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检验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04 03:42:45

食品卫生检验论文

食品卫生检验论文篇(1)

作为食品科学的一门分支学科,食品卫生检验这一课程的性质决定它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主要特点是实验内容占较大比例[4]。该课程的实验技能需要进行专门的训练,而且需要专门的实验室设备和严格的实验方法,部分实验内容要求按照GB方法进行,内容要求严格,方法统一。实验内容主要涉及食品卫生检验基础知识、食品加工过程中各类污染因素的判定与消除,以及食品卫生质量控制等方面[5]。做好食品卫生检验课程实验对学生理解理论知识、培养实验技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有限的时间内为学生教授相关的食品卫生检验的相关实验理论与技能,并获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已成为亟待解决和努力探索的问题。如何改革该课程的教学,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该研究对该课程实验教学体系进行不断改革的追求。为此,研究对食品卫生检验实验体系和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做了一些尝试。

1注重基础性实验操作技能的训练

目前,新的实验技术及设备发展较快且不断应用于食品卫生检验学各类实验中,简化了实验步骤,提高了实验的准确性和重现性,提高了检测效率。但一些基础性分析与检验操作技术在本门课程的实验教学中仍然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如常见食品污染的检测与鉴定、大肠杆菌菌群数目测定等。这类技术对于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实验素养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这些基础性实验操作技能的训练,能加深学生对食品卫生检验理论知识的理解,提高动手能力,为以后探索性、案例性实验打下坚实的基础。

2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目前的大学教育不仅注重学生理论知识的学习,更注重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运用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包括使学生形成良好的思考能力、实操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6]。对于食品卫生检验这一课程来说,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主要体现在大型探索性、案例型实验等方面上,这类实验能够让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融会贯通并达到综合运用的目的。因此,在课程后半段,指导学生自己设计未知结果、非验证性质的大型探索性食品卫生检验实验。对实验中遇到的非确定性的问题指导教师同学生一起探讨,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分析解决。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在此类实验的设计与实践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外,积极鼓励学生参加到教师的科研工作以及各类大学生创新性竞赛项目中来,学生在参加此类工作的过程中,能够了解目前在这一领域较为先进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术。虽然并非所有的学生毕业后均从事食品科学相关科研工作,但开展这一工作能够培养学生最基本的科研素养与实践精神。相关课程论文可以是老师指定题目,或由老师根据选题划定范围,也可以是学生自拟题目,由学生查阅相关文献,写出大纲形式的摘要,经由老师批阅后再撰写。要求论文能够体现自己的想法,并有深刻的分析讨论。通过这些训练,可以充分发挥学习该课程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科研素养及试验能力。

3利用食品安全事件进行食品卫生检验案例教学

食品卫生检验是与日常饮食安全关系紧密的学科,结合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食品安全实例进行讲授,能够提高学生对科学研究的兴趣,培养学生科学思维能力。要善于利用我国目前影响较大的典型性食品安全事件对学生进行案例教学,激发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引导学生查阅相关资料,分组讨论并举行专题讲座,加深学生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尝试提出相关解决办法及检验措施。在对此类问题进行讨论分析的过程中,要采用“头脑风暴”的方式[7],尽最大可能发散学生的思维,获得新观点。在这一过程中,要尽量保护学生探索思维发展的积极性,使学生掌握科学的思维方式,激发学生对科学研究的兴趣,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优化理论与实验教学内容

传统的食品卫生检验教学内容大部分为验证性实验。在进行此类实验的过程中,所有的实验项目均遵循实验教材上的具体步骤,只是机械地进行模仿操作,而不去思考具体的实验步骤为什么要这样做,不能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融会贯通,在之后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时不知如何解决,缺乏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将实验教学内容改为验证性实验与综合性实验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指定内容部分,以验证性实验为主,这部分内容足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操作技术;第二部分选做内容部分,为综合性实验,由指导老师提供多个题目供学生选择,主要进行未知结果的非验证性实验。例如在综合性实验内容上,将菌落总数、大肠杆菌总数等实验内容整合为基本卫生状况调查综合性实验,把同学分为若干组,每组检测不同的样品,根据自己的生活习惯或者调查身边的同学的不同生活饮食习惯进行试验材料的选择,用来增加学生进行实验的主动性,如冷饮、奶茶、方便面等学生经常接触的小食品。另外,采用专题实验讲座的形式将一些较前沿的论题和食品卫生检验检测设备介绍给学生,使学生了解一些食品科学相关的尖端知识,激发进一步学习深造的热情。

5改革考核评价体系

食品卫生检验论文篇(2)

1课程的定位

1.1课程的性质和作用

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是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是以动物医学和公共卫生学的理论为基础,从预防的角度出发,研究肉蛋乳等动物性食品的生产、加工、存,运输销售及食用过程的卫生监督及卫生检验,以保障使用者安全、防止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动物疫病传播的综合性应用学科。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为我国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检验岗位培养合格的检疫检验人才。

1.2课程的教学目标

突出能力与素质并重的培养目标,使学生掌握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着重培养学生掌握畜产品企业质量品控员、动物性食品加工工应知的理论、应会的技能,如能根据不同种类动物的特点制定合理的检疫方案、能够对屠宰加工流程中的检验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能够对常见的动物性食品进行卫生检验,具备一定的生产项目的管理能力,同时具有较好的自主学习的能力、较好的逻辑思维和知识运用的能力,具备敬业爱岗、团结协作的能力、具备吃苦耐劳、学检爱检的劳动品质和环保及自我保护意识,把学生培养成食品企业产品质量控制岗位的高技能人才。

2课程设计的理念与思路

2.1课程设计的理念

以岗位的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在教学过程中,做到教学目标与工作任务相对应,在工作任务重融入相应的职业标准,并且按照屠宰过程设计检疫检验流程,把学生培养成会看会检严执法的检疫检验人才。

2.2课程设计的思路

2.2.1针对岗位职业能力设计教学目标

使学生掌握动物性食品常规的检验的技术,同时具备法律安全意识,熟悉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动物性食品卫生的相关标准,如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把学生培养成具备高水平检验技能和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技能人才。

2.2.2教学项目对接工作任务

按照动物产品生产流通组织教学,教学项目划分为五大项目,项目一畜禽的宰前检验,项目二屠宰加工过程中的检验,项目三畜禽的宰后检验,项目四畜禽病的检验与处理,项目五肉蛋乳的卫生检验,对接相应的工作任务,其中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项目四对接动物宰前、屠宰中、屠宰后的检疫检验任务,项目五对接主要动物性产品的检验。

2.2.3将职业标准融入工作任务

将兽医化验员、畜产品检验工、动物检疫检验工、乳品检验工的国家标准融入相应的工作任务中。

2.2.4按照屠宰过程设计检疫检验流程

宰前检疫包括收购检疫、运输检疫,屠宰加工检验包括淋浴、致昏、放血、烫毛、褪毛、净毛、头部检验、开膛、净膛中的检疫检验,宰后检验包括“红下水”的检验、“白下水”的检验、旋毛虫检验、胴体检验、皮肤检验、肉及肉制品的检验包括品质异常肉的检验、冷冻肉的检验、熟肉制品的检验、肉类罐头的检验,其他动物性食品的检验只要包括乳及乳制品的检验、蛋及蛋制品的检验,从而完成整个检疫检验流程。

