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2-12-07 00:36:46

乡村治理

乡村治理篇(1)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浪潮的推动下,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经济发展、体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层社会。在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型期,建设一个和谐的乡村社会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乡村关系治理的现实实践中,乡村关系到却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其中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和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难题,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一、公共选择理论阐释乡村关系失范

公共选择理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作为行政管理学的一个流派而存在,它将公共选择的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选择即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把市场制度中人的行为与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为纳入同一分析轨道,即经济人模式。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家基于这个出发点,分析了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他们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组织者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充满公益心,相反他们的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们首先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和组织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照顾公众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假定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既适用于政府部门组织也适用于非政府部门的自治组织。

乡村关系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自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二是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和“过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后者指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从乡村关系失范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两个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公共管理组织都力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自身权益影响或扩展到对方。当然,在追求自身组织利益而努力去影响或限制它组织利益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中的人,是受到他们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从而造成乡村关系失范。

二、乡村关系失范的影响因素

公共选择是相对于市场选择而言,一般来说,在市场选择中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或市场还未成熟时,经济人就会在市场缺陷中寻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机,而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利。同理,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也给公共组织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机。

(一)压力体制下乡镇政府强权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乡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处于我国权力运作体制中的最末环节。长期以来我国权力运作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压力型体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赶超指标,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绩效评价体系。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任务最终要靠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也迫使乡镇领导和乡镇干部想方设法去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食种植,税款征收等。为此,乡镇利用对村干部的去留决定权和工资报酬权将指标再度分解分配给村民自治组织特别是村委会,并利用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执行,这就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而使乡政府与其的角色关系扭曲。

(二)乡村治理法制建设存在缺陷

实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委员会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导与合作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关系的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对“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范围给以合理确定,也没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域给以明确表述,这在客观上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空隙过大。乡镇政府拥有比村民较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组织资源,再加乡镇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空间,他们能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间去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

(三)村委会双重角色失衡

村委会作为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是经过村民授权来控制与管理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村民利益并通过为村民服务来赢得他们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实际中村委会又承担了乡政府分配给某些行政职能。这样,村委会便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要贯彻上级方针政策,代表乡镇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属于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分别体现乡镇意志与村民意志。虽然在人民的国家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向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的时间内所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村委会去强制执行,同时,乡镇政府自身利益的也会搭上制度化转型的便车进行扩张。双重角色必然产生双重对策,一方面村委会顺从乡镇政权,成为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执行命令或进一步搭便车“自我扩张”,另一方面从自身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进行游说、消磨甚至抵制,村级反控制力量的成长使乡村关系处于紧张状态。三、对乡村关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选择理论关注的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在公共部门中恢复竞争,引入市场机制,打破政府垄断,从而将政府的一些职能释放给市场和社会。从总体上看,乡村关系失范主要在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治理的关键在于乡村双方的良性互动: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要实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首先要确立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平等法人关系。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乡镇与村集体的利益边界和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的,现行的法律只是设计较为宽限的法律框架,并没有程序性规定。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职责权限,一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乡政村治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及管理权限,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哪能些事项需要村委会“协助工作”。明确的外延和内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得以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这样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认可拥护,违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绝,同时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大体平衡,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上有机衔接起来。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务型乡镇政权组织

改变政府形象,规范政府作为,首先要在体制上解放乡镇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压力型政治体系,使乡镇从繁重的数字化指标任务中解脱出来。再造政府基层组织体系方面不是继续精简,因为现有框架下精简已经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绩效而不是裁减人员,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灾、优抚等。乡镇政府不应该对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应该对自身财政负责,更不应有自我扩张和资源掠夺行为,乡镇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民间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务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领域,提高服务能力。

(三)培育自治组织,增强村委会自治能力

民间自治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重要桥梁。政府与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个中介组织的协调,一方面各种民间组织及时把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给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传达给其成员。同时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强有力的制约,适应了农民丰富多彩的社会需要,民间自治组织大量成长,政府就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制约,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组织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从利益行为。因此国家应从体制上消除对民间组织不合理限制,使各种形式各种功能的农村民间自治组织有宽松的成长发育环境,如村委会、各种农民协会、养殖协会等。在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实施规范管理的新体制,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良性互动关系。村委会作为村民法定的自治组织,在村务管理方面更应担负起责任,只要不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村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实施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加强自我决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强村庄“自主性”,这样才能理顺村庄和乡镇政府关系。

(四)提高乡村人员素质,实现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

在处理乡村关系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乡村关系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同乡村干部素质低下,农民觉悟不高有关。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人治观念、,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觉悟不高,缺乏契约合作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义倾向。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在乡村社会树立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乡镇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充分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乡村管理应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应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的相对独立性,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情结;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引导农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当家人”。从根本上说,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由理性的“经济人”向为民服务的“社会人”转变,实现乡镇民主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共同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

[参考文献]

[1]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

[3]徐学通村民自治中的困境: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J]行政与法2003(10)

乡村治理篇(2)

一、视角、理路及问题的提出

三峡工程建设是中国20世纪末国家加速工业化战略的重要体现,并因其“百万移民”和库区生态重建而为世界关注。10年来,三峡工程建设的成功、“开发性移民”政策的创造性实践以及对库区生态保护的强化等已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但无论是三峡库区生态重建还是该地区社会结构变迁及社会建设,都是一个长期过程,而对这一过程做“历史的”和“正在发生的”两个维度的检视,是事物发展的应然要求。

社会建设是一个系统,并与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社会建设,是该系统基于进化的渐变过程。但三峡库区的社会建设,因地区工业化的跨越式发展——大规模工程建设和由此产生的“百万大移民”而具有特殊性,即三峡库区的社会建设包含着社会结构变迁的内容。

在三峡库区“百万移民”的迁建与安置中,由政府主导的行政性、大规模工程移民的非自愿性和工程建设进度加快等多种因素使然,促成了“百万移民”的安置进程呈现出四个特征:安置时序的约束性,安置方式的受限性,工程建设加速对安置规划构成“倒逼机制”和安置过程带有完成行政任务的“色彩”。在这四个特征的交互作用下,三峡库区的社会转型有别于因渐进工业化导引的社会转型的速率和方式而具有突发性;因而整个三峡库区的社会回应能力——在一定社会结构中公众依据社会和自身价值准则,参与对公共政策的应答、认同、实化及实践(互动)的能力是有限的;同时,这种“有限”不仅仅表现在人们认知、心理和个体承受能力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三峡库区是中国最贫困的地区之一的社会条件不良、生态环境脆弱、土地资源承载能力低和产业基础极度薄弱等方面。

笔者在参与主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庆“移民经济”研究》后,为开展“移民社会学”研究,曾于2005年3月至2008年1月,先后6次到重庆三峡库区做实地考察。笔者注意到:一方面,在大规模移民中,当行政力量对库区的社会回应能力及移民回应方式的选择形成主导与规制后,客观上生成出“移民社会”这类特殊的经济社会现象、生存形态和社会结构变迁模式;另一方面,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社会建设既不是经济建设的“副产品”,也不应落后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当三峡库区的“移民社会”逐渐生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结构和形态,并随着2006年国家实施新的库区移民补偿政策而得到强化时,与三峡工程逐渐被确认为国家公共产品相联系的是,移民社会、移民群体的文化及社会心态也随之形成;再一方面,三峡库区移民社会重建与治理的基础——乡村治理依然面临多重具有历史承续特征的结构性矛盾,而且这些结构性矛盾正悄然地发生着某种变化:如三峡工程建设与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正转化为三峡库区移民乡村土地资源与人口严重超载之间的矛盾;如三峡库区的城市化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矛盾,正演变为乡村社会建设与治理主体弱质化的矛盾等等。或许正是因为这一“历史的”和“正在发生的”过程蕴含着多重启示,从而为开展“移民社会”研究和思考“移民社会学”这一研究命题提供了可能。

二、对三峡库区乡村人口超载历史基元的检视

三峡工程建设在国家战略设计及实施中,包含了经济、社会、人口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统筹的主旨,如实施“开发性移民”政策和“退耕还林”政策等等,因而它有别于新中国历史上其他水库移民的非统筹的取向和过程及方式;虽然“开发性移民”政策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的统筹性移民安置,但其作为一种全新的尝试,又具有探索、创新与试错的性质,如实践中对三峡库区移民“后靠安置”方式的部分修正和对移民后期补偿政策的再调整等。

(一)三峡库区乡村治理中人口超载的现状

按2009年三峡工程建设坝前水位达到175米的设计要求测算,重庆三峡库区将动态迁建和安置107万移民。其中,规划设计的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约41万人。减去农村移民安置中10万外迁移民,仍有31万多农村移民需在重庆三峡库区内以“整体后靠”和“插花”方式安置。对于这一规划安置的总量,若考虑到三峡工程建设长达10年以上的周期以及与这一过程相伴随的重庆库区每年平均12%o的自然增长或约7%0的人口净增长数;考虑到三峡库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实施了25度以上坡地“退耕还林”所减少的土地数量,即按此要求,整个重庆三峡库区在25度以上的坡地占其总面积的近1/3;考虑到三峡地区历史上是中国贫穷落后地区的现实和由于三峡工程建设论证长达9年多,而在此期间国家停止了这一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化投入的社会效应;考虑到三峡工程建设及后期管理对库区农村劳动吸纳的有限性,即三峡地区跨越式工业化与该地区社会结构变迁相对分离的实际;考虑到为保护三峡库区生态而对库区传统落后的“五小”企业关、停、并、转出现的产业“空洞”和由此形成的就业压力等等;那么,三峡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就有可能转化为库区土地资源与人口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产业空虚与就业压力的结构性矛盾、三峡工程建设的现代化与三峡地区经济社会落后的结构性矛盾。

正如,在重庆库区,三峡工程建设将淹没耕地36万亩和整个库区内需退耕还林282万亩。虽然据国家长江水利委员会的规划设计,重庆三峡库区可以开发15.66万亩土地,即通过开垦荒地、坡地改梯田、调整家庭承包责任田和采取工程防护等措施,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办发电[1998]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计委关于灾后重建,根治长江黄河水患补充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三峡库区25度以上坡地必须实施退耕还林。按照这一要求,在重庆三峡库区按规划可开发的15.66万亩土地中,将减少7万亩。由此,在重庆三峡库区移民安置中,非规划的潜在人口的刚性增长和规划的可开发的移民安置土地的刚性减少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从实施移民安置的初期便孕育了。

