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1-0047-02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1]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2]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3]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4]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5]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2.转变法律教育观念,提高教师的伦理教育意识。要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从教育主体的角度看,首先要转变教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避免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重视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而忽视法律伦理观念的传播的情况。其次要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伦理素质,使教师自身有较高的法律伦理素养,这样才能在教学中发挥教师言传身教的作用,教师才会自觉地注重和关注学生的伦理意识培养,从而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会于整个法学教育活动中。
参考文献:
[1]喻玫,王小萍.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6,(12):196-200.
[2]孙晓楼.法律教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1] [2] [3]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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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全球医学教育最低基本要求(Global MinimumEssential Requirements in Medical Education,简称GMER),从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医学科学基础知识,沟通技能,临床技能,群众健康和卫生系统,信息管理,批判思维和研究等七大领域界定了医学生培养必须达到的最基本要求[1]。“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教育成为医学生培养最低基本要求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GMER还指出“敬业精神和伦理行为是医疗实践的核心”。可见,加强医学生职业伦理教育对于培养合格医生至关重要。
医学职业伦理能力调节着医学职业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对医生有着特殊的约束力,它是医学职业者必须具备的能力要求之一[2]。职业伦理素质是医生职业精神的灵魂,具备良好医学职业伦理素质是成为一名合格医生的前提。医学职业伦理教育是长期的过程,同时具有多种形式,不仅要面向广大的医务工作者,更要面向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趋向成熟的医学生。如果说医学职业伦理教育是“终生教育”的话,那么医学生在校所受的医学职业伦理教育则可称之为“源头教育”。对于医学院校而言,就要从学生入学开始,重视和加强医学生职业伦理教育。
当前“看病难”、“看病贵”、“服务差”已成为一个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根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调查 统 计,自 实 施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以 来,2002—2006年我国各级各类机构医疗纠纷发生率平均上升了22.9%[3]。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医疗体制不完善、政府投入不足、资源配置不合理,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理机制不到位等因素外,医方因素越来越引起人们重视。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对全国326所医院的问卷调查显示:服务态度不好、医院管理不足占31.1%,可以看出,服务态度生、冷、硬 是 引 发 医 疗 纠 纷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因素[4]。在当前医疗实践过程中,一些医务人员对病人缺乏同情心、说话简单生硬、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不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情况仍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出现,反映了部分医务人员不同程度存在职业伦理素质不足或缺失,不仅严重侵害了患者利益和社会利益,也是引发医患关系冲突的导火索。
对于目前医患关系中出现的某些不和谐现象,要求医方正视并克服自身的不足,在构建良好医患关系中发挥主导作用[5]。而作为未来医生培养摇篮的高等医学院校,承担培养祖国卫生医疗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重任,新时期医患矛盾的加剧进一步凸显了医学院校加强医学生职业伦理教育紧迫性和必要性。
二、医学生职业伦理教育存在问题
我国高等医学院校医学伦理学教学起步较晚,由开始的单纯医学职业道德教育发展到现在的医学职业道德教育和生物医学伦理学教育,取得了一定成绩。然而,现阶段医学生职业伦理教育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医学伦理学教育处于探索阶段
