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2 20:29:5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互联网信息服务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第十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第十三条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十八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可以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发证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
(二)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法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批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此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1.相关法律介绍
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整体上看《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目前电信行业最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从法律名头就可以看出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被作为《电信条例》规制范围的一个分支。而《电信条例》是以传统电信业为主要规制对象的。与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密切相关的法律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等。
2.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法律秩序存在的问题
2.1行业行政法规太宏观不具体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由于起步较晚,发展又很快,所以管理水平上就很难跟进。例如《电信条例》是以传统电信业为主要规制对象的,纵观其全部内容除总则以外,与互联网信息服务可能有关的条文并不多。其中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是关于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内容,对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具有约束力。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将“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作为自己的规制对象。第十五条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九项禁止,并由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对此进行了配套性规定。从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的处罚规定来看也缺少对于违反第十三条的处罚措施。综合来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于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严重侵害个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规定比较明确,但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则未予以相应的关注。综上可以看出,我国的主要法律,大部分是宏观上的规定,对象不明确,要求也不太严格,缺乏清晰的界限和规范力度。
2.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便于直接适用
除了上述两个主要的法律规范,其他的法律条例则有更严重的缺陷,管理者使用起来很不方便。与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密切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是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只要是自然人,为了非专用于经营性的用途而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不论其是否直接为服务付费都应当是消费者。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等九大权利,但是将这些规定直接应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上还存在很大的障碍。很难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直接归入人身安全或者是财产安全,并且在保护的范围等方面也还需要明确界定。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明确规定何者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以行政的、民事的甚至是刑事的责任来规制的,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不当竞争行为难以界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必然很难加以规制。同样《反垄断法》也存在不能直接适用的情况,这就迫切需要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来对此加以规范。从上面介绍可以看出,这些法律在覆盖领域上有所重叠,在交叉领域有些规定甚至相违背,另管理者难以下手。
2.3相关规章的规定比较粗糙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其中《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的第九条规定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的保密的义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公平交易权、知情选择权作出了初步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值得肯定。《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要求“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但我国实行强制认证的软件主要是涉及计算机、互联网安全的软件,没有对普通软件开展认证,已经颁布的强制性认证标准中也没有包括对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对软件和服务实施不兼容、捆绑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与解决用户权益争议密切相关,但直接照搬适用于传统电信领域的申诉处理办法,远远不能应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特殊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等规定虽然与用户权益保护关系密切,但却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当然,法律秩序的问题源于我国互联网领域发展太快,以及各地发展不均衡,所以造成法律、法规、规章的严重滞后,但是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大法律立法力度和管理力度,明确直接的法律指引与约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3.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建议
3.1审批部门及收费标准要统一
根据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备案手续。目前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的具体部门并无具体规定。据了解,有的省的审批机构设置在通信管理局的市场监管处有的省设置在信息安全中心还有的省设置在中介机构。有的收费、有的不收费尚无统一标准。为了强化管理,统一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力量,我们应该将相关审批部门联合起来,明确规定统一的发放许可证的审批部门以适应国家对电信企业统一监管全国一盘棋的总战略。这样做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有利于提高政务公开的透明度。