于是,随着重庆三峡库区第一阶段移民任务(1992-2000年)的完成,重庆三峡库区的人口密度由移民前的363 A/平方公里,增加到383 A/平方公里;到第二阶段移民任务完成时(2004年),库区每平方公里达到了391人。截止到2005年底,重庆三峡库区幅员面积为4.537 3万平方公里,户籍人口为1793.56万人,其人口密度上升到396人/平方公里,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到2005年底,重庆三峡库区可耕地面积为10724745亩,人均耕地面积0.598亩,只有全国人均耕地1.41亩的42.4%,是全国农村人均耕地1.6亩的37.3%。由此,在重庆三峡库区特别是库区的农村,人口超载、人地矛盾异常突出。

当******总书记对重庆明确提出“要确保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心地带的生态安全”任务时,重新审视重庆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尤其是农村移民安置已有的历史和正在显化的先期政策效应,既是重庆实施统筹城乡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学界的社会责任。

(二)加深库区人口超载的历史基元

重庆三峡库区的人口超载现象,在库区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并具有历史的基元。表现在:一是库区农村的移民安置,主要采用的是就近“插花”和集中“后靠”两种安置方式。在这两种安置方式中的土地补偿与调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移民以熟地换生地、平地换坡地、高产地换低产地的问题;在不考虑三峡库区各种地质灾害多发的背景下,客观上已经存在原有土地和新垦土地对农村人口承载能力下降的问题。二是三峡工程开工建设前的“数据详查”在某些地方存在“粗放”问题,从而加深了一些地方农村移民安置中的人地矛盾。如在安置总量上,重庆库区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量,超规划设计6.96万人,而占地移民生产安置又超过规划设计3.05万人,两项合计超安置规划达10.01万人;同时,重庆库区集镇人口的规模,也比原规划设计安置的人口多出60424人;又如,从某一局部地区看,如开县长安村在调整土地安置移民时通过丈量后发现,全村实际耕地为1500.5亩,比早期规划设计时的1992.6亩“详查”数,少了492.1亩。三是当三峡工程进度加快而对移民安置工作形成“倒逼机制”时,对各级地方政府而言,能否在原安置规划基础上提前完成大规模农村移民安置是一项“刚性”任务。在工程建设加快形成的倒逼机制的作用下,有些地方采用农村移民“整体后靠”的集中安置,是一种提高安置效率的行政理性。然而,这一安置方式不仅突显了土地对人口承载能力的不足,而且安置方式的粗放还制约了社会及成员的回应能力,于是农村居民点安置集中、耕地极少,生计问题突出。四是为解决好三峡工程建设与库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国家实施了关系长江流域和库区腹心地带生态安全的“退耕还林”政策,这一战略的实施非常正确。但任何社会政策在彰显“可见功能”的同时,还可能因为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制约而显化出某些“潜在功能”,因而在实践中检视社会政策并建立相关修复机制,是探索、创新与试错的内在要求。如笔者一行2007年4月到重庆三峡库区忠县石宝镇的太平村做实地调查时了解到:该村是半淹没移民村,全村沿江的一部分较肥沃的土地被淹没后,是通过把本村移民后靠和调整村内人均承包地的方式来安置移民的,而调整后的全村人均耕地约为O.5亩;当国家要求实施“退耕还林”政策时,该村还有一部分农户承担了退耕还林的任务,而退耕还林后的农户的人均耕地约为0.3亩。按国家政策规定,退耕还林补助的标准是:每亩每年补助、240元,其中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6年。当我们在调查中问及“耕地少,退耕还林补助领完以后怎么办”时,当地多数村民的回答是“不知道”;但也有一些村民表现出了对未来的“乐观”,而乐观的理由是国家在2006年开始对三峡库区农村移民按人头实施了新的补助,即每人每月50元并持续补助20年(在调查时,国家对退耕还林的补偿时间还没有调整,国家是在2007年下半年又再次调整并延长了退耕还林的补偿周期)。但对于同村让出了部分承包地的非移民村民和非退耕还林村民来说,却是没有补助的。五是重庆三峡库区在人口分布上具有对低平地势强烈的趋向性,如在海拔600米左右的平坝浅丘地区是843人/平方公里;在海拔1000米左右的丘陵低山区是450人/平方公里;在海拔1500米左右的山高坡陡地区是430人/平方公里。当沿江淹没地的农村移民后靠安置,而高山地区的非水库农村移民又因为“退耕还林”而向低处迁移时,在乡村土地资源与人口超载的矛盾中,又嵌入了人口分布中的人口挤压问题。

(三)对乡村人口超载和挤压的现实分析

三峡库区“移民社会”的产生,是由大规模经济建设和由政府主导的非自愿性大规模移民带来地区经济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使然。因而它在现实社会系统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变迁过程及生存形态。移民社会的生成过程涉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调整甚至变革,因而对由大规模非自愿性移民生成的“移民社会”做结构分析,是考察这一特殊的社会变迁过程及生存形态、社会心理的核心。

社会结构是具有长期持续性、稳定且有规律的社会互动关系模式;它内含各种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和社会的关系的互促与制约以及这些关系的嬗变受制于一定的资源条件,尤其是在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落后的地区。所以,一定区域内的人口超载和挤压现象,尤其是在以土地为生存基础的农村,不仅意味着生存资源匮乏、生存空间萎缩和自我发展条件不良,而且还意味着该区域社会结构变迁的内在动力不足以及乡村社会自身建设和社会关系嬗变等潜在风险。

在库区,农村移民的安置除外迁移民外,主要有两种:建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和“插花式”分散安置。因而移民社会的生成及类型也与这两种安置方式相联系。在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其乡村公用设施和移民住房都是新建的,但因为人均耕地极少,乡村自我发展的能量即生产与再生产的资源条件不足;而且这类新建的移民村、社大多没有集体经济,因而移民普遍面临着移出后如何生存与发展的压力。笔者在库区的移民乡村调查时注意到:当问及“村民自治”、“计划生育”等乡村治理话题时,多数村民并不关心;但他们却“质疑”调查者为什么不关心和过问他们的生计问题。调查还发现,对于整体后靠安置形成的一些移民乡村的建设问题,部分移民的看法是“我们为国家做了贡献,损失已经很大了,所以乡村的基本建设应该由政府‘买单’”;而且认为,如果他们以后遇到什么困难,也应该找政府。

由大规模移民整体安置形成的典型的乡村社会,不仅其结构变迁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外部的政府行为和国家政策扶持,而且移民社会中的社会网的重构、人际关系的发展和社会心理的形成,还因为移民社会结构的文化基元的特殊性而具有循环内生和持续固化的特征。前者导致并表现为:移民社会结构的演进,潜在走向相对封闭和内在发展动力不足的风险;由后者使然并表现为:移民社会的社会网的重构具有局限性和呈收缩状态;而由二者共同决定:移民社会在演进中的“交换”,更强调与地方政府的互动。而在文化重建中,更强调“我们是移民”这一特殊的文化及社会心态。于是,移民社会的人际关系、移民的社会心理及价值取向等,逐渐演变为一种特殊的亚文化并沦为主流社会的亚文化圈。正如,一种普遍存在的文化是:不仅许多移民不断强调“我们是移民”,而且更重要的是许多安置地政府及社会公众也认为“他们是移民……”虽然这种现象及文化的功能还只是“初露端倪”,但这种“存在”已经正在或多或少地阻碍三峡库区典型移民社会的自我发展与建设,如相当一部分移民乡村以及一部分移民的自我发展的责任意识比较薄弱。

“插花式”安置主要包括只有部分淹没的乡村中的村民实行内部安置和全淹乡村的村民实行分散安置两种。但无论哪种“插花式”安置,都需要对移入地乡村的人均耕地做新的调整和新垦部分土地。由于新垦土地的规模受“退耕还林”政策的限制,因而移入地村落的人均耕地普遍减少和土地承载能力相对下降是必然的。对承接插花式移民的乡村而言,虽然承担了安置移民的任务,但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本身并不能获得政府成规模的补偿,这与整体后靠式移民安置是不同的;以致这些乡村本已落后的公用设施,必然要面临更加严重的人口超载问题;再加之库区的许多乡村受自然地理条件、交通等因素的制约,几乎都没有集体经济的基础;于是,许多插花式移民安置乡村的村民的土地收益下降和乡村自我发展能力被不同程度地削弱成为了一种“归宿”。正如,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人均耕地少,一些村、社就连拓修机耕道都非常困难。

在库区农村,虽然移入地的乡村社会结构有人口数量、人口分布和人口构成类型上的变化,但却没有呈现出由量变到质变的结构性特征。正如,原有的相对封闭的乡村社会结构、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相对封闭的生存状态,是因为三峡工程建设产生的大规模移民而“被迫”迅速地、但却是短暂地开放了和改变了。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些乡村内部长期的“自赖”发展模式和社会结构进化的循环特征与方式,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提高其生产力和改变这些乡村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存方式;虽然由外部力量推动产生的移民乡村的村民理应有“风雨同舟”的情结,但在插花式移民乡村中,却产生了无论是原住村民还是移民的新的适应与认同问题。正如,笔者在忠县调查时发现:当问及人均耕地和移民的生活状况时,原住村民的回答是“大家的耕地都少,但他们(移民)要领20年的补偿,我们啥都没有”;当笔者以“村里的集体收入是否移民也分配”的话题分别询问原住村民和移民时,原住村民的回答是:“现在人多了,分不到什么一¨一”而移民的回答是:“我们有吗?可能是因为我们有补偿……”

事实上,在“插花式”移民安置的乡村,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潜规则”(差别对待)是存在的,而且已深深地反映在“插花式”移民乡村的人际关系中。如调查发现:在同一村落中,移民与移民之间的交往和互助,在深度与频度上都远高于移民同原住村民之间的交往与互助。笔者还了解到:当“插花式”移民乡村中的移民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相对集中和有他们自己的“代言人”时,乡村治理中的利益博弈一般是公开的,而且移民群体并不_定处于弱势;这与移民群体始终握有“政策牌”和能够及时得到乡镇政府的支持有关系;但在高度分散的典型的“插花式”移民乡村中,即少数移民分散安置在同一村的不同社里且人数很少时,情况就不相同了。这类移民更多的是把他们自己“封闭”起来,按他们的话说:“现在都是各顾各的,基本上没有交往,他们也不愿意同我们交往。”

另外,在插花式移民乡村中,必须通过调整村里的人均耕地来实现安置;而政策补偿是按移民人头直补到移民个体而非移入地的乡村。因而移入地的原住村民形成了“我们拿出了耕地却没有得到补偿”的心态和“吃了亏”的意识;而移民普遍强调的是“我们为国家做了贡献,吃了更大的亏”。当这两种心态及观念意识,因2006年国家开始实施对三峡库区移民进行后期扶持和补偿政策而进一步强化时,不仅移民与原住村民群体之间的关系更加疏离了,而且原住村民与移民在发展条件与基础上的差距也随之拉大,即在乡村人均耕地少的共生环境中,移民每人每月有50元的补偿并要持续20年,而原住村民是没有的。