3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安排

由改革前的分散章节整合为基于工作过程5大项目:畜禽的宰前检疫、屠宰加工过程中的检验、畜禽的宰后检验、畜禽常见传染病、寄生虫病的检疫与处理,而后又划分为20个学习性的工作任务。任务一:畜禽的收购、运输检疫;任务二:屠畜禽的宰前检验;任务三:屠畜(猪)屠宰加工工艺的卫生监督;任务四:家禽屠宰加工工艺及卫生要求;任务五: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与防护;任务六:屠畜(猪)宰后检验方法;任务七:屠畜(猪)被检淋巴结的选择和淋巴结的常见病变;任务八:屠畜宰后检验的处理;任务九:家禽的宰后检验;任务十:畜禽常见传染病的检验与处理;任务十一:畜禽常见寄生虫病的鉴定与处理;任务十二:冷冻肉的卫生检验;任务十三:分割肉的卫生检验;任务十四:腌制肉的卫生检验;任务十五:肉类罐头的卫生检验;任务十六:熟肉制品的卫生与检验;任务十七:鲜乳的卫生检验;任务十八:乳制品的卫生检验;任务十九:蛋的卫生检验;任务二十:蛋制品的卫生检验。

4总结与体会

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教学改革,在基本技能的训练方面通过开放实训室,使学生有更多时间练习实训操作,有更多时间参与实训过程,开放实训内容,使教学项目与实践技能紧密结合,符合人才培养的要求。

4.1构建适合于人才培养要求的知识和技能体系

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教学体系所涵盖的内容,不仅涉及感官检验也涉及理化学检验,而且还涉及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如何使学生在充分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将各自独立的知识通过跨学科实践项目有机的结合起来,使学生们系统全面的掌握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知识的技能。

4.2构建适应培养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培养需求的教学模式

传统的实践教学是以学校实训室为主要实习场所,以教师演示实训为主,学生实训多为机械模仿、被动接受。这种教条式的教学模式严重的约束了学生行为,限制了学生的思维发展,妨碍了学生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扼杀了学生创造性,达不到实习目的,收不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我们采用指导、启发、探索三个阶段的教学方法,摒弃了以往老师全程带领、学生机械模仿、被动接受的教学方式,使学生们对每一个教学项目都有全面系统的掌握;再通过自己的动手操作、过程的实施,,使学生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以及表达能力得到了全面的训练,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了学生在实训教学中的主体地位。

4.3突出了实践项目考核的操作性、应用性及法规性

通过教学项目的综合训练,特别是采取了现场实习或者模拟现场实训,使实践教学更接近生产实际,体会到了实际工作的复杂性,领悟到了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的可操作性和应用性以及相关法规性的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魏彩慧.高职国际商务专业课程体系开发研究[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2).

[2]季静静,闫宇.基于工作过程的《商务英语谈判》课程教学改革[J].时代教育(教育教学),2011,(03).

[3]谢洁.基于工作过程为导向的高职“食品原料学”课程教学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9,(20).

[4]刘奎武.基于工作过程的高职《数控编程与操作》课程开发[J].机械管理开发,2010,(02).

食品卫生检验论文篇(3)

第一条 为加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国境口岸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食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接受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监督。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卫生条件:

(一)具备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卫生环境、卫生设施及设备;

(二)餐饮业应当制定符合餐饮加工、经营过程卫生安全要求的操作规范以及保证所加工、经营餐饮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三)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四)从业人员未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

(五)从业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卫生安全常识。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

(三)内部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机构资料;

(四)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生产原料组成成份、生产设备资料、卫生设施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

(六)食品生产单位提交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

(七)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以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受理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进行现场卫生许可考核及量化评分。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及评分的结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卫生许可证件。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期满前30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迁移厂址、改建、扩建、新建项目时,应当向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停业时,应当到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缴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向异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食品及食品用产品时,可凭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到该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三章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和协助本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卫生常识和食品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章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查阅卫生许可证。

向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的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同时应当建立销售食品及原料单位的卫生档案。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抽查,并对其卫生档案进行审核。

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使用进口原材料者,需提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复印件);

(五)供货合同或者意向书;

(六)相关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七)产品清单及其他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二)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情况;

(四)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情况;

(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状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以及索证情况;

(六)食品卫生检验情况;

(七)对食品的卫生质量、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检验;

(八)供水的卫生情况;

(九)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情况;

(十)医学媒介生物防治情况。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卫生监督,应当由2名以上口岸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规范填写评分表。评分表须经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口岸卫生监督员和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共同签字,修改之处由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印章覆盖。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口岸卫生监督员应当在评分表上注明拒签事由。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检验的有关规定采集样品,并及时送检。采样时应当向被采样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采样凭证。

第二十一条 向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食品、饮用水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供应食品、饮用水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对供货产品登记记录、相关批次的检疫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等审核无误后,方可供应食品和饮用水。

第二十二条 航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推行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质量控制与保证体系,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

第五章 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现场监督情况,对国境口岸食品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织技术力量,对口岸食源性疾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口岸食源性疾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并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开展风险分析。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结果,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管理。

在确保口岸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依据风险分析,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频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良好的单位,评为A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单位监督频次每6个月不少于1次;

(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有一个良好的,评为B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单位监督频次每3个月不少于1次;

(三)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单位监督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

(四)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或者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良好,但是日常卫生监督较差的,评为D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D级单位不予卫生许可,或者次年不予续延卫生许可;

(五)未开展量化分级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频次每2个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同级别的单位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根据风险分析和日常监督情况,每年1次进行必要的升级或者降级调整。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食品预警通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相关食品向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

第二十八条 国境口岸发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等事故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启动《国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处置,并根据预案要求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

(三)允许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或者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的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

(四)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卫生监督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体检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卫生检验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R-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5)06-0292-02

2015年6月20日上午10:30,我中心接到某卫生院报告:某村有一户村民于6月17日自办丧宴,在6月17日参与就餐的村民中有多名群众先后出现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接到报告后中心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展开调查,并采集样品进行检验。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结果确认为B群沙门氏菌所致的食物中毒,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1 流行病学调查

1.1 中毒发生经过

2015年6月17日,某村村民在家自办丧宴,6月17日22:00时,首发病人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当日未就诊,19日8:00时患者上述症状无缓解,腹泻稀水样便10余次到村卫生室就诊,之后陆续有17日下午共同就餐的村民51人出现相似症状,截至6月22日共同就餐118人中有51人出现胃肠道症状,其中男性22人,女性29人,男女性别比约为0.76:1,年龄2.5~73岁。