我国职业伦理学教育起步较晚,该学科应用也较为滞后,且医学作为一门不断发展变化的科学,医学教育过程纷繁复杂。这些都对医学院校医学伦理学教育产生一定影响,当前医学伦理学教育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医学职业伦理教育模式。
(二)医学伦理教育重视不够
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期,我国医学教育多偏重医学专业技能培训,对医学生职业伦理能力培养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虽然当前医学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性已为人们所认识,但在实际医学教育中仍处在边缘地位,师资队伍尤为欠缺。其次,学校教育往往仅从沟通技巧和道德范畴的角度来培养学生,把医学职业伦理能力仅仅作为使用手段或者工具来训练医学生,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再次,医学伦理学课程设置不尽合理。将医学伦理学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混为一谈,甚至以思想品德课替代医学伦理课,使得医学生职业伦理教育缺乏吸引力,培养效果与预期目标差距较大。
(三)学校教育与临床实践教育相脱节
溯古追今,医者良好职业伦理素质多在医疗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然而,当前医学生却面临学校教育与临床实践相脱节的情况。首先,医学生在学校中接受的“救死扶伤”崇高职业伦理道德教育同现实医疗过程中功利主义思想,特别是一些医者不良职业道德现象之间的反差,使医学生伦理思维陷入迷惘和困惑之中。其次,当前的医疗实践环境,既要保证医疗质量安全,还要考虑医患双方利益。于是,为了减少或避免医患矛盾,许多医院对医学生的临床实践只好停留在理论层面,限制了医学生动手操作的机会,严重影响了医学生职业伦理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三、加强和改进医学生职业伦理教育几点思考
医学职业伦理教育伴随医生成长的全过程,而医学生处于职业伦理能力的形成阶段,高校应高度重视这一关键时期,进一步抓紧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构建医学职业伦理教育模块化课程体系
通过分析当前医学院校医学职业伦理教育课程体系(以五年制为例),大多仅关注了医学生在校四年期间的显性课程设置,常常忽视了医学生第五年临床实习阶段的课程教育,并且前四年课程设置较为笼统,核心课程不够突出。基于此,笔者提出构建模块化医学职业伦理教育课程体系,主要包括“基础”、“理论”和“应用”三个模块,使得医学生职业伦理教育五年一贯不断线。
1.基础模块。1-2年级设置“基础”模块,该模块以“两课”为核心,辅以医学发展史、医学导论、医学哲学、医学美学等内容。主要是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让他们了解医学科学发展的历史,领略医学名家风采,奠定医生职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2.理论模块。3-4年级设置“理论”模块,该模块以“伦理法律”课程为核心,开设医学伦理学、医学社会学、卫生法学、医学心理学、医患沟通技巧等课程。重点使学生树立“敬畏生命”伦理思想,储备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医患沟通的基本理论等。
3.应用模块。临床实习阶段设置“应用”模块,将其作为规定内容列入实习安排,该模块以医学伦理专题实习为主,包含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医疗事故处理、医疗纠纷案例、医学伦理难题研讨等内容。旨在通过临床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提高医学生职业伦理认知水平和实际能力。
同时,高校还应从自身实际出发,通过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医学特色课外实践等活动,积极构建显性和隐性课程相结合的医学生职业伦理教育课程体系。
(二)改革医学职业伦理学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1.挖掘新时期伦理学教育内容。深入调研我国新时期医药卫生改革发展状况,摸清医学职业伦理教育中热点和难点问题,紧贴时代脉搏,开展科学研究,促进职业伦理学科新发展、新突破,带动教育教学内容不断丰富与完善。稳步推进医学职业伦理学教材建设,“医学专业伦理教育首先要把医学伦理学作为重要内容来传授,在这一过程中关键是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医学伦理学教材体系”[6]。只有这样,医学生的职业伦理教育才能落到实处,才能有所进步。
2.实行多元化教学方式。虽然有许多医学高等院校都已开设了专门的医学伦理学课程,但仍沿袭传统的医学伦理教育模式,将学生看作被动的受教育者,大多采用理论灌输的方式授课,与实际相脱节,不利于调动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热情,难以取得好的教育效果。应积极开展教学方法改革,如广泛开展案例讨论、情景模拟等教学方法。通过对具体医疗案例中职业伦理规范的剖析,有意识地让学生扮演不同的医患角色,演绎可能的矛盾冲突,激发学生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在教师的引导下自觉地把握正确的职业伦理规范。
3.运用“标准化病人”开展医学职业伦理教育。实习生专业水平有较大差异,临床操作经验不足,成功率低,且防范医疗纠纷的能力不强,易导致医患矛盾的产生。通过建立临床技能教学中心,特别是建立标准化病人教学、评价及考核体系,不仅能够有效地训练学生临床实践技能和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同时,对于培养医学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技巧,提升医学生职业伦理能力都将发挥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三)构建“三位一体”医学职业伦理学教师队伍
