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25 19:38:53

企业税收筹划论文

企业税收筹划论文篇(1)

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法及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中各环节(投资、会计核算、筹资、经营和组织形式等)事项进行事前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整体税收负担最低、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最终使企业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以达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的的经济行为。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的产物。它有利于企业资本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产业、产品结构合理布局,从而有利企业进一步发展,国家税收也将同步增长。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合法合理行为,在为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实行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更有利于培养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

1充分认识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一,税收筹划是实现企业财务经营目标的有效途径,是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通过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进行认真研究、精心筹划,从中选出既不违犯税法又确保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最佳方案。现在不少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成本。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资金、成本(费用)、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要熟知现行税法。企业设账、记账要考虑税法的要求,当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的要求不一致或允许进行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的选择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可以分离,正确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税,正确编报财务报告,并进行纳税申报。不断完善的企业会计、财务制度,最终将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制度基础。

第三,税收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减少违法行为,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其一,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其二,企业纳税意识增强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共同的要求,即合乎税法规定或不违反税法规定,企业税收筹划所安排的经济行为必须合乎税法条文和立法意图或不违反税法规定,而依法纳税更是企业纳税意识强的题中应有之意。其三,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会计账证表健全、规范,其节税的弹性一般应该会更大,也为以后提高税收筹划效果提供依据。

第四,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完善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经营决策无非是决定企业经营中的“六个W”,即What(做什么),Why(为什么做),When(什么时候做),Where(在什么地方做),Who(谁来做),How(怎样来做)。这六大元素无一例外的与一定的税收政策相关。企业经营决策者在决定这六大元素时,将税收作为一个重要条件,根据政府制定的有关税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设定若干方案,进行精心比较后择优抉择,就会收到同样的投入赚取更多利益的效果。

第五,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税收筹划对节约税收支出与降低产品成本具有同等意义及经济价值。对于纳税企业来说,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出是企业资金流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直接可以配比的收入项目。因此,搞好企业税收筹划,节约税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这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产品成本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另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日益扩大,来我国投资的外企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中资企业也纷纷走出国门进行投资、经营,参与国际竞争。由于国家间的经济制度,如税收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致,国际间的差别、倾斜的经济和税收政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国际空间,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得到进一步加强。

2正确设计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税收筹划的目标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也是判断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标准,是税收筹划应当解决的关键问题。不同的税收筹划目标会导致不同的筹划结果。

目前,在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上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过窄,另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太宽。这两种目标的定位都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发展,会导致税收筹划实践的混乱。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需要全面确定税收筹划目标的范围,即不能过于狭窄,也不能无限制扩大范围。笔者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一个包括多方面的综合性的目标体系,应该由直接目标(基础目标或短期目标)、中间目标(中介目标)和最终目标(长期目标或根本目标)组成。

2.1直接目标是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直接目标。

第一,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不损害企业的整体经济利益。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对企业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因为企业一旦遭遇涉税风险,不管政府怎么处置,对企业自身的市场信誉、形象以至长远利益而言,都将会产生极大的损害。这种损害无论是有形抑或是无形的,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都不只是损害了政府的税收利益,更严重的是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损害整个企业的经济发展。

第二,直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绝对地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款数额;其二则是相对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款数额,在税收筹划中往往采用第二层含义。即使从绝对数额上看,纳税人的当年应纳税款数额比上年有所增加,只要其应纳税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的比率有所降低,因此说该项筹划是成功的。

第三,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实行纳税最小化、纳税最迟化、降低税收成本等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纳税最小化不是逃税,而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安排,选择低税负方案,从而减轻税负。纳税最小化不能仅看个别税负的高低,它必须是企业的整体税负最低。纳税最迟化不是欠税,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推迟缴纳税款。虽然这笔税款迟早要缴纳的,但现在无偿占用这笔资金,就相当于从财政部门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与此同时,税收筹划是有成本的,只有在税收筹划的收益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时,税收筹划才是可取的,税收筹划也才有存在的意义。

2.2中间目标是实现企业总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部分,其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于实现企业整体实际税负率最低和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而必须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实现企业总体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如果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仅定位在少缴税款上,那么该纳税人最好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因为这样其应负担的税款数额就会很少,甚至没有。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既然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那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就理所当然应该是税收筹划目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能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有利于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目标。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单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下降和企业价值降低。

2.3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这个目标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企业总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第二是企业的社会利益最大化。企业的整体利益既包括通过减轻税负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又包括通过树立诚信品牌间接获得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环境和机遇。只有两者兼得,企业的税收筹划才能称得上达到了理想目的。

因此,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以减少或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税收利益为直接目标和手段,以此达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进而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是税务筹划最直接的动机,也是税务筹划之所以兴起与发展的根本原因,但不可能是税务筹划目的的全部。如何减少纳税负担实质上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在相关法律制度、市场需要和经营管理、长远规划等各方面综合平衡,在纳税风险最低、纳税成本最小的前提下降低纳税负担,通过实现企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所以说,最终目标是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或长期目的,直接目标是实现最终目标的原动力,中间目标则是实现最终目标的直接路径目标;具体目标和中间目标必须以最终目标为前提,最终目标只有通过直接目标的选择和中间目标的运用方可得以实现。

3协调处理好企业税收筹划中的几个关系

3.1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税收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指导税收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是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选择过程。企业税收筹划要充分利用政策导向,科学地提出筹划方案,在税收政策的框架下,合理地减轻企业的税负。

3.2涉税收益与非税收益的关系

企业税收筹划主要分析的是涉税利益,一般情况下对非税利益分析不够重视,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关心的不仅仅是涉税利益,还关心非税利益。因此,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重视分析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利益、环境利益、规模经济利益、结构经济利益、比较经济利益、广告经济利益等非税利益,不能过分看重涉税利益而忽视重要的非税利益。这就要求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筹划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等观念,把不同的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比较,同时注意其他非税因素的影响。

3.3企业发展战略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是首要的,税收筹划是为之服务的。当企业决定是否进入某个市场时,考虑最多的是该市场发展的潜力,而不是税收筹划。例如当外商考虑是否到中国投资时,看重的是广大的消费市场和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而不是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尽管税收优惠政策能给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经营条件,但投资者有时为了开拓某个市场,是很少考虑税收成本的。因为税收只是影响企业经营成本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关系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战略时,税收筹划应该服务于企业经营的发展战略,只有这样才能使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得以实现,否则会因为考虑短期的税收负担,而错失了企业发展的良机,从而导致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难以实现,这样的税负最轻也就失去了价值,这样的筹划也就无存在的必要。

3.4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企业税收筹划中要协调的局部和总体的利益关系包括两方面:一是注意兼顾纳税单位内部局部与整体的利益。对局部有利但对整体不利的税收筹划要摈弃或慎用,对局部和整体都有利的税收筹划要多用,对局部有大利但对整体无害或对整体有大利但对局部有小害的税收筹划要择机使用。二是注意兼顾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对企业有利但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有害的税收筹划原则上要摈弃,对国家和企业自身都有利的税收筹划要多用。

