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监管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7 11:05:58

投资监管论文

投资监管论文篇(1)

我国现代化建设持续发展,公共投资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但是长期以来,经济管理部门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投资分配方面,因此,对建设项目的外部制约和监督管理不够重视,使政府遭受巨大的损失,公共投资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因此,在深化改革中研究这一问题具有紧迫意义。本文探索如何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规范的项目监管模式。正确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行使对项目的监管职能。以保证项目建设能够按照预期的目标和规范的程序,保质保量地实施完成,使公共投资产生最大效益。

一、我国公共投资监管状况分析

随着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对公共投资项目制定了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采取了一系列强化监管的政策措施。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公共投资监管模式还存在诸多问题。下面从公共投资的监管机构、监管队伍、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等方面对我国公共投资监管状况进行分析。

(一)我国公共投资监管的机构设置

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监管的机构可分为内部机构和外部机构,当前我国这两类监管机构的设置在实际监管过程中都存在各自的缺陷。

第一,缺乏系统、协调的内部监管机构。具体表现在:一是各监管部门和地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制定的部门和地方法规中。出现了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甚至是相悖的内容。二是各监管部门各自为政、职责划分不明确,机构设置重叠、职能交叉,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同时存在。三是由于有关规定的内容过于概括、空泛,缺乏具体的解释,可操作性不强,使得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时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大。四是建设机构专业能力较低、水平参差不齐。难以保证监管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缺乏独立的外部监管部门。具体表现在:一是从事社会监督的职能机构大多隶属于党政机关,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党委只能服从、支持,而不能监督、制约。二是有些群众团体在组织上缺乏独立性。往往同化为党委机关的一个部门;对其所监督的对象(党政机关)也有很大的依赖性,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三是中介机构本应是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主体,但在实际工作中,带有较浓的行政色彩。党政干部兼职现象比较普遍。四是公共投资透明度低,缺乏完善的举报系统。社会公众舆论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我国公共投资监管的队伍素质

由于公共投资的规模越来越大。监管的项目越来越多,我国目前的公共投资监管队伍,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方面都不能满足监管工作的要求。

从思想素质来看,我国监管人员对公共投资项目实施监管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些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浮于表面,走过场;有些监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不严,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到位,不能起到警示作用;还有少数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甚至与不法承包商相互勾结,大肆侵吞财政投资,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从业务素质来看,我国目前各监管部门和机构的监管人员组成来源繁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项目监管机构的人员直接来自各政府部门:很多人没有经过专业性的投资项目管理的系统训练,工程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知识匮乏:不少人员只是通过简单的项目管理知识的初级培训后就匆忙上岗,普遍缺乏对项目监管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难以适应公共投资监管的要求。

(三)我国公共投资监管的方式

按照监管的机制设计理论。监管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巡警监管”和“火警监管”。所谓“巡警监管”主要是采用审计、稽查、项目后评价、调查和其他直接方法进行监管,使用范围广,主要是外部监督。“火警监管”主要是通过利害关系人的检举揭发来进行监管,它可以有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应是根据被监督对象的特点。两种方式有机结合的监督机制。而我国当前主要采用的是巡警监管,且主要是事后监督,对火警监管方法的应用和重视不够。

我国对公共投资项目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负责。一方面,我国公共投资项目量大面广,业主多而分散。使监督力量显得过于分散、薄弱。另一方面,在现行的公共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下。这些主管部门仍然在直接插手工程项目的管理活动,有的主管部门负责人还兼任项目负责人。出于部门、行业利益的考虑,以及个人利益的驱使,缺乏严格监督的动力。

目前我国的招投标活动没有重视“火警监管”的作用,其机制也很不完善。首先是缺乏统一、协调、高效的行政监督申述机制。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此明文规定所造成的。举报系统不完善,没有保密机制,举报办法和奖励措施不明确,使得举报者缺乏举报动力;公示制度不健全,透明度不高,也使举报者无法掌握足够的违规操作的证据。同时,社会公众以及新闻舆论也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因此,应建立完善的举报系统,制定举报办法和奖励措施,提高检举揭发者的积极性,使“火警监管”在公共投资项目的监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克服我国公共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市场机制和法律、信用制度不完善给公共投资项目造成的监管困难。

(四)我国公共投资监管的内容

对公共投资项目的监管中,监管内容是监管工作的核心。在投资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中,随着被监管项目的实施阶段的不同,监管内容也不同。

从项目决策过程中的监管情况来看,公共投资在项目的提出、可行性研究、项目论证、招投标等环节的监管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方面,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滞后,前期方案深度不够,论证不充分,建设项目“三超”现象严重等问题严重困扰着投资管理,可行性研究未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公共投资建设虽然绝大部分通过招标方式进行,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透明度和监管远远不够,还存在大量的违规行为。

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情况来看,由于我国建筑市场还不完善,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等制度执行不力,尚不能对项目投资、质量和进度实行有效控制。在公共投资资金监督管理方面,由于监管机制不合理、监管制度不健全,缺乏明确的责任制度和强有力的监督措施。使得资金挪用浪费现象比较严重,投资效益低下。在公共投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方面。虽然随着监管水平的提高、监管手段和方法的改进,质量监管取得了一定进步,但存在的问题依然严重,其监督的力度、深度都不够。

二、我国公共投资监管的目标模式

由于各国制度上的差异。我国不可能照搬国外的监管模式。因此。我们只有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同时,探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监管模式。

(一)建立科学的监管目标体系

我国公共投资项目监管期望达成的目标是:全程监管、统一监管、透明监管、法制化监管和高效监管。全程监管,即不但要对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评价和监管,还要加强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严格评估和审查,以及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过程和运作效益进行评价和监管。统一监管,即把目前资金渠道不同的公共投资项目都纳入统一的审批和监管体系,改变目前这种不同资金渠道各自为政,申请、审批和监管等程序各不相同的状况。以堵塞漏洞、统一标准、保证公平。透明监管,即监管部门要实行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政务透明的阳光监管,通过信息披露、公示、听证等方式,将监管部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防止“暗箱操作”,使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更加规范,更加公正。法制化监管,即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将公共投资项目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样一方面可以提升监管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监管更加规范。高效监管,即通过科学的组织、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降低监管的成本,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质量,以达到“低投入、高产出、高质量”的目的。

(二)建立立体的监管体系

一是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主体体系。公关投资的监管主体应包括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及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公室。同时,还应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人大监督政府预决算的作用,以促进政府和有关部门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管好、用好,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二是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的辅助监管体系。基于项目类型多样、专业性强的特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借助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进行监管。通过建立专家库,从中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审查和评估;通过建立中介机构库,挑选优质中介机构从事监理、评审和代建等工作。此外,公共投资监管还应包括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实行举报、投诉、公开曝光、奖励等制度,使公共投资项目处于全社会的阳光监督之下,以降低政府监督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

三是建立多角度的监管体系。即建立包括投资计划监督、招投标监督、审计监督和监察监督在内的监管体系。通过投资计划监督,对公共投资项目设计概算进行审查,对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范围,概算编制说明和编制深度,概算编制范围,建设规模、设备配置、工程量计价指标和其他费用进行审查,从源头上保证公共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通过招投标监督,进一步加强对投标人和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招投标市场准入管理制度。通过财政财务监督,严格审核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严格监管工程建设中的资金使用情况,按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从严掌握工程管理费开支。通过审计监督,即通过开工前审计、在建工程审计和竣工审计,对公共投资的节约、效率、效果进行审核。通过监察监督,对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招投标中心及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进行督察,对失职渎职、、、违反程序的,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市场竞争机制。通过专家评估论证制、项目法人招标制、代建制、代营运制等制度的引入,从项目选择、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项目设计、施工管理直至项目使用,都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介入,并对其实行信誉评价管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借助市场的力量来降低监管的成本,提高监管的效率。

二是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具体可以采用项目保险制度,即项目承接机构必须投保专业责任险,由保险公司为其服务质量提供保险。项目保险制度不但可以在项目建设过程采用,在项目运营过程也可以采用。这样在增加中介机构的信誉度的同时,也会大大降低公共投资项目的风险。

三是建立绩效管理机制。重点在于建立后评价制、问责制和稽查制。后评价制是绩效管理的基础,为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奖罚提供了科学的依据。问责制即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追究单位以及个人的责任,进行处罚和惩治。问责制是将监管落到实处的最为重要的保证,其执行力度直接决定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稽查制是指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全方位的检查。通过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对公共投资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四)采取双重复合监管方式