3.2审批程序目录化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必备的申请材料按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有十一项,规模大的单位提交的材料多则50多页规模较小的单位提交材料也得40多页。
为提高工作效率,使审批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目录化,我认为申请单位应将提交的材料按下列顺序目录化排列:材料一:申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书面申请;材料二: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材料三: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会计事务所近期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材料四:申办单位的公司章程;材料五:已购或欲购的主要设备清单;材料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能力及服务措施;材料七:申办单位的概况包括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场所设施等有关情况;材料八: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材料九: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材料十:提交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登记表。有了统一的审批材料目录,不仅准备起材料来得心应手,审批部门审批时也会提高效率。
4.结语
互联网作为信息交流的主要平台,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而法律规范作为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最重要的手段,它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效果。所以我国要想真正的规范好细心服务系统,必须要极力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加大管理力度。
【参考文献】
第二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第五条 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所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科学、准确,注明信息来源。登载或转载卫生政策、疫情、重大卫生事件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医疗卫生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进行登载,不得扩大功效或宣传治疗作用。
禁止制作、和登载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六条 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网站,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申办机构资质证明。
3、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lo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不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 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正式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网站。获准同意的网站,应在其网站主页上同时标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文号。
第十条 已获准开办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开办者主体或者域名、地点、内容等需要变更的,应向原审核同意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
第十二条 卫生部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开展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及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中,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和卫生行政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关闭网站。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签订本合同,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相关的国际互联网络信息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互联网络信息服务内容(请在选定的内容前打上“√”,否则打“×”)
1.网页制作共_________页;
语种为中文简体版中文繁体版英文版其它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
2.域名申请域名共_________个;
http://_________
http://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
3.网站策划
由乙方提供标准构架图,根据甲方自身的规模、产品或服务种类、经营方式等情况制定网站的整体计划,确定网站的主体、内容和整体风格,并对每一项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初步设计网站的整体结构;乙方根据甲方自身ci标准,由美工提出网站主体设计风格,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网站合理化结构模式,经甲方同意后,具体执行。
4.网站建设
1)收集资料。根据网站的结构和每一项内容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包括文字、图片、数据等等(英汉双语种版本由甲方自行准备英文资料);
2)乙方设计制作网站的网页;
3)将制作好的初稿由甲方审核,收集整理甲方反馈意见,加以修正,至甲方满意为止;
4)乙方将网站进行系统整合,编写网站的支持软件及相关文档说明,并上网调试运行;
5)乙方负责最后解决试运行阶段的潜在问题;
6)乙方为甲方设立专用电子邮箱,用于商业联系。
5.空间租用
1)乙方为甲方提供_________的网络空间供甲方使用;
2)无限制的ftp访问;
3)使用不间断电源对服务器和硬件进行保护措施;
4)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按乙方网页制作优惠价替甲方制作网页,甲方也可自行制作网页;
5)甲方保证在乙方提供的空间内放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关闭空间,由止引发的不良后果由甲方独立承担;
6)甲方明白internet是全球网络,具有开放和共享资源的特性,乙方不担保甲方保密信息的绝对安全;
7)甲方必须自己备份与服务器相同内容的html及相关数据文件,以备在特殊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恢复数据,若因甲方未备份数据引起的意外,责任由甲方承担;
8)因不可抗拒之外原因,造成甲方所租用空间停止运行,3日内未及时修复,乙方以天为基本单位,向甲方赔偿租用损失。
二、网络增值服务(相关订单客户免费选用)
将企业及网站基本资料登录甲方单位所属行业全国各专业网站(保证20家以上)。(注:网站建设订单客户选用)
将企业网站基本资料登录入国内外_________家搜索引擎。(注:网站建设及租用空间订单客户选用)
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法送_________封邮件广告,以宣传甲方网站。(注:所有订单客户)
三、价格及结算方式
本合同互联网络服务方案费用共计_________整,主要包括_________,增值服务项目内容均可被相关订单客户免费选用。根据服务项目规模及金额,乙方有权调整对甲方所提供的各类增值服务内容。
合同签订之日起,付款方式为:_________。 1
甲方未能及时付款所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服务期限为一年,期满可协商续签。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且甲方首期合同款到达乙方指定账号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签订本合同,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相关的国际互联网络信息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互联网络信息服务内容(请在选定的内容前打上“√”,否则打“×”)