针对当前医学院校医学职业伦理学教师队伍现状,首先要摒弃那种只重视医学专业教育而忽略医学职业伦理教育的做法,加大医学职业伦理教育师资培养和引进力度,着力解决教师队伍人数不足、素质不高的问题;其次基于医学职业伦理教育相关课程多属交叉学科,且实践性强,对教师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笔者认为应积极构建“三位一体”医学职业伦理学教师队伍,即该师资队伍应由三类人员构成:一是专任教师,二是临床兼职教师,三是由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医疗纠纷处理等相关行业人士组成的外聘教师。在教学实践中,打破传统的任课教师安排模式,根据教学内容的具体要求,统一部署,细化管理,从而克服因专任教师不懂医学、医院兼职教师理论欠缺等客观因素所导致的授课质量不高、效果不佳问题,为不断推进医学职业伦理教学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四)强化医学生实习期职业伦理教育
实习时期是医学生成为医生的过渡阶段,是进行职业伦理教育“知与行”相结合的重要环节。学生进入临床实践阶段应着力抓好以下环节。
1.职业伦理能力培养渗透临床实践全过程。要充分利用临床实践的各个时期,如实习前动员教育、入院时岗前培训、科室轮转实习、出科考核鉴定等,让医学生理解和掌握医学职业伦理的原则和规范,树立“敬畏生命”伦理意识,为成为一名合格的医者奠定良好的基础。
【中图分类号】 G648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1-1297(2012)08-0007-02
最近十几年以来,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我国会计领域出现了普遍的会计造假以及会计信息失真。究其原因,虽有制度不完善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会计行为人的意志日渐薄弱,经不起金钱、名利的诱惑而丧失最基本的会计行为规范——伦理道德,这是和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极不吻合的一种不和谐现象。所以,要建设符合我国实际的会计伦理体系,就必须强化会计伦理教育。
一 会计伦理与会计伦理教育的含义
会计伦理是指会计人员以合法的手段从事会计管理时,所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会计伦理教育是使受教育者获得会计伦理认识、会计伦理意志、会计伦理信念和会计伦理习惯等基本要素所构成的价值信仰。
二 开展会计伦理教育的必要性
我国会计伦理教育起步较晚,仅仅是近几年由一些专家们呼吁而已,但并未付诸实施。而早在2006年9月,国际会计教育准则委员会的公开草案就提出了“专门价值、伦理及其形式开发与维护的方法”的框架。该公开草案列示了在会计人员继续学习过程中作为会计伦理教育框架的四个阶段和相应的内容作为伦理教育的目标。其中第一和第二阶段的伦理教育以在校学生为对象,第三和第四阶段主要对职业会计师的后续教育。由于四年本科学习期间是会计人员的价值信仰、处世原则形成的重要阶段,对于会计专业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在校学生的职业伦理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三 开展会计伦理教育的方法
1.高等院校首先要营造一个会计伦理教育的良好氛围
(1)高等院校会计专业主管领导要转变观念。会计伦理是由会计伦理认识、会计伦理随感、会计伦理意志、会计伦理信念和会计伦理习惯等基本要素所构成的意识形态,这就决定了会计伦理教育的整体性和复杂性,会计专业主管领导在制定会计学生培养方案时应兼顾专业课与伦理课的相互协调,不能顾此失彼。
(2)要用教师的专业人格去感染学生,使学生逐步积淀会计文化底蕴。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伦理素质更多的是需要对职业伦理内涵以及会计准则的准确理解,无疑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课教师在这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作为高校教师,有责任、有义务正确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人格,帮助他们在大学阶段就为将来步入社会形成准确的职业判断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高校教师应充分发挥在职业伦理教育方面的作用,应在品德修养、教风、学风、学识等方面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力求做到诚信与守信的统一。以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影响学生,感化学生。同时,也要加强非会计专业教师如辅导员、班主任等自身的职业素质培养,使他们切实成为学生思维健康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3)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现在我国高等院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基本上都是在校园内,因此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也是有利于会计专业学生会计专业伦理的塑造的。而崇尚讲诚信、讲道德的良好的校园环境的形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以诚信为本,加强考风建设。例如可以通过改变为“无人监考”的方式,改变大学生过分重视考试结果而忽视自身品德修养的实际情况,让同学们理解到成绩固然重要,但一个人的诚信才是做人的根本;②可以建立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档案,帮助学生树立“诚信第一”的思想,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规范学生的职业行为。