完善公共投资项目的监管体系,应采用由政府职能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双重复合监管方式。项目的政府监管职能是指在项目主管部门设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各个环节进行适时监控。项目的市场监管是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对项目的实施情况通过市场规则进行的监管。目前,后者对我国公共投资项目还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必须大力完善。同时。还应加大银行、保险公司对公共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力度。国家应制定系统的法律法规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进行规制,明确具体监管的机构,监管的目标和监管的责任,实行监管责任制,避免监管缺位。政府还应建立完善的举报系统,制定举报办法,引入民主监督机制。

三、实现我国公共投资监管模式的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共投资在其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不断提高的社会和经济水平要求更为科学高效的公共投资监管,而目前的监管模式只能维持公共投资的低效运转。必须尽快转变。为落实公共投资监管的目标模式,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完善公共投资监管的法规、制度

首先,加快公共投资的立法步伐,建立公共投资法律体系。制定《公共投资条例》,对公共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对公共投资的范围、原则、投资主体、程序、制度、监管及法律责任等予以规定。制定《公共投资项目监管条例》,全方位地对监管体制做出系统、全面的规定。同时,对现行与投资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等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尽快建立起完整、有效的投资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其次,明确各监管机构的具体分工和实行监管责任制。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了对公共投资项目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管,应明确监管机构的具体分工,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监管责任制,避免监管缺位。对在政府公共投资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该坚决处理,责令整改或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明确社会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使社会监督主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品格,不依附、不受制于其他监督制度;在组织上有独立的体系,彼此之间没有领导隶属关系。

再次,建立健全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制度。一是要建立公共投资大型项目听证制度,确保公众在项目决策过程中的直接参与权,使公众在参与项目决策过程中能够进行利益诉求。保障公共利益实现。二是建立公共投资项目的公示制度,提高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的透明度。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和威慑力,防止监督中的腐败行为。三是建立公共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要综合运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多种形式。增强公共投资法律制度的刚性。

(二)提高公共投资项目监管人员素质

首先,注重抓好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项目监管人员的思想素质。重点抓好立足本职、勤奋工作的爱岗敬业教育;把握全局、坚定信心的形势任务教育;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的政策法规教育;以案为鉴、警钟长鸣的廉洁从政教育。

其次,全面提高监管队伍专业素质。一是不断加强对监管队伍的专业知识和政策法规培训,针对本单位人员结构和自身特点,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培训。二是不断选拔优秀的人才来充实公共投资的监管队伍,切实关心监管人员的成长和进步。创造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再次,抓好监管队伍的廉政建设,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监管人员要遵守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始终坚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纪律,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在稽查工作中,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为金钱、人情所动,不为物质利益诱惑,不断增强监管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三)完善公共投资监管的市场机制

一是健全有形建筑市场,完善公共投资项目投资制衡机制。有形建筑市场的出现,将工程项目的一系列活动都集中在一个固定的场所内进行。成为市场行为,受市场制约。而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则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职能分工,对公共投资项目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二是大力发展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我国的中介服务机构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也没有形成成熟的市场机制。政府在制定规划和政策方面,应多鼓励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规范对中介服务市场的规范,积极推进公共投资活动的市场化。

三是建立量化指标体系和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应抓紧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建设项目的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控制、财务评价等方面的量化指标体系,从而对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工程进展情况、概算及其调整、投资及其效应等信息及时掌握。要形成规范的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并建立起上下左右沟通的信息传递网络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各类数据。

四是尽快建立信誉评价制度。应尽快在我国投资建设领域建立起信誉评价制度,对承担工程建设的各类中标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内容包括建立分类的信誉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信誉评价数据的管理系统;将履约差、信誉低的承包商公开,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建立起内在的风险和信誉约束机制。为建设市场的良性运作提供保证。

五是逐步推行公共投资工程担保和保险机制。具体包括:承包商投标担保,确保中标的承包商按中标价格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商履约担保,确保承包商履行承包合同,降低或规避违约风险;付款担保。即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对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的付款担保,确保分包商和供应商得到全部付款,以保证公共投资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公共投资项目后评价体系

首先,应确立公共投资项目后评价的法律地位,将后评价工作纳入地方乃至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后评价工作在整个投资资金使用、监督过程中的作用,把后评价工作结果作为考核公共投资部门投资行为的重要依据;制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法、投资法等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使后评价工作有法可依,增强评价工作的权威性。

投资监管论文篇(2)

(二)美国监管模式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基金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日本监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发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发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节。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迅速推进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缩短基金发展的成熟期,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投资基金在支持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用;且该模式下的基金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竞争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1、选择美国模式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时常经济的认识和适应能力都是有限的,广大投资者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以及相应的法制基础弱、市场建设滞后,人们的认识及心理准备不到位等,决定了我国走美国模式很困难。

2、选择英国模式也不现实。虽然英国能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自觉地踏上规范化发展轨道,但行业协会的构建与完善及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均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且发育程度还很低的国家来讲,由于受整个宏观环境的影响,我国构建行业组织,组建相关协会本身就有较大的困难,即使尽快组建,这些行业组织也需要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在这种发育程度低的状态下,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律,这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不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碍其正常发展。

3、选择日本模式也不适应。虽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强大功能培养和推进投资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但这也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一方面,现在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如果再以政府严格管制的方式来推动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而削弱市场功能,势必会对我国的改革和市场经济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政府严格管制很容易引发制度上的障碍,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最终导致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而走入误区。

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当前,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英、美、日等国在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形式形成时期所处的条件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我国金融和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发展,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加剧的今天,国内外环境给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形式同时也对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持续、稳定、快速和有序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目的,必须要对当前的监管体制作以调整和创新。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模式显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和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情,因此,必须通过对国外各种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扬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二)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内涵

在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中,应该综合考虑和兼顾各种监管主体的监管功能和优势,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既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初期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的战略要求,构建一种在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模式-动态化综合监管体制模式,是较为现实、合理的理性选择。所谓动态化综合监管,其含义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种监管主体的有机结合,又要根据监管对象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动态地选择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这种监管机制是监管主体综合化与监管手段动态化的有机统一。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管理指导思想,其真正意义在于指导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有准备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我们根据发展目标,既要进行战略性管理,又要有战术管理,既要有优化方案设计的充分准备,又要有应变的策略准备,以便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意义和作用

这种模式强调发挥不同监管主体的功能和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过法规规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中各类投资基金的良性竞争,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特殊功能,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实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导,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迅速成长与壮大。这种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灵活监管特点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它能够有效地兼顾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动基金市场发展的同时,又能防范诸多弊端的出现。

这种模式有利于基金行业的投资基金市场竞争中加强合作,发挥出基金行业的整体功能效应,避免内部的恶性竞争,并尽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参与国际竞争,这对起步较晚的我国投资基金早日赶上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投资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要与我国大众投资者的心理素质、认识程序相适应,能够在发展中提高大众对投资基金的理性认识,强化大众的投资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为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投资基金市场的全方位发展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发展思路构建我国投资

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和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投资基金市场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基金行业组织及其相应约束自律机构,以此来保证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思路的指导思想就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二是行政监管,即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同时做到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协调。在具体操作上,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怎么建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1、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从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基金主管部门一般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逐步移交给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在我国目前投资基金存在多头管理的形式下,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确定我国的投资基金主管机关。即由国家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集中管理。这个委员会由现有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证券委、证监委等)的有关专家组成,是全国投资基金市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及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投资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成立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意味着各管理部门权力的移交,这必须考虑有一个“缓冲”的过渡措施。为防止过渡期出现权力真空,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秩序混乱,可以考虑实行申请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监督分开管理的办法。前者由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并按基金规模或基金性质确立总行和大区分行二级审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券委、证监会,在证券管理机构下设立专门机构,即“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监管国内投资基金市场。其职责: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标准或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场所,形成统一的基金交易市场;三是审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请,确保上市基金的素质;四是监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五是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筹建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选择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力量,筹建“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公会”,并借鉴香港经验,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参加,其任务:一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二是推广基金业务,扩大国内基金市场;三是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使之规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五是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六是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七是维护和树立基金业的良好社会声誉。

3、成立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随着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市场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迅速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也很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强化投资公司管理,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从不同侧面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一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不同投资基金的风险程度,模仿债券评级的办法,对投资基金进行信用评级,该信用主级主要依赖基金的经营业绩,投资政策与目标。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及组合投资的效益和风险等几方面。它不仅为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供客观的依据,也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供了可靠保证。二是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样,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各类报表、投资规模、投资方向、预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由投资者、行业协会和证监部门组成的评审团定期考评并公布于众,以褒扬先进,强化托管各方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资基金市场的社会监督机制。国外经验证明,完善的投资基金市场社会监督机制是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首先,要利用投资者对基金市场进行外部监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资基金评价体系。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和创办基金专业刊物两个方面。再次加强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建设。此外,还应建立先进完备的技术监督系统即电子监督系统,对投资基金市场的运行和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跟踪和监督,使其理性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王国良:《基金投资》[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