1.2 可疑食物调查

6月17日中晚餐所吃食物为:油炸猪排骨、炒鸡肉、炸酥肉、猪皮、煮白菜、五香肉、猪肉凉片、油炸鱼、羊肉汤锅、鹌鹑蛋、炸黄豆、米饭。食品原材料来源:鹌鹑蛋、炸黄豆在镇农贸市场购买,猪肉、鸡肉、鱼、羊肉为自家宰杀,白菜、米饭为自家种植。

1.3 卫生现状:厨房加工场所杂乱无章,餐具炊具污浊,生熟食品随意摆放,参加帮厨人员较多,卫生意识淡薄,个人卫生极差。

2 现场处置情况

2.1 积极救治患者:51例中毒人员,其中20例病情较重,分别转送镇中心卫生院及禄丰县人民医院观察治疗,其余人员就地对症处理。经及时救治,所有中毒人员全部治愈。

2.2 中毒现场处理:采集剩余食物及患者的呕吐物、腹泻物等样品及时送实验室作病因检查。封存剩余食品并及时销毁处理,避免可疑食物继续蔓延扩散。对现场的饮用水源、餐具、加工场所、就餐地点、厕所、畜圈、外环境以及所有中毒人员的家庭环境进行了严格的消毒,同时对当地群众作了饮水饮食卫生知识及食品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

3 病原学检查

3.1样品来源:剩余食物6份(鹌鹑蛋、五香肉、油炸猪排骨、油炸鱼、炒鸡肉、油炸黄豆、猪皮各1份);水样3份(蓄水缸两个各1份,集中供水池1份);患者标本25份,其中静脉血10份、粪便肛拭子15份、呕吐物1份。

3.2 检验方法

3.2.1粪便/肛拭子:直接划线接种于SS平板、HE平板、庆大霉素平板、TCBS平板,同时用SC增菌液、GN增菌液、碱性蛋白胨水进行增菌培养后再转SS平板和HE平板、庆大霉素平板、TCBS平板等分离鉴定[1]。

3.2.2血液标本:抽取静脉血5ml直接接种于100ml葡萄糖肉汤或硫酸镁肉汤中370C 培养5―7天转种血平板进行菌株分离鉴定。

3.2.3剩余食物:分别称取鹌鹑蛋、五香肉、油炸猪排骨、油炸鱼、猪皮、油炸黄豆各25克放入225mlBPW中370C24小时增菌培养后,又分别取1ml培养物接种于10mlTTB或10mlSC中370C24小时增菌培养,再分别取培养物接种于S.S平板、HE平板、沙门氏菌显色平板进行致病菌株分离鉴定。

4检验结果

4.1培养结果:15份粪便/肛拭子标本,检出群沙门氏菌2株;血液标本7天培养无细菌生长;6份剩余食物,鹌鹑蛋中检出沙门氏菌1株。

4.2生化鉴定:在SS平板上生长大量2mm大小、无色、半透明、中心有黑点的菌落;在HE平板上生长1―2mm大小、蓝绿色、半透明中心有黑点的菌落;在沙门氏菌显色平板上生长2mm大小、红色、圆形、凸起的菌落。革兰氏染色呈G-短小杆菌,无芽孢、无荚膜。挑取可疑菌落接种于TSI培养基中36℃±1℃24h培养,底层产酸产气,斜面变红,产H2S,不分解乳糖。

4.3 PCR鉴定:取可疑菌落纯化培养后进行实时荧光定量PCR沙门氏菌DNA检测,结果为阳性(CT值17.08)。

4.4血清学实验:分别取3株可疑沙门氏菌的菌落进行沙门菌玻片凝集,结果菌均为: A-F:(3+),O4:(3+),O9:(?),O1:(-),O5:(?),H多价1:(-),H多价2:(-), H多价3:(-),H多价4:(-)。

4.5菌株鉴定结论:沙门氏菌属(B)。

5讨论

沙门菌是造成我国细菌性食物中毒最常见的因素,占文献报道总数的70%-80%[2]。根据WS/T13-1996沙门氏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结合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查和临床表现可确定本次事件是由于食用了被B群沙门氏菌污染的食物引起的一起食物中毒。此次食物中毒发生在夏季,气温较高,食物保存不当较易发生食物中毒,加之农村环境卫生条件差,群众的卫生意识差,食物加工不当导致此次食物中毒。今后要加强农村卫生及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农村群众食品安全观念,监管部门加强自办宴席的饮食卫生管理,有必要取缔一些存在饮食安全隐患的食物,确保食用者安全卫生,同时加强辖区内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及时处置此类事件。

食品卫生检验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 R155.5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2)11(a)-0154-03

一些企业以工业明胶生产胶囊[1],也曾多次出现“以皮革废料为原料”制备食用明胶等违法行为[2-3]。卫生部通知[4]要求清理整顿:“1使用皮革废料、毛发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食用明胶和水解蛋白。2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明胶、水解蛋白为原料生产加工乳制品、儿童食品和其他食品。”本文就此讨论对食用、药用明胶生产原料的控制要求,以确保明胶产品质量。

1 对明胶生产原料的卫生要求

《食品安全法》[5]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包括:“(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6]第二十二条规定明胶生产可以使用:“(1)屠宰场、肉联厂、罐头厂、菜市场等提供的经检疫合格的新鲜牛、猪、羊等牲畜的皮和骨;(2)制革鞣制工艺前,剪切下的带毛边皮或剖下的内层皮,俗称为毛边皮、二层皮、三清皮等生皮;(3)骨粒加工厂整理加工的清洁骨粒和直接收购的自然风干的骨料。”并规定禁止使用:“(1)制革厂鞣制后的任何废料;(2)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牛、猪、羊等牲畜的皮和骨。”《轻工行业标准》[7]对食用明胶也要求原料“应为动物的骨和皮等,严禁使用制革鞣制后的任何废料。”

对于药用明胶,《轻工行业标准》[8]第“4.1”条原料要求中明确规定:“应来自于非疫区”,“应来自于经有关部门检疫为健康的动物”;而且“不应来自于经有害物处理过的加工场”,“不应使用苯等有机溶剂进行脱脂”;并且要求“生产过程中,不应添加任何有毒有害化学品。”《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9]第三十二条也对所用原材料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生产药用明胶或其它辅料所用的动物组织或植物,应有文件或记录表明其没有受过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如要求供应商提供卫生检疫部门的动物健康证明或其他检疫、检验证明材料”等原料信息。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0]对采购控制要求提出:“组织应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对供方及采购的产品控制的类型和程度应取决于采购的产品对随后的产品实现或最终产品的影响。”同时要求“组织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当组织或其顾客拟在供方的现场实施验证时,组织应在采购信息中对拟验证的安排和产品放行的方法作出规定。”

根据明胶生产的特性,无论是食用明胶还是药用明胶的相关生产规范和质量标准对明胶的生产原料都制定了明确的控制要求。企业生产必须依据所生产产品的用途,制定原材料采购和质量要求,以确保明胶产品的安全性。

2 对明胶生产的质量控制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1]第二十六条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第二十七条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事项制定了实施控制的明确要求,以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三条要求“每批半成品应取样检验”,第二十四条提出保持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的要求,规定“每批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第三十条进一步强调了“每批明胶产品必须经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从原材料的采购、验收、检验以及半成品和成品检验等多方面强化对质量管理的保障,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3 相关质量标准对安全性能的要求

