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1 09:53:05

职工养老保险

职工养老保险篇(1)

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养老保险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需要。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和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都有明确规定,但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实际操作性还不强。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法律效力还远远不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靠红头文件推进工作显得力不从心。如一些民营企业拒绝参统,而社保经办部门又缺少办法,原因就是目前国家法律尚无强制性措施。

二是覆盖范围还不够广泛

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而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人数还很少,大量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部分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农民工、季节工、临时性用工等还没有参保。全国1.2亿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参保人数只有1200万人。如*市20*年底统计的数字显示,全市参统人数中,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占85.04%,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人数只占9.76%,大量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农民工、季节工、临时性用工等还没有参保。

三是中断缴费人员逐年增多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力度的加大,部分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未继续缴费,中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截止到20*年底*市因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中断缴费的人员已达41394人,占参统总人数的13.36%。企业在改制、破产、拍卖过程中,由于要与原国有企业置换身份,所有职工都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少部分人员重新与重组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大部分人员下岗或失业。原企业不再为其缴费,部分人员由于生活困难或未再就业无能力缴费,只好中断缴费。所以随着企业改制、破产工作力度的加大,中断缴费的人员还会逐年增多。这些人员如不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方面会减少实际缴费人数,另一方面会影响这些人员的退休待遇。

四是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还没有真正建立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没有做实,未能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需求。现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即“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河北省企业是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个人帐户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和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之前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虽缴费但没有建立个人帐户,没有为自己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积累,从而形成了养老保险金的“缺口”或“隐性债务”。就是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人员,由于没有做实,实际上是空帐运行。据世界银行推算,空帐数额约占年度GDP的40%,国内统计部门统计也在3万亿元左右。如此庞大的空帐规模,不逐步做实的话,长期“空帐运行”是无法支撑下去的。

五是女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38号)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现执行的退休年龄,仍为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岗位)满55周岁、女工人(工人岗位)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提前退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无论那种情况下退休,男职工都比女职工晚退5到10年,即同一年龄参加工作,男职工都比女职工多5到10年工龄(缴费年限),退休时基础性养老金多5%到10%。女职工因缴费年限短,个人帐户基金积累少,而在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时,同一年龄退休的,不分男女计发月数相同,女职工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就少。而大多数情况下,因女职工退休年龄小,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大,个人帐户养老金就会更少。所以,与《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相比,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38号)规定的计算办法,对女职工有失公平。

六是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

我国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差悬殊。如*市20*年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基本养老金为594元,不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均月退休金的一半。而且企业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水平低的群体较多,如部分2003年底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企业工资改革以前(实行岗技工资以前)退休人员,一些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多年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的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和过去家属工厂的老家属工等。造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企业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的原因,还有职工自身的原因等等。

七是统筹层次低

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比较低,多数地区还未实现真正意义的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能力比较弱,拖欠养老金的现象随时有可能发生。就河北省来讲,虽然叫省级统筹,其实仍然是以各市、县(区)自收自支为主,省对基金有缺口的市、县进行部分调剂。未能实现全省统收统支。

八是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没建立起来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状况会有一定改善,但根据我国的财政承受能力,在短期内还难以有明显提高。所以,加快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是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生活的重要措施。但现在大部分国有企业效益不好,还无能力建立企业年金,股份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又不愿意拿出自己的利润去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目前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虽然明确“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但缺乏强制性和法律性,还很难推进。

社会保障被称之为社会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和最基础的工作就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百姓关心。在众多的化解矛盾与调整利益机制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无疑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并能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还需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本文结合*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践,粗略谈几点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思考:

1、加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立法步伐,使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国家应抓紧制定《社会保障法》,如出台时机暂不成熟,也应尽快出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同时,随着形势变化,国家还应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要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如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年检等手续时,必须先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拒绝注册登记或年检,税务部门不提供发票,企业不能享受国债投资等。从各个环节上采取强制性措施,形成合力,促使企业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拒不参统,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应采取强有力的惩处措施,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覆盖范围,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率,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给各类企业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否则,光靠发几个红头文件,靠社保工作人员苦口婆心做工作,搞宣传,是很难改变目前现状的。