[2]王韬光:《共同基金理论运作设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刘传葵:《中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投资监管论文篇(3)

(二)美国监管模式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基金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日本监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发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发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节。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迅速推进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缩短基金发展的成熟期,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投资基金在支持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用;且该模式下的基金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竞争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1、选择美国模式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时常经济的认识和适应能力都是有限的,广大投资者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以及相应的法制基础弱、市场建设滞后,人们的认识及心理准备不到位等,决定了我国走美国模式很困难。

2、选择英国模式也不现实。虽然英国能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自觉地踏上规范化发展轨道,但行业协会的构建与完善及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均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且发育程度还很低的国家来讲,由于受整个宏观环境的影响,我国构建行业组织,组建相关协会本身就有较大的困难,即使尽快组建,这些行业组织也需要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在这种发育程度低的状态下,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律,这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不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碍其正常发展。

3、选择日本模式也不适应。虽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强大功能培养和推进投资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但这也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一方面,现在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如果再以政府严格管制的方式来推动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而削弱市场功能,势必会对我国的改革和市场经济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政府严格管制很容易引发制度上的障碍,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最终导致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而走入误区。

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当前,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英、美、日等国在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形式形成时期所处的条件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我国金融和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发展,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加剧的今天,国内外环境给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形式同时也对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持续、稳定、快速和有序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目的,必须要对当前的监管体制作以调整和创新。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模式显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和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情,因此,必须通过对国外各种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扬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二)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内涵

在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中,应该综合考虑和兼顾各种监管主体的监管功能和优势,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既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初期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的战略要求,构建一种在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模式-动态化综合监管体制模式,是较为现实、合理的理性选择。所谓动态化综合监管,其含义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种监管主体的有机结合,又要根据监管对象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动态地选择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这种监管机制是监管主体综合化与监管手段动态化的有机统一。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管理指导思想,其真正意义在于指导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有准备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我们根据发展目标,既要进行战略性管理,又要有战术管理,既要有优化方案设计的充分准备,又要有应变的策略准备,以便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意义和作用

这种模式强调发挥不同监管主体的功能和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过法规规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中各类投资基金的良性竞争,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特殊功能,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实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导,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迅速成长与壮大。这种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灵活监管特点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它能够有效地兼顾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动基金市场发展的同时,又能防范诸多弊端的出现。

这种模式有利于基金行业的投资基金市场竞争中加强合作,发挥出基金行业的整体功能效应,避免内部的恶性竞争,并尽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参与国际竞争,这对起步较晚的我国投资基金早日赶上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投资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要与我国大众投资者的心理素质、认识程序相适应,能够在发展中提高大众对投资基金的理性认识,强化大众的投资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为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投资基金市场的全方位发展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发展思路构建我国投资

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和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投资基金市场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基金行业组织及其相应约束自律机构,以此来保证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思路的指导思想就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二是行政监管,即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同时做到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协调。在具体操作上,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怎么建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1、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从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基金主管部门一般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逐步移交给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在我国目前投资基金存在多头管理的形式下,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确定我国的投资基金主管机关。即由国家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集中管理。这个委员会由现有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证券委、证监委等)的有关专家组成,是全国投资基金市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及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投资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成立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意味着各管理部门权力的移交,这必须考虑有一个“缓冲”的过渡措施。为防止过渡期出现权力真空,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秩序混乱,可以考虑实行申请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监督分开管理的办法。前者由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并按基金规模或基金性质确立总行和大区分行二级审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券委、证监会,在证券管理机构下设立专门机构,即“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监管国内投资基金市场。其职责: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标准或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场所,形成统一的基金交易市场;三是审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请,确保上市基金的素质;四是监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五是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筹建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选择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力量,筹建“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公会”,并借鉴香港经验,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参加,其任务:一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二是推广基金业务,扩大国内基金市场;三是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使之规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五是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六是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七是维护和树立基金业的良好社会声誉。

3、成立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随着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市场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迅速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也很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强化投资公司管理,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从不同侧面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一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不同投资基金的风险程度,模仿债券评级的办法,对投资基金进行信用评级,该信用主级主要依赖基金的经营业绩,投资政策与目标。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及组合投资的效益和风险等几方面。它不仅为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供客观的依据,也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供了可靠保证。二是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样,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各类报表、投资规模、投资方向、预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由投资者、行业协会和证监部门组成的评审团定期考评并公布于众,以褒扬先进,强化托管各方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资基金市场的社会监督机制。国外经验证明,完善的投资基金市场社会监督机制是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首先,要利用投资者对基金市场进行外部监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资基金评价体系。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和创办基金专业刊物两个方面。再次加强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建设。此外,还应建立先进完备的技术监督系统即电子监督系统,对投资基金市场的运行和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跟踪和监督,使其理性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王国良:《基金投资》[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

[2]王韬光:《共同基金理论运作设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刘传葵:《中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投资监管论文篇(4)

2、监管错位,降低效率目前,无论是以创业投资形式存在的,还是大批量其它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设立和运作行为都是完全缺失管理,呈自由放纵的状态。一些地方政府了引进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为了减少非法私募,还特意并规定由当地的发改委、税务局和工商局等多部门共同监管。殊不知正是因为各地多部门自行监管,导致操作过程中多头监管、交叉监管。不仅是出台的政策有时候相互矛盾,还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过程中常出现各部门抢权避责的现象。因为各监管机构之间未能就监管范围达成一致,造成要么出现过度监管,要么却监管真空的尴尬情况,使得管理不易,效率降低。

3、监管目标不明确部分学者认为,宽松的市场经济环境能保障融资便利,而融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功能,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不需要监管。但事实上,国外尤其是欧美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历史比较长,实践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也多得多,监管制度反而比我国成熟以及严格。美国实行“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监管模式”。美国的政府监管机构注重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资格、基金管理人及豁免注册登记等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于“私募发行”的界定非常严格,私募发行禁止在传统媒体和多媒体的传播形式,以及通过一般性召集而召开的研讨会进行广告。以英国为代表的“基金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中心,基金行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监管中的分量一直要大大超出英国政府。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成立的金融服务局,是英国金融行业的唯一监管者,它通过监管基金管理公司,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分管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垂直方式,间接达到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一监管的目的。日本是典型的的“政府严格监管模式”。大藏省是日本金融行政主管机关,下设银行局、国际银行局和证券局,任何公司想成为管理公司都必须从大藏省获得许可证。日本关于私募发行规定不能向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以外的社会公众转让有价证券,以及严格规定私募发行的意义是:只有在劝诱对象不满50人,且不用担心向其他多数人转让的情况下才是私募发行。

二、如何加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

1、明确监管原则

1.1保护投资者利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投资者不参与管理,投资者对所拥有财产只有所有权只能分享财产的收益,而没有使用权。相应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者从事经营管理,只享有工资,即管理费用。但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运行方式更需要强有效的监管力度,避免管理者对资金的不当使用,减少投资者损失,保证投资者利益。

1.2把握监管尺度。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历史较短,仍处于摸索状态,因此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少过度监管或者监管真空的现象。各个监管部门要尽量避免多头监管、交叉监管,就监管范围达成统一,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定符合市场化运行的监管标准。

1.3三方协同作用。投资基金自治、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三者的协同作用,通过三者互相制衡,实现三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的有效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内部控制机制、股权激励机制,不仅可以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效率,还能约束投资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行业自律要求各投资基金遵守行业准则,约束行业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政府监管则是从宏观的层面上,以制定法律法规来指导经济的平稳发展,维护私募股权业的运行秩序。只有三方相互制衡,协同作用,才能够实现私募股权基金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营造出对社会公众众利益有益的外部环境。

2、成立统一的私募基金自律组织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向特定对象不公开募集资金的特性,政府和法律的监管不能很好到位,这时,行业自律机构的规范作用就十分突出了。自2007年起,我国相继建立了一些地方性的自律组织,但由于织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不能很好的整合行业,实行有效管理。所以有必要组建一个统一的、定位明确和职能清晰的全国性协会,赋予它行业规制权。政府就可以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很好的联系,调控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有利于推动该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该协会一方面能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另一方面还拥有维护属下会员的合法权益,制止业内不当竞争的作用。当行业发展中出现了重大问题,该组织还肩负着组织从业机构进行研究的工作,以及定期开展行业的国际交流,指导行业发展的重任。