明胶按用途主要有工业用、食品用、药用之分,工业明胶与食用明胶、药用明胶不仅在感官要求上不同,在安全性能要求上更是存在较大差异。轻工行业标准对于工业明胶和骨胶在技术要求上比较注重凝冻强度、黏度等性能指标,而不控制微生物限度、重金属、铬、砷、过氧化物、二氧化硫检查等影响使用安全性的技术指标[12-13]。而食用明胶和药用明胶对后者的控制要求比较严格。详见表1。

药用明胶标准有《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中国药典)[14]收载的明胶,用于吸收性止血剂;胶囊用明胶,用于空心胶囊的制备;还有轻工行业标准药用明胶。以明胶为原料制成的胶囊有中国药典收载的明胶空心胶囊、肠溶明胶空心胶囊和中国医药包装协会标准明胶空心胶囊[15]。这些标准在检查项中均规定铬≤2 mg/kg。轻工行业标准食用明胶规定铬≤1 mg/kg。食品添加剂明胶,A级,铬≤1 mg/kg;B级、C级,铬≤2 mg/kg[16]。

铬的检查主要针对不规范生产的劣质明胶制定的,如添加蓝皮胶,由于皮革鞣制工艺中残留的铬与明胶形成络合物,不易被除去。有文献报道“胶囊制造者在使用明胶前除了选择适应自己工艺条件必需的明胶冻力和黏度等指标外,还必须着重考虑明胶的安全性”[17]。各项标准对明胶生产中可能引入的有害杂质都制定了相应的限量要求,从产品技术指标上对明胶质量进行了有效控制。

4 对检验能力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二十八条要求“明胶生产企业应按照本规范和明胶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检验室,必须配备微生物等检测仪器和设备,建立健全检验制度。”第二十九条要求卫生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

卫生规范提出了从原料到成品的检验要求,并提出了对明胶生产企业检验能力以及保持记录的要求。规范的明胶生产企业应具有按照卫生规范控制原材料来源并执行原料、成品检验的基本能力。

5 从进料起控制产品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七条对原料的管理和质量标准规定企业“应制定辅料生产所用物料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物料应有质量标准,企业应按质量标准对物料进行检验,并审核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以确保物料的规格和质量满足辅料生产的质量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七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明胶生产企业应当恪守行业自律公约,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到不使用违法添加物生产明胶,对生产的明胶安全负责。遵守《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三条“从事明胶生产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规范。明胶生产企业负责人是产品卫生安全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确保产品卫生安全的责任。”

一方面,明胶生产者必须按行业规范自律,控制初始原料采购来源和质量;从原料、中间产品、明胶成品严格执行检验制度,保证所生产明胶的产品质量。另一方面,以明胶为生产原料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使用角度共同把好明胶进货质量关。

法规规范以及各类标准已经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制革厂鞣制后的任何废料”生产明胶产品,并要求制定相应的生产管理要求以规范生产;政府文件[18]也提示防止滥用,却为何屡禁而不止?食用明胶、药用明胶生产条件要求高,供应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而工业明胶成本低廉是造成不规范企业滥用明胶的原因之一。根据生产明胶初始原料的特殊性以及市场需求量大的现实,不宜鼓励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或盲目追求扩大明胶相关产品产能。食品、药品作为保障人民健康生活的必需品,从原材料质量的源头开始,应将如何保证其安全性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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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阜阳劣质奶粉等重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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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检验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D922.29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11-0103-03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历史演进

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高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已从温饱型社会走向享受和发展型社会,人们开始普遍关注食品安全问题。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食品贸易的日益扩大,危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为了更好地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开始持续推动食品安全领域的大量立法工作,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立法。回顾新中国建立60多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大致可将其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萌芽时期(1949—1963年)。这一阶段,是新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萌芽时期,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新中国刚刚成立,农业生产能力和食品供应都非常有限,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根本不足以解决全社会的温饱问题。同时在这一阶段我国的立法理论、制度和技术,都处于非常落后的状态,该阶段立法的主要任务都集中于为建设新政权而提供基本的国家制度,因此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建设不是立法的重点。期间,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主要集中在国务院卫生部和有关部门通过一些单项规章和标准对有关食品卫生和食品中毒的突出问题进行监督管理上。其可细分为两个阶段:(1)1949—1953年从新中国建国到政务院第一次机构重组时期。当时全国食品卫生管理主要由卫生部承担。 1950年中央政府为了应对大量的食品卫生和食品中毒事件在卫生部下设了我国第一个食品检验机构——药品食品检验所,开始正式对食品进行化验和制定食品标准。1953年卫生部颁布了《关于统一调味粉含麸酸钠标准的通知》和《清凉饮食物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我国建国后第一部食品卫生规章,目的就是为了扭转因冷饮不卫生而引起的食物中毒和肠道疾病频繁暴发的状况。[1]同年经国务院167次会议批准在全国建立各省、市、自治区直到县级的卫生防疫站,开展了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管理工作,至此卫生防疫站作为我国地方食品卫生主管部门被确立。同时轻工、商业等食品生产经营部门和单位也建立了一些保证自身产品合格出厂销售的食品卫生检验和管理机构。由于从中央到地方食品卫生管理部门的建立,卫生部开始通过部门规章对食品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如1954年卫生部下发了《关于食品中使用糖精含量的规定》、1957年又下发了《关于酱油中使用防腐剂问题》。[2](2)1954—1956年我国第二次政府机构改革时期。该阶段由于政府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一步得到明确,1956年后卫生部按照职权划分开始联合相关部门管理涉及多部门分管的食品问题。在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萌芽阶段,当时人们对现代意义上的食品安全还没有明显的需求,再加上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并非以盈利为唯一目的,在政府的直接指挥和监督下,食品假冒仿冒问题十分少见,政府部门也只是对由食品卫生问题引发的疾病进行管理。因此我国并没形成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也比较简单。

2.发展时期(1964—1979年)。这是新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发展阶段,与前一阶段相比我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正在逐步走向正规化。这一阶段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迈向法制化的前期准备阶段,同时也是由萌芽阶段的单向管理、单一渠道管理向全面管理、多渠道管理的过渡。这一时期我国食品供应和粮食生产主要经历了1963—1965年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6—1970年的十年“”时期和1976—1978年的经济建设恢复阶段。 [3]