3.5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筹划的目的在于付诸实施,再好的筹划不能操作,那都是一纸空文。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筹划前、中、后的全过程不能脱离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征得税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这样做的优点有两方面:一是便于筹划的完善。比如有些政策存在模糊性条款,通过及时沟通可以修改筹划不妥之处。二是便于实施。征得税务部门的同意,也就取得了他们的支持和理解,筹划成功率自然就高。能否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也是税收筹划方案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践证明,如果不能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税收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会失去其应有的收益。因此,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也是规避和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1贺飞跃.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企业税收筹划论文篇(2)

二、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又称节税,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选择和规划,使自身税负得以减轻或延缓的符合立法意图的活动。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从而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三、逃税、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

逃税、避税还有税收筹划虽然终极目的是一样的,即以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其行为也都表现为纳税人的故意,但是途径或者手段是不同的,具有本质的差别,存在着区别。税收筹划既不同于逃税,也不同于避税。但它们在法律性质和行为方式上又是截然不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从法律角度看三者区别

避税是纳税人通过人为安排交易行为,利用税法的缺陷与漏洞,来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没有直接违犯税法。但是逃税是企业发生了应税行为,却没有依法如期、足额地缴纳税款,而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它是不合理的、违法的,是对税法的挑战与蔑视,如果一旦被发现,必然要受到相关部门的惩罚。税收筹划则是税法允许甚至鼓励的,在形式上,它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实行中,又是顺应立法意图的。可以说节税的动机是合理的,手段是合法的。从以上可以看出,逃税和避税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歪曲了经济运动的规律,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而且避税只是在形式上不违反法律,但实质上却与立法意图、立法精神相悖。这种行为本身是税法希望加以规范、约束的,但因法律的漏洞而使该目的落空。而一旦这些缺陷得以弥补,避税行为就再也不能游离于税法之外,就会被纳入法律所规范的范围之内。税收筹划行为不但谋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依法纳税,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它是对国家征税权利和企业自主选择最佳纳税方案权利的维护,对纳税人有利,对国家也无害。因此,税收筹划是法制社会下纳税人减少税收支出的最佳选择。

(二)从时间和途径角度看三者区别

逃税是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降低税率适用档次等欺骗隐瞒方法,来减少应纳税额,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进行的。避税是通过对一系列以税收利益为主要动机的交易进行人为安排而实现,这种交易常常无商业目的,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进行的。而税收筹划则是对纳税地位的低位选择,是企业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选择或安排实现的,以其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

四、税收筹划的特征

税务筹划与逃税、欠税及避税比较,虽然根本目的都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但税务筹划具有逃税、欠税及避税所不全有的如下特征:

(一)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要依法缴税。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供选择时,企业作出缴纳低税负的决策。依法行政的税务机关对此不应反对,与偷税具有本质的不同。

(二)税收筹划的目的性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一组目标:直接减轻税收负担;延缓纳税、无偿使用财政资金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税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名誉损失,实现涉税零风险;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确定筹划的净收益,保证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三)税收筹划的筹划性

税务筹划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轻税负,而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纳税人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结合企业全方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筹划,具有超前性特点。

(四)税收筹划过程的时间和空间性

税收筹划过程的时间和空间性,一是时间性方面,税务筹划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均应进行税务筹划。不仅生产经营过程中规模的大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购销活动的安排需要税务筹划,而且在设立之前、生产经营活动之前、新产品开发设计阶段。一是空间性方面,税务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企业!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

五、税收筹划的基本实施方法

虽然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比较多,但是为使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具体筹划时企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状况,综合权衡,可交叉选择使用各种方法,一些常用的方法如下:

(一)企业设立的纳税筹划

税收筹划做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应围绕资金运动而展开,因为资金运动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并成为联结企业与市场、企业与政府的纽带.节税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效果,那么我们按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税收筹划,从企业一开始设立就想着税收筹划。应该从组建形式的税收筹划;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注册地点的税收筹划等方面着手。

(二)企业筹资与投资的税收筹划

从税收筹划角度看,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因为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到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筹资,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于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金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最终收益,那么,首先,利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政策,要考虑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优惠待遇,以减轻税负。其次,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实现税收筹划。因为借款的利息可以列人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开支,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再次,通过出资方式及资产评估进行税收筹划,如尽可能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而少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争取分期投资等,原因在于设备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费都在税前扣除,缩小所得税税基,节约现金流出;同时,设备投资计价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须进行资产评估。

(三)企业内部核算的税收筹划

企业税收筹划论文篇(3)

1.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自身利益

国家对企业的并购在某些情况下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并购的企业依法进行税收筹划,可以享受税收政策的种种好处,为企业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远离了税收违法行为,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自身利益,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

2.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税收活动导致企业现金流量流出量的增加,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只有深层次的掌握现有税法,才能对企业的税收进行筹划。企业有必要认真考虑和分析税收对企业理财活动的影响,寻求一种既能减少企业因为纳税导致的现金流出量,增加企业自身价值,又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方法,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过程,有利于企业更好的理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3.有利于企业主动调整经营方向,更好地顺应国家经济政策的运行

税收是国家实现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正是对这些政策信息的主动接收,并能动地加以运用,是企业按照国家宏观政策要求,对自身行为进行的调整,其结果必然是有助于企业的顺利发展和国家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1.多种纳税方案的存在为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提供了条件

一部分并购的发生,是出于企业税收最小化方面的考虑。税收因素影响着并购的动机和过程。并购的税收筹划在实务中是完全可能的。首先,不同企业的纳税差别形成不同的税收收益。其次,不同并购出资方式造成纳税金额和纳税时间的差别。最后,不同的并购会计处理方法造成不同的税前收益和纳税时间的差别。当然,这种做法并非没有风险,因为这一预期的达成必须基于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的前提假设,否则,一切风险损失便将完全归于企业负担。所以,企业如果不进行税收筹划,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就有可能面临更重的税收负担,或因为一味地追求减轻税负,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损失。

2.税收收益的存在为企业的并购筹划提供了可能

企业的税收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纳税额得到减免或抵扣。税收优惠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减免部分税收来鼓励一部分纳税人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部门,或者是政府通过放弃一部分税收收入而向特定的纳税人提供无偿资助。税收抵扣指的是税法规定的可以在税前作为扣除项目的各种费用支出。扣除项目与税收优惠同所得税税金是互为消长的关系,企业可以按照税法的导向,采取各种有效的经营方法,使其决策与国家政策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获得税收利益。二是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得以递延。纳税的递延本质上不会减少企业的税负,只是指税款延迟支付而已,但从货币实践价值角度上考虑,递延纳税相当于企业得到了一笔无成本资金,有利于收益增加。