3、培养私募股权基金的专业人才任何机构的的良好运作都离不开专业知识丰富的管理者,私募股权基金尤其需要投资知识功底扎实的专业人才。目前,我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专业人才缺失,大量私募股权基金机构中都充斥着外聘人员。从当下看,出于投资者的信任角度,外籍人员占大部分的管理层不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很好的内部管理;而从长远角度来看,没有合格的属于本土的管理人才,使得该行业的发展没有自主造血能力,对外国的依赖较大,既触动了国家对大批量资金流动敏感的神经,又不利于自主发展。因此,加大对基金管理人员的培养势在必行。一方面,基金内部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组,筛选高素质人才,组建合格的专业化基金管理团队。另一方面,在本行业中,逐步建立起职业经理人市场,规范管理人才的录取。

4、完善监管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在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合格投资人、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重大基本法律问题方面存在法律空白。为了打击非法私募基金,有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这样才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使私募基金平稳发展。一方面,这套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的制定要基于现有法律制度,减少实际运行时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另一方面,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运作、退出的一系列流程必须有完整的配套机制。我们要做的是,尽快推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只有一套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才能让行业参与者在经济活动中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投资监管论文篇(5)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迫切需要投资

养老问题是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基于养老的风险性和社会性,为保证人们退休后的生活水平,通常以养老保险的形式筹集养老保险基金,最终以养老金的形式返回到养老保险的受益人手中。因而,偿付能力的充足性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根本问题,投资成为养老保险基金的迫切需要。

1.巨额隐性债务问题需要解决。在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统账结合”筹集模式下,社会统筹账户由企业缴费;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工资缴费比例建立。企业缴费率由各省政府自行确定,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但在实行该体制以前,已经退休的职工和在现收现付的旧体制下已经工作一定年限的在职职工,都没有时间或没有足够的时间为个人账户积累资金。这势必造成了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收不抵支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现象。据统计,在退休人员每年以6%的速度递增的情况下,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已经从1998年的100多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400亿元左右。改革遗留下的隐性债务日益加剧。其中导致基金缺口的原因是:一是退休年龄偏低;二是待遇水平偏高。

2.社会老龄化问题需要渐渐化解。在进入本世纪,我国60岁和65岁以上人口分别占到全部人口10%和7%,被认为是我国人口老龄化进入一个新阶段。据测算,我国老年人在2015年前后将高达2亿,在老龄化高峰时我国老年人将在4亿以上。然而,我国今天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只占世界的3.8%,却要负担着世界20%的老人乃至1/4(25%)的老人。我国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的比例是:2000年为5:1.2001年为4.1:1;预测2020年为2.2:1,2030年下降为1.8:1.据预测,2030年左右我国退休高峰(60岁以上人口约占33500万,约占总人口的27%)来临时,退休费将占工资总额的36%,高出国际公认的26%的警戒线10个百分点。目前正不断扩大的老龄化危机,对存在缺口的养老保险基金来说是雪上加霜。

3.需要投资扩充基金。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业(雇主)缴费、职工(雇员)缴费和基金运营收入四个方面。为尽快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一方面要继续保持适度的财政支持,按照“中央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要逐步达到15-20%”的要求,在确保中央财政当期支付缺口补助和做实个人账户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财政投入,稳定国有股海外上市减持和公益金收入,适时开征大额遗产、奢侈品及高档消费等特别税种,进一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但是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是纳税人,每年用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毕竟是有限的,否则抽空财政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负担已经比较重,还有医疗、工伤等其他缴费,再加重企业负担已经不大可能。从理论上讲,通过缴费来扩充基金毕竟有空间的限制。在缴费比例、覆盖范围都饱和的情况下,缴费就不能再带来基金的增长。因此,长期的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只能通过长期不断的投资来解决。

4.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需要投资来化解。一方面,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与财政密不可分的关系,造成了大量的养老保险基金流失,表现为基金挪用、隐瞒截留收入、福利奖金等非正常支出等等,这一现象近几年来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已有所控制。另一方面,因为征缴力度不足,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近几年才扩展到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从业人员和一些灵活就业人员。而片面追求覆盖面以应付眼前的基金支付还会造成基金管理行为的短期化,出现“优惠征收”、“打折征收”的现象,给以后的养老保险基金埋下巨大隐患。这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问题更加紧迫。

二、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风险分析

养老保险基金从形成到支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其中,投资是实现基金增长最核心的一环。巨额的养老保险基金投向资本市场,在追逐基金收益的同时,风险也为各方主体密切关注。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代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专门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日常风险管理,选择专业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机构,指导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战略和方针。投资管理人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职能就是通过具体的投资战术的运用实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而政府部门出于社会安定的考虑,对投资的风险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所有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有赖于一个完善的投资监管体系,有赖于各个主体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权利关系和职责安排。

三、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问题监管的几点建议

1.以社保部门为核心,相关部门辅助进行基金运营的监管。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跨越了多个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负责基金的征收和发放,目前还有政府财政拨款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基金的投资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操作,所有的基金都通过银行托管和流转,最后受益人从个人在银行的养老保险账户上取得养老金。这些部门通过委托管理联系在一起。因而,对整个基金运作的监管,应该是以社保部门为主,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各司其专职又相互协作。在这样的体系下,社会保障部门仍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督的核心力量。其他部门专司本职,只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管。只要权责明晰,就可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成果。

2.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巨大且专业性强,而基金的投资也是非常讲究技术与专业的,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监管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可以建立专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部门。而社会保障部门也可以把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管理任务独立出来,委托由社保部、企业和职工代表、专家组成的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管理。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管,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的管理内容应包括:(1)审核批准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进入和退出理事会负责下的养老保险基金业务。(2)限制投资组合与投资比例,严格防范投资管理人的冒险行为。大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都投资于政府公债,而对投资于股票、债券、房地产等项目有严格限制。

投资监管论文篇(6)

[关键字]:

[论文正文]:

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存在与发展的关键。与此同时,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另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盈利性。显然,这三者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而它们的协调需要法律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即法律应当为保险投资监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下同)、《保险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7次利率调整,使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问题,尤其使寿险业的利差损进一步扩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1998年先后允许同业拆借、购买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但仍解决利率下调对保险公司带来的压力,尤其难于解决寿险公司日益扩大的利差损。基于此,1999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基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这是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发展我国保险业的重要步骤。

我国目前面临着加入WTO,这要求我国保险业参照国际准则;同时,已进入21世纪,由于各国的金融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也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机会与挑战,这也迫使我国的保险监管应与国际大趋势相接轨。本文拟在比较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之特点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见。

一、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一般特点

纵观海外许多国家或地区保险法及细则对保险投资的规定,尽管早期工业国或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投资方式及演进的阶段不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几点带有共性的特点值得我们思索:

首先是确认和保证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多元性。在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国的台湾和香港的法律规定中,均规定了多种保险投资方式。这些方式具体包括: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英国则通过司法实务确认保险投资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投资方式多样且较灵活,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投资方式,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从而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并进一步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其次是保险投资比例的限定性。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在注重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同时,也规定了投资比例。如美国纽约州、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均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涉及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而且规定了某一投资方式投资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这样,前者有效控制了有关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后者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投资比例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阶段而调整。如日本,在保险投资方式比例方面:存款从1947年的1/3,调整为1956年的35%,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拆借贷款从1947年1/20降为1956年的5%、1958年的29%,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地方债券,从1947年的20%至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公司债券,从1947年的2/3,1987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股票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30%;不动产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20%。

第三是关注寿险投资结构的不同性。保险投资的结构因产寿险不同而不同,产险业投资要求的流动性优于寿险,而寿险的盈利性和安全性优于产险业。法律的规定显然要有所体现。比如,美国纽约州的保险法律在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形式和数额的同时,对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结构确定了不同的原则。在纽约州保险法中,适用于寿险公司的投资法以谨慎标准为原则,而适用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法则主要以“鸽笼式”方法为原则。

第四是加强证券投资的管理。在保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证券投资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上升,总的趋势是投资的证券化,但不同类型的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早期工业国的保险投资已基本证券化,并且,在债券投资中股票和公司债券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股票的比重则快于公司债券上升的比例;而后起工业国则还有一个过程。如在美国寿险资产中,贷款所占的比重,1917年为47.6%、1930年为55.1%、1940年为29.4%、1950年为28.9%、1985年为27.4%、1990年为23.6%、1995年为14.4%、1997年为12.2%;不动产从1917年的3%降为1997年的1.8%;有价证券则从1917年的44.2%上升为1997年的73.1,其中,股票投资的比重从1917年的1.4%上升到1980年的9.9%,在稳定10年后,1991年上升为10.6%,1997年为23.2%;公司债券的比重从1917年的33.2%上升到1980年的37.5%,其后1990年上升为41.4%,其后直到1997年为41%左右波动1。这种保险投资的证券化是同美国资产的金融化相联系的,而这种资产的金融化,同保险业(尤其寿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要求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密切联系的。