2.完善现有课程体系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指出: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应将素质教育渗透到专业教育之中,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质、科学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创新精神和创业、实践能力。可见,我国当前教育改革的中心议题并非是单纯的知识教育,而是一种智慧教育,包括精神和能力的教育。由此得出,高等院校应将职业伦理教育作为会计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尽快完善相关课程体系建设。
(1)有计划地将会计伦理教育贯穿于专业教学的始终。职业伦理教育是一个潜移默化、复杂的过程,只有通过平时细微的量的积累,寓会计职业伦理教育于各门课程之中,才能培养出职业品德。而将会计职业伦理融入会计理论、技能和知识的讲授中是有可操作性的:如在《会计学原理》教学中,通过对会计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和剖析,对学生进行会计职业伦理警示教育,让学生意识到如果违背了诚实守信的职业品德,也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在讲授《成本会计》时,应教育学生讲究生财、聚财和用财之道,同时要教育学生严格执行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等,厉行节约,防弊堵漏。通过这一系列在不同会计专业课程中的改革,可以避免专业讲授时的抽象、枯燥,使学生在理解和掌握会计专业知识过程中树立职业伦理精神。
(2)开设“会计职业伦理课程”。此课程可安排在大学高年级阶段开设,因为职业伦理课程依赖大量的案例分析,学生需要具备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而此时学生已修完了会计专业主干课程,对会计理论、技能和知识有了较全面的理解和掌握,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和案例系统地讲授职业伦理,使学生既能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又能引导其树立“诚信为本”的职业人格。
3.强化案例和实践教学,将职业伦理内容渗透到专业知识中
伦理教育的最有效途径就是案例教育,借助案例既能够使学生对伦理问题感到敏感,又能够增强对伦理的感性认识。通过案例教学,教会学生运用学过的相关专业课程内容进行分析和判断,引导学生从违法者本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深处查找违背职业伦理原因,借以分析评论和巩固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案例教学方法的具体实施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老师出案例,学生分组讨论分析;另一种是学生自己搜集案例,自由组合成小组讨论分析。这两种方式均能提高学生主动探索知识的能力和崇高的职业品质的培养,引导、启发学生思考和研讨会计工作中发生道德冲突时的解决途径和方法,使学生明确应当如何在不违背会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前提下进行会计职业判断,为其进入会计行业打下坚实的职业品德基础。
4.增加课外活动,开展诚信教育专题讲座和讨论
在我国的高等院校中,会计专业教师基本上是从学校到学校,长期从事专业理论教育,一般没有在当前社会环境中实际进行会计操作,对会计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知之甚少,显得说服力不够。而一些专家学者、行业名家对当今专业的动态了解得非常清楚,因此学校应经常聘请他们来校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讲解一些理论知识在实务处理中的具体运用,同时向学生们介绍行业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等,通过他们的亲身经历、工作实践和经验教训来教育、影响学生。通过这种方式让学生间接了解社会、了解我国会计职业伦理的现状,让学生深刻感受到职业伦理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要性,从而使学生牢固树立职业伦理道德理念。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7)06-0086-02
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本科培养计划是由教育部推动的,为的是应对高等教育大众化之后法学教育整体质量下滑,适应法治建设的人才需要,并在申报单位中授予办学条件好、实力雄厚的政法院校和普通高校法学院实施资质。这一计划在政法学院和985乃至部分211高校法学院的实施相对顺利,但很多地方高校却面临这样或那样的障碍,其中一个关键环节便是法学教育面向之一的学位教育要契合整个学校的办学目标,而法学教育另一面向的职业教育却因学校追求一般办学目标而不彰,一旦法学院对这一职业教育缺乏明确的认识,又在学校的统一部署下唯命是从,便会使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迷失方向,这在本科教育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不容忽视的问题之一便是全校通识课因追求“通”而与法律的职业伦理教育产生偏离。
一、地方高校本科通识课功能低俗化