由工程建设促成的大规模非自愿性移民,既是一种经济现象与过程,又是一种社会结构变迁现象及过程。但在实际过程中,这两种属性及特征的演变却未必是统一的、互促的、均衡的和同向度的。如果说“注意力”是一种经济要素和社会资源,那么,政府、公众关注得更多的是三峡工程建设本身将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它的综合功能以及对大规模移民关注的重点在于他们的补偿的落实和移民安置的进度等等;而对于大规模移民形成的“移民社会”以及这一特殊的社会结构变迁及转型过程本身的思考和理解,却非常薄弱。当移民乡村内部面临严重的人口超载所导致的生存压力、原住村民与移民间的关系及情感的疏离、移民群体和原住村民群体之间的发展条件存在较大的差距时,移民乡村的发展及建设,便面临了他们自身无法摆脱的“困惑”。

三、库区乡村治理与治理主体的弱质化

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相联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因而三峡库区农村劳动力及人口的大量外流是必然的,而且无可厚非。但是,社会个体流动是基于自我发展和比较收益的再选择,还是基于最基本的求生存的压力,二者有很大的区别。在这里,笔者不是要讨论他们是否应当流动,尤其是结构性流动与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相联系,而是希望检视迫使他们流动的社会基元和产生的效应,包括那些可见的和潜在的。

(一)库区乡村治理主体弱质化的基本性状

重庆库区是贫困区县集中连片的地区。在重庆库区的15个淹没区县中,有11个属于扶贫开发重点县。从历史上看,建国初期的三峡地区就是中国的贫困地区之一。在改革开放中,虽然全国由东到西都逐渐步入了加速发展状态,但对于三峡库区来说,由于三峡工程是否建设的论证长达9年多,而这期间国家在政策上明确控制了对三峡库区的基本建设投入,以致整个三峡库区在全国改革开放的高速发展进程中,长期处于了低度发展的状态,三峡库区的农村更是进入了几乎停滞发展的状态。在重庆库区农村人均耕地少、人口超载严重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极为落后的性状下,库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所谓“转移”,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是因为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和科技进步的需要使然,而是迫于库区的土地资源已不足以承载他们的基本生存,按当地村民们普遍的说法是“要去讨生活”。

认知和判断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有3个可以参考的维度。第一个重要维度是:建国以来三峡地区一直处于低度发展状态。如原万州地区的8个县,国家从建国后至三峡工程开工前,总计投资仅6亿元;又如,云阳县在解放初至三峡工程开工前的数十年间,国家人均投资仅为98元,只占全国人均国家投资的9.3%。第二个重要维度是:三峡库区城市化率低。据重庆市统计局提供的资料,按2005年重庆三峡库区1793.56万户籍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为590.53万,仅占32.93%;而农业人口为1203.03万,占到67.08%。第三个重要维度是:三峡库区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低。教育是个体或群体在社会中实现公平的起点。据重庆市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整理,在重庆三峡库区6岁及以上年龄受教育人口中,小学及初中文化程度者所占比例分别为41.37%和29.82%,二者合计高达71.19%;同时,在重庆三峡库区,6岁及以上受教育人口中,文盲和半文盲率达7.78%。在库区农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比重仅为0.12%,高中文化程度为2.49%,两项合计的比例仅占2.7%;而且这类文化素质稍高的劳动力还大量地外出“讨生活”去了。“讨生活”是指他们的外出务工有别于因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产生的结构性流动,即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是迫于“一方水土难养一方人”。因而他们中的大多数并非能够在城市的第二或第三产业中沉淀下来,所以他们依然具有“农民”身份和“两栖”职业特征。

对整个社会而言,当教育是公平的起点,就业是实现公平的过程时,在落后的三峡库区农村,劳动力人口整体受教育程度低和传统农业发展的资源匮乏,不仅注定了他们在库区的生存压力大,而且决定了他们外出讨生活或寻求发展的成本高。

(二)加深库区乡村治理主体弱质化的原因

从需求理论看,当一个地区的个体或群体面临生存压力时,在社会结构逐渐开放的条件下,他们基于本能的选择便是外出(务工),并以此来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或改变生存方式。从交换理论解释行为主义命题的角度看:当“有机体在某种场合下的行为曾得到酬赏,如再次出现相似场合时,它们就会重复那种行为”,即三峡库区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流,一方面类似于当年安徽农民走出“改革第一步”的那种“自救行为”;另一方面,当他们的“自救”在三峡库区的基本生存条件(土地与人口)没有根本改变时,将会持续下去。从发展理论看,一旦由经济动机产生的某种特定的模式在一个文化中建立起来,它就限制了其他潜在的社会模式的出现,即限制了三峡库区农村村民建设自己家园的行为模式的出现;换言之,三峡库区农村劳动力作为一个群体的发展需求——乡村建设或新农村建设,不是被他们人为地忽视了,而是这种群体性需求被更广泛意义上的一种多维现象——“贫困”——既包括物质匮乏和较低的健康与教育程度,还包括风险和面临风险时的脆弱性以及不能表达自身的需求和缺乏影响力等抑制了。

从历史的视角看,造成重庆三峡库区农村人口文化素质低的主要根源在于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但是从另一角度看,造成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根源,又与库区劳动力文化素质整体较低相联系;而且,库区劳动力整体素质低的基本性状尤其是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及结构的不良,既对库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了制约,又使库区的乡村治理面临治理主体弱质化的困惑,特别是在三峡库区农村的几乎所有青壮年劳动力都外出务工时。

2005年8月,笔者一行9人在库区的武隆县调查时,当地领导介绍说,“我们县外出务工的农民要占农村劳动力总量的60%左右”;他说,“我们是部级贫困县,农民外出务工的收入要占我们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左右;能出去打工的几乎都出去了,农村剩的都是些老人和娃儿……”在三峡库区的开县,有关领导介绍说,“我们这里的农村特别是很穷的地方,现在基本上没有青壮年……而且在沿海地区,女的比男的好打工些,所以农村的育龄妇女也几乎都走完了……”

2006年3月,我们在万州区与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座谈时,区领导介绍说,“我们区因为移民和对‘五小’企业的关、停、并、转,城镇人口的就业压力本身就非常大,所以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大多数都到外地打工去了”;我们在乡镇调查时,一位领导说:“我们有些村的年轻人几乎都走光了,连村干部都不好选。”

2007年4月,笔者一行人在库区忠县官坝镇的固国村召开了村民座谈会,当问及该村有多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时,36岁的村书记说,“哪里是剩余劳动力哟,现在土地少得很,农民种地是‘除了锅巴没得饭’,能出去的都出去了;我们村起码有70%的人出去了”;同时,他又指着来开座谈会的村民对我们说,“你们看嘛,今天来的几十个人,哪里有年轻人嘛”。在调查中笔者了解到,该村在2003年曾经荣获“全国计划生育先进示范村”的称号,这在农村社会治理中是非常难得的;为此,我们在调查中专门询问了村委会的运行、村干部的选举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情况。然而,村书记却对我们说,“我不太清楚。我去年底从沿海回来,今年初才当村书记,以前的村书记满60岁了;现在村里没有年轻人,所以书记、村长都是我,我还要兼管计划生育工作,我那里管得过来嘛”。随后,笔者在与村书记进一步的深度访谈中了解到:他之所以不太赞同我们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说法,是由于该村因移民和“退耕还林”摊薄了人均耕地(仅有0.3亩),许多村民是把自己一家的几分地完全撂荒了外出务工的;而且该村已经谈不上什么乡村治理了。

现代大工业的发展将解构以家庭为生产单位或经济组织形式的传统农业,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早已证明的一种必然;而且,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强调过这样的规律:“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当三峡库区大规模工业化及跨越式发展方式与三峡库区大规模移民发生的社会转型进程相对分离时,即三峡工程建设本身并不能大规模吸纳库区农村劳动力就业,而是客观上“挤压”了当地农村的土地资源时,虽然这种“挤压”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孕育并体现着社会进步,而且这种趋势不可阻挡;但是,在三峡库区的这一进程与我们许多现行政策之间的关系,却是需要我们去审视和思考的。

(三)乡村治理主体弱质化对乡村治理的影响

在一定意义上,当三峡库区乡村治理主体既因结构性流动却又未能表现出结构流动的后续特征——结构性沉淀时,其留守的治理主体客观上呈现的弱质化问题,实质上也是新农村建设主体是否弱质化的问题。虽然以这样的逻辑推理方式演绎结论或许过于沉重,但是,对于问题的性状从生产力角度看,却实实在在地表现为推动库区农业发展的主体弱质化;而从人力资源的角度看,是农村人力资源构成不良并呈现畸形化的态势;倘若再从社会建设及乡村治理的角度看,还意味着乡村建设主体的缺失与治理的粗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笔者认为,讨论农村的“空巢家庭”、“老人农业”、“留守儿童”等社会现象与问题,只是在关注中国工业化进程产生的一些“表象”问题,因为这三种表象的背后,实质是新农村建设或乡村建设与治理的主体的问题以及中国工业化与贫困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结构性流动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重要且复杂,限于篇幅,笔者将另文论述)。从人类工业文明的历史看,由工业化、城市化和科技进步促成的大规模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是社会的进步;但与这种转移相联系的应是农村中农民所持土地的自由流转;同时,这种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还应当表现出举家转移的社会结构变迁的特征,才有利于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流转(土地集中)。然而,三峡库区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外出务工却不然,几乎每家都有最好的劳动力外出务工,而把老、弱、病、幼留守在农村。结果是有限的土地资源既无法相对集中,又存在部分土地撂荒和乡村治理停滞。

加快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是乡村建设与乡村治理的物质基础。然而,三峡库区一些乡村发展主体的弱质化,已经影响到三峡库区的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治理。表现在:一是由于一些乡村留守主体的弱质化,使其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普及难以进行,从而制约了库区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和耕作技术的变革。如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一些乡镇基层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试点性地在一些乡村建立了“村读书阅览室”,主要提供一些农业科普、环境卫生、计划生育宣传等方面的书刊,但尴尬的是,留在,村里的村民几乎没有人感兴趣。二是取消农业税以后,农民没有了因保留土地而必须纳税的压力,所以耕地极少的库区农民宁可土地撂荒到外面去打工,也不从事农业生产和把土地流转于他人;虽然也存在一些撂荒地被乡村中留守的弱势人群耕种的情况,但是,耕作者一般不再对土地进行投入。按忠县太平村村民的说法:“种别人的撂荒地,只能是种一回算一回、收几颗算几颗。”三是当大量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乡村中以老幼、病残等留守人群为主时,乡村既没有能力开展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也没有能力承接政府新农村建设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武隆县一位乡镇领导说,“我们开展的新农村建设项目,村里没有劳动力,就是政府出钱向农民买工都找不到人;现在又不准摊派,来的尽是些老头、老婆婆和娃儿……”四是当乡村治理主体以老幼、病残等留守人群为主时,乡村治理中的“村民自治”建设,即典型的村委会和村党支部选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等都几乎流于了形式,甚至有些乡村还在原来发展的基础上倒退了。如在2007年4月我们调查的三个区县的7个乡村中,每当问及村民自治、基层民主选举等话题时,村民们要么说“不晓得”,要么感到困惑,甚至还有许多村民觉得我们提出的“问题”好笑。对于这种现象,固国村的村书记解释说:“你们说的这些事,我们都是按上面怎么说就怎么办;现在又不催粮交款了,村里只是按上面的要求填点报表、发点特困户的补助……”