3.税收环境的优化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

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逃税和避税,他是在税法许可条件下的合理行为,因而,进行税收筹划的外部环境并不是一个税收法制混乱或不健全的市场经济环境,相反,只有逐步实现税收法制化,才能避免由于税法不完善造成的有关人员对税收法律条文的主观诠释,才能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否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毫无意义。当前,我国税收法律建设水平越来越高,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应有的尊重,税收筹划活动也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成为经济生活中的热门话题。这些都为企业进行税收活动提供了保障。

二、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税收政策分析

与企业购并相关的税收问题可分为三类:一是与购并交易相关的税,有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二是与购并出资方式相关的税,有个人所得税;三是与购并事后相关的税,如企业所得税。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并购中流转税的纳税规定

企业并购大多要涉及存货、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商誉的转移,发生资产所有权的让渡与变更,税务机关就须对在转移、让渡与变更过程中的流转额或获得的收益征收流转税、收益税和财产行为税,其中对并购企业影响较大的,主要是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纳税人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纳税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并购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并购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处理如下:根据财税规定,企业发生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但是,如果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享受特殊税务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允许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3.企业并购中契税的纳税规定

根据财税[2008]175号和国税发[2009]89号规定:企业发生合并,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并购中印花税的纳税规定

(1)资金账簿。合并或分立成立的企业,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或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应税合同。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仅仅需要变更执行主体且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产权转移书据。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免于贴花。

5.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凡符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科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三、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风险的分类及成因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并购来实现企业的发展扩张。在并购中,企业通过税收策划,不仅可以降低纳税成本,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甚至可能影响到企业的未来的发展和兴衰。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效益,但同时会发生相应的成本、费用;此外,税收筹划的特点决定了,很多税收筹划方法都是在税收政策的边缘操作,这就必然会存在很大的筹划风险,因此,在讨论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时,应对企业并购税收筹划风险给予足够的关注。对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风险的分类及成因分析如下:

1.企业经营风险

(1)方案考虑不全面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涉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又千差万别,因此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方案需要根据纳税人自身的条件进行合理地选择,并能够随着市场的变化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战略进行灵活的调整。如果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方案不科学,缺乏全局性和预见性,为了取得税收优惠的条件而严重脱离企业的实际经营要求,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地点、筹资方式或组织结构在短时间内大幅度变动,或者导致企业并购税收筹划获得的收益不足以弥补全部成本,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的减税效果,还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筹划基础不牢固

进行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基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健全,会计信息不真实,财务管理水平较低,那么企业开展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就具有很大风险。二是参与筹划人员的认知水平。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设计和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筹划人员对税收政策、优惠条件,以及财务会计、管理、法律等多方面专业知识的了解和判断。纳税人或人的业务素质越高,综合分析能力越强,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成功的可能性越高。但是我国目前许多纳税人受到专业能力的制约,可能出现筹划方法选择不适当和难以落实的情况。即使聘请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筹划,也可能由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筹划人员提出不当的方案从而带来风险。

(3)非税成本的增加

一方面,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本身会带来一定的成本,如聘请专业人员的税务费用、办税费用、对本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费用、由于认定差异可能缴纳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其它额外税收负担,如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税行为,就要应对更加严格的稽查申报要求,在经济上、时间上都会带来损失,甚至对企业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方案需要企业满足一定的特殊条件,由此导致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也会增加非税成本,如企业注册费、机构设置费等等。另外,企业投资活动的选择、地点、组织形式、资产负债比例、利润分配等方面的灵活性都可能降低,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并不一定与最优选择相适应,由此带来的机会成本也会抵消一部分税收收益。此外,如果企业不能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筹划的最终目标,一味追求某些税负的减少而使整体税负增加,或者即使税负降低却因此而扰乱企业正常的经营机制,则会增加更大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政策环境风险

(1)法律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层次较多,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外,还有大量的有关税收职能部门制定的税收行政规章以及地方规章。这些行政规章往往不够明晰,甚至有些规定与税收法律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但其涉及的内容会涉及到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领域,企业如果依据这些政策、法规开展税收筹划,就有可能因为对其中体现的税法精神理解错误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同时,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会导致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偏差。一些税收制度只对有关的基本事件做出相应规定,而具体的税收条款没有明确设置,常常无法涵盖所有的税收事项,这就使税收执法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或者由于税法没有及时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做出相应调整,也会给纳税人带来信息风险。

(2)政策不稳定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如果税收政策的变化较为频繁,在为企业带来筹划空间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风险。一项企业并购税收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设计和实施,直到最终获得税收利益都要经过一个过程,而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时期,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税法政策也会不断的修正和完善,因而必然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如果在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实现过程中发生了政策变化,而筹划方案仍然是依据原有税收政策而制定的,在政策变化超过了预测的范围和程度时,就可能使该方案由合理变为不合理,甚至由合法变为不合法,从而产生筹划风险而不能达到预期目标。

(3)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权责不对等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纳税义务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纳税义务范围内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不仅是纳税人天然的动机,也是其应有的权利之一。但是,由于征纳双方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二者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税收的立法意识总体来说更倾向于政府利益,税务机关掌握主动权。因此,一旦纳税人不能及时应对立法者对税法作出的调整或者税收筹划行为不被税务机关认可,就难免遭受损失。

3.执法认定风险

(1)征纳双方的认识差异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税收筹划和逃税、避税认定上的转化。企业并购税收筹划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顺应立法者意图的,与逃税、避税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这种合法性必须要得到税务部门的确认。另外,税收筹划和避税的边界本来就比较模糊,有时难以准确界定,加上各地的具体征管规定有所不同,因此,纳税人在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形式和企业会计政策等方法进行筹划时,要合理把握尺度。因为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方案是否符合税法精神和法律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如果企业自认为是符合税收政策和法规的税收筹划行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避缴纳税款或避税,则不但要承担税收筹划费用的损失,还要按照法律规定补缴税款。

(2)税务机关的执法偏差

由于税务机关是税收筹划“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税法未明确的弹性空间,有权根据自身判断去认定是否属于应纳税行为,那么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税务机关是否认可。我国目前的征税主体包括财政、税务、海关等多个系统,各个系统之间的职能可能存在相互重叠之处。由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以及其它制约因素的影响,税务执法不规范导致出现偏差的现象难以避免。这样就可能导致征税机关将企业本属于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行为认定为避税或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而对本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却未予以查处,给未来更大的筹划风险留下隐患。

(二)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

由于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目的的特殊性,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面对风险,筹划人应当主动出击,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税收筹划收益,实现筹划的目的。

1.提高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意识

(1)确立法制观念,依法筹划。进行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必须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前提,深入了解税收规定,认真选择筹划方案,全面分析潜在风险,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系统,而不能为逃避税收负担而违反税收法律的规定。在企业并购筹划过程中,也要注意相关政策的综合运用,对所筹划项目的合法性和企业的综合效益进行多方面的充分论证,最大限度的减少风险。