面向学校开设的本科共同课由教育部统一规划,承担对学生的政治思想、爱国情操、思维能力、知识普及等教育功能。各地方高校还会根据本校情况面向全校开设通识选修课,这一做法本身值得肯定。在这类课程中,多以知识性、趣味性、娱乐性为主,如插花艺术、民俗学、诗歌欣赏等。这意味着,在地方高校中,本科通识课的设置以陶冶学生的情操、教会学生如何进行休闲娱乐为主。究其实质,这是一种高校文化,它是“潜移默化、心照不宣、人人都明白,又谁都讲不清楚的东西”[1]。从事一线本科教学甚至从事本科教学管理的人都知道,越是抽象的理论,越是难于理解与表达的高深知识,越不受本科学生欢迎,不受学生欢迎的通识课选修的人自然就会少,自然就不会受学校重视,一旦这样的课选课人数低于最低数便会被淘汰。再加上微媒体时代的到来,几乎一手一部的智能手机,大量碎片化知识在微媒体中传播,使本科学生对他们进行道德熏陶的通识性课程很难获得关注,挨累不讨好的现实利益驱动也使授课教师丧失梳理这一方面内容的动力。再加上,出于节省授课成本的考虑,有的地方高校压缩专业必修课,增设通识性选修课,为了拓宽选课口径,课程设置必然倾向于以休闲娱乐为主、陶冶情操为主,理解难度大、授课对象窄的课自然难在考虑之列。此情此景,通识选修课便承担了满足学生毕业学分的达标功能,育人的目标便微不足道。尽管学校高层在改革中谈及目标时,对实现教育的国际化追求谈得更多,但只是学其形而弃其质。美国论者强调:“一些大学倾向于对大学生采取这样一种办法,即不管他们修读什么样的学科,都必须选修一些西方文明的‘名著’。”[2]这样才能使学生做到以史为鉴、述往思来,才能潜移默化地清楚自身的时代使命,才能学以致用,服务于人。这样的课程设置动因要聚焦于学生,想让学生学习什么,思考什么,学好什么,我国的教育服务于学分达标、立足于娱乐休闲,本没有错。但是如果专业教育、公共必修课、通识选修课课都忽视对学生自身的修养、道德熏陶,则话题必然沉重,若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忽视这一维度,则该计划实施的初衷便成泡影。
二、卓越法律人才本科培养的伦理缺位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需要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使其重要目标之一,为的是他们毕业后成为合格的法律人,能肩负起传播正义、捍卫人性尊严等神圣使命。就具备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资质的地方高校本科生源而言,一般较985乃至少数211高校和政法院校存在差距,他们因基础教育中无休无止的补课,丧失了学习的主动性与想象力,养成了不爱思考与阅读的学习惰性[3],再加上因智能手机的普及,造成他们在专业课学习中的惰性加剧,最终决定靠兴趣而通过阅读法学经典著作而从中受到伦理熏陶的可能性微不足道。这就决定了通过本科学生自学而进行法律职业伦理的塑造不现实。
中,基于传统文化对西方“民主”、“科学”思想传播的阻滞作用,便对传统文化大加挞伐,反孔反儒运动如火如荼,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全面开展反传统反专制,也对传统文化中的有益因素不加区分地予以排斥,最终导致我国当下的主流文化与既有传统存在割裂,高校教育与文化传统产生断裂。需知,西方法律职业伦理植根于西方基督教文化之中,源远流长,造成当下“主内的法学教授、W生、法官以及律师们,均希望自己的工作可以成为灵修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4]。也就是说,域外的法学教育与基督教伦理始终存在暗合,法律职业伦理作为西方文化的一部分即使不专门强调也会在法律专业的学习中始终“在场”。就我国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乃至整个学校教育而言,在法学专业课中,除了中国法制史、法理学等必修课可以在授课中穿插伦理教育外,其他以法律条文的依托的课程做起来相对较难:一方面这些学科的教材以诠释法条为主,学校、学院一般要求授课内容要紧扣或依托教材,因而给授课教师发挥的空间较少;另一方面当下地方高校(包括法制史、法理学在内)的授课教师受所受教育的影响,缺乏对法学伦理教育的知识储备,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就学校开设的由教育部统筹规划的共同课而言,地方高校教师仍像法学专业课的后一种教师一样,受制于专业背景,很少有在规定的课程内巧妙穿插讲授能够潜移默化塑造学生伦理或职业伦理的动因,再加上知识储备的不足,践行者最终寥若晨星。另外,地方高校通识课教育的学分达标追求,授课内容的休闲娱乐倾向,最终使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学生培养中的伦理教育缺位。
三、地方高校本科通识课应回归伦理教育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想通过具备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资质的地方高校法学院的本科学生自身的求知欲,通过阅读专业书籍进行伦理熏陶不现实,而法学专业课和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划开设的本科共同课实现伦理教育也不现实。可是,地方高校要想实现本科教育――培养人才、服务社会――的目标,必然要注重学生的德育培养,必然要植根我国的传统与现实,塑造学生的道德伦理乃至职业伦理,法学本科教育的另一维度――职业教育的内在要求――法律职业伦理的培育便裹挟在这一倾向之中,这便内在地要求地方高校的本科通识课要像域外那样回归伦理教育,增加人文关怀和道德感化方面的内容,并且要通过生动、凄惨、悲壮的故事讲析来体现,道德教育忌讳的是用说教的方式来传授,要通过系列典型故事的选取让学生进入其中的情境,假想自己为社会的各个阶层,这一事件所持的看法,变换角色后又有何改变,过去的事件的结局是那个样子,现在出现类似问题又会以何种结局收场,今天的各个阶层面对此类问题又会有何认识与举动,如果作为管理者或司法者、执法者本人,又该做何举动。这一课堂教学本身并不是要明确告诉学生该如何如何,而是要学生思考假如他们作为事件中的当事者该如何,通过激发学生的想象力、主动性,特别是“移情”后,使他们明白肩负的时代使命、职业使命。如果是法学本科学生,他们就应该潜移默化地知道今天的学习,是为了毕业后更好地承担为国家、为社会、为社会中的弱者如何更好地输送公平和正义,更好地维护弱者的利益,更好地捍卫人性的尊严。
为了达到卓越法律人才本科培养计划的预期目标,具备实施资质的地方高校要为这样课的开设创造条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有计划地从历史、哲学等学科中选定教师,进行探索性、研讨性教学,在业绩考核与评价中单设目标,以激励为主,并且在通识课的地位上要向法W院的本科生倾斜,要使法学院的学生在这类课程的选听上有优先权,在学分的计算上要适当增加分值。也只有这样,并且假以时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的本科学生才会在潜移默化中树立起职业伦理意识,才会具有“永恒的形成为信仰的理念”[5],最终养成崇高而又可行的职业伦理。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大学的逻辑:第3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42,3.