1.网页制作共_________页;
语种为中文简体版中文繁体版英文版其它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
2.域名申请域名共_________个;
http://_________
http://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
3.网站策划
由乙方提供标准构架图,根据甲方自身的规模、产品或服务种类、经营方式等情况制定网站的整体计划,确定网站的主体、内容和整体风格,并对每一项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初步设计网站的整体结构;乙方根据甲方自身ci标准,由美工提出网站主体设计风格,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网站合理化结构模式,经甲方同意后,具体执行。
4.网站建设
1)收集资料。根据网站的结构和每一项内容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包括文字、图片、数据等等(英汉双语种版本由甲方自行准备英文资料);
2)乙方设计制作网站的网页;
3)将制作好的初稿由甲方审核,收集整理甲方反馈意见,加以修正,至甲方满意为止;
4)乙方将网站进行系统整合,编写网站的支持软件及相关文档说明,并上网调试运行;
5)乙方负责最后解决试运行阶段的潜在问题;
6)乙方为甲方设立专用电子邮箱,用于商业联系。
5.空间租用
1)乙方为甲方提供_________的网络空间供甲方使用;
2)无限制的ftp访问;
3)使用不间断电源对服务器和硬件进行保护措施;
4)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按乙方网页制作优惠价替甲方制作网页,甲方也可自行制作网页;
5)甲方保证在乙方提供的空间内放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关闭空间,由止引发的不良后果由甲方独立承担;
6)甲方明白internet是全球网络,具有开放和共享资源的特性,乙方不担保甲方保密信息的绝对安全;
7)甲方必须自己备份与服务器相同内容的html及相关数据文件,以备在特殊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恢复数据,若因甲方未备份数据引起的意外,责任由甲方承担;
8)因不可抗拒之外原因,造成甲方所租用空间停止运行,3日内未及时修复,乙方以天为基本单位,向甲方赔偿租用损失。
二、网络增值服务(相关订单客户免费选用)
将企业及网站基本资料登录甲方单位所属行业全国各专业网站(保证20家以上)。(注:网站建设订单客户选用)
将企业网站基本资料登录入国内外_________家搜索引擎。(注:网站建设及租用空间订单客户选用)
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法送_________封邮件广告,以宣传甲方网站。(注:所有订单客户)
三、价格及结算方式
本合同互联网络服务方案费用共计_________整,主要包括_________,增值服务项目内容均可被相关订单客户免费选用。根据服务项目规模及金额,乙方有权调整对甲方所提供的各类增值服务内容。
合同签订之日起,付款方式为:_________。
甲方未能及时付款所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服务期限为一年,期满可协商续签。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且甲方首期合同款到达乙方指定账号之日起生效。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提供服务。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恶意干扰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
(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三)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
(四)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
(五)恶意修改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参数;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
评测方公开或者向用户提供评测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供评测实施者、评测方法、数据来源、用户原始评价、评测手段和评测环境等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评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与评测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完整全面。被评测的服务或者产品与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相同或者功能类似的,评测结果中不得含有评测方的主观评价。
被评测方对评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评测结果进行再评测,评测方应当予以配合。
评测方不得利用评测结果,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对被评测方的服务或者产品作出处置。
本规定所称评测,是指提供平台供用户评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的性能等进行评价和测试。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二)无正当理由限定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三)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
(四)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产品与其向用户所作的宣传或者承诺不符;
(五)擅自改变服务协议或者业务规程,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加重用户责任;
(六)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提示和说明;
(七)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者其他设置;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
(二)未提供与软件安装方式同等或者更便捷的卸载方式;
(三)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和人为破坏的情况下,未经用户主动选择同意,软件卸载后有可执行代码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第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终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弹出广告或者其他与终端软件功能无关的信息窗口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标识。
第十一条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下简称“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用途,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其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系统安全防护,依法维护用户上载信息的安全,保障用户对上载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删除。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用户上载信息;
(二)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用户上载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擅自或者假借用户名义转移用户上载信息,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转移其上载信息;