2、进一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可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强其调剂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的互助互济功能。而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越大,保障程度越高,保障成本越低。《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38号)已经明确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特别重要的是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把近年来发展迅猛且工龄结构相对年轻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吸引进来,不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可以迅速扩大,而且可以相应地减轻国有企业日益沉重的缴费负担。近年来,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大量招用农民工、临时工、季节工,且用上一年半载就辞退,不给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尤以建筑业、餐饮业为甚。所以,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民工、季节工等临时性用工的参保缴费和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研究制定被企业临时聘用的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下岗等人员的缴费和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等政策,并将其纳入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一个重点。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时,应欢迎那些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商家,拒绝那些不遵纪守法,不积极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商家,更不能以牺牲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而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虽参加但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其法人代表和企业,不能参加政府和社会各类评先评优活动,法人代表不能参加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选举。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要严格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搞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对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要严格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要积极支持和鼓励职工通过行政的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

3、努力做好中断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中断缴费人员充分认识到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本人将来领取养老金的好处。同时要开设专门的服务窗口,简化有关手续,提供优质服务,为中断缴费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提供方便。建议将中断缴费人员档案托管费,改为财政补贴,即由档案托管部门为中断缴费人员免费托管档案,以减轻这些人员的经济负担。

4、要加快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步伐,尽快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

尽管今年国家又在8个省区市搞做实个人帐户试点工作,但对全国来讲,范围很小。在全国范围内,应采取以下措施做实个人帐户。

一要转移部分存量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老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权益过去已转化为政府财政收入,并凝结在国有资产当中,这个债务是历史上国有体制下造成的,迟早都应该有国家来承担。但我们已不可能向历史追偿,只能通过各种筹资手段筹集资金来补上这个缺口。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提出,政府通过转移存量国有资产来偿付隐性的社会保障债务的具体办法有:①结合对我国企业的公司化和股份制改革,将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划归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用股权收益支付隐性负债;②将部分国有企业划归社会保障机构进行经营,以其经营收入偿债;③将一部分国有资产进行出售、租赁,以销售和租赁收入偿债。政府应当明确规定,在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及国有企业股权调整过程中,不管以何种方式所得,都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划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要开征社会保障税。征收社会保障税支付养老保险金是国际上通行的办法,这样可使所有工薪收入的职工和用人单位都成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以增加基金积累,偿还“隐性债务”。

三要发行特别国债。发行长期的特别国债是政府支付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又一条可行的筹资渠道。有关资料介绍智利的经验表明,通过制定恰当的政策,特别国债的相当大部分(40%)由养老保险基金持有,既可以使养老保险转制平稳过渡,减小震荡,使转制的成本最小化,又可以从体制上改变政府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低效率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挤占挪用问题。

四要发行社会保障。通过发行社会保障,可以募捐一部分社会保障基金,同时也可以提高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关注。

五要减小个人帐户规模。在目前企业基本养老金缺口较大,财政压力难以承担的情况下,适当减小个人帐户规模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所以将个人帐户规模由原来的11%调整为8%是实事求是的,可行的。

六要分期分批逐步做实。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可以采取已退休的“老人”先不做实个人帐户,将新参加工作的即“新人”的个人帐户做实,“中人”从现在开始分步做实个人帐户。以我市2006年为例,如按8%做实个人帐户,我市一年需资金约2.47亿元,按5%做实个人帐户一年需资金约1.54亿元。可先将5%做实,今后有能力时再将另外3%的个人帐户逐步做实。这样可以缓解财政和基本养老基金的支付压力。

5、调整女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退休年龄,体现公平原则

在未改变女职工退休年龄之前,将女职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改为45周岁退休的为195个月、50周岁退休的为170个月、55周岁退休的为139个月为宜。或者,国家对女职工退休年龄进行修改,只规定女职工退休的最小和最大退休年龄,如特殊工种退休45周岁到55周岁、正常退休50周岁到60周岁之间,由女职工自愿选择。这样可以更多地体现男女公平原则。

6、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据我们对*市企业调研,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一是在国家财政能力能够承受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适当降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调整幅度,以逐步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差距。