(2)企业并购税收筹划不仅要把握当前的政策环境,还要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随着经济发展时期的向前推移,税收法律和政策总是处于不断的调整变化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这就要求纳税人和税务机构时刻关注并准确把握税收政策的变动趋势和政策意图,及时对企业并购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完善,确保企业并购税收筹划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行。

(3)纳税人还要认识到,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固然可以节省企业税收成本,但是其筹划空间是有限的,只能在一定的政策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才能发挥作用,因此企业并购税收筹划不是万能的,企业要从全局出发,以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标进行综合筹划。

2.贯彻成本效益原则,注重筹划综合性

(1)贯彻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成本包括企业并购税收筹划过程中的各种支出,以及企业并购税收筹划不成功可能带来的损失。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收益包括税负的直接减少,以及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等间接收益。企业要想实现价值最大化,就要综合考虑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成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和收益(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选择出最优的筹划方案。最优方案不一定是税负最轻的方案,而是企业总体利益最大的方案。

(2)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应从企业的整体着眼,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的税负,也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要注意各税种之间此消彼长的相互关联关系,防止因个别税负降低而导致整体税负的增加,同时注意税收利益并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因而要避免因税负的减少而带来的隐性成本超过收益,造成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3.建立健全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系统

(1)提高企业并购税收筹划人员素质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是一项集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为一体的高层次组织活动,企业并购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具有全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不仅对税收政策有较高的理解能力,还要精通会计、法律、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因此提高企业并购涉税人员的素质是防范企业并购税收筹划风险、提高税收筹划有效性的重要基础。一方面,企业要利用多种渠道,帮助企业并购涉税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学习,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能力,为降低和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奠定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企业并购筹划人员处于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交点,肩负着为企业创造税收收益和严格遵守税法的双重责任,这就要求企业领导和企业并购税收筹划人员充分理解税收筹划的含义,并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作出符合法律范围的税收筹划行为。

(2)加强企业信息管理

企业并购税收筹划要以特定信息的收集为前提。只有充分了解企业并购各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情况,并根据企业并购筹划者的知识和经验,合理的预测未来发展趋势,才能设计出一个符合企业目标的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方案。首先是税收环境的信息,包括企业并购筹划主体的经营活动涉及的各个税种,这些税种的具体规定、税收优惠、彼此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税收征纳程序、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等行政制度。其次是政府的行为信息,包括政府对企业并购税收筹划中可能涉及的避税活动的态度、政府反避税的主要法规和措施以及政府反避税的运作规程等。企业掌握这些信息,才能对政府的反应作出合理预期,使筹划行为尽量符合政府意图。第三是政策变化的信息。政策的不断调整决定了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分析环境中发生变化的因素及产生的影响,从而对企业并购筹划法案作出及时调整,以消除可能的负面影响。

(3)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控体系

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有利于企业并购决策者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比较和改进,从而不断完善符合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方案。该系统应配置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对企业经营状况、行业趋势、纳税情况、财务状况等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建立监控和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认定税收筹划风险。

(4)利用专业化服务降低风险

企业税收筹划论文篇(4)

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对财务管理的意义,并研究了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开展税收筹划的可行性,最后论述了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开展税收筹划的原则。关键词:税收筹划财务管理税收筹划的原则税务筹划指一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策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包括非违法的避税筹划、合法的节税筹划与运用价格手段转移税负的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是以符合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不仅有利于正确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而且对于在市场经济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我国企业而言,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尤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企业税收筹划对财务管理的意义有助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理论界对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争论较多,有“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持续发展能力最大化”等目标论。但不管哪种观点,都要求致力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都不能回避企业的税收环境,不能不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不能忽略税收法律对企业经济发展的约束。这是因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要求企业最大化降低成本包括税收负担。企业的税收负担包括直接税收负担和间接税收负担。直接税收负担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应税行为依照税收法律缴纳的税款支出,间接税收负担是指企业在办理涉税事宜过程中发生的支出。税收负担的降低,只有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来降低税收负担,才符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才是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现化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有利于企业和国家长期利益的增长,要求理顺企业和国家的分配关系。税收作为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中最重要的经济杠杆,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只有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才能保证企业在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利益,才能使企业财务分配政策保持动态平衡,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任何忽视或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都可能失去国家对企业的信任和支持,阻碍企业的发展;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战略性目标和战术性目标的有机结合,要求企业在选择纳税方案时必须兼顾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如果不能体现企业的战略发展思想,必然导致企业财务管理上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眼前利益的短期化行为;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如果不立足于现实,就可能导致降低企业的积累能力和偿债能力,动摇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只有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选择兼顾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最佳纳税方案,才能更大程度的支持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有助于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财务决策。现代企业财务决策主要包括筹资决策,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四个部分。这些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税收的影响,不考虑税收的决策不可能成为一项英明的决策,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财务决策的各个领域,已成为财务决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企业筹资决策中,不仅要考虑企业的资金需要量,而且必须考虑企业的筹资成本。不同渠道、不同方式取得的资金,其成本列支方式在税法中所作的规定不同,如债券的利息费用可在税前列支,而股票的股利只能在税后列支。因此,要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就必须充分考量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纳税因素,并对筹资方式、筹资渠道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选择最合理的资本结构;在企业投资决策中,必须考虑企业投资活动给企业所带来的税后收益。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而税法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投资区域、不同的投资行业、不同的投资方式、不同的投资期限的税收政策规定又存在着差异,这就要求企业在投资决策中必须考虑税制对投资的影响,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中,生产规模决策、购销决策、存货管理决策、成本费用决策等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纳税因素,都存在着如何进行税收策划的问题;在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利润分配方式的选择、企业分得利润的处理方式、亏损弥补时间的安排等都受到税收法律的影响,同样需要进行税收筹划。此外,在企业产权重组决策中,也应根据企业分立、企业合并和企业清算的税收政策差异进行税收筹划。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实现税收筹划的可能性开展税务筹划已成为市场经济下企业的一项合法权益。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行为自主化,利益独立化,权利意识得到空前强化。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说是一种本能,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利已的特征,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十分正常的。从税收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权利主体双方应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过程中,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而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维护自身的资产、收益,亦是其应当享有的最重要、最正当的权利。这一权利最能体现企业产权,属于企业所拥有的四大权利(生存权、发展权、自及自保权)中的自保权范畴。鼓励企业依法纳税、遵守税法的最明智的办法是让企业充分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包括税务筹划。对企业正当的税务筹划活动进行打压,只能是助长企业偷逃税款或避税甚至于抗税现象的滋生。现行税制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经济利益保护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但筹划的实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环境和配套措施作为前提。在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复税制中,税收政策差别普遍存在:既有体现政策引导的激励性税收政策(出口退税;外企、高企的税收优惠等)、限制性税收政策(如特殊消费品的高消费税,某些货物的高关税等);又有体现特定减免的照顾性税收政策(如自然灾害减免等),以及涉外活动中的维权性税收政策(如税收抵免及关税的互惠等)等。而且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企业在缴纳税种的选择上并不是唯一的。即便同一个税种,其税制要素的规定也不是单一。此外,现行的财务制度中的有些核算方法具有选择弹性,不同的处理方法将形成不同的纳税方案。由税收政策的这些差别所带来的选择性,为我国企业理财活动中开展税务筹划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市场经济国际化为企业进行跨国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要求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以迎接来自国际市场的挑战,构建具有现代水平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迫在眉睫。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必然带来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活动的国际化,企业在不同国家发生的经济活动产生的税收负担,不仅要受企业所在国的税收政策影响,而且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活动所在国的税收政策。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政治经济背景不同而不同,这就为企业进行跨国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合法性原则。依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企业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规范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必须依法缴税,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属于偷漏税,企业财务管理者应加以反对和制止;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国家财务会计法规是对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规范,国家经济法规是对企业经济行为的约束。作为经济和会计主体的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如果违反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其他经济法规,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或作出违背国家立法意图的经济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财务管理者就必须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服从于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原则。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来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而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的财务杠杆效应,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风险成本也随之增加,当负债成本超过了息前的投资收益率,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的原则。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的安排来实现,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企业的税收筹划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它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透导企业作出错误的财务决策。例如,税法规定企业出口的产品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选择开放式的出口经营策略,必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税收利益。但是,如果撇开国际市场对企业产品的吸纳能力和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片面追求出口经营带来的税收利益,那就可能诱导企业作出错误甚至是致命的营销决策。成本与效益原则。一方面,企业税收筹划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负担上,因为各个税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就要多缴;另一方面,企业的税收筹划不是企业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事先筹划原则。事先筹划原则要求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进行偷税、欠税,不可能进行税收筹划。参考文献:1.唐腾翔,唐向.税收筹划[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2.徐春立,苑泽明.财务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企业税收筹划论文篇(5)