(四)其他危害用户上载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用户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认为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对用户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立即向准予该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电信管理机构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暂停有关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评测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中图分类号:TP3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一、总述
2009年我国互联网产业保持了快速发展,年底中国互联网网民数量达到3.84亿,较2008年增长28.9%。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中国互联网行业依旧逆势增长,互联网产业已经成为信息服务业的重要支柱型产业。
总结去年中国互联网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融合酝酿机遇。2.创业板开启助力企业实现跨越发展。3.应用成熟提升市场价值。4.政府逐渐认识到互联网产业对地区经济的带动效应。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中国互联网行业依旧逆势增长。互联网产业以其创新性、互动性和国际性的优势,已经成为信息服务业中同时具备“产业拉动、行业推动、生活互动”三重角色的综合型现代产业。在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信息服务业处处长尹洪涛指出,互联网产业已经成为信息服务业的重要支柱型产业,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生产业是近几年政府工作的重点。互联网服务作为应用基础,搜索、即时通讯、网络游戏、数字内容、网络社区、电子商务等已经成为信息服务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互联网整体增长速度较快
目前中国有3.84亿网民,中国境内网站的数量达323万个,平均每个域名下大概有120个网民。通过这些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的应用市场已经在中国成为一个超千亿规模庞大市场,这个市场的规模、速度都在维持飞速的上升。近几年我国互联网企业的规模迅速扩大,已经有许多企业成功在海外上市。当前已经出现如腾讯、百度和阿里巴巴等一批具有非常强行业影响力的主要企业。这些主要企业将维持引领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壮大。联想在运营过程中也体会到互联网应用在快速的增长,联想新兴市场集团服务运作支持总经理吕再峰说:“在08年第一季度网络服务占我们业务比例为10%,现在增加到40%,这意味着40%的用户是靠联想的网络得到了相应的互动服务。另外一个是通过联想网络注册,联想用户的比例由2009年初的30%攀升50%。”2009年我国互联网产业保持了快速发展,年底中国互联网网民数量达到3.84亿,较2008年增长28.9%。根据赛迪顾问的数据,2009年IT信息服务市场规模达2992.7亿元;互联网市场总体市场规模达到1834.5亿元,同比增长31.99%,是信息服务业中保持较高增长率的产业。2009年互联网市场总体市场规模达到1834.5亿元,互联网基础服务市场规模达到812.1亿元;互联网应用服务市场规模达到1022.4亿;占55.7%,相比2008年增长9.4%。通过这些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的应用市场已经在中国成为一个超千亿规模庞大市场,这个市场的规模、速度都在保持高速的成长。互联网产业保持高速成长的动力有两个,第一个方面来自于融合,这个融合既包括三网融合,包括有线网络和移动网络的融合,也包括各种应用的融合。第二个动力来自于并购和投资,中国的互联网经过这么多年快速发展,专业化、细分化已经成为发展的主流。那么在这个专业细分的背后,要想做到飞速发展,一方面靠原始创新,另一方面靠资本运作。未来互联网发展的三大趋势是:1.电子商务将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矛盾,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带动传统产业快速升级。2.互联网增值服务业将在三网融合的推动下快速成长,互联网的服务将渗透到更加宽广的网络当中,创造出更大的价值。3.国家物联网战略的实施,一定会形成融合型的新兴产业,引爆以物联网增值服务业为核心的创新型产业。
三、电子商务成核心动力
从互联网应用服务市场结构来看,网络游戏和电子商务充分显示了对金融风暴的强大抵抗水平。其中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促进地方经济的中心力量。电子商务作为经济信息化的核心内容受到了各方广泛关注。今天我国电子商务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大踏步地向前迈步。电子商务对我们的经济社会和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经济体制改革产生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2009年中国的电子商务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依旧保持逆势上升,去年电子商务的总交易额达到3.6万亿元,增长23%;网上购物规模达到2600亿元,比前年增长了65%。淘宝网去年交易额达到2080亿元,占我国C2C总交易额的85%左右。而淘宝网前年的交易额是980亿元,一年翻了一倍,发展方向良好。2009年面对金融危机,电子商务逆势而扬,我国电子商务正在以昂扬的姿态向市场化发展。杭州市现在正在市委市政府的推动下,努力打造电子商务之都。此外重庆、福建、深圳、广州金华等地方政府也不断出台政策,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在目前基本形成的五大信息服务业集群中,互联网服务业在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产业集群中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珠三角一些地区已经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放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产业。当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在这个过程当中,一大批有战略眼光的地方领导把发展电子商务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
四、总结
我国各地区政府非常重视包括互联网服务在内的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并将其作为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我们一定要努力发展信息服务业,让他为我们的生活服务,并再创佳绩!
参考文献:
The Precise Information Service of Hospital Library Internet Plus Age
GAO Ge1, LI Zheng-hong1, GAO Hai-liang2, LUN Zhi-jun1
(1.Library of Jilin University First Hospital,Changchun 130021, Jilin, China;2.Library of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12, Jilin, China)
Abstract:New network background, the nee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ibrary through change, with a new service concept, service mode to provide personalized service to readers.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accurate information service of hospital library in the Internet age, including improvement and enrich the electronic resources, upgrade information literacy training courses, for hospital management layer < summary > and < dynamic >, subject service, mobil internet servic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Jilin Province regional medical information resources sharing space etc.. In order to maximize meet the growing needs of readers,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core competitiveness of the hospital library.