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共同特点在于:在二战后才开始发展,起点低、发展速度快。国家为了加速经济发展,在强调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同时,也强调社会性,保险投资对推动经济的高速增长,起了重大作用。其中,日本保险投资在促进经济高速增长,使日本的经济跨入经济强国后,其保险投资由贷款为主逐步转向证券投资;而韩国的保险投资结构的现状与日本八十年代初期相似,正处于转化中,我国台湾寿险业贷款比重也较高,但不动产的比例较高,这与台湾不动产稳定增值有关,同时,从动态看,有价证券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后起工业国或地区的保险投资结构演进为由直接投资向证券投资的演进是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

日本作为后起工业国,80年代以前其投资比例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存款;而80年代以后,有价证券和存款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贷款和不动产投资的比例呈下降趋势。1986年证券投资占第一位,贷款退居第二位,1984-1986年存款上升至第三位,不动产退居第四位。其中,从1975年至1996年间,寿险业的投资中,贷款从67.9%下降到34.6%,有价证券从21.7%上升到50.7%,不动产从7.9%降为5.2%,其他资产从1.4%上升为6%。在此期间,1986年是个重要的转折点,有价证券的比例首次超过贷款的比例。日本保险投资是同该国经济发展的过程相联系的。就其过程的特点看,主要有:首先,注重保险投资的经济效益。20世纪50-60年代,日本侧重发展重工业,重工业经济效益较好,于是保险公司投资于机械制造和化工工业;70年代末80年代初,转向以轻工中小企业为主,同期寿险公司短期贷款占61.7%,后来证券投资效益好,又转向证券投资,1975年为21.7%,1984、1986、1996年分别为35.1%、41%、50.7%;贷款投资占总资产的比率由1975年的67.9%,下降为1986、1988、1996年的39.2%、30%、34.6%。其次,关心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包括向新型产业投资、投向社会公用事业、社会开发性投资、为扩大生活消费投资;同时还注意扩大海外投资。

韩国的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投资方式有:有价债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贷款或汇票贴现、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对信托公司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信托、财政经济部令制定的类似前述第1-5项的方法。并于第15条规定各类投资比例为:对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0%;不动产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5%;保险公司购买同一公司债权及股票或以此为担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人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对同一物件为但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发行的证券及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外汇、国外不动产及外汇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中小企业(风险企业除外)发行的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保险公司持有或作为贷款担保的同一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发行股票的10%,但持有国外法人的股票时,可以例外。对增强保险财产运用的健全性和效率性有必要时,金融监督委员会可按保险业务的种类和保险公司的财产规模,在第一款规定的各种财产利用比例的十分之五范围内下调其比例。

韩国寿险业自1950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迁,其保险投资中,不动产投资从50%以上降到了1997年的8.5%,其中,配合政府经济发展计划,以及鼓励出口发展重工业,寿险业资金运用转向投放资本市场及放款。目前韩国保险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规则规定各项资金运用投资对总资产比率为:股票不得超过30%;不动产投资为15%或以下(10%为营业用,5%为投资用);现金及存款为10%或以下。上述规定韩国政府鼓励保险公司多放款给房屋专项贷款,以及中小企业贷款2。韩国保险投资结构的变化为:韩国寿险业投资中,其结构的顺序依次由1981年的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现金及存款转变为1997年的贷款、有价证券、现金及存款、不动产。尽管有价证券的比重从18.5%上升到27.2%,贷款从62.8%下除为48.5%3,但仍然以贷款为主。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投资结构的演变过程因产寿险而不同。从1991年至1997年,在财产保险业的投资中,其投资的结构顺序依次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抵押贷款、贷款。其中,银行存款57.58%降为54.04%、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31.74%、不动产从21.11%降为11.2%、抵押贷款从3.96%降为3%,其中股票从7%上升到19.45%,这说明产险业保险投资仍然以银行存款为主,这同财产保险主要属于短期业务要求投资流动性较强有关。寿险业投资中,投资的顺序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存款、不动产、国外投资和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86年至1997年,其投资比重分别变化为:贷款从31.29%上升为35.05%、银行存款从23.77%上升为28.03%、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28.03%、不动产从27.19%降为10.61%、国外投资从1989年的0.02%升为2.22%、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94年开始的1.95%上升为2.67%。其位次的变化为:有价证券由第三位上升为第二位、银行存款由第二位下降为第三位。这说明寿险业保险投资中有价证券的比重上升,但仍然以银行贷款为主。

由此可知,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保险投资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在经济发展初期,保险投资中,贷款的比重较高,一方面对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带动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这些投资项目的高回报,带来了保险投资的高盈利。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保险投资由贷款或不动产转向有价证券投资为主,日本的情况,说明了这一点。韩国的现状与日本发展的过程相似,韩国经济仍然处于日本当年起飞阶段,贷款比例很高;台湾寿险投资贷款、房地产比例也较高,这是由于这一阶段这些项目投资盈利性高。但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金融市场的完善,也将逐步向证券化投资过渡。

第五,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不少国家和地区就保险资金运用的问题,注意从法律规范上较为详细地加以规定。如日本不仅在《保险业法》中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范围,同时在《保险业法施行规则》对其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台湾在《保险法》有关保险投资规定的基础上,相继制订了《保险业资金之专案运用与公共投资》、《保险业资金之专案

运用与公共投资审核要点》、《保险业资金办理国外投资限制》、《保险业资金办理外投资内容及范围》。它构成了由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轮廓,由特别法作出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这样便于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既保持法律的持续性,同时又具有灵活性。

二、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基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所处的起飞阶段,同时处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对投资市场的监控和引导乏力。因而一方面基于我国实际,另一方面借鉴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考察,本文认为欲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确立在安全性的前提下保护保险公司实现尽可能多的盈利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益利。因为保险公司也是企业,在确保其资金运用安全的条件下,要以盈利为目标,从而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有利于其偿付能力的增强。

第二,完善投资环境。一个完善的投资环境,应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交易规则以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

(1)完善投资工具。由于保险投资涉及不动产投资及金融市场的投资,因而,投资工具包括不动产投资和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场的投资是保险投资的主体,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关重要。其投资工具包括:债券、股票、票据、贷款、存款、外汇。其中:票据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债券和股票属于中长期金融工具,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证券,政府债券分为公债券、国库券和地方证券;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应该是长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结合体,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不同层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资者选择,可利用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有利于保险投资者的选择,进行投资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变现能力。就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应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如在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时,应选择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投资工具。但寿险投资则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同时,应建立与投资工具相配套的避险工具,如期权交易、期货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2)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但保法等,从而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

(3)理顺投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关系。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施。为保证有关投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来保证。这些组织包括保险投资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司法机构,如投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机构,并且保证这些组织的合理分工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办事,切实保证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于法律规章之上。

第三,确认和保护保险投资主体在保险投资方式上有一定的选择权。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保险投资主体有权实施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证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证券投资。当然,银行存款在目前及未来依然是必要的。从长期来看,待我国经济发展到较发达国家行列、金融市场发育完善,则可转向证券投资为主,那是比较长远的事。

第四,在立法上,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比例。从法律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4。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多种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灵活的投资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了条件,当然,也为理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提高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提供了选择机会;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这就有效控制了有关高风险的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的不动产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每一公司的抵押贷款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保险投资必须强调盈利,因为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由于某项投资报酬是该项投资所具风险的函数,如对保险资金运用不加以限制,势必趋向风险较大的投资,以期获得较大的报酬,而危及保险企业财务的稳健。因为每一种投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则伴随着低盈利,显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资方式,必将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全面的高风险,使被保险人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业均有破产的可能性,无论采用风险大的亦或风险小投资方式,保险公司都会面临着筹资主体对保险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因而,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5。

第五,法律应当对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作出区别性规定。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着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立法。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险公司可自由运用的资金愈多,则保险投资方式上可选择盈利性大、风险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由于保险监管的核心在于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所以,对保险投资监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其偿付能力6。

当然,完善投资环境与放松投资限制相互依存。结合我国国情及保险业的特点,二者应同时兼顾,在完善投资环境的同时,适当放松投资管制。而在投资管制方面,实行严松合一,即在充分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控制投资比例。这一比例的大小随投资环境的完善而逐步扩大,在投资环境尚未完善的初期,投资比例应该控制在非常小的范围内,其后逐步扩大。同时,在投资比例方面,也应因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区别对待,在初期,主体比例应当控制得更严些。这样既保证了保险投资的盈利性,也控制了投资风险,从而保证我国保险业持续稳健地发展。