二是今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应向以下人员倾斜:①应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享受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倾斜②应向参加过抗美援朝的人员倾斜。③应向工伤退休人员,特别是缴费年限短的工伤退休人员倾斜,最好有最低保证数。④对低收入人群继续按2002年、2004年调整待遇时一样制定特调政策。对养老金偏低的,根据缴费年限、退休时间等情况设保底数。⑤应向未按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人员倾斜,按新办法计算的除外。⑥对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应根据缴费年限、退休时间、养老金水平等不同情况进行适当倾斜。⑦企业退休干部是一个特殊群体,在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应向2002年调整待遇时一样制定特调政策或根据原部队级别设保底数。如师级最低月基本养老金为1200元,团级最低月基本养老金为1000元,营级最低月基本养老金为800元,营级以下最低月基本养老金为750元。

三是将部分补贴如房补、书报费、20元生活补贴等列入统筹项目,并适当提高标准。

四是加快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目前企业退休人员主要依靠基本养老金生活,应当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刘永富副部长的设想(见《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年第6期),可以将企业养老金的结构逐步调整为五块。第一块是基础性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基金实行现收现支,体现政府责任,条件成熟时实行全国统筹。第二块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根据个人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多少确定,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体现个人责任。第三块是地方养老金,在将来基础性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后,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确定,体现地区差别和地方政府责任。第四块是企业年金,在国家政策指导和税收优惠支持下,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主建立。第五块是商业保险,鼓励职工自愿参加,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如按照以上设想进行改革,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多源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职工个人、社会共同承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责任,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会有一定的提高。

五是加强对企业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稽核。对少报漏报工资基数,隐瞒缴费基数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当前,要特别注意稽核那些实际已在企业就业,应按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20%,个人8%)缴费,但因为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由职工本人按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和比例(20%)缴费的现象。要调整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由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7、完善省级统筹,确保企业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我省在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面,可采取以下措施: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与地方政府脱钩,以减少地方政府对企业养老经办机构工作的干预;

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收统支,如条件暂不成熟,可先实行以市为单位统收统支,待条件成熟时,再实行全省统收统支;

明确省、市、县(区)政府的责任,统一规定地方财政负担基金缺口10%的机制,但对部级贫困县等老工业基地在政策上应给予适当倾斜。

8、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国家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具备条件的即赢利企业都必须依法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不建立的要进行处罚;积极建立的在税收特别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进行减免。

职工养老保险篇(2)

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养老保险,它是由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的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的种类

(一)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上的一个创新。社会统筹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在大范围内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法统一收缴、统一管理、在属地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它体现的是现收现付、略有节余的原则。个人账户则是指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记于个人名下,以备将来之需。它体现的是预筹积累、收支相对分离的原则。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一种部分积累的基金筹集方式,这种结合的实质就是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把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这种结合,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社会统筹再加上个人账户,二者应当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以“统账结合”为保险基金筹集模式的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这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中,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大范围内进行统筹管理、调剂使用。一是用来解决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保障;二是为有个人账户但出现收支赤字的职工提供补偿。个人账户的基金由个人全部缴费和企业的部分缴费构成,主要用于将来退休的职工的养老金保障。

(二)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是一种固定缴费的模式,对缴费率存具体规定,待遇由所缴费用以及利息决定。(1)缺乏互助互济性。实行这种养老保险突出的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能体现社会保险的互济性原则,即出现风险靠大家缴费分担;(2)养老金比较单一。这种制度一般规定了高投保率。雇主投保费很高,已无力再出资筹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这样。雇员只能享受单一的基本养老金,再无其他社会养老金来源;(3)该制度对低薪工人的老年生活保障不利。一般缴费年限长、收入高者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多,反之则少。

二、电力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1.凡参加电力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统一口径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根据电力行业实际需要,按财政部核定的计提比例,由企业按月计提;(2)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1995年起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今后要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纳的比例。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收缴。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目前暂按电力行业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3)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差额解缴和拨付。基层企业月后10日内交网、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各综合管理单位于季后20日内缴电力部社会保险局;逐级向下拨付也按这个周期进行。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2.国家对养老保险事业的支持,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在税前列支。工业企业由企业成本列支;施工企业列入工程预算,由工程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按原渠道解决。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改革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1.为确保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又能体现本人在职期间的贡献大小和个人缴费多少。基本养老保险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社会性养老金,按社会平均工资计发、另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和数额挂钩,按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20%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系数十120。设置系数是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以及合理调整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待遇。系数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确定。

