为具有“鲜明性”:对外,能代表中华民族的民族特色。例如,中国于2008年举办奥运会为世界呈上的一道文化大餐:奥运会轨道线北土城站贯穿奥林匹克公园,连接“鸟巢”、“水立方“等场馆的奥运轨道线的起点站地铁10号线的换乘站北土城站装饰一新,绝妙应用了民族传统文化符号青花瓷,获得了中外游客的一致好评,该设计的实施应用大大提升世界对中国传统民族符号青花瓷的认知度 [8]。 对内,能代表特定区域文化、特定民族风俗文化。如重庆的“铜梁火龙”、前文所述的“纳西福蛙”,都体现着地方、民族独特的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业发展的版权战略

1.特殊版权模式。1990年颁布并于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和国务院于1997年5月20日制定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一并构成了中国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著作权保护机制。这样的保护机制随着时间的推进和民间民族文化的日益多样,已不断暴露其不足之处:第一,《著作权法》鼓励对中华文化、各民族民间文化的搜集、整理,着眼于传统文化作品创造人、创作民族权益的保护,侧重的是对版权人精神利益的保护;而于2008年6月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版权战略的主旨不仅仅是为了传承文化、保护传统文化资源,更强调开发民族文化资源、实现经济效益。二者在主旨上的分歧不利于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保护、传统文化产业的发展(无论是精神价值还是经济价值);第二,中华文化、各民族民间文化发展的无限延续性对著作权保护时限具有挑战性。《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著作权的短期时限,将严重束缚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由此可见,需要调整民族传统文化领域的著作权模式。《著作权法》设立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立法宗旨是基于对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知识共享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防止无限期保护著作权人的垄断性权利而导致知识独占。但是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初衷本身就是为了凸显民族特色,对外,保护中国中华民族文化的特色;对内,体现各民族文化个性。基于此,笔者认为,对实行短期时效保护不利于实现文化的“民族特色”,因为期限终结后,民族传统文化作品(例如传统文化标识)将进入公有领域,建议对民族传统文化作品延长期限,并可借鉴《商标法》规定的“续展制度”,用可续期的制度来实现民族文化的无限延续。

2.扶持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并非所有民族传统文化作品都具有经济价值――为所有者和使用人带来经济利益。虽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宗旨是为了实现产业化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但对于版权领域中“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特别是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作品,依然是重视的对象。这需要从源头着手。可行的措施包括[1]:支持创作人及其后续创作人的创作;例如,提供创作金费、解决创作者生活福利问题 [2]。解决作品的出路问题,主动创造作品的流通链;例如提供专门的作品展示平台。

3.鼓励传统文化产业的创新。“传统文化”虽然是由古至今流传下来的古朴事物,但是与物质文化不同,传统文化①总是动态的,由于和实际的生活紧密相连,他总是不断发展的。传统的文化表达方式必须适应现代生活,才能保证生存下去 [11]。因此,版权战略鼓励传统文化产业的创新,促进基于传统的创造性和创新,使之成为可持续经济发展的不可分割的部分。② 为地方文化、民族文化注入新鲜血液。

三、结语

版权战略视野中的民族传统文化既是由古至今流传下来的古朴事物,拥有体现民族尊严和民族文化权利的精神价值,又是可以融入创新元素的文化产业,能够成为可持续经济发展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为享有该文化的民族、区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根据实际的需要,改变旧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扶持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鼓励传统文化产业创新,将是版权战略促进传统文化发展的新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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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世界文化报告:文化的多样性、多元与冲突共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59.

[5]寇清杰.树立全球化时代的健康文化心态[J].南开大学学报,2001,(5).

[6]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以人权为视角[J].学术论坛,2005,(2).

[7] UNESCO and WIPO ,Model Provisions for National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Expressions of Folklore Against Illicit Exploitation and Other Prejudicial Actions with Commentary ,WWW.wipo.gov.tw/cooperation/cooperation_4_3_12.asp.

[8]李芳.浅析中国民族传统符号在标识导向设计中的应用[J].广告大观,2009,(4).

[9]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M].邓红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10]朱瑾.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艺保护的战略性思考[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06,(11).

[1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无形遗产部主任爱川纪子(NORIKOAIKAWA). 无形遗产:新的保护措施[EB/OL].中国民族文学网,省略.cn,日期:2006-07-13,访问日期:2009-06-26.

Copyright Strateg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Traditional Culture Industry

LI Liu-ya,WANG 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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