[2][英]巴尼特;蓝劲松译.高等教育理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28.
一、对哈贝马斯商谈伦理思想的认识
在哈贝马斯看来,道德的“约束性”不是先天源自于同一主体的自律性,而是建立在主体间,相互承认的道德规范或在日常实践基础上的,在有效范围内的一种跨越多种层面的交往理性。它不仅为人的交往和生活方式提供了准绳,同时也确定了行为者的责任与义务。他特别强调尊重每个人的选择,顾及每个商谈者的利益,通过主体间的商谈对话达成道德共识。商谈伦理要求人们在交往中达成共识,而这种共识的获得是建立在所有共同体成员的利益基础之上的。在实践话语当中,只要实践符合所有参与者的利益,就会获得所有成员的赞同;这种赞同是人们在交往中达成共识的源泉,它建立在实践过程中每个个体的共同认知的基础上。这种认知需要人们接受他人的生活态度或行为方式,需要人们能够容忍他人的各种秉性甚至无法理解的行为。所以,商谈伦理是建立在对个性和多元化承认的基础上,即“你—我—他”主体间平等地对话,每个人都将自己的主张和要求提供给其他人讨论,从而重视他人的权利、充分尊重他人。这种注重交往过程中主体间性的思想,对当前职业教育德育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职业教育德育的现状分析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具有鲜明的时代性、职业性和实践性。职业教育德育工作在目标、任务和对象等方面有着不同于普通教育德育的个性特点。《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明确提出要切实加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要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现代工业文明,传承民族工业文化中以德为先、追求技艺、重视传承的优良传统”“推进产业文化进教育、企业文化进校园、职业文化进课堂”,建设融合产业文化的校园文化,培养具有现代职业理念和良好职业操守的高素质人才。然而,职业教育德育却受普通教育德育的影响,缺乏特色,困于传统德育的桎梏中,具体体现在:
(一)以榜样为主的教育内容在当前职业教育德育工作中,榜样教育依旧是重要的教育题材,不断发现身边的先进人物,以他们的优秀事迹,多层面地引导和激励学生坚定信心,并在道德层面树立有益于个人、他人、社会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这样的教育形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其不再局限于理论的说教,榜样人物具备真实性和生动性,能很好地被学生接受,持续发挥着影响力和感召力。然而,这种榜样教育局限性亦非常明显。榜样是在某一领域、某一方面有着卓越表现的人物,在社会不断强化、甚至神话榜样人物的优秀品质时,也容易忽略他们的不足,造成学生认识得不全面,容易形成心理落差。因此,在职业教育德育培养过程中,既要充分运用榜样的生动案例教育引导学生,也要指导学生用更加客观、理性的思维模式来认识“榜样”,既不“神话”榜样,也不“自轻”自己。
(二)以说教为主的教育形式当前职业院校开展德育工作基本上还是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教授指定教材,完成规定课时数和必修学分进行的。课堂教学和灌输式教育是目前职业院校道德教育的主要方式和手段,而检验其效果的途径就是考试。这样的结果使得学生都成了毫无创新性的“复读机”,这种教育方式只是将“道德”作为一种“知识”,按部就班地根据教师的“讲稿”和标准答案进行重复,严重忽视了学生的独特个性和主体性以及教师与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互主体性,教育效果往往是事倍功半,甚至“化于无形”。以说教为主的德育形式,也是当前高校道德教育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以应试教育为主要特点目前,考试仍然是学校评价教育教学效果的主要手段,在道德教育方面亦是如此。评价学生道德水平的程度,仍是以德育课程的学习和考试成绩为主,虽然也引入了综合素质测评等基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考核评价方式,但却并未进入主流考核体系,更多的仅是作为评奖评优过程中的参考要素。学生也更为关注德育课程的考试成绩。值得注意的是,“道德”绝不只是一种“知识”,作为实践领域内的“道德”,不是仅依靠学习“知识”,甚至是“考试”就能获得“道德”的。从某种意义上,应试教育反而成了阻碍道德教育有效开展的原因。
三、职业教育德育过程中的商谈伦理何以可能?