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是一种互促、同构和相互回应的互动关系;同时,社会治理还是政府有效治理的社会条件与环境;在这个意义上,乡村治理的困惑,也应是政府治理的困惑。因为,目前政府与社会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那就是:没有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没有农村社会的全面小康与和谐,就没有中国的全面小康与和谐。因此,关注和研究乡村社会建设尤其是三峡库区移民社会的社会建设与治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四、结语

第一,笔者讨论的“重庆三峡库区乡村治理的困惑”,其实并非一个乡村能够通过自治或自身建设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三峡库区乡村治理的困惑,也并非仅仅是笔者所讨论的两个话题(限于篇幅),但确实是需要学者们去思考、去研究的问题。

乡村治理篇(3)

一、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乡村“士绅自治”模式

中国古代“乡”并不能作为国家官僚体制中的一部分,不能将其看成国家政权行政组织,而只能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类似于行政组织的社会自发组织,即所谓的“皇权止于县政”,县为最基础的行政组织,县以下实行自治。在古代乡村中传统的家族、乡绅或地方名流在其社会秩序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乡村自有一套相对独立于“皇权”的“族权”,二者以此形成了两个互不干涉的秩序中心。其中“皇权”的整合意义只是一个文化象征,拥有实际管辖与治理权的是地方“族权”,可见传统的乡村社会是以家族制为基础的“士绅自治”模式:在皇权与绅权博弈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委托-农村控制体系。

(二)民国时期的“乡政治理”模式

清末民国时期,在民族救亡与现代化的召唤之下,国家政权企图在乡村社会建立自己的基层组织,将国家正式权力伸延到乡村社会内部。民国政府试图从法律上界定乡村社会与政府之间的隶属关系,对乡村进行新的分区编乡,打破封闭自治的村落社会。民国政府的乡村治理以行政化为特征,表现为“乡政治理”,但这种乡村治理模式的建立,造成了对于农村和农民的过度掠夺,在强权和暴力的统治形式下,乡村社会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和政治危机。

(三)建国初期的“政社合一”模式

新中国成立初期,共产党开始致力于中国社会经济及政治的根本性改造,为了加速国家工业化的发展,在缺乏外部经济援助的情况之下,上层政权确立了以为主体的集体经济模式,将党务渗透到具体的组织工作环节中,形成“政社合一”的乡镇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在当时为工业化体系的建设和农村的发展均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这种国家全面控制的统治方式并不完全适应当时中国生产力水平十分落后的农村,其平均主义导致农民丧失了积极性与自,阻碍了乡村正常的民主化进程,由于户籍流动的禁锢,形成了城乡二元化对立社会结构,妨碍了乡村发展的进程。

(四)中国现行的“乡政村治”模式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国现行的乡村治理模式也进行了配套的改革。现行乡村治理趋于行政化与自治化并行,逐步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治理结构,一方面建立乡镇基层政权,延伸国家的行政基础;另一方面在乡以下实行村民自治,培育基层民主,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与农村管理的自主性。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现行的乡村治理模式开始遇到一些新的困境,如政府权力缺乏规范,影响农民的积极性与自主性;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等自治组织的选举、任命;乡镇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定位不清晰,以及乡镇财政管理制度不科学,干部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等问题。

二、乡村治理“善治模式”的构建设想

有学者将“善治”的基本要素概括为: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性、回应性和有效性六个方面,基于上述中国整理善治理论的理解,结合中国现有乡村治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基于“善治模式”的乡村治理模式的一些设想:

(一)在乡村治理模式重构中强调“合法性”

即:完善各项法律制度,明确乡政府和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首先,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理清二者的职能权限。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确立的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乡村治理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以及管理权限,使政府正确行使其公共权力。同时要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

其次,应当完善并协调乡村运行机制。乡村的民主管理主要体现在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一系列民主制度中,其中最主要的有村民委员会制度、村民选举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村规民约制度等。现阶段,在全国农村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要不断完善农村运行的机制,使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一系列民主制度真正得以实施执行,规范乡村治理的行为,保证农村基层的民主管理。

(二)优化财政收支结构,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发展失衡,城市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已经成型,社保覆盖面正在逐步扩大,但是农村社会发展方面却较为滞后,城乡社会发展仍存在较大差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当要统筹城乡发展,加大政府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卫生、社会救济等公共事业方面的财政投资,鼓励、支持农村社会经济文化各项事业的发展。包括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水平等。例如,可以借鉴的一些做法是:通过积极开展土地整理、科学开发自然资源、充分盘活存量资产,大力兴办以第三产业为主的物业经济、有效实施资本经营,提升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水平、构建农民持续增收机制,大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化合作组织等多种途径,拓宽村集体经济发展空间。与此同时,实施农村地区区域交通网、现代信息网、供水排污网、商贸流通网、卫生健康网、文化教育网、就业保障网和社会综治网等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建设连锁超市、农资供应、计划生育、就业培训、村落文化、民防调解、村务办公等功能为一体的村级公共服务和活动中心。

(三)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构建“以人为本”的服务型基层政府

构建服务型政府不仅是政府改革与转型的重要目标,也是政府实现基层治理的有效保证。根据“善治”理论的思想,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应当集中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经济发展、基层建设等方面,应当突出“指导”和“服务”这两个核心要素,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可以借鉴的做法是:树立“小政府,大服务”的观念,大力发展第三部门各种组织以及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执政理念等。例如,在保留乡镇作为一级政府的前提下,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变管制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乡镇政府把一切以满足农民的各种需要为根本点和出发点,为农民提供各种优质的服务,包括农民最为需要的信息、技术、资金服务等。政府将乡村问题内部化,让基层化解自己衍生出的问题,建立各式各样属于农民自己的组织,让组织通过市场经济的规则来办事。精简机构,发展第三部门,加强社会组织的盈利能力等。

乡村治理篇(4)

一、乡村环境整治

(一)以“三清三拆”为抓手开展乡村风貌提升

朔良镇总面积394平方公里,辖16个行政村、163个自然屯、209个村民小组,总户数8312户,总人口3.51万人。在开展乡村风貌提升“三清三拆”百日攻坚行动中,朔良镇党委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坚持以“六个一”工作法(一个集中整治日、一张工作任务表、一版整治工作地图、一个曝光台、一封信、一评比)为抓手,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效。

据统计,“三清三拆”百日攻坚活动期间,全镇共投入资金25万元,清理村庄垃圾206吨、清理乱堆乱放1931处、清除池塘淤泥等149处91吨、拆除乱搭乱盖370处2701㎡、拆除广告招牌34个、拆除农村危旧房37栋1246㎡、拆除废弃猪牛栏及露天茅厕100处、废弃建筑残垣断壁3处。

(二)基本整治型村庄建设情况

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工作部署和安排,我镇列入基本整治型村庄数量为13个屯,分别是杏花村百罡屯、那腾 村塘江屯、那腾村那耀屯、宝达村那午屯、宝达村民锦屯、群敏村塘达屯、群敏村百最屯、朔良村子贡屯、南立村那朝屯、六羊村岩乐屯、那娄村作月屯、灵龙村街上屯、灵龙村拾拉屯。截止目前13个都已经开工建设,开工率为100%。13个屯的“三清三拆”工作已经完成,11个屯已经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剩杏花村百罡屯、南立村那朝屯2个村庄规划也已经上报住建规划部门。在工作中,我镇围绕“一户一宅”要求整治宅基地、营造干净整洁的乡村环境、建立完善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乡村自治建设

(一)不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我镇始终把建设好的村委会放在首位,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坚持依法办事,在全镇范围内形成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良好局面。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开展工作有领导、有组织地实施开展并抓出成效,镇村分别建立组织机构,明确领导负责、落实各项工作职责。

(二)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

通过开会研讨,进一步完善我镇各村屯村规民约,加大对村规民约制定和实施程序的指导监督,确保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可行性。

(三)加强村组干部管理

一是全面加强党建引领,强化党员干部的党性意识,力树新形象,展现新作为。二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村级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三是健全机制,培养后备力量,尽量吸收农村优秀人才,壮大村级党组织的人才队伍,发挥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探索“党建+集体经济+乡村治理”的运行模式。

(四)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

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各村推进村务公开工作,不断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力求公开的内容全面、形式规范、程序合法、档案齐全。

三、乡村法治建设

(一)以人为本,树立乡村法治思维

加强村级党员干部法治理念和提升群众法制意识。定期组织村两委干部集中开展法制学习,通过宣传引导,强化群众的法制意识。

 (二)依法治村,规范乡村法治行为

一是规范村级组织运行管理。加强监督各村落实党建制度,确保村级党组织运行规范化;二是落实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镇班子成员加强对联系村党建和法治工作的指导,确保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三是严格执行“四民主三公开”。进一步强化村干部工作实绩民主评议制度,促进村干部的依法办事的执行力。

    (三)普治共举,优化乡村法治环境

一是创新社会管理,巩固基层治理防线,深化网格管理工作实效。同时优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警民联调工作室建设,定期开展村级人民调解业务培训。    

二是深化普法教育,建设乡村法治阵地。积极推广“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力争实现“民主法治村”全覆盖。

三是贯彻落实“七五”普法,广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提高普法教育的覆盖率和针对性、实效性。

四是村级法律顾问进村入企,延伸农村法律服务触角,满足村民的法律需求。

(四)完善机制,强化矛盾纠纷化解

一是调处组织网格化建设。严格要求网格中各相关部门、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协同配合,提高矛盾纠纷化解的时效性和成功率。

二是排查工作制度化。坚持调处会议制度常态化,定期召开调处工作例会、培训会和推进会,对排查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析、研判,梳理、上报。

三是完善逐级调处制度。从村级开始逐级调处,层层上报。对依法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事项,转司法部门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四是完善调处排查制度。排查方式采取拉网式、排雷式、布控式的“三排”方式。排查效果以查得准、排得快、上报及时为标准,真正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切实保证了矛盾纠纷信息准,情况明,底数清。

四、乡村德治建设

一是加强基层文化阵地建设,通过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和整合相关资金,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和农家书屋建设,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障了群众的文化需求。