一、企业税收筹划中的几大误区

(一)误区一:对法律具体条文研究欠佳,税收筹划沦为违法或不完全合法

人人皆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悲的是,企业税收筹划的第一个误区产生恰由于有悖于此。税收筹划起步之初,人们认为税筹就是运用各种手段少纳税或不缴税,而忽视了筹划的依据——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的条款。若筹划正好遇到的是那些税法不允许松动的条款,结果必然是违法。而且,时至今日,许多企业在税收筹划时仍存在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的现象。在筹划过程中,如有多种方案可选择,企业在合法范围内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是无可非议的,但方案如果抵触了税法某一条例,尤其是忽视了某种法令的某个细节,则税收筹划的决策和实施不可避免地要沦为逃税甚至是偷税。例如:依据会计准则,企业在存货计价时可选用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和个别认定等方法。采用不同的方法计价,每期发出存货计入成本和费用的金额必然不同,进而对所得税计征产生影响,从外表上看,企业利用价格的变动进行税收筹划应在情理之中,但在筹划时一旦出现上述疏漏,筹划则变成了偷税,结果自然是除了补税还要受罚。

在下面案例中:A公司2006年12月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其购销业务如下表:

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时,

当月销货成本:500×100+490×1000+485×2000+480

×1000=1846000(元)

期末存货成本480×300=144000(元)

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时,

当月销货成本:490×800+485×2000+480×1000=1842000(元)

期末存货成本:500×100+490×200=148000(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得出:当存货单价下跌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会引起本月销售成本的提高,从而为企业节约所得税;反之,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则可以为企业节税。表面看来有利可图,于是,企业将依据市价经常性调整存货计价方法作为了一种税收筹划方案,合理吗?

先看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11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再看第12条规定:“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从以上规定中可以得出:企业有权根据实情选择核算方法,但要保持其稳定性,出于税收筹划动机随意变更存货计价方法已属于违法。其次,假设企业能够持续经营,存货能够最终售出,改变计价方法只是调整了纳税的时间,并未从总量上减少所得税,再由于存货属于短期资产,这样,对其进行上述税收筹划显然已失去了意义。

(二)误区之二:税收筹划忽略了筹划成本

从辩证的角度看,成本与收益是一个矛盾的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任何一项有利可图的决策,其背后都要付出与之相应的成本,税收筹划也不例外。税收筹划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筹划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其可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纳税人选择和实施筹划方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咨询费、筹建费、培训费等;隐性成本,则指纳税人由于采用拟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潜在利益。隐性成本实质上是一种机会成本,在税收筹划实务中一般容易被忽视。

例如:B公司是一个位居低税率区域的公司,到高税率区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往往单从减少税收负担的角度来筹划,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比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效果好。但是如做深层次考虑,如果由于分公司无独立经营决策权,不能独立地对外签署合约等因素,极可能给公司资本流动及运营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并且这种隐性成本大于单一的节税利益时,设立非独立的分公司便成了一个得不偿失的税收筹划方案。

(三)误区之三:税收筹划因小失大,患“近视眼”,忽视了企业的整体效益

以上两大误区的形成,原因在于决策者未能运用政策对所要进行税收筹划的项目权衡得失,那么筹划后某个项目的确可利用优惠政策取得节税利益,是否意味着税收筹划的成功呢?再看下例:C企业为制造业,年购进用于生产的存货1000万元,年销售额为2000万元,现进行税收筹划:选择一般纳税人,其年应缴纳增值税为2000×17%-1000×17%=170(万元);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缴纳增值税为2000×6%=120(万元)。单从税负看,自然选择后者。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或由税务机关代开6%的专用发票,如果C企业大部分客户是一般纳税人,由于购货方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产品滞销,整体利润减少,节税再多也是枉然。所以,税收筹划者必须明确:一是税收筹划仅是财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追逐的不只是企业的某种税负最轻,而是在纳税约束的环境下,使企业税后利润或企业价值最大化;否则便步入了第三个误区——筹划因小失大,乐了一时,毁了前程。二是应树立全新税筹意识:对纳税人来说,如果从某一方案中可获得最大化利润,即使该方案会增加税负,该方案也是纳税人的最佳经营方案。

(四)误区之四:税收筹划将风险置之度外

目前,许多纳税人甚至于一些税务服务机构提及税收筹划仍然存在这样的认识:只要可以减轻税负,增加收益就可进行税收筹划,而很少或根本无顾及筹划的风险。其实不然,因为从本质上讲,风险就是某一种行动的不确定性,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其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其不能免于风险。

首先,税收筹划具有阶段性和条件性。任何税收筹划方案制定和实施都必须立足于一定条件,一定的环境。其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纳税人自身的经济活动条件和内部经营环境;二是外部条件和市场大环境,其最主要的便是国家财税政策。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税收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果其中的某一方面发生了变化,原本不违法的行为可能成为违法行为,原本盈利的项目可能变成亏损,原有方案的继续使用只能导致失败。