(一)职业教育德育为何需要“商谈”应该说,职业教育德育目的不在于“育”,教育的目的不是教育本身,而在于“人”。教育是面向人的教育,因为人的成长和发展的需要,教育才有了重要意义和价值。德育的本质是对人的德行的培养,或者说,培养出有德性且道德品质高尚的劳动者,才是职业教育德育的内在价值,也才是其应有之义。德育为何需要“商谈”?对此,哈贝马斯提出,道德规范或规则其实是通过道德主体之间彼此的对话和交流得以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形成、调整以及对共同规范的认定与执行,都是通过商谈得以实现的。在他看来,道德共识的存在并非是先天就有的,也并非是一种事先规定好或形成好的规则或约束,究其本质,道德规范的形成与道德共识的达成都是伴随着人的需要,通过不断地沟通、商谈才获得的。
(二)职业教育德育如何实现“商谈”在我们日常的学习、生活中,交流和对话是最基本的形式,也是必不可少的交往中介;“语言”每天被人们频繁地使用着,“语言”是有意义的符号,是人们交往的桥梁和中介,也是体现自我行为活动的重要标志。因此,教学过程中的“说教”是必不可少的,但这种“说教”绝不应只局限于教师一方的“独白”,“语言”的本质告诉我们,“说教”应该也落实在“互动”之中。一方面,德育作为一种主体间的交往形式,离不开相互的交流和沟通。只要有交往就会有商谈,即使是道德教育,也是一种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与讨论,“商谈”在人们不自觉的行为中已经实现。而德育的效果如何,其实也就是商谈的结果如何;当教师讲授的内容得到学生普遍的认同,学生便会因这种认同而付诸实际行动,这也就意味着一种“共识”的达成。另一方面,交往需要遵循共同的规范和准则,德育同样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准则,这一过程只有通过“商谈”才能寻得其根据与合理性。因此,德育的关键是让学生懂得为什么要这样做,也就是以商谈的方式传递给学生一种合理性的论证,通过这种论证使学生从内心对道德规范或准则予以认同。总体而言,德育对商谈的实现其实就蕴含于教育行为的过程中。德育的过程就是“互主体性”交流沟通的过程,只有对遵守道德规范达成“共识”,才是德育的成功所在。
四、商谈伦理在职业教育德育中的实践途径
(一)树立交流启发的德育教育方法商谈需要营造的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语言环境,所谓“理想”就是指平等、自由且相对宽松的环境,在这样的氛围中才有利于参与者的交流和沟通。没有沟通和交流就没有共识的达成,没有认同和肯定,也就不会有内心的信服和遵循。在德育培养的过程中,道德主体的认同和接受是关键,而绝不是德育教育者“教得好”就可以。一个人德行的培养归根结底是个体的事情,好的德行只能产生间接的影响而非直接的传播,而间接影响所能发挥的作用又是极其有限的。由此,德育的关键不在于“教”或“育”,而在于“养”或“信”。商谈伦理思想强调话语交流和商谈的重要性,这对于当前的职业教育德育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我们育人,希望每个人都能成长为道德高尚或有德性的人,可是却忽略了德育的对象不是物体或东西可以任由我们摆布,相反,他们是具有思想和理性、具有情感和欲望的鲜活的个体。基于此,职业教育德育应特别关注道德主体的自主性和自觉性,应给予他们充分的理解和尊重,给予他们思考的空间和自由,并通过道德主体之间的商谈和沟通,从而达到对道德规则和规范的普遍认同与肯定,以有效保证主体对道德准则的遵守,才能有利于从根本上树立人的品德。
(二)发挥学生的自由创造精神哈贝马斯对“理想的话语环境”是这样描述的:其一,参与沟通交流的所有人均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如平等的话语权即同等的发表意见或建议的权利等,在商谈过程中可以提出各自不同的意见,包括质疑甚至反驳在内;其二,每一个参与交流讨论者都享有同等的权利表达自己的情感和欲求,应给予每个个体以相对宽松的环境和氛围,从而使其敢于表达自己;其三,参与沟通交流者享有同等的权利对话语有效性提出怀疑,并且同时有权对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做出解释、论证,其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意见和论证方式的提出都不应忽略甚至强迫性压制;其四,每一个参与交流讨论者都有权利要求他人辩护或自我辩护,同时享有“发出命令”(主要表现为允许和承诺)和“拒绝命令”(主要表现为禁止和拒绝)的权利。对“理想的话语环境”而言,开放是其形成的前提和条件,民主是其得以运行的必然要求,话语的规范性则是其有效开展的形式规定。哈贝马斯以个人的实践理性作为出发点,为民主和公正环境的营造提供有力的个体基础。从哈贝马斯的“理想话语环境”出发思考当前职业教育德育环境,其缺乏的恰恰就是这样一种“理想的”(自由、民主、宽松、包容)环境。