二是着眼乡风文明,留住乡愁记忆方面的建设,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互帮互助、邻里守望的淳朴民风。强化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集中开展“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文明树新风”等主题宣传活动,倡导文明新风,推动优良民风、和谐村风、文明乡风发展。

三是加强村级文艺骨干业务培训,我镇先后派出3名文艺业务骨干参加县文化馆举办小品、声乐、嘹歌、舞蹈业务培训班,有力提高我镇今后文艺创作和各类表演的指导工作。

五、存在的问题

1、基础设施薄弱问题。朔良镇是我县较为偏远的山区乡镇,受自然环境、经济基础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制约,农村基础配套设施比较薄弱。

2、资金制约问题。

3、群众环卫、法制、自治等意识不强、还存在不少封建陋习。

六、下步工作方向

乡村治理篇(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强调“全国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 [①]  党的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要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因此,实现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我们党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为解决“三农”这个全党工作重中之重问题提出的新擘画,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我们必须从全局性、战略性的高度认真研究并切实推进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

一、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

乡村治理法治化是指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前提下,按照法律来治理基层事务,即将乡村基层的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及公民的所有行为都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运用法治方式来管理基层事物。[2]乡村振兴战略是事关农业、农村和农民长远发展的根本性战略,涉及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方方面面,在 2018 年两会期间,明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的具体路径是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因此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就要贯彻落实好乡村振兴战略,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实现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的振兴,实现农村的有效治理。

二、当前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能力不足

目前农村村社干部群体中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少数基层干部盲目追求领导做派,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法随言出,刻意树立个人威信,结果造成与群众关系疏远。二是村干部对依法治村重视不够,由于思想观念、思维习惯僵化,少数村干部法律知识缺失,部分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仍停留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民主法治意识不强,依法办事、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较差,导致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群众意见较大。三是部分“村两委”内部工作标准和议事程序不健全,给村干部违纪违法、胆大妄为留下空间,导致基层村干部腐败时有发生,造成群众对基层组织和村干部不信任,村民参与村民大会、院坝会的

积极性较低。

(二)农村社会环境中法律公信力较低

目前在农村基层中普遍存在公信力不足的情况。部分群众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当有问题产生、个人利益得不到解决和维护时,很大一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认为法律服务、司法手段门槛高,成本大,负担不起,开始责怪政府或基层组织,习惯于依赖政府通过信访等行政手段解决问题。同时受传统熟人社会的影响,农村的法律环境不容乐观,如现阶段在国家大力倡导和实行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与农业企业主之间签订合同,往往由于农民的合同意识和法律素养缺乏,导致农户擅自毁约的情况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土地的顺利流转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与此同时,在农村基层普遍设有司法所、综治办,村有治保委员会和治安联防大队等农村法治建设和宣传机构,但相关机构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服务群众的主动性和意识不足。农村部分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

严格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发生群众抗拒执法的情况。

(三)农村基层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现有农村相关法律法规原则性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足,条文较为粗疏,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不突出,难以充分发挥指导效果。特别是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进程中,涉及农村投融资体制、土地使用、产业调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在法律不完善的领域缺乏有效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对干部和群众行为进行约束,使基层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大打折扣。

(四)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宣传不到位

现阶段普遍存在农村社会法治宣传教育滞后。一是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知之甚少,甚至胡搅蛮缠,以身试法,导致纠纷和恶性案件发生。二是基层法制宣传不完善。农村法制宣传过程中过于强调村民知法、守法,而忽略了村民学法、用法,致使群众学法用法积极性和自觉性不够,缺乏用法律知识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三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有待提高。农村基层的律师、公证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相关执业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强,发展不平衡,创新性不够,存在对法律当事人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等现象。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的新问题

随着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改革开放 40 年来的农村社会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不仅为乡村振兴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乡村振兴所要求的治理有效,建立德治、自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农民法治观念和民生意识不断增强,但法治方式的运用仍然欠缺

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在农村社会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农民的法治观念和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农民逐步摆脱小农意识,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权利观念、秩序观念、自由平等观念、民主观念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是基层法治可喜的成果,更是基层法治深厚基础。但农民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处理问题,依然有较大欠缺,人们习惯于“信访不信法”“找政府不找市场”,习惯“拉关系、讲人情、谈势力”等。

(二)现代社会治理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但主体缺位现象依然突出

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和乡村振兴过程中,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地方不断深化治理实践,特别是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现在农村社会的治理工作格局已经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乡村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体现了应有的制度优势,有力激发了不同社会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与活力。乡村治理的真空地带逐步形成了“动感地带、生命地带”。尽管如此,乡村治理中主体缺位的现象依然突出,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不仅有基层党组织的虚化、弱化、边缘化的“三化”问题。也有乡村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发育不全,功能不全的问题,还有外部组织管控影响不到位的问题,导致农村社会面临的农村党组织与党员分离,村委会与村民分离,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分离等问题难以根除。

(三)乡村治理的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但立法不完善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

基层法治建设经过长期的努力,在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村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行政法规及法律制度共同构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乡村治理规范体系,为乡村治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力推进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3]但不容否认的是,在农村社会治理方面对照法治的要求,我们在立法上的欠缺还是十分明显的。立法冲突现象比较突出,上位法和下位法,或者不同部门法相互抵触、相互矛盾,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惑;一些立法听取群众意见不够,过多地体现了部门和地方利益,造成群众有意见,甚至不满。

(四)农村社会结构调整深化,公共服务差异化、均衡化要求难以满足

随着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重视不断加强,农村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表现在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农村普遍出现了“空巢”“留守”“外出”现象,另一方面,撤区并乡和村组合并后,农村新居民组织和新社区出现引起了社会结构调整,引起了利益调整,农村矛盾日益复杂,对乡村治理提出了新要求,农村公共服务因人因地因时而异,服务越来越难,而农村公共服务资源本来就相对有限,更多的集中在村(社区)级行政中心周围,所以围绕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打造乡村治理科学机制,提高治理能力水平,就显得格外迫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治理是关键。我们要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治理有效和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要求,不断探索推进乡村治理的新途径,从而实现乡村治理的法治化。

(五)农村信息化趋势日益明显,社会管控难度日益加大

互联网的发展深刻影响和改变了农村社会,电视、电脑、手机、互联网在农村已经普及,不再是奢侈品,一网一世界,一指一价值。新媒体时代来临,信息传播使人们的思想更加复杂多变,价值选择更加困难。因此,在新媒体时代如何管控好信息是当今农村社会治理的一道新的难题。

四、乡村振兴过程中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新探索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键在乡村治理。我们要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治理有效和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要求,不断探索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新途径。

(一)着眼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不断健全乡村治理的制度规范体系

法律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良法才能善治。针对当前农村治理中出现的立法问题,我们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推进治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4]一方面要运用科学方法,力求完善质量不高、总量不足,不适应农村新形势新变化的制度规范。另一方面突出地方特色,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村规民约是乡村约定俗成,相守坚持的规范,更多地体现了德治和自治的内在要求。因此,在推进乡村基层法治化过程中要广泛发扬基层民主,听取群众意见,聚纳民众智慧,完善村民自治,突出地方特色,遵循立法规律,不断健全完善村规民约,使之同国家立法相互配套,相互衔接,形成一个结构完备,内容完整的治理法规制度体系。

(二)着眼于激发活力,不断健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组织体系

一个法治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主体地位平等且充满活力的社会,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必须有效激发社会各类主体的活力,充分发挥其作用。首先,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关键作用,要围绕依法治国的总要求,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把党组织资源转化为乡村治理的法治资源。其次,要推进基层自治和民主协商,扩大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农村各自治组织各社会团体和各行业协会在治理中主体作用。再次,要强化农村基层法治机构和队伍的专门作用,建立以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为骨干的法治网络,挑起农村法治的大梁。

(三)着眼重心下移,不断健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工作机制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基础在基层,重点在基层。围绕乡村治理法治化,我们要把问题消化在基层,把纠纷调处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我们要重点开展送人才下乡、送政策下乡和普法下乡活动,推动调查研究下基层,信访接待下基层,公共服务下基层,把源头管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基层决策机制、风险评估机制、民意吸纳评估机制、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妥善有效合法解决农村社会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显性矛盾,牢牢掌握基层治理法治的主动权。

(四)着眼于约束权力,不断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能力和水平

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对干部群众的素质提出了新要求。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在树立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上下功夫。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有力量,乡村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法治,党员干部要认真学法、用法,树立法律权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问题;其次要在公正执法上下功夫。执法公正最能体现法治,老百姓也最为关心。处理农村发展中的问题就一定要规范执法行为,让老百姓从每一件事情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着眼于以民为本,不断创新乡村治理的法治模式

面对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新情况,农村社会治理必须加强法治模式创新。乡村治理法治化要顺应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关注农民对美丽乡村、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幸福乡村建设的诉求,通过网格管理,一站服务等,运用互联网 +模式,探索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科学模式。

参考文献:

[1]李勇华.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内洽性研究[J].东南学术,2012(2):68-79.

[2]钟涨宝,狄金华.社会转型与农村社会治理机制创新[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0-12.

乡村治理篇(6)

近年来,该村大力实施治理能力提升工程,聚焦党建引领,切实加快乡村治理现代化步伐。一是以“村民富不富,关键看支部;村子强不强,要看‘领头羊’”为工作指南,把强化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作为支部建设的用力点,围绕党支部建设标准化7个方面42项内容,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固定党日、发展党员、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以党建引领、绿色发展为抓手,大力实施产业党建计划,新培育党员创业先锋7名,建成党员创业基地4个,党员带头创办专业合作社3个,扎实推进抓党建促脱贫攻坚、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工作任务落实,真正实现了“支部建在产业链”、“党员聚在产业链”、“群众富在产业链”的目标。二是依托“4+12”党员精准量化管理平台,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每月逢“8”党员学习议事制度,使党员受教育面达95%以上。定期开展“固定党日”活动,结合全域无垃圾创建和党员志愿服务活动,由党员干部带头,集中开展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整治,帮助困难群众发展生产、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持续推行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对农村党员实行“分类施策”,引导党员参与村级公共事业,确保党员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管、处处有作为。三是推进“三治融合”,实现乡村治理健康有序。将法治、德治、自治融入乡村治理各项工作中,以“法治”定分止争,以“德治”春风化雨,以“自治”共治共享。坚持法治为本,增强干部法治为民意识。定期举办“法治讲堂”,通过入户宣传、村民代表会议、普法讲座等途径,以法律“七进”为载体,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大治安巡逻力度,开展矛盾纠纷精准排查精细化解,加强农村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突出平安建设。坚持党员干部示范引领、以身作则,积极引导群众弘扬道德正义、破除低俗陋习,提高《村规民约》的针对性实用性,充分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持续推行“四议两公开”自治模式和“小微权力清单”制度,使群众主动参与村民自治,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民主协商格局。