受萌芽阶段和发展阶段我国食品供应的现实情况决定,前后两个阶段我国针对食品卫生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虽没有实质改变,都是集中在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上,但与其前一阶段相比所表现出的立法层次、立法内容却发生了很大改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单项管理到全面管理。1964年国务院转发了卫生部、商业部等五部委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该条例的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管理进入到了全面管理阶段,其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加工、采购、贮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将监管范围、层次进行了扩大。[4]该《条例》初步确定了我国早期食品管理的主要内容,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及主管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初步构建了我国食品卫生管理的模式,第一次确立了卫生部在食品管理中的地位,明确了其管理职责及与相关各部门的关系。特别需要指出,该条例首次提出在我国要建立食品卫生标准和确定惩罚责任和办法,这标志着食品卫生管理从单项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迈进。到197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卫生部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新条例是对1964年《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的补充和完善,表明我国在不断加强食品卫生法制化管理的力度。(2)各部委大量推出食品标准和检验方法。由于1964年《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明确指出卫生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逐步研究制定各种主要食品、食品原料、食品附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包括容器)的卫生标准(包括检验方法),同时规定制订食品卫生标准,应当事先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故卫生部及相关部门大量推出食品标准和食品检验方法,使得我国这一时期在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有了相当数量的依据,食品生产也有所遵循,这对提高食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标准化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食品管理法制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3.走向成熟时期(1981—2009年)。这一时期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趋向成熟,主要表现为从《食品卫生法(试行)》到《食品卫生法》的颁布,再到对《食品卫生法》的不断修改和完善,最终制定《食品安全法》,总共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1)1981—2001年食品卫生法阶段。该阶段我国食品工业基本由过去的供不应求、凭票供应,发展为供求状况大致平衡。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食品工业稳定快速地增长。伴随着食品工业的高速发展,为了更有效地对食品问题进行管理,该阶段成为我国最终确立食品监管法制化的重要时期。这一阶段的主要立法工作表现为:第一,大量食品卫生及相关法律诞生。首先,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管理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这是在总结我国食品卫生管理前两阶段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比较完整的食品卫生法律,作为国家颁布的正式法律,其以主动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为目标,规范了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使食品执法队伍建设步入正规化,强化了法律责任,同时在附则中明确了与食品有关的相关概念。其次,到1995年《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新中国诞生了第一部卫生法律,从而形成了由食品卫生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食品卫生标准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机联系的食品卫生法律制度体系。经过13年的总结和积累,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改变了执法主体,理顺了监管体系,行政处罚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也加重了处罚力度,同时增加了对保健食品的规定。这一时期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还颁布了大量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第二,食品标准制定更加科学、规范。1980年国家标准局组建食品添加剂标准技术委员会。1981年卫生部成立了我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同年食品卫生标准技术分委员会也相继成立。继《食品卫生法(试行)》规范了卫生标准的制定后,所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逐步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至1998年底我国已制定并颁布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236项,和标准相关的检验方法227项,合计463项,还包括行业标准18项,其中食品卫生标准类别标准涵盖面约占90%以上。[5]

(2)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修改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完成了对《食品卫生法》的修改。这一阶段的主要立法工作包括:第一,全面修改《食品卫生法》,将食品问题上升到安全角度,扩大其保护范围,法律适用主体进一步扩大,监管模式变被动事后监管为主动全程监管,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解决了此前食品标准太多太乱、重复交叉层次不清的问题,同时首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第二,健全相关管理机构。1978年9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恢复,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到2001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升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始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进行管理。1998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更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开始介入食品安全领域。同时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商检局、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工作。2001年国务院批准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至此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按职能合并完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正式形成。[6]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历史演进的启示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至今食品安全法共经过了三个基本发展时期,每个时期的发展规划都是根据时代的要求而制定的,旨在解决该阶段表现出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而后经过科学技术和食品工业的发展,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进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进入新一轮的完善过程,总体看来各阶段的发展都符合当时的时代要求。但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食品工业的迅猛发展,新产品的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受到高度重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食品安全监管形势尤为严峻,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因此对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研究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回溯总结我国60多年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历程,我们认为未来完善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不断推出配套法律法规。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假冒劣质、有毒有害食品大量充斥着市场;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滥用非食品用化学添加物;食品污染问题复杂、危害严重;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显现;食源性危害压力日益增加,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引发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恐慌,给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巨大冲击,也正因为如此极大地催生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成熟与完善。[7]由于《食品安全法》在保护食品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使得该法的实施和落实涉及到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等多个学科。但受计划经济的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无论在什么监管模式下都形成了由各部门分别管理的体制,因而出现了大量重复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因此《食品安全法》应进一步规定由专门的部门统一整理和制定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废除已经被淘汰的各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各个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管时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标准相一致。同时针对食品安全领域分段监管所必然出现的监管缝隙,还应继续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配套法律法规建设,使现有的法律法规更科学、更协调,并不断填补空白领域的法制建设,如有关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转基因食品、对食品安全信息等各方面的配套法律法规。

2.不断完善监管主体的监管能力。现阶段可以将参与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体分为国家监管主体和社会监管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是关系到广大百姓生活的头等大事,单靠任何一个部门或任意一个主体监管都不会起到彻底遏制食品安全事件的效果,因此应发挥各主体全面监管的作用,不断完善监管主体的监管能力。(1)重新定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012年2月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但由于该综合协调机构没有执法权,在省级和市级行政序列中没有固定的编制,其协调职能往往成为政策上的一句空话,因此自成立以来该委员会一直存在着定位不清的问题。现阶段应重新定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在行政序列中的地位,赋予其行政职权,以解决自成立以来该委员会一直面对着的定位不清的问题。[8](2)统一监管模式。《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分段监管下形成了多头管理、分散管理格局,监管职能经常出现重复或空白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因此应改革分段监管原则,将原先分段监管为主、食品监管为辅变为统一的监管模式,设立统一的食品监管处罚主体,以解决现阶段监管机构过于庞杂,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的突出问题。(3)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监管功能。从现今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过程来看,我国的食品行业协会的总体力量还很薄弱,自律监管质量还有待提高。行业协会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能力不仅与理论上关于行业协会自治机制所应有的功能存在很大的背离,也与社会民众对其的期望相差较远。因此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功能,加强有效监管,赋予行业协会新的职能,建立行业通报平台,维护整个行业形象,充分引导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间的协调机制。(4)加大社会监管力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一部分,应越来越多地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最终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新格局。《食品安全法》应建立制度保障,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广大社会参与监督主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和更加规范的服务机制,使公众、社会团体、消费者和媒体更加有意愿,更加便捷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上来。

3.不断推动监督管理制度改革。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风险检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四大基本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其优劣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执法质量的好坏,因此我们要不断推进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改革。(1)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制度。《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的规定,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其测试结果应具有较高的准确性,避免不确定性。为达到风险评估的准确性,我们要不断进行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创新,不断完善风险检测程序,增加其公开性和透明度,不断加强风险评估检测水平。[9](2)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长久以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一直表现出重叠和技术水平不高的特征。因此需要构建统一的标准制定机构,在制定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其是否能适应食品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还要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外有关国家、区域组织已有的食品标准,尽可能和国际接轨,确保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和世界先进的法规、标准同步。[10](3)食品召回制度,该制度起源于国外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加强逐渐发展起来的,它是现代市场法制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在实行食品召回中,未来应注意树立企业自主召回的责任意识,并实行制度改革充分保障企业自主招回的积极性,同时应完善政府强行召回的程序和填补找回过程中赔偿制度的空白。[11](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制度。不断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要建立各级政府、各级单位的食品应急预案体系,做到预案完备详实。同时要建立健全食品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立一支统一领导、相互协作、跨部门的应急团队,真正做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