Key words:Hospital library; Information service; Resources construction; Expand service; Information sharing
21世o我们正处在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解决文献信息爆炸的最好方法是把文献电子化、网络化,可以说网络革命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经过传统图书馆阶段、自动化图书馆阶段后,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图书馆也在不断的改革和发展,已跨入网络数字图书馆阶段。全新的网络背景,需要图书馆通过变革求发展,以全新的服务理念、服务模式为读者提供个性化服务。
目前,我们正处在文献、知识严重过载的时代,读者信息需求广泛、科研水平越来越高,图书馆又肩负着提高医务人员信息素养的重任。近年来,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图书馆(以下简称我馆)以读者信息需求为出发点,不断探索创新服务模式,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①提高了医务人员获取、利用信息资源的能力,②为广大师生、科研人员及院领导提供了精准信息服务。我馆近年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创新服务探索:
1 电子资源建设
拥有完善的信息资源是图书馆提供服务的前提和基 础[1],医院图书馆应结合医院重点学科的发展和临床特点,优化配置中外文医学电子资源数据库,建立符合自身特色的数据库体系。
我馆的电子资源主要包括两部分,院内网资源和校园网资源。由于医院的信息系统保存有大量患者信息,为保障信息安全,我院院内网和外网是完全分离的,为了方便读者利用电子资源,我们图书馆把部分常用的数据库镜像到内网服务器,便于临床一线的医护人员检索和利用。此外,还有许多数据库购买费用昂贵,且每年以10%的速度上涨,我院作为吉林大学的附属医院,院内网也可以通过信息中心的校园网接口接入吉林大学校园网,来利用校图书馆的电子资源。但是,有些数据库即使通过校园网接口也无法直连,为使我院师生能够更充分的利用校图书馆电子资源,去年我馆特申请了10个校园网的IP地址,现已调试完成,供来馆用户使用。另外,我馆订购了外文期刊整合系统、大医医学搜索、Up To Date数据库,作为校园网电子资源的补充,为读者获取外文全文和循证医学文献提供了额外支持。
通过院内网与校园网电子资源的相互补充,搭建了我院医学电子资源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丰富了文摘与全文数据库的广度,基本可以满足我院医护人员的信息需求。
2 信息素养培训讲座
如果说电子资源建设是从检全率角度考虑,那么每学期10讲的《医学文献资源开发与利用系列讲座》就是检准率的保障。
我馆的信息素养培训讲座已开办10余年,讲座内容从初级的数据库检索方法和技巧,到高阶的数据库深度利用和挖掘,再到利用Histcite可视化工具挖掘核心文献。针对我国“提倡科技创新、注重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我馆还将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培训课程。
我馆的信息素养培训课程设置不断更新,是紧跟时代和技术发展的创新服务,在馆员提升自身素质的基础上,将所学所感传授给用户,使我院医护人员的信息素养也随之提升。
3 《简报》信息推送服务
在互联网+时代为了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医疗发展与改革的现状和趋势,传递医院管理信息,交流医院管理经验,为我院的管理者提供医院管理信息和决策依据,我馆继续以主动服务的理念,编辑出版了《现代医院参考信息简报》管理版和学科版、《国内医院动态》,为院领导及科主任提供精准医院管理信息服务。
3.1《现代医院参考信息简报 管理版》 《现代医院参考信息简报 管理版》以半月刊形式出版,自2015年3月创刊以来,截至目前已出版32期。主要栏目设有:学科建设、政策解读、管理制度、医疗信息化、同行进展和科技前沿等,读者对象主要是院领导、行政机关科室、临床科室主任和护士长。
3.2《现代医院参考信息简报 学科版》 《现代医院参考信息简报 学科版》以半月刊形式出版,每月20日通过OA邮箱发送电子刊,学科版是按照二级学科并结合我院的基本情况进行分类,最终确定为33个专科(或专辑),每个学科每年发行4期。主要栏目设有:行业快讯、专题研究和医学人文等。截止目前,已经向33个专科相应的科室主任发行了104期。为了更好的了解科室需求、提供精准信息,我们主动走进科室与医务人员进行座谈。
3.3《国内医院动态》 《国内医院动态》主要是面向院领导层,报导国内各大医院在管理、信息化、新技术、新疗法等方面的最新动态。以半月刊形式出版,自2015年6月份发表第1期以来,截至目前共出版了27期。
在办刊一年的时间里,每一期我们都广泛阅读,精心挑选素材,合理安排版面,深得院领导和许多科室主任的认可和关注。为了提高《现代医院参考信息简报》的质量,我们发放了《简报》 满意度调查问卷,期望通过读者的客观评价和真实需求,能够在2016年为我院提供更为精准的信息服务。我们的目的是让信息做到精准投放,使信息发挥最大效用,为我院的管理者提供医院管理信息和决策依据。
4 拓展服务项目
4.1学科化服务 学科化服务是针对某一特定学科用户,通过学科馆员对学科信息的加工整理和对学科情报的挖掘分析,以满足学科用户的信息需求,并帮助其提升获取及利用学科信息的能力,使用户的教学、科研、临床活动同图书馆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主动对用户科研活动负责的推介系统[2]。