2.职工的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不变。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3.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4.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个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1.25倍,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健全电力行业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1.成立电力工业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行业让会保险的规划、法规、规章和重大政策;审查批准上报财政部的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技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金保值、增值的有关规定,批准行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措施。全面负责统筹基金筹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审计和监督。

2.电力工业部人事教育司履行电力行业社会保险管理的政府职能。负责编制行业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拟定行业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成立电力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局),负责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管理;编制预决算以及进行各项统计、调查研究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4.各网、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成立社会保险管理监督机构,负责统筹基金的筹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管理和审计监督。

5.各网局、直属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应按照“人、钱、事统—。”的原则及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局),不占网、省局机关企业编制,业务工作归口劳动人事部门。

6.各网局、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类离退人员管理服务组织,逐步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实现养老金计算机管理。各级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为离退休人员办实事、办好事.为企业分忧解难,逐步实现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社会化。

职工养老保险篇(3)

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的战略部署,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根据中央“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继续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防止因做实个人账户而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完善省级调剂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困难地区的调剂补助办法,不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开拓新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各地要按照《决定》的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从**年1月1日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实行分三年逐步到位。同时要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的参保缴费创造条件。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劳社厅函〔**〕317号)精神,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要完善省内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办法,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境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各地应严格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现行政策规定办理转移手续,不得自行设置任何转移条件。凡不符合省里规定的转移政策,应予以纠正。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我省实际,从**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一)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年1月1日为基准时间,在此之前已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但未退休的人员,在此之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逐步做实;在此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二)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根据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和财力状况,对**年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5%,今后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按8%的比例一步做实;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各地要根据财政可能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

(三)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逐步实行“五费合征”,提高基金征缴率。同时,要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筹项目、计发办法、业务流程和管理信息系统。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在现行计发办法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多缴多得,并力求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年1月1日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清理审核个人账户数据,实现个人账户规范化管理。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5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新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浙政〔**〕15号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职)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职)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下称新办法)与按浙政〔**〕15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以下称老办法)水平进行对比后,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进行过渡,过渡期为5年。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两个办法同时计算,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过渡期5年分年逐步到位;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过渡期后不再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比较。

(四)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逐步完善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结合我省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各地不得擅自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政策。

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国家扶持、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继续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方案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各地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号)的规定,完善企业年金方案,规范操作管理办法,严格企业年金标准。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九、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不断拓展工作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要继续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保机构和经办能力建设,规范社保机构的名称、性质和职能,切实解决社保机构在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抓好社保机构队伍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全力以赴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职工养老保险篇(4)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规定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三、缴费单位应当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四、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追缴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可加收滞纳金,对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加收滞纳金,并可对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内,缴费单位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行为或者超过责令期限仍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缴费单位因经营状况等原因,确实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并由缴费单位和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机构提出缴费计划,以缴费单位经评估和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备案的财产权证,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缴费单位可以缓期缴纳。缓缴期最长为一年。

缓缴期间,缴费单位不得转移已备案的财产。

缓缴期满,缴费单位仍未按缴费计划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或者在缓缴期间转移已备案财产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缴费单位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在十五日内申请复议。缴费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缴费单位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养老保险篇(5)

1、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同。城镇企业男职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因条件不同分为60、55、50周岁,女职工分为55、50、45周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男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均为60周岁。

2、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不同。城镇企业职工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是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城乡居民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我市现行定额为100元/月。

3、养老金调整机制不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每年定期调整,城乡居民养老金尚未建立定期调整机制。

(来源:文章屋网 )

职工养老保险篇(6)

2、领取的养老金不同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后待遇的增幅较大,通常来说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金的好几倍。