二、“产业”为基,加快现代农业提质升级

大力实施特色农业强优工程。一是立足*****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按照“三区”(玉米制种机械化工作区、无公害高原夏菜种植培育区、现代设施农业试验示范区)发展思路,形成了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品质优良、效益显著的产业支撑体系。采取村“两委”联党员、党员联群众,群众自愿入股、集体经营的模式,依托江苏朝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市*****润康农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成占地130亩的高效智能化日光温室115座、连体钢屋架大棚10万平米,钢屋架小拱棚350多座,发展绿色有机蔬菜基地360多亩,培育玉米制种基地4300亩,为现代农业提质增效、促农增收奠定了扎实的发展基础,形成了“种植业引领,多产业融合”的产业联动发展新机制,全村的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实施土地整理,建成4300亩制种玉米高标准农田,全部配套滴管等灌溉设施,玉米亩产达2450元以上,优势特色产业收入占到农民收入的70%以上。二是围绕主导产业建立产业协会和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通过“支部+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将资源、资金向主导产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聚集,把农户增收的意愿和闲散资金凝聚在一起,有效盘活农村现有资源,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动群众发展产业,实现股份相聚、产业相融、农户连心,激发发展活力,形成“党委牵头、政府搭台、合作社参与、农户受益”的新局面,为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农民增收厚植潜力,走出了“科技支撑有力、链条配套完善、群众抱团发展、合作共赢谋福路”的产业振兴新模式。至目前,已建成*****市兴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富民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等规模以上的专业合作社3家,发展家庭农场3个。三是推动产业多元化发展。按照抓培训、促输转、增收入的思路,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积极组织自身条件达标、有创业意向的农民参加全镇党员冬训、劳动力技能培训、全区新型职业化农民培训班11批次,累计培训430人次,完成实用技术认证228人,评定技术职称28人,与*****市*****鑫源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合作,劳务输转劳力7200人次,实现劳务收入72万元。

三、“环境”为要,建设幸福美丽宜居乡村

乡村治理篇(7)

虽然村庄不同,治理问题也不同,但专家分析,乡村治理也有一些共性的问题和共同的发展趋势。共性问题表现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不足、农民参与公共事务不足、农村自治体制效力不足、农村传统资源挖掘不足,等等。共同趋势表现为: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过程民主化以及政府角色服务化等。

从共同问题走向共同趋势的过程充满着矛盾和波折。本期我们约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围绕农村社会发展变迁、乡村治理主体弱化、乡村治理观念转变以及乡权乡政的变革难题等展开探讨,以期为乡村治理实践提供借鉴。

―人民论坛“特别策划”组

伴随着社会变迁及代际更替,农村文化在革命文化、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的碰撞交融中流失重建,精华文化和糟粕文化在互动中纠缠不清,农民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多元化趋势。乡村社会治理主体:从“一元”向“多元”转变;乡村社会治理目标:由管制向提供公共服务转变;乡村社会治理过程:由权威服从向更多的民主协商转变。

―于建嵘

当前乡村治理存在机制不健全不合理、能力不足、供需错位、村民参与不足和团结不高、共同体衰落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首要的还是要求政府发挥更大、更合理的作用。具体地说,政府应在公共资源投入与机制改革两个方面发力: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公共服务资源的支持力度,其次政府应在资源投入和运作机制上进行创新改革。

―王春光

有私财则有私政,有公财则有公政,才会增强基层治理活力,形成相对持久的公共治理,强化以广大小农为基本立场的村庄善治。公共财正是公共空间存在的必要条件。基层治理主体弱化的问题,本质上是基层公共财缺失的问题。

―何慧丽

乡村社会病的治理需要乡政与村治的共同作用。自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乡村分治”以来,有关乡政与村治关系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乡政与村治有机衔接的目的是避免“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两种极端情形的出现,达到乡村社会与国家力量的“强强结合”,使乡政和村治都能获得广大农民的支持和拥护。

―郎佩娟

当前,法治不彰在乡村治理方面的表现尤其突出,乡村流通市场假冒伪劣产品盛行,土地纠纷中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土地制度变革、农村建制变化、撤村并居等社会变迁中农民话语权虚弱,而在法治层面,基层法治受到行政利益人际关系等的影响也使得农民权益受损。

乡村治理篇(8)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浪潮的推动下,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经济发展、体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层社会。在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型期,建设一个和谐的乡村社会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乡村关系治理的现实实践中,乡村关系到却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其中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和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难题,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一、公共选择理论阐释乡村关系失范

公共选择理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作为行政管理学的一个流派而存在,它将公共选择的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选择即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把市场制度中人的行为与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为纳入同一分析轨道,即经济人模式。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家基于这个出发点,分析了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他们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组织者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充满公益心,相反他们的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们首先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和组织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照顾公众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假定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既适用于政府部门组织也适用于非政府部门的自治组织。

乡村关系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自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二是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和“过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后者指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从乡村关系失范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两个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公共管理组织都力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自身权益影响或扩展到对方。当然,在追求自身组织利益而努力去影响或限制它组织利益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中的人,是受到他们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从而造成乡村关系失范。

二、乡村关系失范的影响因素

公共选择是相对于市场选择而言,一般来说,在市场选择中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或市场还未成熟时,经济人就会在市场缺陷中寻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机,而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利。同理,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也给公共组织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机。

(一)压力体制下乡镇政府强权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乡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处于我国权力运作体制中的最末环节。长期以来我国权力运作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压力型体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赶超指标,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绩效评价体系。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任务最终要靠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也迫使乡镇领导和乡镇干部想方设法去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食种植,税款征收等。为此,乡镇利用对村干部的去留决定权和工资报酬权将指标再度分解分配给村民自治组织特别是村委会,并利用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执行,这就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而使乡政府与其的角色关系扭曲。

(二)乡村治理法制建设存在缺陷

实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委员会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导与合作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关系的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对“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范围给以合理确定,也没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域给以明确表述,这在客观上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空隙过大。乡镇政府拥有比村民较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组织资源,再加乡镇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空间,他们能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间去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

(三)村委会双重角色失衡

村委会作为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是经过村民授权来控制与管理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村民利益并通过为村民服务来赢得他们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实际中村委会又承担了乡政府分配给某些行政职能。这样,村委会便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要贯彻上级方针政策,代表乡镇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属于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分别体现乡镇意志与村民意志。虽然在人民的国家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向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的时间内所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村委会去强制执行,同时,乡镇政府自身利益的也会搭上制度化转型的便车进行扩张。双重角色必然产生双重对策,一方面村委会顺从乡镇政权,成为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执行命令或进一步搭便车“自我扩张”,另一方面从自身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进行游说、消磨甚至抵制,村级反控制力量的成长使乡村关系处于紧张状态。

三、对乡村关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选择理论关注的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在公共部门中恢复竞争,引入市场机制,打破政府垄断,从而将政府的一些职能释放给市场和社会。从总体上看,乡村关系失范主要在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治理的关键在于乡村双方的良性互动: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要实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首先要确立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平等法人关系。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乡镇与村集体的利益边界和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的,现行的法律只是设计较为宽限的法律框架,并没有程序性规定。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职责权限,一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乡政村治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及管理权限,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哪能些事项需要村委会“协助工作”。明确的外延和内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得以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这样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认可拥护,违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绝,同时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大体平衡,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上有机衔接起来。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务型乡镇政权组织

改变政府形象,规范政府作为,首先要在体制上解放乡镇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压力型政治体系,使乡镇从繁重的数字化指标任务中解脱出来。再造政府基层组织体系方面不是继续精简,因为现有框架下精简已经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绩效而不是裁减人员,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灾、优抚等。乡镇政府不应该对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应该对自身财政负责,更不应有自我扩张和资源掠夺行为,乡镇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民间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务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领域,提高服务能力。

(三)培育自治组织,增强村委会自治能力

民间自治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重要桥梁。政府与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个中介组织的协调,一方面各种民间组织及时把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给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传达给其成员。同时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强有力的制约,适应了农民丰富多彩的社会需要,民间自治组织大量成长,政府就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制约,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组织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从利益行为。因此国家应从体制上消除对民间组织不合理限制,使各种形式各种功能的农村民间自治组织有宽松的成长发育环境,如村委会、各种农民协会、养殖协会等。在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实施规范管理的新体制,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良性互动关系。村委会作为村民法定的自治组织,在村务管理方面更应担负起责任,只要不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村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实施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加强自我决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强村庄“自主性”,这样才能理顺村庄和乡镇政府关系。

(四)提高乡村人员素质,实现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

在处理乡村关系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乡村关系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同乡村干部素质低下,农民觉悟不高有关。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人治观念、,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觉悟不高,缺乏契约合作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义倾向。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在乡村社会树立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乡镇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充分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乡村管理应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应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的相对独立性,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情结;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引导农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当家人”。从根本上说,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由理性的“经济人”向为民服务的“社会人”转变,实现乡镇民主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共同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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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

[3]徐学通村民自治中的困境: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J]行政与法2003(10)

乡村治理篇(9)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2008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重申了这一要求。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是建立新型乡村管理服务体制的重要标志。本文拟以村民自治为切入点。探讨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相关问题。

一、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必要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和政治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农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的广大农民群众,迫切要求用政治上的民利来保障经济上的自利,村民自治顺时而生。1982年宪法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宪法地位,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委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工作方式等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经过十余年的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它对“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做了具体规定。“四个民主”的提出及完善,对指导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现村民自治,实质包含两个方面的目标要求:一方面要求村民委员会逐渐摆脱乡镇政府的行政干预,发展为真正意义上的自治组织,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建立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基层治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相应的变革,乡镇政府职能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全能型、管治型政府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限型、服务型政府。为此,进人新世纪以后,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诸如在农村进行税费制度方面的改革、加强基层执政能力建设等,来推进两个目标要求的实现,以探索新的农村管理体制,构建和谐农村社会。但从总体上看,这两个方面的目标要求远没有达到理想状态。

首先,从村民自治的发展来看,村民自治在总体上固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自治效果并不理想。问题主要有:(1)村民自治在一些地方并未走上正规,其应有功能未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如村民制度化参与率不高,村民自治往往变为“村委会自治”,甚至演变为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一个人说了算。(2)农村社会治理难度加大,对村民自治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社会转型导致农村社会分化和心理意识多元化,农村由过去以农民为主体逐渐分化为不同的社会阶层,如村干部、农民劳动者、农民工、个体私营企业主等,不同阶层有着不同的利益取向,从而导致村民集体意识逐渐淡化和薄弱,自我中心意识明显上升,家族中心主义凸显,对农村社会治理提出新的挑战。其次。从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来看,大多数地方的乡镇政府仍然习惯于“管治”思维,开展工作以单一的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只对上负责,将工作指标层层分解下压,甚至强制村民自治组织完成“任务”。导致村民自治的内容和职能受到行政行为侵占和排挤,村民委员会成为准政府组织,沦为实现行政命令的一种工具。