(三)遵守社会的普遍性规范面对多元化、多样性的社会环境,个体的价值判断同样出现了多元化趋势,传统的伦理规范在当今社会同样面临着困境和挑战。对于如何适应这个多样的社会,哈贝马斯提出,不管具体的情景、环境、条件如何发生变化,其中一定存在着不变的、普遍性的(道德)规范,从而内在地约束并指引我们的行为,关键就在于我们能不能找到这个隐藏着的普遍性的规范。商谈伦理又可以被称为“多元化社会与多元化时代的伦理”,其现实意义在于肯定了社会的多元价值和存在,赋予个体之价值追求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在哈贝马斯看来,他的商谈伦理学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普遍化原则”,即“只要一切有关的人能以参加一种实践的商谈,每个有效的规范就将会得到他们的赞成”。也就是说,凡是得到人们所承认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和标准,往往所代表的则应是人们普遍的“公意”,反过来,对这些普遍化规则的遵守因为是“公意”,所以行为主体都是出自完全的自愿而非消极被动的遵从。遵守社会的普遍性规范,不是要求在现实生活中所有的人都追求同样的价值或遵守完全一致的规则;相反,普遍性的规范是承认多样性、差异性基础之上所遵循的共识性的规则。所以,商谈伦理所寻求的普遍性道德规范实则是一种多样性、多变性现象背后的本质性的东西。承认并遵循普遍道德规范的原则,有利于我们在各种现象之中不会迷茫、不会不知所措;遵循普遍道德规范,有利于培养我们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能力,不论情况多么复杂、环境多么混乱,我们总能够从中找出其普遍性根据,以此找出合理的、有效的解决路径。
(四)师生间的平等相处“平等相处”的实践路径,主要是来自于哈贝马斯的互主体性原则。通过上述阐释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商谈的建立与进行主要是一种商谈道德主体之间的交流对话,它强调的是一种多主体之间的一种相互的关系,而绝不只是主体自身或某一方、某几方。这种对关系的强调,即一种可以建立起平等关系的商谈,对当前职业教育德育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借用康德对现象界和本体界的划分理论,道德是属于先验的、实践的领域(自由领域),不能仅依靠经验或感性、情感(自然领域)的东西来作用于道德。也就是说,在道德培育过程中,需要凭借的是人之理性的部分,同样具有理性的(道德)主体在商谈中是独立平等的,而在德育展开的进程中也应遵循这种平等的关系。道德教育不应是一种“单向”的关系,而应该是一种“双向”的关系,即由教师到学生、由学生到教师的过程经历。德育不同于其他教育的关键在于道德是人的本质,道德品质的提升是人人需要的,且一个人德行的高低与知识的获取、年龄的大小、经历等因素并不具有必然联系,故教师之德行不一定必然高于学生,在个体道德品质的培育过程中,人人都是“学生”,同样的人人都可以成为“老师”。在“道德”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师生之间、人与人之间都可以通过个人的德行品质而相互影响。“以生为本”是德育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突出学生在教育教学中的主体地位,由此要求教师要改变传统教育理念,重视学生成长的普遍需求和个性追求,重新构建师生平等的关系模式。特别是处在职业教育阶段,学生作为独立的个体,有着日趋完善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有着强烈的被尊重的需要。只有师生间建立起平等关系,充分尊重学生在整个德育过程中的作用,坚持平等对话、平等相处的姿态,才能真正有助于提升学生的道德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