职工养老保险篇(7)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原因分析

企业养老保险的断保问题是指企业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养老保险账户始终处于封存状态。目前西宁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的职工人数数量庞大。深入西宁市各企业调查发现,多方面的原因共同作用才导致养老保险断保问题的普遍存在。首先,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意识淡薄。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生成,但是,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职工,特别是年轻职工认为自己还很年轻,离退休年龄还很早,缴纳养老保险耗费自己手头流动资金,完全没有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意识。其次,缺乏对养老保险制度了解。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只要交够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就可领取退休待遇。很多企业职工对政策解读不够,错误地以为只要交够15年即可,以后无需再交,但是这部分职工还没到退休年龄,放弃继续缴费,导致其养老保险账户变成了空账号。最后,企业漏缴或少缴现象严重。企业是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主体,为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完成的责任,企业通过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来履行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但是在西宁市企业中养老保险的漏缴少缴现象十分严重,主要有:

①西宁市规定企业每年7-9月上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必须按照职工本人的真实工资确定,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300%,就必须按60%或300%作为缴费基数。某些企业为了减轻缴费负担,在填报花名册时,故意按最低缴费基数上报(如2015年为2890元),经常会出现企业在申报时新增人员的名册上缴费基数都是很多2890元,低于实际工资,无形中降低了缴费基数的总和,也少缴了相应的养老金。这种少缴养老金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失,也严重损害了企业职工的利益。

②部分企业经常以经营不景气为由,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或是只缴纳当期的养老保险费,而对以往的欠费置之不理。这一现象直接导致企业职工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出现欠费情况。欠费后职工本人无法办理转移、接续等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从而无法缴纳将老金,职工养老保险账户被封存,造成养老保险断保现象。

③少部分企业长期亏损,企业负责人“跑路”,企业无人管理,相关工商注销手续无人办理,职工另谋出路后,养老保险无法转移关系并继续缴费,而社保局人员也无法解决此类问题,从而造成了断保情况的发生。

④某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干脆不给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完全无视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当有相关机构稽查时,为了应付检查缴纳了养老保险,本应只扣除个人8%的比例,而单位却将个人8%的比例连同单位20%的比例(共28%)全算在个人的账上,直接从工资扣除,使个人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部分,加重了参保者的负担,职工缺将此误解为政策规定。较大的养老保险缴纳负担,影响了部分参保者的积极性,甚至有些职工选择停缴,形成断保。

2.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措施

第一,要严格审核企业上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加大稽查力度,让企业按照真实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拖缴、欠缴的企业,如拖欠时间过长,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滞纳金,并进行强制性手段,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负责人要进行多部门全程监管,坚决杜绝漏网之鱼。

第二,由于企业长期欠费而使参保者无法转移续交的情况,社保经办部门经过核实以后,政策上可以考虑继续续交或转移,尽量避免出现空账户。对于企业违规向员工多余收取养老金的行为,或是不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应该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建议适度降低自由职业者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以及企业的社保费率。很多自由职业者本身无稳定工作,收入有限,缴纳的费率多半还要承担统筹部分,与企业职工只需缴纳自己账户部分相比,自由职业者缴纳养老保险的负担较重。所以应适度调低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而对于很多企业来讲,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总费率是很大的一项负担,去年国家已普遍调低企业的工伤、生育费率,但养老保险占得比重较大,企业需要承担职工工资20%的养老保险费,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率应适度调低,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第四,政府应做好宣传工作,让养老保险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从观念上改变大家,让断保的尤其是年轻人及时补缴并按时交纳养老保险。建议只交15年就断保的参保者,应从长远出发,按照多缴多得,参保时间越长领得越多的原则,有条件多缴,坚持缴,享受更好地养老待遇。同时应督促企业补齐所欠养老保险,不再让欠费信息困扰要续交养老保险的参保者们。

3.结语

西宁市养老保险缴纳过程中由于企业职工意识淡薄,对相关缴纳制度认识不足,企业存在少缴漏缴等不合理行为,造成了本市养老保险缴纳的断保问题十分严重。建议相关部门对养老保险的缴纳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同时在政策上降低相关费率,减轻职工与企业负担,增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卢延平.企业养老保险断保人员情况调研[J].当代经济,2013(06)

[2]刘亚民,赵彦斌.养老“断保”忧思录[J].当代矿工,2012(12)

[3]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职工养老保险篇(8)