综上所述,村民自治在发展中面临一些难题,亟须在乡镇政府的宏观指导下、在加强自治组织能力建设的基础上予以解决。而目前乡镇政府在宏观指导上的缺位与农民群众期望乡镇政府的有位、有为形成较大反差;与此同时,乡镇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滞后,重管治、轻服务,甚至仍然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其管治方面的越位、错位以及服务方面的不到位。不仅对村民自治产生极大侵蚀,也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新型乡村管理服务体制亟须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着力点

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重点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规范乡镇政府活动范围和工作内容,提高乡镇政府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改革乡镇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加强群众监督,调动群众参与行政管理的积极性。

乡镇政府必须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全能者的角色转向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责任者的角色,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把服务型政府理念具体化、明晰化并落实到位。具体来说,乡镇政府应注重履行好以下职能:积极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综合生产力建设,增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发展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加强农村污染治理,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农村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同时,乡镇政府应充分保障农村基层群众各项民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村民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对需要村民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办理的具体行政事务,应由乡镇政府统一与村民自治组织签订委托和购买服务协议。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和经费支付方式。

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得如何,工作绩效如何,群众最有发言权。要打破封闭的政府政绩自我评估体系,建立群众评估制度,使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处于农民群众监督之下。为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政府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决策切实集中民智。体现民意。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尤其要注重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联系群众、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重要作用。

乡村治理篇(10)

在传统社会,皇权不下县。近现代革命以来,国家权力不断介入到农村中,特别是共产党革命和建设时期,建立了一整套连结和组织农村的机制。1949年初,为完成国家工业化建设的积累,国家逐渐在农村建立制度,从农村汲取大量资源。解体后,由于还有许多农业税费,国家对乡村的治理基本上采取的还是索取型的方式,从1990年代到2000年左右,在农村引发了许多非常突出的问题,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干群关系非常紧张,“三农” 问题也在这个时期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由于从农村汲取资源支援城市和工业建设的目标基本实现,从2001年开始,农业税费改革开始进行,到2006年国家做出取消农业税的重大决定,从此中国农民告别几千年的“皇粮国税”。与此同时,国家还开展了新农村建设运动,国家对农村的治理方式也由此发生重大转变,从以前的资源提取转向资源输入,如粮食直补、低保、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新农合等。乡村治理的这一巨大转型带来了一系列乡村治理的制度变迁以及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变化,乡镇体制改革由此提上日程,基层政权呈现“悬浮”状态,农村基层组织的运作逻辑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与农民之间的联系日渐疏远。

一、当前乡村治理中的问题

1.农村公共服务缺位

第一,村庄内部搭便车现象严重。在很多农村,在公共品供给问题上,虽然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某项方案,但依然可能有村民不出钱,只要有一个人不出钱,就可能会有更多的人不出钱,最后,不少公共品供给计划都因为出现搭便车者,用于公共品建设的钱收不上来,公共品建设计划从而落空。此外,在公共品的使用和维护上也存在严重的搭便车问题。有些地方村庄向泵站买水分区灌溉,但有些农户不愿出钱,等着别人抽水的时候搭便车,有的因为引水的渠道会通过自家农田,他就会设法从渠道里漏出一点水流到自己田地里。久而久之,就可能有更多的人不愿出钱抽水。

第二,过度市场化问题突出。现在许多地方撤销了原先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七站八所”,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来提供公共服务。但由于农村许多公共服务工作所具有的异于城市公共服务的特点,按这种思路,一方面,可能很难有足够的能较好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服务供给者;另一方面,农民对于这些公共服务的购买成本也很高。这会导致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进一步衰退。湖北省从2006年开始在全省推广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咸安经验”为底本的乡镇事业单位“以钱养事”改革,这种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只要农民需要,市场就会供给;市场若不供给,政府可以花钱为农民买他们需要的服务。但根据我们在湖北农村的调查,几乎没有人认为这项改革是成功的,绝大多数乡村干部都认为这项改革的指导思想错误,效果糟糕,用湖北京山县水利系统的一个工作人员的话来讲,那就是“人心改乱,优秀人才改走,资产改光”。

第三,国家资源输入方式不对路,条块问题突出。现在国家对农村的资源输入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要么将资金直接发到农户家;要么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普遍实行项目化管理,都交由各职能部门办理。在这个过程中,只是各职能部门在发挥“条条”的作用,而很少有村社集体起“块块”的作用,基层组织不掌握什么可以支配的资源,没有办法对农民进行有效组织以使用和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这也导致农民对公共品的需求偏好无法与国家投资方向较好衔接。

此外,目前农村的非物质性公共品的供给、管理和服务的问题也非常突出。目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缺乏非物质性公共品的供给。现在农村社会结构发生急剧变化,农村的非物质性公共品需求快速增长,需求结构也随之变化。但许多地方政府往往只着眼于经济建设,对非物质性公共品供给有所忽视。

二是非物质性公共品的供需严重脱节。农民最清楚自己对非物质性公共品的当前需求甚至长远需求。但自上而下的“文化下乡”、“送法下乡”等非物质性公共品供给基本上将作为消费主体的农民排除在决策之外,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物质性公共品的合理供给,造成真正符合农村需求的非物质性公共品的大量缺失。

2.农村文化建设真空化

目前,各地对农村文化建设没有予以足够重视,造成农村文化建设真空化的状态。文化事业费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非常低,近年来不断回落。

如表1所示,2006年到2009年,农村文化事业费年均增幅高于城市文化事业费,但占全国文化事业费的比重远低于城市的文化事业费。

2010年,全国文化事业费323.06亿元,其中农村投入116.41亿元,仅占36.0%。以2009年为例,各级剧团农村演出场次74.1万场,平均每村每年看不到半场戏。

文化建设真空化使当前农村不少问题在加剧:

第一,农民闲暇生活空虚。以前农民闲暇与劳动和交往密切联系,现在的闲暇则从劳动中分离出,成为个人性闲暇,缺乏公共性和社会性作用。过去,农民闲暇之际会互相串门以打发时间,丰富精神文化生活。随着市场经济影响、现代传媒进入、社会流动加快以及村庄经济分层等社会分层扩大,村民间心理距离日渐扩大,习惯、爱好逐渐多元化,串门越来越少。在电视普及以前,许多地方村庄还有戏曲表演和放电影等公共文化生活。从1990年代起,随着电视的普及,村庄公共文化活动越来越少,许多农民闲暇时光越来越难打发,从公共文化活动交往中所感受到的村庄生活的乐趣也越来越少,在消费主义刺激下,农民的现实生活和意义世界的紧张加剧。

第二,老年人自杀数量不断攀升。近年来,老年农民的高自杀率以及自杀率的高速增长令人震惊。以湖北京山农村为例,1980年到2008年,京山农村老年人自杀率和自杀比重高速增长,从2000年左右开始,增长速度尤为迅速。老年人自杀问题日益突出,在全国很多地方的农村都有不同程度体现。我们在全国各地25个村庄获取410起自杀个案并进行了统计。(如图1所示)

3.干群关系疏远

首先,乡镇干部与群众关系疏远。以前,乡镇干部驻村,与群众打成一片,克服,及时了解村庄情况,在国家与农民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纽带,有助于国家对村庄的有效治理。从1990年代初期起,乡镇干部工作方式经历从“驻村”到“坐班”的变化。取消农业税后,虽也有包村干部,但不怎么进村,进了村也不怎么与农民打交道,很少深入了解情况。目前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事情都有细碎性、临时性、突发性、阶段性、复杂性等特点,这都需乡镇干部与群众打成一片,真正深入了解民情才能较好解决,否则,有些问题越积越深。

第二,村庄干部与群众关系疏远。有两个现象值得注意。

一是干部离村化。干部离村化是指村干部不在村,逐渐使得村基层组织只成为一块空牌子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以湖南省临武县为例,该县村干部离村的有98人,因合村并组而离村的占12%;因家庭生计而离村的占24.5%;因城镇化逐渐往城镇而离村的占45%。村干部离村化给基层治理带来很大挑战。村干部离村,使本来就缺乏与农民打交道途径的国家面对村庄治理时更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及时准确把握基层事态,使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形同虚设以至瓦解,可能在一定时期使某些地方村庄失序,进而引发更大的社会危机。

二是村委资本化。这种现象在一些较富裕的村庄比较普遍。以我们在江西陈村的一个调研案例为例。徐某是村矿石厂厂主,他和矿石厂其他股东想在2010年时获得村矿石厂下一轮十年承包权,为获取民意支持,打算从提供村庄公共品开始。他们为村里做了两件事。一是筹资重修村庙五皇阁,二是筹资修建通往镇上的路。这两件事为徐某获得广泛的民意支持,再加上其经济实力雄厚,由于业务上的关系,他经常与镇领导接触,这为他赢得了良好的政治条件。他于2008年参选村委会主任并赢得选举。选举过程中,他还邀请各组长、村民代表及各家族里有威望的人到县城“吃饭旅游”,所有这些费用均由股东分摊。他担任村主任后,又开始筹划村级公路路面硬化事宜,他与股东合伙获得带资修路的中标权。这是资本投资权力的第一轮回报。这一问题如果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很可能演变为沿海发达地区广泛出现的“富人治村”局面,进一步提高村庄事务参与的门槛,偏离基层自治组织的服务对象,破坏基层自治组织的性质。

4.农村社会灰色化

第一,乡村“混混”日益支配村庄秩序,成为村庄中的“超级权势”,改变了村庄秩序生态。暴力和经济利益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成就了混混对村庄秩序的支配。在日常摩擦和纠纷中,村民频繁求诸混混,村庄生活逐渐去道德化。在乡村混混的“超级权势”前,处于原子化状态的村民只能忍受屈辱,村干部和村集体也显得软弱无力。

第二,混混成为“最有面子的人”,成为村庄人际关系的重要结构性因素。有村民说:“在80年代,要是谁家里出了个流氓混混,全家都抬不起头,亲戚朋友见了人也不好意思;今天不一样了,不说在外面混一混,就是蹲监狱都成了一种荣耀和资本。”不少地方还盛传这样的民谣:“读书苦,读书累,读书不如去做黑社会,有吃有喝有票子,还有女人陪我睡。”纠纷的解决常取决于双方所找混混的力量对比,乡土逻辑发生变异,出现村庄熟人关系陌生化的现象。

