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汇总十篇

时间:2022-12-29 14:23:51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篇(1)

《中国*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赋予了每个*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到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这个权利与义务是维护党内团结、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信的重要法宝。 我们*党党员都有行使的建议和倡议权利,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是党的智慧之源。中国*党建党8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党员有一份热,发一份光,形成集体智慧,党的事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党的宗旨和目标的实现,要靠我们每个*党员团结全体人民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党的事业要兴旺发达,并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才能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而应对自如,并始终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因此,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是党的事业发展内在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只有保障号党员的民主权利,广开言路,开阔思路,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我们的党内民主制度才能有一个广泛而坚实的基础,才能使党内民主制度真正符合全党同志的利益和要求。 作为中国*党的光荣一员,要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责任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非常宏伟艰巨的事业,只有在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中全党智慧,保证党的决策正确有效实施,增强党的纪律和战斗力,使我们的事业顺利前进。《中国*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保障党员积极、正确地行使建议和倡议权,有利于党组织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党员的真实意愿和要求,有利于我们党集思广益,不断改进工作。 保障好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使广大党员充分享有民主的权利发表自己的见解,为党的建设提出意见,让党组织的视野更开阔。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不断发展的执政实践,要求我们党必须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搞好党的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是不断提高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民主权利能力,把党内民主建设不断推向前进的动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只有抓住党内民主建设这个关键,不断提高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能力,党内民主的发展才会有可靠的组织保证和正确的方向,党的执政能力才能落到实处,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才能不断增强,党才能始终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才能形成凝聚剂共同奋斗。 每个党员都要十分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按照党员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探索和思考党的工作的成败得失,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出科学的、合乎客观规律的建议和倡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为党的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篇(2)

《中国*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赋予了每个*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到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这个权利与义务是维护党内团结、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信的重要法宝。 我们*党党员都有行使的建议和倡议权利,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是党的智慧之源。中国*党建党8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党员有一份热,发一份光,形成集体智慧,党的事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党的宗旨和目标的实现,要靠我们每个*党员团结全体人民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党的事业要兴旺发达,并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才能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而应对自如,并始终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因此,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是党的事业发展内在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只有保障号党员的民利,广开言路,开阔思路,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我们的党内民主制度才能有一个广泛而坚实的基础,才能使党内民主制度真正符合全党同志的利益和要求。 作为中国*党的光荣一员,要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责任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非常宏伟艰巨的事业,只有在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中全党智慧,保证党的决策正确有效实施,增强党的纪律和战斗力,使我们的事业顺利前进。《中国*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保障党员积极、正确地行使建议和倡议权,有利于党组织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党员的真实意愿和要求,有利于我们党集思广益,不断改进工作。 保障好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使广大党员充分享有民主的权利发表自己的见解,为党的建设提出意见,让党组织的视野更开阔。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不断发展的执政实践,要求我们党必须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搞好党的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切实保障党员的民利,是不断提高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民利能力,把党内民主建设不断推向前进的动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只有抓住党内民主建设这个关键,不断提高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民利的能力,党内民主的发展才会有可靠的组织保证和正确的方向,党的执政能力才能落到实处,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才能不断增强,党才能始终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才能形成凝聚剂共同奋斗。 每个党员都要十分珍惜自己的民利,按照党员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探索和思考党的工作的成败得失,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履行规定的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出科学的、合乎客观规律的建议和倡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为党的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篇(3)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

第四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五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党员必须按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七条 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受到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受到党纪处分。

第二章 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八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按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有关会议。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因故不能到会者,应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各种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根据党组织的计划提出接受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培训要服从组织安排。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党组织审阅或批准。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十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十一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也有权以写信的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但该批评信件只能寄送被批评对象及其所在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

党员有权要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时,必须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便扩散、传播。

第十二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必要时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党员有表示赞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重要问题,主要是指:

(一)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

(二)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

(三)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

(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五)发展新党员;

(六)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党决定的其他问题。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正在受处分的党员除外)。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鉴定时,本人均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作伪证者应受到党纪追究。

第十四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组织声明保留,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第十五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害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在请求、申诉和控告时,应有正当理由,实事求是。 第三章 对党员各项权利的保护 第十六条 党组织要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及时参加其应当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人员或机构应在会前通知应到会的党员。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党的其他重要会议之后,党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会议内容和决议向党员传达。

党组织应给党员提供阅读党的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无法直接阅读文件时,党组织应及时向党员宣读文件。

党组织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党组织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党的中央或地方组织决定在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讨论某方面问题时,应将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讨论。