其次,税收筹划决策上的臆断性和主观性。从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到具体实施,都容纳了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等。那么,对以上任何因素主观性判断的错误都必然导致税筹方案的失误或失败,进而带来风险,所以,税筹成功的概率通常要与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成正比例关系。

再次,税收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合法性,由于税收筹划具体来说针对的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日常具体的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但是,税收筹划方案及过程最终是否合法,筹划是否成功而带来经济利益,都要“最终过关”,即取得税务机关的最终裁定。这样,显然风险必在:税务机关认定税筹方案实质上违法了,那么纳税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非但不能带来税收上的任何利益,相反,还会因违法而被税务机关处罚,付出未预期的几倍的代价。税收筹划发展至今,与其密切相关程度要数以下两大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纳税人不能熟视无睹。

二、企业走出税收筹划误区之途径

(一)途径一: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对第一误区的分析,我们已明白其起因于纳税人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但是也不等同于对法律条文望而却步,方法便是税收筹划者应尽可能多、尽可能及时地了解并利用现有税收政策。以下提供了几个在笔者看来应先予以考虑的着眼点:

第一,考虑哪些税种适宜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税制共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五个大类,23个税种,每个税种课税对象不同,性质不同,税筹收益也不相同。当然,企业税收筹划首先应侧重于对自身抉择有重大影响的税种;其次,应该考虑税种自身特性,因为各个税种的筹划空间与其税负弹性大小有关,弹性越大,税收筹划的空间和潜力也越大,一般来讲,税负的弹性与税源大小是同向的;再次,税负弹性还取决于税种的要素构成,包括税基、扣除、税率和税收优惠。如果用函数表示税负(TB)与税基(b)、扣除(d)、税率(t)以及税收优惠(i)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TB=f(b;t;1/d;1/i)函数公式。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反之,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

由这一公式可以得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负弹性大于流转税类,较适宜税收筹划。因为其不论是税基的宽窄、税率的高低、扣除额的大小还是优惠的多少都有较大的弹性幅度。

第二,着眼于影响纳税额的因素

1.税基筹划。一般是通过选择恰当的费用分摊方式来尽量减少税基,例如:费用的平摊法可降低税基;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也会直接影响税基的多少,但筹划过程中一定不要忘记遵照税收政策进行。

2.税率筹划是指由于同一税种内部也有税率差别,一般可通过改变税基的分布,从而选择适用较低税率。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3%,并实行两档优惠税率,对年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税率为18%,对年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税率为27%。假设某企业预计年所得额即将突破3万元时,可以将下一年度酌量性的费用提前到本年度支付,从而使本年度交纳所得税时适用27%的税率。

3.税额筹划。即纳税人根据税收优惠中的免征或减征条款,通过恰当的调整使自己在形式上符合减免税条件,从而合法地减轻或解除税负。

第三,利用地区、行业的不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行业众多,对于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国家给予了不同的税收政策,这种区域性和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企业提供了许多投资选择的机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应用不同地区和行业的优惠税率进行筹划,包括:一是根据已在地区和行业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二是将企业投资于国家给予扶植和优惠的地区和行业。当然不要忘记整体效益的预先测算。

第四,从纳税人的构成入手,利用不同规模企业税率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不同的纳税人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例如:内、外资企业的待遇不同;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征方法不同;所得税因年应税所得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税率等。因此,纳税筹划的又一思路便是能否避开或选择成为某种纳税人,从而规避或减轻税负。

(二)途径二:完善企业自身的税收筹划过程

位列第一误区之后几个误区,从起因上讲均源于企业自身,因此走出税收筹划的误区还必须从企业内部因素再予以考虑,主要包括:

企业税收筹划论文篇(6)

1、通过对兼营的选择和控制来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兼营是指在企业的日常活动中,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包括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也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行为。此外,兼营还包括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上述两种情况的兼营税,法规定企业必须采取不同的税收处理方法:对于前者企业应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对于兼营不同税率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按照我国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应分别核算这些不同税率的税目的营业税额。

2、通过对混合销售行为的选择来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因为所涉及到的货物和应税劳务有着紧密的从属和依附关系,如:某建筑企业在负责一项工程劳务的同时还提供施工中所需要的有关建筑材料,这就构成了混合销售的行为,企业应当视为提供劳务,一并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应当考虑货物的销售所占比例,主动调整企业的经营结构,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1、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如前文所述,选择成立不同性质的企业其税收的缴纳方式会有所不同,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来讲,主要有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分支机构的选择两种。在此就不作过多的阐述。

2、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一方面由于我国税法对于不同的地区制定的税收政策有所不同,甚至是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另一方面,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制定的税收策略也有较大的差异,针对同一项业务有些国家是限制有些国家是鼓励的,有些国家实施的是高税率有些国家实施的是低税率。因此,在国内,投资者可以通过选择到税负较低的地方进行注册成立;在国际注册地点的选择上也可以考虑去税率较低或税负较轻的国家或地区注册成立,利用当地的有利条件以达到避税或减税的效果。但是当我们在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税负轻重时,不能只根据该地方税种的数量和某一个税种的税率高低来草率地作出判断,我们应该根据正确的税负指标如税收负担率等来做决策。

3、通过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来进行纳税方案的选择一个企业一定时期内的费用构成了该企业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并最终影响到当期的利润金额。因此,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来改变实际税负的大小。目前我国企业比较常用的费用分摊方法有实际费用分摊法、不规则费用分摊法、平均摊销法三种。以上三种分摊方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成度都是不同的,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通过这三种不同摊销方法所带来的企业利润的差异来寻求最优的筹划方法。

二、建筑安装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合理避税

税收筹划的行为是与国家的税收立法意图保持一致的,它是通过事先的筹划和安排以使企业最终的税收负担得到减轻。本文所探究的税收筹划均是指守法意识的避税。

(二)企业应具备风险意识

目前我国的税制还不是很完善,往往会有一些税收制度的调整和变化,当企业在衡量某一政策法规对企业的影响大小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立足于防范,降低企业潜在的风险。

企业税收筹划论文篇(7)

2企业并购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2.1不同税收制度的同时存在与实施是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

在我国,为了鼓励地区经济和新型行业的发展,存在不同的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并存的现象。比如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环保节能项目的税收优惠等,这些不同和差异的同时存在为企业在并购中可以利用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并购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

2.2税收收益的存在为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从资金层面及货币时间价值角度上考虑,企业确认的递延税款相当于企业得到了一笔无息资金,可以大幅降低企业的财务费用,从而使得收益增加。企业可以分析税法与会计法的不同,归纳时间性差异,采取各种有利于税法导向的经营方法,使企业决策符合国家税法政策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为企业获取税收利益。