第三,混混成为“有才无德”的村干部,“好混混”逐渐成为体制内的村庄精英。虽然这些混混常会干一些不正当的事情谋求个人利益,但由于他们“有才”、会办事,乡镇政府对他们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税改前,乡镇政府常借助混混完成收税任务。税改后,乡村基层组织能力遭到削弱,村民对村庄基本公共品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但国家大量资源流入农村,这些资源常需村干部到上级争取。那些关系广、能力强的乡村混混就利用这些机会,在为村庄争取到项目资源的同时,自己从中谋取大量利益,这就更便于混混提高村庄政务参与门槛,控制村庄政治舞台。

乡村灰色化带来了乡村治理“内卷化”的结果。目前,农民并没有随着国家对农村资源输入的增加而加强对基层政权的认同,相反,下乡资源中相当大的部分被混混控制,农民的不公平感油然而生,进一步抱怨基层政府,对基层政府认同度不断下降,导致乡村治理的内卷化,使国家乡村治理目标难以达成。取消农业税之后,收税任务虽不存在,但治理钉子户、水利设施的管理和经营、农地的非农使用等治理需求依然存在,而在这个过程中,混混讲求的是好勇斗狠。在我们所调研的湖北荆门等地区,80%以上的村集体水库,都被混混(或与混混有近亲关系的农民)承包进行渔业养殖,一般农民承包会遭到混混骚扰。

5.上访问题突出

1990年代以后,上访数量居高不下。近年来上访事件日益增多,从2005年起形成新一轮上访高潮。税改后农民上访急剧增加的趋势在农业型县乡有一定普遍性。以湖北省荆门市桥镇数据为例(如表2所示)。[1]

目前,诸多上访问题中以两点最为主要:

一是基层政权弱化导致的治理型上访增多。在河南省和平乡,1978年至2008年,农民上访数量逐年上升,而税改后的2005年至2008年的3年上访数量就占30年上访总量的60%(如表3所示)。[2]

从表3来看,1990年代至21世纪初,以农民负担、村组财务等治理型上访为主。2004年后,以土地调整、村民纠纷等治理问题所引发的上访为主。这表明,目前居于主要位置的上访问题多是由于乡村治理问题引发。这主要因为从1990年代开始,乡村组织权力逐渐弱化,特别是税改后,基层治理权力遭到严重削弱,常规治理职能无法有效实施,土地纠纷、村庄内部其他纠纷、农田灌溉等基础设施供给维护等实际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农民就常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上访成为乡村治理中的难点。

二是无理上访、谋利型上访问题突出。无理上访是当事人诉求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上访。具体来说至少包括三种,谋利型上访、精神病人上访以及偏执型上访。其中,又以谋利型上访引发的问题最为突出。这种类型的上访当事人借上访谋取利益,其要求很难说合法、合理,但他们能抓住基层政府的软肋,知道“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借此谋利。税改后,国家将大量资源输入农村,由此企图从中捞取好处的谋利型上访日益突出,甚至出现一些上访专业户。

以湖北桥镇杨云发为例。杨云发因为上访而扬名当地。杨无业,靠上访谋生。家里6口人,包括父母亲、自己夫妻俩、儿子和儿媳。2000年6月,杨患上慢性肾功能衰竭病。当时,除他自己治病外,还有两个孩子上学,开支确实比较大,以前经商积攒的十几万元存款几年内所剩无几。从2006年到现在,他几乎每两个月就要去各级政府上访。到2009年4月,杨已通过多次上访为家人获得5个低保指标,包括2个城镇低保(父母和自己)和3个农村低保(儿子和儿媳)。2009年4月,杨曾与政府签订协议,答应“永远不再上访”。但2009年6月,全国道德模范评比活动正在开展,杨找到桥镇领导要求镇里帮他评选道德模范。在访谈中,杨就跟我们说:“(评道德模范)目的是要搞点钱用,没有其他意思。”他甚至坦言:“只要钱,不要面子。”“我也没得事,反正不是去市里区里,就是到民政局。”像杨云发这样的上访专业户在桥镇还有10例,2008年占上访总人数(125人)的9%,占桥镇上访总人次的29.5%。 [3]这种现象不仅在湖北桥镇存在,在其他地方也较普遍,以至有形成“上访产业”的趋势。在实践中,对于上访可能性比较大的人,基层政府千方百计要阻止其继续上访,特别是赴京上访。如果各种办法不能奏效,就只能给好处,特别在敏感期,只能陪上访人喝茶、吃饭、打麻将,甚至陪旅游。从人数来看,这样的上访户并不多,但却耗费了基层政权大量人力物力。

二、当前乡村治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1.取消农业税的影响

减免农业税后,国家直接补贴到户,减少了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了各级政府的支出,特别是乡镇基层政府以及村组可供支配的财政收入。比如河南和平乡刘店村有人口3000多人,税改后有村干部5人,取消村民小组长,村干部主职干部的工资为240元/月,副职为180元/月,该村每年的财政转移支付只有1200万元,除去干部工资和报纸杂志费,所剩无几,干部工作积极性低,用村支书的话来说就是,“村干部只是维持这个摊子”,更谈不上主动进行村庄治理活动。

农村基层政府可支配的财政收入大幅减少,严重不足,这使原先能够供给的包括农田水利、农业专业技术服务等农村公共服务难以继续有效提供。税改前,农村主要由乡村两级通过提取共同生产费解决以农田灌溉为代表的部分农村公共品供给问题。税改后,取消了共同生产费,希望由农户自行解决农田灌溉等问题,其结果却是农田灌溉等公共品供给严重不足。税改前,乡镇农技站每月还向农户发放农技简报或病虫害防治简报,但税改后,由于财政不足,这些基本简报无法印发。虽然农民的直接负担随税改减轻,但却因此失去许多基本农村公共服务,加剧了许多问题。

2.乡镇体制改革的影响

随着农业税改的推进,乡镇体制改革也提上日程,各地撤乡并镇、合村并组,许多地方还取消村民组长,以此减少乡村干部,并减少基层政权的财政支出。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制度改革使乡村基层组织和干部做不了“坏事”,片面强调“国权退、民权进”的乡镇体制改革,基层政府精简机构、撤乡并镇,但这样带来的结果却是乡村社会呈现相对“悬浮”的状态,控制能力和建设能力不断弱化,基层治理无法有效进行。

税改和乡镇体制改革带来治理权力弱化、经费紧张等问题,加上一些村干部外出打工等干部“离村化”现象,乡村服务职能几乎形同虚设,无法开展。有不少乡村干部常说,他们现在成了“消访员”,即要防上访。其实,乡村基层组织中的许多问题并不是由于没有防好而产生和扩大,而是因乡村治理功能缺位,诸如农田灌溉、纠纷争端等实际问题没得到及时妥善解决而造成。由于这些问题在村里解决不了,村民就常会通过上访等来寻求解决,促使上访问题成为基层治理中的难点。

3.村级民主监督机制缺位

第一,关于村委选举问题。较突出的有两点:一是贿选严重,破坏了选举的合法性与公正性。这又导致许多后果,如,提高了参选的门槛;当选村干部利用职权之便捞回在选举中的开支,谋取不正当利益;提高普通村民参与村庄政治活动的门槛,形成排斥机制,使普通村民在村庄事务中不敢说话、说不起话;出现村庄选举“泡沫政治”的现象,候选人贿选开支越来越多,呈现出泡沫膨胀状态,耗费村庄资源,使村庄秩序越加混乱。[4]二是农村干部队伍不稳定。很多地方村干部缺乏长远预期和规划,不能沉下心来为村民办事,常满足于在任上捞足好处和资本。单靠选举并不能保证选出的人具有较强工作能力、肯为民办事,有时候甚至会选出恶人,导致混混、恶人治村局面。当前农村的灰色化与此有很大关系。

第二,村民代表会议的缺陷。在农村经济分化、社会分层的背景下,普通村民难以成为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往往是村中的强势人物(政治精英、经济精英以及一些文化精英,在一些宗族影响比较大的地方,还包括宗族精英),他们与普通村民之间的需求存在一定差距,而他们又常以自己的意愿来理解和代表普通村民的意愿。村庄强势人物成为村民代表后,就可能与村委干部结成利益同盟,更谈不上村庄民主监督。

第三,村务公开形同虚设。目前村务公开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应该公开的不公开,不需要公开的却公开。许多地方对于村庄财务等关键事项不公开,却把一些不重要且村民也不关心的琐事公开。渐渐地,村民对村务公开的热情减弱,不再关心是否公开,村务公开流于形式,村干部甚至就干脆不公开任何事项。二是不少地方村民碍于情面而不好意思去查看公开的信息。但实际上,村民并非没有对村务公开的需求。

4.干群利益分化严重

第一,农村经济分化、社会分层导致的干群利益分化。村庄经济精英自身利益与村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他们的首要利益在于获取自身经济经营等方面利益,在与村庄利益较一致时,他们能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顺便推动村庄发展;但当二者不一致时,他们就可能舍弃村庄利益而单独追求自身利益,甚至损害村庄利益。

第二,从村干部利益激励的构成来看,许多村干部没有维护村民利益的动力。村干部获得的工资收入并不多,不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他们的主要收入还是靠自己干活赚钱。一般来说,他们的利益激励有两方面,一是经济性利益,二是社会性利益。经济性利益可分为直接经济性利益,如工资收入、灰色收入;间接经济性利益,如有些村干部所说的,“与上面交往点,这样方便自己办事情”。社会性利益,主要表现为村干部在村庄里的面子、声望、威信、名誉等。但目前,村干部工资很低,以至许多地方没人愿意竞选村干部。在一些村庄关联度比较高的村庄,村庄舆论虽在减弱,但大多数人还在乎自己在村庄里获得的评价,因此村干部也会在意个人在村庄里的声誉,会尽力帮村民办事。但在一些原子化程度较高、村庄关联度较低的村庄,村干部难以获得较多社会性利益,除非有些人为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否则,在市场经济下,村庄精英一般更愿外出务工经商。

5.经济分化与社会分层的影响

杨华以土地占有与耕种为基础,结合经济、权力、知识和社会关系等获得社会资源的方式,将当前农民划分为精英阶层、富人阶层、中农阶层、贫弱阶层、灰色势力等多个阶层,考察了各个阶层对乡村治理有影响的政治社会态度。[5]

目前最需关注的是防止村庄富人阶层、政治精英以及村庄混混灰色势力之间勾结谋取不法利益,侵害村集体利益和其他农民利益。由于农民的分化,村庄政治舞台以及由此延伸的经济舞台会越来越被这三类群体掌控。随着经济分化进一步扩大以及他们攫取越来越多的村庄资源,村庄内部渐渐难以满足他们的利益需求,他们的关系重心可能会远离村庄,使村庄内部的基层自治组织日益虚化,村庄资源外流更加严重,进一步使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衰退。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1.田先红:《息访之道:桥镇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

2.申端锋:《维权与治权:和平乡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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