4.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建设。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我国长期存在着“违法成本过低,维权成本畸高”的问题。正是由于这种问题的长期存在,致使《食品安全法》很难达到充分维护消费者权益,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的目的。特别是《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10倍赔偿制度,对于一般食品、低价食品或免费食品的安全,所起到的惩罚和教育作用非常有限。因此我们应不断加大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净化食品市场,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在刑事领域要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罪状,将食品安全犯罪主体扩大到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罚设置,要逐步提高食品安全犯罪的主刑,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增设食品安全犯罪的资格刑。[12](2)在民事领域要赋予普通公民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明确检查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建立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补偿和奖励机制。[13](3)行政领域要严格准入条件,严把准入资格。不断丰富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基础设备建设,建立统一的实验室,避免出现质监、卫生、农业、粮食、检验检疫等不同部门实验室重复建设现象,解决多个实验室开展相同品种和项目的检测工作,导致检品来源不足,相当部分检验仪器和人员闲置的双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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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检验论文篇(7)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进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卫生质量的意识越来越强,消毒食(饮)具的卫生质量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消毒食(饮)具是人们去餐馆或饭店必用餐具,所以公用食(饮)具必须清洗干净后才能供顾客使用,如果清洗不当容易造成洗涤剂在餐具上残留,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1-2],从而影响人体消化与吸收功能[3],若细菌学指标不合格会引起支气管炎、肺炎、创伤感染、腹膜炎等疾病。为了了解昆明市消毒食(饮)具卫生状况,于2013年1月至6月对昆明市5区内不同的餐店的消毒食(饮)具进行了抽样检测。现对160件食(饮)具检测结果分析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随机采集昆明市5个区大小餐饮店40多家,每区集中消毒食(饮)具16件、自主消毒食(饮)具16件,抽检消毒餐(饮)具样品共160份。所抽检样品有茶杯、盘子、蘸水碟、酒杯、碗、勺子、饮料杯等各种食(饮)具。

1.2检测项目烷基苯磺酸钠、余氯、细菌学(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指标。

1.3检测方法按《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GB/T4789-2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GB/T4789-2010进行检测。

1.4评价标准检测结果按《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进行评价,所检测项目中有一项指标超标即评价为不合格。

2结果

2013年1月至6月在昆明市5个区40多家餐饮店共抽检160份食(饮)具,烷基苯磺酸钠、余氯、细菌学(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指标检测结果如下:

2.1烷基苯磺酸钠检测结果在160件食(饮)具中,烷基苯磺酸钠合格数135件,合格率84.4%。其中集中式消毒餐(饮)具80件,合格数69件,合格率86.2%;不合格的是筷子,合格数5件,合格率最低,只有31.2%;自主式消毒餐(饮)具80件,合格数66件,合格率82.5%,不合格的是勺子和筷子,即勺子合格数14件,合格率63.6%;筷子合格数9,合格率60%。

2.2余氯检测结果。

2.3细菌学指标检测结果。

3讨论

3.1食(饮)具消毒主要有集中和自主式两种消毒方式,集中式消毒基本都是专业的餐饮具消毒公司,有保洁设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合格率高,处理量大,浸泡时间受限制,有专业人员运输和管理等特点。自主消毒的餐饮具,其消毒方式和消毒后的存储条件都各不相同,容易造成二次污染,人员可操作性大等特点。

3.2烷基苯磺酸钠是判定餐饮具清洗效果好坏的指标,筷子的合格率低,主要是清洗量大而集中的原因,筷子洗涤残留量较高与制造材料有一定的关系,木及竹制筷子都有可能反复吸附洗涤剂,而吸附的洗涤剂在短时间内不易冲净,在清洗过程中需要延长浸泡时间流程,才能达到很好的清洗效果。

3.3调查表明,在大部分餐饮服务行业,所用食(饮)具,若能按:清洗除渣-洗涤浸泡-清水冲洗-再清水浸泡来清洗,最后进行消毒后供顾客使用,其烷基苯磺酸钠的残留是不会超标的,即真正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基本流程和一餐一消毒的要求,其各项卫生指标合格率基本都能达到100%。

3.4通过2013年1至6月对昆明市5区40多家餐店的随机抽检发现,其卫生状况令人担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餐饮单位监督检查,提高监督频次,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筷子。同时从查看大量有关资料和我们检测结果提示我们,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不断提高餐饮行业人员保洁意识和卫生素质,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无论是集中还是自主式消毒,都要把好卫生质量关,保证顾客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食品卫生检验论文篇(8)

被告:河南省宜阳县卫生防疫站。

法定代表人:牛建勋,站长。

1995年8月29日,宜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检查组在本县张午乡检查工作,中午在张午“福雅轩酒家”用餐后,发生42人集体食物中毒。经医院检查为变形杆菌所致。8月30日宜阳县卫生防疫站对张午福雅轩酒家及许海棠的卤肉加工店进行了采样卫生指标检查;从“福雅轩酒家”的牛肉、卤猪肉、猪肚片、猪耳中检出的致病菌为变形杆菌,从原告许海棠的卤肉店采集卤肉卫生指标检测结果为:细菌总数:无法计数,大肠菌群30个/100g;致病菌:无法计数;大肠菌群,未检出;致病菌:无检出。另查明:1995年8月29日中午“福雅轩酒家”给客人食用的大肠、心肚、猪耳等卤肉是28日下午在许海棠处购买的。该卤肉于28日下午2时许出锅,空汤后在风扇下吹凉,3时半左右装入塑料食品袋。“福雅轩酒家”来人取出后装入塑料编织袋,乘小客车于晚6时半左右到张午,将卤肉取出放置电风扇下吹凉,晚9时许放入冰箱。29日上午9时许将肉取出解冻,切碎加调料上盘,等客人食用。

1996年元月29日,宜阳县卫生防疫站做出宜卫罚字(96)第2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许海棠的“熟肉加工店用的塑料包装袋未经有关部门检验,用于熟肉包装;于8月27日(实际是8月28日——编者注)出售给张午‘福雅轩酒家’的熟肉未经检验,又在未放凉的情况下装入塑料包装袋;在8月29日(实际是8月30日——编者注)对该店进行模拟采样检验中,该熟肉细菌总数严重超标;该店两人未进行健康检查,未办健康证。由此推断,该酒家27日卖给张午福雅轩酒家的熟肉引起食物中毒,可能在该加工点已造成污染。”上述事实已违反了《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七、十一、三十二、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许海棠一千元罚款的处罚。

许海棠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己使用的塑料食品袋是市场上通用的,从未有人通知过需要检验,也没规定每天出售熟肉时都要送防疫部门检验。当天出售的熟肉其他单位食用后都没出问题。说明问题不在本店。“福雅轩酒家”发生食物中毒后,次日防疫站对该店熟肉进行模拟采样检测不能说明当日出售的熟肉在店内细菌指数超标,防疫站对我的处罚没有科学根据,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告宜阳县卫生防疫站辩称:一、因该店所用食品袋上印刷的所有文字全为外文,属进口的塑料包装袋,未有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检验证明,又未经当地卫生检测部门检验,是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的;二、原告以“从未有人通知过每次出售熟肉时都要进行检验”为借口,否定防疫站依法行政是站不住脚的;三、模拟采样检验和推断是食品卫生法允许的。防疫站对其处罚是正确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审判