由于我馆人员有限,学科化服务一直未得到深入发展。2015年,在我馆引入新人后,初步尝试以学科馆员深入科室的方式进行了学科化服务。与创伤骨科沟通好学科化服务项目后,首先,以学科馆员的身份参加科室早会,了解科室接触的病例特点,交接班后的学习内容,初步掌握了科室主任和其他师生的真实需求;然后根据科室职工反映临床工作繁忙,许多临床一线职工无法参加图书馆的信息素养培训讲座,应师生要求,针对我馆的网络信息资源的检索和利用做了一次简短的综合讲座;最后,参与到在研项目“纳米纤维复合膜”的科研一线中,通过查新检索方式,提供国内外最新研究动向的信息支持和定题跟踪方式。
随着我馆学科化服务的启动,已将服务层次由单纯的“服务一线、资源推介、信息传递、参考咨询、定题服务”提升到“融入一线,嵌入过程”的环节中[3],为今后我馆继续开展和深化学科化服务提供了实践参考。
4.2论文写作与投稿指导服务 我馆职工的个性化需求也体现在论文写作与投稿的过程中,为此我馆对前来咨询的用户也给予一定的指导,包括论文统计学分析、写作指导、投稿指南、研究生毕业论文设计等。
核心期刊能使读者能以最少的时间和精力在众多期刊中迅速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4],我馆及时提供国内权威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目录供全院职工参考。但随着网络诈骗渗入到了期刊领域,近年来,我院职工投向假冒期刊的现象也时有增多,因而,不管是在信息素养培训中,还是面对前来咨询的人员,我们都教与大家辨别真伪期刊的方法。
近期,我馆又利用SCI的《期刊引证报告》(JCR)挖掘学科重点期刊,辅助作者选刊、投稿,我院医务人员在SCI收录期刊发表的论文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与我们的创新服务模式是分不开的。
4.3移动互联网服务 伴随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微信提供的公众平台也受到各大医院的关注。同样,微信在医院图书馆中也有许多应用:读者交流、图书推荐、公布活动、同行交流等[5]。我馆在2015年8月也申请建立了“吉大一院图书档案”的微信订阅号。现已能实现图书档案信息的通知公告,SCI期刊影响因子、核心期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查询,文献检索与论文写作技巧分享,医学研究前沿信息共享等功能。
目前关注人数已近千人。现在每次信息素养讲座前,我馆不但通过OA信息,也在微信订阅号中提前,使得广大师生随时都可以关注到我馆的最新动态。未来,我馆还将对《简报》、文献检索与论文写作技巧分享、医学研究前沿信息共享的内容进行及时更新,使读者除讲座外也能随时随地关注我馆提供的信息服务。
另外,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也提示我们,移动图书馆和云图书馆将是重要的发展方向。现今,数据库厂商应注重开发手机APP和微信客户端,未来的移动图书馆不应仅具备阅读功能,还应该兼备检索功能,即可以在PC电脑上实现的数据库功能都可以在手机上实现。互联网同时还应该实现PC端与手机端的互联互通,构建用户的云图书馆,突破时间与空间限制,实现同步更新。我馆在未来选择数据库资源时,也将以此为依据进行筛选。
4.4构建吉林省区域医学信息资源共享空间 传统图书馆是基石,数字图书馆是主体。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得区域医学信息资源共享成为可能。我院作为吉林省内的龙头医院,O有两个院区、下设集团医院十余个、下级分级诊疗合作医疗机构近百个,我馆有义务构建吉林省区域医学信息资源共享空间。
2015年,在多次省内医院图书馆会议中,我馆坚持宣传开放共享理念,现以QQ群为依托,提供文献传递服务。未来,将以吉林省医院图书馆委员会网站为依托,提供立体的咨询服务。我馆申报的2016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医务人员信息素养提升学习班》成功获批,期望将我馆的资源与服务传递给更多的省内同行和医务工作者。
5 结论
“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是互联网思维进一步的实践成果,它代表一种先进的生产力。于图书馆而言就是“互联网+图书馆”,但这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而是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图书馆服务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图书馆发展生态。互联网+时代医院图书馆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正为图书馆变革不断注入新的活力,将推动医学信息服务向更深层次和更广范围拓展。医学图书馆员必须抓住发展机遇,利用信息共享空间提供创新服务,不断提升图书馆的核心竞争力,最大限度满足读者日益增长的各种需求。
参考文献:
[1]谢凡.医院图书馆的新常态服务[J].中华医学图书情报杂志,2015,24(5):53-56.
[2]肖健,张玉,王宇光,等.医学图书馆学科化服务综合平台建设的构想[J].中华医学图书情报杂志,2013,22(1):21-24.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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