经调查发现,全市断保人数占参保人员总数的14.2%,其中国有、集体企业断保人员45698人,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断保人员13756人,私营企业断保人员1285人,港、澳、台投资、外商投资和其他企业断保人员2189人。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分,全市62928名断保人员中,正常经营企业9978人,半停产企业8261人,停产企业17486人,濒临破产企业29216人,破产企业24287人。综合各方面因素,职工断保具备以下五个特点:一是断保人数占市参保总人数的比例较高。菏泽市截至到12月底,该市现有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为473363人,而断保人数能够占据14.2%,这样大的数量,其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二是国有、集体企业累计断保人数占断保总人数的比例高达72.6%。因为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资产重组或破产等原因导致的遗留问题,使一部分职工或买断身份,或失业,部分参保职工流失,中断缴费。三是具有城镇户口的断保人数超过了断保总人数的半数以上。这样也能够符合此前尤其是1999年开始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之前多数进城务工农民没有参保的实际。四是从缴费年限与年龄结构相结合来看,该市中断缴费人员的年龄主要集中在40岁以下、缴费年限未满5年、中断年限未满5年的人员范围内,这就集中体现出“缴费年限短期化,缴费人员年轻化”的特点。五是中断缴费群体的规模也呈上升趋势。参保职工的断保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加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的压力,也将直接损害断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是“多缴费、多得养老金”,一旦中断缴费,会直接影响将来养老金的待遇,中断的时间越长养老金待遇越低。

2断保原因分析

大量人员中断缴费不是单一原因造成的,而是多种因素叠加累计的结果。一是经济层面的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改组改制、以及资产重组或者破产等一系列原因,使一部分职工买断身份,或失业,或部分参保职工流失,这部分职工因为没有收入来源而中断缴费。二是思想认识上存在的偏差。根据调查不难看出,在中断缴费人群中,相当一部分企业或者参保人员自身对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养老保险的政策等没有足够的认知,这就导致中断缴费的现象频频出现,甚至不少失业人员片面地认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不再缴费。一些年轻参保人员只顾眼前利益,认为自己还年轻,养老是遥远的将来,对参加养老保险持一种无所谓的态度。三是制度政策层面存在的问题。在缴费基数方面,职工参保缴费的基数主要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进行保底封顶。由于近些年,社会成员在收入差距上的不断拉大,就导致中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很可能达不到养老保险基数的保底线。而在缴费比例方面,用人单位缴纳19%,个人缴纳8%。个体灵活人员缴纳比例则为20%,费率水平过高。四是管理方面的原因。社保经办机构征缴力量薄弱,基础养老金没有实行全国统筹,各地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社保转移平台不顺畅,造成流动就业人员在不同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困难,导致流动就业人员被迫中断缴费。五是很多失业人员由于年龄偏大,又没有专业技术,就导致就业困难,生活困难,无力再续保缴费;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工作随意性较大,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不可避免就会出现断保现象。综上所述,断保现象的产生,除了经济转型而引发的大量失业等深层次原因外,社保政策的宣传以及服务也是影响因素之一。如果任由断保趋势蔓延,势必造成扩面征缴成果付之东流,给养老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职工养老保险篇(9)

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既体现在综合国力和经济发展速度上,也体现在政治文明和社会全面进步上,更体现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上。社会保障是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是现代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一些社会成员收入较低,缺乏生活保障,如一些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过去曾为国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当通过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又如公有制单位职工已基本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但是大量的非公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保,他们对养老保险的需求非常迫切。这种状况不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必须尽快完善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的需要。人口老龄化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趋势。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时间长,未富先老。目前,全国离退休人员已达5000万人,预计2015年和2020年将分别达到7000万人和1亿人,我省从2000年起就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也已达153万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空帐运行,预筹积累、防范老龄化风险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必须未雨绸缪,抓紧工作,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做实个人帐户,积累部分资金,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现收现付式向部分积累式的真正转变。

三是确保养老保险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显现出一些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前退休现象严重,一些地方和单位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将负担转稼给国家和社会;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还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水平偏低;统筹层次比较低,还没实行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能力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没建立起来。这些问题归结起来,集中的矛盾是政策的不适应、制度的不完善和管理的不规范,影响到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尽快改革和完善。