宜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5年8月29日张午“福雅轩酒家”食物中毒事件属变形杆菌所致,并非大分子化合物中毒,而新塑料食品袋的卫生指标为正已烷提取物。被告8月30日对原告店中卤肉模拟采样检验结果说明原告的卤肉加工点存在不卫生情况,但该模拟采样检验不能证明8月29日出售给福雅轩酒家的卤肉已携带(变形杆菌)致病菌或未携带致病菌。卤肉从加工出锅到食用前存在着多个可能污染的环节。在未排除卤肉从“福雅轩酒家”来人装入塑料编织袋运至张午及第2天的再加工这一系列过程中可能造成污染前,以或然性的推断结论进行处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5月27日作出判决;

撤销宜阳县卫生防疫站1996年1月29日(96)宜卫罚字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评析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卫生防疫站的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

这是因为:(1)卫生防疫站没有对原告使用的塑料食品包装袋进行检验,没有证据证明包装袋的卫生状况与食物中毒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国家标准总局的GBn146-81食品包装用聚炳稀树脂卫生标准,检验项目为正乙烷(大分子化合物)提取物,而不是细菌、致病菌的卫生指标。卫生防疫站既然没有对塑料袋的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也就无法确定塑料袋在用时是否携带致病菌。从“8。29”中毒事件原因看属致病菌中毒,而不是大分子化合物中毒,故无法确认塑料袋的使用与食物中毒有直接因果关系,以此进行处罚,实属勉强。(2)“8。29”食物中毒的直接致害物是卤肉。而卤肉从加工出售到消费者使用前,存在着多个可能造成污染的环节,因此只有排除了“福雅轩酒家”从购入、运输、保管、再加工到出售这一系列过程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之后,才能认定卤肉的病害是在原告加工的过程造成的。而在缺乏上述结论的情况下,以原告加工的卤肉未经检验,原告加工店中有人没有健康证为由推定卤肉在原告加工点受到污染发生病变是没有根据的。以这种或然性的结论来进行处罚难以令人信服。(3)8月30日的模拟检验不能作为认定“8。29”食物中毒事件原告具有过错的直接证据。从8月30日卫生防疫站的抽检情况看,原告食品加工点存在有“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加工的卤肉细菌超标等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但此结论并不能必然说明或证明原告8月28日卖给“福雅轩酒家”的卤肉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防疫站以8月30日的核检结论作为依据进行处罚是没有道理的。

二、卫生防疫站不具有进行处罚的主体资格

根据1995年10月30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的行政处罚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95年10月30日以后对食品卫生违法事件进行处罚的应该是县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无权作出处罚决定。因此,县卫生防疫站于1996年1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越权处罚,是无效的。审理中有人认为“8。29”中毒事件发生时新的食品卫生法尚未颁布,卫生防疫站已调查处理,且处罚适用的法律《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尚未废除,卫生防疫站是有权对此事件进行处罚的。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法律一经生效就应不打折扣的执行,如有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所以“8。29”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罚发生在1995年10月30日之后,就应由县卫生局实施,卫生防疫站不具备处罚的主体资格。

食品卫生检验论文篇(9)

    被告:河南省宜阳县卫生防疫站。

    法定代表人:牛建勋,站长。

    1995年8月29日,宜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检查组在本县张午乡检查工作,中午在张午“福雅轩酒家”用餐后,发生42人集体食物中毒。经医院检查为变形杆菌所致。8月30日宜阳县卫生防疫站对张午福雅轩酒家及许海棠的卤肉加工店进行了采样卫生指标检查;从“福雅轩酒家”的牛肉、卤猪肉、猪肚片、猪耳中检出的致病菌为变形杆菌,从原告许海棠的卤肉店采集卤肉卫生指标检测结果为:细菌总数:无法计数,大肠菌群30个/100g;致病菌:无法计数;大肠菌群,未检出;致病菌:无检出。另查明:1995年8月29日中午“福雅轩酒家”给客人食用的大肠、心肚、猪耳等卤肉是28日下午在许海棠处购买的。该卤肉于28日下午2时许出锅,空汤后在风扇下吹凉,3时半左右装入塑料食品袋。“福雅轩酒家”来人取出后装入塑料编织袋,乘小客车于晚6时半左右到张午,将卤肉取出放置电风扇下吹凉,晚9时许放入冰箱。29日上午9时许将肉取出解冻,切碎加调料上盘,等客人食用。

    1996年元月29日,宜阳县卫生防疫站做出宜卫罚字(96)第2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许海棠的“熟肉加工店用的塑料包装袋未经有关部门检验,用于熟肉包装;于8月27日(实际是8月28日——编者注)出售给张午‘福雅轩酒家’的熟肉未经检验,又在未放凉的情况下装入塑料包装袋;在8月29日(实际是8月30日——编者注)对该店进行模拟采样检验中,该熟肉细菌总数严重超标;该店两人未进行健康检查,未办健康证。由此推断,该酒家27日卖给张午福雅轩酒家的熟肉引起食物中毒,可能在该加工点已造成污染。”上述事实已违反了《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七、十一、三十二、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许海棠一千元罚款的处罚。

    许海棠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己使用的塑料食品袋是市场上通用的,从未有人通知过需要检验,也没规定每天出售熟肉时都要送防疫部门检验。当天出售的熟肉其他单位食用后都没出问题。说明问题不在本店。“福雅轩酒家”发生食物中毒后,次日防疫站对该店熟肉进行模拟采样检测不能说明当日出售的熟肉在店内细菌指数超标,防疫站对我的处罚没有科学根据,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告宜阳县卫生防疫站辩称:一、因该店所用食品袋上印刷的所有文字全为外文,属进口的塑料包装袋,未有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检验证明,又未经当地卫生检测部门检验,是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的;二、原告以“从未有人通知过每次出售熟肉时都要进行检验”为借口,否定防疫站依法行政是站不住脚的;三、模拟采样检验和推断是食品卫生法允许的。防疫站对其处罚是正确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审判

    宜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5年8月29日张午“福雅轩酒家”食物中毒事件属变形杆菌所致,并非大分子化合物中毒,而新塑料食品袋的卫生指标为正已烷提取物。被告8月30日对原告店中卤肉模拟采样检验结果说明原告的卤肉加工点存在不卫生情况,但该模拟采样检验不能证明8月29日出售给福雅轩酒家的卤肉已携带(变形杆菌)致病菌或未携带致病菌。卤肉从加工出锅到食用前存在着多个可能污染的环节。在未排除卤肉从“福雅轩酒家”来人装入塑料编织袋运至张午及第2天的再加工这一系列过程中可能造成污染前,以或然性的推断结论进行处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5月27日作出判决;