【作者介绍】中国政法大学邮编;北京工商大学

注释与参考文献

1资料来源:根据1998《LifeInsuranceFactBook》整理,AmiricanCouncilofLifeInsurance,第109页。

投资监管论文篇(7)

由于蓝筹股在股市上表现独特,国外市场上投资基金将大量的投资目标锁定在蓝筹股上。蓝筹股出色的市场表现,赢得投资者的青睐,也带动了相关金融创新品种产生和发展,蓝筹股基金、股指期货、指数基金、教育储蓄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等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推出,它们多数投资于蓝筹股或基于蓝筹股的衍生产品如蓝筹股指数,以其投资风险相对较小,市场形象好,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只有短短十年历史的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对蓝筹股的熟悉还相当有限,甚至市场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蓝筹股。

在本研究中,将集中探讨在我们这样一个不太成熟的股票市场上,有没有蓝筹股存在?能否构建一套合理的定量指标体系来筛选中国市场的蓝筹股?对所筛选出的蓝筹股能否通过市场实证检验来判定其波动性、收益性的状况?假如目前中国市场的蓝筹股缺乏或过少,我们又怎样来培育之?以及如何开发中国市场的蓝筹股指数类产品,包括中国蓝筹股指数、蓝筹股指数基金以及其他的蓝筹股指数衍生产品等?开展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探讨,对于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结构、培育正确的投资理念和投资行为以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重点研究以下内容:

一、筛选蓝筹股的基本方法、步骤。我们采用逐步淘汰法来筛选蓝筹股。首先,根据上市日期,选出符合条件的股票。然后,根据不同的指标条件,逐步选出符合条件的股票。最后,选出符合所有条件的股票,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股票作为样本蓝筹股。并通过放松各指标和约束条件,选出不同标准的样本蓝筹股,进行综合比较分析。

二、中国蓝筹股的筛选指标体系构建。在综合考虑既有蓝筹股基本概念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我们提出了一套反映蓝筹股特征的指标体系,包括:总股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主营利润比重、净利润增长率。其次,确定蓝筹股的具体选择标准:以1997-1999年整个市场均值的三年移动平均值为基准,即总股本2.8亿股,每股收益0.24元,净资产收益率9.14,主营利润比重354.14,净利润增长率9.82,并根据证券市场的实际状况有条件地放松和约束部分指标,作为选择蓝筹股的依据。最后,我们确定三种不同标准来分别选取不同的样本蓝筹股,以便进行比较分析。其中,样本蓝筹股的标准I为:仅以1999年度值为参照,总股本5.6亿股;每股收益0.36元;净资产收益率10;主营利润比70;净利润增长率10.根据我们设定的条件,只有8只股票完全符合标准,由此组成样本蓝筹股I.样本蓝筹股标准II为:以1997-1999年各上市公司三年均值为参照,按照每股收益高于市场25,即0.30元;净资产收益率维持配股条件,即≧10;主营利润比重70;净利润增长率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50,即14;总股本超过市场平均的100,即5.6亿股。计算备选股票以上蓝筹股指标的三年均值,利用EXCEL软件的数据排序功能,采取逐步筛选的办法,选出符合所有条件的股票10只,组成样本蓝筹股II.样本蓝筹股标准III为:仍以1997-1999年各上市公司的三年均值为选择依据,但按照每股收益0.36元;净资产收益率10;主营利润比重70;净利润增长率略为超过市场平均水平,即10;总股本略微超市场均值的50,即4亿股的标准。采取与样本蓝筹股II同样的筛选方法,选出符合所有条件的股票21只,组成样本蓝筹股III.

三、样本蓝筹股的实证分析。样本蓝筹股的实证分析主要包括对各样本蓝筹股与整个市场的流动性、波动性及风险性的市场检验。我们以所筛选出的蓝筹股为样本,构造蓝筹股基本数据的时间序列,并通过定量分析手段探讨蓝筹股与我国股市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1998年整个市场的流动性平均为0.075,而三种标准的样本蓝筹股平均流动性分别为0.082、0.050.072,即:BL1MLBL3BL2.因此,整个市场的流动性强于标准II和标准III的样本蓝筹股的流动性,而比标准I的样本蓝筹股流动性要小。在1998年,样本蓝筹股流动性指标和市场流动性指标之间存在着正相关,两者的变化态势基本相同。

从理论上来说,蓝筹股应该有较好的稳定市场作用,蓝筹股的波动性要比整个市场的波动性小很多。但从实证结果来看,标准I的样本蓝筹股波动性指标比市场的波动性指标波动幅度还要大。不过,标准II和标准III的样本蓝筹股在上海股市非急速波动的一段时期,其波动幅度要略小于整个市场的波动幅度,表现出一定的市场稳定作用。

计量分析结果显示,标准I、标准II和标准III的样本蓝筹股值分别为1.15、1.03和0.87,即>>。因此,三种标准的样本蓝筹股风险水平与市场风险的平均水平相差不大,标准I、II样本蓝筹股的风险水平略高于市场的平均风险水平,标准III的样本蓝筹股风险水平略低于市场的平均风险水平。这同时也表明,目前市场上样本蓝筹股还不能较好地规避风险。

四、中国证券市场蓝筹股的培育。以上选取的样本蓝筹股市场表现不佳,这在较大程度上表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蓝筹股,因此必须加快对蓝筹股的培育。

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和蓝筹股发展的各种环境,我们提出了以下的蓝筹股培育措施:提高上市公司业绩,培育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业绩是评价企业好坏与否的重要砝码,也是作为蓝筹股公司最基本的条件;改革和完善上市公司的经营治理制度,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构建和运作企业;大力发展主营业务,培育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减持计划,通过适当降低国有股比例促使其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最终达到完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和治理结构之目的;我国各级政府和治理部门应积极推出各种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并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市场违规行为,尽快实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把真正优秀的企业留给证券市场,为我国蓝筹股的培育和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通过对投资者进行宣传教育,倡导正确的投资理念,使投资者逐步改变炒题材、炒概念的投机习惯,树立中长期的价值型投资理念和理性投资行为。

五、我国蓝筹股指数类产品的初步设计。根据实际需要,我们对中国蓝筹股指数、蓝筹股指数期货和蓝筹股指数基金等品种进行了初步设计,其中中国蓝筹股指数的设计是重点。

投资监管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F8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5-0034-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5.09

一、引言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证券市场总体的供需关系表现为供不应求,股票等证券投资产品成为紧俏“物资”,一旦有新股上市,投资者便表现出极大的投资热情,由此造成了新股发行溢价率和上市首日换手率的畸高,[1]加之同时期政府监管力量的单薄,使得上市公司(无论其业绩如何)在发行新股时都倾向于业绩优良的会计报告,信息的虚假披露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随着《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几次修订,我国证券市场的新股发行越来越趋向于规范化和理性化。在新股发行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上,证监会加大了对风险因素与对策、募集资金的运用、财务会计资料、盈利预测等方面的监控,降低了新股发行的道德风险和技术风险。但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由于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之间信息的极端不对称,仍会引发内部人(上市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3]

本文基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立场,引入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静态博弈模型,通过构造模型分别在两个不同博弈方参与的博弈过程中求解各博弈方的均衡策略,以求能够找出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的利益动因和监管者加大监管力度的效用条件,为决策者提供相关的对策建议。

二、博弈模型的设定

由于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政府监管者在虚假信息披露这一问题上的属性、行动空间和行动成本、得益水平是极其复杂的,本文对以上三个博弈方的属性、行动成本、行动空间和效用水平进行简化处理。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这一问题上的行动空间包括对股本结构、风险因素、股利政策等问题进行真实或虚假陈述,[4]而本文设定的模型只将上市公司的行动空间定义为披露高收益率的会计信息和披露低收益率的会计信息,其他同理,则模型具体参数的设定如下:

①博弈参与方,N=[n1,n2,n3],n1代表上市公司;n2代表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n3代表政府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者)。

②上市公司的类型空间是A=[a1,a2],a1代表投资回报率高的上市公司;a2代表投资回报率低的上市公司。由于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清楚其类型,而投资者和监管者并不知其具体类型。

③上市公司的行动空间是M=[m1,m2],m1表示上市公司向投资者传递收益率为高的会计信息;m2表示上市公司向投资者传递收益率为低的会计信息。显然,当上市公司的类型为a1时,其行动类型必然为m1。