着眼于建立养老保险长效机制,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适时作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次我省出台的《决定》,就是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和劳动保障部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反复慎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省政府成立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肖捷常务副省长任组长,许云昭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等15个厅、局为成员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我省就开始了贯彻国务院《决定》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全系统范围内开展了养老保险政策调研,部署安排了做实个人帐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基础数据的采集测算工作。专程赴京向劳动保障部汇报,正式提出我省开展做实个人帐户试点的申请。国务院《决定》后,按照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要求,我们迅速就贯彻《决定》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同时积极征求省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内征求了意见,形成了省政府《决定》初稿。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听取了专题汇报,并对省政府《决定》进行原则审议。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再次对省政府《决定》进行了审议。会后,我们即按照会议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正式呈报省政府批准颁布。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省政府《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对当前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又对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人享有养老保险作出了统一部署。综合起来,省政府《决定》的主要内容共有十四项: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努力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取得新的发展。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严格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对于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欠发的,各地要调度资金,于年底前补发到位;属于企业欠发的,企业要制定计划,于年底前分期补发到位。企业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时,必须将过去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还清。

三是调整个人帐户规模。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四是逐步做实个人帐户。逐步做实个人帐户。按3%起步做实,以后每年提高做实一个百分点至5%。今后,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财政收入的状况,再决定是否继续提高做实比例。做实个人帐户地方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做实后的个人帐户资金,按国家规定集中由省负责管理和投资运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值增值。

五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加工作、2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参加工作、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005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六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本省境内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退休后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业主按雇请的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2%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七是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要如实、准确申报缴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

八是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我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

九是加快提高统筹层次。按照“省级预算、定额调剂、统一政策、加强监管”的原则,加快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实行基金收支预算,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责任。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基本养老金的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个人帐户转移的规定;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健全省级基金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

十是切实加强退休审批管理。加强退休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不允许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不允许地方自行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项目,不允许在企业改制时提前审批认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本决定下发后,继续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结果一律无效,已审批的人员坚决纠正退回。对于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要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职工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金(含特殊工种退休),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十一是严格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留。严格按政策为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留足有关费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预留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还要预留提前退休年份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将上述费用一次性拨入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有企业资产不足预留的,由财政给予补助。

十二是积极发展企业年金。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管理和运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和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三是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发展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四是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努力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三、贯彻落实决定的工作安排

省政府《决定》的,并不表明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大功告成,而只是养老保险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新起点,付诸实施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和繁重,大量具体细致的工作还在后面,深化改革,任重道远。确保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是我们下阶段一项责无旁贷的工作任务。主要工作安排有:

一是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精神。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并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完善制度这件大事抓好。

职工养老保险篇(10)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识码:A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行制度的对比

第一,保障模式不同。城乡居民实行的是个人账户模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模式。第二,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保费来自于政府、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保费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缴费。第三,缴费基数不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政府补贴由政府制定,集体补助由集体制定,个人缴费则实行分档按年定额缴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工资和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第四,缴费比例不同。城乡居民个人分档按年定额缴费,个人所缴、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8%和20%,其中12%进入社会统筹,其余部分计入个人账户。第五,领取待遇年龄不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男性女性均为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女性为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第六,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同。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制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额除以139;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基础养老金每缴一年计发比例为1%,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额除以139。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对接的内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对接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从业人员进城务工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接;第二,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务工人员在返乡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接。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对接办法

首先,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进城务工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接,可采用以下几种衔接办法:办法一,折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办法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加,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补缴差额费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办法三,封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重新参保缴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

其次,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城乡务工人员在返乡时,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接,可采用以下办法: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退休年龄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对接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加快养老保险对接制度的制定。

制度覆盖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现对接的前提条件,当务之急是要抓紧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对接办法。建议采取折算、补差、封存等方式,妥善处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接问题,确保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流动,推进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两个险种对接的难易和复杂程度。一般来说,统筹层次越高,险种间对接难度和复杂程度就越小,统筹层次越低,险种间对接难度和复杂程度就越大。因为统筹层次的提高,统筹区域内的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程度就越高、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就会减小、养老保险基金便于统筹调剂,从而便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互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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