3企业并购重组税收筹划的阶段与步骤

3.1并购重组前目标企业的选择

由于选择不同的目标企业,企业并购中的税收优惠标准也不尽相同,所以正确地选择目标企业直接关系到税收筹划的成功与否。

(1)选择并购与企业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

由于并购类型的不同可以将并购分为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两种:横向并购是选择与并购企业同类型的企业为目标企业,其目的是为了使并购后的新企业在市场上的经营规模扩大,知名度上升,但对于税收优惠方面并无太大影响;而纵向并购所选择的目标企业多数是与并购企业有上下流通关系的企业或单位,如供应商和客户。企业并购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为目标企业,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在商品流通环节中产生的各种流转税。例如,增值税法规定将货物由一个经营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应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如此便可以据此项法律法规收购与企业有货物往来且在同一县、市的上下流企业,收购后,企业与目标企业间的货物购销往来便可视为内部货物转移,无须缴纳增值税,同样消费税也可通过以上方式减少税负。企业在并购上下游企业的同时,也有可能合理避免营业税的征收。目标企业在并购前为并购企业提供服务劳务等,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但当两企业合并后,此项服务便成为企业的内部活动,无须缴纳营业税,减少了营业税的税负。

(2)选择并购进入国家重点扶持的领域与行业

近年来,国家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政府重点扶持的设施项目企业的发展,推动节能环保行业的建立,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及政府特别为这类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制度。并为了鼓励有关企业的投资推动这类产业的发展,国家对收购此类目标企业道德单位也实行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此企业便可以减免大量的税款从而减少并购成本。另外,税法也对从事农业、牧业、渔业的项目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也可通过并购此类行业来实现税收优惠。

(3)选择经营发生亏损的企业来并购

为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税额,有时并购会选择发生大量亏损的企业为目标企业,并购后企业的盈利与亏损相互抵消,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抵消而降低,便可以使企业所得税税负减少。另外对大量的亏损企业,如盈利不足以抵扣时,可以延迟在五个会计年度内弥补。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并购都可以实现盈利与亏损相抵消的现象。2009年4月30日我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共同推出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项通知明确指出了对于并购过程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的不同分别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两种不同的处理。对于那些并购资产或股权份额以及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不以减免税款为主要目的且具有合理目的的以及并购后的企业12个月内实质经营活动不变、股东股权不予转让的企业,可以实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在合并过程中,若是通过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并购后的企业便可以弥补亏损,达到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效果。

3.2并购重组时支付方式的选择与筹划

关于并购的支付方式,可以分为现金购入式、股票换取式和混合支付式。由于税法规定投资人投资所得以实际收益为税基,并未收到的股东分红不计入税基,这使企业有效地减少了税收,所以以股票换取的并购方式渐渐成为主流。

(1)现金购入式

企业以现金购入式并购,可以分为现金购入股票和现金购入资产两种方式。采用现金购入股票方式的目标企业往往会因为出售股票而换取收益,从而缴纳相关的所得税,使目标企业所得税增加,同时增加新企业的税收负担。采用现金购入资产方式并购时,目标企业的股东将不必因股票收益所得而缴纳税款,相反对并购公司而言,并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还可以享受目标企业原来的折旧或摊销,达到税收款项减少的目的。由此看来,企业以现金购入方式并购,选择购入资产更容易达到税收筹划的成功。

(2)股票换取式

并购企业选择用股票形式并购目标企业,可以很容易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其一,对目标企业而言,因交换而获得的资本所得不缴纳所得税,只是在股票出售后获得的现金所得才开始缴纳,这使目标企业无形中达到了延期税款缴纳的结果。其二,在股票换取的过程中没有出现实质的现金交易,使得这一过程的某些环节是免税的。其三,用股票换取的目标公司无形中成为了并购企业的子公司,对母子公司的关系而言,当子公司发生亏损时,母公司可以弥补其亏损,达到总体的利润降低,纳税额减少。

(3)混合支付式

以上两种方式并购都各有利弊,现金购入式虽然可以享受目标公司的折旧与摊销却不能弥补亏损,反之股票换取式可弥补亏损却不能享受折旧摊销的税收抵免,所以为均衡两种方式,并购公司也可应用混合支付式来并购。所谓的混合支付是指公司以现金购入、股票换取等多种方式依靠适当比例的组合,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其中应当注意的是,当非股权支付比例占总股权支付额的20%以上时,目标企业应按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且目标企业亏损不得在并购企业中抵免;当非股权支付比例占总股权支付额的20%以下时,亏损可以在并购企业中弥补,而且目标公司也不必缴纳所得税。所以,企业应针对自身的整体状况来权衡使用哪种并购方法。

企业税收筹划论文篇(8)

1.1税收征管是一种执行性管理

税务人员在征管过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税法正确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税法,也不得放弃税法要求履行的职责。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税收法规无法执行时,必须通过信息反馈,最终以修订税收法规的形式来解决,在法规未修订之前,只能正确执行。

1.2税收征管应遵循法定程序

税收征管的一切活动都应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过程中随意变更。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若遇到了税收征管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只能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来解决,而不能在征管过程中相机行事。

2对税收筹划认识上的误区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的行为。

3税收征管筹划的策略

3.1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前提

(1)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即对逃税、避税筹划以及合法的税收筹划的构成要素和性质明确认定,并明确对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否定由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2)税收筹划的基本方向的原则。规定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的手段来实现其筹划的最终目标,不得与立法精神相违备。

(3)明确税收筹划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受益人同时又是纳税人承担方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违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3.2人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关键环节

(1)建立良性的进入机制。

在个人信用方面,美国在招聘、选择和安排公职人员方面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在上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人事管理总署、劳工部和司法部联合提出了“雇员选择程序统一准则”,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申请表、申请条件、绩效测验、审查、书面测验、领导谈话和领导测验等。个人信用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通过对构成个人信用变量的分析可以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如果所预测的行为对社会不利,则要把该人排除在选择之外。一般而言,个人信用越好的候选人,对他行为的预测越趋向良性,被录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机制。

只升不降似乎已成为我国公职机构的铁定规律。美国就设立了公绩制委员会,接受雇员的申诉,维护雇员的权利,这样的机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机制实现了良性循环,否则退出机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为不良动机的手段。因此,为保持机构的活力,应有进有退,能升能降,对于渎职、失职和舞弊人员毫不留情地给予相应的处罚。

3.3征管程序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中心环节

(1)在对税务登记进行管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对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济主体收取规费时,只收工本费,不收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次,明确税务登记证的地位,让其发挥类似身份证的作用,确保每个纳税主体都有税务登记证,实行普通纳税申报制度;再次,使税务登记证做到全面性、准确性、低廉性、遵循许可证原则和惩罚性的原则。

(2)账证的管理包括账簿和凭证两大类的管理。账簿管理应做到合法、准确、完整和耐久,记账凭证管理应做到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凭证上的项目应齐全。