④投资者的行动空间为[Y,N],Y表示投资;N表示不投资,且此定投资者是理性的。

⑤监管者的行动空间为H=[h1,h2],其中h1表示严格监管;h2表示普通监管。监管者清楚其行动类型,上市公司并不知道。

⑥若m2类型的上市公司传递a1类型的信息,那么其将构成虚假信息传递,其必须付出造假成本F,包括虚假报告的制作成本X和一旦被发现后的罚金或其他损失S。

⑦监管者实施严格监管的成本为Dh;普通监管的成本为Dl;监管者在实施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的发现以及查处比例为Wh;普通监管情况下的查处比例为Wl;如成功发现并查处一家违规披露的公司,监管机构所获得益主要为声誉方面的得益,记为R。

⑧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为C,预期的股利现值为Bi,i=1,2;Bi代表投资于高收益率的上市公司,B2代表投资于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显然B1>B2;资本利得为Ei,i=1,2,同理E1>E2。

⑨如果获得投资,则上市公司预期获得的收益增加值为Ii,i=1,2。的会计信息为高收益率的公司预期的收益增加值为I1,的会计信息为低收益率的公司预期的收益增加值为I2,显然,I1>I2。[5]

三、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博弈及求解

(一)效用计算

E(U1)表上市公司的预期收益;E(U2)表投资者的预期收益;“[]”中的信息分别代表上市公司类型、上市公司的行动类型以及投资者基于上市公司所的会计信息的行动类型。

①高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高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投资,即[a1,m1,Y]E(U1)=I1-B1;E(U2)=B1+E1-C>0

②高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高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不投资,即[a1,m1,N]E(U1)=0;E(U2)=0

③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高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投资,即[a2,m1,Y]E(U1)=I1-B2-F;E(U2)=B1+E1-C>0

④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高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不投资,即[a2,m1,N]E(U1)=-F;E(U2)=0

⑤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低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投资,即[a2,m2,Y]E(U1)=I2-B2;E(U2)=B2+E2-C

⑥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披露低收益率的会计信息,投资者投资,即[a2,m2,N]E(U1)=0;E(U2)=0

(二)求解分析

此博弈讨论的焦点在于类型为a2的上市公司采用怎样的会计披露策略。在同样的股价条件下,对于理性的投资者而言,当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为高收益率时,其理性的最佳策略为Y,即投资;当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为低收益率时,投资者选择不投资(因为B2+E2-C

因此,在虚假净收益和流通股份数一定的前提下,市盈率的大小是影响I大小的关键因素。通过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比较可知,我国股市的上市公司在总体上存在股本规模偏小、市盈率偏高的情况,这也导致了会计披露失真所增加的预期收益值偏高。[6]而I值偏高导致了低收益率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进行虚假披露,站在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立场上,若要使上市公司回归真实披露,必须加大F值,即上市公司为造假所付出的综合成本。而F=X+S,X和S的大小则取决于政府监管者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所以下文笔者将讨论上市公司和政府监管者之间的博弈。

四、上市公司与政府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及求解

笔者通过上市公司与政府监管者就是否如实披露会计信息这一问题展开博弈,分析上市公司和监管者基于各自利益最大化原则下的纯策略均衡,并进一步求解各个关键变量之间的关系,找出使得低收益率上市公司如实披露会计信息的各个关键变量的取值范围。上市公司和监管者之间的效用函数可用博弈矩阵的形式表示(见

表1)。

对模型的求解共分为四种情形:

(1)当WhR-Dh≥WlR-DlI1-B2-X-WlS>0I1-B2-X-WhS≥0时二者的纳什均衡为低收益率上市公司虚假披露以及监管者的严格监管;

(2)当WhR-Dh≥WlR-DlI1-B2-X-WlS≥0I1-B2-X-WhS≤0时二者无纯策略纳什均衡;

(3)当WhR-Dh≥WlR-DlI1-B2-X-WlS≤0I1-B2-X-WhS

(4)当WhR-Dh≤WlR-DlI1-B2-X-WlS>0I1-B2-X-WhS≥0和WhR-Dh≤WlR-DlI1-B2-X-WlS≥0I1-B2-X-WhS

对以上情形进行分析,可发现第(3)种情况得到的均衡结果为低收益率的上市公司真实披露以及监管者的普通监管。在这种情形下,WhR-Dh和WtR-Dl之间的大小关系被忽略,因为只要I1-B2-X-WhS和I1-B2-X-WtS同时满足小于零即可,而I1-B2-X-WhS显然小于I1-B2-X-WhS

(因为WhS>WtS),故只要满足I1-B2-X-WtS

对第(4)种情况进行分析,其均衡结果是低收益率上市公司虚假披露以及监管者的普通监管。而这种情形下,WhR-Dh≤WtR-Dl,且I1-B2-X-WtS≥0,而I1-B2-X-WhS

的大小可不考虑。要避免这种情形的出现,必须使WhR-Dh>WlR-Dl?圯Wh-Wt>,即提格监管下的查处虚假披露的概率,降低严格监管下的监管成本和提高社会对监管者成功查处虚假披露的褒奖。

从以上模型的求解中可发现:一是要保持普通监管下的真实披露这一均衡状态的最佳措施是加重对于虚假披露的处罚;二是若试图改变普通监管下的虚假披露,增加对于监管者的褒奖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五、监管现状与特点

笔者结合我国股市实际,统计了自2004年5月以来被证监会查处的招股说明书中涉嫌虚假披露的案例,如表2所示。

从表2中可发现其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首次违规时间和发现并作出查处时间的间隔期较长,由此体现出发现虚假行为需要花费较大的监管成本,发现之后的听证环节也较繁琐;二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较轻,特别是对于对虚假披露负直接责任的公司高层的处罚不能与其因虚假披露而获得的违法收入相匹配。由此两个特征笔者认为,我国的证券监管尚处于普通监管状态,但对于低收益率上市公司是否在很大的程度上倾向于信息的虚假披露,还不能给出比较清晰的结论。

六、对策建议

就我国证券监管与上市公司虚假披露博弈这一问题,笔者结合监管机构对于新股发行会计披露失真的实际监管与查处情况,认为博弈模型分析中所提到的第(3)种和第(4)种情形都存在,所以本文就加重对于虚假披露的处罚和增加对于监管者的褒奖力度这两方面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是加大处罚力度。现阶段对于信息虚假披露监管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处罚力度过轻以及手段的单一,对公司和对直接负责人的罚款金额都限制在60万元以内,无法对主导虚假披露的责任者产生震慑的效应。由此,弊者建议在加大行政罚款力度的同时,须增加媒体谴责的力度,并在适当的时候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使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慑于处罚的严厉而选择披露其真实的会计信息,从而能够较好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是增加对于监管者的褒奖力度。这一问题的探讨是比较宽泛的,对监管者的褒奖主要来自社会舆论方面,而社会舆论的引导主要依靠媒体,尤其是财经类媒体。在对于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的查处问题上,财经类媒体不仅要扮演社会监督的角色,同时在当证券监管机构查处一项重大的虚假披露案件时,媒体应加大自身对于此类案件的曝光程度,深入案件的核心环节,对证券监管人员的办案成果给予更多的和更详实的正面报道。除了主流媒体之外,中小投资者也是形成社会舆论的主要力量,证券监管机构查处虚假披露的案件的最大受益者正是中小投资者,所以在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中小投资者应发挥更大的作用,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支持监管机构,给予监管机构更多的帮助和褒奖。

参考文献:

[1]马锐,张慧.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财会月刊,2008(9).

[2]康璞,周宏,张巍.道德风险下的信息与监督――一个理论综述[J].会计研究,2009(5).

[3]何德旭,张捷.论投资者保护与资本市场发展[J].武汉金融,2008(10).