第十八条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党员提出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有重要价值的,党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九条 党组织要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应及时受理,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工作制度进行处理。对于署名的批评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应进行回访或口函并告知处理结果。

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对检举人、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系错告,应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党组织在党的会议上按规定进行表决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要保护参加表决的党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票具有同等效力。

党组织在按照规定进行选举时,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经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后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不得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采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对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不得进行追究。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后,本人对处分决定要签署意见。如本人提出不同意见,有关党组织应写出书面说明,然后将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党组织对其意见的书面说明一并上报审批,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有关党组织应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要善于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他们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他们进行纪律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应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应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复查或复议的结果应告知申诉人。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承认错误的,应批评教育;属于无理纠缠的,应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对党员提出的请求,凡属合理而且能够解决的,党组织应认真及时地予以解决;对于要求合理,但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进行说服教育,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方式,除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和后果,采取以下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口头批评;

(三)责令赔礼道歉;

(四)责令作出检查;

(五)通报批评;

(六)党组织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上述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违反政纪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处理;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侵犯党员权利,情节轻微的,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处理。

第二十六条 侵犯党员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一)进行表决和选举时,故意不通知或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

(二)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允许党员本人申辩,不允许其他党员为犯错误党员作证和辩护;

(四)对其他党员实事求是的作证和辩护进行追究;

(五)将检举材料、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将其转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

(六)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七)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八)其他严重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除对该组织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或规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外,还应追究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章 程序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员权利受到党组织或党员侵犯时,可以向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控告,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对于打击报复案件的定性,应经县和县级以上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党员在党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受到党外各种组织或个人的侵害时,可以向各级党组织请求帮助和保护,党组织应采取措施,与党外有关组织或个人联系协商,提出建议,要求停止侵害,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

第三十条 党员因党内权利受到侵犯而影响工作、生活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各级党组织请求帮助。党组织在保护党员党内权利的同时,应采取措施,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提出建议,维护其正常的工作、生活条件或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党组织在保护党员权利方面失职,必须追究该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在保护党员权利方面失职的党组织,党员可以向该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提出控告,上级党组织应即受理。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篇(4)

发扬一般是指提倡或发挥的意思,而发展则是指事物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变化,或指扩大的意思。这一字之改,是为了把党内民主提到了新的高度,对坚持和推进党内民主提出了新的要求。

总则部分把《试行条例》的7条调整合并为5条,不仅在文字上显得精炼,而且具有深刻的含义和体现出新的要求。

例如,“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问题,《试行条例》是放在第三条作为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进行规定的,而《条例》则是放在第一条,作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予以规定的。这体现党中央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问题提到了新的高度,对严肃党的组织纪律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条例》把《试行条例》第三条中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具体阐述的内容删除了,而把“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新增内容)作为目的,写入了第一条。从而,使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更加完善、明确和具体,即,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其根本出发点在于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

《条例》第二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通过对有关条款的调整和具体文字的修改,把党员享有各项权利的内容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

例如,《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把《试行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改写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把“必须坚持”改成“应当自觉”,是为了表明党中央对党员的要求由注重外在强制发展到注重内因的转化;把“保持一致”改为“保持高度一致”,表明党中央对党员思想政治纪律观念的要求更加严格;把“思想上政治上”的笼统概念改为“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显得比较明确具体,既便于党员遵守,又便于党组监督制约;另外,加上“不得公开发表”这个限制词,表明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并不是在任何场合都不能发表不同意见,而是应当内外有别,在党内讨论可以言论自由,畅所欲言,在社会上公开发表言论,则必须讲纪律,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个限制词的增加并不简单,既强调了党的纪律性,又拓展了党内民主的空间和原则。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把《试行条例》第十一条“批评信件只能寄送被批评对象及其所在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修改为“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把“只能”改为“应当”,把“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改为“有关党组织”,意在放宽送达批评意见的限制,因为,“有关党组织”除了“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外,还可能包括有关的同级党组织或下级党组织。

《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把《试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修改为“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级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这里,把党员对自己本人问题的申诉与对他人问题的申诉分别进行规定,对本人问题的申诉并没有规定“逐级”,只是对他人的问题提出意见才规定要“逐级”,这实际上扩大了党员对本人问题申诉对象的选择权。同时,《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这是《试行条例》所没有的内容,是对党员请求、申诉和控告权利的进一步扩大。

《条例》第三章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措施的规定,有15条之多,既对《试行条例》所规定的8条措施进行了修改,又增加了许多新的有力措施。