    撤销宜阳县卫生防疫站1996年1月29日(96)宜卫罚字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评析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卫生防疫站的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

    这是因为:(1)卫生防疫站没有对原告使用的塑料食品包装袋进行检验,没有证据证明包装袋的卫生状况与食物中毒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国家标准总局的GBn146-81食品包装用聚炳稀树脂卫生标准,检验项目为正乙烷(大分子化合物)提取物,而不是细菌、致病菌的卫生指标。卫生防疫站既然没有对塑料袋的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也就无法确定塑料袋在用时是否携带致病菌。从“8。29”中毒事件原因看属致病菌中毒,而不是大分子化合物中毒,故无法确认塑料袋的使用与食物中毒有直接因果关系,以此进行处罚,实属勉强。(2)“8。29”食物中毒的直接致害物是卤肉。而卤肉从加工出售到消费者使用前,存在着多个可能造成污染的环节,因此只有排除了“福雅轩酒家”从购入、运输、保管、再加工到出售这一系列过程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之后,才能认定卤肉的病害是在原告加工的过程造成的。而在缺乏上述结论的情况下,以原告加工的卤肉未经检验,原告加工店中有人没有健康证为由推定卤肉在原告加工点受到污染发生病变是没有根据的。以这种或然性的结论来进行处罚难以令人信服。(3)8月30日的模拟检验不能作为认定“8。29”食物中毒事件原告具有过错的直接证据。从8月30日卫生防疫站的抽检情况看,原告食品加工点存在有“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加工的卤肉细菌超标等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但此结论并不能必然说明或证明原告8月28日卖给“福雅轩酒家”的卤肉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防疫站以8月30日的核检结论作为依据进行处罚是没有道理的。

    二、卫生防疫站不具有进行处罚的主体资格

    根据1995年10月30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的行政处罚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95年10月30日以后对食品卫生违法事件进行处罚的应该是县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无权作出处罚决定。因此,县卫生防疫站于1996年1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越权处罚,是无效的。审理中有人认为“8。29”中毒事件发生时新的食品卫生法尚未颁布,卫生防疫站已调查处理,且处罚适用的法律《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尚未废除,卫生防疫站是有权对此事件进行处罚的。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法律一经生效就应不打折扣的执行,如有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所以“8。29”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罚发生在1995年10月30日之后,就应由县卫生局实施,卫生防疫站不具备处罚的主体资格。

食品卫生检验论文篇(10)

食品卫生学作为预防医学的主干课程,包括食品污染、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以及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食品卫生学实验课作为其理论课的辅助教学内容在本门课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实验教学不仅能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同时还能更好的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只有这样才能顺应时代对预防医学高级人才的需求。如何提高食品卫生学实验课教学质量是一直以来被关注与探讨的问题,本文将从教、学、实验准备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提高食品卫生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性。

一、教――实验教学内容、方法的优化及实验教师自身专业素养的提高

就医学院校而言,食品卫生学主要针对的授课对象为预防医学专业、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以及检验专业,根据专业方向不同开设的实

验内容亦不同。食品卫生学与食品微生物学、食品化学方面的知识有着密切的联系,实验内容大多选用与教材各章节相适应的经典实验,如食品中的细菌学检查、食品中亚硝酸盐含量测定、牛奶卫生质量检验、油脂酸败指标的测定、酒中甲醇含量的测定、感官检查及肉汤煮沸实验等,这些实验内容中部分实验在实验室现有条件下只能选择分光光度法进行检测,这使得试验方法过于重复。由于食品卫生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当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形式下,这些实验内容多年未有更新不能顺应时代所需。因此,应增加一些人们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方面相关的实验内容,如中食品中农药的检测、食品添加剂的检测等等,减少一些实验方法重复且教材中单一性与验证性实验,使整合后的实验内容更具综合性、创新性与设计性。

在整个实验教学过程中,教师是带领人,其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科学思维能力、教学方式以及教学态度对学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教师不但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还应时刻关注食品卫生领域最新的案例及知识,使课堂传授的知识与时俱进,紧跟食品卫生领域知识发展的最前沿。于此同时,一名合格的实验课带教老师必须要具备过硬的规范化的实验技能,这样才能在学生实际的实验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从而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各种新技术、新检测仪器不断涌现,这就要求实验教师要及时进行科学系统化的培训来提高自身的实验技能,并把掌握的新技术新方法运用到教学中以丰富实验内容,使实验课教学质量达到最优。

二、学――重视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与主动性

在食品卫生学实验课教学过程中贯彻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并充分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重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以及参与实验的主动性,是提高食品卫生学实验课教学质量的根本。食品卫生学是一门与现实生活有着密切联系的学科,当下社会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实验课带教老师可以根据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案例进行分析并强调其重要性,以引起学生兴趣。在以往的实验课教学中,常常发现大部分学生有一种事不关己的态度,这与不科学的实验课考核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实验课往往是以学生的实验报告为成绩合格与否的依据,这就降低了学生对实验操作技能的重视度。在实验课教学的过程中,不仅从实验报告、实验技能等方面完善考核制度的同时,还应鼓励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设计项目、教师的科研课题以及在开设食品卫生学的相关专业开展本科生毕业实验设计等,调动学生参与实验的主动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三、实验准备――调动学生积极广泛参与及重视预实验

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就是实验准备,实验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关系到整个实验教学能否顺利进行。由于受到实验课时安排的限制,实验前期大量的准备工作都是由实验员完成,学生没有机会参与,整个实验过程中在一切准备好的条件下一味地按部就班,在这样的情形下,学生根本不了解在试剂配制、玻璃器皿的清洗灭菌、器材选择等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例如,食品中的细菌学检查,实验操作过程简单但实验前期准备繁琐,涉及到培养基的配制、培养皿清洗灭菌、酒精灯使用、无菌操作等一系列环节,在各个准备步骤中出现的问题不容忽视,其关乎整个实验的成败。因此,调动学生积极广泛参与实验准备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仅能够降低学生实验的盲从性,而且能使学生于细微处发现问题,让实验完成得更系统化、完整化。

认真严格地做好预实验,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保障,实验结果往往受实验条件、配制试剂的质量浓度、操作技术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在整个实验过程中会产生许多无法估计的突发性问题,这就要求实验课带教老师重视预实验的重要性,通过预实验,可以对仪器设备进行调试并熟悉其性能、对所配制试剂药品的用量进行预估避免浪费、通过预实验中发现的问题,在课堂中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指导。

综上所述,食品卫生学实验课教学是一项极为复杂繁琐的工作,教、学以及实验准备三部分构成整个实验课程的主体,每个环节都占据重要地位不可或缺,且相互联系依存。只有从教、学以及实验准备三方面入手进行系统化教学,才能有效的提高食品卫生学实验课教学质量,培养出既符合高等医学教育要求又满足社会所需的具有敏锐创新科研思维及操作能力强的医学人才。

参考文献:

[1]王长文,刘敏,王舒然.食品卫生学课程教学的几点思考和体会[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4,(0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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