投资监管论文篇(9)

一、引言

国外通常把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政府采购的一部分,自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研究主要是零散地分布在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控制等方面,这也促进了西方政府采购理论的不断发展。孙明旺(2010)在对市场经济理论进行系统阐述的基础上,提出建立以外部监督为主的监管体系,包括设立专业性外部监督机构,建立健全媒体和公众等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建立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等。

从当前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理的研究总体情况来看,已有的理论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第一,研究缺乏足够的广度和深度。大多数的研究都是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体制等,作为极其重要的资金监管方面,很少有独立深入研究的;或是针对某一具体行业如交通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的资金监管问题,却很少从政府投资这一角度入手。第二,没有建立一个普遍适应的政策体系。当前需要设计一个具有普遍适应性的政策体系,全面监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运行各个环节,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资金浪费的现象,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三,由于相关数据和资料的获取较为困难,就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状况的分析来说,实证研究较少。

二、公共选择理论与财政约束软化

国外经济学者布伦南和布坎南等人将“经济人”假设引入选民偏好特征、政治家行为特点、公共决策过程以及社会制度的形成等问题,形成了公共选择理论。这一理论对政府管理理念尤其是预算理念的变化产生了重要影响。该理论认为,由于政府自身的缺陷,使得个人理性并不必然导致集体决策的理性。构建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体系,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并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追究相关部门和官员的责任,能有效地解决政府官员在财政基本建设过程中的这种个人理性与政府部门公共责任的不一致性问题,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三、财政基本建设支出中的“委托―”关系

每个社会成员则通过纳税来为其消费的公共产品进行付费,这样就产生了政府与纳税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委托―”关系,即政府作为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机构,承担公共受托责任。又由于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各司其职,且政府职能部门自身并不从事产品生产,使得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表现为多重的“委托―”关系,而不再是私人经济中那种简单的单一“委托―”关系。

公共产权的委托难以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尤其是在以上这种长长的“委托―”链条中,委托人和人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不完全一致和权力不匹配的情况。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委托―”关系为例,地方政府无疑要比中央政府更了解本辖区内存在的问题,需要进行哪些基建投资,要投入多少财政资金。正是由于地方政府掌握着更翔实地信息,加上政府官员本身存在动力问题和,结果导致了地方政府在申请中央专项基建资金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体系,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进行全过程的有效监管,能更有效的解决社会成员与政府,以及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问题,使人的效用函数尽可能的与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一致,从而将信息不对称的损失与危害降低或限制在最低程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实现财政支出效果的最大化。

四、对策与建议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现实国情的复杂性,加上我国文化的特殊性,导致政府官员普遍责任理念缺失。我国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一直存在着多头管理,主要是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通过协调和制衡来共同实现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目前,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工作还处于“自发性”阶段,只零散的见于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各行政职能部门,监管工作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使工作的开展都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同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只能的交叉、重叠,必然造成目前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上部门争管,政出多门,出现问题则回避矛盾,责任纠缠不清,管理杂乱无序的局面。

投资监管论文篇(10)

我国的资本市场虽然处于低水平的阶段,但还在稳步发展,国家对保险投资渠道的开放使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更加多样。但是我国初步开放的资本市场和较为落后的风险管理理论使保险资金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复杂。该风险不仅包括日常投资风险,还包括从国际市场传导来的全球金融风险,以及由于保险资金自身负债性所特有的风险。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中主要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对资金流动性要求较高,如出现偿付能力危机,将对保险公司甚至整个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综上所述,对我国保险投资风险管理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保险投资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目前国际上关于保险资金的管理理论主要为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和现代组合管理理论。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发展较早,始于1800年,该理论的主要观点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拥有充足的各类准备金以应对负债,结转盈余保证金,且对利润的来源进行分类、度量和确认。经过不断的发展演变为资产管理理论、负债管理理论、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三个阶段的理论。现资组合理论发展相对较晚,由Markowitz(1952)最早提出,该理论基于一定的假设前提,通过均值-方差最优解选择最符合投资者偏好的投资组合,虽然是静态均衡的状态下,但是将收益率与风险之间的关系相结合,对如何选择最优资产组合进行了讨论。

我国学者对国外风险管理理论的分析基础上,深入研究了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管理。我国寿险企业发展较早,资产负债管理理论随着寿险的发展不断完善。关于现资组合理论的运用,王佩(2009)找出保险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的相关性。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保险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理论日趋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与时俱进,不断放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细化管理要求。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投资运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体现在监管更加系统性、科学性;保险资金投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结构;投资收益稳健增长。

总体而言,目前保险投资风险管理理论已经相当成熟。我国对保险资金的运用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并接合实际情况,在风险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我国保险业相对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的研究相对较少,尚未形成成熟的风险管理理论体系。

二、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管理浅析

从国外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来看,传统的保险业务不能盈利或者盈利很小,其收入来源主要依靠投资收益。但是,有投资就会有风险,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保险资金运用中的风险管理是获取稳定投资收益的重要保障,下文简述保险资金的来源及运用情况。

(一)我国保险资金来源及特点。保险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负债及其他资金。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注册资本金与资本公积金、总准备金、各类准备金、其他资金。其中,各类准备金(保险公司的负债)是保险资金的重要来源,由于保费的收取和保险金给付的时间间隔,使其可用于投资。

基于保险资金的来源,其自身有如下特点:(1)具有负债性,由于各项准备金直接来源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的负债;(2)具有期限性,寿险合同大多是十年以上的长期合同,因此寿险公司的资金比较稳定,但也可能在某一时间段偿还较大数额;而非寿险合同一般都是一年以内的短期合同,对流动性要求较高;(3)追求收益性,因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投资需要一定的收益才能覆盖资金成本。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发展,在实际投资过程中保险资金运用主要的投资渠道为银行存款、股票、债权、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二)保险Y金投资风险。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是基本指标也是核心指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可分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固有风险体现在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在现有的正常的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组织方式下,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固有风险又分为两种:可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如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和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而控制风险主要来自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从而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带来的风险。

三、我国保险投资风险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陈文辉副主席指出,保监会近年来的工作中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持续推进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改革,在放开前端的同时要管住后端。尤其近几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增速迅猛,其在经济社会和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基于保险资金的负债性和保险公司对投资收益稳步提升的需求,股权投资、另类投资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增长较快,与传统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形成了多元化资产配置格局。在快速发展中,也应看到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错综复杂所带来的风险与挑战,尤其对保险资金的海外投资造成不确定性风险。

第一,自二零零八年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复苏乏力,总体保持低速增长。利率下行带来的风险对保险行业带来了现实挑战。我国保险公司面临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中如何保持资产负债的优化配置的难题,尤其寿险公司资金的长期性使其被动承担高成本负债。

第二,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的新增以及大量资产到期,使得保险资金急需寻求再投资资产。低利率带来的“资产荒”难以满足保险资金的历史高成本,倒逼保险机构提升风险偏好,由投资风险较低的银行存款等转向股权投资、另外投资等高风险资产。

第三,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我国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粗放式的经营方式,资产与负债的匹配率不高,尤其是中长期投资中问题明显。部分保险公司没有完善的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寿险资金应配资中长期投资,如期限较长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投资、长期国债等,而财产保险资金应适当配资具有流动性的资产,如同业拆借、股票、短期固定收益类产品等流动性强的品种。近年来,债券打破刚性兑付,违约多发,保险资金在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信用风险上升,保险资金高比例配资信用类资产,使得投资风险敞口增加。

第四,保险公司自身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市场缺乏自律,尽管在监管的指导和压力下,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得到重视,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保险公司在应对监管和市场的变化中,急于求成,激进经营,短债长投。常常由于保险公司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及风险管理能力不足,不能满足投资多样化需求,因而不能有效把控保险投资风险。

四、保险投资风险管理对策

在分析了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状况、风险管理存在问题及成因后,本章主要从机构、监管两个角度对我国的保险投资风险管理提出对策建议。

(一)保险行业整体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行业自律。保险公司应健全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不断改善资产负债匹配情况,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利用组合投资来分散风险,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识别、监控与管理。资金运用部门从公司战略的高度整体把控风险,完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政策法规,制定公司内部投资制度、明确投资范围、限制条款等,保持风险及投资收益的动态平衡。投资人员综合考虑资产负债配置结构,根据偿付能力风险的指引,结合投资组合理论,合理配置各项投资,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的优化和收益。

发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督促作用,提高保险行业自律水平,使保险资金运用服务主业,最大化的维护投保人的权益。首先,保险资金投资以安全为主,投资符合要求的银行存款类产品,适当选择短期理财类业务;其次,保险资金收益以稳定性为主,投资结构简单现金流稳定的固定收益类或类固定收益类产品,适当配置股权、股票、基金等非固定收益产品;最后,保险资金可选择股权投资提高收益,但不应偏离主业,坚持保险姓保的原则。

(二)加强监管力度和深化市场化改革。随着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开放,我国保险市场风起云涌,成为资本市场的弄潮儿,这对我国的保险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创新为市场化改革创造良好环境,主要包括保险产品定价机制改革、保U资金运用机制改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和行业平台建设等方面。这些改革措施极大地活跃了保险市场,也难免带来一些新的问题,金融创新与监管是矛盾的也是相辅相成的。监督保险公司加强学习以“偿二代”为标准的更加科学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高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分为三个级别,分别采取监管措施。

参考文献:

[1]Harry Markowitz.Portfolio selection[J]. Journal of Finance.1952,7(1).P77-91

[2]王佩.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控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P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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