修改的内容主要有:(1)《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把《试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他们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他们进行纪律追究”修改为“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这里虽然只增加“歧视”二字,但充分体现党中央对党员在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的前提下,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的保护政策。(2)《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把《试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中“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的规定修改为“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这表明,党中央不是一般地要求保护揭发、检举人,而是立足于从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和机制的高度提出要求,解决问题。(3)《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把《试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对于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不得进行追究。”修改为“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这里,把“不得进行追究”修改为“应当受到保护”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党员申辩、作证和辩护的正当权利实行切实保护的政策。(4)《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把《试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对于党员的申诉,应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修改为“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这里有两项新的要求:第一,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这实际上是强调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不能不闻不问,而必须进行复议、复查;第二,受理复议、复查的是有关党组织,而并不一定是原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这充分表明党中央高度重视保护党员的申诉权利。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篇(5)

这是一份“紧跟时代”的“保障险”,体现了“X、X”的重要要求。时代性是党内政治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到什么阶段,党的建设就要推进到什么阶段,党员权利保障也要与之匹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教育,始终坚持立足实际、与时俱进,先后组织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X、X”主题教育,既重视抓牢“关键少数”,又注重抓实“绝大多数”,既对广大党员提出普遍性要求,又对“关键少数”特别是高级干部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

出台《条例》,就是紧跟总书记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时代性特征,教育引导全体党员把初心和使命真真正正地牢记于心,落实在行动中。

这是一份“紧贴形势”的“保障险”,明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标准。严格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是我们党始终保持科学性、先进性、领导性的根本保障。长期以来,特别是在管党治党的高压态势下,一些同志对党员权利保障的认识产生了偏差,认为党员权利保障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淡化甚至漠视党员权利。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篇(6)

要开展经常性党员义务和权利教育,抓好学习宣传,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与权利、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坚持行使权利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切实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觉悟。

要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zhu生活会及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创新搭建履行权利与义务、发挥作用的平台载体,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篇(7)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思考交流发言

作为新时代的党员干部,要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力,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为党的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即权利与义务是一个统一体,这句话深刻的说明了党员的权力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因此,全体党员在维护自身权益,行使党员权利的同时也要自觉履行义务,要始终牢记作为一名党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把广大群众的利益摆在首位,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坚持行使权力与遵守纪律相统一的原则。党的团结统一离不开严明的纪律和规矩,遵守纪律也是党员行使权利的前提之一,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广大党员干部在行使权力时要牢固树立纪律规矩意识,遵守规矩不含糊,守住底线不逾越,在工作和生活中对纪律规矩要时刻怀有敬畏之心,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面对权利不忘乎所以,不迷失自我,始终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

坚持责任与担当相统一的原则。不同时代有不同的任务,随着国际国内环境发生的深刻复杂变化,新时代的广大党员需承担的责任也随之发生变化。当前,我国正处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一方面要保证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如期实现,另一方面要全面推进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时代共产党人的责任使命可谓沉重繁巨,新时代的广大党员干部要勇于扛起自己所肩负的责任,鼓足担当之勇,以担当诠释初心,以责任践行使命,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篇(8)

《条例》新在以下几点:

一、总则第四条,明确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要求党组织对此给予尊重和保障。《条例》第一次提出,党员要“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我还特别注意到,在后面的保障措施中还提到,“党组织应当支持和保护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的党员,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 我觉得,党员用负责的态度把看到的不足、缺点和问题提出来,应该视为一种积极因素,是推动改革的动力。而且,这也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条例》提到的这个问题,我们要很好地理解。

二、党员权利有了新的扩充,把哪些是党员权利,给以名目化。过去是条文叙述,现在具体为: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等十三项具体权利。这些权利都有简明扼要的说明解释。 特别是明确提出党员的“党内监督权”,是对原条例和党章的重要补充。在保障措施一章中,还明确“ 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各项制度,畅通监督渠道,支持和鼓励党员发扬斗争精神,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反腐,取得了重大成果。现在进一步明确党员的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控告权等,对于推动党内防腐倡廉,把党的干部置于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使他们不能腐、不敢腐,会起到更大震慑作用和保证作用。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篇(9)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强调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推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取得重要成效。

与时俱进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有利于充分体现我们党的领导制度优势,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把全体党员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奋斗。

《条例》时隔16年再度修订,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规定更加规范完善,内容更加具体丰富,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领导制度优势,必将激励全体党员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奋斗。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广大党员只有直接而广泛地参与党内事务,党员的主体作用才能很好发挥。一方面,《条例》有利于激发党员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党的事业兴旺发达提供重要保证。另一方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与权利、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组织原则和纪律约束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篇(10)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总体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开头便是“党员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关注到了党员个体权利保障,这让党员在工作与生活中能够做到有理有据。

上一篇: 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方案 下一篇: 母亲节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