(3)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网上申报,适用于有限公司等单位纳税人;二是双委托纳税申报,即税务机关委托银行给纳税人开户,由银行定期划款的申报方式,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三是上

企业税收筹划论文篇(9)

企业税收筹划的本质与真正意义上的避税是有差异的,税收筹划工作满足合法性特征的前提,决定了其筹划行为是合法的,并应该获得相应税务机关以及行政持法部门的认同。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税收筹划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定义,使得其存在的本身就具有一定弹性空间,对于税务持法部门来说,不仅存在行政持法上的缺陷,而且也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使得其在判断企业税收筹划行为时缺乏客观公正性,可能会出现企业某种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被判定为违法行为的情况,从而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

(二)因政策性调整而形成的风险

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工作时,由于未能充分考虑现行税法规定与政策的变化,没有对税收筹划方案做出相应的调整,而导致企业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处罚,不仅使企业形象受到了负面影响,而且使企业产生经济风险。这主要是因为税收筹划工作的事先性,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未能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以及其他不定因素的改变而及时调整的话,那么可能会导致这一筹划方案失去合法性或是合理性,最后造成税收筹划的失败。

(三)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缺乏专业水平与风险意识

对于部分企业纳税人而言,普遍缺乏税收筹划意识,加上执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导致其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往往出现事倍功半的情况。一些企业没有配备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就算设置了相应部门和岗位,其从业人员也不具备全面和扎实的专业知识技能,加上其对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了解不足,更没有对影响企业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此外,当国家相关税法政策做出变化与调整时,没有及时的了解相关信息,导致其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不合理,甚至可能会与国家相关税法政策相违背,导致税收筹划违法了相关法规。这些都是税收筹划人员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且专业技能不扎实所导致的税收筹划风险。

二、应对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控策略

(一)规范税务法规以及持法部门的执法行为

由于我国在税法条款中,还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规章来明确定义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因而使得税收筹划存在的本身具备一定的争议性。这也使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对企业的税收进行稽查与评审时,出现因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而导致的,企业某些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被认定为违反税法的行为。针对此种情况的发生,国家应积极修订税法中的相关条款,修正税法中不明确以及模糊的定义,并明确界定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概念,使相关部门在持法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这样既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完善了我国的税收法规。

(二)确保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仅需要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协作与配合,而且需要相关人员在实施过程中及时了解国家相关税法政策的调整与变化,并根据变化做出相应的税收筹划方案调整。此外,如果企业的经营以及市场环境发生改变时,也须考虑税收筹划方案的合理性。在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制定时,还应充分考虑该种方案的涉税风险,在遵循国家现行税法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税收筹划方案,并确保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增强税收筹划人员的风险意识,提高其专业技能

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与优劣性,取决于相关税收筹划人员的风险意识与专业知识技能。只有具备了风险防范意识且税务知识全面的税收筹划人员,才能够根据国家税法政策来科学设计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并能根据政策法规发生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调整策略。因此,为了使税收筹划人员能够具备全面的、专业的税务知识、技能以及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就必须通过各种途径与方式来提高相关人员的执业水平,如:组织税务知识培训、后续教育与考核等,并通过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让税收筹划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积累经验。同时,可以成立税收法规研究小组,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提高其纳税风险防控意识。

(四)做好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分析工作

一些企业在实施企业税收筹划时,未能对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进行分析,导致出现了税收筹划的成本明显要比企业节省下来的税收费用高。为了有效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应该客观分析筹划成本与预期收益,并在此基础上予以权衡。企业纳税管理人员了解税收临界点,并通过对临界点的把握来降低企业的纳税金额。例如,可以通过确定销售价格的临界点来有效的控制企业的税负。企业通过加强对成本效益的分析,可以避免盲目进行税收筹划的行为,进而有效控制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税收筹划论文篇(10)

2、电力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2.1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不到位

电力企业对税收筹划的理解很肤浅,认为进行税收筹划就是想方设法地减少税收,甚至不纳税,这样就能减少企业的经济压力,从而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其实,这样的理解不是很准确,税收筹划是要根据企业整体的经营情况,制定一套合理的纳税方案,该方案可以最大程度的达到节税的目的,从而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力。

2.2认为税收筹划只与税款的多少有关

目前,企业在做税收筹划时只是考虑到税款的多少,在选择税收方案的时候,一味地选择税款低的方案,而不去考虑其他的因素,这是一种对税收筹划的片面的理解。这主要是因为缺乏对税收筹划的正确认识,与上面的想法类似,从而导致的一种错误的想法。

2.3认为税收筹划是没有风险的

在选择税收方案时,会受到纳税人主观意识的影响,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税收方案,并实施,这与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识有关,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如果纳税人的主观判断是正确的,就会为企业节税,相反的,如果纳税人的主观判断是错误的,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利益,也就是说,失败的选择是具有风险的。

2.4电力企业与税务事务所的交流不够

很多的电力企业都是寻找一个税务事务所,将税收筹划的工作全权交个税务所进行处理,他们认为,税收筹划就是税务事务所的工作,与电力企业无关,只要找到一个好的税务事务所,就能够最大程度减少税收。但在实际的工作中,税务事务所对电力企业的各个流程不够了解,他们提出的方案比较片面,有的甚至会损害企业的利益。有的企业则直接按照税务事务所的筹划方式进行,而不考虑企业自身的情况。

3、电力企业税收筹划的策略

3.1对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第一,可以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销项税额是指在货物销售额的基础上乘以税率所得的税额。税率是不能够改变的,因此可以利用销售额进行避税。首先,在计算销售收入时,可以采用特殊的结算方法将入账的时间拖延,把销售货物后加价的收入不要算入销售收入,当产品用于本企业的设施或者专利工程时,要尽可能地将价格压低,以降低销售收入,从而使当期销项税额降低。第二,可以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进项税额是在购进货物时缴纳的增值税,具体的措施包括:当需要购买的货物的价格相同的时候,尽量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在企业购买货物的时候,需要向对方索要增值税发票,同时要求对方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当企业委托他人加工货物时,同样需要对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并且让对方在发票上尽可能多的标注增值税额;当有货物进口时,需要海关提供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并注明增值税额。

3.2对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第一,可以利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与企业经营所得息息相关,经营所得的越多,征收的所得税就多,经营所得的越少,征收的所得税就越少。这就需要考虑企业的计价和折旧,而企业的计价是很难改变,因此,需要就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折旧,这将是影响企业所得税征收多少的重要原因。在考虑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时,最主要的就是折旧的年限。而折旧年限是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有关的,而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经验的预计值,与人为因素有关,在筹划税收时可以充分考虑这一点。第二,可以利用坏账损失处理进行税收筹划。根据法律的规定,坏账损失可以在所得税中扣除。纳税人在没有建立坏账准备金时,发生了坏账损失,可以进行扣除,这样就能够帮助企业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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